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规划验收(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2 09:00:5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申办规划验收

申办规划验收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确保房地产项目的最终开发效果与审批条件的一致性,项目竣工后,在其他各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后,还必须最后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验收。同时,规划验收也是开发单位申办房产证,实现按期交付使用的先决条件。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 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规划验收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 开发部经理 主办岗位 土建工程师 4.紧前工作条件

4.1 项目的单体,总体环境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人防、绿化、消防、交警等政府部门的专业验收通过。

4.2 已委托测绘院进行竣工测量,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成果测绘报告书》。 4.3 已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的初步验收,并取得《珠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5.1.1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1.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⑴《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⑵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1.4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5.1.5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5.1.6《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5.1.7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5.1.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5.2 测绘报告书中记载的小区总建筑面积如超过原规划部门核定的数额,本主办岗位应与项目经理商量编制超面积的说明文件,附以详细的计算和合理的理由。如自觉说服力不强,应及时向总建筑师和总经济师汇报,商量处置办法,尽量避免受到惩罚性处理。

5.3 规划管理部门检查验收通过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4 主办岗位将证明交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安排营销策划岗位人员凭证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

5.5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5.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5.7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5.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推荐第2篇: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红河粮食产业园区一期工程

(原中国东盟昆河海经济走廊红河粮食物流中心项目)

规划验收申请

红河州规划局:

位于蒙自市雨过铺镇的红河粮食产业园区项目系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集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交易、电商等功能与一身的综合性粮食产业园区。

2014年12月,经红河州规划局批准。2015年5月12日开工建设,经规划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为69308平方米(其它指标见原规划批准总平面图)。

2016年3月14日红河州政府决定扩大本项目规模,并更名为红河粮食产业园区,由原占地面积95.16亩扩大到占地面积349.34亩。

鉴于以上原因,原规划范围内建筑只建设4栋楼房仓,其它单体建筑暂缓施工(生产辅助用房1及生产辅助用房2取消,办公楼及平房仓改为二期施工)。目前,4栋楼房仓及一期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地磅已经建设完成。为满足一期生产需要,在地磅旁边建设了轻钢彩板房作为临时办公用房。因国家及省储备粮急需入库,需要尽快对4栋楼房仓进行验收。

为此,我公司特向贵局提出红河粮食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的申请,并恳盼贵局批准!

红河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推荐第3篇:规划验收委托书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

管线等工程设施竣工后需进行竣工测量。为保证竣工测量数据成果达到南京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和南京市江宁区地下综合管线数据标准,确保竣工验收进度,避免重复测量,造成浪费,委托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和作业能力的测绘队伍进行本项目竣工测量。

一、测绘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权力和义务 委托方(甲方)

(一)甲方权力

1、甲方有要求乙方按工程周期提交资料的权力。

2、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现场规章制度要求作业的权力。

3、甲方有要求乙方不得损坏建(构)筑物及设施的权力。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开展竣工测量时予以配合。

2、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竣工测量前必须满足规划验收标准,即:

①建设工程主体、外装饰以及室外道路全部竣工; ②用地红线内规划要求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临时施工用房和施工设施已

全部拆除;

③建筑竣工垃圾已清理完毕;

④竣工测量现场条件与规划验收时完全一致;

⑤及时支付测绘劳务费。

受委托方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乙方)

(一)、乙方权力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申请竣工测量时必须满足规划验收需要。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开展竣工测量时予以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施工设计资料

的权力,如开锁上楼顶、开挖被掩埋的窨井。

3、乙方有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测绘劳务费的权力。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有及时提交甲方竣工测量资料的义务。

2、乙方在进行竣工测量时不得损坏甲方的设施和建(构)筑物。

3、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

4、乙方应及时归还甲方为保证竣工测量正常进行而提供的图纸资料。

三、收费依据

宁价房[2002]220号

江宁价字[2003]156号

四、工程周期和提交资料

根据甲方竣工现场准备情况,乙方于15日内提交甲方竣工测量报告。

五、其他

本委托书经甲方盖章并送达乙方即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方(甲方)盖章: 受委托方(乙方)盖章:

委托方(甲方)代表签字: 受委托方(乙方)代表签字: 编 号_____ 工程等级_____ 竣工测量任务委托书

任 务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测 量 地 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篇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委托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委托书

编号:

申请单位:xxxxxxx(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委托经办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工程名称:xxxxxx(xxxxx)

工程地点:xxx(xxxxxx)

审查时间:2015-2-1 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1份(原件); 2.开封市建筑工程备案管理手册1本(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5.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复印件); 6.开封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1份(原件); 7.施工单位出具的款项完结证明1份(原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原件);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1份(复印件); 10.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公建工程不需提供); 11.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1份(原件);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1份(复印件); 备 注:

主办科室:备案办公室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18737821881 请核实认真填写以下内容:(提供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下内容领取证书时填写

备案证书领取人 (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篇三:规 划 验 收 流 程

规 划 验 收 流 程

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申请审查(含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所需资料:

1、珠海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年度有效投资批文

3、用地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核)

4、方案内容:设计方案 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1:500);绘制在1/500或1/2000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份(文件深度要求另发)

5、方案设计依据:如为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需送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如为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需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意见

6、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方案及其批复,并说明调整原因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核发(含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1、经我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一套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1:100建筑施工图两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套(文件深度要求另发);绘制在1/500现况地形图上的附详细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图一式三份;

4、建筑设计依据: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局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民用建筑工程附批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防空地下室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市涉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5、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提交相关材料:

1、《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6、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验收完毕退还)

7、《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防线测量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与批准的施工图对照,有变化的图纸备案,其余图纸验收完毕时退还)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篇四:规划验收申请表

江城区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

说 明 事 项

凡规划区内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江城区建设局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市规划局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江城区建设局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划条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进行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电讯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办理《江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备选,除特别注明外各一份):

(1)《江城区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

(8)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

(9)《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成果图》、《阳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图》(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10)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和数码相片; (11)有关电子文件;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篇五:竣工规划验收、竣工备案

九、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一)办理部门:规划局

(二)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常规时间20个工作日)

(一)需要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一份); ⑷多角度拍摄的竣工照片若干张;

⑸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单; 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竣工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递交申请;

⑵规划窗口审查;

⑶现场核实;

⑷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部门:建设局

(一)需要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施工图审查意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消防审核意见; ⑷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⑸工程质量监督书; ⑹工程施工许可证;

⑺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表3-19); ⑻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3-20); ⑼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3-17);

⑽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表3-18);

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证明、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建筑节能认定证书、环境监测报告; ⑿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⒀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⒁表4-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

(二)办理流程:

⑴发放竣工验收报告书;

⑵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

⑶窗口审查签字盖章。

十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需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⑺房屋所在居(村)证明; ⑻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⑼房屋测绘报告; ⑽共有的房屋、共有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共同推举房屋所有权持证人的证明、共有房产分配协议(注明份额)。

(二)办理流程:

⑴申请;

⑵受理;

⑶审核; ⑷登簿; ⑸缴费; ⑹发证。

推荐第4篇:规划验收申请书

规划验收申请书

规划验收申请书一:规划验收申请书

×××卫生监督所:

我单位×××项目建设已经完成,按照《×××法》(或《×××条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请贵所指派人员对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进行审查。

此致

敬礼

附件:

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工程选址及周围环境情况资料

2、设计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

3、建设设计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规划验收申请书二:规划验收申请书>>(222字)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在xxx 修建的 xxx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xxx ),现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特申请规划验收。

附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勘测部门实测房屋竣工测绘图。

三、房屋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限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

六、成都市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规划验收申请书三:规划验收申请书>>(105字)

沂南县规划局:

我单位已于2010年 月 日已完成 居邻建设组团3#楼 工程,经各方共同检查评定,实体各项符合国家相应评定标准,质量控制资料齐全,现申请对该工程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规划验收合格证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11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审定,该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公章)

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推荐第6篇:规划验收规定

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

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

(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设施。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横断面布置;

(3)道路工程结构;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2)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3)。

第十四条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市有关部门应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

予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1)地形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

(2)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等。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综合管线平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与相邻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 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道路路线平面图、横断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标高、路宽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计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3-6-27 市内法规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间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实施

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

第八条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

第九条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条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和转借测绘成果。

第四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十五条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十六条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鉴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第十七条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五章地图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咨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改正,收回转让或转借的成果,同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推荐第7篇:规划验收需要资料

规划验收 应提交材料:

1、填写《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法人委托书(须有法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

3、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4、《土地证》及其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以上均为复印件)一份;

5、原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文本(彩色复印件)一份;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7、规划定线图(原件)及规划部门验基验线合格单;

8、现状竣工建筑施工图纸一套(原件);

9、《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并附光盘一张;

10、竣工建筑四个立面照片及道路、绿化等小区配套设施等照片一组(彩色A4格式拼装);

11、市政园林部门的绿地率审核意见;

12、有违法建筑经处理完毕的,提交处罚决定书及发票(复印件);

13、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推荐第8篇:规划验收申请函

规划验收申请函

致:

荔湾区规划局

按照*******文件的要求,我办递交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

广州市荔湾区行政中心加建办公用房工程

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

此申请是 (单位名称)以 (人名)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 我办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单位授权人(签字):

申请日期:

推荐第9篇: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申请表

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申请人: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经办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 )年( )月( )日向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提交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在张家港保税区、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内一切建设工 程,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应加盖印章。3.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推荐第10篇: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筑物竣工验收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审批对象:建设单位

3、需提交材料:(1)、竣工验收审批表(原件1份)

(2)、竣工图纸(原件1份)-----(楼层平面图)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件1份)

(4)、效果图方案(原件1份)

(5)、现状照片(各个角度照片)

(6)、验线报告

4、申报条件:建筑主体完工,水、电、暖安装到位,道路修建到位,绿化到位,无障碍设施按规范要求修建到位,居住区报箱安装到位及物业管理用房按要求建设到位:需要做夜景照明的要照明设施安装到位(可正常使用)

5、办理流程:受理(王冰冰)——办理(赵峥)——初审(朱自朴)

——审定(吴江涛)——办结(赵峥)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

7、经办人:赵峥

第11篇: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规划验收程序

1、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1)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平面布置图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承诺可“后放”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2)消防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3)环保等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4)测绘报告和其他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图测绘,测绘成果出具后,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需提交一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审批表》;

2、《建设工程防线验测量记录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图件;

6、批准的管线综合布置图;

7、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成果。

二、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层数、立面造型、色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3、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高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4、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部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5、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临时建设是否全部拆除。

三、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规划验收。

四、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工程规划验收后,再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的,其配套的工程应按规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的其他工程不予规划验收。

五、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竣工图等有关资料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12篇:规划验收资料清单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原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4.申报核验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6.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对规划验收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的相关项目签章处,加盖规划监督专用章);申报单位取件时交申报单位。

7.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8.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9.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

10.申报核验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1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用地周边环境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13篇:《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书

《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完成,自检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现申报要件已齐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14篇: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注意事项

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注意事项

一、规划验收

1、

2、

3、

4、消防路要与小区交通道连通;各幢楼宇的主入口要畅通、基本环境要完成; 公共空间、单体建筑不能留有施工迹象; 按规划许可证范围图完成本期地下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及完成范围砖墙围蔽;

5、

6、

二、环保验收

1、

2、

南海开发部

2013年5月21日 弄清楚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要求,需否做运行台账; 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合同签署的主体。 不能有改变立面的现象及有较大变更; 偷面积工程完善。

第15篇:竣工规划验收、竣工备案

九、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一)办理部门:规划局

(二)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常规时间20个工作日)

(一)需要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一份); ⑷多角度拍摄的竣工照片若干张; ⑸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单; 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竣工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递交申请; ⑵规划窗口审查; ⑶现场核实;

⑷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部门:建设局

(一)需要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施工图审查意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消防审核意见; ⑷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⑸工程质量监督书; ⑹工程施工许可证;

⑺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表3-19); ⑻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3-20); ⑼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3-17); ⑽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表3-18);

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证明、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建筑节能认定证书、环境监测报告; ⑿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⒀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⒁表4-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

(二)办理流程:

⑴发放竣工验收报告书;

⑵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

⑶窗口审查签字盖章。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需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⑺房屋所在居(村)证明; ⑻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⑼房屋测绘报告; ⑽共有的房屋、共有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共同推举房屋所有权持证人的证明、共有房产分配协议(注明份额)。

(二)办理流程:

⑴申请; ⑵受理; ⑶审核; ⑷登簿; ⑸缴费; ⑹发证。

第16篇: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5)单体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6)综合竣工测量资料2份(7)上环节我局审查意见及附图。

去当地规划局咨询,领个表,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组织验收了。

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一)申报人到窗口提交:

1、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1)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平面布置图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承诺可“后放”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2)消防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3)环保等单项合格证明复印件; (4)测绘报告和其他材料。

(二)规划建设局接件后,由申报人组织规划竣工验收,经办人填写验收审批表;(三)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验收单,窗口告知申报人办理结果; (四)自受理之日起申报人在3个工作日到窗口领取《建设工程验收单》,窗口同时告知申报人下一步办事程序; (五)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自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办理流程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图测绘,测绘成果出具后,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二)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层数、立面造型、色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出人四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3、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成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4、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5、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临时建设是否全部拆除。(三)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规划验收。

(四)城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工程规划后收,再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的,其配套的工程应按规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的其他工程不予规划验收。

(五)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竣工图等有关资料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相关材料

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审批表》;

2、《建设工程放线验测量记录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5、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图件;

6、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布置图;

7、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成果。

第17篇:04规划验收(整理)

规划验收

一、验收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当在竣工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验收前置准备工作:所有临时设施拆除完毕,楼座立面、出入口、台阶散水施工完毕,小区围墙施工完毕,道路铺路施工完毕,竣工图完成。

3.规划验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①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③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④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注: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二、相关单位: 组织单位:建设单位; 参与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三、资料准备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原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4.申报核验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6.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对规划验收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的相关项目签章处,加盖规划监督专用章);申报单位取件时交申报单位。

7.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8.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9.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

10.申报核验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1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用地周边环境情况)。

11.消防部门验收意见;(补充) 12.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补充)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放线、验线、验槽通知单、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等)。

对符合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18篇:规划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规划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xxxxx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贵局xxx年x月x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xxx号),在xx市xx路x号xxx工程,业已竣工建成,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为x层xxx结构,工程项目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筑平、立面图与贵局审批的建筑施工图相符合。

现持有关资料,向贵局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并核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

申报单位: xxx(盖章) 2015年x 月x 日

第19篇:申请规划验收所需材料

申请规划验收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必须填写申请表,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二、规划验收需要准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需填写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盖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效果图(南立面、北立面选一面,东立面、西立面选一面,彩色打印在A4纸上);

5、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需提交土地证复印件 彩色)(宗地图);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绘报告书

7、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含图)

8、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图(蓝图)

9、①、如接受过处罚处理的需要处罚决定书复印件;②、名称需要变更的需要带变更证明;③、如有其它变更需要带其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需要复印件的材料用A4纸复印,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20篇: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

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 位进行竣工图测绘,测绘成果出具后,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验测量记录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五)批准的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图件;

(六)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布置图:

(七)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测绘成果。

二、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层数、立面造型、色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出人四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三)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成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四)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部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五)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临时建设是否全部拆除;

三、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规划验收。

四、城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工程规划后收,再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的,其配套的工程应按规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的其他工程不予规划验收。

五、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竣工图等有关资料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规划验收
《规划验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