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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6 18:06: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举报书.拆迁办

举报书

我是玉田县小燕山口村人。在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承租该村村民陈永旺所承包村集体土地其建的房屋及场地进行个体经营三类汽车喷漆修理部【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纳税】。但是在2012年11月20日-12月4日由玉田县政府征收拆迁房屋,在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下由玉田县工商局为拆迁工作组令我搬清强制拆迁。导致我至今无法正常营业,而且致使我应得到机器设备搬迁费至今无法得到以及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故我如实反映:

1.玉田县政府拆迁工作组工商局采用欺骗、威逼引诱手段令我未签订补偿协议先搬迁;【作为有营业执照的租房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纳税者应当享有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

2.玉田县政府拆迁办未按《交警队北侧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点》给我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3.玉田县拆迁办将我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给房主,房主据为己有!据《物权法 》相关规定,所有权属于谁的就应该进行补偿给谁。还有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了的!

4.玉田县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胁迫将我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强行给予房主陈永旺4417.98元,如不同意就不给与我补偿!实属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串通房主为索要好处并截留挪用我应得的补偿款!!玉田县拆迁销毁了2012年11月21日与房主陈永旺签订的协议(我曾经多次索要的协议书,王金粱亲口对我讲的“撕了”)!!还有拆迁办与陈永旺已经签订的协议内并对陈永旺给予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921006.00元)和停产停业损失费(223969.10元)一并进行补偿了已毋须在从我应得补偿内额外补偿!!根据玉田县拆迁办的答复意见书所述他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租房户进行补偿呢!故实属玉田县拆迁办‘不打自招’!而拆迁办与工商局调解双方同意补偿陈永旺4417.98元突显其‘欲盖弥彰’!本应该属于补偿我的补偿费就应该补偿与我,强要截留分取房主,致使政府失信于民、强取豪夺!!

综上所述,玉田县拆迁办与工商局串通房屋所有权人为合伙谋取私利玷污了政府的形象滥用职权,还有《交警队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中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根本不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是安置办法另附)。导致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彰显国家行政单位公平公正!!失信于民!!望严查严办,还老百姓以公道!!

石福祥

2013-4-23

推荐第2篇:赫章县土地违法村民信访举报书

赫章县土地违法村民信访举报书

2010-04-19 18:51:55|分类: 土地征收 |字号 订阅

信访举报人:七里店村涉地村民

被信访举报人:赫章县白果镇人民政府

被信访举报人代表:黄佑军(镇长)

被信访举报人:赫章县人民政府

被信访举报人代表: 王洪全(县长)

信访举报内容及诉求:

被信访举报人于2009年12月30日,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少批多征、“搭车”征地、未批先征、安置未落实的情况下,动用警力强行征收农民合法承包经营田地,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和督促被信访举报人恢复农民承包经营农田地界、原状,对损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事实和理由:

被信访举报人动用警力强行征收的农田属农民合法承包经营水田,农民手中至今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被信访举报人违法违规之处及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事实如下:

1、用已完成征地的项目用地“搭车”征收其他项目用地

2009年4月27日被信访举报人以“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附属设施及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发布征地公告,公告上称此项目已由省人民政府(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批准,可是(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并没有同征地公告一起公布,后来在部分村民要求下,政府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才出示了(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复印件,(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是省人民政府关于赫章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位置是七里店村,征地数量为19.9391公顷,而此时”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也选址在赫章县白果镇煤炭沟村,征地完成并正施工建设,部分村民认为既然该项目用地已由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8日审批,为什么被信访举报人2009年4月27日才发布拟征地公告呢?报批材料又是经哪些农民知情和确认的呢?审批结果为何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呢?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因此,部分村民认为被信访举报人是在”搭车“征地、少批多征、未批先征,不同意被征地,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2007年1~12月国土资源厅用地审批项目中只有“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并没有“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附属设施及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赫章县2007年用地计划指标中也只有“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用地指标,也没有“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附属设施及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指标,在查询赫章县2007年度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中(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的具体项目为“赫章县铅锌

矿沉陷区搬迁项目”,而不是“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附属设施及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而且“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已选址在赫章县白果镇煤炭沟村,征地完成并且正在施工中,被信访举报人就是以(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作为征地审批依据进行征地的,并且除(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中规定所征收的19.9391公顷外,被信访举报人另外多征收了60多公顷的土地,村民认为既然(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已作为“赫章县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审批征地文件,且项目用地已征地完成,并超额征收。(黔府用地函[2007]325号)文件就不能再作为被信访举报人征收其他项目用地征地审批文件,被信访举报人如果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如果再以此文件作为依据征收其他土地,就是“搭车”征地,少批多征,未批先征,属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无保障,无安置。

被信访举报人以21150元每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按现有物价水平以及还在不断上涨的趋势,在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失地农民难以维持生活生计,而且这是2004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被信访举报人征地范围所在地为城市规划区,被信访举报人征地公告中称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均采用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实际上这是指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对于如何安置失地农民和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活生计被信访举报人以各种理由不予解决和落实,被信访举报人的这种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6)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

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动用警力强行征收的优质农田俗称河边沙田,位于赫章县白果镇电管站斜对面,东南与赫章县前河河堤相连,西面紧临216省道,且距326国道和216省道交叉路口及白果镇人民政府只有800米远,离赫章县白果镇西屯农贸市场也只有1000米左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水电齐全,所需生活物资采集方便,商业开发利用价值巨大,实属赫章县黄金地段之一。在查阅了《赫章县西城区土地收储方案》后部分村民得知,被信访举报人将大部分征收后的土地以70万每亩的价格转让给建投公司(而实际上大多数土地都会以挂牌竞标方式出让,市场价格也远不止70万每亩),这样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方案中还注明征收土地允许有20%的丈量误差,每亩价格上加1500元的工作经费,从被信访举报人已违法征收的1000多亩土地来算,光是工作经费一项就达到150多万元,而这些钱大部分去向不明或为一些政府干部、政府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所瓜分,而这些人都是按规定领取国家工资的,既然按国家规定已领取了工作工资,正常工作时间何来工作经费?何谓工作经费?!因此部分村民认为被信访举报人此征地行为是以商业开发为主要目的,是一些人打着政府名号违法征收土地,以从中牟取暴利的违法征地。而20%的丈量误差实属小利诱骗部分村民同意认可其违法征地行为。再说1500元的工作经费从何而来呢?在方案中所注明的征地费为22650元每亩,而在实际土地征收中被举报人公开的征地补偿费却是21150元每亩,刚好相差1500元,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 “捞钱”方法,着实是最“肮脏”的“无耻 ”行径,因此部分村民坚决反对被信访举报人违法征地。而被信访举报人为到达征地目的不惜威胁利诱村民,甚至以行政手段迫使村民就范,比如:某村民要办什么证件,打个什么证明,需要村干部、政府领导签字和政府行政盖章的,如果涉及到是征地村民均会直接或间接要求村民先量完土地接受征地作交换条件才给予办理,如果是政府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师,涉及自己和直属亲戚有土地在征地范围的,不论自身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如果还没有接受征地的,被信访举报人都会向其所属上级领导和学校校长传达要其先停工停课,要求其和直属亲戚先量完土地才可恢复上班上课。被信访举报人这些以征地名义附加在村民身上的严重侵权行为,农民深恶痛决,却又倍感无可奈何。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大部分政府领导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态度恶劣,言行骄横,时任赫章县白果镇镇长的黄佑军就在村民家中当众骂对违法征地行为提出异议的村民为“草包、刁民”,村民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政府领导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员和村干部曾多次在村民中公开说:土地政府是征定了,由村干部作主村里卖定了的,只要经过公证处,村民拿也得拿,不拿也得拿,地区((行署)管不了,省里也管不着,告到中央我们也不怕。尔后一些政府领导及村干部闻讯有村民向有关部门反应和在网上发布被信访举报人此违法征地信息时,就到部分村民家中进行威胁称:谁去告谁就脱不了手,就把谁抓起来,这是砸人家的饭碗。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到镇政府去找某个领导人把事情说清楚,承认错误。村民对这种公然暗含打击报复的言语,始终不予理会。2009年12月18日,被信访举报人在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的情况下,联合公证处到部分村民合法承包经营田地里私自进行土地数值测量,部分村民闻讯后纷纷赶来质问,当场向白果镇党委书记成虎和白果镇七里店村村干部以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农民就被信访举报人违法征地一事没有要求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是被信访举报人的单方面行为,农民不曾参与,按国家法律规定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效

力的,所测结果农民也不认可。而所有参加测量工作人员均未佩戴工作证,部分村民质问测量工作人员以什么为测量依据时,政府领导人和测量工作人员都置之不理,而一位自称公证处负责人叫唐建华(未佩戴工作证)的工作人员则辩解称是在执行公务,农民无权干涉,当时在场的白果镇派出所所长朱绪国也称是在执行公务,村民要看工作证件随时可以到网上去查,如果村民对测量工作再进行干涉就以防碍公务罪抓起来,政府工作人员随即对部分村民摄影备案,村民见对方如此强势,为了不使事态扩大,只能愤然离去。而后一些政府领导人、政府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村民宣称“我们征地已经过公证处,是合法的,原来没有量田地的,从今天开始就是跪在地上求我们去量,我们也不会去,过几天叫你们哭都来不及,和我们作对是没有好处的,谁要上访就去访,要告就去告,到了哪点只要你一拿出身份证,人家就把你抓起来,那时你是怎么被诛灭的你都不晓得。”闻此村民更感愤然,却无奈何只能强忍心头之怒。2009年12月30日,被信访举报人以会同公证处私自测量的数值为依据,用多台推土机和挖机不顾村民的意见和反对,强行征收村民合法承包经营农田,而大批警察也以“维持秩序”为借口阻截村民,部分村民见此情景无奈之下只好下跪苦苦哀求在场政府领导人和公安干部,对此政府领导人和公安干部态度冷漠,视而不见,而是现场指挥和督促征地工作人员加快进度,一些村民不顾人生安危冲到挖机下阻止,并提出了自已的置疑,政府领导人成虎和公安干部黄勇不但不作出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反而指示政府工作人员甚至亲自动手将村民强行拖走。在此被信访举报人强行征地过程中部分村民为了纪录和见证整个违法强行征地过程,而进行正常的视频拍摄,公安干部黄勇便指令在场公安人员围追抢夺,白果镇派出所所长朱绪国则带领其他公安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威逼拍摄人员交出视频资料,公安人员的这种做法引起在场村民强烈抗议,公安人员见村民如此声势,才纷纷退却原地,而此时村民拍摄的许多重要视频资料均也被毁,事后愤愤不平的村民找白果镇派出所所长朱绪国等人理论,朱绪国等人矢口否认抢夺村民拍摄视频资料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信访举报人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手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目无法纪、不尊国法、蔑视法威,采取搭车“征地”少批多征、未批先征不择手段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不顾农民长远生活生计,不顾村民人生安危,不顾民生后果动用警力强行征地的违法行为,是与中央政府建立法治中国、平安、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主题相背驰的!以利益至上而动用警力强行征地的野蛮行径,是与“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思想理论相对立的!我们农民不仅要问:堂堂的一个人民政府,在农民心中所昭示的是一个光辉形象,还是一块商业广告招牌?一个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的公安部门,何以成为欺压农民的棍棒先锋?我们农民对赫章县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侵占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表示强烈抗议和不满!而被信访举报人自认为自己的违法征地只要单独经过公证处公证,就是合法的,这种“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滑稽荒唐作法,真是可笑之极!也是被信访举报人无德、无才、无能、无志的有力体现。而身为政府领导人,以“草包、习民”等一些低俗词汇谩骂村民,完全与人民政府干部身份不相衬,不顾自身政府领导人形象,不顾村民感受,其领导、品行素质可见有多低下,这样的政府干部何以服大众、得民心?一个粮食尤其是大米要靠大量外调才能自给的国家级贫困县、山区政府,却还变着各种方法、手段,违法征收、损毁本就稀少的优质农田,这是多么令人痛心,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民以食为天”,我们农民的田地没有了,我们的生存权利向谁讨回?我们的生活生计由谁来负责,由谁来保障?谁能给我们农民一个满意、公平的答案?我们又拿什么向我们的子孙后代交待?民之安然,国之泰然!我们农民始终相信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始终是为人民办实事、做实事的人民政府,始终是代表正义、公平和带领人民走向光明的人民政府,是能给予广大人民群众无限美好期望的人民政府,因此我们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体恤民情,洞察民生,支持村民诉求,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责令和督促被信访举报人恢复农民承包经营农田原状,

对损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稳定,安定民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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