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0 06:04: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本(新版)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2 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11

1.一般约定 ···················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4

18 19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工程设计资料 ·················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暂停设计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10.2 合同价格形式

5

24 27 31 32 34 34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 支付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 37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3.知识产权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合同解除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17.2 调解 17.3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6

38 39 40 41 43 43 46 1.一般约定 ··················· 46 2.发包人 ···················· 48 3.设计人 ···················· 49 5.工程设计要求 ················· 51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 51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3.知识产权 ···················14.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6.合同解除 ···················17.争议解决 ···················18.其他 ·····················附件 ·······················7

52 53 53 53 54 55 55 55 56 56 57 57 58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设计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8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10 十

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1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

12 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

13 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4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

15 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

16 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7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18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19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

20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21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2 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3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24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

25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26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27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28 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29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

30 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31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

32 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33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34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35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36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

37 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

38 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39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40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

41 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42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43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

44 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45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4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 

 

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47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    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48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

 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49

推荐第2篇:合同示本

孝昌县工商局积极广示范文本 挑战“霸王条款”

孝昌县工商局联合基层工商所展开了多次“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同时也推广了多个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由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撰的某行业、某种交易的合同文本,条款详细并合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杜绝了合同条款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设立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推荐第3篇:合同示本目录

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第一编财产转让合同

第一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销售合同

三、订货合同

四、印刷品订货合同

五、水泥购销

六、建材订货

七、供应电

八、化肥

九、五金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5种) 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商品房购销商品房预售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12种)

第二章互易合同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二、建设工程拆迁房屋合同

三、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四、补偿贸易购销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

二、国际技术

三、国际专有技术

四、转让技术秘密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同 第二编权利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财产租赁合同(7种)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2种)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种)

第四节 国际租赁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和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章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一、图书约稿合同

二、图书出版

三、图书自费出版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六、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七、国际商标使用许可

八、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编劳务合同

第一章委托合同

一、租赁委托

二、财产信托

三、委托销售

四、房地产代理销售

五、委托物业管理

六、工程建设监理委托

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八、委托培训合同

九、诉讼代理委托合同(A B)十

一、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培育良种合同十

三、杂志邮发委托合同十

四、广告发布委托合同(A B)十

六、国际商业代理合同十

七、国际商务总代理协议书

八、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九、国际合资代理协议书二

十、中外项目委托合同

第二章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三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十一种)

第二节加工承揽合同

第三节 技术开发承揽合同

第四章 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

二、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三、旅游合同

第五章 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 二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章 运输合同(货物 航空 包机 水路 包船)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第八章 仓储保管合同

第四编合伙、联营合同

1、合伙

2、联营(A B C)

5、合伙型联营合同

6、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7、中外合资经营(A B C D)

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第五编行政性承包、经营、征用合同

第一章农业承包经营合同

1、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2、树苗栽培承包合同

3、林业承包合同

4、山林防护管理

5、果园经营管理

6、农村副业经营承包

7、鱼塘经营承包

8、畜牧饲养承包

第二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章土地征用合同

第六编保险合同

第一章财产保险合同(17种)

第二章人寿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一 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5条)

推荐第4篇:测绘合同示本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306)

工程名称: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定作人(甲方):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 ||||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 ||||等级| |----|-----------|------|---- | ||||| |----|-----------|------|---- | ||||| |----|-----------|------|---- | ||||| ------------------------------

其他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 |||| 单价| 合计|| |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量 ||| 备注| ||||(元)|(元)|| |----|-----------|-----|---- |----|----| ||||||| |----|-----------|-----|---- |----|----| ||||||| |----|-----------|-----|---- |----|----| ||||||| |------------------------------------- | |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 | 序号|测绘项目| 完成时间| 备注 | |----|-----------|------|----| ||||| |----|-----------|------|----| ||||| |----|-----------|------|----| ||||| ------------------------------

全部测绘成果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甲方 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

------------------------------------ | 序号|成 果 名 称|规 格 | 数量|备注| |----|-----------|-----|-----|-----| |||||| |----|-----------|-----|-----|-----| |||||| |----|-----------|-----|-----|-----| |||||| ------------------------------------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____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____元。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向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____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____%(____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____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____%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测绘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____天,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____元)的违约金。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推荐第5篇: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

乙方:**市新立广告装饰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楼体亮化

二、工程地址:**市中山中路南侧

三、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四、工程质量:质保期壹年。质保期以外发生维修,乙方收取工本费(抗瞬间风气8级,保质期为壹年,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期内)。

五、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遇刮风、下雨、停电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造价合计 元,大写: 。

七、结算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八、甲方责任:

①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拨付工程款;

②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协调及工程调配工作;

③参加工程交工验收;

④甲方负责施工用电、用水及存放场地。

九、乙方责任:

①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

②乙方在甲方协调及调配过程中积极配合;

③施工设备、械具乙方自带;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中如发生施工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不包括安装用水、用电及城管等一切审批费。

3、以上条款双方严格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货期限 --------------------------------------- | | 计量 | |工作量 | 报 酬 | |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 数量 | |-----| 交付期限 | | | 单位 | |(工时)|单价|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

以留置工作成果。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鉴(公)证意见: | | | | |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 | | | | | |住所: |住所: | |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 | |电话: |电话:

bsp; |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 |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推荐第7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结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揽人承揽人(章):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监制部门: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

推荐第8篇:加工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

|加工物|规格|计量| | 报酬 | 交货期限及数量 |

| | | |数量|-----|--------------------------|

|名称 |型号|单位| |单价|金额|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n

p;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鉴(公)证意见: |

| | | |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 |

| | | |

|住所: |住所: | |

| |&nbs

p;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 |

|电话: |电话: | |

| | | |

|开户银行:&n

bsp;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推荐第9篇:加工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定作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承揽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加工物|规格|计量||报酬|交货期限及数量|||||数量|-----|--------------------------||名称|型号|单位||单价|金额|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材料|规格|计量|||||||||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名称|型号|单位||||||--|--|--|--|--|--------|--------||||||||||--|--|--|--|--|--------|--------||||||||||--|--|--|--|--|--------|--------|||||||||----------------------------------(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第十六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定作人(章):|承揽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推荐第10篇:承揽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货期限---------------------------------------| | 计量 | |工作量 | 报 酬 |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 数量 | |-----| 交付期限 || | 单位 | |(工时)|单价|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

bsp; |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 |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第11篇:航空运输合同(示本)

托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夏令营合同示本

夏令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确认□回传□变更□作废□

订约人:营员姓名:监护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营员身份证号:,营员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为其办理夏令营活动中的一切事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办理本次夏令营活动的一切事务,并由乙方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行程设计、计划调度、导游服务和为甲方代订房、餐、车、票务等相关服务。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为概括委托;委托代理为一般代理。本次夏令营活动涉及的委托、代理等行为,甲方不再单独或另行授权;对于本次夏令营活动以外的委托、代理等事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不包括监护权的委托,监护权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委托书。本合同的委托,仅指整个夏令营活动中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事务的委托。甲方具体委托事宜,以双方确认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为准。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应当有甲方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有:委托代理人持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授权书等形式,必要时乙方可以进行核实。不论甲方采用什么授权方式或者有无授权,甲方营员只要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参加夏令营活动,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授权的追认。

第二条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事务,如导游服务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三条乙方可以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转委托;夏令营活动开始后的转委托,乙方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乙方可以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约定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第四条本次夏令营活动目的地是,旅游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出发集合时间,集合地点是,夏令营活动的费用为元/人,共人,合计(小写), 大写:。甲方应当在出团前全部付清本次旅游活动的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夏令营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当将该费用或者余额一次性偿还给乙方。由于夏令营活动的变更使得费用增减时,以活动结束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本合同中的费用是指乙方受托处理本次夏令营活动事务向甲方代收代付费用的总和。该费用包括夏令营活动中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娱乐场所门票费、各种中介服务费、随团导游、辅导老师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转委托的受托人(如接待单位)的服务费等。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集合地点。甲方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行程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夏令营活动中,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当日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报告方式不限。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整个活动受托事务的办理结果。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但为了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或者与第三人签订与夏令营活动有关合同的情形例外。

第七条夏令营活动开始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夏令营活动开始后,合同的解除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乙方应当为甲方返回出行始发地或者甲方计划到达的其他目的地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并为其有偿代理订购交通客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夏令营活动开始前,甲方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解决。该标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对人身损害进行调整;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而发生责任竞合时除外。

第九条甲方在夏令营期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经甲方书面委托授权,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夏令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甲方人员人身损害的各种纠纷,甲方可特别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也可委托乙方代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许可的纠纷。

甲方自行向第三人索赔时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将本次活动所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甲方可以查阅、复印该资料。

第十条本合同优先适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涉及人身损害纠纷时,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决。

未成年人在无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解决。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随行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付费投保了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伤害的保额为5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额为2万元、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额为1万元、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方参团营员或甲方监护人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但该保险的赔偿应当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该保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建议甲方可另外自行购买旅游期间其它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本合同应当有参团人员的监护人签字或组织夏令营的单位签章;如果参团人员监护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签订本合同,只要该参团人员实际参加了本次夏令营活动,那么视为该参团人员监护人对“他人或单位”委托签订本合同授权的追认。该参团人员及监护人享有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签章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离开乙方指定交通工具时结束。

本合同乙方的签章必须是加盖乙方法人公章(仅指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乙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未记载签约地点的以乙方法人住所地为签约地点,未记载签约日期的以甲方向乙方交付费用日为签约日期。

第十四条甲方出行前,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教育、旅游、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网站或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查询出行注意事项,关注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疫情等信息,了解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与乙方一起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第十五条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1、《夏令营活动行程表》

2、《营员报名表》

3、《出发前注意事项表》

甲方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乙方:电话或手机: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代表: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手机:电话或手机: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13篇:保证合同示本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保 证 合 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xx小贷( )年保字第 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为保障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乙方愿意为此项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甲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 6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利率为 ;借款期限共 月/天,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以划款凭证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到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合同自动顺延,保证担保的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担保的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

2 / 6

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针对甲方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乙方相关信息,乙方完全知晓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同意甲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及清偿义务。

6.乙方在此承诺,当主合同下的债权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下同)的:

(1)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首先选择以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选择由物的担保和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承担第一顺序的清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物的担保作为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乙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 / 6

(3)对乙方经济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修改或变更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破产或已被甲方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等事件;

(8)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5.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七条 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保证担保的债权时,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违约金等费用: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延长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

4 / 6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接受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公证;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执行;

2.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公证费用由 承担;

3.如果双方未就本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条约定不适用。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5 / 6

3.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4.本合同经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 份用于公证或者抵押、质押登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6 / 6

第14篇:借款合同(示本)

借 款 合 同

______年XX区XX民间融资借字第______号

XXX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保证人统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1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3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4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以本合同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4.2.1 月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

2 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 其他方式:

4.3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借款期限计付。

4.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乙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5.1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手续。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5.4 借款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款项。

5.5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方式还款。

6.1.1 分期偿还: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还款一次,每次偿还借款 ,每次还款日为 。

6.1.2 一次偿还:乙方在借款到期时向甲方一次偿还全部所借款项本息。

3 6.1.3 其他方式: 。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权调查了解乙方、丙方生产经营、家庭财产、财务状况、物资库存以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7.2 乙方不能偿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划收款项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3 对乙、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如实传输借款违约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4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因乙、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8.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乙方承担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8.5 乙方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转让出售重要资产(财产)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6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

8.7 不得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和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 9.2 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用途,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3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本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的,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9.4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5 丙方为企业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丙方为自然人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人收入、生产经营、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9.6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9.7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8 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9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10.2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停止发放借款、

5 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3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在违约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办理乙方、丙方的所有授信业务。

10.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对未偿还的逾期借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止。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使其他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

11.2 在乙、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在通知乙、丙方后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丙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乙、丙方原因(如逃匿、改变住址未告知甲方等原因)致使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无法送达乙、丙方时,甲方有权采用登报方式声明解除合同。

11.2.1 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前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2 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高管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决定重大投资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3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企业出现停产、停业、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婚姻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未在5日内通知甲方的;

11.2.5 乙方、丙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未在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6 乙方未在约定付息日付息,迟延十日后仍不付息的。

11.3 乙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甲

6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由乙方或第三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由甲方与其另行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既有丙方提供保证担保,又有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任何一方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14.2 本合同履行期间追加担保的,由甲方与追加的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或抵(质)押合同。

14.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与声明

15.1 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15.2 乙、丙方特别声明: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 (股东)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公司)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无任何理由分割家庭(公司)财产。本人对合同涉及自身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特别注意,并接受确认。

应乙、丙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7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5篇:合同示本目录

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08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

3、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

5、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

9、煤炭买卖合同(GF-1999-0109)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07-0110)

11、建材买卖合同(GF-2008-0111)

12、钢材买卖合同(GF-2008-0112)

13、水泥买卖合同(GF-2008-0113)

14、木材买卖合同(GF-2008-0114)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

16、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

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08-0157)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1)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三、承揽合同

35、加工合同(GF-2000-0301)

36、定作合同(GF-2000-0302)

37、承揽合同(GF-2000-0303)

38、广告发布业务合同(GF-92-0305)

39、测绘合同(GF-2000-0306)

40、修缮修理合同(GF-2000-0307)

四、运输合同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4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1)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GF-91-040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42、_年_月份要车计划表(GF-91-0402)

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2)

43、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44、_年_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4)

45、航次租船合同(GF-91-0405)

46、__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

47、水水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

48、_年_月度港口作业合同(GF-91-0408)

49、港口作业委托单(GF-91-0409)

50、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1、城市供用水合同(GF-1999-0501)

52、城市供用气合同(GF-1999-0502)

5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

54、购售电合同(GF-2003-0511)

55、并网调度协议(GF-2003-0512)

六、租赁合同

56、租赁合同(GF-2000-0601)

57、房屋租赁合同(GF-2000-0602)

58、柜台租赁合同(GF-2000-0603)

59、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GF-2000-0604)

60、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GF-2002-0605)

七、保管合同

61、保管合同(GF-2000-0801)

八、仓储合同

62、仓储合同(GF-2000-0901)

九、委托合同

63、委托合同(GF-2000-1001)

6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GF-2004-1002)

6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GF-97-1010)

十、行纪合同

66、行纪合同(GF-2000-1101)

6

7、商品代销合同(GF-2000-1102)

一、居间合同

68、居间合同(GF-2000-1201)

二、赠与合同

69、赠与合同(GF-2000-1301)

三、特许经营合同

70、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

7

1、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2)

7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5)

7

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GF-2006-2503)

7

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2006-2504)

四、其他合同

7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7

6、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07-2602)

7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GF-2008-2603)

地方合同示范文本

78、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BF-2003-0111)

7

9、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BF-2006-0121)

80、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2003-0604)

8

1、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BF-2005-2706)

8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3)

8

3、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BF-2006-2708)

8

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

85、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2006版)

8

6、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2007版)

87、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07版)

8

8、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浙F22-0-2009-1)

89、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浙F22-0-2009-2)

90、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浙F22-0-2009-3)

9

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浙F22-0-2009-4)

9

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9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浙F22-0-2009-5)

94、湖北省委托拍卖合同(EF-2005-04)

9

5、湖北省竞买协议(EF-2005-05)

9

6、湖北省拍卖成交确认书(EF-2005-06)

9

7、湖北省肥料买卖合同(EF-2007-0107)

9

8、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EF-2008-0104)

9

9、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EF-2007-0103)

100、湖北省油料订购合同(EF-2007-0104)

10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2005年版)

10

2、广东省水产品养殖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3、广东省禽、畜委托养殖合同(2006年版)

10

4、广东省果菜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5、广东省甘蔗种植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

6、吉林省农业种植谷物订单(买卖)合同(JC-2008-007)

10

7、辽宁省建设工程石材供料合同(LF-2008-0104)

10

8、山西省市政工程施工合同(JF-2007-0002)

第16篇:培训合同示本(电子版)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驾培经营者) 宜兴市交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乙方(驾驶培训学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开展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服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订立的条件

甲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资质、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乙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并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培训服务的基本内容

1、乙方参加培训的准驾车型:

2、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提供培训服务。

3、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地点为 交运驾校理论培训教室;驾驶模拟操作培训不少于 4 学时,地点交运驾校理论培训教室;实车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地点为 交运驾校训练场。

4、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甲方为乙方建立培训档案并安排乙方参加科目一理论培训(含网络远程理论教学培训)。乙方完成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甲方阶段测试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科目一考试预约手续。乙方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甲方在 15 日内安排乙方参加实际驾驶操作培训。乙方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经甲方测试合格后,办理相应科目(科目

二、三)的考试预约手续。

5、自首次安排科目一理论培训之日起 5 日内完成科目一学时的理论培训。自首次安排实车驾驶操作培训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约定学时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用及支付

乙方向甲方支付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费用,甲方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培训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培训费用包括:

a、理论培训费、驾驶模拟操作培训费。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 b、实车操作培训费。按 元/学时的标准即时支付。

2、一次性支付培训费,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合计 元。

3、其他方式: 。 第四条 考试预约及费用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驾驶证申请和考试预约:

1、委托甲方办理。乙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预付公安考试费 元、驾驶证工本费 元、考场适应性训练费 元,其他费用 元,合计 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考试申请所需材料,甲方按照公安部门考试预约的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预约,收取委托费用 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2、委托甲方办理的其它方式。

3、自行办理。第五条 保险事项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培训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委托甲方办理。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为乙方办理保险,并将保险相关凭据交付乙方。

2、自行办理。第六条 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参加公安部门的科目一(理论)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为期 月的相关协助。

本合同履行期限先于乙方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参加公安部门的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甲方继续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关协助至乙方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届满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经营规模、信誉等级、教学场地、培训进度安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教练员的教练水平及信誉等级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网页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并保证对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甲方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记录培训学时,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为结业考核合格的乙方发放结业证书。

3、按照约定的时限和时间、地点安排乙方参加培训。

4、向乙方提供取得相应《教练员证》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教练员、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条件的本机构教练车和经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教练场地,发放国家或省统编的正版培训教材。

5、甲方按照驾驶培训服务规范和驾驶操作规程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培训。

6、甲方联系方式、营业场所、教学场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考试预约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报告考试预约情况和办理结果;乙方自行办理考试预约的,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报送考试资料、领取考试证件等协助服务。

8、甲方及其员工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培训过程中,乙方有权选择或更换教练员。乙方若受到甲方或教练员不公正、不合理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

1 要求甲方或教练员予以纠正。乙方认为甲方教练员服务不规范、教学方法不当,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换教练员。乙方发现甲方及其教练员、管理人员在学时计时中有作假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或者向管理部门投诉。

2、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学时的学习,参加甲方的阶段测试和结业考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如实确认《培训记录》。

3、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操作教练车。

4、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5、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

6、按照约定的时限和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

7、乙方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保持联络畅通。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乙方提前 日通知甲方,可以变更参加下次培训的时间。

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参加公安部门的驾驶证申请考试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4、乙方尚未参加科目一培训,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已产生的税费、培训教材等费用后,退还所交剩余费用,本合同终止。

5、乙方已参加培训,因其自身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致残、生病等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参加培训,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本合同终止。

6、培训按学时要求全部完成后,乙方参加公安部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合格科目

学时的免费培训,超过免费培训学时的,按照 元/学时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7、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向对方支付相应费用 %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

2、已参加培训,乙方非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自身客观原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的,甲方按培训实际进度清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培训费用。乙方所付培训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

3、甲方及其员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甲方退还费用、物品或赔偿损失。甲方有加大赔偿承诺的,按该承诺履行。

4、任何一方虚报、瞒报学时,另一方给予协助或配合的,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甲方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增加一倍赔偿。甲方有超过一倍赔偿承诺的,按承诺履行。

6、合同履行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致使自身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Email或QQ:

Email或QQ: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地点:

第17篇: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示本)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第四条 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 。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 。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元;b.自合同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 2.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第八条 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 第九条 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作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2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 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123

第18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建[1999]313号发布)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天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3(公章)

第19篇: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第四条 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 。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 。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元;b.自合同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

2.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第八条 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

第九条 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作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2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 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受让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除应实效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2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篇:抵押贷款合同(示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发展商):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______________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供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欠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担保人”______________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 贷款

一、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_______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

还款期数

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

月供款额=---------------------

还款期数

(1+贷款期月利率)-

1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入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_____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务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入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 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即地产之权益抵押

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

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 房产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处置该房产: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__________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当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抵押权人即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无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二、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例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三、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四、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三条 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 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务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壹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叁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壹份。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