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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结果公示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06:05:5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示结果

公示结果

根据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关于“五七工’’“家属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我处于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1月4日对家属工邢全珍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异议举报。

邢全珍 符合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

: 武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011 年 11 月 5 日

邢全珍,女,1951年3月生,于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在我处工作。根据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关于“五七工’’“家属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我处拟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对临时工邢全珍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713-6212060举报。

武穴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011-10-28

推荐第2篇:公示结果

公示结果范文

篇1:发展对象公示及公示结果范文

发展对象公示及公示结果范文

*年*月*日,**党支部召开了部分党员和群众参加的发展对象推荐会,根据推荐结果,经支部(总支)委员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以及本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讨论同意将***同志列为**年党员发展对象。为了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将发展对象名单公示如下,本公告发布后,社会各界人士对公示人选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或电话形式向本支部(或党总支)、上级党委反映,反映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支部(或党总支)电话:

***党委电话: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学历,瓦房店市人,现为瓦房店市***镇***村种植业农民。该同志2007年

日申请入党, 2008年

月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总支)(公章)

年 月 日

如果一次性公示人员较多,可以对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采取列表方式进行:

……………………………………………………………………………

公 示 结 果

党支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同志

确定为发展对象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请在相应栏前的方框内打“√”):

、公示期内未有群众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不影响发展。(材料另附)

、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暂缓发展。(材料另附)

***党支部(总支)(公章)

年 月 日

篇2:公示情况报告

公示情况报告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司已将贵局的《关于海丰县颐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梅陇中心城

15、16栋预售公示的通知》张贴在公司销售楼处显眼位置。公示期间,未接到个人及单位对我司开发建设的梅陇中心城商住小区的有关信息提出任何异议,公示日期为七天,即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8日。

特此报告

海丰县颐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附件:张贴于销售大厅正门进行公示的照片 篇3:预备党员公示及公示结果范文

预备党员公示及公示结果范文

***同志因为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良好,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年*月*日,**党支部召开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为了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确保新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将预备党员名单公示如下,本公告发布后,党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示人选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署名)或电话形式向本支部(或党总支)、上级党委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支部(或党总支)电话:

***党委电话: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学历,瓦房店市人,现为瓦房店市***镇***村种植业农民。该同志2007年

日申请入党, 2008年

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0年

月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总支)(公章)

年 月 日

如果一次性公示人员较多,可以对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采取列表方式进行:

……………………………………………………………………………

公 示 结 果

党支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同志接收为预备党员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请在相应栏前的方框内打“√”):

、公示期内未有群众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不影响发展。(材料另附)

、公示期内接到群众 人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经查实,暂缓发展。(材料另附)

***党支部(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公示结果

2012年秋季期广西学前教育入园资助补助

公 示 结 果

根据《平南县教育局关于发放2012年秋季期学前教育入园补助资金的通知》(平教发【 】号,经我校评议,有30名学生享受补助,其中,独生子女儿童 名,少数民族儿童 名。享受补助的儿童:小班10名,中班13名,大班7名。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9日在我校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无群从异议。

联系人:覃超

电 话: 13457561188

官成畅岩晨曦幼儿园

2012年11月30日

推荐第4篇:选举结果报告单

中国共产党××镇村党员大会

选举结果报告单

各位党员:

根据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规定和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同志当选为中国共产党××镇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同志当选为中国共产党××镇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等名同志当选人中国共产党××镇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特此报告

报告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选举结果报告

关于xx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和

新一届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中共咸安区委:

中国共产党xxx第x次代表大会与2011年9月x日在xxx召开,会议应到代表人,实到代表人。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委员9名,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5名。名单如下:

党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xxx、xxx、……

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xxx、xxx、……

2011年9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到人,实到人。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3名。名单如下:

书记:xxx

副书记:xxx、xxx、xxx

2011年9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召

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到人,实到人。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1名。名单如下:

书记:xxx

副书记:xxx

特此报告。

附:候选人得票情况。

中共xxx党委

2011年9月x日

推荐第6篇:选举结果报告

关于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会 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选举结果的报告

沙河镇工会:

我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召开工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人数30人,实到30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 吴妹同志当选为工会委员会主席,赵丽丽、巴珊2位同志当选为工会委员会委员。

郭丽莉、韩丽杰、崔智凯等三名同志当选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经审员), 郭丽莉同志担任经审主任。

郭宇、潘晓欧、王艺璇等三名同志当选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 郭宇 同志担任主任。

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 3 年。 当否,请批示。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16年12月31日

推荐第7篇:选举结果请示

关于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选举结果的请示

南码头社区总工会:

我单位于年月日在召开工会第一次会员

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

经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位同志为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同志为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员)。等额选举同志为工会主席。

当否,请批示。

公司筹备组年月日

附: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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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选举结果报告单

选举结果报告单

主持人:

现将选区投票选举县(市、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如下:

本选区应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人,实际收回选举县(市、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张,经验票,有效票张,废票张;选举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张,经验票、有效票张,废票张。

县(市、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是: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另选他人的情况是: :得票; :得票;

本选区选举县(市、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计票结果,须报大选区主会场进行汇总后,再另行公布大选区的选举结果。

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是: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另选他人的情况是: :得票; :得票;

以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同志的得票已超过本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

总监票员: 总计票员: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公示结果证明

公示结果证明

兹有我校教师柏辉在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中,将其所有证件、成绩、材料于2015年10月20日—10月26日为期7天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同意申报。

特此证明

边阳镇油尖小学 2015年10月28日

推荐第10篇:公示结果证明

公示结果证明

XXXX诊所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设置信息公示如下:

一、名称:XXXX诊所有限公司

二、类别:医疗美容诊所

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邮编:100089

五、拟开展诊疗科目:XX科、XX科、XX科

公示时间:2014年8月14日10点开始至2014年8月21日10点止。

公示结果:无反对意见。

物业签章:

北京XXXX有限公司2014年8月22日

第11篇:公示结果报告

XXXX局

关于拟推荐“全国XX系统优秀XX员”

公示结果的报告

XXX局:

根据推荐“全国XX系统优秀XX员”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个人简要事迹进行了公示,现将公示结果汇报如下:

一、公示内容:“全国XX系统优秀XX员”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及简要事迹。

二、公示时间: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开始至五月六日结束,时限五天。

三、监督方式:以设立监督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和公示记录。

四、公示结果: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同意见。

特此报告。

XXXX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第12篇:公示结果证明

公示结果证明

根据共青团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教育局、少先队百色市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少先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单位评选出坡洪中心小学少先队大队为市红旗大队、六(3)班为市红旗中队、五(3)班xxx为市十佳(优秀)少先队员、xxx为市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相关材料于2013年10月20日——10月22日在我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特此证明

xxx中心小学 2013年10月23日

第13篇:招标结果公示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招标文件

招标结果公示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招字2013年29号口腔综合治疗台进行招标。按照招标程序和评标规则,评标专家组经过综合评审,现将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标单位:陕西众康瑞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二、评审专家:王军、郭战宏、杨建刚、宋晓阳、徐大道

三、招标组织部门:招标(集体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卢 博电 话:029-84277525

四、招标监督部门:纪委

联系人:吴德文电话:029-84277359

五、公示期限: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后,若无异议,中标单位在三天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交纳中标服务费,签订购销合同。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公文形式递交到招标(集体采购)办公室和纪委。

特此公告。

招标(集体采购)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

第14篇:执行结果公示

关于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夫妇于2004年6月30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未起名。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付会生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雪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

关于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夫妇于2005年7月27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马文欣。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2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马双贵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对当事人苏春鱼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35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135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

关于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夫妇于2003年11月26日无生育证生育第四个子女,男,申炳琦。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3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申保军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对当事人牛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6日前缴纳14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

关于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夫妇于2005年8月24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秦广敏。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秦志国、袁小萍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4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秦志国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袁小萍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秦志国、袁小萍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4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1月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秦志国、袁小萍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5月4日前缴纳5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7日

关于上峪乡后沟村廉志强、万玉芳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后沟村廉志强、万玉芳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后沟村廉志强、万玉芳夫妇于2009年3月21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廉辉。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廉志强、万玉芳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5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廉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对当事人万玉芳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廉志强、万玉芳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4日缴纳500元。并于2010年1月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廉志强、万玉芳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165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7日

关于上峪乡鹿厂村付勇、郝丽敏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鹿厂村付勇、郝丽敏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鹿厂村付勇、郝丽敏夫妇于2007年9月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付妞妞。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付勇、郝丽敏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6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付勇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郝丽敏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付勇、郝丽敏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4日缴纳3400元。并于2010年1月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付勇、郝丽敏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51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7日

关于上峪乡南山村张玉龙、冷光凤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南山村张玉龙、冷光凤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南山村张玉龙、冷光凤夫妇于2007年4月6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张凯。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玉龙、冷光凤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7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玉龙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冷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张玉龙、冷光凤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5日缴纳5000元。并于2010年1月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玉龙、冷光凤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6日前缴纳12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关于上峪乡南山村杨建成、李亚杰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南山村杨建成、李亚杰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南山村杨建成、李亚杰夫妇于2007年6月27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杨杨。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杨建成、李亚杰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8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杨建成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李亚杰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杨建成、李亚杰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5日缴纳1000元。并于2010年1月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杨建成、李亚杰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7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张玉伟、王东莲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张玉伟、王东莲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张玉伟、王东莲夫妇于2007年9月11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张义佳。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玉伟、王东莲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9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玉伟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东莲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张玉伟、王东莲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6日缴纳4000元。并于2010年1月6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玉伟、王东莲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4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关于上峪乡后沟村未军平、王霞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后沟村未军平、王霞夫妇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后沟村未军平、王霞夫妇于2007年9月11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未云。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军平、王霞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0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军平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霞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未军平、王霞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7日缴纳1000元。并于2010年1月7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未军平、王霞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7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10日

关于上峪乡上峪村秦梦有、秦东叶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峪村秦梦有、秦东叶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峪村秦梦有、秦东叶夫妇于2009年2月8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秦海翔。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秦梦有、秦东叶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秦梦有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秦东叶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秦梦有、秦东叶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8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1月8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秦梦有、秦东叶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3月8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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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月11日

关于上峪乡鹿厂村刘新勇、刘喜英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鹿厂村刘新勇、刘喜英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鹿厂村刘新勇、刘喜英夫妇于2009年3月8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刘小妮。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刘新勇、刘喜英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2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刘新勇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刘喜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刘新勇、刘喜英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3月8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3月8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刘新勇、刘喜英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5月8日前缴纳5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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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3月11日

关于上峪乡鹿厂村付爱国、李燕芹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鹿厂村付爱国、李燕芹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鹿厂村付爱国、李燕芹夫妇于2009年3月1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付佳旗。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付爱国、李燕芹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3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付爱国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李燕芹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付爱国、李燕芹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3月22日缴纳7000元。并于2010年3月22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付爱国、李燕芹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5月20日前缴纳10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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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3月25日

关于上峪乡柏尖山村王军喜、王相花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柏尖山村王军喜、王相花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柏尖山村柏尖山村王军喜、王相花夫妇于2010年2月18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王小峰。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军喜、王相花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5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王军喜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相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王军喜、王相花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4月16日缴纳6700元。并于2010年4月16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王军喜、王相花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6月16日前缴纳18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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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4月19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张秀军、秦凤莲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张秀军、秦凤莲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张秀军、秦凤莲夫妇于2008年1月13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张云鹏。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秀军、秦凤莲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6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秀军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秦凤莲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张秀军、秦凤莲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4月22日缴纳5000元。并于2010年4月22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秀军、秦凤莲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6月22日前缴纳3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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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4月25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王玉科、牛宪琴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王玉科、牛宪琴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王玉科、牛宪琴夫妇于2008年5月1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女,王艳。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玉科、牛宪琴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7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王玉科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牛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王玉科、牛宪琴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6月9日缴纳4500元。并于2010年6月9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王玉科、牛宪琴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8月30日前缴纳125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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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6月12日

关于上峪乡中柴厂村王春山、郭桂娥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中柴厂村王春山、郭桂娥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中柴厂村王春山、郭桂娥夫妇于2007年3月4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王豪。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春山、郭桂娥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8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王春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郭桂娥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王春山、郭桂娥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6月28日缴纳1000元。并于2010年6月28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王春山、郭桂娥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8月30日前缴纳7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6月30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张保强、程鹏霞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张保强、程鹏霞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张保强、程鹏霞夫妇于2009年6月20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张小孬。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保强、程鹏霞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19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保强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程鹏霞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张保强、程鹏霞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7月2日缴纳5000元。并于2010年7月2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保强、程鹏霞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9月10日前缴纳12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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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7月5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张水平、程冬枝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张水平、程冬枝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张水平、程冬枝夫妇于2008年8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女,张馨艺。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水平、程冬枝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0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程冬枝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张水平、程冬枝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7月10日缴纳5000元。并于2010年7月10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水平、程冬枝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9月10日前缴纳12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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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7月13日

关于上峪乡中柴厂村王志强、刘桂香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中柴厂村王志强、刘桂香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中柴厂村王志强、刘桂香夫妇于2009年3月4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王佳宝。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志强、刘桂香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王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刘桂香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王志强、刘桂香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7月12日缴纳4000元。并于2010年7月12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王志强、刘桂香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9月12日前缴纳4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7月15日

关于上峪乡上峪村秦爱民、王丽红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峪村秦爱民、王丽红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峪村秦爱民、王丽红夫妇于2009年12月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秦二孩。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秦爱民、王丽红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2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秦爱民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丽红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秦爱民、王丽红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7月20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7月26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秦爱民、王丽红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9月26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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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关于上峪乡后沟村黄建鹏、张小林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后沟村黄建鹏、张小林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后沟村黄建鹏、张小林妇于2007年9月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黄一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黄建鹏、张小林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3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黄建鹏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张小林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黄建鹏、张小林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7月28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8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黄建鹏、张小林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10月3日前缴纳5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8月6日

关于上峪乡中柴厂村郭焕喜、肖合云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中柴厂村郭焕喜、肖合云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中柴厂村郭焕喜、肖合云夫妇于2006年11月29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郭可颖。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郭焕喜、肖合云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4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郭焕喜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肖合云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郭焕喜、肖合云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8月3日缴纳4000元。并于2010年8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郭焕喜、肖合云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10月3日前缴纳4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8月6日

关于上峪乡后沟村王春房、廉七只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后沟村王春房、廉七只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后沟村王春房、廉七只妇于2009年1月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王哲辉。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王春房、廉七只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5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王春房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廉七只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王春房、廉七只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9月14日缴纳6500元。并于2010年9月1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王春房、廉七只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11月14日前缴纳105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关于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军、秦梅花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军、秦梅花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军、秦梅花夫妇于2009年5月19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秦瑞泽。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秦志军、秦梅花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6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秦志军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秦梅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秦志军、秦梅花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9月25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9月2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秦志军、秦梅花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11月30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9月28日

关于上峪乡水泉村申文河、唐玉珍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水泉村申文河、唐玉珍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水泉村申文河、唐玉珍夫妇于2007年7月3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申凌昊。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申文河、唐玉珍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7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申文河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唐玉珍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申文河、唐玉珍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0月15日缴纳5800元。并于2010年10月1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申文河、唐玉珍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12月30日前缴纳112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0月18日

关于上峪乡中柴厂村郭合忠、李玉娟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中柴厂村郭合忠、李玉娟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中柴厂村郭合忠、李玉娟夫妇于2008年12月22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郭佳宁。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郭合忠、李玉娟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郭合忠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李玉娟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郭合忠、李玉娟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1月18日缴纳4000元。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郭合忠、李玉娟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2月20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1日

关于上峪乡邪圹村闫志强、王丽敏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邪圹村闫志强、王丽敏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邪圹村闫志强、王丽敏夫妇于2000年8月6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闫小妮。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闫志强、王丽敏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29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闫志强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丽敏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闫志强、王丽敏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2月20日缴纳2500元。并于2010年12月20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闫志强、王丽敏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3月3日前缴纳60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3日

关于上峪乡上庄村张小科、李明青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庄村张小科、李明青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上庄村张小科、李明青夫妇于2008年6月6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张绍康。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张小科、李明青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30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张小科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李明青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张小科、李明青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2月21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12月21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张小科、李明青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3月3日前缴纳5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4日

关于上峪乡邪圹村闫海波、刘双玲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邪圹村闫海波、刘双玲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邪圹村闫海波、刘双玲夫妇于2010年5月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闫合银。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闫海波、刘双玲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3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闫海波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刘双玲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闫海波、刘双玲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2月22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12月22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闫海波、刘双玲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3月10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关于上峪乡邪圹村闫记平、马喜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邪圹村闫记平、马喜平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邪圹村闫记平、马喜平夫妇于2005年6月9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女,闫小雨。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闫记平、马喜平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32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闫记平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对当事人马喜平征收社会抚养费850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闫记平、马喜平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2月24日缴纳4000元。并于2010年12月2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闫记平、马喜平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3月10日前缴纳13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关于上峪乡邪圹村闫永超、李焕平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公 示

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邪圹村闫永超、李焕平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经调查:上峪乡邪圹村闫永超、李焕平夫妇于1998年11月10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闫小妮。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闫永超、李焕平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33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闫永超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李焕平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闫永超、李焕平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2月24日缴纳3500元。并于2010年12月2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闫永超、李焕平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1年3月10日前缴纳50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

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

举报电话:区 人 口 计 生 委: 3356908 上 峪 乡 计 生 办: 2437668

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第15篇:应聘结果公示

应聘结果公示

自2009年起,某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干部招聘竞岗制度,以使个人愿望、能力和专业岗位匹配。2010年9月,公司要聘任市场部部长和责任经济师。招聘岗位经刊登,达到XX人,在经过了公司会议研究讨论后,特拟聘任欧阳峰为市场部部长,刘建宏为市场部责任经济师。

欧阳锋:XXXXXX 刘建宏:XXXXXX 公示时间自2010年9月25—2010年9月29日

如有异议,拨打电话:3863116 相关事项已在本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网址:XXXXXXX XX公司(盖章)

2010年9月25日

第16篇:公示结果证明

公示结果证明

根据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经学校审查,韦启老师符合晋升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公示,全体教师无异议,也未接到过举报。

特此证明

良田顶坛小学 年8月11日

2013

第17篇:党费公示结果

社区党员公示结果

近日,街道组织办下发了《2013年度市管党费收支情况》,要求社区对2013年度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社区接到通知后迅速将公示内容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到社区各个党支部,保证让每一名党员都能详细了解党费具体用途,并积极鼓励广大党员对党费收支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下面就党支部和党员对公示内容的反响、意见建议汇报如下:

一、对公示内容反映

党支部和党员一致认为,此次对于2013年度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完全是公开透明的,在党费收支这样敏感的问题上,能够做到如此透明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党务的阳光和自信,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有信心在公众面前展现自我,有信息接受公众们“犀利”的审查,有信心将党务公开推至“深水区”,有信心时刻保持先进性和凝聚力。

二、意见和建议

继续严格规范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社区党组织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党费在党员教育和开展党内活动中的突出作用。

第18篇:公示结果和公示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年度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拟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15年5月17日至5月22日止。

××同学情况介绍……

对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如有异议,请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学校××部门反映。

受理部门:深圳市宝安中学校办

联系人及电话:杨军

0755-294928113 传真:27758036 电子邮箱:sz_bazx@163.com

深圳市宝安学校(盖章)

2015年5月25日

公示结果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年度深圳市中等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精神,学校拟推荐××同学参评深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并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2日在学校公示栏地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深圳市宝安中学学校(盖章)

2015年5月25日

第19篇:公示结果报告

岔口九年制学校

2013年春季学前教育资助金发放公示反馈情况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古交市学前教育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我校响应上级精神,按时按标准发放资助金额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于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2月3日(七天)在我校校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间家长均无异议,并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特此报告。

岔口九年制学校

2014年2月4日

第20篇:检测结果公示

黄泥铺中心小学2012年度教育教学质量检测结果公示

优秀等次教师名单:

陆长友、肖俊江、徐庆梅、张从之、梅艳、黄友发

良好等次教师名单:

洪涛、陆希茹、付东明、张希兵、杨永伟、王丽丽、王孝敬、姜从维

其余教师均为合格等次

凤阳县黄泥铺中心小学

2013年1月8日

选举结果公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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