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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09:00:1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部门/子公司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决策草案送交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企业法律顾问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子公司,或要求起草部门/子公司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领导、部门/子公司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否超越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企业法律顾问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主管部门/子公司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子公司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 月 日起施行。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推荐第2篇:危险化学品合法性审查工作方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合法性审查工作方案

为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从即日起至4月15日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审查,为确保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于4月15日,由总经理xxx同志组织召开了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活动动员会,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机构设立

合法性审查领导小组日常职责部门为公司安全部,负责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行政管理。 合法性审查领导小组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组 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xxx(安全副总) xxx(副总工程师) 成 员:xxx(生产部部长) xxx(安全部部长)

xxx(机动部部长) xxx(技术部部长) xxx(综合办主任) xxx(环保部部长) xxx(化产分厂厂长) xxx(炼焦分厂厂长) xxx(备煤分厂厂长) xxx(热电厂厂长)

二:审查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审查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夯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我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继续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 三:审查范围

公司职能部室、分厂、车间、班组。 四:审查内容 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标准规范,开展审查,全面检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重点检查项如下:

1、核对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情况;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3、核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核查苯罐区、焦油罐区、煤气柜及煤气管道等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是否使用的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是否设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紧急切断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是否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5、安全阀、压力表、特种设备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检测检验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校验。

6、检查生产装置、设施、储存设施的运行情况,放置发生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

7、核查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情况。

8、规范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

9、是否及时制定2017年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10、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购买焦油、苯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焦油、粗苯道路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审查。

五、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根据方案内容对此次安全审查活动进行全面部署。组织专门队伍,进行全面自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方案和台帐,确保工作不留死角死面。

2、合法性审查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按照安全审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查方案,填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合法性审查情况表》。

3、总结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 按照市安委会《迁安市危险化学品合法性审查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查整改方案,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管理、强化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设备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全体动员,全面覆盖。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工作小组召开全体动员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全覆盖。认真总结,注意收集、整理、汇总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发现审查工作中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做法建议。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5日

推荐第3篇: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近期,据部分法院反映,群体诉讼或执行案件中,一些债务人利用诉讼程序和自认规则,与关联人进行“手拉手”调解,虚构债务金额,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加强调解合法性以及相关诉讼自认规则的审查,防止当事人借诉讼恶意调解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我庭经研究,特制订本意见:

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诉讼自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一) 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

(二) 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钱款的;

(三) 其他可能涉及违法自认的情形。

三、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诉讼自认,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事实:

(一) 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

(二) 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若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应审查给付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的资金来源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情况等;

(三) 对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审查,应通知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应采取隔离方式,由审判人员逐一询问相关的细节事实。

四、审判人员对本意见第二条所涉情形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合法性:

(一)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 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

(四) 审判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五、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调解意向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恶意自认、违法调解的法律结果,并记明笔录。

六、对委托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需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本意见第

二、

三、四条的规定,对借款的真实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再签发民事调解书。

七、对其他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审查诉讼自认和调解的合法性。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推荐第4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5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2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3

述、申辩。

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 案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8 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9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

(一)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详细记载

2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 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

4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5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

4

名和日期

6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立案依据准确

7 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阶段 1.勘验检查笔录

1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 3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的记录

6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2.询问笔录

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

3 询问前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载清楚,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

5

5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

7 询问笔录的实质内容为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必要情况。实质性内容的围绕法律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

3.其它证据及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 提取的证据应与案件有关且查证属实

2 提取的各类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3 提取各类证据的手段应该合法,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实施

4 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

5 提取试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附有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各类必要事项记载全面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7 先行登记保存事由正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8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

6

证人不足二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10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并出具符合法定条件的物品清单,调查取证物品的性质、状态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1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的,应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12 案件调查取证应在法定期限内终结

4.检验相关文书

1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承办人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予以注明 2 受托单位适当 3 鉴定内容、目的明确

4 鉴定程序、方式合法

5 鉴定结论明确

6 及时告知当事人送检所需时间以及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

7 及时告知当事人真品卷烟检验损耗数量、现金给付标准,检验留样时间、地点,规范制作相关文书

(三)审查决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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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1 法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规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的审查意见填写规范

2 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2.案件处理审批表

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正确

3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4 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3.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 1 当事人名称准确

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理由

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

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4.听证通知书

1 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及听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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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3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5.听证笔录

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 有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有当事人的签名或以其它方式确认

6.听证报告 1 载明案由

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 载明听证结论

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要填写清楚

2 详细记载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调取的必要证据以及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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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意见

3 记录讨论人员的发言和讨论决定意见

4 有参会人员的签名确认 8.行政处罚决定书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 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回证

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 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 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 2.罚没款(物)票据 1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2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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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五)结案报告部分 1.结案报告表 1 案由清楚

2 载明结案理由

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 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 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档案部分

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2 案卷卷皮、封面统一,案件信息填写规范 3 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 卷内材料齐全,有规范的页号

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6 卷内文书盖章规范,修改部分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7 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9 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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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准确的保管期限

推荐第6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近期,据部分法院反映,群体诉讼或执行案件中,一些债务人利用和自认规则,与关联人进行“手拉手”调解,虚构债务金额,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加强调解合法性以及相关诉讼自认规则的审查,防止当事人借诉讼恶意调解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我庭经研究,特制订本意见:

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诉讼自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一)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

(二)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钱款的;

(三)其他可能涉及违法自认的情形。

三、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诉讼自认,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事实:

(一)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当审查合同缔结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

(二)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若款项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应审查给付金额、时 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的资金来源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家庭基他成员 经济情况等;

(三)对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审查,应通知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员到庭接受咨询。

询问应采取隔离方式,由审判人员逐一询问相关的细节事实。

四、审判人员对本意见第二条所涉情形下达成的,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合法性:

(一)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

(四)审判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五、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调解意向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恶意自认、违法调解的法律结果,并记明笔录。

六、对委托人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需要由法院出具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本意见第

二、

三、四条的规定,对借款的真实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再签发民事调解书。

七、对其他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审查诉讼自认和调解的合法性。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推荐第7篇:小学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小学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重大问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决策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必须报经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论证,得到专家认定方可执行。要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四、对未经法律审查就执行的决策,如造成不良后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推荐第8篇: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作者: 蒋华发布时间: 2007-01-29 15:37:59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又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起步较晚,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不完备。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再者,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着重分析了各种不足产生的原因,对如何开展和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范、发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并穿插介绍了这些建议和看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按照这些标准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多种理解,不同程度地导致行政审判标准混乱。

一、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1989年,在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当时的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对在上述审查标准中体现的审查原则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看法。有的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法律仅确认了合法性审查标准;有的则认为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审查就是一种合理性审查,故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兼而有之,但以合法性为主。

(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审查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弄清楚的问题,而不是行政诉讼的任务。”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对行政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从广义的角度对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本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不作为。” 《解释》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适应了审判实践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是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的,受案范围反映出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出于保护人权和对国家公权制约的需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总的趋势是受案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早在立法之初,我国的立法机构就对这一点作了充分的考虑:“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得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受案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应当说,这个受案范围是比较窄的,当初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刚刚起步,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行政机关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对行政诉讼还不太适应,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不足

等因素,这是与当时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观念的转变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增强,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已经具备了现实的条件和基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解释》第一条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受案范围作了概括加排除式的规定,使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得以扩大。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通过两个方面的扩大来实现的,一是可诉行政行为种类的扩大,二是被告范围的扩大,被告范围的扩大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这项规定表明行政诉讼的被告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准行政机关”,也就是享有某些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这些机关和组织作出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是“准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也应该成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同样具有可诉性。“可诉行为的主体,既包括机关也包括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组织,既包括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不管是组织、机关或者个人,能否成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

二、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不足。

(一)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对行政诉讼范围加以多方面的限制,造成了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

1、受案范围的限制。(1)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还享有广泛的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国家宪法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真正的权利。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即使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因为与人身权、财产权无关,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解释》已经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事实行为,但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2)法律明确排除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2、审查范围的限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从目前看,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受案范围。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毫无遗漏地详尽地规定下来,由此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大量存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作出,它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二)“事实清楚”不应成为行政审判中事实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只规定了“主要证据充足”,并没有规定“事实清楚”。其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事实清楚”只是对一审法院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审理行政案件的传统做法是不仅审查证据,而且查明、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这就造成了两种结果,即可能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或者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如果法院再进行查明事实,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交织在一起,甚至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造成法院和行政机关一起审原告的错觉,无法体现行政审判所追求的最根本目标,即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根据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这是行政的职责,也是法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那么,法院仅根据证据确认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这样做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原则是否矛盾?其实这样做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与“以事实为依据”相一致的,只是在行政判决书上对法律事实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述而已。因为法院认定事实是认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查明争议事实。 通过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认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且以此为基础,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裁判结果和方式进行裁判。

(三)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通常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之外,规章应为参照,有争议的是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否也看作是法定程序,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程序不是法定程序,那么行政机关上级设置或自行设置的行政程序就不约束自己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设定的程序义务如果确定为有效,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行政机关未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行政的情况下,法院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区别对待,一是在未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按照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不能视为法定程序,只应视为内部的办事程序,行政机关未按此程序行政,人民法院不应按照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二是在已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依据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相对人因为相信行政机关的程序性文件的效力而作出的决定和行为,且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承认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是广义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未按此程序行政,法院应当按照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如在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时的受理案件程序,行政机关内部规定需经过领导审批程序,有些案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经领导审批,此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损害相对人时,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以未按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相对人有权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法院应予支持。

三、造成目前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不足的原因。

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在规定行政诉讼范围时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施加多方面的限制,这与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有关。当时主要考虑到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这既考虑到了行政机关开始当被告有不适应的问题,也考虑到了一般群众对提起行政诉讼有不敢告、不会告的问题。应当说,这基本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

(一)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专权思想盛行,民主意识落后,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难以做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调查取证遂称为弥补诉讼地位平等,保障诉讼结构平衡的重要手段。可以说,追求实体真实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仍十分明显,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必要的调查权是一致的。

(二)我国行政机关关注行政程序的观念不强,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十分欠缺,短期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很大困难。因此,指望通过严格行政程序最大程度上保证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合理认定尚不实际。同时,行政专横和行政恣意等违法行政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造成公民对政府缺乏应有的信任感,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怀疑就为行政诉讼审查事实问题提供了一种诉讼期待。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审查事实问题,还要审查法律问题。实际上,我国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传统,而且,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的现状来看,我国良性行政法治还是刚刚起步,在行政诉讼中只审查法律问题,既显得仓促,也难以完成监督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有时甚至不能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虽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行政审判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但由于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受理。还有一些发生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案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陷入了不能寻求任何司法救济的两难境地。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只能说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不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只拥有和行使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它远不能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不符合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四、对改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较最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从最初的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不适应、有抵触心理,到现在能够理解、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事例越来越多,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第三,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和行政审判人员得到加强,行政审判活动日趋规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审判规则,行政审判已经发展为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要借鉴国外规定司法审查范围的通常做法,从根本上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对行政诉讼范围规定的各种限制,将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面的审查和监督。

(一)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1、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项全面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说,依法行政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任何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如果说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和监督,而另一些行政行为可以不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监督,这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相对人的这些权利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保障除了需要有完善的民主机制保证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保证相对人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然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它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却排除在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的方面,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是全面的监督,人民法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当是全面的保护,法治原则不允许留下任何监督或者保护的空白。所以,为适应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应立即着手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摒弃保护权利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确保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统一。

3、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充足的宪法依据。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该条的表述来看,它所使用的“任何”这一措辞有特定的含义,实际上包括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所有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的排除。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问题规定不甚明确,但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以合法性为标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滥用职权行为可适用合理性标准。

1、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合理性原则是现代社会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体现。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首要的基本的原则,其涵义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之相抵触。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纷繁与复杂,立法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一切行政行为,大量的行政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的一定幅度内“灵活”处理,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由此产生。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

职权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不少地区和部门广泛地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膨胀,客观上造成了对行政法制的破坏。随着社会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与发展,对自由裁量行为应有所限制日益成为社会及公民对政府的普遍要求。正是在此需求下,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了。合理性原则从实质性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行政决定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尽管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提出合理性审查问题,但对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规定,已经在实质上承认并初步确定了合理性审查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按“违法”概念的扩大解释,不合理行政行为即不合法律之目的和精神,在该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如何看待和处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也是个合理性审查的范畴。

(2)《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失显公正的,可以判决撤销和变更。实际上承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但这一范围还远不能适应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仅就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来说,并不仅仅存在于行政处罚中,由于缺少明显具体的程序限制等原因,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中因随意裁量而造成的不公正行为更为广泛的存在着。行政主体只有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行政法制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会绝对增加,与此相对应,作为行政权重要内容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绝对扩大。如果不能对此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则滥用此权力的上述“自由”条件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将转化为可能。如此,则是对行政法制的极大威胁和破坏。

2、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的标准。根据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对其司法审查应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以使其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具有可预见性。行政机关一旦确立了某些标准、原则,它本身也必须遵守,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定这些标准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此标准和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中显得尤为重要。四是行政机关必须对合理性问题负举证责任。因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怎么合理处罚,公正处理,一般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一些专业技术、专业知识问题,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同时也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五是对于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除涉及公共政策的选择、技术性法规的解释外,法院应进行完全审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问题,对于关涉重大政策导向、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基于宪法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工与界定,法院只应进行合理性审查,不得对之做出深度判决。 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是以维持、撤销为主要判决方式,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来补救,变更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仅限于监督,不会造成越权行政。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施行,在我国行政法治道路上迈开了可贵的第一步。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载入宪法。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和必然要求。实践证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对于促进行政管理的合法、合理乃至构筑行政法治秩序和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作用和效应是其他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和制度难以替代的。可以预见,随着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的逐步扩展与丰富,行政诉讼在促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必将更加注重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化,并进而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调节阀,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必须结合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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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7页。郭修江:《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4辑),第294页。

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审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辑(总第8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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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临萍,《行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87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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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

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第12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

金马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项目JM-51标段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

经审查,你部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现意见如下:

1、基槽开挖应注明边坡坡比;

2、墙体与框架柱连接的拉结筋采用预埋还是植筋,应予以注明;

3、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空隙应注明采用何种材料填充;

4、补充外墙保温施工工艺;

5、道路混凝土表面处置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刻纹,而非压槽处理;

6、补充道路沥青封层施工工艺;

7、补充质保、安保体系人员表;

8、附大型机械进场设备报验;

9、附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10、附特殊工种人员姓名、上岗证一览表及相关证件。

江苏农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金马高速公路房建工程JM-51标段驻地监理组

2012年11月22日

第13篇:综合审查意见

关于孙凯麒同志入党综合审查意见

一、孙凯麒同志基本情况:

孙凯麒,男,江苏省常熟市人,汉族。1989年0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新丰村,现年22岁。1995年09月至2007年07月先后在常熟市沈市小学,常熟市珍门中学,江苏省常熟中学学习,2007年07月高中毕业后考入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就读于2007级计科班。该同志在高中、初中、小学阶段各方面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历任班干部。自考入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以来,表现优秀。

二、对孙凯麒同志的培养过程

孙凯麒同志自2007年12月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2008年03月经团组织“推优”,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刘海宁、张同宝两位党员为其联系培养人,加强对其个别帮助指导。同时支部注意安排朱继松同志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让其受到党内活动的实际教育,其个人也能够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有关情况。经组织的考察,他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入党动机端正,目的明确。在征求班主任、班委会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4月,经党委会讨论,将其列为今年上半年发展对象。

三、孙凯麒同志政审情况:

支部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个人档案等形式,对孙凯麒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了政审,情况如下:

孙凯麒,200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其政治历史清白。父亲孙耀文、母亲宋卫芳在家乡经商,群众。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清白,无任何政治历史问题,政审合格。

四、孙凯麒同志的现实表现:

孙凯麒同学在我院学习期间,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该同学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日渐成熟。

该同学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认真、成绩优良,先后荣获苏州大学人民综合奖学金二等奖、苏州大学人民综合奖学金三等奖等荣誉称号。

该同学在学习生活中能坚持原则,踏实肯干,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工作能力较强。配合学院老师为学院正常教学 秩序、学生正常生活秩序的稳定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该同学能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学生中很有威信。生活上勤俭朴素,吃苦耐劳,以“俭以养德”的警句告诫自己,为人热情大方,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主要缺点是:性格急躁,做工作有时不够耐心,今后要注意克服。

综上所述,孙凯麒是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拟近期发展为预备党员。

苏州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学生二支部2010年11月16日

第14篇:申请书审查意见

广安佳顺3级锅炉安装、维修申请书审查意见如下:

1、缺6FG氩弧焊工1名;6G除氩弧焊还需要有手工焊,缺板材3G焊工1名(含手工焊与氩弧焊)。

2、起重工与司炉工请将项目或代号填写完整。

3、缺光谱分析仪1台,热处理设备1台,金相及理化设备1台(以上设备可签订外协合同)。

4、无损检测外协单位必须是具备有无损检测专项资格证的单位才可以签订。

5、安装与维修申请书需分开填报。

成都特安锅炉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冯玉兰/2012.12.25

第15篇:试生产审查意见

有限公司2万吨/年甲缩醛生产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意见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鲁安监发[20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于2012年5月29日在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该公司2万吨/年甲缩醛试生产方案审查会议。建设单位的代表及安全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听取企业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编制情况介绍,并查看了现场形成如下专家意见:

一、有限公司2万吨/年甲缩醛生产项目安全设立已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并取得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5号”、《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鲁安监发[2010]1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该项目试生产方案的编制。但应按如下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1、进一步完善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仪表调校及各类法定强检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的说明并给出是否具备开车条件的结论;

2、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员工等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论述并给出是否满足试车条件的结论。

3、完善投料试车方案工艺指标的控制、试车流程;列表描述试车异常情况下(如停电、停水等)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完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项目试生产的相互影响的描述,分析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通报相关单位;完善试生产项目与上下游之间的关系。

5、应针对试开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补充增加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对突发异常情况。

6、专家组提出的其他建议。

三、试生产装置现场存在以下不符合项:

1、部分固定设备、电机没有采取接地措施。

2、装置现场存在电器开关、控制柜为非防爆型现象,罗茨风机缺少电机接线盒。

3、生产场所没有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试车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并放置在操作现场,确保员工有章可循。

四、在修订完善试生产(使用)方案及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合格后的前提下,专家组同意通过有限公司2万吨/年甲缩醛生产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16篇:审查验收意见

XXXX生态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及影响

评价报告审查验收意见

2014年月日,XXX组织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XXX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及影响评价报告认真进行审查,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林地区划:按照XXXX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总体布局图提供的XXX三个片区的界线为依据,进行区划,在片区内再划分小班,全区共区划林业用地面积498.71hm²,林业用地小班206个,小班平均面积

2.42hm²,区划系统、原则、方法符合规定,面积达到森林资源调查二级详细等级标准。

二、资源统计:森林资源统计表,表种齐全,数据准确,格式统一规范。

三、图面资料:编制的森林资源分布图,图种齐全,图面安排合理,注记、线条、着色符合规定。

四、评价报告:文字通顺、内容完整,对调查统计全区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及分布状况分析得当,提出的发展方向正确、建议措施合理、方案切实可行。

综上所述,验收组认为:XXX生态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及影响评价得到了XXX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XXX精心组织,全体调查人员努力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了工作任务,提出的成果资料齐全、完整、装订规范。其成果将作为XXX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决策的依据,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综合评

定质量等级为良好。

验收组长: 副组长: 二00九年月日

第17篇:审查意见报告

附件五:关于××同志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查意见报告

×××,男(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年××月××日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年××月××日向党组织递交第一份入党申请书,现就工作于×××,任职×××、×××。

一、个人简历

××××年××月至××××年××月,就读于××任职××,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就读于××任职××,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就读于××任职××,证明人×××

……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

父亲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母亲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姐姐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

主要社会关系:

外公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外婆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舅舅 ×××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 ……

以上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均无政治历史问题。

三、××同志要求入党和党组织培养教育情况

××同志于××年××月××日,第一次提交入党申请书,经××支委会研究与××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同志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考察情况、培养措施、思想觉悟提高情况,对党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入党动机)。××年××月××日参加发展对象短期培训,培训成绩优秀(合格)。

四、××同志现实表现情况

(本人现实表现情况:主要写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表现,根据党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差距,今后注意解决什么问题。)

根据×××同志的申请及其实际表现,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团组织推优和党组织考察培养,认为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目的明确,已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政审合格,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中共××委员会××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18篇:监理审查意见

监理表式审查意见填写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附录中给出了监理工作常用的三种表式:A类表用于承包单位的报审、申请、报验、回复等;B类表用于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时所发的通知、指令、审批等;C类表是各方通用表。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过程、准确地填写附表中的审查意见,我们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附表及填表说明,结合本项目的实践总结出如何填写规范附表中审查意见的建议标准用语,望遵照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一、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为:

a、“经审核承包单位开工前准备工作已完成,满足开工条件。同意于××年××月××日开工”。

b、“经检查,由于以下几项条件不具备,不同意开工/竣工,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C、“经复查停工令所提问题已处理完毕,满足工程质量(工艺流程)要求条件。同意于××年××月××日复工”。

二、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为:

a、“经审核承包单位开工前准备工作已完成,本单位工程满足开工条件。 b、“经检查,由于以下几项条件不具备,不同意开工条件,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审核的内容为:开工报审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逐条落实。

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

a、“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同意于××年××月××日开工”。 b、“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不同意开工,请尽快落实后报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 1

质量认证证书,不同意在本工程中采用”。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在工程中采用”。 b、“不同意在本工程中采用”。 审查的主要内容:

1.资质证明文件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典型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如果需要)等,新产品应有型式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特种设备应有安全许可证等。报审表中应在附件中详列资料名称。

2.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3.供货商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对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或构配件,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材料或构配件进场,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在现场经监理工程师见证,进行取样送试,并在试验合格后将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六、混凝土浇灌通知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浇筑,合理组织,确保连续施工”。

七、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总体工期计划的要求,按本计划实施”。

b、“同意/不同意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能够符合总体工期计划的要求,按本计划实施”。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按本计划实施”。

b、“同意/不同意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本计划实施”。

八、人员资质报审表(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经审查所报特殊工种人员资质相关证件齐全有效,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b、“经核查参加施工主要管理人员资质相关证件齐全有效,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九、工程控制网测量/线路复测报审表

- 3

2、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盖有供货单位公章且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是否签字且盖有单位公章。

十四、主要设备开箱申请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在预定的时间、地点开箱检查”。

十五、验收申请表(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XX检验批、XX隐蔽工程、XX分项工程、XX分部工程、XX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同意报验,可以进入下一步施工或者可以进入验收程序等等”。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报验,可以进入下一步施工或者可以进入验收程序等等”。 注意:

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由总监审核。

十六、中间交付验收交接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工程已具备交接条件,同意交接验收“。

十七、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本表是对B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回复。

审查意见人应该是谁发通知谁签署。签署意见应该依据通知的不同要求和语意来答复,如提出整改的通知,可答复为:经复查,承包方已整改到位;又如要求增加技术力量的通知,可答复为:承包单位增加的人员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等。

十八、工期变更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经审查工程延期依据充分,证明文件齐全,同意变更申请”。 b、“经审查工程延期为承包商原因,不同意变更申请”。

十九、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 5

结果”。

二十六、方案(措施)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经核查方案(措施)内容完整,施工方案可行,同意此方案并严格执行”。 b、“应进一步补充以下方面的内容,重新报审”。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b、“应进一步补充以下方面的内容,重新报审”。

二十七、二次灌浆申请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具备条件,同意二次灌浆,相关专业到现场配合”。

二十八、工程变更申请单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a、“变更方案可行,同意变更,请设计单位编制正式变更文件”。

二十九、验评资料表式填写用语

第19篇:试生产审查意见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于2012年12月12日在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了该公司20万吨/年合成氨试生产方案审查会议。建设单位的代表及安全审查专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听取企业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编制情况介绍,并查看了现场形成如下专家意见:

一、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项目安全设立已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审查,并取得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5号”、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该项目试生产方案的编制。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对试车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全面,采取措施得当,应急预案完善,对参与试车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四、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专家组同意通过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20篇:商事审判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推荐]

商事审判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

◇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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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一直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某些借诉讼调解为名,规避法律制裁、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调解意向并不鲜见,尤其在商事审判中更为突出。因此,强化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十分必要。

调解的性质与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近年来,有观点对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必要性提出质疑,认为法院调解仅仅是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不应再强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调解结果也不必达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标准。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观点的原因是对调解性质的认识产生偏差。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内涵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两个层面。程序上的合法,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体上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即是合法性原则在实体层面的体现,公权力背景下的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和解有很大区别。

恶意调解的常见表现形式

商事审判提倡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公司自治行为,但是个别当事人利用商事审判的特有裁判理念,在诉讼中采取各种手段设法将不法不当利益披上调解的合法外衣。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

一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的诉辩对抗,异常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在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传统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质法庭有可能仅仅是在打“赌气”官司,目的是“讨个说法”。而商事纠纷则往往产自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往来,调解需要双方割舍相当的利益,人情味较淡,诉讼更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考虑得更多的是诉讼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常需要经历激烈的“讨价还价”过程。但实践中,某些案件原告起诉时不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供的证据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当庭自认,或者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达成调解协议异常容易。

二是调解协议背离利益平衡点。审判人员通过阅卷、初步询问案情,结合证据交换情况,往往可以探析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以此作为基础展开调解工作。而有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突破利益底线,没有特殊情况却过于倾向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三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实践中不乏关联公司间发生的纠纷,如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存在某些利益关系。

四是当事人未直接到庭参加诉讼。例如人民法院在同一时期受理大量同类型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委托的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根据以上表现形式,恶意调解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一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四是调解协议侵害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利益。对前两种类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容易识别,但第三种类型需要审判人员严格审查证据。第四种类型则涉及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释明权行使问题,即审判人员在发现调解协议存在损害一方当事人权益时,应当提示当事人注意法律风险,当然这种释明应当保持在适当的程度,不应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恶意调解的产生原因

恶意调解的产生与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有关。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特征使得调解在制度设计上比较灵活,例如协商过程的保密性、程序的可选择性、法律适用的开放性等,给当事人留下了利用上述程序特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不当利益的空间。而个别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审判经验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过于单

一、案件审理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也给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同时我国法律对在民商事审判中恶意调解的处罚尚不明确,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巨大反差致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惜铤而走险。

商事审判中如何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切实防范恶意调解,除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制度性问题外,在司法领域也大有可为。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主持调解,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

一是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先行调解。一方面,将部分争议不大的纠纷及时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将部分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联动调解,同样是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的思路之一。

二是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技巧。审判技巧多种多样,见仁见智,具体运用到调解过程中,笔者认为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恶意调解案件的发生:在调解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契合点、尽量与当事人直接取得联系等。

关于在调解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应当与民间调解相区分,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对于经过庭审阶段的案件,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一般能够查明事实。而未经庭审的案件,审判人员对双方均认可的证据应进行审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开庭审理,待事实清楚后再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对案件作出价值评判,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促使责任方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降低审查的难度。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对对方陈述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认可、双方“讨价还价”的详细过程,权利保证和承诺选择的方式,以及审判人员对促成调解协议所做的工作都必须通过庭审笔录、谈话笔录或调解协议反映出来,用文字形式准确加以记载。

关于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契合点。针对商事交易所呈现出的交易主体职业化、交易目的营利性、交易形态的技术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的特点,在调解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惯例的尊重。审判人员应当在对市场环境、行业标准、金融政策进行大局的把握后,了解常见交易的规则和商业利润等信息,从对利息、违约金的数额分担入手,找准争议双方的利益分界点,综合个案因素如双方合作历史、纠纷产生原因、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不符合交易习惯、背离利益契合点的调解协议内容。

关于人民法院尽量与当事人直接取得联系。“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作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事实的陈述经过剪裁或修正,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听取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的证据,在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尽量直接与案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联系,一方面有助于摸清其心理底线,便于提出最优的调解方案,另一方面可以适当运用“辞、色、气、耳、目”等察言观色的方法防范恶意调解。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时,应将案情通报给该第三人,由其做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进入诉讼。

三是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审判能力。从内在因素上看,审判人员自身应增强责任意识。在审判过程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确认调解协议。从外在因素来说,人民法院可以适当组织资深审判人员与年轻审判人员交流经验、总结恶意调解的表现形式和识别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

四是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一方面,应完善人民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目前人民法院内部普遍实行目标考核机制,将结案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在对上诉原因、调解自动履行效果、合理结案周期等综合效果考评不充分的情况下,个别审判人员为了完成结案指标、降低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而热衷调解结案,忽视了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笔者建议,应当将调解效果、调解结案案件的正确性与调解率共同作为指标进行考评,提高考评的科学性,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内部应建立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授予审判人员查询关联案件信息的权限,将受理案件的基本信息,如受理时间、案由、当事人情况向一线审判人员公开,从根本上消除利用管辖和审判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恶意调解案件。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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