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7 15:09: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适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主,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招待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___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___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__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__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__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__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招待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__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__日内要出终止委托监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__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交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3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条 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附件

f 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推荐第4篇:合同示本

孝昌县工商局积极广示范文本 挑战“霸王条款”

孝昌县工商局联合基层工商所展开了多次“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同时也推广了多个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由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撰的某行业、某种交易的合同文本,条款详细并合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杜绝了合同条款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设立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推荐第5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本》(GF--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

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2、;

3、。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2、;

3、。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

1生活、办公用房

2办公设施、设备

3检验、测试设备

4交通工具

5通讯设施

6其他(水、电等)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二、支付方式为:。

三、支付时间为:。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二、仲裁机构为:。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推荐第6篇:合同示本目录

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第一编财产转让合同

第一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销售合同

三、订货合同

四、印刷品订货合同

五、水泥购销

六、建材订货

七、供应电

八、化肥

九、五金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5种) 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商品房购销商品房预售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12种)

第二章互易合同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二、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三、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四、补偿贸易购销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

二、国际技术

三、国际专有技术

四、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 第二编权利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财产租赁合同(7种)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2种)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种)

第四节 国际租赁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和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章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一、图书约稿合同

二、图书出版

三、图书自费出版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六、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七、国际商标使用许可

八、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编劳务合同

第一章委托合同

一、租赁委托

二、财产信托

三、委托销售

四、房地产代理销售

五、委托物业管理

六、工程建设监理委托

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八、委托培训合同

九、诉讼代理委托合同(A B)十

一、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培育良种合同十

三、杂志邮发委托合同十

四、广告发布委托合同(A B)十

六、国际商业代理合同十

七、国际商务总代理协议书

八、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九、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二

十、中外项目委托合同

第二章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三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十一种)

第二节加工承揽合同

第三节 技术开发承揽合同

第四章 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

二、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三、旅游合同

第五章 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 二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章 运输合同(货物 航空 包机 水路 包船)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第八章 仓储保管合同

第四编合伙、联营合同

1、合伙

2、联营(A B C)

5、合伙型联营合同

6、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7、中外合资经营(A B C D)

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第五编行政性承包、经营、征用合同

第一章农业承包经营合同

1、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2、树苗栽培承包合同

3、林业承包合同

4、山林防护管理

5、果园经营管理

6、农村副业经营承包

7、鱼塘经营承包

8、畜牧饲养承包

第二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章土地征用合同

第六编保险合同

第一章财产保险合同(17种)

第二章人寿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一 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5条)

推荐第7篇:测绘合同示本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306)

工程名称: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定作人(甲方):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 ||||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 ||||等级| |----|-----------|------|---- | ||||| |----|-----------|------|---- | ||||| |----|-----------|------|---- | ||||| ------------------------------

其他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 |||| 单价| 合计|| |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量 ||| 备注| ||||(元)|(元)|| |----|-----------|-----|---- |----|----| ||||||| |----|-----------|-----|---- |----|----| ||||||| |----|-----------|-----|---- |----|----| ||||||| |------------------------------------- | |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 | 序号|测绘项目| 完成时间| 备注 | |----|-----------|------|----| ||||| |----|-----------|------|----| ||||| |----|-----------|------|----| ||||| ------------------------------

全部测绘成果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甲方 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 | 序号|成 果 名 称|规 格 | 数量|备注| |----|-----------|-----|-----|-----| |||||| |----|-----------|-----|-----|-----| |||||| |----|-----------|-----|-----|-----| |||||| ------------------------------------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____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____元。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向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____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____%(____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____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____%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测绘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____天,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____元)的违约金。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推荐第8篇: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

乙方:**市新立广告装饰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楼体亮化

二、工程地址:**市中山中路南侧

三、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四、工程质量:质保期壹年。质保期以外发生维修,乙方收取工本费(抗瞬间风气8级,保质期为壹年,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期内)。

五、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遇刮风、下雨、停电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造价合计 元,大写: 。

七、结算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八、甲方责任:

①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拨付工程款;

②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协调及工程调配工作;

③参加工程交工验收;

④甲方负责施工用电、用水及存放场地。

九、乙方责任:

①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

②乙方在甲方协调及调配过程中积极配合;

③施工设备、械具乙方自带;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中如发生施工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不包括安装用水、用电及城管等一切审批费。

3、以上条款双方严格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货期限 --------------------------------------- | | 计量 | |工作量 | 报 酬 | |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 数量 | |-----| 交付期限 | | | 单位 | |(工时)|单价|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

以留置工作成果。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鉴(公)证意见: | | | | |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 | | | | | |住所: |住所: | |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 | |电话: |电话:

bsp; |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 |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推荐第10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结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揽人承揽人(章):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监制部门: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

第11篇:加工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

|加工物|规格|计量| | 报酬 | 交货期限及数量 |

| | | |数量|-----|--------------------------|

|名称 |型号|单位| |单价|金额|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n

p;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鉴(公)证意见: |

| | | |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 |

| | | |

|住所: |住所: | |

| |&nbs

p;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 |

|电话: |电话: | |

| | | |

|开户银行:&n

bsp;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第12篇:加工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定作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承揽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加工物|规格|计量||报酬|交货期限及数量|||||数量|-----|--------------------------||名称|型号|单位||单价|金额|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材料|规格|计量|||||||||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名称|型号|单位||||||--|--|--|--|--|--------|--------||||||||||--|--|--|--|--|--------|--------||||||||||--|--|--|--|--|--------|--------|||||||||----------------------------------(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第十六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定作人(章):|承揽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第13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货期限---------------------------------------| | 计量 | |工作量 | 报 酬 |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 数量 | |-----| 交付期限 || | 单位 | |(工时)|单价|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

bsp; |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 |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第14篇:航空运输合同(示本)

托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5篇:夏令营合同示本

夏令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确认□回传□变更□作废□

订约人:营员姓名:监护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营员身份证号:,营员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为其办理夏令营活动中的一切事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办理本次夏令营活动的一切事务,并由乙方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行程设计、计划调度、导游服务和为甲方代订房、餐、车、票务等相关服务。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为概括委托;委托代理为一般代理。本次夏令营活动涉及的委托、代理等行为,甲方不再单独或另行授权;对于本次夏令营活动以外的委托、代理等事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不包括监护权的委托,监护权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委托书。本合同的委托,仅指整个夏令营活动中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事务的委托。甲方具体委托事宜,以双方确认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为准。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应当有甲方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有:委托代理人持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授权书等形式,必要时乙方可以进行核实。不论甲方采用什么授权方式或者有无授权,甲方营员只要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参加夏令营活动,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授权的追认。

第二条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事务,如导游服务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三条乙方可以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转委托;夏令营活动开始后的转委托,乙方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乙方可以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约定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第四条本次夏令营活动目的地是,旅游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出发集合时间,集合地点是,夏令营活动的费用为元/人,共人,合计(小写), 大写:。甲方应当在出团前全部付清本次旅游活动的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夏令营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当将该费用或者余额一次性偿还给乙方。由于夏令营活动的变更使得费用增减时,以活动结束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本合同中的费用是指乙方受托处理本次夏令营活动事务向甲方代收代付费用的总和。该费用包括夏令营活动中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娱乐场所门票费、各种中介服务费、随团导游、辅导老师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转委托的受托人(如接待单位)的服务费等。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集合地点。甲方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行程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夏令营活动中,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当日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报告方式不限。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整个活动受托事务的办理结果。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但为了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或者与第三人签订与夏令营活动有关合同的情形例外。

第七条夏令营活动开始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夏令营活动开始后,合同的解除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乙方应当为甲方返回出行始发地或者甲方计划到达的其他目的地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并为其有偿代理订购交通客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夏令营活动开始前,甲方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解决。该标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对人身损害进行调整;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而发生责任竞合时除外。

第九条甲方在夏令营期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经甲方书面委托授权,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夏令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甲方人员人身损害的各种纠纷,甲方可特别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也可委托乙方代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许可的纠纷。

甲方自行向第三人索赔时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将本次活动所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甲方可以查阅、复印该资料。

第十条本合同优先适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涉及人身损害纠纷时,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决。

未成年人在无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解决。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随行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付费投保了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伤害的保额为5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额为2万元、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额为1万元、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方参团营员或甲方监护人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但该保险的赔偿应当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该保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建议甲方可另外自行购买旅游期间其它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本合同应当有参团人员的监护人签字或组织夏令营的单位签章;如果参团人员监护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签订本合同,只要该参团人员实际参加了本次夏令营活动,那么视为该参团人员监护人对“他人或单位”委托签订本合同授权的追认。该参团人员及监护人享有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签章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离开乙方指定交通工具时结束。

本合同乙方的签章必须是加盖乙方法人公章(仅指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乙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未记载签约地点的以乙方法人住所地为签约地点,未记载签约日期的以甲方向乙方交付费用日为签约日期。

第十四条甲方出行前,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教育、旅游、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网站或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查询出行注意事项,关注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疫情等信息,了解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与乙方一起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第十五条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1、《夏令营活动行程表》

2、《营员报名表》

3、《出发前注意事项表》

甲方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乙方:电话或手机: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代表: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手机:电话或手机: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16篇:保证合同示本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保 证 合 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xx小贷( )年保字第 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为保障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乙方愿意为此项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甲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 6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利率为 ;借款期限共 月/天,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以划款凭证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到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合同自动顺延,保证担保的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担保的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

2 / 6

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针对甲方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乙方相关信息,乙方完全知晓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同意甲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及清偿义务。

6.乙方在此承诺,当主合同下的债权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下同)的:

(1)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首先选择以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选择由物的担保和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承担第一顺序的清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物的担保作为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乙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 / 6

(3)对乙方经济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修改或变更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破产或已被甲方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等事件;

(8)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5.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七条 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保证担保的债权时,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违约金等费用: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延长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

4 / 6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接受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公证;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执行;

2.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公证费用由 承担;

3.如果双方未就本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条约定不适用。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5 / 6

3.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4.本合同经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 份用于公证或者抵押、质押登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6 / 6

第17篇:借款合同(示本)

借 款 合 同

______年XX区XX民间融资借字第______号

XXX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保证人统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1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3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4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以本合同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4.2.1 月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

2 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 其他方式:

4.3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借款期限计付。

4.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乙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5.1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手续。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5.4 借款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款项。

5.5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方式还款。

6.1.1 分期偿还: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还款一次,每次偿还借款 ,每次还款日为 。

6.1.2 一次偿还:乙方在借款到期时向甲方一次偿还全部所借款项本息。

3 6.1.3 其他方式: 。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权调查了解乙方、丙方生产经营、家庭财产、财务状况、物资库存以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7.2 乙方不能偿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划收款项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3 对乙、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如实传输借款违约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4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因乙、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8.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乙方承担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8.5 乙方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转让出售重要资产(财产)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6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

8.7 不得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和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 9.2 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用途,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3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本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的,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9.4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5 丙方为企业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丙方为自然人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人收入、生产经营、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9.6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9.7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8 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9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10.2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停止发放借款、

5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3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在违约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办理乙方、丙方的所有授信业务。

10.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对未偿还的逾期借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止。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使其他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

11.2 在乙、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在通知乙、丙方后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丙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乙、丙方原因(如逃匿、改变住址未告知甲方等原因)致使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无法送达乙、丙方时,甲方有权采用登报方式声明解除合同。

11.2.1 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前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2 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高管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决定重大投资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3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企业出现停产、停业、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婚姻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未在5日内通知甲方的;

11.2.5 乙方、丙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未在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6 乙方未在约定付息日付息,迟延十日后仍不付息的。

11.3 乙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甲

6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由乙方或第三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由甲方与其另行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既有丙方提供保证担保,又有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任何一方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14.2 本合同履行期间追加担保的,由甲方与追加的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或抵(质)押合同。

14.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与声明

15.1 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15.2 乙、丙方特别声明: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 (股东)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公司)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无任何理由分割家庭(公司)财产。本人对合同涉及自身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特别注意,并接受确认。

应乙、丙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7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8篇:合同示本目录

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08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

3、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

5、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

9、煤炭买卖合同(GF-1999-0109)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07-0110)

11、建材买卖合同(GF-2008-0111)

12、钢材买卖合同(GF-2008-0112)

13、水泥买卖合同(GF-2008-0113)

14、木材买卖合同(GF-2008-0114)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

16、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

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08-0157)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1)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三、承揽合同

35、加工合同(GF-2000-0301)

36、定作合同(GF-2000-0302)

37、承揽合同(GF-2000-0303)

38、广告发布业务合同(GF-92-0305)

39、测绘合同(GF-2000-0306)

40、修缮修理合同(GF-2000-0307)

四、运输合同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4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1)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GF-91-040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42、_年_月份要车计划表(GF-91-0402)

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2)

43、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44、_年_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4)

45、航次租船合同(GF-91-0405)

46、__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

47、水水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

48、_年_月度港口作业合同(GF-91-0408)

49、港口作业委托单(GF-91-0409)

50、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1、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

52、城市供用气合同(GF-1999-0502)

5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

54、购售电合同(GF-2003-0511)

55、并网调度协议(GF-2003-0512)

六、租赁合同

56、租赁合同(GF-2000-0601)

57、房屋租赁合同(GF-2000-0602)

58、柜台租赁合同(GF-2000-0603)

59、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GF-2000-0604)

60、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GF-2002-0605)

七、保管合同

61、保管合同(GF-2000-0801)

八、仓储合同

62、仓储合同(GF-2000-0901)

九、委托合同

63、委托合同(GF-2000-1001)

6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GF-2004-1002)

6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GF-97-1010)

十、行纪合同

66、行纪合同(GF-2000-1101)

6

7、商品代销合同(GF-2000-1102)

一、居间合同

68、居间合同(GF-2000-1201)

二、赠与合同

69、赠与合同(GF-2000-1301)

三、特许经营合同

70、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

7

1、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2)

7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5)

7

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GF-2006-2503)

7

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2006-2504)

四、其他合同

7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7

6、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07-2602)

7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GF-2008-2603)

地方合同示范文本

78、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BF-2003-0111)

7

9、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BF-2006-0121)

80、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2003-0604)

8

1、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BF-2005-2706)

8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3)

8

3、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BF-2006-2708)

8

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

85、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2006版)

8

6、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2007版)

87、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07版)

8

8、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浙F22-0-2009-1)

89、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浙F22-0-2009-2)

90、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浙F22-0-2009-3)

9

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浙F22-0-2009-4)

9

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9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浙F22-0-2009-5)

94、湖北省委托拍卖合同(EF-2005-04)

9

5、湖北省竞买协议(EF-2005-05)

9

6、湖北省拍卖成交确认书(EF-2005-06)

9

7、湖北省肥料买卖合同(EF-2007-0107)

9

8、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EF-2008-0104)

9

9、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EF-2007-0103)

100、湖北省油料订购合同(EF-2007-0104)

10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2005年版)

10

2、广东省水产品养殖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3、广东省禽、畜委托养殖合同(2006年版)

10

4、广东省果菜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5、广东省甘蔗种植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6、吉林省农业种植谷物订单(买卖)合同(JC-2008-007)

10

7、辽宁省建设工程石材供料合同(LF-2008-0104)

10

8、山西省市政工程施工合同(JF-2007-0002)

第19篇: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示范文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示范文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实施日期】2000/03/01【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示范文本)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

勘 察 人: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三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计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

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勘察人__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20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本(1997年版)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编号:)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天。

第二十二条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监理服务范围:

B-2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C-1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D-1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