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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教材(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7 21:05:4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简介

2012年全套考试教材均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包括《税法一》(定价45.00元)、《税法二》(定价44.00元)、《税务代理实务》(定价49.00元)、《财务与会计》(定价44.00元)、《税收相关法律》(定价48.00元)、《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定价2.00元)、《2012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定价48.00元)、《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汇编(2010-2011)》(定价20.00元)。全套教材定价合计300.00元。 ●本教材分为图书和网上增值服务两部分

●购买正版图书方可在中国税务出版社网站上凭密码接受网上增值服务

●购买正版教材、保障考生权益

2012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A、B、C系列)简介

考试重点考点系列(A)

●浓缩教材精华、提炼重点内容

●历年考点表格形式、一目了然

●迅速掌握重点内容、迅速提高应试能力

按考试科目分为五册,每册定价12.00元

考试试题精解系列(B)

●详细解析近年考试试题分步骤给出答案

●将考点与教材内容相结合,帮助考生掌握命题思路和解题方法

按考试科目分为五册,每册定价10.00元

考试全真模拟试卷(C)

●请业内专家根据教材最新变化和命题规律精心编写

●题量、题型和难度高度仿真,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按考试科目分为五种,每科三套试卷,每科定价:15.00元

推荐第2篇: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客观分析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税务咨询业逐步向税务代理行业过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颁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工作,税务代理行为逐步规范。

进入21世纪,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逐步清晰;行业队伍逐步壮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执业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理顺。2006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达到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十万人。近几年来,通过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信息,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提高了行业认知度,扩大了行业的社会影响。2005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首次对港澳地区居民开放。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总局第13号令的颁布实施成为行业开拓涉税鉴证业务的良好开端。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开拓进取,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依法诚信经营,拓展业务领域,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对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监管不断强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管理体制初步理顺,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得到加强。通过开展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加大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和强化行业宣传,行业形象不断改善,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立法相对滞后,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制约了行业自身的发展。行业发展相对滞缓,行业规模不大不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市场占有率较低,缺乏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影响行业整体效能的发挥。行业的

市场观念、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拓展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以及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尚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行业管理体制和机构职责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到位,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为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 “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大城市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公共管理理念的创新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中壮大行业规模和行业队伍。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不断改善,社会认知度和诚信度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观念、市场观念、诚信观念、服务观念的逐步树立,行业队伍的逐步壮大,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执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六)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十一五” 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公平竞争、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始终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立和完善以及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要紧紧围绕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推进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和核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执业准则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壮大。

——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税务机关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主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机构,要从立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指导和监督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协会要从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和社会认知度方面鼓励行业做大做强。

三、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八)加快行业制度建设,推进行业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加强行业立法工作的调研,提出行业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法规框架。根据国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及时研究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不断壮大行业队伍,保障行业发展所需人力资源的供给。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行业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关配套办法,促进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监督。

(九)优化执业环境,拓展执业领域。按照中介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好行业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涉税服务类业务继续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研究涉税鉴证类业务实行法定委托的可行性。按照“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明确行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范围、鉴证资格、审核标准。逐步建立、拓展和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全面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已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代理模式;积极研究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具体涉税事项,为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域界限和地域壁垒,鼓励行业资源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和流动,力争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税务服务市场区域均衡发展。

(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树立自我发展意识、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现行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等方面,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树立自我发展意识,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加盟制度的建立,鼓励开展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争取“十一五”期间逐步形成一批实力较强、具有一定品牌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网络办公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拓宽监管渠道。及时向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

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执业质量监管网络,拓宽监管线索来源,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落实现行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职责,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能与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分开。完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

(十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管理、参与决策、指导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制度、监管机构、业务培训、队伍素质、思想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注册税务师奖惩办法》、《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税务师诚信准则》等制度和办法。——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成立法律保障委员会、政策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会员实施年度检验检查的工作力度,制定行业监管制度和考评办法,对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执业,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针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特点,研究并协调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办法,为会员规避和化解风险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解决会员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抓好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的编篡工作,建立培训教育委员会,研究拟定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培训教育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后续教育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施行等级培训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执行效率和影响力。

(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

——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的理论研究;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代理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继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网络。结合业务拓展开展行业宣传,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展示注册税务师行业形象;推动税务援助制度的建立,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国际地位。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外合作税务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鼓励国外税务中介机构来华投资与合作;适应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积极参与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的竞争;加强与国际税务中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注册税务师在国际行业中的影响。

推荐第3篇:注册税务师

报考注册税务师照片要求

注册税务师的照片格式:大一寸,大于15K,小于30K,jpg格式,不必一定要白底,彩色底也都可以的,但上传的照片一定要与所交的照片一样。

注册税务师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交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

(一)》、《税法

(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的报名时间:上广东省人事局网!

推荐第4篇:注册税务师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 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 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 ,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 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编辑本段]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 ,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 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编辑本段]

【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 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 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考生可以在全国各省考试中心购买,也可以在网上书店进行邮购。

[编辑本段]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第三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20、

21、22日

[]

【免考规定】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

(一) 140 8

4税法

(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编辑本段]

【考试周期】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 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目前全国税务师事务所已有2860多个,从业人员有6万多人,注册税务师6.2万人,其中执业者为2万人。

【考试用书】

推荐第5篇:注册税务师

课件下载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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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复制下面的下载地址到浏览器 进入页面后 有下面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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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注税视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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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115.com/file/f7607c0bab 2010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基础班2.rar

http://u.115.com/file/f71723314b 2010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习题班.rar

http://u.115.com/file/f1e2807ad8 2010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冲刺班.rar

http://u.115.com/file/f7b9b0f370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Ⅱ》基础班.rar http://u.115.com/file/f7432e2b66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Ⅱ》习题班.rar

http://u.115.com/file/f7d8a1bbbf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Ⅱ》冲刺班.rar

http://u.115.com/file/f7ea4a4988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Ⅰ》基础班.rar

http://u.115.com/file/f758582ef3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Ⅰ》习题班.rar

http://u.115.com/file/f75d7d8e6e 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Ⅰ》冲刺班.rar

http://u.115.com/file/f9867a9030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班1.rar

http://u.115.com/file/f9b6bdd35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班2.rar

http://u.115.com/file/f9b27cc9f8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习题班.rar

http://u.115.com/file/f19206374e 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冲刺班.rar

http://u.115.com/file/f9648a8e75 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基础班.rar

http://u.115.com/file/f777ad78e7 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习题班.rar

http://u.115.com/file/f1883ac1d2 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冲刺班.rar

推荐第6篇: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变化的内容

2012年“税一”教材变化 2012注税教材新增变化!

税法一:

增值税一章变化较大:

新增内容:

1、

根据财税[2011]111号、110号。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

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4、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

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

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

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还。

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7、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

税。

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至2015年12月31日。

9、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

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继续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

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

的事项,不再调整。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与以前一致。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

政策,具体范围与以前一致。

13、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15、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

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

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

90%。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

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

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

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

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

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

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

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16、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

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

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

收营业税。

19、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资源税调整较大

具体参照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实施

2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信息认

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2年“税二”教材变化

税二内容

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房产税。

3、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

有的,免征契税。

7、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点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

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

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

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8、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税率表变成七级税率,费用扣除数改为3500元,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均有改变。

9、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

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10、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1、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条件获得):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免费、无条件获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

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

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12、车船税法。

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

船。

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

2000元。

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

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

关于刑法的修订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

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

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十

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十

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十

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十

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

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二

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

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十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三十

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

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

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

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

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财务与会计”教材变化

财务与会计部分

1、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

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2011年会计教材564页针对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做了修改,没有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但这样的修改导致了教材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矛盾,也导致了教材第24章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处的讲解与第25章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处的讲解矛盾。

经过修改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思路就能统一起来,上述矛盾就能得到解

决。

2、企业设立的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

量。

年金基金投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一)该类投资的业务目标是持有投资以获取合同现金流;

(二)该类投资的合同条款使其风险仅限于在特定日期因尚未偿

还的本金和利息产生的现金流;

(三)该类投资的现金流能够明确是用以偿付年金计划义务或其中特定部分义

务。

企业对年金基金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在年金基金财务报表附

注中披露其公允价值。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3、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3.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

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

明确规定。

(二)与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

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

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B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四)在B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4、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合并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且在增发后为该非上市企业所控制的,应当分别个别财

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

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结合交易的经济实质,正确判断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合理确定购买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反向购买条件的,按照反向购买进行会计处

理;否则,不能按照反向购买进行会计处理。

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6、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

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

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

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

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7、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的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的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的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相关规定进

行列报和披露。

8、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几乎全部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9、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其中,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以前应交税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列报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10、企业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认所取得子公司(被购买

方)可辨认净资产和相关商誉。

企业将该子公司注销变为分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相关商誉,同

时冲减未分配利润。

11、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在每一次处置时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的整体才能达成一项整体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12、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 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让渡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份向企业的债权人进行偿债,企业应将有关利得计

入当期损益。

13、企业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

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有关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相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扣除有关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本站编辑特别推荐

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新旧教材对比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财考网分别对各科目作了详细对比。以下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教材变化的内容。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财考网分别对各科目作了详细对比。以下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教材变化的内容。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财考网分别对各科目作了详细对比。以下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

教材变化内容。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新旧教材对比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财考网分别对各科目作了详细对比。以下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内容。

从整体上看,局部变动较大,共3处。其他内容没有实质变动。

第一篇,增加一章“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大概10页的内容。第一篇扩充为5章。

第二篇,“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中“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债券制度部分,扩充了大概3页的内容。另外,增加了《公司法规定

(三)》的部分内容。

第三篇,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进行修改,主要是刑罚部分。

第四篇,没有实质变动。

推荐第7篇:注册税务师 教材和习题集下载地址

2013年注册税务师 教材和习题集下载地址

文件名: 2013年注册税务师_习题集_官方考试教材_CTA电子版.pdf 文件大小:24.3M

下载地址:http://1000eb.com/gk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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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2013年注册税务师_税收相关法律_官方考试教材_CTA电子版.pdf 文件大小:3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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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2013年注册税务师_税法2_官方考试教材_CTA电子版.pdf 文件大小:23.9M

下载地址:http://1000eb.com/gkw3

文件名: 2013年注册税务师_税法1_官方考试教材_CTA电子版.pdf 文件大小:26.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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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2013年注册税务师_财务与会计_官方考试教材_CTA电子版.pdf 文件大小:2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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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注册税务师证明

注册税务师证明

注册税务师证明

一、领取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考生在办理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后,领取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如由他人代领的,必须出示考生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的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一)考生申请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及《非执业会员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二)考生申请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执业会员证》申请表(表式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注税发20号)一式二份;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复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3、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加入筹建税务师事务所且不作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除外)一式二份;

4、税务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5、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一式二份;

6、在税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办理时间

2011年2月10日至2月28日的工作时间,逾期不办。

四、办理地点

(一)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到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养育巷188号)一楼办税服务厅7号窗口受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65153535转9917。

(二)各市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相关手续。

常熟市国税局:常熟市枫林路20号

张家港市国税局:张家港市南环路30号

昆山市国税局: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

吴江市国税局:吴江市松陵镇体育路579号

太仓市国税局: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76号

附件:

1、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申请表》

3、《非执业会员证》领取申请表

4、《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5、《执业会员证》领取申请表

6、工作证明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证书从今日起开始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周星期

四、星期五的8:30~12:00、13:30~17:00,发放截至时间为2012年2月3日(节假日除外)。

领取证书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和资料,包括准考证或成绩单、身份证、毕业证及报名时携带的相关证件、二寸照片三张(与准考证同一底版),还需携带陕西省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两份,登记表可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左下框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或单位公章。

省人社厅提醒,报名时工作单位在各市的考生,请前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领龋在省直报名的考生,由主管单位统一前往省职改办办证大厅领取,地址在南新街29号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后楼5-509室,联系电话为029-87285575。

推荐第9篇: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南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报考

简介条件报名考试时间科目考试时间

☆ 免试考试条件形式成绩合格

查询标准成绩

管理考试注册教材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顾问

可以依法进行涉税鉴证业务。

有权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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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税务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Tax Agent(简称:CTA)

1996年11月,依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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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

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交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

(一)》、《税法

(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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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相关链接: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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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

《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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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12年考试时间为6月

16、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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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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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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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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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2011年度合格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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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四个科目的(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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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市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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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中注协关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推荐第10篇: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

保定市人事局人事考务中心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保人考函[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根据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函〔2009〕5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8日、19日、20日举行,考试科目如下: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

1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1999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科目说明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从2002年开始,

即第1年至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至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相关法律)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2010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30日,网址是:.cn。现场审核时间:2010年1月4 - 8日。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保存提交,即可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明或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由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驻保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市考务中心(保定市行政服务大厅人事局2号窗口)审查有关原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得,报考人员手

工填写即可。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相关免试材料由省职称考试中心统一存档管理,对全部规定科目合格人员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职改)部门盖章后存入考生本人档案。

五、考生须知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报名费每人10元。附件:

1、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保定市人事局人事考务中心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1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档案号(保证成绩滚动管理,请老考生务必填写原档案号,新考生不用填写)报名序号

注:

1、报考人员应在各栏中用钢笔如实填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3、学历指:博士、硕士、双学士或研究生班、大学本科、专科、其他。

4、专业技术职务指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的资格级别及名称。

5、单位性质指:机关、事业、企业、其它。

第11篇:注册税务师CTA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

(一) 140 84

税法

(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 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12篇:注册税务师简介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考试形式: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考试周期:3年

l[编辑本段]

【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 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 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 ,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 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编辑本段]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 ,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 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

【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 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 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考生可以在全国各省考试中心购买,也可以在网上书店进行邮购。

[]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第三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20、

21、22日

[编辑本段]

【免考规定】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

(一) 140 8

4税法

(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

【考试周期】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 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目前全国税务师事务所已有2860多个,从业人员有6万多人,注册税务师6.2万人,其中执业者为2万人。

第13篇:注册税务师工作总结

篇一:税务师工作个人总结 个人业务总结

我从2009年8月进入杭州中利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由于之前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的工作经验相对于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还是有所帮助的,因此很快就能够上手。注册税务师行业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注册税务师也明确了涉税服务范围与涉税鉴证范围。因此发展到现在,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创新与扩展,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以提供服务为主,另一部分以鉴证为主。

在进入税务师事务所之后,由于刚好是下半年也是业务的淡季,刚开始给客户代理记账,并从事代理涉税申报工作。从而让我了解了一个企业从开始做记账凭证至最后的纳税申报的过程,申报的纳税部门有国税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地税的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附加税。从事代理申报工作也让我体验到了书本上税务知识的实战经验,毕竟在书本上学到的缴纳税的计算公式只停留在文字方面,现在至少可以在实战中体验,比如增值税的销项与进项税额的抵扣,营业税的根据主要业务税目区分税率,企业所得税预申报等申报知识,另外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的税种里也属于比较重要的,比如平常的工资薪金、一次性年终奖、劳务报酬等等,需要根据税法知识,来计算,并申报,这就是很好的把理论用于实践。 除了代理涉税申报外,业务淡季时,偶尔也做一些单位的税务清算鉴证报告,由于公司注销或者迁移主管税务机关地址的,都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连续三年的相关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做清算报告可是个综合的业务工作。因为税务清算要涉及几乎企业需要缴纳的所有税种,因此做这类业务的时候,脑子里需要有很多关于税的知识。做税务清算底稿可以一年一年做,每一年再根据不同的税种,核实企业应纳税额、已纳税额,从而计算出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在相关税种中,最主要的还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的特殊性,需要核实收入的准确性、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等问题;增值税需要核实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而营业税则主要核实收入的真实性,从而计算营业税;最容易遗漏的就是印花税,由于印花税涉及的税目较多,做税务审计的时候,底稿上需要全部反应印花税税目计征的基数来源,从而根据不同的印花税税目计算。因此税务清算业务还是比较考验一个注册税务师掌握知识的综合程度。

等到上半年公司业务旺季来临的时候,就专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构成来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还是属于主要业务。因此在每年1-5月份汇算清缴期间,做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做该业务,企业知识相对比较集中,主要还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核算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业务上来说,业务底稿首先做关于收入的审定工作,比如收入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有视同销售收入等,其次再确认成本的审定工作,如成本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规定等,再就是对于费用的相关审核了,这是汇算清缴鉴证的重点,由于所得税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例很多,因此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的费用列支,需要计算不同税前列支费用,比如工资薪金据实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福利费是否超过工资比例,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收入或者业务招待费的60%规定,罚款支出是否有列支,广告费是否有超过收入的比例等等。涉税鉴证业务的流程,是首先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然后我们去被审计单位,填制相关工作底稿,获取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再回事务所整理底稿,然后再拟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一级一级的复核,直至最后出具报告。从事业务鉴证至今简单的算了算,独立做的鉴证报告大约有七八十家单位。 另外还有一块业务就是税务顾问,税务顾问一般我们与顾问企业签订常年合作合同,成立一个税务顾问小组,根据客户不同的税务顾问需求,收集相关税种的减免税规定、税务知识等,再制定出相关涉税方案,从而完成客户的委托,我们尽量做到,对客户不多交一分税,对税务局不少收一分税。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从事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工作的内容、心得体会,在此,我希望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后,再专业知识上不断的补充,毕竟现在税法知识变化也快,要跟的上变化的脚步,否则有了注册税务师证书也会被淘汰的。只有不断的进取,不断的努力,才能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出一番成绩来。

杭州中利华税务师事务所 李小飞

年 月 日篇二:税务师工作个人总结1 个人业务总结

2008年3月,我进入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自2009年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开始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近3年来,我能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个涉税相关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基本具备了一名涉税业务人员应有的素质。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注重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2002年毕业后,我就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开始接触会计审计和税收相关业务。2006年开始,我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面学习会计、审计以及税法等相关知识,2009年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2009年,我又开始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2011年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注册税务师相关知识,为成为一名执业人员打下较好的理论基础。同时,我注重及时跟踪了解税收领域最新知识,特别是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知识,我都认真学习,并积极参加了政府和企业组织的税收相关业务培训,较好地掌握了涉税业务前沿知识。并且,我还虚心向涉税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学习,努力提高涉税业务实际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认真做好涉税相关业务。在税务师事务工作期间,我主要完成两个方面涉税相关业务:一个是,涉税鉴证业务。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在每年1-5月份汇算清缴期间,税务师事务所都出具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我从助理开始做起,由于以前都是从事审计工作再加上本身是个注册会计师,所以比较快就适应涉税鉴证业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的流程,首先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然后我们去被审计单位,填制相关工作底稿,获取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再回事务所整理底稿,然后再拟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一级一级的复核,直至最后出具报告。几年来,在执业注册税师指导下,先后完成了100余家企业涉税鉴证业务,其中有20余家为大型企业,出具的报告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另一个是,税务顾问相关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与顾问企业签订常年合作合同,我参与了由其成立的税务顾问小组,根据客户不同的税务顾问需求,收集相关税种的减免税规定、税务知识等,再制定出相关涉税方案,从而完成客户的委托,我们尽量做到,对客户不多交一分税,对税务局不少收一分税。几年来,先后为10余家企业提供税收顾问业务,为企业尽量避免了不必要的费用,也避免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守遵守国家有关从事涉税业务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准则。在业务中,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的费用列支,需要计算不同税前列支费用,严格执行工资薪金据实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福利费是否超过工资比例,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收入或者业务招待费的60%规定,罚款支出是否有列支,广告费是否有超过收入的比例等规定。在工作中,还严格自已,从不收取额外费用,对企业不合法要求能够坚决拒绝,没有违反从业相关规定、规则。几年来,出具的报告均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规定情况。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从事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工作的内容、心得体会。今后,我将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后,将更加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向书本学、向身边从业人员学,使专业知识上不断补充、更新,以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更加认真做好每一笔业务,以严谨的态度,防止国家税收损失、企业避免不应有费用;更加严格要求自已,坚决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添光增彩。

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分公司

2012年1月15日篇三:税务师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2012年11月,我进入本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开始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近3年来,我能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个涉税相关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基本具备了一名涉税业务人员应有的素质。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涉税相关业务。在税务师事务工作期间,我主要完成两个方面涉税相关业务:一个是,涉税鉴证业务。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在每年1-5月份汇算清缴期间,税务师事务所都出具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我从助理开始做起,由于以前都是从事审计工作,所以比较快就适应涉税鉴证业务。根据涉税鉴证业务的流程,首先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然后我们去被审计单位,填制相关工作底稿,获取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再回事务所整理底稿,然后再拟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一级一级的复核,直至最后出具报告。几年来,在执业注册税务师指导下,先后完成了部分企业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报告受到肯定。另一个是,税务顾问相关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与顾问企业签订常年合作合同,我参与了由其成立的税务顾问小组,根据客户不同的税务顾问需求,收集相关税种的减免税规定、税务知识等,再制定出相关涉税方案,从而完成客户的委托,我们尽量做到,对客户不多交一分税,对税务局不少收一分税。

二、注重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2000年毕业后,我开始从事会计等相关业务工作。于2004年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注册税务师相关知识,为成为一名执业人员打下较好的理论基础。同时,我注重及时跟踪了解税收领域最新知识,特别是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知识,我都认真学习,并积极参加了政府和企业组织的税收相关业务培训,较好地掌握了涉税业务前沿知识。并且,我还虚心向涉税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学习,努力提高涉税业务实际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守遵守国家有关从事涉税业务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准则。在业务中,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的费用列支,需要计算不同税前列支费用,严格执行工资薪金据实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福利费是否超过工资比例,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收入或者业务招待费的60%规定,罚款支出是否有列支,广告费是否有超过收入的比例等规定。在工作中,还严格自己,从不收取额外费用,对企业不合法要求能够坚决拒绝,没有违反从业相关规定、规则。几年来,出具的报告均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规定情况。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从事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工作的内容、心得体会。今后,我将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后,将更加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向书本学、向身边从业人员学,使专业知识上不断补充、更新,以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更加认真做好每一笔业务,以严谨的态度,防止国家税收损失、企业避免不应有费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决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添光增彩。

总结人:*** ****年**月**日

第14篇: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南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南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简称CTA)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非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须登陆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按提示进行报名即可,网上报名后,新考生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第15篇: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新旧教材对比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新旧教材对比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已上市,为帮助广大考生尽快熟悉及了解新教材内容调整变动情况,财考网分别对各科目作了详细对比。以下是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教材变化的内容。

第16篇:注册税务师报名须知

报名须知

欢迎使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网上报名系统。为方便您报名参加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减少往返次数,提高报名信息准确程度,我们开通网上报名系统及网上交费系统(首次报名的考生网上报名后,须按规定时间持网上下载打印的《考试申报表》及相关证书(证明)等资料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现场交考试费用、《考试申报表》)。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请认真阅读以下信息: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及网上交费系统(网上交费目前只与工商银行进行合作)。

本系统只支持在天津市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使用,不为天津市以外其他省市的考生提供报名服务。

二、考试时间: 2009 年 6 月 19 日至 21 日。

三、报名时间: 2008 年 12 月 12 日9:00开始至 12 月 22 日17:00结束。

四、首次报名考生现场资格审核的办理:首次报名的考生,请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至 24 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区县局(集团公司)人事(职称)部门印章的《考试申报表》、与上传照片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写上报名序号和姓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办理资格审核手续,交纳考试费用。考生交费后,须将《考试申报表》交现场报名工作人员,否则报名无效。

五、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2009 年 6 月 16 日9:00开始至 6 月 18 日17:00结束。

六、使用本系统报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将照片(一寸半,近期免冠正面,彩色或黑白)通过相关设备(如扫描仪)转为电子文件(.JPG或.JPEG格式,150点精度,大小在20K以内),并保存在软盘、U盘或计算机硬盘等介质内,以备网上报名时上传(非首次报名即老考生除外)。

2、具备上网条件并具备激光或喷墨打印机,以备下载打印申报表、准考证和领书单。

3、持有工商银行发行的灵通卡、信用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的任意一种,没有卡的人员可到工商银行办理,卡内有足够支付考试费(考务费和报名费)和教材费(注:考评中心负责网上预定教材时注明)的金额。

七、注意事项:

1、考生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如实填写《考试申报表》。如果您在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阅读本系统提供的说明,也可拨打电话23134226或23192980(考评中心)、95588(工商银行)进行咨询。

2、上传的照片必须是本人近期照片,如果不能清晰辨认考生容貌或照片与本人相貌不符的,将不能参加考试。

3、如果网上支付费用完毕,但未返回交费成功确认信息,请先查询交费结果,同时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未扣款,可重新进行网上支付;如已扣款,证明交费已经成功,请于次日再上网查询交费结果。如需开具报名费、考务费发票、教材发票,请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至 24 日(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6:30)持下载打印的《考试申报表》、《教材预订单》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领取,过期不再办理。如还有问题不能解决,请拨打考评中心电话23134226或23192980进行咨询。

4、为确保您的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提醒考生注意,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交费。

第17篇: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

1 约,全面履约。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或怂恿税务公职人员违反法律。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如果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改正:

(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许贬低、诋毁同行。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2 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施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诚信情况及奖惩信息,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进行诚信调查,出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诚信证明。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委托人业务,如有下列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

(二)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委托人,且委托人提出不当要求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威胁的;

(五)项目组成员受雇于委托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形。

3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及结论。

第二十五条 发生因他人或其他因素导致职业判断可能出现偏差或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终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注册税务师不得对其出具业务报告,应当终止执行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自学、培训和实践,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4 并承担助理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属地方税协。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组织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 惩戒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讨、道歉;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列入 “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税协或地方

5 税协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注册税务师执业工作总结

个人业务小结

2014年1月,我进入福州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开始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工作近2年来,我能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个涉税相关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基本具备了一名涉税业务人员应有的素质。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注重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2012年开始,我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面学习会计、审计以及税法等相关知识,至今已通过五科。2013年,我又开始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2014年取得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注册税务师相关知识,为成为一名执业人员打下较好的理论基础。同时,我注重及时跟踪了解税收领域最新知识,特别是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知识,我都认真学习,并且,我还虚心向涉税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学习,努力提高涉税业务实际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认真做好涉税相关业务。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我主要是从事涉税方面的鉴证业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在每年1-5月份汇算清缴期间,税务师事务所都出具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我从助理开始做起,由于本身理论知识比较扎实,所以比较快就适应涉

- 1

第19篇:注册税务师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税务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Tax Agent(简称:CTA)

1996年11月,依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考务

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7-19日。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除税

务代理实务科目为100分外,其余 4 个科目均为140分。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 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税收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税务代理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

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

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

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2011年注册税务师各科目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税法一 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 税务代理实务 税收相关法律

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见往年考试大纲。点击查看》》

注册税务师考试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

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交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专

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和居民身份证明。

注册税务师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考试试卷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大类,其中《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

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主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

《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84分;《税务代理实务》试卷满分为100

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历年合格证书领取汇总信息

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

即报考五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为合格;即2011年通过的成绩在2011-2013年有效,但在2014年将作废2011年的成

绩,而2012-2013年的成绩在2014年仍然有效,以此类推;

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申请《财务与会计》课程免的同学,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拥有高级职称申请免考三科的同学,报考两个科目须在当年通过方为合格;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

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

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网站

考试报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网报的地区,注册税务师报名网站一般会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报名简章或通知中注明。

第20篇: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 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税务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Tax Agent(简称:CTA)

1996年11月,依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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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交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

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

(一)》、《税法

(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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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

《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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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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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

(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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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

(一)》、《税法

(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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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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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注:以上为2010年度合格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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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四个科目的(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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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市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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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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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册税务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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