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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5 06:01: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的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特点与意义

(一)含义:

奖励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组织成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

(二)特点:

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三)意义:

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得当;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一)奖励的条件P1

41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四、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一)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4.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5.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奖励的程序

单位及时提出奖励意见,整理材料,上报审批;审批机关审核情况;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奖励决定;公布奖励决定,广泛宣传;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档案

五、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一)奖励的撤销条件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奖励的后果

1.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2.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推荐第2篇: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张奇,男,籍贯XX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干部,XX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1996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6年12月至今在XX县信访局工作,xx年至xx年在中央党校函授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信访工作在许多人眼中都不为人重视,但14年来,张颖奇同志始终坚守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既神圣又艰巨这一理念。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责任: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默默无闻奉献、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在信访领域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体现着党的声誉和形象,所以他将满腔热情倾注于本职工作上。不断学习各项法规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在普通的信访岗位上,硬是凭着赤城和一颗滚烫的心,做群众的朋友,同事的知己,领导的助手,不断给党的形象增添着一层层光辉。

刚工作不久,原东赵乡孔村孔玉宝的反映信深深激愤了他:该孔购买了一台磨面机已2个月有余,但村电工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接动力用电,致其无法经营。时为接待员的张颖奇当即XX县电力局联系,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迅速给信访人复信,在没有和反映人见面的情况下,10天内为其接通了电,信访人激动地将感谢信送到了县政府。世纪之初,毕家乡秦家村村民因土地分配等问题,多次到市、县集体上访,堵塞党政机关大门,一时间,在我县乃至全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接受这一棘手问题的张颖奇XX县政府办一同志为了彻底解决矛盾,使广大村民尽快恢复生产,便吃住在村,逐家挨户,走访了解,与村民促膝交谈,听取意愿,得到群众信任。弄清事件症结后,对症下药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又亲自到田间地头拉尺划地,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不但将土地均衡分配,而且化解了该村多年来因派系造成的矛盾,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是张颖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XX省粮食进出口食品厂职工关汝昌,反映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县社保局克扣其1288元,要求退还。张颖奇同志得知后,当即到社保局了解核实,弄清此资金为社区管理费用,按政策应由所在企业承担,因本人所在企业停产多年,无任何经济收入,该关为早日拿到养老卡而自觉缴纳的。但该项收费是从7月1日起征收,而本人退休时间为4月,因故导致7月后才办结完养老手续。张颖奇同志据理力争,经多次协商,终于说服社保局向本人如数退还。莲花寺镇龙潭村李宝盈,反映退耕还林款未落实一案,张颖奇同志两次XX县林业局及镇、村、组有关人员现场了解。原来本人所反映的土地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区,现有树木为人民公社时期所植或天然形成,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而在退耕还林范围内本人所划分的1.2亩地内,仅种植20余棵花椒树,远远未达到每亩成活树在110棵以上的规定标准。为说服本人,张颖奇同志多次给其讲解有关政策,并亲自爬坡上山,摄像取证,反映人最终心服口服,息诉罢访。

在多年的信访工作中,张颖奇同志勇于探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在处理个别复杂问题中,采取宜宽不宜严、易粗不易细的方法妥善解决。如东阳乡宋斜村李可俭,反映其祖父解放战争中为我军借款2.5亿元,要求退还。因本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加之时间长久,无法调查取证,导致本人上访长达20余年。考虑到上访人家庭生活的确困难,经请示有关领导,张颖奇同志多次和本人交谈,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予以变通处理,给其一次性生活照顾1万元,最终使其放弃了继续上访的念头。

12

自到办公室以来,面对繁杂、复杂的工作任务,张颖奇同志毫无怨言,不犹豫、不退缩,组织干部利用节假日对几年来未整理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归档,不但规范了文档管理,而且为以后查阅提供了方便。日常工作中,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每一个文件、每一份材料都亲自动手、反复琢磨。坚持信访工作月通报和每周制度,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为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信访案件提供参考。先后组织起草了、、等重要性文件,为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热情、依法、负责、奉献”,这是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张颖奇同志工作中严格遵循的目标。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有时早上出门,很晚才回家,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受到家人的抱怨,但多年来始终坚持提前到岗,最后离岗。正是由于他这种吃苦在先、默默奉献、不求索取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领导和同志的肯定以及群众的赞扬。他所在的集体先后被评为全国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省级人民满意的优秀公务员集体。张颖奇同志自1998年以来,也连续11年被评为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自xx年以来连续7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连续2年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推荐第3篇: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奖金标准

推荐第4篇: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附件1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出 生 地

身 份

证 号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政 治

面 貌

学历

学 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拟 授

奖 励

奖 惩

情 况

简 历

主要

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

审批

机关

意见

备注

盖 章 年 月 日盖 章 年 月 日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负责人

姓 名

公务员人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审批

机关

意见

备注

盖 章 年 月盖 章 年 月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一、奖励证书

1、式样

(封面) (内页左侧) (内页右侧)

2、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规格为245×170mm。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

1、式样

2、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

一、

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

一、

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

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

一、

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

一、

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

1、式样

2、说明

奖牌规格为540×380mm。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2008年12月2日

推荐第5篇:公务员奖励事迹材料

张奇,男,籍贯华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干部,华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1996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6年12月至今在华县信访局工作,XX年至XX年在中央党校函授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信访工作在许多人眼中都不为人重视,但14年来,张颖奇同志始终坚守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既神圣又艰巨这一理念。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责任: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默默无闻奉献、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在信访领域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体现着党的声誉和形象,所以他将满腔热情倾注于本职工作上。不断学习各项法规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在普通的信访岗位上,硬是凭着赤城和一颗滚烫的心,做群众的朋友,同事的知己,领导的助手,不断给党的形象增添着一层层光辉。

刚工作不久,原东赵乡孔村孔玉宝的反映信深深激愤了他:该孔购买了一台磨面机已2个月有余,但村电工仍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接动力用电,致其无法经营。时为接待员的张颖奇当即和县电力局联系,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迅速给信访人复信,在没有和反映人见面的情况下,10天内为其接通了电,信访人激动地将感谢信送到了县政府。世纪之初,毕家乡秦家村村民因土地分配等问题,多次到市、县集体上访,堵塞党政机关大门,一时间,在我县乃至全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接受这一棘手问题的张颖奇和县政府办一同志为了彻底解决矛盾,使广大村民尽快恢复生产,便吃住在村,逐家挨户,走访了解,与村民促膝交谈,听取意愿,得到群众信任。弄清事件症结后,对症下药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多方征求意见,又亲自到田间地头拉尺划地,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不但将土地均衡分配,而且化解了该村多年来因派系造成的矛盾,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是张颖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陕西省粮食进出口食品厂职工关汝昌,反映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县社保局克扣其1288元,要求退还。张颖奇同志得知后,当即到社保局了解核实,弄清此资金为社区管理费用,按政策应由所在企业承担,因本人所在企业停产多年,无任何经济收入,该关为早日拿到养老卡而自觉缴纳的。但该项收费是从7月1日起征收,而本人退休时间为4月,因故导致7月后才办结完养老手续。张颖奇同志据理力争,经多次协商,终于说服社保局向本人如数退还。莲花寺镇龙潭村李宝盈,反映退耕还林款未落实一案,张颖奇同志两次和县林业局及镇、村、组有关人员现场了解。原来本人所反映的土地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区,现有树木为人民公社时期所植或天然形成,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而在退耕还林范围内本人所划分的1.2亩地内,仅种植20余棵花椒树,远远未达到每亩成活树在110棵以上的规定标准。为说服本人,张颖奇同志多次给其讲解有关政策,并亲自爬坡上山,摄像取证,反映人最终心服口服,息诉罢访。

在多年的信访工作中,张颖奇同志勇于探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在处理个别复杂问题中,采取宜宽不宜严、易粗不易细的方法妥善解决。如东阳乡宋斜村李可俭,反映其祖父解放战争中为我军借款2.5亿元,要求退还。因本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加之时间长久,无法调查取证,导致本人上访长达20余年。考虑到上访人家庭生活的确困难,经请示有关领导,张颖奇同志多次和本人交谈,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予以变通处理,给其一次性生活照顾1万元,最终使其放弃了继续上访的念头。

自到办公室以来,面对繁杂、复杂的工作任务,张颖奇同志毫无怨言,不犹豫、不退缩,组织干部利用节假日对几年来未整理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归档,不但规范了文档管理,而且为以后查阅提供了方便。日常工作中,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每一个文件、每一份材料都亲自动手、反复琢磨。坚持信访工作月通报和每周《信访送阅》制度,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为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信访案件提供参考。先后组织起草了《华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实施办法》、《华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实施办法》等重要性文件,为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热情、依法、负责、奉献”,这是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张颖奇同志工作中严格遵循的目标。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有时早上出门,很晚才回家,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受到家人的抱怨,但多年来始终坚持提前到岗,最后离岗。正是由于他这种吃苦在先、默默奉献、不求索取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领导和同志的肯定以及群众的赞扬。他所在的集体先后被评为全国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省级人民满意的优秀公务员集体。张颖奇同志自1998年以来,也连续11年被评为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自XX年以来连续7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XX、XX年连续2年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推荐第6篇: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8年1月4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略)

附件3: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6000 10000

推荐第7篇: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材料]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 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以及在某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市人事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 员,发给奖品或者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 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二条 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O%;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 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受奖人员数量。 受嘉奖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8%;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3%;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数,要按照条件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政纪,屡教不改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初、关报请批准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批准机关要及时收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推荐第8篇: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 考 核 内 容

第七条 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 考 核 标 准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 考 核 程 序

第九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年度奖励的人员应当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应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在考核中组织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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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直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构编制内的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突出的;(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七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旗县区科级以下公务员由旗县区党委、政府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市直单位(含稀土高新区)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务员(含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或者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记一等功,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四)授予荣誉称号,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五)“包头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翔实的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上报审批; (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十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市直机关或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的奖励审批权限,予以申报审批。 (三)表彰。由公务员奖励实施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凡需在全市范围内对本行业系统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或向自治区以上机关推荐奖励的,应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机关在拟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个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方法;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的组成等内容; (二) 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通知,成立评选奖励工作领导机构,安排部署评选工作;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奖励候选名单;

(四)组织评选、研究确定拟奖励集体或个人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五) 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表彰或向上级机关申报候选名单。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一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市范围内行业系统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六条 被评为“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记二等功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嘉奖:800元; (二)记三等功:1500元; (三)记二等功:3000元; (四)记一等功:6000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给予公务员嘉奖,一般应掌握在本机关当年度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

第十九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地区、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姓名”:要写本人姓名;

二、“出生年月”:要写到月,如“1964年8月”;

三、“参加工作时间”:要填写到月,如1987年8月;

四、“政治面貌”要:写“中共党员”或“群众”或其他党派,如“民进党”;

五、“学历”:要写清楚“高中”或“大专”或“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等;

六、“职务”:要填写规范完全,如“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等,股级干部一律填写“科员”,能够通过“工作单位”和“职务”两栏的填写内容清楚具体的职务;

七、“拟授奖励”: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拟授奖励”当年优秀的人员只写 “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只写“记三等功”;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发放奖金审批表》,“拟授奖励”当年优秀的人员只写 “拟授奖金800元”、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只写“拟授奖金1500元”;

八、“奖惩情况”:选择与本次奖励无关的主要奖惩情况罗列;

九、“简历”:从学校毕业时起,写清楚本人的经历,不得断档。格式如:

1 1987.09-1991.07 在甘肃农业大学农学专业学习; 1991.08-2003.03 在州农业局人秘科任科员; 2003.04-至今 在州农业局人秘科任副科长;

十、“主要事迹”:当年优秀的人员直接列明事迹即可,不得以通讯报道的形式书写,以仿宋小四号字体(单倍行距)写满空格为限;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只写“**年、**年、**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

十一、“照片”:贴近期免冠两寸红底彩照;

十二、“申报机关意见”是所在单位意见,“审核机关意见”是同级组织部、人社局的意见,“审批机关意见”是同级党委、政府的意见;

十三、本表一式五份,用16K纸双面打印,标题“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用黑体二号字居中,其他兼用仿宋小四号字;《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发放奖金审批表》同;

十四、本表随申报单位正式的报告一起报来,附表格电子版。

第11篇: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州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州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报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或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市州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奖励结果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奖励类型的对象中属各级党委管理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备案。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核权限上报。

1、县级以下机关

(1)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2)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奖励的,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党委、政府报市州级党委、政府,并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州级党委、政府批准;

(3)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党委、政府报市州级党委、政府,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复审,由市州级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2、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

(1)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2)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3、市州级机关

(1)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市州级机关批准,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二等功奖励的,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3)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州级党委、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4、省级机关

(1)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奖励的,由省级机关批准,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3)省级部门管理的副厅级单位需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的,应报其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公示。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由审核机关或申报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奖励名单、奖励等次、主要先进事迹等。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归档。奖励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分别存入审批机关、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文书档案和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分别存入审批机关、申报机关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报送材料

(一)审核材料包括:提请审核奖励实施方案的请示、实施方案、奖励报告和《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湖北省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等奖励审批表格、先进事迹材料、表彰奖励个人或集体基本情况汇总表等。

(二)备案材料包括:奖励决定和《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备案表》、《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湖北省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等奖励审批表格。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奖励和连续三年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奖励须提供考核登记表,其他奖励须提供事迹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结合五年一次的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进行。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湖北省模范公务员”、“湖北省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文件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撤销奖励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考 核 内 容

第七条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考 核 标 准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考 核 程 序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

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年度奖励的人员应当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第二十三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应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在考核中组织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百科知识】国家公务员备考之公务员的奖励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www.daodoc.com 【百科知识】2018年国家公务员备考之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由公务员法所确认的,由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其权限等诸多环节所组成的公务员奖励规范的总称。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奖励的对象:(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三、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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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14篇: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小编推荐]

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和内陆开放高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1

(十一)在建设“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嘉奖、记三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机关批准。

市级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推荐公务员参与国家或中央各部门评选表彰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第九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区县(自治县)所属各乡镇(街道)、各机关需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的,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需要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市级机关需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本机关审批,按年度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需给予记二等功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记一等功、授 2 予荣誉称号的,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重庆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十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公务员奖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标准范围内明确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给予的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奖励经费的拨付和来源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奖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120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15篇:奖励考公务员不能变成权力投资

考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奖励6万元,考上xxx直机关公务员奖励3万元,考上xx市直机关公务员奖励1万元……2010年新年开始,xxx县正式实施的对考上公务员的xx青年进行奖励的政策一经推出,就引起不小的争论。我们认为,这可以作为一个权力逻辑的样本来思考与解读。

这个做法出自《xx县考录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该办法由该县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也就是说,这个《办法》并非一个随便的、个人化的通知,它是政府权力的象征,有高度的严肃性,有明确的决策性和行动指向,《办法》之规定,对应一个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意识。人们评判《办法》的内容,即在评判一个政府。

应当承认,考公务员的青年并不是不可以奖励,这是政府行为的一种,正如政府的其他行为一样。但如果以公共决策而论,就必须遵守相应规范程序,简单讲,需要有民意的参与,有民众的监督。根据报道,《办法》正式实施,当地民众大多对这项奖励内容并不知晓,记者以期了解出台该奖励办法的详细背景和具体操作情况也不能遂愿,相关人员回避作答,无论出于何种考虑,这种氛围不能被认为正常,这样由权力自主决定的行为逻辑不能为人所赞同。

现代政治之下,权力封闭、神秘化运作已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思维与行动方式。如果说,不惜用政府的权威与公信执著于奖励一个特定人群,其目的真是为“激励考生,并无其他过多考虑”,那么人们有理由深问一句,为什么要激励这些考生,这种选择因何作出,政府的一个决策怎么能没有过多的考虑?加之鉴于公务员属于权力系统自身成员,而且奖励的人员是往更高层次、更大系统输送的,人们还有理由再问一句,权力如此隐秘,是不是一种为未来投资的方式,是不是以现时的政策倾斜为以后的反馈打基础?

权力系统内部保持紧密的联系并非绝然的不正常,但在政治现实中,紧密联系可能也是权力周边不正常关系的一种体现。正如在资本与权力的紧密联系中,资本违法可以导致权力信用破产,在下级权力与上级权力的紧密联系中,熟人比陌生人拥有更多的信息,拥有更多的方便,权力成为一种可交换、可投资的资源。因“有人在上面”而得实惠,一些程序和规则被突破,这些例证并非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众对权力系统运行的想象空间。

传统政治基于德行,现代政治基于民意。权力法定,并非可以随意而为。虽然权力的运行有诸多内部规则和程序,但如果权力是作出一个决策,就不能封闭化,不能绝对地以自我为中心。我们并非怀着恶意揣度xx县此举的初衷,但很显然,人们心里会有很大的疑问:为什么这样决定,之前有无征求意见,有无讨论,这些程序有没有,需不需要把它们讲出来,这些问题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对待。

权力制造某种隐蔽性,公众成了看客,或者蒙在鼓里,这是应当警惕的。奖励考上公务员的青年也好,用一笔钱建一个工程也罢,权力行为的基本逻辑是公开每一个决策行动,使民众知晓权力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件事情

奖励考公务员不能变成权力投资

第16篇: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国税发10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2008-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国税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 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

(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或监制,统一颁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嘉奖:800元;

(二)记三等功:1500元;

(三)记二等功:3000元;

(四)记一等功:6000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有关部门及时调整。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公务员奖励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人函[199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国税人函[1996]24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龙沙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核奖励通知

关于做好全区2017年度公务员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区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全区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全市201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齐人社发[2017]59号)、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和对象

考核时间:2018年1月19日起。

考核对象:区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公务员);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政策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和绩。要把德放在首要位置,从党性、政治品质、道

1 德品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方面考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要把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通过《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考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定等次五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1、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人事干事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被考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年工作总结述职和民主测评。

3、党委会、领导班子评鉴。主管领导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和年终民主测评情况,对被考核人提出考核结果排定名次,本单位党委召开会议通过考核人员名次,无党委的,领导班子召开班子会通过考核人员排定名次。

4、公示。对2017年度考核排定名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四、考核等次评定比例

2 考核评定比例:纳入组织部目标考核单位的考核奖励工作要与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紧密挂钩,根据上年度本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即:各单位、各部门在全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达标,考核等次比例分别为20%、13%、8%。各单位、各部门优秀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即:组织部评定的科级优秀人数和一般科员优秀人数总数即为本单位优秀名额数量。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五、几点说明和要求

1、认真做好参加考核人员出勤统计情况。各单位(部门)按照平时出勤情况,填报《2017年龙沙区参加考核人员出勤统计表》。

2、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必须在平时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3、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正常调动人员,原则上在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单位考核;长期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考核。

4、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5、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尚未结案

3 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6、纳入组织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单位、部门,因目前组织部目标考核结果和科级人员优秀名单尚未确定,待组织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确定后,各单位公务员优秀人员按排序名次从高至低依次确定,填报本单位《2017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备案名册》,未纳入组织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事业单位,优秀人员按比例直接确定。

7、各单位、各部门上报考核材料时,将本单位、本部门2017年度违法违纪及受处分人员材料(复印既可)一并报送。

8、年度考核材料上报时间为2月5日前,目前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始进行考核,待组织部对各单位目标考核结果产生后,区直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单位确定的考核排序名次,填报《2017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备案名册》;事业单位填报《2017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数额核定申报表》、《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核准备案表》(后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名册)报送人社局备案。按照区领导指示精神,要求各单位报送考核材料时,同时报送本单位党委会或者领导班子会关于考核排定人员名次会议纪录,如果报送复印件,请在会议纪录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相关附表上传至“龙沙区公务员日常考核”、“龙沙区人社局工资福利”群共享文件,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允许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

龙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9日

第18篇:申报公务员三等功奖励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公务员三等功奖励 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1、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附表一)一式一份;

2、

2、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表二)一式两份;

3、拟授公务员奖励情况意见表(附表三)(征得纪检(监察)、检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一式一份;

4、关于公务员拟记三等功人员的公示情况一式一份;

5、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19篇:上海三支一扶考试:公务员的奖励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上海三支一扶考试:公务员的奖励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http://sh.offcn.com/)制作

三支一扶考试网为参加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2014年三支一扶考试:公务员的奖励》,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中公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预祝广大考生能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公务员的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更多信息阅读请关注:三支一扶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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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账号是“上海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20篇:奖励机制

公司项目经理部 员工奖励制度

一、目的:为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项目部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对象:项目部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特殊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400—500元的经济奖励、早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项目部领导作出)

(1)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对项目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项目部财物,使项目部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5)为项目部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6)拾金(物)不昧者;

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200-300元的经济奖励,早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项目部领导作出) (1)全勤奖

凡项目部员工,当月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以上均由考勤表计,按项目部标准上班时间为准,出差不计缺勤), (2)加班奖

凡当月加班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以上者。

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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