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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7: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委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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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党委会次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推荐第2篇:党委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

(2)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提出。

(3)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主要领导、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

(4)召开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委员。

(5)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和表决。

(6)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7)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决议等方式进行。

(8)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9)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传达。未经会议批准传达,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会议均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须传达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11)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推荐第3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十八)决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

(六)、

(七)、

(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投资事宜,及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首席执行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务;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五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奖惩事项;

3、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4、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三十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道告知与会及列席会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对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八)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推荐第4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政府副职。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推荐第5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7、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审定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3、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

4、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5、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三、议事程序

6、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议题。 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都要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7、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8、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9、根据需要确定班子会议的列席人员。每次班子会议均应作记录,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纪律

10、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11、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12、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推荐第6篇:党委议事决策议事规则

沐抚办事处初级中学党委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的发挥党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两种倾向。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 不同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坚持保密原则。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2、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措施及重要问题;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

4、坚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5、学校党员大会的组织筹备;

6、学校干部的管理、奖惩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报请上级任免的干部,后备干部的确定;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9、校党委和工会、团的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10、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2)学校职代会的有关事宜;(3)报上级表彰命名的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1、团委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团代会的有关事宜;(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干部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13、学校党委表彰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个人;14、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6、组织发展工作,主要有:年度发展计划、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17、综合治理、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8、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由党委成员和应到会总人数分别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应明确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或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

(1)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和整理,送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由书面形式表达。

3、召开会议

(1)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通报会议议题和开法,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

(2)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或部门)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其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党委成员半数和与会全体人员半数方可为通过;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5)决定重大问题,如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有关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4、组织落实

(1)党委成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2)党委书记、副书记除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外,还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抓紧采取补救措施。

推荐第7篇: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一)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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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事范围

1、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方法

1、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4、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四)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推荐第8篇:党委议事制度的分析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是江泽民在1997年北戴河军委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正式将“十六字”原则规定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上的具体运用。

集体领导”是党委领导的最高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不能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一经作出决议,任何人都必须坚决执行。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违背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真正实现“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关键和根本保证。其基本要求是:要在集中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必须贯穿于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在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上的任何偏废,都无法保证实现正确的“集体领导”。

“个别酝酿”是集体领导的重要环节和方法。主要是在党委会议之前要先出“安民告示”,对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或议案,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做好会议讨论的准备。要注意酝酿的广泛性,不搞“小圈子”的酝酿;要注意酝酿的平等性,不能搞个别授意式的酝酿;要注意酝酿的原则性,不搞无原则的利益交换。

“会议决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程序。其基本要求是,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在正式会议上进行。该由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代表大会决定;该由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正式的党委会或常委会决定,而不能互相代替。会议决定不仅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而且最后必须实行表决。这是会议决定的关键程序,决不能以书记或者领导作总结代替表决。

“十六字”原则的四句话,各自都有丰富的内涵和严格的规范,相互间的贯通和密切结合又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了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规则,使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在党委工作中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军队的各级党委和支部,在议事、决策全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原则。

推荐第9篇:2社区党委议事制度

社区党委议事制度

为实现社区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议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党委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时间和议题应于会前3天确定,并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由社区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四、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驻区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

五、议事范围:传达学习各级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社区党建、文化、卫生、治安、计划生育等重要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措施;其它重要事项。

六、社区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安排专人作好记录,整理归档。

推荐第10篇: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党支部委员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

2、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效率。

二、议事决策制度

1、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和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3、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支部书记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5、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不搞临时动议。

6、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关于重大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

三、议事决策范围

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经费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具体范围如下:

1、讨论和审定在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

2、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党支部、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4、重大改革举措。

5、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6、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资源布局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

7、干部考核等第与任免奖惩。

8、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工作。

9、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10、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11、统战工作。

12、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

13、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绩效(结构)工资调整、奖惩等方案。

14、重要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计划、方案。

15、以学校党支部名义发表的文件、讲话、报告。

1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

2、凡列入支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支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审议的必要准备。有关重要议题的讨论文件须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个别酝酿

支部书记要重视对“个别酝酿”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地听取意见,重要议题须在会前与班子相关成员沟通酝酿。

(三)会议决策

1、支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讨论干部任免时,采取逐人书面表决的方法。表决时,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3、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执行决策

1、支委会会议后,涉及干部工作的内容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纪要,其他重大事项纪要和会议决定,由宣传委员负责拟稿并及时宣传。会议记录、纪要送支部书记审核后存档。

2、支部委员会议后,应该根据会议决定落实承办部门(人员)付诸实施。

(五)监督反馈

1、承办部门(人员)应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支委。对于紧急情况、紧急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时限和报告要求将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2、对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支部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3、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支部委员会议复议后决定。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为了保证支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监督,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要对支委会审议决策以决定、决议、通知、通报的形式在党内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干部的提任、免职、党员和教职工的各类奖惩根据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2、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重大问题要以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意见后向支委会报告。

第11篇:党委扩大会议议事制度 (5)

党委扩大会议议事制度

一、议事范围:主要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决策、决定;制定全镇各组织、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的意见,研究全镇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工作安排、重大财务开支;讨论解决全镇重大的、全面性、战略性、方面性问题;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二、党委扩大会议原则上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扩大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和人大、政府、武装等组织主要负责人多数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召集负责人请假,会议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表决等表决形式。

四、决议决定以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党内扩大会议决策时,应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五、对涉及全镇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由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在紧急

情况下,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应及时汇报。

六、党委扩大会议坚持集中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议通过后,按照分工、各负其责,遵照实施,结合实际工作,积极努力开展,虚心听取和及时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请复议,在未变更原决议时,仍按原决议执行。

七、党委书记和各行政负责同志,对政策执行情况要及时检查、督促和指导,对拒不执行决议或无特殊原因为付诸实施的应追究责任。

八、严肃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对违反原则者,追究其责任。

九、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12篇:议事决策

议事决策机制 目的:

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推进企业决策科学、民主化,发挥整体作用,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随意性,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降低企业决策风险。单位应当制定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等有关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基本原则和制度

1.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护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

2.在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明主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凡重大的决策,要集体研究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相结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这要求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应当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咨询。坚持系统调研决策制定,即决策的问题必须经过系统调研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多种方案比选择优制度,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3.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说了算。决策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好记录备案,注重决策落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过程和意见,并请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核实记录并签字,及时归档。决策后要对决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的进行跟踪评价,避免决策走过场,失去权威性。

4.明确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13篇:议事制度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及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局党组(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支部(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或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局党支部(班子)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支部(班子)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体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和统一,要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二、党支部(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议事范围必须从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来确定,务必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酝酿推荐,财务的计划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党支部(班子)的重要议事内容。

(二)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拟提交党支部(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真实、可靠的第一把手材料,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的初步预案,在征求主管(分管)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

2、议题的确定及会议通知。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局党支部(班子)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常情况由局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局秘书股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通知每个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局党支部(班子)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局党支部(班子)会议,通常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非党员)及秘书股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股负责人负责会议的记录。

召开局党支部(班子)会议,应当尽量保证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够参加,不能全体参加也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如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尽可能让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4、讨论。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班子主要成员或有关人员介绍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部门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与会成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听取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积极吸收科学合理的成分。

5、会议表决。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散布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个别决定需要领导班子复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表决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6、会议记录。党支部(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必须坚决杜绝领导班子作出有悖于党的规定,而不让如实记录的现象。记录要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领导成员审阅,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支部(班子)会议,必须使用组织部门下发的《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三)干部推荐的程序

局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班子成员在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必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公正无私地推荐干部;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要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填写推荐干部表;必须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推荐;必须正确行使推荐权,不能干扰或影响领导班子公正用人。

局党支部(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推荐的人选,必须认真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为了确保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及领导干部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支部向党支部通报重要情况

局党支部应适时向党支部通报重大情况,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党支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党支部通报的重要情况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法令的贯彻实施。

2、对本县人事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主要是结合实际对关系本县人事编制管理全局的战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的情况,其中包括考察、培养、选举、任命或免除干部等方面。

4、抓本单位党的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

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主要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

6、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发挥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包括:局党支部向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县直机关工委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也包括局党支部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2、局党支部,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应事先得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对于紧急问题,下级党组织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批准。下级党组织如果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请示上级,若请示后得不到同意,下级党组织在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同时,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自作主张,发表不同意见。

3、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办理的上述事宜);

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受理。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年底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卷宗》,由局秘书股代为呈送区委、区纪委,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

4、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或局纪检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碌曲县人社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及时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主要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考核规范、责任追究落实。

(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情况,能否及时制止纠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现象,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能否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查处。

(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能否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是否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四)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或不廉洁的行为,能否自觉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要求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既要讲成绩,总结成功经验,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整改措施及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四、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局长主持,上级领导和全局(含县人才中心、编办)干部职工参加。首先由领导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尔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对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民主测评,最后由秘书股进行汇总。

五、汇总上报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领导干部要进行个人收入申报(每半年一次),个人重大事情报告、收入上缴礼品登记、填写廉政卷宗、进行个人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告等。以上情况包括述职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由办公室具体收集和承办,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局秘书股兼职纪检监察员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每年召开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纪律教育活动月在每年的7-9月份进行。局党支部成员都要参加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局党支部(班子)的实际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提出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把检查和解决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成员密切联系群众、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对象检查的重点。

三、拟制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计划

一是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二是拟制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三是提出具体要求。

四、组织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和思想交流 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一般要安排2-3天的时间进行理论学习。理论学习由局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秘书股负责提供理论学习的文件、资料。学习的内容包括上级党委、纪委指定的学习文件,党组现行政策及党内有关文件和资料。学习形式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中心组集中学习,听辅导报告,组织参观考察,看电教录像片,其中至少安排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讨论交流半天。

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

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下发一个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通常要召开“四个会议”,一是召开人事系统各单位领导座谈会;二是召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三是向下属单位、区直各机关、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局秘书股具体负责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写出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含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向班子集体和成员反馈汇报。

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照征求意见的情况综合,在广泛交心谈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发言提纲会后要归入民主生活会档案)。

七、召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局秘书股负责会务及会议的记录。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内容进行。一是通报上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简单的小结;二是党组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自我批评,主要检查自己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检查自己在党性党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政干部廉政准则,检查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整改的意见;三是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行思想帮助;四是找出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八、通报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一)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民主生活会上关于整改的初步意见,针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经局党支部书记审核后,交党组会议通过。

(二)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将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县委、县纪委。

(三)对下进行通报情况。召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会议,由局党组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宣读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 碌曲县人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手续。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秘书股办理登记手续。匿名信件和电话可酌情不予受理。

2、呈批转办。由秘书股负责人分办送有关局领导阅批,秘书股再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3、承办处理。承办股室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属本股室办理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转其它股室办理。

不属人事局职能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退原转办、交办的单位。

经我局受理的信访案件要争取在15天内办理并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或群众。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也要书面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解释原因。如转办、交办单位要求我局直接答复来信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来信人。

二、信访工作要求

各股室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请示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范围信访案件处理的包案领导;股室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处置,一案负责到底。

二是建立疑难信访问题会办制度。各领导、各科室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矛盾时,要不分你我,形成多方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各股室定期认真分析、排查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报,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发现问题或矛盾,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指定专人解决处置,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各级职责,局长为信访工作总负责人,纪检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属纪律作风方面的信访由秘书股负责办理和监督,属业务职能方面的信访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登记、催办和立档。各股室经办人负具体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实行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谈 话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是指机关股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谈话。主要了解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

(一)局秘书股根据实际情况向局纪检组领导提出谈话建议,经局局务会议同意后执行。

(二)局秘书股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报局纪检组长签批,局秘书股根据领导批示,应提前3天将廉政谈话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

(三) 谈话一般由局长主持,秘书股参加,并具体负责谈话记录。第三条 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诫勉是指对某些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诫勉谈话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1、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在干部队伍、机关工作人员中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2、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聘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4、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6、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7、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的;

8、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9、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10、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三) 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12、局务会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认事实清楚,提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

13、诫勉谈话的主持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参加谈话人可根据情况,由局分管工作的成员、秘书股和有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4、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15、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16、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17、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8、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局秘书股负责,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局秘书股负责;纪检监察的人员提前3天通知被谈话人。

19、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并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

20、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21、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部门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22、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2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档案。

第14篇:议事任务

堆头村党群议事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商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商议本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班子领导任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党建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制度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事项的办理、落实等重要情况,向党员议事会代表通报;

(三)讨论和商议本村村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务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对党建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议事会每年要参与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有关重大事项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主动听取、搜集、汇总全村党员和群众对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支部;

(六)其他需要讨论和商议的事项。

第15篇:高长街社区党委党员议事会工作汇报陈

高长街社区党委党员议事会工作汇报

根据区委、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件要求,高长街社区党委紧紧围绕群众工作路线、努力开拓党内民主议事制度,在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谈心交心、征求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后,社区党委相继召开了三次党员议事会。在例行的议事会上,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分别对所分管的工作以及社区内民众反映的各类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认真坦诚地开展了讨论,并明确了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使党员议事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长街社区党员议事会的基本情况

高长街社区党员议事会的成立是新形势下的一种创新模式,它是以东门街道党工委2011(52)号东门街道党员议事厅方案为依托, 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高长街社区结合社区实际,积极响应《东门街道基层党组织党员议事会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制定了高长街社区党员议事会制度、社区党员议事会章程、社区党员议事会职责、并成立了以高长街社区党委第一书记张海霞为组长的党员议事会领导小组,狠抓制度落实,使社区党员议事会前期工作环环相扣,层层得到有效落实,经过严格考察和民主推荐,于2011年7月2日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的22位议事会成员,他们分别是社

区具有多年党务工作经验的社区支部书记、辖区内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离退休老党员、社区内群众信誉度高的居民楼道小组组长、以及社区内能真实反应群众群呼声的居民代表。党员议事会的成员在平时各项工作中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与沟通,并及时掌握情况,对社区内重大事项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及时主动向议事会提出,并在议事会上进行民主商议并形成议案,最终将议案报上级党组织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或办理,社区党委将落实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议事结果。

二、开展活动情况

1、2011年7月5日下午高长街社区成功召开了取缔汤家北巷骑路市场议事会。

社区党委通过党员议事会成员收集来的民意调查中,针对汤家北巷骑路市场占道经营、脏、乱、差等现象按程序制定了议事会计划,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执法中队,开展了前期缜密的调查摸底工作,与经营户多次谈话等宣传工作,并发放了致骑路市场经营户的一封信,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后,社区向各经营户发放了议事会约请函,成功预约经营户代表参加议事会。通过议事会民主协商后,菜场经营户都表述了自己的意愿,给予了有安臵去向就及时搬迁的承诺,议事会最终与经营户们达成了共识,并承诺骑路市场的经营户可进入正规市场内继续经营,并减免一部分摊位费,让广大经营户们继续为居民提供服务。目前,随着取缔工作的顺利结束,此处的“脏、乱、差”面貌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洁、净、美”的崭新容颜。

2、高长街社区成功召开百蕊小区物业管理调研议事会

在顺利召开汤家北巷骑路市场议事会后,社区党委对议事会成员提出的百蕊小区市容整治议题,社区党委安排社区工作人员与物业工作人员对小区内部的杂草丛生、道路破损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制定了实地考察调研报告,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引起了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高度重视,召开了(百蕊小区物业管理调研议事会),针对海虹物业和业委会负责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整改议案,提交到街道党工委审定通过,最终决定由街道、社区会同物业小区进行了系统性的整改,现已经完成小区内物业整改,重塑了百蕊小区“城市森林”的美誉。

3、高长街社区顺利召开仓津巷36号小区整治党员议事会

鉴于前两次议事会的成功召开,社区从议事会中汲取经验并加强与议事会成员的联系,社区党委对议事会再次提交的仓津巷36号小区脏、乱、差情况的议题后,及时例行了关于仓津巷36号小区整治党员议事会。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参加了议事会,同时邀请了区建委工程师到议事会现场给予业务指导。社区在前两次议事会取得了初步成效后,本次议事会再次得到了仓津巷36号小区居民代表们的支持,最终与区建委达成了整治过程中尽全力配合,重塑36号小区新形象的意见共识,使第三次议事会圆满结束,在抚慰了民心,顺应了民意同时,为下一步仓津巷36号小区整治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取得的工作成效

高长街社区党员议事室的成立是新形势下的一种创新模式,它是

以东门街道党工委2011(52)号东门街道党员议事厅方案为依托,在社区成功例行了取缔汤家北巷骑路市场和汤家北巷36号老旧小区改造的党员议事会。实践证明:社区党员议事会召开后,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褒扬。社区真正发挥了社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聆听了基层群众们的呼声,将群众的利益作为了第一考虑,秉承着小事不出社区的原则,将基层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自上月议事会召开至今,社区内人民内部矛盾为零势态,我们在召开议事会的同时,始终牢记街道党工委在创建动员大会上提出强抓制度的口号,用制度推动全盘工作的有效开展,将社区群众们的智慧吸收到议事会中,最终使各类议事会成功展开,做到了情来自于民,利扎根于民,同时也使我们的群众路线走向了一个新的水平。目前,社区议事会的信息被(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工人日报、安徽工人日报、皖江晚报、芜湖日报、大江晚报、中国文明网、中国芜湖新闻网、安徽文明网、芜湖文明网)十大平面媒体相继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议事会的影响力,促使了辖区居民纷纷关注社区议事会,同时也向外界表明了东门街道办事处党员议事厅为民办实事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继续完善党员议事会制度,将议事会工作与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将宣传工作与群众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将社区党员议事工作开展的更加深入人心。

高长街社区党委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16篇:议事决策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全区 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全区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㈡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科学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是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长官意志,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是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是可行择优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㈢决策内容

根据工作的实际,结合平时工作的实践,以下内容可作为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是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是其它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㈣决策程序

一是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是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方案,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是方案集体决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会议作出决策。

四是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㈤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室相关负责人参加,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㈥要求

一是重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是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是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是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是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是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

九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是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上报结果。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报对象为内设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通报情况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碰头、政务公示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

第三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内容:

㈠近期上级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精神。

㈡上级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

㈢近期各自分管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㈣本单位、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况。

㈤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 ㈥党组织研究认为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通报的范围

对于重要工作情况,必须在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及时通报。党组织书记担负着组织、团结、协调“一班人”的重任,相互之间关系尤为重要。要加强日常情况的交流,及时相互通报重要情况,团结共事,密切配合。由于没有及时通报而贻误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经常性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还可以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党内的活动。

2、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鉴定,作为衡量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3、发展对象的审核由街道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后,由党委指定负责党员发展工作的同志进行预审。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二要看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三要看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四要看政审情况是否清楚;五要看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发展对象的公示是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5、发展党员票决对象是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同时讨论两个人以上入党或转正,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6、集体决定。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决议。对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㈠报告人员范围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

㈡报告内容

1、须报告审批的内容。

①个人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②个人因公出国(境)情况。

③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④个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2、报告备案的内容。

①个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②个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等)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③个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④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⑤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⑥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⑧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㈢报告方式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须报告审批的事项除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外,还需填报相关事项的申报审批表。

㈣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㈤、要实行公示。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前介入监管,做到事先防范,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全部公示(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可事后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表要张贴于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

第17篇:民主议事总结

2013年学校民主议事工作总结

近几年,学校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民主议事工作,使我校各项工作均有显著提高。把民主议事活动作为推动学校发展、体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渠道,不断激发教职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校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工作日益规范化合理化,真正发挥了民主议事重要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将本学期民主议事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学校民主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我校经过民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校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如下: 组

长:姜红欣(校长) 副组长:玄 斌(党支部书记)

栾友奎(副校长)

万东明(副校长)

刘雁冰(副校长) 联络员:邱 胡(工会主席)

员:

孟改莲(教学主任)

郑宝山(教导主任) 于焕龙(教导主任)

陈 丹(团委书记) 孔祥龙(团委书记)

赵 静(总务主任)

高志敏(语文教师) 谢金凤(政治教师) 王长平(化学教师)

杨延忠(物理教师) 鲁晶晶(英语教师)

祝兴华(地理教师) 刘 巍(数学教师)

沈廷祥(历史教师) 赵晓明(生物教师)

二、加强民主决策机制。每个星期一都要召开校务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学校专门印制了民主议事记录。记录包括主持人、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结果等项目,最后存档。真正做到充分民主、集体决策、集体负责。

三、充分发扬民主,遇事实行民主决策。没有民主的团队是没有战斗力的团队。凡是学校的重大改革,都是学校提出议题,然后多层面地征集听取大家的具体思路与意见,把各种思路与意见同时呈现给教职工,然后达成基本共识,再在教代会上表决通过。坚决杜绝“一言堂”,做到了校务公开化,操作阳光化。努力做到把学校的改革意图转变为全体教职工自己的意志,也只有这样,才会有改革的执行力。

四、积极营造民主办学的学校氛围。我校通过重大改革前的充分酝酿与集体决策、对善于发表不同意见教师的充分尊重与主动关心等途径,培育良性阻力的成长空间,并对学校发展产生实际影响的良性阻力,以多种形式给予宣传与表彰,从而为每个教职工创设可以表达不同意见的宽松而积极的校园人文环境。

通过开展民主议事活动,进修附中的教学气氛更浓了,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得更顺畅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定不移的继续推行民主议事工作,使其发挥更大功效,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东洲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 工会委员会 2013.12.26

2013年学校民主议事工作总结

东洲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

工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二月

第18篇:议事决策制度

XX议事决策制度

推进中共XX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我州交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组成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十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导向,持续用力正风肃纪。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七)组织传达学省委州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州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措施。

(八)审定党组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和局机关、下级单位重大请示事项的回复事宜;审议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工作报告等。

(九)研究全州交通运输系统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等。

(十)研究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重要事项。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十二)审议重大项目安排、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州委和省局报告。

(十六)研究其它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十七)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人事科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遇有特殊情况,经党组书记同意可列入临时议题。

办科室、单位、汇报人作好准备。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十九)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对报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议题提交前,必须按照依法决策机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方可提交党组会讨论。 (二十)科室、单位提交的议题材料应提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人事科,确保在会前2个工作日分送与会领导阅悉。

(二十一)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置,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二十二)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十三)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转达。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十四)人事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二十五)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党组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通话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存在重大分歧或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十七)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9篇:支部议事制度

支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负责人,逐件介绍会议决定事项的相关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支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20篇:党支部议事规程

各党小组:

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保证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本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改革方案,**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每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决算,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党风、党纪、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研究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审议干部职工考察学习进修有关事项。

5、研究院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审议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宜,研究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审议党员违纪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议事的基本形式:

1、支部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团工作协调会。

2、议事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等。

三、议事程序:

1、提交支部讨论研究的议程,由支部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党办负责人搜集整理,经支部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的议程由支部书记牵头,党政工团领导共同商定。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党办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汇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3、上述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持,若书记因故不在,由支部副书记代行职权。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凡需表决的议程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会后党办负责人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向因故没有来参会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应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主动通报各自系统的情况,以加强协调配合。

7、凡属支部议事决定的事项,均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办要根据支部书记的意见,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实施进展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支部。

8、会议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内容要完整、齐全,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人审核后交档案存放。

四、议事纪律:

1、召开支委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到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若需变更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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