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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3 18:09:3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招商引资合同

招商引资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 招商引资建设

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1.政府为 2.区位 ,面积

3.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约

万元,年纳税

万元。

4.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

地点:

,具体位臵详见规划图,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3)、项目投资概算:

万元人民币。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约

万元,年纳税

万元。

5、

期限:

年。

1 第二条 双方合作协议 1.甲方负责 2.

第三条 征地

1、补偿

2、指标,

3、入园条件

4、进度,征地供地的进度要求

5、

第四条 项目主体

1、管委会

2、对接主体

第五条 市政配套

1、投资

2、进度

3、九通一平

第六条 园区规划

1、园区规划;

2、乙方

3、调整

2

第七条 项目手续 1.2.

第八条 招商运营 1.2.招商标准:签订入园协议,三方协议

第九条 优惠政策

1、地价

2、税收

3、行政事业性收费

4、配套费 第十条 利益回报

1、基本收益

2、溢价收益,可以扣除

第十一条 单独匹配商业住宅地块,价格,面积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及管理

1、用地面积为

亩(具体详见规划位臵图,确切位臵坐标和土地面积以实际供地时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2、用地性质及年限:项目用地性质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3 为 年;未经 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土地出让方式及价格:项目用地由 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挂牌出让或者协议出让;为体现对项目的支持,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项目使用土地价格为 万元/亩。

4、项目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日前向甲方支付项目保证金

万元到甲方指定帐户(开户行: 支行,帐号: ,户名: ),正式供地或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将此款三日内退还给乙方。(该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乙方必须在保证在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

个月内动工建设,逾期甲方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

(2)乙方项目建设期限(指项目从动工建设开始至项目竣工所有的时间)为

个月,超过建设期限

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甲方保留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园区项目所在土地上拆迁、补偿问题,负责支付拆迁和补偿费用等一切费用。

(2)、甲方协助乙方所招企业在国土部门完成乙方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程序并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招企业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为乙方所招企业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保证“九通一平”(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土地自然地貌

4平整),所涉费用由甲方解决。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所招企业申请、办理本园区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引进企业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所招企业承担。

(5)、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本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乙方所招进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

(6)、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所招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7)、甲方在乙方所招企业交完购地款后,两个月内负责协助乙方所招企业办好土地使用证,逾期项目建设时间则作相应顺延。 (8)、对掌握、了解的对方情况、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对方声誉、信誉、形象的资料,双方应相互为对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为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并负责产业园区项目的运营管理。

(2)、乙方享受国家、省、市和 县(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详见 县的优惠政策文件( )。

(3)、乙方保证所招企业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乙方负责所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

(5)、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园区及厂区厂房规划方案(或 5 者由乙方提出规划方案后甲方审核认可),按时开、竣工和投产(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6)、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排污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7)、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生活区的社区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应服从于 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影响产业园区的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并顺延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的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如甲方未能提供相应服务,应对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3、如乙方及乙方所招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第十三条第5款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本合同。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6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人(签字):

二0一二年

0

法定代二

推荐第2篇:招商引资合同

招商引资合同

甲方: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黔江区新城投资建设住宅项目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黔江.新城恒大地产开发综合体。

1.2项目地址:项目开发用地位于黔江新城正阳组团(详见用地红线示意图)。

1.3项目用地面积及土地用途:开发用地面积约690亩 (具体位置、四至界线以乙方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登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为准),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1.4项目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9的综合容积率计算(建设规划方案和容积率按区政府审定方案为准)。

1.5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45亿元。

1.6项目建设期限:乙方在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后60日内开工,建设总工期6年。一期在2018年12月底前开盘。

第二条项目用地情况

2.1本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乙方(或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2供地标准:现状交地。由甲方负责将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通信设施、地下管网、电线杆路等拆迁安置补偿完毕,终止项目地块范围内的所有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及其它土地使用关系,并完成项目地块范围内的一切补偿,将项目地块交乙方开发建设而无第三方阻止。乙方不需要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无第三方因交地前的事由向乙方主张权益或影响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

2.3 土地共分三期招拍挂,一期土地招拍挂面积约280亩(2018年春节前挂牌),后两期土地招拍挂相应启动相关工作,力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招拍挂。

2.4乙方获得该宗土地只能用于本合同(经甲方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除外)约定项目的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和项目内容,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优惠政策

3.1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内,甲方按照乙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60%的标准,安排其他资金给乙方用于投入公益(即本合同约定的学校、公园)设施建设。其中,一期地块的优惠政策在乙方缴纳上述税费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

二、三期地块的优惠政策待公园竣工验收后再安排。3.2为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内,甲方按照乙方企业高管(30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标准,安排其他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4.1.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 供本项目用地的规划红线示意图。

4.1.3项目建设所需给(排)水、供电、通信由甲方负责接至项目土地红线边缘,需要专变、专电等特殊要求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所需入户费用由乙方自行交纳。至接口以后的管线由乙方自行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要求架设。

4.1.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及时提前告知办理各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乙方及时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各类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1.5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项目发展。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作为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负责承接本合同乙方的权利义务,全资子公司须向黔江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乙方在全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交全资子公司出具的追认本合同的承诺书。乙方对全资子公司履约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2.2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并报经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许可。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环保 “三同时”。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和安全文明生等相关规定。

4.2.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及时开工,加快项 目建设进度,确保在建设期限内建成〈2018年必须建设开盘 20万平方米以上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并保证其真实性。

4.2.4按照新城城市控规,在新城新修建中小学校各一所和一个公园,由乙方在约定时限内建设完工并无偿移交给甲方,其建设内容、规模等在补充合同中具体进行明确。开发小区内幼儿园按规定配建,与所属开发地块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2.5若甲方为公共事业的水、电、气、路、通讯管网等按规划设计布局需安装、通过或穿越该宗土地时,乙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无偿配合,对乙方的建构筑物造成损失时,甲方应恢复原状。

4.2.6乙方在本合同谈判、签署、履行过程中,获得有关甲方及黔江区规划、土地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提出申请后, 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全面兑现本合同约定优惠政策,属甲方违约。甲方按应兑现优惠政策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还应全面兑现优惠政策。

5.2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供地且延期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以发出《解除合同函》为 准)本合同。 5.3从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之日起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乙方超过2个月(因甲方造成的延期除外)仍未进场施工,或超过建设工期6个月仍未建成投用,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已供土地。甲方对乙方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在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计提基金和相关优惠政策兑现金额后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对乙方已投入的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等,乙方同意由甲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确定的总金额的30%计算,并扣除乙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支付给乙方。该违约责任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等行为。

5.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2.1条的约定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未达到约定金额,或抽逃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属乙方违约。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金额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进行明 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有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6.3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为项目投资而达成的旨在促成双方实现投资项目的合同,不作为乙方对外进行相关经济运作的文本依据。

6.4乙方未竞得本项目土地,本合同终止。

6.5双方确认送达地址为双方的注册登记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同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合同履约、仲裁、诉讼相关文书,相关文书到达其所提供的地址即为已送达。

6.6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院)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由违约方承担仲裁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用。

6.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或授权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乙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推荐第3篇:招商引资合同样本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合 同 书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通过

充分协商,就加强合作,促进发展,实现双赢,达成共识。为明确合作各方的义务与权利,使合作项目顺利付诸实施,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二、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注册资本:万元

邮编:手机:

电话:住址:

三、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

1、甲方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与选址要求,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负责落实***、***及甲方所在地**赋予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为项目的落户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地域环境。

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与落实,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

2、乙方拟在****注册企业名称;

3、项目名称:项目。

4、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

一期投资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万元,基础设施建设万元。

二期投资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万元,基础设施建设万元。

5、一期生产经营规模 (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6、项目建设期限:该项目自年月日至年月前建设竣工并投入生产。逾期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企业实行以产定销,主要生产项目。年工业

生产总值万元。

四、出让土地面积、金额、使用年限、交付使用与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出让地幅位于***********,面积亩,

(以**国土资源局测定的面积为准),土地出让金:(以土地招拍挂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年(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时间为准)。****项目建设用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完成投产建设,土地闲置年未开发利用的,将收取倍的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

五、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A、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协助乙方解决办理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及项目建设的各类必备手续;

2、对项目建设方案(含设计图纸)享有指导、审查、监督权,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3、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及生产经营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解决乙方生产用工问题。

4、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法制环境,为乙方自主经营,加快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5、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及自主经营。

6、乙方生产的产品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情况下,甲方优

先选用乙方产品,同时协助乙方开拓****和周边市场。

B、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投资万元(分**期)建设项目 。一期年工业生产总值15000万元。

2、乙方应依法使用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所在地法定土地管理机构书面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承担合作项目建设各项费用的支付;

4、乙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所在地法定土地管理机构书面核准,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向第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得利用甲方给予的优惠土地谋取不当利益;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支持当地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7、乙方应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后,自年月日

之日起**个月内设备到达,并在**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于年**月**日投产运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履行合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的 5%,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八、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 于:*****

二〇年月日

推荐第4篇:招商引资协议书、合同样本

XX县人民政府与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项目的合作协议书

甲方:XX县人民政府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甲方引进乙方在XX县投资建设XXXXX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对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简介

该项目选址在XX县XX镇XX村XX社,总投资XXXX万元,建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 建设用地

项目所需用土地,由甲方根据政策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挂牌方式出让,具体位置以用地红线为准。

(二) 基础设施建设

地块用地红线内的基础设施、室外环境打造由业主自行完成。水、电的搭接由甲方负责协助业主完成。

(三) 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协调周边关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 督促乙方按照XXXX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及环境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并审查批准其规划方案。督促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五) 甲方积极支持配合乙方争取上级相关优惠政策。

(六)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书规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不能如期达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不在XX县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就地缴纳有关税收,甲方对乙方不予支持,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 享有甲方提供的用地建设及相关优惠政策。

(二)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筹集资金,加快项目推进,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 服从甲方的规划管理,按照甲方对项目地块的经济技术指标、环境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四) 按照甲方规划要求对室外环境、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并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五) 乙方在取得土地后,若要对其土地及地面资产进行转让,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方同意,并按现行土地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转让。

(六)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在XX县注册独立法人企

业,就地纳税。

(七) 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投产后,乙方所需员工除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以解决县内劳动力为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附件,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5篇:招商引资合同格式文本

招 商 引 资 合 同 书

甲方(涟水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购买××公司新上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投资项目

甲方区域内××公司现处于停建状态,占地40亩,其中30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有办公楼、厂房基础。乙方购买××资产新上环保饲料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

2.项目总投资 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美元,注册资本 万美元,经营期限不少于50年,年产量 。

3.项目地址位于 ,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1-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回购××公司资产,并以评估价将××公司资产转让给乙方,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缴纳。

2.协助乙方办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手续,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负责项目规划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给、排水)、供热管道铺设及场地平整(原则上按涟水县规划局规定的标高),协助乙方办理水、电、气等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宣传、落实涉企的各项优惠政策。6.负责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项目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汇入甲方指定帐户(项目保证金待××公司资产回购成功后,转为乙方资产购买款)。甲方在收到此款后开展××公司资产回购工作。

2.甲方将××公司资产成功回购后,乙方须在10日内将资产购买余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资产买卖价格按评估价计算)。

3.甲方将××公司资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须在转让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4.乙方在 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分两次到账,须于 年

-2-

月底之前到账 万美元, 年 月底之前再到账 万美元。

4.乙方应在甲方出具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并符合甲方规划部门要求,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 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文本审批工作,在出规划设计文本后 个月内完成图纸审查工作。

5.乙方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完成图纸审查后 周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 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产达效。

6.乙方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亩;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内须成功申报为规模企业;项目竣工投产 年后,实现开票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年•亩,入库税收 万元人民币/年•亩。

7.乙方须按审批要求办理好能评、环评、安评、消防等相关手续,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缴纳社保等企业主体责任。

8.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或出租;确因特殊原因要转让或出租的,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厂房不得转让或出租用于仓储、物流、汽修等非生产性工业企业,同时乙方不享受涉企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需退还甲方。

-3- 9.乙方在 投资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本协议涉及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成立的公司承担,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将××公司资产回购成功后,若乙方未按协议购买××公司资产的,全额扣除项目保证金。

2.因乙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或已开工建设但建设总量未达到三分之一的,或中止建设满三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全额扣除项目保证金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

3.因乙方责任在约定期限内达不到上述产出水平,乙方不享受各项涉企优惠政策,且须支付项目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4.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负义务,经甲方书面提醒仍未履行,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公司资产回购不成功,甲方全额退还项目保证金,保证金不予以计算利息。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其他事项

-4-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5-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招商引资合同参考格式文本

招商引资合同参考格式文本

(市政府法制办提供,供我市相关部门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借鉴)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密山的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密山市投资项目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协议。

(注:市政府可以授权招商局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资框架协议书)

一、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1、企业名称与建设地点:乙方拟建项目的企业名称暂定为:根据密山市城市规划,双方原则上拟定项目公司的建设地点。

2、建设规模与内容:

3、投资额度:

4、建设期限:

5、用地性质与规模:

(注:以上尽量具体详细,便于明确违约责任)

二、土地供应

1、甲方将项目用地按照净地方式出让,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乙方拟建项目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具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2、乙方先期支付征地补偿款,如乙方未能如期获得约定地块土地使用权,甲方负责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十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投资,并将招拍挂土地出让金溢价中,甲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作为乙方投资回报,支付给乙方。

(注:第一,土地出让及价格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政府不是土地出让的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无权约定土地出让及价格的具体事宜;另一方面,从2007年9月21日起,国家明确规定,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且必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一宗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价格怎么会确定?因此合同中只能约定土地的面积和方位,具体出让程序及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项目用地,四至及价格由乙方与甲方土地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第二,土地利用的相关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面《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与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等;另一方面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再者《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必须执行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也要求,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要约定最低限指标,且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因此,建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此外还应当明确约定总投资额和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利于在投资方投资不到位时甲方可以根据《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对此作更为详细的约定,且要与本招商引资合同做好有效衔接。因为投资方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衔接不好,将不利于政府在投资方违约时对土地的控制。)

三、优惠政策

1、项目享受密山市现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该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3、甲方承诺对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所定事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签订补偿协议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项目可以特事特办。

(注:

1、招商引资合同往往是政府的权利约定的少,义务约定的多;而投资方却相反。过分强调了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忽略了投资方的义务。有些合同政府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担保贷款、资源配臵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义务约定上给予了对方‚超国民待遇‛,甚至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尤其表现在补充合同中,政府把在主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如收取土地出让金)又大比例给予返还。建议在合同中要区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出口创汇及吸纳就业等,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分期投资的还应当分期约定,防止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后投资不到位。这一方面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另一方面也防止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确实需要支持项目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表述为‚甲方为支持乙方建设公益事业(公园等),定期为乙方提供发展基金。数额不低于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和3年内乙方交纳的相关税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招商引资合同中常出现‚乙方建设工程可以边开工建设边办理有关手续‛,从法律上讲,乙方在地上承建项目不办理手续将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该建设工程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者怎么敢建?所以应当加上‚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二)乙方

(注: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招商引资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非常笼统和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约定,甚至于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没有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建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条设定,详细规定。政府的义务主要应体现在企业发展环

境的营造和维护上;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应当是从开工到投产的进度、额度及利税都要明确具体约定。在合同的履约主体上,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的工作,一般涉及到土地、住建、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等多个行政主体,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建议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在主合同中不能详细约定,也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完成时限及工作标准等。)

五、违约责任

1、因项目公司自身的责任未按期开工建设,可视情节每日按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出让金的0.5‰的标准收取乙方违约金;土地闲臵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工三年内未完工视为项目搁浅,乙方以放弃项目土地和未完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益作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补偿,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公司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臵或对外招商。

2、如因甲方责任致使其未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时间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土地,影响了乙方的投资和建设的,视情节每日按不超过该项目用地出让金的0.5‰收取甲方违约金。甲方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履行承诺。

(注:以往许多招商引资合同几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条款下仅一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其实,违反合同的责任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即法定违约责任外,还可以约定。合同的种类、内容和目的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就每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事实上,法定的违约责任不说也跑不了,关键是要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建议:第一,在政府方,为了体现招商诚意,合同应当明确不能按约供地、不能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不能保障企业发展环境等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具体的责任形式;第二,在投资方,为了体现投资

诚意,合同应当明确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不能按期投产生产,不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以及不能达到预期利税等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形式。尤其是要约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违约责任方式,防止‚半拉子工程‛。政府可能担心谈及违约问题会吓跑投资方,因此不谈违约责任,甚至为了早日签订正式合同而放弃投资方的违约责任。其实,如果双方本着诚信共赢的态度,就不怕违约责任。政府如果确实对某个项目非常看好,可以在优惠政策上作出让步甚至可以牺牲局部利益,但是在违约责任上政府必须有强有力的控制手段,牢固掌握在不能实现招商引资合同目的时处理有关问题的主动权。)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鸡西仲裁委员会裁决。

(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还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仲裁一裁终局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建议协商不成由鸡西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其他事项:

1、乙方具体履行本协议向下的权利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年月日 签字(代表):

推荐第7篇: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清查工作汇报

庐山区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市“三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2012年6月18日庐山区启动“五项清查”以来,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动员部署“三到位”

1、领导力量到位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庐山区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等五项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周小琳任组长。

2、宣传发动到位

2012年6月18日庐山区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等五项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动员大会。考虑到本次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设计面广等特点及要求,工作组于6月21日将庐山区各乡镇、街道、基地相关负责人召集起来,并深入沟通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开展的难点及要点,根据工作难点及要点提出解决方案:多途径搜集材料(各乡镇街道、各基地上报材料与商务局、国土局上报材料进行比对,防止漏报、错报)为打开工作局面奠定了基础。 3.抽调人员到位

6月19日区纪委执法室主任杨述平、区工信委干部曹花荣在商务局余秀珍副局长组织下开了抽调人员碰头会,工作组随即正式开展工作。

二、调查摸底“三注重”

1.注重调查那些“影响大、规模大、投资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为重点。抓准“影响大、规模大、投资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就找到本次清理工作的关键点,只要找到关键点就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带动一批项目自纠自查,为更快打开工作局面奠定基础。 2.注重调查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为线。 招商引资项目比较多、较杂,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就找到整个清理工作的脉络,有了脉络就可以更清晰快速的掌握整体清理工作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3.注重调查全区2003年以来所有招商引资项目为面。不能因为抓重点、理脉络而忽略其他招商引资项目。不漏掉任何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全面掌握我区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三、检查处理“三着力”

1、着力调查核实。针对通过个别谈话、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收集到的反映的一些招商引资项目问题,工作组坚持每天汇总报表记录、每周梳理问题线索、及时受理群众信访,逐步明晰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组内明确分工,分头核查,着力发现并找准重点问题。一是深入访谈。约请问题反映人、当事人等相关知情者,通过“一对一”谈话、反复谈话等方式进行专题了解。如针对反映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问题,请区国土局、规划局等方面知情人深入谈话,了解实情。二是函询调查。针对反映的一些违规问题,通过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发函,要求说明情况,讲清问题。三是商请协助。对反映土地招拍挂、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规划等专业性强的问题,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四是明察暗访。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深入实际,现场察看,暗访了解。如针对反映某招商引资项目闲臵土地、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工作组实地走访,掌握第一手情况。

2、着力分析原因。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清理工作不是简单的找问题,而应该找到产生这些问题深层次的原因,下一步该如何预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方法。从工作组了解到情况来看,招商引资项目部分履约、未履约有几大特点:一是企业自身原因,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较突出的就是投资强度、土地闲臵如L-乳酸循环经济项目闲臵土地达749亩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市场原因,市场与企业预期有差距以至企业后续资金跟不上影响整个项目建设进度导致土地闲臵,贝特尔机电因市场与预期有差距投资不到为影响建设周期按照国家规定认定为土地闲臵;三是其他不可控原因,康扬化工未能建设专用码头导致项目无法履约。

3、着力协调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原因分别处理招商引资未履约项目。多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上面出现问题的招商引资项目具体处理情况如下:我区成立专门小组与康扬化工领导层协调签定协议,分步骤收回408亩闲臵土地,对贝特尔机电采取停止供地,清产核资回购收回171.8亩闲臵土地,对L-乳酸循环经济项目收回闲臵用地749亩。

四、总结提高“三完善”

1、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此次清理工作中,可以看出有部分企业不适合成为我区招商印资项目,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自身实力不足不能够完成投资额;二是企业诚意不够,不是以投资发展为目的而是以“圈地”为目的。为此我们应该建立准入机制,首先多方面多层次确认企业实力,其次要了解企业诚意,是否真的想把项目做好。与准入机制相对应的就应有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做好项目的应该同时启动退出机制,把资源留给更好的企业和项目。

2、完善服务机制。招商引资工作在当前我区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也非常困难,为了扩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影响力、持久力,必须完善我们的服务机制,把项目招进庐山区起只是我们服务的开始,企业在落户项目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时刻与之保持联系、保持沟通交流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这样才能得到他们认可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有更多的项目落户庐山区为我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3、完善监管机制。从清理工作中我们也感到监管机制比较薄弱,我们需要在企业落户项目到项目投产过程中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时时了解企业情况,一旦企业出现未履约等情况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这样我们就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服务我区经济发展大局。

推荐第8篇: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

问题的提出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09年5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60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60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60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

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1.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

2.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

3.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也是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从内容看,此类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仍是以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的等价有偿法律关系。在订立合同时,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也并非行使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招商引资合同主要是用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从目的看,政府招商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价值,与行政管理职能并无必然联系,不宜将其认定为行政合同。 3.从救济途径看,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合同一般都会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自治、意思自由的体现,也表明此类合同为民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对于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或投资协议应如何定性,我们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对于此类合同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1.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裁判意见

(1)在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7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安区政府与大象公司签订的《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大安区政府为引进大象公司相关项目发展当地经济而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约定如大象公司达不到招商引资条件,则通过违约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应的优惠条件。双方当事人对于具体的优惠和违约条款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诚实履行。

(2)在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开发区管委会与国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开发区管委会与中恒公司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书》,约定了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区引进中恒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项目”的相关事宜,其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2.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裁判意见

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案【(2012)民二终字第126号】和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日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45号】

(1)在中,最高法院认为,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看,有关政策优惠以及为项目制定各项特事特办的行政措施等内容,均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范畴,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文化旅游生态新区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更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签订人身份、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定义明显不符。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公司诉争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2)在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二审案【(2006)民一终字第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首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振富公司介入的形式以及讼争工程结算款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都是市政府单方决定的。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本案讼争建设项目上不存在领导关系、隶属关系,但上述案件事实表明,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优惠政策方面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第二,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振富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振富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振富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判断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综合书面文件的性质、合同订立意图、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磋商过程和参与程度,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基于引入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针对商业性投资项目订立的招商引资合同,应当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并按照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首先,法律并未对行政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予以绝对排斥,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由政府签订的民事合同。如单纯以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简单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全部为行政合同,显然过于武断。

其次,政府对外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给予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政府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而在合同中承诺支付的对价。政府就商业性投资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很难称其目的必然具有公共管理性质。

最后,虽在然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依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审批方能最终落实,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是以处分民事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通常,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应当区分两层法律关系看,即政府和投资人基于合同产生民事上的法律关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基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被管理人(即投资人)之间产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由此,在作为合同主体的政府部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向法院起诉应适用民事程序。如相关职能部门系依法未予批准、兑现优惠政策,投资人虽不得依据招商引资合同要求政府继续履行,但仍可向政府主张因无法履行优惠承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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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书

甲方:亳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法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选址

第一条 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亩。为建设管理运营本项目,乙方独资(与注册成立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条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预计项目建成达产后年销售收入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甲方依据亳州市总体规划,结合乙方的企业类型、投资规模和经营性质,本着集约用地原则,合理为乙方项目选址,并依法有偿提供项目用地。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共同到现场选址,测量土地面积,划界定桩。企业具体位置在,四至范围为:东

至:;南至:;西至:;北至:。东侧南北长米,西侧南北长米,北侧东西长米,南侧东西长米(四至和面积以国土部门宗地平面图为准)。

第二章 项目用地出让及权证办理

第五条 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亩(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面积为准)。其中净用地面积亩。

第六条 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有偿公开出让,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在竞得土地后,乙方与相关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签定该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甲方可代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及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予以配合。

第三章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负责安排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项目用地上市交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招拍挂程序。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附属物清理工作,并协助乙方完成临路、临水、临电等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甲方负责将供水、供电、供汽、通讯、雨排、污排、道路等设施管道、线路铺设至乙方规划红线处,红线内所有管线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为本项目帮办单位,由为本项目帮办人,具体帮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建设等有关证照手续,帮助乙方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确保该项目于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日内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为个月。其中,附属工程自年月日以前开工建设,主体工程自年月日以前开工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年月日以前竣工投产。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并进行项目审批、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建设,不得超越用地界线占用土地,如有超越,一经核实,要立即退出超占土地,并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自主选择具有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厂区规划和建筑工程的设计。建筑密度要达到%以上,绿地率达%以上。开工前,乙方须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放线后方可施工。乙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并自觉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项目设计、施工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价;项目投产后要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按照亳州市的规划要求,对厂区及沿路的绿化带进行绿化、美化、亮化,并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用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相应条件的当地人员,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乙方在今后的企业发展过程中,改扩建工程、新上生产线、新增加的基本建设等,其方案须符合甲方规划要求。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甲方同意按照亳州市有关文件规定,向乙方提供并落实以下投资优惠政策:

1.如本项目符合亳政办[2009]20号文件的第条规定,甲方承诺给予乙方所用项目土地每亩万元人民币,总额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甲方相关部门核定后30日内,由甲方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

2.如本项目符合亳政办[2009]20号文件的第条规定,甲方承诺自本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财政奖励。

3.甲方承诺,本项目建设涉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亳政办

[2009]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最大优惠减收或免收。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开工的情况除外),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以上的,或虽已开工但投资比例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将按土地出让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甲方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其他相关损失及土地出让款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虽如期开工建设,但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期竣工的,甲方将取消乙方已享受的财政扶持优惠,在甲方组织专项复核验收后10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归还;尚未享受的财政扶持优惠,甲方将不予兑现。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固定资产投入没有足额到位或投资强度及建筑密度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取消乙方已享受的财政扶持优惠,在甲方组织专项复核验收后10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归还;尚未享受的财政扶持优惠,甲方将不予兑现;并取消原给予乙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为乙方提供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兑现承诺的优惠政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土地出让款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甲方在两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全部原始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评估。对达不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投资强度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有责任对本合同及其他相关补充文件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其他公司、单位、个人泄漏。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15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现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亳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年(盖章) 月日于安徽省亳州市签订。

推荐第10篇:招商引资合同样本(酒厂建设)

2016年 月 日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在******投资建设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地点及用地面积:项目建设地点在 ,占地面积 亩(以实际测量为主) 。

4、项目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其他投资 万元。

5、乙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项目达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 元,实现利税 元,带动就业 人。

7、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为 年,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争取 年底前投产。

二、优惠政策

乙方项目如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市、***等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重叠部分,不合并享受。

(一)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甲方承担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等费用,土地出让金由乙方缴纳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以同等数额奖励给乙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甲方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业用地投资强度要求,协助乙方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到乙方名下。

(二)项目用电优惠政策

甲方负责将10千伏高压线路架设到乙方厂区终杆,终杆以下部分由乙方负责,乙方企业变压器达到315KVA以上(含315KVA),可按照电力相关政策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项目费用

乙方项目投产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旗本经留成部分,由旗财政前三年全部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后四年免除企业50%的税收,用于支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耕地占用税也应全部返还给乙方;企业所缴纳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旗本级原则上一律免收,旗级以上和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由旗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项目服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方案、消防报建等项目前期相关手续。

2、甲方对乙方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应征求甲方意见,并服从统一规划。

三、约束条件

1、乙方须在科左中旗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各种税收须在当地缴纳,所建项目必须为工业加工项目。

2、项目签约后,乙方应在7日内办理完项目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3、乙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项目

投资强度(60万元/亩),同时遵守全旗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规定,在未开工之前,须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并积极配合当地工作。

4、乙方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投产时间实施项目,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等指标要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同时附项目规划图和开工建设时间表。乙方自合同约定建设之日起2个月内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甲方视为乙方放弃合同,并收回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的,未到位的政策优惠将延期。

5、乙方所得工业用地,要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期限投资建设。未经甲方批准并履行法定手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若确需转让、出售、出租土地,须征得甲方同意。

6、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①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②乙方无特殊原因拖延时间不开工的;③乙方擅自改变用地规划的。

7、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①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

8、合同签订一年内无任何理由不建设或建设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按照《土地法》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合同签订两年内无任何理由不建设或建设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土地法》规定,无条件收回项目用地,乙方地上附着物自

行拆除。

9、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其他条款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及产业政策的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责任,双方应就其余可以履行部分继续履行。

2、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都有提请仲裁或直接诉讼的权利。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内容保密,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使用该合同信息,否则彼此有权追究其责任。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第11篇:《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示》(全市统)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意向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拟在淮南市潘集区 投资建设 项目一事,订立本意向书。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1 项目名称: 。 1.2 主要产品: 。 1.3 项目工艺及产能: 。 1.4 项目投资规模: 1.4.1 乙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后15日内,在甲方辖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以上。

1 1.4.2 本合同项目总投资 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项目全部建成后,年营业额约 元以上,年税收 元以上。

第二条 项目用地

2.1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亩左右。

项目选址在 地块,具体位置和面积以甲方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2.2 项目用地方式:项目用地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招拍挂方式有偿公开出让。

2.3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本合同项目或建筑等任何部分进行转让或交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

第三条 项目进度

3.1 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应于签订正式合同后 日前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为 个月。

3.2 项目达产达效进度:项目于签订正式合同后 日达产达效。完成年营业额约 元以上,实现年税金 元以上。

第四条 项目扶持 4.1 项目享受扶持如下: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对乙方项目总投资的资金到位、投资强度进行审查、核定。

5.1.2 督促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

5.1.3 甲方提供给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做到五通一平,即土地平整,供水、排水、供电(公共供电线路)、通讯、道路抵达项目用地范围边界。

5.1.4 甲方依法对乙方项目建设发展提供支持,积极协助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乙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保证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良好的治安环境。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按本合同约定依法享受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服务和项目扶持。

5.2.2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运营,项目实际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等符合合同约定。

5.2.3 乙方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做好环评审批工作。环保、安全、职业卫生建设等按国家规定与项目建设三同时。

6.2.4 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

3 方对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乙方项目建设前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建设领域劳务用工一卡通。并负责在项目建设中监督施工方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承担工程质量相关责任。

6.2.5 乙方承诺,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用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相应条件的当地人员,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6.2.6 乙方需在项目签定合同后的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后7日将按每20兆瓦10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打入共管账户。若乙方能按时开工建设,保证金将作为项目地的土地租金费用及其它项目所需相关费用,多退少补;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建设,将没收保证金。

6.2.7 乙方需在扶贫村帮助建设光伏电站。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和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如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第5日为送达之日。

9.2 如一方出现不予签收对方通知和文件的情形的,发出通知方有权在淮南当地公众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公告发布之日为送达之日。

4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第12篇: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之初探 新建

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之初探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陈玉萍

【摘 要】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政府“招商引资”及政府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形成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确实形成了与以往传统法律规定及认知界限上的新区别、新难点,比如:实践中,政府往往是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方,而招商引资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实施与履行,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合同实施方履行,即:民商事主体与被招商实体之间履行,而民商事主体之间实际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时,又涉及到某些招商优惠政策条件、承诺等特定内容“须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的介入得以实现”如:BT、BOT项目、土地置换等。

由此,实务中存在对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行性质非明晰化、单一化的认识情形,即:这类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还是混合性质的合同?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与相对方签订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同时,在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替代民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并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情形(具体案例在文中阐述)。这类问题,均涉及到笔者前述提出的法律问题,厘清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政府职能、把握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定位与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 招商引资 法律问题

引 言

近几年,政府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根据区域经济宏观发展的目标,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招商引资”的实践中,通过扩大“招商引资”,发展本区域的总体经济和规划,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区域经济的收益比率。因此,“招商引资”的具体实施行为,决定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作用。

然而,政府在具体实施“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如何规范政府作为签约一方,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定位政府在与市场经济行为关系问题上的法律位置等问题,尚无明晰的法律规定,有待探讨与商榷。

一、政府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性质及表现形式

1、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政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往往以政府名义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与投资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下,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各省政府与大型央企签订的数额庞大的“招商引资”合同(摘自6月7日中央一台“朝闻天下”及相关媒体报道)及大量引进民间资金的“招商引资”合同。

有人分析“招商引资”的合同性质,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理由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系政府,在合同内容中也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投资方提供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的行政权力,且合同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应是行政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虽然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但体现了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互相协商、互利共赢等内容,符合民商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在招商引资时,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故应是民事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中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既非典型的行政合同、亦非典型的民事合同,应属于兼具行政行为、民事行为的诺成性混合性质合同。而笔者认为,招商引资因系近年来政府转变职能而实施的一项新型事项,在传统的合同格式体例中尚没有成形的文本及内容性质的界定,应针对个案中招商引资合同的形式及实体要件做出审查的情形下,根据该合同内容的表述,分析、确定其性质特征。

2、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性质

目前,在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行为引发的诉争案例尚未凸现,但笔者注意到,各地已有案例出现。尤其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因政府没有兑现承诺奖励而引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已出现多起,如:江苏、山东荣成等地审结的案例。由于承诺奖励行为的法律性质,截止目前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其定性应是行政法上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可适用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达到对之有效规划之目的。在江苏省审结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该类法律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的性质应定为要求履行行政允诺义务,并予以了部分保护。

如果这类诉请发生在招商引资合同的相对方,即,被招商引资的合同主体诉请政府履行承诺行为,而合同的具体实施方不是签订方,系另一法人实体,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法律性质,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政府的允诺行为是行政允诺行为还是民商事合同中的民事对价行为?兑现主体是谁?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3、政府职能部门与民商事法律主体直接实施民商事法律行为

在该类合同中,一种是因政府履职所必须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本文中不涉及,另一种应是政府超越履职职能或以政府名义替代民商事主体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详见后叙)。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出现,而这种情形应严格规范、禁止,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政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法律效力及作用

确认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形式生效要件上讲,首先考量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适格的法律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构成要件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1、政府的职能与签约主体

政府的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的职能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可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可概述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中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宏观调控职能:即政府通过制定和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宏观的调控;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即政府通过政府管理制定产业政策、计划指导、就业规划等方式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控制;

市场监管职能:即政府为确保市场运行通畅,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据此,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作为合同签约方,应存在诸多法律障碍。首先,从形式要件上讲,政府不具有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其次,政府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政府只是帮助兑现招商合同中的优惠政策或承诺。再次,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特定内容及权利义务须由特定的法律主体完成。因此,严格从法律角度将,以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存在“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此点,应引起重视。

2、政府承诺与履约主体

招商引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提供地方优惠政策扶持或承诺,投资方独立投资、融资。投资方式上采用:合约—投资—征地—建设—融资—产业—收益的流程。这种类型的实施,直接涉及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如: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建设规划、拆迁补偿等。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完全能够实施该类招商引资合同做出的政府承诺。但是,该类合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涵盖的内容多、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广,且多数情形下,合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综合,故此,这类招商引资合同不能替代土地出让等必须另行设定合同文本的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等须另行按法律规定及程序签订)。

例:投资加土地置换与BOT项目的实施。

另一种类型是政府基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合作而给予的政策扶持与承诺。在此类合同中,容易形成合同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的直接或间接脱离,容易产生本文前述提到的政府行政行为与民商事行为混同的情形,容易产生合同法律性质界限模糊。因此,应厘清和界定该类招商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性质,以避免合同法律效力认定上产生歧义。

三、政府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定位问题

正确处理好政府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度,理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应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转型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并已日臻完善,政府职能也应逐步调整,应逐步转移为提高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能力。然而,由于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宏观经济体制转型以及政府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政府在与市场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现象,亦亟待解决。

例如:某区级政府,招商引资某开发商开发一商业经营地产,开发商拆除建设用地上原商场及地上附着物,建设一大型购物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建成后需整体统一经营,由此,开发商向区政府提出,将应返还的被拆迁人的商场经营面积承租,以实现商业中心的整体经营。因被拆迁的商场系该区所属的企业,故区政府会议决定,由区财政局与该被拆迁商场签订《商场返还经营面积的租赁协议》,约定由区财政局每年支付该商场30万元租金,租赁期限二十年,再由区政府将该商业经营场地交付开发商统一经营。开发商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亏损,将该购物商业中心整体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经营数年后又转让第四人……。

二十年租赁期满后,该商场主张返还己方商场经营面积的权利,而此时,区财政局(区政府)与原开发商之间早已中断联系,与现购物商业中心的实际经营方亦无任何法律上的衔接关系,区政府根本无法向原商场经营单位返还该商场。由此引发诉讼,陷入泥潭,商场及全体职工利益受损。

该案例就是政府招商引资后“错位”或“越位”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典型案例之一,将本应由两个民事法律主体应该实施的民事行为,越俎代庖由政府代替开发商一方签订上述租赁合同,导致严重法律后产生。

在上述案例中,所涉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租赁合同二十年到期后,所涉标的物已非原租赁合同签订方区政府控制,商场经营者如何实现诉权?该案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显而易见!

四、厘清政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及定位的对策与建议

1、明确合同性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问题。双方应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取得效益对等,不能因急于招商,而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过宽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产业为代价招商引资。例如:河南省漯河市政府,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的承诺。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虽然,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漯河市政府虽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但是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这笔巨额赔偿,也在警示我们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

2、明确合同履行的法律主体,解决履行合同的责任。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一类是由政府直接作为合同乙方履行,此类合同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不能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详细规定各部门的责任。对须另行签订单项合同的情形,应明示或予以备注。

而另一类,则出现政府作为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以三方或多方合同主体的形式签订,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约主体”,以确保合同签订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的全面有效履行。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具有特定职能的行政机构,应正确定位其职能。

3、明确合同效力,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要明确招商引资合同和招商引资投资意向合同的区别,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意向合同条款则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4、调整合同内容,厘清法律关系,促使合同相对方正常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

第13篇:招商引资合同参考格式文本[定稿]

招商引资合同参考格式文本

(供我市相关部门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借鉴)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鼓励投资者到萍乡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快萍乡经济发展,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项目落户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及投资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建成投产后年总产值(营业收入)达 亿元人民币,年税收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落户条件

1.项目必须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2.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 万元。 3.工业项目类型(分别为

一、

二、三类工业)应与选址位置的规划用地性质相符。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 4.项目每亩地每年产生税收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5.取得土地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一年内建成投产。

三、用地面积及取得方式

1.用地面积: 亩(具体以实际用地红线图为准)。 2.用地范围: 地块(详见宗地图)。 3.乙方的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使用权。

四、供地价格及付款方式

1.土地供地价格:每亩地人民币 万元,共计 亩,总价款 万元(含“三通一平”费用、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办证费用等,不包括企业用电、用水、专线架设费用,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付款方式:本协议书签订后 个工作日之内,乙方交纳土地款的 ,作为土地预约金,交付土地时付足土地款的 ,余款于甲方交土地证给乙方时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支付第一批土地款后,甲方根据乙方项目筹建进展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土地 亩给乙方。

2.甲方负责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个月内将乙方所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证办理给乙方。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或代办各种证照,包括正常生产后其新增产品的各种证照,但属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则由乙方自行办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土地证除外)。

4.甲方为企业提供供水、供电、通信、排污、排水到用地边线,厂区内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企业用电量大,需架

2 设专线,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5.甲方依法对乙方提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乙方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6.甲方不能遵守协议之约定,造成乙方不必要的投资或损失,甲方须及时返还土地预约金或出让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应提供或办理好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报告等所需资料。乙方在动工建设前须办理好环评报告书(“三废”的排放须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否则,因环境影响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项目每亩投资额度要达到 万元以上,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须符合城区(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项目动工建设前应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两个月内动工建设,否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按原价收回土地,造成损失乙方自行负责。一期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厂房、设备三项投资)在一年内建成投产,如超过约定年限未投产纳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闲置土地。

4.乙方应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依律按实在甲方税收机关缴交税收,依法自行承担经济民事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甲方的依法监督。

3 5.乙方承诺项目建成达产达标后按企业所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每亩土地上年产生的国地两税税收总额在 万元以上。乙方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未达到税收标准和按时建成投产不享受甲方一切优惠政策(除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6.乙方建成投产后,出于生产经营或其它特殊原因的需要,经甲方批准同意,可以将土地进行转让,但只能用于工业生产,并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若甲方规划调整需要,乙方应同意按征收标准回购投资资产。

7.乙方依法享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权利,有权享受国家、省、市、区有关已颁布的落户园区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自企业生产销售之日起,前二年比照所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第3-5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由区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扶助资金。

七、优惠政策

1.项目享受萍乡市现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该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3.甲方承诺对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所定事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签订补偿协议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项目可以特事特办。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萍乡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其他事项:

1.乙方具体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14篇: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合作协议合同

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协议书

中部崛起·招商引资战略联盟协议书

中国工业地产协会(甲方):

协会登记证编号:

母 公 司 名 称:

母 公 司 注 册 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阿力士招商网(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资质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中国工业地产协会招商引资联盟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合作目的

第一条.鉴于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共同市场客户、共

享社会资源的愿望,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建立一个交流、分享、合

作的平台,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

则,一致同意共同建立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战略联盟伙伴关系,

特推出如下战略联盟计划。

第二条.签订本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表示一方可以代

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本协议并未授予

双方任何一方约束另一方及联盟其它合作单位的权利。

第二章 协议宗旨

第三条.“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 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

展、优势互补的原则,旨在加强全国性招商类网站和机构的交流与

合作,促进全国各地招商资源交流与分享。通过加强沟通,获取合

作伙伴的互补性资源,有效的实现资源信息互补、共享及利益分享、

完善工业产业链,以达到服务和推进全国工业地产的快速发展,提

升联盟成员的经营范围和盈利能力,并明提升双方的市场核心竞争

力。

第四条.“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的经营管理权归属江西工业地产协会

所有,会员必须完全同意《江西工业地产协会章程》(附件呈现)中所

提及的内容,并提出江西工业地产协会的入会申请(附件呈现)或得

到江西工业地产协会邀请,才能成为“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

的成员并享有江西工业地产协会相关服务。

第五条.联盟及成员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联盟成员中一方可以为另一方提供网站资源互换、项目推荐、客户

推荐、招商代理及其相关工业地产类的资源共享、支持与利益分享。

第七条.联盟成员中一方参与另一方或联盟其它企业的经营网站广告位或

者工业类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联盟成员中一方需将另一方经营网站放置在各自经营网站做互链。

第九条.联盟成员中一方可与另一方经营网站进行广告及软文互换,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联盟成员中一方需积极参与另一方重大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中一方必须做好另一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如

未经授权,不得在联盟中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建立和维护“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业务交流平台

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甲方在对外宣传、品牌塑造等相关事务及活动中附带乙方企业形

象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乙方可以对甲方的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保持沟

通、交流。

第十五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在任何

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在联盟期间可使用联盟成员身份用于自身宣传,但不得

损害联盟形象及声誉,保证不做损害另一方形象及利益的事。

第十七条.乙方有义务在协议终止后十日内撤除甲方有关标识,并不再使用

在联盟中所担任的职务。

第十八条.乙方在条件允许下,需积极参与甲方重大社会活动。

第四章 联盟费用分配及其它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中一方在受益时,需向另一方交纳一定比例的利润共

享,具体比例按照双方合作合同规定数额。如未商定,按照15%合

同金额(包含税费)。

第二十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或名誉损失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联盟协议。

第五章 协议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协

议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本协议。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中任一方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限期内结清与联盟的相关财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内的任

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七章 声明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质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甲方:中部崛起·招商引资联盟专( 乙 方 ):

业委员会

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日期:

第15篇:(城市综合体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开发)建设项目

合同(协议)书

甲 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政府县长) 乙 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导语):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就乙方投资建设该项目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合同(协议)条款:

一、项目建设相关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建设规模及内容:

(1)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约※※亩,实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挂牌出让面积为准)或(具体以乙方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面积为准)。

(2)建设内容,※※※※※※※※※※※※※※※※、※※※※※※※※、※※※※※※※※;※※※※※※※※、※※※※※※※※。

4.投资总额:※※※※万(亿)元人民币

5.建设期限: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放的

1 《开工通知书》中批准的开工时间起计算(自取得土地流转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年(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时限。

6.经营方式:合同签订后,按国家产业政策,独立投资、自主经营。

7.经营期限:以国家法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相关产业政策为准(以乙方与农户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年限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为准)。

二、优惠政策及相关事宜 1.优惠政策:

乙方投资开发该项目的政策优惠,按照2012国发2号文件及武陵山区扶贫攻坚政策和贵州省、市、县现行优惠政策(可增加国家关于扶持相关产业的有关政策条款)相关条款执行。

2.相关事宜:

(1)乙方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乙方因项目建设需要对外进行融资合作、资金借贷,该合同不能作为向外融资、借贷的依据,因此所涉及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合同签订后,乙方办理项目申请立项及相关手续可以该合同为准。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乙方建设,并按照法律程序协

2 助乙方申请※※※※※※※※※※※※项目的行政许可,同意乙方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土地使用权后,在项目规划区按规划开发建设。

2.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自愿放弃或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转让该地块,或在该地块上设置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限制物权,或另引进合作者对该地块进行开发。 3.协助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该项目建设的扶持资金,该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由甲方相关部门监督和审计乙方对该类资金的使用(适用生态旅游及农业类项目)。 4.监督乙方在开发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按照乙方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督促。

5.协调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将有关设施铺设到该项目用地红线,并与乙方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相衔接。 6.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乙方办理好项目用地前期手续,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群众、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好项目区内治安秩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外部环境,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在※※※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其合法继承和履行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的权利及义务(适用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自然人)。

2.通过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依法取得※※※※※※※※※※※※(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即享有该项目开发权、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

3 3.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开展《※※※※※※※※※※※※(开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4.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用地及场地平整等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自行负责项目区内水、电、路及通讯网络设施建设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适用有固定基础实施建设类项目)。

5.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缴纳相关税、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建成投入经营前,依法办理完善相关的合法经营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6.必须保证该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各项安全 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和经营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及周边环境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

7.项目建成后,其从业人员由乙方自行决定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择优招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从业员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8.按照贵州省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甲方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资金到位凭证及其他项目备案资料。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将此合同中涉及的项目及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如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涉及的内容,乙方必须报

4 请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乙方擅自调整或变更设计、规划等项目涉及的建设内容,甲方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拆除并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不能及时供地或不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致使乙方项目不能正常建设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同时开发时间顺延。

3.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实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凡给项目区居民或农户造成破坏的,由乙方负责恢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投资促进局项目风险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工行※※※支行,账号:※※※※※※※※※收款人:※※※※※※※※※)打入※※※万元项目风险保证金。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如期开工后,甲方按照乙方施工进度分※※返还给乙方。即,※※※※※※※※50%,※※※※※※※※50%。如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责任问题,甲方有权动用该保证金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相关遗留问题。

4.乙方必须如期开工、按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则甲方有权追回乙方已按本合同享受的全部优惠、奖励资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的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签订后,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项目建设阶段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出台的会议纪要或备忘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通过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中所称元,均指人民币;本合同中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内容以乙方通过程序取得为准。

九、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投资促进局存档一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江口县人民政府(章)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地点:

第16篇:关于要求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申请

关于要求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申请

崇仁县人民政府: 我江西华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同年6月正式营业。截止目前,我公司一切运营正常,公司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11159727.88元,缴纳增值税141812.16元,所得税11159.73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14181.22元,印花税3347.92元,2012年度各项税额总计为170501.03元;2013年1月至11月销售收入27671632.95元,缴纳增值税435968.09元,所得税27671.63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43596.81元,印花税8301.49,2013年1月至11月各项税额总计为515538.02元。因为我公司引进的国家专利产品不久即将正式投入运营、生产,为了企业能更良好的发展,为了能更好的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现特恳请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相关招商引资合同事宜。

特此申请

江西华岐药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5日

第17篇: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http://www.daodoc.com/article/dfxx/dffzxx/hlj/200807/20080700059909.shtml

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法制办 张秀娟 韩瑞瑞

招商引资是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工作是政府重要日常工作。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因此,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又成为各级法制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好合同审查关,减少或避免因招商引资合同产生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的实践中,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明确合同性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是政府,在合同内容中也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投资方提供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的行政权力。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不符合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征,招商引资合同应该是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我们认为,衡量一个合同是不是民事合同,除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外,还应看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讨价还价。招商引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与政府协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就是说招商引资合同需经政府与投资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才可以签订,政府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对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的单方行为,只需要政府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不需要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明确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也就明确了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招商引资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运用合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问题。招商引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同时又是双务合同,就是要求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不能因急于招商,而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合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在实践中,发生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夸海口,而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如: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的承诺。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漯河市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这笔巨额赔偿,也在警示我们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因此,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在审查合同合法性的同时,又要兼顾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也防止因招商引资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明确合同履行,解决责任主体问题。 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工作,涉及部门很多,如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不能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详细规定各部门的责任,也要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等内容的任务分解,以保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明确合同效力,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不同于投资意向,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审查要慎之又慎,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还要使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约束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合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重要作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招商引资合同,可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或论证会,保证招商引资合同合法、公平、有效,保证招商引资工作良性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18篇: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合同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合同的几点建议 监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今年是监利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招商攻坚年”,为了让招商引资取得更好效果,监利县政府法制办立足招商引资合同审查的实践,就完善招商引资合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合同中的土地问题

项目用地是招商引资合同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土地问题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问题也规定的很严格。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土地出让及价格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以往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金按6.4万元/亩(含办证费),交30%后六个月内甲方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已不合法。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政府不是土地出让的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无权约定土地出让及价格的具体事宜;另一方面,从2007年9月21日起,国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且必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宗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价格怎么会确定?因此合同中只能约定土地的面积和方位,具体出让程序及价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项目用地,四至及价格由乙方与甲方土地部门另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二,土地利用的相关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面《物权法》专章(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与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等;另一方面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再者《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必须执行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也要求,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要约定最低限指标,且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因此,建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此外还应当明确约定总投资额和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利于在投资方投资不到位时甲方可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土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对此作更为详细的约定,且要与招商引资合同做好有效衔接。因为投资方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衔接不好,将不利于政府在投资方违约时对土地的控制。(这一点原豪园公司的处理已有教训)。

二、关于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以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这部分的约定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招商引资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非常笼统和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约定,甚至于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没有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建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条设定,详细规定。政府的义务主要应体现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和维护上;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应当是从开工到投产的进度、额度及利税都要明确具体约定。

第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平等。以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往往是政府的权利约定的少,义务约定的多;而投资方却相反。过分强调了政府的“给,给,给”,而忽略了投资方的“应,应,应”。有些合同政府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担保贷款、资源配置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义务约定上给予了对方“超国民待遇”,甚至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尤其表现在补充合同中,政府把在主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如收取土地出让金)又大比例给予返还。建议在合同中要区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出口创汇及吸纳就业等,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分期投资的还应当分期约定,防止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后投资不到位。这一方面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另一方面也防止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关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以往许多招商引资合同几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条款下仅一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其实,违反合同的责任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即法定违约责任外,还可以约定。合同的种类、内容和目的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就每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事实上,法定的违约责任不说也跑不了,关键是要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建议: 第一,在政府方,为了体现招商诚意,合同应当明确不能按约供地、不能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不能保障企业发展环境等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具体的责任形式; 第二,在投资方,为了体现投资诚意,合同应当明确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不能按期投产生产,不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以及不能达到预期利税等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形式。尤其是要约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违约责任方式,防止“半拉子工程”影响工业园区形象。

实践中,政府可能担心谈及违约问题会吓跑投资方,因此不谈违约责任,甚至为了早日签订正式合同而放弃投资方的违约责任。其实,如果双方本着诚信共赢的态度,就不怕违约责任。政府如果确实对某个项目非常看好,可以在优惠政策上作出让步甚至可以牺牲局部利益,但是在违约责任上政府必须有强有力的控制手段,牢固掌握在不能实现招商引资合同目的时处理有关问题的主动权。

四、关于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主体问题

第一,在合同的签订主体上,如果是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要条件的招商引资合同,应当由政府作为一方主体签订。县投资咨询公司无权签订招商引资合同,除非政府已有正式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如果政府是以“媒人”身份,招引外商与县内原有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独立法人组织进行合资合作,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是不能作为一方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投资方签订。

第二,在合同的履约主体上,由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的工作,一般涉及到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劳动等多个行政主体,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建议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在主合同中不能详细约定,也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完成时限及工作标准等。

五、关于合同文字表述问题

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就会产生争议。比如,过去我们的招商引资合同中常出现“乙方建设工程可以边开工建设边办理有关手续”,从法律上讲,乙方在地上承建项目不办理手续将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该建设工程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者怎么敢建?所以应当加上“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报批的以外”;又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还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再如“甲方负责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协助乙方贷款流动资金1000万元”,贷款的主体是乙方,可甲方却又是“负责”又是“协助”,到头来贷款不成到底是谁的责任?等等这些,如果表述准确将来就会省去很多麻烦

第19篇:招商引资

抓好经济园区环境建设,增加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无锡经验说明,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出资本,出效益,环境建设无止境。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变化不断创新环境优势,始终保持较高的环境竞争力。

江苏无锡招商引资全省第二

http://.cn 2002年01月15日17:26 扬子晚报

无锡电 无锡市去年新批合同利用外资总额首次突破30亿美元,比历史最高年份高出12.3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3.57亿美元,比历史最高年份高出1.51亿美元。这两项纪录使无锡的招商引资总水平继续稳居全省第二位。

去年,无锡市一年新批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124个,3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37个,1亿美元以上项目1个,平均项目规模达2019万美元。增资扩股成为引资的主要增量来源。去年全

市共有87家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新增合同外资金额4.92亿美元。(成志 礼延)

转变招商工作思路 从“红海”驶向“蓝海”

——新形势下推动无锡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的思考

时间:2009-12-23[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130[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文/郑 鹏

无锡招商引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从历年利用外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无锡招商引资工作呈现出逐年提速的发展态势,全市年到位注册外资额达到10亿美元用了将近10年时间,从20亿美元增加到30亿美元仅用了4年时间,2008年全市完成到位注册外资31.67亿美元,同比增长14.24%,成功跨越30亿美元大关,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目前,无锡累计批准注册外资超过200亿美元,已有74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先后在锡投资设立了143家企业。其中,无锡新区截止2008年底,累计批准注册外资170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13亿美元,引进外资项目1500多个,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60多家在新区投资了80多个项目。以夏普、索尼、尼康、村田等为代表的“日资高地”、以英飞凌、通用、西门子、博世等为代表的“欧美组团”和以海力士、开益禧、宜来特为代表的“韩资板块”迅速崛起,硅科技产业、IC产业、光伏产业的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 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国际资本转移急剧萎缩。无锡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外资吸纳城市,招商引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到位外资急剧缩减,项目后劲严重不足,跨国企业投资项目缺乏,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迫切需要转变招商工作思路,创新招商模式,跳出传统招商领域的“红海”,驶向新兴招商领域的“蓝海”,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新形势下推动无锡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路径思考

1、加快引进物联网产业项目。当前,无锡正在建设“感知中国”中心,招商工作应紧紧围绕射频识别(RFID)技术、传感器技术、纳米技术、智能嵌入技术等物联网关键技术环节,以射频识别装置、二维码识读设备、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智能卡、无线智能传感器网络通信系统、传感器端机、移动基站、无线数传模块、无线数据采集系统、

无线收发机芯片等产品为重点,大力引进传感网上下游产品制造、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项目,逐渐形成覆盖物联网关联产业的项目集群,打造从材料、技术、器件、系统到网络的完整物联网产业链。

2、加快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无锡拥有许多国际著名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大型制造基地和众多半导体、光伏、IC设计等行业领军企业,拥有大量掌握高科技知识和技术的设计、制造及研发专业人才,拥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适合发展总部经济的投资环境,已经具备了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的条件。应紧紧抓住新一轮资本转移以及总部经济开始由国内一线城市流向二线城市的有利时机,重点引进与无锡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跨国公司来锡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同时加快引进营销总部、研发总部、金融总部、投资总部、物流总部等职能性总部项目,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体系。

3、加快引进国家重点产业项目。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明确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无锡招商工作应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依托本地区高科技产业规模化发展的独特优势,以大飞机、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电动汽车、光机电等产业为重点,大力引进与重点产业相关的整机制造项目、零部件制造项目、配套协作项目以及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的规模和能级,逐渐形成具有无锡特色的重点产业发展集群。

4、加快引进新能源产业项目。根据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到2011年全市新能源产业力争实现销售收入1270亿元。围绕这一目标在现有光伏产业的基础上,以硅片、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集成系统与设备、光伏应用等为重点,大力引进光伏产业链中下游项目,建立全球领先的光伏产业集群。与此同时,不断强化风电、核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招商,加快引进设备制造和研发中心项目,形成多种新能源产业项目招商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5、加快引进新材料产业项目。目前,我市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子部件、精密机械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但与之相配套的新材料产业相对薄弱。应针对全市重点制造类企业的需求,大力引进电子信息材料、纳米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智能材料等新材料制造项目,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新材料产业体系,以支撑全市高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6、加快引进服务外包龙头项目。作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我市的服务外包产业已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今后不仅应在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领域内大力引进系统操作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语音呼叫中心、流程设计中心、远程维护中心、技术研发中心、软件设计中心、技术管理平台、财务会计中心、销售批发中心、产品售后服务中心、物流仓储中心等服务外包项目,更应面向全球重点引进一批国际服务外包的品牌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在更高层次上提升服务外包的整体水平。

7、加快引进国际前沿高科技项目。当前,世界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前夜,无锡应凭借在半导体、集成电路、液晶等高科技产业的先发优势,加强与国内外前沿科技企业、知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瞄准纳米压印技术、无线传感技术、等离子薄膜电池、磷酸铁锂电池、纳米热电材料等当今国际前沿高科技领域,吸引一批世界一流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专家来锡投资创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无锡高科技产业向更高层次攀升。

8、加快引进530创业项目。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情况下,国际高端人才正在加速向世界新兴市场流动,无锡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有利条件,不断加大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招商引智力度,在三年成功引进276家530企业的基础上,继续大规模引进海外归国领军型人才,吸引更多高质量的530项目落户无锡,大踏步地向创建“科技创业家摇篮城市”目标迈进。

9、加快引进高端旅游业项目。无锡拥有太湖鼋头渚、灵山大佛、锡惠公园等一大批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拥有鸿山遗址博物馆、梅里古镇、泰伯陵等诸多历史文化古迹,旅游资

源极其丰富。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高端旅游业项目的招商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的景区投资开发商、旅游度假酒店、旅游休闲会所、旅游购物中心、特色餐饮中心、旅游综合服务中心、旅游产品制造企业等旅游产业项目,不断壮大无锡旅游经济,进一步提升无锡旅游产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作者单位:无锡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无锡新区外资企业很多,有名一点的:

欧美:博世、通用电气医疗、西门子、希捷、阿斯利康、柯达、爱克发、卡特彼勒。。。 日韩:海力士、索尼、松下、夏普、柯尼卡美能达、尼康、爱普生拓优科梦、住友电工。。。

第五届江苏(无锡)外资企业产品配套洽谈会顺利召开

时间:2008-10-3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16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 10月23-24日,第五届江苏(无锡)外资企业产品配套洽谈会在无锡市新体育中心展览馆二楼隆重举行。本届洽谈会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无锡市人民政府主办,无锡市经贸委、无锡市外经局、无锡市中小企业局、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承办。江苏省经贸委副主任李春江,无锡市市长毛小平、副市长谈学明、市长助理倪斌和省内兄弟城市经贸委及我市有关综合部门、市(县)区政府及经贸、外经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开幕式。本届洽谈会作为第六届太博会经贸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秉持“发展、交流、合作、共赢”的宗旨,倾力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土企业搭建一个产品配套、产业合作的平台,以进一步加快我市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我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出现回落的形势下,更是为内外资企业降低成本、提升产品层次搭建了良好平台。来自省内外多个城市的150多家内外资企业设展,参会企业1000多家,采购产品涉及机械及汽车零部件、电子及元器件、精细化工、新材料、纺织服装等多个行业5000余个品种。在签约仪式上,有13个项目成功签约,签约金额达15.58亿元,另外还有20多个项目有了实质性突破,50多个项目实现了有效对接,达成合作意向25亿元。值得关注的是,风电、多晶硅等一批引领我市新型产业的新能源产品进入我们的视野,显示出我市企业价值链正在向高端攀升,产业结构正在转型升级。?

长江三角洲一带

1港口城市,海运发达

2政策鼓励经济发展

3高新人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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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位置: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地理位置优越,海运发达,交通便利。有利于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浙江省内有许多河流,水量丰富,水流平稳,可以发展河运和河海联运。沿海的地理位置便于引进外资

3 相对位置:毗邻上海,受其强大的辐射能力影响,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位于祖国东部的位置,受惠于国家政策,优先发展

前提条件:首先自身的资源交通越发达越越好,其次是政策,政策宽松降低门槛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先进的技术,为本省提供更多的劳动力。

具体措施如上,放宽政策是主要的,吸引人才,重视教育和环境长久发展都是不容忽略的。

无锡交通四通八达,市内道路基础完善,公共交通发展先进,并已规划轨道交通,市内的高架、隧道、快速路结构紧凑。高速路网发达,有沪宁、宁杭、京沪、沿江、锡澄、锡宜等高速公路和312国道连接。

1981年,无锡市列为全国15个经济中心城市之一。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无锡经济开始向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1984年列为全国13个较大的市和10个重点旅游城市之一。1985年,无锡市被国务院确定为长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开放城市。改革开放给无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无锡已建成以纺织、电子、机械、化工、医药为主,门类比较齐全,配套协作能力较强的工业体系,成为中国沿海地区具有较大规模、较高水平的现代工业城市,并跨入中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投资环境40优的行列。

无锡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地带,北接长江,南接太湖,京杭运河贯穿其中,这三方面的给无锡水路交通带来极大的便捷。使无锡的经济迅速的发展。另外京沪铁路 沪宁高速也贯穿境地,其次苏州无锡等,都 是作为上海的经济腹地,上海市的发展,显著的带动了无锡市经济的增长。

第20篇:招商引资

“百日攻坚行动”助推招商引资工作

一是始终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园区发展的核心工作,采取“领导带队招商、以商招商、标准化厂房招商、服务招商”等方式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二是按照“项目化落实、实物化推进”的要求,实行领导联系项目责任制,千方百计把意向变为合同、合同变为厂房、厂房变为产品、产品变为效益。三是研究制定园区《委托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政策范围内,由有实力的代理商负责代理园区招商及融资业务,并对成功完成招商任务的给予相应奖励。四是拟在在贵阳市、六盘水市设立对外联络窗口,办理招商融资业务,扩展招商引资阵地。五是结合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关联和配套产业的规划布局,将招商定位于江浙、沿海等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专项行动。

招商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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