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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5:0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委会议事规

中共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党委会次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推荐第2篇:董事会议事规(香港)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十八)决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

(六)、

(七)、

(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投资事宜,及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首席执行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务;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五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奖惩事项;

3、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4、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三十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道告知与会及列席会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对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八)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推荐第3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区政府家属楼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下花园区菜园街38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小区围墙及大门组成的封闭范围内

(三)物业类型: 单位性质家属楼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家属楼业主大会于2016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520 人,建筑物总面积74894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四 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三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以快递方式收回的选票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名,在开票当天统一拆封。

(三)业主代表现场表决。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2 种形式进行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不适用此条规则):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两个大门入口内侧及1号别墅路边公告栏。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会同村(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10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六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 名。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委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三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根据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

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业委会印章必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副主任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25平方米,位置在:本家属楼院内的值班室。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

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2016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2016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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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地址: 市(州) 县(区) 街(乡、镇) 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 1 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区 2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七)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及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业主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

(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拟表决事项的议题、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 5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选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送达:

(一)业主本人签收,由业主或由与其同住本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业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收;业主为法人的,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收;业主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二)经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三)业主拒绝签收或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选票的,经物业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将选票留臵于业主专有部分。

选票送达情况应当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15日。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现场集中开会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三)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移动通讯端等形式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6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有效表决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行使投票权利。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的人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 7 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因物业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月。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 8 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符合召开条件的应组织召开;不符合召开条件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区域内书面告示。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9 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10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 11 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日,接受业主的咨询、建议及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支配,并定期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12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人数控制在委员人数50%以内),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人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14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自荐、推荐 等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帐目于每 (月、季度) 号在物业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 17 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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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 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推荐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业主大会名称:合肥市经开区南郡明珠 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 经开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小区西门值班室内。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南郡明珠 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 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二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 二 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按照相关规定以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 1 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 单元 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 15 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 单元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 二 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

(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 年 月 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南郡明珠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2012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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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公 约

(试行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1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第二章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8、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9、

10、

2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

2、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

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

10、

第七条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3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4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情况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5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所拥有物业的使用用途;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9)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

(10)损坏、涂抹、刻画区域内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6 (15)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18)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两种以上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紧

7 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第二十八条 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 8 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明细表,应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本公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委员会 9 同意,可以停止欠费业主使用

等公共设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三十四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经

年 月 日第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自

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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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中有

(一)、

(三)、

(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

1、,费用;

2、,费用。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元/年;

(三)其他。

经费收支帐目由管理,每(月/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3、。

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

(二)、

(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推荐第9篇:业主大会发言稿

海棠新都B区业主大会发言稿

各位业主:大家好!

今天天气很热,大家冒着酷暑,利用宝贵的休息时间,来参加这次大会,我谨代表我们这个集体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这次大会,是海棠新都B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我相信,这次大会将为小区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想用两句话表达我们这个集体的心声:第一句: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第二句:远亲不如近邻。不是因为住在主这儿,我们很多人这一辈子可能都素不相识,因此我们都应该对别人多宽容一点,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不要斤斤计较。我们这个小区就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是小区的主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小区、服务小区。奉献精神在这个金钱至上的时代已经变成了稀有珍宝,就是年近古稀的老太婆也好心的劝我们说,你们都有工资何必来自找麻烦。但是面对一些业主的合理权益得不到保证,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雷羽老师挺身而出积极筹备,一些业主也为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力支持,她们一层楼一层楼的去找大家签字。最后在社区冯主任的参与下进行了现场举手表决,推选出了六位小区代表,组成了海棠新都B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得到了社区及县物管部门的认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吕继军、周方秀就自己开着私家小车送委员会成员到县物业科去询问,寻找解决办法。这些都让我感动万分!

第二,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管理,义务服务。若管理不到位,小区只要有80%以上的业主不信任,就可以进行罢免。

第三,小区建设目标:干净整洁、邻里和睦、平安无贼、团结协作。

第四,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和安宁。小区的清洁卫生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每个人都应当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乱扔垃圾,更不能在家里往下面丢垃圾,烟头等杂物,如果这样做只能说明你修养不高,情节严重的高空坠物伤害到下面的行人,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不仅自己要做到,还要教育自己的家人也要做到,不要有我是拿了物业管理费的,我就可以随心所欲,我们都应当尊惜别人的劳动成果。小区的安宁除了门卫要尽职尽责,我们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发现有不三不四的人员也要进行询问或及时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区的平安。

本次业主大会就象是海棠新都B区业主们在自己的处女地第一次孕育的种子,她能否发芽;能否茁壮成长、开花结果,还要靠全体业主的共同培育、浇灌、修剪。

小区的明天是美丽的,愿全体业主共同努力,共建自己美好的家园,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存在的问题:

1、大修资金上交到县物业科的总户数才66户。

2、物业用房有3户,面积大约在100平方米。

推荐第10篇: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大会第 次会议纪要

(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实收反馈意见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会议监票人为、同志,计票人为、同志,经监票、计票统计,有效反馈意见 票、计专有建筑面积 ,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 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三、续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名单、简历及选举结果如下:

×××: ×××:

五、……

年 月 日

(说明:本会议纪要应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第11篇: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次会议纪要

(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共发放和送达票、计专有建筑面积,实收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会议监票人为、同志,计票人为、同志,经监票、计票统计,有效反馈意见票、计专有建筑面积,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三、续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名单、简历及选举结果如下:

×××: ×××:

五、……

年月日

(说明:本会议纪要应经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第12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 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 )现场监督。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 (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 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 年。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 (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 /月,具体支付:

1、,费用

2、,费用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 (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 元/年;

(三)其他。

经费收支帐目由 管理,每 (月/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3篇:业主大会讲话

业主大会讲话

2014年8月3日

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受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在换届选举大会上向大

家报告工作,按常規应有全面,系统的文字报告材料,因早在2007年,2010年就作了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准备,由于很多原因拖到現在。原有准备材料已不适宜,加之近三年来业委会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今天根据我近几天清理的文案资料,抽出部份原件,向大家介绍前些年业委会鲜为人知的所作所为,以此作为业委会工作报告。从另一个角度佐正过来业委会工作,以其达到各位业主理解之目的!

一、工作报告:共有八份材料,現按年月顺序向大家宣读:1,2005年元月关于水电费收取价格建议;2,2005年3月关于电信小区整改事项报告;3,2005年5月请求调整公交车线路,增设上下点联系函;4,2005年5月关于启明星“二期工程”情况报告;5,2008年4月关于水,电费分摊,物业费补贴报告;6,2009年8月向分公司新班子递交的工作报告,7,2010年11月未张贴,实施的两个公告,8,2010年11月强烈要求公司党委答复业主的五个问题。

以上文案资料说明,过来业委会为园区建设,替业主说话,为业主办事,还是做了不少工作的。如果按有些人说上一届委员会什么事都没做,我认为这不公平,更不是事实。

二,关于责任与担当的感想。电信花园建园十年,前些年总体平稳,安居和谐,但近几年因北面围墙被推倒、引发麻烦不断,在涉及园区权益大事大非问题上,广大业主毫不畏惧,挺身而出,大胆维权,突出表现有:老同志张正凡,陈列明,江树汉,陈胜建,刘峰泉.还有任重武,黎迪贤,王淑群和我们的老书记王立明等,中坚力量李荣庆,姚东亮,李华阶,刘桂秋,万树香,霍一平等大多数业主敢担当,敢管事,让我们敬佩。值得我们学习。目前,仅管北面围墙处理之事一审判决对我们不利但二审将继续抗诉申诉,直致公平,正义回归。在此让我代表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向张正凡,陈列民等老同志表示致敬!对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另外我要说的是:也有极少数业主对园区大事莫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谈起来是英雄,做起来是狗熊。有的讲起来比谁都精明,但要他亲历亲为就推诿就退缩,有的闲得无聊,喜欢说三道四。例如早些天有人跟我讲,谭湘岳你费力不讨好,别人说你官瘾大,还把自已的名字也写到上面去了„„。这里我要替我们业委会主任徐和平说几句话,前些年他为园区建设操了不少心,尽了不少力,2011年3月他无意中了解开发区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要強拆我北面围墙,他担心矛盾升级,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事后

被市纪委传讯,训戒,当时公司领导没有人说话,业主又不知情,有的还求全责备,他受了不少委屈,说实话我工作43年与很多人共事,我认为他是最优秀者之一。

各位业主:电信花园关起门来是一大家,每个业主有责

任有义务建好他,管好他。二届业主委员会即将成立,除前面提到的,我们这一届未完成的工作外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1、东面围墙外违规建筑要处理的问题;

2、房屋维修基金要申请建立独力帐户,收益银行利息问题;

3、电信花园国土、房产大证及各户维修基金存折落实并集中保管问题等。

三,关于换届选举说明。

1、选举方案说明:这次换届选举是应广大业主強烈要

求,由我们担当组织协调实施,事先我们与工会进行了沟通,并确定方案,7月20曰通过公告对被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公示,7月27日根据公示期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调整后再次公示。期间有部份业主认为:业主代表应由各单元推荐自举产生后由代表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可以说这样做同样可体现民意,但工作有难度,时间会拉长,人选难把控。首先要按单元指定41人深入各户征求意见,如果有些业主不在家或不配合,时间就会拖长,再者在保证了单元代表均衡分布后。还要考虑对一些敢担当、热心关注园区建设的业主能选进来,但他们有可能在同一栋或同一单元,如果固定了单元人选,部份优秀

业主代表就不能进来。另外按规定、单元业主代表自举产生后同样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正式代表。若业委会候选人由代表自举推荐,很可能出现张三选李四,李四选王五,王五选赵六,这样很难达到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所以今天仍按推选方式,(1),大会表决通过被推选业主代表,

(2),业委会推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在此,对提出宝贵建议;关心关注本次选举的业主表示感谢!

2:候选人调整情况及选票说明;(按选票解说)

第14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5篇:首届业主大会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一)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必备条件:

物业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人民政府递送书面申请(60日内给予指导)

1、新建小区以开发单位递交申请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房产测绘报告)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承接查验手续)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看测绘报告和物业用房交接手续)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老小区以5名以上业主联名递交申请

二、成立筹备小组﹙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

(一)由社区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推选x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

(不少于3-5天),街道或社区组织小区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二)筹备组限5-11名且必须是单数,人员过多时,由社区确定人员名单.(三)筹备组人员名单在小区内公告一周,公告期间对成员有异议的,由社区进行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应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

(一)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二)筹备组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

1、参加人员: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单位、街道(社区)、警区、筹备组成员等。

2、会议议程:

(1)开发单位介绍小区建设情况

(2)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3)讨论相关草案

(4)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自荐或者业主推荐)

(5)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确定委托书样式、选票样式。

(6)确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形式(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流动票箱、上门征求意见等)

(7)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举手或实名)。﹙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8)明确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9)会后公示内容:

①公示讨论修改后的草案以及会议的主要精神,征求业主意见(一周)

②公示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三)第一次筹备会以后的基础工作:

注: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还应穿插进行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等代表,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可以在代表会议上进行推选后公示,也可以就筹备组通过第一次筹备会后公示报名并经筹备组确认的名单

1、推选楼长(或单元组长)的人选(在楼道公示2天)

2、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印刷选票、登记选票、回收选票、统计选票、公布结果并公示2天)

3、填写委托楼长(或单元组长)投票的委托书﹙事项委托、长期委托﹚

(四)筹备组召开第二次筹备会议

1、根据征求意见结果,重新修订草案并确定;

2、研究决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3、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

4、确定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5、确定业主代表发言人选;

6、确定邀请单位和领导名单;

7、公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名册、会议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草案;(时间15天)

8、完成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一)入场登记核实业主或业主代表身份﹙签到簿﹚

(二)确认到会人数(含委托人数)是否可以进行大会

(三)大会议程:

1、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2、工作人员宣读相关草案及选举办法;

3、举手表决通过草案及选举办法;

﹙通过监、计、唱票人员名单﹚

4、介绍候选人及简历

5、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

6、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推选主任、副主任人选及工作分工

(二)与物业服务单位议定《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三)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

六、公告会议相关内容(公告一周)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业委会成员名单;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七、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书面申请备案登记(30日内)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16篇:业主大会报告

???小区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

?????????

???年??月??日

各级领导、各位业主代表:

很高兴,今天召开了???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同时,在这次大会上我们将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并通过《业主规约约》及《大会章程》,此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是???小区物业管理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契约化和法治化的转折点。从动议到筹备召开这次大会,我们???多次向区相关部门领导及及???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得到各部门的诸多指导和协助,同时也得到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向热情帮助大会筹备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各位业主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作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达到综合一体化管理目标。

业主代表代表全体业主,把住宅小区房屋及设施的管理、维修、小区的治安、车辆、卫生、绿化、文化娱乐和水电气等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综合管理职能,利于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

的管理目标、责权利用契约合同形式确立下来,可以充分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凡住宅区内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报全年管理计划,并汇报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按照核查、监督、协调的管理原则,在协助、参与管理的同时,提出建议,反映业主心声,使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作,从而使每位业主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二、筹备小组工作准备。

???为不断改善???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生活质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自????年??月份以来,我们通过??余次的调查走访,在充分尊重???小区全体业主的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向???建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得到了???的首肯。据此,我们将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列为年度工作重点,尤其是今年以来,我们下大气力、耗长时间,组织了专门的精干队伍负责???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从??月份起几乎每周都派专人来???开展工作、组织相关议题讨论,并于成立了筹备小组。经过数月来的工作,我们选举产生了???业主代表大会的全部代表,起草完成了《业主规约(草案)》、《代表大会章程(草案)》等。使???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初具。

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们知道,随着房屋商品化和产权多元化,传统的房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物业房管需要,???小区

必须确立新型的物业管理方式。但在住房商品化的初期,有些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消费的认识还很不足,容易产生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交流沟通不畅,业主不支持、不配合,导致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不断等一系列问题。这样,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探索建立新型的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共管式物业管理模式,推行由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的独特管理。

目前,住房进入商品化阶段后,业主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意识很强,也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大家都知道,购买并非是消费的终结,为了住房的保值和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业主必然要进行再投入。这样,房管人员与住户的地位发生了转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一些业主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住户选举业主代表,选聘物管企业代为管理和服务,物管人员与住户以《业主公约》的形式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住户受益就必须交费,物管人员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物管人员就由过去的单位房产“管理者”转变为企业经营的“服务者”,住户也由过去的福利“受益者”转变为必须缴纳管理费的“消费者”。

显然,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理顺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的关系,真正建立契约化的平等主体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开发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品质。

总之,选举业主代表的目的在于实现业主权益,使物业管理公司不断达到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提高服务,开拓业

务,并持续超越业主不断增长的服务期望。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我们对这项工作还缺乏工作经验,今后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各级领导和各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依靠全体业主的积极配合,集思广益,共同努力,开拓进取,建立“环境优美,住户满意”的住宅小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谢谢大家!

第17篇:业主大会讲话稿

业主大会讲话稿四篇

在业主大会上,应该怎样讲话发言才好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业主大会讲话稿四篇,欢迎阅读!

业主大会讲话稿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业主:

今天对xx社区xx花园片区的全体业主来讲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也是一个值得为之高兴的日子。因为,xx花园首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成功着实来之不易。

在二个多月的时间里,xx花园片区的许多业主倾注了大量心血,任劳任怨,不计报酬,作了大量细致而繁杂工作,所以,我们要向这些优秀的业主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同时也为业委会成立给予无私指导的xx街道司法所、xx花园的开发商致以深深的谢意!你们为业委会成立所做的贡献,xx花园的业主是不会忘记的,必将载入xx花园发展的历史史册。

“建设美好家园,为全体业主服务”是成立业委会的目的,也是业主的期盼。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涵,是要靠业委会带领广大业主来一项项的实现,一项项的落实。xx花园广大业主只有团结起来,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就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不到。在此,xx花园全体业主希望业委会能够以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作为业委会工作的原则,以监督物业服务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以广大业主关切的热点问题,如小区安全、小区卫生、小区绿化、小区环境、停车问题等作为业委会工作的重点。希望xx花园业委会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搁置分歧、平等协商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服务于xx花园全体业主。

在这里,我想对成立的xx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和谐从沟通开始。xx花园是全体业主居住生活的主阵地,也是幸福和谐安全的主力军。为此,业主委员会要努力提高物业公司和广大居民“小区是我家,管理是大家”的意识,形成思想共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义务与业主一起从每日生活抓起,从树文明新风做起,从讲文明礼貌说起,自觉遵守小区的居民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坚决摒弃一切不文明行为,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爱护公共环境,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团结和睦,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与社区一起,共同培育小区的文明之花,努力把xx花园小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美、和谐、欢乐的大家庭。

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每户家庭都是社区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区和谐的基础,温馨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的呵护。作为xx花园的物业人,要同小区居民一道,加大小区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小区典型人物和事例的示范作用,为幸福和谐社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作为xx花园业委会成员,要以“建温馨家园”为平台,通过与社区开展各种为民服务活动,努力营造起健康向上、和睦团结的和谐氛围。作为xx社区党总支和居民委员会,一定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业委会监督得力,使物业服务实惠居民。

三是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是整个社区和谐稳定的基础保证。家庭虽小,但它却涉及本小区生活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此,社区将做好与全体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社区文化活动的质量,用高品味,高层次的文化活动,搭建起业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加强物业公司处与业主之间的感情,密切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全面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是安全保障是和谐的基础。xx花园有住户xx户,目前,业主还没有全部住满,社区流动人口也较多,xx花园进出也只有一个门,为此,xx花园的业主每一个人都是小区安全的巡逻员、监督员。只有安全了,我们才能够生活得平安,工作得安心。希望,xx花园全体业主刚刚成立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努力,打造和谐、平安、幸福的小区。

最后,祝全体业主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业主大会讲话稿2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在这里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小区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共同合法权益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组织化的一个崭新局面。从今以后,广大小区业主有了困难,有了矛盾,有了纠纷,甚至有了委屈,就有了调解、诉求、解困的地方,有了可依赖的组织,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的业主们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体了,有了维护自身物业权益的自治组织,这是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的结果。

作为东城街道副书记,我应邀参加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与大家一起共同见证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的心情非常激动,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祝贺本次业委会选举圆满成功,祝贺5位候选人高票当选!

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此我向参与筹备业主大会的热心人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还要向为促成这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给予支持、帮助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推动业委会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不同的业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每位业委会成员都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

2、严格履行《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对每一位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作用,督促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有关要求,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举止文明、治安良好、人居和谐”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3、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本小区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团结协作促和谐。

4、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切实履行好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具有浓厚的公益事业特点,要时刻牢记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嘱托,坚持干干净净为业主服务,不搞特权,不留污名,模范带头履行普通业主应担负的所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等费用,高效使用好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做到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5、积极开展小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小区文化氛围,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各位业主,各位来宾,我们有理由相信,肩负着业主们重托的业主委员会一定会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业主们所赋予的职责,架起沟通的桥梁,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一定会不负众望!我们的房产、物业更能够因小区管理的完善而不断保值、升值。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小区的明天更美好,愿和睦、温馨、吉祥、如意永远伴随我们这个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再次以最热烈的掌声庆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谢谢大家!

业主大会讲话稿3 大家好,我叫xxx,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推选我成为咱们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咱们的小区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其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就像社会一样复杂。当我们单独一个人与政府或各种机构处于一对一的关系中时,普通个人是很少发言的,即使有不和谐的声音,大家也难以听到。但整个小区作为一个天然的会场,一个人的声音会因集中的人多了而显得特别响亮。在其它场合个人是很难找到“业主”这样唯一的身份认同的,因为其它场合中的各种关系就显得散乱而不集中不和谐的现象即使存在但也不显眼,而在小区内却截然不同。

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就是小区实行业主公共事务民主制度,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最大特点。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我们业委会成员为业主办事纯粹是“为人民服务”,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等等条件,我认为自己不仅具备了以上条件,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懂得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知道经济核算,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介于我的工作性质,有双休日,我也有时间来处理业委会工作。要做好业委会工作,先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正确合理的运用它,在处理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要协调处理好业主公共利益和事务,在此我也做好了良好的心理准备,准备在长期的业委会工作中接受我们广大业主的监督,同样要下定决定在面对业主的不理解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这样那样无端的埋怨、指责和非理性“待遇”时,一定要“拿得起放得下”,要“泰然处之”。

据相关统计资料,在我们身边最多只有3-4%的业主会有强烈维权愿望,而大多数业主是沉默的,只有通过我们广大小区业委会成员的不懈的宣传、屐以事实和法规来说话,使广大的业主觉醒,逐渐扩大维权的比例。美国管理学家法兰西斯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时间,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劳动,但你不能用钱买到热情,你不能用钱买到主动,你不能用钱买到一个人对工作的奉献”,在此我向大家宣布,在这场唤醒、发动、普及法制教育的过程,我将以百分百的热情与主动,投身到维权活动中来。谢谢!

业主大会讲话稿4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你们好!今天××园社区隆重召开第一届第五次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大会,大会中心内容、深化科学管理,全力打造和谐社区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社区各项工作由于在上级党委关怀和支持下,紧紧依靠社区党委核心力量,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强化物业公司管理,推动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

现就201x年社居委工作向各位代表汇报如下。

一、加快楼组长建设,已经摆在社居委工作之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自身环境和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这一指导思想,根据××园社区实际情况我们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楼组长建设,把他们组织好、发展好、运用好,有效地发挥他们为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过去几年我们尽管做了这方面工作,但力度不够。今年党工委多次召开社区居委会主任工作会议,强调做好楼组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启发很大,会后××园社区居委会积极行动,于九月份先后三次召开了有80余名楼组长参加的社区楼组长工作会议。会上大家就如何在社区建设、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市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畅所欲言,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社区是大家,建设也要靠大家。作为社区的一员,有责任、有义务建设、维护、保护好自己的家园。这次会议以后,绝大多数楼组长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自觉地维护社区管理,服从社区领导。以物业收费为例,社区老五幢因为历史原因存在收费难,一直给社区工作带来困扰,通过座谈、、沟通,分析、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得到了广大业主的支持、理解,会后老五幢的卫生费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保证社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增强物业公司的监督力度

在社区党委,居委会领导、支持和帮助下,社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在过去已定的五项制度的基础上,201x年 新建三项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天在社区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咨询,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日常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建立财务制度,实行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专人审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好每件事,并规定每年向业主代表大会公布账目。社居委、业委会长期以来坚持用制度促进工作,用制度规范、管理、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促进物业部门又好又快地为业主服务

为了有效的监督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每月定期召开社区群防、物业、社区民警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例会,面对面的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二,业委会根据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反映意见和要求,采用口头、文字通报两种形式,今年我们口头、文字通报近90余次,实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双向监督。第三,采用季度考核制方式。业委会每季度组织有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业主代表参加的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的考核。对物业服务公司等五个方面实绩进行考核。从前三个季度的考核情况看,新浩成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比以前有改观,领导能深入第一线,处理问题比较及时。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的地方。就社区保洁而言,清运垃圾后残存垃圾清扫不及时,还存在一定的卫生死角。保安巡逻不到位、不够认真细微,区内乱堆乱放、损坏公物等现象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也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工程维修不及时,被动工作较多,为业主主动性服务欠缺。社区绿化养护缺乏做深、做细,缺棵少苗地方没有实行有效的补栽补种。部分服务人员在对业主服务时,专业知识不够,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四、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社区公共建设设施维修

××园社区建于201x年,公建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待维修。社区居委会201x年统计上报需维修项目共十一项上报社区党工委、区建委等有关部门,弋江区政府十分重视,由区建委牵头,今年元月份已陆续安排进行改造和维修,目前已经改造和维修的项目有木拱桥八座、中心广场舞台、社区景观长廊、休闲亭等八处,尚有七处待修。在修建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业委会,自始至终全力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五、关于201x年度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公司工作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常言道,群众利业无小事,因此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持积极和慎重的态度,不能有丝毫疏忽和麻痹。社居委

、业委会经过近一年时间对浩成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对业主服务态度情况看,总体较好,在此期间他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较到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今年的一场多年未见的罕见大雪,物业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面对雪海一片,人无行路,大小树枝折断,各单元门口生活垃圾堆积如山的情况,物业公司从经理到全体员工,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开展大扫

雪活动,保证行人正常出入,确保社区树木不受损坏。因为雪大垃圾无法正常运出,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积极想办法,把园区内的垃圾先集中到南大门空场地,然后租用弋江环卫所和镜湖环卫所的车辆起早摸晚清运垃圾,共先后清运十七次、另多付3000多元才将垃圾清运完毕。保证了社区的环境卫生,让广大居民干干净净过了一个新年。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以及人性化的服务赢得的众多业主的好评。社居委、业委会根据他们近一年的服务实绩和考评结果,认为201x年继续聘用新浩成物业公司作为××园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较为理想的公司,之前经社居委、业委会多次讨论,并报请社区党委同意,上报社区党工委批准研究建议原则上续聘浩成物业公司作为沐春园服务单位,今天提请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六、关于对部分物业费调整方案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针对社区实际情况,新住宅区物业费标准仍按每平方米元计算,对于老五幢的卫生费,继续按每平方米计算收费。社区内门面房从原来每平方米元下调至每平方米元计算。社区外门面房从原来的每平方米元下调至元计算。业主空置房仍按物业标准的80‰收取。这样做既符合价格政策,又提高收费率。

七、社居委工作思路和打算

1、继续做好和完善楼组长的工作。这项工作是一个长期而细微的工作,首先要抓好楼组长的选配工作,特别是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觉性、责任性,主动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第二,成立楼组长建设工作指导组,有专人负责,纳入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三是开展创建文明楼、先进楼长评比评优活动,半年一小评,年终总评,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

2、业委会做好201x年度物业服务公司选聘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督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把尚未改造和维修的项目做好改造和维修工程。

4、对现有的绿化较差的地段和车辆损坏草坪的地段采取补栽和补种,力争社区内绿化全部到位。

各位代表,社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201x年社区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又是换届年,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社区的建设,为不断创建和谐文明社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8篇: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根据会议签到,向大会报告应到、实到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实到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1/2的,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现宣布会议开始;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作筹备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代表作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物业公司代表作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望海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望海山庄管理规约》;

六、审议通过《望海山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七、审议通过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选举:

(一)宣读、通过选举办法;

(二)推选监票、计票各两人;

(三)介绍候选人简历;

(四)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核实参加选举投票权数,发放选票;

(五)投票;

(六)计票;

(七)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

(八)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九、休会: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

十、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讲话;

一、上级领导讲话;

十二、宣布大会结束。

第19篇:议事决策

议事决策机制 目的:

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推进企业决策科学、民主化,发挥整体作用,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随意性,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降低企业决策风险。单位应当制定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等有关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基本原则和制度

1.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护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

2.在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明主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凡重大的决策,要集体研究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相结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这要求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应当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咨询。坚持系统调研决策制定,即决策的问题必须经过系统调研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多种方案比选择优制度,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3.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说了算。决策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好记录备案,注重决策落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过程和意见,并请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核实记录并签字,及时归档。决策后要对决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的进行跟踪评价,避免决策走过场,失去权威性。

4.明确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20篇:议事制度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及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局党组(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支部(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或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局党支部(班子)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支部(班子)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体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和统一,要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二、党支部(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议事范围必须从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来确定,务必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酝酿推荐,财务的计划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党支部(班子)的重要议事内容。

(二)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拟提交党支部(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真实、可靠的第一把手材料,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的初步预案,在征求主管(分管)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

2、议题的确定及会议通知。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局党支部(班子)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常情况由局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局秘书股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通知每个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局党支部(班子)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局党支部(班子)会议,通常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非党员)及秘书股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股负责人负责会议的记录。

召开局党支部(班子)会议,应当尽量保证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够参加,不能全体参加也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如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尽可能让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4、讨论。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班子主要成员或有关人员介绍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部门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与会成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听取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积极吸收科学合理的成分。

5、会议表决。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散布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个别决定需要领导班子复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表决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6、会议记录。党支部(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必须坚决杜绝领导班子作出有悖于党的规定,而不让如实记录的现象。记录要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领导成员审阅,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支部(班子)会议,必须使用组织部门下发的《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三)干部推荐的程序

局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班子成员在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必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公正无私地推荐干部;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要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填写推荐干部表;必须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推荐;必须正确行使推荐权,不能干扰或影响领导班子公正用人。

局党支部(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推荐的人选,必须认真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为了确保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及领导干部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支部向党支部通报重要情况

局党支部应适时向党支部通报重大情况,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党支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党支部通报的重要情况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法令的贯彻实施。

2、对本县人事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主要是结合实际对关系本县人事编制管理全局的战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的情况,其中包括考察、培养、选举、任命或免除干部等方面。

4、抓本单位党的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

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主要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

6、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发挥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包括:局党支部向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县直机关工委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也包括局党支部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2、局党支部,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应事先得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对于紧急问题,下级党组织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批准。下级党组织如果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请示上级,若请示后得不到同意,下级党组织在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同时,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自作主张,发表不同意见。

3、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办理的上述事宜);

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受理。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年底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卷宗》,由局秘书股代为呈送区委、区纪委,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

4、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或局纪检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碌曲县人社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及时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主要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考核规范、责任追究落实。

(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情况,能否及时制止纠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现象,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能否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查处。

(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能否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是否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四)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或不廉洁的行为,能否自觉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要求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既要讲成绩,总结成功经验,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整改措施及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四、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局长主持,上级领导和全局(含县人才中心、编办)干部职工参加。首先由领导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尔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对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民主测评,最后由秘书股进行汇总。

五、汇总上报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领导干部要进行个人收入申报(每半年一次),个人重大事情报告、收入上缴礼品登记、填写廉政卷宗、进行个人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告等。以上情况包括述职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由办公室具体收集和承办,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局秘书股兼职纪检监察员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每年召开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纪律教育活动月在每年的7-9月份进行。局党支部成员都要参加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局党支部(班子)的实际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提出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把检查和解决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成员密切联系群众、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对象检查的重点。

三、拟制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计划

一是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二是拟制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三是提出具体要求。

四、组织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和思想交流 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一般要安排2-3天的时间进行理论学习。理论学习由局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秘书股负责提供理论学习的文件、资料。学习的内容包括上级党委、纪委指定的学习文件,党组现行政策及党内有关文件和资料。学习形式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中心组集中学习,听辅导报告,组织参观考察,看电教录像片,其中至少安排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讨论交流半天。

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

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下发一个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通常要召开“四个会议”,一是召开人事系统各单位领导座谈会;二是召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三是向下属单位、区直各机关、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局秘书股具体负责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写出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含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向班子集体和成员反馈汇报。

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照征求意见的情况综合,在广泛交心谈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发言提纲会后要归入民主生活会档案)。

七、召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局秘书股负责会务及会议的记录。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内容进行。一是通报上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简单的小结;二是党组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自我批评,主要检查自己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检查自己在党性党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政干部廉政准则,检查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整改的意见;三是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行思想帮助;四是找出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八、通报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一)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民主生活会上关于整改的初步意见,针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经局党支部书记审核后,交党组会议通过。

(二)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将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县委、县纪委。

(三)对下进行通报情况。召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会议,由局党组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宣读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 碌曲县人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手续。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秘书股办理登记手续。匿名信件和电话可酌情不予受理。

2、呈批转办。由秘书股负责人分办送有关局领导阅批,秘书股再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3、承办处理。承办股室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属本股室办理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转其它股室办理。

不属人事局职能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退原转办、交办的单位。

经我局受理的信访案件要争取在15天内办理并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或群众。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也要书面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解释原因。如转办、交办单位要求我局直接答复来信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来信人。

二、信访工作要求

各股室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请示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范围信访案件处理的包案领导;股室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处置,一案负责到底。

二是建立疑难信访问题会办制度。各领导、各科室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矛盾时,要不分你我,形成多方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各股室定期认真分析、排查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报,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发现问题或矛盾,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指定专人解决处置,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各级职责,局长为信访工作总负责人,纪检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属纪律作风方面的信访由秘书股负责办理和监督,属业务职能方面的信访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登记、催办和立档。各股室经办人负具体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实行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谈 话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是指机关股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谈话。主要了解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

(一)局秘书股根据实际情况向局纪检组领导提出谈话建议,经局局务会议同意后执行。

(二)局秘书股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报局纪检组长签批,局秘书股根据领导批示,应提前3天将廉政谈话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

(三) 谈话一般由局长主持,秘书股参加,并具体负责谈话记录。第三条 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诫勉是指对某些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诫勉谈话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1、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在干部队伍、机关工作人员中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2、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聘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4、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6、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7、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的;

8、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9、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10、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三) 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12、局务会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认事实清楚,提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

13、诫勉谈话的主持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参加谈话人可根据情况,由局分管工作的成员、秘书股和有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4、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15、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16、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17、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8、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局秘书股负责,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局秘书股负责;纪检监察的人员提前3天通知被谈话人。

19、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并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

20、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21、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部门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22、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2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档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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