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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全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5 15:04:1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诉讼法

三、选择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D、内容变更

3、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C、高效率原则 D、依法设置的原则

4、垂直领导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利高度集中.如A、民般 B、铁路.

5、有权机关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叫做D、委任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不定期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会为

7、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A、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C、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任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二有不同的责任结果 D、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补偿

8、执行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B、实施条例 C、实施细则 D、实施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汉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规定属A、立法授权

10、资格许可是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A、律师证 B、会计师执照

1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主要有B、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C、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D、法定的行政机关

1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等。A、收容审查 B、强制传唤 C、强制戒毒 D、强制扣留

13、行政审查的性质是A、行政性 B、执行性 C、强制性

14、金钱制裁的形式有A、支付违约金 C、赔偿损失

15、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B、单方解除 C、协议解除

16、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17、( ),不予行政处罚。A、违法行为轻微 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D、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18、行政监督的产体是A、行政机关

19、审计的本质是D、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20、行政复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B、5日内

21、对省、自治区人政府贪污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C、该派出机关

22、甲殴打乙致轻微伤,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23、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的人身自由。在这里,( )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B、县公安局

24、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赵某录像机的决定,赵某气愤之极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本例中,赵某( )的权利。C、没有向国家主张行政赔偿

25、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岁,遂依照《刑法》第14条释放张某。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如何处理?B、不予赔偿

26、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法院提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B、区公安分局

27、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7年1月

28、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29、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0、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名义进行的,C、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1、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限于A、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2、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3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A、不适用调解的规定 B、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D、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35、被征地单位农民李某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D、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6、吴某之子在部队学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吴某。此后,吴某一直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1994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将《烈士证书》换发给吴某,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予以受理

37、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B、违法拘留 C、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D、非法拘禁

38、周某被公安局收容审查10天后获释,但公安局未给周某任何书面决定,周某遂在法宝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提出的正确要求是什么?C、周某必须指出明确的被告 D、周某必须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劳动鉴定委员会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行为 C、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 D、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让照不予年检的行为

40、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D、最先收到起诉状的

4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42、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直径嫌疑扣留。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 )的诉讼地位。B、与原告相类似

44、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A、原告 B、被告 D、第三人

45、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李某的拖拉机,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裁定驳回起诉

46、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5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起诉。下列哪个选项是西安被告?C、西城区建委

47、行政诉讼中,哪些权利是被告和第三人均可享有的?A、查阅、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B、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C、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权利 D、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48、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 )C、再执行

49、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 )等几种。A、训戒 B、责令具结悔过 C、罚款 D、拘留

50、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 )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C、法定管辖

51、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C、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52、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张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审理原处罚决定

52、刘立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53、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收回裁定先予执行?( )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54、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

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A、决定不予赔偿

55、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有哪些?B、1000元以下罚款 C、拘留

56、书证是指记载或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并以其内容或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其形成方式通常有A、收写 B、印刷 C、绘画 D、刻制

57、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58、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5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相关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A、超越职权

60、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的C、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

6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讼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 )类型的判决。C、维持原判D、依法改判

62、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63、赵某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判决工商局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该项判决属于什么类型的判决?B、履行判决

推荐第2篇: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作者:李彩莲

[摘要]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这就使得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得不到有效的司法监督。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由于其对象的普遍性,范围的广泛性,故其影响巨大,因此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尤其正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化势在必行。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在建设法制社会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呼声日益强烈的背景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行政行为应用的扩大化,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规定与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矛盾日益深化。基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诉讼范围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我国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运用公共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单方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抽象行政行为一说,这只是学界为了便于理论研究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的阐述各有不同, 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有人认为所谓的抽象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分析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由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些基本特征:一是行为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拘束力。其次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和事件,还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三是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征,并且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严格的程序;四是不可诉性,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

1、立法现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

(二)及行诉《若干问题解释》第1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明文规定

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 M ] .北京: 高教出版社,2005: 311.

 孟鸿志.行政法学[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136.

 胡件淼.行政法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

2、诉讼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政部门被利益所驱动,基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现状,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故意把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抽象行政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危害了共产党的形象,扭曲了法律,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以及“2000 年陕西手机用户状告省长乱收费的案件”等等。这些都说明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越来越严重,也反映出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如不能解决该问题,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也会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炸弹,影响我国的和谐发展。

3、现实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缺陷

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有四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3)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4)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现有的监督机制没有统一的程序,无形中为相对人寻求救济设置了障碍。并没有给抽象行政行为带来太大的约束,政府做出抽象行政行为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的根本任务应当是权利保护, 因此, 从权利保护角度而言, 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只能通过起诉由该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附带提出, 那么势必会造成所有利益遭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都须起诉的后果, 动用大量司法资源, 耗费行政相对人的时间、精力, 是司法低效的表现。而且, 抽象与具体是相对而言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主要问题在于怎样区别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权利机关应当本着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进行行政行为。另外, 我国加入WTO 后, 世贸组织的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我们必须把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因为, 不如此就会造成对中国人给予国民待遇而对外国人给予超国民待遇的情况。实现权利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应当是权力制约。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 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其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它毕竟只是规治社会管理的某些方面、某些层次, 这本身就是再具体不过的事情。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通过对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来间接否定, 使该抽象行政行为实质上归于无效, 或者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行政判决时是否适用或引用抽象行政行为来达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问题是, 如果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不能被规制的话, 就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其所带来的普遍性的负面影响, 而且也于理不通, 必然会削弱司法审查的实效, 使得司法权处于尴尬的地位。判断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然前提, 否则, 法官将无法审理裁判, 这是行政诉讼的必然运行规律, 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本着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的原则,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各国普遍的作法,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均是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除少数一定效力位阶以上抽象行政行为外, 其余抽象行政行为均受司法审查, 而并不像我国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对待, 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立法建议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可诉性范围。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 胡件淼.行政法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具有可诉性, 必须要考虑以下问题:

1、司法能否解决, 要考虑到一旦立法作出规定, 在司法当中能否实现, 即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对于有些问题, 比如国家行为, 司法解决是困难的, 又如有些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行为, 法院无力监督。

2、司法能够解决的程度, 对于法院而言, 不能使其超越界限进行审查,从而牺牲行政效率, 但决不意味着司法权无所作为。考虑到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主体多元、内容复杂以及法院权威性缺乏的现状, 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均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目前难度较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监督抽象行政行为问题上无计可施。

但是,把规章及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其一,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广泛, 而且制定程序不规范, 存在的问题较多, 群众的意见也较大; 其二, 为达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范围的衔接,避免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却不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尴尬情况的发生, 也应当将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可诉之列。待条件成熟时, 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分类, 赋予不同层级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就个案而言,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象可以涉及对行为实施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有无权限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权力、行为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有瑕疵、是否违反宪法及其上位法的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及正当程序原则、是否产生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9.

[2]闫桂珍.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行政与法制.2000(7).

[3]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P25.

[4]方世荣.论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中国法学.2004(1).P46.

推荐第3篇: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等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并出示有关证据和对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基本制度。含义:1语种不能成为当事人表达意见的障碍2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3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表达意见提供条件:a要使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观点和根据b给当事人必要的准备和答辩时间。4辩论的结果应当成为裁判的基础5法院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应当行使适当的释明权。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的惩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的管辖: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给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由于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管辖权转移:是指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

原告资格: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自个自然转移给其他特定主体。

被告资格的转移条件:1由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题已被消灭,这是前提2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组织行使。 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集团诉讼特点:1原告人数众多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业绩与其他未亲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甚至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裁判的扩张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 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应由的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 说明 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 交叉询问:是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证据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证人或者勘验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2撤销之诉3变更之诉4行政赔偿之诉5履行之诉

诉权: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

诉讼保全的条件:1依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2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否则采取保全措施毫无意义3对于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 说明 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

不需要质证的证据: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2当事人在庭当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不予质证 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况: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证金等案件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法律文书,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执行的特征:1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a法院作为执行组织的强制执行b行政机关作为执行组织的强制执行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由一方是行政机关3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经生效的诉讼文书4须以强制力为之5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使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简答论述: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请行政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

3、对于法律规定的中举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复议前置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此

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

5、对于选择诉讼当事人不能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由最先受理的机关受理,同时受理的,当事人选择。

6、对于选择诉讼,当事人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又申请撤回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行诉与民诉的区别:

1、诉讼客体: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民诉解决民事争议。

2、诉讼主体:行诉原被告恒定,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民事诉讼中对等,谁主张谁举证。

4、是否适用调解:行诉不适用调解,民诉适用调解。5审判方式:行政诉讼一律实行合议审判,民诉可实行独任审判。6判决方式:行政诉讼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判决;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判决。7执行方式: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民诉中,对原被告采取的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享有对他方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行为不可诉的原因:1国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权利具有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2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4这种行为通常以国家对内对外的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合法性判断。5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会才能追究。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

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法定职责7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确定管辖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 公正 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3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案件2海关处理案件3省部级为被告的行政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f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g证券行政案件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1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决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 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原告资格转移条件: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 原告特征: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特殊情况下的原告: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经复议案件的原告 4受害人 5企业投资人 6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7社会团体

被告特征:1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3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与联系:区别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2举证的性质不同。

联系:1二者都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和真实性 法定形式也相同2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承担行政证据举证责任的延续和必然要求3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体部分重合,但并非完全一致,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

大致包含了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4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提相互的证据主要是在其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 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在行政赔偿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和范围: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收集2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委托收集证据得不到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者人员的配合3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由原告知悉或掌握的材料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证据

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服役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证据

妨害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种类:1,由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推脱 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 隐瞒 毁灭证据的3,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 组织证人作证的4,隐藏 转移 变卖 损毁已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 协助执行的人采取侮辱 诽谤 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强制措施的种类:1,训诫2,责令具结悔过3,罚款4,拘留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为诉讼的前置条件的情况: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法律 法规中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像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法律

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集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像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歼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的方式:1以公开审理未原则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a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处分权b行政诉讼没有调解的必要c行政诉讼的原告虽然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由于其相对一方不具有实体处分权,因此,对原告的调解请求,被告无法回答d调解不能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不能完成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任务,起不到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作用。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撤诉的条件:1申请撤诉的必须是原告,包括原告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均不能提出撤诉请求。2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并明确提出。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撤诉申请的提出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允许。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联系: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2适用第二审程序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是同意行政案件。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参加人基本相同,只是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2适用的审判机关不同3审判对象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确认判决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做的一种评判,不同于撤销判决直接消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同于变更判决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是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从而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的一种判决。 确认判决的情形:1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是以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2被告不履行法律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时,可以作出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可以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可以作出确认其无效的

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与维持判决的比较:相同点:都是具有行政行为合法情形下作出的。不同点:1针对的对象不同,维持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肯定,而驳回是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的否定2效力的内涵不同,维持限制了行政主体,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应变的主动性,而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销变更或废止3适用条件的不同。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已经不存在的5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赔偿理由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在诉讼中运用:(1)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原告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2)1适用目的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为了防止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解决由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问题,驳回诉讼请求是防止原告滥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也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2适用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的形式裁定。3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案件中终结时。4适用依据不同:驳回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请求依据诉讼法和实体法。5分别适用的情形:驳回起诉:a如果一时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而起诉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先于受理,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B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丧失了原告的起诉根据,但原告仍未撤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回原判驳回起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特点:1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而且,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争议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6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违法的具体的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 2适应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法定职责 7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4行政法律规范的健全程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3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推荐第4篇: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一、填空题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

3.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请求的行政行为

5.行政追偿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实施的制裁形式 6.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7.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规则

8.裁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9.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0.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有(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 11.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12.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决定、(送达)和受领,才正式成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13.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内容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 14.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 15.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16.行政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7.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18.行政许可依照其内容,分为授予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和授予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许可 19.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表现为(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0.行政程序以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

21.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2.(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24.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25.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作变更判决 26.(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 27.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28.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29.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蹬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0.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3.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和消除器材,必要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

4.下列行政制裁形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记过) 5.行政裁决行为属于(行政司法行为) 6.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即时生效)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 8.收取水资源费属于(行政征收)

9.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是(二年)

10.下列合同是行政合同的是(市公安局委托某银行代收罚金的委托合同) 11.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不具有强制力)

1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13.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

14.规定的行政程序是内部行政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5.某市公安局民警杨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受害人应当依法向提出赔偿请求(市公安局)

16.原告在司法审查中的义务有(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17.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被告举证) 18.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19.下列行为中不是行政行为的有(购买办公用品) 20.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22.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最正确的说法是(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3.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和消除器材,必要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

24.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25.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消除,这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26.交警依法对闯红灯者进行罚款,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

27.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有权签署的是(总理) 28.《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执行(公安机关) 29.属于行政裁决解决的纠纷是(行政纠纷)

30.属于行政机关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是(颁发律师资格)

三、多项选择题

1.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ABCD)

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除行政相对人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3.下列何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除交通局发布的《桥道收费管理办法》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4.行政诉讼的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于(ABCD) 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采取的方式有(ABCD)

6.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是(除合法有效的行政规章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7.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有遗产被继承。其亲属乙在甲死亡前,一直由甲赡养。问谁有权请求赔偿(某甲的继承人,某乙)

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9.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有关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下述领域(ABCD)

10.下列行为哪些属于行政给付(民政局发给烈士家属生活补助费,街道办事处发给贫困户生活救济款) 11.撤销判决适用于有——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ABCD)

12.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以下几种形式(除判决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13.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BCD)

14.属于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ABCD) 1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ABCD)

16.属于领导职公务员的有(除正副主任科员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17.某区公安分局与工商局共同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本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某区工商局) 18.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哪些事项?(ABCD) 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ABCD)

20.行政立法就其实质而言,均是授权立法。根据所授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一般授权立法)

2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司法(除行政处罚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22.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除书面审理原则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23.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共同点有(ABCD) 24.申请复议的条件有(ABCD)

25.在行政合同法关系中,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哪些限制?(ABCD)

2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7.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与被告相类似,与原告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28.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除代理人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2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除行政赔偿原则不是,其它选项都是)等几种 30.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除参与行政管理的义务不是,其它选项都是)

四、简答题

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它不仅对某一类人或事有约束力,而且效力具有后及性;(3)准立法性,即它在性质上具有法律特征,并须依准立法程序制定(4)不可诉性,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什么是一级复议的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行政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3.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4.代履行的要件有哪些?

①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②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③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④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遵守代履行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6.简答行政裁决的范围? (1) 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

7.简析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8.简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9.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10.行政立法系统?

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 11.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 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纯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的先决条件

(2) 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的被告

(3) 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 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它可参照民事诉讼原则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及其他主张举证

(5) 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五、论述题

1.试述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

(一)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 行政法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之行政关系变动快,因此很难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 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这是因为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必须作及时调整(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即包括行政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都必然包括许多实体性规范

2.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三个,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损其一,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即指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风俗习惯等情形

(2) 行政行为被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末,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3.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都应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实现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4) 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便民

(5) 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

(6) 不适用调解: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六、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菜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析:(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对公安机关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对所在单位的起诉?为什么?

(1)法院不能受理张某对公安机关的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治安行政诉讼都应经复议程序,本案张某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没有提出复议,故法院不应受理

(2)法院不能受理张某对所在机关的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处分、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本案张某被开除,属于行政处分,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列,故法院不应受理

2.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 [分析]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推荐第5篇: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与复议的程序衔接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可先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不复议直接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14条。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④对于复议前置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此时被告为复议机关。⑤对于选择诉讼,不能既复议又诉讼,如果为之,由最先受理机关受理,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受理的由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选择。⑥对于选择诉讼,当事人申请复议后经过复议机关同意又申请撤回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行、民交织解决途径:先后分别进行谁为前提谁优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违法的形式)排斥关系,同一项争议已作出裁判的,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和异同:相同: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时,需要照民诉规定采用民诉规则原告因不服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请求部分是在举证责任、能否调节等为题上,与审理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处理问题的制度一致。不同:诉讼客体不同,行政诉讼针对行政争议,民事诉讼针对民事争议诉讼主体关系是否恒定,行政诉讼原被告恒定,民事诉讼不恒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行政诉讼平等不对等,民事诉讼为对等,谁主张,谁举证④调节,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不适用⑤审判方式不同,行政诉讼和议审判,民事诉讼可以独任审⑥判决方式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合理作出相应判决,民事诉讼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断⑦执行方式不同,行政诉讼法对原被告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民诉相同。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而民诉中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诉讼的特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其成员是行政官吏对于某一纠纷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还是有普通法院管辖时,有权限争议法藤解决④处理案件适用行政法原则,法院判力所确定原则构成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⑤实行三审终审原则,一身二审终审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判结构。

5、我国行政诉讼分类:一般与特别诉讼确认、撤销、变更、履行、赔偿之诉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诉讼④复议前置与选择诉讼⑤不动产之诉和动产之诉

6、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一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人为进行具体合法性原则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⑤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⑥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并出示有关证据和对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基本制度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正发生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8、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为的情形: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9、特殊区域管辖的两种情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0、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1、复议前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才能进行到诉讼阶段。如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只用全受侵犯的。例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12、自愿申请撤诉的情形:被诉具体行为无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13、视为申请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为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提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允许的

14、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在第一审程序的称谓: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15、社会团体只能经其成员委托称谓诉讼代理人而不具备原告资格

16、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问题:一,规定联合企业、中为合资企业、中外或所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营、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乙方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规定贵分支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17、经复议条件原告的确定:一,复议申请人,二,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的第三人。三,没有参与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均与该处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19、被告:实质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有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0、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似:1.两者解决的问题都是行政争议 2.两者解决争议的实体法依据都是行政法律法规 3.两者生效的裁决和判决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4.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都是国家机关 不同:1.受理机关不同,分别为行政机关和法院 2.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分别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3.适用的程度不同,分别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4.审查强度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复议可以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5.受理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而行政诉讼法只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提出

推荐第6篇: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期末作业

1.结合实际,论述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法治理论。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法治是一个其内涵在历史上不断衍变的概念,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法治具体内涵的概括也有差异。但是,古希腊先贤亚里斯多德所提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还是得到普遍的认同:

(2)人权理论。人权,虽然是一个舶来于西方世界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各种制度普遍追求的理想所具有的吸引力。同样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确实曾经对早期自诩弘扬人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如何导致人的异化进行过批评,可其目标也是希望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3)权力分立与制衡,并不是为了分工而分工、为了制衡而制衡,其实际上是人权保障、法治实现的前提之一。可以设想,在行政法层面上,没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没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又何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可能少地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何以保证受到违法行政侵权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充分的救济。我国宪法在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权限时,实际上就隐含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念。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将此理念进一步具体化,这也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立法宗旨窥知。

2.请你评价一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它又称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就人民法院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不足:

第一,受案标准不适当。受案标准是行政诉讼案件能否被受理的判断依据。受案标准决定着受案范围,不同的受案标准划定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一个较高

的受案标准对应的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受案范围,相反一个较为宽泛的受案标准对应的就是一个相对宽广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解释》第4条对此解释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做的弊端也很明显。

第二,立法体例混乱。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问题学界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列举式,列举式又分为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肯定列举式是从立法上采用正面肯定方式明确列举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否定列举式是从反面排除行政相对人不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列举式的优点在于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明确,用以指导审判实践的实用性非常强。然而由于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也使得列举式的缺点非常明显,即该方式不能穷尽所有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第三,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定义,而《若干解释》也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劳动权和文化权等对公民而言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重要,离开这些权利,公民的生存与全面发展就会面临巨大的威胁。

3.请你写一篇关于本班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专业陆相继学习了《政治学》、《法学概论》、《法理原学》、《宪法》、《经济法》﹑《民法总论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上两个星期,我们09级思想政治教育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北京科技大学拒发田勇毕业证一

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我将在这一片属于我们的天空中挥洒辛勤的汗水,为校园明天绘出一幅美好的蓝图。我相信校园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推荐第7篇: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论述题。第

一、试论述行政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构成。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任; 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第十

一、试论述行政行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程序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3)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2.行为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行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2)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原则也比较相符。 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相抵触2.行政法进行原则是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重要步骤。2.建立行政赔偿制第

七、试论述共同诉讼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罚的原则构成的。5)职能分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的成立条件。1.各个诉讼均由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离的原则; A:行政处罚的和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该离; 要; 上; 3.各个诉讼的诉讼标的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观念。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分离; C:作出罚款决定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4.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过。

则; 1)行政法执法者在使离; D: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

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前提;

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下几个方面: 1)赔偿是法第

八、试论述行政诉讼

本原则指导; 2)必须将基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

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讼程序的主要要求。1.负责处

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

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

的适用结合法的整体功能和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

目标得以实现。4.行政法的基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理,并且作出两个不同的判

本原则指导、调整整个行政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决或者裁定。2.与民事争议相

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

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构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

1)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接的,不是间接的;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

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第

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院受理并且尚未作出判决审

基本原则; 2)行政法基本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原则。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理完毕;

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C:涵义: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3.与受理的行政案件

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

证; 3)国家权力机关、国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

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和规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行政案件时对民事争议一并

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的基本准则2.理解这一概念审理的请求;该当事人既可

和指导; 5.行政法基本原则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以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也

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可以是原告以外的其他民事

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争议当事人。

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应罚金。 的; 2)是调整行政诉讼行第

九、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

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第

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为的基本准则;3)是对行职权的限制。 1.公务员提出

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辞职申请后,3个月的审批期

的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根据以下行为的情形,行政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限内,不得擅自离职;

则一般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

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有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

处理; 2)但是,在某些缺宣布该行为无效: 1)没有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使员,不得辞职; 3.公务员辞

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的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

情况下,或者法律给行政主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2)原则; 3)辩论原则《行政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

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诉讼法》第9条规定; 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

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关批准。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

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

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条规定; 5)检察监督原则年内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

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64条进行明确规定; 6)合限,不得辞职; 5.公务员辞

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

第二、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

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的涵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条规定; 7)法院依法独立第

十、试论述证据保全

义:是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1.人民法院采

守,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 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

得以维护的重要且必要的手任。2)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段;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1)证据可能灭失;对这类证

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则1)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

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能起证据作用; 2)证据在

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3)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将来难以取得,如果对目前

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 第

六、简述国家赔偿法采持有的证据不及时采取保全

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有权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1.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同类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规定

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规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了证据保全的两种程序: 1)

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与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

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写明

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保全对象、理由、时间、地

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行政诉讼提出请求。4)有权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点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

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诉讼参加

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包括下述内容: 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点。2.其原因主要有: 1)违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

A:处罚设定权法定;B:被力; 5)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

处罚行为法定; C:处罚主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诉讼

体及其职权法定;D:处罚的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参加人对人民法院不批准保

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

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处换相对人;行政主体对因此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次,但不得上诉。2)人民法

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给善意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

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行人取得国家赔偿; 3)违法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

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取得,而且这些证据对人民

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状态; 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第

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要,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这些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推荐第8篇:行政诉讼法作业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还存在大量问题。立法上不完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等客观问题依旧存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限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行使行政权力的某些方面,但是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中受到限制。“许多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并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如公务员与所属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军人与其所属部队之间的关系等问题。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审判中一直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公民权益受到侵害的很多问题求告无门,如在校大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和处理决定不服,目前我国法院只对学校拒办理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俗称“两证”)的问题予以受理,对学校做出的勒令退学、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法院则一概不予受理。③如何正确把握受案范围是缠绕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久而未决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应否扩大,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在保障人权、监督依法行政的位置上,应当扩大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应更明确具体;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对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还不到位、法院对扩大受案范围还不能马上适应,不宜盲目扩大。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市政房屋拆迁中产生的争议,公积金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及处分决定,分房货币化,假币案件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引起的争议,都集中反映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领域中。能否将之纳入行政诉讼,法院又以什么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诸如此类“立案难”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非常突出,而法院以公民提起的行政争议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从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是不符合民主法治中“利益归于相对人”原则的。在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环节上,还有一些行为性质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形。

二)诉讼的主体资格难以界定

我国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审查标准上,通常以原、被告是否具备适格主体为案件受理的条件之一。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通常认为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 “法律的利害关系”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与所诉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于违章建筑,过路人是否可

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98条)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首先,“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两种表述所涵盖的范围是否有别?在规划和环保中存在着相邻法律关系,相邻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如长江上游被污染,沿江下游受损主体是否属

于利害关系人?又如行政相对人向规划局申请了建筑许可证,水利局认为此建筑属于水上建筑,对此未经其许可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相对人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形下,规划局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的义务,有时利害关系人的存在是不明显不直接的,以城市规划许可为例,在特定时间内穷尽利害关系人并非易事;上面提到的相邻权关系中,沿江下游受损主体如果属于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都要通知,这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这一条款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操作成本问题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还需立法明晰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证据的认识上往往存在不同意见。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行政机关提出如下异议:

1、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执法中有很多行政行为是当场做出的,具有即决性,一旦该行为被诉,法院审查中要求行政机关对事实再现的证据要求事实上政

执法阶段是难以做到的。行政机关面对大量日常行政执法,更注重行政效率,并且很多事实以当场用证据固定。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对每一行为的作出都要考虑有被诉的可能而完全司法的证据要求做,这在执法过程中是不现实的。在行政效率与司法所要求的公正间如何取得平衡?所以,对证据的采信及证据的证明力,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细化。

2、目前现实的执法条件与法制要求差距非常大,关于证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过高,现有的人员素质状况及机构改革后的人员配备状况难以达到要求。行政机关对于明显违法行为要予以制裁处理,出现相关证人的不配合就难以取证,例如,在一宗卫生执法案件中,卫生部门到火锅城检查火锅锅底原料是否含有婴粟壳粉,业主以食客自带为托词,而食客不配合做笔录,此时卫生部门难以取 得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证据所涉及的问题法院则提出: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基本取证方法无法细加审查。如果行政机关是事后补足的证据,法院对之无法查证。有的行政机关为需要补全法律文书之需。备应诉之需,在对外行文的处罚书中留有空号,以防范一些不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应诉中

四)诉权充分行使的法律依据不清

起诉与受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诉权问题上。行政相对人能否充分享有诉权?法院立案与审理分开,但有些法院“未立先审”,往往将本来属于立案后在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提前到立案阶段,先审查再立案,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如,基层法院对于涉及区政府利益的一些案件,往往不够超脱,某地某区曾出现拆迁房屋许可证已过期,相关部门就此过期的拆迁许可证作出“延期通知”,行政相对人认为此“延期通知”不合法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延期通知”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在拆迁过程中,区政府考虑的地方利益往往与开发商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正因为存在自我利益的驱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公,而地方法院不够超脱,为了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棘手而难以处理的情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最终受损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在案件受理中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能否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提起诉讼,在法院确定

行政违法后要求行政赔偿,这方面规定不清楚

四)诉权充分行使的法律依据不清

起诉与受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诉权问题上。行政相对人能否充分享有诉权?法院立案与审理分开,但有些法院“未立先审”,往往将本来属于立案后在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提前到立案阶段,先审查再立案,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如,基层法院对于涉及区政府利益的一些案件,往往不够超脱,某地某区曾出现拆迁房屋许可证已过期,相关部门就此过期的拆迁许可证作出“延期通知”,行政相对人认为此“延期通知”不合法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延期通知”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在拆迁过程中,区政府考虑的地方利益往往与开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正因为存在自我利益的驱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公,而地方法院不够超脱,为了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棘手而难以处理的情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最终受损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在案件受理中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能否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提起诉讼,在法院确定行政违法后要求行政赔偿,这方面规定不清楚

六)行政案件――执行乏力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当执行。但法院对已败诉的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无能为力,导致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做出或不及时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法院不可能越俎代庖,替行政机关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致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得不到保障。从更深层面上看,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也将动摇和损害法律的权威。在执行中,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停止执行

若执行错误,即引起行政赔偿问题,且往往后果损失严重,难以挽回。

(七)侵权赔偿责任难落实

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两法之间的衔接。在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无途径申请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而无从要求获得赔偿;二是侵权赔偿中涉及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追偿问题,我国立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但要将此项制度落实,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上尚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对此问题,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落实执法责任制。目前较多的途径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例如海关总署为配合落实执法责任制出台了两个内部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和《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过错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两法之间的衔接。在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无途径申请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而无从要求获得赔偿;二是侵权赔偿中涉及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追偿问题,我国立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但要将此项制度落实,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上尚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对此问题,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落实执法责任制。目前较多的途径是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例如海关总署为配合落实执法责任制出台了两个内部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和《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过错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的法制完善对策

立法的意图在于制定指导人们活动的行为规范,公平分配和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力与权利。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可说是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再度确认,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法执法活动,完成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环节的过渡。行政需要补全法律文书之需。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年轻的、新兴的制度。行政诉讼出现于十八世纪,而发展起来 主要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它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和对政府制约的思想 为基础的。1982年我国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今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行政 诉讼法。这个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上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 善、发展和加强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 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对于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战略任

务,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对行政机关来说,有重大深刻的影响.随着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范围的扩大,受法院监督的行政部门和监督的范围,也就随着增加和扩大.法 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对促进加快制定行政方面法律、法规 的步伐,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总之对实现十三大提出的逐步 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战略任务,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大量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执法部门,如果行政 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了,加强了,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其意义不仅仅有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而对立法、执

法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必将促进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加快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步 伐,推动国家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推荐第9篇:行政诉讼法考试题

行政诉讼法考试题

一、单选题

1、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有()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罚款C、逮捕D、行政拘留

2、行政诉讼中,( )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A、被告B、原告C、法院D、第三人

3、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4、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15日B、30日C、2个月D、3个月

6、经人民法院( )次合法传唤,行政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A、1B、2C、3D、4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5日B、7日C、10日D、15日

8、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5日B、7日C、10日D、15日

9、下列行为中,( )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C、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D、行政拘留

10、下列事项中,(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公民不服我国政府对美国的外交政策C、王某对公安机关不给自己开的旅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行为不服D、李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B、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C、行政处分行为D、民事侵权行为

12、(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13、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

A、要求原告撤诉B、不予审理C、按缺席判决D、通知其上一级机关应诉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内提起上诉。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7、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 )。A、可以直接给予处罚B、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C、可以命令行政机关给予处罚D、可以和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行政处罚

18、季某某因多次偷窃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5日,季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季某某的诉讼请求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 )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A、1年B、2年C、5年D、20年

21、沈某至刘某某家中窃得2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处治安拘留5天,刘某某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其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他应向法院提起()。

A、行政诉讼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D、刑事诉讼

22、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 )法院管辖。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B、复议机关所在地C、既可以是A,也可以是BD、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

23、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但在( )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A、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C、原告的律师认为需要停止D、审判长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 )不负举证责任。

A、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B、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C、行政处罚前事先告知情况D、原告称被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伤势

25、在行政诉讼中,哪种情形审判人员不必回避( )。

A、审判人员甲是原告的叔叔B、审判人员甲是此案的证人C、审判人员甲是被原告殴打的被害人乙的朋友

D、审判人员曾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驳回了同一原告的起诉

26、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A、可以自行撤诉B、征得被告同意后,即可撤诉

C、经人民法院登记后,即可撤诉D、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27、在经过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处罚人仍不服,继续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 )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A、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诉讼B、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为由提起诉讼C、被处罚人以处罚不太适当为由提起诉讼

D、被处罚人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诉讼

2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 )。

A、可以书面审理B、应当书面审理C、必须开庭审理D、一律开庭审理

29、下列( )类裁定不可以上诉。

A、不予受理B、终结诉讼C、驳回起诉D、管辖异议3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 )内提出。A、6个月B、1年C、2年D、20年

31、下列( )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

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D、自治条例

3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 )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B、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C、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

34、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季某死亡,其( )可以提起诉讼。

A、朋友陈某B、单位领导黄某C、弟弟季某D、生前非法同居的岳某

35、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 )。A、只能委托律师代为诉讼B、只能委托一人代为诉讼

C、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D、只要受委托人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具体受托人数不限

3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B、上一级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D、下一级

3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A、行为发生地B、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D、原告户籍所在地

38、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种。

A、当事人的陈述 B、被害人陈述C、犯罪嫌疑人供述D、当事人辩解

39、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指定管辖。

A、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C、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

40、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

A、行政级别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B、行政级别低的行政机关是被告C、可以任选一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D、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 )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A、法律B、地方规章C、法律或者法规D、规章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A、未受理B、已经依法受理C、当事人未撤诉D、作出判决之前

43、行政诉讼是( )之间的活动。

A、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方B、原告和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D、人民法院、原告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进行审查。A、合法B、合理C、适当D、正确

45、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 )决定。

A、报请上级人民法院B、告知起诉人自行C、依法自行D、通过审判委员会研究

4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A、主要证据不足B、违反法定程序C、适用法律、法规错误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47、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是( )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8、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 )。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49、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受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0、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C、可以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D、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51、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

A、指定管辖B、共同管辖C、协议管辖D、合并管辖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C、行政许可D、行政强制措施

53、( )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

54、一般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上诉状之日起( )内作出终审判决。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5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A、6个月B、1年C、2年D、3年

推荐第10篇:行政诉讼法重点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界定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

5: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性质的因素:

6: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形式有哪些?

7:行政法的概念: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9: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10: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2: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

1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14:行政诉讼的特征

15:行政行为的效力

16:行政赔偿主要方式是什么?

17: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8: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19: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20:行政合同缔结方式有哪些?

21:一事不再罚概念

22:诉讼中法院独立审判案件权力

23:行政给付的内容

2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25:行政征收的种类

2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哪些?

27:行政赔偿的概念

28: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哪种情况?

29: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1:行政处罚中可以举行听证的处罚种类有? 32:行政机关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3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4:行政立法的种类、分类

35:行政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36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表述形式有哪些?

3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8复议机关管辖与诉讼管辖中的特别管辖

3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概念

第11篇:八、行政诉讼法

八、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主体。被告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统称行政主体。原告一方当事人则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统称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客体。又称诉讼标的,只能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由于“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直接影响,因此也不包括在内。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处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确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基本准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裁判的核心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前者诸如事实是否清楚、被告是否有行政职权以及行为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直接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也不能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但作为例外,可将较重的行政处罚变更为较轻的行政处罚。

4.被告负举证责任。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之一。《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被告不能事后取证。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又一具体措施。被告一不能首先起诉,二不能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反诉以吞并、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四不能在行政诉讼之外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加重对原告的处理,五不能在诉讼终结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一律适用合议制。《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因此,行政裁判文书上的署名均为审判长、审判员(包括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7.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即行政主体(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8.行政裁判的依据十分广泛。行政裁判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习惯称“依据法律,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和不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变卖等方式。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中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全部环节。

(4)行政许可行为。包括批准、登记、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8)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部门垄断等影响其他人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附:(2002-2003A单选№47)被征地村庄的农民李某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了强制性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A.裁定不予受理;

B.作为民事案件受理;C.告知李某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D.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答:

D)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活动。

(2)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性行政行为。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刑事诉讼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行为。如对所属单位、个人之间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如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为。

(9)不涉及实体法益的行为。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2.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被告。是被原告向人民法院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4)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

被告。

(7)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

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以作出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2)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

回起诉。

(1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2个或2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共同原告;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根据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5.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和批准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

6.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3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2)起诉条件。包括: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时效。一般规定是: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②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自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⑤当事人不知道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及起诉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准备、宣布开庭、介绍案情、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判决裁定。

3.第二审程序。诉讼流程与第一审诉讼基本相同,只是在审理方式、审理对象和审理期限上有自己的特点。

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3种方式:(1)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由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5.执行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现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1年内提出。

6.行政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或部分撤销或重作判决。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3)限期履行判决。对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驳回判决。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如行政赔偿请求证据不足的。

(6)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7)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于下列违法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8)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和赔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9)判决被告赔偿。

(10)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第12篇:行政诉讼法 摘录

《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五、起诉与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13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1: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篇2: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64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篇3: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745字)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第14篇:行政诉讼法试题

一、案例分析题(共 5 道试题,共 100 分。)

1.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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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为某市煤矿技工学校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依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违纪情节并未达到严重或屡教不改,学校对其开出学籍的处分过重,再者,考虑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应该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不应轻易剥夺其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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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20 分 2.

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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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红头文件。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向的企业是特定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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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20 分 3.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但不合理,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 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 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 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 不与法律相抵触, 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 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 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 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属不合理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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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20 分 4.案情介绍

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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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20 分 5.

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8分)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100字)(12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并未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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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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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行政诉讼法题目

※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如何理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

2001年11月,福建省某县县长刘某主动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当地产生巨大反响。

这一事件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基于这几年来,全国众多“民告官”的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政府法定代表人几乎从来不会亲自出庭的现实。据统计,亲自出庭的政府法定代表人在全国不超过千分之一。数字让刘某的品质似乎显得更加可贵起来,而民与官现实地位的不平等使得二者在法律面前愈发尴尬。 正因为如此,某县县长的这一本属正常的举动才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而此事引发的来自政府内部、学界、民间等方方面面的议论甚至非议,正是“民告官”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引致某县县长“亲自”出庭的这一行政诉讼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1999年3月3日,受资金制约,该县的矿老板陈甲无力继续经营,便与郑某私下签订采矿权变更协议。2001年1月,郑向某县矿管办申请要求延期开采原陈甲开采的坛口,获准。

不久后的3月7日,某乡某村村民陈乙、陈丙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中称某县矿管办颁发给矿老板郑某的仙岩石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作为该矿山地域权人的利益(矿区擅自扩大,部分侵占二陈的自留山),要求撤销县矿管办颁发给郑某的3501230030005号仙岩石采矿权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

某县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对复议双方提出的理由进行仔细核查后,认为该采矿权主体资格变更未经县矿管办批准,办证程序不合法,矿区的确存在纠纷,于2001年7月7日作出撤销某县矿管办颁发给郑某的3501230030005号采矿许可证的复议决定。郑不服复议决定,将某县政府诉至法院。

2001年11月8日上午,官司如期开庭,做了充分准备的县长刘某坐上被告席,而原告郑某却未到庭。“县长出庭”吸引了大量群众旁听,人们议论纷纷。 对民与官之间的这种尴尬,县长刘某有自己的理解:官大于民,官管民,这一中国封建传统遗毒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相当多的官员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民本意识淡薄,一听说老百姓要告他,气便不,,顷,至少觉得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刘某说,虽然在制度上一府两院都得接受人大的任命和监督,但是现行体制下,政府首长相对于法院院长而言,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县长比院长大”让人们产生各种错觉,县官受审似乎只是一种幻象。 请回答:

1、结合我国国情,谈一谈如何真正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结合我国国情,谈一谈如何真正实现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5

※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简答题:

1、目前哪些法律规定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2、如何理解刑事司法行为?

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者,可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经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1990年9月,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未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限制,致使其经济损失达3万元。

请问: (1)镇政府发布32号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32号文件的行为能否申请复议?为什么?假若能申请复议,应向谁申请复议?

(3)镇政府发布32号文件的行为能否提起诉讼?为什么?

3、王某不服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行政处罚案

1996年2月8日凌晨2时30分,信丰县加定粮管所职工宿舍楼原告王丽英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后,从当日上午开始信丰县公安消防科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经询问原因及有关证人进行现场勘查,于2月14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王某房内烧起的,由于王某使用电器不慎,导致衣柜燃烧引起火灾。但被告信丰县公安消防科未将《火灾认定书》送达王某,亦未告知原告王某如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要求重新认定。便于1996年3月13日作出《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以王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48条,决定给予王某15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以被告处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条文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27条:消防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向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并告知其如对《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服,可以向当场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2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当事人如对《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服,可以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认定是最终认定。 问:

(1)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是否行政主体?

(2)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告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是否可诉?为什么?

5 ※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一、简答题:

1、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2、级别管辖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3、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

厦门市王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王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王某处以15日的拘留。 问:

(1)王某仍然不服。王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王某可不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王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谁管辖?为什么?

5

※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简答题:

1、谈谈你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资格的看法。

2、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3、简述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案例题:

1、根据乡党委的指示,某乡政府为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该乡农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王某用砖块将李某砸伤,综治办接到举报后,遂将王某带到该乡派出所关押了10天并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此事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此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2、某县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营企业C,联营生产食品,由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县工商局授权其个体私营科吊销C的营业执照。C企业不服,遂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长期不作复议决定。

问:

(1)对工商局个体私营科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依据是什么?

(2)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最迟多长时间应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如果不作出复议决定,C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3)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B应以什么角色,通过什么方式参与该案? (4)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并说明理由。

5

※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简答题:

1、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为什么?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哪些?

二、案例题:

1997年1月12日,高某因涉嫌嫖娼而被A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传唤,南城分局仅根据卖淫小姐邵某供认她与高某于1997年1月1日发生嫖娼行为,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高某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0天并罚款3000元。高某对此不服,遂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在复议中,南城分局没有提出充足证据,但A市公安局依据其自己在复议过程中所收集到确凿证据,该证据表明高某确实曾于1996年12月25日嫖过娼,于是A市公安局维持了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高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便向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南城分局通过刑讯逼供,迫使酒店值班人员提供了高某在1996年12月31日与邵某发生嫖娼行为的证据。于是南城分局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逼供而得的证据。

问:

(1)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有错?为什么?

(2)南城分局在诉讼中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4)本案中,原告应对哪些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5

※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一、简答题:

1、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哪些区别?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二、案例题:

1、某市A区建新巷,居民李某为搞第二职业,将自己沿街房改造后摆起了水果摊,生意兴隆,邻居王某、林某见后,也将自己的街面房改造,分别做起了服装、水果生意。经营十天后,被区工商局发现。区工商局以未经批准违法经营为由分别作出了责令李、王、林三人停止营业,分别罚款500、300、2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罚款500太重为由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李某便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某、林某以该案的处理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李某还委托其所在单位工会为诉讼代理人。工会主席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又指定其秘书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哪些诉讼行为是正确的?哪些不正确?并加以分析。

5

※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简答题: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

1996年,某地区技术监督局根据《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没有维修证书进行家电维修”为由,对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技监局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为由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技术监督局上诉后,二审法院(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认为《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条款在其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根据,因而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设定原则,并据此判决撤销技监局的行政处罚。 二审判决后,技术监督局将情况向上反映。某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二审判决无权评判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是“一起全国罕见的违法司法事件”,并责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纠正二审法院错误。

请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应如何解决?

5

※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简答题:

1、行政诉讼判决与裁定存在哪些区别?

2、简述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二、案例分析:

1、某市B区冻肉厂被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除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析:

(1)B 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2)人民法院若受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2、某公安派出所与受某工商局委托的某乡政府一起,突击检查了一个个体饭店,发现饭店所烧火锅中含有罂粟壳,并找到一包没有用完的罂粟壳。于是,以工商局、乡政府和公安派出所三方的名义作出一处罚决定:对经营饭店的个体老板处以2500元的罚款,没收剩余的罂粟壳,并责令停业整顿。问:

(1)若个体老板不服,他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救济?

(2)如果个体老板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说明理由。

(3)如个体老板坚持仅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其他主题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说明理由?

(4)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处罚显失公正,是否可以通过自己调查取证,对原处罚决定加以变更?说明理由。

3、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8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

问:

(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

(4)假如本案中,38户居民中有10户居民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住宅,那么本案最后应如何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该案?

5

※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2、简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

1、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9月,该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的其中3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责令刘某拆除,并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给刘某。同年12月,因刘某拒绝拆除违法建筑,城建局对刘某新建的平房全部予以强行拆除。因刘某阻挠,城建局工作人员于是将其强行带往办公室留置,至第二天释放。 问:

(1)城建局享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吗?

(2)如果没有的话,城建局应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5

※ 第二十四章 行政赔偿

一、简答题: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2、简述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3、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相比,谈谈你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看法?

二、案例题:

1、根据报载,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其间,几次到水观镇派出所求救,遭到拒绝。5月19日晚,疯子又来骚扰,李茂润在躲避中从自家的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事发后,李茂润认为,遭疯子追杀是造成他残废的主要原因,而水观镇派出所的干警没有履行保护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职责,因此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阆中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问:(1)李茂润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说明理由。

(2)如其有权提起行政赔偿,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3)请联系所学知识谈谈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

2、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说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3万元的复议决定。 问:

(1)李某能否提起行政赔偿?为什么?

(2)如能提起行政赔偿,本案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为什么?

(3)李某提起行政赔偿程序如何?

(4)李某不服起诉,本案中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5)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1998年某市发生特大洪灾,蔡某趁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县公安局抓到。在询问中蔡否认自己的行为,被公安人员秦某和李某拳打脚踢,还被警棍电击。当时李的朋友萧某(某商场职员)在场,要求秦和李让他代行职权审问蔡某。李将警棍交给萧,萧多次电击蔡某。后蔡某交代了违法行为,被处以捆绑示众5天的处罚决定。后查明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萧某电击所致,部分系秦和李殴打所致。

问:

(1)蔡对秦和李殴打、电击造成的伤害,国家要赔偿吗?为什么?

(2)对萧某电击蔡某造成的伤害,国家要赔偿吗?为什么?

(3)如蔡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蔡某可对其遭受的哪些损失提起赔偿?为什么? (5)我国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6)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则刘某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进一步请求行政赔偿?

第16篇:行政诉讼法题目

行政诉讼法

一、是非题(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请选择B)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正确答案A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某市教委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正确答案B

3、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正确答案B

4、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刘某对市税务局对其作出的降级处分不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正确答案B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

正确答案B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正确答案A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正确答案A

8、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正确答案B

9、行政机关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A

10、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

正确答案B

11、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该撤销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

正确答案B

12、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正确答案A

1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正确答案A

1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

正确答案B

15、在行政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 )

正确答案B

二、单选题(各题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

1、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B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年。 A 5 正确答案C B 10 C 2 D 20

3、某卫生局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3个月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李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裁定 C 李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D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未经法庭审查属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

B 李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

D 李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或者补充证据 C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A

5、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下列哪一个机关为被告( ) A 复议机关 B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C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

6、甲区公安局和甲区文化局联合突击检查王某经营的娱乐场所时,共同决定对王某处以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的被告是?( ) A 甲区政府 正确答案D B 只能是甲区文化局

C 只能是甲区公安局

D 甲区公安局和甲区文化局为共同被告

7、本案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 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均为被告 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B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

C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D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正确答案A

8、甲市A区政府依钱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甲市A区公安局对钱某作出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钱某不服欲提起诉讼,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甲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A

B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 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甲市中D 本案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 A 10日 正确答案C B 15日 C 3个月

D 6个月

10、张某和李某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市中学教师水平评估测试”。后市教委以“通报”形式,对张某、李某等5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张某、李某等均收到该通知。张某向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未予答复。张某遂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张某对市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起的诉讼 2 D 法院应当受理张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 张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C 法院应当受理张某对市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正确答案B

11、A市张某到B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B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对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A 不可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B

12、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 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 只能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B 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 可以,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 不可

D 以上均不正确

D 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1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具体行政D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为,被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正确答案C

14、某市规划部门批准工商局建一处办公大楼,但距该处施工地址不远处的气象局却认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办公楼建设将会严重影响气象站的天气预报,诉至法院,下面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是(

A 气象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其是行政机关 诉至法院 C 气象局可以妨害相邻权为由提出民事诉讼 以规划行政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15、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是( )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 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D B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

C 公民与公民

D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B 本案应交由气象局与工商局的共同上级机关协调处理,不能

D 气象局可以以规划部门的批准行为侵害其职能为由,

1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 )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 A 主要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D B 违反法定程序

C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D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17、李某对某市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一审应属( )管辖。 A 该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B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C 该市高级人民法院

D 该市专门人民法院

1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A 行为发生地 正确答案B B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C 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

D 原告户籍所在地

19、在一行政诉讼中,被告某行政机关为使案件胜诉,在诉讼期间补充收集了相应证据,则该行为(

A 合法,行政机关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补充证据 C 违法,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补充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C 2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 )不负举证责任。

A 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情况

B 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C 行政处罚前是否事先予以告知的

B 合法,因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D 合法,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

D 原告称因被被告殴打所造成的伤势

3 正确答案D

21、李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李某,李某一直凭该证书领取抚恤金,2007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将其换发给李某,遂停止向李某发放抚恤金。李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解决

正确答案C B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C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D 李某应向其子原所属部队申

22、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内提起上诉。 A 10日 正确答案A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23、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 10日 正确答案B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24、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 A 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 B 缺席判决

C 直接判决被告败诉

25、(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A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的询问笔录 正确答案D C 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B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D 终止诉讼

D 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补充取证所作的笔录

2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 B 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C 行政处分行为

D 民事侵权行为

27、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5日 正确答案C B 7日 C 10日

D 15日

28、被告行政机关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A 5日 正确答案C B 7日 C 10日

D 15日

29、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 A 备案记录 正确答案B B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C 执法记录

D 执法相对人的确认签名

30、行政诉讼中,( )对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 A 被告 正确答案A B 原告 C 法院

D 第三人

三、多选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您认为正确的选项)

1、个体户小李因违章经营,被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小李不服,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小李因营业执照被扣,损失数万元。现在小李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小李只应以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B 因复议机构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小李既可以区工商

C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行政管理局为被告,也可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请求行政赔偿 正确答案AC D 小李只应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2、下列哪些原则与规定是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

A 合议制度 正确答案BD B 不适用调解制度 C 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D 被告负举证责任

3、秦某系加拿大某公司驻上海分公司职员,常住上海市静安区。某日,秦某从加拿大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秦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有?( ) A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B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C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D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A 主要证据不足的 正确答案ABCD B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 违反法定程序的

D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5、某小区10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建立的小区超市影响其通风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批准建立的小区超市不影响居民的通风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 小区超市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BD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只有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辖

正确答案BCD

B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

B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 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

C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D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7、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

A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B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C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并未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D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正确答案ABD

8、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中“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指下列哪些案件?( )

A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D 重大涉外案件

正确答案ABCD

9、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A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D 法限制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0、下列哪几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了预售预购登记。后王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系超出规划和预售面积的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B 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的肉制品须

C 某市

C 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BD 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肉制品加工企业对该通知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未给王某办理出国护照 法院起诉

D 某企业排污水影响到王某的鱼塘,王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

5 正确答案ACD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A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销内容的 C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正确答案ABD

B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

D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12、甲市马店县公民王某在乙市东城区务工期间,被乙市东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关在设在乙市西城区乙市戒毒所),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住所在乙市南城区)作出维持决定。王某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些?( ) A 甲市马店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B 乙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C 乙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D 乙市南城区人民法院

13、下面哪些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国务院决定某市进入紧急状态 该县鼓楼南路左右建筑的决定 的决定

正确答案BCD

B 某县公安机关不给王某颁发出国护照

C 某县政府作出的3个月内拆除D 某县只有三家啤酒批发商店,该县政府作出的本地的啤酒批发商不得经营外地啤酒

14、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 ) A 内部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BC B 制定法规的行为

C 行政指导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的行政诉讼由中级法院管辖 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被告承担

正确答案ABCD

C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B 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D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由

D 拘留,罚款

16、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B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C 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D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17、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哪些判决?(

A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正确答案ABCD

B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

D

C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18、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A 适用乡人民政府创制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政强制措施,系根据县人民政府集中整治的会议作出的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罚款人民币100元” 正确答案ABCD

B 在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中明确表述,采取限期搬迁的行C 在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D 处罚依据表述为:“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

19、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 )前,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A 宣告判决 正确答案AB B 宣告裁定

C 进行调解

D 开庭审理

20、下列情形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有:(

6 A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依法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因迟迟未得上级批复而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口头告知被处罚人拟处罚的罚种和幅度 C 行政机关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关未予立案,执法人员就向管理相对人调查取证、要求查阅资料

正确答案ABCD

21、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 )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A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机D 行政机

B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C 原告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D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执行的

正确答案ABD

22、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包括:(

A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态,被告认为需要补充的 正确答案AB D 不补充将导致被告败诉的

B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

C 被告和原告的证据形成一对一证据状

23、住在某省A市B区的艾某和赵某结婚后一年,生了一个女儿。艾某和赵某的父母均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一心想有个孙子。于是夫妻两人设法托人给女儿办了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假证明,并获准生了第二胎。事隔不久,知悉内情的人向B 区人民政府反映了艾某和赵某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B区政府经过调查,决定对艾某和赵某处以50000元的罚款。二人不服B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向位于C 区的A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审查后作出如下复议决定:罚款40000元,并建议王、赵的工作单位给予二人行政处分。艾某和赵某仍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可由下列什么法院管辖?( )

A B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 B C区人民法院

C A市中级人民法院

D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4、下列证据中(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A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许可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正确答案ABC

B 被告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C 被告诉讼代理人经被告

D 被告经法院许可补充收集的证据

25、下列情形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 甲、乙为邻居,甲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获得许可,但乙认为甲建房之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权,乙欲起诉当地规划部门 B 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不是张某而是钱某殴打了孙某,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孙某不服欲起诉 C 甲把乙打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县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拘留甲7天,甲认为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乙欲起诉 D 张的自行车被盗,怀疑是李所为,遂举报,某县公安局对李作出治安拘留15天处罚,后来发现错误,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张不服,欲起诉

正确答案ABCD

2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 A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正确答案ABD

B 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C 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D

27、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 A 答辩状 正确答案ABC B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C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依据

D 全部案件

28、某省某市工商局(住所在该市西城区)与卫生局(住所在该市东城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该市的某饭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饭馆销售过期食品,遂联名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饭馆对市工商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住所在该市南城区)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罚款1500元。该饭馆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A 西城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C B 东城区人民法院 C 南城区人民法院 D 市中级人民法院

29、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 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收集证据 C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正确答案ABD

B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

D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30、下列选项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 确认发明专利权 正确答案ABC B 诉国务院各部门

C 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D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8

第17篇:行政诉讼法[版]

行政诉讼法

一、总论

1.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①从诉讼主体来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恒定性 ②从客体来看,要处理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③从作用和性质来看,行政诉讼是一种审查程序 ④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3.受案范围:不合法的、具体的、外部的

4.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发明、国务院部委、政府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共同管辖

(3)裁定管辖:①移送管辖(三个条件:a.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已经受理 b.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却无管辖权 c.受移送的人民法

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②指定管辖(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③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与处理: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行政诉讼当事人(1)原告 ①原告资格

②原告资格的转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

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对于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起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③原告资格的确定:对于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

诉讼代表人

(2)被告 ①被告资格:被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

②被告的确定ⅰ直接起诉的案件 ⅱ经复议维持的案件 ⅲ经复议改变的案件

ⅳ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是不是以共同名义并共

同签署的

★在行政机关和另一个非行政机关共同签署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ⅴ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ⅵ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案件

(3)共同诉讼人 ①普通共同诉讼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①概念、特征 ②第三人种类

(5)行政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 ②指定代理人 ③委托代理人

6.举证责任(1)证据特征 ①证据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②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 ③证据往往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及时性和将来性

④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行政诉讼则实行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

举证规则

⑤证据在提出以及审查的阶段或者方式上具有特定性:证据都“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将法院审

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2)举证责任分配 ①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件、依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根据

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但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原告若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也不利于审判

二、程序论

1.起诉与受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2.第一审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前准备(3)开庭审理:开庭前3日通知

(4)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受理(2)二审审理(3)二审判决: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适用情形、注意事项

★第一审3个月内判决,第二审2个月内判决

4.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案件的启动:①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②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①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宣告进入再审程序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按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再审判决:①按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可上诉 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执行论

1.执行文书(1)法院名义出具的执行文书:①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②行政赔偿判决书 ③行政赔偿调解书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

2.执行申请人(1)公民(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行政机关

3.执行主体(1)法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①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②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1)法院名义出具文书的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执行

(2)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①合法的,进行执行 ②不合法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申请期限:公民:1年,行政机关、法人:180日

第18篇:台湾行政诉讼法

台湾行政诉讼法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二十七条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月四日全文修正二十七条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公布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全文修正二十九条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公布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文修正三十条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一条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公布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全文修正三十四条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全文修正三百零八条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第一条 (立法宗旨)

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

第二条 (行政诉讼审判权之范围)

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行政诉讼之种类)

前条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

第四条 (撤销诉讼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

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

诉愿人以外之利害关系人,认为第一项诉愿决定,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第五条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令所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者

,经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违法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第六条 (确认诉讼之要件)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非原告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确认已执行完毕或因其它事由而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亦同。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须已向原处分机关请求确认其无效未被允许,或经请求后于三十日内不为确答者,始得提 起之。

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之。

确认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应提起撤销诉讼,误为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其未经诉愿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将该事件移送于诉

愿管辖机关,并以行政法院收受诉状之时,视为提起诉愿。

第七条 (损害赔偿或财产给付之请求)

提起行政诉讼,得于同一程序中,合并请求损害赔偿或其它财产上给付。

第八条 (给付诉讼之要件)

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它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

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

前项给付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应否撤销为据者,应于依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三项提起撤销诉讼时,并为请求。原告

未为请求者,审判长应告以得为请求。

除别有规定外,给付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 (维护公益诉讼)

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 别规定者为限。

第十条 (选举罢免诉讼)

选举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准用诉讼有关规定)

前二条诉讼依其性质,准用撤销、确认或给付诉讼有关之规定。

第十二条 (民刑诉讼与行政争讼程序之关系)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节 管辖

第十三条 (法人、机关及团体之普通审判籍)

对于公法人之诉讼,由其公务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辖。其以公法人之机关为被告时,由该机关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 辖。

对于私法人或其它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辖。

对于外国法人或其它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由其在中华民国之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自然人之普通审判籍)

前条以外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辖 。

被告在中华民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国之居所,视为其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华民

国最后之住所,视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视为其最后住所地。 诉讼事实发生于被告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因不动产而涉讼之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之公法上权利或法律关系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指定管辖之情形)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应依当事人之声请或受诉行政法院之请求,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审判权者。

二、因管辖区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别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行政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

前项声请得向受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为之。

第十七条 (管辖恒定原则) 定行政法院之管辖以起诉时为准。

第十八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本 节准用之。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第十九条 (法官应自行回避之情形)

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机关参与该诉讼事件之行政处分或诉愿决定者。

三、曾参与该诉讼事件相牵涉之民刑事裁判者。

四、曾参与该诉讼事件相牵涉之公务员惩戒事件议决者。

五、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更审前之原裁判者。

六、曾参与该诉讼事件再审前之裁判者。但其回避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除第三十六条之抗告期间外,于本节准用之。

第二十一条 (书记官及通译准用之规定)

前二条之规定于行政法院之书记官及通译准用之。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机关、非法人之团体,有当事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诉讼当事人之范围)

诉讼当事人谓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参加诉讼之人。

第二十四条 (被告机关

(一))

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左列机关:

一、驳回诉愿时之原处分机关。

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时,为最后撤销或变更之机关。

第二十五条 (被告机关

(二)受托团体或个人)

人民与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因受托事件涉讼者,以受托之团体或个人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被告机关

(三)|直接上级机关)

被告机关经裁撤或改组者,以承受其业务之机关为被告机关;无承受其业务之机关者,以其直接上级机关为被告机关 。

第二十七条 (诉讼能力)

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讼能力。

法人、中央及地方机关、非法人之团体,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为诉讼行为。

前项规定于依法令得为诉讼上行为之代理人准用之。

第二十八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至五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

诉讼标的对于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须合一确定而未为前项选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为选定,逾期未选定者,行

政法院得依职权指定之。

诉讼系属后经选定或指定当事人者,其它当事人脱离诉讼。

第三十条 (更换或增减选定或指定当事人)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于选定当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后,得经全体当事人之同意更换或增减之。

行政法院依前条第二项指定之当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职权更换或增减之。

依前两项规定更换或增减者,原被选定或指定之当事人丧失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定或指定之人丧失资格之救济)

被选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它事由丧失其资格者,他被选定或被指定之人得为全体为诉讼行为。

第三十二条 (应通知他造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诉讼当事人之选定、指定及其更换、增减应通知他造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选定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限制)

被选定人非得全体之同意,不得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但诉讼标的对于多数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须合一确定

,经原选定人之同意,就其诉之一部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选定当事人之证明)

诉讼当事人之选定及其更换、增减,应以文书证之。

第三十五条 (为公益提起诉讼)

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之法律关系,授与诉讼实施

权者,得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前项规定于以公益为目的之非法人之团体准用之。

前二项诉讼实施权之授与,应以文书证之。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第一项之社团法人或第二项之非法人之团体,准用之。

第三十六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共同诉讼之要件)

二人以上于左列各款情形,得为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

一、为诉讼标的之行政处分系二以上机关共同为之者。

二、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或法律上利益,为其所共同者。

三、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或法律上利益,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种类之原因者。

依前项第三款同种类之事实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诉讼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务所、机关、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

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辖区域内者为限。

第三十八条 (通常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共同诉讼中,一人之行为或他造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及关于其一人所生之事项,除别有规定外,其利害不及

于他共同诉讼人。

第三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者,适用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二、他造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

三、共同诉讼人中之一人,生有诉讼当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当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于全体。

第四十条 (续行诉讼权) 共同诉讼人各有续行诉讼之权。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应通知各共同诉讼人到场。

第四节 诉讼参加

第四十一条 (必要共同诉讼之独立参加)

诉讼标的对于第三人及当事人一造必须合一确定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命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独立参加诉讼)

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其独立参加诉讼,并得因该第三

人之声请,裁定允许其参加。

前项参加,准用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参加人并得提出独立之攻击或防御方法。

前二项规定,于其它诉讼准用之。

诉愿人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诉者,视为第一项之参加。

第四十三条 (参加诉讼之程序)

第三人依前条规定声请参加诉讼者,应向本诉讼系属之行政法院提出参加书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

一、本诉讼及当事人。

二、参加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销诉讼之结果将受如何之损害。

三、参加诉讼之陈述。

行政法院认前项声请不合前条规定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关于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驳回参加之裁定未确定前,参加人得为诉讼行为。

第四十四条 (命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行政法院认其它行政机关有辅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参加诉讼。

前项行政机关或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亦得声请参加。

第四十五条 (命参加之裁定及其程序)

命参加之裁定应记载诉讼程度及命参加理由,送达于诉讼当事人。

行政法院为前项裁定前,应命当事人或第三人以书状或言词为陈述。

对于命参加诉讼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第四十六条 (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之地位)

第四十一条之参加诉讼,准用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诉讼判决效力之扩张)

判决对于经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命其参加或许其参加而未为参加者,亦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第四十四条之参加诉讼准用之。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第四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之限制)

当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为诉讼行为。但每一当事人委任之诉讼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诉讼应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非律师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为诉讼代理人:

一、依法令取得与诉讼事件有关之代理人资格者。

二、具有该诉讼事件之专业知识者。

三、因职务关系为诉讼代理人者。

四、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者。

前项第二款、第四款之诉讼代理人,行政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得以裁定禁止之。

第五十条 (委任书)

诉讼代理人应于最初为诉讼行为时提出委任书。但由当事人以言词委任经行政法院书记官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之权限)

诉讼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舍弃、认诺、撤回、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再审之诉及

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关于强制执行之行为或领取所争物,准用前项但书之规定。

如于第一项之代理权加以限制者,应于前条之委任书或笔录内表明。

第五十二条 (各别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当事人。

违反前项之规定而为委任者,仍得单独代理之。

第五十三条 (诉讼代理权之效力)

诉讼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破产或诉讼能力丧失而消灭。法定代理有变更或机关经裁撤、改组者,亦同。

第五十四条 (诉讼委任之终止)

诉讼委任之终止,应以书状提出于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达于他造。

由诉讼代理人终止委任者,自为终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仍应为防卫本人权利所必要之行为。

第五十五条 (辅佐人)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行政法院之许可,得于期日偕同辅佐人到场。

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亦得命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偕同辅佐人到场。

前二项之辅佐人,行政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得撤销其许可或禁止其续为诉讼行为。

第五十六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书状应记载事项)

当事人书状,除别有规定外,应记载左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字号、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机关或其它团体者,其名称

及所在地、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字号、职业、住所或居所,及其与法人

、机关或团体之关系。

三、有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字号、职业、住所或居所。

四、应为之声明。

五、事实上及法律上之陈述。

六、供证明或释明用之证据。

七、附属文件及其件数。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第五十八条 (书状之签名)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应于书状内签名或盖章;其以指印代签名者,应由他人代书姓名

,记明其事由并签名。

第五十九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六十条 (以笔录代书状)

于言词辩论外,关于诉讼所为之声明或陈述,除依本法应用书状者外,得于行政法院书记官前以言词为之。

前项情形,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笔录,并于笔录内签名。

前项笔录准用第五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第二节 送达

第六十一条 (送达)

送达除别有规定外,由行政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

第六十二条 (送达之执行)

送达由行政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

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务人员为送达人;其实施办法由司法院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第六十三条 (嘱托送达

(一)|于管辖区域外之送达)

行政法院得向送达地高等行政法院为送达之嘱托;必要时亦得向送达地之地方法院为送达之嘱托。

第六十四条 (对无诉讼能力人之送达)

对于无诉讼能力人为送达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为之。

对于法人、中央及地方机关或非法人之团体为送达者,应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达得仅向其中一人为之。

无诉讼能力人为诉讼行为,未向行政法院陈明其法定代理人者,于补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该无诉讼能力人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外国法人或团体之送达)

对于在中华民国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之外国法人或团体为送达者,应向其在中华民国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

前项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达得仅向其中一人为之。

第六十六条 (送达应向诉讼代理人为之)

诉讼代理人除受送达之权限受有限制者外,送达应向该代理人为之。但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得命送达于当事人本人。

第六十七条 (指定送达代收人

(一))

当事人或代理人经指定送达代收人,向受诉行政法院陈明者,应向该代收人为送达。但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得命送达 于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或代理人于受诉行政法院所在地无住居所、事务所及营业所者,审判长得命其于一定期间内,指定送达代收人 。

如不于前项期间内指定送达代收人而陈明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得报经审判长许可,将应送达之文书,注明该当事人或

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交付邮政机关以挂号发送,以交付文书时视为送达之时。

第六十八条 (送达代收人之效力)

送达代收人经指定陈明后,其效力及于同地之各级行政法院。但该当事人或代理人别有陈明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九条 (指定送达代收人

(二))

当事人或代理人于中华民国无住居所、事务所及营业所者,应指定送达代收人向受诉行政法院陈明。

第七十条 (付邮送达)

当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前条规定指定送达代收人者,行政法院得将应送达之文书交付邮政机关以挂号发送。

第七十一条 (送达处所)

送达,于应受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行之。但在他处会晤应受送达人时,得于会晤处所行之。 对于法人、机关、非法人之团体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为送达者,应向其事务所、营业所或机关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时亦

得于会晤之处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应受送达人有就业处所者,亦得向该处所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补充送达)

送达于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机关所在地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 人或愿代为收受而居住于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条所定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视为前项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于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邮件人员为他造当事人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寄存送达)

送达不能依前二条规定为之者,得将文书寄存于送达地之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送达通知书二份,一份黏贴于应受送

达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一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于应受送达人之信箱或其它适当之处所,以为送达。

前项情形,如系以邮务人员为送达人者,得将文书寄存于附近之邮政机关。

寄存之文书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机关应保存三个月。

第七十四条 (留置送达)

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

前项情形,如有难达留置情事者,准用前条之规定。

第七十五条 (送达之期间)

送达,除由邮政机关行之者外,非经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送达地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之许可

,不得于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没后为之。但应受送达人不拒绝收领者,不在此限。

前项许可,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于送达之文书内记明。

第七十六条 (自行交付送达及付邮送达之证明)

行政法院书记官于法院内将文书付与应受送达人者,应命受送达人提出收据附卷。

依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为送达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记载该事由及年、月、日、时之证书附卷。

第七十七条 (嘱托送达

(二)|于外国或境外为送达者)

于外国或境外为送达者,应嘱托该国管辖机关或驻在该国之中华民国大使、公使、领事或其它驻外人员为之。

不能依前项之规定办理者,行政法院得将应送达之文书,交付邮政机关以挂号发送。

第七十八条 (嘱托送达

(三)|驻外人员为送达者)

对于驻在外国之中华民国大使、公使、领事或其它驻外人员为送达者,应嘱托外交部为之。

第七十九条 (嘱托送达

(四)|服役之军人为送达者)

对于在军队或军舰服役之军人为送达者,应嘱托该管军事机关或长官为之。

第八十条 (嘱托送达

(五)|在监所人为送达者)

对于在监所人为送达者,应嘱托该监所长官为之。

第八十一条 (公示送达之事由)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第八十二条 (公示送达生效之起始日)

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效力;

于依前条第三款为公示送达者,经六十日发生效力。但对同一当事人仍为公示送达者,自黏贴牌示处之翌日起发生效力。

第八十三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八十四条 (期日之指定及限制) 期日,除别有规定外,由审判长依职权定之。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于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定之。

第八十五条 (期日之告知)

审判长定期日后,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通知书,送达于诉讼关系人。但经审判长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场,或诉讼

关系人曾以书状陈明届期到场者,与送达有同一之效力。

第八十六条 (期日应为之行为)

期日应为之行为于行政法院内为之。但在行政法院内不能为或为之而不适当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条 (变更或延展期日)

期日,以朗读案由为始。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变更或延展之。

变更或延展期日,除别有规定外,由审判长裁定之。

第八十八条 (裁定期间之酌定及起算)

期间,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审判长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审判长所定期间,自送达定期间之文书时起算,无庸送达者,自宣示定期间之裁判时起算。

期间之计算,依民法之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在途期间之扣除)

当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之期间。但有诉讼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

为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者,不在此限。

前项应扣除之在途期间,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条 (伸长或缩短期间)

期间,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长或缩短之。但不变期间不在此限。

伸长或缩短期间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间系审判长所定者,由审判长裁定。

第九十一条 (回复原状之声请)

因天灾或其它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致迟误不变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一个月内,如该不变期间少于一个月者,于

相等之日数内,得声请回复原状。

前项期间不得伸长或缩短之。

迟误不变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声请回复原状,迟误第一百零六条之起诉期间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项之声请应以书状为之,并释明迟误期间之原因及其消灭时期。

第九十二条 (声请回复原状之程序)

因迟误上诉或抗告期间而声请回复原状者,向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为之;迟误其它期间者,向管辖该期间内应为之诉

讼行为之行政法院为之。

声请回复原状,应同时补行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

第九十三条 (回复原状之声请与补行之诉讼行为合并裁判)

回复原状之声请,由受声请之行政法院与补行之诉讼行为合并裁判之。但原行政法院认其声请应行许可,而将上诉或

抗告事件送交上级行政法院者,应由上级行政法院合并裁判。

因回复原状而变更原裁判者,准用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第九十四条 (准用之规定)

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关于其所为之行为,得定期日及期间。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定期日及期间者, 准用之。

第四节 诉讼卷宗

第九十五条 (诉讼文书之保存) 当事人书状、笔录、裁判书及其它关于诉讼事件之文书,行政法院应保存者,应由行政法院书记官编为卷宗。

卷宗灭失事件之处理,准用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之规定。

第九十六条 (诉讼文书之利用)

当事人得向行政法院书记官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纳费用请求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

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或释明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经行政法院院长许可者,亦得为前项之请求。

第九十七条 (诉讼文书利用之限制)

裁判草案及其准备或评议文件,不得交当事人或第三人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或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裁判书

在宣示前,或未经法官签名者,亦同。

第五节 诉讼费用

第九十八条 (裁判费以外诉讼费用负担之原则)

行政诉讼不征收裁判费。

裁判费以外其它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其征收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项费用由败诉之当事人负担,但为第一百九十八条之判决时,由被告负担。

第九十九条 (参加诉讼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

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生无益之费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该参加人负担其全部或一部。

依第四十四条参加诉讼所生之费用,由参加人负担。但他造当事人依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至第八十四条规定应负担之诉讼费用,仍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条 (必要费用之预纳及征收)

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行政法院得定期命当事人预纳。逾期未纳者,由国库垫付,并于判决确定后,依职权裁定,向

应负担诉讼费用之人征收之。 前项裁定得为执行名义。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救助)

当事人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者,行政法院应依声请,以裁定准予诉讼救助。但愿无胜诉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二条 (声请诉讼救助)

声请诉讼救助,应向受诉行政法院为之。 声请人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之事由应释明之。

前项释明,得由受诉行政法院管辖区域内有资力之人出具保证书代之。

前项保证书内,应载明具保证书人于声请诉讼救助人负担诉讼费用时,代缴暂免之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救助之效力)

准予诉讼救助者,暂行免付进行诉讼必要之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一条至第一百十三条之规

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 (起诉之程序)

起诉,应以诉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提出于行政法院为之:

一、当事人。

二、起诉之声明。

三、诉讼标的及其原因事实。

诉状内宜记载适用程序上有关事项、证据方法及其它准备言词辩论之事项;其经诉愿程序者,并附具决定书。

第一百零六条 (撤销诉讼之提起期间)

撤销诉讼之提起,应于诉愿决定书送达后二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诉愿人以外之利害关系人知悉在后者,自知悉 时起算。

撤销诉讼,自诉愿决定书送达后,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要件之审查及补正)

原告之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一、诉讼事件不属行政法院之权限者。

二、诉讼事件不属受诉行政法院管辖而不能请求指定管辖,亦不能为移送诉讼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无当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为诉讼行为者。

五、由诉讼代理人起诉,而其代理权有欠缺者。

六、起诉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当事人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者。

八、本案经终局判决后撤回其诉,复提起同一之诉者。

九、诉讼标的为确定判决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诉不合程序或不备其它要件者。

撤销诉讼,原告于诉状误列被告机关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

第一百零八条 (将诉状送达被告并命答辩)

行政法院除依前条规定驳回原告之诉或移送者外,应将诉状送达于被告。并得命被告以答辩状陈述意见。

撤销诉讼,原处分及诉愿机关经行政法院通知后,应于十日内将卷证送交行政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 (言词辩论期日之指定)

审判长认已适于为言词辩论时,应速定言词辩论期日。

前项言词辩论期日,距诉状之送达,至少应有十日为就审期间。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恒定与诉讼继受主义)

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代当事人承当诉讼 。

前项情形,仅他造不同意者,移转之当事人或第三人得声请行政法院以裁定许第三人承当诉讼。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诉讼标的有移转者,应即以书面将诉讼系属情形通知第三人。

诉愿决定后,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移转于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转人提起撤销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准许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情形)

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经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认为适当者,不在此限。

被告于诉之变更或追加无异议,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视为同意变更或追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诉之变更或追加,应予准许:

一、诉讼标的对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者,追加其原非当事人之人为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之请求虽有变更,但其请求之基础不变者。

三、因情事变更而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

四、应提起确认诉讼,误为提起撤销诉讼者。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应许为诉之变更或追加者。

前三项规定,于变更或追加之新诉为撤销诉讼而未经诉愿程序者不适用之。

对于行政法院以诉为非变更追加,或许诉之变更追加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但撤销诉讼,主张其未经诉愿程序者,

得随同终局判决声明不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告得提起反诉) 被告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得在本诉系属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诉。但反诉为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

原告对于反诉,不得复行提起反诉。

反诉之请求如专属他行政法院管辖,或与本诉之请求或其防御方法不相牵连者,不得提起。

被告意图延滞诉讼而提起反诉者,行政法院得驳回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

诉之撤回,应以书状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词为之。

于期日所为之撤回,应记载于笔录,如他造不在场,应将笔录送达。

诉之撤回,他造于收受撤回书状或笔录之送达后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撤回。他造于期日到场,自诉之撤回

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者,亦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撤回之限制)

诉之撤回违反公益者,不得为之。

行政法院认诉之撤回违反公益,或有其它不合法之情形者,应于四个月内续行诉讼,并依第一百九十三条裁定,或于

终局判决中说明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

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二节 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之原则

(一))

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诉讼系属中,行政法院认为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

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或原告之诉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不得为之。

于行政诉讼起诉前,如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处分人或诉

愿人之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为前二项裁定前,应先征询当事人之意见。如原处分或决定机关已依职权或依声请停止执行者,应为驳回声 请之裁定。

停止执行之裁定,得停止原处分或决定之效力、处分或决定之执行或程序之续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之原则

(二))

前条规定,于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准用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撤销停止执行之裁定)

停止执行之原因消灭,或有其它情事变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撤销停止执行之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抗告)

关于停止执行或撤销停止执行之裁定,得为抗告。

第三节 言词辩论

第一百二十条 (言词辩论)

原告准备言词辩论之书状,依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被告因准备言词辩论,宜于未逾就审期间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得于言词辩论前所为之处置)

行政法院因使辩论易于终结,认为必要时,得于言词辩论前,为左列各款之处置:

一、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场。

二、命当事人提出图案、表册、外国文文书之译本或其它文书、对象。

三、行勘验、鉴定或嘱托机关、团体为调查。

四、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及调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书、对象。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调查证据。

行政法院因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于言词辩论时,得为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处置,并得将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

书、对象暂留置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言词辩论以声明起诉事项为始)

言词辩论,以当事人声明起诉之事项为始。

当事人应就诉讼关系为事实上及法律上之陈述。

当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词陈述。但以举文件之辞句为必要时,得朗读其必要之部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调查证据之期日)

行政法院调查证据,除别有规定外,于言词辩论期日行之。

当事人应依第二编第一章第四节之规定,声明所用之证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判长之职权|言词辩论指挥权)

审判长开始、指挥及终结言词辩论,并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审判长对于不服从言词辩论之指挥者,得禁止发言。

言词辩论须续行者,审判长应速定其期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政法院职权调查事实及审判长之阐明权)

行政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关系,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审判长应注意使当事人得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适当完全之辩论。

审判长应向当事人发问或告知,令其陈述事实、声明证据,或为其它必要之声明及陈述;其所声明或陈述有不明了或

不完足者,应令其叙明或补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审判长后,得向当事人发问或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受命法官之指定及行政法院之嘱托)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为行为者,由审判长指定之。

行政法院应为之嘱托,除别有规定外,由审判长行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同种类之诉讼得合并辩论)

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系基于同一或同种类之事实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并辩论。

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

第一百二十八条 (言词辩论笔录应记载事项)

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言词辩论笔录,记载左列各款事项:

一、辩论之处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书记官及通译姓名。

三、诉讼事件。

四、到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诉讼代理人、辅佐人及其它经通知到场之人姓名。

五、辩论之公开或不公开;如不公开者,其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言词辩论笔录实质上应记载事项)

言词辩论笔录内,应记载辩论进行之要领,并将左列各款事项记载明确:

一、诉讼标的之舍弃、认诺、自认及诉之撤回。

二、证据之声明或撤回,及对于违背诉讼程序规定之异议。

三、当事人所为其它重要声明或陈述,及经告知而不为声明或陈述之情形。

四、依本法规定应记载笔录之其它声明或陈述。

五、证人或鉴定人之陈述,及勘验所得之结果。

六、审判长命令记载之事项。

七、不作裁判书附卷之裁判。

八、裁判之宣示。

第一百三十条 (笔录之朗读或阅览)

笔录或笔录内所引用附卷或作为附件之文书内所记前条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项,应依声请于法庭向关系人朗读或令其阅

览,并于笔录内附记其事由。

关系人对于笔录所记有异议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得更正或补充之。如以异议为不当,应于笔录内附记其异议。 以机器记录言词辩论之进行者,其实施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命法官之权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

项、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法院或审判长权限之规定,于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时准用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至第二百零

八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第二百十七条至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

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本节准 用之。

第四节 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查证据)

行政法院于撤销诉讼,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于其它诉讼,为维护公益者,亦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认之限制)

前条诉讼,当事人主张之事实,虽经他造自认,行政法院仍应调查其它必要之证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认他造证据之主张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行政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

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前项情形,于裁判前应令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准用之规定)

除本法有规定者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法院不知者有举证之责)

习惯及外国之现行法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当事人有举证之责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职权调查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嘱托调查证据)

行政法院得嘱托普通法院或其它机关、学校、团体调查证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受命法官调查或嘱托调查)

行政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使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或嘱托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调查证据。

第一百四十条 (制作调查证据笔录)

受诉行政法院于言词辩论前调查证据,或由受命法官、受托法官调查证据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调查证据笔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于前项笔录准用之。

受托法官调查证据笔录,应送送受诉行政法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调查证据后行政法院应为之处置)

调查证据之结果,应告知当事人为辩论。

于受诉行政法院外调查证据者,当事人应于言词辩论时陈述其调查之结果。但审判长得令庭员或行政法院书记官朗读

调查证据笔录代之。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证人之义务)

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不问何人,于他人之行政诉讼有为证人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不到场证人以罚锾)

证人受合法之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 证人已受到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之。

拘提证人,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拘提被告之规定;证人为现役军人者,应以拘票嘱托该管长官执行。

处证人罚锾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务员为证人之特则)

以公务员、中央民意代表或曾为公务员、中央民意代表之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讯问者,应得该监

督长官或民意机关之同意。

前项同意,除有妨害国家高度机密者外,不得拒绝。

以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为证人者,准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得拒绝证言之事由

(一))

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左列之人受刑事诉追或蒙耻辱者,得拒绝证言:

一、证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或与证人订有婚约者。

二、证人之监护人或受监护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得拒绝证言之事由

(二))

证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证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条之情形者。

二、证人为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宗教师、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从事相类业务之人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

等职务之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之事项受讯问者。

三、关于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受讯问者。

前项规定,于证人秘密之责任已经免除者,不适用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得拒绝证言者之告之)

依前二条规定,得拒绝证言者,审判长应于讯问前或知有该项情形时告知之。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陈明原因而拒绝证言得处罚锾)

证人不陈明拒绝之原因事实而拒绝证言,或以拒绝为不当之裁定已确定而仍拒绝证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

三千元以下罚锾。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命证人具结)

审判长于讯问前,应命证人各别具结。但其应否具结有疑义者,于讯问后行之。

审判长于证人具结前,应告以具结之义务及伪证之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不得命具结者)

以未满十六岁或因精神障碍不解具结意义及其效果之人为证人者,不得令其具结。

第一百五十一条 (得不命具结者)

以左列各款之人为证人者,得不令其具结:

一、证人为当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或与当事人订有婚约者。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条情形而不拒绝证言者。

三、当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得拒绝具结之事由)

证人就与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事项受讯问者,得拒绝具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拒绝具结准用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于证人拒绝具结者准用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之声请发问及自行发问)

当事人得声请审判长对于证人为必要之发问,审判长亦得许可当事人自行对于证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当事人声请之发问,或经许可之自行发问有不当者,得不为发问或禁止之。

关于发问之应否许可或禁止有异议者,行政法院应就其异议为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给证人日费及旅费) 行政法院应发给证人法定之日费及旅费;证人亦得于讯问完毕后请求之。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 不在此限。

前项关于日费及旅费之裁定,得为抗告。

证人所需之旅费,得依其请求预行酌给之。

第一百五十六条 (鉴定准用之规定)

鉴定,除别有规定外,准用本法关于人证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为鉴定人之义务)

从事于鉴定所需之学术、技艺或职业,或经机关委任有鉴定职务者,于他人之行政诉讼有为鉴定人之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拘提之禁止)

鉴定人不得拘提。

第一百五十九条 (拒绝鉴定)

鉴定人拒绝鉴定,虽其理由不合于本法关于拒绝证言之规定,如行政法院认为正当者,亦得免除其鉴定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报酬之请求)

鉴定人于法定之日费、旅费外,得请求相当之报酬。

鉴定所需费用,得依鉴定人之请求预行酌给之。

关于前二项请求之裁定,得为抗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嘱托鉴定准用之规定)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嘱托机关、学校或团体陈述鉴定意见或审查之者,准用第一百六十条及民事诉讼

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其鉴定书之说明,由该机关、学校或团体所指定之人为之。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专业法律问题之征询意见)

行政法院认有必要时,得就诉讼事件之专业法律问题征询从事该学术研究之人,以书面或于审判期日到场陈述其法律 上意见。

前项意见,于裁判前应告知当事人使为辩论。

第一项陈述意见之人,准用鉴定人之规定。但不得令其具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有提出义务之文书)

左列各款文书,当事人有提出之义务:

一、该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曾经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规定,得请求交付或阅览者。

三、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与本件诉讼关系有关之事项所作者。

五、商业帐簿。

第一百六十四条 (调取文书)

公务员或机关掌管之文书,行政法院得调取之。如该机关为当事人时,并有提出之义务。

前项情形,除有妨害国家高度机密者外,不得拒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不从提出文书之命)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文书之主张或依该文书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

前项情形,于裁判前应令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声请命第三人提出文书)

声明书证系使用第三人所执之文书者,应声请行政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举证人提出之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声请准用之。

文书为第三人所执之事由第三人有提出义务之原因,应释明之。 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书)

行政法院认应证之事实重要且举证人之声请正当者,应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书或定由举证人提出文书之期间。

行政法院为前项裁定前,应使该第三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三人提出文书准用之规定) 关于第三人提出文书之义务,准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三人不从提出文书命令之制裁)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于必要时,并得为强制处分。

前项强制处分之执行,适用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

第一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人之权利)

第三人得请求提出文书之费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文书真伪之辨别)

文书之真伪,得依核对笔迹或印迹证之。

行政法院得命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书,以供核对。核对笔迹或印迹,适用关于勘验之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鉴别笔迹之方法)

无适当之笔迹可供核对者,行政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该文书之作成名义人书写,以供核对。

文书之作成名义人无正当理由不从前项之命者,准用第一百六十五条或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因供核对所书写之文字应附于笔录;其它供核对之文件不须发还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准文书)

本法关于文书之规定,于文书外之对象,有与文书相同之效用者,准用之。

文书或前项对象,须以科技设备始能呈现其内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实上之困难者,得仅提出呈现其内容之书面并证明其

内容与原件相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勘验准用之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于勘验准用之。

第一百七十五条 (保全证据之管辖法院)

保全证据之声请,在起诉后,向受诉行政法院为之;在起诉前,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为之 。

遇有急迫情形时,于起诉后,亦得向前项高等行政法院声请保全证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条、第二百十七条至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

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

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十条、第三百十三条、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

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五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第

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四

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至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除第三百三十三条之抗告期间外,于本 节准用之。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定停止

(一)裁判以他诉法律关系为据)

行政诉讼之裁判须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准据,而该法律关系已经诉讼系属尚未终结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停止 诉讼程序。

除前项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它行政争讼牵涉行政诉讼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该民事、刑事或其它行政争讼终结

前,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停止

(二)|受理诉讼之权限见解有异)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诉讼之权限,如与普通法院确定裁判之见解有异时,应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声请司法院大法官 解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然停止)

本于一定资格,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任诉讼当事人之人,丧失其资格或死亡者,诉讼程序在有同一资格之人承受其诉讼 以前当然停止。

依第二十九条规定,选定或指定为诉讼当事人之人全体丧失其资格者,诉讼程序在该有共同利益人全体或新选定或指

定为诉讼当事人之人承受其诉讼以前当然停止。

第一百八十条 (当然停止之例外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于有诉讼代理人时不适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诉讼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承受诉讼之声明)

诉讼程序当然停止后,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诉讼之人,于得为承受时,应即为承受之声明。

他造当事人亦得声明承受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然或裁定停止之效力)

诉讼程序当然或裁定停止间,行政法院及当事人不得为关于本案之诉讼行为。但于言词辩论终结后当然停止者,本于

其辩论之裁判得宣示之。

诉讼程序当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间停止进行;自停止终竣时起,其期间更始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合意停止诉讼程序)

除撤销诉讼外,当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诉讼程序。但行政法院认有维护公益之必要者,应于四个月内续行诉讼。

前项合意,应由两造向受诉行政法院陈明。

不变期间之进行不因第一项合意停止而受影响。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意停止之期间及次数之限制)

除前条第一项但书情形外,合意停止诉讼程序之当事人,自陈明合意停止时起,如于四个月内不续行诉讼者,视为撤

回其诉;续行诉讼而再以合意停止诉讼程序者,以一次为限。如再次陈明合意停止诉讼程序,视为撤回其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拟制合意停止)

当事人两造无正当理由迟误言词辩论期日者,除撤销诉讼或别有规定外,视为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如于四个月内不续

行诉讼者,视为撤回其诉。

前项诉讼程序停止间,行政法院于认为必要时,得依职权续行诉讼。如无正当理由两造仍迟误不到者,视为撤回其诉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六节 裁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裁判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应用判决者外,以裁定行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判决之形式要件,言词审理、直接审理)

行政诉讼除别有规定外,应本于言词辩论而为裁判。

法官非参与裁判基础之辩论者,不得参与裁判。

裁定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裁定前不行言词辩论者,除别有规定外,得命关系人以书状或言词为陈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之实质要件)

行政法院为裁判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有规定者,不在 此限。

依前项判断而得心证之理由,应记明于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 (终局判决)

行政诉讼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应为终局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一部之终局判决)

诉讼标的之一部,或以一诉主张之数项标的,其一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为一部之终局判决。

前项规定,于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其一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准用之。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间判决)

各种独立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为中间判决;请求之原因及数额俱有争执时,行政

法院以其原因为正当者,亦同。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间裁定)

行政诉讼进行中所生程序上之争执,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为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径为判决之情形)

撤销诉讼及其它有关维护公益之诉讼,当事人两造于言词辩论期日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场者,行政法院得依职权调查事

实,不经言词辩论,径为判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判决及不利益变更之禁止)

行政法院认原告之诉为有理由者,除别有规定外,应为其胜诉之判决;认为无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撤销诉讼之判决,如系变更原处分或决定者,不得为较原处分或决定不利于原告之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撤销判决中命为回复原状之处置)

行政处分已执行完毕,行政法院为撤销行政处分判决时,经原告声请,并认为适当者,得于判决中命行政机关为回复

原状之必要处置。

第一百九十七条 (撤销诉讼之代替判决)

撤销诉讼,其诉讼标的之行政处分涉及金钱或其它代替物之给付或确认者,行政法院得以确定不同金额之给付或以不

同之确认代替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情况判决)

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

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它一切情事,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

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情况判决而受损害之救济)

行政法院为前条判决时,应依原告之声明,将其因违法处分或决定所受之损害于判决内命被告机关赔偿。 原告未为前项声明者,得于前条判决确定后一年内,向高等行政法院诉请赔偿。

第二百条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之判决方式)

行政法院对于人民依第五条规定请求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应为左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诉不合法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二、原告之诉无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三、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证明确者,应判命行政机关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

四、原告之诉虽有理由,惟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涉及行政机关之行政裁量决定者,应判命行政机关遵照其判决之法

律见解对于原告作成决定。

第二百零一条 (对违法裁量行为之审查)

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销。

第二百零二条 (舍弃及认诺判决)

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时为诉讼标的之拾弃或认诺者,以该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及不涉及公益者为限,行政法院得本于其舍

弃或认诺为该当事人败诉之判决。

第二百零三条 (情事变更原则)

公法上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当事人声请,为增、减

给付或变更、消灭其它原有效果之判决。

为当事人之行政机关,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显然重大之损害

亦得为前项之声请。

前二项规定,于因公法上其它原因发生之财产上给付,准用之。

第二百零四条 (宣示与公告判决)

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宣示之;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公告之。

宣示判决应于辩论终结之期日或辩论终结时指定之期日为之。

前项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辩论终结时起,不得逾七日。

判决经公告者,行政法院书记官应作记载该事由及年、月、日、时之证书附卷。

第二百零五条 (宣示判决之效力及主文之公告)

宣示判决,不问当事人是否在场,均有效力。

判决经宣示后,其主文仍应于当日在行政法院牌示处公告之。

判决经宣示或公告后,当事人得不待送达,本于该判决为诉讼行为。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之羁束力)

判决经宣示后,为该判决之行政法院受其羁束;其不宣示者,经公告主文后,亦同。

第二百零七条 (宣示及公告)

经言词辩论之裁定,应宣示之。

终结诉讼之裁定,应公告之。

第二百零八条 (裁定之羁束力)

裁定经宣示后,为该裁定之行政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受其羁束;不宣示者,经公告或送达后受其羁束

。但关于指挥诉讼或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零九条 (判决书应记载事项)

判决应作判决书记载左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明文件字号、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机关或其它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

地、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与法人、机关或团体之关系。

三、有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决经言词辩论者,其言词辩论终结日期。

五、主文。

六、事实。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实项下,应记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及所提攻击或防御方法之要领。必要时,得以书状、笔录或其它文书作为 附件。

理由项下,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 (判决正本应送达当事人)

判决,应以正本送达于当事人。

前项送达,自行政法院书记官收领判决原本时起,至迟不得逾十日。

对于判决得为上诉者,应于送达当事人之正本内告知其期间及提出上诉状之行政法院。

前项告知期间有错误时,告知期间较法定期间为短者,以法定期间为准;告知期间较法定期间为长者,应由行政法院

书记官于判决正本送达后二十日内,以通知更正之,并自更正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定期间。

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项规定为告知,或告知错误未依前项规定更正,致当事人迟误上诉期间者,视为不应归责于己之事

由,得自判决送达之日起一年内,适用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声请回复原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不得上诉之判决作错误告知)

不得上诉之判决,不因告知错误而受影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判决之确定)

判决,于上诉期间届满时确定。但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阻其确定。

不得上诉之判决,于宣示时确定;不宣示者,于公告主文时确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判决之确定力)

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有确定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 (确定判决之效力)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 。

对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亦有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判决之效力)

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之判决,对第三人亦有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判决之拘束力)

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之判决,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机关之效力。

原处分或决定经判决撤销后,机关须重为处分或决定者,应依判决意旨为之。

前二项之规定,于其它诉讼准用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定准用之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及第二百十条之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本节准用之。

第七节 和解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试行和解)

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亦同。

第三人经行政法院之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二百二十条 (试行和解得命当事人等到场)

因试行和解,得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场。

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解笔录)

试行和解而成立者,应作成和解笔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第二百十七条至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

于前项笔录准用之。

和解笔录应于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正本送达于当事人及参加和解之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和解之效力)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准用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及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请求继续审判)

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请求继续审判。

第二百二十四条 (请求继续审判之时限)

请求继续审判,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前项期间,自和解成立时起算。但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知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

和解成立后经过三年者,不得请求继续审判。但当事人主张代理权有欠缺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五条 (驳回继续审判之请求)

请求继续审判不合法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请求继续审判显无理由者,得不经言词辩论,以判决驳回之。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和解内容之准用规定)

因请求继续审判而变更和解内容者,准用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人参加和解)

第三人参加和解成立者,得为执行名义。

当事人与第三人间之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无效或撤销和解之诉。

前项情形,当事人得请求就原诉讼事件合并裁判。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准用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于前条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之行政诉讼事件)

左列各款行政诉讼事件,适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

一、关于税捐课征事件涉讼,所核课之税额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处分而涉讼者。

三、其它关于公法上财产关系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或其它相类之轻微处分而涉讼者。

五、依法律之规定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者。

前项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为新台币二万元或增至新台币二十万元。

第二百三十条 (简易诉讼之变更、追加或反诉)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诉,因诉之变更,致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逾新台币三万元者,其辩论及裁判不得依简

易程序之规定;追加之新诉或反诉,其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逾新台币三万元,而以原诉与之合并辩论及裁判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起诉及声明以言词为之)

起诉及其它期日外之声明或陈述,概得以言词为之。

以言词起诉者,应将笔录送达于他造。

第二百三十二条 (简易诉讼程序之实行)

简易诉讼程序在独任法官前行之。

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简易诉讼程序之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言词辩论者,其言词辩论期日之通知书,应与诉状或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项之笔录一并送达于他造。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判决书之简化)

判决书内之事实、理由,得不分项记载,并得仅记载其要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提起上诉或抗告须经许可)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诉或抗告,须经最高行政法院之许可。

前项许可,以诉讼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性者为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 (简易程序适用之规定)

简易程序除本章别有规定外,仍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准用之。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之终局判决,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于上诉审程序,不得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上诉之范围)

前条判决前之裁判,牵涉该判决者,并受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但依本法不得声明不服或得以抗告声明不服者,不在 此限。

第二百四十条 (舍弃上诉权)

当事人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宣示、公告或送达后,得舍弃上诉权。

当事人于宣示判决时,以言词舍弃上诉权者,应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如他造不在场,应将笔录送达。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上诉期间)

提起上诉,应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宣示或公告后送达前之上诉,亦有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上诉之理由)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之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二百四十三条 (判决违背法令之情形)

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

三、行政法院于权限之有无辨别不当或违背专属管辖之规定者。

四、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五、违背言词辩论公开之规定者。

六、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诉之程序)

提起上诉,应以上诉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提出于原高等行政法院为之:

一、当事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及对于该判决上诉之陈述。

三、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不服之程度,及应如何废弃或变更之声明。

四、上诉理由。

前项上诉状内并应添具关于上诉理由之必要证据。 对简易诉讼事件之判决提起上诉,应于上诉理由中具体表明该诉讼事件所涉及之原则性法律见解。

第二百四十五条 (补齐上诉理由书之期间)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上诉人应于提起上诉后二十日内提出理由书于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补

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驳回之。

判决宣示或公告后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前项期间应自判决送达后起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原审对不合法上诉之处置)

上诉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补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上诉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应定期间命其补正;如不于期间内补正,原高等行政法院应以裁定 驳回之。

对简易诉讼事件之判决提起上诉,未于上诉理由中具体表明该诉讼事件所涉及之原则性法律见解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上诉状之送达及答辩状之提出)

上诉未经依前条规定驳回者,高等行政法院应速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得于上诉状或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理由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于原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诉讼卷宗于最高行政法院,应于收到答辩状或前项期间已满,及各当事人之上诉期间已满后为之。

前项应送交之卷宗,如为高等行政法院所需者,应自备缮本、影本或节本。

第二百四十八条 (补提书状于最高法院)

被上诉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未判决前得提出答辩状及其追加书状于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人亦得提出上诉理由追加书状。

最高行政法院以认为有必要时为限,得将前项书状送达于他造。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不合法上诉之处置)

上诉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上诉不合法之情形,已经原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补正而未补正者,得不行前项但书之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上诉声明之限制)

上诉之声明不得变更或扩张之。

第二百五十一条 (调查之范围)

最高行政法院应于上诉声明之范围内调查之。

最高行政法院调查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有无违背法令,不受上诉理由之拘束。

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对所适用之法律,确信有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之原则)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行言词辩论:

一、法律关系复杂或法律见解纷歧,有以言词辩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专门知识或特殊经验法则,有以言词说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重大,有行言词辩论之必要者。

言词辩论应于上诉声明之范围内为之。

第二百五十四条 (判决基础)

除别有规定外,最高行政法院应以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

以违背诉讼程序之规定为上诉理由时,所举违背之事实,及以违背法令确定事实或遗漏事实为上诉理由时,所举之该

事实,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依前条第一项但书行言词辩论所得阐明或补充诉讼关系之资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二百五十五条 (无理由上诉之判决) 最高行政法院认上诉为无理由者,应为驳回之判决。

原判决依其理由虽属不当,而依其它理由认为正当者,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上诉有理由之判决)

最高行政法院认上诉为有理由者,就该部分应废弃原判决。

因违背诉讼程序之规定废弃原判决者,其违背之诉讼程序部分,视为亦经废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将事件移送管辖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无管辖权而废弃原判决。但违背专属管辖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因高等行政法院无管辖权而废弃原判决者,应以判决将该事件移送于管辖行政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条 (原判决虽违背法令仍不得废弃之例外规定)

除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违背法令而不影响裁判之结果者,不得废弃原 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 (自为判决之情形)

经废弃原判决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应就该事件自为判决:

一、因其于确定之事实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实,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废弃原判决,而事件已可依该事实为裁判者。

二、因事件不属行政法院之权限,而废弃原判决者。

三、依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行言词辩论者。

第二百六十条 (发回或发交判决)

除别有规定外,经废弃原判决者,最高行政法院应将该事件发回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发交其它高等行政法院。

前项发回或发交判决,就高等行政法院应调查之事项,应详予指示。

受发回或发交之高等行政法院,应以最高行政法院所为废弃理由之法律上判断为其判决基础。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发回或发交所应为之处置)

为发回或发交之判决者,最高行政法院应速将判决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发回或发交之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百六十二条 (撤回上诉)

上诉人于终局判决宣示或公告前得将上诉撤回。

撤回上诉者,丧失其上诉权。

上诉之撤回,应以书状为之。但在言词辩论时,得以言词为之。

于言词辩论时所为上诉之撤回,应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如他造不在场,应将笔录送达。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上诉审程序准用之规定)

除本编别有规定外,前编第一章之规定,于上诉审程序准用之。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得控告之裁定)

对于裁定得为抗告。但别有不许抗告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六十五条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之原则)

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为之裁定,除别有规定外,不得抗告。

第二百六十六条 (准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系受诉行政法院所为而依法得为抗告者,得向受诉行政法院提出 异议。

前项异议,准用对于行政法院同种裁定抗告之规定。

受诉行政法院就异议所为之裁定,得依本编之规定抗告。

系属于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所为之裁定,得向受诉行政法院提出异议。其不得上诉最高行政法

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所为之裁定,亦同。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抗告法院)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抗告期间)

提起抗告,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送达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二百六十九条 (提起抗告之程序)

提起抗告,应向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审判长所属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状为之。

高等行政法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事件或关于诉讼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证人、鉴定人或执有证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

,得以言词为之。

第二百七十条 (抗告舍弃及撤回准用之规定)

关于舍弃上诉权及撤回上诉之规定,于抗告准用之。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拟制抗告或异议)

依本编规定,应为抗告而误为异议者,视为已提起抗告;应提出异议而误为抗告者,视为已提出异议。

第二百七十二条 (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九条至第四百九十二条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于本编准用之。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再审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

主张者,不在此限:

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

二、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

三、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

五、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六、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但他造已承认其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当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它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 于判决者。

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十、证人、鉴定人或通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通译为虚伪陈述者。

一、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它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

二、当事人发见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解者。

三、当事人发见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

十四、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者。

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经司法院大法官依当事人之声请解释为抵触宪法者,其声请人亦得提起再审之诉 。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决已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提起 再审之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为判决基础之裁判有再审原因)

为判决基础之裁判,如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者,得据以对于该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再审之专属管辖法院)

再审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行政法院管辖。

对于审级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为之判决提起再审之诉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并管辖之。

对于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本于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声明不服者,虽有前二项之情形,仍专

属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提起再审之期间) 再审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前项期间自判决确定时起算。但再审之理由知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

依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提起再审之诉者,第一项期间自解释公布当日起算。

再审之诉自判决确定时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为

再审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七条 (提起再审之程序)

再审之诉,应以诉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并添具确定终局判决缮本,提出于管辖行政法院为之:

一、当事人。

二、声明不服之判决及提起再审之诉之陈述。

三、应于如何程度废弃原判决及就本案如何判决之声明。

四、再审理由及关于再审理由并遵守不变期间之证据。

再审诉状内,宜记载准备本案言词辩论之事项。

第二百七十八条 (驳回再审之诉)

再审之诉不合法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再审之诉显无再审理由者,得不经言词辩论,以判决驳回之。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案审理范围)

本案之辩论及裁判,以声明不服之部分为限。

第二百八十条 (虽有再审理由仍应以判决驳回)

再审之诉虽有再审理由,行政法院如认原判决为正当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审程序之准用)

除本编别有规定外,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再审判决之效力)

再审之诉之判决,对第三人因信赖确定终局判决以善意取得之权利无影响。但显于公益有重大妨害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三条 (准再审)

裁定已经确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条之情形者,得准用本编之规定,声请再审。

第六编 重新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重新审理之声请)

因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之判决,而权利受损害之第三人,如非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

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请重新审理。

前项声请,应于知悉确定判决之日起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声请。

第二百八十五条 (重新审理之管辖法院)

重新审理之声请准用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管辖之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声请重新审理之程序)

声请重新审理,应以声请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提出于管辖行政法院为之:

一、声请人及原诉讼之两造当事人。

二、声请重新审理之事件,及声请重新审理之陈述。

三、就本案应为如何判决之声明。

四、声请理由及关于声请理由并遵守不变期间之证据。

声请状内,宜记载准备本案言词辩论之事项。

第二百八十七条 (声请不合法之驳回)

声请重新审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第二百八十八条 (声请合法之处置)

行政法院认为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之声请有理由者,应以裁定命为重新审理;认为无理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第二百八十九条 (撤回声请)

声请人于前二条裁定确定前得撤回其声请。

撤回声请者,丧失其声请权。

声请之撤回,得以书状或言词为之。

第二百九十条 (回复原诉讼程序)

开始重新审理之裁定确定后,应即回复原诉讼程序,依其审级更为审判。

声请人于回复原诉讼程序后,当然参加诉讼。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停止执行之原则)

声请重新审理无停止原确定判决执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认有必要时,得命停止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重新审理准用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于重新审理准用之。

第七编 保全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假扣押之要件)

为保全公法上金钱给付之强制执行,得声请假扣押。

前项声请,就未到履行期之给付,亦得为之。

第二百九十四条 (假扣押之管辖法院)

假扣押之声请,由管辖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辖。

管辖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为诉讼已系属或应系属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扣押之标的如系债权,以债务人住所或担保之标的所在地,为假扣押标的所在地。

第二百九十五条 (本诉之提起)

假扣押裁定后,尚未提起给付之诉者,应于裁定送达十日内提起;逾期未起诉者,行政法院应依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

第二百九十六条 (假扣押裁定撤销之效力)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当而撤销,或因前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而撤销者,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

假扣押或供担保所受之损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请求已起诉者,前项赔偿,行政法院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应依债务人之声明,于本案判决内命债

权人为赔偿;债务人未声明者,应告以得为声明。

第二百九十七条 (假扣押程序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条之规定,于本编假扣押程序准用之。

第二百九十八条 (假处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权利因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行,得声请假处分。

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前项处分,得命先为一定之给付。

行政法院为假处分裁定前,得讯问当事人、关系人或为其它必要之调查。

第二百九十九条 (假处分之限制)

关于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不得为前条之假处分。

第三百条 (假处分之管辖法院)

假处分之声请,由管辖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但有急迫情形时,得由请求标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一条 (假处分原因之释明) 关于假处分之请求及原因,非有特别情事,不得命供担保以代释明。

第三百零二条 (假处分准用假扣押之规定)

除别有规定外,关于假扣押之规定,于假处分准用之。

第三百零三条 (假处分程序准用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于本编假处分程序准用之。

第八编 强制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撤销判决之执行)

撤销判决确定者,关系机关应即为实现判决内容之必要处置。

第三百零五条 (给付裁判之执行)

行政诉讼之裁判命债务人为一定之给付,经裁判确定后,债务人不为给付者,债权人得以之为执行名义,声请高等行

政法院强制执行。

高等行政法院应先定相当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强制执行。

债务人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它公法人者,并应通知其上级机关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它依本法所为之裁定得为强制执行者,或科处罚锾之裁定,均得为执行名义。

第三百零六条 (执行机关与执行程序)

高等行政法院为办理强制执行事务,得设执行处,或嘱托普通法院民事执行处或行政机关代为执行。

执行程序,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视执行机关为法院或行政机关而分别准用强制执行法或行政执行法之规定。

债务人对第一项嘱托代为执行之执行名义有异议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执行之诉讼之受理法院)

债务人异议之诉,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余有关强制执行之诉讼,由普通法院受理。

第九编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19篇:行政诉讼法作业

四川登协是否有处罚权

2009357770078 胡菲

一. 案例引出

被网友称为“2009年户外第一悬案”的四川驴友出行失踪报警后自己安全回归事件被吵得沸沸扬扬。网友赐名此事件为“穿越门”,两驴友被指户外“周老虎”。

2009年1月3日驴友刘亚超的女友在网上发帖求助,称前往四姑娘山进行“长坪沟—毕棚沟”穿越的成都驴友刘亚超(23岁),王兴波(26岁)失踪。2月1日到4日,阿坝州多县多部门联合参与搜救,省登山协会人士从成都前往参与营救。2月8日,两名驴友“荣归成都”,对媒体讲述11天地经过。随后引来众多网友质疑驴友失踪是否炒作。营救机构四川省登山协会也质疑并口头警告两驴友,并欲对其实施罚款处罚。

二. 讨论主题

我们且不管两位驴友是炒作还是怎么样,我们重点要关注的是四川登山协会是否有权其 二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 驴友之错

2月17日四川省登协秘书长对二人实施了口头警告,明确二人违反了《国内登山管理条例法》和《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让二人现场学习相关文件。并且两驴友的这种高风险的户外运动并未申请行政许可就私自行动。网友认为二人为一己之快,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违反了无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漠视并戏弄了社会的关爱,并为此类事件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头,他们必须接受惩罚!

四. 最后分析及结论

首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人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虽然两位驴友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但四川省登山协会只是一个民间协会,并不是一个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必须满足A.在形式上是一定组织B.具有行政职权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独立的承担法律后果。,它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四川省登山协会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职权,所以也就无处罚权,除非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两驴友如果一定要受到处罚也应该是受到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处罚。

第20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个体户朱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发现后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下列关于该事件的表述不正确的()

A.工商局应及时告知朱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工商局与朱某合理分担正确

C.李某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3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正确

D.工商局应依照听证笔录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正确

(2)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店内搅拌机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搅拌机领回,但该机器在扣押期间被借用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正确

B.某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正确

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机器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机器维修费、机器被扣期间停产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许可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

A.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正确

B.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正确

C.某机关作出了准予某公司成立的行政许可,在决定作出后8天才将行政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颁发

D.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两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正确

(4)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公安局处长张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正确

B.某市工商局干部王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知识产权局与技术员王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正确

D.某县商务局办事员李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正确

(5)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拘束力的表述正确的()

A.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C.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D.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正确

(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正确

B.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正确

C.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

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有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事项正确

(7)金某写检举信而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九天考资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正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确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确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正确

(8)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正确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正确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正确

(9)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正确

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

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正确

(1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作为例外处理: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正确

B.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正确

C.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正确

(11)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正确

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

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正确

D.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正确

(12)对于下列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

A.某县民政局在春节来临之际,根据生活困难程度不同,按每人100——200元的标准向低保户发放过节补助。李某一家五口获得每人100元的补助,但李某认为县民政局的行政不合理,其应当获得每人200元的补助,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因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五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张某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正确

C.某县人民政府向全县经销商发布一公告,规定凡经销该县甲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可获得低息短期贷款的优惠政策。该县甲企业的唯一竞争对手乙企业以该规定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正确

D.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予以受理。正确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原告未提供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正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正确

D.原告或第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14)某县人民政府为严格管理本地人力三轮车运输市场,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办公室”,并发布108号政府文件,规定本县所有人力三轮车的持有者必须到该办公室办理审批申请“三轮车运输证”方能从事三轮车运输载客业务。个体户李某未申请,办公室以县政府的名义根据上述文件对其作出责令停业、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

A.该县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违法,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正确

C.有关机关可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正确

D.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该文件的审查申请正确

(15)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正确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能行使处罚权正确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正确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正确

(16)刘某因使用报废车辆运输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论正确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正确

(17)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

A.因有关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海关产生的争议

B.公安局对中国公民出境的申请不予批准正确

C.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正确

D.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正确

(18)甲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甲限期缴纳税款2000元并决定罚款1500元。后因甲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甲的汽车扣押,甲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甲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申请正确

C.对扣押行为不服,甲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

D.该国税局扣押甲汽车的措施,可以交由县交通局采取

(19)上河村、下河村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上河村所有,下河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A.上河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确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上河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上河村可以对下河村村提起民事诉讼正确

(2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正确

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C.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按规定予以处理

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正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诉讼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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