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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8 06:03:1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任志华,男,19岁,身份证号码:520181199302204110,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申请人:樊焕军,男,29岁,身份证号码:5225028110119265,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ABS615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才事故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占道行驶,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同等要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

【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队

申请人: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2篇:东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背景材料二

关于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感染布病赔偿责任解决方案

法律论证意见

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及东北农业大学委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跃先教授、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张铁薇教授、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苗正达教授、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秦亚东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福友教授组成法律论证组,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任法律论证组组长。

2011年6月16日下午,在法律论证组组长王歌雅教授的主持下,全体法律论证组成员就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感染布病赔偿责任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论证组调查的事实

2011年3月14日,东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医硕0701班(本硕连读七年,该班现为大学本科四年级)1名学生,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检测出布鲁氏菌血清学为阳性,确诊感染布病。自首例病例确诊后,动物医学学院医硕0701班6名学生、动医1001班1名学生,应用技术学院畜禽生产教育0801班16名学生、0901班2名学生,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科0802班1名学生,又相继被检测出布鲁氏菌血清学为阳性,确诊感染布病。

东北农业大学发现学生染病后,立即将学生送往我省布病专门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进行救治,并对参加过相关实验的学生进行一一检测,最后确认27名学生感染此病。学校高度关注此事,

1 将所有染病学生均送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治疗,现染病学生总体症状明显减轻,阳性体症(发烧症状等)基本消失,物理学检查及生化检查未见异常,将陆续结束预定三个疗程的治疗。东北农业大学对学生的染病发现及时,组织救治主动积极,采取措施稳妥得力,救治效果良好。

二、关于事件性质及责任认定的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与其感染布病的学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学生的布病感染也非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而是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不应将学生的布病感染认定为工伤。

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造成学生感染布病,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因而导致27名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感染布病。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东北农业大学因过错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从对染病学生的治疗过程上看,东北农业大学的赔偿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医疗终结前以实际发生的赔偿责任,此责任具有确定性;二是医疗终结后可能发生的其他赔偿责任,此责任的发生仅具有可能性,因而是不确定的。分述如下:

(一)医疗终结前发生的确定的损害

2 1.具体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2.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对上述赔偿责任,东北农业大学若已经实际支付,就不应再行支付;若没有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应足额支付。

(二)医疗终结后的尚未确定的损害

本法律论证组建议:待医疗终结后,如果学生要求东北农业大学支付伤残赔偿金的,应当由学校、家长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染病学生的治疗结果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再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赔偿责任。

1.如果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的,东北农业大学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1)赔偿标准(由于染病学生均为在校学生,故均按城镇居民即最高标准赔偿)如下:

黑龙江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56.5元,,不同等级残疾所得赔偿金分别为:

13856.5×20年×100%=277,130元(一级残) 13856.5×20年×90%=249,419元(二级残) 13856.5×20年×80%=221,704元(三级残) 13856.5×20年×70%=193,991元(四级残)

3 13856.5×20年×60%=166,278元(五级残) 13856.5×20年×50%=138,565元(六级残) 13856.5×20年×40%=110,852元(七级残) 13856.5×20年×30%=83,139元(八级残) 13856.5×20年×20%=55,426元(九级残) 13856.5×20年×10%=27,713元(十级残) (2)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医疗终结后,司法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的,则东北农业大学不需要承担伤残的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以后出现复发或转入慢性期、残疾、不育不孕情况,学生可另行求偿。

(1)赔偿标准:如果复发或转入慢性期,东北农业大学应当负责继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由东北农业大学承担,如治疗不愈,可根据造成的相关残疾等级依法进行一次性赔偿;如果残疾、不育不孕,可根据造成的相关残疾等级依法进行一次性赔偿。

(2)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4 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

由于受害人受到的是人身权益的侵害,可能会要求侵权人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二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学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目前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还不确定。但出于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学校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

1.赔偿标准:一般黑龙江省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为: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法院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不给或酌情在2000元以下给付;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按一个伤残等级给付2000元为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四)受害学生对损失扩大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只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合理费用的赔偿,对于因受害方原因而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医生确定受害人已经痊愈并终结医疗,受害学生在接到医院下达的出院通知单后仍拒绝出院的,此后继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推荐第3篇:知识产权认定书

学号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认定书

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学位论文题目:

本人于年月至年月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的研究。

产权内容(由导师填写)导师签名:日期:年 月 日 现认定以下条款:

1.毕业后发表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文章,作者单位署名应为“南京农业大学”,可以备注中注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

2.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南京农业大学。未经指导教师和南京农业大学的同意,本人不得私自从事与课题有关的任何开发和盈利性活动。

本认定书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处各执一份。

研究生签名: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4篇: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推荐第5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二、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三、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转自: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联系方式:王律师

QQ:1690618619

TEL:18021059346

推荐第6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号

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推荐第7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河北省任丘市谢亚飞

一、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申请人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会战道交叉路口,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过右侧非机动车隔离带后,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的人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事发后申请人及时报警,并及时拨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伤者去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任何责任!

二、死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死者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由西向东行驶,东西方向的路上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死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

2、经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而是加速闯红灯。

3、其电动车刹车已坏未修,遇到前方车辆时无法刹车减速,因此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4、死者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以上三点,死者有一项不违规,此次事故就可以完全避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死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亲属7人找到申请人家闹事,申请人及时拨打110并与任丘市交警大队联系,任丘市交警大队高定国说,先交给死者家属20000元,申请人出于对死者家属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交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以作抚慰。

三、事发第五天任丘交警大队高定国说路口有电子监控,可以调出查看,但几天后又说没有,申请人在2013年5月6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没有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使申请人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致使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冀公交认字【2013】第5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蒙蔽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责任严重失实。

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请问:

1、我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一点没有违反,为什么让我承担同等责任?

2、请提供电子监控录像的证据。

3、请核查 申请人签字的图像资料相关证据。

交警大队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无端地把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明显办案不公,请上级领导核查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推荐第8篇:工伤责任认定书

承诺书

2016年12月27日,本人所属施工队成员王雄(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02034152)因工意外受伤入院,病情复杂。为安抚伤者家属,同时表达本人负责任的态度,本人谢永贵,身份证号码: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1、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诊疗方法;

2、承担直至伤者恢复如常的所有医疗费用;

3、承担伤者出院至恢复期的

推荐第9篇: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申请书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申请书

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我单位XXXXXXXXX工程项目;由于考虑外立面整体效果的原因将原图的窗框材料变更,将原设计塑料窗改为铝合金窗,现按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申请单位:XXXXXXXX公司

XXXXXXXX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推荐第10篇:家庭条件贫困认定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医学院12级临床五班的医学生***,来自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安庆市5个国家级贫困县之一)。

早年父亲做生意赚了一点钱,回家结婚生了哥哥和姐姐,然后妈妈做了截扎手术。万万想不到的是后来妈妈又怀上了我,虽然听外婆讲妈妈服过打胎药,但是我还是出世了。真正地来到这个世界上,却也给家庭带来了更加繁重的经济负担。

爸爸是一个很坚强却也很倒霉的男人,为了不让妈妈一个人受累带三个孩子,他毅然决然地选择在家务农,有时间就去镇上帮人做铝合金挣点钱补贴家用。随后爸爸还开过肉铺,收过稻谷,做过工地包工头,但是几乎是做什么赔什么,仅做包工头这一项就赔了近10万元。我还记得我很小的时候每逢过年讨债的人总是如期而至,要不到账就表现出誓不罢休的蛮横!妈妈身体一直不好,2008年的时候又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另外就是颈椎也不太好,估计是早年干多了农活导致的。就是这两年,家的周边发展得十分迅速,好多人家都在盖新房,爸爸借钱做起了铝合金以及门窗生意,我粗算仅这一项的借款就达到了十几万!我只希望这一次他不要赔太多!

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爸爸妈妈养育了三个大学生!现在的我也已经上大二了,从上大一开始,我就立志要靠自己的能力养活自己。我申请过助学金,可是没能评上,然后我就开始做兼职,接下来就是我苦难的开始。几乎每晚我都没有上晚自习而偷偷地走开去做家教挣生活费,因此我只能在中午看书,有时候还得熬到很晚才睡。我最长的时候有整整七个月没有回过家!由于劳累,我明显感觉到自身抵抗力下降了许多,因为感冒变得更频繁了,于是我开始进行各项体育锻炼,即使这样,却还是在13年暑假的时候由于不小心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症,这一年我20岁!

大一这一年,不管有多少人不理解我,我也就这么过来了。现在的我身体比以前更糟,做兼职也是有心无力。现在的我只想好好念书,一方面学好自己的专业课,另一方面争取在计算机和英语方面能达到新的高度,也就是在这时候,我有了一个想法:如果将来有机会,我一定要出国深造!我想学成后更好地为我的祖国服务!

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更能磨练我们的意志,使我们成长为更加坚强独立的人。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其实贫困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我们克服了自己的贫困自卑心理,我们才能做得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些古语在告诉我,“不要让自己被贫困击倒”。现在的我也已经是一名大二的学生,我会更加努力的来改变自己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自己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还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它是我们的动力。当然我也需要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机会总是留给最需要它的人,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也请考虑把机会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临床12—5***

2013年9月13日

第11篇: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心动诚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3月15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号码为11010657129752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英,财务负责人:张美红,办税人员:孔涛。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6号楼507室,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6号楼507室。

本企业设置财务人员2人,均能持证上岗,财务核算健全,设置账户有: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成本、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交增值税,及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材料,不隐瞒收入,按照《会计法》做到账实相符,及时依法纳税。

我公司已经于2011年8月31日取得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我公司往来客户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此单位为中外合资的企业,我单位向其供应各种玩具。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我公司向其提供增值税法发票才能结算。

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公司已经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并有能力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心动诚品商贸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0日

第12篇:价值认定书等(抵押)

房产价值认定书

甲方:(抵押权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乙方:(抵押人)王占平

经甲方现场勘查,并与乙方充分协商,对乙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北侧王府酒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34010900590、结构砖混,于2008年建成,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确认该房产价值为

价值认定双方: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承 诺 书

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

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我们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合同,我们为该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我们确认:该合同约定的债务金额为,债务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他约定见合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房产(房产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年月日

声明

本人对位于房地产已做了充分了解,经查询登记部门明确该房地产已于 年日在银行设定了贷款抵押登记万元,现本人确认该宗房地产尚有剩余抵押价值万元,同意将剩余价值万元进行设定二次抵押贷款登记。

特此声明

声明人(抵押权人):

年月日

第13篇:标准化建设申请认定书

评估申请认定书

依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办法》及《齐齐哈尔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和教育教学工作效益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齐齐哈尔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和教育教学效益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几年来年来,第三小学按照依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安县教育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注重宣传、提高素质、典型引路、重点指导等工作举措,促进了我校标准化建设学校的发展,学校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今年,我校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和督导评估工作程序,对我校实施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自评检查,自评总得分为913分,评估总分和各项A级指标均达到评估指标90%以上,符合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的标准。特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认定。

依安县第三小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第14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daodoc.com

第15篇: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

申请人认为xxx公安局第三分局巡防大队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公安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认定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明确,特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对方当事人驾驶的四轮观光车栽着人员,在道路行驶中,由于在没有预警的条件下转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申请人所栽人员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由于孩子太小不能独立坐车,才有一个大人怀抱同乘,合乎情理。申请人所栽人员数与此交通事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破坏现场,把肇事车辆移走,没有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妄图与此事故摆脱关系。申请人认为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巡防大队因果关系不分,划分责任错误,作出的认定书不公正,申请人在此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14年4月11号

第16篇:房屋抵押价值认定书

房地产价格确定书

抵押人: (身份证号: )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

因(抵押人/借款人) 拟向抵押权人申请借款,以抵押人名下房地产作抵押,经双方到现场查看,并协商确认该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抵押物基本情况:

1、房地产权证号:

2、房地产权利人:

3、共有情况:

4、房地产坐落:

5、规划用途:

6、总楼层和层次:

7、结构:

8、建筑面积:

9、房屋性质:

10、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1、土地使用年限: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证据目录.证据目录

一、原告家庭居民户口簿、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证明原告今年54岁,证明马鸿霞系原告之妻子,姜涛系原告之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的发生中的作用。

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资料一份

证明肇事车辆豫G02784属于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证明该车自2001年10月24日至事故发生未进行年检,未经过车辆上道路行驶即属于违法。

四、

(一)住院证、出院证6份。

(1)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05年4月21日住院证一份。

(2)市二院05年5月20日出院证一份。

(3)市二院05年7月21日住院证一份。

(4)市二院05年8月13日出院证一份。

(5)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住院证一份。

(6)市中心医院05年11月10日出院证一份。

证明原告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足

2、

3、4跖骨骨折住市二院治疗。

2005年7月21日—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引起的头颅慢性硬膜下血肿入二院手术治疗。 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住院治疗。

(二)诊断证明7份

(1)05年5月18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

1、蛛网膜下腔出血;

2、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

3、左足第

2、

3、4跖骨骨折第一次入市二院治疗。

证明住院期间医生医嘱要求陪护两人,出院后需(1—2人)专人陪护。

(2)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于7月21日来该院复查,头颅CT显示左侧硬膜下血肿。

证明在该院门诊实施了做足内内固定取出手术。

(3)05年7月21日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因车祸致原告头外伤引起的慢性硬膜下积夜,需手术治疗,证明该日进行了CT检查。

(4)05年8月13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二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5)05年10月10日新乡市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作慢性硬摸下血肿行钻孔穿刺引流术后三个月来二院复查。

(6)05年10月10日二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引起4月26日在二院行左股骨颈、粗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6个月后,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7)05年11月11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在院行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不愈合,引起左股骨头无菌坏死,在该院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

证明出院后需要陪护2人。

(三)原告三次住院病历

(1)05年4月21日—5月20日在二院第一次住院病历,病案号:307

5(2)05年7月21日—8月13日在二院脑外科住院病历,病案号:200505440

(3)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20837。

证明原告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三次住院,证明原告三次住院发生费用的客观性。

(四)法医门诊病历两份

(1)二院法医门诊一份

证明原告在二院门诊进行诊疗的事实

(2)新乡市法医门诊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在新乡市法医门诊诊疗情况,证明相应检查发生的证据。

(五)二院CT检查报告单2份;X线检查报告单2份;市中心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2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共5份检查报告单。

证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原告头颅硬膜下积液,及术后检查情况,以及引起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以及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的情况。目前原告存在左侧股骨中上段骨质硬化,造成原告左腿功能丧失。06年2月9日CT显示,原告头部存在梗塞病症。

(六)(1)05年5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入二院诊断情况。

(2)05年8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法医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事故引起的慢性硬膜下血肿需要手术治疗。

(3)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诊断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检查显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需要住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4)05年10月14日新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郝国庆同意原告转院批准书一份。 证明交警部门同意原告转院治疗。

五、原告住院、门诊收费票据21张

医疗费用详表:

(一)、第一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05年4月21日—5月20日,计30天,

(1)、2005年5月20日二院住院费票据一张:21981.77元;

(2)、2005年4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4.00元;

(3)、05年4月22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7.35元;

(4)、05年5月17日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0.00元;

(二)、新乡市康复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

(5)、05年5月21日门诊收费票据(中成药)一张:230元;

(6)、05年6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7)、05年6月28日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215元;

(三)、7月21日复查费用:

(8)、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CT、放射)收费:290元;

(9)、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西药、手术费):340.9元;

(10)、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放射):70元;

(11)、05年7月21日二院门诊收费(西药、中成药):144.54元;

(四)、第二次在二院住院:05年7月21日—8月13日,24天

(12)、2005年8月13日二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12499.12元;

(13)、05年8月5日二院门诊收费(检查费)票据一张:50元;

(五)、05年10月10日在二院复查:

(14)、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360元;

(15)、05年10月10日门诊收费(中成药费)票据一张:123.84元;

(六)、第三次住院治疗,在新乡市中心医院05年10月17日---11月10日,计25天;

(16)、05年11月10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44506.3元。

(17)、05年11月15日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30元;

(七)、术后六周复查:

(18)、05年11月21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4元;

(19)、05年11月21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放射费)票据一张:30元;

(八)、术后三个月复查:

(20)、05年2月9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CT、放射费)票据一张:250元;

(21)、05年2月10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成药)票据一张:112.8元;

以上共计:81544.62元

三次住院费清单

(1)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费清单

(2)第二次住院费清单

(3)在中心医院住院费清单

六、原告单位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系新乡市汽车厂职工,月工职1105元,自2005年4月21日至06年3月份的工资单位扣发。

七、(1)原告之子的护理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儿子姜mou 为新乡市mou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月工资1569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姜一直护理其父亲,单位扣发其三个月工资4707元。

(2)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2005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通知及附件 证明2004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为9323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原告之妻马鸿霞的护理费,从事事故发生到原告定残前一日。

(3)新乡市mou 厂误工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之弟姜因护理原告造成误工,单位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2006年3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一份

证明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九、原告单位证明一份

证明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劳动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已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单位不在给予安置其他工作,该次事故造成原告丧失工作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为20年残疾赔偿金的30%。

十、河南省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部分资料

证明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以次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十

一、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及陪护人员住院出院及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十二、(1)2005年11月4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鉴定费(或称法医诊断费)收费票据一张:80元;

(2)2006年3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伤残鉴定收费票据一张:160元,

(3)3月10复印费票据一张:20元;

向法庭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认定被告韦某斌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DR影像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进送到木格卫生院治疗过程及所花费用;

3、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病历副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人民医院治疗情况、伤情及所花费用;

4、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原告出院后复查情况及费用;

5、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第(2)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详细清单,证实原告在医院取内固定情况及费用;

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及花费鉴定费700元;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证实桂R1**09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

8、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

(出示证据原件,原件核对)

第18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摘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范畴,即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此责任认定仅是法院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具体责任的承担须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

【案情】

2008年1月19日,蒋某驾驶粤BNXXXX号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木岗立交桥路段时,与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对此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4月15日,韦某将蒋某和承保肇事车辆粤BNXXXX号的T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起诉至深圳某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蒋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韦某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且其在碰撞原告后,第一时间没有报警,而是本着救人要紧的前提下把原告送到了市X医院,之后才报警。交警到医院时,现场已经遭到了破坏,交警没有到现场勘查,说是车辆离开了现场就应该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对此,被告蒋某请求法院根据现场情况重新认定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

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蒋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后未保护现场,并驾驶事故车辆送原告到医院治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被告蒋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法院确定事故责任的参考,具体责任分担须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

被告蒋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且未按规定保护现场,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禁止行人进入的立交桥路段横过道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因此,原告对本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蒋某的责任。综合原告与被告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蒋某对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分析】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疏于保护现场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虽然其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其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且未保护现场最终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其承担不利于其的责任认定后果。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出现伤者的,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同时还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如遇到雨雪天气,应用遮雨布覆盖现场区域,或用砖块、粉笔等标注出事故现场相关重要信息,避免因疏于保护现象而承担不利的责任认定后果。

第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范畴,即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此责任认定仅是法院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具体责任的承担须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因此,当事人对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并附以相关证据证明。

在本案中,被告蒋某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由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并附以详细的解说,还原当时的路面情况,原、被告具体地理位臵等重要信息,力证原告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经过审理,对蒋某的异议予以采信,判定原告对本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蒋某的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的一种,因其由国家行政机关所制作,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于一般的书证。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其仅起着参考的作用,事故当事人的具体责任分担须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定。

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

第19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您好,我公司是xxx公司,于2009年xx月xx日领取了国税登记证并已开始营业。我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注册经营地址是:xxx。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xxx。

我公司有财务人员x名,其中一名是会计师,该人做为公司的财务主管,另一名是会计员,该人做为公司出纳员。公司设置如下帐户及明细帐: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其他业务支出、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本年利润、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未分利润、所得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司能够准确的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按期申报纳税,我公司从2009年xx月xx日至2009年xx月xx日已完应纳税销售为xxx元,已交增值税xxx元。

由于我们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望贵局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公章)xxx公司

2009年xx月xx日

第20篇:知识产权认定书(一式3份)(优秀)

学号石河子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认定书

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学位论文题目:

本人于年月至年月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的研究。

产权内容(由导师填写)导师签名:日期:年 月 日 现认定以下条款:

1.毕业后发表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文章,作者单位署名应为“石河子大学”,可以备注中注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

2.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石河子大学。如与外单位导师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具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共识和相应合约,原则上由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与石河子大学按实际贡献大小分享研究成果。

未经指导教师和石河子大学的同意,本人不得私自从事与课题有关的任何开发和盈利性活动。

本认定书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处各执一份。

研究生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事故认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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