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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8 12:01:2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委会议事规

中共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党委会次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和检查督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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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七日发给公司。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适用的不时生效的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规则的其他资格和义务请参见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十七)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十八)决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

(六)、

(七)、

(十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投资事宜,及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首席执行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务;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执行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二)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五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年度及季度工作报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奖惩事项;

3、有关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4、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第三十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向有关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将会议相关议案及说明与会议通知一道告知与会及列席会议的各董事及会议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对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八)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推荐第3篇:议事决策

议事决策机制 目的:

建立健全的民主机制,推进企业决策科学、民主化,发挥整体作用,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随意性,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降低企业决策风险。单位应当制定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等有关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基本原则和制度

1.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守法律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护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

2.在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明主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凡重大的决策,要集体研究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相结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这要求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应当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咨询。坚持系统调研决策制定,即决策的问题必须经过系统调研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多种方案比选择优制度,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3.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说了算。决策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好记录备案,注重决策落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过程和意见,并请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核实记录并签字,及时归档。决策后要对决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的进行跟踪评价,避免决策走过场,失去权威性。

4.明确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推荐第4篇:议事制度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及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局党组(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支部(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或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局党支部(班子)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支部(班子)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体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和统一,要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二、党支部(班子)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议事范围必须从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来确定,务必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酝酿推荐,财务的计划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党支部(班子)的重要议事内容。

(二)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拟提交党支部(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真实、可靠的第一把手材料,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的初步预案,在征求主管(分管)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

2、议题的确定及会议通知。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局党支部(班子)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常情况由局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局秘书股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通知每个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局党支部(班子)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局党支部(班子)会议,通常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非党员)及秘书股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股负责人负责会议的记录。

召开局党支部(班子)会议,应当尽量保证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够参加,不能全体参加也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如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尽可能让全体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4、讨论。党支部(班子)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班子主要成员或有关人员介绍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部门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与会成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听取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积极吸收科学合理的成分。

5、会议表决。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散布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个别决定需要领导班子复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表决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6、会议记录。党支部(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必须坚决杜绝领导班子作出有悖于党的规定,而不让如实记录的现象。记录要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领导成员审阅,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支部(班子)会议,必须使用组织部门下发的《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三)干部推荐的程序

局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班子成员在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必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公正无私地推荐干部;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要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填写推荐干部表;必须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推荐;必须正确行使推荐权,不能干扰或影响领导班子公正用人。

局党支部(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推荐的人选,必须认真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为了确保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及领导干部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支部向党支部通报重要情况

局党支部应适时向党支部通报重大情况,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党支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党支部通报的重要情况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法令的贯彻实施。

2、对本县人事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主要是结合实际对关系本县人事编制管理全局的战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的情况,其中包括考察、培养、选举、任命或免除干部等方面。

4、抓本单位党的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

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主要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

6、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发挥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包括:局党支部向县委(县纪委)、县政府,县直机关工委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也包括局党支部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2、局党支部,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应事先得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对于紧急问题,下级党组织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批准。下级党组织如果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请示上级,若请示后得不到同意,下级党组织在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同时,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自作主张,发表不同意见。

3、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办理的上述事宜);

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受理。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年底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卷宗》,由局秘书股代为呈送区委、区纪委,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

4、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或局纪检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碌曲县人社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及时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主要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是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考核规范、责任追究落实。

(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情况,能否及时制止纠正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现象,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能否积极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严肃查处。

(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能否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是否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四)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或不廉洁的行为,能否自觉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要求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领导干部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既要讲成绩,总结成功经验,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整改措施及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四、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局长主持,上级领导和全局(含县人才中心、编办)干部职工参加。首先由领导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尔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对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民主测评,最后由秘书股进行汇总。

五、汇总上报情况

根据上级的要求,领导干部要进行个人收入申报(每半年一次),个人重大事情报告、收入上缴礼品登记、填写廉政卷宗、进行个人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告等。以上情况包括述职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由办公室具体收集和承办,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局秘书股兼职纪检监察员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碌曲县人社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每年召开一次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纪律教育活动月在每年的7-9月份进行。局党支部成员都要参加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局党支部(班子)的实际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提出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要把检查和解决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成员密切联系群众、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对象检查的重点。

三、拟制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计划

一是确定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二是拟制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安排;三是提出具体要求。

四、组织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和思想交流 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前一般要安排2-3天的时间进行理论学习。理论学习由局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秘书股负责提供理论学习的文件、资料。学习的内容包括上级党委、纪委指定的学习文件,党组现行政策及党内有关文件和资料。学习形式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中心组集中学习,听辅导报告,组织参观考察,看电教录像片,其中至少安排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讨论交流半天。

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

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下发一个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通常要召开“四个会议”,一是召开人事系统各单位领导座谈会;二是召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三是向下属单位、区直各机关、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局秘书股具体负责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写出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含对班子集体和成员个人的意见)、向班子集体和成员反馈汇报。

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照征求意见的情况综合,在广泛交心谈心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发言提纲会后要归入民主生活会档案)。

七、召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非党员局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局秘书股负责会务及会议的记录。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内容进行。一是通报上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对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简单的小结;二是党组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自我批评,主要检查自己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分工负责制的情况,检查自己在党性党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政干部廉政准则,检查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整改的意见;三是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行思想帮助;四是找出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八、通报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一)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民主生活会上关于整改的初步意见,针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经局党支部书记审核后,交党组会议通过。

(二)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将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县委、县纪委。

(三)对下进行通报情况。召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会议,由局党组书记通报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宣读党支部(班子)整改措施。 碌曲县人社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手续。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局秘书股办理登记手续。匿名信件和电话可酌情不予受理。

2、呈批转办。由秘书股负责人分办送有关局领导阅批,秘书股再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3、承办处理。承办股室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属本股室办理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转其它股室办理。

不属人事局职能的,应由承办股室向作批示的领导说明情况,经该领导同意后,退秘书股,由秘书股退原转办、交办的单位。

经我局受理的信访案件要争取在15天内办理并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或群众。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也要书面答复转办、交办的单位,解释原因。如转办、交办单位要求我局直接答复来信人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来信人。

二、信访工作要求

各股室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请示市政府派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为分管范围信访案件处理的包案领导;股室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处置,一案负责到底。

二是建立疑难信访问题会办制度。各领导、各科室在解决处理信访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矛盾时,要不分你我,形成多方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促进疑难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三是建立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各股室定期认真分析、排查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做到情况早预报,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发现问题或矛盾,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指定专人解决处置,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各级职责,局长为信访工作总负责人,纪检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属纪律作风方面的信访由秘书股负责办理和监督,属业务职能方面的信访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登记、催办和立档。各股室经办人负具体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碌曲县人社局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实行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市、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谈 话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是指机关股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谈话。主要了解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

(一)局秘书股根据实际情况向局纪检组领导提出谈话建议,经局局务会议同意后执行。

(二)局秘书股填写廉政谈话呈批表报局纪检组长签批,局秘书股根据领导批示,应提前3天将廉政谈话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

(三) 谈话一般由局长主持,秘书股参加,并具体负责谈话记录。第三条 谈话对象需要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的,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二章 诫勉谈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诫勉是指对某些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诫勉谈话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诫勉对象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其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不坚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经常不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的;

1、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在干部队伍、机关工作人员中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直接影响工作的;

2、不能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人事任免、招考、录聘用等方面徇私舞弊或泄露人事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执行公务中违反原则,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或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暗示、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或变相干预为其谋取利益的;

4、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不能完成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6、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作风飘浮,言行不一,工作推诿扯皮不抓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7、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经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在限期内不积极改正的;

8、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群众意见较多的;

9、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10、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有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三) 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12、局务会根据考核考察结果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确认事实清楚,提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

13、诫勉谈话的主持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参加谈话人可根据情况,由局分管工作的成员、秘书股和有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4、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15、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16、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17、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8、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局秘书股负责,谈话的要求和时间由局秘书股负责;纪检监察的人员提前3天通知被谈话人。

19、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记录,并注明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

20、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21、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部门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22、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2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档案。

推荐第5篇:议事任务

堆头村党群议事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商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商议本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班子领导任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党建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制度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事项的办理、落实等重要情况,向党员议事会代表通报;

(三)讨论和商议本村村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务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对党建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议事会每年要参与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有关重大事项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主动听取、搜集、汇总全村党员和群众对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支部;

(六)其他需要讨论和商议的事项。

推荐第6篇:议事决策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全区 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全区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㈡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科学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是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长官意志,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是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是可行择优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㈢决策内容

根据工作的实际,结合平时工作的实践,以下内容可作为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是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是其它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㈣决策程序

一是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是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方案,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是方案集体决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会议作出决策。

四是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㈤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室相关负责人参加,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㈥要求

一是重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是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是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是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是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是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

九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是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上报结果。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报对象为内设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通报情况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碰头、政务公示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

第三条

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内容:

㈠近期上级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精神。

㈡上级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

㈢近期各自分管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㈣本单位、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况。

㈤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 ㈥党组织研究认为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通报的范围

对于重要工作情况,必须在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及时通报。党组织书记担负着组织、团结、协调“一班人”的重任,相互之间关系尤为重要。要加强日常情况的交流,及时相互通报重要情况,团结共事,密切配合。由于没有及时通报而贻误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经常性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还可以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党内的活动。

2、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鉴定,作为衡量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3、发展对象的审核由街道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后,由党委指定负责党员发展工作的同志进行预审。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二要看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三要看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四要看政审情况是否清楚;五要看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发展对象的公示是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5、发展党员票决对象是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同时讨论两个人以上入党或转正,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6、集体决定。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决议。对得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㈠报告人员范围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

㈡报告内容

1、须报告审批的内容。

①个人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②个人因公出国(境)情况。

③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④个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2、报告备案的内容。

①个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②个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等)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③个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④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⑤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⑥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⑧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㈢报告方式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须报告审批的事项除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外,还需填报相关事项的申报审批表。

㈣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㈤、要实行公示。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前介入监管,做到事先防范,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全部公示(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可事后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表要张贴于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

推荐第7篇:民主议事总结

2013年学校民主议事工作总结

近几年,学校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民主议事工作,使我校各项工作均有显著提高。把民主议事活动作为推动学校发展、体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渠道,不断激发教职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校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工作日益规范化合理化,真正发挥了民主议事重要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将本学期民主议事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学校民主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我校经过民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校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如下: 组

长:姜红欣(校长) 副组长:玄 斌(党支部书记)

栾友奎(副校长)

万东明(副校长)

刘雁冰(副校长) 联络员:邱 胡(工会主席)

员:

孟改莲(教学主任)

郑宝山(教导主任) 于焕龙(教导主任)

陈 丹(团委书记) 孔祥龙(团委书记)

赵 静(总务主任)

高志敏(语文教师) 谢金凤(政治教师) 王长平(化学教师)

杨延忠(物理教师) 鲁晶晶(英语教师)

祝兴华(地理教师) 刘 巍(数学教师)

沈廷祥(历史教师) 赵晓明(生物教师)

二、加强民主决策机制。每个星期一都要召开校务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学校专门印制了民主议事记录。记录包括主持人、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结果等项目,最后存档。真正做到充分民主、集体决策、集体负责。

三、充分发扬民主,遇事实行民主决策。没有民主的团队是没有战斗力的团队。凡是学校的重大改革,都是学校提出议题,然后多层面地征集听取大家的具体思路与意见,把各种思路与意见同时呈现给教职工,然后达成基本共识,再在教代会上表决通过。坚决杜绝“一言堂”,做到了校务公开化,操作阳光化。努力做到把学校的改革意图转变为全体教职工自己的意志,也只有这样,才会有改革的执行力。

四、积极营造民主办学的学校氛围。我校通过重大改革前的充分酝酿与集体决策、对善于发表不同意见教师的充分尊重与主动关心等途径,培育良性阻力的成长空间,并对学校发展产生实际影响的良性阻力,以多种形式给予宣传与表彰,从而为每个教职工创设可以表达不同意见的宽松而积极的校园人文环境。

通过开展民主议事活动,进修附中的教学气氛更浓了,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得更顺畅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定不移的继续推行民主议事工作,使其发挥更大功效,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东洲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 工会委员会 2013.12.26

2013年学校民主议事工作总结

东洲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

工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二月

推荐第8篇:议事决策制度

XX议事决策制度

推进中共XX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我州交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组成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十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导向,持续用力正风肃纪。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七)组织传达学省委州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州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措施。

(八)审定党组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和局机关、下级单位重大请示事项的回复事宜;审议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工作报告等。

(九)研究全州交通运输系统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等。

(十)研究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重要事项。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十二)审议重大项目安排、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州委和省局报告。

(十六)研究其它应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十七)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人事科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遇有特殊情况,经党组书记同意可列入临时议题。

办科室、单位、汇报人作好准备。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十九)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对报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议题提交前,必须按照依法决策机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方可提交党组会讨论。 (二十)科室、单位提交的议题材料应提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人事科,确保在会前2个工作日分送与会领导阅悉。

(二十一)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置,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二十二)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十三)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转达。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十四)人事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二十五)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党组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通话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存在重大分歧或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十七)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支部议事制度

支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负责人,逐件介绍会议决定事项的相关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支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推荐第10篇:党支部议事规程

各党小组:

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保证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本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改革方案,**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每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决算,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党风、党纪、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研究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审议干部职工考察学习进修有关事项。

5、研究院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审议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宜,研究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审议党员违纪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议事的基本形式:

1、支部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团工作协调会。

2、议事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等。

三、议事程序:

1、提交支部讨论研究的议程,由支部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党办负责人搜集整理,经支部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的议程由支部书记牵头,党政工团领导共同商定。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党办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汇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3、上述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持,若书记因故不在,由支部副书记代行职权。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凡需表决的议程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会后党办负责人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向因故没有来参会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应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主动通报各自系统的情况,以加强协调配合。

7、凡属支部议事决定的事项,均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办要根据支部书记的意见,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实施进展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支部。

8、会议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内容要完整、齐全,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人审核后交档案存放。

四、议事纪律:

1、召开支委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到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若需变更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11篇:议事决策机制

邛崃市新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

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五、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九、党支部会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决定。

第12篇:议事会制度

关于印发《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四大基础工程”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一要加强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方便快捷、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配套制度的宣传,真正把村民议事会制度及配套制度交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知晓、了解、熟悉其内涵、程序、方法。

二要强化培训。要迅速开展村“两委”干部、村民议事会成员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实质要求、熟悉配套制度的运行程序,掌握民主议事规则。同时,要教育帮助村级党组织,特别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适应推进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迅速提高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依法授权。村民议事会制度重点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其中,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整个制度规范合法的核心和正常运行的基础。请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度,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法向村民议事会授权,明确村民议事会职责范围,确保村民议事会制度规范合法、正常运行。村(社区)换届时,应按配套制度的规定进行授权。

四要规范运行。各地要对照四个配套制度,对现行的制度细则进行规范调整,并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确保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规范统一。

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将采取重点抽查、随机督查暗访等方式,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通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党委也要采取切实措施,随时了解和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相关信息。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民政局 2010年3月5日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Y1]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九条 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 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还权赋能,村民自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方式转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村民议事会评议;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村民意见,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的议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具体方案或建议意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应就所提议题内容、理由、政策依据、实施方案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

(二)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组织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执行中出现的与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出入较大的事项,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和村民议事会。

(四)向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报告实施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结果。

(五)公开执行结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承接政府延伸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应了解项目实施要求、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并按本导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实施。

对上级政府要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事项,应集体研究、民主表决,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财务开支需经村务监督小组同意;大额开支需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村务,定期向村民议事会报告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议事会重新审议,或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对经重新审议后仍维持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成员提出的质询,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村党组织除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进村民议事会制度,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正常运行。

(二)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村级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把关。

(三)对村级组织章程、运行规则进行审查把关。

(四)研究提出涉及本村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议题。

(五)受理并组织审查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六)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村的各项工作,争取支持、指导和帮助。

(七)领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八)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民兵和其他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村民自治。

(九)教育和支持党员积极参与议事会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村党组织提出议题时,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第四条 村党组织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必要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村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议题受理、汇总、整理工作。

第六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议事会审议。

第七条 村党组织无故拖延议题审查或不按规定将议题提交议事会的,议题提出人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条 以下议题不能提交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

(三)不是议题提出人或联名人真实意思表达的。

第九条 议题涉及事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向议题提出人作出说明。经其同意,可不提交议事会。 第十条 村党组织应于议题审查结束后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人。

第十一条 议题审查结束后,应确定召开村民议事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对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议题,村党组织在提交议事会议决前,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民议事会时,应维持讨论秩序,保证村民议事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人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党员议事会成员在议事会讨论中,应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应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和党员群众代表,就本村重大事务进行民主恳谈。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村党组织应注重在议事会成员中发展党员,鼓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选议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党已经成立八十六年,在全国执政五十八年,拥有七千多万党员,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既给党注入巨大活力,也使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考验。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创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进一步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二)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以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影响和带动全党,使党的全部工作始终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期待。

(三)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四)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作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五)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要靠千千万万高素质党员来体现。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注重解决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和活动场所等问题。

(六)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第13篇:议事会制度

村民议事会规章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中共太平镇穿山河社区支部委员会

2018年1月20日

第14篇:党政议事决策

岳普湖县二小党政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切实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采取共同与个别讨论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认真、严格监督执行好学校制度,不断提高学校党政班子的整体合力与行动力。

2、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学校党政班子将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

3、学校党政班子要紧紧围绕关系学校规划,围绕学校的发展、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要充分酝酿、会议要充分讨论、会后要认真贯彻执行。特别要防止议而不达、议而不决,也要注意在贯彻中无督查的现象发生,党政班子成员要不断树立责任意识,加强议事程序建设,模范执行决议,严格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学校议事、决策和执行的效率。

二、议事决策制度

1、学校行政班子会议、校务会议制度是学校行使议事决策职责,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制度。

2、校务会议由学校校长、书记召集并主持,工会主席以及(教代会规定)的教导主任等人员参加。

3、学校校务会议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议事原则进行,临时会议相关成员须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召开,学校重大事项讨论决策须全部成员参加、发表意见方能研究决定(这里的重大事项是指教代会规定的有关民主管理内容,下有表述);讨论涉及学校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或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列席参加。

4、学校行政班子会议一般在规定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由校长、书记临时提议安排召集。

5、学校校务会议议题议题由校长确定,行政班子议事议题分日常工作总结与布置和与校务会一致的议题内容讨论与落实。议题可以分为学习通报性、征求意见性和研究决定性三类。联合党支部讨论的有关工作议题、会议日期、地点等要根据联合党支部的特点,提前由书记、副书记与相关学校校长、党支部委员等人员预前通气、商量,后分别通知与会人员,临时议题商量等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事前沟通,不搞临时动议。

6、学校校务会、行政会议均要指定人员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程序等要详实记录,讨论学校重大事项,还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过程内容。

三、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政班子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

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全局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预决算等内容进行讨论审议的为重大事项,具体表述范围如下:

1、学校、讨论和审定在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的落实等。

2、学校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内容。

3、学校规划、党支部以及学校年度计划等工作要点。

4、学校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等改革举措。

5、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报告等。

6、年度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资源布局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等。

7、学校校长、书记、中层干部的考核等第与任免奖惩等。

8、学校党支部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9、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组室、教师等工作。

10、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11、统战与学校退管会工作。

12、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

13、学校各行政部门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奖惩等方案。

14、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讲话和报告等内容。

15、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学校党政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提议确定校务会、行政会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

2、凡列入学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学校党政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审议的必要准备。有关重要议题的讨论内容须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个别酝酿

1、议题须于会前与班子相关成员酝酿,重要议题需提交校长、书记先行酝酿。

2、校长书记要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酝酿,形成主导性意见。校长书记还要重视对“个别酝酿”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地听取和集中酝酿的意见。

(三)会议决策

1、校务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讨论干部任免时,要根据有关条例规定以及上级精神,采取逐人书面表决的方法;表决时,应根据要求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3、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执行决策

1、学校相关会议后,会议记录等资料经党政领导审核后存档,告知单送相关人员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2、学校相关会议后,根据会议决定交付实施。

(五)监督反馈

1、交付实施情况要及时反馈学校党政负责人;紧急情况、紧急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时限、报告要求将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2、对学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3、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学校校务会或行政会复议后决定。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监督,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

第15篇:村民议事内容

村民议事内容

下列事项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16篇: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文章标题: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1、坚持“厂务公开”制度,对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实际问题。

2、做到各项资金发放,有考核制度、实施细则。检查有记录,处罚有标准,不搞个人说得算,采取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

3、做事要公平、公正。合理,不

搞特权,不搞特殊化,密切联系群众。

4、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统一思想,做事有原则,工作有思路,搞好本厂的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任务。

5、定期召开班子会,讨论研究工作安排,人员调动、制度制定、考核规范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广大员工传达文件精神及规定。

6、班子成员,在各项工作中,要身先士卒,起表率作用,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开展好“满意、放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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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董事会议事制度

董事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长授权,指定董事长助理或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年度会议。

第三条 季度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一般应在公司经营班子季度最后一个月办公会之后五日内进行。会议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审议、分析、评估经营班子对公司本季度管理工作计划目标进展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高管人员的季度工作汇报并评议其工作;

四、其他需由董事会研讨决策的事项的研讨和决策;

五、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依据工作需要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二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人事管理事项;

二、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三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事项;

三、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第十四条确定的,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非常事项。

四、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据需要经董事长同意,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随时召集。会议内容是:

一、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人事管理事项决策草案或建议;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草案或建议;

三、投资预算委员会,审议本制度第四章确定的,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投资和预算方面的决策草案或建议;

四、审计监察委员会,由董事长直接安排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年度会议:定为每年的元月中旬左右召开。会议内容是:

一、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上年经营管理工作总结》;

四、审议并通过经营班子提交的《公司本年经营管理计划》;

五、审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对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和进行年度奖惩兑现的意见》;

六、研讨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

七、监事会成员和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准备:为了提高董事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董事会有关人员对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年度会议要认真进行会议准备:

一、提前发布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议程和内容,要求与会人员准备事项等。

二、提前做好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准备:就需要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公司经营班子应提前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将需要讨论的事项文件,提前置备,必要时每位董事一份;

三、秘书列席,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在董事长主持下,全体董事对决策事项集思广益、协商研讨、达成共识、进行决策。

第九条 当各位董事就决策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经董事长同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为 “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表决事项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董事长对表决事项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列席人员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经营班子对应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擅自越权行事的,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分别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报董事会决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现阶段董事会组织和议事制度的依据,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进展,本制度将适时作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18篇: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我局民主集中制,提高我局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现对领导班子议事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及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服从、维护、遵守并模范执行班子决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我局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制定我局工作的长远规划,办公、执法模式。

3、研究决定我局其他需要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不定期召会议,如遇重要事情可随时决定召开。

2、会议的议题和召开的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班子

成员,重大问题尽可能让班子成员有较多的准备时间。

3、会议须超过半数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对重大违纪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会议。

4、会议表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5、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须经局长同意方可通报。

6、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允许在言论和行为上有任何公开反对表示。

7、领导班子议事内容,事前不得泄露,事后不得擅自公开,对领导班子议事的情况不得外传。

第19篇:党支部议事规程

各党小组:

为了加强医院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保证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党支部议事规程。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本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改革方案,**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每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决算,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党的思想、组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党风、党纪、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研究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监督工作,审议干部职工考察学习进修有关事项。

5、研究院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审议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宜,研究纪检、工会、共青团工作,审议党员违纪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二、议事的基本形式:

1、支部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团工作协调会。

2、议事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范文《党支部议事规程》。

(1)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等。

三、议事程序:

1、提交支部讨论研究的议程,由支部主要领导或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方面提出的议程,由党办负责人搜集整理,经支部主要领导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党政工团协调会的议程由支部书记牵头,党政工团领导共同商定。

2、已经确定的议程,由党办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方面的议程由议程提出单位负责汇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3、上述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持,若书记因故不在,由支部副书记代行职权。

4、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凡需表决的议程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会后党办负责人或会议记录人负责向因故没有来参会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应按工作职责范围,及时主动通报各自系统的情况,以加强协调配合。

7、凡属支部议事决定的事项,均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党办要根据支部书记的意见,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实施进展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支部。

8、会议记录字迹清楚工整,内容要完整、齐全,会议记录由党办负责人审核后交档案存放。

四、议事纪律:

1、召开支委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到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请假。若需变更会议时间,会议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20篇:决策议事制度

决策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工委决策议事范围: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的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制定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原则和规则;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奖惩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研究提出对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党员发展的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七)研究决定对所管理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违纪处理;

(八)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九)街道办事处经济活动;

(十)听取并审议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报告、汇报,检查党工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党工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议事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照章办事,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内部,班子成员人人平等,街道党工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班子议事决策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对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方式及参加人员

班子决策议事的方式主要以党委会的形式进行,参加人员主要有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必要时请相关同志列席。

四、决策议事程序

(一)班子召开决策议事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二)决策议事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工委书记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主持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班子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每次决策议事会议均应作好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

(五)决策议事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

五、议事决策纪律

(一)对决策议事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持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班子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对应保密的决策议事会议内容及讨论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议事规则范文
《议事规则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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