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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4 21:02:4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品房认购书示本

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认购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开发企业):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购房者):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认购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人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称、栋号和房号是编号:

二、该商品房用途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三、该商品房以套内面积计价,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计房价人民币元(或该商品房以总计一口计价,总价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内容自定)。

2、分期付款(内容自定)。

3、银行按揭付款(内容自定)。

五、该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出卖方除了向买受方收取购房款和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交易税费外,不得再价外加价、费外收费。

六、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买受人应向出卖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认购定金。在签订本认购书后天内,买受人必须持本认购书、身份证、首期购房款(或一次性付款的总价款)到出卖方售楼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如买受人逾期不来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自行处理而且不须另行通知买受人,并且有权没收买受人支付的认购定金。在规定的签订买卖合同期限内,如出卖人不愿按本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作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在天内向卖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七、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名(盖章):买受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本认购书只作示范文本,双方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增加约定内容。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 设计用途_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 认购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按销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__),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计(大写)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签署正式销售合同:

正式销售合同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销售合同在乙方支付首期款时交于乙方参阅,一切条款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五条定金:

乙方签署此认购书同时需缴纳定金(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待正式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转入首期款,不再退还乙方。

第六条其它条款:

1、乙方应于支付定金后10日内依照《认购书》中付款方式的规定支付房款并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的一切事宜将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2、如乙方不依此认购书规定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违反此认购书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超过约定时日3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或做其他处理,乙方不得提出争议。

3、乙方上述地址电话如更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保证此认购书内提供之资料全属真实。

5、本认购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6、在甲乙双方签署的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时,本《认购书》同时失效。

7、特殊约定:

甲方:

代理人:

日期:

乙方: 代理人: 日期:

推荐第2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语: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为【现房】【预售商口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地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合同范本 www.daodoc.com)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将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需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推荐第3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日至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

2、车库,

3、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2、

3、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签于

签于

推荐第4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略)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略)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推荐第5篇:福建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编号: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3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4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臵及共

5 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6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

7 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其他方式

8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9 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臵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币)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

11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12 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

13 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1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

15 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16 出卖人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 ―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17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

屋顶:采取

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W/(m〃K);

外墙:采取

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W/(m〃K);

外窗(含天窗):采取

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W/(m〃K); 遮阳系数SC:

气密性:

m/(m·h)且

m/(m·h)

2、外墙:

3、内墙:

4、室内分隔部位:

5、顶棚:

6、楼(地)面:

7、门窗:

8、厨房:

9、卫生间:

10、阳台:

11、电话:

3

322

22

12、有线电视:

13、互联网络:

14、电梯:

15、楼梯:

16、其他:

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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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索 引

— 1 —

出卖人: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 — 2 —

相应内容。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3 —

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2.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4 —

13.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 5 —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代理权限 : 地址: 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权限: 地址: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自然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电话: 代理权限: — 6 —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总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价款已【全部】【部分】【未付】付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 , 合同编号是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

— 7 — 是 ,备案号是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

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地上】【地下】第 层,名义楼层为第 层,该房号为 。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 】,属 结构。【层高】【净高】为: 米, 【坡屋顶净结构标高】 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委托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8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5、;

6、。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为现房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 9 —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房价款: 。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元,余款(小写)

元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 — 10 —

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其他方式:

; 。

第九条 预售所得款监管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为: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监管期限为: 。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 11 — (1) 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2、

3、、、、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 — 12 —

件;

4、;

5、;

6、;

7、;

8、。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3、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

— 13 — 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3)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运动场:

3、游泳池:

4、社区医院:

5、垃圾站

6、。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三)商业配套设施

1、幼儿园:

年 月

日前竣工;

2、学校:

日前竣工;

3、会所:

日前竣工;

4、购物中心:

日前竣工;

— 14 —

5、。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2、

3、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 15 —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 16 —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11)

; (12)

; (13)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 17 — (4)供暖费;

(5) ; (6)

。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 18 —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19 —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 20 —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臵、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

6、。如交付的该商品房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

(5)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 21 —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在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九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臵、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 22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通知买受人。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 23 —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 24 —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三)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出卖人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大写),由 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2、。

— 25 —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 ,地下停车管理费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季度后 日内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 26 —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5、;

6、;

7、;

8、。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

6、。

— 27 —

第二十六条 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 28 —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情况

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的相关约定

1、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 29 — 附件四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双方还应当具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________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厨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卫生器具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 ______________ 。

6、电梯:

— 30 —

(1)电梯品牌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电梯速度: _____ 米 / 秒;

(3)电梯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千克;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七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出卖人可以延长保修期。

在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保修问题:

办公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地基下陷、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且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屋面防水: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设计、施工或所用防水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天面渗水、滴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地面防水:

— 31 —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5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墙面、顶棚抹灰层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地面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门窗、五金件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管道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2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管道堵塞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卫生洁具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卫生洁具开裂、漏水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灯具、电器开关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灯具、电器开关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不包括灯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2 —

10、防盗及对讲系统

保修期限为【国家标准:1年】【 】:__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的,无偿进行保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八 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建筑 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 ≤RW+Ctr< dB(A),符合《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级标准;

(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 ≤RW+Ctr< dB(A),符合《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边界噪声或振动情况(监测数据可依据环评数据填写):

①东侧,监测值为昼间 dB(A) ~ dB(A),夜间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②西侧,监测值为昼间 dB(A) ~ dB(A),夜间 dB(A) ~ dB(A), (超

— 33 — 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③南侧,监测值为昼间 dB(A) ~ dB(A),夜间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④北侧,监测值为昼间 dB(A) ~ dB(A),夜间 dB(A) ~ dB(A), (超过/符合)本侧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类区(具体功能区类别)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⑤项目所在地周边 (有/无)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机场或飞行航道,为

(机场名),飞机噪声监测值为 dB(LWECPN), (超过/符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类区域限值要求,监测时间为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项目边界或内部交通线路情况:

项目边界(或内部) (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支路及以上级别)、轨道线路、铁路(含专线),其名称和位置分别是

(3)商品房交付时项目边界(或内部)在建交通线路情况:

项目所在地周边(或内部) (有/无)在建可能对本项目商品房交付时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支路及以上级别)、轨道线路、铁路(含专线)、机场或飞行航道,其名称和位置分别是

附件九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A 外保温】【B 内保温】【C夹芯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 34 —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 】、燃烧性能【 h 】、导热系数【 W/M .K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A 坡屋顶】【B平屋顶】【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 【D憎水珍珠岩】【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 】、导热系数【 W/M .K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 】、遮阳系数【 %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 35 —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散热器恒温阀】【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A 有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A 一次泵系统 】【B 二次泵系统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C动态电动两通阀】【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E压差控制装置】【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 A 普通荧光灯】【 B T8级】【 C T5级】【 D LED 】【 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 A有】【 B 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 A 集中式】【 B 分散式】【 C 电】【 D 蒸汽】 【 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 36 —

(一)太阳能利用:【 】【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 B太阳能采暖】【 C太阳能空调制冷】 【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 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 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

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 】、管网输送效率【

%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 A优于标准规定】【 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十 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十一 买受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的承诺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 37 —

推荐第7篇:商品房买合同示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

从我公司成立搞房地产开发经营到现在,每开发一个项目,都能认真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例”,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从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划、到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都能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待工程的资金投入达到总投资的75%以上后,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能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贴在售楼处的醒目位置,让前来咨询购房的用户一目了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每销售一套商品房,都能认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保证在签署合同文本30日内到包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科进行登记备案,在签署合同文本时,能够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在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竣工验收备案的合格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将合同文本中的承诺认真阅现。在每年的包头市房地产市场规范检查过程中,我公司从未发生过一起违规现象,都能认真严格地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上年度统计报表情况报告

包头市房产管理所:

达茂旗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统计局要求分月、季按时上报报表,数据确切,情况属实。

达茂旗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2007年企业开发经营和企业基本情况

2007年,我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公司2007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转化了企业职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锐意进取,扎扎实实做好了各项具体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为来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按照白云区政府关于大力改善居民住房部署,我公司开发建设的白云区矿山路小区1#、2#楼于当年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受到住户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虽然我公司在前几年取得了各项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我们将会组织更加雄厚的力量,去迎接新的挑战,来回报社会的厚望。

达茂旗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

关于是否拖欠农民工资情况的证明

市房管局:

经我局核查,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问题。

特此证明

包头市达茂旗建设局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网上售房情况报告

达茂旗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关于推行全市房地产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场所标准化和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包括市发[2004]3号的文件要求,我公司认真予以贯彻。

2007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有关要求,组织网上销售房屋培训,于当年实行此项政策。今后我公司保证将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文件精神履行网上售房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网上售房各个程序的具体工作。

达茂旗力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推荐第8篇: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商品房买卖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文本。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本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条款、附件等部分构成,供本市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人士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内容分为固定内容和可选择、可填写内容;

固定内容为本文本已明确载明、无需双方选择填写的内容;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擅自披露因本合同而知悉的买受人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施工编号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号房。

公安编号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见附件五)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总金额(小写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币)(小写___ ____元)大写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房屋层高误差约定

实际层高低于设计层高1.5厘米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该房屋价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面积误差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项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增加的,买受人无需支付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出卖人返还减少面积部分的价款。

减少面积价款=总房价/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____币):小写:________元 ;大写:____亿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贷款方式付款

首付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的__%,金额(___币)小写:____元大写:____亿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除收首付款外,剩余房款金额(___币):小写:____元 ;大写:____亿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应于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___日内(___年__月__日前)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付款。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 ___日内,将申请银行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____日内,将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二)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___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__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非归责于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的___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买受人。

第九条

预售款监管

根据出卖人与___________银行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出卖人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后必须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如买受人要求自行存入监管账户的,以买受人的要求为准,买受人可凭银行进帐单向出卖人换取收款收据。

第十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到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到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交付条件、交付手续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

2、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道路、供电、给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达

到正常使用条件;

4、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因季节因素可顺延,但最迟应在半年内实施到位)。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文本的最低要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日,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逾期不接收房屋的按下列约定处理:____________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日,买受人不办理接收房屋手续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买受人不办理接收房屋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__%的违约金。若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在解除合同后___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买受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设计变更的约定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⑵_____________;

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3、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的书面答复之日起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项目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后到交付使用期间出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

第十五条

出卖人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在交付时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查封的情况。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房屋质量和保修责任

(一)房屋质量标准和质量问题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房屋装修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房款总价 __ %支付违约金;

2、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出卖人对同一部位__次修理,不能修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房款总价__% 支付违约金。

(二)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履行,经买受人书面催告超过15天出卖人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商品房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没有约定的,参照住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执行。

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

(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及起始交费时间等详见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三)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但出卖人提供的作为合同补充内容的格式条款,不得与合同正文内容条款约定的内容相违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固定内容具有同等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填写内容排除固定内容的,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固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若出卖人逾期不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五: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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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份,其中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__份,【____】____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______】;_______________。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_____】;______。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_。

(4)厨具:______。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

(4)卫生器具。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____】;__________。

6、电梯:

(1)品牌:_______________;

(2)型号:______________。

7、管道:_______________。

8、窗户: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___________。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__________,保修期限为:______ (不得低于5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________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______________。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__________(不得低于2年);______________。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_____________ (不得低于2年);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

7、_________;

8、。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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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示范文本)

一、制订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温州市区(或 县、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坐落位置、名称;

(二)土地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情况(包括证号、取得时间、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土地抵押情况(包括是否已经抵押;如果已经抵押的,应当注明抵押权人全称、抵押期限、贷款金额、还款计划等);

(三)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各种用途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幢数、建筑面积和套数等);

(四)项目的容积率、绿地率;

(五)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包括证号、取得时间、许可证上标注的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一)当前的实际进度状况:

(二)建设进度安排。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0:000、结顶以及竣工交付的时间(附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表)。

四、预售商品房情况

(一)预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情况;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包括签发时间、证号以及批准预

售商品房各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套数等);

(三)预售商品房项目建筑面积预测以及分摊情况(包括预测单位、总建筑面积、各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分摊部位、面积和分摊系数等);

(四)预售商品房的装修情况(没有装修的为毛胚房;有装修的应当写明装修标准以及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产地等)。

五、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情况

(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名称、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积(可以附表);

(二)公共配套建筑的名称、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积(可以附表)。

六、预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

(一)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提供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价目表;

(二)价格调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期(如一个月),稳定期后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

(三)促销价格。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七、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一)明确该商品房预售款的开户银行和账户账号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开户银行(全称) 签订预售款使用监管协议(附件提交)。

八、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一)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本企业对开发建设的 小区/大厦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以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设计:(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施工:(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监理:(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住房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1、住房质量保修方式: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维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向 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限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2、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相应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的,该项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由 公司承担,并由该公司出具承担 小区/大厦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担保函(附件提供)。

九、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一)住房能源消耗指标:执行节能 %标准(50%或65%);

(二)节能措施:屋面 ;外墙 ; 门窗 ;遮阳隔热措施 ; 通风措施 。

十、商品房公开预售(开盘)办法

(一)公开预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正;

(二)公开预售地点:(名称、详细地点);

(三)公开预售方式: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由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要说明代理机构的全称),现场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

(四)公开预售的公证:由 (公证机构全称)担任本次商品房公开预售从申购报名、电脑摇号到认购定位全过程的公证;

(五)公开预售程序:

1、购房咨询。(包括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2、申购报名。(包括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3、开盘入场。„„

4、电脑摇号。„„

5、认购定位。„„

6、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从报名开始,到摇号、认购再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报名后一律不予更改。

2、一个家庭在温州市域范围只能限购新开楼盘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购房的,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购房人在认购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购房款支付方式:(要说明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可否按揭并提供按揭担保等);

4、销售过程接受工商、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5、开盘结束后剩余房源的销售方式、地点:

6、„„

本预售方案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公布外,还将在公开预售现场公布,并在咨询、报名现场公布或散发。

现房销售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1、有关情况说明;

2、一房一标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建设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有关情况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土地抵押情况。土地所有权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该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期限和抵押人等有关事项,同时还要告知购房人。

二、预售商品房情况

(二)取得预售证的情况。由商品房预售许可人审核完毕后予以填写上网公布。

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情况

(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无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配套建设,都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指标,并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上标注的指标和有关规定来进行填报和审核。

四、预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

(四)明码标价。根据温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发改检〔2010〕217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提供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价目表(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经备案的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价目表)。

(五)价格调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期(如一个月)。稳定期后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须按照“温发改检〔2010〕217号”的规定将调整后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如涉及提高销售价格的,还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不得随机提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时间贯穿销售的全过程。

(六)促销价格。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价格信息诱骗购房者;商品房销

售前(期间)标价上有价格或服务承诺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完全履行。

价格调整和促销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各地可以视情组织重新开盘。

五、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七)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住房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1、住房质量保修方式: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限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2、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相应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九)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明确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并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六、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标:目前住房能源消耗指标有两种标准,即50%和65%;根据设计而定。

(十一)节能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体的节能措施、要求比较多,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在该方案中只列出几项主要的措施。

七、商品房公开预售(开盘)办法

(十二)开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时候,要予以审核,并与颁发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相衔接。

(十三)公开预售程序:方案只是提供一个普通的程序或流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必须要合情合理,符合调控的总体要求。

(十四)购房实名制:购房人从报名开始,到摇号、认购再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报名后一律不予更改。关键要把握摇号时要将购房人报名的名单或身份证明号码作为摇号的名单,不能使用序号类的不能认定购房人的号码进行摇号。

(十五)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住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47号)的规定,市局已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开通家庭人员购房情况查询,凡是在2010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个家庭(其中一个成员)已经购买新开楼盘住宅一套的,其家庭成员再次购买新开楼盘住宅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具体操作说明已在“温州房管” 网站“网上管理”栏目公布)。因此,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等)、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询问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将购房人的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中予以列明并粘贴家庭成员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备查询。

第11篇: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出台

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日透露,该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00年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基础上修订而成。

据了解,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以来,对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交易量的不断攀升,住宅产品形态和品质不断升级换代,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适时启动了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据介绍,考虑到商品房买卖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成立了合同修订课题组,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在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并多次听取和吸收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形成最终的印发文本。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

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12篇: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说明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新版)(2009-03-19 10:22:12)标签:房产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特定商品房为买卖标的物,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为什么要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订立后的合同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周期长,涉及政策多,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不甚了解,有鉴于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就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国家版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制订了适用于本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于2000年作了修改。今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议,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文本又进行了修改,形成现在的文本。

3、示范文本说明与合同解释。为了便于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我们对有关条款内容和专业用词的含义作了说明。

当事人认为条文内容或用词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修改。对未涉及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在签订合同以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内容就转化为合同内容,此后,当事人若理解不一,属于民事争议范围,行政机关无权再作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

1、出卖方和委托代理机构。商品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是特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有权进行洽谈、订立商品房合同的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不是自行销售,而是委托其他企业如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代为销售的,应当填写文本中的“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及相关内容。

2、买受人。商品房的买受人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买受人的资格条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外销商品房外,没有特别的限制。买受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约定购买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还应当约定各自的份额。

三、第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包括拍卖、招标等方式)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其享有的权利或发生房地产交易时适用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该项内容。至于出让或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转让中有哪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查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第一条中的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产权的凭证之一,而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的产权清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的基础。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了解相关的情况,并在合同上作记载。

五、第二条中的预售和现售

1、商品房预售。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卖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了规定。主要包括: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

2、商品房现售。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持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等方面。采用商品房现售的方式,交付日期、建筑面积、商品房质量、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已经确定,不可预见的风险相对较小。

六、第三条中的土地使用年限、设计用途

1、土地使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了各类用途(分居住、工业、商业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每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具体使用年限。一个建设项目可能包含多种用途的物业,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不同,在填写“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时应予注意。

2、设计用途。设计用途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类别,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具体确定。

七、第三条中的建筑面积

1、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一般即为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建筑面积,由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得出。在有的地方,实行房产建筑面积预测制度,该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预测面积确定。

2、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是指由房产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绘规范》等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建筑面积。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划工程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一般也依据该规范经计算得出。《房产测量规范》适用于房屋(套、单元和幢)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上述两个规范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不尽相同,涉及计算规则不同的主要部位有:设备管理层、净高低于2.20m的空间、封闭阳台、雨篷和自动扶梯等。 建设项目如果包含遇到上述的建筑部位、建筑形式,就会出现建筑工程完全按图施工,但产权登记面积与规划工程许可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出卖人应当事先予以说明,并明确由此而出现的建筑面积变动是否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4、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有关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分类、内容、分摊公式、计算方式等,参见《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的相关内容。

八、第四条中的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

1、建筑区划。《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的概念,但对如何确定建筑区划范围没有明确。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同的,应当作为一个建筑区划。有一些省、市,规定建筑区划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出卖人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列举该建筑区划内的各类物业,便于当事人作出约定。

2、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车位、车库等的归属,存在多种可能,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进行明确约定。出卖人提供建筑区划内各类物业清单后,由当事人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条件、规划设计要求以及投资建设的实际情况等,对其物权归属作出具体约定。

九、第五条中的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也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

2、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六条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十、第五条中的计价方式与第六条中的面积差异处理

1、计价方式与面积差异处理。计价方式与面积差异处理紧密联系,一般地,选择建筑面积计价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的处理办法;而选择按套计价方式,表明当事人同意即使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也不调整总价款。

2、按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是商品房计价的一种基本方式。由于建筑物实际建造与设计图纸间的差异,以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项目及分摊方法的不确定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容易出现差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提供的一种计价方式。由于构成相对简单,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发生变化时,幅度也较小。

示范文本第六条的相关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实施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

3、按套计价。虽然,选择按套计价即包含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时不调整总房价款的含义,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即交付的房屋与设计图纸基本一致。为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计价的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中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当事人应当约定尺寸误差的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误差范围内,总房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示范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填写。 十

一、第八条中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文本中提供的方式,可供当事人选择。

2、文本中提供的方式,按逾期的时间长短,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继续履行,按照逾期付款额、逾期时间和约定的利率,计算违约金。一种是逾期超过了约定的期日,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多少期日作为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的标准,由当事人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行为有否影响到出卖人合同目的和合同利益的实现,是确定该期日长短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3、分期付款逾期,是否也适用对总价款逾期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另作约定。分期付款中某一期或若干期的应付款逾期,比总价款少,在确定多少期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时候,可以考虑这一因素。 十

二、第九条中的交付条件

1、竣工验收合格。《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发布,2000年4月4日起施行)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签署文件收讫。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商品房所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即可认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消防、人防等验收。消防、人防等工程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技术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有的地方,消防、人防等工程验收单独进行,单独出具验收意见,为避免因验收具体内容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需要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3、规划确认书。《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施行)》(浙建法〔2007〕4号)对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条件、程序、审核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十

三、第十条中的逾期交房

1、逾期交付。交付时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示范文本第九条中,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期限。按期交付商品房,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延期交房,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具体由买卖双方约定。

2、按延期交付时间长短确定合同责任。文本中提供的“方式1”按照延期交付的时间长短,分两种情况约定。一种是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的约定比例支付。另一种是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房价款,并按已经收取的房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当然,买受人也可以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免责事由。文本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如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等内容,属于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等。为明确起见,对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是否为免责事由,双方可以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为免责事由的其他情况,也可以约定。 十

四、第十一条中的规划、设计变更

1、规划设计变更的程序。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以后,因发生新的情况,为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2、买受人的权利。经行政机关审批后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出现约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这些约定的情况,一般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方面造成影响的,由双方具体约定。

十五、第十二条中交付时应当提交的证明和交付程序

1、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交的证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应当事先准备商品房已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主要有:①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相关内容已包含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可以免除);③由房产测绘机构测绘并经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审核的测绘成果表。当交付的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交付程序。一般包括:第一,通知。出卖人认为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书。第二,查验。买受人在接收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查验,如果发现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出卖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修复整改或采取双方同意的其他处理方式。如果买卖双方对所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三,签署交接单。如果买受人确认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卖人也已确认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于1998年下发了《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自1998年9月起,开发企业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③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④用户保修的单位、答复、处理时限等。《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般包括:①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②结构类型;③装修、装饰注意事项;④上下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等配置说明;⑤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⑥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⑦配电负荷;⑧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十

六、第十三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因此,商品房预售时,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可能存在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了解所购的商品房及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告知有关内容。为此,文本第十三条第一款提供了空行,供当事人记载相关情况。

十七、第十五条中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1、相关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相关基础设施,一般是指与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相配套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相配套的教育、商业、服务、管理用房等建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具体项目及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向买受人介绍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有关情况。

2、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供水、供电、道路等未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已经列为第九条交付条件,如果违约,应按照第十条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的一些项目未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但不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十

八、第十六条中的产权登记

1、产权登记的程序。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发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竣工后,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符合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初始登记完成后,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他必要资料。

2、出卖人不能按期取得权属证书的处理办法。从买受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看,出卖人及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给买受人,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文本第十六条第二款,由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的时间。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双方约定。 十

九、第十七条中的法定退房情形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二

十、第十八条中的保修责任

有关法规、规章对商品房保修的责任及要求作了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商品房的具体情况,约定保修事项,载明于附件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开发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3、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规定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 二十

一、第二十二条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1、争议解决的途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定、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十

二、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中的合同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督,也可以防止一房多售等损害买受人合法利益的现象。我省部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启用商品房网上合同签订和备案系统,方便了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浙 江 省 建 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13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及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如何签订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已在全国推广。虽然现在上海采取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细读此合同范本还是有所裨益的。特别是该合同范本中的有些内容是上海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不具有的,因此,细读该范本对购房人补充合同内容是很有帮助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九月十三日

编号: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这是示范文本合同使用性质的规定。本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推广使用的,而是供签约双方进行参考。实践中可以将此文本直接作为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的文本,也可以对此文本进行修改删节。)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此示范文本为购买商品房而制订,但在买卖二手房、单位内部集资房、房改售房等交易中也可以参照使用)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此文本强调合同的自愿原则,签约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优先原则实际上是重申合同自愿原则)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留有空项,以防争议发生)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实质上是强调购房人的知情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可以合法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概括来说,这些有效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售商品房,应当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并已将材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预售条件的证明文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开发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委托单位应当在出示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此文本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因此解释权自然归其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国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这是示范文本制定依据的规定。)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款主要是明确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合法用地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如果出售人所售为非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出让,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来源是划拨。)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以上证件均由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建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供当事人双方补充约定其他有关建设的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方式的规定。如果是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预售商品房,还要填写批准预售的主管部门名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须注意,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销售行为或变相销售行为是违法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便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的设计等有效的材料填写)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注意指标是否与所附的规划、设计图的标注一致。另外,房屋平面图要约定为合同的附件,其中的朝向及尺寸如墙体厚度、门窗尺寸都要明确标明,并将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总平面图附上。)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要求出卖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填写商品房的用途,依据批准的设计图注明房屋结构及层高、层数等。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层高不是净高,包括了楼板的厚度,如果要约定净高,应当特别注明)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封闭式阳台与非封闭式阳台在价格计算上不同。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全封闭的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因此,购房者在此一定注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共面积两部门,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公共面积包括公共部位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

在签订合同时,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由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测绘,其结果已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现房销售。另一种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还未经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或还未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商品房预售。在第一种情况下,按产权证填写建筑面积;第二种情况下,适用“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即暂测面积。

不论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还是以建筑面积计算价格,都是以此处相应的面积约定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空白便于当事人更为详尽地对商品房的其他基本情况进行约定。)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按本条计价是按建筑面积确定价款的计价方式。按此计算面积,商品房单价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与每平方米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价格是一致的。)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按此种算法,商品房单价也是一个均价的概念,房价款跟套内建筑面积数有关,跟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按此种计价方法,房价和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其他计价方式)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注意计算面积差异时要与计价方式对应,如按建筑面积计价时要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确认;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如果按套计价,则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牵涉到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问题。

根据2001年建设部第88号令《销售办法》: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对敌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确定面积,也是处理纠纷的依据。)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第一种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对于处理面积误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面积误差处理的解决办法: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次性付款是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付款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在建设过程中分期付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付清;一种是指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分期付款,若干年内付清)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主要适用购房人采取个人住房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可细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三种。具体内容本书第六章付款方式有详细叙述)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条款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对于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超过约定时间,而出售人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只能按(2)条约定处理,不能将(1)中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是要求双方约定交付日期及交付使用条件。具体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条是合同重要条款,当事人应当详细填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另外还有一些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可能造成开发商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所造成延期交付,这些原因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第

2、3项空白栏处自愿约定。建议购房人慎重,最好不好对此进行约定。

规定特殊原因的告之义务是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处理,本条提供了两种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对于逾期超过约定时间,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只能按(2)的约定处理而不能将(1)的违约金进行累加处理。双方约定的有关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与第七条的约定一致,以体现出公平原则。)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是约定规划、设计变更的条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条第(1)项约定明确规定为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而对于其他影响到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如绿地、楼间距、采光等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合同当事人协商后可在其他空白栏中自愿约定。应当注意的是,合同中还应当将买受人一旦退房的房款利息的利率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是约定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约定时,要体现与出售人责任的对等。)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已然将房地产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而贷款到期后,又无力支付贷款本息,致使房地产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导致购房人的房产证无法办理。此外,还有可能是开发高一屋多卖、“一女多嫁”导致纠纷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如果在未解除合同前再转买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对出现纠纷的处理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好在空白处约定,如果装修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条款)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商品房及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教育、商业、饮食、娱乐等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教育状况是购房人选择商品房的重要考虑因素。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是商品房使用功能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条件。

由于这些设施投入正常运行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在政府,所以出卖人应当慎重做出承诺,特别是正常运行的时间,要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后再定。同时开发商常考虑非自身因素造成正常运行延误的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处理。

此外,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一般规定,只有小区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最有效的材料,产权登记是商品房买受人获得房地产权证的必然途径。根据《开发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商品房的合法性和购买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又涉及到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整个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开发商有义务进行配合。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制度的规定》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说》。《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责任。

2001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质量保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时起计算,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

使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可约定为:“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

2、该商品

使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可约定为:“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

3、该商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由开发商向当地的“地名办”申请)

4、该商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由开发商向当地的“地名办”申请)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是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都是经规划部门批准 设计单位设计后确立的,具有整体属性,涉及到整栋楼的外观、安全和使用性质等方面的内容,一经建成,不得擅自变更。对于购买人来说,也要遵守此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条是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的约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如,对售楼书及广告等相关资料中的事项的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总之,当合人在合同中应当尽可能的约定得具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经过批准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彩合同书形式订阅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依据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最好加上若出卖人不履行行这一义务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要标明详细尺寸,不局限于商品房平面图,为了全面了解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情况,并与本合同第三条、十条、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内容相统一,还可以将商品房有关的小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作为附件一的内容)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依据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房屋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应对每一部位、设备的适用材料、性能等具体标准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不能只作笼统的表述,以免因双方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二十条相对应)

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我局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加以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一、补充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期限、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等条款,并增加物业服务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第十九条中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补充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在本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

三、200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该合同。

市国土房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修订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修订内容

一、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修改为:•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的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币)_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修改为: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第2种和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增加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作为第十九条:

••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五、增加一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第二十条: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六、增加“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附件,作为附件四: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其他约定

第14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本》(GF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制定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6年

日,性别: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联系电话: 年

日,性别: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方式取得坐落于

】为

地块

日。 , 。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

批准预售,

,建筑总层 层。

【幢】【座】【 】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

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共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米,有

,其预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

面积 闭式, 该商品房层高为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 8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种方式付款: 年

月 月

(币种)

】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日前分 元(大写: 年

日前支付。

期支付该商品

年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整),应当于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的

】。买受人应当于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

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账户名称为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逾期在 违约金。

种方式

,账号为

,预售资金监管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10

(1)以上设施中第

1、

2、

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第 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金;第 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规划的车位、车库: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年 年

月 年 年 月 月

日达到 月 月

日达到 日达到

; ; ; ; ; ; ; ; 。

日达到 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月 年 日达到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7.学校: 8.9.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满前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 。 。 。 。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 12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 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 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14

3.4.

; ; 。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 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16

; 。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承担连带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日内】(不超过30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日内取得该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 18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6.7.第二十五条送达

。 。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 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第二十八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

- 20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

】;

。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 22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6.7.8.

(二)其他约定

(不得低于2年);

。 ; ; 。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况)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 24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 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 ×,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29

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 31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权】。

租赁期限:从 【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

日至

日。出卖人与买受

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赔偿金。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

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币种)

元,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33

种方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贷

】。买受人应当于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 ,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 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该 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2、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 35

。 ; ; ; ; ; ; ; ; 。

。 。 。 。 。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 届满前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

- 37

。 。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 39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3.第二十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 41】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

- 43

】;

】;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卫生器具

】;

。 。 】;

。 ;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9.10.

。 。 。 。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 45

第15篇: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本

2014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__________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16篇: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00100012011080

5徐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2011居间成交版)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签约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要验看居间方(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经办人的《经济执业证书》原件。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合同

样本公布于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网址:,打开后点击:办事指南〃合同管理),供公众无偿查阅下载。

徐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011居间成交版)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证件及编号购买方(乙方)证件及编号居间方(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共)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第三条房地产概况:

1、房屋座落于:

2、产权证登记人:证件及编号:产权共有人:证件及编号:

3、产权证编号:土地证编号:

4、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车库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阁楼建筑面积:㎡。

5、产权以外附属使用设施: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此价款包括上述房地产、产权以外附属使用设施,以及房屋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标明的房地产面积为甲方现持有的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可能与徐州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内的以下设施:门()、窗()、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

掌握的面积有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前到徐州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询面积。如在查询后发现面积有差异,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种方式处理。

A、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查询的面积申请权属登记,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的交易总价不再调整。

B、双方买卖房屋按查询面积计价。双方自愿按查询的面积申请权属登记,并按原确定的单价乘以查询面积,重新计算交易总价,以调整后的交易总价作为提交徐州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申报价格。

C、。

元,

(小写)元,双方同意由丙方保管,该定金在购房付款时冲抵购房押金。同时,甲方自愿将产权证、土地证交丙方保管。

第七条居间服务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大写)元,

(小写)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丙方%, (大写)元,(小写)元;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 付给丙方%,(大写)元,(小写)元。 采取下列种方式支付。

A、由方承担;

B、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款支付

乙方应当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将房款按评估价的%缴入指定的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后,甲方按照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领取房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房款支付采取下列种方式: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到徐州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备案)手续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大写)元,(小写)元,并预留购房押金(大写)元,(小写)元,待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当场付清。

B、分次性付款

双方到徐州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备案)手续时,乙方向甲第六条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购房定金(大写)

方支付房款(大写)元,(小写)元,其余尾款于年月日前付清,交接尾款时预留购房押金(大写)元,(小写)元,待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当场付清。

第九条双方同意产权过户费用(含税金)支付采取下列种方式:

A、过户费用均由方承担,自行交纳。

B、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各自交纳所承担的过户费用。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年月日前到徐州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具体日期由丙方与甲乙双方确定,至时丙方到现场协调办理过户事宜。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前交接房屋,具体交接日期由丙方与甲乙双方确定,至时丙方到现场主持交接。

第十二条交接房屋时,乙方如发现房屋及室内外设施与本协议不符,属质

量问题的,经甲乙双方和丙方认可或委托有关鉴定机关鉴定属实,甲方应于日内予以修理恢复;属设施缺项的,经甲乙双方和丙方认可,甲方应于日内补齐。交接房屋日期顺延。如逾期未修理恢复或者补齐,乙方可自行修理恢复或者补齐,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甲方户口于年月日前从本合同买卖的房屋上迁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地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如此房地产属共有,甲方保证已经取得所有共有人书面委托同意出售此房地产),若因甲方责任发生与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纠纷,影响房屋过户和交接日期的,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逾期付款、延期交房或不按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均视为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协议签订后,因甲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履行定金罚则(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终止、解除、变更房屋买卖关系,或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间服务费均不退还。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

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应退还居间服务费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5、因丙方原因造成房地产过户日期、交接房屋日期拖延的,视为丙方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乙双方。逾期支付居间服务费应视为违约行为,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计算违约金,由违约方支付给丙方。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存档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丙方(盖章):营业地址经办人(签字)经纪执业证书编号客服(投诉)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17篇: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本)

--------------

| 买受人 | |

|-----|------| 签订地点:

| 出卖人 | |

| | |

|---------------------------------

| | 到 站 | 品

| 收货单位 |-------------------|

| | 路局 | 车站(港口) | 专用线 | 种

|---------|----|--------|-----|---

| 1 | | | | |

|---|-----|----|--------|-----|---

| 2 | | | | |

|---------------------------------

| 买 受 人

|---------------------------------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

|帐 号| |通讯地址|

|----|--------------|-------------

|邮 编| |电话| |e-mail|

|---------------------------------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2.运输方式:

|---------------------------------

|3.结算方式: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

--------------

| 合 | |

计量单位: | 同 | |

| 编 | |

| 号 | |

----------------------------------------|

| 树 | 产 | 规 | 等 | 单 | 总 | 总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材 | | | | 价 | 数 | 金 |-----------|

| 种 | 地 | 格 | 级 |(元)| 量 | 额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卖 人 |

|---------------------------------------|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

|----|-------------|----|---------------|

|帐 号| |通讯地址| |

|----|----------------------------------|

|邮 编| |电话| |e-mail| |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

|9.违约责任: |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

-----------------------------------------

买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卖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8篇:《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部分条款,并草拟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现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修订稿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20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反馈。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yijianzhengqiu@126.com

附件:

1.《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3.说明

第19篇:广西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

广西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住房销售量的逐年增长,由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我区现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7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该厅和自治区工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介绍,与旧版本相比,新版本变动较大,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1 合同分预售现售 防范不可预测风险

【亮点】新版的合同示范文本,将商品房买卖明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分别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解读】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对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反映随着行业的成熟与进步,现房销售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2 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房屋 购房人有权拒收

【亮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进一步细化,“商品房交付时间和交付手续”条款的相关标准,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交接的内容和方式,增加了交接前验收房屋程序的具体约定。如果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修复后再交付。

【解读】通常购房者在验收新房时,会发现有的质量问题能用肉眼看到,如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等,依据新版合同,出现这些问题时可以拒收新房,直到开发商修缮合格后才能交房。

而有些质量问题是在建筑本身内的,如保温层不防火、不保温,甚至是水泥标号不达标这些影响到居住的严重质量问题,却又一时不容易被发现的,新版合同也有新规定,由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质量和标准在约定时间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这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商的责任,将有助于业主维权。

新版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在交房流程中,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10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和不应低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3 开发商严重违约 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亮点】新版合同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并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解读】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从合同备案完毕到最终交房办完产权转移手续,一般需要1-2年时间。其间,一些开发商资金链紧张,就会出现为谋求更多资金而“一

房多卖”的情况。新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土地是否抵押、在建房屋是否抵押等信息,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就能对潜在风险做提前预判。

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因违约经常发生矛盾,经常是买家违约按贷款利率履行,而卖家违约却按银行存款利率履行,形成了合同中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今后双方违约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利息计算的标准,并且对支付期限做了约定,新版合同更加注重“平等”。

4 小区公共设施权属可约定

【亮点】买卖双方可对规划的车位、车库和会所等其他配套设施进行约定。

【解读】小区的架空层、车位、会所等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到底归开发商还是业主,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详,很多小区的业主和开发商就此发生纠纷。针对买受人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新版合同还要求买卖双方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同时,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新版还规定,非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买受人信息挪作他用。该约定能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20篇: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解读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关于《示范文本》封面

[解读]这是最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的内容。封面告知:“编号:GF-2000-0171”。这一信息告诉我们,2000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因为在此之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还曾发布过其它版本的《示范文本》。

封面信息还告诉购房者,《示范文本》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上述信息,可以帮助购房者判断行将签订的文本是否是《示范文本》。需说明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示范文本》。 法律之所以规定发展商必须向购房者明示《示范文本》,就是为了防止在发展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范文本》签约,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好办法。

还需说明的是,《示范文本》本身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既有对《示范文本》条文理解上的歧义问题,也有《示范文本》的缺陷问题,以下的解读中将详述。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示范文本》第二页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共有七点说明,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一内容也同样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示范文本》的有些条款设订了许多可供买卖双方选择的条款,未被选择的,一定打×,以示删除。《示范文本》的很多条款是以空白形式出现,由买卖双方协商后,在空白处填写双方协商的内容。购房者此时应注意,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加盖“空白”章或划掉,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虽说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办证之用,因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为办证而在房产部门要求签订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此合同仅限办证使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以原订合同为准。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解读]出买人条款貌似简单,实际极为关键,这也是经常为购房者所忽略从而引发纠纷之处,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

1、查询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

2、查询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

3、查清出卖人与房地产发展商是否是同一人,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之房产,这一点极为重要。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又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卖人与发展商几块牌子一班人马,名称相似,有的法人代表也相同,这样最具有蒙敝性。其二,发展商为两方或多方合作发展,

应查清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如无授权,出卖人只能销售自己份额内房产。其三,发展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此种情况下的销售,又多了一层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也最容易因此而引发纠纷,购房者对此种情况下的房地产买卖应慎之又慎。

查清出买人与发展商是否为同一人,或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其正在出卖之房产的有效办法是,核实出卖人与“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关系。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该条约定证明被告拥有所开发房产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进行了规划报建及施工报建。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出卖人的关系。同时注意建设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来源。如果是划拨用地、军用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必须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划拨用地,还必须补交百分之四十的地价款,否则,不能做为商品用地,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在实践中也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发生诉讼的房产,这将对办理产权过户有影响,应谨慎购买此类房产。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该条有两项可供购房者选择,是现房买卖的选现房;是预售的,选择预售商品房。关键是如何判断是“现房”还是“预售”?“现售”是指所售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而“预售”则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既不能把“现售”当“预售”,也不能把“预售”当“现售”,原因在于“现售”与“预售”的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了纠纷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销售:其

一、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资质。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臵已落实。

六、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5、6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预售: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量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没有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效。第9条规定,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除了核实相关证件上的单位与出卖人的关系外,必须核对原件,并要求出卖人在复印件上盖章。在购房之初,就注意搜集与购房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第三条是24条《示范文本》中为购房者较为关心的一条,因为此条直接关系到购房面积的大小及公摊多少。签订此条应注意的问题是:

1、附件一即平面图及附件二即公摊说明,很多合同都予省略,应坚持要求两附件。

2、海南省建厅设近日已出台相关政策,将附件一调整为合法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书”。测绘书的内容包括平面图,又包括了比平面图更多的内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发展商在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现海南省建设厅明确把“房屋测绘书”做为买卖合同附件,无疑提高了对发展商的要求,当然是加强了对购房者的保护。事前要求发展商出具“房屋测绘书”,让购房者买明白房、放心房,无疑将大量减少房地产面积纠纷的发生。

3、购房者实际签订的形形色色的购房合同中,只约定建筑面积,不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有的是因发展商自制的合同根本无此内容,有的是合同虽有此内容,但被发展商全部或部分划掉,故意不填,这都是对购房者不利的。

4、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关于公摊面积,购房者与发展商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公摊面积。

5、有些购房合同,用语不规范,例如使用“实得建筑面积”这样不规范概念,从而引发面积纠纷。建议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2001年5月18日,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已明确规定推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一律以套内建筑面积标价。目前,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文件中,再次明令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好处是,套内建筑面积能够分套测量,发展商难以在套内建筑面积上做文章。推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售价高低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发展商在售房时,还是按其认定的建筑面积计价,然后将这个价格再换算成相应的套内建筑面积价格。

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如果选择非《示范文本合同》又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必须在合同里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计价方式发生纠纷,甚至因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而蒙受损失。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解读]合同有两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当事人约定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但以不违法为前提。因此,合同有约定的,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遵从法律规定。关于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问题,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合同里,很少有约定,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示范文本》里,都做出了基本一致的详细约定,建议选择《示范文本》条款。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关于什么是误差,往往在实践上还要发生争议。这样就导致了因对误差有争议,即便关于误差的条款约定的再具体、再充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的怪现象。有鉴于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在选择《示范文本》关于“误差”约定的条款的同时,另行在补充协议里约定什么是“误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误差”约定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相关尺寸在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维持总价格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售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房屋面积误差,应是指“套型”与“尺寸”引起的。如果不是因“套型”与“尺寸”引起的面积差异,不应算作面积误差。

实践中大量发生的面积纠纷,不是因“套型”、“尺寸”发生的,即便是因“套型”、“尺寸”发生的纠纷,也不会有太大的出入,大量的纠纷是因发展商非法进行公摊面积发生的。《示范文本》对发展商分摊的公摊面积,以附件的形式,要求发展商详细告知购房者,这对制止售房面积欺诈防止大幅度面积缩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售房合同里,发展商则根本不告知公摊面积的详情,有的甚至不告知公摊面积的数额,购房者无法判断发展商公摊面积的多少与真假。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使用《示范文本》以合同附件形式列出公摊面积的详细情况,同时约定,如果因误差以外的原因发生的面积纠纷,按发展商售房面积欺诈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付款方式容易发生纠纷的是按揭付款。发展商自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约定首期及尾款的支付方式,其余款项只约定由银行按揭,至于怎样进行银行按揭,则无具体约定,纠纷也往往因此产生。《示范文本》里也没有关于按揭付款的约定,如果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建议补充如下几项约定。

1、按揭付款的时间,即出卖人与购房者双方同意何时由银行按揭付款。

2、双方同意的按揭付款时间与银行实际的按揭时间往往不一致,有鉴于此,建议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按揭时间与银行实际按揭时间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3、除了时间外,还有按揭金额。双方约定的按揭金额也往往和银行实际的按揭金额不一致甚至不能贷款,建议双方约定在两者金额不一致及不能贷款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方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4、关于按揭付款,除出卖人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外,按揭银行也要和够房者签订按揭合同或贷款合同,这样由原来单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又引申出来了另一法律关系即按揭贷款关系。购房者为了购得房产必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在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出卖人、购房者甚至按揭银行违约的情况。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必定导致两个合同履行障碍。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此时,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时,都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签订此条,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逾期付房的违约责任应与逾期交房款的违约责任对等。发展商自制的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往往对逾期付款规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而对逾期交房则规定较低甚至不规定违约责任。付款和交房应是买卖双方对等的两项主要合同义务,违约后的责任也应同样对等。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逾期日期应合理。

3、如果只按揭付款,还应约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导致按揭合同也无法履行的相应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对此无规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

4、此种情况除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做出约定外,还应在按揭合同里做出约定。按揭合同一般都是按揭银行自制的格式合同,对此往往也无约定,建议购房者补充约定。

5、除出卖人提供保证的按揭合同外,按揭银行制定的格式按揭合同里,只有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双方。按揭合同是为购房合同服务的,购房合同的履行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按揭合同的履行,反之亦然。因此,建议购房、出卖人、按揭银行三方签订按揭合同。

6、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合理,不能过高,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过低对当事人双方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丧失了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虽然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依法纠正,但并不是自动纠正,一般是通过诉讼途径加

以纠正的。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7、《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合同法》上的“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不付房款。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这是至为重要的一条,也是实践中发生纠纷最多的一条。建议购房者签订此条时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规定了4种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每一种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这是关于此条大量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因此,也可以说是现行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什么“是商品房验收合格”,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证明意味着商品房是验收合格的?至少在目前有两种证明,一是《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二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再例如,“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是什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鉴于“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建议购房者不要选取《示范文本》中的选择,另行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笔者建议约定的内容是:“出卖人所交付使用的房必须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同时取得人防、消防、交通、园林、城建、环保及规划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书面意见。”

以前的商品房,有相当一部是毛坯房。关于毛坯房的验收,有《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初装饰验收不等于建筑工程验收,也不能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法律含义,仅限于可以交付购房者进行二次装修。但在实践中,很多发展商以初装饰验收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欺骗购房者,应引以为戒。

房屋的交付条款,不仅关系到交付的期限、交付的责任、交付的质量等问题,还事关办理房产证、交付房款等合同关键条款的执行,鉴订好合同交付条款意义十分重要。

在鉴订此条另需注意的问题是,发展商往往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中,将不属于不可抗力交房的情形也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注意对此提出异议。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发展商自制的早期格式合同,甚至不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双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将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除承担违约金及陪偿损失之责外,购房者还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首先尊重合同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的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催告并不是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合同有约定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就可以不催告。催告解除购房合同,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序。

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催告的,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自有权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合同第七条的注意事项,也同样是该条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关于因规划、设计变更,发生的房产买卖纠纷也较多,购房者在签订、履行该条约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约定了两种变更,一种是规划变更,一种是设计变更。设计的变更,直接影响房产的户型、朝向、尺寸等,购房者一般较易察觉,而对规划变更则反映不够敏感。其实,规划变更对购买房产的影响,不亚于有时甚至远远超出设计变更对购买房产的影响,建议购房者对此一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2、这两种变更一定是经过批准的。规划变更,要经规划部门同意;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未经有权部门同意,发展商擅自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

本条约定。但如果购房者发现发展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应及时向发展商及有权部门提出异议。

3、设计变更较易发现,而规划变更则不易察觉。因此,购房者在购房之初,就应向发展高索取小区报建规划,并由发展商盖章,以证明真实性。为了慎重起见,建议购房者将此内容写进合同,专门做出约定,不允许发展商在出卖房产时向购房者出示的小区规划内再加建任何建筑,或对原有绿地、假山、建筑等拆除,重新建设。

4、规划变更方面,还有另一不易被购房者察觉、注意的问题是,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在未开发的土地上,发展商建起了绿地或停车场等设施。由于发展商不讲明规划报建的真相,而购房者又没有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去调查一下发展商的规划报建情况,误以为这些绿地、停车场等设施是为一期配套的。等购房者买了房,纷纷入住以后,发展商便把这此绿地、停车场等设施拆除。这样,一期购房者的小区功能减弱了不说,也直接降低了一期房产的居住价值,房价也明显因此而下降。实践中,此类纠纷也不鲜见。为什么会出现此类纠纷,当然与发展商恶意欺诈有关,与购房者不注重小区规划也明显不无关系。这也再次提醒了购房者在购房之初关注小区规划报建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购房者对因此贬值的房产价值部分,可以请求发展商双倍赔偿,但对提出诸如退房之类的诉讼请求,则很难获得支持。

5、无论是规划变更还是设计变更,这对购房双方都是重要的变化,故该条约定,一定要书面通知,购房者也一定要书面答复发展商。关于什么是通知及书面通知,实践中容易发生岐意,例如传真、报纸公告、电子信函是否是书面通知?为避免岐意,建议约定书面通知的方式为挂号或特快专递信函,双方为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通信的地址及通信地址变更的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读]《示范文本》里将“交付”房屋与“交接”房屋做了两条约定,很多合同,

特别是发展商自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将二者混为一谈。房屋的交付与交接,的确是

商品房买卖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和步骤,对其做出充分、详细、具体的约定是十分必要和 有益的。因《示范文本》做出了两条约定,就使得《示范文本》在这两个问题上能够做 出比较全面的约定,例如交付房屋的证明文件、交接单、《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 用说明书》的约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约定,都是成功吸取了房产买卖实践中有益教 训的经验之谈,这是值得给予充分肯定的。

该条第二款明显是针对前款逾期交接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示范文本》里

却称“未能按期交付”。如果是这样,此约定将与第九条约定重复。因此,笔者建议购房者在签定此条时,将“付”改为“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者所购房产在交付使用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购房者出于装修、无住房等原因,被迫先住进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大量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对此种情况不做出特别约定,发展商的交房责任便因购房者的急于入住而一住了之,这对购房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对发展商违法、违约交房也无异于一种变相的纵容。《示范文本》里对此种情况没有做出约定,特别建议购房者对此种情况做出特别约定。

当然,购房者事先与发展商在合同里没有做此约定,在事后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前做出约定明显比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对购房者更有保护,如果发展商在事后与购房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呢?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解读]该条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好的一条,但因该条规定得太笼统,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使该条的价值、意义、作用大打折扣。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该条规定的“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这两种情况规定的就不够全面,有挂一漏万之感。其次,“全部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是退房责任?赔偿责任?抑或兼而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很好地解决了该条应明确而未明确的问题,抄录在此,建议购房

者参阅。 〈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元首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以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臵房屋的事实。( 第10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1、该条将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以附件形式加以约定,但很多合同不附此附件,应引以为诫。2、该条附件说是装饰、设备的约定,但从附件内容看,基本上是装饰建材的约定,关于设备几乎未做约定。建议补充电话、电视、燃气、宽带等设施及采用的水、电器材、建筑及装修材料等符合最新国家质量及设计标准、规范的约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1、第14条约定与第8条约定存在衔接问题,应注意两条在内容上的协调,不要重复或遗漏。

2、这两条约定实际是关于交房责任及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责任的问题。质言之,要否把14条约定的内容,提到第8条即将其视为发展商的交房责任。需说明的是,关于第14条约定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的有些内容,法律是有强制性规定的,不容当事人选择,发展商在交房时必须完成。 ( 《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必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暂行( 根据有关消防的上述法律规定,发展商在交房时,消防必须验收合格。 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施工验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允使用文件。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解读]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也是商品房买卖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步骤,实践中因关于此条的约定不够完善,发生了大量的买卖纠纷,在此条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特别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1、关于在多长时间内发展商将办证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施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施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建议购房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做出约定。

2、就“备案”事宜,建议购房者再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如,发展在“备案”后多少日内将“备案”资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购房者一份。如果发展商不能向购房者提供“备案”资料,视为发展商没有备案,应承担没有“备案”的违约责任。

3、该条还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此条规定,成了无源之水。因为在该条及《示范文本》的其他条款,均未约定购房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这应为《示范文本》的一种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施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19条规定:“商品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

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建议购房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做出约定。

4、《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分开的,发展商除有义务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关于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包括本《示范文本》在内的绝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有做出约定。建议购房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就土地使用取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做出相应的约定。

5、无论是关于房屋所有权证还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违约责任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是,双方没有就装修损失的赔偿做出约定,这也是《示范文本》的又一不足之处。发展商逾期办证后,购房者已装修、入住。如果此时购房者选择退房,发展商应赔偿购房者的装修损失。建议购房者对此做出约定。 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解读]

1、该条第2款不是一条合同约定,更象一条法律规定。做为合同约定,双方只需在合同主文或合同附件里做出约定即可,而该示只要求双方做约定,并未提示双方怎么约定,没有起到《示范文本》的应有作用。

2、《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发展商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但“两书”又往往是发展商自制的格式文本,为了确保购房者的利益,购房者应将“两书”上的内容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8条加以核实。 1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1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门、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 第5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1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1 第8条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臵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臵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屋面的使用权应归业主共有。但实践中,发展商为了促销,往往将屋面的使用权做为花园赠于某个业主,此种做法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除屋面外,露于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甚至绿地、花园等,发展商为了促销,也有将上述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赠与某个业主的现象,这同样是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展商负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以及各类文件、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实践中存在发展商擅自改变公共部位及设施以及擅自出租使用业主共有的设施问题,此条虽做了限制性约定,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此条时做出补充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此条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在约定仲裁时,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填写准确,否则视为无效约定。仲裁虽时间短,双方可选定仲裁员,但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使得仲裁结果不具有确定性,比一开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多了一道仲裁程序。为了避免此类尴尬,建议直接采用诉讼程序。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解读]

1、发展商往往以标准格式为由,拒绝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和补充,这是错误的。

2、合同文本及其附件应加盖骑缝章,以免增减合同页数和内容。

3、约定合同份数也具有法律意义,实践中曾发生合同一方称没有收到合同的情况。约定了合同的份数及持有情况后,无论异议方是否持有合同,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平面 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8.阳台: 9.电梯: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预售备案登记是保护购房双方的一种规范手段,鉴于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为保障预售备案的有效,应约定预售备案为合同生效的前提。同时应特别注意,在预售备案尚未办理之前,暂时先不用履行合同。否则,即便约定了预售备案这一合同生效的前提,因已实际履行,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仍是认可的。当然,预售备案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每个购房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示范文本》的尾部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解读]合同的尾部也往往为购房者所忽视,建议购房者注意以下问题:

1、签字、盖章的出卖人,一定与合同首部的出卖人相同。实践中往往发生签字盖章的人与出卖人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况已在首部注意事项中详谈,此不重复。

2、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要加盖了公章,无论法人代表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都承认合同的成立及有效。如果不加盖公章,则不能视为企业法人行为,除非是企业法人代表本人签字,而其签字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3、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也具有法律意义,不能省略。

4、关于合同的公证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定要办理公证,所以,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不办理公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论是否办理公证,聘请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士起草、审查、修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在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同样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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