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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函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9 12:06: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律师见证初探

内容摘要:目 录 论文摘要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4页

目 录 论文摘要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4页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和见证途径„„„„„„„ 7页

三、律师见证的方法、内容„„„„„„„„„„„ 10页

五、关于律师见证方面的其它问题„„„„„„„„ 16页

论 文 摘 要

律师见证制度渊于英美法系。在我国仅台湾省部分建立了律师见证制度。本文从律师见证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我国在现阶段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途径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和保障人权有着较大的进步。同时律师见证制度是一个创新发展的制度,从保护人权、制止刑讯逼供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它是一个控辩双方双赢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并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它又是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一个很好的回应。

关键词:律师见证 国际司法 法律依据 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和司法往来逐渐增多,在司法领域相互矛盾和冲突呈上升趋势,与世界各国的司法接轨势在必行。随着交往的增多刑事司法也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议事议程中。我国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其法律理论基础上真正体现了:法制基础。法制的理论和原则,是建立并实现律师见证的首要理论基础,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对立法权力限制,反对滥用权力,获得法律忠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现了公平原则;第三: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司法公正原则;第四: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司法程序,反对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对社会的控制。 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程序上,保障人权。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权利保障,是一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所以它具有制度性、法律性、社会性、国家性。同时也具有有条件的法律救济性。

一、律师见证的制度的渊源和国际状况

所谓的律师,就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或代理人,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对于“见证”的解释《现代汉语小词典》对“见证”的解释是:(1)动词,指当场亲眼目睹并可以做证,(2)名词,指见证人或可以作证据的物品。

律师见证就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以见证讯问过程的制度。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良好的效果,该项制度的实施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律师见证制度的建立渊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律师见证制度早见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它以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权,或者在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帮助权,律师在未到场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否则就属于违法,该项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些介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矛盾,且以打击犯罪为主,例如英国规定了:为查清共同犯罪去向的共同犯罪案件、解救人质案件、寻找毒品案件、及爆炸案件等等。

在我国国内以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会议法论指出,

1、增设无资力被告得请求义务辩护制度,律师公会(台湾)联合会应尽快建立律师义务辩护轮值制度,明确律师在其登录之“法律”辖区内有轮职担任刑事案件义务辩护人之义务,至少在第一次受理时免费;

2、“司法院”应于2002年度以前通过预算推动,补助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之法律扶助社团或协会。同时相应采取以下措施:第

一、逐渐废除公证辩护制度,第

二、“司法院”应纠正“刑事诉讼法”“国选”辩护制度增设义务辩护,“俾无资力被告或与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及司法警察人员,检察官初次讯问时请求义务辩护”。

在国际司法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原没有设立该项制度,但基于历史的潮流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增强和理性化的执法状况,现在律师见证制度更进一步得到深入和强化。律师见证制度的产生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而律师辩护制度最早出现于1793年的法国雅各宾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同时也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最早表述。到了1946年日本宪法第37条、第39条规定:刑事被告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可能接受委托时,国家为之选任。1965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1条规定;“在需要强制辩护中,被诉人要求指定辩护人”。《世界刑事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9条规定:“国家必须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便确保刑事被告获得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应该免费享受律师帮助,国家应该负担此项费用。”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实践;

二、扩大律师的活动范围;

三、扩大接近律师的渠道;

四、沿用邻接法律职责,从而保证了律师在诉讼外纠纷解决的非诉讼程序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专业人员的专长,在其它国家例如法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捕20小时后律师开始介入等一系列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规定的被指控人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帮助的制度还是在日本得出的律师实行的登记制度,扩大律师的活动范围,拓宽按近律师的渠道,充实法律咨询活动,沿用邻接法律职责,以最大限度达到律师所有的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做法。甚至在我国台湾地区提出的律师义务辩护制度,这一切都说明了无论是国际社会或我国的台湾地区对律师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律师的前置介入对保证司法的公证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大趋势。正如日本学者田宫先生提出的“侦查中的辩护是今后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和见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所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派员在场。”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延伸和提前介入的前置。从法律的立法本意上不难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较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着人为的立法缺陷。首先:从进步的一面来看,我国的人情化逐渐向法制化道路前进,刑事辩护前移至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其次:从代理申诉控告来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控告侦查机关在审讯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第

三、从人性化的法制管理来说,律师在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以后了解所涉嫌罪名和案情,通过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 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积极的立法精神无疑较老的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勿庸置疑,我国由一个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演变至今,几千年的人治化进程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的现行刑法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所谓的代理申诉和控告,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一种补救措施,是一种较为滞后的行为。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同时又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设置了一道人为的屏障。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界定什么案件不属于案件情况和需要,司法实践中无论任何一种案件侦查机关均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所以均派人在场。所谓的控告和审诉均是一纸空文。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要使被动变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律师的适时介入,在审讯时律师现场见证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颖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这充分体现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和寻求法律帮助进行法律救济的一种有效的提供帮助形式。

实施律师见证的途径无怪乎有三种情况,首先:是有偿的法律服务,提供律师见证。我国律师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在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后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就积极参与到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侦查讯问过程提供律师见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瞻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从此可以对于那些生活十分困难的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律师见证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但对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由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告知权利签字,所证实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告知行为。并明示了刑事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其三:是律师的特定见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文的立法精神旨在对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救济。同样侦查机关应严格按《刑讼法》第96条的规定明示告知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我国实施律师见证制度有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三种途径。

三、律师见证的方法、内容

正如在《法学的诱惑》所说的那样:“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待征,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的供认自己的罪行,必须首先有人就其犯罪行为进行讯问”〈5〉基于讯问的开始,律师见证由此而产生。同时由于制约讯问的因素存在着时间、地点、律师介入的途径。讯问的方法和律师的提示权等行为。

首先,从时间上,除非涉及到重大案件或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潜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的案件外均应在白天的工作时限内进行讯问。所谓的白天讯问并不包括《刑诉法》第96条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这样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也并不相互冲突,以达到最佳效果。

在讯问的时间上,无论从电影、电视上或现实生活中,侦查人员均采取了车轮战术,特别是在电影或电视上我们会时常看到侦查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常常是一夜,体现了侦查人员的艰辛,岂不知这恰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休息权。据此,我们不应该采取车轮战、精神战等非法手段来获取所谓的“证据”,如果证据来源不合法是不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不具有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中的“合法性”,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中侦查人员应给予相应的间隔时间,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休息权。

在讯问的地点上,我们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首先对于那些仅仅是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我们应尊重其荣誉权。可采取在居住地、异地或工作单位进行询问、调查,切不可动不动就到侦察机关、看守所,这对当事人的荣誉是一个严重的侵犯。其次,对于那些在现场或有目击证人的在现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应以在侦查机关讯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推荐第2篇:律师见证 文本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 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 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 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三、实例

律师见证书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并委派**律师对文件以及所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实际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仅对上述证明结果的真实性即文件及其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书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一致。

如果对本见证书有任何的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四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宋端利、×××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遗嘱内容如下:××××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端利、×××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为答谢××××多年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现我订立遗嘱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5、本遗嘱一式六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时 间:××××年××月××日

《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遗嘱律师见证用) ×××(以下简称甲方)因立遗嘱事宜,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宋端利律师、×××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宋端利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x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 ×× 岁, ×族,农民,住×××。

委托人因遗嘱的事由,特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宋端利律师、×××律师为我的遗嘱的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建东、王琪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唐建东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模板) -------杜 凯 律 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杜凯律师、×××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张某某的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张某某,男, 1951年4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一、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惠园小区××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二、立遗嘱人在老家白水县****的老房子归儿子(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三、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四、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五、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六、本遗嘱一式四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年 月 日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杜凯、×××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推荐第3篇:见证律师邀请函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委员会投票选举日已定于××××年××月××日(星期六)正式举行,截止投票时间为即日下午4点,4:00-6:00为开箱唱票和汇总时间。

晚上7:00-9:00在××××××××广场以举办××活动方式召开××大会进行宣布选举结果,届时,诚邀拨冗出席指导和见证。

恭候光临!

主办单位:×××委员会筹备工作组

协办单位:××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间:

分至

分 地

点:

谈话人(律师):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

性别:

民族: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见证事项:

自书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记录人:

****

音视频记录人: ***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笔录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律师,请问您清楚此次谈话的目的吗?

答:

问:您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如何?您可以正常的阅读和书写吗?

答:

问:请您核对***律师和***律师的身份(分别出示律师证),您是否同意委托***律师及***律师针对您自书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答:

问:我们将对本次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对相关的视听资料进行存档,您是

第 页 否同意?

答:

问:这是我们准备的关于本次律师见证的委托代理合同,请您仔细阅读,若没有疑问,请在现场亲笔签署。

答:

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见证工作是根据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这一点您听明白了吗?

答:

问:本次谈话是否为您的真实意愿?您有没有受到胁迫或欺骗?

答:

问:您以前是否写过遗嘱、由他人帮您代写过遗嘱或公证过遗嘱?多次所立遗嘱间相互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若您此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您是否清楚?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处分原则处理,您清楚吗?您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若有您将做怎么的财产安排?

答:

第 页 问:您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需是您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您自有的财产及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在丧偶的情况下,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您的部分及由死亡配偶继承所得的部分您才具有处分权。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应的部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以上情况您都清楚吗?

答:

问:在您的遗嘱中,将要进行处分的财产大致包括哪些?

答:

问:针对以上财产您能提供哪些证明文件?针对本次谈话内容您还可以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

问:请您说一下您的家庭成员及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已故的直系亲属?

答:

问:您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行过继承析产?

答:

问:请问您准备在遗嘱中将财产处分给哪些人?与您的身份关系?与您的关系如何?

答:

问:是否还有其他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但您没有在遗嘱中处分给其财产的?如果有为什么不处分遗产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您可以选择不予回答,不过对于此部分内容我们将进行保密,除非为了司法程序中查清事实之必要。 答:

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处分给非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行为,您本次订立遗嘱是否涉及遗赠行为?若有遗赠行为您希望在同一份遗嘱中订立遗赠条款还是单独自书一份遗赠协议?您的遗嘱是否要附加条件?若单独书写遗赠协议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答:

问:您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相关的法律风险由您本人及遗嘱受益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遗嘱中的受益人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利益,您是否清楚?

第 页 答:

问:上述财产中您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其对应的遗嘱效力存在法律风险,此风险亦由您及遗嘱继承人承担,您是否清楚?

答:

问:您是否针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况将导致您的处分权利瑕疵或无效并最终会影响对应的遗嘱或遗赠效力,您清楚吧?

答:

问:您有无个人债务?遗嘱或遗赠在将来被实际执行前,所涉及的遗产将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或遗赠进行实际分割,您清楚吧?

答:

问:您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若有,请问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您订立的遗嘱准备交由谁来保管?

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问:请问上述谈话内容是否出于您的自愿?您是否愿意就上述谈话内容中您本人陈述部分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答:

页 问:现在谈话结束向您宣读谈话笔录,宣读后请您仔细核对谈话笔录纸质文件,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我们将根据您实际订立遗嘱的过程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出具律师见证书,您听明白了吧?

答:

(以下为签字部分)

谈话人签名:

被谈话人签名:

推荐第5篇:见证聘用律师合同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沪律见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聘请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

二、

三、

四、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作为的见证人。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劳务费人民币元。 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见证工作完成止。

本文书一式份。

甲方:

乙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制(91)民表三

推荐第6篇:委托律师见证合同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办公或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商或身份证号

网址/电子信箱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传真

负责人

联系人

受托人

见证事项

简要说明

委托人签章: 填表日期:0000.00.00

律师见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如果贵单位对签订合同进行律师见证,请写好上述委托书后,函寄或发给律师并附合同文本及相关商务资料。

2、审查。

律师对当事人申请见证的合同及从法律方面所进行的核实。即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无歧义,模糊;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3、资信调查。

律师为确认所见证事项的真实性,而进行的查证工作。

4、出证。

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本人亲笔签名的见证书。

5、收费

律师见证收费标准:各地区规定不同。资信调查协商收费。

推荐第7篇:律师见证委托协议

律师见证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文件签署事由,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xx律师 xx 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文件签署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由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 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书

(2017)华律见证字 号

委托见证人:邓***,身份证号码: 傅***,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与****之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况进行律师见证及担保人*****对****房屋出卖行为中各项义务及责任提供担保进行律师见证。

2017年 月 日,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见证委托合同》,指派****律师为见证律师。 提交材料:

(一)见证委托人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见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卖房人彭淑纯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交费银行流水凭证。

6、合同信息备案摘要。

7、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三)担保人***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第三方见证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价及复印件一份。

3、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见证过程:

委托人邓xx、傅**于2017年 月 日与本所建立委托关系。本所指派****律师于2017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在?地点与委托人邓xx、傅梦姣;卖房人***;担保人***进行了谈话,了解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目的。同时,买卖双方邀请了介绍双方买卖房屋的中介机构——新环境??公司员工??到场作为第三方进行见证。委托人、卖房人及担保人向见证律师提交了上述材料,见证律师审核原件后,保存了有关复印件。

见证律师充分听取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与卖房人、担保人的协商情况,并根据委托人与卖房人、担保人的协商内容起草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卖房人、担保人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无误后,分别由委托人、卖房人、担保人本人亲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按手印。该合同一式九份,买方两份、卖方一份、担保人四份,本所留存两份。 时 分,见证工作结束后,委托人、见证律师、第三方见证人分别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后离去。 兹证明:

1、委托人***与卖房人***、担保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三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在其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情形下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

3、卖方、卖方、担保方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各方签字处的签字、按印真实。见证声明:

1、买房双方及担保方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3、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合同任何义务。

见证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见

***

二○一七年四月 日

推荐第9篇:最新律师见证遗嘱

律师见证书

(2012)文瀚见字第号

委托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职务: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见证事项:遗嘱见证 山东xxxx事务所接受xxx(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的委托,指定xxxx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二○xx年x月x日,在xxxxxx(填地址)对委托人xxx进行遗嘱见证。Xxx律师充分告知了xxx其权利义务,xxx宣读草拟的遗嘱。由xxx阅后签名予以确认。摄像师xxx现场对xxx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拍摄。Xxx、xxx律师及与xxx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xxx在遗嘱上签字。 委托人xxx的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人:xxx,男,汉族,19xx年xx 月xx 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 ,xxxxxxxxx职务,现住x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xxx为防百年之后出现不愉快的事情,特立此遗嘱,内容如下:(自己填写清楚所有财产怎么分配)

一、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山东XXXX齐鲁医院位于济南市xxx路xx号南新街xxxx号楼1908室,建筑面积160.68平方米的现住房(发证日期:xxx年x月x日)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由我女儿xxxx(身份证号:37010219840307082X)继承。

二、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山东xxx第二医院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247号xxxx单元101室,建筑面积75.78平方米的房屋(发证日期:1998年10月30日)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由我女儿xxx继承。

1三、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均归xxx所有;今后该两套房屋如被拆迁,拆迁后的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等属于我个人财产部分的权利均归xxx所有。

四、我与xxxx1979年结婚时一贫如洗,家庭的所有财产都是婚后积攒的,除上述两套房产外,其他家庭财产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xxx继承,(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五、在我百年之后事安排上,不给组织添麻烦,不开追悼会,不做遗体告别仪式,一切事情由xxxx做主办理。

立此遗嘱是我个人自愿所立,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干涉xxx对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xxx对我后事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兹证明荆梦杰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遗嘱的行为合法有效;所立遗嘱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本律师见证书相粘连的《遗嘱》系xxx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上的xxx的签名、所捺指印均属实。现场拍摄的专用摄像带与复制的光盘内容相同。兹证:

1、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xx教授,在济南市文化西路xx号南新街专家公寓xx号楼xx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xxx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落款日期为其本人书写,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见证人xxx/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见证律师:童建飞

山东xxxxxxx事务所

二○xx年xx月xx日

附件:

1、《遗嘱》一份共一张;

2、光盘一份共一张

3、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xxx与xxx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5、见证人xxx、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6、摄像师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7、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推荐第10篇:律师催告函

律师催告函

深圳市****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未依约按期支付货款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贵公司与****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镍钴锰酸锂购销合同,****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如约交付合同标的物,现贵公司仍欠委托人****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陆拾柒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671,676.00元)。经****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贵公司迟迟未支付以上款项,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意见

1.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贵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拖欠的货款陆拾柒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671,676.00元)及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本律师诚望贵单位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真履行支付义务。

2.本律师也希望贵单位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单位主张合同中规定的权利,贵公司需向****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以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和其他损失;并且需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用。

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贵单位的良好形象,希望贵单位于2016年 4月 8日前履行完毕。

委托人:****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11篇:律师出庭函

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函

)年〔

〕代字第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现在

告已委托本所

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案件,

律师为其

日(章)

第12篇:律师证明函

格式5-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证明

我所是(投标人单位名称) 常年的律师事务所或本人是(投标人单位名称) 常年的法律顾问, 受理(投标人)的法律事务。我所或本人郑重声明:因(投标人名称)的要求,至出具本证明之日前,我所或本人出具的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的证词是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词内容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据实书写(包括但不限于近3年内有/无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而被诉讼或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等。)

如果发生仲裁和/或法院判决,必须附上仲裁书和/或法院判决书。

在下签字人知道,招标人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按招标人要求提交。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署本资格文件人) 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盖公章 出具日期: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第13篇:律师催告函

律师催告函

晋科律函[2009] 1230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受××(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委托人有权请求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而贵公司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贵公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属无效合同。根据上述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贵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即使委托人不主张合同无效,贵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七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即贵公司)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条有关“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但时至今日,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有一年之久,委托人尚未收到任何贵公司通知其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书面材料。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第八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4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委托人在贵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可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贵公司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据委托人口头陈述,贵公司并不否认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本律师认为,贵公司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

1、计算违约金应依据的期限错误

合同明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而截止2009年12月31日,委托人也未收到贵公司任何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书面材料,更未实际

交付,显然贵公司将违约金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没有任何依据,至少应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

2、计算违约金应依据的价款错误

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显然,计算违约金所依据的价款为“已交房价款”。根据贵公司为委托人出具的房款收据,委托人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向贵公司交房款××元、××元、××元,因此,计算贵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应按委托已交房款的不同时间段分段计算,不能仅以第一次房款××元作为计算的依据。

二、委托人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向贵公司支付所谓的滞纳金 根据委托人陈述,贵公司要求其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分别为 ××元、××元和××元,共计××元。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要求委托人支付滞纳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1、根据银行规定提高首付比例后补交的房款不应要求委托人支付滞纳金。

合同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付款”与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约定:“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30%,剩余70%作银行按揭。”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了合同首付款,不存在到

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也就是说,不存在逾期应付款。

××年,情势变更,委托人根据银行为保障自住、抑制投机而采取的多套房房贷提高首付比例政策又补交了两期房款,委托人均在贵公司通知后、在知道和应当知道需补交房款后及时交清房款,也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因此,贵公司请求委托人承担补交房款的180××元和××元的滞纳金没有任何依据。

2、贵公司不能要求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银行可能会承担的违约责任

银行按揭也就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房款给开发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贷款本息。因此,委托人向贵公司支付首付款后,将不再对贵公司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取而代之的是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委托人不能如其支付贷款本息,将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对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现贵公司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人向银行贷款部分的滞纳金(××元),显然主体不适格。

根据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现在有几下选择:

(1)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请求贵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要求解除合同,同样可以请求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

(3)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放弃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在贵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本律师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立即认

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放弃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希望贵公司能通过协商方式与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贵公司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还向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委托人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第14篇:律师催告函

1律师催告函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主要写明致送单位和委托事项。

2.正文。

(1)写明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催告日期。

二、格式:制作时参照法律建议格式。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律师催告函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就xx与××

xx事宜,郑重致xx:

一、关于xx的责任,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1)为了保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避免你责任的进一步扩大,本律师诚望你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向我方委托人承担如下责任:

xx……………….(2)我们也希望你能通过协商方式与我方委托人解决此事,如果你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我方委托人将授权我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现在我已把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届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让你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函将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正式向你发出,希望你在受到本函之日起xx日内给予回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市××区××大街××号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律师

年 月 日

第15篇:律师见证书(见证申请书)

见证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人九申请人单方通知本贵司职工【XX】(身份证号:XX)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特委托XX律师事务所,就通知过程和内容进行律师见证。

申请人承诺:

为保证贵所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地进行见证工作,我司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我司在贵所《律师见证书》出具前已经或将要向贵所提供的与本次见证相关的法律及其他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相关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

3、对见证相关事宜,已进行了完整、如实的说明;

4、受我司委托参加通知会谈的人员,其身份与向贵所提供的身份证上相符;

5、被通知的职工,其身份与向贵所提供的身份证上相符;

6、不干预《律师见证书》的出具工作。

XX公司(盖章)XXXX年X月X日

第16篇:婚前财产协议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书

李晨华(男,出生日期:1977年10月16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王晓辰(女,出生日期:1979年7月19日,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签字。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如下:

李晨华、王晓辰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协议书上李晨华、王晓辰的签名均属实。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二OO九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男方):李晨华,身份证号:住址:**区**路56号1206室

乙方(女方):王晓辰,身份证号:住址:**区**路77号403室

甲乙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了甲乙双方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并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约定如下:

一、婚前财产的约定

(一)、甲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56号1206室(无按揭);

2、银行存款25万元(工商银行××支行,帐号:××××);

3、持有上海××技术有限公司25%的股权;

4、帕萨特轿车一辆(牌照为:)。

(二)、乙方名下包括以下财产:

1、住房一套,地址为上海市××路77号403室(无按揭);

2、持有上海××有限公司30%股权。

(三)、双方对上述财产约定如下:

1、甲方名下房屋在双方结婚登记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应在结婚登记后30日内将相应份额过户给乙方。

2、甲方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汽车等财产均为甲方个人财产。

3、乙方名下房屋、公司股权等财产均为乙方个人财产。

4、在订立协议时,双方确认并声明各自均无对外负债,若婚后发现有婚前个人负债的,均各自承担还款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除外),甲乙双方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甲乙双方结婚登记后接受继承或赠与时确定只归甲乙双方中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3、、双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财产或处置个人财产所得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4、甲乙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双方婚后个人债务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分别承担。甲乙双方婚后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一方单独举债,事后对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

三、婚后财产管理

1、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单项家庭消费大额支出,应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双方个人财产由各自管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都归个人所有,由各自负责支配,对方不能干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

3、双方应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存储管理。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不得与其他异性有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也不得有超出正常范围的亲密关系。

2、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

5、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对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6、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对各自的父母都应尽赡养义务,对方应该给与支持。

7、任何一方不得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藏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藏或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隐藏或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成立,自领取婚姻登记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于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做法律见证。

甲方:乙方:时间:2009年11月17日时间:2009年11月17日

第17篇:律师见证过错赔偿案例

律师见证过错赔偿案例

律师见证过错赔偿案例

案例1 “见证”过错导致买房协议无效

由于提供的见证意见存在过错,导致购房人在支付购房款后无法得到房屋,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江苏苏州一法律服务所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孳息,法律服务所在卖房人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一直想买一套二手房的顾叶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在苏州打工的董善军,后者声称正拥有一套华通花园123平方米的房屋准备出售,价格只要22万元。顾叶红在董善军带领下看了房子,十分满意,当即表示愿意购买。但是,董善军却拿不出房产证。他解释说,房子是他刚买来的拆迁安置房,所以暂时还没办房产证,近期内就可以办证。董善军出示了他与原房主吴晨的房屋买卖协议,还有一份苏州市相城区某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见证书,证明其房屋买卖已经合法成立。

顾叶红觉得董善军不但有房子的钥匙、房屋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特别是还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见证书,应该没有问题。他当即打消了疑虑,于7月18日与董善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日即支付了房款21万元,余款房产证办出后付清。

付了房款,顾叶红就等着房产证到手了,可是左等右等总不见董善军动静。他一打听,华通花园其他拆迁安置房近期都已办好了房屋权证,于是急忙找到董善军催促,董善军无奈,只得实话实说:不是我不讲诚信,实在是原房主吴晨不交房,他的爷爷奶奶声称是房屋共有人占着房屋,我也没有办法。

顾叶红遂于2006年8月7日将董善军告上法院。同时,他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自己之所以下决心签订协议并交付房款,是基于对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书的信任所致,故把法律服务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善军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亦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善军应当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某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虽然某法律服务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某法律服务所并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某法律服务所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善军和案外人吴晨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故某法律服务所的过失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近日,虎丘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顾叶红与被告董善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董善军应返还原告顾叶红购房款21万元及孳息;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董善军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在被告董善军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 见证遗嘱成无效

律师所赔偿11万

2001年,81岁的北京居民王守智委托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内容之一为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三信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由见证律师张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王守智去世后,2003年1月王保富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守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此,王保富所得遗产比按照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王守智委托律师见证是为了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三信律师所明知王守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守智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向王守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三信律师所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王保富经济损失114318.45元。三信所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于2004年12月维持原判。

案例3 合同主体未审慎审查

律师见证存在过错

2001年9月25日,曹某以上海汝林公司名义向周某借款50万元,陈某代表晶森公司提供担保。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起草了借款合同并提供见证,加盖了律师章。曹某得款后即消失,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经审查,汝林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陈某提交的晶森公司委托书和担保所盖印章均系伪造。法院追回赃款180元,曹某归还了2000元,余款已被挥霍一空。周某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润华所未对借款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审核存在过错,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97800元。润华律师所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6月,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在担任借款合同的见证过程中,除了见证借款行为外,还应当对借款各方情况予以必要核查、对借款用途进行适当了解。本案中,润华所律师违反见证律师在执业时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故润华律师所的见证行为与周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就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周某在有律师见证的情况下,依然要通过自己的判断力判断出借钱款的风险。润华所的见证行为并非导致周某损失的必要条件。故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49800元。

案例4 遗嘱见证“马大哈”律师所赔偿20万

据《北京青年报》1月31日报道,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律师见证行为无效,导致委托人输掉官司利益受损,因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廖老汉与妻子共生育了4个子女,1993年老伴先他而去,廖老汉就搬到小女儿廖某家生活。1995年,廖老汉的单位分给他一套三居室,廖老汉就和廖某全家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1998年5月,廖老汉买下了房子的产权。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为该房产产生纠纷,廖老汉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做一个遗嘱见证。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与廖老汉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廖老汉表示,1998年5月是小女儿支付了该楼房的定金2.5万元,并表示自己在百年之后房子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之后,老人在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两名律师随即做了一份遗嘱见证,并在“遗嘱见证书”上签名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2000年2月26日老人去世。当年9月,廖老汉的其他子女作为原告把廖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这处房产以及其他遗产。廖某以为有律师出具的遗嘱见证书,肯定胜券在握:于是她也没有请律师,就向法庭提交了该见证书。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廖老汉只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未在见证人所做的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属无效遗嘱,因此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考虑被告照顾被继承人的因素,适当多分。该处房产经过评估市场价格为38.59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诉争之房归被告廖某所有,廖某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共计17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廖某难以接受,找到了做遗嘱见证的那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议廖某提起上诉,并表示可以做廖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廖某交纳了1.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和8474元二审费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4年1月9日,廖某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房屋折价款、一二审诉讼费,二审律师费、房屋评估费、误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万余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指派两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由于被继承人未在“见证遗嘱”上签名,致使遗嘱见证书形式上有欠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导致廖某在诉讼中受到损失。因此,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廖某房屋折价款178304元,二审诉讼费8474元,二审律师费12000元,遗嘱见证费500元,诉讼费5822元,共计205100元。

案例5 律师见证买房仍被骗

法院判决律所赔偿7万元

付先生欲购买一处商铺,遂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没想到,律师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他28万余元首付款被骗。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付先生7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2004年7月,付先生为购买凯旋路一处商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陪付先生一起到商铺售楼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仅印有房产公司名字,并未盖章。随后,付先生又与商铺包租商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了28万余元首付款。不料,包租商竟然席卷多名业主的首付款逃跑。

由于被骗房款无法追回,付先生遂以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律师事务所告进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律所赔偿损失14.4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包租商的涉嫌犯罪行为是造成付先生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律师未能提供正确的见证意见,使付先生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律所违约行为与付先生受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中国新律师法出台 亮点:允许个人开律师..下一篇:生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18篇: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第19篇:分居协议书范本(律师见证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男女双方自愿协商,就夫妻分居协议如下:

一、目的:因夫妻感情出现瑕疵,为缓和夫妻矛盾,双方一致认为用两年时间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满两年依然无法和好的,双方可依据本协议协议离婚或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二、分居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分居从2008年5月25日开始。

三、住所安排:分居期间男方居住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xx号xx小区xx号;女方居住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

四.财产规定:

1、分居期间,双方的各自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3、分居期间,为夫妻共同使用需支出超过五万元的,需经双方同意;

4、关于其他财产依《婚前财产约定》处理。

五、人身规定:

1、分居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

2、分居期间双方仍应恪守忠诚,任何一方均不应在分居期间出轨;否则,依《婚前财产约定》处理。

3、其他.........

六、抚养和扶养规定

1、子女抚养:

2、父母扶养:

3、夫妻扶养:

七、分居终止:分居期间如果能够相互容纳,再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本分居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终止分居”,本协议终止并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人(男方): 年 月 日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见证律师:

第20篇:如何办理二手房买卖律师见证

如何办理二手房买卖律师见证

二手房买卖双方合同见证服务,其中包括房款提存,产权过户,证款两清等履行

合同手续,保障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步骤:

(1)、可由买卖双方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进行见

证;

(2)、由买方将合同价款先委托律师保管,承诺委托律师收到房产证即可付款。 (3)、律师指导、陪同买卖双方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变更后

的房产证由律师代领。

(4)、律师将房款转移至卖方占有,至此,房屋买卖过程结束。

这样操作,既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又可以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出于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信任,卖方也对律师见证和房款提存十分信任,有利于促成交易。发生纠纷时,律师可以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的真相。该项业务收费标准为:对房产买

卖双方各收服务费5000元。

律师见证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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