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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6 09:09:0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认真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5月9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组织专项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学习了《条例》内容。会议指出《条例》的制定只是迈出的第一步,关键在于贯彻落实。执法局党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颁布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必须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恪于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断增强掌握和运用《处分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要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抓好《条例》的落实。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杜绝违法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的发生。全体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思想观念,立足“管理城市、服务人民”的工作宗旨,为构建和谐临沭,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2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主讲人:宋世明 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2006年1月1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儿探讨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

导言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那么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云南省元谋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的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就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地说公车不能私用,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的行为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元谋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所谓的纪律责任,它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纪律责任。它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那么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何谓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就是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这还有第四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只有领导成员才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简单地说就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原环保局的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是因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有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

在这个地方,我顺便跟大家说一下,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中国的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就是说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它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一个处分,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它是这么说,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另外一个方面,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应该怎么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级,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开除的处分,那曾经犯过错误、现在已经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连养老金都成了问题。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大目的,就叫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简单地说,它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在本讲座当中,我把它概括为七大类型的行为禁区。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归根到底,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履行的。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三大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公务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给大家稍微做一点简单的解释,这也是作为导言的一部分内容。

各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比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的确是扩大了。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它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呢?基本的解释有两条。第一,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当中占绝大部分,大概占到60%以上。所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利,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加强整个公务员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可以说,它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个解释,这是由立法的惯性使然。什么叫立法的惯性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4月4号,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大家可能要问,这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哪年开始起草的呢?1997年《国家(草案)》已经开始起草了。三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送审稿,所谓送到国务院进行审议的送审稿,即已经提交上去了。大家应该知道,2000年的时候,中国的《公务员法》还没有开始起草。2005年的时候,《公务员法》出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公务员法》起草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并行的过程;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时间比《公务员法》起草的时间更长。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先起草,从1997年才开始起草。《公务员法》是从2002年的3月份,也就是五年之后,才开始起草的。简单地说,《国家(草案)》,以前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现在优先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把它制定出来,可以说是发乎天道,胜乎自然。它可以说是顺势而发。

第一部分内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那么第一个问题紧紧围绕这一个讲座的目的。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在这一部分我给大家说两层意思。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在这个地方,我想给大家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重要。

现在公务员队伍当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当中有一种说法,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挪用公共资金其中的一部分,为本单位、本部门谋求集体利益,谋求共同利益。简单地说,花公家的钱为本部门谋私立。不但没有成本,而且还有巨大的收益。这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关心为什么部门利益依然在膨胀的主要根源之一。大家对把钱装在腰包里,还是持高度警惕的。把钱不装在腰包里,为本部门谋利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在某些机关、某些公务员群体已经蔚然成风。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地特别清楚。当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是组织的时候,那么处分的直接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大家看一下。大家看这幅图,是著名的云峰阁。云峰阁是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修建的,对外称是培训中心。大家可能说修一个培训中心,本身就是宾馆。很多机关的通行做法。那么在本案例当中,山西省粮食局不仅仅在风景名胜区修云峰阁宾馆、修培训中心,还在云峰阁宾馆附近修建了粮食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山西省粮食局的局长高志信振振有词地说,是粮食殿也罢,还是云峰阁宾馆也罢,这是山西省粮食局的共同决定,跟我没有关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粮食局当然是违纪行为的主体;但是,直接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把手。不久前,山西的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将高志信的其他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主观要件。所谓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故意分两种故意:第一种故意是抱希望心理的,是直接故意。比如说,典型的权钱交易。它就是以公共权利谋取个人的金钱。那么这就是直接故意。第二种故意是间接故意。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大家都知道,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郑筱萸批药,他的老婆在相关的医疗企业收顾问费。应该说郑筱萸没有直接派他老婆去收顾问费,还没发展到那个程度,他不是一种直接故意;但是郑筱萸的老婆在相关医药企业收顾问费,郑筱萸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说不知道,也是假装不知道。那么这种故意就是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刚才所说的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有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说,违反保密纪律。违反保密纪律从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是疏忽大意,是过于自信。

第二个,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违纪行为的客体。比如说,公务员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大家可能说,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张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李四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他把这个空车给补上了,没有任何的负面后果。大家可能就说,张三不应该受到处分。那,张三一旦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这种行为,不管他有没有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后果,都应该受到处分。因为他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再比如,有的同志说,现在有一种观点,说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按说这个过于一刀切了。包养情人这种违纪行为,它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所以包养情人的行为,不管双方是情投意合还是互相利用,必须受到惩戒,必须受到处分。这是违纪行为的客体。酒后驾车,可能没撞到任何人。但是酒后驾车,侵害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酒后驾车就应该受到惩戒。

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看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指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在量级的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客观要件。在何种条件下,实现了何种样的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

违纪的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类,在这个地方我把它分为三类:第一,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第二,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权无效。所以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也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第三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其身份从事根本无权进行的行为。比如说公务员以其身份,从事无权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那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在任何条件下实施,都属于违纪行为。因为,它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满足了主体、客体;满足了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那么,具体的公务员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个问题是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

这一部分也是服从于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到底在哪里?

一、处分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一共分六种。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那么大家看一下,下列人事处理办法属于不属于处分?一是自动离职;二是除名;三是开除、留用察看;四是降职;五是辞退。大家看,自动离职属于不属于处分呢?不属于。如果某公务员已经有了明显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他立案调查,一旦立案调查,公务员不能自动离职,也不能辞职,必须接受调查,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所以,自动离职,它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这个公务员在A部门自动离职,他可能再到B部门去做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他本来应该得到开除处分的话,被开除的公务员在中国的内地,永远不能再当公务员了。任何部门不能录用开除的公务员再做公务员。所以自动离职和开除有本质的区别。请大家再看一下除名。所谓的除名,也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这种人事处理决定,它也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在A部门除名,那么他在B部门可能是榜上有名。所以除名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还有一个叫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留用察看究竟是不是处分种类呢?它当然不是。请大家看一下,2007年6月17号《合肥日报》报道了一个小的案例,2007年的5月下旬,来自河南平顶山的未成年人(周光辉),刚被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检查大队解救,就被劳动检查队员(尚光泽)私自送到了自己亲戚开的窑场。永济市劳动局给了这个违纪的公务员给予开除、留用,降两级工资的处罚。处理倒卖黑窑童工的公务员,不能儿戏。既不能开除、留用察看,又不能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2007年的5月发生的这个倒卖童工的事件,如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处分的话,他应该得到的处分是开除,而不是开除、留用察看。

请大家再看一下降职。降职属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呢?降职,它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手段。职务有升有降,干部能上能下,这不是一种处分,这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的手段。

辞退。辞退也是一种人事管理手段,它不是一种处分的种类。被辞退的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他可以再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一旦被开除,也是在中国的内地,他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说得非常清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撤职开除,一共6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变着法地冒出来这么多的处分种类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得到处分的公务员是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留用查看、降职,没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的法律后果。

本来应该受开除处分,为什么让他自动离职?他本来应该是降职,为什么给他免职?免职也不是一种处分,如果有的机关这么做,实际上是在逃避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后果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大家都清楚,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是两个: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得到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特别需要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有个案例,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张某,男,某国家行政机关副科长。2004年11月,因参与赌博,被所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先予以免职,其后又给予撤职处分。职务重新定为科员,张某不服,认为他已被免职,不应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免职了之后,能不能再给撤职处分呢?我们来共同分析一下,撤职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免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什么特定的法律后果。免去现任职务,这叫免职,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根据本案例,张某原先是副科长,免去了他的副科长,又给予了他一个科员的职务。请大家注意,张某被免职之后,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在这种状态之下,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熟悉职务跟级别对应表的公务员会很清楚,科员这个职务从此跟级别的对应范围,与副科长跟级别的对应范围,有一个交叉对应的区间,所以张某原先是副科长,现在是科员,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他的级别、职务,不是副科长了,只是一个小科员,但是级别可以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从来没有规定,免职的公务员一定要降低级别。尤其是在本案例当中,他免去了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除此之外没了,没有什么负面的法律后果。但撤职不行,撤职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说,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处分种类。

所谓的撤职处分,不一定指的是降低一级。撤职处分可能是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比如说,张三是个处长,得到了一个撤职处分,很肯定把他这个处长连降数级,一直降到科员。从正处降到副处、从副处降到正科、从正科降到副科,再从副科降到科员。所以撤职可以降低一级职务,也可以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对公务员来说,是个十分严重的处分种类。那么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他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档次,不确定等次。免职就不行了,免职,可能一年、两年之后,再被易名为原职务。

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比如说,一个处长被撤到科员,处分期是24个月,24个月之后,这个原副处长还要求恢复原职务、原级别。根据公务员法、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这个规定。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这是法律规定。多数公务员说,既然已经被撤职了,今后在晋升职务的过程当中,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规定,处分期满解除后,以后的晋升就不再受到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说了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法律后果,既然性质还严重,得到处分之后后果很严重,所以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就处分而言,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它是7个环节。

这7个环节是,一叫初步调查,二是立案,三调查,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做出决定,六通知并宣布,七归档。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6个月之内,应该做出处分决定。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12个月,绝对不允许一调查就调查个三年、五年,没有任何的结论,让公务员惶惶不可终日,那是不允许的。处分程序是七个环节,到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一般来说是6个月之内,必须有结论,要么有问题、要么没有问题。要有问题,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理。特别复杂的案例,从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是12个月。

第一个环节叫初步调查。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必须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这个初查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没有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对行政公务员当中的任何人进行初步调查。

第二个环节叫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初步调查和立案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和同意,初步调查是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立案必须通过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经批准,不能进行调查;不经同意,不能进行调查;不经批准,不能进行立案。

第三个环节是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检查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调查形成书面资料之后,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初步调查是经负责人同意,立案这个环节,是必须经过负责人的批准。调查形成的调查书面报告,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四个环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来说,特别特别地重要,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个环节特别特别重要,也就是说,不允许搞神秘主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之后,认定的事实,不应该对相关的公务员进行保密,必须听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给予采信。这个环节严格地体验了保护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第五个环节,做出决定。那么这个做出决定,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此处的领导成员一般是指该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大家可以看出来,第五个环节是领导成员、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予处分、要么撤销案件。

第六个环节,任免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最后一个环节就要归档。个别机关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公务员得到了处分,也期满了、也解除了,这个同志调到了另外的单位,在新的单位查他的档案,发现没有任何的曾经受过处分的档案,这都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它的第七个环节是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并且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我们实体和程序并重的一个原则,程序不正当、实体再正当,它也是违法的。

第三个问题,七类违纪行为。

这个讲座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机关公务员明确一下自己的行为禁区在哪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特别是第三部分,七类违纪行为,我们都是服从于这一讲座的目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把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划分为七大类。一是给大家列举七大类违纪行为,二给大家把每类违纪行为当中最重要的条款挑出来,加深大家的印象。大家可能感觉公务员法是一部基本框架法。我感觉在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能简单的尽量简单,能简约的尽量简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别特别地具体。有关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起草者也解释,起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能具体尽量具体,具体操作性强。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具体,一具体就具有操作性。

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具体带来的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它内容比较庞杂,掌握起来不太方便。在给大家介绍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把每一类违纪行为当中的重要条款挑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加深大家对这个行为禁区的印象。给大家讲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们尽量引入案例。因为违纪行为非常琐碎、非常具体,如果不引入案例的话,大家可能引不起兴趣来。

首先给大家说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对公务员来说,在所有纪律当中是最重要的纪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集中体现在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条当中,已经共规定了8种行为,8种政治纪律的行为。我请大家特别关注一下,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第一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这是第18条第一项。18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组织参加或者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这三种具体的政治纪律,我请大家格外地关注,尤其是第六项。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要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就不存在一般情形下给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就不分这三种情形了。一般的记大过、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严重的给予开除。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大家对18条的第六项,必须给予格外地关注。从字面上来看,它不属于政治纪律,但实际上它是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还是一种主观的故意,他是逃避打击、逃避惩戒、逃避处分。所以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有的公务员就问,是不是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开除了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呢?那不一定,被开除了之后,纪律责任已经到位了,那么等待的就是法律责任。所以讲座的开始,我就跟大家说,所有的公务员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中国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另外再加一种政治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18条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如果给予了开除处分之后,就不再追加法律责任,那么对这种类型的公务员来说,不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制约的监督。

另外还有一个,18条的两项就是,第一项和第二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第二项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有这两种情形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有一些概括,大家比较习惯的提法,第一中国的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第二是矛盾突发期。战略机遇期大家都能取得共识,矛盾突发期,大家也基本能取得共识。这个矛盾突发期,主要指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发期。社会矛盾既然是处于一个突发期,打个比方就是干柴烈火,一点就着。在这种状态之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再从中煽风点火、再从中动员和组织,那我们的社会矛盾可能就是火上浇油。这就是我为什么给大家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8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主要原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绝对不是为了出台条例而出台条例,它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它体现了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些特征。既然是战略机遇期,那么社会矛盾就尽量少一些,社会矛盾尽量少一些就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这就是七大类违纪行为当中的第一种,叫政治类违纪行为。

第二类是组织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第19条。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它是按照科层制的基本原则,构建起了一个严密的组织,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这个大家都耳熟能详,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要点非常多,我就给他概括一句话,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那就是职位决定地位。如果没有严密的纪律,且不说行政机关能正常地履行职责,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正常工作,也难以正常地保证。所以第二类的纪律就叫组织类的纪律,集中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第19条。

有一个案例,2007年4月19号,《山西晚报》报告了这样一件事情,2007年3月份,山西侯马市公安局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受到侯马市委严厉查处,任免决定被撤销,所有调动人员一律返回原工作岗位。事件的始作俑者,侯马市公安局局长张小宁已被撤销局党委书记职务,并建议免去其公安局长职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如果这个事情突击提拔中层干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92名中层干部,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为什么是这92名中层干部、不是那92名中层干部?当然这里面肯定是有学问、有由头的。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2007年6月1号之后,他典型地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19条。

第一是19条第一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意识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及其作出重大决定的。刚才所说的这个案例,侯马市公安局的局长,就是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及其做出重大决定的,当然这是情节严重的。这个案例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应该给予开除处分。19条的第一项,是针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而言的。

下面19条的第七项,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公务员,针对的是普通的公务员。矿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大家可能说,我请假期满,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但是没有耽误正常的工作。我回来之后,一切按部就班,萧规曹随,没有任何的负面社会后果,在机关内也没有形成不良的影响,那为什么还要给我处分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自觉服从组织纪律,一旦违背组织纪律,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所以,组织纪律我提醒大家特别关注第19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第三项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言,就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来说,就广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说,职责类违纪行为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最应该避免的。一个公务员,不太容易犯政治错误,不太容易触犯政治纪律。但是一不小心,很可能触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所以,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尤其特别注意。那么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是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玩忽职守义务工作,触犯了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从目前来看,从这一个阶段的案例来看,最典型的案例是原国家药监局的局长郑筱萸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他的事情几乎在中国是家喻户晓。大家可要知道,2006年两会期间,一种药品多种药名这种现象,社会各界对这种现象是议论纷纷,对国家药监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是颇有微辞,就是一种药品多种药名,当时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郑筱萸对媒体怎么说的呢?这种现象是历史原因导致的,这种原因是产品的更新换代导致的,事实证明郑筱萸对药名多这种解读有点离谱。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药也不超过百种,就是美国的FDA每年批的新药也不超过一百种。那么中国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余种,我们的医药技术肯定没有超过美国,美国一年FDA批新药一百种,中国05年一年就批了一万多种。这中间巨大的差距,那就是个别公务员,比如像郑筱萸这种违规审批,违规行政许可,典型的玩忽职守义务工作。令我们欣慰的是,已经退休的郑筱萸,不仅得到了开除的处分,而且被判处了死刑,现在早已经执行。

下面给大家说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大家可能听的耳朵的起茧了,从警钟长鸣这个角度,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们还是应该旧话重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7条,那么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廉政类违纪行为。画面上这个人,那就是北京市交通局的原局长毕玉玺,毕玉玺在这幅画面上愁眉苦脸,张嘴欲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说出了一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话,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幅图象上的毕玉玺,开口说了句话,我辜负了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05年的3月16号,北京市一中院给毕玉玺做出一审判决,毕玉玺受贿一千零四万元,私分国有资产三百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玉玺当庭要求上诉。如果毕玉玺的案件发生在今天的话,发生在2007年6月1号的话,他不仅是判处刑法的问题,他不仅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问题,他必须得到一个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只要判处刑事处罚了,就不给任何处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一个形象的说法是,打倒在地,再踩伤一只脚,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给予处分。

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给大家说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换句话说,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如何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究竟如何看公务员的兼职问题。我们拿出这两个问题,来集中讨论。第2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接受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接受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谋取私利对大家来说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不需要过多的解释。那么究竟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这个财产当然是指既是指固定资产,又是指现金。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那么究竟什么是合法收入呢?合法收入主要指的是工资收入,以及奖金收入,还包括写作收入,以及合法投资换来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到什么程度呢?根据现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超过30万的由监察部门、由监察中国法律监察机关去调查。行政处分机关,行政处分机关去调查哪一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它主要去调查30万元以下的,这个基本上也是清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如何知道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怎么知道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知道了之后,才能判断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才能判断是差额巨大。那么通过何种手段能知道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难把它搞清楚,如果所有的公务员,当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他们没有财产申报的要求,就难以有效、及时、准确来知道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当中非常遗憾,没有把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提出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给予处分,但是目前很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查证方式。最近新闻媒体上称,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挂牌成立,在挂牌成立这一天,国家适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愿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早一天出台,早一天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个人也有个小小的建议,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非常麻烦、非常罗嗦,从事公务员财产申报管理工作的职责,最好交给国家预防腐败局,因为已经建立了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将来可能有很多职责,既然成立这个机构,就应该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的管理工作交给这个机构。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中,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我想跟大家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问题。很多的腐败案件,换句话说,大量的腐败案件与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有很大的关系。我在这个地方想跟大家探讨的是,从2006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起,一直到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到2007年7月8号高法、高检出台的法律适用的意见。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经商和兼职,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规定是越来越严格。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当中兼任职务。但是公务员法的53条第14项,并没有说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其它盈利性组织当中兼职受到何种幅度的处分,那么根据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句话公务员经商,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者是参与盈利负责当中兼任职务的,最高的处分是开除,这样处分条例第27条,比公务员法53条第14项规定的这个清楚多了,但是直到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么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从这些规定来看,最高的是开除,但是根据2007年7月8号高法高检的一个意见,这个意见的全称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此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应问题的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包括关于收受干部问题,关于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以收受干部的问题参与盈利性活动,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参与盈利性活动,以这些名义从事或参加盈利性活动的就不仅仅是开除的问题了,那就应该适应那些,这就叫犯罪,这就适应刑事法律的责任了。简单的说,如果在职干部以开办公司这样一些形式进行经商,进行从事经商,参与经商,就不仅是受到处分的问题,那就还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从公务员法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实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官商二元化,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不能经商或兼职,如果兼职,也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和同意,批准和同意了之后兼职不兼心。

第五类是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25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是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什么叫滥用职权,所谓的滥用职权就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去从事一些他根本就没有权履行的职责,这样的行为就叫滥用职权类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共规定了5种情形,我在这个地方特请大家注意25条的第2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这就属于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通过现在的大案要案来看,个别机关存在这样的情形,有的大的领导,有违法违纪的嫌疑,机关的公务员长达数年一直向有关机关来控告这些领导的违纪行为,换来的是这些领导的打击和报复。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2项明确指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开除处分。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说过这样一句话,他大体是这样表述的,最了解班子成员的是班子里面各位同事。那么我套用这句话,最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同事,最了解本单位领导的,应该是本单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公务员法的第54条做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下级应当执行上级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仅限于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根据公务员法的第54条,公务员的下级不应该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的54条规定的特别清楚,在这样状态之下,各位遇到这样的情形,下级很可能有提出来,,是我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让我做假帐,根据会计法做假帐明显违法,我就是不能做假帐。他很可能对领导这样说,法律依据的公务员法的第54条,但是作为公务员的上级,这个上级很可能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对说了不的下级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种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第25条第2项,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压制批评,不允许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类违纪行为是保密类的违纪行为,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保密类的违纪有主观泄密,也有疏忽大意的泄密,所以保密类的违纪行为,大家还是应该加以注意,根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我们目前中国国内40部法律法规,对保密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第26条就把它做了一个统一的规定,提醒大家稍加注意。

第七类违纪行为是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纪行为,这一类的违纪行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占有很大的篇幅,主要体现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之后,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引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是条例的第29条。如果再严格上讲,社会各界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社会各界可能记住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第3项。因为第29条第3项是这么说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3项只要是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就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是29条的第3项,关于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应该给予苛政纪律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既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这么多的关注,我就依照第29条,给大家说一下,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以公务员法的出台为标志,法律明确指出,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道义责任,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不承担道义责任,究竟得到的是何种纪律处分,所以我既依托条例的第29条给大家说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义责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承担的具体道义责任究竟有哪些呢?一共有4种情形,这样就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具体化了,落到实处了。第29条是这么说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是4类行为。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有前三款第三项行为的,也就是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这是我给大家说的第一点,经常说公务员应该承担道义责任,公务员究竟应该承担何种类型的道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一共就是4大类,前三条是具体说明第四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类行为,当然包括我跟大家说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现在社会各界对公务员包养情人的问题是特别特别的关注,我在这个地方也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有的同志就说,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愿,就国外而言,公务员有情人也不一定得到惩戒,这里说了两个问题,第一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愿;第二根据国外有些国家公务员有情人,当然不一定包养情人了,公务员有情人不一定得到惩戒,不一定得到处分,有的人还举例子,说现任德国总理墨克尔,在大选总理之前,她就跟一个科学家同居。我们可以理解为,那么跟她同居那个科学家就是他的情人,他在决定大选之后才匆忙结婚,那么墨克尔以前有情人,后来结的婚之后照样可以参加大选,对,这是法,这是德国的一个社会传统,在德国,公务员包养情人,公务员有情人属于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事务,其他人不能干涉,但是德国也有一条,以公款养情人,法律法规要给公务员相应的惩戒。有的同志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两相情愿,属于个人事情,不应予以惩戒,这是没有依据的。是不是两相情愿我们不妄加揣测,但是因为包养情人而造成的一系列腐败案件却是有目共睹。我提两个小的案例,2007年7月5号下午,新华社正式发布消息,今年的6月3号,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央军委汇通有关部门,对其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2007年6月2号,中纪委的有关领导同志找他谈了话,6月3号他就在自己的办公室进行自杀。宋平顺任天津公安局十年,任天津政法委书记13年,中纪委日前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的权利,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宋平顺跟他的情妇确实是两相情愿,宋平顺没有任何的强迫,但是宋平顺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给他的情妇好处,让他的情妇在十年之内财富剧增十亿人民币有余,带来的结果是宋平顺因为腐败案件畏罪自杀。有的领导同志私下里说,如果公务员包养情人,在大的都市里生活,一年没有30万,解决不了问题。包养情妇的公务员靠工资哪能解决30万的问题,所以只能去腐败。现在海南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包养情妇之后就必然腐败,但是包养情妇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包养情妇不是腐败的充分条件。包养了情妇之后,他可能引发腐败,甚至是严重的犯罪。

2007年的7月9号下午5点半,济南市建设路的一辆飞渡牌汽车,在行驶当中突然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惨不忍睹。发生爆炸的是一辆私家车,死者刘某,女,31岁,系济南市国土局干部,之前曾为济南市人大招待所副委员。她所乘的飞渡,挂有当地公安局的内控车牌照。2007年7月9号下午五点,这一场爆炸案,这一个只有在描述黑社会的电影当中才能看到的景象,后来查实是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一桩蓄谋爆炸案,这个姓柳的女人就是段义和的情妇,跟随段义和十年有余,由于种种原因,段义和要杀人灭口。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第3项,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有包养情妇的情形,一旦有这种情形,要么开除,要么撤职,不允许他有第三种处分的种类。

刚才我跟大家共同学习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我就给它概括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具体化。谢谢大家。

推荐第3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和( ),制定本条例。

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

3、行政机关公务员( )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 )的,应当减轻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 ),减轻( )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 )机关或者( )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6、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 )或者( )处分。

7、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 )处分;(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决定( )。

9、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或者( )。

10、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20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

2、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3、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如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解除处分。( )

5、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6、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离任、辞职或者被辞职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漏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推荐第4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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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0 道)

1.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

正确 错误

2.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正确 错误

3.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正确 错误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正确 错误

5.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正确 错误

6.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正确 错误

7.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正确 错误

8.“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正确

错误

9.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正确 错误

10.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 (10 道)

1.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

A.5到10个月B.6到10个月C.6到12个月D.一年到两年

2.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A.开除B.警告C.降级D.撤职

3.下列选项不属于政治类的违纪行为的是()

A.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C.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D.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4.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⑥⑦

5.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A.泄密行为B.越权失职行为C.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D行贿受贿的行为D.行贿受贿的行为

6.下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关系描述最准确的选项是()

A.没有任何关系B.《条例》是《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之一C.《公务员法》是《条例》的母法D.《条例》是《公务员法》的子法

7.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调查。

A.20万B.30万C.40万D.50万

8.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A.作出决定B.听取陈述和申辩C.调查

D.初步调查

9.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A.只降低一级职务B.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C.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D.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10.道义责任源于()

A.国家法律强制力B.组织的约束力C.社会的公德力D.政治义务

三、多选题 (10 道)

1.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政治类的违纪行为

B.组织类的违纪行为

C.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D.廉政类的违纪行为

2.《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3.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强行辞职

D.自动离职

4.违纪行为的分类()

A.知法犯法的行为

B.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

C.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D.滥用职权的行为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B.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

C.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D.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6.《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直接开除

7.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

A.道义责任

B.纪律责任

C.法律责任

D.政治责任

8.单单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

A.其他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不会违纪

B.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

C.行政机关最需要《处分条例》的出台

D.立法的惯性使然

9.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B.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10.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

A.高度发展期

B.停滞不前期

C.战略机遇期

D.矛盾突发期

推荐第5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干部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恭喜你100分!题目集合及答案

一、判断题 (10 道) (1为正确,2为错误) 1.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 究了。 (2) 2.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1 3.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 2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 2 5.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 2 6.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 1 7.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 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1 8.“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 () 2 9.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 2 10.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 1

二、单选题 (10 道) 1.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 c 2.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a 3.下列选项不属于政治类的违纪行为的是() c 4.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 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 d 5.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c 6.下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关系描述最准确的选项是() b 7.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 调查。 b 8.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c 9.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a 10.道义责任源于() c 1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的是() c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 d 13.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c 14.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 d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这条来自于 《条 例》第十九条,是针对() d 16.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 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d 17.典型的权钱交易是() c 1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的一个原则。 a 19.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d 20.下列选项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必须承担的三种责任的选项

是()d 21.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 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 ”对这句话理解最正确的是(a)

三、多选题 (10 道)1.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bcd 2.《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 ac 3.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 ab 4.违纪行为的分类() bcd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 acd 6.《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的处分(abc) 7.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 abcd 8.单单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bd 9.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bcd 10.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 cd

推荐第6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通过系统学习,XXX办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如何体现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如何体现国家公务人员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制定的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法规,它是行政机关内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我们要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确运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应树立为人民群众,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精神。要在工作中善待群众,文明接待,优质服务,真正做到人民群众水乳交融、一家亲。

二是要结合“四个年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大力开展“23444”作风建设工程,优化发展环境,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我办行政效能和干部履职能力。密切干群关系,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促进自觉践行“四个特别”的要求,认真对照“三类突出问题”和“三大要求四项务必”,做到为民、开拓、务实、清廉,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做到不违法、不违纪、不违规,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三是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无论在何其岗位,所负责的工作都是整体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加强责任观念,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四是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五是要增强廉政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作风,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做一个令组织、家庭、人民都放心的好干部。

推荐第7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选题

【第1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显示答案

A:分别确定其处分 B:选择最重的处分 C:选择最轻的处分 D:两者合并处分 标准答案:A

【第2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记大过是>>>显示答案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标准答案:C

【第3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有权决定的是>>>显示答案

A:同级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D: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标准答案:B

【第4题】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显示答案

A:6个月 B:3个月 C:12个月 D:5个月 标准答案:A

【第5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 )处分。>>>显示答案

A:开除 B:降级 C:撤职 D:记大过 标准答案:A

【第6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决定。>>>显示答案

A:处分决定机关党委

B: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 C: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 标准答案:B

【第7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显示答案

A:补偿 B:赔偿 C:退还 D:返还 标准答案:A

【第8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显示答案

A:36个月 B:12个月 C:48个月 D:24个月 标准答案:C

【第9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是>>>显示答案

A: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B: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标准答案:D

【第10题】某县工商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显示答案

A:沈某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 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 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 标准答案:A

【第11题】下列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是>>>显示答案

A:停薪留职 B:撤职 C:开除 D:降级 标准答案:A

【第12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 )处分。>>>显示答案

A: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D: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标准答案:D

推荐第8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题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题库

一、判断题 (10 道)

1.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2.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 3.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4.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5.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7.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8.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9.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0.“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

二、单选题 (10 道)

1.下列选项不属于政治类的违纪行为的是() A.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B.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C.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D.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2.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A.泄密行为 B.越权失职行为

C.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D.行贿受贿的行为3.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 A.调查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作出决定 D.初步调查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这条来自于《条例》第十九条,是针对() A.一般公务员说的 B.领导人员说的 C.普通大众说的 D.所有公务员说的

D行贿受贿的行为

1

5.下列选项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必须承担的三种责任的选项是()

A.道义责任 B.纪律责任 C.法律责任 D.政治责任 6.道义责任源于()

A.国家法律强制力 B.组织的约束力 C.社会的公德力 D.政治义务

7.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A.作出决定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调查 D.初步调查

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⑦ 9.典型的权钱交易是()

A.两厢情愿 B.疏忽大意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10.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A.只降低一级职务

B.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C.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 D.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11.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 A.能力决定地位 B.实力决定地位 C.权利决定地位 D.职位决定地位。

12.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

A.5到10个月 B.6到10个月 C.6到12个月 D.一年到两年

13.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调查。

A.20万 B.30万 C.40万 D.50万

14.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的一个原则。A.实体和程序并重 B.重实体轻程序 C.重程序轻实体 D.重事实轻推断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 A.理论联系实际 B.与时俱进的原则 C.尊重客观事实 D.具体、深入、有操作性16.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对这句话理解最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B.群众并不是无害的,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C.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约束群众 D.天使是最公平最无私的17.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A.可以不受处分 B.可以从轻处理 C.看其态度进行处理 D.必须处理,因为他破坏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18.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 A.开除 B.警告 C.降级 D.撤职

()处分。

三、多选题 (10 道)

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

A.道义责任 B.纪律责任 C.法律责任 D.政治责任

2.单单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

A.其他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不会违纪 B.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 C.行政机关最需要《处分条例》的出台 D.立法的惯性使然 3.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强行辞职 D.自动离职

4.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政治类的违纪行为 B.组织类的违纪行为 C.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D.廉政类的违纪行为 5.违纪行为的分类()

A.知法犯法的行为

B.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 C.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D.滥用职权的行为

6.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B.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

A.高度发展期 B.停滞不前期 C.战略机遇期

D.矛盾突发期

8.《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直接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B.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 C.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D.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10.《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推荐第9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 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 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为赌博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判断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可以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错)应当与其违法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相适应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错)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处,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错)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错)应当减轻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给予处分。(错)可以免予处分

7、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错)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免予开除处分。(错)给予开除处分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

10、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对)

1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对)

12、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对)

1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

1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

1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

三、选择题:

(一)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1、警告,(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2、记过,(C)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3、记大过,(D)

A、6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4、降级、撤职,(D)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D)。

A、24个月 B、36个月 C、42个月 D、48个月

(二)多选题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ABC)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坚持公平、公正

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B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BCD) A、警告或者记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记过或者记大过

D、开除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A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C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D处分:( ACD)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或者记过

D、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 C或者 D处分 。(CD)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B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 C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D处分。(BCD)

A、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D、开除

四、简答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六种,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答:(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推荐第10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题

一、填空题: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和 ,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 事由,非经 ,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和 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 以上 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应当承担的 ,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或者 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 和 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 或者 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

9、为赌博活动 或者 条件的,给予、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或者 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 或者 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 或者 处分。

12、利用赌博、或者 的,依照本条例第 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 1 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

二、判断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可以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处,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 )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给予处分。( )

7、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

8、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免予开除处分。( )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㈠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 ㈡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㈢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2 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

㈤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10、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11、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12、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13、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1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

1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1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三、选择题:

(一)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1、警告,(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2、记过,(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3、记大过,(

A、6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4、降级、撤职,(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 3 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

A、24个月 B、36个月 C、42个月 D、48个月

(二)多选题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坚持公平、公正

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A、警告或者记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记过或者记大过 D、开除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或者记过 D、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 或者 处分。( )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A、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D、开除

四、简答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第11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 法定 事由,非经 法定程序 ,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应当各自承担纪律责任的,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 记过、记大过 或者 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12.利用赌博索贿、受贿 或者 行贿 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 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 撤职 处分。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可以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处,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给予处分。(×)

7.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

8.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免予开除处分。(×)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10.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1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12.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1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1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1.警告,(B)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2.记过,(C)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3.记大过,(D)A.6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4.降级、撤职,(D)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D)。A.24个月 B.36个月 C.42个月 D.48个月

(二)多选题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ABC)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坚持公平、公正

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BCD)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开除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ACD)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警告或者记过C.降级或者撤职D.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 或者 处分。(CD)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CD)

A.记过或者记大过 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四、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六种,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答:(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0、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3、纪律责任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5、降职是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一。(×)

6、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再被录用。(√)

7、违法违纪行为人犯有数错,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

8、公务员处分的调查程序中,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9、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单项选择题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D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A.公开、公平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D )个月。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B )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B)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C.人事部门 D.组织部门 8.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B)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10.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给予处分的,由(C)决定。

A.本级人民政府 B.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D)负责人决定。

A.其他 B.同级人事部门 C.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B),不受处分。

A.上级机关决定 B.法定程序 C.法院审理 D.仲裁

四、简答题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六种,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哪些原则? 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5项原则,分别是: 1)依法实施的原则。 2) 公正、公平的原则。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 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撤职和免职的区别。

答: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级别。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四,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第12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问答

1.《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纪律就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②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③玩忽职守,贻误工作;④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⑥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⑦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⑧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⑨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⑩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⑾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⑿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⒀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⒂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上述有关纪律的规定,涉及了政治、经济、外交、廉政、内部管理等方面。没有纪律的约束,就无法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通过对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行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来达到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目的。

(3)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一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行使权力要对自己、对组织、对人民负责,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切忌随心所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受到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行政机关担负着管理公共事务的重任,行政机关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其合法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责,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有:①遵守宪法和法律;②保守国家机密和职务上的秘密;③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④服从上级命令,听从指挥;⑤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⑥厉行

1 节约,不浪费国家资财;⑦努力为人民服务,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纪律的行为,也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此,行政机关必须给予惩戒,以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处分工作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故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子法和下位法,同时,处分工作是监察机关的一项主要工作,故本条例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子法和下位法,因此,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

3.《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意义?

《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第17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地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一部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本着从严治政的要求,坚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错责相适应以及公正公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对处分的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处分制度,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处分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而且还涉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工作的根本准则,而程序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性的规定,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了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对取证原则及证据的效力、回避、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被调查人的申辩权利、申诉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处分决定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难点和关键。《条例》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违

2 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纪律责任,来强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擅权必追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律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凡是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的,无论数额大小,无论后果是否严重,一律给予处分,从而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维护好、发展好、实践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努力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本条例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第三条关于“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谓的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但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炊事人员等。工勤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性质、职责权限、福利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工勤人员与公务员相互之间不能直接流动。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章,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是行政机关对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和安排。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度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对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但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理解此款需注意的是,是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而是要按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

3 追究纪律责任的来认定,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1)《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直接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量纪,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量纪幅度。 (2)其他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种类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规定。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今后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继续作出新的规定,或者对本条例作出规定的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或者处分幅度作了改变的,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仍应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本条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有关处分规定的协调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这是关于处分比照制度的规定。 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往往会列出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不作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

4 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②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③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④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⑤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⑥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而《条例》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对目前几百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都进行罗列,并规定所应给予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而且在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还可能规定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目前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等只是在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中比较普遍和多发的,但不能囊括目前的和今后将出现的所有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并规定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例设置了比照制度。适用比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都未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处分决定机关也不能擅自给予处分。同时,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而只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才存在比照的问题。如果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同时也对具体的处分种类与幅度做了规定,就应直接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必须按照《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去处理。此处的最相类似的条款,是指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三章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一般说,应当是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所侵犯的客体都相同,只是在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6.行政处分事项如何设定?

严格规范处分的设定权,是统一行政惩戒制度、做好处分工作的前提。为此,第二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处分主要由本条例设定。 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做出规定的效力优于本条例。另一方面,

5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致使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为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这里所谓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在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这里所谓的补充规定,即对本条例第三章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规定,不得以地方或者行业的特殊情况等借口,对本条例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加以变更。二是“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不能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这些部门凡是涉及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都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四是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7.什么是处分?

所谓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纪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处分是专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适用的,故又称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由于它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措施,所以又称为纪律责任方式。 处分的特点是: 第一,

6 处分是一种纪律责任方式。纪律责任,就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第二,处分是一种由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纪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外部依法行政,在内部行政中,也要依法行事。因而,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时,追究纪律责任的条件、方法以及形式都应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8.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这就是说,所有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符合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但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其区别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基本因素,即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即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人。不同的主体,可以导致责任形式的不同。我国大量的行政法律责任都是按照职业、行业,如人事行政、公安行政、军事行政、海关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外贸行政、科技管理、教育行政、体育行政、计划生育管理、妇幼保健管理等来划分的。这就使某一特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与主体的职业、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主体来说,只能是某一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否则不能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仅主体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况影响到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而且主体行为动机和目的的不同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发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贿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因被勒索给予其他人以财物的,则不是行贿。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的客体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侵害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侵害的是国家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类违法违纪行为中,根据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如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进一步分为:走私行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时问、地点、方法也是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因行为的方式不同,也构成不同的违法违纪行

7 为: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应履行的职务上的义务,构成玩忽职守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9.什么是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故意:一方面,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来说,抱希望心理的,是直接故意,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

10.什么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认识。第三,某些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例如,串供,就要求特定的对象。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

11.什么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的危害结果。

8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甲为了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账目,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放任是以行为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12.如何认定故意?

对故意的理解与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将违法违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违法违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进行某种行为。 .第二,要将违法违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故意时,可能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用“认识到„„”代替故意时,可能将过失归入故意。这都是不妥当的。 第三,要将此处故意中的“明知”和本条例第三章某些条文中规定的“明知”相区别。此处的明知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条例第三章中某些条文中规定的“明知”则有特定内容。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此处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本条例第三章中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 第四,要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区别,二者很容易混淆。

9 从心理活动的过程来看,前者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也不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要停止行为,危害后果就不会发生,但行为人为追求另一目的,而执意实施了预定的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后者虽已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也不希望这一后果发生,但行为人存有侥幸心理,相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而实施了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13.什么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责任人应负过失责任。

1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实践中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因此,认定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违法违纪行为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所以,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一般意义的结果,也不是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危害结果。

15.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16.如何认定过失?

10 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人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上进行判断;不能认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因合理信赖行为人不会横穿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而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不承担过失的责任;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从事科学实验的人总是预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实验的规则,即使实验失败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主观要件部分,要特别注意违法违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事实情况认识错误的问题。这些错误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及违法违纪的程度有不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而又自以为合法的,或违法违纪较严重却自以为较轻的,均不影响依法予以处理。二是事实错误,即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错误的理解,包括目标错误和手段错误。事实错误一般不影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

17.什么是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和不作为是违法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18.什么是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成立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行政委托合同中引起的监督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例如,一个对防汛工作负有指挥责任的人,放弃指挥,而去挖沟排水,尽管其也在进行防汛工作,但不影响其对指挥行为不作为的成立。

11 19.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

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就是违法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已经造成的,也可以是可能造成的。如果某种行为对客体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可能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没有危害性可言,也就不构成违法违纪。损害后果不仅是决定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件,它的轻重也影响到被追究纪律责任的轻重。

20.违法违纪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认定这种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有当主体的行为与发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有着内在的(而不是表象的)、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联系时,该主体才对其行为负有责任。如果某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是某一后果发生的原因,该损害后果的出现是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为该违法违纪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要做到坚持客观性原则,从充分的事实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必然性原则,从事物的内在联系出发,不为偶然现象所蒙蔽;坚持相关性原则,弄清原因与条件的本质联系以及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行为模式的区别;在确定违法违纪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关系时,排除自然因素的作用。

21.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所谓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这就是说,所有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符合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但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其区别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基本因素,即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即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人。不同的主体,可以导致责任形式的不同。我国大量的行政法律责任都是按照职业、行业,如人事行政、公安行政、军事行政、海关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外贸行政、科技管理、教育行政、体育行政、计划生育管理、妇幼保健管理等来划分的。这就使某一特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与主体的职业、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特殊主体来说,只能是某一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否则不能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仅主体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况影响到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而且主体行为动机和目的的不同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发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贿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因被勒索给予其他人以财物的,则不是行贿。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的客体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侵害的是行

12 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侵害的是国家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类违法违纪行为中,根据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如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进一步分为:走私行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时问、地点、方法也是构成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因行为的方式不同,也构成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应履行的职务上的义务,构成玩忽职守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22.什么是纪律责任?

所谓纪律责任,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处分以外,还包括行政处理,如对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

23.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处分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处分即纪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违法违纪行为是承担纪律责任的前提;而纪律责任则是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纪律责任与处分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不能将处分即具体的纪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记过、降级、撤职等)与纪律责任混为一谈,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24.如何理解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社会成员,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合法权利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当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的原则,实际上是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法定原则,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违法违纪行为概由法定。这里所谓的法定,是指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才能给予处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违法违纪,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分。这里的法律,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除此而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的处分事项为依据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13 第二,任何一种有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事前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不得直接对其定性量纪,也不能采用溯及既往的形式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性量纪。 因此,判断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是否需要给予处分,都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是否明确规定为准,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就不能给予处分。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实际上是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依法立案,依法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定的形式作出处分决定和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等。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性,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违法或者无效,而且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严重的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可能使应当追究纪律责任者被免予追究,而不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者却被追究。程序保障既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得到准确认定和追究的重要保障。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才能防止处分决定机关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2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什么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公平、公正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实际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处分工作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的具体内容,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包括定性上的平等和量纪上的平等两方面。定性上的平等,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纪行为定性时,只应考虑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情况,不应考虑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与定性无关的因素。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只要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即使其身居要职或者腰缠万贯,也必须确定为违纪,不得网开一面。在当前的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克服权力和金钱对处分工作的干扰和破坏。量纪上的平等,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处分时,裁量的标准应当统一,不得因人而异,不能因为违法违纪行为

14 人的地位、身份、职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要切实做到执纪公平,秉公办事。同时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对违法违纪嫌疑人的保护一律平等。对违法违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因其地位、身份、职务的不同而不同。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其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处分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其对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它体现了一级行政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予以惩处,对违法违纪行为有着抑制和警示的作用,同时也是对遵纪守法者的肯定与鼓励。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分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必要的、适当的惩处本身是一种很有效的教育。要通过惩处,教育违法违纪行为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又不要一棍子打死,要给予一定的出路。总之,教育与惩处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惩处的根本目的,惩处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挽救和教育的手段。而有了严肃的惩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遵循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克服“不教而诛”,单纯惩处的倾向,又要克服否定惩处作用,认为“教育万能”的思想。只有把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处分的最大效果,实现处分的最终目的。

(3)错责相适应原则。 这里所谓的处分的错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重处分,反之,则应当规定和适用轻处分,不能轻重倒置。 在处分实践中,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之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即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何种错误。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应的处分也有所不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轻重有别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因此,准确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量纪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要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违法违纪行为轻重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依据。影响违法违纪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除上述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外,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第三,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如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能够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15 那么,就应当从轻处分。 理解错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主要是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决定的,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对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都有影响。因此,错责相适应原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处分,轻违法违纪行为轻处分的简单的错误与处分等价主义,而是在立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兼顾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的错责相适应。据此,违法违纪行为人所承担的纪律责任,并不是绝对与违法违纪行为的轻重成正比的,有的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了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有主动交代或者立功表现等,就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③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违纪行为人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本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规定认定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中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恰当的处理,要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公务

16 员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法违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的目的,还会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产生消极作用。处理重了,滥施纪律,就会损害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程序合法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案件的根本保证。案件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性规定,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只有达到程序合法的要求,才能保证处分决定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严格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这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处分决定机关要在注重把好事实关、定性处理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 手续完备。手续,是指政纪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例如,立案报告、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等。政纪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履行哪些手续,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处分决定机关就不能合法进行下一个程序。同时,手续完备也是对被调查处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2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所谓的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此而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办政纪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进行移送,至于是否属于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来最后判决。需要注意的是:①应当移送,即必须移送,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的,应当根据刑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

17 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②根据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处分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在法院判决后再给予处分,这样能够保证司法判决与处分决定的一致。但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先行给予处分。

2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以下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处分种类确定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公务员中的一部分,必须执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重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28.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这里所谓的受处分期间,是指受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警告的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的期间为l8个月;降级、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29.什么是处分的法律后果?

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

18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如果数错并处,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根据《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根据《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0.撤职处分如何执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职务,还要相应降低其级别。

31.撤职和免职、撤职和降职的区别是什么?

(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

19 级别。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四,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2)撤职与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处分;而降职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对降职的使用有一个变化过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是把降职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来使用的,l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降职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而被规定为一种与行政处分、免职、辞退并列的行政处理的手段。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而降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违法违纪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降职决定则只能由任免机关决定。

32.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人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生效之日,是指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和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批准之日。 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其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以及本人的素质、表现表明其不适宜再留在行政机关,也不适宜再重新被录用为公务员。如果不将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不仅不利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和惩戒,不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形象,更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和运转。因此,第九条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33.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后,对其受到的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制度。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3)处分期满,即警告处分满6个月;

20 记过处分满l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处分期不满的,不能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员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间已满,也不能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解除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根据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期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申请;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受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归人原受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4.违法违纪行为中数错的概念是什么?

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有的是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种违法违纪行为,也有的是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这种同一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就称为违法违纪行为中的数错。这里的“同时”,不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同一时间实施了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而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人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同时给予处分;或者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在该处分的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又犯有新的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前后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

35.合并处理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对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如何执行的规则。 本条例第三章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一般都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适用的,因此,如果行为人犯一个错,其定性量纪就比较简单,也很明确。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法违纪行为,而且几个违法违纪行为都需要量纪,那么对每种违法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最后如何执行,这就需要以法定的规则来解决。

21 这个规则,就称为数错并处,也称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人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例如,一人既有贪污行为,同时又有嫖娼行为。适用数错并处的前提就是区分一错和数错,这直接关系到行政纪律责任的大小。如果犯有一错,只承担一错的法律责任,如果犯有数错,则应承担数错的法律责任,实行并处。此处需注意的是,一人实施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较多,是否应以数错并处的方式处理则要视情况而定:①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其行为的实施方法或者结果,违反了多个行政义务。例如财务人员以涂改、伪造账表凭证的方法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伪造账表凭证的行为是挪用救灾物资行为的方法,对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从一重的方法处理,即选择处分最重的一个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而不按数错并处来处理。②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实施了两个以上同种类行为,如与同一女性多次进行嫖娼活动,应以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从重情节处理,而不适用数错并处。 (2)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以内。第十条规定的期限为:行政处分期执行完毕以前为适用合并处理的最后期限。对于在不同阶段发现的数错应当采用不同的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②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之违法违纪行为;③在处分期当中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前一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处分的合并处理,而应该对后一个违法违纪行为单独进行定性量纪。例如,某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贪污被给予了撤职处分,三年后其又犯渎职错误,因撤职的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即两年,那么对其后一个渎职行为的处分就不能与前一个处分合并处理,因为前一个处分的受处分期已执行完毕。

36.合并处理应采取怎样的方法?

鉴于处分种类的不可比与不能简单相加,也不能折合成同一种类计算,因此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应当采取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其具体方法是:(1)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例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撤职、降级和警告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24个月。 (2)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这里的撤职以下包括撤职。例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降级处分,但是其处分期的计算则不应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期确定为24个月,而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24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72个月以下,决

22 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由于第十条又同时规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因此,此合并处理的处分期最短只能为25个月,最长为48个月。此处的一个处分期以上,不包括一个处分期的本数,必须高于一个处分期本数,并且高出的期限应当以月来计算,不应当以日来计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种选择性处分期的前提必须是撤职以下相同的处分,如同时都是几个降级、几个记大过、几个记过、几个警告才能适用,否则就不能适用这种方法,只能适用吸收法。

37.对漏错和新犯错误应如何处理?

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之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条统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对这两种情况的合并处理规则为: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相加,就是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的起算从新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前一个处分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限不包括在内。在此需注意的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多少个,其处分就应有多少个,处分期也就有多少个,这些处分期与原来的处分未执行完的期限相加后就是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相加的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例如: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影响期为两年,执行一年后,发现有遗漏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记大过和降级处分,记大过的处分期为l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以前尚未执行完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三者相加为54个月,按照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的规定,其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就是48个月。

38.什么是共同违法违纪?

共同违法违纪,是指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共同故意违法违纪的行为。

39.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共同违法违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该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的主体实施。2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 (2)主观要件。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行为人已互相认知是在共同进行某一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为结果的发生都抱希望的态度。它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意识因素方面,违法违纪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共同违法违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违法违纪人和他一起实施共同违法违纪。在意志因素方面,共同违法违纪人对违法违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的故意态度。共同违法违纪的故意使许多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客观要件。即构成共同违法违纪的各行为人必须具

23 有共同违法违纪的行为。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违法违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在总体上都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标,都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从而紧密联系,有机配合,各自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整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个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如共同行贿,有人负责出行贿的财物,有人负责去送行贿的财物,其中存在着分工的不同,但其进行行贿的目的则是同一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客观上具有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都积极参加了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一部分人作为和一部分人不作为;三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都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而消极地不去履行义务,因而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2人以上虽然故意侵犯了同一客体,但如果彼此间没有共同联系,就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例如,某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该地某行政机关向该企业摊派了一定数量的费用,另一行政机关也同时向该企业摊派了一定数量的费用,这两个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共同违法违纪。另外,行为人虽为多数,但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也不构成共同违法违纪,例如,某行政机关公务员将秘密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加以保管,致使另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得以翻阅该秘密文件并泄露了该秘密文件,两个泄密行为一个为过失,另一个是故意,不构成共同违法违纪。多数人的共同过失,也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除此以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人通风报信,虽然也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但不属于共同违法违纪范畴。因为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为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人通风报信与该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同时,对包庇行为、通风报信行为来说,行为人并没有与被其所包庇的行为、通风报信的行为有主观上的共谋和客观上的参与。

40.共同违法违纪有哪些表现形式?

共同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事前无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指在事前未形成共同违法违纪的约定,只是偶尔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如某公安干警在抓赌中,将缴获的赌款侵吞,被另一干警发现,经协商,两人将该款平分。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指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实施前,就已将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目标、时间、地点、方法、分工等确定,各违法违纪行为人按预定的安排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这类违法违纪行为较普遍。如海关工作人员共谋进行的走私行为等。 (3)违法违纪集团。指数名(3人以上)违法违纪行为人为实施某一个或数个违法违纪行为而结成的组织。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人只有2人,则不能称为违法违纪集团。结成违法违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违法违纪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等。在此需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并得到单位的同意或许可,甚至就是单位领导班子集

24 体决定而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单位违法违纪,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共同违法违纪方式。单位违法违纪与违法违纪集团的区别在于,违法违纪的主观方面是否体现为单位的集体意志。

41.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应如何处分?

共同违法违纪虽然是多个人的共同故意违法违纪,但其每个人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处分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根据每个人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地位与作用,分别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样不仅公正合理,也符合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42.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分类及其纪律责任是什么?

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分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违法违纪。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和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两种。 (1)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概念及其纪律责任。 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概念。组织、领导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在共同违法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行为人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以共同违法违纪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范围。 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违法违纪活动的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按照共同违法违纪的全部行为进行处分,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外,还要对所组织、领导的共同违法违纪中成员按该共同违法违纪活动计划所犯的全部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纪律责任。这样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违法违纪活动是由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此外,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2)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概念及其纪律责任。 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概念。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是指在共同违法违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 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起次要作用的违法违纪行为人,按照各自所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纪律责任。

43.《条例》规定的从重处分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在共同违法违纪中,各个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违法违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过错是不一样的,为贯彻区别对待以及错责相适应的原则,有必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人按其在违法违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

25 加以分类。在本条例中,将责任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共同违法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即在共同违法违纪中起组织、指挥和骨干作用以及起教唆作用的行为人,也称骨干分子、为首者等。第二类是在共同违法违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也称一般责任人,如仅对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帮助,起跟从作用,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并非出自本意,系受欺骗或胁迫(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级以职权迫使其下属与其一起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等)的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与在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关系极大,这类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较大,因而要承担主要的纪律责任。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隐匿证据,是指将证据人为地藏匿;伪造证据,是指修改证据或者制作假的证据;销毁证据,是指将证据损毁、消灭。本项中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都属于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构成此从重情节。 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违法违纪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往往极力采取种种手段,企图掩盖其违法违纪的事实,有的隐匿、伪造证据,企图逃避调查,还有的甚至销毁证据,企图消除违法违纪的痕迹,以对抗和阻挠案件的调查。由于上述行为往往直接造成证据的毁损和灭失,或者将案件的调查引向歧途,甚至造成案件的搁浅,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危害极大,因此,对有上述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串供,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之间,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与案件其他有关人员之间,为了达到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避纪律责任追究的目的,而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的行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例如,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等等。 (4)包庇同案人员的。 这里所谓的包庇,是指向处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帮助违法违纪行为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或者在违法违纪行为人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查获、发现前帮助其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违法违纪证据等。构成包庇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违法违纪行为人而予以包庇。过失不能构成包庇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本项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从重处分情节,也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可以从重处分的依据,除此而外,不得随意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从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5)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一般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某种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某种特定情况而应当从重处分的。这种情节只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适用。在此当然也不排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从重处分情节也可能是针对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从重情节,类似于第十二条的第(1)、(2)、(3)、(4)项的规定,那么处分决定机关也可以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时作为从重处分的依据。

44.《条例》规定从轻处分情节有哪些?

26 第十三条确定了三项从轻处分的法定情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或者在被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对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处分。这样做是为了鼓励违法违纪行为人悔过自新,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有利于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为其指明出路。 构成主动交代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主动向组织交代的。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是出于违法违纪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既包括有关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线索,也包括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而尚未确定违法违纪人的情况。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或者调查过程中交代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的,不应视为主动交代,只能视为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供述,在处理时可以作为认错态度好予以考虑。

第二,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违纪的事实。这是决定是不是主动交代的关键之二,是进一步悔过认错的表现,是主动交代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本质的特征。如实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是指:一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所交代的必须是全部的案件事实,应当包括主要的违法违纪事实,但不要求是全部细节。如果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只交代一个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几个违法违纪行为,对所交代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按主动交代处理。二是必须是如实交代,有任何虚假或者隐瞒都不能视为如实交代。三是必须是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即由自己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如果交代的是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但是交代共同违法违纪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事实,或者交代了自己知道的共同违法违纪的主要情况,也应视为主动交代。 理解此项需要注意的是:①主动交代与认识错误并不是等同的。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人出于种种因素主动交代了违法违纪事实,但其思想认识并没有改变,也应认定为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对其也应当适用从轻处分。②一人犯数错时,违法违纪行为人仅对其中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主动交代的,主动交代的法律后果只适用于主动交代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没有主动交代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主动交代为由从轻处分。③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主动交代的法律后果只适用于主动交代的共同违法违纪人,不能适用于没有主动交代的其他共同违法违纪人。 第三,主动交代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被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被调查的违法违纪事实的行为。主动交代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承认自己实

27 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都是从宽处分的情节。坦白与主动交代区别在于:一是是否自动投案:主动交代是违法违纪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所交代的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已被处分决定机关掌握:如果被询问的违法违纪行为人如实交代处分决定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违法违纪事实的,是主动交代;如实交代处分决定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违法违纪事实的,是坦白。因此,主动交代与坦白所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危险程度不同,换言之,主动交代更能说明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主动交代是法定的从轻处分情节,坦白是酌定量纪情节。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本项是关于违法违纪中止的规定。违法违纪中止,是违法违纪未完成的一种形态。本项规定的是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以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适时性的要求,即时间界限。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必须发生在违法违纪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二是必须具有主动性。主动性表现为违法违纪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要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还必须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主动采取了防止措施,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造成了损失,则缺乏有效性,不能视为违法违纪中止。 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违纪中止从轻处分,一是因为违法违纪行为人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轻;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人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表明其主观上有较大程度的悔悟,社会危害性明显减弱,因而应当从轻处分。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此项规定的是立功制度。立功,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但能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对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处分。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违法违纪行为人积极参与、配合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惩处,对提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其成立条件为:

第一,违法违纪行为人所检举的,是他人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这里所谓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的金额大,或者违法违纪的人数多,或者违法违纪涉及领导人员,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大等。如果检举的是他人的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构成立功。

28 第二,检举的内容必须是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这里强调的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检举的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是经过查证情况属实的,否则不属于立功行为。诬告陷害他人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检举失实虽然不受法律追究,但不能视为有立功表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突破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也应视为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也应当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从轻处分。

45.减轻处分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具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此两项情形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如果只具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只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都不能减轻处分。

46.免予处分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免予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确已改正错误的违纪行为人免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免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不是不构成违纪,而是其违纪的情节轻微,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又改正了错误的,才免予处分。 免予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轻微;三是违纪行为人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确已改正了错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免予处分的要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处分不是处分的一个种类,对免予处分的人员,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档次都不受影响。

47.什么是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

从轻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轻的处分或者最轻的处分的手段。从重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的手段。 《条例》一般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划分为三个幅度,即有违法违纪行为为一个处分幅度、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为一个处分幅度、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为一个处分幅度,并在每个幅度内又划分了不同的处分档次。例如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

29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情节较重,但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从轻处分情节的,或者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从重处分情节的,则应当在情节较重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最轻或者较重、最重的处分,即从轻选择降级处分,从重选择撤职处分。 “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是指与特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处分幅度之内。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程度属于情节较重,但是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分的法定情节,则应当在情节较重的处分幅度内选择处分的种类,而不能在情节较轻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分幅度内选择处分的种类。同时,处分幅度是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而不是处分决定机关自定的处分幅度。 此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适用较轻或者最轻的处分,不是一律选择适用最轻的处分;选择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行政处分,也不是一律选择适用最重的处分。同时从轻处分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处分幅度的“中间线”以下给予处分,从重处分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处分幅度的“中间线”以上给予处分。因为本条例并没有以处分幅度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轻或者从重处分。对绝大多数法定处分幅度不可能划出“中间线”,如果从轻或者从重处分以法定处分幅度的“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错轻处分或者轻错重处分的局面。

48.从轻处分、从重处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从轻、从重处分的适用条件是指从轻、从重处分的情节。从轻、从重处分的适用条件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处分情节,不得随意使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从轻、从重处分的适用必须具有本条例规定的从轻、从重处分的情节,即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分情节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处分情节。除此之外,不得随意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从轻或者从重处分。

49.什么是减轻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 处分的档次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种类之间依次升高或者降低的关系,这里所谓的一档,就是一个等级或者一个阶梯。根据处分种类的设置,处分的档次共有6档。例如,从撤职到降级为减轻或者下降一档。 本条例一般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划分为三个幅度,即有违法违纪行为为一

30 个处分幅度,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为一个处分幅度,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为一个处分幅度,并在每个幅度内又划分了不同的处分档次。例如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包养情人的;④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较重,但具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则应当在情节较重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即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减轻处分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这里的“外”不包括本数,即不包括相应的处分幅度本身。减轻处分不能给予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的最轻处分,只能在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的最轻处分以下给予处分,否则就会与从轻处分相混淆。二是注意把握“减轻一档”。“减轻一档”是指在法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之外下降一档,不能下降两档或两档以上。

50.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即减轻处分的情节,必须是法定的,即具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不具有上述减轻的法定情节的,不得任意减轻处分。因为减轻处分并不是法外处分,因此,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以及减轻的限度均应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五条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可同时又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免予处分。因为,根据减轻处分的规则,是要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应当给予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处分,警告已经是最低的处分种类,不可能再有以外的处分了,所以,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可同时又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免予处分。

51.什么是单位违法违纪?

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违法违纪的主要特征是: (1)违法违纪由单位决定,即体现为单位意志。单位违法违纪的意志形成既可以是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是单位负责人员决定。这里所谓的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例如以单位办公会等形式集体决定;这里所谓的由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由有权代表单位决策的人员决定。这是单位违法违纪与个人违法违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2)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为单位违法违纪的,不能随意按单位违法违纪处理,也不能擅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52.单位违法违纪如何认定?

31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外部监督机关,凡经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对法院的判决和司法建议有关行政机关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因此,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也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包含了除乡、民族乡、镇政府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处分决定机关也可以对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一种层级监督,而且具有上下级直接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和监督,因此,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3.什么是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的承担人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就是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之外,其他对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一般是指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各级领导人员。 这样规定责任承担人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人身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机构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违法违纪,就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32 54.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如何给予处分?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何种处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仍应给予处分。 这是关于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如何处分的一般性的规定。强调的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并不能免除其纪律责任,按照其违法违纪事实该给予什么处分的,仍应给予什么处分,不能免除。 (2)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仍应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依法辞去领导职务,而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处分的,仍应给予其处分。在处分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撤职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违纪行为人可能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发生先行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情况的原因:有时是任免机关认为其已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有时是任免机关为了使违法违纪行为人脱逃责任,还有时是由于职务升降、身体状况、离职学习等原因被有关机关免职,或者自己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于上述应当给予撤职处分,但违法违纪行为人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况,是否还应当给予处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起来十分困难,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特别是在执行撤职处分时,有些处分决定机关认为此种情况属于无职可撤,只好降低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级待遇;有些处分决定机关则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降级处分;还有的处分决定机关则给予撤职处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处分决定作出前,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仍应给予撤职处分。 理解和掌握此款应当注意的是:仍应给予处分,是指仍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具体的处分,而不是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级待遇。例如,一个局长被免职后,发现其有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则仍应给予撤职处分,而不能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级待遇,也不能给一个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的执行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现任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 (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

33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55.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十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即: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非法出境的行为;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56.什么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如何处分?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散布”,是指以分发、张贴、抛洒、在公共场所悬挂、邮寄、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多人或者社会散发,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进行登载。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贬损国家声誉的目的。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声誉。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贬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散发有损国家声誉的宣传品的;公开发表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作品的;在境外公开发表反对、诽谤政府言论的,等等。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在境外公开发表反对政府某一位或者多位组成人员个人或者诽谤个人的行为,不适用第十八条规定。

57.什么是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如何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加入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

34 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反对国家的目的,明知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是反对国家的而予以组织或者参与其中。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管理制度。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策划、聚集、指挥、安排他人或者参与其中。第二,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活动。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58.什么是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如何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发起、建立或者指挥、安排、参加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或者是邪教组织,或者是历史上的反动会道门组织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气功、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社团管理制度。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有发起、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或者指挥、管理、安排某非法组织活动及其发展、训练、监督该组织成员等行为,或者以该非法组织任何认可的方式加入该非法组织,或者拒不退出继续参加该非法组织活动等行为。 第二,该非法组织是未经登记注册,或者是被撤销登记,或者是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或者是邪教组织,或者是历史上的反动会道门组织。 第三,该非法组织的宗旨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内容,或者该非法组织的活动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后果。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59.什么是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如何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方式组织他人停止工作,或者主动参加到停工活动中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

35 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以策划、动员、指挥、聚集、胁迫等行为方式组织他人进行停止工作;或者明知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停工行为仍然参与其间;或者因被胁迫、裹胁而参加。 第二,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提高工资待遇、撤换领导人员等;或者表明对某项事物的支持或抗议。 第三,停止了全部工作或者部分工作。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60.什么是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破坏民族风俗习惯、影响合法的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国家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民族”,是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心理素质的,经国家通过民族识别确认的人群。自1953年起至今,经过民族识别,我国有56个民族。广义讲,还应当包括未被国家认定民族成分,具有上述特点的人群,如夏尔巴人、摩梭人等。“民族政策”是指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行动准则。 所谓“宗教”,源于拉丁文Religio,原指敬神或者人与神的结合。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具有共同的信仰和道德规范,具有较系统和完整的教义和固定的经典、礼仪,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团体,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现有的宗教除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道教,还包括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我国有30多个民族具有自己的宗教,如藏族的本教、白族的本主崇拜、纳西族的东巴教和达巴教等。所谓“宗教政策”,是指国家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行动准则。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一是明知本机关或本人的行为违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实施该行为;二是由于不懂或不熟悉民族政策、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政策、宗教仪规等,实施了某种对民族风俗习惯或正常的宗教活动造成破坏的行为。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歪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或者搞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挑拨民族关系,或者利用宗教制造事端、煽动骚乱,或者因为不履行职责,造成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或者侵害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或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或者非法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等行为。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

36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61.什么是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处分? 这里所谓的“选举”,既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的选举,也包括依法进行的其他选举活动。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国家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专门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③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其他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甚至《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都规定了有关选举的事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举也是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自治组织等的重要手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任何破坏选举的行为,都是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相背离的,都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暴力、

37 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层组织人员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暴力”,是指对选民、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身体强制等。“威胁”,是指以可能使用暴力或可能破坏名誉等相胁迫,对选民、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精神强制。“贿赂”,是指行贿、索贿、受贿、介绍贿赂、斡旋受贿。“欺骗”,是指以虚假介绍、隐瞒、歪曲情况等方式误导选民选举意向,或者拟制虚假的选举文件,或者采用涂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选举文件文本进行改制。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选举制度和公民或者合法组织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行为是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中进行的。 第二,采用了殴打、精神强制、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第三,有以下后果之一:①使得选举活动的程序未能完成或者未能顺利完成;②选举结果非法;③选民或者合法组织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未能实现或未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2.什么是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如何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做出的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为内容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是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的;第二,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言行。主要有: 一是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是指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和交往的规定,私自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和私人机构,外国的企业、学校以及国际组织和境外组织等。 这里所谓的“个人”,是指居住在国(境)外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然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其目的大多是为了谋取

38 个人私利。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从事机要、外事工作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的规定;第二,行为人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了联系、交往,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后果。 二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是指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驻外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军队、团体和有关单位、组织派出的驻外国或境外地区的使(领)馆、商务机构、贸易机构、联络机构、企业等。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与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正常关系为内容的国家利益。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 三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是指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宗教传统、风俗习惯,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与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正常关系为内容的国家利益。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所在国家、地区有不尊重当地人信奉的世界宗教以及原始宗教、民族宗教所具有的礼仪、教规、禁忌,或者不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造成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3.什么是非法出境的行为?如何处分?

非法出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而非法前往境外;或者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国家进出境管理制度。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出境人员的管

39 理制度; 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不经规定的口岸、关卡出境;②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③骗取合法出境证件出境;④偷渡等其他非法出境行为;⑤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赴外团组以及我驻外机构、组织的监控,不再返回。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境的,给予开除处分。

64.什么是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国家进出境管理制度。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赴外团组以及我驻外机构、组织的监控,不再返回。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65.什么是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如何处分?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诸如美国的“绿卡”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行使。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第一,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第二,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什么是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属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由于实践中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很多,本条例只规定了主要的,不可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为防止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足,避免挂一漏万,《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了本兜底条款。对实施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7.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40 这里所谓的组织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而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十九条规定了十一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即: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旷工的行为;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68.什么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如何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讨论,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议事规则”,是指行政机关讨论、审议、决定行政事务的制度和章程。 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经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六类事项:第一,涉及行政机关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第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第三,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第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五,上级规定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第六,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议事规则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有关重大事项需要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规则;第二,对于重大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了决定。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9.什么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如何处分?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的议事规则,对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重大决定,个人或者少数人予以改变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

41 明知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违反行政机关议事规则的,却故意予以改变。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议事规则为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有关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不允许随意改变的议事规则;第二,改变了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第三,只要行为人改变了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0.什么是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如何处分?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上级”,包括上级机关和对公务员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却拒绝执行。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上级机关决定、命令的权威性为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具体来说,无论因何种原因,只要行为人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就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什么是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如何处分?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人事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工作需要而作出的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交流决定”,是指依照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的形式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会造成侵害行政机关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实际中,行为人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动机往往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是何种动机,均对构成本行为没有影响。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人事管理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是否造成了

42 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在实际处理时还应注意,如果是任免机关在作出交流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向组织如实申述自己执行组织决定的困难和个人意见,当组织上仍决定不予变更原决定时,本人表示服从的,不应视为拒不执行。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什么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如何处分?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要求相对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对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却拒不执行。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为内容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采用的手段可以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等。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3.什么是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如何处分?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都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要求相对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法》中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

43 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中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审计结果,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经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对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有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却拒不执行。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的权威性为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采用的手段可以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等。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4.什么是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因而影响其公正地执行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作了规定,是目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回避制度也作了一些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认真执行

44 回避制度,这是对每一名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违反者,按照本条例应当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因而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了不良后果。(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回避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秩序。(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申请回避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决定其回避而不回避;第二,行为人不回避的行为影响了其公正地执行公务;第三,行为人不回避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5.什么是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如何处分?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在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绝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离任”,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组织安排或者因个人原因离开现任的工作岗位。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 这里所谓的“辞职”,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公务交接手续”,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自己的岗位时,应向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交待清楚自己办理的公务事项,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但却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公务交接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本行为是在行为人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发生的;第二,行为人有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6.什么是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如何处分?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绝接受审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对某一特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45 却拒绝接受审计。(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本行为是在行为人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发生的;第二,行为人有拒不接受审计的行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什么是旷工的行为?如何处分?

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应当按照规定事先请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第二,不请假而缺勤。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8.什么是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如何处分?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或者因个人原因请假未上班,到了规定的期限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来上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后应当正常上班,却无正当理由不去上班。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第二,行为人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后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9.什么是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属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由于实践中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还有很多,本条例只能规定主要的,不可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足,避免挂一漏万,本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设定了本兜底条款。 对实施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第十九条规定

46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有哪些?

第二十条规定了五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81.什么是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如何处分?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是指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指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例如,对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同意开工生产,造成污染物过量排放;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对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进行审查验收即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等。 这里所谓的“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47 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这里所谓的“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之的一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测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这里所谓的传染病传播,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这里所谓的传染病流行,是指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

48 方面条件:①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②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了;③不依法履行职责与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上述重大事故外,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其他重大事故,如水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的,也应当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例如,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行为。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组织较大规模、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能会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会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①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②发生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结果。③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例如,在组织群众游园活动时,由于疏忽了参加活动的人员过多而可能发生人员相互拥挤、践踏的问题,未采取限制参加活动人员数量的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2.什么是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如何处分?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

49 “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群体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从事的活动及其表现。例如,集体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活动。 这里所谓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不正确履行职责。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矛盾激化,发生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正常学习、生产、工作、生活,所以历来为我们党和政府所重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必须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①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②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了群体性事件。③该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实践中查处本行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主体身份上来认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问题负有解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2)从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上来认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而不是发生了个体事件。例如,某县政府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县政府有能力支付下岗职工生活费但不予支付,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了下岗职工集体到该县政府的上级机关某市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干扰了该市正常的学习、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某县政府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但如果某县政府不予支付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行为,没有发生下岗职工到该县的上级机关某市政府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只是造成某个职工到该市政府上访的事件,某县政府不予支付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行为,就不构成本行为。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3.什么是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如何处分?

50

第13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题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测试题(第

一、

二、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正、透明

D.公正、公平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12

B.18

C.36

D.48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 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

7、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8、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污染环境、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2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1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相适应。

A.严重程度

B.危害程度

C.认错态度

D.认识水平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个月。

A.6

B.12

C.18

D.24

16、行政机关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处分

18、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9、行政机关公务员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0、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3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3、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4、行政机关公务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5、行政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6、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7、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4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8、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A.可以不受处分

B.可以从轻处理

C.看其态度进行处理

D.必须处理,因为他破坏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29、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的是

A.警告

B.撤职

C.降职

D.开除

30、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A.只降低一级职务

B.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C.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

D.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适的,请把它们选出来,并将其字母填在空格处,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能得分。

1、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B.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C.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D.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

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A.刑法

B.法律

C.法规

D.规章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相适应。

A.性质

B.情节

C.恶劣

D.危害程度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A.撤职

B.降职

C.开除

D.开除留用

5、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

联合制定。

A.国务院监察机关

B.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人事部门

D.中纪委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A.处理恰当

B.程序合法

C.手续完备

D.公正公平

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有

A.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

8、除

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A.法律

B.法规

C.条例

D.规章

9、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6

C.定性准确

D.公正公平

10、《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直接开除

11、《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

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12、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B.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1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移送司法机关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是

A.开除

B.降级

C.撤职

D.记大过

15、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分。

A.警告

B.降级

C.记过

D.记大过

处7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对的打“√”,错的打“×”。

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撤销处分。

3、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7、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9、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0、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其中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3、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

14、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5、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6、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17、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18、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20、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2007年,山西省洪洞县发生了“黑砖窑”事件,针对部分官员的失职,2007年7月16日,山西省纪委和监察部门对洪洞县25名责任人给予了党内处分,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紧接着,临汾市政府也向社会通报了对洪洞、乡宁、襄汾50多名干部的处分决定。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由于此前在担任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也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尧都区副区长职务的处分。

2008年3月,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正科级)。

此事经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南方网甚至在4月15日以“区委凌晨开会突击任命”为题报道此事;《南方日报》2008年4月15日也发文对此事予以批评。

有人担忧:继段春霞之后,其他尚处于被撤职、受处分状态的党政干部、公务员该怎么办?会不会出现大规模被处分干部的集体“回朝”或“曲线就职”?

还有人表示,这一做法有悖组织任用干部原则,一旦成为苗头,党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戒力度便无形中弱化,继而伤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还有人说,我国《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临汾市委得知尧都区委安排原副区长段春霞同志为区长助理后,一方面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关于段春霞同志工作安排的决定,另一方面立即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材料,您认为,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正科级)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事件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反响?

9

【案例二】

据《长江商报》2007年8月31日报道:39岁的女老板张某曾多次与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袁某、硚口区建设局党委书记王某、个体经营户连某四人组成“麻将班子”进行赌博。2006年2月18日晚,张某以4个月输了

五、六十万元为由,叫来弟弟帮其索要赌资。其弟邀约同伙殴打袁某等人,并将3人先后挟持到东西湖慈惠农场、汉阳升官渡等地,逼迫3人写下“各欠张某10万元”的欠条,次日早晨才先后放人。

事后,两涉赌官员袁某、王某没有报案。而个体户连某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报了案。随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法医鉴定,袁某伤情为轻微伤(重型)、连某为轻微伤、王某为轻伤(重型)。

2007年8月30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其弟被判6年。同时,武汉市纪委通报,袁某、王某因赌博被免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您认为,对硚口区建设局党委书记王某作出免职的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

【案例三】

某区卫生局国家公务员王某2007年12月因受贿5500元被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2008年3月,该区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鉴于王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全部退还赃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区法院决定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4月,该区卫生局根据法院认定的违法实事给予王某行政撤职处分。王某不服提出申诉,认为法院既然已判决他免予刑事处罚,就不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您认为,该区卫生局根据法院认定的违法实事给予王某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合适?为什么?

五、论述题

1、试述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5项原则。

2、请您结合实际,谈谈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3、试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

第一、

二、三章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D A B D A ; D D C C B ; D A D B B ; C C D C D ; B A C D C ; C B D C A

10

二、多项选择题

ABD BCD ABD AC BC ; ABC ABC ABD ABC ABC ; AC ABCD CD BC ACD

三、判断题

√ ×√ ×× ; √ ×√×√

; × × ××√; ×√√ ××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答案要点)

答: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正科级)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一般要降低一级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同时,要相应降低其级别。段春霞被撤销副区长后,重新被任命为区长助理,由副处级降为正科级,符合有关规定。

该事件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反响,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社会上许多人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不了解所造成的,完全是凭感情用事;同时,有关部门宣传不够。

【案例二】:(答案要点)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硚口区建设局党委书记王某作出免职的处理是不合适的。因为他多次参与赌博,数量较大,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案例三】:(答案要点)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区卫生局根据法院认定的违法实事给予王某行政撤职处分合适。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只违反行政纪律,并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只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对于违反刑法的国家公务员,在判处其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因此,王某所在单位认为王某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论述题(答案要点)

【论述题第一题】(答案要点)

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5项原则分别是:

1.依法实施的原则。即对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同时,不依据《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能随意对公务 11 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2.公正、公平的原则

。即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具体包括两方面:首先,定性上的平等。其次,量纪上的平等。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即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其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

4.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即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比较重的处分;反之亦然。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论述题第二题】(答案要点)

答:

1、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必要性

(1)它是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而为了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因而需要制定这样一部《处分条例》。

(2)它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

过去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一些法规都没有详细规定,因而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予以规定。

2、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12

(1)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要“完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要有效地实施《公务员法》还有赖于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2)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要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就必须要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它既可以被看作是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更可以看成是套在公务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

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3)它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

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文明行政,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树立起廉洁、文明、高效的政府形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论述题第三题】(答案要点)

答: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1、它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一方面,《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 13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另一方面,《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2、它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3、它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一方面,《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原则,包括:依法实施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另一方面,《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4、它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一方面,为了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在处分幅度的设定方面,要求比较严格,在关于定性量纪的16条具体规定中,有13条设定了给予开除公职的最高处分。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此外,规定了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四、

五、

六、七章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空格处。

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A.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14 C.人事部门

D.组织部门

2、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调查、处理时,要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

,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A.申述

B.申诉

C.申辩

D.申明

3、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

决定。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党中央

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

A.3

B.6

C.9

D.12

5、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

决定。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同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9

D.12

7、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

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⑦

15

8、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

A、5到10个月

B、6到10个月

C、6到12个月

D、一年到两年

9、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

A调查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作出决定

D初步调查

10、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A作出决定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调查

D初步调查

11、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

的一个原则。

A实体和程序并重

B重实体轻程序

C重程序轻实体

D重事实轻推断

12、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

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上级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政府

1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任免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常委会

1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

批准后立案。

A.司法机关负责人

B.任免机关

16 C.上级人民政府

D.任免机关负责人

15、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

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当面谈话

D.通过负责人转达

16、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

处分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1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

管理。

A.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

B.人才服务机构

C.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D.其户籍所在人才服务机构

1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A.工作部门领导

B. 正职领导人员

C. 正副职领导人员

D.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19、复核、申诉期间

处分的执行。

A.停止

B. 不停止

C. 减轻

D.加重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9月1日

C.2007年3月1日

D.2007年12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适的,请把它们选出来,并将其字母填在空格处,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能得分。

17

1、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A.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B.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C.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上下级关系的

D.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A.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B.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C.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的

D.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A.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C.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D.处分不当的

4、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A.交流

B.出境

C.辞去公职

D.请假

5、严禁以

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A.暴力

B.威胁

18

C.引诱

D.欺骗

6、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B.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C.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D.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E.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

A.申请复核

B.申诉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8、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

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A.记大过

B.降级

C. 撤职

D.开除处分

9、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

A.原所有人

B.原持有人

C. 失主

D.物权人

10、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

,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A.职位

B.职务

C.级别

D.工资档次

19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对的打“√”,错的打“×”。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一律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6、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停止处分的执行。(

7、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8、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10、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

1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3、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提出罢免建议。

14、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15、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免职建议。()

20

1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批准后立案;(

18、经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9、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四、案例分析题

被罢免的副市长该不该降低职级?

张扬(化名)是一位年轻的教育局长,学历高,知识丰富,富有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所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被选为副市长(副厅级)。根据工作分工,由他主管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他对安全生产工作并不熟悉,同时,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在工作中为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大开绿灯,存在一些违纪行为,结果在一年之中该市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死亡20多人。于是,张扬在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被罢免了副市长职务。同时,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其违纪行为,给予其撤职处分,从副厅级降为正处级,其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也相应降低。

但是,张扬认为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不对,理由是:自己被罢免副市长后,已经没有职务了,不能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由副厅级降为正处级是一种降职,而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降职不是处分,而是定期考核不称职的结果。

您认为张扬的说法对吗?为什么?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析。

五、论述题

1、试述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2、试述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第四、

五、

六、七章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1 B C B B D ;D D C D C ; A A B D B ; D C D B A

二、多项选择题

ABD ABD BCD ABC ABCD ; ABCDE AB BCD AB CD

三、判断题

×√ × ×

√ ; × √ ×√ ×

; × √ ×√ × ; √ × ×√ ×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答:张扬的说法不对。因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张扬作为副市长,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上一级人民政府拟对其给予撤职处分时,应当先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然后,予以撤职。这只是同一种人事管理行为的不同程序而已,两者是联在一起的,所以,不能说被罢免副市长后,就已经没有职务了,不能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公务员被撤职之后,一般应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安排职位,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也要相应降低。所以,由副厅级降为正处级不是定期考核不称职的结果,而是撤职之后的正常工作安排。

五、论述题(答案要点)

【论述题第一题】:(答案要点)

答: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2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论述题第二题】:(答案要点)

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5、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3

第14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考试标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卷

本试卷共有判断题 10 道,单选题 10 道,多选题 10 道,总分 100 分,60 分及格。

所属课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倒计时 50:51

一、判断题 (10 道)

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

正确 错误

93.3 2.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正确 错误

3.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

正确 错误

4.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正确 错误

5.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正确 错误

6.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正确 错误

7.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

正确 错误

8.“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 正确 错误

9.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正确 错误

10.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 (10 道)

1.典型的权钱交易是()

A.两厢情愿 B.疏忽大意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2.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A.开除 B.警告 C.降级 D.撤职

3.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

A.调查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作出决定 D.初步调查

4.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调查。

A.20万 B.30万 C.40万 D.50万

5.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A.泄密行为 B.越权失职行为

C.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D行贿受贿的行为 D.行贿受贿的行为

6.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

A.作出决定 B.听取陈述和申辩 C.调查 D.初步调查

7.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A.可以不受处分 B.可以从轻处理 C.看其态度进行处理

D.必须处理,因为他破坏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⑦

9.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的一个原则。

A.实体和程序并重 B.重实体轻程序 C.重程序轻实体 D.重事实轻推断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这条来自于《条例》第十九条,是针对()

A.一般公务员说的 B.领导人员说的 C.普通大众说的 D.所有公务员说的

三、多选题 (10 道)

1.《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2.《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直接开除

3.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政治类的违纪行为

B.组织类的违纪行为 C.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D.廉政类的违纪行为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B.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 C.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D.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5.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C.强行辞职 D.自动离职

6.单单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

A.其他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不会违纪 B.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 C.行政机关最需要《处分条例》的出台 D.立法的惯性使然

7.违纪行为的分类()

A.知法犯法的行为

B.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 C.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D.滥用职权的行为

8.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

A.高度发展期 B.停滞不前期 C.战略机遇期 D.矛盾突发期

9.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B.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10.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

A.道义责任 B.纪律责任 C.法律责任 D.政治责任

第15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96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o A.警告或记过处分 o B.查看或记大过处分 o C.查看或降级处分 o D.撤职或开除处分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开始施行。(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07年7月1日 o B.2007年4月22日 o C.2007年5月1日 o D.2007年6月1日

 3.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意义包括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o A.加快中国的经济建设步伐 o B.加快中国基础建设的速度 o C.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o D.加强改善人生活水平的步伐

 4.以下哪些情况不可以进行从轻处罚?(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o B.隐匿、销毁罪证 o C.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o D.检举他人有效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以暴力贿赂等形式破坏选举事件,情节严重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o A.开除 o B.警告 o C.记过 o D.查看

 6.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给予最重的量刑有什么作用(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不是法律规定起不到作用 o B.弥补了法与道德之间的真空地带 o C.干预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o D.不能起到道德约束作用

 7.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政府组成人员、领导职务序列的其他人员和(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工勤人员

o B.政府直属企业的员工 o C.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工作人员 o D.领导的私人秘书

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的发展变化过程是( )。(单选题3分)分

得分:3o A.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撤职、开除 o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o C.警告、记过、撤职、降级、记大过、开除 o D.警告、记过、降级、记大过、撤职、开除

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给予将给予( )处分。(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o A.开除或撤职 o B.降级或撤职 o C.降级或记过 o D.警告或记过

 10.进行数错并罚及处分期合并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62个月 o B.24个月 o C.48个月 o D.36个月 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多选题4分)分

得分:4o A.规范老百姓的行为 o B.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o C.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o D.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 12.处分的四个要素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机关特定 o B.种类特定 o C.原因特定 o D.对象特定

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适用范围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行政机关退休的公务员 o B.新录用的公务员 o C.行政机关公务员

o D.提前离岗没办手续的公务员

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坚持了( )。(多选题4分)分

得分:4o A.民主立法 o B.程序立法 o C.相关单位立法 o D.科学立法

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是( )。(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将道德内容纳入处分条例范畴 o B.处分的程序体现了条例的规范性

o C.处分的撤销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o D.处分的程度忽略了人权主义

 16.公务员处分原则包括( )。(多选题4分)得分:0分

o A.依法和公平公正原则 o B.人性化原则 o C.改过原则 o D.回避原则

 17.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的将给予处分,其主要危害包括( )。(多选题得分:4分

o A.破坏公务员严肃性 o B.冲击企业正常发展秩序 o C.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待遇 o D.产生权钱交易

4分) 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开除意味着( )。(多选题4分)4分

得分:o A.失去公务员身份 o B.失去公职

o C.失去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o D.失去干部的身份

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是( )。(多选题4分)分

得分:4o A.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o B.体现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o C.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o D.体现了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

 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多选题4分)4分

得分:o A.规范了处分的设定权 o B.规定了处分的决定人

o C.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 o D.明确了主要的原则

 2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对公务员的个人道德行为作出规范。(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 22.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中: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国外不归、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拘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这两条规定并不是新颁布条例中首次提出的。(判断题3分)

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中失职或渎职是指:工作中不履行或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或人民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判断题3分)3分

得分:o 正确 o 错误

 24.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判断题3分)

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 2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判断题3分)

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 26.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判断题3分)3分

得分:o 正确 o 错误

 27.在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判断题3分)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 28.扣押、撤销举报信件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判断题3分)分

得分:3o 正确 o 错误

 29.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不给予任何处分,属于个人行为。(判断题3分)分:3分

得o 正确 o 错误  3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严禁采取暴力等非法形式。得分:3分

o 正确 o 错误

第16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2007年07月09日]

严格行政机关纪律 规范公务员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该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一:公务员工作态度恶劣、工作纪律散漫将受到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解读二: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包养情人等情节严重给予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三: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者,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情节严重将被开除。

解读四:公务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将被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被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五:公务员吸毒、嫖娼将予以撤职或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解读六:公务员挪用公款赌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务员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

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公务员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务员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七: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将被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八: 公务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九:公务员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者从重处分。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解读十:公务员受处分有期限,不服处分可以申诉。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其处分期满应解除处分,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有关机关不得对提出复核、申诉的公务员加重处分。

第17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和,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事由,非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和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上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应当承担的,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或者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和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或者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9.为赌博活动或者条件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或者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或者处分。

12.利用赌博、或者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可以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处,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给予处分。()

7.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

8.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免予开除处分。()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0.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1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12.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3.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1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1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单选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1.警告,()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2.记过,()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 D.18个月

3.记大过,()A.6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4.降级、撤职,()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A.24个月

B.36个月C.42个月D.48个月

(二)多选题

6.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A.事实清楚B.证据确凿C.定性准确D.坚持公平、公正

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开除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警告或者记过C.降级或者撤职D.开除

9.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或者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

10.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记过或者记大过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四、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第18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参考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错误

2.“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纪律责任。()错误

3.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正确

4.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错误

5.免职之后不可以再撤职。()错误

6.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错误

7.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职务。()错误

8.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就不予追究了。()错误

9.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正确

10.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正确

二、单选题

1.典型的权钱交易是()C.直接故意

2.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A.开除

3.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C.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的环节是()C.调查

5.道义责任源于()C.社会的公德力

6.下列选项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必须承担的三种责任的选项是()D.政治责任

7.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时间跨度在()C.6到12个月

8.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包括()①初步调查②立案③调查④听取陈述和申辩⑤做出决定⑥通知并宣布⑦归档D.①②③④⑤⑥⑦

9.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D.职位决定地位。

10.下列选项不属于政治类的违纪行为的是()C.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这条来自于《条例》第十九条,是针对()A.一般公务员说的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的是()C.降职

■对于撤职处分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只降低一级职务

■下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关系描述最准确的选项是()

B.《条例》是《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之一

■下列程序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的是()D.初步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的一个原则。A.实体和程序并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D.具体、深入、有操作性

■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对其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D.必须处理,因为他破坏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

■巨额财产是指超过()的由监察部门、中国法律监察机关调查;以下的由行政处分机关调查。

B.30万

三、多选题

1.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

A.引咎辞职

B.责令辞职

2.《条例》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的处分()

A.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B.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单单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

B.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

D.立法的惯性使然

4.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是()

C.战略机遇期

D.矛盾突发期

5.《条例》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给予的处分()

A.开除

B.记过

C.撤职

D.记大过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目的()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C.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D.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7.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政治类的违纪行为

B.组织类的违纪行为

C.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8.违纪行为的分类()

B.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

C.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D.滥用职权的行为

9.下列属于滥用职权的违纪行为的选项是()

A.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C.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D.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10.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哪些责任()

A.道义责任

B.纪律责任

C.法律责任

D.政治责任

第19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委会议通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纪律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作为公务员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上述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范围相当广泛。由于《处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无权对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及其处分作出规定,因此,《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只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即《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中的其他几类人员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等都不适用本条例。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通过对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行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来达到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目的。

(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一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行使权力要对自己、对组织、对人民负责,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切忌随心所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受到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二、立法依据

1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本条例即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也是《行政监察法》的下位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的规定。

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而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度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有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

需注意的是,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是否应当,而是由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二、给予处分的依据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直接依据。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处分幅度。

(二)其他依据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幅度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规定。我国有些法

2 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就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执行。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这是关于处分比照制度的规定。

适用比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都未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处分决定机关不能擅自给予处分。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而只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才存在比照的问题。

2、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去处理。此处的最相类似的条款.是指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本条例第三章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一般说.应当是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所侵犯的客体都相同,只是在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三、处分事项的设定

本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本条例设定。

(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效力高于本条例。另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对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发布。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导致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为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这里所谓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在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这里所谓的补充规定,即对本条例第三章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规定.而不得以地方或者行业的特殊情况等为借口,对本条例第三章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加以变更。二是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不能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这些部门凡是涉及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都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发布。

(四)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即依法处分原则的规定。

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的原则,实际上是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违法违纪行为盖由法定。

2、任何一种有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事前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不得直接对其定性量纪,也不能采用溯及既往的形式追究纪律责任。

3、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性量纪。非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实际上是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依法立案,依法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定的形式作出处分决定和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等。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性,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违法或者无效,而且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严重的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可能使应当追究纪律责任者被免予追究,而不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者被追究。程序保障既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得到准确认定和追究的重要保障。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才能防止处分决定机关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包括定性上和量纪上的平等两方面。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分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

三、错责相适应原则

4 这里所谓的处分的错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重处分;反之,则应当规定和适用轻处分,不能轻重倒置。 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其次,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再次,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进行移送,至于是否属于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来最后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1)应当移送,即必须移送,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的,应当根据刑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2)根据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处分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在法院判决后再给予处分,这样能够保证司法判决与处分决定的一致。但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现行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受处分期间,是指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5 分期满后,应当由处分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的法律后果以及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的规定。

一、处分的法律后果

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职务,还要相应降低其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处分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

(二)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三)处分期未满的,不得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解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即使处分期已满,也不得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

一、违法违纪行为中数错的概念

6 同一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就称为违法违纪行为中的数错。这里的“同时”,不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同一时间实施了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而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政纪案件调查过程中,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人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同时给予处分;或者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在该处分的处分期间,发现被处分人有新的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前后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合并处理的概念

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对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后,再依法确定如何执行的规则。 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一人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需注意的是,一人实施数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较多,是否应以数种并处的方式处理则要视情况而定:

1、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其行为的实施方法或者结果,违反了多个行政义务。例如,财务人员以涂改、伪造账表凭证的方式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涂改、伪造账表凭证的行为是挪用救灾物资行为的方法,对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从一重的方法处理,即选择处分最重的一个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而不按数错并处来处理。

2、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但实施了两个以上同种行为,如与同一女性多次进行嫖娼活动,应以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较重情节处理,而不适用数错并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必须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于在不同阶段发现的数错应当采取不同的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2、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在处分期当中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合并处理的方法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应当采取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法。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每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再进行合并处理,其具体方法是:

(一)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撤职、降级和警告处分,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处分即撤职处分,处分期也只执行撤职的处分期,即24个月。

(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这里的撤职以下处分包括撤职。例如,一人实施了三个违法违纪行为,分别都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合并处理时,应当给予降级处分,但是其处分期的计算则不应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期确定为24个月,而应当在一个降级的处分期即24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即三个降级处分期之和72个月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是,由于本条又规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因此,此合并处理的处分期最短只能为25个月,最长为48个月。

(三)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处分期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又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本条统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对这两种情况的合并处理规则为: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相加,就是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的起算从新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前一个处分已经执行的处分期不包括在内。

需注意的是,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多少个,其处分就应有多少个,处分期也就有多少个,这些处分期与原来的处分未执行完的期限相加后就是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但相加的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如,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处分期为两年,执行一年后,发现

7 有遗漏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记大过和降级处分,记大过的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以前尚未执行完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三者相加为54个月,按照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的规定,其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就是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共同违法违纪中纪律责任适用规则的规定。

一、共同违法违纪的概念

共同违法违纪,是指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违法违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该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的主体实施。

(二)主观要件。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各行为人已互相认知是在共同进行某一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为结果的发生都抱希望的态度。

(三)客观要件。构成共同违法违纪的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违法违纪的行为。各违法违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违法违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在总体上都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标,都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从而紧密联系,有机配合,各自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整个违法违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个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客观上具有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二是一部分人作为一部分人不作为;三是共同不作为。

需要注意的是,2人以上虽然故意侵犯了同一客体,但如果彼此没有共同联系,就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三、共同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

(一)事前无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违法违纪。

(三)违法违纪集团。

四、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原则

根据每个人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地位与作用,分别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释义】本条是关于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

从重处分情节属于量纪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里所谓的法定情节,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明文规定的,在量纪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包括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量纪情节。

需注意的是,“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只要违法违纪行为人具有上述从重处分情节的,就必须从重处分,而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里所谓的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由处分决定机关从处分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纪时酌情予以考虑的情节。

8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轻处分情节的规定。本条确定了三项从轻处分的法定情节。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或者在被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实。 构成主动交代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主动向组织交代的。分为两种情况:

1、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待违法违纪的事实,即包括有关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线索,也包括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而尚未确定违法违纪人的情况。

2、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后或者调查过程中交代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的,不应视为主动交代,只能视为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供述,在处理时可以作为认错态度好予以考虑。

(二)如实交代自己违法违纪的事实。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是指:

1、违法违纪行为人所交代的必须是全部的案件事实,应当包括主要的违法违纪事实,但不要求是全部细节。如果一人有数个违法违纪行为,只交代一个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几个违法违纪行为,对所交代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按主动交代处理。

2、必须是如实交代,有任何虚假或者隐瞒都不能视为如实交代。

3、必须是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即由自己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交代共同违法违纪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事实,或者交代了自己知道的共同违法违纪的主要情况,也视为主动交代。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本项是关于违法违纪中止的规定。违法违纪中止,是违法违纪未完成的一种形态。本项规定的是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结果防止的违法违纪中止,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以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此项规定的是立功制度。立功,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但能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对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处分。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其成立条件为:

(一)违法违纪行为人所检举的,是他人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这里所谓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的金额大,或者违法违纪的人数多,或者违法违纪涉及领导人员,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大等。如果检举的是他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构成立功。

(二)检举的内容必须是查证情况属实的。这里强调的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检举的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否则不属于立功行为。诬告陷害他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检举失实虽不受法律追究,但不能视为立功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突破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也应视为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也应当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从轻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9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轻处分的情节以及免于处分的条件的规定。

一、减轻处分的情节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需注意的是,此两项情形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如果只具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只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都不能减轻处分。

二、免于处分的条件

免于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人免于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免于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不是不构成违纪,而是其违纪的情节轻微,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又改正了错误的,才免于处分。 免于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二是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违纪行为人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确已改正了错误。缺少如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免于处分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免于处分不是处分的一个种类,对免于处分的人员,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档次都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和减轻处分适用规则的规定。

一、从轻处分、从重处分的概念 从轻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轻的处分或者最轻的处分的手段。从重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的手段。

二、减轻处分的概念

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

三、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

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即减轻处分的情节,必须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情节,不具有上述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不得任意减轻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可同时又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违法违纪的规定。

一、单位违法违纪的概念

单位违法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特征是:

(一)违法违纪由单位决定,即体现为单位意志。

(二)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为单位违法违纪的,不能随意按单位违法违纪处理,也不能擅自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10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二、单位违法违纪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的规定,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也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

(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处分决定机关也可以对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

单位违法违纪的纪律责任承担人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一般是指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各级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如何给予处分,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

一、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仍应当给予处分。

这是关于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如何处分的一般性规定。强调的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并不能免除其纪律责任,按照其违法违纪事实仍应给予处分,不能免除。

二、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仍应给予处分。

理解和掌握此款应当注意的是:仍给予处分,是指仍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具体的处分,而不是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级待遇。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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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加入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这里所谓的“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发起、建立或者指挥、安排、参加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或者是邪教组织,或者是历史上的发动会道门组织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气功、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四、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方式组织他人停止工作,或者主动参加到停工活动中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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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破坏民族风俗习惯、影响合法的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国家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层组织人员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做出损害国家尊严、利益言行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时,处分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八、非法出境的行为

非法出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而非法前往境外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对出境人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经规定的口岸、关卡出境;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

(三)骗取合法出境证件出境;

(四)偷渡等其他非法出境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出境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追求西方生活方式,或者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因违法违纪欲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以及其他原因虽经合法途径出境,但在境外脱离国内组织有效监控不再返回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诸如美国的“绿卡”等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定属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对实施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

13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组织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组织上的团结和政令通畅而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讨论,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议事规则”,是指行政机关讨论、审议、决定行政事务的制度和章程。 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经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六类事项:(1)涉及行政机关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5)上级规定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6)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是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的议事规则,对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重大决定,个人或者少数人予以改变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上级”,包括上级机关和对公务员具有领导职权的上级领导人员。

如果认为上级的决议、命令不适合当时、当地情况,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但是不能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根据本条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4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人事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工作需要而作出的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交流决定”,是指依照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的形式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拒绝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根据本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权限,根据审计结果,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经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因而影响其公正地执行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离任”,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组织安排或者因个人原

15 因离开现任的工作岗位。包括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

这里所谓的“辞职”,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这里所谓的“公务交接手续”,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自己的岗位时,应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交代清楚自己办理的公务事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根据本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对某一特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旷工的行为

旷工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机关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公务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违反者,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或者因个人原因请假未上班,到了规定的期限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来上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八)项属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对实施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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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是指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群体事件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按规定报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报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是指负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按规定处理其职责管辖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理其职责管辖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疏于管理”,是指负有管理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

17 规定和其职务要求的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

这里所谓的“毁损”,是指致使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毁灭、损坏。

这里所谓的“灭失”,是指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被窃找不回来,下落不明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四)项属于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对实施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除本条列举的几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外,还有一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例如:

(一)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纪律责任的方式之一。

这里所谓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这里所谓的“刑事处罚”,是指由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不移送,予以隐瞒、掩盖,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或者在监督工作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监督不力,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或者在监督工作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监督不力,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本行为的主体是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擅自离开正在执行职务的岗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18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委托以及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强行带离现场、盘查、检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行为。

19 这里所说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委托方行政机关对受托行为进行监督,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委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六、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负责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征收征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3、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20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决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八、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只要行为人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或者程序予以办理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九、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除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以外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行为。

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除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以外的其他事项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行为,也应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推卸责任,用虚假事实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使之信以为真,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时,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在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调查、取证或者质询时,隐瞒事实或者出具伪证;隐瞒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国家规定必须申报的财产和收入;向公众通报有关事项时,以虚假、欺骗的手段编造事实,错误引导公众,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廉政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本条例规定要予以严厉惩戒。本条规定了八种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一、贪污行为

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

21 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主管”,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和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

这里所谓的“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这里所谓的“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侵吞”,是指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这里所谓的“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伪造单据或账目、虚报冒领等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利用职务之便,其他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如利用计算机贪污公款等。

这里所谓的“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根据本条规定,有贪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索贿行为

索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财物”,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索贿的特征是主动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动性。索取他人财物的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索取,即用语言文字或明或暗地向请托人索要财物;二是对他人请托之事,故意拖延甚至拒办,以此相要挟,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交付财物。因此,索贿行为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迫性的受贿行为,危害甚大,对这种行为,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索贿。

根据本条规定,有索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财物”,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

22 这里所谓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进行拉拢腐蚀,受贿人在贪婪私欲的支配下非法予以接受。

这里所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根据本条规定,有受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行贿行为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具体行为:一是一般行贿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介绍贿赂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中介作用,进行牵线搭桥,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这种形式下,介绍贿赂人主要是寻找受贿对象并力争劝说其接受贿赂;二是介绍受贿,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物色可能行贿人,居间介绍。在这种形式下,介绍贿赂人主要是寻找可能的行贿人,并劝说其行贿。实践中,常见的介绍贿赂行为包括为行贿人物色行贿对象或者为索贿者物色索贿对象,介绍双方认识,安排双方见面,传达各方意见,代表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商谈贿赂条件,传送作为贿赂的财物,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满足个人或者其他人的某种需要,凭借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暂时将公款挪作他用,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即将本挪用的公款如数退还,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挪用”,是由“挪”与“用”两种行为结合而成,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种需要,但准备日后归还。

这里所谓的“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货币财产的书面表现形式,可据以提取或换取现金,根据有价证券这一情况和作用,

23 应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作为“公款”对待。车票、船票、邮票、税票等有价证票,是交纳现金或用现金购买而得到的有价证票,虽然也体现一定量的货币,但不直接代表货币,不能作流通或支付手段,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国家的有价证票不能视为公款。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具体行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通过合法的买卖或经商活动以及其他活动谋取利润的行为。至于营利性活动最终是否获利,不影响本违法违纪行为的成立。挪用公款为进行营利性活动作准备,如用作公司、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四)挪用专项款物的行为。

挪用专项款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挪用公款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就是以权谋私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 这里所谓的“职务”,是指行为人从事公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

这里所谓的“之便”,就是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经营公共财物或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权力或者其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之便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二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他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自己职务、地位形成的影响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

24 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利益,擅自占有所代管或持有的公私财物。

这里所谓的“财物”,即包括国家、集体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二)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行为。

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消费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报销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是指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工作关系的下级单位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本人不知道或者证据证明不了本人知道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他人”,是指请托人或请托人委托的代理人。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指定的第三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指定的第三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指定第三者收受财物,而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并没有收受和得到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其指定的第三者”,是指除行政机关公务员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外的第三者。

(五)借机敛财的行为。

借机敛财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借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收敛钱财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调动、迁新居、生病住院等。

(六)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并将公物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国家法律允许的谋利活动,即通过合法的买卖或经商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七)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并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

(八)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仍不归还的行为。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仍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5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占有、支配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本人合法收入,差额较大,处分决定机关有权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物品。 这里所谓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 这里所谓的“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占有、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财产、稿酬等收入。

这里所谓的“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这里所谓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合法,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但经调查核实予以否定的。

根据本条规定,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除上述贪污、索贿、受贿、介绍贿赂、行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外还有一些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对贪污、索贿、受贿、介绍贿赂、行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一些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也应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财经纪律”,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使用和管理国家或集体资财的行为准则。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五)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九)违反国家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26 行为。

(十一)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十三)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本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中处分幅度的规定。

2、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房、装修房屋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新建、扩建、改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挥霍浪费国家资产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8种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压制批评的行为;打击报复的行为;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殴打”,是指拳打脚踢或用器具打击被监管人。

这里所谓的“体罚”,是指对被监管人实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的行为,如罚站罚跪、

27 罚责自己、曝晒曝淋、不让睡觉以及其他摧残被监管人身心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拘禁”,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执行职务时,非法对公民身体实行强制拘禁,如捆绑、隔离、监禁,使公民失去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

这里所谓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有关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有意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被监督管理对象人身权利,并希望给被监督管理对象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结果。违纪的目的主要是企图以非法手段让被监督管理对象服从监督管理。其主观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由于被监督管理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出于气愤而实施的;有的是为了耍特权、抖威风而实施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公报私仇而实施的;还有的是出于逞强逞能或者其他个人动机而实施的,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违纪构成,但可以作为情节量纪时酌情考虑。

如果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以外的活动中实施的,则与公务活动无关,不构成本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被监督管理对象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压制批评的行为

压制批评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满下级公务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的批评,采取某种高压手段,使其不敢或者不再坚持批评意见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压制批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打击报复的行为

打击报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是指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法违纪,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的举报和控告。

这里所谓的“扣压”,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举报信件予以扣压而不予办理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销毁”,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举报信件予以撕毁、烧毁等,致使举报信件无法办理的行为。

本行为的主体是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分时酌情予以考虑。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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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了由职务所产生的合法控制和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方便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举报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直接接触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工作便利而扣压、销毁举报信件;二是直接对举报事项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而扣压、销毁举报信件。

(二)行为人实施了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三)只要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向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向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是指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本行为的主体是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分时酌情予以考虑。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了由职务所产生的合法控制和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方便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举报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直接接触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工作便利而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二是直接对举报事项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而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二)行为人实施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三)只要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禁止向企业摊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摊派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收取财务”,是指行政机关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扰乱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妨碍执行公务。

29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阻碍、扰乱了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公务活动;

(二)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自己、亲友谋取好处等;

(三)其结果是使被妨碍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妨碍公务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即已经开始执行公务,尚未结束之前。

根据本条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组织原则或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则,干涉、过问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的行为。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的管理规定;

(二)干涉、过问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

(三)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自己、亲友谋取好处等;

(四)其结果是使被干预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五)干预公务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即已经开始执行公务,尚未结束之前。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第5项属于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

对实施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除上述所列8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外,还有一些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

(一)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限制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行为。

(三)限制商品跨地区正常流通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造成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

30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将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给不应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这里所谓的“工作秘密”,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是指因履行职责而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故意或者过失将有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出去,让不应知悉者知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谓的“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告诉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等各种谋取利润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谋取利润的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经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从事商业活动。办企业,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办企业从中牟利的活动。有偿中介,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具体表现在:

1、行政机关公务员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入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经商的亲友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用正品当作副品或次品、以等内品当等外品、以好商品当处理品等非法手段低价批给亲友;或者将亲友经营的滞销、残损商品专卖给国有、集体企业,将国家经营的畅销商品转给亲友经营等非法手段转移利润,转嫁损失,化公为私;或者以单位名义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找门路、拉关系、套购紧俏商品等行为。

3、行政机关用公款、贷款以及以各种名义自筹资金自办企业公司、与群众合办企业(公司)或者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公款,是指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

31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自身职务的同时,违反规定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包括名誉职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以及其他各种营利性事业单位。

根据本条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漫不经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职业应当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谓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又称为“从政道德”。

这里所谓的“工作作风”,是指较为一贯的处理工作事务的行为方式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刁难、训斥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工作态度”,是指工作中对人或事的看法在其言行中的表现。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2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即具有公民身份,又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仅应当遵守社会生活中公民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第

(一)、

(二)、(四)项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第

(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

一、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

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一定场所组织迷信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4种违法违纪行为,即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府禁令和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使人上瘾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里所谓的“麻醉药品”,是指能够使人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上瘾成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谓的“精神药品”,是指能够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服用能使人对药品产生依赖性,以及造成幻觉,或对幻觉机能,或对思想、功能行为,或对感觉,或对情绪造成损害,以及引起其他恶果的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安纳加、安眠酮等。

根据本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卖淫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3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嫖娼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嫖娼”,是指以支付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部2001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嫖娼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社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为色情淫乱活动提供场所等方便条件,组织、支持他人或者自己参与进行色情淫乱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色情淫乱活动”,是指多人自愿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进行性交和奸宿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色情淫乱活动与猥亵、轮奸妇女行为的区别。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赌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6中违法违纪行为,即参与赌博的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

一、参与赌博的行为

参与赌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赌博”,是指以以营利为目的,用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据本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时,对于在家庭成员、亲朋之间为了娱乐、消遣进行的打麻将、玩牌等带有少量输赢的活动不应认定为参与赌博活动。因为亲朋好友之间玩牌带“彩头”不是为了营利,其目的是娱乐,并且时间、场所和人群都是特定的。

根据本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34 根据本条规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赢利为目的,在工作时间以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

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以赢利为目的,以公款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赌博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赌博索贿、受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即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

利用赌博行贿的行为,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赌博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赌博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即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一般规定。

处分权限,是指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分工,具体讲就是划分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处分种类上的权力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是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拥有处分决定权。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需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5 【释义】本条是关于给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处分的特殊权限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释义】本条是给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释义】本条是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停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务及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

一、暂停履行职务

这里所谓的“暂停履行职务”,是指暂时停止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或者执行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有关的公务活动的权力。一般来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是指:如被调查人继续履行职务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涉嫌构成严重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不至于影响其开展公务活动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不宜采取暂停履行职务的措施。暂停履行职务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处分,可以在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直至案件调查结束之间的整个期间采取,也可以在这一期间的某一阶段采取。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暂停履行职务的措施。

暂停履行职务的权力由任免机关行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除本机关任命的被调查人员外,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员暂停履行职务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任免权的机关提出对被调查人暂停执行职务的建议。

二、对被调查的公务员交流、出境、辞去公职、退休的限制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员辞去公职,其身份发生变化不属于公务员后,处分决定机关的调查工作就无法进行。如果被调查人员交流工作,可能涉及对其管辖权限的改变等问题,也同样会妨碍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被调查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仅会使案件的调查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会因为身份的变化使处分决定无法作出或者无法执行。

36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任免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

(一)初步调查。

这里所谓的初步调查,是指任免机关在违法违纪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就是初步确认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是否有必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对于初步调查,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任免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拥有初步调查决定权,任免机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及其负责人均无权作出初步调查决定。二是初步调查由任免机关的有关部门进行,有关部门一般指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等。

这里所谓的任免机关负责人,是指任免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二)立案

这里所谓的立案,是指任免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涉嫌违法违纪。二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三是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是任免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前提,只有经过立

37 案程序之后,方可进行调查处理程序。立案程序和调查程序不能倒置,不能在案件的产生程序结束后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这里所谓的调查取证,是指任免机关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这里所谓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大体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共8种。

在经过调取收集证据并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基础上,调查人员应就调查取证阶段取得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这里所谓的书面材料,即调查报告,是指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员涉嫌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撰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写明每一个违法违纪嫌疑人的责任。对于某一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被调查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

5、要写明调查人员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的工作情况,还要以写实的方式写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6、处理意见。应写明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对每个人的处分意见应分别表述清楚。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申辩。

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二是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申辩。

本项规定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程度不同于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的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办案人员为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经常也会在一些问题上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实践中被调查人员的口供一直是重要证据。但是,在调查取证阶段是否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不是法定要求。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办案人员可以不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但是,本阶段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是任免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为保护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不能越过这一程序直接报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对被调查人员的处分问题。

在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之前,办案人员应当首先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送交被调查人员本人阅知。在听取了被调查人员对事实材料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后,办案人员应当对其所提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认为其所提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

(五)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作出给予处分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决定。

作出免于处分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免于处分的决定。

38 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认为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不应当给予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通知和宣布

对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将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

(七)归档 略„..

(八)备案 略„„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释义】本条是指向性条款,指明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初步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在正式立案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

初步审查后,依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不存在违法行政纪律事实,或者虽然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政纪案件调查,是指政纪案件立案之后,监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一切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采取监察措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活动。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政纪案件的审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政纪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制作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书,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审核后,即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案人员的法定人数以及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调查取证的非法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9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政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回避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限及指令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办案期限”,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

本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6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因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情况,应当从发现新的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的规定。

一、处分决定应载明的内容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以及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基本情况。如果被处分人不是在现任职务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写明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所任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也应一并载明。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决定书上所写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受处分人员对所犯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也应写明。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对于给予被处分人的处分种类必须明确具体;在引用给予处分的法律依据时,也必须写明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根据XX法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给予XXX(姓名)XX(处分种类)。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应当写得具体。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应当是全称,并应与所用印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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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处分决定应载明的内容

解除处分除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生效日期的规定。

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对需要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如何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以及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的规定。

一、申诉的途径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3、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4、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二、申诉的期限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过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三、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1、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41

4、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需要注意两点:

(1)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处分机关提请复核不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2)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四、最终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被处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被处分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日常的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根据北条规定,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六、复核、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如果在实践中确实遇到了原处分决定量纪过轻,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况,受理申诉的机关也不能加重被处分人的处分。但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予以立案并作出的处分重于申诉的处分时,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的规定。

一、有权撤销处分的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具有撤销处分决定的决定权。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政府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来行使权利。

二、撤销处分的条件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撤销原处分决定,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如果证据不足而据此给予了处分,就必须予以撤销。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程度上的程序违法都会导致处分决定的撤销,只有当调查处理程序的违法性达到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能对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如:调查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案件调查人员仅为一人;调查人员是通过威胁和引诱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都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就不应当撤销处分。如:政纪案件的结案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但并不存在使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可能,就不能撤销处分。三是超越职权。四是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处分决

42 定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不但应当予以撤销,还应当追究渎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的规定。

一、有权报告处分决定的机关 同撤销处分决定的一样。

二、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

一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是处分不当的。

三、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2.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被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退休的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通过违法违纪行为获取的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等。

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违法违纪的各种财物。 没收,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

追缴,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予以追回、收缴的行为。追缴不是一种对违法违纪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的最终的处理方式,而是要待案件结办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该退回原主的退回原主,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

43 责令退赔,是指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因违法违纪人员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或恢复原状时,责令违法违纪人员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但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也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的,则不予退赔,而应当上缴国库;找不到原主,即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指虽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处分决定机关有权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由其他机关对该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就应当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参照对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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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解读(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

(六)

职责纪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职责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二十四种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并就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对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稳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1)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2)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了群体性事件;(3)该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按规定报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负有报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职责

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负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按规定处理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负有处理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不按规定处理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就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正确、有效查处的结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负有管理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不管理或者管理不善,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负有管理专项款物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兜底性条款

《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属于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兜底性规定。由于实践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还有很多,《处分条例》只能规定主要的,不可能一一列举,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因此,《处分条例》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本部分规定了兜底性条款。除本条列举的几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例如:(1)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极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设定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而故意设定或者实施。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强行带离现场、盘查、检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是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是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可以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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