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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2 21:04: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举证通知书

三峡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2008)三城民初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 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你方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你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你方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八、你方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你方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九、当事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年月日

(院印)

推荐第2篇:举证通知书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推荐第3篇:举证通知书(被告)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

举证通知书

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6、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行政庭提交证据。

7、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8、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9、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推荐第4篇:工伤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回复单 屯留县人社局:

贵局送达我公司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13年12月下:

1、李震系我公司劳务人员于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在屯留颐龙湾10号楼做木工。

2、李震于2013年11月17日在10号楼十层干活,在吊运材料时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左手大拇指被钢丝绳挤伤,我方派人带他到医院检查,经屯留县协和医院和屯留县医院拍片诊断为皮肉伤。

特此证明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处 2013年12月11日篇2: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编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 你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1 年 月 日篇3:【工伤认定文书】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

编号:[ ] 号 ————————:

你单位职工 已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 年 月 日 时 分许,在贵单位上班从事

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到

医院治疗,诊断为“ ”。现要求本局调查核实,依法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对受伤职工身份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地址: ,电话: )作出书面答辩,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无异议而自愿放弃申辩权利和举证责任,本局将按《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17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亦称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收,另一份留存工伤认定机构归档。一般适用于未依法参保且不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用人单位。篇4: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存有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存在着有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因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不可能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了解得很详细充分,而工伤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设备才能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能为劳动者保护其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为了确实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的不同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行政程序是基于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在充分调取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所查清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视为工伤。由此可见,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证据,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院审查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在作出的工伤认定时如何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和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工伤认定,法院应依法撤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何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举证责任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关键。例如吴某是一公司的中层干部,公司因设备检修4天,在这4天内,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吴某在设备检修的最后一天下班后,参加公司部分中层干部用各自奖金出资的聚餐,饭后吴某与两同事一起回厂,两

同事回厂后休息,一小时后吴某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吴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举证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不在工作,并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属举证不能,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吴某为因工死亡。因在公司设备检修期间,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而在该工伤认定过程中,吴某的家属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吴某在工作。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晚,公司没有人上班。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的调查也核实了这一事实。劳动行政部门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而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的综合分析,没有事实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给公司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不在工作的举证责任,没有分配给吴某的家属提供证明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在工作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该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 缪玉勤 蒋华篇5: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31日,李某做广告牌时,由于梯子断裂摔下受伤,后李某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审查,认定符合工伤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于2009年6月15日向某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李某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某公司在15日举证期限内未予举证。2009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李某提供的申请材料,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某公司因认为自己与李某是承包关系对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李某的工伤认定不服,向行政复议行政申请。 某公司认为,1.申请人与第三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不是工伤。2.第三人做广告牌的工程是从申请人单位承包的。其承包后,又雇请了刘某、郑某等人去实施完成,其与申请人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务时发生事故应自行负责。申请人仅负有为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3.第三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隐瞒了其承包的事实,利用了申请人未及时举证的弱点,导致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其在完成承揽工作中所受损伤系工伤。因此,程某未与申请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焦点问题评析】

一、程序方面

(一)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上是否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全面审查,不仅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进行审查。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参与都非常重要,因此,在乙方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后,另一方是否知晓,另一方的参与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显得十分重要。在本案中,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依法受理并向某公司送达了调查举证通知书,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李某提供的资料,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1第十四条规定,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自然要承受因此引起的后果。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行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二、实体方面

(一)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与限制。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又加以细化,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这说明,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对于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种类没有限制,但对于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约束,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体会】

一、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比较中,显然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时的工资领取凭证、出勤记录、请销假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己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更科学和合理。广大劳动者应当予以关注。

推荐第5篇:准许延期举证通知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5)霍行初字第00066号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孙岗乡荷棚村民委员会:

你因与冯纪良、邹正友、董庆丙、董启山、沙广林征收土地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以土地征收行为时间跨度长,征收文件较多,证据材料收集及汇总难度较大,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2015年8月28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推荐第6篇:(12)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你(单位)因与 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将举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本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应在 年 月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对申请是否采纳,由本院审查决定。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十、当事人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申请本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 月 日

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庭代理诉讼。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有权提取、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印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一审民事裁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不得提起上诉的除外)。

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交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当事人进行诉讼,负有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诉讼秩序的义务,负有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负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第7篇:附表5:举证通知书样扳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

人社监举【20】号

你单位工程项目(车间)承包人班组等人提出曾在该项目工作,未付工资合计人民币元。我归纳成《项目农民工投诉欠薪情况表》,现一并送达给你单位。请你单位在工作日内履行举证责任,逾期不能提供投诉人无劳动关系或应发工资不实的证据材料,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并责令你单位按照投诉人提供的工资数额进行支付。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0年月日

推荐第8篇: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 其他文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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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____( )____字第____号

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你方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你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你方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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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你方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你方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九、当事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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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就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阐明对申请人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4、当事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经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中文译本。

5、申请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开庭时必须出示全部原件或原物;是证人证言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人证言的原件(一式两份)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开庭时证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庭作证。

6、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例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

二、举证责任的倒臵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向本委提交书面协议,并经本委认可,但不得超过立案后的三十日。当事人未协商或未协商一致的,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如当事人收到文书时间距离第一次开庭时间不足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由收到文书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前止。仲裁庭另行指定举证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2、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委将另案处理。

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书面向本委提出,经本委同意并由双方预交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经本委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本委申请延期

举证,经本委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7、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请人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到不审理的风险。申请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本案不予审理,因此也会导致被视为弃权的风险。

五、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不按时出庭及申请人中途退庭的风险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承担其申请被视为撤诉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当事人丧失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

八、逾期起诉、逾期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撤销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调解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委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撤销权。

九、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会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十、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备案的债券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十一、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推荐第10篇:举证要点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实体部分:

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

2/买卖纠纷举证要点

根据买方与卖方的不同义务,确定各自的举证要点,比如买方应该证明自己付款,卖方应该证明自己履行交付义务等,大致可能涉及的举证要点如下:

1、提供买卖合同或协议。

2、口头协议的需提供能证明口头协议的有关证据。

3、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事实。

(1)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品牌、数量、规格、单价等有关凭证。

(2)给付货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有关凭证。

4、提供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有关证据。

5、提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证据。

3/房屋买卖纠纷举证要点

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

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

4、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

5、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

6、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

7、其它有关本案的证据

4/建筑承包合同案件举证要点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副本、复印件。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工程预决算审核文件、工程进度表复印件、工程款拨付凭证、建筑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后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的图纸、施工中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及全部工程中工程项目变更的洽商记录。

4、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部门、房管局的地政部门等审批后的有关文件。

5、施式单位提供资质级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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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承揽案件举证要点

1、提供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证据。

2、提供加工承揽的标的、方式、规格、质量、数量、定价、交货方式、交付时间、加工的工期、具体的加工承揽人。

3、提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关证据

6/合伙纠纷举证要点

1、提供合伙合同或协议,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后期增加入伙、先期退伙、合伙终止、违约责任承担的证据。

2、口头协议的须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3、提供合伙的字号或名称、负责人及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提供合伙的账目。

5、提供合伙的债权证据。

6、提供合伙的债务证据。

补充说明:实践中很多合伙是没有在工商注册的,有的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一旦发生大的赢利或亏损,有时对于双方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所以,还要注意收集除合伙协议外能证明双方实际是合伙关系的证据,比如:利润分配方案、记录;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合伙人会议记录等。以确保合伙关系的认定。

7/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举证要点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

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补充说明:关于这方面的损失赔偿项目,一般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涉及死亡或伤残的具体计算,还要涉及当地的各项指标,应该找律师提供帮助。

8/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要点

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5、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6、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附件

一、开除纠纷

1、开除处理决定书;

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

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附件

二、除名纠纷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矿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附件

三、辞退纠纷

1、辞退处理决定书;

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

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附件

四、辞职纠纷

1、辞职申请书;

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附件

五、自动离职纠纷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附件

六、劳动报酬纠纷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

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附件

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要点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10/法定继承举证要点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另外应注明被继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3、不动产中房屋打分、估价,不动产、动产中需鉴定及估价的要有鉴定估价书。

4、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点,不得遗漏。

5、当事人还需提供下列证据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包括提供金钱、物质和劳务情况、亲疏情况、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2)认为其他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应以下列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继承人中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

(3)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应提供弃权的时间和原因及弃权声明书;弃权人如有反悔,应注明反悔的时间和理由。

11/侵犯名誉权案件举证要点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12/排除妨碍案件举证要点

1、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相邻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私房,须提交房屋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如承租公房(或私房),须出示承租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4、提出具体妨碍事实证据:相邻房屋的间距,对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的影响程度等。

5、若提出对房屋质量有影响,需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第11篇: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

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须按照以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须提供原件。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者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

四、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导致证言证明力弱或不予采信的后果。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须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需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须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

七、当事人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目的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证据应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留一份,向仲裁机关提交一份,向对方当事人提交一份。

八、证据须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仲裁庭许可或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12篇:企业文化举证

企业文化举证

当今,人们喜欢谈“企业文化”,而且,人们固执的坚持“企业文化”是衡量一个企业发展动力与发展前景的最重要因素。

那么,“文化”的作用真的如此重要吗?历史就是明鉴!

犹太民族经历过罗马帝国的驱逐、纳谇德国的屠杀,他们虽然一直在流亡,然而他们却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文化,顽强的保留着自己的宗教、风俗、自己的希伯来语言,经历一千多年被排彻、被驱逐、被杀害、最终他们又回到了巴勒斯坦!

与此相反,历史上匈奴帝国的扩张可谓是空前绝后,战马横扫欧亚大陆,惊天地、泣鬼神,但最终却是分崩离析,土崩瓦解,匈奴作为一个民族从此消失。原因何在?很简单:匈奴没有自己优秀的文化!

再说中国汉民族,历史上曾多次被少数民族征服,但每一次征服的结果,却是征服者“被征服者”征服,最终伤失了自己的民族特性,最终融入到汉民族体系中。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汉族有一个国家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教育、文字、立法、艺术、技术等,而北方少数民族拥有的只是刀和剑!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文化是高于资金、技术、渠道、设备的第一要素! 远是企业之魂! 文化永

第13篇: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

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举证期限。是指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案情复杂,举证难度较大的,可多于三十日;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少于三十日。

②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于各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不同,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因此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以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为起算点。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意味着案件涉及新的事实,当事人可能需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据,因此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

人收集证据。③对于反诉,如果反诉的主要证据已经在本诉中提交,没有必要重新为反诉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反诉涉及新的事实且当事人申请给予举证期限的,应当酌情给予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3、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

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

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诉讼费用的义务。

第14篇:延期举证申请书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合议庭准予延长举证期限,将举证期限延至XXXX年X月XX日。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XXX诉被告XXXXXX一案(案号:2017川01民初XXXX号),因原告要举的证据的太多,部分证据需在行政执法机关调取,本案的关键证据原告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完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将举证期限延期到XXXX年X月XX日,望贵院能准许。特此申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代理律师:

2017年X月XX日

第15篇:延期举证申请

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山西X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山西XXX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三:山西XXXX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一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三为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在

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财务人员忙于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F公司多方担保数据初始整理,且法务人员疲于多起应诉与诉讼和十几家银行到期贷款的处置及申请破产重整的材料准备,申请人对于本案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的法务人员无法充分收集和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19日

第16篇:延期举证申请书

延期举证申请书

篇1:

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因____________,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特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

申 请 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住 所 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路8号9号楼*区***室

委托代理人: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请求,延长举证期限。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EEEE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EEE”)著作权侵权一案正在由贵院进行审理。为了能准确、客观、公平的审理案件,申请人特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理由如下:

本侵权案原本认为很简单,但是目前变得很复杂,我方需要补交新证据,新证据主要证明:

1、申请人署名合法性;

2、申请人拥有著作权;

3、EEEE侵权事实。

但由于我方新证据需要经过域外收集和公证,一时很难在数日内完成。恳请贵院能够充分理解申请人之困难,批准延长举证期限。

为了能慎重处理该案件,希望贵院延期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第17篇:证人举证须知

证人举证须知

一、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

1.证人的书面证言最好不要打印,拟好草稿后由证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按指印);

2.书面证人证言其效力必须经证人出庭质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证人没有出庭,等于白纸一张,至少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证人出庭的可能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人与双方当事人认识,于是就做一个“老好人”;

2.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

3.证人经常出差或在外地工作,不能出庭。

因此,即使证人已经答应出庭作证,也要做好证人不能出庭的思想准备。

三、证人出庭必须依法申请: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1

四、开庭前的证人引导:

1.心理素质引导:证人很可能第一次上法庭,紧张心理是必然的,尤其是在法官说“你要为你的证言负法律责任”之后。所以,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可能越说越乱或者可能会在把有些话说得矛盾,有些事说不清楚。

因此,开庭前,告知证人作证程序(身份验证、法庭警示、陈述、质证),提请给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以减轻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压力。

2.法律基本常识引导:明确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的主旨,弄清质证可能涉及的询问陷阱,千万想好再答!必要时要对证人的陈述内容和可能被质证询问内容进行整理。

一定要实事求是!审判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五、证人出庭作证:

1.传证人 XXX出庭;

2.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向证人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受法律保

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4.证人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5.证人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6.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提问。所提问题必须与案件有关,且不得涉及证人的隐私,否则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7.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证人询问。

8.证人退庭。休庭后由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六、证人在庭审中出现错误陈述怎么办?

一旦证人出现了错误或者矛盾陈述,律师和当事人既不能在表情上表现出来,更不能打断、提示证人。如果你那么做了,不但证人的证言效力会大大降低,还有可能使你遭到法官的警告,甚至是被赶出法庭。

对于证人说得矛盾或者错误的地方,要区别对待。如果关系重要,耐心等到由你向证人提问的时候再引导他说清楚;如果跟本案关系不大,不必计较,法官比你清楚证人在法庭上会有紧张表现的。在法庭上为没有必要的事计较,是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的。

第18篇: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民事诉讼举证指引

一、证据种类及特征

1、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否则将不予采纳。

二、举证要求

3、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5、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6、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8、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9、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10、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1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签订、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五、其他

15、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19篇:当事人举证须知

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各自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一方否认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应说明相应的理由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要求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享有权利的证据。

五、当事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特种行业专营许可证等能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书面陈述等。

提供的证据,物证应提交原物,书证应提交原件。原件、原物不能提交,提交的复制品、复制件必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而又不能合理说明原件、原物的去向和线索的,复制品、复制件不能作为证据。

七、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编具证据目录,写明证据材料的种类、名称、来源、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提交日期和主要内容等,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八、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未申请人民法院认可,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九、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10日前提出。

证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十一、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提出,并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二、当事人应当客观、正确、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材料,有意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有证据材料应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并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但应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十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交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十七、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八、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20篇: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提纲、质证提纲 公诉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 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公诉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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