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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30 12:08: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第1页

(一)死刑的产生………………………………………………第1页

(二)死刑的发展………………………………………………第2页

(三)死刑的现状………………………………………………第2页

二、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存废观…………………………………第2页

(一)废除死刑的观点…………………………………………第3页

(二)保留死刑的观点…………………………………………第3页

(三)我国的死刑存废观………………………………………第3页

三、死刑存在价值及局限性……………………………………第4页

(一)死刑的存在价值…………………………………………第4页

(二)死刑的局限性……………………………………………第6页

四、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建议…………………………………第6页

(一)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第6页

(二)完善死刑复核条件………………………………………第6页 结束语……………………………………………………………第7页 注释………………………………………………………………第7页 参考文献…………………………………………………………第8页

死刑存废之我见

[内容摘要]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生命刑,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

济的原因,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刑事犯罪还在不断发展,现阶段死刑仍是我国同犯罪特别是严重犯罪作斗争必不可少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43条在对死刑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废止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物质、精神条件尚未具备的目前,我国不宜废止死刑,而应将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作为最佳的进路。

[关键词]死刑、刑法、刑罚

死刑是最古老、最严厉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在我国,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在此我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二)死刑的发展……

(三)死刑的现状

……根据大赦国际组织统计的截止1993年底的数字,世界上已有53个国家全

面废除了死刑,有16个国家对普通犯废除了死刑,有21个国家实际长期未执行过死刑

【1】。截止到2000年10月,

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

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2】。

……

二、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存废观

(一)废除死刑的观点

……

(二) 保留死刑的观点

……

(三)我国的死刑存废观

……

三、死刑存在价值及局限性

(一)死刑的存在价值

……

(二)死刑的局限性

……

四、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建议

(一)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

(二)完善死刑复核条件

……

结束语: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或其自身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在我国目前阶段,死刑的价值本质及死刑特殊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仍然必须保留死刑。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注释:

【1】参见《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郭道晖等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2】参见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3】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参考文献:

① 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② 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③ 杨世云、窦希琨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④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⑤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⑥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⑦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⑧ 白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推荐第2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夫妻财产协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且夫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因离婚带来的财产纠纷越来越矛盾。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婚前财产协议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传统观念的撞击下,人们带着保守的观念看待婚前财产协议,并把它视为爱情乃至婚姻的刽子手。相比西方,很显然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的本质没有被理性化对待。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离婚

夫妻财产制

一、引言

时下热播电视剧《大男当婚》中有这么一个例子,男主人公曹小强与跨国外企总经理徐若云阴差阳错地相爱了。一个杯水车薪的经济适用男和一个千万身价的“白富美”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是在幸福的最高点,一份由女方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横空出世了。曹小强及其家人感到尊严扫地,认为这份感情被侮辱,认为尊严被糟蹋。于是一段原本美好的爱情终结了,也许很多人也开始思考了,感情在婚前财产协议面前就那么脆弱吗?其实电视剧里的男女主角对于婚前协议也有着相反的认识,也许因为女方是在美国留过学,而男方则是典型传统中国男人。这是一个由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可笑的爱情悲剧。

二、中国的“离婚潮” 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潮”是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越来越被关注的社会背景。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关9690个,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2.4万对,比上年增长4.9%。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297.5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9万对。粗结婚率为9.7‰,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2011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6.6%。公报显示,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粗离婚率为2.13‰,比上年增加0.1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1] 当代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之所以上升得如此之快,主要是因为男女双方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离婚手续不断简化、婚姻家庭观念转变有关。首先,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在结婚之后对方没有给自己建造一个理想的家庭、圆满的婚姻生活,离婚的念头便萌生。其次,当今的社会对于离婚的态度也开始淡然处之,大部分年轻男女对待感情不再向往从一而终,“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散”成为他们的相处的规则。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80 后”、“90后”的年轻人思想、观点都比较前卫,他们的成长环境中相对来说缺乏谦让、宽容的心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为琐事而伤感情,他们对待婚姻也相对比较草率。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认为,导致中国离婚人数急速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 徐安琪还特别强调了另一个原因:由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协议离婚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结婚和离婚程序,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也认为,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这绝对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和目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的,但是实践看来,可以理解为,它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为什么很多人开始接受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西方,婚前财产协议更是司空见惯。在结婚前签订这份协议并非无事生非,它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婚姻本来就是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破坏感情,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上的数据来看当今中国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最大的纠纷就是财产纠纷,与其离婚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万一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节约司法资源。

四、关于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及法律基础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就是要约定夫妻财产。我国的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由此来排除法律原本有规定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的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其实已经有一段历史了,早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便有相关规定。依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任选其一);该协议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为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2]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对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种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其实是一般共同制,它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广,不仅包括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且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3]

在立法解释上195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排除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十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报告》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但是,建国之初,中国的经济基础很是落后,家庭财产为数不多,以及传统思想观念作祟,婚前财产协议并未被广泛接受,发生财产约定纠纷诉诸法律的更是不常见。以至于该立法精神长时间没有本其他法律文件重述。因而婚前财产协议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1980年的《婚姻法》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出发点,在婚姻财产制度上,该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1980年的《婚姻法》把法定婚姻财产制演变成婚后所得共有制,取代了1950年的《婚姻法》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且明文赋予婚前财产协议以法律效力。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后来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进行补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即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和转化而来的共同财产。所以说,1980年的《婚姻法》承认了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有财产,即在婚后一定时期内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财产。

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 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并且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正。从内容上看,有三个亮点,一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处理自有财产;三是充实了婚姻财产制的内容,在法条中将夫妻财产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七条第 2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首次在我国《婚姻法》中新增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 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点取代了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期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这在客观上阻断了想借婚姻大发横财的人的后路。而后《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呼应了此点。

婚前财产协议伴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完善而发展,其法律基础渐渐地在法律条文中显现。

五、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的处境

20世纪的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财产为数不多,而且当时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年代,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了人们的独立思想,加之当时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偏低,西方思想熟知度和接受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只有极少数人意识到自己在结婚的时候是否应该去签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甚至很多不知道婚前财产协议这个概念。不难想象两个好得要谈婚论嫁的人,突然一方提出算算各自婚前财产的建议,那是多么尴尬。当时的人们把婚前财产协议视为一份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多少人会在甜蜜的时刻去考虑将来如此冷酷的问题。他们认为这种协议是对夫妻关系的不信任,违背了结婚的目的,将婚姻变得功利化。当然也许跟离婚率也是很有关系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法律意识开始被强化,与此同时民众的观念也开始理性化,新的婚姻家庭观念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相投之外,更多的是各自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那么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一起奋斗的目标。因此一些不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新潮夫妻开始尝试接受它,但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婚前协议不可能没有非议。网上有一个帖子题目叫“当爱情遇上理智”是关于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的调查问卷,从调查结果上看,有43%的网友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17%的人认为意味着社会退步,其余40%认为很难一概而论。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依旧受到不少非议。

六、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协议

在外国,婚前财产协议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从平民百姓到知名歌星小甜甜、影星阿汤哥,到政坛领袖萨科奇,再到英国王室,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在西方社会遍地开花。婚前财产协议已经不再是感情的杀手,而成了真情的卫士。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每一百名结婚的新婚夫妇当中就有30位夫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有些网站上还有格式的婚前财产协议文本出售,售价大概在24.99英镑(约375人民币)。不同的国家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使得他们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又不一样的态度。在美国,婚前财产协议就像结婚戒指一样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个离婚律师觉得,这是对个人财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婚姻本身不仅是爱情的结合,也是财富的结合与财富的再分配,婚前财产协议为双方作好了“以防万一”的准备,在离婚时往往能够免去很多不必要的争执,加快进程,妥善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难题。在英国,婚前财产协议也受到了重视,甚至被视为有钱人结婚的必需品。伦敦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珀指出:“非常有钱的人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那一定是疯了。”在西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此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了分财产的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财产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可古话也说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未来无法预计,我们可不知道枕边人今后会变成什么样子,从亲密变到陌路,有时也就是一眨眼的工夫。他们的文化背景使他们很理性地对待婚前财产协议,并且使他们成为一种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的工具。

反观中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社会对婚前财产协议也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像一股流行风刮入了国内,被一些准新人所接受。法学者作过三项随机的社会调查(所有调查数据均只限于调查的区域),第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不知道或者没有听说过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说法的人接近3%,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本来意义的只有8%,而在这8%的人群中,有6%的人是直接从事法律或者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该调查结果还显示,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7%,不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6%,不知道有婚前财产公证和无所谓态度的占27%。第二项调查结果显示,自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之间,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占总数的0.04%;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实际上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有0.5%,也就是36%的0.5%。第三项调查是通过直接了解和间接统计的自2000年至2004年这五年之间的离婚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在婚前作了财产公证的,占离婚总数的0.068%,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占同期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总数的1.13%。法学者通过对上述三项社会调查的对比,还得出了另外一组数据,婚龄在1年以内离婚的占同期离婚总数的1.4%,婚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占17%,婚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占17%,婚龄在5年以上7年以内的占23%,婚龄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占30%,婚龄在10年以上的占11.6%,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在不同婚龄的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趋近于0.068%。[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占结婚总数的极少数,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也是极少数。这就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人越来越多,感情的理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就是因为文化观念的不同,在我国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于是婚前财产协议就像当初的夫妻间AA制一样,很难受到国内准新人们及其家长们的广泛认同。

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被看做是感情的刽子手,我们是时候开始理性对待它了。正如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所说,“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也认为,婚前协议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是具有正面意义的,因为它代表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只要夫妻双方都心甘情愿选择签订协议,那么这个双方协商之后得出的结论并不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疏远或是感情的疏离。胡教授同时表示,他个人对于婚前签协议的行为既不反对也不提倡,因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一方提出签订,应当顺其自然,当然被要求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发达国家如此盛行?为什么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法律人士的眼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增多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随之增多。大多数男女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高新职业者、企业家,他们有不菲的存款、房子、车、有价证券等个人财产。这些男女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努力而获得的个人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以明确,这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经济地位的平等,也有利于结婚之后各自事业稳步发展。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借婚姻之名,行骗财之实的有效方法。婚姻是圣洁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实的社会中有极少数骗婚之徒也,他们以图财为目的,以结婚为手段,在俘获对方感情的同时,算计的是对方的保险柜和腰包。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骗取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是爱情和婚姻得到净化,从而维护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自由。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再婚家庭来讲,更是不可或缺。再婚,对于大多数离婚或丧偶者来说,是常见的。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两全之策。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看,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即可迎刃而解。[5] 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不能而产生诉讼风险。与此同时也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调查时间,使得司法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是一纸协议就会摧残掉的东西,真正的感情杀手是人们放不下这“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保守观念。婚前财产协议不应该只是一种法律意识,它应该成为一种生活的常识。在婚姻自由而离婚率又渐增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将会更加理性地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将会成为保护自己、维护婚姻、稳定家庭关系的“生活必需品”。而生活中将不会有被婚前财产协议打败的爱情,电视剧里也不会再有那么可笑的爱情悲剧。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蒋月。

[3]《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价值转向》 黄朝勇。 [4]数据来源于“110法律资讯网”。 [5]《“婚前协议”的产生原因及对家庭的影响分析》

推荐第3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 1」 「 2」 「 3」 「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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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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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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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不过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知道,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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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XX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推荐第5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易法律保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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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司法保护问题,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对加快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具体方案措施。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法制建设

自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式启动以来,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目前国内网游公司已达到200多家,市场上运营的网络游戏亦达250多款,并且平均每月还有7款新网游上市。网络游戏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吸引,投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据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与美国国际娄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占到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达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4180万,将占到互联网用户的29.5%。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在虚拟社会中,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妄行为。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1虚拟财产含义及特点

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贴(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

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一样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据说的谗言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凶信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分集的外延显然包括网财。对虚拟财产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齐心协力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环境存在,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凶手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推动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面是有限的数量。

6.可改性。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时间和投入,网络游戏的贴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也是其迅速风靡全球的原因之一。

7.交易性。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贴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

8.付出性。网络游戏帐号的相关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还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直接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9.度量性。虚拟财产是可以量化的,现实中有运营商提供的标准,还有线下交易自定的标准,甚至有不少民间网站提供了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汇率。

10.唯一性。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即便看是完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的。

二、是否具有法律价值,受法律保护

案例:2003年,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某个网络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即发现自己武器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是于今年2月17号被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交出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6月20号,公司又删除了他另一个帐号里的所有装备,而这些装备中有一部分是李宏晨花840元人民币买来的。在多次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后,李宏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李宏晨丢失和被没收的这些虚拟物品到底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有一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此一规定未表明虚拟财产及与其性质相似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未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确定,法律中受保护的特权仅指有体物,而无体物是指债权、他物权等权利形式,其性质与虚拟财产权利大相迥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之一。欲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网财、虚拟交易物品等之间的界限。在此,笔者从价值和法律角度来界定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财产是具有价值且可以为人们拥有的东西。”法律上所称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要:交换价值表现为市场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禁止交易的财产仅具备使用价值)。而可以为人所拥有,指的是财产权利人的可区分性,它不仅仅是人对有体物的占有,只要权利人对某种财产的享有是法律和观念可以共分的,该财产就可以为人所“拥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的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

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使用的“金币”为例,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些“金币”大多以“对局费”的方式挣得或通过对局赢得。这一切都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体力、脑力的劳动。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拟财产交易商店。一些虚拟物品在交易中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例如在《传奇》游戏中,一个道具“传送戒指”在2003年的交易价值高达4万元人民币,“圣站套装的价值也在1200元以上。

2.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元宝:“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高富平教授将“合法”解释为:“1)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

2)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这也是我国学理界普遍认同的解释。据此,“其他法法财产”有一个明确的最低判断标准,即财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对象不违法。只要对虚拟财产的拥有不违反上述标准,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其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律上财产权的客体,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以李宏晨案为例,经过之前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并存在于行列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虚拟物品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也证实笔者的观点。

三、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普遍存在

参照上海市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状况的在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50%左右的玩家都或多或少有过虚拟财产交易的经历。其中又有20%曾经通过网上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换达成了交易,30%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实现了网上购买虚拟财产,但超过70%的玩家还是选择以现实生活中进行钱货交易来购买自己心仪的虚拟物品。(细心的读者一定发现,这向个百分比相加在一起超过了百分之百,这是因为有些玩家曾经选择过两种以上的交易方式)。而几乎所有玩家都表示,在上海地区各类交易活动都很普遍,而其中可供他们选择的虚拟物品也十分丰富。同时,周边地区的一网站,如《杭州日报》下辖的子报《E时代周报》网站都开辟了虚拟财产交易的跳蚤市场,极大的方便了玩家购买。笔者据此分析得出结论,虚拟财产交易是多元化的。

2.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出现大量的纠纷

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以致应尽的安全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虚拟物品交易已经非常普遍,因利益驱使也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比如一方支付价款,面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圣人不相符等等。

3)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面终止经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哪种情况都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因此往往会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

4)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他也可能会旨趣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改进而影响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的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5)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使用外挂一般而言性非法行为,但运营商因玩家使用外挂而封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说运营商有权对使用外挂的行为予以惩罚,那么这种惩罚能否延及玩家合法获得的虚拟财产?事实上的做法是一量玩家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运营商因判断错误而误封玩家账号,这也会引起纠纷。

3.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保护不足

任何网络游戏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网络技术的基础上,而任何技术都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安全和稳定。网络游戏帐号系统也一样,据统计虚拟财产被窃取的达到61%,帐号被窃取的达到33%,被黑客攻击过的占到6%。通常玩家的帐号是通过以下方法被盗窃的:利用木马等黑客程序窃取;利用系统漏洞,远程控制窃取;在旁边观望玩家输入帐号和密码时今年并记忆下从而窃取;通过猜测密码而窃取等。其中通过各种木马程序攻击,威胁并从而盗窃帐号或装备据点的比例最大,据估计被盗取装备的玩家中,有93%是受到了木马程序的攻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玩家的帐号等虚拟财产是因为技术保护措施的不足而被技术措施窃取的。但是在网络立法尤其是网络游戏立法严重滞后的责令,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的中途上充满了棘草和障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无法探寻。至于虚拟财产的被盗,若欲以刑法来救济,同样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此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建立在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虚拟财产通过从立法法来保护。

四、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法制建设步伐

1.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首先要通过可汗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故笔者认为真正能从根本上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依据民法,关键是对《民法通则》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因此之争的是出台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满园。同时对于盗窃虚拟财产数额圈套的应以刑法来调整。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其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物和帐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是不够的,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特权、运营商的

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难以涉及到,而这些也正是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这也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日益高涨的呼声。

3.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调整、多变的特点,如查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高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络,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

网络游戏及其衍生的虚拟财产的虚拟财产交易正形成一个巨大产业,只有以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背景,产业才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韩国、台湾已经进行了网络游戏的立法探索,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术上都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推荐第6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

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6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

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物权法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在全社会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结束语: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参考文献:

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②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③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04年版

④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版

⑥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推荐第7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提 纲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二)雇用合同

(三)劳务合同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三)劳务合同与雇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四)“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浅谈劳动合同、雇用合同与劳务合同间的关系

【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关键词】劳动合同;雇用合同;劳务合同;区别与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动合同、雇用合同、劳务合同,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正确理解这三者的概念和特征,直接影响到对法律关系的正确把握。现就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

- 234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 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

- 678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推荐第8篇: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涉及走私、偷盗及诈骗等方面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规定对75岁以上的罪犯一般不执行死刑;与此同时,将近年来深受老百姓痛恨的酒驾、飙车等正式入罪,并顺应形势地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及恶意欠薪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华社的报道称,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我国首次削减死刑罪名。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修改后仍有55种罪名适用死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说法,这些罪名仍有保留死刑的必要。“死刑必须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的需要。”

这份修正案初次提交时,曾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余波激荡绵延至今——— 一方面,不少媒体有意无意地误读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含义,将注意力聚焦于修正案上根本没有提到的“取消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进而简化为更加耸人听闻的所谓“贪官免死”议题。而在意见场的另一端,一小部分主张与国际接轨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又希望借修正案准备取消13项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之东风,一鼓作气促成取消全部非暴力犯罪死刑,其中自然也包括贪污受贿。这种不合时宜的建言献策理所当然地加深了一般社会大众头脑里的错误理解,并对他们满腔的“正义怒火”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搞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不得不公开出面澄清。也许是为了“安抚”民心,有法律专家甚至称,中国在未来30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

围绕死刑存废的争论,可以说是当下中国最为纠结的社会现象之一。中国老百姓向往法治国家里透明廉洁的政府及官员行为模式,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与此同时,却对那些社会里普遍的强调人权保障的宽容的刑法体系视而不见,甚至认为不大“杀”特“杀”,就不足以惩戒日益泛滥的官场贪腐现象。据调查,在中国,支持取消死刑的人不到10%。但是,去死刑化毕竟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或实际执行中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80多个国家,大多也从范围、程序和对象等多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例如仅限于军事叛乱、武装暴动等极少数罪行)。

从网络舆论表达看,大多数人赞成(甚至主张加重)死刑的思维模式是这样的:当下到处存在权大于法、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问题,因此,好不容易揪出一个贪官,如果不将其就地正法,有朝一日他就总会有减刑脱身之路。没有了死刑,几乎就等于失去了对贪官的“最后的震慑”,如此则本已极其严重官员贪腐必将受到更大的鼓励。一句话,废除了死刑,贪官们从此可以百无禁忌。

这种想法当然不可能是毫无道理的,它背后既蕴涵了历史文化的传承,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毕竟,死刑是具有难以名状的巨大威慑力的。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不同意某些片面强调人道主义精神的专家学者的观点———他们用严刑峻法未能减少犯罪为依据证明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但若按此逻辑,则社会对所有犯罪都不应该作出惩罚。 由此可见,主张死刑者并非内心冷酷、缺乏宽容心,他们实在是为社会现实所迫作出的无奈选择。正如一篇时评文章里说言,宽容只能生长于公正透明的社会。

然而,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义愤填膺的他们可能没来得及认真思量一下:刑法对潜在的罪犯的威慑主要是通过它宣称的惩罚力度吗?假如这个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只需要制定更严厉残酷的刑法,社会上的犯罪率就会下降。我认为这一点也不符合历史现实:远的秦汉时期不说,明朝律令大概是我们所知道的对官员贪污腐败惩戒最严苛肃杀的了,但比之宽松自由的宋朝,明一代的官场黑暗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因而认为,贪腐官员敢于铤而走险,根本原因不在于对他们的惩处不够重,而在于他们预期自己有办法逃避纸面上写着的那些惩处。

这就涉及到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我始终坚信,所谓法治社会,其精髓主要不在于法律体系多么公正、完备、严密,当然更不在于其严峻,而在于对法律的一视同仁的尊崇。对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远比一套完美的法律本身更重要。人治

社会并非没有法,其法律本身也未必有多大的缺陷。真正的要害在于,在这种社会里,法只是统治的工具,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大过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杀掉几个后台不够硬的贪污腐败分子,并不能震慑他们的后继者(遑论其中难免有冤屈,例如著名的非法集资犯吴英,她的性命将被刚刚通过的修正案所挽救),相反很可能使更多贪官更加意识到巴结更高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而这又将进一步强化我们这里本已根深蒂固的权力社会传统,为法治社会的发育制造更强大的思想和现实的障碍。

我不是专家,自认对于中国现阶段应不应该废除死刑没有什么发言权,我写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是想指出: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正义的目标进步,就不应该抱着那种对贪官逮着一个是一个、立即就地正法、使其再无机会脱身的错误想法。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虚无主义心态。我们真正应该着力的是竭尽全力将猖獗肆虐的权力逐步束缚在法律之下(哪怕是现在看来有明显缺陷的法律)。假如有一天,想要贪腐的官员们越来越意识到,就算很高的权力都难以保证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哪怕这种制裁并不致死,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走在了通往正确方向的道路上。否则,即便死到临头的贪官,都不会真正生出悔过之心,他们最多是自认倒霉:谁让自己的后台不像其他人那么硬?

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少杀长关”即减少死刑罪名、延长刑期的修法思路。我认为,刑罚结构调整后,随着主刑的衔接和层级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我国刑罚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死缓制度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已无继续存在的理由和客观依据。

死缓制度,即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死缓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疏漏和不足。

首先是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衔接唐突。“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范畴,死缓仅仅是死刑执行制度中的方式之一,并非独立的刑种。由于死缓制度的存在,我国死刑制度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且死缓制度本身包含死刑性和无期徒刑性的冲突。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缓刑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现实可能性已“几乎不存在”,死缓已经完全脱离了它的母刑——死刑的本质和特征。

其次是“死缓”的威慑不足。如果说设立死缓制度的初衷是实现“少杀、慎杀”,那么死缓制度必须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死缓制度本身给犯人带来的痛苦应该几乎与被剥夺生命相当;另一方面,这种死缓制度具有相当大的转化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不确定性。但显然,死缓的法律性质不具有生命刑应有的威慑力。

第三是“死缓”留下枉法弄权的腐败空间。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因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所以不立即执行,而处以死缓。此种规定很明显有严重的逻辑错误,属于循环论证。以“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来界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弹性很大,易成为腐败的司法官员为我所需、操两可之说的托词,死缓制度的存在就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之一。

最后是“死缓”徒增死刑数量“泡沫”。据相关资料,截至2008年底,已有137个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60个国家维持死刑制度,但其中也仅有约20个左右的国家在真正执行死刑。将中国的死缓视同了死刑,加剧了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死刑数量的误读。

因而笔者认为,废除死缓制度不仅可行,而且是现实的理性选择。当前我国一方面可以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另一方面,应废除死缓制度,用无期徒刑、长期徒刑代替死缓的功效,这恰好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刑事立法取向相契合,目前正是讨论废除死缓制度的恰当时机

推荐第9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

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

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

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1)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2)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

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3) 对策建议 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4) 结束语。

(5)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1)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2)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1)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2)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1)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 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2)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 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1)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2)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3)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4)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5)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1)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2)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3)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1)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论 文 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1)封面;

(2)目录;

(3)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4)论文正文;

(5)参考文献页;

(6)鸣谢页;

(7)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

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1)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2)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3)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5)论文结构不合理;

(6)质量较差;

(7)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8)打印装订不合格;

(9)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 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1、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2、论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

3、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比较研究

4、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5、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

6、我国地方立法

7、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初探

8、我国宪法性法律初探

9、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10、国家求偿权初探

11、人民代表素质刍论

12、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13、传统的财产性犯罪与经济犯罪比较研究。

14、对证券犯罪中责任追究的因果关系研究。

15、对经济犯罪中前置法律问题研究。

16、对经济犯罪构成的特点研究。

17、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

18、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9、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0、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1、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2、论洗钱罪。

23、论非法经营罪。

24、论集资诈骗罪。

25、论保险诈骗罪

26、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

27、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28、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29、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30、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3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2、论诉权

33、论诉

3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

35、论诉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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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点滴探析

姓 名 ______ 学 号 ______ 学 校 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 写作时间 _____

目 录

论文摘要 第一页

一、经济法 ____________第二页

二、经济法律关系 __第三页

三、经济法主体 ____________第五页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页

五、结论 第七页 参考文献目录 第八页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

法律论文

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点滴探析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有一位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谈及经济法律关系,必涉及其构成要素。普遍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体法律关系中,其中一要素发生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意义还在于使我们更明晰某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该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了解到作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的核心地位、其权力、其权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

1、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这与曾经一度影响过我国政府经济决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强调的单纯经济增长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参看何新:《思考新国家主义的经济观》第二章,时事出版社2001年。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www.daodoc.com.2004. [2]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4][5][6][7][8]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M].北京:

第11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宪法、法史、行政法方向 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律师的在场权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应用 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探讨 论惩罚性赔偿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研究

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思考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构建 论法的效力与法治的发展

论法的分离命题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对策分析 行政调查法律性质研究 行政调查可诉性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与对策研究

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资源型城市下岗职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浅议信访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思考及对策建议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突发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城管暴力执法探析

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代际公平问题研究 论唐律中的礼法关系 古今婚姻成立比较研究 论宋代的财产继承立法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抵抗权的困境及破解 行政程序失灵的解决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缺陷与完善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行政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救济 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理性分析 论行政规则制定中的公众参与 行政诉讼期间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调查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论社团规章的法律控制

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对行政权的制约 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 论自治性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论行政“黑名单”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立法模式 论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

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方向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占有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研究

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

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我国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论强制缔约义务 论情势变更原则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 论缔约过失责任

混合担保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研究

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 空间权研究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研究 法人侵权责任研究 工作物侵权责任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论物权请求权

论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我国占有制度研究 我国地役权研究 论无权代理

活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夫妻人身关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论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探望权制度研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血亲关系的法律拟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抚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论夫妻家事代理权

论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论团体监护 论有限合伙 论特殊的普通合伙

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小区业主自治 论小区车库的归属 论相邻环保关系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论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 论浮动抵押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论遗嘱信托制度

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论虚拟财产权

论贞操权(性自主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论死者名誉的保护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因果关系

论校园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城市拆迁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论共同侵权

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论成年监护制度

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论网络侵权责任

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论物件损害责任 论环境污染责任 论医疗损害责任 论产品责任

用人者责任研究 论媒体侵权

论强制缔约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买卖合同典型法律问题研究 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研究 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电子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论一人公司

合同形式在合同制度中的价值 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

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则 论大规模侵权? 论市场份额原则?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 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 新型人格权研究 生育权问题研究 论水资源使用权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艺术品流转过程中的法律保护研究 艺术品流转过程中的法律保护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同居问题研究

论婚约

家庭暴力研究

论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论发明专利的实质条件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试论我国著作权职务作品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法律适用 论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关于专有出版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论专利制度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发表权若干问题探讨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请求权问题研究

我国票据法中背书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票据关系 论票据权利 论票据行为 论票据代理 论票据抗辩

空白票据制度研究 论票据无效 论票据保证 论票据追索权 论票据时效

论利益偿还请求权 论票据质押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刑法方向

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每个原则可以分别拟要写的标题) 刑法空间效力问题

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解释问题研究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 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研究 犯罪结果研究 犯罪故意的认定

过失犯罪的认定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认定及其意义 间接故意的认定 意外事件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 无过当防卫的条件 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犯罪预备的认定 犯罪未遂的认定 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 过失共同犯罪研究 主犯的认定 从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认定 刑事责任的理论 刑罚目的理论 刑罚体系研究 主刑的改革设想 附加刑的改革设想 自由刑的改革设想 死刑的改革设想 死缓制度研究 缓刑制度研究 减刑制度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赦免制度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自首、立功的认定 论犯罪的概念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论刑罚权的根据

论刑法与人权保护 论刑事责任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论刑法的解释

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持有型犯罪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单位犯罪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犯罪故意 论犯罪过失 严格责任犯罪研究 论犯罪中止 论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研究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紧急避险研究 论共同犯罪 论想象竞合犯 论法条竞合

论牵连犯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的轻缓化 论刑罚的功能 论结果加重犯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制度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

安乐死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侵犯著作权罪研究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论贪污罪

论受贿罪

论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论滥用职权罪 论玩忽职守罪 内幕交易罪研究 信用卡犯罪研究

侵占罪研究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研究 暴力犯罪研究 毒品犯罪研究 网络犯罪研究 计算机犯罪研究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职务犯罪研究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诉讼法方向

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目的论 鹿特丹规则的新发展 论联大决议的性质

《反垄断法》执法与保护主义

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台湾争取“国际空间”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关于刑事诉讼法十四项基本原则的评析 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 论刑事证人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

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正 侦查分流制度探析

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研究 论刑罚执行阶段回避制度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探析

环境法方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完善探析

从环境保护一体化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谈环境刑法的完善 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理性思考

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强化环境执法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

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探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探讨 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之探析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

论建立我国的环境受害行政补偿制度

论排污费征收制度及其改进 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纠纷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论中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对策 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物权归属的多元性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谈环境标准法律制度

浅议动物福利法

浅议我国生物安全的法律保障

全球化背景下完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

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研究

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环境权的实现

试论建立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构建

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性质与权利流转

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防治体系构建

完善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完善我国环境资源刑事法律的思考 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思考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

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防治土地沙漠化的法律思考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税立法初探

我国环境资源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之探讨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的若干思考

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现状及对策 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探析 污染者负担原则之探究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立法研究

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研究 重构我国环境行政裁决诉讼制度

第12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一、宪法部分

1、我国宪法的保障

2、论违宪

3、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4、论我国的宪法修改

5、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7、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9、宪法对地方政权的加强

10、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11、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12、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

13、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

14、论立法权的特点

15、论立法程序的原则

16、论行政权的特点

17、论司法权的特点

18、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19、论宪法解释 20、论宪法的效力

21、论宪法的制裁性

22、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23、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4、论授权立法

25、新闻立法与言论自由

26、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7、论平等权的宪法内涵

28、论宗教信仰自由

29、论公民的财产权

30、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31、论公民的隐私权

32、公民权利与计划生育

33、安乐死与宪法

34、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

35、论二次大战各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36、论美国总统的职权

37、战后日本天皇制

38、论法国总统制

39、政党与宪法

40、论堕胎与宪法权利

41、论弹劾制

42、比较司法弹劾制

43、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和程序

44、论宪法诉讼的程序和范围

45、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46、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47、论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48、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49、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50、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新发展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释研究

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

13、论犯罪的特征

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31、论犯罪动机

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

34、论犯罪既遂

35、论犯罪预备

36、论犯罪未遂

37、论犯罪中止

38、论共同犯罪

39、论有组织犯罪

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44、论主犯的处罚

45、论从犯的处罚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6

2、罚金刑制度研究 6

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 6

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6

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

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6

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6

8、论立功

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 7

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 7

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

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 7

4、玩忽职守罪研究 7

5、滥用职权罪研究 7

6、交通肇事罪研究 7

7、走私罪研究

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

9、内幕交易罪研究

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 8

1、洗钱罪研究 8

2、集资诈骗罪研究 8

3、贷款诈骗罪研究 8

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8

5、保险诈骗罪研究 8

6、偷税罪研究

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8

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 8

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 90、合同诈骗罪研究 9

1、故意杀人罪研究 9

2、强奸罪研究 9

3、绑架罪研究 9

4、抢劫罪研究 9

5、侵占罪比较研究

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 9

7、计算机犯罪研究

98、网络犯罪研究 9

9、毒品犯罪研究

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10

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 10

2、环境犯罪研究 10

3、贪污罪研究 10

4、受贿罪研究

三、法理学部分

1、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2、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

3、论廉政建设

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5、关于人权与法治

6、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7、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8、论法律与道德

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

10、法律与科学技术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17、论法律意识

1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19、论法律文化 20、论法律与改革

21、论法律职业道德

2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3、论权利与义务

2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论法律责任

26、论法律监督

2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28、法律与行为

29、法律与秩序 30、法律与利益

31、法律与权利

32、法律和公平、正义

3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4、评"法不责众"

35、论民主与法治

36、论立法的国际化

3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3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40、论依法治国

41、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2、论司法公正

43、论司法公开

44、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

45、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46、论立法产生的标志

47、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48、论立法过程

49、论立法权

50、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51、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

52、论行政法规立法

53、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54、论立法主体

55、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

56、论立法专家

57、论立法预测

58、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

59、论立法的准备 60、论法案起草 6

1、论立法方略

四、民法学部分 (1)民法

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论意思表示

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论物权行为

21、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4、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5、论无权代理

26、论民事权利体系

27、论人身权体系

28、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29、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30、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31、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2、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33、论过错责任原则

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35、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

36、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37、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38、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9、论所有权的限制 40、论用益物权体系

41、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42、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43、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44、论地役权

45、论典权

46、论担保物权体系

47、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8、论质押的客体

49、论权利质押的特征 50、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

51、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5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53、论共有

54、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5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56、论物权的效力

5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5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59、论物上请求权

60、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6

1、论物权法定原则 6

2、论一物一权原则

6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6

4、论债的特性 6

5、论债权的相对性 6

6、论债权的效力 6

7、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6

8、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6

9、论多人数之债 70、论债的转移制度 7

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7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73、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7

4、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 7

5、论合同自由原则

76、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7

7、论合同的解除 7

8、论缔约过失责任

79、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80、论继续履行

8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8

2、论情势变更原则 8

3、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8

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8

5、论不当得利 8

6、论无因管理

87、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8

8、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9、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90、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9

1、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9

2、论法人分类的意义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

4、论财团法人 9

5、论取得时效制度 9

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

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

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

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

1、论隐名合伙

10

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

3、论隐私权 10

4、论名誉权

10

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

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0

7、论无效民事行为 10

8、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

12、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3)外国民商法和票据法论文题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论民商分立制与民商合一制

3、近代民法的形成与发展

4、论述合伙的损益分配及风险承担

5、论商法的特征

6、合伙与公司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7、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8、论公司的营利特征

9、试述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中的法律问题

10、论欧共体成员公司法的协调

11、比较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公司设立制度

12、公司管理机构比较研究

13、试述股份公司的股份

14、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与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15、试述公司债

16、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7、论比较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合并制度

18、试述日本商法中的公司更生制度

19、试述德国公司法中的参与制 20、试述英美公司法中的授权资本制

21、论物权行为无因性

22、浅析英美信托制度

23、试述西方国家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24、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

2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效力之比较研究

26、合同自由原则产生及发展

27、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比较研究

28、论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9、论情势变更原则

30、论英美合同法中的目的落空原则

31、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2、论预期违约制度

33、违约救济形式之比较研究

34、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35、试述侵权行为法的危机

36、试述现代各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制度

37、归责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38、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39、论归责原则中的过错 40、试述无过错原则

41、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趋势

42、论欧共体产品责任制度

43、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44、票据法的特征

45、试述统一国际间票据法的趋势

46、试述票据的特性与经济职能

47、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48、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

49、票据资金关系的效力 50、论票据行为无因性

51、论票据行为特性

52、论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53、论述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54、论票据抗辩制度

55、试比较汇票、本票与支票

56、论票据丧失及补救制度

57、论票据的出票制度

58、论票据的背书制度

59、试比较票据保证与一般民事保证 60、论票据的追索制度 6

1、论票据的付款制度

62、析中国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6

3、析中国票据法的缺憾

五、法律史部分

(1)中国法制史题目

1、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试论李悝的《法经》

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5、试论汉律关于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规定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7、论"十恶"

8、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1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1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2、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13、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14、试论封建法制对贵族官僚特权的维护

15、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16、"重农抑商"方针的由来及其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17、评《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的经济倾向

18、评清末的预备立宪

19、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0、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21、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2、评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23、评国民党政府的民法

24、评国民党政府的商法

25、评国民党政府的刑法

26、评国民党政府的诉讼制度

27、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28、经济改革是法制建设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建设

(2)中国法律思想史题目

1、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2、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3、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5、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7、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评述

8、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9、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0、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11、论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

12、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3)西方法律思想史题目

1、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2、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3、简述洛克的自然权利论

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

5、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6、论梅因的法律思想

7、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

8、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

9、简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

10、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11、论神学法律理论

12、西塞罗的法律观

13、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14、论卢梭的平等理论

15、论哲理法学派

16、论分析法学派

17、论历史法学派

18、论社会法学理论

19、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4)外国法制史题目

1、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

2、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

3、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

4、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5、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6、略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

7、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

8、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

9、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

10、简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

11、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

12、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

13、美国权利法案(宪法前10条修正案)的理论与实践

14、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5、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

16、论日1946年宪法中和平条款

17、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18、简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19、试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区别

21、古希伯莱法与教会法是否有渊源关系

22、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

23、英国信托制溯源

24、英国陪审制的形成

25、日耳曼法如何在观念及制度上影响西欧法律?

六、经济法部分

(1)经济法论文写作参考选题范围

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

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6、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

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9、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0、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11、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3、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14、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15、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16、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17、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18、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19、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0、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21、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责任

22、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23、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24、试论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

25、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26、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条件

27、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28、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

29、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30、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

31、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

32、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

33、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34、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35、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36、评经济法的宗旨

37、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38、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

39、论经济法机制 40、论经济法秩序

41、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

42、论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

43、经济权限的经济法分析

44、宏观调控机制、市场机制与法

45、论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异同

46、论国企改革的历史进程

47、论我国现有企业形态的法律规范

48、现阶段国企改革的成果与问题

49、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 50、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

51、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52、企业法上的比较研究

53、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

54、论股份合作企业

55、企业社会与法

56、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57、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58、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

59、论公司制度中的所有与经营分离机制 60、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6

1、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6

2、试论公司法的修改 6

3、公司经营者的责任

64、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6

5、试论否认法人资格的原理 6

6、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诸问题 6

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6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6

9、对我国公积金制度的研究 70、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

71、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7

2、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

3、论公司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

4、论公司本质及法律特征分析

7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7

6、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

7、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

8、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

9、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8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8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

2、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8

3、公司、企业、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8

4、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

85、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8

6、论股东权

87、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内外结构 8

8、期货市场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8

9、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90、我国企业法律形式的规范化与企业立法 9

1、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及其职权 9

2、论企业法律类型及特征 9

3、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 9

4、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95、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9

6、竞争法的功能 9

7、反不当竞争法研究

98、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9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100、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10

1、《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 10

2、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 10

3、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功能 10

4、论我国的税权分配 10

5、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10

6、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问题 10

7、中国金融制度改革 10

8、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10

9、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10、论我国审计法的体系 1

11、债转股的法律分析

1

12、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1

1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1

14、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 1

15、我国证券发行机制的演变 1

16、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 1

17、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

18、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

19、外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法律制度

120、《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调整 1

21、"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

(2)环境法论文写作参考选题范围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第13篇: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实施细则

赣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实施细则

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

一。它对检验学生学习成绩,培养学生初步的理论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电大和江西电大已经制定的有关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赣州电大开放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实施细则》。

一、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1、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限于法学本科阶段所学课程的范围之内。选题应注意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实际。此外,选题还应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鼓励选择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鼓励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2、选题定题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先决条件。选题涵盖范围要适当,既不能过于宽泛,致使所提出研究论文的问题内容繁杂,未涉及本论文的实质问题。但也不能太空,否则不仅内容简单、贫乏,而且也达不到规定的篇幅或字数要求,造成论据不足,论证不充分。

3、指导教师必须把好选题、定题关,认真审查学生选题的基本思路,并从法学理论和社会实践两个方面分析这一选题的现实意义及价值。为此,学生的选题在得到指导教师的认可下,必须写出开题报告。

4、开题报告的内容应说明选题的意义、完成选题所具备的条件、作者对论文应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基本学术观点以及选题所在目前的学界研究水平。

5、开题报告的字数不得少于600字,要打印。

6、指导教师必须审阅学生的开题报告,签署具体意见,并督促实施。学生在得到指导老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才可正式写作。

7、选题确定之后,学生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时,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小组认可。

二、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程序

1、编写论文提纲。收集资料,编写论文提纲是写好论文的基础。论文提纲要求列出作者的基本观点、论文的初步框架及结构、以及拟使用资料的目录。论文提纲一般不少于500字。

2、撰写初稿。依据提纲,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撰写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初稿,必须认真审阅,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特别是对基本观点和运用材料方面,要严格把关,必须杜绝一切抄袭、剽窃或请人代写等行为。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所作的毕业论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作本科学习阶段的毕业论文。

3、修改定稿。定稿必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反复修改认可后才能定稿,并用统一格式的稿纸誊写清楚。连同开题报告、写作提纲、论文初稿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上交。

4、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要求在撰写过程中科学分配时间。论文一般应经历选题(3天左右)、写开题报告(7天左右)、编写论文提纲(7天左右)、撰写初稿(15天左右)和定稿(7天左右)五个阶段。

三、关于引用参考文献

1、如引用参考文献资料为原文,应当注明文献资料的书名或者论文题目、作者或者译者、页码、出版社或者期刊名称以及出版时间或者刊号。

2、如转引用参考资料,应当注明转引文献资料的书名或者论文题目、作者、页码、出版社或者期刊名称以及出版时间或者刊号。

3、每篇论文需加注10处或以上注释,并在每页页脚加注。

4、引用参考文献资料应当有5处以上,但不包括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四、关于字数和打印要求

(具体要求见赣州电大网站《法学(本)毕业论文写作格式及样稿》)

五、关于毕业论文的构成

一份完整、规范的毕业论文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封面

封面既可以提供有关信息,又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封面所登载的内容主要有:

1)分类号

分类号要在封面的左上角标注,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也应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制分类法UDC》的类号。

2)本单位编号

一般标注在封面的右上角。

3)密级

一般标注在封面的右上角,如果论文可公开发表,没有保密要求,就不需要标注密级。

4)标题

要用大字号标于显著位置。

5)责任者

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及学位授予单位。个人责任者的职务、职称、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地址,应当一并注明;责任者如为单位或集体,应当写明全称和地址。

6)申请学位级别

学位主要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作者所申请的是哪一级学位,要标注清楚。

7)专业名称

是指论文作者主修专业的名称。

8)工作完成日期

主要包括论文提交日期、答辩日期和学位授予日期。

9)印装日期

(2)衬页

封面之后和封底之前各有一张衬页。

(3)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当具有客观性、自含性和简明性。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篇论文应有3-8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

(5)目录

由于毕业论文篇幅较长,所以一般要设目录一项。

(6)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序论、本论和结论三个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和结构要比交流论文复杂,为使文章的脉络更为清晰,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大都有章节之分,而且要尽可能加上小标题,标示各个部分的内容要点。

(7)致谢

不是毕业论文的必备项目。

(8)注释

(9)参考文献目录

参考文献目录是评定论文作者的研究状况及钻研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毕业论文的篇幅长、容量大,用作参考的文献多,所以毕业论文所列的参考文献的数目要多于交流论文。

(10)附录

不是毕业论文的必备项目

以上项目有的是毕业论文的必备项目,有的是可供选择使用的项目。为使毕业论文的构成格式更加规范、整齐,待时机成熟,中央电大将制发构成格式模板。

六、进度安排

2005年3月20日选题报班主任处;

2005年4月10日将题目报省校专业责任教师批准;

2005年4月30日前公布最终选题;

2005年5月10日前交开题报告;

2005年5月20日前交论文提纲;

2005年5月30日前交初稿、二稿、三稿;

2005年6月10日前交定稿;

当上交论文定稿数量达2/3时向省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省校安排答辩时间。

赣州电大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小组2005/03/2

第14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说明:提供的题目仅供参考,只表明选题的方向,学生应该不局限于这些选题,工作中、所学课程中的问题都有课程成为选题。 第一大部分(专科) 1 ,企业文化建设研究

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3 ,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研究4 ,员工绩效考核研究5 ,企业发展战略研究6 ,企业薪酬设计研究

7 ,XX市中,小企业管理研究8 ,市场营销观念研究9 ,企业动态战略研究10 ,财务管理研究

11 ,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

12 ,企业战略管理技术或者方案设计

13 ,中国文化与企业战略的相关问题

1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战略选择或者实施方案

16 ,企业营销系统(包括组织结构,人员激励,营销政策等)的诊断与再造

17 ,营销渠道与物流管理的理论,技术或实施方案

18 ,企业人力资源的绩效考评或薪酬体系的诊断与再造

19 ,采购与外包管理的理论,技术或实施方案

20 ,组织信息化的推进策略,实施方案或管理经验

21 ,产业集群或者集群中的企业行为

22 ,企业员工培训,员工激励及绩效考核研究

23 ,企业发展战略 / 竞争战略的制订与实施

24 ,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制订与实施

25 ,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 应收账款及信用管理,成本管理

26 ,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27 ,中小企业(家族)企业(经营)运作分析

28 ,组织变革研究

29,组织结构(模式)与效率30 ,企业激励机制与应用研究31 ,企业营销战略研究32 ,团队精神研究

33 ,人力资源管理研究34 ,企业供应链管理

35 ,某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研究36 ,某企业的销售渠道问题及其控制措施

37 某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38 ,中,小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39 ,企业信息系统与管理40 ,企业经营管理

41 ,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 42 ,品牌与资产管理43 ,企业文化建设44,企业战略管理研究45 ,企业营销管理研究46 ,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47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48 ,企业成本管理研究49 ,企业竞争优势研究50 ,企业战略研究

51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经营模式研究

52,企业价值创造的模式研究53,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研究5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55 ,中小企业的体制创新或技术创新研究

56,企业的经营国际化研究57,企业发展战略管理研究58 ,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研究59,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研究60,企业激励机制的应用研究61,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62,营销组合策略的选择与实施方法

63,企业留人,用人的技巧

64 ,企业员工积极性的调动技巧与理论

65 ,企业物流管理模式与实践研究66 ,企业运作效率提升方法研究67 ,通信企业的发展对策研究68,企业人力资源管理69 ,企业市场营销管理

70 ,企业发展战略研究71 ,企业竞争力研究

72 ,中小企业的发展研究73 ,人力资源管理74 ,市场营销管理

75 ,某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研究76 ,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77 ,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78 ,项目管理研究

79 ,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8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81 ,企业税务筹划研究82 ,企业文化建设研究

83 ,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研究84,企业经营管理研究

85 ,企业竞争战略的制定和实施86 ,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研究87 ,企业财务管理研究

88 ,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89,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研究9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91 ,某某企业的促销策略研究92 ,某某公司的营销策略研究93 ,某某公司的 STP 营销分析94 ,某某公司的渠道分析95 ,某某公司服务策略研究96 ,某某企业经营战略分析

97 ,某某产品的市场拓展策略研究98 ,某某的竞争状况研究99,关于某某企业的调查研究

100 ,某某公司的产品线策略研究101 ,某某公司人力资源甄选决策研究

102 ,某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研究103 ,某某公司薪酬设置研究

104 ,某某公司市场细分战略研究105 ,某某公司分销渠道策略研究106 ,某某公司产品组合策略研究107 ,某某公司某某产品市场需求的测量与预测研究

108 ,某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109,某某公司某某产品定价策略研究

110,某某公司组织构造设计研究

第二大部分(本科)

论文题目

1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2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3论中国×业的集团化走向 4公司员工培训探讨 5员工招聘与面试技巧探讨 6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设计

7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8统计技术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9浅析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10浅谈负债经营

11试论内部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12浅析企业激励机制建设 13论工程公司项目采购工作执行策略

14论企业战略管理

15论中国企业管理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16论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战略管理 17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18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文化建设

19中国外资利用的状况分析及合理利用外资策略分析

2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面临的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21××市劳动力市场职能分析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22××品牌的成功经验研究

23新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战略 24传统管理模式与现代信息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25中国入世后××省地税征管的应对措施

26论银行如何加强对民企放贷款的管理

27论总经销制

28品牌战略研究

29中国商业体制下连锁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30××省地税征收管理研究

32××省中旅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34经济转型阶段国有企业职工激励机制的重新构造

35国有大中型企业分配机制研究 36论新的资质就位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37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38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39新时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简论 40国有商业企业分配模式研究 41对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 42税务代理的现状,前景与对策分析

43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国有企业改革

44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竞争力探讨

45论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 46论企业如何创建名牌

47跨世纪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和培养措施

48国有企业在改革时期的人力资源开发

49跨世纪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和培养措施

50税收征管的制度因素与对策研究 51论体制转换中的财政职能转变 52论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53论国有资产重组

55论如何搞活国有建筑企业 56论企业重组与改制

57论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58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竞争力研究 59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竞争 60试论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培训改革

61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改革浅谈

62××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初探 63××省环保产业的发展及对策研

64建立国有中小企业退出机制初探 65房地产企业经营必须打造强势品牌

66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与营销策略研究

67论金融风险管理的作用 68论企业管理创新

69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构建国有建筑企业建设新理念 70××局发展战略研究 71企业品牌营销策略研究 72企业投资决策研究

73论知识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74论××局企业文化的建设 75企业重组研究

76××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实践 77住房抵押贷款研究

78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局改革的实践

79论我国增值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80论企业如何创建名牌

81浅谈特许经营

82跨世纪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和培养措施

83中国税收改革:若干实践和理论问题

84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如何做好纳税服务

85企业战略并购研究

86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87论国有企业改革

88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89企业并购的理论与策略研究 90国有企业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 91××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探讨 92企业国际化是中国企业的发展方向

93关于中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95关于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96论国有企业改革

97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98税收征收成本研究

99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研究

10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101论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建设 102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供需矛盾分析

103CIS的导入研究

104公共财政在顺德的实践与探索 105××市财政管理信息化发展探索

106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107论体制转换中的财政职能转变 108论如何与时俱进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109发展我国知识经济的思考 110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11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11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评析 113××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114论如何搞活企业(题目似乎老了些)

115企业并购策略研究

116论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118××市卫生经济管理初探

119××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

120现代商业连锁经营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

121建立统1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研究

122中国商品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形势分析

123积极运用外部交易型战略,谋求持久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实例分析

124××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125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126并购——有效的资本运营手段 127论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1管理

128论现行增值税制的进1步完善 129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130完善税务代理机制刻不容缓 155住宅产业现代化研究

131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税收政策156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研究

157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132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15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

国家宏观调控功能

133关于\"绿色壁垒\"与中国经济发159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营展的讨论

销策略研究

134论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的打击160中国民营企业如何提高竞争力 防范

135珠3角经济区外贸出口对策研究

136论任何创建中国特色的品牌 137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138论中国企业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139从比较优势战略到竞争优势战略——论我国外贸发展的战略转变 140我国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141关于进1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构想

142国有大型零售商业发展趋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143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营销策略研究

144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145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

146广东罗定制药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147论加强对广东省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

14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149小型配套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与效益研究

150浅谈加入WTO对国有银行的影响

151浅谈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

152企业国际化是中国企业的发展方向

15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154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第15篇: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类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1、社会转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

2、法治与政治文明

3、小康社会与法治建设

4、宪政与法治

5、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6、法治与政治权威

7、司法体制改革研究

8、我国20年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与启示

9、宪政理念的改造

10、公民参与公共辩论的政治和伦理意义

11、宪法司法化研究

12、农村法治建设研究

13、西北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研究

14、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15、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

16、政府体制改革中法制问题研究

17、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治建设研究

18、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19、西部开发法治保障研究

20、法律文化的内涵、形成与传承研究

21、法律体系与思想道德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

22、法治与德治的内在联系与结合点

23、宪法保障机制与宪法权威研究

24、依法行政中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25、社会和谐、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

26、权力的制约监督与法治建设

27、依法化解纠纷和矛盾问题研究

28、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29、当代西方法理学思潮研究

30、法治的基础研究

31、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研究

32、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33、社区自治与法治建设研究

34、城市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

35、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若干法治问题研究

36、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

37、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38、国家法与民间法之关系研究

39、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

40、西北民族地区习惯法文化研究

41、西北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研究

42、西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研究

4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44、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45、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总体框架设计

46、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研究

47、法律行为理论和私法理念

48、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49、我国土地权利及土地制度研究

50、我国城市公有房屋民间化的制度设计及权利保障

51、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构造

52、民法物权传统理念的价值和反思

53、我国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研究

54、物权变动中的效率和安全

55、物权客体的扩展化趋势

56、担保物权的类型设计

57、让与担保制度的利弊分析

58、物权法的国际借鉴和本土化特色

59、债权制度的总体框架设计

60、合同法中的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制度冲突与协调

61、非典型性合同研究

62、侵权行为责任制度与债的制度的融合与冲突

63、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64、民事继承制度中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冲突

65、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66、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研究

67、传统知识、遗传基因、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68、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

69、驰名商标的社会属性、实践功能及特殊保护

70、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研究

71、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

72、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73、入世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74、商法的调整对象和理论体系研究

75、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76、商法的独立性研究

77、复合伙研究

78、商事居间、行纪与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79、商事信用研究

80、商号出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81、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82、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83、关联公司的关系及其调整

84、公司机关构造及其制衡

85、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86、证券市场的自由与监管

87、证券信息公开与投资者权利保障

88、建立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研究

89、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

90、商人的社会责任

91、中西方商人的价值观和法律观

92、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及其实践意义

93、“假破产”的法律规制

94、我国商业立法模式的选择

95、中国宪政问题研究

96、我国国家权力运行研究

97、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98、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99、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研究

100、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惩戒与预防

10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0

2、民法学一般理论问题研究

10

3、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与立法技术问题研究 10

4、中国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10

5、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10

6、WTO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改革

10

7、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

10

8、我国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10

9、可持续发展与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制建设

110、人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1

11、中国的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1

12、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1

13、判决和裁决执行问题研究

1

14、中国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1

15、大众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研究

1

16、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方法问题研究

1

17、司法权研究

1

18、立法与立法权问题研究

1

19、人格权问题研究

120、中国民事习惯法研究

1

21、民事权利体系问题研究

1

22、特殊担保制度研究

1

23、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

24、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1

25、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1

26、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

27、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

1

28、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1

29、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130、WTO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1

31、行政责任问题研究

1

32、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1

33、行政听证制度比较研究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1

34、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1

35、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1

3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

37、财产的宪法保护问题研究

1

38、新时期我国刑事犯罪的发展样态及其预防问题研究 1

39、比较刑法学问题研究

140、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1

41、环境权问题研究

1

42、各国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1

43、跨国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研究

1

4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司法协调问题研究 1

45、欧盟、美国、日本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1

46、涉外物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1

47、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检讨

1

48、跨国犯罪的预防与惩治问题研究

1

49、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150、我国的审级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

1

51、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研究

(注:指南所列选题较为原则和概括,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某一选题中具体拟定题目写作。)

第16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5年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建议(大全)

法史

1.

论西周婚姻制度对中国人婚姻观念的影响 2.

“独尊儒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3.

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现代意义

4.

论“律学”的出现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影响 5.

“八议”制度源流及影响论析

6. “刑不上大夫”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论“同罪异罚”等级特权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7.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 8. 试论宋代民事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9.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演变 10. 中国古代肉刑存废之争评析

11. 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及其现代启示 12.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代特务统治论析 13. 皇权与民权之争——清末立宪活动评议

14. 论清末“礼法之争”对当代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启示 15. 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意义

宪政学论文题目 1.

论宪法惯例

2.宪法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 3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

4.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辩证分析 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6.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7.论危险审查制度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8.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9.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 10.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11.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12.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13.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14.论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15.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16.论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17.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研究

18.生命权研究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19.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20.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21.论表达自由

法理学论文题目

1.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法治中国建设与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 3.法治中国建设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4.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 5.法治中国建设与法治精神坚守

6.法治中国建设与司法职业化队伍建设

7.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关系 8.我国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9.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应对问题研究 10.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研究

11.我国女性权利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12.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13.论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

14.论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

15.论法律至上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八、其它题目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保障制度构建 2.论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以秦火火案件为中心探讨 5.“21世纪网新闻欺诈”谈媒体公信力法律构建 6.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7.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8.保外就医司法监督制度完善 9.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究 10.消费者集体诉讼权探究

1.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2.论死刑的存废

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4.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论正当防卫 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6.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7.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8.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9.沉默权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10.关于刑讯逼供防范的制度完善探析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研究

2、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3、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和补偿机制研究

5、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问题研究

6、农村粮食安全保障机制问题研究

7、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问题研究

第17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论法的本质属性 2.

论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 4.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6.

“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 42. 犯罪构成初探

43.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4.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45. 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46. 走私罪探析

48. 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50. 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 3.

论法与自由 47. 保险诈骗罪初探 5.

论民主与宪政 49. 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 7.

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51. 职务侵占罪初探

8.

评明初的重典治吏 9.

析清代的文字狱 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 11.

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2. 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 13. 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14.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5. 法人责任研究 16.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7.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8. 试论债权的性质

19. 论债权的保全制度 20. 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 试论提存制度 22. 论合同自由原则 23. 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24. 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25. 论缔约过失责任 26. 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27. 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28.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29. 论精神损害赔偿 30. 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1. 合伙合同初探 32.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33. 协议离婚探析 34.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35. 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 36. 论公司资本制度 37. 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 38. 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 39. 论票据抗辩 40. 论保险利益

41. 论罪刑法定原则 52. 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3.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54. 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55.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56. 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57. 论财产保全 58. 论审判方式改革 59. 论督促程序 60. 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 61.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62. 论刑事证据的特征 63. 论口供 64.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65. 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66. 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67. 论间接证据 68. 论证人证言 69. 论死刑复核制度 70. 评自由心证

71. 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72. 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73.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74.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75. 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 76. 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 77. 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 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 79. 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 80. 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 81. 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 82. 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83. 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84. 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

85. 论汇票的法律性质

86. 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88. 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 90.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 92.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27、论企业经营权

29、我国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初探

31、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微观规范体系

33、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初探 87.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

28、试论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89.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 30、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91.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32、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93. 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34、试论格式合同与政府干预

94. 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

9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 96. 论美国反倾销立法

97. 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98. 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 99.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

经济法类:

1、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2、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

4、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

5、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

8、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

9、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10、经济立法体制评析

11、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

13、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

14、试论经济法律责任

15、试论经济法归与经济规律的联系

16、试论经济制裁

17、试论经济监督

18、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规范体系研究

20、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21、试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分类

22、试论产权关系的明析

23、试论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24、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5、试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26、论经济管理权

35、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政府监管及其法律规范

36、试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试论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

38、试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

39、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的法律思考

40、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试论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42、试论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核算

43、试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44、我国私营企业法

45、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46、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47、企业集团的反垄断问题探讨

4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9、试论涉外经济法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保护作用

50、WTO与涉外经济法制的完善

51、试论我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2、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53、试析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54、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5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述略

56、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讨

5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59、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0、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61、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62、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

63、论社会保险的管理问题

64、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65、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66、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

67、出口进税问题探讨

68、入关后我国税制问题探讨 6

9、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70、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71、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72、分税制问题探讨

73、加强纳税义务人纳税意识探讨

74、我国证券法完善的探讨

7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76、论股票发行交易的法律问题

77、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78、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

79、论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80、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

81、完善我国的会计立法

82、完善我国的审计立法

83、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立法

84、论对存贷计价的法律问题

85、“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一年评述

86、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探讨

87、发行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初探

88、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90、试述浦东新区立法特点(兼与经济特区立法比较)

91、试论我国的出口加工区立法

92、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探讨

93、试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特点

94、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5、论司法会计鉴定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9

6、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97、略论经济纠纷案件的查账

98、试论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

99、试论“三角债”的形成及其法律对策

100、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1试论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合理化过程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2试论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转变的立法问题

103试论城市“民工”的法律保护

104试论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106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

10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108消费基金调控对策研究中的劳动立法问题

10

9、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

11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1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

112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

113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114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

115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11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117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1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119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20环境责任法探析

121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体系的思考

122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23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124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125浅析环境诉讼中得集团诉讼

126我国环境执法程序的探讨

127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

128试析我国环境纠纷中厂群矛盾的解决

129“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法律思考

130农村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1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对策

132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对策

133技术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35科技法律体系研究

136关于市场立法思考

137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

1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139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140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

141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

142论预防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保障

143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4期货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145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46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

147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148简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

149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15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51关于土地使用权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

152关于土地立法的若干问题

15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4计划法、产业结构发基本问题研究

二、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类:

1、试论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3、试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4、试论联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5、论合同担保制度的完善

6、合同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7、合同无效的探讨与立法完善

8、试述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9、试述合同的管理

10、我国合同法中债的效力扩张问题

11、旅游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12、试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3、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1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15、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探讨

16、试论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7、试论联营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18、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19、试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保护

20、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1、试论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

22、试论公司重整制度

2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4、论保险的功能及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25、论代位求偿权

26、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27、保险业现金运用的监督的研究

28、论强制保险制度

29、对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

30、消费保险合同

31、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32、论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

33、试论工业产权在发展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

34、提高专利实施率的若干法律问题

35、试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36、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37、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38、试论我国技术引进与技术输出的政策与法律

39、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

40、网络产业、在线交易、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41、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问题

42、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研究

43、公司法热点问题法律思考

44、票据制度的完善

45、商事活动担保问题

46、银行制度的完善

47、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48、票据无因性理论

49、票据制度中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50、电子化对票据制度的影响

51、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52、我国市场主体制度中需要自然人破产制度

53、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第18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指导

一、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

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

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

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

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

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

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

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

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

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

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

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

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应有必要的注释

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

四、确定论证的方法

(一)首先要确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还是驳论.在一般情况下,法学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应当是立论。就是在这篇文章中确立一种什么观点,其实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着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适用方法,使这个观点立得住,别人批不倒,立论就成立了。有时候,法学文章也要用驳论。集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进行全面的批驳,展现这一观点的谬误所在,认识它的错误本质,推翻这个主题,使之不能够在理论界兴风作浪,让它没有市场。采用驳论写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驳论的结果,还是要确立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驳论就没有力量。当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的,是最为常见的。立论和驳论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其次,要研究具体的论述方法

比较法、演绎法、归纳法、推介法、综述法等等,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有的时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种论述方法。例如,用比较法写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较法学的论文。推介国外的一种制度,说明中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践情况借鉴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实际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会只用一种论证方法,而是根据文章说明的具体情况需要,各种方法综合运用。

五、研究文章的结构

在法学文章的写作中,结构问题不是很难的事情。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据自己所选的题材和确定的主题的需要,进行论述。所谓“文章无形”,主要是指的

这一点。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结构方法。

一是通常的论述方法。有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像,就是:“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的问题”。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的,确实是经常用的常规结构方法。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的变换。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的好处。写实务性较强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二是总论分论方法。如果写一个制度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的效果就比较好。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这种方法。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的总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的文章才用得上。有人不喜欢这样的结构。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的分成几个平行的小标题的做法。当然也不错。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在1990年的时候,我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做法,搞判解研究,写出来了几十篇这样的文章,形成了一种风格。前一段,王泽鉴先生来北京,我们交谈过,他对我的这种研究方式给予很高的评价,在北大讲学时他还专门说过。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结构,比较灵活,总是先从判例和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阐释法理,说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处理办法。大家可以看看我写的这样的文章,读者的评价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强,有实践和理论价值,可读性强,读者喜欢。

四是综述方法。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的方法。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某种会议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的运用。第二种是对具体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五是平铺直叙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问题。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编者按:这虽是一篇介绍写法学毕业论文的文章,但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典型性,所以,它在文中提出的关于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它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

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第19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词

答辩陈述

敬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XXX,是08法学。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研究》。本论文是在陈XX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向陈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下面我就对我的毕业论文的基本内容做一个简要的陈述:

我想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篇论文的写作进行介绍:首先是选题的过程;其次是选题的目的;再次是论文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最后谈谈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首先,说下我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以及选题意义。

福建省作为全国重点林区,森林覆盖率稳居全国首位,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近年来各地区的生态公益林遭受破坏引发的环境问题是目共睹的事实了,滥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的后果会直接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伤,全球变暖等问题加剧,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福建省政府早在2003年就实施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但是生态公益林资源遭破坏的势头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的重要性,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为千万生物种群提供庇护所。相信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与生态安全认识的不断强化后会对生态公益林加以更大的重视,也相信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立法也将在不断健全并完善。

再次,论文基本结构及大概内容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现状以及福建省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阐述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即通过森林生态学、森林经济学、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进行立法研究。

最后在第三章笔者提出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体系框架的构想,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的指导下提出了生态公益林的立法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的补偿、扶持、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最后,说下我论文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优点的话,

1、能够对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现状和问题做比较深入的分析。

2、较好地利用了森林生态学、森林经济学、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进行理论基础研究,独创性的提出了森林资源的公益性理论,森林资源的公用物品性和价值性决定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一种道德关系。

3、独创性的提出了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因地制宜与区域控制结合原则,并详细提出了具体补偿、投入、管理经营机制。

论文观点尚不成熟,由于研究探索方面下的功夫不够,可能文章实际可操作性较差,缺乏一定实际价值。与老师期望达到的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的答辩陈述完毕。谢谢各位评委老师!

第20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刑法

1.论共同犯罪

2.论犯罪未遂

3.论犯罪中止

4.论自首

5.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6.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7.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

8.论故意杀人罪

9.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0.试论单位犯罪

11.论修改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12.论我国职务犯罪

13.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和对策)

14.过失犯罪及其现阶段发展趋向

15..家庭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思考及对策

16.论法人犯罪

17.新旧刑法总则的比较

18.论环境犯罪

19.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20.论洗钱罪

21.浅析洗钱犯罪

22.论盗窃罪的死刑适

23.论信用卡诈骗罪

24.论贪污罪的防治

25.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26.浅淡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

27.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28.取保侯候审制度的完善与适用探讨

29.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控制

30.论侵犯著作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31.论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完善

32.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其司法探讨

33.论业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34..论侵占罪

35.试论我国刑事赔偿

36.新旧刑法之比较研究

37.论我国经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38.论无罪推定

39.论放火罪

40.论死刑

41.有组织犯罪研究

42.关于海峡两岸刑事法律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审判模式评析

2.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构想

3.论取保侯审制度

4.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5.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微

6.论无罪推定原则

7.试论不起诉制度

8.完善我国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9.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0.论刑事简易程序

11.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12.刑诉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公平性的评价

13.就律师提前介入诉讼活动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公平性的评价

14.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5.对逮捕及其适用的探讨

16.对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探讨

17.论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18.论庭审方式的改变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19.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20.论刑诉法创造性后自诉案件受理面临的问题

21.再审程序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22.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23.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三、民法

1.论不可抗力

2.论违约金

3.论表见代理

4.论典权的存废

5.论悬赏广告

6.论预期违约

7.论重复抵押

8.论法人财产权

9.论精神损害赔偿

10.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11.论服务承诺的民法性质

12.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3.论我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5.关于完善人格权保护的研究

16.论善意取得制度

17.试论消费者地位的法律保护

18.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

19.完善我国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20.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1.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22.浅探我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3.论《担保法》中的质押权

24.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

25.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26.论最高额抵押

27.楼花按揭之我见

28.论环境侵权行为

29.关于标准合同中免责条款限制的思考

30.论我国质押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31.论房地产抵押的法律问题

32.论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及其法律救济

33.略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

34.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可行性

36.浅谈环境污染危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37.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38.论法人财产权

39.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40.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法比较

41.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

1.论当事人的特征

2.论辩论原则

3.论处分原则

4.论起诉的条件

5.论庭审方式

6.论证人出庭作证

7.论诉权

8.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9.论确定管辖的标准

10.论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11.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2.浅论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

13.论法院调解原则

14.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15.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16..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17.论诉讼代表人

18.论撤诉

19..论合议庭与审判庭委员会之关系

20.论司法协助

21.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2.论审判独立

23.浅淡举证责任及其法律思考

24.论举证责任的倒置

25.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诌议

26.论我国民事执行的若干问题

27.民事检察监督之我见

五、合同法

1.论合同形式

2.论合同转让

3.略论契约自由

4.违约责任论

5.合同解释探析

6.合同债务抵债初论

7.合同的可变更与可撤消

8.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问题

9.可得利益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探讨

10.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11.论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12..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可撤消制定---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定界限

14.浅谈合同保证人的权利

15.论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16.合同欺诈与避免

17.试论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与可撤消

18.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19.论合同自由原则

20.论订约责任

21.论预期违约

22.房地产抵押权研究

23.房地产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24.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调整

25.大陆与香港地区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26.完善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27.论行政合同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28.论格式合同

六、婚姻法

1. 论继承权的丧失

2. 完善我国离婚制度的几点设想

3. 论离婚制度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4. 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5.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6.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夫妻财产制度

7.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8. 新世纪的婚姻家庭呼唤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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