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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3 18:01:0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全文查看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花园招待所办公楼装饰工程——外墙涂料施工

补 充 协 议 书

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三月

补 充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承包人(全称):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花园招待所外墙涂料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花园招待所办公楼装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工程 工程地点: 文二路235号

工程内容: 主楼副楼外墙涂料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预算书所含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之日起

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内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伍万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整

(小写)¥:152936元

六、付款方式

首付合同价款的50%,基本完工付至合同价款的85%,验收合格审计完毕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两年)到期无息返还。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其他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0-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推荐第4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GF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推荐第5篇: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8

二、工程承包范围„„„„„„„„„„„„„„„„„„„„„„„„„„„„„„„„„„„„„„„„„8

三、合同工期„„„„„„„„„„„„„„„„„„„„„„„„„„„„„„„„„„„„„„„„„„„„8

四、质量标准„„„„„„„„„„„„„„„„„„„„„„„„„„„„„„„„„„„„„„„„„„„„9

五、合同价款„„„„„„„„„„„„„„„„„„„„„„„„„„„„„„„„„„„„„„„„„„„9

六、项目经理„„„„„„„„„„„„„„„„„„„„„„„„„„„„„„„„„„„„„„„„„„„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9

八、词语含义„„„„„„„„„„„„„„„„„„„„„„„„„„„„„„„„„„„„„„„„„„„„9

九、承诺„„„„„„„„„„„„„„„„„„„„„„„„„„„„„„„„„„„„„„„„„„10

十、签订时间„„„„„„„„„„„„„„„„„„„„„„„„„„„„„„„„„„„„„„„„„„10

一、签订地点„„„„„„„„„„„„„„„„„„„„„„„„„„„„„„„„„„„„„„„„„„10

二、补充协议„„„„„„„„„„„„„„„„„„„„„„„„„„„„„„„„„„„„„„„„„„10

三、合同生效„„„„„„„„„„„„„„„„„„„„„„„„„„„„„„„„„„„„„„„„„„„10

四、合同份数„„„„„„„„„„„„„„„„„„„„„„„„„„„„„„„„„„„„„„„„„„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15 1.3语言文字„„„„„„„„„„„„„„„„„„„„„„„„„„„„„„„„„„„„„„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6 1.5通讯联络„„„„„„„„„„„„„„„„„„„„„„„„„„„„„„„„„„„„„„„„„16 1.6工程分包„„„„„„„„„„„„„„„„„„„„„„„„„„„„„„„„„„„„„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17

1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 1.11事故处理„„„„„„„„„„„„„„„„„„„„„„„„„„„„„„„„„„„„„„„„19 1.12专利权„„„„„„„„„„„„„„„„„„„„„„„„„„„„„„„„„„„„„„„„„„19 1.13联合的责任„„„„„„„„„„„„„„„„„„„„„„„„„„„„„„„„„„„„„„„20 1.14保障„„„„„„„„„„„„„„„„„„„„„„„„„„„„„„„„„„„„„„„„„„20 1.15财产„„„„„„„„„„„„„„„„„„„„„„„„„„„„„„„„„„„„„„„„„„20 1.16交通运输„„„„„„„„„„„„„„„„„„„„„„„„„„„„„„„„„„„„„„„„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22 2.2发包人代表„„„„„„„„„„„„„„„„„„„„„„„„„„„„„„„„„„„„„„22 2.3 发包人人员„„„„„„„„„„„„„„„„„„„„„„„„„„„„„„„„„„„„„„„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23 2.7组织竣工验收„„„„„„„„„„„„„„„„„„„„„„„„„„„„„„„„„„„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24 3.2项目经理„„„„„„„„„„„„„„„„„„„„„„„„„„„„„„„„„„„„„25 3.3 承包人人员„„„„„„„„„„„„„„„„„„„„„„„„„„„„„„„„„„„„„„„26 3.4 承包人劳务„„„„„„„„„„„„„„„„„„„„„„„„„„„„„„„„„„„„„„„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28 2

3.10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9 3.11履约担保„„„„„„„„„„„„„„„„„„„„„„„„„„„„„„„„„„„„„„„„29 3.12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9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9 4.2监理工程师职权„„„„„„„„„„„„„„„„„„„„„„„„„„„„„„„„„„„„30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30 4.4监理工程师指令„„„„„„„„„„„„„„„„„„„„„„„„„„„„„„„30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31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31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31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1 5.造价工程师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32 5.2造价工程师职权„„„„„„„„„„„„„„„„„„„„„„„„„„„„„„„„„„„„32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32 5.4造价工程师指令„„„„„„„„„„„„„„„„„„„„„„„„„„„„„„„32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33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3 6.工程质量

6.1质量的管理„„„„„„„„„„„„„„„„„„„„„„„„„„„„„„„„„„„„„„„33 6.2质量目标„„„„„„„„„„„„„„„„„„„„„„„„„„„„„„„„„„„„„„„„„33 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 6.4检查和返工„„„„„„„„„„„„„„„„„„„„„„„„„„„„„„„„„„„„„„„35 6.5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5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5 7.2职业健康„„„„„„„„„„„„„„„„„„„„„„„„„„„„„.„„„„„„„„„„„„37 7.3环境保护„„„„„„„„„„„„„„„„„„„„„„„„„„„„„„„„„„„„„„„„„38

3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38 8.2进度计划和报告„„„„„„„„„„„„„„„„„„„„„„„„„„„„„„„„„„„„38 8.3开工„„„„„„„„„„„„„„„„„„„„„„„„„„„„„„„„„„„„„„„„„„„„39 8.4 放线„„„„„„„„„„„„„„„„„„„„„„„„„„„„„„„„„„„„„„„„„„„40 8.5工期和工期延误„„„„„„„„„„„„„„„„„„„„„„„„„„„„„„„„„„„„40 8.6不利物质条件„„„„„„„„„„„„„„„„„„„„„„„„„„„„„„„„„„„„„„41 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2 8.8暂停施工和复工„„„„„„„„„„„„„„„„„„„„„„„„„„„„„„„„„„„„42 8.9加快进度„„„„„„„„„„„„„„„„„„„„„„„„„„„„„„„„„„„„„„„„43 8.10竣工日期„„„„„„„„„„„„„„„„„„„„„„„„„„„„„„„„„„„„„„„„44 8.11误期赔偿„„„„„„„„„„„„„„„„„„„„„„„„„„„„„„„„„„„„„„„„44 9.造价

9.1资金计划和安排„„„„„„„„„„„„„„„„„„„„„„„„„„„„„„„„„„„„44 9.2工程量„„„„„„„„„„„„„„„„„„„„„„„„„„„„„„„„„„„„„„„„„„„45 9.3工程计量„„„„„„„„„„„„„„„„„„„„„„„„„„„„„„„„„„„„„„„„„45 9.4暂列金额„„„„„„„„„„„„„„„„„„„„„„„„„„„„„„„„„„„„„„„„„46 9.5计日工„„„„„„„„„„„„„„„„„„„„„„„„„„„„„„„„„„„„„„„„„„„46 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47 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47 9.8工程数量的偏差„„„„„„„„„„„„„„„„„„„„„„„„„„„„„„„„„„„48 9.9工程变更„„„„„„„„„„„„„„„„„„„„„„„„„„„„„„„„„„„„„„„„48 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49 9.1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50 9.12支付事项„„„„„„„„„„„„„„„„„„„„„„„„„„„„„„„„„„„„„„„„50 9.13预付款„„„„„„„„„„„„„„„„„„„„„„„„„„„„„„„„„„„„„„„„„„51 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52 9.15进度款„„„„„„„„„„„„„„„„„„„„„„„„„„„„„„„„„„„„„„„„„„52 9.16索赔„„„„„„„„„„„„„„„„„„„„„„„„„„„„„„„„„„„„„„„„„54 4

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5 9.18质量保证金„„„„„„„„„„„„„„„„„„„„„„„„„„„„„„„„„„„„„„„56 10.材料与设备

10.1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56 10.2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57 10.3样品„„„„„„„„„„„„„„„„„„„„„„„„„„„„„„„„„„„„„„„„„58 10.4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9 10.5材料、设备的检验„„„„„„„„„„„„„„„„„„„„„„„„„„„„„„„„„„5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

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9 11.2竣工资料„„„„„„„„„„„„„„„„„„„„„„„„„„„„„„„„„„„„„60 11.3竣工验收„„„„„„„„„„„„„„„„„„„„„„„„„„„„„„„„„„„„„„„„60 11.4 工程试车„„„„„„„„„„„„„„„„„„„„„„„„„„„„„„„„„„„„„„„„61 11.5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2 11.6施工期运行„„„„„„„„„„„„„„„„„„„„„„„„„„„„„„„„„„„„„62 11.7 竣工退场„„„„„„„„„„„„„„„„„„„„„„„„„„„„„„„„„„„„„„„„62 12.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 „„„„„„„„„„„„„„„„„„„„„„„„„„„„„„„„„„„„„„63 12.2质量保修„„„„„„„„„„„„„„„„„„„„„„„„„„„„„„„„„„„„„„„„63 13.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64 13.2 承包人违约„„„„„„„„„„„„„„„„„„„„„„„„„„„„„„„„„„„„„„65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7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因素„„„„„„„„„„„„„„„„„„„„„„„„„„„„„„„„„„„67 14.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67 14.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67 14.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68

5 15.保险

15.1工程保险„„„„„„„„„„„„„„„„„„„„„„„„„„„„„„„„„„„„„„68 15.2工伤保险„„„„„„„„„„„„„„„„„„„„„„„„„„„„„„„„„„„„„„68 15.3其他保险„„„„„„„„„„„„„„„„„„„„„„„„„„„„„„„„„„„„„„„„68 15.4 持续保险„„„„„„„„„„„„„„„„„„„„„„„„„„„„„„„„„„„„„„„„69 15.5保险凭证„„„„„„„„„„„„„„„„„„„„„„„„„„„„„„„„„„„„„„„„69 15.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9 15.7通知义务„„„„„„„„„„„„„„„„„„„„„„„„„„„„„„„„„„„„„„„„69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6.1合同争议„„„„„„„„„„„„„„„„„„„„„„„„„„„„„„„„„„„„„„„„69 16.2 合同解除„„„„„„„„„„„„„„„„„„„„„„„„„„„„„„„„„„„„„„„„71 16.3合同解除的支付„„„„„„„„„„„„„„„„„„„„„„„„„„„„„„„„„„„72 16.4 合同终止„„„„„„„„„„„„„„„„„„„„„„„„„„„„„„„„„„„„„„„„73

17.其他

17.1 缴纳税金、规费„„„„„„„„„„„„„„„„„„„„„„„„„„„„„„„„„„„„74 17.2 保密要求„„„„„„„„„„„„„„„„„„„„„„„„„„„„„„„„„„„„„„„„74 17.3廉政建设„„„„„„„„„„„„„„„„„„„„„„„„„„„„„„„„„„„„„„„„7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76

1.总则„„„„„„„„„„„„„„„„„„„„„„„„„„„„„„„„„„„„„„„„„„„„„„„„76 2.发包人„„„„„„„„„„„„„„„„„„„„„„„„„„„„„„„„„„„„„„„„„„„„„„„78 3.承包人„„„„„„„„„„„„„„„„„„„„„„„„„„„„„„„„„„„„„„„„„„„„„„„80 4.监理工程师„„„„„„„„„„„„„„„„„„„„„„„„„„„„„„„„„„„„„„„„„„„„82 5.造价工程师„„„„„„„„„„„„„„„„„„„„„„„„„„„„„„„„„„„„„„„„„„„„83 6.工程质量„„„„„„„„„„„„„„„„„„„„„„„„„„„„„„„„„„„„„„„„„„„„„84 8.工期和进度„„„„„„„„„„„„„„„„„„„„„„„„„„„„„„„„„„„„„„„„„„„„84 9.造价„„„„„„„„„„„„„„„„„„„„„„„„„„„„„„„„„„„„„„„„„„„„„„„„85 10.材料与设备„„„„„„„„„„„„„„„„„„„„„„„„„„„„„„„„„„„„„„„„„„„8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89 6

12.缺陷责任期和保修„„„„„„„„„„„„„„„„„„„„„„„„„„„„„„„„„„„„„„90 13.违约„„„„„„„„„„„„„„„„„„„„„„„„„„„„„„„„„„„„„„„„„„„„„„„„90 14.不可抗力„„„„„„„„„„„„„„„„„„„„„„„„„„„„„„„„„„„„„„„„„„„„92 15.保险„„„„„„„„„„„„„„„„„„„„„„„„„„„„„„„„„„„„„„„„„„„„„„„„93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3 17.其他„„„„„„„„„„„„„„„„„„„„„„„„„„„„„„„„„„„„„„„„„„„„„„„„94 第四部分 附件 „„„„„„„„„„„„„„„„„„„„„„„„„„„„„„„„„„„„„„95

附件1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96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7 附件3 履约担保„„„„„„„„„„„„„„„„„„„„„„„„„„„„„„„„„„„„„„„„100 附件4 预付款担保„„„„„„„„„„„„„„„„„„„„„„„„„„„„„„„„„„„„„„„101 附件5 支付担保„„„„„„„„„„„„„„„„„„„„„„„„„„„„„„„„„„„ „„„„„102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8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 同。

九、承诺

1.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总

1.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

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2.1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 15 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1.5 通讯联络

1.5.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1.5.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16

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1.6 工程分包

1.6.1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1.6.2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1.6.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1.7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17 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8.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8.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8.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9.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0.2地下障碍物处理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事故处理

1.11.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1.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2 专利权 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

19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3 联合的责任

1.13.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3.2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4 保障

1.14.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15 财产

1.15.1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16.2.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16.2.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1.16 交通运输

1.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6.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6.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6.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21 括船舶和飞机等。

2.发包人

2.1 发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2.2 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22

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材料设备的提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3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4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5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劳务

3.4.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3.4.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6

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4.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4.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27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28

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3.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3.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

29 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4.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1.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0.4条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3.9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8.2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8.3.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8.9.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10.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9.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9.5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9.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4.4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30

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4.6条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4.6条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 造价工程师

31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5.2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9.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9.5条规定使用计日工项目费。 (3)根据第9.1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5.4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32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工程质量

6.1 质量的管理

6.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1.2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1.3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6.2 质量目标

6.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有关工程的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及补偿奖励数值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2.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33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16.1.5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6.2.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6.2.4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6.3.2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6.3.3验收结果的确认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34

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6.4 检查和返工

6.4.1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6.4.2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3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6.5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6.5.1重新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5.2额外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5 7.1.1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9.14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7.1.2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7.1.3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4审查、检查和整改

36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1.5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7.1.6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7.2 职业健康

7.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7.2.2 生活条件

37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7.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8.2 进度计划和报告

8.2.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38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8.2.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8.2.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2.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3 开工

8.3.1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8.3.2工程开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3.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3.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3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4 放线

8.4.1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发包人应在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8.4.2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8.4.3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9.1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8.4.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8.5 工期和工期延误

8.5.1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8.5.2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40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8.5.3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8.5.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8.5.4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8.5.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8.5.5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8.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通常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具体情形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41 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暂停施工和复工

8.8.1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8.8.2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16.2.4款规定解除合同。 8.8.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4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14章规定处理。 8.8.4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9.1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8.8.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8.8.3款规定处理。

8.9 加快进度

8.9.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8.2.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16.2.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9.2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9.10.1款和第9.1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43 8.10 竣工日期

8.10.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10.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8.11 误期赔偿

8.11.1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9.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11.2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8.10.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及经发包人同意的顺延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9.造

9.1 资金计划和安排

9.1.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9.1.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9.1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44

9.2 工程量

9.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9.2.2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9.3 工程计量

9.3.1工程计量的依据

(1)清单的计量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为准。

(2)工料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约定的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9.3.2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第9.1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3现场计量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应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9.3.4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9.1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5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16.1条规定处理。

9.3.6不予计量

45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9.4 暂列金额

9.4.1暂列金额的用途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9.5 计日工

9.5.1复核计日工提交的报表和凭证

计日工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2计日工的计量

(1)人工用量应以工人(不包括管理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开始,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9.5.3计日工费用的支付

(1)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2)材料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3)机械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4)计日工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46

9.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9.6.1提前竣工奖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9.6.2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9.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9.7.1约定工程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承包人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7.2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合同价款按第9.10条调整。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工程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47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漏项。 (7)工程量的偏差。 (8)项目特征不符。。 (9)计日工。

(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11)不可抗力。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双方其他约定。

当发生(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9.8 工程数量的偏差

当工程数量出现偏差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调整。

9.9 工程变更

9.9.1工程变更要求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数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9.9.2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数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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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9.9.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9.9.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9.10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价款如需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规定调整价款,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

(1)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

(3)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4)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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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1)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3)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竣工)的含义:(1)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2)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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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 1.1.5合同价款 1.1.6其它 2.一般约定

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法律 1.2.3语言文字 1.2.4标准、规范 1.2.5图纸和文件 2.6保密 1.2.7联络 1.2.8现场查勘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2.11施工准备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3交通运输

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1.2.16联合承包 1.2.17员工 2.18工程档案 1.2.19严禁贿赂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1.3.1发包人 1.3.2承包人 1.3.3监理人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7专业工程分包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4.工期 1.4.1开工 1.4.2施工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4.4暂停施工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4.7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奖励 4.9误期赔偿 5.材料和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代换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施工 1.6.2安全防护 1.6.3事故处理 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 7.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1.7.3质量检查 1.7.4隐蔽工程验收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1.7.7工程试车 8.工程变更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1.8.2工程变更的范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工程造价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9.6合同价款调整 9.7法律法规变化 9.8工程变更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 9.11工程量偏差 9.12物价变化 9.13现场签证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1.9.15预付款支付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7进度款支付 1.9.18竣工结算 9.19结算款支付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 1.10.3竣工验收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0.6施工队伍撤离 1.10.7质量保修 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1.2发包人索赔

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2.5发包人风险 12.6承包人风险 12.7不可抗力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3.1发包人违约 1.13.2承包人违约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3.4合同解除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6合同终止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4.5仲裁 14.6诉讼 14.7继续履约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6、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8、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

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

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

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

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3工程和工程设备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4日期

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 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

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5合同价款

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

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5.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

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

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

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1.6其他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2.2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3语言文字

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4标准、规范

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

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

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图纸和文件

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 2.6保密

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7联络

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

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2.8现场查勘

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 (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 (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

(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 2.11施工准备 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

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

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

2.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2.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13交通运输

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 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 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2.1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6联合承包

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 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2.17员工

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2.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中另有约定; (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

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8工程档案

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

2.18.5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 2.19严禁贿赂

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3.1发包人

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1.3发包人可以将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1.4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3.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1.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3.1.7发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11.1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的规定,对延误给予延长期,第9.14款(费用索赔)的规定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3.2承包人

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要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3.2.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计量申请,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工程价款调整、签证、索赔等)

3.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约定的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3.3监理人

3.3.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3.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4.1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工程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或为实施造价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范围和更换

3.5.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5.1.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按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5.1.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5.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2.1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经理,该代表人选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任命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3.5.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3.6.1发包人代表

3.6.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3.6.1.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3.6.1.3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的职权不得与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及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的造价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6.2总监理工程师

3.6.2.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3.6.2.2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3.6.2.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3.7.1款(承包人的分包)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2.12.4款、第5.2.6款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4)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5)根据第4.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 (6)根据第4.5(复工)规定发出复工令;

(7)根据第4.6.2款(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8)根据第5.5款(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规定使用代换材料和工程设备; (9)根据第8.3.1款(变更的提出)规定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10)根据第9.5款(计日工)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1)根据第9.12款(现场签证)规定确认的现场签证; (12)根据第11条(索赔)批准的索赔事项; (1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3.6.2.4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第3.6.2.3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的限制)中的权利,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3.6.2.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工程师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

3.6.2.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第3.3.1款(监理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6.2.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或撤销)约定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3.6.2.7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按第3.6.2.6款(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指令构成变更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 3.6.2.8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在确认更改或撤销前,不影响其执行

3.6.2.9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6.2.10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3造价工程师

3.6.3.1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3.6.3.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3.6.3.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9.2款规定核实的工程量; (2)根据第9.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3)根据第9.4条规定确定暂估价; (4)根据第9.5条规定确定的计日工费用; (5)根据第4.8条规定确定的提前竣工奖; (6)根据第4.9条规定确定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9.12款确定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签认; (8)根据第9.6款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9)根据第9.13款规定计算的现场签证费用; (10)根据第11条规定计算确定的索赔费用; (11)根据第9.18款规定确定的竣工结算; (12)根据第9.15款规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13)根据第9.16款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14)根据第9.17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5)根据第9.19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16)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3.6.3.4造价工程师可以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销,但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3.6.3.5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第3.4.1款(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指令应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效

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可以当场签署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造价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3.6.3.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3.6.3.7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6.4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

3.6.4.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项目经理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3.6.4.2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3.6.4.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6.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3.6.4.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6.4.6项目经理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7专业工程分包 3.7.1承包人分包

3.7.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3.7.1.2承包人按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承包人不得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分包人

3.7.1.3承包人向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中已指明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发包人认可对其他建议的分包人,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

3.7.1.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7.1.5专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1.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因此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7.1.7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

3.7.2.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送交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等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备查

(3)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开标后,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拒绝

(4)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专家的权利外,属招标人应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

(5)承包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6)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7.2.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招标应依法进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7.2.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如果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转承包人直接承包,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7.1(承包人分包)的规定选择分包人,此款分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按第9.4.3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办理 3.7.3发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另行发包

3.7.3.1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中的特殊工程或虽不在合同工程约定范围,但与合同工程具有密不可分联系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7.3.2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包人,应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

(1)该专业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2)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财力;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该分包人应对分包的工作为承包人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对合同规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如发包人坚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项影响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可拒绝与该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7.3.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和承包人就分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分包合同 3.7.3.4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对于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3.7.3.5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服务,协助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监时设施或施工设施,但均应事先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3.8.1承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劳务分包人 3.8.2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无需得发包人同意,但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3.8.3劳务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派驻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务分包的作业,督促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承包人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费因承包人拖欠劳务费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拖延支付劳务费是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工期 4.1开工

4.1.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4.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报告后的14天内,开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 4.1.3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后予以书面答复,明确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1.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4.2施工进度计划

4.2.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4.2.2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3承包人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2.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二份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起至当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最后一天后7日内提出内容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的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工程设备、货物的采购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点; (4)发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生的索赔通知的清单; (5)安全统计;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5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6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2.7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工期延误

4.3.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办理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5)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7)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 (8)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0)不可抗力;

(11)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3.2当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随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总监理工程师调查

4.3.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的7天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并要求承包人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 4.3.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和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事后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4.3.5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提交的延期通知或按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提交的最终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核实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延长已经发包人批准

4.3.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规定外,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下限之外时,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费用

4.3.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 4.4暂停施工

4.4.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4.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 4.4.3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4.4.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4.5暂停施工时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付款:

(1)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4.4.6承包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施工后56天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第4.4.3款(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规定的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逾期未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将停工工程视为根据第8条(工程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4.4条(因发包人解除合同违约)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对发包人发出解除对本合同的承包的通知 4.5复工

4.5.1暂停施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4.5.2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

4.5.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6加快进度

4.6.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13.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6.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施工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4.8.3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7竣工日期 4.7.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10.3.1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发包人未按照第10.3.2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9.3款(误期赔偿费)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8提前竣工

4.8.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按照第4.6.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4.8.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4.7.1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合同工期-实际竣工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8.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9误期赔偿

4.9.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9.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9.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写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5.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5.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保管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5.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 (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额度外,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部份的规费和税金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符合专用条款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5.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在采购上述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将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专用条款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采购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5.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2.4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责任

5.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如发包人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应视为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应当按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2.6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工程设备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3.1本工程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3.2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的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5.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保证或确定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而进行(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的材料和设备检验,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4如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要求,或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5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5.4样品

5.4.1本合同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4.2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5.4.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所附资料除第5.4.2款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如有),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5.4.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报发包人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样品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则视为该样品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5.4.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5.4.6提供的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5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

5.5.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条约定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5.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附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总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逾期总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5.5.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5.5.4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造价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6.1本合同工程如需要使用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6.2专用条款约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7.1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7.2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7.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施工

6.1.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定期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施工的指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1.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员工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监理人的安全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

6.1.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1.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商定,报发包人批准后进入合同价格,并通知承包人 6.2安全防护

6.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6.3事故处理

6.3.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本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从接收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竣工为止

6.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工程设备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6.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6.5治安保卫

6.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5.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6文明施工

6.6.1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及工程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6.6.2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 6.7环境保护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6.7.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6.7.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7.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或地方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7.1.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返修; (6)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3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所有程序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7.1.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测量放线

7.2.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7.2.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7.2.3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7.2.4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7.2.5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2.6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7.2.7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总监理人工程师 7.3工程质量检查

7.3.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 7.3.2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7.3.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7.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3.5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并得到补偿

7.3.6如合同有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4隐蔽工程验收

7.4.1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承包人经自检认为,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应在覆盖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7.4.2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视为该验收是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7.5.1款(重新验收)的规定重新检查

7.4.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覆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4.4如总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7.4.5承包人未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5.1当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2当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3.4款(再次检验的费用处理)、第7.3.4款(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的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6缺陷修复

7.6.1为使本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磨损除外),承包人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尽快完成缺陷的修复工作

7.6.2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共同调查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如调查结果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调查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收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计入合同价格

7.6.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的承担,按第7.6.2款(缺陷的责任和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

7.6.4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检验,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承包人缺陷责任中止 7.7工程试车

7.7.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7.7.2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7.7.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工程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7.7.4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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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9-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1)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3)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竣工)的含义:(1)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2)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篇: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篇:《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编后,以飨读者。

一、关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313号文件规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颁布之日起使用(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况

(1)形式: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2)适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3)主要内容:协议书是参照国际惯例新增内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分为11个单元,共47条177款。

二、有关建设工程的新颁法律、法规的简介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颁法律对当事人执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新课题

(一)关于招投标需要签约前明确和约定的内容

1、招标项目价款确定的方法和程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约定;

2、确保质量和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3、最低保修年限及赔偿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规定;

4、工程承包方式以及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

5、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及其担保方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二)关于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和承包方式的改革

1、新颁法律关于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以及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和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以及现行企业管理模式的严重不适应;

3、联合投标、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三)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及其责任

1、新颁法律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的一系列新规定;

2、工程交付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会产生的问题和对策;

3、工程交付后的质量缺陷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新法律规定;

4、施工企业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并从全面履约着手,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

1、追欠索赔的现状以及问题的极其严重性;

2、人民法院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3、新颁法律有关工程造价应当由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和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4、26、33条关于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规定;

4、全面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对策和策略:

(1)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要重视并强化中间结算,使工程进度款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

(3)解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定手段是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4)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优先于抵押产生的协议优先受偿权;

5、针对合同造价约定难的现状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6、关于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

四、使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要注意的操作事项

1、确定中标之前,在澄清或询标时要明确使用什么合同文本以及如何使用;

2、要明确监理单位的地位以及与施工合同的关系;

3、为适应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合同要明确质量及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4、要把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5、如联合投标、联合承包,则必须与示范文本同步设定承包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文件,与承发包合同相配套;

6、充分运用第47条补充条款,以解决示范文本本身不确定的内容

(1)如发包人地位尚未确定,应明确如何确定以及相应责任;

(2)要明确法律适用以及新颁法律、法规的效力;

(3)要明确每周例会等履约协调方式及文件制作责任和生效方法;

(4)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验收方案,并赋予合同同等地位和效力;

(5)要约定交付竣工资料的期限、范围和内容;

(6)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要具体约定,如要审价或审计,应在签约时用补充条款方式明确。

推荐第9篇: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

乙方:**市新立广告装饰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楼体亮化

二、工程地址:**市中山中路南侧

三、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四、工程质量:质保期壹年。质保期以外发生维修,乙方收取工本费(抗瞬间风气8级,保质期为壹年,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期内)。

五、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遇刮风、下雨、停电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造价合计 元,大写: 。

七、结算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八、甲方责任:

①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拨付工程款;

②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协调及工程调配工作;

③参加工程交工验收;

④甲方负责施工用电、用水及存放场地。

九、乙方责任:

①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

②乙方在甲方协调及调配过程中积极配合;

③施工设备、械具乙方自带;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中如发生施工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不包括安装用水、用电及城管等一切审批费。

3、以上条款双方严格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XX)、《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XX)。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

500万元至XX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33

XX万元至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

4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XX)》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XX)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

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发包方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竣工结算

32.2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3.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_____________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争议

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保险

39.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担保

40.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合同解除

43.2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_____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5.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补充条款

附件

序号

材料、设备、

苗木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元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园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

三、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和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五、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第11篇: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年12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年4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号文件,发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11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三、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解读

1、《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解读

1.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为保障术语的一致性,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专门定义了“签约合同价”,并在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价格形式。

1.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新版《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2.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

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2、增加了“联络”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3、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2.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5、[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

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2.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2.9、增加了[样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购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2.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2.

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

12、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2.

13、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14、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四、2013版《示范文本》的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2013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通用条款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2007〕第56号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况,于2010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确认。

第12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19990201)填写

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饲料棚、办公室

库房、硬化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 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地面硬化 。

工程地点:大峪沟 扎那村

工程内容: 青贮窖、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 地皮硬化工程等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青贮窖、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 地皮硬化工程等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手工费每个平方15元人民币,甲方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原则。

六、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施工(乙方)方全权负责,于甲方毫无关系。

七、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甲方: 发 包 人:(公章)法人:住所:电话:

乙方:承 包 人:(公章)

法人:住所:电话:

第13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19990201)填写

大峪沟饲料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大峪沟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 饲料 大棚建设工程地点:大峪沟 扎那村

工程内容: 活动板房、饲料棚的焊接、及建筑、安装。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活动板房、饲料棚的焊接、及建筑、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6月28日

竣工日期: 2014年7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大梁每个1200元人民币,其余封顶、封墙每平米为11.50元,活动板房每平方米为50元。

六、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施工方全权负责,于甲方毫无关系。

七、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

甲方: 发 包 人:(公章)法人:住所:电话:

乙方:承 包 人:(公章)

法人:住所:电话:

第14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

4发包方:承包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劳务合作事宜协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承包方式:人工费

第五条:合同价规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

1、负责向乙方提供宿舍、床铺。

2、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现场交底。

3、负责组织验收、向乙方提供书面整改意见。

4、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向乙方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5、及时向乙方反馈设计变更、业主、监理等主管方意见。

6、配合乙方搞好质量验收工作。

7、每完成一工程单项给予乙方书面工程量清单,并签字确认。乙方:

1、必须招用合格劳务人员,并确保工程施工所需人员。

2、负责对本队员的管理,服从甲方及监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

3、负责做好对本职工的安全教育,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不打架斗殴,不盗窃甲方财物。

4、按照合同要求,落实交底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5、负责做好所用机械设备的清理,保养使用,避免非正常损坏。

6、宿舍内卫生由乙方负责。

7、服从甲方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

第七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7.1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B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A、固定总价;B、固定单价,按实际面积和数量确认工程量;

C、预算加现场有效签证;D、预算加包干系数。

7.2 付款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与仲裁

1、乙方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返工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自负,维修达到标准为止。

2、工程工期,按甲方要求如期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处罚。

3、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偿付甲方按分包工程费的逾期违约金。

4、安全奖惩执行安全合同,乙方出现打架一次扣罚100—500元。

5、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解除

1、工程竣工,工程款付清后,本合同自行解除。

2、再在施工期间乙方因人员缺少连续二次不能满足工期需要,或因乙方原因工期滞后,甲方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而乙方在三日内不能增加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2、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由甲方赔偿乙方人工费补贴。(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过程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和自我防护,严禁酒后及一切违章作业。如因乙方违章作业和自身因素及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事故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规程和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操作施工,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4)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材料分类整理及现场卫生清理,安全防护用品的整理、整改等。(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必须给予出具劳务发票或收款收据加盖印章。(6)劳务人员进出工地注意安全,在本工程范围外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及责任人负责承担。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分包工程竣工。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后作书面协议或有关文书,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

第15篇: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旧版同时废止。新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新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相比起旧版,新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有哪些不同,一起来看下表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部分序号17版施工合同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5.2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专用条款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5.3质量保证金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16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建[1999]313号发布)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天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3(公章)

第17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作者简介:杜义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512-68700889

邮箱:lawerdu@sina.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不加任何改动的使用该文本。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双方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本文所述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文采取分条解读的形式,对每条解读都可以分为:解释、常见问题和对策三部分。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

而签署的正式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第一部分协议书

制定《协议书》并单独作为文本的一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主要内容,使合同主要内容清楚明了;二是确认合同主体双方并签字盖章,约定合同生效;三是合同双方郑重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助于增强履约意识。 下面就《协议书》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解释】 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承包方: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双方主张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如果连主体都无法确定,将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留下难以克服的障碍。

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公司,虚假项目进行诈骗,一旦上当受骗,往往损失无法弥补。

【对策】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发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如“某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承包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写全称,不应简称为“**房产”。另,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承包方的名称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承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方提供盖有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书;如为个人则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明的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解释】本条为鉴于条款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意图及依据等。同时,也表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地位平等等意思在内。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上述原则,民事行为很可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行为。

【常见问题】本示范文本规定的鉴于条款内容简单,当事人一般也不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实际上,一条规范完整的鉴于条款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防止一

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平等条款给另一方;也可以防止一方恶意磋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也可以防止一方要挟另一方;还可以防止违约金约定过低时,一方损失无法得到保护等等。

【对策】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完整的鉴于条款。最好把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工程用途等详细列出。对当事人的资质等情形也应列出,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概况的规定,主要是确定合同所指的对象。

【常见问题】本条如果不认真填写,出现错误,发生争议时,将极费周折。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核对,把地址写错了一个字,结果对方主张是另一个工程。虽然后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说谎,但毕竟浪费了人力物力。

工程内容一项在实践中,一般都填写十分简单如:土建、桩基等。但实际上有时难免有疏漏,如:厂房施工项目,往往有配套的道路、水渠、绿化等,这些项目通常由承包商附带一起施工,费用记在合同款内。如果只简单填写“某厂房土建”, 那么这些配套设施,承包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外支付工程款。

【对策】

1. 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

2. 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详细地点。如:某某市××区××路××号。

3.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特征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5. 资金来源: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单位自筹、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解释】 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 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解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约定提前通知的期限,承包人可能无法及时准备,例如发包人突然通知第二天就开工,对承包人显然不公平。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解释】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解释】合同价款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数字,但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是按工程量计价还是按审价等等。

【常见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工程是按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固定总价除外)。另外由于,许多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造价,承包方为了拿到工程往往会先签合同,再利用签证多拿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形同空文。有时双方会签订黑白合同,价款约定不一,但只有白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策】1. 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2. 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3. 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4.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5. 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

第18篇: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修订简介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简介

一、2013版《施工合同》制订依据

1、依据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借鉴和吸纳了近些年来国内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

二、2013版《施工合同》整体情况介绍和主要特点

1、整体情况

整体结构来看,2013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一样,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大部分。

新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1999版本为10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新增内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新增内容)、合同生效、合同份数(新增内容)等重要内容。

新通用合同条款共20条117款,不再分章节(1999版通用条款总共11章节47条177款),虽然条款有所减少,

但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完善。通用合同条款具体20条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对应通用合同条款,相应地增加或完善了相关内容。

附件从3个增加到了11个。新增附件是将近些年在实际中已要求做的附件加以明确。

2、主要特点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1)增订了八项新的内容: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商定与确定、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解决制度。(2)合同结构体系更加完善,权利义务更加具体、合理,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增强了合理性和科学性。

(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5)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规范文本的衔接,提高了合同的适用性。

(三)新版《施工合同》实施中,需关注的问题

1、新版《施工合同》在实际中能否全面遵照执行有待实践观察,因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说明中表述:其文本为非强制性合同文本;

新版《施工合同》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地位的对等比较合理,同时也给合同各方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全面实施,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沟通和协商。

2、索赔时限

在1999版合同体系下,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但并未明确规定超过28天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而新合同明确规定了索赔除斥期间:

即承发包双方最长索赔提出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在此期间若未能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索赔的权利;

要求监理的回复时间为42天,否则视同认可。

此条具有根本性意义,索赔纠纷的解决被前置到合同履约过程中,而不再遗留到合同履行完毕时,因此,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都有必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与履约过程相应的签证和索赔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3、争议的解决

新增争议评审机制,这种机制在国际上被称为DRB,是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即时性解决问题。香港100%的政府投资工程都采用该机制,英国等国家也适用该机制,排除了大量的工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按新版《施工合同》规定,争议评审虽然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一旦约定,则必须遵守,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从争议评审的过程来看,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草拟;文件、图纸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筛选;评审后执行协议的拟订等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争议评审最多的就是索赔,要求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地主张权利、收集证据,通过评审解决争议机制进行,大部分争议纠纷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解决。这要求承发包双方必须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资料,有律师必要的专业指导甚至全程参与。

当事人若不接受评审意见,则应在14天内将争议提交

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4、合同变更

新合同规定的“成本加利润”的变更估价原则,这是一项全新的规定,对承发包双方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承包方合同变更获取利润更加有理有据,业主也有了支付依据。

5、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满终止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制度及缺陷责任期满终止证书制度,这两个制度将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实践中常见的竣工验收交付纠纷、竣工结算以及返还保修金纠纷。两个证书制度是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全新规定,实施中应注意相关操作程序和必要的签证。

6、最终结算证书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算证书。

此证明生效后,不得再有任何相关主张另行提出(如索赔、价款或工程量的误差等)。

此规定与1999版合同有质的出入(1999版即使结算后仍可以主张)。

第19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四川富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内江市东兴区谢家河双龙路、滨龙路、滨河路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内江市东兴区谢家河

工程内容:工程土石方、路基路面、市政排水管网、人行道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内发改审批【2011】267号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 工 日 期: 2011年7月20日竣 工 日 期:2011年12月1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仟柒佰肆拾伍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人民币)

¥:17452749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告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7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政编码:包人:(公章)邮

第20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通用条款(推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2 争议评审小组: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现场进入权

2.2.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2.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

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 )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 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质量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6 分包

3.6.1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3.6.2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

(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

3.6.3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4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2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 确定

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

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4.5造价咨询人

4.5.1造价咨询人权利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

4.5.2造价咨询人服务

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4.5.3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5.4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

5 工程材料与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7 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

7.4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4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9.10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2.4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 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9.3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变更不被批准。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9.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

10 计量与支付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 预付款

10.4.1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4.2 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5 工程进度付款

10.5.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4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5.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6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 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

(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1.3 结清证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12 试验与检验

12.1试验

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12.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12.1.3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

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3 中间验收

12.3.1中间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

12.3.2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13.3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3.4重新试验

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果工程也未能通过重新进行的试验,则发包人可以:

(1)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或

(2)拒绝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响而严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发包人依然希望最终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

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接收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该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可以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发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也要相应减少,减少比例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与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

13.6 工程试车

13.6.1 工程试车程序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3.6.2 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3.6.3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13.7.1 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3.7.2 地表还原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

14.2 缺陷责任

14.2.1 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2.2 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3 未能修复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某项缺陷或损坏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关键性能,则该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承包人应重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行,相关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方承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不能损害到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护秘密等相关权利。

14.3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自发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15 工程风险与保险

15.1 发包人风险

15.1.1发包人风险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

(3)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骚动、罢工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5.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招致了费用,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15.2 承包人风险

自按照本合同第6.1款[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3.3款[竣工日期]确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5.1款[发包人风险]确定的发包人风险以及第15.3款[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5.3 不可抗力

15.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性质和等级。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9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5.3.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4 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6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 合同的终止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18 索赔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⑵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⑶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通知应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提出。关于缺陷责任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发出。

19 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上述争议处理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适用。

19.4仲裁或诉讼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5连续施工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

(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

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规定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份数以及双方各执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0.3 合同备案

20.3.1 一般约定

若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经备案登记后生效的,则合同未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合同备案的一方承担。

若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备案登记,且双方也没就备案登记作出约定的,则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3.2 特别约定

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

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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