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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5 18:09:0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点总结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考点】

1、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

人身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2、信守合同和违约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履行的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

3、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4、家庭与婚姻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5、法律救济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诉讼的种类及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诉讼的基本程序

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 【知识框架】

【答题技巧】

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

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

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要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

2 【典型例题】

1、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

题号08 案例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

(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 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2)①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②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得官司,否则就要败诉。③从诉讼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是一种误解。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6分)

2、实体法+程序法

题号08 机械厂年终为给职工发年货,给养殖户李伟发了份传真:急需鲤鱼2500公斤,要求每条鱼重量在1—2公斤,价格18元/公斤,3天内供货。如果愿意供应,请于今天内来电告知。李伟当即回电应允,双方约定由机械厂向李伟付定金1万元,如果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李伟马上组织货源发往机械厂,却由于道路崎岖,致使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机械厂要求李伟承担违约责任,李伟则认为道路崎岖致使翻车是不可抗力,要求机械厂按约定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依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常识回答以下问题:

(1)你是否赞同李伟的辩解?为什么?(5分)

(2)如果经仲裁后一方对裁决不服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说明法律依据。(5分)

3 答案:(1)不赞同。(1分)因为合同法的免责条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2分)遇到道路崎岖、路况不良时,当事人应当遇见翻车的可能,愈加谨慎驾驶。所以不能作为法定免责的缘由。(2分)

(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分)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

3、实体法+评价型

题号08

2009年2月5日下午,有“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向西湖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据称当天上午他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一瓶330毫升的可口可乐罐装汽水饮料,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的具体含量。王海诉状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申明,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不是炒作。

(1)王海向法院起诉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分)

(2)你是如何看待王海此次公益诉讼的?(5分) 答案:(1)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权得和知情权利。两家经营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产品质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没有履行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和知情等合法权利的义务。(5分)

(2)①王海此次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②王海提起此次诉讼,表明目前我国部分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③此次公益诉讼,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提高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意识,从而维护消费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促进民主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5分)

4、实体法+怎么办(实体法的保护)

题号08 张某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与房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先付款25万元,房屋价款全部付清后交房。由于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有点困难,因此和对方协商,余款等按揭贷款办出后再支付,对方同意。一个月后,张某办出按揭,但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反悔不卖了,一直不肯收房屋余款,也一直不陪张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此案中房东不过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6分)

(2)对张某遇到的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4分)

• 答案:(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具有法律效力(3分)。依据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的原则,房东不肯收受房屋余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

(2)对此问题,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的解除对张某有利,张某可以起诉请求判令房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对张某不利,张某可

4 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4分)

5、实体法(分析原因和依据)

题号08 材料一2009年1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被告毛某某与原告毛某的母亲温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毛某由温某抚育、监护,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担,但被告毛某某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费用,14岁女儿毛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抚育费,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险费、医疗费、学费、书本费。

材料二据2008年6月12日大连日报消息,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称奇的赡养案:76岁的高老汉在子女每年给他500元钱赡养费的情况下,将六名子女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他要求子女每年只拿出200元钱赡养费。原来高老汉告子女不是为了钱,而是平日里缺乏子女的关怀,想以此引起子女的关注。在法官的积极沟通、劝导下,高老汉起诉六子女赡养案妥善终结。

(1)材料一中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材料二中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3)结合材料和所学的法律常识,说明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对女儿的这一义务。

(2)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义务。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推荐第2篇:《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四五复习提纲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

四、五提纲

1.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经营者首先必须保证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的权利。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

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家庭和婚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因血缘形成的生父母子女、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高中学习以下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样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职责,父母应该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严格约束子女的行为。同时,父母必须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且承担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同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帮助以及精神上的关心支持——扶助的义务,生活上的照顾,如给付生活费、医疗费,照料父母的生活,给予父母感情上的慰藉等。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 结婚的具体条件:

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结婚的程序

1)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程序的三步骤: 申请——户口所在地;审查;批准

推荐第3篇:高考政治总复习资料——《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复习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实现民事权利: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既要用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是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违法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具体使用哪些结合具体案例。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a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b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造成死亡。

(2)姓名权: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3)肖像权:b 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 (5)隐私权:b 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5、财产权: (1) 所有权:c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属于动产,但由于其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活中,可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形成财产共有。财产共有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形式。 (2) 用益物权:b 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详见p26 (3) 担保物权:a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6、知识产权: (1) 著作权:c A\\ 内容: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B\\ 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 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2) 专利权:c 在专利制度中,发明人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与商业秘密作区别p30) A、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B、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3)商标权: A、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B、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驰名商标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C、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可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

1、合同的含义:b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2、合同的形式: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 口头形式适用于: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b (1)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2)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3)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4、订立合同的过程:b 第一阶段:要约(提出条件),第二阶段:承诺(接受条件)

要约: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消或者变更。

承诺:A、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受要约人应该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即时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C、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合同的内容:a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

6、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b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履行合同的核心:a 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履行合同义务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8、合同履行的原则:c (1)诚实信用原则:A、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规避自己的义务。B、订立时违反该原则,合同无效。履行时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各种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它:要求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违约及其类型:a 违约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就构成违约。 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

10、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b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A、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是不可抗力。

B、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1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详见P52-53)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a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权利)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权益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伤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主要指约束引导批评管教子女)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的权利)

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注意:有合法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适用上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侵犯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b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4、结婚的具体条件:b 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a 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确认三个步骤。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意义: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5、夫妻关系的核心:a 核心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围绕这一核心,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表现:b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夫妻双方都有实现计划生育的义务。

7、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b 夫妻财政主要包括:夫妻间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处置方法:夫妻有平等的处置权。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了约定,就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专题六:法律救济:

1、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1) 调解:a 调解,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最后一道防线”是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 仲裁:b 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作用: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所以,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更小。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制度:A、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B、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C、一裁终局制度。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教授等。

(3) 行政复议:b 含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作用: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2、诉讼与诉讼权利:a 诉讼又称“打官司”,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实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赋予公民多种诉讼权利,即使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自己的诉讼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b(详见p87-88)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2)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公民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4、诉讼的基本程序:起诉—受理----开庭审理 (1)管辖:b 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刑事诉讼则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a 起诉是迈向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成立,指控一方称为原告,被指控一方称为被告。法院会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交给被告,被告应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法院把答辩副本送交原告。即使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还要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双当事人。 (3)开庭审理:a 法庭审理:是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法庭调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如果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等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5、诉讼证据及其种类:a 证据,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证据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6、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b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举证时,由对方负责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详见p95)

(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知道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推荐第4篇:法律常识

一、婚假

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二、生育假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

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

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是否享受法定产假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 任何

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 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 90 天的合法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 ‚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 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 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四、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发。因此工伤假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推荐第5篇: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_重点知识记忆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

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

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6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6

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

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

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

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8

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公共基础知识之地理知识一

1、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它的版图被形象地比作一只头朝东尾朝西的金鸡。

2、中国陆地面积约 960万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国中,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居第三位,差不多同整个欧洲面积相等。

3、中国领土东西跨经度有60多度,跨了5个时区,东西距离约 5200公里。

4、中国领土南北跨越的纬度近50度,南北距离约为5500公里。

5、中国领土最北端在黑龙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上(53°N)。

6、中国领土最南端在南海的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4°N附近)。

7、中国领土最东端在黑龙江省的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的相交处(135°E)。

8、中国领土最西端在新疆帕米尔高原(73°E)。

9、中国的大陆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沿海有许多优良港湾,便于船舶避风和停靠。

10、中国岛屿大约有5000多个,绝大部分分布在长江口以南的海域。

11、中国最大的群岛是舟山群岛,它位于浙江省东面的海域。

12、中国南海有四个群岛,即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

13、中国所濒临的海洋,从南到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14、内海是一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之间的渤海是中国的内海。

15、中国最大的岛屿是台湾岛,第二大岛是海南岛。

16、辽东半岛是中国最大的半岛,山东半岛是中国第二大半岛。

17、台湾海峡位于福建省与台湾省之间,从南到北连接着南海和东海,是中国海上运输的重要通道,人们称它为“海上走廊”。

18、中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 台湾省是中国地震最频繁的省份。

19、与中国陆地相邻的国家有15个。20、东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朝鲜

21、北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俄罗斯、

22、西北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

23、西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 阿富汗、巴基斯坦。

24、西南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

25、南面同中国相邻的国家有缅甸、老挝、越南。

26、同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有6个。

27、东面同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为韩国、日本。

28、东南面同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为菲律宾。

29、南面同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为 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

30、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

31、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

32、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它位于中国的西北部,其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乌鲁木齐市,简称为“新”。

33、因位于黄河北岸而得名的河北省,在古代它的部分土地属于冀州,所以河北简称“冀”,人民政府所在地是石家庄。

34、河南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两个重要发祥地之一,它是中国古代“九州”中的“豫州”,因此简称“豫”,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郑州,有大量古代历史和文化遣址。

35、有“古代历史的博物馆”之称的 陕西省,是古代秦国的所在地,所以称“秦”或 “陕”。

36、陕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安市(古称长安),是我国著名的“千年古都”。

37、有“煤海”之称的山西省,因位于太行山的西面而得名,简称“晋”,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太原市。

38、内蒙古自治区横贯我国东北、华北、西北,简称“内蒙古”,人民政府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意思是“青色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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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辽宁因省内有一条辽河而得名,简称“辽”,人民政府所在地是沈阳市。

40、吉林省位于东北平原的中心,简称“吉”,人民政府所在地长春市是中国的“汽车城”。

41、有“北大仓”(粮仓)之称的 黑龙江省是中国最北的省份,也是最东的省份,简称“黑”。

4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 哈尔滨市,又称“冰城”,每年的元旦到春节期间,这里举办冰雕艺术节。

43、甘肃省是中国古代“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兰州市。

44、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北部,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银川市。

45、青海湖古代叫“西海”,蒙古语称“库库诺尔”,意思是“青色的湖”。青海省就是因它而得名的,这是我国唯一以湖泊而得名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是西宁市。

46、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从公元7世纪开始就与内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常往来,促进了藏、汉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左图为西藏布达拉宫。

47、西藏人民政府所在地拉萨市,在藏语中是“圣地”或“佛地”的意思。又因这里一年四季晴空万里,日照时间长,人们把它叫做“日光城”。

48、同缅甸、老挝、越南相邻的中国西南 边疆省份是云南省,简称“滇”或“云”。

49、云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昆明市,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闻名中外的“春城”。这里 冬天不冷,夏天不热,气候温和,四季如春。

50、“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指的是贵州省,简称“黔”或“贵”,人民政府所在地是贵阳市。公共基础知识之地理知识二

1、贵州省出产的茅台酒被列为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也是中国的国酒。

2、因为物产丰富而被称为“天府之国”的四川省,简称“蜀”,人民政府所在地是成都市。

3、湖北省因地处洞庭湖以北而得名,简称“鄂”,人民政府所在地 武汉市,水陆交通便利,夏季气温高,有“火炉”之称。

4、湖南省因位于洞庭湖以南而得名。因境内最大的河流湘江流经全省,所以简称“湘”,人民政 府所在地是长沙市。

5、江西省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赣江是省内最大的河流,所以简称“赣”。人民政府所在地是 南昌市。

6、安徽省出产“文房四宝”中的纸、墨、砚,它简称“皖”,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合肥市。

7、因位于太行山以东而得名的山东省,在古代是齐国和鲁国的所在地,所以简称“鲁”。

8、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 济南市,是中国著名的“泉城”。

9、江苏省位于中国华东地区,简称“苏”,人民政府所在地 南京市是著名的“六朝古都”。

10、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部沿海的中段,简称“浙”。

11、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 杭州市,风景优美,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

12、福建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南段,简称“闽”,因境内第一大河闽江而得名。

13、福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福州市,又称“榕城”,因城中榕树多而得名。

14、厦门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是中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境内有“海上花园”与“钢琴之岛” 之称的 鼓浪屿是著名的旅游景点。

15、福建省对面是中国的宝岛台湾,简称“台”, 台北和高雄是两个最大的城市。

16、台湾岛上居民以汉族为最多,他们的祖先大部分是从福建和广东迁过去的,通用普通话和闽南话,风俗习惯和闽南差不多。

17、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人民政府所在地南宁市。区内的桂林、阳朔一带是世界闻名的景旅游区,有“桂林山水甲天下”的美称。

18、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简称“京”。右图为北京**。

19、天津市是首都北京的门户,简称 “津”,是全国著名经济中心。

20、上海位于长江的入海处,简称“沪”,是全国最大的工业基地、商业中心、贸易中心。

21、上海的东方明珠电视塔的高度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曾经)。

22、重庆市,简称“渝”,是中国四大直辖市之一,它是长江上游

23、有“东方夏威夷”美称的海南省,简称“琼”,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口市。

24、广东省位于中国南部,毗邻港澳,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大洋州、中近东和非洲等地区的最近出海口。简称“ 粤”。

25、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广州市(又名“羊城”和“花城”)有2000多年历史,也是中国南方最大商贸中心。

26、深圳毗邻香港,是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这里的“绵绣中华”是世界上面积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实景微缩景区。

27、中国五大经济特区是,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的厦门以及海南省。

28、海南省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29、根据最新人口资料,1999年中国总人口约为12亿(未包括港、澳、台)。30、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31、在世界上,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中国人。如果全中国人手拉手站成一列,能环绕地球赤道40多圈。

32、中国人口分布不均匀,东部多,特别是沿海各省的平原地区,每平方公里达500600人;西部少,每平方公里在50人以下。

33、河南、山东、四川等省人口数量超过8000万人。

34、西藏是中国人口数量最少的省(区)。

35、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和华人大约有3000万,侨胞原籍以广东、福建两省最多。

36、中国华侨、华人主要分布在 东南亚。

37、中国政府把控制人口数量 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38、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

39、在中国各民族中, 汉族人口最多,约占总人口的92%。 40、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是 壮族,约有1600万人。

41、中国各民族分布状况是:汉族的分布遍及全国,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东北等边疆等地区。

42、汉族与其他的少数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43、中国的民族政策是: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4、蒙古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口约481万,喜爱赛马、射箭、摔跤。“蒙古包”是他们居住的房子。

45、藏族主要分布在 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区,人口约459万。 左图为现代藏民。

46、白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人口有160多万。主要节日有“三月街”和“火把节”。

47、傣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人口有100多万。主要节日有“关门节”、“开门节”、“泼水节”。

48、壮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和云南,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族的文化艺壮锦是其独创的手工艺品。

49、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人口有740多万。这是一个爱歌舞的民族,芦笙是流行各苗族 地区著名的乐器。蜡染、剪纸等工艺美术品很有名。

50、回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最广的一个民族,人口约为900万。信仰伊斯兰教。汉语为本民族的共同语言。

公共基础知识之地理知识三

最小的海:马尔马拉海,其次亚速海和渤海

盐度最高的海:红海,也是最年轻的海

盐度最低的海:波罗的海

唯一没有海岸线的海:马尾藻海

岛屿最多的海:爱琴海

最著名的涌潮:钱塘江潮

最大的洋:太平洋,也是最深的,水温最高的,锰结核最多的

最小的洋:北冰洋 海运最繁忙的洋:大西洋(为什么?) 最大的洋流:西风漂流,也是最大的寒流

最大的暖流:墨西哥暖流

面积最大的群岛:马来群岛

最高的岛屿:新几内亚岛,也是分属两国的最大岛屿

唯一分属三国的岛屿:加里曼丹岛

最长的海峡:莫桑比克海峡

最深的海峡:德雷克海峡,也是最宽的海峡

最曲折的海峡:麦哲伦海峡

船只通过最多的海峡:英吉利海峡

石油运输最繁忙的海峡:霍尔木兹海峡

最大的海湾:孟加拉湾,墨西哥湾,几内亚湾其次

最深的海沟:马里亚纳海沟11034 最大的珊瑚礁:大堡礁

最长的山系:科迪勒拉山系

最高的山峰:珠穆朗玛峰

喷发次数最多的火山:埃特纳火山

轮廓最完整的火山:马荣火山,其次富士山

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500多万平方公里).

最高的高原:青藏高原(4000米以上).

最大的平原:亚马孙平原(560万平方公里).其次东欧平原,西西伯利亚平原

最大的盆地:刚果盆地,其次大自流盆地(最大的自流盆地),塔里木盆地(最大内陆盆地) 最大的三角洲: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三角洲,其次长江三角洲,湄公河三角洲

最低的洼地:死海,吐鲁番盆地第4,死谷第7

最大的沙漠:撒哈拉沙漠,其次维多利亚沙漠,阿拉伯沙漠

最大的流动沙漠:塔克拉干沙漠

最大的黄土地貌区:黄土高原

最长的河流峡谷:雅鲁藏布大峡谷,其次科罗拉多大峡谷

最长的裂谷带:东非大裂谷(长6000公里).

最深的河流峡谷:金沙江的虎跳峡 岩溶地貌最发育的高原:喀斯特高原,其次云贵高原流量最大的河流:亚马孙河,也是流域面积最广的河流,流域面积中刚果河,密西西比其次

公共基础知识之地理知识四

最长的内流河:伏尔加河,也是流域面积最广的内流河,长度中锡尔河,阿姆河其次 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指干流):多瑙河(9),其次尼罗河,赞比西河,莱茵河,湄公河(6) 含沙量最大的河流:黄河,其次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长江

最长的运河:京杭大运河,苏伊士运河第3,基尔运河第5,巴拿马运河第6 最深的湖泊:贝加尔湖,其次坦噶尼喀湖,里海

最大的淡水湖:苏比利尔湖 最大的咸水湖:里海

最宽的瀑布:非洲赞比西河上的莫西奥图尼亚瀑布1800米

最高的瀑布:南美委内瑞拉东部奥里诺科河支流上的安赫尔瀑布980米, 最高的气温记录:阿尔及利亚撒哈拉沙漠中,达58℃

最低气温记录:南极洲东方站,-88.3℃

风速最大的地方:南极巨大谷口地区19米/秒 降水最多的地方:印度东北的乞拉朋齐,26461毫米

降水最少的地方:智利北部的阿塔卡马沙漠,年降水量0.5毫米 最典型的季风区:东亚,东南亚和南亚的季风区

地震最频繁的国家:日本,平均每天4次

能源消耗最多的国家:美国

最大的石油储集区:波斯湾油区,其中沙特阿拉伯是世界石油储量最多的国家

石油产量最多的国家:俄罗斯

产油最多的地区:中东地区

煤炭储量最多的国家:俄罗斯 煤炭产量最多的国家:中国

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中国,其次俄罗斯,巴西

最大的水电站:巴西与巴拉圭合建的伊泰普水电站1260千瓦,2009年后,三峡成为第一

核能发电最多的国家:美国 核电比重最大的国家:法国

铁矿储量最多的国家:俄罗斯,其次巴西,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美国

铝土储量最多的国家:几内亚,其次澳大利亚,巴西,牙买加

铜矿储量最多的国家:智利,其次美国,赞比亚

锡矿储量最多的国家:印度尼西亚,其次中国,马来西亚,泰国,产锡最多:马来西亚

黄金储量最多的国家:南非,1.65万吨,其次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

黄金产量最多的国家:南非,年产500吨以上,其次俄罗斯,加拿大,巴西

白银产量最多的国家:墨西哥,年1000吨以上,其次俄罗斯,加拿大

金刚石储量最多国家:刚果(金),其次博茨瓦纳,澳大利亚

铀矿储量最多的国家:美国,其次澳大利亚,南非,加拿大

农作物产量之最:

水稻:中国 小麦:美国 玉米:美国 棉花:中国 大豆:美国 香蕉:中美

花生:印度 芝麻:印度 油菜:中国 向日葵:俄罗斯茶叶:印度 蚕丝:中国

烟草:中国 黄麻:印度 甜菜:俄罗斯 咖啡:巴西 苹果:俄罗斯竹子:中国

花卉:荷兰 葡萄:法国 椰枣:伊拉克 长绒棉:埃及 可可:加纳 剑麻:坦桑尼亚

油橄榄:西班牙或意大利 甘蔗:印度或巴西 橡胶:马来西亚 油棕:马来西亚

农作物之故乡:

水稻:中国 小麦:中国 玉米:墨西哥 马铃薯:南美洲

大豆:中国 可可:南美 花生:南美洲 茶树:中国 桑蚕:中国 烟草:南美

黄麻:东南亚 咖啡:北非 橡胶:亚马孙河口 丁香:马来群岛 柑橘:中国 葡萄:地中海沿岸 菠萝:南美 核桃:伊朗 栗树:中国

畜牧业,渔业,林业之最:

养猪:中国 养马:中国 养牛:印度

养羊:澳大利亚 羊毛出口:澳大利亚 骆驼:索马里 养鸡:中国 蜂蜜:俄罗斯 渔场:北海道 森林资源:俄罗斯 热带雨林:巴西 木材进口:日本

公共基础知识之地理知识五

工业:钢铁:中国 造船:日本 汽车:日本 水泥:中国 化肥:中国 造纸:美国

手机:中国 电话:中国 飞机:美国 计算机芯片:美国 彩电:中国冰箱:中国

交通: 铁路:美国 公路:美国 高速公路:美国 内河航程:俄罗斯

海拔最高:南极洲 海拔最低:欧洲 跨纬度最多:亚洲 最热:非洲 山脉最多:亚洲

活火山:亚洲 高峰最多:亚洲 海岸线最长:俄罗斯 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

人口最密:摩纳哥 跨两洲的城市:伊斯坦布尔 水城:威尼斯 佛教寺院:泰国

伊斯兰圣地:麦加 电影城:洛杉矶 啤酒城:慕尼黑 汽车城:底特律 港口:鹿特丹

最冷的首都:雷克雅未克 雾都:伦敦 音乐之都:维也纳 地壳最薄:太平洋海沟

分布最广的海洋生物:硅藻 最长的城墙:长城 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汉语

使用最广的语言:英语 最著名的金塔:缅甸瑞光大金塔

最高的山峰:珠穆朗玛峰(中国、尼泊尔边界)海拔8848米

最高的高原:青藏高原(中国西部)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

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南美洲)500万平方千米

最长的河流:尼罗河(非洲)6671千米

流量最大的河流:亚巴逊河(南美洲)入海流量每秒11万立方米,占全球入海流量的1/5 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亚马逊河(南美洲)700万立方千米

含沙量最大的河流:黄河(中国)37千克/立方米 最大的淡水湖:苏必利尔湖(美国、加拿大边界)8.24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咸水湖:里海(欧洲)37.1万平方千米

最深的湖泊:贝加尔湖(俄罗斯)1620米

落差最大的瀑布:安赫尔瀑布(委内瑞拉)979米

最大的平原:亚马逊平原(南美洲)560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沙漠:撒哈拉沙漠(非洲北部)777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半岛:阿拉伯半岛(亚洲)300万平方千米

陆地最低点:死海(亚洲西部)-392米

热极:巴士拉(伊拉克)58.8℃(1991年) 冷极:南极极点附近-89.2℃(1983年) 雨极:乞拉朋齐(印度)26416毫米(1961年)

旱极:阿塔卡拉沙漠(智利北部)连续91年无雨(1845年—1936年) 最大的盆地:刚果盆地(非洲)337万平方千米

最长的山系:科迪勒拉山系(南、北美洲)1.5万千米

最高的死火山:阿空加瓜山(南美洲)6960米

最大的火山口:阿苏山(日本)周长达100千米

最大、最深的峡谷:雅鲁藏布江大峡谷(中国)长496.3米

最长的洞穴:猛犸洞(美国)长240千米

最大的三角洲:恒河三角洲(亚洲)8万平方千米

海洋最深处:马里亚纳海沟(太平洋最深处)11034米

最大的海:珊瑚海(太平洋西南)479万平方千米

最小的海:马尔马拉海(亚、欧两洲之间)1.1万平方千米

最长的海峡:莫桑比克海峡(非洲)1670千米

最大的珊瑚礁:大堡礁(澳大利亚)21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群岛:马来群岛(亚洲)243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海湾:孟加拉湾(印度洋)217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岛屿:格陵兰岛(北美洲)217.56万平方千米

最大的海:珊瑚海(479万多平方公里).其次阿拉伯海和南海

推荐第6篇:法律常识

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共同本质(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B.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表现D.法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 )A.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议事的原则是(

A.民主集中制B.下级服从上级C.民主协商D.言论负责.

4.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 爱国统一战线B.社会主义统一战线C. 民族统一战线D.广泛的统一战线

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 )决定的。A.行政法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B.行政管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C.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D.行政法是基本部门法

6.下列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有( )。A.人民法院

B.国务院及各部委员会C.各社会团体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罚执行2年后,因确有悔改表现,某县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缩短为5年有期徒刑,这是对王某( )。

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减刑D.改判

8.某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9.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A.国家B.公民、法人

C.其他社会经济组织D.外国人、无国籍人

10.《著作权法》规定,演绎权属于( )。

A.修改权B.发表权C.保护作品完整权D.著作财产权

二、多项选择题1.法的渊源有( )。

A.程序法B.宪法C.地方性法规D.本国参加的

国际条约

2.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 )。

A.物,即各种物质资料B.非物质财富,或称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C.行为D.法律事件3. 我国国家主席( )。

A.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范畴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4.下列是国家机关的有( )。

A.最高人民法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 )。

A.审理对象不同B.期限不同。C.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D.提起理由不同6.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 )。

A.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

C.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D.行政行为不适当

7.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B.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以上答案都不对8.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9.《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民法上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A.停止侵害B.赔礼道歉C.消除、恢复名誉D.赔偿损失

三、简答题

1.当代中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2.简述法律关系的涵义与基本特征。3.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推荐第7篇: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邻里关系等各个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经所言:“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推荐第8篇:法律常识

误工费

(1)定义: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3)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4)证据需要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5)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1]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

保险赔付责任

(1)保赔保险的主要风险

1.基本风险。(1)碰撞责任。 (2)财产损毁责任。 (3)契约责任。 (4)费用责任。 (5)运费损失。

(6)人身伤亡的责任。

2.战争风险。由于战争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3.罢工风险。 由于罢工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4.辅助船舶的风险。作为大船辅助工具的附属船例如小渡船等引起的风险责任。 5.集装箱的风险。 由于使用集装箱或者在装卸集装箱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碰坏码头设备以及造成其不能使用的损失。 6.杂项规则(特殊风险)。 对船东在经营业务时偶然发生的损失责任及费用,这属于一种特殊的风险。

(2)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主要的责任范围有: 1.人身伤亡和疾病 (1)因为被保险船舶或者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

(2)依法和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的疾病的补偿。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1)依法或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费用。

(2)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的遇难船员的费用以及船员在海水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依法或按照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的。

(3)为处理偷渡人员或运送被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 (1)由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整理上的疏忽造成他船或财产、物体的损失。

(2)被保险船舶漏油污染海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海面,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是为了补偿政府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3)被保险船舶漏油造成第三者的污染损害。

以上三点,均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4.其它责任 这项责任,其范围比较广泛。

(1)按照拖带契约,被保险船舶在被拖带时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 (3)清除残体或障碍物体所需的费用。 (4)进行疫病消毒所引起的检疫等费用。 (5)被保人应负的承运人责任。

(6)由于被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契约而不能向供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7)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足额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余额部份。 (8)因溢卸、短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疏忽引起的罚款。 (9)因进行海事调查,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费用。 (10)与保险责任有关的法律费和施救等费用。

5.不负责的损失 (1)被保险船舶本身包括家具、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等损失。 (2)延期停泊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 (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 (5)船舶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

(6)船舶战争险条款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3)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限制

1.保险期限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定期的,因为它承保的风险比较多,具有综合性,因此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再行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都是按保险单上载明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到期满日的午夜零时终止,时间都是以订约地当地的时间为准。 2.责任限制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比船舶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因为它不像船舶保险那样主要是承保因灾害事故引起船舶的物质损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它还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广泛的民事责任赔偿,特别是违反公约和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也并不是什么都赔,它也有责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法规中规定的不赔原则同样适用。

对于保险法规中规定保险不应赔偿的原则,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例如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与赔偿责任。

(2)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或赔偿限额。

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如航东违反这些原因,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例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东对承运货物每件赔偿责任限额为五百美元,如船东赔偿时超出这个限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负责。 (3)船东的故意行为。

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障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免责的。

推荐第9篇:法律常识

【不当得利】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93年《宪法修正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必须经过()。

A.上级检察院批准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C.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如下: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应()。

A.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B.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C.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D.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此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返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刑事诉讼法 >第二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惩戒,《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是国家公务员内部交流方式之一。其特点计划性,时限性,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任职。)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经济法】

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B.内容

C.客体D.主体

在本合同关系中,甲乙双方为合同主体,当乙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给丙后,实质上是丙取代了乙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化,所以本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附则规定,本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

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中止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A.三个月之内B.九个月之内

C.六个月之内D.一年之内

【行政法】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依法行政原则所涵盖的具体原则的是()。

A.责任政府原则

B.职权法定原则

C.法律优先原则

D.合理行政原则

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甲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被乙打伤,甲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与乙发生了冲突关系,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民事主体问的民事关系。其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伤残的费用是由国家补偿的,不由乙来赔偿,也就不能转化为甲和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当选B。其次,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乙的行为侵害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讲,甲不但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答案选A。

推荐第10篇:高三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谈谈选修6《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之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的一门选修课程,是为使高中学生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而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

下面我就本课程的教学和教材讲三个问题:

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和重点、难点问题;

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

(一)本课程的性质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是与每个高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法律的理论、知识和规定。邓小平同志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江泽民同志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就是要通过深入学生心灵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初步懂得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概括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提高法律素质,能够懂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材的特点

1.本教材的编写思路

本教材共分为六个专题。从逻辑顺序上看,是以专题一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统领,在其余各专题中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

所以,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讲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让学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教材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讲授和学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

2.本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

本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③②

第一,本教材不追求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但是各专题的内容还是基本覆盖了高中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是在初中教学的基础上,注意了与初中法律教育课程的衔接、拓展和提高。

第二,这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各专题都是尽可能贴近学生的真实思想,针对他们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设计的。

第三,以活动导入,重视专题活动建议的设计。教材中大多数的框,在内容设置上,都以案例或其他实例作为情景导入。这样做,一是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可以给学生提供思考和探究的材料,让他们带着问题学习;三是可以加深学生对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理解,即通过实例来提高法律意识。

第四,在每一专题之后的专题活动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供学生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这些专题活动建议也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对教材各专题安排的说明

关于专题一。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课标”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标”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

关于专题二。专题二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这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进行的更系统和更深入的阐述。

本专题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呢?其实,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伴而生的。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就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因此,在讲授本专题时,既要突出民事权利的重要,也不可忽略相应的民事义务。这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关于专题三。专题三对“课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并增加了合同的订立、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等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识,理解合同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培养合同意识。

本专题还需要特别向学生讲清楚的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就往往需要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实施相应的义务来履行合同。因此,教材也未使用“课标”中的“债务合同”这一概念。

关于专题四。就业与创业是学生从学校(无论是高中还是大学)毕业后都会涉及的问题。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涉及自己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选择创业之路的毕业生也要依法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这就需要他们了解和掌握与劳动和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专题是沿用“课标”设计的就业与创业两部分的比重进行编写的。同时,由于无论就业还是创业,毕业生都要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将这一专题放在“信守合同与违约”之后,也是为了使学生能够运用前面学过的关于一般合同的知识进一步学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专题五。通过这一专题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会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加深学生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在“课标”中,本专题的标题为“婚姻与家庭”,两部分内容也是按此顺序排列的。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考虑到高中学生一般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而他们首先形成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后才可能是婚姻关系,所以将这两部分进行了对调。

关于专题六。前面的专题涉及学生生活和学习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通过本专题学习,要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有哪些方式、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诉讼的基本程序等内容,增强他们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需要说明的是,在编写过程中,教材将“课标”中的“法律救助”改为“法律救济”,将“司法调节”改为“司法调解”。改动后的术语在法学理论中是达到共识的,也更符合“课标”的本意。此外还增加了对什么是诉讼的介绍和“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等内容。

(三)对本课程教学方法的一些建议

各位教师对中学的教学方法比较熟悉,教师教学用书中对教学方法也进行了介绍,我在这里仅想重点讲一下案例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中学教学需要运用,到大学甚至研究生阶段,也是重要的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具体案例来组织教学,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对案例的分析,不仅可以使法律的规定变得更加生动具体,而且有助于“活化”教材,改革传统的概念教学,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选择和编写案例。这一环节的工作要求教师根据本课的特点精选案例,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可能还需要教师作相应的重新编写。除教材提供的案例外,教师还可以借助教学参考书或者从其他书籍、报纸、期刊、影视、互联网中得来的资料。建议各位教师要建立自己的案例库和资料库。

案例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教师应当在课前布置相应的案例阅读材料,在讨论中围绕案例提出的问题,启发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理论和知识进行分析。在讨论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展开讨论。

归纳总结。讨论到达一定程度之后,教师应针对案例及时进行分析讲解,梳理学生的思维过程,最后给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正确的结论。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和重点、难点问题

关于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图,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师教学用书》中有,所以,我不再专门讲解。

关于各专题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教师教学用书中也有,因为时间关系,我也不再全部讲。我只是将其中的一些问题综合一下进行讲解,有些问题是新提出的,我认为也是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难点问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没有全面、科学、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根据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我国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

④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主张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利益形成的,因此,我国法律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我国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法律的基本性质。我国法律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政治、文化、社会、道德、历史传统、习惯等也对我国法律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作用。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我们要让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是极少数人。即使是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利以外,他们的其他合法权利也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和物质的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进一步从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进行了保障。又如,为了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在减免收律师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3)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息息相关的,一个公民只有自觉地履行义务,他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的保证;(3)权利、自由、法律、纪律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的,而不是彼此分离的、对立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

(二)专题二“民事权利与义务”的重点、难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和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我们理解本专题以及专题

三、专题

四、专题五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仅表现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型。事件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这一事件会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为则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活动,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如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如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

2.物权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专题内容涉及物权问题,而物权法又是一部新的不太容易理解的法律,所以需要重点讲清楚物权的种类。

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在传统意义上,财产权往往就是指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规定了许多权利,我们怎么把它们弄清楚呢?有一个相对简单的方法。我们知道,商品具有两重属性──使用价值与价值。实际上,物权也是对商品进行支配的财产权。所以,在生活中就形成了不同的支配形式。有些物权可以是同时对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所有权。有些物权可以是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用益物权。有些物权可以是对商品的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担保物权。

(三)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的重点、难点问题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让学生了解合同的法律特征并初步学会怎样订立合同是重要的知识点。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方;一方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他方履行义务。(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最终达到双方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从而形成、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后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由特定人发出;(4)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5)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要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重在履行

不仅要使学生学会如何订立合同,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知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的核心,合同重在履行。

合同履行应遵循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专题四“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的重点、难点问题

1.劳动争议的处理

除了让学生学会订立劳动合同外,让他们了解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也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按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同,一般把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两类。

按劳动争议的起因,可以把劳动争议划分为如下类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通常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一般由工会、职工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由劳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提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无异议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在初中教材已经有所涉及,本教材中这部分内容是从经营者的角度着眼的。换言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消费者的权利正是经营者的义务。因此,经营者的义务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4)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8)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专题五“家庭与婚姻”的重点、难点问题 1.如何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家庭暴力与虐待常常被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所以,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虐待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持续性和经常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2)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即除了暴力,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婚姻应进行结婚登记。未进行登记的结婚,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清楚。

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由于事实婚姻的行为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解决该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的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采取补办登记的办法解决事实婚姻的问题时,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的,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双方的结合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六)专题六“法律救济”的重点、难点问题

本专题最重要的是要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联系起来把握。所以,要讲清楚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那些基本准则,包括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1.各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三个诉讼法共同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国家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处理案件的标准。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对于一切公民都要平等对待。

(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陪审的制度。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须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退出该案的审理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等。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2.各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诉讼法区别于其他诉讼法的独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这里所说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辩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3)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对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4)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然,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处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其他公民的利益,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

(5)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起诉。支持起诉,必须是被支持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须以被支持者的名义进行;如果被支持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征得被支持者的同意。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下面几点。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则是完全平等的。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期间,不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力,即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和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当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以下内容。

(1)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是指各自行使职权,不能互相取代和超越。互相配合,是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通情况,互相支援和协助,不能各行其是,互相扯皮。互相制约,是指依法相互监督和约束,防止在办案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针对指控进行申诉和解释,说明其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为其推荐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只有充分依靠群众,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群众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的结合,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

(4)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分别赋予了他们不同的诉讼权利。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对受刑事控告者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必须由控诉一方举证,受刑事控告者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受刑事控告者不能举出无罪的证据,就推定为有罪;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1.“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前些年,法学界对于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制”和“法治”两词,见仁见智,有不同观点。目前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制”与“法治”不是同一概念,不宜混同使用。

广义的“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有自己的法制。例如,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专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这种意义上的法治,只能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国家之中,因为它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相伴而生,要求的是政治民主、普遍守法和法律至上,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作为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的“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现代法治大体要求:有良好完备的法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获得普遍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对政府权力要加以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本;司法独立。所以,法治是内涵丰富的概念,主要的含义有:第一,法治表示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相对立,是指一个国家用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社会控制;第二,法治表示一种办事原则,即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法治表示法律秩序的形成,是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社会;第四,法治表示一种法律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第五,法治表示一种完备的法律制度,指对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一个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并不意味着该国能够实行法治,因为,法治实际上是要严格依照多数人的意愿而形成的法律和制度办事,所以它只能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基础上,不可能在专制国家中生成。将“法制”与“法治”在概念和理论上严格分开,是我们对法律现象认识深化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法治”与“法制”也是有联系的。实行法治要有良好和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献和各种法学著述中,“法制”一词使用仍然很频繁。因为,无论是从通过立法形成法制进而达到“法治”的角度,还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角度,使用“法制”或“法制建设”的提法都是科学和贴切的。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6年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在北京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并讲话,提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问题,在教师教学用书中已有说明,希望各位老师在使用本教材时进一步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法治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从整体上是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我国法治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制建设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正确方向,才能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3.关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

这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不少,但是有些理论未必正确。

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是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中学生是我国重要的人才群体,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的培养,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学校的责任。

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呢?我认为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核心,许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均可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现代法律意识就是权利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逐渐增强。但从总体上看,中学生的权利意识还很薄弱,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认识到权利与法律紧密相连,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之一,法律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二是仅仅把权利理解为法定权利,没有认识到权利还包括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三是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对此,我们应当向学生讲清楚:法律既规定权利和权力,又规定义务和责任。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尊严、财产、安全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人类追求自由与平等、获得利益和得到发展的法律保障。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为了使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义务的履行是权利的间接实现方式。在我国,法律是包括中学生在内的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使社会主体获得权利、实现利益的手段。因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自身的权利;尊重法律的权威,才可以使自己的价值得到实现。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捍卫权利是权利主体得以存在的条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其次,要培养学生的守法精神。守法精神要求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义务,这样才能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守法精神实际上是道德自律的体现。对学生守法精神的培养主要不是靠法律背后的强制力,而是要让他们对我国法律中蕴涵的秩序、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从精神方面予以认同。

在培养学生的守法精神时,还应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法的道德合理性,促使学生对法律有道德上的认同和理解。因为良好的法律源于高尚的美德。遵守法律不仅是社会主体的法律义务,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主体的道德义务。

最后,要培养学生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在前面“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中已有说明。这里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都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定的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则是权利人的义务。任何义务也都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做一定的行为,义务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正当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总之,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学校教育外,社会的法制环境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培养既有赖于法治社会的推进,更需要学校的努力。

4.以法律制约权力

法律既规定权利和义务,又规定权力和责任。法律和权力的关系,即如何以法律制约权力,是这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们应当教育学生认识到:没有正确的、有效的制约,任何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都可能发生变异。在现代国家中,权力具有公共性。具体到我国,我们应当讲清楚:第一,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不是属于某些个人或集团的;第二,权力作用的方向是“为公”,是为谋取公众利益服务的,而不应该谋私;第三,权力的运行必须具有公众认可的规范性,即以法律来制约权力。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使人民权利得到确保和实现。当然,在当代中国,对权力的制约不是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制约,而是从权力起源的角度,使所有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认清权力的性质,自觉接受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性约束,以法律的形式保证权力和责任的落实,以消除权力腐败的根源。

第11篇: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高考真题汇总

浙江选考政治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真题汇总

2015.10 36.【加试题】梁某将其署名的4幅摄影作品授权给“天下美食”微信公众号发布。两天后,B公司将该作品略作修改并署名“吃喝玩乐”对外发布。梁某发现后,将运营“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号的B公司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人身权

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

③原告的著作权都是有一定保护期的

④原告应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作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7.【加试题】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38.【加试题】张某创办了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公司,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义务,决定对张某的公司处10万元罚款。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此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A.张某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42.【加试题】从事运输的赵某与H二手车贸易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辆运输车,并按约定交纳了5万元定金。赵某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交款提车

却遭拒绝。原来,H公司已将该车以38万元卖给了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赵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赵某能否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3分)

(2)指出H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3分)

36.A

37.C38.B 42.(1)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本案中,H公司已将该车卖给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归周某。

(2)H公司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该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016.4 36.【加试题】杨某结婚前,其父赠予他一套住房。结婚后不久,杨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张某,但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就在此时,其妻知道了此事,当即表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该套住房所有权归 A.杨某所有 B.杨某与其妻共有 C.张某所有 D.杨某之父所有 37.【加试题】在原油价格走低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50吨原油送往B公司。A公司发货后,油罐车在途中突遇山体滑坡引发爆炸,导致无法按约定交货,A公司立即通知B公司,但此时油价已经上升,B公司欲追究A公司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A公司履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②A公司违约行为符合法定的免责情形 ③应当免除A公司合同履行义务 ④不追究A公司合同违约的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38.【加试题】2015年夏以来,某造纸厂未正常启用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水排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大量鱼虾死亡,给李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可以 ①直接将造纸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②独自选择仲裁机构请求裁决造纸厂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③委托代理人将造纸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④委托辩护人将造纸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2.【加试题】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判决S电视台侵权的理由。(3分)

(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理由。(3分)

36.A 37.D 38.B 42.(1)金某“非诚勿来”商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S电视台未经其许可,在营利性婚恋交友节目上使用该商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某相同的商标。(3分)

(2)应该承担举证责任。(1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2分)

2016.10 35.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车上捡到后卖个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

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

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须返还刘某购机款

36.婚后,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同时,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是 A.8万元

B.58万元

C.32万元

D.38万元

37.A县小王和B县小张曾经是男女朋友,两人分手后,心存怨气的小张把小王不宜公开的照片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小王深受困扰,要把小张告上法庭。为此,小王 A.应向A县或者B县法院提起诉讼

B.须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C.可把精神伤害赔偿作为一项诉求

D.应以肖像权受侵犯为案由

41.2014年6月,小明向小聪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一年内还清。2015年2月小明还款2万元,但余款一直拖着未还。多次催要未果后,小聪于2016年6月10日将小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在10日内归还余款3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法院对小聪诉讼请求应持的态度。(2分)

(2)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说明小明的做法存在的不当之处。(4分)

35.C 36.D 37.C 41.(1)法院应支持小聪的两个诉求。

(2)小明的不当之处在于么有遵循诚实信用和全面履行的原则。双方约定在一年内还清借款,而在约定期限内小明只归还了2万元,既没有恪守承诺,也没有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017.4 35.【加试题】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毫无根据地质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战烈士的英雄事迹,损害烈士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侵犯了

A.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誉权

B.烈士子女的隐私权 C.烈士的名誉权

D.烈士子女的名誉权

36.【加试题】十周岁的小明要去外婆家,他用手机约了一辆出租车,并在电话中对司机讲明了路线,双方约定出租车费为10元。出租车到后,小明刚要上车,司机却以小明年纪太小为由,拒绝搭载。小明的约车行为所产生的合同

①已成立

②须经小明父母追认才成立 ③有效

④须经小明父母追认才有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37.【加试题】2016年1月,王某与赵某举行婚礼。2月,王某买了一套公寓并登记在自己名下。3月,王某和赵某登记结婚,赵某的父母随后赠送给赵某一套别墅,于是,王某以公寓入股和朋友合伙经营,至年底获利8万元。翌年初,王某与赵某离婚,之后王某经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并通过专利许可获80万元专利使用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有

①公寓 ②别墅

③公寓投资获利的8万元

④专利使用费80万元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41.【加试题】A公司委托B公司处理废弃物,双方约定:B公司应按专业要求对废弃物进行环保处理;若产生纠纷,可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节约成本,B公司未按专业要求进行环保处理,直接将废弃物倾倒在山坡草丛中。受高温暴雨影响,废弃物腐烂殆尽,植被遭到严重污染,很多农户的鸡吃了受污染的草后死亡。农户找到A公司要求赔偿,A公司赔偿农户后,要求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以高温暴雨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纠纷产生后,调解无果,A公司和B公司未达成任何协议。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A公司与B公司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并指出理由。(3分)

(2)若A公司的主张成立,指出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具体说明理由。(3分)

CAD 41.(1)无效。根据我国的仲裁基本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本案中双方关于可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无效。

(2) B公司应釆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B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未能根据约定对废弃物按专业要求进行环保处理,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釆取补救措施;B公司的行为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2017.11 35.【加试题】根据约定,乙公司应于10日内向甲公司交付指定货物。3日后,乙公司所在地突发暴雨,引发山洪,公司设备、货物全部被淹,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引起纠纷。本案 ①乙公司构成违约

②乙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双方须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④双方可委派各自的法律顾问为辩护人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36.【加试题】8月5日,瓷器制造商F收到N电函:“本人欲向贵公司定制景泰蓝瓷瓶1000只(标准见附件),单价800元,三个月内交货。”次日,F回电:“可以,但单价要998元。”N收到电函后,于8月11日向F复电:“同意。”据此判断,正确的是 ①合同中的F和N互为债权人

②合同标的为998元

③)合同履约期限截止日是11月6日

④合同于8月11日成立并生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37.【加试题】结婚时,小张向妻子口头承诺,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婚后,小张要妻子辞职专门照顾家庭,遭到拒绝。于是小张变卖该房产,将所得房款用于经商。从中可以推断

A.变卖前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B.小张侵犯了其妻的人身权

C.小张经商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D.张妻未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41.【加试题】画家叶某在家中宴请好友,席间挥毫作墨竹图一幅,署名“醉石”。好友王某十分喜欢此画,未经叶某同意,悄悄携该画离开。是夜,王某将“醉石”添笔为“醉后”,并送去装裱。画师陆某认为该画作甚佳,全幅临摹下来后,将临摹作品售出。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著作权角度,说明本案中的当事人侵犯了叶某的哪些权利。(4分)

(2)若叶某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可提出哪些诉讼请求?(2分)

35.A 36.B 37.C 41.(1)王某未经叶某许可更改其署名,侵犯了叶某的署名权;陆某未经叶某许可临摹其画作并售出摹本,侵犯了叶某的复制权。

(2)返还画作(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2018.4 34.【加试题】王某7周岁的儿子在家里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消防人员接警后迅速赶来。因李某的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火灾现场,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扩大。本案中,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①王某的儿子 ②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 ③王某 ④李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5.【加试题】刘某自幼丧母,与继母共同生活。去年2月,刘某与程某登记结婚后住进程家,11月程某辞职并生下女儿程小。今年1月刘某携妻女住进继母的老房子,刘某提出将女儿改姓刘。不久,程某回娘家治病,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刘某未予支付。3月继母去世,继母之弟要求刘某一家搬出老房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女儿可以随刘某的姓 ②刘某对继母的老房子无继承权 ③刘某应支付程某生活和医疗费 ④刘某侵犯了程某的生命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6.【加试题】春节期间,张某违反本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家门口燃放烟花,被所在区的公安分局处以200元罚款。若张某对此不服,可以

①免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免费向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40.【加试题】11月9日,小李看中一网店3000元的A款手机,要求店主给予8折优惠,店主同意,但要求小李两日内下单付款。11月10日,小李发现该店举行“11月11日购买B款手机降价1000元”的促销活动。小李与店主联系,要求A款手机也降价1000元,店主回复:好的,先支付3000元,优惠款三天内返还”。小李当即下单并支付了3000元。三天后,小李收到手机但未收到返还款,与店主交涉要求返还优惠款,店主只同意按8折优惠返还600元,小李表示拒绝。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合同履行原则?请说明理由。(3分) (2)指出该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方式,并说明理由。(3分)

34.D 35.B 36.C 40.(1)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11月10日该店同意变更合同,但在履行时却言行不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店未按11月10日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该店未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已构成违约。该店应按小李的要求继续履行,返还1000元。

第12篇:法律常识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心得体会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一定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第13篇:法律常识竞赛题

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题

姓名:得分:

一、请把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写在括号里。(每小题2分,共70分)

1、我们的队名()。

A、中国少先队B、中国少年儿童队C、中国少年先锋队

2、《队章》规定的入队年龄是()岁。

A、七周岁到十四周岁B、六周岁到十三周岁C、六周岁到十四周岁

3、下列哪个场所未成年人不得进入?()。

A、动物园B、营业性舞厅C、博物馆

4、()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B、宪法

5、是否可以在队旗上印制或书写学校名称?()。

A、不可以B、可以C、随便

6、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建队纪念日是()

A、1949年10月1日B、1954年6月1日C、1949年10月13日

7、少先队组织的标志是()

A、队旗B、红领巾C、队徽

8、为了帮助失学少年重返校园,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全国学联等单位联合开展了()活动?

A、手拉手B、手拉手心连心C、希望工程

9、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武力B、法律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A、赡养B、抚养

11、少先队是由()直接领导。

A、中国共产党B、学校少先队部C、中国共产党委托中国共青团

12、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

A、之前B、中间C、之上

13、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旗的图案是()。

A、火炬B、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C、五角星加火炬

14、少先队的队礼表示()。

A、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B、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C、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

15、在举行队会仪式时,应由谁来带领队员呼号?()。

A、大队长B、班主任C、辅导员

16、少先队的呼号是()。

A、“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B、“时刻准备着”

C、“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17、未入队的少年儿童能不能参加少先队的活动?()。

A、能B、不能C、随便

18、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A、任何时候B、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19、禁止在()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A、居民住宅区B、厂矿企业C、中小学校D、商业区

2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责任。

A、直接B、间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要把青少年培养成()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A、品德、智力、体质、美育B、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22、法律规定: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自己不愿意上学,()就违法了。

A、未成年人B、父母、监护人

23、每天升旗手在升旗或降旗时,如果你正在操场上走动、玩耍、扫地或准备回家------此时,你会怎么做?()。

A、立正敬礼B、装做没看见C、继续做自己的事情

24、在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如果有人出现了类似“非典”的症状,他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A、坐公共汽车去医院治疗B、自己先找点药吃C、打急救电话120求助

25、放学路上如果被陌生人跟踪,最不可取的做法是什么?()。

A、跑到人多的地方B、打110报警C、赶紧跑回家

26、当你独自在家,有陌生人敲门时,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A、始终不开门B、觉得对方的理由充分就开门C、把门打开问他有什么事

27、如果在校外有人向你勒索金钱,事后你最应该做什么?()。

A、不能让任何人知道这件事,免得遭报复B、以后每天带点钱,免得没钱挨打

C、尽快告诉爸爸妈妈或老师

28、如果被绑架,你觉得对自己更有利一些的做法是什么?()。

A、大声斥责绑架者B、绝食C、假装与绑架者合作,然后再伺机逃跑

29、7岁的小丽在大街上和爸爸妈妈走散了,你觉得下面哪种做法可能非常危险?()。

A、找马路上的警察叔叔帮忙B、在原地等待

C、跟一个说认识她的阿姨,一起去找父母

30、如果你经常外出带着家门的钥匙,下面的哪种做法可能会有危险?()。

A、把钥匙挂在脖子上B、把钥匙放在衣兜里C、把钥匙放在随身的包里

31、油锅着火时,正确的灭火方法是:()。

A、用水浇B、用锅盖盖灭C、赶快去端油锅

3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负同学,发生矛盾多做()。

A、检举B、讨论C、自我批评

33、()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B、宪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人民B、中国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B、公民

二、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每小题2分,共30分)

1、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

2、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3、学生上学要注意衣冠整洁,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装、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不穿奇装异服。()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有关方面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要注意安全,校内骑车速度要慢。()

6、违反了校纪,但我没有违反法律,学校对我没有办法进行处理,如果学校对我进行处理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条款,是要求大人的,我们知道了也没

用。()

8、当”我”独自在家时,要锁好防盗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入夜开灯后要拉好窗帘;如果窃贼已进屋,没有发现”我”时,要迅速躲好,伺机逃走求救。()

9、我被人家抢过钱,所以我必须再从他人身上抢回来,这也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手段。()

10、同学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家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友告诉陌生人。()

11、李刚经常欺负我同学并把我同学打伤,同学让我帮助解决,我才去打了李刚,这应该说是见义勇为。()

12、放学路上遇到有人拦劫,尽量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可以先把钱物给他们,然后报告老师、家长。同学们上下学最好结伴一起走。()

13、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未成年学生可以不赔偿。()

14、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5、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和公告栏处乱涂乱抹乱刻画,借公物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第14篇:法律常识试题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试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是()。

A.概括性B.规范性

C.抽象性D.国家强制性

2.下列有关法的起源与发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有社会,即有法律

B.在原始社会,习惯、道德和宗教规则往往是三位一体的

C.氏族习惯是通过制定的方式产生的

D.最早的法律是成文法

3.以下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是()。

A.企业登记机关对其企业设立的审查登记

B.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审批

C.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财务审批

D.行政机关对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审批

4.社会主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核心是()。

A.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

B.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正确制定或认可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

C.依法治国

D.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5.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A.法律条文由法律规范体现出来

B.一个法律规范就等于一个法律条文

C.一个法律规范不能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

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在内

6.某人为抢劫而购买了匕首等犯罪工具后,因发生车祸而未实施犯罪,其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7.王某故意违反规定,在一加油站使用移动电话,导致加油站的油库发生爆炸,加油站被烧毁,两人被烧死。王某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B.失火罪

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9.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10.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是()。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40里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1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1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13.以下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法,错误的是()。

A.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4.地方性法规是指()。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15.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6.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1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18.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19.根据现行宪法,有权发布特赦令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20.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1.以下哪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2.关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的处罚

B.只能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C.由公安机关执行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23.某县环保局认为某印刷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遂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印刷厂不服,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印刷厂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印刷厂排放的污染被证明并未超标,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印刷厂据此要求行政赔偿。若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将对印刷厂的罚款变为3000元,则对加重的处罚应以()为赔偿义务机关。

A.县环保局B.市环保局

C.市人民政府D.国家

24.下列关于行政征收的说法错误的是()。

A.征收对象是土地等不动产

B.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C.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

D.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

25.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而言,行政立法要经过起草与立项,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步骤

B.起草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必须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C.其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

D.审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于草案主要的不同意见可以酌情作出说明

26.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犯罪行为

27.李某为华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李某有权签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票。2012年1月12日,李某为公司签发了一张该公司为付款人,金额为6.5万元的汇票。关于该汇票的票据责任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是票据责任人

B.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

C.李某和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其余金额由李某承担

28.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务员奖励类型的是()。

A.嘉奖B.记三等功

C.记二等功D.授予荣誉勋章

29.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提示标志,乙开车撞毁所有标志,导致丙骑摩托车路经此地时避让不及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于丁的损失,下列哪个选项说法正确?()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0.黄某购买飞跃公司的一款软件,因其稳定性不明确,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上著有免责声明。黄某在安装时点击了同意,但在安装软件后,该程序将电脑上储存的系统当做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所有文件。针对案例中的情形,下面哪一说法正确?()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飞跃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以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31.根据犯罪构成的划分,以下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项是()。

A.危害行为B.行为对象

C.危害结果D.犯罪目的与动机

3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3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

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34.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驾驶时,乙翻越护栏横穿公路,被甲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缺乏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

35.张某(男)和金某(女)是一对恋人。一日,张某向金某提出分手,金某威胁张某说:“你要是敢和我分手,我就自杀!”然而张某并未当真,仍然坚持分手。金某一时气恼,顺手拿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就割向自己的手腕,顿时血流如注。张某见状极度恐惧,便跑了出去。最终,金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构成遗弃罪D.不构成任何犯罪

36.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A.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B.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C.合伙人的姓名与住所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37.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10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38.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因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于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的清偿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9.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A.甲和乙约定一同去看足球比赛,但是甲迟到一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房价很快就要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赶紧购买房产,没想到几个月后房价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对乙承诺,如果乙比赛夺冠,甲将陪同乙出国旅游,后来乙果然夺冠,但是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果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20万元,后来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40.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的经营实体。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 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这也正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2.B[解析] 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与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分不开的,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因此,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中不存在法律,故A项错误。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长期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共同信奉的行为标准和生活惯例,具有自发性,故C项错误。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因此最早的法律是习惯法。它由人们口头相传而不具有文字形式,故D项错误。B项表述正确,应选。

3.A[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故B、C、D三项均不正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故A项正确。

4.C[解析]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5.D[解析] 由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二者不可能一一对应,法律条文在表现法律规范时往往不是显示其全部。同样,同一法律规范也有可能存在于几个法律条文中,甚至在几个法律部门中得到体现。

6.A[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A项正确。

7.B[解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题干所述为失火罪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8.A[解析] 我国的法律监督分为两类: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A项属于社会组织的监督;B项为行政机关的监督;C项为权力机关的监督;D项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因此B、C、D三项均属于国家监督体系,而A项则属于社会监督体系。故本题答案选A。

9.A[解析] A项所述的是法的时间效力,法律须经公布后始得生效。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经公布的法,公民可以不遵守,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法的名义任意地惩治处于弱势的民众,该项正确,为应选项。B项中,规定解决法律之间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规范应为根本法——宪法,而不是基本法律,故该项错误。C项中,法律无溯及力的含义是: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故该项错误。D项中,前半句正确,但后半句错误。公民是不能因不知法而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即没有公布是法律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但是不知晓并不构成免除管辖的条件。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10.D[解析]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虽然违法者违反了法律,但由于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免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及立功免责、自助免责和因履行不能免责。A项中,蒋某将入室抢劫的康某关押的行为属于自助免责的情形;B项中,蔡某盗窃的行为已超过追溯时效,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形;C项中,双方达成合意,属于协议免责的情形。D项属于打架斗殴行为,高某持刀将他人刺伤,不符合任何免责形式,因此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本题答案为D。

11.C[解析]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选C。

12.C[解析] 根据《宪法》第89条第14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应选C。

13.C[解析] A、B、D三项均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正确。C项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其删去,故C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14.C[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题答案为C。

15.C[解析] 《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因此,A项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B项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C项表述是不正确的。故选C。

16.D[解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国家机关。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自我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独立性,与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进行协助。故选D。

17.C[解析]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18.B[解析] 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其法律效力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A项错误。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上,C项错误。宪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因此具有国家强制性,D项错误。

19.C[解析]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由此可知,发布特赦令属于国家主席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但特赦令则应由国家主席发布。因此本题答案应选C。

20.C[解析] 在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应选C。

21.D[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A、B、C三项均属于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2.D[解析] 行政处罚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A、B、C项的说法都过于片面。

23.B[解析] 本题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印刷厂的损害,因此应由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市环保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4.A[解析] 行政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动产,还包括动产。选项A的说法错误,故选A。

25.B[解析]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选项B说法错误。

26.B[解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题干中的情形,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为B。

27.B[解析] 从题干来看,李某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签发行为有效,华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故选B。

28.D[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授予荣誉勋章”不属于公务员奖励类型。本题正确答案为D。

29.A[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施工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施工单位甲公司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因此,对丁的损失不应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没有避险过当,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故本题中丁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乙承担赔偿。本题正确答案为B。

30.B[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本题中飞跃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即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飞跃公司并未实施欺诈行为,故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消费者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二者只能选一。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31.D[解析]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具体要件。D项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2.D[解析] A项,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这意味着不法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再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就构成了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B项,抢劫犯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C项,不法侵害应是自然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D项,不法侵害不仅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对于过失造成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3.A[解析]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34.A[解析] 本题中,交警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但本题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35.D[解析] 本案中,张某和金某是一对恋人,而恋爱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无法确认,即恋爱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对金某并不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故张某不构成犯罪。

36.D[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据此,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故D项当选。

37.B[解析]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和公告,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丁公司为债务人,乙公司为其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司分立后,同年4月,乙、丙之间的协议为债权转让合同,由于未通知债务人丁,该转让合同对丁不发生效力,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选项B正确。

38.B[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应选B。

39.D[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事实上,不只是民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项,就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A项“约定一同去看比赛”和C项“陪同出国旅游”是道义上的责任,受道德调整,因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B项,甲只是向乙转述自己的听闻,乙作为成年人有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应当自己承担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甲不承担乙在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D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应得到支持。故本题选D。

40.B[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5篇:亲子关系法律常识

亲子关系法律常识

亲属关系概述

养父母子女关系 亲等计算 祖孙关系 兄弟姊妹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亲属关系概述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亲等计算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是亲等,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子女染上恶习,父母可以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即使是子女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养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继养关系后,与生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继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的法律,祖孙关系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此外,对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也应予以赡养。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姊妹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应予赡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姊妹之间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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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法律常识口诀

法律常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篇:学习法律常识

学习法律常识,做知法、懂法、守法公民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9月一日是我省中小学校秋季开学正式上课第一天,全省万余所中小学校同时举行法制教育第一课。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表示,将法制教育列为新学年第一课,是要让孩子们从小懂得学法、用法、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药家鑫案”发生后,为提高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我省2011年秋季开学开展了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今年秋季开学前,省教育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好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法制教育第一课针对青少年学生年龄特点,小学以学习宪法为重点,了解国家的根本制度、国旗、国歌等知识,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学习宪法、刑法为重点,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守法观念;高等学校以学习宪法、刑法、民法为重点,培养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贯彻省教育厅的要求,为广泛宣传和普及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全面增强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经学校研究,在开学典礼上,让我给大家上一课法制教育入门课,我结合《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进行讲解和分析,并对同学们提出一些希望和要求,希望同学们做一个懂法守法的社会小公民! 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如何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座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

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XX中学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7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长沙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万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万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

被告人刘某逼万某拿五十元,万某不给,刘某便将万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万某,并要求万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万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的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万,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万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1、未成年人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知法、懂法,是要求未成年人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守法,是要求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以自己的言行维护法律的尊严。

2、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积极向父母、教师及其他监护人求助。

3、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求助。

4、依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万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敲诈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某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枪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千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成为帮凶。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耍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大家努力刻苦的学习文化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青少年又为民之未来,培养诚信、文明、守法的法治意识,将是青少年远离因不良信息、习惯、不良行为引起的犯罪,走向文明与法治,构建和谐校园的最佳途径。希望同学们多多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做一名优秀的中学生。

第18篇:公务员法律常识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而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

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行政诉讼法常考知识点: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被行政行为不可诉)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总结

52、53即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15,裁定10)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复议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和行政诉讼对照起来记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9篇:校园法律常识

校园法律常识

——新教师入职培训学习心得

关于校园安全的认识

摘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然而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离开我们。是学校的失职也是家长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悲痛。

关键词校园法律安全

正文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而且近年来这个数字有增无减。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每天都有整个班的学生就这么凭空消失了,这是什么样的情景。

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五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为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纪学生。

2006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011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内,海南各地就有17名学生溺水死亡。 ......

像这样的案例简直就是不胜枚举,让即将成为一名教师的我都不忍心去看。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对中小学生而言,没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虚的,是飘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们却时常能看到一些有关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报导。在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而且使无数个幸福家庭片刻间支离破碎。学生交通事故、中毒事件、意外伤害事件的不断增加,使学生产生恐惧心理,望校生畏,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家长提心吊胆,忧心忡忡,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干扰,学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法律规定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制定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

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未成年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等提供里法律保障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学生中出现安全事故很大一部分是在家长和学校教育管理“盲点”上出现的:有的家长平时不注意对子女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甚至带着孩子违反安全常识;学生活泼好动、自控力差,好奇心强,安全意识淡薄,学校虽然进行了教育,但是对校外安全管理鞭长莫及。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但仅靠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显然捉襟见肘;很多家长建议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规来弥补安全“盲点”上的空白,规范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界人士也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多为人大代表也提出来《校园安全法》的立法提案,我们也期待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

虽然有法律的保障,但是屡屡放生的学生意外事故告诉我们这还不够,因此作为家长和老师我们也应该肩负起我们的责任。作为学校的老师,学生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做个文明市民,在遵守生活安全方面对孩子进行言传身教;家长和学校要共同督促孩子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乘车、文明行路、互助互爱的好习惯,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技能,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从而更全面的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然而物极必反的道理我们都懂,同样一些学校由于害怕安全事故的发生,大有谈“安全”色变的味道。“禁止学生到山塘、江河游泳”“禁止学生提前到校”“禁止学生在双休日到学校足球场踢球”“禁止学生春游、野炊”等等诸如此类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行政的“紧急通知”把本该充满生机活力的校园窒息得死气沉沉。可安全工作并未安全,学生伤亡现象时有发生。那些“制度”和“通知”倒成为一些负责人推卸责任的材料。制订和完善各种安全制度是应该而且是必需的。可一旦矫枉过正,势必会与学生的成长,与目前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相冲突。我们一方面提倡学生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自然,学会生存,学会做人。而另一方面又在“安全”的重压下,采取这个“不准”那个“禁止”等种种措施限制学生的活动与自由。培养新世纪的人才又该如何着手呢?如果我们学校把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教会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中小学生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沉着对付突发事件,那么“马后炮”式的“紧急通知”肯定可以少发一些。

我们也即将成为一名教师,校园安全问题我们也将考验我们。

第20篇:法律常识讲稿

法律常识部分讲稿

第一章

法律概论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宪法、合同法、刑法、专利法等。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无阶级则无阶级统治,法律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有六种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最早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均不是阶级社会无法律存在。

2、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那些的统治阶级意志。

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会上升为法律。大量的思想的、道德的、文学的、艺术的类的统治阶级意志不适合上升为法律。有婚姻法,没有恋爱法。所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3、法的物质制约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具体内容受当时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没有枪支之前不可能有枪支管理法, 没有互联网之前不会有互联网管理法, 没有银行之前也不会有银行法。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只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人们的思想。想杀人但不付诸行动法律不管。

法律是规范的有其内在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不得杀人属于行为模式,如有杀人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后果。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律创制的三种方式是制定、认可和解释。

法的国家性体现在以国家名义制定和颁布、以国家强制力(警察、法庭、监狱)保证法律实施、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生效。

法的普遍性体现在法对一国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约束力。不是只对某个具体的人有约束力。

3、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表现为人们可以干什么;义务表现为人们不得干什么。 仔细体会每一部法律,核心内容规定的都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就是通过这种为人们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行为的。

4、法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

不按法律规定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这些国家机关保证法律实施。当然大多情况下法律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欠债还钱。 国家专门机关保证法律实施但也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

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要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落实。 离婚继承违约等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落实。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救济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四、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也即法律的具体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

基本法律——重要的全国人大(3000代表)制定的法律。如三大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一般法律——相对不是特别重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100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制定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

4、地方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国务院共四次审批了共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目前国内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只有18个。分别为:吉林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邯郸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5、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颁行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立法法、国旗法等

2、民商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

3、行政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计法、会计法、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注意:这种部门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我们这本教材就是按法律部门安排的。

六、依法治国

(一)概念:依法治国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否定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人治。

3、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4、立法机关要规范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二)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现标志: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适当、党要守法。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是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制度以及公民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特征:

1、规定内容具有根本性。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及其活动规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效力具有最高性。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前面已说)

(三)我国宪法历史

建国至今已颁行过四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年宪法、七五年宪法、七八年宪法、八二年宪法。 49年的全国政协会议共同纲领只是起到临时宪法作用,但不属于宪法。

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也叫国家性质,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基本内容表现为: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

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4、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表现为: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统一领导;

3、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4、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均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治。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1、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属于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资本、技术、管理、劳动成果都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监督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

5、宗教信仰自由。

6、劳动权和休息权。

7、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8、合法取得财产的权利

9、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烈军属、华侨。

(二)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赡养义务。

(三)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3、国务院、

最高行政机关

4、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委主席尚无任期限制

5、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司法机关

五、我国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基本条件:我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一票一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区别于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方式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物质保障:选举经费国库开支,单位不能因参加选举扣工资

法律保障:对选举中贿选、弄虚作假、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章 民法

一、民法

1、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把握以下几点:

(1)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互相没有隶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也没有强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一方不得不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有可变更或撤销。

(2)财产关系。如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遗产的继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人身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方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意思大致一样。

3、公平原则: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降低,如果规定过低也可以要求法院提高。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应保守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5、守法原则:法律规定优先于政策适用

6、公序良俗原则:卖淫嫖娼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丈夫将自己财产赠与二奶另一方有权撤销。

三、民事主体:

1、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构成要件: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3、种类: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脱离母体为出,独立呼吸为生。

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也叫拟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消灭于法人注销之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消失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人,和完全痴呆和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至18周自然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正常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如 订立合同、解除合同。

2、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法律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行为与事件的区别体现在:是否体当事人的意志

五、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指因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特征:平等主体关系;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和财产性。

3、如何产生: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1: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邀约和承诺可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甲和乙订立了一房屋买卖合同,则在甲和乙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方负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卖方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权利。卖方享有要求买房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金的权利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安交付房屋协助过户的义务。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2:如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则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甲去世已有房产一栋,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甲有父母、妻子、儿子、女儿、弟弟。则根据法律规定,甲的父母、妻子、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民事单行法 第一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概念: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占有关系:乙占有甲的房屋,可能是合法占有(基于租赁、质押、借用等合法原因)也可能是非法占有(基于抢夺、盗窃等非法原因),不同原因的占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同。

2、物的归属关系: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看登记在谁的名下:动产的归属看掌控在谁的手中。当然如有充分证据也是可以推翻的。

3、物的利用关系:拿土地来讲基于其使用价值可用于耕种、建设房屋、供人行走。基于其交换价值可用于抵押借款。这都属于利用。

三、物权的性质

1、私法性。主要规范私权利

2、强行性。物权的种类、权利转移标准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私人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也为无效。

3、固有法性。因各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各国的物权法存在明显差异。

4、公共性。比合同法的公共色彩浓。

四、物权特征是什么?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特权为绝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我国是否应当平等保护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私自创设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3、一物一权原则。共有人为多人也是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通过登记公示权利人。动产通过占有宣示权利人

基于公示而取得财产受法律保护.如甲乙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登记于甲名下,甲乙还约定甲处分房产应征的乙同意方可,但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即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乙可否要求丙返还房屋?

六、物权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1、物权法的直接意义:界定财产归属。提高财富效益。保障交易安全。

2、物权法的间接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财产即无人格。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6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三、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业。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的分类。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非要是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本约与预约

8、为当事人利益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定式合同和非定式合同

五、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订立方式: 要约 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要具体确定;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没有合同的全部部分或主要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者没有价格或者没有详细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作出 (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不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以撤销。允许撤销承诺无异于允许撕毁合同。

3、合同订立要遵循的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其结果可能是合同成立,也可能是合同未成立。

六、合同的形式

1、口头合同:发生纠纷难以举证分清责任。简单即时结清的合同,

2、书面合同:

3、公证、鉴证或审批的合同:

7 有些合同须办理公证,如房产赠与合同,须经公证才可办理过户手续。 有些合同须办理鉴证: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房产管理部门鉴证 有些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如国有资产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须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方可。

七、合同的效力

1、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2、时间:一般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效力表现:如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会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八、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指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三)法律特征

(1)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需具备解除条件。法定的或约定,否则是违约。

(3)须有解除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有解除权一方向对方发出接触的意思表示。 (4)解除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四)解除条件:

1、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解除条件。

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公共利益; 采取适当的形式。

九、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特征是什么?

1、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稷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条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3、特征: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8 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

一、概述

1、概念: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2、侵犯对象:民事权益包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侵害行为。甲开车与行人乙相撞,致乙住院治疗。一般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乙因交通事故而产生如下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构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等损失。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此点。

4、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5、共同侵权: (1)共同故意侵权 (2)共同过失侵权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叠加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 共同侵权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受害者可以要求一个多个或全部侵权人赔偿,对内根据作用大小分摊责任,无法分清原则上平均分担。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具体规定见教材)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计划生育原则

5、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三)婚姻关系

1、结婚登记: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年登记机关办理

9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 女20周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成立。民间的订婚无此效力。

2、离婚登记: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年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如就任何一个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仍想离婚去法院诉讼解决!

二、继承法

(一)遗产与继承权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0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六节

公司法

一、公司和公司法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私自将公司的财产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公司的特征:依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的公司类型有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营、解散及其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公司各自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运营、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相关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签名或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股东人数少的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有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实行监督的公司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股东人数少的可以只设一名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见教材)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指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三、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四、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1)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两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受行政权力作用与影响的人或组织。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2)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有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内容的特定性。行政主体的行为需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不得乱作为,也不得不作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司法权。

2)行政机关的职责:保证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不受他人侵害。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合法权益保障权、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参与行政的权利、提出申复议、诉讼的权利。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第二节

行政行为法

一、概述。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做出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理解他把握以下几点:

1、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被管理者即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的职权要依法,程序也要依法。法无授权不得为!

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二)主要分类。

1、以行为的作用对象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为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外部行政行为。

2、以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分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主动作为分为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授予属于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的方式来表现分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应为而不为属于不作为,如有人抢劫报110,不出警就属于不作为。

5、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和实施影响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上机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的主持行政复议的行为就属于行政司法行为。

6、以行政职权的权力来源分为自为行为、授权行为和委托行为。

公安局维护治安属于自为行为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

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收取税费的行为属于受委托行为,其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一经做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前者不得任意改变,后者必须执行,除非法律许可法定期限内寻求其他救济可暂缓执行外。

3、公定力:一经作出即推定正确,除非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予以推翻。

4、执行力:一经作出就可执行,先执行错了再改。

(四)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主体作出的。

2、行政主体的履职行为。

3、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4、是一种意思表示。

二、行政立法,指部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有权立法的机关及其立法权限:

1、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部委可制定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

4、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级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

注意:除此之外的的其他所有行政机关无立法权。那些无立法权的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时管理,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行政立法程序:

1、规划;

2、起草;

3、征求意见;

4、审查;

5、通过和签署;

6、发布与备案;

7、修改与废止。

三、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 3)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力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法定期限内做出; 4)必要时组织听证; 5)变更与延续。

随着中央的简政放权,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在日益缩小,换言之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自由度在不断扩大。

四、行政处罚,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拘留;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罚款;

5、没收财物或没收违法所得;

6、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处罚主体、处罚内容、处罚程序都需法定。

2、公开公正。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5、一事不再罚。只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罚款。

6、保障权利。知情权、回避权、申请听证权、申辩权都应保证。

举例:唐山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案

五、其他的行政行为不讲了自己看书。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举例:撤销唐山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确认非法用工案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复议:是指法定复议机关应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审查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一)性质:

1、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纠错机制;

3、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4、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这是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

(二)特征:

1、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才有权启动;

2、被申请复议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是特定机关,复议机关一般为被复议机关的管理机关。

4、依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不得申请行政 复议的事项: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3、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间接申请复议。

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

举例:高校教师资格颁发案

二、行政监察(略)

第四节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特征: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

2、行为必须是履行职务行为。

3、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4、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行政赔偿范围:

1、应予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戒致人伤害或死亡;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范围: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没收财物;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摊派费用;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6 不予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赔偿程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前提是先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2、一并提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要求确认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四)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行政行为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一)特征:

1、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

2、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3、补偿方式多样

4、以协商一致为前提

5、以公益性为目标。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1)原因不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同,这是最关键的不同。 2)范围不同: 3)程度不同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 6)依据不同

(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1)直接补偿: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回财产、恢复原状

2)间接补偿: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统筹安排生活、提供政策优惠等

举例:黑龙江绥化庆安县徐纯和案

第六章

经济法

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督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比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可否进入电信、金融行业的规定等。这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当房地产或股市过热时升息、提高存款准备金、增加和提高税收等措施,甚至限购的措施。这方面的法律如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房产管理法、环境法等。

3、国加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方面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

4、国家在社会保障调控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

市场经济的缺点就是投资的盲目性,这类法律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投资盲目性

2、国家的适度干预原则:

17 干预要适度,要逆经济形势而为,但要有提前量,不要变得太快,比如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得就太频繁。07年打压,08年底又刺激,10年打压,14年又开始刺激。

3、经济民主原则: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4、经济公平的原则;

5、经济效益的原则;

6、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创新型经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

三、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

2、专业性:

3、管理性:

4、法定性:

5、政策性:

四、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五、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主体组织管理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

2、市场秩序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3、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

六、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

七、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由经济法规定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意志关系。

2、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八、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2、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和相对法律关系。

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2、企业: 钢铁、煤炭、港口、物流、金融、电信等企业

3、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4、自然人:

我国境内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5、社会经济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6、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证券交易所,中华工商联合会等

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核准或直接登记而成立;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法有效的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设立;

4、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

十一、经济权利都有哪些:

1、经济职权,指国家行政决策机关依法所享有的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审批权、市场准入权等。

如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提高还是降低存贷款利率及变动幅度的权利。 如证券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增加还是减少股票供应数量。

18 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高还是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2、经营权:

自然人、法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数量的权利,只要不违法他人无权干涉。

3、经济请求权:

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复议、甚至诉讼的权利。 十

二、经济义务有哪些: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就有责)

1、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纳税;

4、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十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行为和事件。

十四、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2、被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

十五、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为主观上有过错。

十六、经济法实施中执法的主导地位如何表现:

1、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来看,经济法总体上对执法主体来说是一种授权法。

这种权利很大是个事实,是否需要控制限权也有赖于各方的博弈,比如印钞权是否应该控制,如何控制。

2、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设计也对法的实施产生影响。

表现为法律责任的缺位大大削弱了法院的作用。

3、从经济法的专业性及复杂性看,很多经济学问题也不适合由法院来解决。

法律有其局限性,许多经济问题如某一时间点该升息,还是不该升息,法学人是很难判断对错。

十七、经济法实施中守法的特殊作用:

外在激励的两种方式:威逼和利诱。

十八、经济法的调节方法:(经济法调节说白了就是个面少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过程)

1、控制与扶持行平衡;

2、辅助与参与相配合;

3、限禁与促进相结合。

十九、经济法程序的种类:

1、执法程序与守法程序;

2、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

3、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第七章

社会法 第一节

社会法概述

社会法是调整因维护社会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社会法的基本特征:

1、广泛地社会性;

2、严格的法定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二、社会法的性质: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人权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三、社会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消费关系;

3、垄断关系;

4、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环境污染,妇女、儿童、老人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教育关系等。

四、社会法的调整原则:

1、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

国家把所有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纳入考虑,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 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当恶意欠薪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为要工资跳楼的、找总理讨工资的)之后,恶意欠薪入罪。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犯罪。

2、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

鼓励弱势群体组成一定的组织增强自己的力量和话语权,如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工会等组织,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个体弱势群体的利益。

3、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

完善法律,给弱势群体个人权利的保障预留出空间。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2、保障弱势群体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社会保障原则。

六、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体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座各位与单位的关系也适用本法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原则;

20 (4)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

(5)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6)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 (7)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的原则; (8)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 (9)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三、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假休息权、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参加民主管理权。

2)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

四、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一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基本特征:(1)社会性(2)经济性(3)相对稳定性。

五、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

六、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

1、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举例:唐山电力公司职工申请同工同酬案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制度属于对同工同酬的法律规避。 立法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的规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增加并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各省自行规定和调整。 今年唐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小时工资标准15月。

3、加班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 150%;休息日又不安排补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工作难找,劳动者为了还在在这个单位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一般都是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敢于主张,但到这时证据难找,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七、劳动法对休息休假的规定:

1、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今年又多了一个抗日战争纪念日假,九月三日

3、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请病假事假假过多的或享受寒暑假的没有。

八、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1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

九、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自然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十一、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1、按劳动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定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39、40条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已订立。用人单位不订立的,自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不能解除!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2、按合同存在形式:

(1)书面劳动合同;该签订不签订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注意有诉讼时效限制。 (2)口头劳动合同。仅适用于得全日制用工(见劳动合同法68至72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十二、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规定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规定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敲诈、胁迫等手段无效;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约定单位不负责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出现工伤单位概不负责

十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

22

3、正确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十四、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前五条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因第六条解除可立即解除不需事前通知。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的。

9、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

注:因7-9条解除需提前30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未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21、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指调整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法定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23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需要;

2、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3、公平与效率兼顾;

4、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1、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

5、社会互助制度;

6、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四、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 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的特征:

1、保障性;

2、法定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5、普遍性。

六、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七、社会福利的特征:

1、社会福利提供的无偿性和非对价性;

2、社会福利的公共性和社会福利对象的不特定性

3、社会福利标准的不确定性

4、社会福利资金来源的单向性。

八、社会福利的分类:

1、弱势群体社会福利;

2、社会公共福利;

3、职业劳动福利。

九、社会福利法的内容:

1、弱势群体社会福利;

2、社会公共福利;

3、职业劳动福利。

十、社会救助的特征:

1、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

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3、社会救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

24

4、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护公民的最低生活。

十一、社会救助的形式: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2、农村救助与扶贫法律制度;

3、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

4、专项灾害救助法律制度。

第四节

工会法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⒈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⒉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文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⒊工会有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 ⒋工会有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的权利;

⒌工会有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对安全生产 提出建议的权利; ⒍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⒎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⒏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⒐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⒑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⒒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

⒓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⒔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的工作;

⒕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的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5

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履行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务:

1、惩罚犯罪;

2、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3、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5、维护社会秩序。

二、我国的刑法创制情况:

1、1979年开始有第一部刑法。

2、1997年进行了大幅度修订,罪名由129上升到412个。

3、1997年以后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至今已有8个修正案了。

三、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

1、总则:共五章,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和形态、刑罚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等等

2、分则:共十章,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附则:两条,规定本刑罚的施行日期和与以前刑法的关系。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类推。

2、罪责刑相适应:

处罚轻重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行为人主管恶性大小相适应

比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杀一个人和杀多个人不同,秘密杀人和光天化日下杀人不同、激愤杀人和预谋杀人不同,处罚应该有所区别。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最近几年反腐深入推进,刑不上政治局常委的潜规则已被打破,进一步贯彻了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五、刑罚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按新刑法处理。换句话说,就是新刑法中重罪无溯及力,轻罪有溯及力。

六、犯罪是指有严重社会危害,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26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客观条件的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比如杀人罪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自然人的生健康权这一社会关系;比如盗窃罪破坏了刑法所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社会关系;抢劫罪既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

一个行为如果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主体: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1)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智力状态。

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精神智力正常的人,只对一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16周以上精神智力正常的人犯所有的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的完全精神病人也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1:强奸罪必须有男性,女性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贪污罪必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2:14-18周的为未年人犯罪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3:醉酒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4: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处非财产处罚罚,对单位进行财产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主观心里状态 1)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客观行为。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盗窃使用中的枕木和未使用中的枕木,犯罪对象相同,犯罪客体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偷越边境无犯罪对象有犯罪客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无犯罪对象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盗窃电视,电视作为犯罪对象没破坏,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却被破坏了。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同样把把单位的钱据为己有,有的构成盗窃罪,有的构成贪污罪

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的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27

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七、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构成要件见教材。

八、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2、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停止形态。

如某人怀里揣着刀在火车站转悠寻找抢劫目标被警察发现。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构成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财务室盗窃,刚打开保险箱,就被保安人员抓获。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甲去乙家中盗窃,已窃得财物要走,但看一家中穷困,又将财物放下出门后被抓。 对于中止犯,没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刑事责任实现的规定:

1、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通过适用主刑、附加刑的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 2)通过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产生阶段;确定阶段;实现阶段。

第九章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诉讼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共有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公开审判。 5)两审终审。 6)回避原则。 7)合议原则。

2、特有原则。

1)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检法既分工又合作原则。 2)行政诉讼中的不得调解原则。

二、非诉讼程序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28 非诉讼法的特点:

1、以自愿为前提。

2、主体须有第三方。

3、灵活、便利。

4、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的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二、行政诉讼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庭审程序;

4、审理期限;

5、作出判决

6、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7、撤诉。

29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节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受案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

立案登记制

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1、当事人平等

2、辩论

3、调解

4、处分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

6、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二审普通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简易程序;

5、特别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式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立案受理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如侮辱罪、侵占罪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

30

3、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上面之外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二)审判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三、刑事强制措施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自诉;

5、审判;

6、执行。

第五节

仲裁法

仲裁法,是规范和调整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1、适用的前提是当人之间签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上述争议提交某仲裁庭解决的书面文件。

3、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的事项、选定的具体仲裁委员会。

4、下列纠纷不能适用此仲裁法: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承包合同争议

二、仲裁的最大特点:一裁终局

三、仲裁法的基本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组成:双方有权自行或共同选定一部分或全部仲裁庭组成人员

3、开庭审理:

4、做出裁决:一裁终局

5、裁决书的执行:自行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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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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