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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权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0 15:07: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敬爱的党组织:

这是第二次党课,所讲述的内容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给我们上课的是陈雄辉老师,陈老师讲课条理清晰,主次突出,内容生动有趣,结合时事热点,理论联系实际,关怀学生。因此这节课大家都十分地认真听讲。

课堂伊始,陈雄辉老师讲得一句话,触动了我心灵的想法,那就是“党课学习不在于考试,在于思考。”这真真切切的让我们感受到了陈老师对我们的关怀和对知识的认真思考。这句话后来也深深地体现在老师讲课的内容上面。

开始的时候,陈老师便强调我们的本节课的学习重点是党员的权利。所以最初的一部分,他讲的是党员权利的演变。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确定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和组织原则等等,到1923年7月,中共三大关于候补党员权利的阐释,到最后XX年,关于独立完整的党员权利保障的产生,一步一步地,党员的权利日益得到确立发展和丰富。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所以学习党员的历史可以帮组我们更好地认识我们自己。

紧接着,陈老师说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他慢慢地解读了党员确立保障条理。他说,党员权利是一种利益价值,包含意见保留权和请求帮助权;党员权利是一种公共权益,包含参与权和建议权;党员权利是一种平等诉求,包含知情权和监督权;党员权利是一种民主权利,包含申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把党员的详细的权利都告诉我们,更有趣的是,他结合现实的例子来讲。他讲到现在的一个相亲节目《非诚勿扰》的其中一期节目中,有一个优秀男嘉宾的相亲故事。他希望通过这个相亲的事情,告诉我们什么叫“为人民服务”和什么叫“为人民币服务”男嘉宾最后提问的一个问题是:假如你有了一千万,你会怎么做?其中一个女嘉宾说,让自己父母享福,而他的心动女生说,她的生活没有变化,还会这样下去。但是这样的答案都不是男嘉宾希望的。他认为,人要反馈社会,为人民服务,他认为最好的答案是把一千万捐出去。后来,他放弃了自己的选择权独自离开,但是他的故事,告诉了我们,人其实应该要有一份为人民服务的心。在我们学习党员权利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去履行我们的义务。

最后,陈雄辉老师讲了关于党内民和人民民主。他说:“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主,它们在主体范围、政治功能、组织形式、实施原则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一方面,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具有影响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在这次党课上,我学到最深刻的道理就是,做人应当有自己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应该要和自己,和集体,和人民,联系在一起,只有当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都能同时得到满足,大家才能同时过上快乐幸福的生活。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学习是根本任务。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坚持在学习中感悟人生,提升境界。

汇报人:xiexiebang

推荐第2篇:十项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推荐第3篇:残疾人权利

交谈中请勿轻信汇款、中奖信息、陌生电话,勿使用外挂软件。

延边肢协李春子(1582505595) 2012-12-15 21:30:42 勿轻易拨打陌生电话。

黄冈-汪鑫(958957071) 2012-12-14 21:26:25 哈市-海春(195921531) 20:13:43 中国的法制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都为之振奋,就连现在的人大代表也是按比例、按区域、按民族等多方因素进行选举,这很值得我们真心的拥护,可不足的是没有按比例选举残疾人人大代表,以至于残疾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关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待修订,但缺少代表委员的相当关注。 1 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导致大部分地区不严格执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这就不能在制度上保证从源头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 法律规定了没有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企业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企业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他们侵害的是那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长期失业却得不到相应的生活补偿救济,这是极不公平的。 3 法律规定了残疾人应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抽象的,真正残疾人的权利没有保障的时候,你会发现求救无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得不到保障的残疾人可以得到何种补偿的强制性条款,所以残疾人所谓的权利也就停留在文字层面而已,这也是为什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得不到切实执行的原因。

4 只有增加了残保基金对处于待业又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的补偿责任,才强化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5 以民政部门的救助方式把残疾人的生活负担摊给家庭,且不说兄妹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就说一个婚姻家庭长期靠配偶供养也必然会走向破裂,进而危机家庭,最终影响到社会和谐。

6 法律对下肢残疾人装假肢有补助,对上肢残疾人却没有,而上肢不全者就业更加困难,就连开爱心车搞营运都不行。

7 上肢残疾人考驾照真会危及安全吗?这方面应该进行充分的研究,如果是自动挡汽车比如一只手的人方向盘适当改装是不是可以?如果可以都应该给残疾人这个平等的权利。

二 残疾人保障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按比例就业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力,公益性岗位更是一纸空文。

1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除了邓扑芳同志以外各级残联机关基本没有残疾人,这充分说明了所谓的残疾人可以平等晋升只是文字层面而已。

2 就业歧视与平等晋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首先体现在政府公务员,在各级政府机构基本难看到残疾人干部的存在已经充分能说明问题。

3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首先应该从各级政府部门做起,并且严格执行待遇和平等晋升的政策,各位善良正直的人们,你们看到哪个政府部门有残疾人领导?如果政府不能以身作则起带头示范作用,就别指望企事业单位能严格执行了。

4 由正常人为主的残联机构臃肿,却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查办就业不力、为残疾人推荐就业和争取公益性基本没有。 5 中国残联颁布的《关于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算是邓扑芳同志为残疾人做的一件好事,但由于其属于部门规章,效率较低。到了地方的操作是:有幸进入残联的残疾人{且限定四级}也都处在机构的最低层,因是以公益性名义所以没有晋升机会,工资待遇也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试问残联其他人有如此低工资吗?这就是典型的同工不同酬。

6 全国至今没有一部规范公益性岗位界定、开发、分配的法律,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基本难以得到,我区残联的残疾人服务中心主任说他们不负责要公益性岗位,试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不能为残疾人争取就业和公益性岗位他还服务什么?

7 正常人与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严重失衡,现在用工荒的年代,正常人失业多是因为择业,而残疾人却不是、低学历的更不是,这就是按比例就业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力的结果。 8 现在各媒体都在关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使得就业更加困难的低学历残疾人被边缘化,但他们同样有生存的权利。

三 正常人管理残联机关的工作,他们掌握着权力享受着公务员待遇却没有切身感受过残疾人生活的疾苦,往往对残疾人不够关心或是敷衍。 1 正常人主持残联服务工作,大部分不了解残疾人的疾苦,面对残疾人的诉求时不能充分的理解,常常认为是残疾人自己不努力,所以态度常常是蔑视和敷衍搪塞,不提供真正的帮助。 2 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其中不乏优秀的大学生、研究生和管理者。残疾人联合会本来就号称残疾人的家和依靠,为什么不能把残联机关的残疾人员比例提高到80%甚至是100%?为什么中央不用法律和制度来把这些优秀的残疾人运用到管理残联和残疾人的工作中来?相信他们的服务会更让残疾人满意。举个例子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张金花考公务员获第三名却被拒之门外的情况,拷问中央领导为什么?这都在说明进一步强化法律和执行力度的必要性。

3 为什么除了邓扑芳在中国各级残联再难找到是残疾人的领导者?残联部门并不需要太多的外事活动,没有太多的形象问题,相信如邓扑芳同志一样的优秀残疾人还大有人在,为什么不能让他们参与到为我们残疾人自己的服务工作中来? 4 中国的各级残联机关有几十万工作人员,每年的工资性财政支出上千万,如果残联机关大部分使用残疾人,将可以增加多少个残疾人就业岗位?减少多少因为安置残疾人的财政岗位补贴?

5 正常人主持残联机关工作,上班网上斗地主、玩游戏、甚至有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之类的败类强奸女公务员的丑闻,有些人的道德实在还不如残疾人,事实表明本来就不是重要部门的残联不一定要由正常人领导,而应该用更多的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6为什么政府各基层{如街办、社区医院}看门的都是正常人,甚至是退了休的老头,那样的地方为什么不作为公益性岗位?这些不公平的现象都需要残疾人的人大代表来反映问题,都需要有实权的残疾人领导来加以纠正,但这都是邓扑芳主席所看不到的,这都在呼唤更多的残疾人来管理我们的残联机关。

残疾人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现在网络的力量是强大的,我真心的希望残疾朋友能踊跃的出来响应一下,呼吁一下,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只有反复的舆论力量才能让我们的残疾人保障法更完善,得到更好地执行。还有一些智力残疾的他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需要我们大家帮他们呼吁,也希望善良的人们一起给我们加加油。谢谢! 山东/孙涛(1291667122) 2012-12-14 21:32:36

推荐第4篇:十项权利

关于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和“白国周班组

管理法”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落实职工安全生产中的权利,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掌握和运用煤矿安全知识,只有保证现场每个人的安全,每个班组的安全,才能保证煤矿的安全,以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为契机,结合我矿实际,进行职工及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此次活动,切实将学习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组织和落实

1、成立创建领导小组.

组长: 寇仕春

副组长: 单宝江游建军

成员: 艾则孜曾兵丁建军丁松林彭成三唐乐平尹功亮刘振利

2、由公司、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和各区队负责落实.

三、活动安排

1、召开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动员大会.

2、由工会负责于4月8日开始对全矿干部职工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

3、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学习讨论活动.

4、由工会负责制作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宣传手册, 下发煤矿职工人手一份.

5、利用煤矿现有的宣传条件,及班前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内容,深化职工思想认识.

6、开辟简报专栏,宣传此次活动意义,宣传创建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公布季度先进班组评选结果和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7、由工会、安全科对职工权利的落实及创建先进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反馈活动的实施情况,反馈意见将作为评选依据.

8、由工会依据>,负责各区队和先进评选,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并根据活动的整体情况,在全矿树立一年先进班组的典范.

四、表彰和奖励

1、在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中,依据>,煤季度评选一处先进班组,由公司综合评审后,给获得先进班组称号的成员及地面班组成员与一定的奖励.

2、由公司综合季度评选,于年度评选一个年度公司级先进班组,并对该班组成员在年终给予奖励.

3、学习职工“十项权利”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活动,将成为公司班组建设的长效机制,每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按上述实施办法的原则组织落实.。

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05月12日

推荐第5篇: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2:作品登记表(申请表、权利保证书) 作品(音像制品)登记

申 请 书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作品 自愿登记实行办法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对 享有申请对上述作品(制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人(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 请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联 系 电

年 月 日

附件: (份)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3:权利保证书

权 利 保 证 书

申请者: 徐州珂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本申请者愿意就流水线号为: 2013r11l034154、软件名称为: 珂尔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版本号为: v1.0 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作以下声明及保证: 本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上述软件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并且该软件著作权归本人(单位)所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篇4: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 权 利 保 证 书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发篇5: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作品(制品)名称:秋鹿吉祥物1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2008 年12月30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推荐第6篇: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2.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3.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4.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

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6.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8.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9.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推荐第7篇:人民代表大会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权利.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应选A项。

扩展阅读:本题考察了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推荐第8篇:带薪休假权利

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于今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也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是否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否则有失公平。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即遵循此种思路,将申请仲裁之前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将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

推荐第9篇:认真对待权利

范进学

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年7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学》(合著);《法学基础理论》(合著)。

同一个国家,同一份试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录取中各省市区却普遍存在着考试分数比值的差别与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城市考生录取分数比农村录取分数低、发达地区考生录取分数比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录取分数低、城市中心考生录取分数比城市近郊录取分数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是556分、湖北为544分、贵州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00年山东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文科为667分、理科为631分;而上海则分别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达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区如山东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数线也差别较大。据报道,黑龙江省2000年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规定,该省拥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将会得到20分的优惠。这样看来,相同的试卷,相同的分数,考生却因地区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收获不同的命运。我把这种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象归结为“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

早在23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的命题;23年后,权利问题却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作了明确规定。从世界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权利平等与成绩面前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不是职业、家庭出身、地区等因素向全社会平等开放。权利不平等与机会不均等现象,不仅背离了世界人权公约的人权精神,也违背了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严重违宪与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从制度上根本消灭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在今天,如果谁还平等着但却差别着甚或歧视着,就是对平等这一根本准则的最大破坏。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对人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仅仅由于出身与出生地即籍贯不同而导致分数比值的差别,实际上就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为地又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权利不平等的分界线,这样所谓的“权利平等”最终会因籍贯和出身的不同而走向更大的不平等,这大概出乎所有善良的人的愿望。英国历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归纳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主体身份不同,权利享有的量即不同,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典型特征。如果我们至今还缠绕于身份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比传统社会进步了多少呢?也许我们有我们的国情、省情、县情,抑或还有乡(镇)情、村情乃至家情,但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权利不平等的新的起源,成为权利不平等甚至歧视的借口。

即便有差别、有不平等,那也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例外或有益补充,即这种不平等必须遵循着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更大的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措施被描述为“鼓励行动”。实际上这种做法遍及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每个角落。我国法律和制度对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权利的特殊保护,就是基于一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之中,所以这种“不平等”事实上反而是对真正平等的追求。然而我们目前各省市区在高考录取中存在着的考试分值不平等的现象却恰是一种价值颠倒,越是发达地区的考生、越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考生,反而越是受到社会的照顾与优惠,从而致使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愈趋不平等、不公正。大家知道,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条件、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教育理念与教育投资等硬软环境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落后局面,与发达的地区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地区的考生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已经处于极不对等的竞争劣势地位,因此,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可能就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社会正义时,就应当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考生实行政策及措施倾斜,从而实现或体现社会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非但没有使他们享受到优惠待遇或同等待遇,反而使他们陷入了事实上本来就不平等的更加不对等的境地。这样,在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日渐扩大的同时,使这种高等教育的两极分化亦愈趋严重,远远驶离了权利平等这一基本社会价值的航标。

权利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权利不平等不但破坏了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权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权利歧视,法治原则要求的是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而权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坏,法治大厦即会坍塌。所以,不平等是法治的死敌,只有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

权利,人们为之向往与追求的东西;法律,人们为之信仰与尊重的东西;无论怎样,人们都应认真对待它们。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为权利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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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权利保证书

权 利 保 证 书

申请者:徐州珂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本申请者愿意就流水线号为:2013R11L0341

54、软件名称为:珂尔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版本号为: V1.0 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作以下声明及保证: 本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上述软件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并且该软件著作权归本人(单位)所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第11篇:权利清单

神木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目录

一、行政审批(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征收(0项)

四、行政给付(0项)

五、行政奖励(0项)

六、行政强制(0项)

七、行政确认(2项)

(一)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第3-5页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5-8页

八、行政裁决(1项)

(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第8-11页

九、行政规划(1项)

(一)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11-13页

十、其他权力(8项)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第13-15页

(二)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第15-17页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第17-19页

(四)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第19-21页

(五)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第22-24页

(六)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第24-26页

(七)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第26-28页

(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第29-30页

(一)项目名称: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的平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持续稳定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

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实施对象:

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企业、机关、个人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 (5)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

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号公告)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3)《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第7条、管理全县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市场的行政执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内设机构

(四)成果与技术市场股“负责高新技术成果及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上报工作。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成果与技术市场股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 (5)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技术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共1项

(一)项目名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1、子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局

5、前置条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请求书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专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讼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权属裁决生效后,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行政规划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作。

3、实施对象:县行政区域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权力 共8项

(一)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年检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3、实施对象: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科技类非企业科技研机构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从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年检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2)《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市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 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审核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

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成果与技术市场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政府、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政府、市科技局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不予推荐的以及不符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予以推荐的;

(6)擅自变更审查程序和条件的; (7)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地市科委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第三条。上述民营科技企业,须到当地县级以上科委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否则,不得列为参评范围。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行\"双轨制\":

申报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参加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县及县以下单位暂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后,经当地科委审查,按规定程序提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评委会进行社会化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3、实施对象:民营科技企业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4、承办机构: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县人事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县级人事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第九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

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厅受理。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860号)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市、县单位向市、县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根

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科技项目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国家、省星火计划初审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补助;第五条: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提出省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或县科技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股、农村与社会发展股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推荐转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12篇: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

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清醒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王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

件。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旅游计划,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以征得旅行社的认可。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导游人员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如我国

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时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旅行履行义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申请复议权,并且享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权。

1、对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第13篇:入党誓词的内容?预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那些?

一、入党誓词的内容

《党章》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章》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其他入党誓词内容推荐:入党宣誓如何领誓入党宣誓词意义是什么2012最新入党誓词内容共产党各时期的入党誓词历程

第14篇: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

李航舟

学号:201005004072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

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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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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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第15篇: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

我国是民主集中制国家,采用的是层层推选的办法,所以你很难体会到自己参政议政的感觉,你很难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反映到最高层,相信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你当家做主的感觉会越来越明显!你说的自由也就是一般国外所说的人权,关于人权的理解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东西方社会的理解也有所差别,我觉得这是和国家的发展相联系的,在国家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你想要达到某些西方国家那样的人权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家存在的社会问题不同!我想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说,我们最基本应该懂得: 我国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两部份的内容。

(1)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爱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除数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含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6篇:用权利造句

权利拼音

【注音】: quan li

权利解释

【意思】: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权利造句:

1、你可以为你的权利据理力争。

2、那条法律把我的最基本权利都剥夺了。

3、只有我们能够拯救我们自己,没有人会为我们的权利去拼命争取的。

4、个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5、我向他提供了他的所有权利。

6、您希望我们能得到这个权利。

7、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

8、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和他不喜欢的人讲话。

9、他们没有权利这么做。

10、这是很自然的,这是你的权利啊!

11、我认为我没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来这么做。

12、每个母亲并不能简单的因为她们想要孩子就有权利去生下他们。

13、你没有权利要求更多。

14、“每一个妇女都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都有受到尊重以及自由的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力从妇女身上夺取这些权力。”他说。

15、为此你向他放弃你的权利、期待、梦想、计划、抱负。

16、然而,这场辩论主要不是针对他说话的内容,而是他说这些话的权利。

17、所有人的权利。

18、隐私权就是所有的权利。

19、他们将如何平方米,与他们的奉献精神普遍权利和人权?

20、因此,有些记者认为他们肯定具有犯错误——偶尔犯错——的合法权利。

21、我有种感觉,我们所拒绝给予她的不仅仅是她的愿望,而是她的权利。

22、尽管如此,我要我的权利,甚至没有媒体。

23、每个组织都宣称自己拥有法律以外的权利,来判断你应该还是不应该被允许看到那些法律上可以接受的内容。

第17篇:党员的权利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决定,保守堂的秘密,对党的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员五个带头 带头坚定理想信念 带头创建一流业绩 带头加强思想修养 带头搞好团结互助 带头开展和谐建设

党员大会制度

一、党员大会由组织党员会召集,党组织书记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二、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党员大会时,参加会议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量大问题,必须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所作的决定不得违背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

三、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通过加强村党组织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3、听取、讨论村党组织党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村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4、讨论表决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和对党员的评议、鉴定、表彰、奖励、处分,并将决定请乡镇党委审批;

5、选举党组织委员会,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研究拟提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宜;

7、讨论决定村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其它事宜。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底在乡镇党委的指导下,村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在党员自评的基础上,召集全体党员对每个党员分别评议,听取意见。党支部将党员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进行归纳,逐个分析,统一看法,确定合格党员(含优秀党员)名单、不合格党员名单及初步处理意见。

对年度不合格的党员,由本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对劝其而不退且仍不发挥作用的,应按程序宣布除名。

3、党支部根据表决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并及时公布乡镇党委的批复。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劳动技能,党员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

二、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离开企业的党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三、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和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四、建好党员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为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党员电化教育,科学确定内容,指定专人播放,做好播放记录,分析播放情况,检查播放效果,确保党员电化教育收到实效。

六、党员学习教育做到年度有计划安排,学习有笔记,活动有记录。

党支部会议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二、班子成员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党支部会议讨论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和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完成计划任务的措施;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议、批示的措施和向上级党委提出工作的请示和报告;讨论积极分子列培,听取接纳新党员的意见和研究给予党员奖惩的决议;分析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解决办法;讨论党员的教育、培训和考察鉴定;讨论党支部委员的分工,并汇报、检查每个支委分工的工作情况。

四、党支部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亿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宗旨

全尽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共产党员把党和人民的得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首先想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作自己的唯一宗旨。在改革开改的形势下,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意义更为重大。必须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使全体党员在改革开改中自觉地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做人民的勤务员,同时清除那些经不起考验的腐化变质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色,保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负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整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优秀分子入党。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员学习制度

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是加强党员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党员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掌握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习,增强宗旨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

一、学习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等。

二、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

三、学习要求

1、集体学习时,支部或党小组要认真做好考勤,并记录好学习内容。

2、每次学习都有积极踊跃发言,要理论联系实际,发言要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的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积极态度进行。不得漫无边际谈天。

3、党支部书记作为学习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组织实施学习活动;支部委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并做好学习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4、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活动,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确定。

党员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收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

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

第18篇: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1、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2、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3、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4、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

5、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请求。

6、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

1 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提出意见。

7、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8、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9、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19篇:党员的权利

党员的权利

党员权利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有党内的各项权利。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权利共同管理党的事务。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十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十七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主要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20篇:投资者权利协议

投资者权利协议

投资者权利协议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文件,其中列出了投资者、关键股东和公司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草拟协议时需要对其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融资过程中,投资者权利协议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上述协议中,公司授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利,如公司股份公开上市的登记权、新证券发行时的优先购买权、某些财务上的权利以及检查权和各种契约。之后几轮融资中的一般准则是通过修改之前融资的投资者协议来制定该轮融资的投资者协议。

通常,投资者协议的各方为:公司、投资者以及关键股东。及公司的创始人。

登记权。首先迅速风投要求极软软件承诺其持有股票的登记权根据美国证券法通过在美国上市的退出权。会(SEC)提交上市申请登记表,分为要求登记权和附带登记权(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是,投资者要求公司向SEC登记对公司股票

投资者通常要求公司同意以下几点:

(12限内有效。(3)SEC的要求出售其持有的证券。(4)分担部分或全部登记费用。

(1)登记权行使的时间,(2)可行使登3)登记权的数量。

SEC5IPO的9个月后才能行使。这是投资者可以迫使公司上市的最早

极软软件的创始人提出的另一限制是,要求登记权必须由在公司至少拥有一定最低比例股权的股东行使。最低比例通常是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一定比例。上述比例设置使得单独的投资者可操控有关行使登记要求权的投票。公司往往希望这个比例的分界点足够高,使某些小股东无法行使该权。有时分界点高到可以避免非主要投资者股权的登记。这种安排符合主要投资者的利益。双方最终同意将上述比例定为25%。

现有的A序列投资者在第一轮融资的时候已经获得1个F-1表格登记权,因此,迅速风投要求给予所有投资者两个F-1表格登记权。极软软件认为,上述要求合理,因为其涵盖了A序列和B序列投资者持有的所有股份。

1 /

2F-3表格登记是要求登记权的另一种。依据F-3表格的发售是指已根据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报告至少12个月、并且拥有7500万美元公众持股量的一家非美国公司进行的发售。在F-3发售中,这家公司的登记是根据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已经向SEC申报的文件引用来设立的,因此,从时间和费用角度来看是一种花费较少的登记。基于上述原因,F-3表格登记权的数量往往没有限制。

附带登记权。登记权中的另一权利是附带登记权,该权利给予投资者得到部分或全部的上市申请登记表中出售的股权换取现金的权利。如公司提议向SEC登记任何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公司应立即将该登记通知所有股东,记的股票中。

除登记权以外,投资者权利协议中还包括知情权和检查权、

知情权。在存在多方投资者的情况下,设定更高的比例已派出小股东。

检查权。投

,投资计算股权比例方法的是一个公式,,若任何有优先购买超额认购条款可使投资者在新股发行中认购超过同时,迅速风投的优先购股权应当在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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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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