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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0 21:04:4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有限公司位于xxxxxx市x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xxx层xxx平方米非住宿房屋的使用权抵押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方:Xxxxxxxxx

三、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对估价对象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 Xxxx年xx月XX日。

五、估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土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本次评估的价格是指宗地于估价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在下列五项估价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1、设定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实际用途为非住宅;

2、三层房屋批准房屋使用期限均为到XXXX年XX月XX日止,自估价基准日起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XX年;

3、于估价基准日时,估价对象三层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本次估价结果未圲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对评估值的影响。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估价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估价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于估价基准日的抵押价格为:

房屋1和房屋2及房屋3土地总面积XXXX平方米,总地价为XXXXX元。

广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

本公司对张瑜(身份证:342422198506277596)所持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嘉陵江路与庐州大道交口万达揽湖苑10栋1902室房屋进行房屋评估。以下评估内容均已经过房产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实

1.建筑面积:101.74平方

2.房屋用途:住宅

3.房屋结构:钢混

4.不动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01101087)

5.房屋抵押情况: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处查询,该房屋在6月15号抵押给厚泽金融抵押房贷处总额共计:132万元整(壹佰叁拾贰万元整)借款周期为6年零2个月。

日期:2017年9月10号

推荐第3篇:房屋评估那些事儿

房屋评估那些事儿

关于评估,可以说是被征收拆迁人非常熟悉的步骤了。一旦房屋和土地涉及到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身影就会出现在大家视线当中。还有些征收拆迁项目连征收决定都还没看到呢,评估早已经开始了。评估,事关被征收可得的补偿利益,可以说是征收补偿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很多咨询者虽然能意识到评估的重要性,却抓不到其中的关键点,很多当事人在委托京坤律师之前,在评估公司上门评估时工作做的不到位,导致律师介入后,多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很多时间。所以今天来跟大家聊一聊房屋拆迁时房屋评估的有关注意事项。

评估机构的选择

选择评估机构,是评估阶段比较重要的一件事,不同的评估机构,可能直接影响到之后对被征拆对象的价值认定,牵扯了被征拆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法规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规定,选择评估机构,顺序是这样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摇号、抽签的随机方式确定。

另,根据《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个评估机构担任,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评估机构共同评估。因此,大家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争取两个评估机构。

关于评估人员入户测量

关于评人员上门评估的问题,是广大被拆迁人比较爱咨询的问题。

“评估机构的人员上门了,给不给他们开门啊?” 因为很多被拆迁人常常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拆迁方都是自己的“敌人”,这个观念需要改一改。

从事上门评估的评估人员大多都是一线的工作人员,工作也是非常辛苦的,他们是接受委托拿钱办事的第三方,在拆迁征收上与大家没有直接的对抗,但是他们的实地考察、测量记录却对大家的补偿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招待归招待,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还是不能马虎大意。评估人员入户,工作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面积测量、示意图绘制;

2、房屋权属证书、许可文件、经营执照等文件的调查;

3、产权人、居住人、户口在册人数的调查记录;

4、房屋位置、居住环境调查;

5、房屋结构、建设情况、使用材料等情况的评估;

6、装修装潢、屋内设施、附属物等认定及评估。评估人员对房屋评估完成后,会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大家需要在评估报告上、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但签字之前,好好核对一下每一项的数据,看看数额是否合理、属实,是否有遗漏项目,看看评估报告上有没有盖章(评估机构的印章)+签名(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名)。同时,一定要注意文件的内容,有的评估报告附带拆迁协议,如果冒失的签了字,对自己之后争取补偿可能有不利的影响。另外,最好把自己签字的文件都拍照留存。

关于评估报告中所认定的补偿价值认定

发现评估报告当中补偿价值认定不合理时,很多被征拆人非常气愤,就去联系评估公司理论,去理论不要紧,结果稍不注意把法定的救济期限错过了,也就误了大事。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评估机构(不是征收部门)申请复核,期限是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不是工作日,而是自然日)。申请复核,一定要有理有据,像写法律文书一样(毕竟接受复核申请的部门不一定会有时间当面和你沟通),如果觉得自己搞不定,可以请专业律师来写。 复核结果出来后,如果对复核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期限也是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省级住建部门和地级市房管部门组织成立的,因此各地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字都不一样,他们地址在哪?接受材料的机构是什么?这些问题申请鉴定之前记得查清楚,文书的要求和复核一样。

“如果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还不满意,该怎么办?” 如果对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结果还不满意,评估这条路的救济就已经走到终局。想要继续争取利益,就需要等待征收部门下达补偿决定后,起诉补偿决定。但是征收部门下达补偿决定期限都是非常晚的,可能紧接着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时候再行动非常被动。这就需要被拆迁人主动“出击”,通过法律途径,综合制定维权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个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行政相对人收到决定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如果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一年。至于综合维权,笔者诚恳的说,最好还是先咨询专业律师,不懂法、没经验的话可能会在错误的思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成为争取合理补偿的阻碍。

以上就是笔者对关于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在评估时该如何做的问题上的一些经验分享,也希望大家的征收拆迁能够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推荐第4篇:房屋评估的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开封市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开封市

鉴于:

1.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购买了甲方位于XXXX,面积XXX平方米,小院面积XXX平方米,有独立通道。因甲方原因,至今未办理房产证。

2.XXXX年X月,因甲方需要,需购买乙方房屋,此间甲乙双方虽多次协商,因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纠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让其拥有的坐落在XXXX,面积XXX平方米,小院面积XXX平方米。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房款价款以开封市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如:XX、XX)的鉴定评估为依据,评估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

双方同意以房产争议前的房屋状况和土地性质为评估依据(房地一体、独栋三层别墅、独立小院、道路畅通等,详见购房合同)。

双方同意待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确定房价后,甲方于10日内(以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时间为准)将评估的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房款后10日内搬离。

第三条 若在评估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对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在10日内(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时间为准)将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房款总价按日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房款全部付清为止;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房款后10日内不能搬离的,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房款总价按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搬离为止。

第五条 本协议各项内容均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对协议各条款内容的真实意义完全知晓、了解、熟悉,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特别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 乙 方 :

指定开户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机构为牵头单位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二、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现场查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经依据《征收条例》公示后的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对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内业评估:

1、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估价技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五、公示解释: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注册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六、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两个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七、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同时指出存在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八、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推荐第6篇: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范文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单位: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乡(镇)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_______乡(镇)_______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委托事项

1、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3、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4、按照《_______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协助开展市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前的相关工作。

6、协助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并负责安全管理。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落实安置还房。

9、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禁止事项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2、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3、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不得拒绝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就本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不得从事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三、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从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期间委托单位有权撤销该项委托。

四、费用

受委托单位为履行本委托事项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五、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2、受委托单位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屋征收委托书】

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人将职权范围内征收工作中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推荐第7篇: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璜、附属物等。

应具有: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照片资料、实地勘察测量记录、评估对象登记清单,工作人员记录,被拆迁人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附有现场证人签名。

5、公示初步估价结论,公示时间7天。

6、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7、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8、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并出具书面意见。

9、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针对不同房屋制定相应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比较法。既可选择一种进行评估,又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一、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二、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三、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1、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2、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4、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四、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五、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推荐第8篇:委托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委托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

项目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估价工程范围、评估工作量及完成期限:

1、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下列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其评估四至范围如下: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评估工作量: 以现场实际勘查数量为准。

3、按照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拆迁评估作价的通知的要求,估价时间定为:

日至

日。

二、双方责任及协作事宜:

1、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有关的立项文件、规划文件及附图;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审阅所必需的资料。

2、甲方组织乙方在估价期间到现场勘察,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评估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估价时间内,负责调查了解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土地有关情况,根据甲方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评估市场情况及本工程拆迁评估的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向甲方出具房屋估价汇总报告,并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动迁之日起,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交付甲方。

5、乙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评估报告的,每延迟一天按评估标的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有义务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7、乙方对甲方委托评估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如有类似情况,甲方保留理赔权利,本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乙方帮助甲方了解被拆迁人搬迁意向。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评估费为:评估标的总价款的

% 。

2、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2)在乙方出具全部分户房屋评估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估标的总价款的50%。 (3)在拆迁奖励期结束后二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估标的总价款的20%。

(4)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10日内,在确认拆迁工作中确无乙方之责任后,甲方将剩余评估费尾款一次结清。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乙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甲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计评估费用,乙方

房屋鉴定:http://www.daodoc.com/

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计评估费的50%。

五、甲方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若拆迁当事人向我公司申请复核的,我公司将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我公司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受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对评估报告初始估价结果做出调整的,乙方负责重新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七、如乙方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05年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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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湖南省农村房屋估价指导意见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房屋估价行为,保证估价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抵押估价、司法技术鉴定,以及农村土地和房屋入股、联营形式的估价等各类估价目的。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房屋,是指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 从事农村房屋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估价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事农村房屋估价的人员,应当是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农村房屋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估价项目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农村房屋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农村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委托人书面提供并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估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房屋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八条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目的一般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估价而评估其房屋市场价格”。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房屋抵押估价目的一般表述为“为确定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其房屋抵押价值”。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房屋司法技术鉴定的估价目的一般表述为“为农村房屋司法技术鉴定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其房屋市场价值”。

农村房屋其它的估价目的参考以上表述进行描述。

第九条 除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估价时点应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以外,其它估价目的农村房屋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看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看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条 农村房屋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等。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看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看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农村房屋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农村房屋估价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要求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

第十四条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3、估算折旧;

4、求出积算价格。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l、土地取得费用;

2、建筑成本;

3、管理费用;

4、资金利息;

5、税费;

6、开发利润。

(二)农村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估价时点,在估价对象所在地取得相同性质、同等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支付的有关费用之总和。具体的费用项目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应政策规定确定。

(三)农村房屋的建筑成本,可采用分部分项法、工程造价类比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的比较修正来求取。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的估价。建筑物的重建价格,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的估价。

(四)分部分项法是以房屋的各个独立构件或工程的单位价格或成本为基础来估算房屋的重新建造价格的方法。

分部分项法的操作程序:

1、现场勘测房屋各组成部份(即分项,如墙体、楼地面、屋面等)的主要特征,如用料、工艺及规格数量等;

2、计算各分项数量;

3、根据现行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各分项价格;

4、评定房屋成新;

5、确定房屋评估价格。

(五)工程造价类比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用与拟估房屋在结构、功效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已建成的工程造价进行类比,通过对有差异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房屋评估价格。

工程造价类比法宜适用于有可比较的类似工程的房屋评估。

工程造价类比法的操作程序:

1.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选取并确定类似工程;

2.计算修正系数:人工费用修正系数(K1)、材料价格修正系数(K2)、机械使用费修正系数(K3)、间接费用修正系数(K4);

标的物所在地区的人工费标准 K1=――――――――――――――――类似工程所在地区人工费标准

∑标的物工程主要材料数量×所在区域单价

K2=――――――――――――――――――――― 类似工程主要材料费用

∑标的物工程主要机械数量×所在区域机械单价

K3=―――――――――――――――――――――― 类似工程主要机械使用费用

标的物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K4=――――――――――――――― 类似工程所在区域间接费率

3.计算总造价修正系数K;

K=类似工程人工费比例×K1+类似工程材料费比例× K2+类似工程机械使用费比例×K3+类似工程间接费比例×K

44.计算房屋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类似工程单价×K×建筑面积

(六)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功能上的和经济上的折旧。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折旧额。

建筑物耐用年限分为自然耐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估价采用的耐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即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

l、直线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C- S)t/N

2、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 1- 2/N)

3、成新折扣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V= C·Q

式中V----建筑物现值(元,元/㎡);C----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元,元/㎡) ; S ----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 ㎡);T ----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N ----建筑物耐用年限(年);Q----建筑物成新率(%)。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一般不宜低于40%。

(七)开发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建筑成本与管理费用之和为基础,根据当地建造类似房屋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来求取。

(八)积算价格应为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的重置价格加上建筑的现值,必要时还应扣除由于旧有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的土地价值损失。新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法估价,一般不应扣除折旧,但应考虑其工程质量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给予适当修正。

(九)同一范围内同种用途的房屋宜采用同一种评估技术思路。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农村房屋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十六条 对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 对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八条对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第十九条凡农村房屋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一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壹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一)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二)评估委托合同;

(三)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评估对象的实地查看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六)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

以上资料至少保留十年。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房屋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湖南省******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二○一○年*月*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推荐第10篇:文书29:评估申请书(房屋)

评 估 申 请 书

(***、***、***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申请人***,男,****年*月**日在北京出生,汉族,现为美国国籍,无业,住**市**区***路*号楼***号,美国住址为:************ USA,护照号*********,电话***********(美国:*** **********)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位于**市**区***路*号楼***号房屋的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原评估机构北京中鼎联合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位于**市**区***路*号楼***号房屋的毛坯房现市场价值(即不包括装修价值)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本案目前仅有被继承人遗产**市**区***路*号楼***号房屋未处理,其余遗产已分割完毕。但对该房现市场价值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要求***房屋归***所有,另两位原告***、***也同意焦凯立获得***房屋,***愿意按市场价值计算给付其余继承人相应折价。为确定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1篇:宅基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宅基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模板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24

9、《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10、《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办2008)。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略)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获得的资料。

(略)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是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由于本次估价的目的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因此以保持现状为估价前提。

3、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4、公平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站在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立场上,估价的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5、替代原则

在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如附近地区有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存在,则可依据“替代原理”推断出估价对象的价格。实际上是找一些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房地产作为比较参照物来进行评估,然后对其间的差别作些适当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总之,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恪守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做到评估过程合理,评估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

九、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宅基地面积确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宅基地面积及补偿原则:①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②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③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①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②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③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余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确定

根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采用成本法测算。计算公式为:

①砖木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②砖混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使用年限折余率)÷2+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2、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重置全价×成新率

(1)对已包含在《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可按该技术标准评估。

(2)对尚未列入《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附属物,如设备类、苗木类、市政管道类、市政道路及桥梁类、庭院类等工程,可按以下步骤据实评估。

首先编制工程造价。按照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及计算规则、费用标准和2008年**月市场价格水平编制附属物工程造价,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建安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然后计算重置全价。对于价值量较小、建设周期较短的附属物工程可以直接得出重置全价;对于价值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附属物工程还应在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加上前期工程费、资金成本等费用后得出重置全价。

根据附属物工程建成时间及使用维护状况算出综合成新率,最后求得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十、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2008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其中,村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以上分别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集体地上物拆迁补偿汇总表》。

一、估价人员

(略)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开始于2008年**月**日,完成于2008年**月**日。

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本报告有效期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第12篇:房屋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房屋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一)

被拆迁人:

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你所有的 路 号房屋,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现将 评估机构出具的 号评估报告送达给你,对估价报告如有异议,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接受该估价结果。

特此通知。

二00 年 月 日

(盖章)

收件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收件人与产权人关系: )

见证人: ( 居委会)

送达人:

注:该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不必签名送达被拆迁人,另一份应签名,由拆迁人留档。

房屋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二)

被拆迁人:

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你所有的 路 号房屋,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你的申请进行复核,现将评估机构的复核意见(或经复核已修正的评估报告)送达给你,若仍有异议,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接受该复核结果。

特此通知。

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地址:莲岳里41-46号二楼 ,电话:5052319

二00 年 月 日 (盖章)

收件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收件人与产权人关系: ) 见证人: ( 居委会) 送达人:

注:该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不必签名送达被拆迁人,另一份应签名,由拆迁人留档。 房屋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三)

被拆迁人:

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你所有的 路 号房屋,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专家技术鉴定,现将专家鉴定意见(或经鉴定已修正的评估报告)送达给你。

特此通知。

二00 年 月 日 (盖章)

收件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收件人与产权人关系: )

见证人: ( 居委会) 送达人:

注:该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不必签名送达被拆迁人,另一份应签名,由拆迁人留档。

第13篇:房屋租赁价格评估案例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

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苏华评报字[2012]第 N253 号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京医药有股份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

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1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2

一、绪言 .........................................................................................................................2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

三、评估目的 .................................................................................................................3

四、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3

五、价值类型和定义 .....................................................................................................4

六、评估基准日 .............................................................................................................4

七、评估依据 .................................................................................................................4

八、评估方法 .................................................................................................................5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

情况 ...............................................................................................................6

十、评估假设 .................................................................................................................5

十一、评估结论 .............................................................................................................7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7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8

十四、评估报告日 .........................................................................................................8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I

南京医药有股份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附件

1.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4.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7.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II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

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

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

任。

三、我们与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

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法律权属的关注和查验,并不构成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本报告评估结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于

报告限定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不应当

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

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苏华评报字[2012]第N253号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南京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的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2 月 1 日的年租

赁价格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

评估对象: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房地产的年租赁价格。

评估范围: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27号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13578.51 m2,土地面积5665.1 m2)。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12 年 12 月 1 日。

评估结论:经采用市场法评估,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

龄巷 27 号办公用途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13578.51 m2,土地面积 5665.1 m2)于

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2 月 1 日时的年租赁价格为人民币捌佰壹拾肆万叁仟玖佰圆

整(¥814.39 万元)。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

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

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苏华评报字[2012]第N253号

一、绪言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必要的评

估程序,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

的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2 月 1 日时的年租赁价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

评估过程和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下区中山东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周耀平

注册资本:69358.06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69358.068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4年1月25日

工商注册号:320192000001010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

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限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

II、III类医疗器械(植入类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及塑形角膜接触镜除外)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百货、五金交电、劳保用品、汽车配件、装饰材料销售;室 内装饰服务;房屋出租;兴办各类企业项目投资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咨询服务。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报告的使用者除委托方外,包括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其他方。

本报告的任何信息除非法律需要,不可以公布于任何媒体及社会公众。

三、评估目的

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房地产的年租赁价格。

评估范围: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27号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13578.51 m2,土地面积5665.1 m2)。

本次我们的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范围一致,具体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

(二)实物资产类型及分布情况

1、实物状况

本次委托评估的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院内的房地产,共有 7 栋房屋,建筑面积共 13578.51平方米。所有房屋建

筑物主要由一幢五层的仓库楼(另地下一层)、一幢五层的办公楼、三幢二层的附

房和二幢一层的附房组成。建筑结构主要为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据委托方介绍 除仓库楼建成于 1995 年左右外,其余房屋建筑物均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基础

采用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条形基础,砖墙承重,钢筋砼楼屋面板、砖木人字屋

架、瓦屋面,外墙刷涂料、条形面砖饰面,内墙刷乳胶漆,塑钢窗、木窗,木门,

水磨石、复合地板及水泥地面,部分石膏板、夹板吊顶,普通水电。仓库楼内有 2

吨和 1 吨载重货梯各二部。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宁白国用(2003)第 16313 号《国

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5665.1平方米,用途:仓储,使用权类型:出让。

至基准日本次评估对象空置。

2、权属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8 号和第 228199 号《房屋所有权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证》,共有 7 栋房屋,建筑面积共 13578.5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南京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产权来源:自建。详见下表:

序建筑面积是否

房屋所有权证号座落结构丘号

号(m2)抵押

1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8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混合3303217061-1否

2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8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砖木139.2217061-1否

3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8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混合57.2217061-1否

4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8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砖木535.7217061-1否

5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9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砖木328.4217061-1否

6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9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混合9192.41217061-1否 7宁房权证白变字第 228199 号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砖木22.6217061-1否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宁白国用(2003)第 1631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

权面积:5665.1平方米,地号:03002021021,用途:仓储,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为 2053 年 10 月 26 日,土地使用权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五、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中我们采用了公开租赁的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定义:自愿交易双方均自愿地、非强迫地在对被交易资产拥有合理

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

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六、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2 年 12 月 1 日。本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本报

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值标准。

七、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

2、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

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准则依据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财政部财企字[2004]20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

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及附件;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年(会协[2003]18号)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三)产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

(四)取价依据文件

1、评估人员询价、市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信息;

2、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五) 行为依据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八、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房地产租赁市场公开、租赁信息充分时首选的一种方法。市场法评

估房屋年租赁价格的关键是同一区域内租赁市场交易较活跃、可比交易案例容易

搜集。本次评估对象所处区域租赁市场很活跃、可比交易案例较多,故采用市场

法进行评估。

运用市场比较法求取评估对象房地产年租赁价格,是依据替代原理将待估房 地产与类似的房地产在近期的年租赁交易价格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对比租赁交易

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的修正得出待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

年租赁价格。

市场法的计算公式:

评估值(委估房地产年租赁价格)=可比实例年租赁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

数×交易日期调整系数×区域因素调整系数×个别因素调整系数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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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因素:

(1)交易情况修正:由于要求评估的委估对象的价格是客观合理的,所以,

如果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有非正常因素,则应将其调整为正常的合理价格。

(2)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基准日时的

价格。

(3)房地产状况修正:可以分为区位、权益和实物三大方面。

①区位状况修正: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服务设施

完备程度(属于可比实例、估价对象以外的部分)、临街状况、朝向、楼层等影响

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②权益状况修正: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城市规划限制条件(如容积率)等影

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③实物状况修正:包括建筑物新旧程度、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备、装修、

平面格局、工程质量等。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和行业准则规定,我们对委估的资产实施

了如下的评估程序: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了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日等。

(二) 签订业务约定书

我们根据具体情况,对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派有专业

胜任能力的项目经理承接了本次评估业务。

(三) 编制评估计划

由项目经理选择专业人员,并对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

术方案等制定本项目的评估计划。

(四) 现场调查

我们会同委托方有关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实地勘测,记录其资产数量及使

用情况,听取管理部门介绍总体情况,现场核实,并做好调查记录并拍照存档,

对房屋等级、建造结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了逐一勘察。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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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集评估资料

到市场了解相应资产的价格信息,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并进行必要分析、归

纳和整理,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六) 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资料的收集情况,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相

应的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评定估算的结果撰写评估说明,起草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经三级审核

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假设

评估结论一般建立在一定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假设条件是评估结论成立的前

提条件,若未来有关条件与评估假设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在充分关注和恰当理解评估假设的前提下,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恰当理解评估假设而不当利用

评估结论产生的后果,也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的改变而导致评估结果变化的责任,

本次采用的有关评估假设如下:

1、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完好状态并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能够在合理的

使用期限内持续有效地使用;

2、本次评估结论是基于评估对象为办公用途的假设前提上作出的;

3、评估对象无产权纠纷;

4、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且委托评估资产不涉及尚

未揭示的对外抵押、担保事项或未付款项等优先负债;

5、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被评估资产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评估结论

经采用市场法评估,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 27 号办

公用途的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2 月 1 日时的年租赁价格为人民币捌佰壹

拾肆万叁仟玖佰圆整(¥814.39 万元)。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评估结论是基于评估对象为办公用途的假设前提上作出的。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2、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1日起计

算,至2013年11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20 日。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涉及房地产年租赁价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14篇: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模板(2009-02-08 13:46:33) 标签:城市房屋拆迁 评估实践 分类:规范和模板

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朝阳区德外****宿舍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估价单位:****公司

估 价 日 期:200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

估价报告编号:****

目录

(略)

第一部分 致委托方函

****公司: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朝阳区德外****宿舍拆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如下:

一、估价对象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本次估价对象为朝阳区德外****宿舍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3511.33平方米。

二、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价值参考。

三、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2008年**月**日。

四、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详见《拆迁补偿评估汇总表》及《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

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月**日

第二部分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本报告由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略)

第三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次估价以委托方确定的估价范围和保持现状利用为估价前提。

2、本报告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拆迁补偿政策调整,该结果需作相应调整,甚至重估。

3、本报告结果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4、本报告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估价结果仅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报告内容。

6、本报告有效期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第四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略)

二、受托方

(略)

三、估价对象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估价对象确定为朝阳区德外****宿舍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房屋总建筑面积13511.33平方米。

四、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依法实施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价值参考。

五、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2008年**月**日。

六、价值定义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房地产价值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值。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则》)以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文件),本次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由区位补偿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1、区位补偿房价。由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拆迁评估规则》还规定: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808号文件对如何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作了详细规定。

本次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七、估价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

8、《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9、《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11、《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1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办2008)。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略)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获得的资料。

(略)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是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由于本次估价的目的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因此以保持现状为估价前提。

3、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4、公平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站在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立场上,估价的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5、替代原则

在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如附近地区有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存在,则可依据“替代原理”推断出估价对象的价格。实际上是找一些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房地产作为比较参照物来进行评估,然后对其间的差别作些适当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总之,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恪守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做到评估过程合理,评估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

九、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实际情况,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可以依次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

=区位补偿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

=(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建筑面积+楼房重置成新价

=(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建筑面积+(楼房基本价格×楼房折余率+∑增项价格×增项折余率)×建筑面积×区域系数+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拆字[2002]1167号),《拆迁评估规则》有关基准地价水平的规定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所确定的《北京市基准价格表》是基于同一时期的情况确定的,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中基准地价水平,是在同一时期居住类型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基准地价规定的幅度内,基于被拆迁的普通住宅用地类型确定的。可见,具体到某个拆迁评估项目中的基准地价需参照《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表》,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综合确定估价对象基准地价。

2、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先根据《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土地级别范围》确定估价对象土地级别,然后在《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表》中查取估价对象基准房价。

3、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K)表》确定。现状容积率r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规划容积率r′根据《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等相关规划文件确定。

4、建筑面积。应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有《房屋租赁合同》并标明使用面积的,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6号),购买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也可以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涉及房屋公用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建筑面积=居室面积×本幢楼房建筑面积÷各居室面积之和

或建筑面积=居室面积×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本幢楼房建筑面积-各居室面积之和)÷各居室面积之和。

(3)没有上述权属证明文件的,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同上。

5、楼房基本价格。包含楼房土建、上下水、照明及普通内装修,根据808号文件中的《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确定。

6、楼房折余率。根据808号文件中的《楼房成新平定说明》和《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取直接观察法和直线折旧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楼房折余率。

7、增项价格。增项是指由产权人统一安装或修建的项目,包括暖气、中央空调、煤气(天然气)及抗震加固。各增项价格在808号文件中的《增项价格表》中查取。

8、增项折余率。按808号文件中的《增项成新评定说明》执行。

9、区域系数。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按1.0,其他远郊区(县)按0.8。

10、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参照平房的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方法,也可以根据定额据实估价。

11、对于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与808号文件规定价格严重偏离的实物,由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提供相应票据,估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作价。

十、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详见《拆迁补偿评估汇总表》及《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

十一、估价人员

(略)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开始于2008年**月**日,完成于2008年**月**日。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本报告有效期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第五部分 附件

第15篇: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房地产拆迁评估协议书

甲方:新疆金雨贝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昌吉市诚信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甲乙双方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促进双方事业的发展,并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地产拆迁评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维护对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国色天香”项目进行房地产拆迁评估,房屋评估户数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规划路上的房屋及附着物不在评估之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

二、甲方保证委托评估的房地产的房产为依法取得的拆迁许可范围内。

三、乙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房地产拆迁评估作业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委托的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最大限度满足甲方要求,保证出具的报告规范合格,符合甲方的用途。

二、乙方在评估中收集的有关甲方的各类资料,乙方负有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

三、对甲方委托的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保证在甲乙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四、乙方一次性对本项目进行评估测绘,根据甲方要求分期出报告分期收取相应的评估费,并保证让甲方第一组团的评估报告在年月日提交。

第五条、拆迁评估费及测绘费用的收取

一、拆迁评估费的收取:本着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的意愿,乙方承诺对于甲方委托的房地产拆迁户评估及测绘包干费用均按每户300元收取(以一本房地产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宅院为一户)。

二、乙方根据甲方开发动迁计划要求及时提交甲方需要开发组团的拆迁评估报告,并收取该组团的评估费用(即一手交报告一手付费的方式),每组团评估报告的日期即为当时交付甲方的日期。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委托乙方评估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签订房地产拆迁评估业务;

2、不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委估房地产的相关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评估作业;

3、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不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违约:

1、不按规定期限向甲方出具报告,或出具的报告不真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信息,造成甲方损失的;

3、不按约定收取评估费。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法

1、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

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对方损失并按评估总费用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入户测绘评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16篇:房屋评估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房屋评估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间,我进公司已经三年了,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各同事积极配合,努力工作,正恒在市房屋评估公司中的专业优势也越来越强。在即将过去的2012年,我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做好本职。

1.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章,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安全驾车。

2.爱惜公司车辆,平时注意车辆保养与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服从出车执行任务,从不抱怨路途偏远;加班加点,毫无怨言。

除此之外,我积极配合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评估过程中,与同事分工明确,认真细致,客观,公平的进行丈量,登记,评估,得到客户的理解和认可,我个人也通过实际工作学习到了很多相关专业知识。作为公司的老员工,我认可公司领导的新部署,赞成将评估工作划分成单独小组,这样一来,分工合作,\"一人一点即成面\",易激发同事间私下良性竞争的好势头,我们努力工作,也希望公司可以回馈我们,鼓励我们的工作势头,适当合理得提高员工生活补助,愿与公司共进步。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我会脚踏实地,勤勤恳恳,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评估任务,把自己工作做的更好。

第17篇:房屋安全性检测与评估

房屋安全性的检测与评估,一般需要通过现场复核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材料性能检测,裂缝损伤检测,沉降变形测量,经结构验算和分析,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加固处理建议。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测与评估,且各种情况下的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有所侧重:

1)房屋因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这类项目除评估结构安全性,提出处理建议外,一般需要进行损伤原因分析,分析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哪个环节造成现有损伤,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住宅质量整治及仲裁鉴定多属该类项目。

2)房屋因相邻工程影响,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这类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重点是区分受检房屋的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系房屋本身原因引起还是邻近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引起,评估结构安全性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措施建议。由于该类项目多在损伤或变形发生后委托进行,当事双方可能已经发生矛盾,故也有较多的法院委托仲裁鉴定项目。

安全(可靠 )性检测鉴定

(1)对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检测鉴定;

a、结构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滑移、变形等;上部承重结构出现开裂、变形、破损、风化、碳化、腐蚀等;围护系统有出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变形、开裂、破损等。

b、主体工程质量:包括混凝土结构以及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钢筋布置情况、截面尺寸、结构布置、钢筋强度、混凝土构件内部缺陷、砖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及施工工艺等;钢结构工程的钢材性能、施工工艺、截面尺寸、结构布置、螺栓节点强度、焊缝质量、涂层厚度等。

⑵ 对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装修前及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检测鉴定或装修加固改造后的验收检测鉴定。

第18篇: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标

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屋拆迁管理

【颁布日期】2007-4-25 【实施日期】2007-5-1 【失效日期】

【文

号】津国土房拆[2007]3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条 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条 拆迁项目确定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上发布信息,将拆迁项目、范围、面积、户数和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拆迁评估作业申请。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核实申请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负责组织抽签活动,并做好整个活动的音像资料记录。抽签活动可以邀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参加。 拆迁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选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

第八条 《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名称;

(二)评估对象及范围;

(三)委托事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作业期限;

(六)评估费用及结算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拆迁评估单位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需资料,协助拆迁评估单位工作。

拆迁评估单位和估价人员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情况及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信息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情况,协助查询。

第十条 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确定平均价格,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上浮修正;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没有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以相邻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确定平均价格。拆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是指其所在行政区、县的街、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

新建普通商品房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剔除精装修、特殊设备设施配置以及其它特殊因素影响价格的商品房。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7日,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公示期满后,拆迁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拆迁评估单位咨询。拆迁评估单位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要求对其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3日内向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接到申请后2日内,应当通知拆迁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评估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并在5日内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拆迁评估单位书面申请复核。该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拆迁评估单位应当改正调整,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申请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评估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拆迁评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拆迁评估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一)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二)被拆迁房屋有关情况和权属状况的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四)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数据资料;

(五)其它涉及评估项目的资料。

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房拆〔2002〕261号)同时废止。《关于贯彻建设部的意见》(津房拆〔2004〕100号)与本办法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布)

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估价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予以核准。 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名单,由市房地资源局予以公布。 第五条(拆迁估价委托)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第七条(禁止转让业务)

估价机构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八条(拆迁人义务)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被拆迁人义务)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估价人员现场查勘)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一条(拒绝估价的处理)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二条(抽样估价)

对成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抽样估价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5%。抽样估价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估价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估价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估价的,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十三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义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估价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估价技术标准)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颁布的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迁估价。 第十六条(估价成果用途)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公示及咨询)

估价机构在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八条(复估及重新委托估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估价机构调整估价结果的,还应向拆迁人出具调整后的估价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拆迁当事人委托重新估价的,应当委托投票或者协商或者抽签确定的重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委托人需支付估价费用,受托的重新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估价鉴定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估价报告(包括复估结论、重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专家鉴定)

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请鉴定后,应当对相应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估价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机构进行再估价。受指定的估价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再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的结果无争议的,再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估价和鉴定收费)

房屋拆迁估价费由委托估价的房屋拆迁当事人承担。

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鉴定费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重估报告都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估价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构范围调整)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规范情况和拆迁工作的需要,对估价机构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取消资格)

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屋拆迁估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取消其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估价技术咨询义务或者复估义务或重新估价义务的;

(四)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估价报告多次被鉴定为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估价技术指导)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房屋拆迁估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交易登记资料查阅)

市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的查阅工作。 第二十六条(参照适用)

本市征用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估价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2004年4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20篇:房屋建筑物评估所需清单1

单项房屋建筑物评估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2.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评估明细表; 3.地下工程(管、沟)评估明细表; 4.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明细表;

5.厂区平面图、室外管线图(包括上水、下水、煤气、暖气、蒸汽、电线、电缆等);

6.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城建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当地建筑安装定额标准、调查文件(协助提供); 8.当地建筑材料参考价格(协助提供);

9.当地目前工业与民用各类建筑物的市场行情(售价或建安成本)(协助提供);

10.当地省、市最新出版的统计年鉴(协助提供)。

西安建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类:

1、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等建筑图纸、工程决算书、土地出让合同、补迁补偿合同;

2、当地定额、材料价格;

3、对于无房产证的房地产: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权证或证明文件名称不符的,企业应出具说明;机器设备:

1、设备购置合同、购买发票、技术指标

2、车辆行驶证、对锅炉、电梯、化工设备等特种设备年检记录

3、权证或证明文件与被评估单位不符的,企业出具说明;

4、如存在需要修复使用的设备,应说明损坏的具体情况,并测算修复费用;

5、机器设备如存在待处理的情形,应出具说明材料及批准文件;在建工程:

1、企业在建工程的项目情况说明;

2、企业在建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3、各项在建工程的预算书或概算书;

4、各项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进度;

5、在建工程设备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

6、有关工程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7、在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复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8、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

9、在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

10、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技术服务合同;

11、说明已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由于某种原因已停工的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

12、提供是否诉讼、抵押、担保、封存的事宜。

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批文;

4、土地使用权获取费用的支付凭证;

5、土地使用权获取的途径、方式、过程等背景资料;

6、土地位置图;

7、用地红线图;

8、土地开发规划说明及规划图;

9、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标准及规划部门的批文;

10、总平面布置图;

11、地貌状况资料(形状、坡度、障碍物等);

12、自然环境状况资料(生态、景观等)

13、地上建筑物资料(权属、数量、面积、结构、高度、建设年代等);

14、其他地上附着物情况资料;

15、基础设施开发程度资料,即七通一平情况(包括:道路、电信、自来水、污水、煤气、热力)及其所花费用;

16、商业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说明;

17、地产所在地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文件及级别划分图);

18、近年是否有土地取得时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及安置费;

19、地产周边土地出(转)让、出租案例(时间、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价格等);20、当地政府近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有关规定;

21、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地价资料(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关说明和解释);

22、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交通图(旅游交通图);

23、当地典型地价水平(最高、最低、平均);

24、地区宏观发展规划;

25、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控制指标;

26、地产所在地概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交能条件、人口规模、旅游资源、投资环境);

27、近期周边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实例;

28、提供是否诉讼、抵押、担保、封存的土地事宜;房屋建(构)筑物资料清单

1、房产权属证明及能说明权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

3、房屋购买合同协议及付款凭证;

4、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书(审价资料)及工程验收报告;

5、主要房屋建(构)筑物的竣工决算书(审价资料)

6、主要房屋建(构)筑物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7、待报废房屋的详细情况说明;

8、有腐蚀性建筑物情况说明;

9、建筑物账面价值组成说明(原始购建价值、清产核资入账、前次评估后入账价值);

10、当地政府近期收取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文件、规定;

11、当地建设工程前期费用的收取项目和收费标准;

12、权证或证明文件名称不符的,应要求企业权证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13、提供是否诉讼、抵押、担保、封存的事宜;

14、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注:评估师进入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删减

西安建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3月24日

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资料清单

1、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近交费证明;

2、专有技术、申请专利权的相关文件资料;

3、购卖、转让专利权或合同复印件;

4、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详细介绍(包括:技术来源、技术开发的起因、时间、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主要的应用范围、所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国际同类型技术的比较分析、该技术所处国内国际水平分析等);

5、专利技术研制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政府批文、有关合同文件;

7、专利说明书、使用方式;

8、企业近几年的收益状况(财务报表)、市场占有率统计、销售网络的分布图;

9、专有技术的实质内容是否可通过其产品轻易取得、该专有技术可被模仿的难易程度、转移性、是否会被新的专有技术替代;

10、企业获取该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耗费明细,自研技术包括投入时间、人力(工作日及人员技术结构)、资金、物质材料的数量及价值等方面的凭证和情况介召;

11、国内外市场分析与预测:企业面临市场竟争的形势(有利因素、不利因素)、未来竟争的格局、能占有市场的份额及开发的潜力;

12、国内外同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平均成本、利润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的比例、折旧占销售成本的比例;

13、企业发展受相关行业的影响;

14、企业今后五年的新增投资计划、各年固定资产净追加;

15、企业的销售推销计划;

16、企业的长期经营策略和远期战略部署;

17、企业未来五至十年发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8、是否得到政府的支持、享受何优惠政策;

19、有关专家对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自然寿命的评价。

商标

1、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商标样式复印件;

3、转让注册商标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方式的说明;

5、使用商标产品的生产投资规模、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历史数据及未来预测数据;

6、其他。计算机软件

1、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研制开发报告复印件;

3、软件研制人员状况;

4、软件使用情况的说明;

5、软件产品的生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历史数据及未来预测数据;

6、其他。专营权类无形资产

1、如为专营权,请提供专营权证书(申请文件及批准证书);

2、为获得此项权利所投入的成本费用详细资料(包括专营开发、注册等费用);

3、说明此专营权的产品经营范围、专营权的地域范围(全国总代理、省级代理等)、专营权限、经营方式、利润分成情况;

4、利用此项经营权销售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售价、产品规模、投资及成本费用(主要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单耗和价格、材料费、人工费和制造费用的测算、管理费、财务费和销售费用);

5、企业采用此项专营权后的收益费用的详细资料;

6、专营权产品的市场反馈、市场占有率情况;应用该专营权的产品市场需求总量,与该产品有竟争力的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的市场需求量;

7、未来几年采用专营权的收益费用情况预测;

8、相关的税法及法律性文件(同类企业经营的有关税费及其财经政策;

9、该专营权有无转让及许可使用的情况,若有转让,说明转让方式、已转让地区及技术研制成本、直接成本与追加成本和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

10、其他。

房屋评估范文
《房屋评估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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