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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9 12:01: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近年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严格监督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依规办案,促使嘉禾的司法行为更为规范,维护了法律的威严,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了讯问释法说理的新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讯问释法说理,使4名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使16名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表现检举揭发同案犯罪嫌疑人,从中发现线索追捕漏犯9人,立案监督8件12人,使4名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追诉。现将讯问释法说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讯问释法说理的实施背景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执法制度已不再适应司法现实的需要,执法要求和工作重点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我们积极探索践行讯问释法说理,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际接轨注重人性化办案的需要。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舆论上越来越突出人权问题,司法领域又是体现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适应国际大环境,顺应我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多次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我们推行讯问释法说理,正是顺应这一要求,实行人性化办案,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犯罪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依法辩解,这就充分体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被错误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无罪抗 1

辩,使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而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性化办案也有利于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协作,深挖犯罪,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效果的需要。释法说理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并争取立功表现,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结伙作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藏匿地点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去向等重要线索。以前,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仅限于基本权利义务,而犯罪嫌疑人普遍关心的其所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如何能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而没有知情权,辩解无从谈起,就无法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们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提到他能判多少刑期,如何能从轻、减轻处罚等问题,希望我们给予解答。我们给予解答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表示感谢,并在讯问中积极配合。现在,我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权利义务告知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所涉嫌罪名的量刑标准、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立功条件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或主动交代,或依法辩解,既规范了执法行为,又促进了执法效果。三是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需要。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在最高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52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执法工

作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第四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我们探索讯问释法说理的做法,就是对《执法规范》当中这条内容的诠释和延伸,也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个创新措施。类似的创新创优将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将会不断增多,以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执法更规范效果更明显。总之,推行讯问释法说理的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适应新形势下执法规范的要求,还推动了文明执法的进程,更有利于引导执法活动“重打击”向“打击与服务并重”的转变。

二、讯问释法说理的探索方式

讯问期间进行释法说理的做法在我市、我省乃至全国都属新鲜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搬可套。我们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严格程序。释法说理工作以制作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在讯问前或讯问后进行。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讯问前制作告知书→犯罪嫌疑人阅览或讯问人员宣读告知书内容→如有疑问由讯问人员进行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告知书上签字→讯问人员在告知书上签字。二是明确内容。释法说理顾名思义就是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思想疏导,以理服人。我们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要就是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其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从家庭环境、今后的人生、我国的法律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析理规劝。当然,每个案子的释法说理内容不一定完全相同,可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三是因案施策。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时,要根据具体案情找准突破口,选取、宣讲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施以针对性强的

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措并举,各个攻破,提高办案效率。如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邹小敬,在县中医院行窃后逃跑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多次讯问拒不认罪,报捕后,我们在仔细审阅案卷的基础上因案施策,找准了突破口,讯问时通过详细的法律解说和政策攻心,迅速解除了犯罪嫌疑人邹小敬的心理防线,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

三、讯问释法说理的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讯问期间采取释法说理的做法是顺应执法要求,是有利有效的工作创新。从试行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法律效果。讯问期间进行释法说理不仅把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到了具体的办案当中,还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如我们在审查雷衍聪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雷衍聪有意隐瞒同案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该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外号,未供述其真实姓名,于是我们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雷衍聪进行释法说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犯罪嫌疑人雷衍聪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罪嫌疑人雷有亮积极参与犯罪系该案首要分子的事实,我们据此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随即对雷有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二是社会效果。通过释法说理,有罪的嫌疑犯会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惩罚,使打击犯罪这个社会效果得到充分体现。通过释法说理,无罪的嫌疑犯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接受再次教育,使宣传法律这个社会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如在审查李太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和钟锐坤、廖志华、唐仁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我们通过讯问向他们解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和说理教育后,两案四名嫌疑人明白了自己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

但也属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这次释法说理不仅维护了四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使他们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三是办案效果。办理每个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一个较复杂的程序,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尤其在侦查、审查环节是最关键。一个案件是否办得扎实有效将直接影响到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我们在讯问期间进行释法说理,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检举揭发。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可能益于其他相关案件的侦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讯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雷祥龙时,经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雷祥龙积极争取立功表现,主动交待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藏匿地点,促使同案犯罪嫌疑人雷义军回家投案自首。如没有犯罪嫌疑人雷祥龙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还要花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

综上所述,在讯问期间推行释法说理的做法,是有意义、有条件、有成效的。但现在还在探索阶段,有些地方想得还不周到,我们将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升,让这一创举形成制度实行下去,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2011年11月6日

推荐第2篇:菏泽开发区检察院多举措推进释法说理工作

菏泽开发区检察院多举措推进释法说理工作

时间:2011-07-22 点击: 次 收藏 进入社区

近年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新机制、新途径,深入推行公诉环节释法说理工作,有效提高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2009年6月至今,共发现案中矛盾线索60余条,接待涉案人员90余人次,化解矛盾31个,引导群众进行合理诉求20余次,取得了明显成效。腐败

一、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规范说理工作。制定刑事检察活动中加强说理工作制度,有效保障审查起诉阶段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明确说理主体。主要由办理案件的承办人释法说理。对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检察长应当亲自释法说理。二是明确说理对象范围。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向专门机关告知,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通过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保障其相关诉讼权 江北检察院硬措施监督减刑假释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该犯最后一次表扬是在2009年二季度获得,自去年三季度到今年一季度,该犯再也没有获得表扬,其思想改造不稳定,不能自始至终地积极服刑改造,并且该犯原判犯罪情节恶劣,寻衅滋事30余起,系主犯,建议法庭从严审核是否予以假释。”这是7月22日,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对罪犯佘某发表的法律监督意见。

江北检察院一查罪犯档案,二查服刑罪犯的改造表现,三查罪犯日常考核记录,驻监检察官定期和服刑罪犯谈话,和监区管教干警谈话,和监狱狱政、狱侦、教育、生活等科室干警座谈,有效保障了减刑假释公开、公平、公正。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该院监督减刑648人,监督假释108人,监督保外就医157人,发现监管单位提请减刑假释不当18人,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当4人,提出纠正意见16人,已纠正14人。 (余大伟 周萍) 龙口市检察院“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工作质量

胶东在线网5月6日讯(通讯员 鸿起) 2009年以来,龙口市检察院以法律文书“说理性改革”为契机,将释法说理贯穿到民行检察工作始终,提升民行检察办案质量。

(一)加大办理息诉案件的说理。在不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法律文书中,针对申诉理由,进行回应论证,针对被申诉人的意见及法院判决理由进行充分分析说理,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理服人,将案件说准说透,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彻底息诉。2009年,上述工作共息访息诉8件。

(二)加大办理执行和解案件的说理。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冲突后,案件通过一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后,再到检察机关申诉,双方都感到心力交瘁,为尽快尽早实现自已的诉求,有可能会作出合理让步,从而较快实现和保障自已的利益。该院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加大和解工作力度,洞悉双方当事人心理,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既有利于纠纷就地解决,也使部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避免通过抗诉程序进行监督、纠正。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使案件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

(三)加大对民行法律文书的说理。通过对民行法律文书“理由”的准确阐述,展现法律的精神力量和理性光芒,使法律监督充满活力与权威,使抽象的社会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通过说理,有效地将一部分理由不充分,事实基础、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不充足的案件筛滤、阻却在提抗或建议提抗之外,使办案力量主要集中于合格案件的办理上,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通过对证据采信、法律精髓含义的论证说理,更清晰、更准确、更条理地向人民法院表明再审建议观点,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公信力,有利于地提高再审改判率。庄鸿起 太仓市检察院深化释法说理工作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作者:余建果 来源:湖南改革网 更新时间:2011-09-23 09:09:54 点击次数: 429 【打印】 【关闭】 太仓市检察院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院改变“以案说案、就案办案”的传统模式,通过强化案前防范、强化案中释法、强化案后息诉,将释理说法工作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仅更加完善了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而且还在自侦、民行、控申、监所、案管等业务部门广泛探索,推行释法说理工作制度,实现了释法说理全覆盖,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或事件,统一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了潜在问题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尽早妥处,切实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近年来该院始终保持着息访息诉率达到100%、检察环节越级访或赴省进京访为零的良好记录。

同时该院还将释法说理工作从过去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证人开展,向侦查、审判机关及监管部门、其他法律工作者、发案单位等拓展,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认同感,确保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办理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或不明白司法操作规程而产生的存在抵触心理,案件承办人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书面说理的同时,也将不起诉、不抗诉的理由向代理律师详细说明,请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分析、解释相关不起诉、不抗诉决定,并向该律师跟进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确保案结事了。该院对出具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提出明确要求,必须要有鲜明的说理性,突出事实依据、阐明事理原由、讲清法理道理,增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理解,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该院坚持“办理一案,分析一类,关注一片”的宗旨,积极采取与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走访发案单位、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通过案例宣传、法律普及以及对案件相关人员、相近人群进行“释法说理”,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等活动,使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从具体案件和事实中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升了“释法说理”的感染力、影响力。

“释法说理一张纸,法言法语几句话”。这种简单化的做法虽然没有任何不妥,但是效果却不够理想。要使“释法说理”工作起作用,关键在于“听得进”、“听得懂”,为此,该院以参与电台节目、举办宣传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案释法,并在宣传、解读政策、法律过程中,注重运用平民化、生活化的语言,使法律知识与群众身边人、身边事紧密结合,使“释法说理”更具生活性,更易被群众接受。为此该院在法制宣传中制作了法律漫画主题宣传

1 手册、开展“犯罪账本”展示活动,比如对盗窃犯罪的直接损失用“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间接损失用“劳动报酬+名誉损失+再就业困难”来表现,使群众更能理解法律、明白事理,拉近了检民距离,有效提升了说理效果。为此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知晓了解法律,该院在门户网站设置“释法说理一点通”平台,群众可以随时登陆该平台,与检察长或检察官进行交流,有效增强了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灵活性。此外,还设立了阳光检察大厅、远程网络视频接待、特定法律咨询点等,通过多种窗口使“释法说理”成为服务群众、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针对该市外企众多的客观情况,在案件办理中设置了双语释法说理机制,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深入普及我国的法律法规,协助解决外企法律理解及适用难题,有效化解外企与就业人员社会矛盾。(余建果) 云南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矛盾

时间:2011-05-19 13:11 作者:刘德安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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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云南省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坚持“执法为民”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公诉工作全过程,通过量刑建议、耐心疏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好效果。

认真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被告人李虹武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该院鉴于被告人李虹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363076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对李虹武减轻处罚,判处管制6个月到1年零6个月”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虹武管制1年。宣判后,被告人李虹武认罪服判,被害人家属亦未提出异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帮助被告人消除对法律的误解,理顺情绪,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在被告人段云彪、佘俊破坏交通设施一案中,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段云彪提出了“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铁路交通设施电缆线盒、机车地面感应器、轨距拉杆,对其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辩解,对执法机关对其认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不服。该院在办理此案中,公诉人员针对其辩解,利用提审讯问、出庭公诉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向段云彪开展了释法说理,明确指出:“被告人段云彪、佘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铁路交通设施机车地面感应器、轨距拉杆的行为,足以使列车因被毁坏而发生倾覆危险,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对此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经过公诉人的释法,被告人段云彪消除了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理顺了情绪,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践行“执法为民”理念,防止因执法办案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该院在办理被告人崔天旭、张红飞破坏交通设施一案中,为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到场。在讯问结束时,张某某向办案人员提出了“想借100元钱做回家路费;希望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照顾,少让我来回奔波”的要求。听了张永富的诉说,办案人员觉得张某某的要求有理,便立即借给其100元钱,帮助其回家。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该院建议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张红飞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在送达起诉书、判决书等执法办案环节采取灵活措施予以照顾,避免因执法办案给其家庭造成新的困难。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建议,主动找到张红飞送达起诉书、告知诉讼权利,避免其来回奔波而产生新的经济负担。检察机关的做法,赢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理解,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文/记者 刘德安) 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五个坚持”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2011-8-19 来源:江西政法网

近年来,东湖区检察院始终将推进释法说理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做到“五个坚持”,使释法说理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去年以来,该院共对56件不予批准逮捕、58件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件件都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没有发生一起涉检信访事件。

坚持向前延伸,超前开展释法说理。在执法实践中,该院十分注重调查研究,洞悉案件以外的隐患,超前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把不稳定、不安全、可能诱发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该院要求承办人员及时与控申部门沟通,做好预警预案。如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但是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全部参与人员并索要高额赔偿,具有上访隐患,由于涉案人员中有两人情节轻微,明显不构成犯罪,承办人员在正式受理前,与控申部门一道,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使其放弃了上访的念头,该案件也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坚持点面结合,重点进行释法说理。在释法说理工作中,该院突出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有迫切需要的工作环节。在不捕、不诉、不予抗诉等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解的阶段重点开展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消除误解,息诉罢诉;在释法说理工作的个案上,以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为重点,以切身利益与检察处理决定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人员为重点,尤其是对已作出不捕、不诉或不予抗诉决定案件中的申诉人,作为释法说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刑事和解案件办结后,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如在办理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因双方当事人为多年邻居,都有和解意愿,承办人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启动了刑事和解机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两次面对面沟通协调的机会,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事后,承办人又及时找到双方当事人,引导、督促加害方及时兑现和落实协议事项,防止因协议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当事人双方事后反复,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坚持向后延伸,注重释法说理实效。该院始终坚持将“释法说理”向案后延伸,更加注重释法说理的效果,促进执法办案由“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人和”的根本性转变。在处理“上访老户”信访案件时,该院坚持在案结后以“跟踪回访”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及时消除残留在上访人心中的“再上访”念头,真正实现息诉罢访。如在办理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因被害方在侦查阶段就曾到公安机关上访,索要高额赔偿,否则就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该院受案后,及时启动了信访预警,承办人多次与被害方进行沟通,积极引导,为双方

2 当事人提供民事和解的机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此案也顺利地移送到法院审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建章立制,规范释法说理机制。结合实际,该院积极建立健全了《刑事和解规范化实施细则》、《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办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批捕、公诉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与法院联合出台了《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实施细则》,将“释法说理”向庭审活动延伸,同时,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释法说理”作用,通过出台各项制度,不断规范了“释法说理”工作。

坚持贴近群众,确保释法说理深入民心。一是注重真情感化。对一些感情用事、情绪偏激的犯罪嫌疑人,在“释法说理”过程中从关心帮助、诚心爱护的角度出发,运用感情疏导、情绪引导、说服感化,促使其迷途知返、重归正道。二是注重亲情转化。在办案中,对极个别蛮不讲理、软硬不吃的“犟头户”,不搞“正面进攻”,而是采取“迂回战术”,通过调动其亲戚家属的亲情力量对其开展“释法说理”,最终解决问题。三是注重释法技巧。该院十分重视“释法说理”的技巧,利用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机会,通过上法制课、散发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采取法律解读法、案例类比法、换位思考法、逻辑推理法等方法,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解释清楚、把道理讲解透彻,使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洪放、万蓉兰) 蓬莱市检察院:采取“三个结合”确保释法说理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祖国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09-12-6 18:11: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祖国平安山东新闻网12月6日讯(通讯员 谢军 史爽英)近年来,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 深入推行释法说理制度。在强化对各种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认真解释答复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的同时,积极探索释法说理的新途径,增强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有力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将不起诉说理与公开听证、检察官寄语相结合

不起诉公开听证指对拟做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在做出明确决定之前,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将定纷止争工作提前到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确保不起诉说理取得实际效果。

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撰写检察官寄语或赠送格言,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教育被不起诉人,以避免其再次犯罪。如在对未成年人陈某某盗窃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长专门赠言“在人生的旅程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不同程度地遇到各种挫折,有的人甚至可能会违法犯罪,但跨越障碍,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明天将更加美好”,以勉励被不起诉人。对于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其赠送格言“邻里相处和为贵,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时时提醒被不起诉人遵纪守法。

二、将不抗诉说理与现场答疑、心理疏导相结合

不仅要做好不抗诉的说理工作,而且要将不抗诉答复与现场析法说理相结合。用心聆听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找到当事人的“心结”。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疏导,耐心讲解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的理由,出示法院类似案件的判例,解开其“心结”。如该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王某某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受害人李某认为该判决认定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适用缓刑不当,要求该院提起抗诉。李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办案的检察官注重人文关怀,耐心的与其沟通,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待其情绪稳定后,运用通俗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分析证据,还出示以往故意伤害案件的判例,细致严谨的证明了判决的合理、合法性。最终,受害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解释合情合理,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决定,当即表示愿意服判息诉。

三、将退回补充侦查与主动沟通协调相结合

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他们不是简单的一张退查决定书退回了事,而是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且沟通过程中做到提前沟通、全面沟通、多方沟通。提前沟通就是在作出退查决定前,部门负责人与办案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阐明案件在哪些方面证据不足,并指出侦查方向,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便利;全面沟通就是承办人前去公安机关就退查原因及需要补查的问题当面与公安机关办案人交谈,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全面了解退查的具体原因,同时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以期达成共识;多方沟通就是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充分的案件,通过召开由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取得分管领导的理解与支持,让侦查机关心服口服。

通过深入推行释法说理制度,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解决纷争,有效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两年来,所办理的700余起案件未发生一起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未出现一起赴省进京上访情况,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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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法释 证据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推荐第4篇:反垄断法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

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主题词:民事审判垄断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2年5月4日印发

推荐第5篇:最高法院房屋买卖法释

最高法院房屋买卖法释[2003]7号第

八、九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可以

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五种情形下,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必须是在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法释[2003]7号答记者问中指出,这五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适用。[19]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推荐第6篇:法释[2001] 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 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 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 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 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 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 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 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 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 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 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 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 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推荐第7篇:说理作文

写理类作文训练

个性化:“自主”和“创新”是个性化作文的内涵。

例文:

“听话”论

记得小时候,听得最多的三个字就是“听话啊”。在家里要听家长的话,去串门要听叔叔阿姨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闯了祸、顶了嘴之后,大人最爱说的一句就是:“这孩子怎么这么不听话!”似乎人的童年,最大的美德便是听话。凡是大人所说的一切“语重心长”的话,你都一定要听,听了才能是家长心目中的“乖孩子”,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否则,你便是“淘气包”“差生”,长大后不会有出息。现在我们长大了,这样的话虽不时常听到,但总有不少这样那样无形的条条框框在约束着我们,其作用丝毫不亚于“听话啊”三个字。

我不禁要问:我们为什么要听话?不听又会怎么样?难道就真的会一事无成吗?固然,家长、老师都是比我们多经历了几十个春秋的人,他们的生活阅历自然要比我们丰富,他们对事情的看法无疑也比我们成熟,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永远是对的。我们年幼时,很多事都不懂,确实需要大人的指点;然而,我们长大了,对事情有了自己的看法,大人们再这样以“听话”与“不听话”作为衡量我们好坏的标准,就未免有些让人难以接受了。因为“听话”意味着无条件地恭顺服从,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意志和观念。试想,一个从小到大都只听大人的话而不自己动脑思考的“乖孩子”,我们能指望他在学术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吗?若是世界上都是这样的人,我们的世界又将如何发展?35作文网.35sk.com

所以,我们虽然要听话,但更要有自己的思想和见解。我们应该冲破各种各样的条条框框,不受约束,独立思考,充分发展自己的思维和个性。大人说的话,有对的,也有不对的,即便是对的,也只是从他所处的角度来看,换到我们的角度,也许就变成不对或不全对。我们应该自己去辨别,去理解。对知识也是一样,我们不要盲目相信所有的知识,要有自己的思考和研究。如果这世界上人人都盲从长辈,又哪里来的“胡服骑射”?如果每个人都对前人的知识深信不疑,哥白尼又如何发展“日心说”?如果一个人不听话便一事无成,那么辍学的比尔•盖茨又怎么会创建微软帝国?古人说过,“学贵质疑”,说白了,其实就是鼓励人们多多不听话。35作文网.35sk.com

当然,不听话不等于不尊重;相反,正因为尊重长辈,我们才对他的话认真思考,正因为尊重知识,我们才对其加以创造性的研究。只有自己辨别,自己理解,才能有真的收获,才能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才是对长辈、对老师最好的尊重。

评析:

小结:突破传统观点,写出自己独到自己的思想认识。

巩固练习:研究下面的故事所包含的中心思想,提出新的观点。

1、守株待兔

2、郑人买履

3、叶公好龙

4、亡羊补牢

5、买椟还珠 巩固练习2:分析下面这道作文题,写出你的观点。

题目:车让人,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人让车,让一份文明;人让人,让出一份友爱。在现实生活中,这类“让”的现象实在很多。在家庭中,可以让出浓浓到亲情;在校园里,可以让出深厚的友谊;在社会上,可以让出和谐的天地 …

请以“让”话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1.题目自拟,文体自选,立意自定。

2.不少于600字。

观点一:

观点二:

观点三:

训练二:构思的个性化

技巧训练1:模仿下面这篇独特的文章,证明“作业过多大于利”。 例文:

一道证明题

已知:铃声响了;

求证:下课了。

因为该铃声可能是下课铃

又因为全教室65人,有64人证明该铃声是下课铃,占总数的98。46%,占学生人数的100%

也因为所有人的手表都指着AM8:45

还因为走廊有许多别班的老师和学生

更因为下节课的老师已不耐烦地等在门外

以及因为10分钟内铃声第二次响起

所以下课了。该命题成立。

仿写文:

认识能力训练

阅读材料选出四个逃生者,并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南太平洋一个小岛上,有十个临时来探险旅游的人:一个32岁的未婚女歌星;一个42岁的单身汉——细菌学家;一个法官,一个同性恋的医生;一个美国副总统,还有一个非洲部落的首长和他怀孕的妻子;一个有四个孩子的父亲,他是个长期失业者,家庭生活一直靠做工的妻子维持,一个38岁的寡妇,她独自抚养三个不到7岁的孩子,一个离了婚的男子,家中尚有一对10岁的孪生儿子;当时小岛正发生着地震而只有一架能搭载四个人的飞机,我选择以下四个人:

我的理由是:

辨析能力训练

以下三则材料中所蕴含的思想意义有何异同?请你把所认识的思想意义以议论性的语言写在下面。

事例1:爱国诗人陆游,生活在北宋王朝遭受外族肢解的时代,他临终在《示儿》诗中写道:“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翁。”

事例2:“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是文天祥《过零丁洋》中的名句。

事例3:“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

观点提炼能力训练

综合以下材料,你觉得你提炼出一什么观点来?

材料1:

议论文基本结构图 标题:

引论:导入材料: 论点:

本论:

材料1:

材料分析语1: 材料2:

材料分析语2: 材料3:

材料分析语3:

结论:

推荐第8篇:法官上门释法 夫妻和气分手

法官上门释法 夫妻和气分手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发布时间:2009-04-27 16:32:58

江西法院网讯4月24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横江法庭的法官来到家住石城县横江镇洋地村的当事人赖某家中,上门为他全家人释法,成功调解了赖某夫妻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均表示满意。

赖某近年来一直在外打工,积攒下的工资均寄回家中给妻子刘某保管。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赖某离婚,却矢口否认丈夫把钱交给自己的事实。被告赖某及其亲友不忿其做法,认为刘某想独吞这笔钱财,一致要求法院不能判双方离婚,否则要对刘某进行报复。

石城县人民法院横法法庭受理此案后,为避免矛盾激化,确保办案效果,法官决定上门服务,为被告全家人进行判前“释法”,争取双方调解。4月24日,法官驱车数十公里来到赖某家中,为赖某及其家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原告刘某当场支付了2.1万元给被告赖某。

推荐第9篇:转:法释18号 民间借贷适用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推荐第10篇:高院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之检讨

不予受理刑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道理何在——对最高院法释[2002]17

号司法解释之检讨 [日期:2011-02-15] 来源:作者: [字体:大 中 小]法院不予受理刑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道理何在——对最高院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之检讨,关键词是法院,院不,不予,予受,受理,理刑,刑案,案被,被害,害人,人精,精神,神损,损害,害赔,赔偿,偿之,之诉,诉道,道理,理何,何在,在—,——,—对,对最,最高,高院,院法,法释,释[,[2,20,00,02,2],]1,17,7号,号司,司法,法解,解释,释之,之检,与现代社会的人权发展相联系,精神损害成为本世纪世界各国侵权法中突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尤其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的高涨和人权组织的空前发展给法律发展提出了严峻和现实的课题:保护人权和尊重人权应当成为现代法律的精神。[1]在此历史背景下,侵权行为人须对其侵权行为而使他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发展的一大特色。

在我国,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其后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亦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逐渐体现了与世界趋同的特色。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7号司法解释)却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根据该项司法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对该解释之结论,笔者持有不同见解,特撰此稿,略陈愚见,以作分析检讨。

一、17号司法解释不符合规范竞合的处理原则。

本来,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分属刑法和民法规制的对象。但这种“分家”并非绝对。因为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联系往往表现为规范竞合。所谓规范竞合,是指一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同时被规定为侵权行为,从而使刑法和民法的规范竞合在一起;简言之,即指同一行为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而该数个规范均得适用的现象。实践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案件中,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现象比较常见。

在上述规范竞合的情形下,立法和司法必须恪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排斥。对此,采用权威论者的表述更为妥当:即在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成为他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理由,反之亦然。[2]尤需强调:上述原则不只指刑、民责任不能互相免除,还包括不能互相减轻。

以上原理在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得到了统一认识。在我国过去的立法中,对此原理虽未见十分明确的表述,但还是有相近内容的条文,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近,部分民法专家学者共同设计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3],其中

第七条(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影响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4]上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以及专家起草的侵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均属规范竞合处理原则或建议,而且其中所称“民事责任”是指全面责任而非部分责任。

17号司法解释只顾及行为人之行为构成犯罪和与之相应的刑事程序,而完全无视行为人之同一行为成立侵权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以致规定法院对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予受理。这实质上是在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显然,它违反了以上所述规范竞合的处理原则。[5]这种规定,难免让人诘难:对较轻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予以受理,对较重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反不受理,其中道理何在?

二、17号司法解释有违侵权行为法之全面赔偿原则,无法在犯罪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这一领域体现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

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总是包含着对公共秩序的满足和对个人利益的满足两个方面。这些作用总是通过对行为的遏制和对损害的补偿来实现的。[6]就后者而言,如何补偿损害?对此,作为侵权行为法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赔偿无庸置疑是首先得遵循的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已经确立此一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7]该原则所要求的赔偿范围很明确,即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均得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往往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或者主要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如果是成立犯罪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根据前述规范竞合原理,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其行为构成侵权。就前者而言,国家得根据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就后者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受民法调整,这即要求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受害人的诉求,全面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又不赔偿抚慰金,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在上述领域就出现真空。正如有的论者所言[8]:全面赔偿原则中如果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无法体现民法的本质特点,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善良秩序。仅仅给侵权行为人以制裁或处分(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制裁和处分)对受害人来说作用并不大,甚至是毫无意义的。受害人并不因此而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其精神上的慰籍也是抽象的,非实质意义的。

17号司法解释不看重全面赔偿原则,漠视侵权行为法对犯罪所致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致使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在该领域不能全面实现。

三、17号司法解释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条款,不足成为法院不予受理刑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充分理由。

17号司法解释明确表明作出该解释是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条款的内容是否足以成为不予受理犯罪所致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充分理由?

1、关于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9]只是从正面规定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的,行为人应给他人赔偿损失,或者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从正面作这样的规定:犯罪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或者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刑法、刑诉法上述法条规定并不能成为17号司法解释结论的适当理由。这是因为:

第一、没有禁止性内容。即刑法、刑诉法上述法条并没有禁止刑案被害人为因他人犯罪所致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内容。

第二、“法无明文”并非妥当理由。

刑法、刑诉法上述条文并未规定受害人因犯罪所致精神损害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加之,迄今为止,我国立法上尚未就现实中出现的在法律上存有漏洞、缺漏、模糊区域等民事纠纷确立一般性司法原则。17号司法解释引用上述条文也许与此(“法无明文”)存有较大关系。

然而,一个应为司法界熟悉的常理是:公

法与私法在司法方面特点迥异,公法奉行法定主义(如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高原则),而私法(民法)则奉行自由主义、概括主义和意思自治,一般不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尽管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社会关系的变动不居等原因,任何法律都无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10]:包括“法无明文”),但是在民事领域,为了克服这种局限性,司法裁判者应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可依习惯或法理补充法律漏洞(其中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丰富多样[11],包括依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目的性扩张、一般的法原则、依比较法补充等等),裁判相关案件。正是看到连处理法律漏洞的司法原则亦属阙如,新近由我国学界著名专家组成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教授为课题组负责人)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条(法律适用)第一款就有如下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12]以上不应只停留在学界,成为“纸上谈兵”,更为重要的是专司司法裁判的机关、法官亦应有此共识并为之实践。

据上,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处理相关民事案件,应当成为一项原则。惟有如此,才能充分、全面发挥民法的规范作用,使每一领域的私权都能获得司法救济。

基于上理,即使“法无明文”,法院也不应拒绝受理本质上属民事案件、由受害人提起的因犯罪所致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第三、真的是“法无明文”吗?

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仅在此范围考察真可谓“法无明文”。然而,将视线挪出上述两个特定条文,放眼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全面审视,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确无明文规定?回答是否定的。如: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所谓“赔偿损失”,就是赔偿精神损害。当然,本条还只涉及几种精神性人格权,在保护客体有进一步的扩张规定之前,“为贯彻本条之规范意旨,应采目的性扩张方法,对于其他人格权如人格尊严、自由、隐私、婚姻自主权等受侵害的,亦应适用本条。”[13]-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涉及到另一种独立的人身权-隐私权(第七条),只是该解释将其寄于名誉权篱下。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另有几例单行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规定,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第41条、42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它们在性质上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尤其是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发布),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因犯罪所致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本质是民事之诉,17号司法解释在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明文规定上,只引用两个刑事法条文,而完全无视上述规定,不知出于何故?

2、关于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初看上去,此款内容似乎很有理由成为17号司法解释结论的依据。其实不然。因为:

第一、此款内容同样有悖前已述及的基本原理。此不赘述。

第二、此款内容应属过时,不应被引用。因其所居的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是最高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问题是:其后的2001年3月8日最高院公布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及其后的条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受理。显然,此处的“非法”包括犯罪在内。该解释也未将因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排除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鉴此,复据新法优于旧法原理,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应为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所取代。更在其后的17号司法解释(2002年公布),再引用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以作根据,显属不当。

综合全文小析,笔者认为,17号司法解释所作结论,存有与法理不符,与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等多端问题。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法律解释或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规定因犯罪所致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予受理。从而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被害人的权利亦能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保证我国在此领域的规定与世界立法主流保持一致。

第11篇:用说理造句

说理拼音

【注音】: shuo li

说理解释

【意思】:(1)说明道理:~斗争|~的文章|咱们找他~去。(2)讲理;不蛮横(多用于否定式):你这个人~不~?

说理造句

1、咱们找他说理去。

2、如果所有试图说理都失败了,不要绝望。

3、若是后者,即智慧的阶级制度,或说理性的阶级制度,是教养的结果,那奴役如何能以自然演变加以辩护?

4、当人们喜欢争论的时候,他们也很容易对有见识的说理留下深刻印象。

5、不愿说理的人是顽固分子;不会说理的人是傻瓜;不敢说理的人是奴隶。

6、如果你能驳倒对方最有力的论证,那么你才真正完成说理。

7、如果以说理来缓和批评,谁都会服从你。

8、我们必须学会透过辩论和说理来克服错误思想。

9、该部分是从该制度自身入手,剖析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重在说理。

10、明智的方法是,通过说理去解决争端。

11、批评应该是充分说理的。

12、尽管录影带在教学上有很多优点,但是它们常常是诉求于你的情感,却不是用逻辑说理。

13、这篇论文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14、玄言诗的新定义承认了佛理内容,也将玄言诗置于说理诗范围做出标定。

15、对比参照点的概念功能表现为说理功能,人际功能表现为加强语气和传递语力的功能。

16、从我国诗歌的内容性质及基本表达方式看,分为抒情诗、叙事诗、说理诗、写景状物(景物)诗四大类是比较适当的。

17、一切人均可以自由表达并通过说理坚持其宗教见解。

18、作为民事裁判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判决书要做到无懈可击,就必须充分说理。

19、会谈的气氛是平静的、说理的。

20、你能通过说理,娱乐和激励他人来改善别人的生活。

21、结合童话寓意,引导孩子去思考、探索,比单纯说理要深刻。

22、我们必须学会通过辩论和说理来战胜错误思想。

23、社论是说理论证的文章,和其他论文一样,要求有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合乎逻辑的推理。

第12篇:演讲稿说理执法

我叫××,来自××××公司小餐厅,演讲稿说理执法。今天,我演讲题目是:苦练技术造就“硬本领”、优质服务赢得“香满园”。

首先,我想问大家,餐饮业的技术是什么?也许大家认为是烹饪。我认为大家只说对一个方面,餐饮业的技术还有服务、管理、礼仪等。我结合自己多年工作实践来讲,在餐饮的有限空间里,技术大有可为,技术工人大有展现才华的舞台。在普通的锅台前、餐桌旁、洗涤间,我们有技术才能更有力量,我们有技术才能更有服务,我们有技术才能更有食香!

结合国内国外餐饮业,我举两个有技术、有知识的例子。第一个是以月命名的菜的故事。“月到中秋分外明”。我国不仅有许多以月命名的景点,引人入胜,而且也有不少以月命名的地方名菜,脍灸人口。

——乌云托月,山东名菜,以紫菜与荷包鸡蛋做成汤,故称“乌云托月”。

——洱海映月,云南“风花雪月”的四道名菜之一。菜式构思奇巧,菜盘中有一泓碧水,水中飘荡着彩云。在彩云中,则有一轮金黄圆月在飘浮、转动。原来,“碧水”是精心调制的菜汁;“彩云”系肉馔和蛋白;“圆月”是鸡蛋黄。

——群虾望月,沈阳名菜,将鸡蛋皮用碗扣成圆月放在盘中,然后将烤成红艳艳的只大虾,把虾头朝向“月亮”,摆在“月亮”四周即成,此菜红黄相配,甜咸适口,滑嫩鲜香。此外,还有四星望月、半月沉江、月映蛟龙、皎月香鸡、龙游月宫、月宫仙女、花好月圆、明月鸭松、会崎松月、月映玛瑙等等,都是一方的名菜。

一个以月为主题,做出如此庞大的菜系,从菜的命名、菜的形状、菜的烹制、菜的造型、菜的典故、菜的文化等巧构出一道道名菜,足以见中国餐饮业文化的历史悠长、内容丰富、时期鼎盛。这也恰好说明了中国餐饮业的文化底蕴非常深、技术特别精湛。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在残酷竞争的餐饮业,一个餐饮企业,拥有技术,拥有技术高超的员工,才能站稳脚跟、安身立命。

再说说国外餐饮业。我们许多人把快餐当时髦,而国外美食家则视快餐为“食品垃圾”,这有点令人不可思义。麦当劳、肯德基等国外着名快餐店几乎一夜之间便风靡神州大地,年轻人更是趋之若鹜,许多人把吃快餐当作一种超值享受。据报道,麦当劳创下的日销售纪录不是在美国本土,而是在中国北京,麦当劳最大的销售店是在中国。

洋快餐的取胜之道是:有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在肯德基公司仅标准化手册就有上百套,从选店、原材料的选购,到产品加工、质量、商标、营运等等,都有标准手册,白纸黑字,每个员工进行任何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样,在麦当劳公司进行任何行动也都是遵循唯一的一个标准行事。从原料供应到产品售出,统一的标准、规程、时间和方法,使顾客无论在今天,还是在明天,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都能品尝到品质相同、真正原味的美式汉堡。

先进的管理依靠精湛的技术和技术人才来实现的。这正应了有技术才能更有力量这句话。在国外,餐饮服务业要想常胜不衰,就需要有精湛的技术作支撑、优质的服务作保证。

随着新技术、新科技的不断升级和创新,力量不仅仅是力气的单一解释了,它已成为知识、技术的“代名词”。工人只有力气不行,要想在竞争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必须善于学习、善于钻研、善于创新,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知识和技术来武装自己。才能达到理想的彼岸。

年月,我走上了餐厅保管这个岗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干起了服务员这岗位,当时我想,餐厅服务员干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端端盘子洗洗碗,擦擦桌子扫扫地,又没技术可言。有了这种心态,有时就应付工作、应付顾客,时不时的出差错。记得有一次,我在为客人上菜时,由于业务不熟悉,没有选择上菜的最佳时机和路线,不小心把菜汁滴在客人的胳膊和衣服上,客人非常生气,我也非常尴尬。教训非常深刻。通过这一事故,彻底改变了我对餐厅服务业的看法:“我们怎样对待别人,别人就怎样对待我们”。如果我们不能提供热诚周到的服务,就得不到顾客的认可;我们不把顾客当亲人待,顾客就不会把我们当朋友看。自己不快乐,顾客也不高兴。这次小事故虽然过去了,但在我心里却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服输的个性告诉我,你必须做一名优秀的服务员,演讲稿《演讲稿说理执法》。

公司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买来一套金正昆教授讲授服务礼仪方面的影碟,我如获至宝,用眼看、用心听,写心得、写体会。我首先从服务规范基本要求入手,做到规范服务,科学服务,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做到尽心尽意,尽力而为,力求完美,争取完美,在提供热情服务中做到:眼到、口到、身到、意到,也就是说目中有人,眼中有事。在一次接待任务中,我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位客人从一进门我就发现他气色不好,在就餐中悄悄的,不停的去摁头,我静静的走上前,弯下腰悄悄的,关心的问他原因,他说早上就头痛,可能感冒了,因为开了一上午的会,没有及时去买药,听完以后,我说了一声“您稍等”就走开了,我及时同厨房取得联系,专门为客人熬了姜汤,又去药店买了感冒药,当我把热气腾腾的姜汤和感冒药悄悄送到他手中时,他感动的握着我的手说“谢谢”。

对我来说,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却让客人倍感温暖,这就是所说的“宾至如归”吗?为了懂得客人,读懂客人,看懂客人,我看了有关宾客就餐的心理学,对不同性格的宾客采用哪些不同服务方式,及食品营养方面的书籍,并运用到实践中,学会处理并做到得心应手的处理,工作中积极努力,孜孜不倦的学习,让我在思想上和工作中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因为我坚信,在我们这个社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社会行行出俊杰。

多年来的餐厅服务工作使我感受到,只要有满腔的工作热忱和勤奋,有如饥似渴的求知欲望,有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任何人都能在“低层次”干出高水平,在“小岗位”做出大贡献,从丑小鸭变成白天鹅。经过几年不懈努力,我由一名服务员成长为餐厅班长,协助餐厅经理管理餐厅,我始终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投身管理创新。

餐厅是我们××××公司的一个窗口,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公司的形象、效益,这个形象就靠我们这些服务人员来树立。记得有一天,我们接到接待法国某公司的一名副总裁的接待任务,客人非常重要,公司非常重视,这是对我们服务质量的一次挑战。首先我根据西方人的喜好进行餐厅的布局设计、餐台的布置、餐具的摆放、餐花的折叠。根据法国人口味,我及时与厨房取得联系,强调他们不喜吃辣,但却对葱、蒜、丁香、香草等异味调料则很感兴趣。强调讲究烹调火候,做出嫩的;强调法国人餐前喝开胃酒,正餐喝葡萄酒,餐后用甜酒或白兰地,注意菜肴与酒水的搭配,对矿泉水情有独。当外国客人看到整洁的餐厅,优美的环境,规范的仪容仪表,标准的服务,非常满。当喝到口味纯正的葡萄酒,用中国的筷子吃着特色佳肴,翘起了大拇指,连声说:“、”听到了外国友人的称赞,我心理美滋滋的。

搞好小餐厅服务培训,是我们一项重要工作。每次来新的服务人员时,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要求她们,首先树立正确的事业观、人生观,要以平常心去对待工作,端正工作态度,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在服务工作中要讲究技巧,“微笑”可向客人传递我们的欢迎,良好的着装和精神面貌,能使顾客对服务员产生信任感,对不同性格的顾客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沟通。为了保证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如《服务员岗位责任制》、《餐厅服务管理制度》、《餐具洗涤消毒保管制度》、《餐厅安全卫生承包制度》等,加强检查评比,在餐厅内部形成了比、学、赶、帮的氛围,使每一名员工的言谈举止,着装打扮,待人接物,看坐入席,迎来送往都有一种亲近感、和蔼感、宾至如归感。

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力争“精一门、会两门、懂三门”。面对形势的变化,小餐厅光会制作以中低档原料为主的菜肴是不行的,而且还要学会制作以高档原料为主的菜肴。现在,在餐饮界因海参营养价值极高且有保健作用,十分流行。现在市场上海参大多数都是干制品,质地不一,品质坚硬,烹制前需要涨发,海参的涨发方法很多,涨发时需要根据品质特点灵活掌握。为了能够发制好海参,我就先从理论开始,翻阅各种书籍,查阅各种有关资料,了解发制过程,选择涨发的方法,前几次发制海参,由于经验不足,忽略了其中的一些细节和禁忌,发制的海参不到位,有硬心,或发制过火太软等等。于是,我一次次向有经验的老师傅请教,记住重点,掌握要点,一遍一遍地发制。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现在我不仅能会发制海参,而且还能以海参为原料制作各种菜肴,海参捞饭、扒酿海参、鲍汁海参等,得到了广大宾客的一致认可。

要想真正让宾客记住你的招牌,质量和服务是硬件,技术是根本。我们小餐厅的厨师为了提高饭菜质量,不仅走进厨房也钻进书橱,悉心钻研一切与烹饪有关的知识,海纳百川,兼收并蓄,付出心血,他们从菜肴的整体设计到食品雕刻,从烹饪美学到饮食文化,认真从营养、民俗、绘画、雕刻等众多学科中汲取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他们根据不同季节,烹调出不同特色菜品,如秋季是螃蟹最肥美的季节,推出的清蒸螃蟹这道菜,看似简单,做其不易,在以前蒸熟装盘时很容易掉爪,味道不够鲜美,肉嫩度也达不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四处查阅相关资料,在一起进行讨论,反复实践,终于发现在蒸活螃蟹之前,先将螃蟹冲洗干净放入凉水中加热至死,再取出用刀在螃蟹的脐部切一刀,滴一滴花雕油,摆入蒸盘中,周围撒上一些葱段,等螃蟹蒸熟出锅后,不仅外形完整美观,而且味道鲜美,肉质鲜嫩。为使蟹壳的色泽红亮,厨师师父们就想出一招,将热油浇在蟹壳上,在滋啦滋啦的响声下,蟹壳的色泽就变得非常红亮,让人一看就非常有食欲。为了进一步提高此道菜品的美观,厨师们精挑细选用胡萝卜雕刻成虾,用黄瓜、绿菜叶改刀成水草,进行盘饰点缀,使此道菜更加栩栩如生,摆在桌上就是一个工艺品,让人不忍动筷。

各位领导、同志们,喜马拉雅山再高也有顶,大西洋再深也有底,而一个人的技术却永远没有止境。在钻研技术的道路上,没有尽头,没有终点,没有休止符。技术越强,力量越大,创造的价值就越大。我既然选择了宾服,就要在这一个行业“攀登技术高峰无休止”,让技术之树常青,让技术生命不断延续,让技术成就我的一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第13篇:为自己说理

为自己说理

上中学时,我经常到一个好友家玩,在一个星期天下午,我骑着一辆破旧永久牌上绣的大自行车又去找他玩,刚到他家大门前时听见他姐姐在院中歇斯底里的在大叫。既然人家在吵架,我只好掉转车头回家了,正在这时好友打开了大门,他看见了掉头要走的我,便急忙喊我停下并快步上前拉住我要跟他回去,于是我不得不硬着头皮到他家去。

原来是他在上海打工的爸爸回来了(那时打工的人不太多),给他姐姐买了一辆飞鸽牌小型轻便水红色的自行车,正是这辆自行车惹的祸。大约在一个月前,好友的爸爸通过电话说要回家,并承诺给他们姊妹们各买一大件礼物,其中好友的姐姐当时要的是一辆蓝色轻便自行车,可是好友爸爸带回的却是水红色的,和之前好友姐姐要的颜色不同。好友的姐姐便十分不满意,坚决要求退回去。这可让好友爸爸为难了,这车是从上海托运过来的,再返回去很麻烦,另外好友爸爸转到合肥一公司工作了,如果到上海处理退货还得再次去上海。好友姐姐大声斥责为什么说定要蓝色的却给买个红色的,她所有的同学骑的自行车都是蓝色的,骑红色的自行车太难看,必须退回去,即使砸毁她也不愿意要。

好友的爸爸像是犯了大错的孩子低头不语,任凭好友姐姐埋怨,好在我的到场,好友姐姐的声音明显比我在大门前听的要小的多,但是嘟哝着嘴仍在左右埋怨,也在唠叨的好友却拉着我不让我走,我当时也十分尴尬,坐在板凳上不知如何是好。

这时好友妈妈说道:“你们爸爸刚从上海回来,很辛苦了,还是等等再说吧”。又过转脸问我是怎么来的,我红着脸指着门前的破旧自行车说道:“我是骑自行车来的”。好友妈妈看了看我的自行车对他们姊妹们说:“你们原来的自行车都比这辆好上几倍,人家都能骑,你们换了一辆新的怎么还挑三拣四”。

其实我怎么不喜欢新的呢,可是条件不允许,就是这辆破自行车还是家人共同的一件大型家用交通工具,我平时都是步行上下学的,只是今天暂时闲着我才骑出来的。我倒是期望我能够有一辆属于我的自行车,不管是新是旧。期望归期望,我也没有因在没有自行车方面发过脾气,再想一想即使我发脾气我也不可能有属于自己的一辆自行车。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能看到在同一种事情当中不同人有不同的态度,其实这些看似普通的事情中反映出的不同态度体现的是什么一种心态呢?

最近几年我们北方连年春旱,老百姓刚过完春节便忙着抗旱,抱着凉凉的水管哆嗦着浇麦,光靠人工浇地是不可能从根本解决旱情的,老百姓天天翘首望天,希望能够下场透地雨。今年4月份中旬,总算下了一场小雨,稍微缓解一下旱情。也是那天我上QQ空间时,发现一个好友埋怨道:“为什么要下雨,老天爷真作孽,这么冷,我的衣服都湿了”!后面还有一个跟着的评论为:“是啊,我都冻死了,老天真差劲”!我看后也生气的跟了一段话:“桑条无叶土生烟,箫管迎龙水庙前。朱门几处看歌舞,犹恐春阴咽管弦”。是啊,由于不同人境遇的不同做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或是结论,并且敢于在大众之下晾晒自己独到的个人观点,来一个我是流氓我有理的说法。

为自己说理辩解的背后隐藏的是些什么,我有时很是迷茫,无法深知,但我认为,如果我们在对待别人向对待自己一样,从对方考虑,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认真分析别人的处境与身受,也许许多个人观点便消失殆尽,对别人指责也会销声匿迹,我想这也是所谓的无私吧!

可是你见过无私的人吗? 谁又在看大局、识大体呢?

第14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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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

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院审判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判前说法说理要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判后释法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第三条 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及时、耐心细致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第五条 庭审前要做好证据交换指导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项,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第六条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应注意保持中立,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积极引导诉讼双方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第七条 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等方法,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领导、其他人士,协助做和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第八条 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全面阐述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审理过程,依据事实、法律和常理,对当事人争议的所有焦点问题进行透彻说法说理,公正评断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详细说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事项明确。

第九条 对争议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切实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工作,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由庭、院领导参与,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条 案件宣判时,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疑问的,审判人员应耐心听取,并认真加以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初次来访对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提出疑问,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应当安排专人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申请,经审查符合释法答疑条件的,通知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释法答疑。

负责释法答疑的法官,由审判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释法答疑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

第十四条 释法答疑的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笔录和有关材料统一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当事人,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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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人大释法缺乏原则和技术的一致性

人大释法缺乏原则和技术的一致性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67(4)条和香港基本法第158(1)条的规定享有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解释权。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的唯一主体针对法律在香港的适用一共做出过三次法律解释,分别是1996年5月15日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适用的解释,1999年6月26日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和第24条法律适用的解释,和2004年4月6日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理解的解释。应该说,三次释法均达到了人大、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所期望的目的。然而,人大释法行为也暴露了人大常委会释法过程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随意性,以及释法所应体现而未能体现的原则和技术。

释法必须忠于释法原则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回答:“这次释法„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他又说,“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我说释法就是要忠实于原意,不能因为谁高兴谁不高兴来决定,必须作出公正的解释。”就1999年6月人大释法和今次人大释法而言,“澄清立法原意”看上去是人大常委会采用的原则和力求达到的目的。

从学理上讲,忠于立法原意是解释宪法或宪制性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此外,法院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释法方法,如“目的论解释”和“普通法的解释”(分别见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

根据1999年那次人大释法,由于“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于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第22(4)条和第24(2)条第3项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就第24条而言,“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项其它各项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从上述决定两次提到“立法原意”字眼可以看到,人大常委会释法从根本上讲是为了达到“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目的(《立法法》第42条)。从理论上讲,所谓“具体含义”应是“立法原意”的引伸或明确化。

乔晓阳先生申明,“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然而,人大常委会真是自始至终坚持了“立法原意”原则吗?事实并非如此。且以1996年释法为例。乔先生的解释是:“简单地说,这个解释就是按照国籍法,血统加属地的原则,凡是中国人,只要你在1997年7月1日不上入境事务处变更国籍,都认为你是中国人。你口袋你的那本护照怎么办?照样可以拿着它作为旅游证件周游世界,但是在香港特区,在中国内地不享有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九七大限”可能造成的“巨大的社会震荡”:“国籍法解释安定了人心,保证了平稳过渡”。但是,该解释带出了两个问题:第一,该解释是否修改了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中心原则?第二,以释法的方式使得中国国籍法在香港适用是合适的程序和办法吗?如果对第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话(我是这样认为的),那么就表明是次释法并没有忠于法律原则和立法原意。进而言之,释法程序的采用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根据宪法和相关宪制性法律,人大常委会应该以决定(Resolution)的形式在香港适用国籍法更妥。[!--empirenews.page--] 再以1999年释法为例。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问题是,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能够证明筹备委员会的决定就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一致认可的、当时就蕴含在条文之中、最后由人大通过的法条中应包含的“具体含义”。

释法不能事实变法

4月6日人大常委会释法后,社会上有人质疑这不是释法,而是“变法”。乔晓阳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强调,“这次释法„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不是‘变法’”。

以1999年释法为例。在庄丰源案(2001年)中,香港终审法院并没有接受上述1996年《意见》代表立法原意的观点,原因是《意见》是产生于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颁布之后的“外在材料”(extrinsicmaterials),香港政府方面不能证明《意见》就体现了立法原意;根据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这种性质的材料。在立法者(人大)自己出面证实《意见》是否代表立法原意之前,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权怀疑1999年释法部分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再以今次释法为例。该解释一共四条,第

一、第二和第四条符合《立法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法律解释的两点要求:“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然而,该解释第三条要求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基本法的报告这一内容,我认为,它不符合基本法、《立法法》和过往实践。香港基本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宪法,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第43条,只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也就是说,特区行政长官不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和修改)基本法的报告。就1999年那次解释程序而言,特区行政长官先是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再由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要求的。如果说今次解释不是有法(和先例)不依的话,那可以说它修改了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制定了新的程序。

再者,2004年解释第3条还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与基本法附件一

(七)和附件二

(三)比较之后,可以发现,规定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任何修正案,表面上是明确了基本法附件 那写得不清楚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它也明确否定了立法会议员的相应提案权。就这点,还可以继续辩论。

人大解释法律应有理论基础

法律解释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外延广泛的法律概念。在普通法国家或权力分立国家,它主要是指法院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解释。在中国大陆,法律解释还可以再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人大解释法律是一种立法解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参见《宪法》和《立法法》),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实含之义或应含之义的说明(特别参见《立法法》第42条)。根据宪法关于法律位阶的理论和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立法解释居于全部法律解释活动的主导地位。立法解释的对象往往是指宪法、宪法性法律和基本法律。如它已经两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多次解释刑法。[!--empirenews.page--] 从理论上讲,立法解释可以有三种:事前性/先导性解释、事中解释和事后性/后置性解释。基本法第158(3)条设计的是一种事中解释,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终审法院请求而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而1999年人大释法应被认为是一种事后性解释,它与普通法的实践相距甚远,因为它事实上推翻了终审法院赖以判案的法律依据。而2004年的解释则可以被称之为事前性解释,这与基本法第158(1)条的一般规定和《立法法》所规定的程序相吻合。然而,我认为,不管采取那种程序,这种解释,包括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都应该以真正地、全面地理解和获取“立法原意”为原则和目的,任何解释技术的采用也都应该服务于与此。立法原意不等于立法机关在解释时自行宣示的意图,这种意图必须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特质。

最后,为避免释法成为“变法”和“造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行为应受到宪法和宪制性法律的制约,这样做符合“以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第16篇:法释9号: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9号: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2010年 免费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第七条 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九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

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7篇:议论文分析说理(教师版)

写好核心段落 学会分析说理

议论文是议论说理的文章。说理的实质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它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进行。而通常的议论文,也不是每一段都是用来论证的,按段落的内容侧重大致可分为阐释性段落和论证性段落。阐释性段落主要是提出或总结观点、阐释概念,一般用于总起段、过渡段、总结段等,这些段落写法比较简单。论证性段落是展开论证推理的段落,是议论文形成说服力的关键,按其地位来分,又可以分为一般性论证段落和核心论证段落。尤其是核心论证段落,写法复杂多变,写好了,一篇文章就成功了一大半。

怎样写好核心论证段落呢?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核心论证段落是集中、充分展示自己思维品质和表达水平的地方,要力求在结构形式、论述深度、语言美化等方面尽可能地完美,让读者眼前为之一亮。

第一、要掌握核心论证段落的基本结构。核心论证段落层次往往较多,但组合不必弄得太繁复,应追求中心清楚、层次明晰。所以一般采取总分的结构。形成“主题句+支撑句”的形式。中心句可以出现在段落的任一位置,但通常位于段首。支撑句从不同的角度、深度、广度来证明主题句。支撑句可以按并列、递进、转折、因果、条件、承接等关系组合。常规形式:主题句+支撑句①+支撑句②+支撑句③+支撑句④+支撑句⑤„„换句话说,核心论证段落应该依次包含如下五种功能不同的句子:观点句、阐释句、材料句、分析句、结论句。主题句(观点句)也可以根据需要用连续的两到三句表达,也可以在段落的开头出现,然后在其他位置变换侧重点重现,从而强化论证。有时主题句短小精炼,可以不必作具体的议论性的阐释。

例1:虚怀若谷,是人高尚情操的表现,也只有具备了这一点,才是健全的品格。①(主题句,观点句)三国周瑜,年少有为,才智过人,堪称一代儒将。②(支撑句1,材料句)可是面对足智多谋、‚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的诸葛孔明,周瑜不是虚心向他人学习,而是嫉妒诸葛亮的才华,不肯承认诸葛亮比自己棋高一着的事实,反而发出‚既生瑜,何生亮‛的慨叹,最终忧愤而死。③(支撑句2,分析句)这一史实说明了嫉妒的危害,它就像绊脚石,阻碍我们的发展,使我们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缺点,更不利于健康品格的形成。④ (支撑句3,结论句)

上面一段话就是一个典型的核心论证段落,采用了例证法。由四个句子组成。“主题句”是第一句,

二、

三、四句是支撑句,第二句和第三句是转折关系,第三句和第四句之间是承接关系。整段话清晰明白,有理有据。

例2:五十年代初,钱学森冲破重重阻拦,终于回到了新中国的怀抱。美国海军次长金波尔在得知他要回国时,立即给美国移民当局写信,声称:‚我宁肯把这家伙毙了,也不能让他回国。因为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东西,他知道得太多了。任何时候,他一个人都足以抵得上五个现代加强机械师。‛ 可见,知识就是力量。

这里的分析空洞,先是讲述材料,然后直接得出结论,缺乏分析说理的具体过程,材料的讲述是叙事性的,如果不跟分析说理结合起来,不仅论述无力,而且文体特征也不鲜明。

【改文】知识就是力量。(观点句)它首先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伟大的精神智慧,当然更可转化为具体的、可见的、巨大的物质力量。(阐释句)一介书生,手无缚鸡之力,却可以坐知天下之事。(材料句)凭什么?知识,以及知识带来的预见性。(分析句)史蒂芬〃霍金,被卢伽雷氏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禁锢在轮椅上20多年,全身能‚活动‛的,除了眼睛,只剩一根食指,但这并不影响他能够成为继爱因斯坦之后当代最伟大的理论物理学家、享有国际声誉的伟人、超人。(材料句)靠什么?知识——关于宇宙奥秘:天体物理、时空本质的最新知识,最富有想象力、创造力的智慧。(分析句)可见,知识能够改变世界,知识能够决定命运,知识能够给人自由。(结论句)

例3:‚知羞耻成人‛,一直都是仁人志士立身做人的宝贵经验和修身养性的重要法宝。(句)清代学者朱起凤年轻时在一家书院教书,因为没有弄清‚首施两端‛和‚首鼠两端‛两词通用,而错判学生的作文,遭到众人的奚落。(句)他知羞耻而发愤图强,潜心于词语研究,编成了300多万字的《辞通》,为汉语言文字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句)英国生物学家谢灵顿早年沾染恶习,在向一位女工求婚时,被姑娘一句

1 ‚我宁愿跳进泰晤士河里淹死,也不会嫁给你‛的话深深刺痛,从此钻研医学和生物学,并最终在1932年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句)所以说,知羞耻不仅是做人的基本,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成就事业的起步。(句)(《知羞耻成人》) 第

二、要掌握常规的展开方式。在掌握了基本的行文结构后,具体到每一段话如何展开,最好的方法就是:以事例论据为基础,综合运用假设分析、比较分析、因果分析、引用分析、类比分析、归纳分析,分说如下:

(一)假设分析就是在举出事例论据之后用假设的方法来进行推理。

[关联词语]假使„„那么„„ 如果„„那么„„,其他句式还有“如果„„就„„”等。

例1:欧希力为了发明一种新药,坚持进行试验,失败了,总结教训再干,一直试验了六百零六次,才获得成功,制出了以试验次数命名的新药六0六,新药的问世是坚持的结果。

【改文】假如欧立西仅仅实验一次,失败后就撒手不干了,新药当然不会问世。即使他实验了605次,失败了以后不再坚持,也绝不可能有新药的制成;正是因为他坚持到了最后,才获得了最后的胜利。所以,可以说,坚持就是胜利。

运用假设法分析,不仅能透彻地揭示事物的道理,而且能够因为你丰富的假设,使文章示增加了新鲜趣味。

例2:话题“耐住寂寞”,举德国哲学家康德为例子:‚康德是德国的闻名世界的大哲学家。但他一生都生活在一个小镇上,远离尘嚣,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吹捧,没有参加过什么名流聚会,没有什么领导接见的风光,他在寂寞之中领悟、思考、探索天地的哲理,路不断地在寂寞下延伸。如果

(二)比较分析就是在写完事例论据之后引进比较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例,话题“关注细节”:‚列文〃虎克在关注细节中发现了细胞学说,齐白石在关注细节中创造了闻名中外的画法,鲁迅在关注细节中开创了中国现代小说的新时代。相反,我们周围的一些人,对什么事都马马虎虎,对细节处毫不在意,最后一事无成。两相比较,

(三)因果分析就是写完事例论据之后进行因果推导,得出结论。

例1:话题“爱心”:‚《园丁之歌》中的那个陶力,当初是那么地贪玩顽皮,使每一个教他的老师都感到头痛,叫苦不迭。但是,为什么他的班主任俞老师能够使他走上正路,认真学习呢?原因是 。‛

因果推导事实上是所有推理的根本。为加强论证的深度,还可以使用“因果链”的形式。

例2:【原文】磨难,能历练人生。贝多芬双耳失聪,却能在这样的磨难下创造出不朽的交响曲,撼人心灵;司马迁遭受腐刑,却能在这样的耻辱中写成《史记》,汗青溢光;一代体操王子李宁泪洒汉城后黯然退出体坛,却又另辟天地,让‚李宁牌‛系列运动用品风靡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

【改文】有时候,磨难恰恰能够历练人生,绽放光彩。贝多芬双耳失聪,却能在这样的磨难下创造出不朽的交响曲,撼人心灵,那是因为① ; 司马迁遭受腐刑,却能在这样的耻辱中写成《史记》,汗青溢光,那是因为②

;一代体操王子李宁泪洒汉城黯然退出体坛后,却又另辟天地开创了自己的事业,让李宁牌系列运动用品风靡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那是因为③ 。磨难,是祸,又是福。它对于意志坚强者,只不过是人生路上的一帘风雨,只要勇敢地走过去,前方是另一片蓝天。(不仅‚磨难能够历练人生”,也传达了“磨难为什么能历练人生”,丰富了内容,但又都围绕着论点来谈。)

例4:论点:靠奋斗冲破“埋没”的压力

【材料】古今中外,许多取得了重大成就的人,很多都遭受过‚埋没‛的命运。爱因斯坦就曾被埋没在一

2 个专利局中,充当小职员的平凡角色。但他没有灰心,抓紧一切机会进行研究,终于开创了物理学的新天地。华罗庚曾‚埋没‛在小店铺里,但他没有消沉,每天在做好营业工作后,抓紧一分一秒的时间,昼夜不停,寒暑不辨,刻苦自学,潜心钻研数学,终成著名的数学家。 【论证】

(四)引用分析是写完事例论据之后在引用名言、诗句等,然后结合对名言、诗句的阐释发挥和事例论据进行分析。例如,话题“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明代历史学家谈迁花费二十年心血,收集大量资料,历尽许多艰难,终于完成了历史巨著《国榷》。但是刚完成时,被小偷给偷走了。世间没有比这更痛苦残忍的了。面对此打击,谈迁在痛苦中毅然决定:重写《国榷》!又一个二十年过去了,一部更高水平的《国榷》展现在世人面前。读书至此,我想到了普希金的诗句:‘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悲伤和哭泣;在不幸的日子里,不要着急,相信吧,愉快的一天正在等待着你!’

。‛

(五)类比分析就是使用类比的方法,在话题之外引入一个类比物,通过对二者相似点的分析推理得出结论。

例1:论述“感情的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其实,探知也如同喝茶的艺术,我们泡茶的时候,第一遍淡洌,第二遍沉香,为什么第三遍才最爽口宜人?因为前两遍冲去了茶叶上的蜡质和灰尘,第三遍才泡出了茶叶的真醇之味。我们探知也是如此, 。‛

(六)归纳分析就是列举多个典型论据之后,归纳总结出共同点,紧扣要证明的论点。例1:论点:感情的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 【材料】‚千古谁堪伯仲间‛的诸葛孔明英明一世,却在街亭这一关键战役中重用本无实才的好友马谡,致使其六出祁山而寸功未建,成为千百年来任人唯亲者之鉴。

一代明君唐明皇即位之初礼贤下士,励精图治,才有了开元盛世。后来却为了‚一骑红尘妃子笑‛,不惜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荒废朝政,结果落得个‚马嵬坡前草青青‛的凄凉结局。

北宋神宗原本竭力支持当朝宰相王安石的变法之举,却经不住其祖母光献太皇太后的眼泪软化,终于动摇了、灰心了、放弃了,一部《青苗法》被付之一炬,十一世纪最杰出的政治家的社会理想化为泡影。 【结论】无论是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还是唐明皇善始不能善终,还是王安石变法最终失败,历史都以残酷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诫我们:人情的亲疏远近足以令人麻痹,令人迷茫, 甚至令人昏聩。然而,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人间的真情视若无睹,做个‚无欲则刚‛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分析)如果我们将感情亲疏与对事物的判断分而析之,辨而认之,定能做到超然其上。(结论) 例2:话题:自立自强

‚虎父犬子‛的现象,在历史上人生多不胜数。蜀主刘备,一代英豪,儿子刘禅却是‚扶不起的阿斗‛;名将周瑜,足智多谋,儿子周胤却荒淫自恣、终遭流放;唐太宗李世民,雄才大略,十四个儿子却无一成器;名相寇准,智慧过人,子孙却骄奢淫逸,沦为庶人……(论据) (分析)无论出身如何,我们都要靠自己编织未来。(论点)

第三、运用基本的哲学思维。哲学是一切科学的科学,是对自然和社会一切知识的提炼、概括和总结,主要哲学观点有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全面的观点、发展的观点、联系的观点。这些基本思想派生出一些具体哲学观点,如:原因与结果、偶然与必然、现象与本质、对立与统

一、外因与内因、量变与质变、实践与认识、主观与客观等。

如论述“近墨者未必黑”:“我们知道,①

3 (要求:运用内因与外因的观点分析)屈原身为楚国大夫时,整个官场腐化堕落,私己而误国,周遭一片墨黑。唯独屈原忠心耿耿,众人皆醉而他独醒,即使被小人陷害也不改其救国之志。宁可‚赴常流葬乎江鱼腹中‛,也不‚以皓皓之白蒙世之温蠖‛。包拯坐镇开封府时,权贵大臣贪污受贿成风,皇亲国戚徇私枉法为盛。而包拯却独保清廉,铁面无私。②可见,

。‛(结论)

上面这一段就是综合运用了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和全面看问题的哲学思想来分析。说服力强。运用哲学思维论述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要注重运用其思想,不必大段引述理论,弄得枯燥繁琐,二要与所讲问题非常贴切,不能生搬硬套。

第四、掌握常见营造文采的方法。使议论文富有文采并不难,关键是要具有这种意识,主动积极地营造文采,通过不断地训练使文采成为核心论证段落的有机构成,而不是形式和内容两张皮。议论文文采的本质是形象化地表达思想。最常用的方法是:多用熟语;整散结合;多用修辞;多用复句。单独每一项都不难,但要与内容妙合无垠则需要长期训练。请看以下典型例子:

例1:一条河,只有不断吸收身边小溪馈赠的流水,才能惊涛澎湃,奔腾不息。(比喻)一个人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俗话说:人无完人。那么要填补自己的空缺,不断发展自己,完善自己,就必须采纳别人的意见。在顺境中,善听可以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逆境中,善听可使你鼓起奋进的勇气。(对偶)善听是一座虹桥,会缩短心与心的距离;善听是一扇窗户,会让你发现新的洞天。(对偶、比喻)

这段话先用河流比喻,再设问引到谈论人,然后通过引用并阐释得出主题句。再运用对偶分“顺境”“逆境”两种情况论述善听的作用,最后用对偶和比喻进一步阐述。整体思路非常清晰,在思维步步推进中展示文采,显得非常自然。

例2:那么,何时容易坠马?恐怕就在那飘然的一瞬。不信你看,骑者在马踏着艰难的小步,步上坎坷不平的山岗,或扬起四蹄,飞跃险滩急流时,总是瞪着惊恐的眼睛,勒紧缰绳,夹紧马肚,可谓‚驰马忧坠‛矣。而当马缓步于青山绿水之间,流连于鲜芳艳蝶之阵,飘飘然忘于思坠之时,可悲的坠马却常常由此发生。历史上,闯王李自成便是一例。这位曾破千官、斩百将,驰骋疆场使明朝走向覆灭的赫赫英雄,最终溺于牛金星的谗言之中,败于吴三桂的刀剑之下。我想,这无不与金銮殿上的琉璃金瓦、三足宝鼎上的紫烟有关。

这段文字文采与推理结合得十分紧密。一系列的四字结构和对称句,将大家都很熟悉的李自成的史实充分形象化、现场化,令读者耳目一新。

掌握以上核心段落的论证方法,议论就具体化了,就会避免简单罗列论据和简略分析的错误,从而具体深入的分析问题和水到渠成的解决问题。

写好核心段落 学会分析说理

议论文是议论说理的文章。说理的实质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它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进行。而通常的议论文,也不是每一段都是用来论证的,按段落的内容侧重大致可分为阐释性段落和论证性段落。阐释性段落主要是提出或总结观点、阐释概念,一般用于总起段、过渡段、总结段等,这些段落写法比较简单。论证性段落是展开论证推理的段落,是议论文形成说服力的关键,按其地位来分,又可以分为一般性论证段落和核心论证段落。尤其是核心论证段落,写法复杂多变,写好了,一篇文章就成功了一大半。

怎样写好核心论证段落呢?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核心论证段落是集中、充分展示自己思维品质和表达水平的地方,要力求在结构形式、论述深度、语言美化等方面尽可能地完美,让读者眼前为之一亮。

第一、要掌握核心论证段落的基本结构。核心论证段落层次往往较多,但组合不必弄得太繁复,应追求中心清楚、层次明晰。所以一般采取总分的结构。形成“主题句+支撑句”的形式。中心句可以出现在段落的任一位置,但通常位于段首。支撑句从不同的角度、深度、广度来证明主题句。支撑句可以按并列、

4 递进、转折、因果、条件、承接等关系组合。常规形式:主题句+支撑句①+支撑句②+支撑句③+支撑句④+支撑句⑤„„换句话说,核心论证段落应该依次包含如下五种功能不同的句子:观点句、阐释句、材料句、分析句、结论句。主题句(观点句)也可以根据需要用连续的两到三句表达,也可以在段落的开头出现,然后在其他位置变换侧重点重现,从而强化论证。有时主题句短小精炼,可以不必作具体的议论性的阐释。

例1:虚怀若谷,是人高尚情操的表现,也只有具备了这一点,才是健全的品格。①(主题句,观点句)三国周瑜,年少有为,才智过人,堪称一代儒将。②(支撑句1,材料句)可是面对足智多谋、‚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的诸葛孔明,周瑜不是虚心向他人学习,而是嫉妒诸葛亮的才华,不肯承认诸葛亮比自己棋高一着的事实,反而发出‚既生瑜,何生亮‛的慨叹,最终忧愤而死。③(支撑句2,分析句)这一史实说明了嫉妒的危害,它就像绊脚石,阻碍我们的发展,使我们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缺点,更不利于健康品格的形成。④ (支撑句3,结论句)

上面一段话就是一个典型的核心论证段落,采用了例证法。由四个句子组成。“主题句”是第一句,

二、

三、四句是支撑句,第二句和第三句是转折关系,第三句和第四句之间是承接关系。整段话清晰明白,有理有据。

例2:五十年代初,钱学森冲破重重阻拦,终于回到了新中国的怀抱。美国海军次长金波尔在得知他要回国时,立即给美国移民当局写信,声称:‚我宁肯把这家伙毙了,也不能让他回国。因为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东西,他知道得太多了。任何时候,他一个人都足以抵得上五个现代加强机械师。‛ 可见,知识就是力量。

这里的分析空洞,先是讲述材料,然后直接得出结论,缺乏分析说理的具体过程,材料的讲述是叙事性的,如果不跟分析说理结合起来,不仅论述无力,而且文体特征也不鲜明。

【改文】知识就是力量。(观点句)它首先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伟大的精神智慧,当然更可转化为具体的、可见的、巨大的物质力量。(阐释句)一介书生,手无缚鸡之力,却可以坐知天下之事。(材料句)凭什么?知识,以及知识带来的预见性。(分析句)史蒂芬〃霍金,被卢伽雷氏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禁锢在轮椅上20多年,全身能‚活动‛的,除了眼睛,只剩一根食指,但这并不影响他能够成为继爱因斯坦之后当代最伟大的理论物理学家、享有国际声誉的伟人、超人。(材料句)靠什么?知识——关于宇宙奥秘:天体物理、时空本质的最新知识,最富有想象力、创造力的智慧。(分析句)可见,知识能够改变世界,知识能够决定命运,知识能够给人自由。(结论句)

例3:‚知羞耻成人‛,一直都是仁人志士立身做人的宝贵经验和修身养性的重要法宝。(句)清代学者朱起凤年轻时在一家书院教书,因为没有弄清‚首施两端‛和‚首鼠两端‛两词通用,而错判学生的作文,遭到众人的奚落。(句)他知羞耻而发愤图强,潜心于词语研究,编成了300多万字的《辞通》,为汉语言文字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句)英国生物学家谢灵顿早年沾染恶习,在向一位女工求婚时,被姑娘一句‚我宁愿跳进泰晤士河里淹死,也不会嫁给你‛的话深深刺痛,从此钻研医学和生物学,并最终在1932年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句)所以说,知羞耻不仅是做人的基本,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成就事业的起步。(句)(《知羞耻成人》) 例4:人要学会感恩和宽恕。(句)感恩是生命中婀娜的线条,铭记别人的赐予会使生命变得厚实而绚丽,宽恕是森林中的一缕阳光,叶缝中透过的温暖会融化最寒冷的冰,化成水,成为滋润生命的养料。(句,手法:)幼稚的孩子总是记着屁股上爸爸留下的‚五指山‛,却忘记了寒风中父亲坚实的臂膀为自己挡住刺

5 骨的冷风。(句)我曾经就是这样一个孩子,我用幼稚的语言伤害过父亲爱我的心,当我为父母的一点错误而任性发脾气的时候,感恩和宽容早在我的心中荡然无存。(句)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唯有会感恩会宽恕,才能领会生命的真谛。(句)在生命的河流中,我们记住的应是同舟共济,忘掉的应是彼此不愉快的碰撞。(句)(《感恩和宽恕》)

第二、要掌握常规的展开方式。在掌握了基本的行文结构后,具体到每一段话如何展开,最好的方法就是:以事例论据为基础,综合运用假设分析、比较分析、因果分析、引用分析、类比分析、归纳分析,分说如下:

(一)假设分析就是在举出事例论据之后用假设的方法来进行推理。

如《六国论》:“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反例正说

又如《烛之武退秦师》:“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正例反说 [注意]对语段进行假设分析时,如果举的例子是正面的,那么就应从反面来假设分析;如果举的例子是反面的,那么就应从正面来假设分析。

[关联词语]假使„„那么„„ 如果„„那么„„,其他句式还有“如果„„就„„”等。

例1:清代文学家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载:

一富户遭强盗抢劫,一家大小全被堵在屋内,唯15岁的做饭婢女睡在厨房,悄悄溜走,唤来全村乡亲,擒贼救主。主人感戴婢女的恩情,要娶婢女为儿媳,儿子也同意,于是,当天就为儿子与这位婢女成了亲。有人问:‚为什么办这么急?‛主人说:‚事不宜迟,迟则生非。‛ 主人这种雷厉风行的做法是明智的,假如他优柔寡断,迟一天,孩子大伯来了,会说尊卑不分;孩子他大姨来了,姑来了,老邻旧居来了,尊卑贵贱,门户高低,属相犯忌,择日良辰的说道全来了,这门亲事十有八九‚泡汤‛。

后一段议论,用假设分析法的行文思路,分析了这位主人之所以那样做的原因,而且仔细分析在这种假设情况下,将会出现哪些结局,从而证明原来做法的正确性。运用假设法分析,不仅能透彻地揭示事物的道理,而且能够因为你丰富的假设,使文章示增加了新鲜趣味。

例2:欧希力为了发明一种新药,坚持进行试验,失败了,总结教训再干,一直试验了六百零六次,才获得成功,制出了以试验次数命名的新药六0六,新药的问世是坚持的结果。

【改文】假如欧立西仅仅实验一次,失败后就撒手不干了,新药当然不会问世。即使他实验了605次,失败了以后不再坚持,也绝不可能有新药的制成;正是因为他坚持到了最后,才获得了最后的胜利。所以,可以说,坚持就是胜利。

例3:话题“耐住寂寞”,举德国哲学家康德为例子:‚康德是德国的闻名世界的大哲学家。但他一生都生活在一个小镇上,远离尘嚣,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吹捧,没有参加过什么名流聚会,没有什么领导接见的风光,他在寂寞之中领悟、思考、探索天地的哲理,路不断地在寂寞下延伸。如果

(二)比较分析就是在写完事例论据之后引进比较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6 例,话题“关注细节”:‚列文〃虎克在关注细节中发现了细胞学说,齐白石在关注细节中创造了闻名中外的画法,鲁迅在关注细节中开创了中国现代小说的新时代。相反,我们周围的一些人,对什么事都马马虎虎,对细节处毫不在意,最后一事无成。两相比较,

(三)因果分析就是写完事例论据之后进行因果推导,得出结论。

例1:话题“爱心”:‚《园丁之歌》中的那个陶力,当初是那么地贪玩顽皮,使每一个教他的老师都感到头痛,叫苦不迭。但是,为什么他的班主任俞老师能够使他走上正路,认真学习呢?原因是 。‛

因果推导事实上是所有推理的根本。为加强论证的深度,还可以使用“因果链”的形式。

例2:话题“诚信”:‚因为 。‛

例3:【原文】磨难,能历练人生。贝多芬双耳失聪,却能在这样的磨难下创造出不朽的交响曲,撼人心灵;司马迁遭受腐刑,却能在这样的耻辱中写成《史记》,汗青溢光;一代体操王子李宁泪洒汉城后黯然退出体坛,却又另辟天地,让‚李宁牌‛系列运动用品风靡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

【改文】有时候,磨难恰恰能够历练人生,绽放光彩。贝多芬双耳失聪,却能在这样的磨难下创造出不朽的交响曲,撼人心灵,那是因为① ;

司马迁遭受腐刑,却能在这样的耻辱中写成《史记》,汗青溢光,那是因为②

;一代体操王子李宁泪洒汉城黯然退出体坛后,却又另辟天地开创了自己的事业,让李宁牌系列运动用品风靡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那是因为③ 。磨难,是祸,又是福。它对于意志坚强者,只不过是人生路上的一帘风雨,只要勇敢地走过去,前方是另一片蓝天。(不仅‚磨难能够历练人生”,也传达了“磨难为什么能历练人生”,丰富了内容,但又都围绕着论点来谈。)

例4:论点:靠奋斗冲破“埋没”的压力

【材料】古今中外,许多取得了重大成就的人,很多都遭受过‚埋没‛的命运。爱因斯坦就曾被埋没在一个专利局中,充当小职员的平凡角色。但他没有灰心,抓紧一切机会进行研究,终于开创了物理学的新天地。华罗庚曾‚埋没‛在小店铺里,但他没有消沉,每天在做好营业工作后,抓紧一分一秒的时间,昼夜不停,寒暑不辨,刻苦自学,潜心钻研数学,终成著名的数学家。

7 【论证】

(四)引用分析是写完事例论据之后在引用名言、诗句等,然后结合对名言、诗句的阐释发挥和事例论据进行分析。例如,话题“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明代历史学家谈迁花费二十年心血,收集大量资料,历尽许多艰难,终于完成了历史巨著《国榷》。但是刚完成时,被小偷给偷走了。世间没有比这更痛苦残忍的了。面对此打击,谈迁在痛苦中毅然决定:重写《国榷》!又一个二十年过去了,一部更高水平的《国榷》展现在世人面前。读书至此,我想到了普希金的诗句:‘假如生活欺骗了你,不要悲伤和哭泣;在不幸的日子里,不要着急,相信吧,愉快的一天正在等待着你!’

。‛

(五)类比分析就是使用类比的方法,在话题之外引入一个类比物,通过对二者相似点的分析推理得出结论。

例1:论述“感情的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其实,探知也如同喝茶的艺术,我们泡茶的时候,第一遍淡洌,第二遍沉香,为什么第三遍才最爽口宜人?因为前两遍冲去了茶叶上的蜡质和灰尘,第三遍才泡出了茶叶的真醇之味。我们探知也是如此, 。‛

例2:人生中的曙光从来都是历经颠簸与坎坷之后才赫然闪现的。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位屡屡失意而心灰意懒的年青人邂逅一位山寺老僧。老僧用名贵龙井招待之。但老僧冲泡的第一杯绿茶,年轻人饮后觉无一丝香味;待第二次冲泡后,才有一丝若有若无的香气荡漾开来;待冲泡了五六次后,屋子里便弥漫着阵阵清香。年轻人满载而归。从此奋发向上。

【改文】 ……待冲泡了五六次后,屋子里便弥漫着阵阵清香。

,从此奋发向上。

(六)归纳分析就是列举多个典型论据之后,归纳总结出共同点,紧扣要证明的论点。例1:论点:感情的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

【材料】‚千古谁堪伯仲间‛的诸葛孔明英明一世,却在街亭这一关键战役中重用本无实才的好友马谡,致使其六出祁山而寸功未建,成为千百年来任人唯亲者之鉴。

一代明君唐明皇即位之初礼贤下士,励精图治,才有了开元盛世。后来却为了‚一骑红尘妃子笑‛,不惜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荒废朝政,结果落得个‚马嵬坡前草青青‛的凄凉结局。

北宋神宗原本竭力支持当朝宰相王安石的变法之举,却经不住其祖母光献太皇太后的眼泪软化,终于动摇了、灰心了、放弃了,一部《青苗法》被付之一炬,十一世纪最杰出的政治家的社会理想化为泡影。 【结论】无论是诸葛亮挥泪斩马谡,还是唐明皇善始不能善终,还是王安石变法最终失败,历史都以残酷

8 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诫我们:人情的亲疏远近足以令人麻痹,令人迷茫, 甚至令人昏聩。然而,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人间的真情视若无睹,做个‚无欲则刚‛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分析)如果我们将感情亲疏与对事物的判断分而析之,辨而认之,定能做到超然其上。(结论) 例2:话题:自立自强

‚虎父犬子‛的现象,在历史上人生多不胜数。蜀主刘备,一代英豪,儿子刘禅却是‚扶不起的阿斗‛;名将周瑜,足智多谋,儿子周胤却荒淫自恣、终遭流放;唐太宗李世民,雄才大略,十四个儿子却无一成器;名相寇准,智慧过人,子孙却骄奢淫逸,沦为庶人……(论据) (分析)无论出身如何,我们都要靠自己编织未来。(论点)

第三、运用基本的哲学思维。哲学是一切科学的科学,是对自然和社会一切知识的提炼、概括和总结,主要哲学观点有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全面的观点、发展的观点、联系的观点。这些基本思想派生出一些具体哲学观点,如:原因与结果、偶然与必然、现象与本质、对立与统

一、外因与内因、量变与质变、实践与认识、主观与客观等。

如论述“近墨者未必黑”:“我们知道,①

(要求:运用内因与外因的观点分析)屈原身为楚国大夫时,整个官场腐化堕落,私己而误国,周遭一片墨黑。唯独屈原忠心耿耿,众人皆醉而他独醒,即使被小人陷害也不改其救国之志。宁可‚赴常流葬乎江鱼腹中‛,也不‚以皓皓之白蒙世之温蠖‛。包拯坐镇开封府时,权贵大臣贪污受贿成风,皇亲国戚徇私枉法为盛。而包拯却独保清廉,铁面无私。②可见,

。‛(结论)

上面这一段就是综合运用了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和全面看问题的哲学思想来分析。说服力强。运用哲学思维论述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要注重运用其思想,不必大段引述理论,弄得枯燥繁琐,二要与所讲问题非常贴切,不能生搬硬套。

第四、掌握常见营造文采的方法。使议论文富有文采并不难,关键是要具有这种意识,主动积极地营造文采,通过不断地训练使文采成为核心论证段落的有机构成,而不是形式和内容两张皮。议论文文采的本质是形象化地表达思想。最常用的方法是:多用熟语;整散结合;多用修辞;多用复句。单独每一项都不难,但要与内容妙合无垠则需要长期训练。请看以下典型例子:

例1:一条河,只有不断吸收身边小溪馈赠的流水,才能惊涛澎湃,奔腾不息。(比喻)一个人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俗话说:人无完人。那么要填补自己的空缺,不断发展自己,完善自己,就必须采纳别人的意见。在顺境中,善听可以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逆境中,善听可使你鼓起奋进的勇气。(对偶)善听是一座虹桥,会缩短心与心的距离;善听是一扇窗户,会让你发现新的洞天。(对偶、比喻)

9 这段话先用河流比喻,再设问引到谈论人,然后通过引用并阐释得出主题句。再运用对偶分“顺境”“逆境”两种情况论述善听的作用,最后用对偶和比喻进一步阐述。整体思路非常清晰,在思维步步推进中展示文采,显得非常自然。

例2:那么,何时容易坠马?恐怕就在那飘然的一瞬。不信你看,骑者在马踏着艰难的小步,步上坎坷不平的山岗,或扬起四蹄,飞跃险滩急流时,总是瞪着惊恐的眼睛,勒紧缰绳,夹紧马肚,可谓‚驰马忧坠‛矣。而当马缓步于青山绿水之间,流连于鲜芳艳蝶之阵,飘飘然忘于思坠之时,可悲的坠马却常常由此发生。历史上,闯王李自成便是一例。这位曾破千官、斩百将,驰骋疆场使明朝走向覆灭的赫赫英雄,最终溺于牛金星的谗言之中,败于吴三桂的刀剑之下。我想,这无不与金銮殿上的琉璃金瓦、三足宝鼎上的紫烟有关。

这段文字文采与推理结合得十分紧密。一系列的四字结构和对称句,将大家都很熟悉的李自成的史实充分形象化、现场化,令读者耳目一新。

掌握以上核心段落的论证方法,议论就具体化了,就会避免简单罗列论据和简略分析的错误,从而具体深入的分析问题和水到渠成的解决问题。 附:

参考答案

第一、例3:观点句材料句分析句材料句(略写)结论句

例4:观点句阐释句手法:比喻材料句(略写)材料句分析句结论句

第二、

(一)如果他耐不住寂寞,把时间、精力都用于出名和享受世俗的热闹上,他的一生可能会‘丰富’些,但是,他能成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宗师吗?

(二)答案不是很明显吗?关注细节,收获精彩的人生;忽视细节,空留无穷的遗憾。

(三)

1、原因是俞老师采取了适当的方法,使陶力有个适宜的成长环境。俞老师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她对学生有一颗爱心。

2、有了诚信,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更为和谐;关系更为和谐,就能大大提高办事的效率;效率提高了,整个社会就能不断地进步。可见,诚信是社会进步的明灯,是历史前进的灯塔。

3、那是因为①他不屈服命运的压打,顽强抗拒厄运,才谱出了人类的心灵之歌;„那是因为②他有坚定如山的信念,刚毅如铁的意志,于诽谤讥嘲中坚持自己的志向,才突围成为“史圣”;„那是因为③他懂得承受失败,不为失败所吓倒,才能在失败中开拓出一条新路。

4、为什么他们没有因“埋没”而“窒息”,并且能有建树?因为他们不甘心忍受被“埋没”的命运;不管在怎样不利的情况下,他们始终没有丧失向上的勇气和力量;他们坚信:不失千里之志的千里马,终有奋蹄腾飞的日子。因此,他们在“埋没”的情况下,不是怨天尤人,而是努力拼搏奋斗,终于冲破“埋没”,脱颖而出。

(四)我们要从过去中吸取经验教训,而不要让过去成为负担,换句话说——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

(五)

1、在对事物的认知上,越过感情布下的迷雾,抛过感情亲疏的羁绊,用一尘不染的心灵,轻装上路,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领悟认知的真谛。

2、闻着龙井的醉人浓香,年轻人心灵澄澈起来了:原来,茶香是来自于沸水的一次次“冲泡”;茶越香醇,“冲泡”次数就须越多,如此,方可将茶之精髓一点点滤出。那么,人生的曙光,不也要经一次次的“冲泡”才能陡现吗?要想曙光越璀璨,“冲泡”的次数不也就须越多吗?所谓“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10 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而后才能“增益其所不能”也!原来,人生的每一次挫折,都是冲泡的历练啊!于是年轻人的郁积的愁眉舒展了,自信、坚毅重现脸上,

(六)这些“犬子”们,躺在父辈功勋的温床上,自我放纵,不思进取。他们不懂得,只有自立自强,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人生。

第三、①事物的变化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而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所谓“近墨者黑”,正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内因而过分突出外因。②近墨者变黑与否,关键还在于近墨者本人,在于他的人格、意志、判断力等。近墨者中的很大一部分,能“出污泥而不染”,自始至终不被周围不良事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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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放飞梦想 即兴说理

放飞梦想 即兴说理

为充分发挥每位同学的才能,锻炼我们的各种能力。2013年5月25日下午2点到6点,环境与安全学院在图书馆6楼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演讲比赛。到场领导有党支部书记董朝晖,团支部书记杨伟芳以及大一各班班主任,还有大

一、大

二、大三的每个班级,共8个班级。

这次演讲比赛与以往不同,我们每个人都有所准备,然后随机抽取几名同学上台演讲。限时5分钟。我们准备了一个大箱子,里面有每位同学的姓名、学号,老师随机抽取。

比赛共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老师随机抽取每个班的一名同学,共8名。虽然是最先上场的,还有些小紧张,但是每位同学都拿出了自己最好的状态,慷慨激昂的演说着,给比赛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头。第二阶段,同样是,每班抽取一名同学。经过了前面的基奠,8位同学似乎已经没那么紧张了,他们表现得精彩非凡,场面仿佛已经可以让他们自然控制了,每位同学都沉浸在他们精彩的演说中。

第三阶段,自由演说。由同学们毛遂自荐,自己上台演讲,报名人数比想象中的多。大家自信满满,思路清晰,口齿伶俐,把整个演讲比赛推向了高潮。

由于本次比赛参赛人员较多,大家都急着展现自己的才华。最后加了一个1分钟演说。现场人员出问题,挑战者在一分钟之内回答。这个更是让比赛精彩不已。1分钟演说的同学很有勇气,也有才华。

这次“即兴说理”大赛,让每一位同学都养成了事前准备的好习惯,也锻炼了我们的胆量,学会克服紧张,锻炼了口才,为以后进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19篇:裁判书说理制度

摘 要 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关键词 裁判书说理 刑事诉讼 改革

作者简介:钟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5-02

一、裁判书说理制度概述

裁判书说理制度是指裁判者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提出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通过对事实、法律及其两者关系的论证,使该判决的最终结果得到支持的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事关刑法的实施,因此刑法是处罚人的法律,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

从我国的近年来现实来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 ,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探析

(一)刑事裁判书的构成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规定,一份完整的裁判书的构成部分如下 :(1)首部。该部分主要包括:审理法院,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当事人,控辩双方,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等。(2)事实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检察院的指控及其依据,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案件证据。(3)理由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个案的特点,犯罪构成,法律规定,控方指控是否成立,对辩方意见是否采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4)结果部分。该部分包括:有罪和无罪的结果。(5)尾部。该部分主要包括:上诉权利、期限、法院、方式和途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法院印章等。

(二)判决书说理的构成

判决书理由部分在整个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判决书说理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而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和推测。 事实认定是裁判书说理的基础和关键,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这是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之一。 (2)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将认定的事实,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实,进行衔接,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具体的案例中得到适用。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这直接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由此可知,在经历上述两个过程后,最终判决结果的作出也是一个必然结果。

由以上可知,裁判书说理制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是一个由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作出裁判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制度是一个争议定夺的过程,例如:控辩双方关于事实及事实认定中各种因素的取舍、法律适用的选取等等。

三、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在以下的规定之中:(1)《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25条:&&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第五部分&&说理公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 法发[2005]11号)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等。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1999年3月10日):&&裁判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严肃的法律性和严谨的科学性,做到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具体充分,论证说理透彻有力,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同时,还应当做到层次清楚,用词恰当,语言精炼。

立法总结: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规定裁判书说理的具体规则,不利于实践中操作。

(二)实践现状

1.证据裁判主义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1)言词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 其中有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李庆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2.证人余巧梅的证言,证明&&3.证人余志远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祥国绑架案 ,其中2.证人林泽丰的书面证言,证明了&&3.证人谷祖荣、童炜的书面证言,证明&&,我们都知道,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造成了证人证言无法得到交叉询问,这里公布的判决书里面甚至没有写明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利于公正目的的实现。(2)实物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中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出现了模糊的有关字眼,扣押物品的内容也没有写明,这样都不利于判决书发现真实的实现。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轻视。同样,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中,对控方意见的论述十分详尽,而对辩方的意见却只做一下表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这样的判决书说理方式,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控辩平等的理念。

3.适用法律不当。在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中的核心问题被告人吸毒后产生神智异常而杀人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2)即使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理由部分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崧及其辩护人关于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其实,这个案例是关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可以直接根据刑法第18条予以认定,而法院却绕个弯子,没有真正地说出这个道理,即说理中的法律适用不到位。

4.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说理不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中,关于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分是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但是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谢家海等要挟被害人及其家属,使当事人产生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1940元,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绑架罪,定性不准确,不予采纳。对于绑架罪的论述,却十分不充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说理显得比较薄弱。

四、裁判书应该如何说理

刑事裁判书应该重点论证一下内容:(1)认定犯罪事实及其证据,认定的理由,这个方面应该体现以证据论事实的证据裁判原则。事实的认定还要体现出证据的取舍、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2)辩护人意见和控方意见的论证、采纳有否及其理由,针对这点,因为我国控方的力量格外强大,法检亲近等问题,关于辩护人的意见必须得到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为控辩双方平衡创造条件。(3)对被告有利证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4)刑罚有无从重、减轻、减轻、免除的理由。(5)适用的法律要与案件事实相互衔接,衔接要自然,体现由规范到事实的过程,不能相脱节,换言之,法律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它们两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只有一定法律根据和具体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才能构成一个裁判的法律理由,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认定作出的,它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的结果。裁判的法律理由,必然包含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事实的认定 。(6)判决书用语要规范、明确,尽量使用法言法语,是社会大众都能够明白裁判书到底在说什么。

第20篇:说理只需三分美文

女友给我来电话,说她得到一份高僧写的处世之药方,教的是如何待人接物,写得很有意思,其中有:热心肠一副,温柔二片,说理三分等等。

她问:奇怪,这说理为什么是三分而不是十分呢?

她这一问,倒让我想起小时候的一次挨打来了。

我从小是认死理的犟脾气,小学五年级时,不知为了什么和父亲理论一早已忘了原因,现在想来,大概是他记错了什么事——说着说着争论起来,我说他错了。而父亲认为他是对的。滑稽的是两人都为这件小事争得一本正经互不相让。说着说着,父亲上火了,拿出他的权威啪的给了我一巴掌:还要说?我拼命忍住泪:就是要说。啪,又是一巴掌:还要说?就是要说。啪啪!还要说?就是要说。啪啪啪啪!还要说?就是要说就是要说。啪啪啪啪啪啪……我终于忍不住疼,又气愤又委屈哇地一声大哭起来,一边哭一边大喊:你不是我爸爸,你不配做我爸爸……

最后的收场是母亲怒气冲冲加入了这场战争,过来把他推开把我护住。我赌气足足有一个月不喊他一声“爸”,而他则被我气得呼呼的!“说理三分”,讲的其实是一种技巧。你若有理,聪明人一点就通,不用十分,三分尽够了,不必画蛇添足;碰到蠢人(或一时走进死胡同的人),你再多费口舌无用,何必执着,不妨假以时日,让他自己慢慢去悟;至于蛮横汉,他本不讲理,你即使讲上十二分,也无异于是对牛弹琴——岂止是对“牛”呢,说不定像在对“虎”弹琴,弹得“老虎”上了火,啊呜一声要了你的小命!

“说理三分”,讲的也就是宽容。人总有缺点,或多或少总有不周全的地方,他或许并不明白,你巧妙地说上几句,点到为止,确是与人为善让他心存感激,若是穷追猛打,非要弄得人家连面子都留不住,只怕就两败俱伤。

记得上写作课时常教学生一大诀窍:“含蓄不露,便是好处”,“用意十分,下语三分,可见风雅,下语六分,可追李杜,下语十分,晚唐之作也”。其实这也是做人一大诀窍。做人不能太露,太露了就是“晚唐之作”,不可取。含蓄是一种大气一种教养一种风度,真正会做人的人,总是含蓄的,总是懂得明明占理十分只说三分,总是记着“得理也让人”。

不过,这是很难很难的。人性的弱点之一是“一吐为快”,何况在理儿上的,常常会不知不觉“理直气壮”起来。因此,许多人(包括本人)虽然有高僧所说“热心肠一副”,也自认为不乏“温柔二片”等等,却总成不了气候——常常就在这多说几句之中,将功劳一笔勾销了……

“说理三分”,实在是大智慧,大修养,大气度,大学问。

释法说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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