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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 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9 15:02: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市江夏区2013年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渠道,扩大选人视野,聚集优秀人才,加快建设武汉南部生态新城,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决定,面向全国、武汉地区、江夏区公开选拔12名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12个)

(一)面向全国的职位(4个)

1、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区招商局副局长(正处)1名;

2、区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处)1名;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副处)1名;

4、区财政局总会计师(副处)1名。

(二)面向武汉地区(含中央、省在汉单位)的职位(5个)

1、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副主任(副处)1名;

2、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办事处副主任(副处)1名;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副处)1名;

4、团区委副书记2名,男、女各一名,分别录用。

(三)面向江夏区的职位(3个)

1、街道办事处主任(正处)2名;

2、副乡长人选1名。

二、报名范围

面向全国、武汉地区的报名范围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型及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面向江夏区的报名范围为区党政群机关、事业 1

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资格条件

报考者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街道办事处主任职位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区招商局副局长职位的,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团区委副书记职位的,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街道办事处主任职位的,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副乡长人选职位的,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报考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区招商局副局长职位的,为现任正处级职务,或担任副处级职务满一年,或担任正科级职务满四年。

4、报考副处级职位的,为现任副处级职务,或担任正科级职务满一年,或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满四年。

5、团区委副书记职位,现任正科级职务不满一年,或任副科级职务一年以上不满四年,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也可报考,录用后先明确正科级,两年后可按有关程序规定明确为副处级。

6、报考街道办事处主任职位的,为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任副处级职务满一年。

7、报考副乡长人选职位的,为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一年,或任乡镇中层正职一年以上干部。

8、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报名人员,应具备相当于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层次的管理职务及任职年限;在上市公司工作的报名人员,现任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参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9、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10、武汉地区的报考者,应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

11、符合职位具体要求。

任职年限、工作经历的计算和取得学历时限的确定,以2013年2月28日为限。

除上述资格条件外,有关职位具体要求详见江夏区政府门户网(http://)。参加笔试时再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准考证由考生到区公选办直接领取,或由区公选办通过邮件发送至考生电子邮箱下载,具体时间见公告。

六、其他事项

公开选拔中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具体日程安排,以及笔试、面试、业绩潜能评估、初步和最终成绩等均可登录江夏区政府门户网或江夏党建网查询。

办公电话:027-81568353,81568348

传真:027-81568353,81568356

监督电话:027-81782977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委组织部353室

邮编:430200

本公告由江夏区公选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武汉市江夏区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推荐第2篇:江夏区学前教育工作计划

江夏区2012年学前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着力落实《江夏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年。我区学前教育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内涵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管理为中心,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培养幼儿习惯和兴趣为目的,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开创我区学前教育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1.加大对幼儿园的投资建设力度,进一步落实“新、改、扩建幼儿园”任务的完成。

2.加大幼儿园等级创建力度,推动各类幼儿园提升办园品质。年度预设争创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所。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加强对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注重协调沟通,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落实。1.加快建设,努力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按照《江夏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协助配合教育局有关部门做好2012年10所幼儿园建设工作。江夏区委、区政府

将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将办园所需经费,依据政策纳入财政预算,加快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的步伐。2012年新建幼儿园2所,改扩建幼儿园8所,完成投资2500万元。

2.加大投入,着力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激发社会力量办园热情,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具规模有等级的幼儿园,着力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

(二)加大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力度,促进幼儿园健康协调发展

1.狠抓常规管理。一是抓实常态检查,落实教学常规管理。以“四个行为”(办学行为、招生行为、收费行为、教育教学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教育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和各种奖评活动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每周二下园指导,深入了解不同层次幼儿园的发展实际,给予及时有效的督导。三是认真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考核办法,对全区幼儿园开展保教质量考核,促进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2.坚持依法办园。全面落实《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工作计划和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规范教学用书、幼儿园读物及玩教具的征

订,统一使用教材,严禁使用学前班、盗版等不合格的教材。加强幼儿园招生管理,严格控制班额。

3.以等级园创建为抓手,提升办园品质。各级各类幼儿园都应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尽快达到或超过《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标准,为争创等级园做准备。重点开展市级示范园(区直机关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园所的指导,搭建园所之间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办园水平全面提高。

4.实抓区域交流。积极探索三级管理联动机制,以园为基础,以片为纽带,实现区-片-园整体和谐发展。将全区100多所幼儿园划为16个片,确定片长,以片为单位开展教研活动,片长由中心园、骨干园长担任。充分发挥分片协作的作用,鼓励各片区开展富有成效的片区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全区的教学常规展示活动,加强园所之间的交流学习,既促进了薄弱幼儿园的内涵建设,又推动了优质园的品质发展,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得到提升。

5.加强园本教研。各园要建立园本教研制度与体系,定期开展以教师自主学习、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和专家引领为主要形式的园本教研活动,提高教师自我反思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同时要组织教师开展《主题探究课程》及其《操作体验系列》为教学内容的研讨活动,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

和使用幼儿操作体验系列。

6.加强安全管理。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对周边环境、园舍设施、消防通道、食品卫生和接送车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管理,构建和完善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避险知识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师生紧急避险逃生意识和能力。

7.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江夏区学前教育群”、“江夏教育信息网”的作用,利用网络平台更有效地实施幼儿园教育教研的管理、沟通与交流。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我区学前教育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

1.学习理论,提高素养。教育理念引领教育行为,各幼儿园在继续深入学习关于近期的幼教相关文件、政策的同时,要将理论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融会贯通,切实改善全体保教人员的教学行为,有效推进我区幼儿教育改革的发展进度。

2.园本培训为主,市区培训为辅。园本培训是师训工作的主渠道。主要依托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幼儿园常规教育教学、保健培训。二是幼儿园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通过调研,选出共性课题,开展全区培训,解决普通问题,同时重视教

职工参加省市以上培训。

3.开展活动,搭建平台。通过活动的开展,如:常规研讨课、主题环境创设、教学和游戏方案评比、教学能手评比、教师技能大赛、幼儿文艺汇演比赛、观察笔记、读书评优等活动提升幼儿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大共育建设,实施家园合作

1.注重家访,加强沟通。有效的家园联系能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家访形式,针对幼儿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教育经验;还要发挥家园联系本的平台作用,探讨对孩子的共同教育途径和方法。家访要做到一学年2次,并留有家访手记。

2.建立网络,辐射资源。加强家长学校工作,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幼儿园要通过家长学校授课、举办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等活动,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与社区联系,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发挥大教育作用,实现教育与社区的互动功能。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在所辖社区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活动,使辖区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四、具体安排

2012年学前教育月度工作预安排

1月

1.学前教育工作总结以及新学年的工作计划。

2月

1.下园视导,了解新学期开园基本情况,督促做好开学常规工作。3月

1.召开全区学前教育工作部署会。

2.督促幼儿园落实一日教学常规,开展全区幼儿园教学常规检查。4月

1.全区教研活动:组织区机关幼儿园的开放展示;2.幼儿教师岗位技能比赛; 3.幼儿园等级评定。 5月

1.评选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2.举办“六一”庆祝活动。 6月

1.组织大花岭小太阳幼儿园开放展示活动。5.2011-2012学年度学前教育工作总结。 7-8月

1.组织园长、教师、保育员参加岗位培训。2.非幼教专业教师教育理论及专业技能培训。 9月

1.制订工作计划,安排布置教学教研工作。2.下园了解幼儿园开学情况、教学常规落实情况。

10月

1、组织城区幼儿园送教下乡活动。2.迎接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 11月:

1.幼儿园等级评定。

2.组织幼儿艺术小人才比赛。12月

1.幼儿园考核工作。

2.开展全区学前教育总结工作

推荐第3篇:江夏区文明单位问卷

江夏区文明单位(校园)调查问卷(20分)

位:

请以无记名的形式,真实回答下列问题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11分,每题1分)

1、您对学校创建文明校园活动的评价是 A、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满意

2、您对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的党务工作评价是 A、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满意

3、您对认为学校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是 A、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满意

4、您对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评价是 A、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满意

5、学校是否开展过环境保护和节能节约方面的教育和活动? A、开展过 B、不清楚 C、没开展

6、学校体育课、体育大课间是否有安排?是否有减少课时或被占用现象?

A、有安排、无占用 B、有安排、占用过 C、不清楚 D、没安排

7、学校德育课、少先队活动是否有安排?是否有减少课时或被占用现象?

A、有安排、无占用 B、有安排、占用过 C、不清楚 D、没安排

8、学校是否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对如何践行经典有要求吗? A、开展过、有 B、开展过、无 C、不清楚 D、没开展过

9、学校食堂有没有开展“节俭养德”、“文明餐桌”宣传?(无食堂) A、开展过 B、不清楚 C、没开展过

10、学校有没有开展文明校园(班级、寝室等)创建活动? A、开展过 B、不清楚 C、没开展过

11、您认为学校老师的师德师风好不好? A、好 B、还可以 C、不好

第二部分 简答题(共9分)

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内容是什么?(2分)

第一层面、国家层面 :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第二层面、社会层面 : 自由平等 公正 法治。

第三层面、个人层面 :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13、武汉城市精神是什么?(1分)

敢为人先,追求卓越

14、志愿服务精神是什么?(1分)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15、中国梦的内容是什么?(1分)

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

16、“我们的节日”是指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是哪些节日?(1分)

传统节日有:春节、元霄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

17、请写出5位武汉市全国道德模范的名字。江夏区的全国道德模是谁?(1分)

吴天祥、黄来女、王争艳、孙东林、董明、杨小玲、刘培、刘洋、官东、江玉珍、江远斌、黄旭华

江夏区:黄旭华被评为第六届全国道德模范。

18、请列出今年您参加过的2次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名称。(1分)

学校志愿服务队,每天上下学在校门口疏导交通。

19、请默写本校校训。(1分)

博爱、融合、乐学、善教

推荐第4篇: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文件

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文件夏水务[2009]40号签发人:韩飞

A 关于对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 第29号提案的回复 蔡明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理问题,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十分重视,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此问题,特别是区人民政府2008年6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了关于研究农村饮用水安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了从现在起江夏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责任主体是区水务局,经营主体是区自来水公司。会议还就如何加强已建水厂的后续管理工作制定了具体切实可行的办法。针对你提出的问题,

我局将积极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要求,尽快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后续管问题,确保工程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工作的进步。

主管领导:吴保华联系电话8795248

4经 办 人:金国雄联第电话87951299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协提案回复报: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督办室送:蔡明清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局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

共印4份

推荐第5篇: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

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简介

一、在职(28人)

1、胡汉华,男,主任医师。1956年12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医疗系,现任普外科主任。从事外科临床工作,先后进修过普通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及乳腺专科,并在该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发表论文及临床经验总结二十余篇,有多篇被评为优秀论文。江夏区第

一、第二届“十大名医”之一。

2、黄合,女,主任医师。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湖北中医学院中医系,现任中医科副主任,曾二次在湖北中医学院进修学习,在对中医急性病及疑难杂症的辩证施治,胃脘痛、胸痹、急慢性肝炎、结石病及妇科疾病的诊治方面有独到之处,尤其擅长对小儿肾炎、疳疾的辩证施治。

3、刘书,男,主任医师。1959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任医院业务副院长,从事传染病诊治工作,对各种疑难危重传染病如重症出血热、肝炎、结核,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4、张传生,男,副主任医师。1952年出生,1976年毕业于咸宁分院医疗系。先后二次在上级医院进修传染内科专业,对各种传染病,特别是流行性出血热、肝炎的诊疗有一定的水平。

5、周建立,男,副主任医师。1952年9月出生,1976年毕业于咸宁分院医疗系,从事骨外科临床工作,在我区首先开展小儿麻痹症的手术治疗。在骨与关节损伤,骨病的诊疗及肌瓣转移,大面积植皮等领域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6、张清保,女,儿科副主任医师。1952年12月出生,1975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医疗系,从事小儿内科临床工作,对儿科疑难危重病诊断及治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对肺部、肾脏、肠道疾病及贫血、小儿疳积、佝偻病、新生儿疾病有一定的造诣。

7、饶钦英,女,儿科副主任医师。1954年5月出生,1977年毕业于咸宁分院医疗系,从事小儿内科临床工作,多次在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对儿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于儿科疑难病的诊疗及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王震华,男,副主任医师,1962年7月出生,1984个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神经内科主任,先后参加湖北省急救医学骨干培训班和在上级医院急诊科、神经内科进修深造,对内科各系统急危重症的抢救和诊疗,尤其是脑血管病及各类中毒的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9、涂作胜,男,副主任医师。1962年3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业务副院长,农工民主党江夏区工委主任,区政协常委。从事内科临床工作,对内科各系统疾病均有一定的诊疗经验。曾于协和医院进修神经内科一年,在神经内科疾病的诊疗上具有一定的造诣。江夏区第

一、第二届“十大名医”之一。

10、龙闻,男,副主任医师。1962年5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医疗系,现为业务副院长,在长期内科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在重症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救治、大咯血的抢救及肾病专科疑难疾病的诊治方面,有一定的造诣。江夏区第一届“十大名医”之一。

11、徐光顺,男,副主任医师。1962年1月出生,1984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医疗系。现为内3科主任,从事内科临床工作,分别在上级医院进修过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并在上述领域积累了大量的诊疗经验,尤其在心血管内科领域具有一定的造诣。江夏区第

一、第二届“十大名医”之一。

12、熊自强,男,副主任医师。1962年9月出生,1984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骨外科主任,从事骨外科临床工作,曾在上级医院进修学习骨外科、手外科专业,在该领域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对手外科疾病的诊治有一定的造诣。

13、魏洪,女,副主任医师。1963年7月出生,1984年毕业于咸

宁医学院医疗系,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今,现任妇产科主任,先后在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同济医院进修学习妇产科专业,对各种妇科、病理产科疾病的诊治及妇产科手术有相当丰富的经验。

14、胡允胜,男,副主任医师。1966年3月出生,1987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普外科副主任,从事普外科、普胸外科工作,曾于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普胸外科专业,擅长胃肠、食道、胆道及肺部疾病的外科治疗。

15、夏金城,男,副主任医师。1963年1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任脑外科主任,从事神经外科工作,曾在湖北省人民医院进修神经外科专业一年,对神经外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各型颅脑外伤的诊疗、大脑半球肿瘤摘除、梗阻性脑积水分流手术,脑脓肿切排与引流术等。江夏区第

一、第二届“十大名医”之一。

16、方锋,男,副主任医师。1955年3月出生,1979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分院医疗系,现为普外科副主任,从事普外科工作,对肝胆脾、胃肠、甲状腺、乳腺等疾病的外科诊疗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熟练的操作技能。

17、吕翠兰,女,副主任医师。1953年4月出生,1974年参加工作,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今,对妇产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手术操作技能,尤其对病理产科疾病的诊疗,具有一定的水平。

18、赵顺林,男,副主任医师。1968年2月出生,1989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肿瘤科主任。曾在湖北省肿瘤医院进修肿瘤外科一年,除对普通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有一定的经验外,尤其擅长胃肠道肿瘤及乳腺、甲状腺肿瘤的综合治疗。

19、刘建华,男,影像诊断副主任医师,1966年3月出生,于1990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一直从事X线影像诊断工作。在省人民医院进修影像诊断专业一年,在影像诊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20、韩华斌,男,副主任医师。1966年9月出生,1990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现为业务副院长,一直从事普通外科临床工作,对该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具有较高的造诣。

21、林勇,男,副主任医师。1967年5月出生,1990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从事神经外科临床工作至今,在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神经外科进修一年,并多次参加国内神经外科权威机构组织的短期培训班,在神经外科常见、多发病的诊治上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特别对各型颅脑损伤的救治、高血压脑出血的外科治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2、周雄平,男,副主任医师。1968年9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从事传染内科临床工作至今,在省人民医院肝病科进修一年,多次参加国内专科前沿的培训与学习,对各种肝病、肺科疾病及发热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江夏区第二届“十大名医”之一。

23、李国华,男,副主任医师。1965年10月出生,1989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在武汉市肛肠医院(武汉市第八医院)进修肛肠痔瘘专科一年,几年来开展了专科手术近千例,积累了丰富的临床专科经验,对复杂性肛瘘、肛周脓肿、难治性混合痔采用中西医结合,疗效显著。在国家级、省市级医学杂志上发表数篇论文,并参加过国际级肛肠学术会议。

24、谌东明,男,副主任医师。1966年10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湖北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现任口腔科主任,兼武汉市口腔医学会理事,从事口腔临床工作十余年,擅长口腔正畸、修复和根管治疗技术,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25、方建国,男,副主任医师。1966年10月出生,1990年毕业于咸宁医学院医疗系。一直从事临床麻醉工作,在省人民医院进修麻醉一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麻醉经验。

26、徐亚文,女,副主任医师,1969年12月出生,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医学院,现在读在职研究生,91年从事口腔工作,曾于2000

年度、2007年度到省口腔医学院进修学习,擅长口腔外科门诊手术。口腔牙体缺损及牙列缺失的修复、及各类错牙合畸形矫治技术。

27、晏珍元,女,副主任医师,1968年8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湖北医学院咸宁分院,医学系,医疗专业,大学本科。从事内科临床工作十六年,熟练掌握了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独立完成危重病人抢救工作。主要擅长肾病专业,呼吸专业相关疾病诊疗,对疑难病能发表独特见解,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数篇。

28、吴淑琴,女,副主任技师,1955年5月出生,1973年毕业于湖北省咸宁地区卫校,1990年获得湖北医学院检验大专证书,曾于1976年在武汉市五医院进修一年,1989年在湖北医学院学习检验专业一年,1990年二月在湖北省人民医院进修半年,从事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免疫检验工作34年,曾多次在中华医学会全国检验生化学会发表论文。

推荐第6篇:江夏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江夏区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区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目标,把握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不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创新机制,积极探索,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全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完成情况。

2012年训考评中心举办了水务局、农业局、全区财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在武汉》公共课培训,共1350人次;城管局文明执法培训3期,共1585人次;交通局专业培训150人次;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培训2068人次;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培训10522人次;共计15675人次。

二、全年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做法及亮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渠道。一直以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着针对性不强、专业课学习的平台缺乏、工学矛盾 1

突出、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我们对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是争取各相关领导重视,确保培训人员到位。每期培训班从课时安排到结业仪式,都争取到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与协商、拟定及支持。

二是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做到“宽、新、实”,即基础理论知识要宽,使学员在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国际等诸多方面有广泛的涉猎;教学内容要新,要反映新知识、新信息、新观念,学科发展的新趋势;要讲求实效,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开班式上强调培训目的、培训要求、培训纪律,结业式上做好总结,提出希望,确保规范培训。积极制定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建立健全了继续教育培训的各类台帐。专人负责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加强走访、宣传,逐步让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日趋制度化、现代化和日常化。

四是精选师资保质量,为了加强授课师资的优化配置,我们与继教中心及多家职业高校实行交流协作、师资共享,提高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师资配备。每期培训班都安排专人

2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老师上课和学员听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五是多法并举优服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往年我们只是按照规定,组织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而今年我们为了拓展中心培训业务,主动与多家单位沟通,根据单位性质、企业需要,为其量身订制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及下一年工作思路。

针对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粗浅对策和措施:

1、加大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使之认识到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强化继续教育激励机制,严格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挂钩使用。设立继续教育表彰奖励项目,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登记、验证工作的管理,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结合,完善继续教育备案制度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目标导向、激励、制约方面的作用。

2、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丰富培训内容。建立继续教育师资信息库,形成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实现继续教育师资共享。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不断更新知识培训、优化知识结构。

3、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信息优势和个人优势。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开展远程教育,探索社会化选学等新方式,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2013年,我们将创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到管理工作的有序化、科学化和人本化,创新课程设置,不断提高培训内容的实效性,创新培训评估,不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的热情,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化培训及考试工作。

推荐第7篇: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原粮(稻谷、小麦)。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轮换和管理费用等财政性补贴,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认定区粮油收储总公司为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八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粮食供需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调整充实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由江夏区粮油收储总公司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

第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原粮入库成本价格执行省级储备粮入库成

2 本价格。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认定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定期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或者委托第三方储存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开入库凭证等手段,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

4 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

(六)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区级储备粮储存条件时,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原粮应当服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轮换比例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

储存的区级储备原粮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并将轮换计划报市发改委粮食储备管理处备案。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轮换期的,须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期为6个月,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5 第二十二条 轮出的区级储备原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设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区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要坚持“结旧贷新”的原则。轮出时,农发行收回轮出粮占用的贷款;轮入时,按照不高于核定成本价格发放新贷款。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质检费用按照储备计划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参照中央和省、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执行现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存数量、规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

6 第二十八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格核实,区财政局据实补贴。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出现的亏损,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当年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其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检查区级储备粮实施方案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和凭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7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农发行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农发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以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按照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区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推荐第8篇: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

2018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1年,成立时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夏发[1999]37号文件精神,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商业局, 由区供销社联社、原商业局资产和下属企业资产组建武汉市江夏商贸(集团)公司,保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8年根据武汉市人事局发布的武人公[2008]61号文件精神同意将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由于种种原因,供销社机关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几年来区供销社多方协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将区供销社机关从2015年7月分开始纳入财政预算。

供销社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棉花生产加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农副产品经营等特殊行业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及相关社会服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江夏区供销社部门决算仅为区社供销机关收支的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江夏区供销社总编制人数21人,其中:事业编制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15人,依照管理1人)。在职实有人数23人,其中:事业1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5人),财政供养1人,自筹人员6人。

离退休人员3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5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入项目栏次

一、财政拨款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行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决算数1970.260.000.000.000.000.00202.95支出项目栏次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1,173.21本年支出合计0.00 结余分配0.00 年末结转和结余1,173.21总计行次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决算数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704.00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1,173.210.000.001,173.21公开01表金额单位:万元本年收入合计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总计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收入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收入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财政拨款收入2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0.0034.0434.0424.809.24上级补助收入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事业收入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收入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他收入7202.9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02.95202.950.000.00202.950.000.000.000.00公开02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11,173.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704.00704.00353.05148.00202.9534.0434.0424.809.24基本支出21,025.21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56.00556.00353.050.00202.9534.0434.0424.809.24项目支出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0.00上缴上级支出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经营支出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3表金额单位:万元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1602992212210222102012210202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收 入项 目栏 次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行次决算数项目(按功能分类)行次支 出小计2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0.000.000.000.000.000.000.00387.6947.080.000.000.000.000.40501.050.000.000.0034.040.000.000.000.00970.260.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公开04表金额单位:万元13123233343453563673783893910401141124213431444154516461747184819492050215122522353本年收入合计2454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556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657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27582859总计29970.26总计6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1栏 次970.26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00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教育支出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节能环保支出十

一、城乡社区支出十

二、农林水支出十

三、交通运输支出十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十

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十

六、金融支出十

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十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十

九、住房保障支出二

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二十

一、其他支出二十

二、债务还本支出二十

三、债务付息支出970.26本年支出合计0.00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000.00970.26970.260.0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20820801208019920805208050120805022080505208050620805072080599208082080801208992089901210210072100799210112101101215215082150899216216022160201216020222122102221020122102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 死亡抚恤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事务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行政单位医疗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商业流通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本年支出合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公开05表金额单位:万元1970.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501.05501.05353.05148.0034.0434.0424.809.242822.26387.6971.0971.09294.7770.22166.8032.0512.827.944.9420.3920.391.441.4447.084.754.7542.3342.330.400.400.40353.05353.05353.050.0034.0434.0424.809.24314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00148.000.00148.000.000.000.000.00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6表金额单位:万元人员经费科目编码30130101301023010330104301063010730108301093019930330301303023030330304303053030630307303083030930310303113031230313303143031530399科目名称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 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业年金缴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离休费 退休费 退职(役)费 抚恤金 生活补助 救济费 医疗费 助学金 奖励金 生产补贴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购房补贴 采暖补贴 物业服务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金额413.3489.89219.377.4943.770.000.0039.9912.820.00372.230.00241.960.0020.390.000.000.000.000.000.0024.809.240.000.000.0075.84科目编码302302013020230203302043020530206302073020830209302113021230213302143021530216302173021830224302253022630227302283022930231302393024030299科目名称商品和服务支出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手续费 水费 电费 邮电费 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 维修(护)费 租赁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专用材料费 被装购置费 专用燃料费 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经费合计785.57注:1.本表依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1表)进行公开。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公用经费科目金额编码36.693107.20310010.00310020.00310030.00310050.76310066.33310071.74310080.00310098.31310100.02310110.00310124.03310130.00310191.32310203.43310990.373040.00304010.00304020.00304030.00304990.003071.61307010.00307070.003991.56399060.000.00公用经费合计科目名称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基础设施建设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物资储备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拆迁补偿 公务用车购置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产权参股 其他资本性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企业政策性补贴 事业单位补贴 财政贴息 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债务利息支出 国内债务付息 国外债务付息其他支出 赠与金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6.69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07表金额单位:万元预算数决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因公出国合计合计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公务用车运公务接待费(境)费(境)费小计小计置费行费置费行费1234567891011120.000.000.000.000.000.000.370.000.000.000.000.37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数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数。决算数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部门:武汉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合计年初结转和结余本年收入小计3本年支出基本支出4项目支出5年末结转和结余公开08表金额单位:万元126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和结余情况。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收入总计 1173.21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支出总计1173.21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减少254.47万元,减少 17.82%,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突发水灾,减少防汛抗洪支出。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73.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970.26万元,占本年收入82.7%,其他收入202.95万元,占本年收入17.3%。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17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5.21万元,占本年支出87.39%,项目支出148万元,占本年支出12.61%。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70.2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70.2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70.2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1.6万元,增长 4.4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

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故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支出都有所增加。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623.43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55.63 %。其中:基本支出822.26万元,项目支出148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经费120万元,主要成效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了明确职能规定文件,对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服务,加大了对无证站点的查处整治力度;对纸坊、大桥、庙山、藏龙岛区域的所有回收站点进行了“四害”防制,确保了回收站点的文明回收经营;供销社专项 业务费20万元,主要成效重点在革命老区对现有农资网点进行提档升级,使三级配送网点更趋完善,配送能力理进一步加强,更有好的为农民服务;退役士官经费8万元,安置一名退役士官支持国家国防建设,保护一方稳定。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970.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970.26万元,占本年支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

事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12.53万元,支出决算为387.6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82.4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增3名退休人员及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2.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年度预算为42.33万元,支出决算为47.0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1.22%,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3.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年度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0%。

4.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340.3万元,支出决算为501.0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47.24%,增加的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5.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8.47万元,支出决算为34.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19.56%,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总人数增加3人。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7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70.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85.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

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6.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我部门(单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的单位包括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

1.公务接待费0.37万元,占预算数的102.78%。与上年度决算数持平,增加0万元,增减0%。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结余。

九、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3.05万元,较上年增加81.24万元,增长29.8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五奖”比上年度多获一项奖励。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7年度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9.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武汉市江夏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有车辆0辆。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年度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

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六、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项)是指反映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商业服务支出(项)是指反映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住房保障支出(项)是指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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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7年8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2016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

况说明

第一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区敌情和治安情况,提出工作对策,研究部署全区公安工作。

2、预防、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活动,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侦破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

3、依法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做好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复杂场所、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防范控制,组织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工作。

4、负责户政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基层治保会建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5、依法监督并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治保组织建设。

6、开展公安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区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7、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管理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8、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抢险工作。

9、维护当地社会政治稳定作为第一要务,把基础调查和社会调查作为基本职能,把情报信息作为主要任务,把重点人控制作为重点工作。

10、负责区公安民警队伍的建设,加强管理和教育训练。

11、依法设置和管理看守所、拘留所的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做好有关领导集体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组成。根据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区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包括:警务指挥室、政治处、警务保障室、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人口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法制大队、消防大队(现役)、江夏区看守所、江夏区拘留所、南湖检查站、内保大队、视频侦察大队、网侦大队、纸坊街纸坊派出所、庙山派出所、纸坊街大桥派出所、金口街派出所、乌龙泉街派出所、郑店街派出所、五里界派出所、山坡街派出所、法泗街派出所、安山街派出所、湖泗镇派出所、舒安街派出所、机场派出所、藏龙岛派出所、金港派出所,以上内设机构全部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区编办核定本部门行政编制449人。

三、部门人员构成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总编制人数449人,全部为行政编制。在职实有人数458人,全部为行政编制。

离退休人员12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20人。

第二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收入总22077.4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593.19万元),支出总计22077.4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411.48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4,783.57 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1484.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20499.97万元,占本年收入95%,其他收入984.31万元,占本年收入5%.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本年支出合计 21665.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018.19万元,占本年支出65%,项目支出7647.8万元,占本年支出35%.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6067.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4432.69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0499.96万元(含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与去年相比,收、支增加6,232.6万元,增长44 %。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支出执行率提高,财政年度内结算及时、人员及公用基本运行成本上涨,收支同步扩大。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16067.28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项目支出2806.66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

①协警办公及装备经费1360.4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区政府批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299人,社会保险缴费逐年上涨,按人均4.55万元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开支。主要成效是弥补新城区警力不足,协助社会治安管理。

②因公伤残民警医疗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劳社部函[2002]19号文件规定,落实公安分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补助保障方面的支出。

③刑侦特费3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行【2015】19号文件规定,使用特殊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消耗的经费。

④人民警察着装区级配套经费10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按照武公指【2015】32号文件要求,民警服装财政预算人均标准30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人年均650元部分,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较2016年预算增加46万元。

⑤道路交通管理466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是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取消行政性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问题的补助,根据近几年的实际经费发生情况,年需司法鉴定费、暂扣车辆停放保管费、车管办牌办证业务工本费。较2016年预算增加150万元。

⑥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137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武财行【2012】117号文件规定,按在押犯人0.36万/人年,我区年均押量325人。增加监所专项维修监所水电费预算。主要成效是监所稳定运行,犯人伙食及设施保障。

⑦犯罪嫌疑人收治医疗费30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用于区公安分局在收治各类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病患救治经费。

⑧基层队所509.21万元,属于调增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队所大型修善,保证公安形象规范统一。

⑨纸坊社区治安巡防大队公用经费6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 ⑩禁毒管理29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主要成效是加强社区禁毒工作,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管控和帮教工作。落实对在册吸毒人员定期尿检、康复治疗与紧急救助、工作站建设和禁毒宣传、考核表彰等工作。

⑾居民身份证管理15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根据近三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

⑿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及扶养经费40万元,属于经常性项目,用于患病嫌疑人收治费用和肇事精神病。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16067.2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47万元,占本年支出0.29%;公共安全支出(类) 13288.43万元,占本年支出82.7%;教育支出(类)55万元,占本年支出0.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664.14万元,占本年支出10.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类)552.6万元,占本年支出3.44%;交通运输支出(类)10万元,占本年支出0.06%;住房保障支出支出(类)450.11万元,占本年支出2.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7万元,支出决算为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40万元,支出决算为4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年度预算为10,593.7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93.7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度预算为219.6万元,219.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年度预算为607.06万元,607.0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6.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刑事侦查(项)。年度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11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禁毒管理(项)。年度预算为29万元,支出决算为2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道路交通管理(项)。年度预算为466万元,支出决算为46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居民身份证管理(项)。年度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年度预算为137万元,支出决算为13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年度预算为1111万元,支出决算为111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2.教育支出(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年度预算为55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年度预算为65万元,支出决算为6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度预算为975.37万元,支出决算为975.3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公益性岗位补贴(项)。年度预算为563.94万元,支出决算为563.9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年度预算为39.08万元,支出决算为39.0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度预算为20.75万元,支出决算为20.7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度预算为237.28万元,支出决算为237.2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年度预算为315.32万元,支出决算为315.3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20.交通运输支出(类)公路水路运输(款)公路和运输安全(项)。年度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度预算为355.69万元,支出决算为355.69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度预算为94.42万元,支出决算为94.4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6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260.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488.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资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772.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专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本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年度决算数相比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25.66万元,占预算数的100%,减少57.39万元,减少7%.(1)公务用车购置费105.24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年度决算数相比,减少133.31万元,减少56%。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1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45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0.42万元,占预算数的100%与上年度决算数相比,增加75.92元,增加14%。其中:燃料费398.45万元;维修费156.11万元;过桥过路费1.75万元;保险费54.19万元;其他维护1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上年度决算数相比与上年度决算数相比持平。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决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66万元,本年支出186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为:

1.城乡社区支出(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480.69万元,主要用于全区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全区交通信号灯的运行和维护。

2.城乡社区支出(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952万元,主要用于公安局业务用房搬迁、二期、三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智能交通一期建设经费、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改造工程。

九、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

十、2016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度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665.99万元,较上年增加4965.29万元,增长30%。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未滞留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年度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43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共有车辆24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5辆。

(四)关于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部门(单位)本年度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对部门决算公开中有关科目、重要指标及专业名词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名词解释可对名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说明,也可对资金用款单位、资金去向进行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某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某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政府部门人员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游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自行添加:20402 公安 反映公安事务及管理支出。 01

行政运行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03

机关服务

反映为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04

治安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所属巡警队、特警队、派出所、110等方面的支出。

05

国内安全保卫

反映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支出。

06

刑事侦查

反映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支出。

07

经济犯罪侦查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支出。

08

出入境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三非”外国人遣返,出入境证照印制、管理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方面的支出。

09

行动技术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行动技术工作的支出。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处置“法轮功”、处置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处置有害气功等方面的支出。

禁毒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的支出。

道路交通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网络侦控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网络安全侦查的支出。

反恐怖

反映开展各类反恐怖工作的支出。

居民身份证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印制、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6

网络运行及维护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各类专网、局域网的租费、运行费、维护费、软件开发费等方面的支出。

拘押收教场所管理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警犬繁育及训养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警犬繁育及训练的支出。

信息化建设

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金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99

其他公安支出

反映除上述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具体解释参见《2016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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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夏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工作方案

一、比赛时间

2012年10月13—14日

二、比赛地点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田径场(主赛场)

区一中(分赛场<铁饼、标枪>)

三、参赛人数

本次运动会共有28个参赛单位,运动员680人,教练员112人,领队56人。

四、工作安排

1.9月17—25日组织报名、同时进行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柯荣华、周志江)

2.9月27—29日运动员《参赛证》过塑;

3.9月26—29日编排《秩序册》,印制《比赛成绩证书》,制作奖牌;

4.10月9日校对《秩序册》;

5.10月11日召开领队会;

6.10月12日召开裁判员会议,检查比赛场地,裁判员熟悉场地。

7.10月13—14日比赛。

五、工作要求

1.及时做好与区一中的沟通工作

2.认真做好报名和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

3.认真做好《秩序册》的校对和印制工作;

4.认真做好比赛场地的设置工作;

5.开好领队会和裁判员会;

6.认真做好比赛的组织工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第11篇:武汉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武汉市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2月5日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武汉市江夏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夏政规〔2013〕5号)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并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实施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 1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订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同时告知其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征收指挥部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指挥部。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收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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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还建安置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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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组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村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8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房屋,但不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建房的农村村民。

- 7

2008年12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补助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0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0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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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被拆迁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4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近;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6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60平方米标准选择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还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以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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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补助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管道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安置房屋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征收指挥部对下列情形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与征收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增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指标奖励;面积指标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对应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还建安置房屋的综合成本价购买;

(二)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腾退房屋、交出土地的,给予货币奖励;

(三)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除2008年12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给予货币奖励。

具体指标和货币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章 还建安置房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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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指挥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安置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

现房安置或者安置房已完成详细规划能测算户型面积及门牌号码的,可以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户型、朝向和楼层,征收指挥部按协议约定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分配安置房,但拒不腾退房屋及土地的除外。

安置房未完成详细规划或者不能测算户型面积及门牌号码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被拆迁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分配安置房。

第四十三条

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由被拆迁人按户委派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委派家庭成员参加安置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选房大会举行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征收指挥部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征收指挥部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安置房分配选房,但在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指挥部书面申请参加下次选房大会,经征收指挥部书面回复同意的,可以在下次安置房分配时安排参加选房。

第四十四条

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村(社区)安置房分配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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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并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委派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安置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领取所选安置房钥匙。

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征收指挥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的规定实施相关流程后,应当按约定向被拆迁人送达《交付通知书》,办理验收、结算费用、安置房钥匙交接等手续。被拆迁人逾期收房的,从《交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视为该安置房已交付。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分配实行房源公开、安置对象公开,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置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安置房区域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10名被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安置房分配过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第七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书,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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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十二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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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江夏区第一小学工会工作记录

2013年江夏区第一小学工会工作记录

1、2013年元旦举办全校教职员工《相约春天我们迈步2013》 元旦文艺演出。

2、2013年三.八节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参加趣味运动会

3、春节、教师节 慰问困难教师(王桂珍、郝定禄、尤明香、陈宗才)

4、慰问家庭出现变故的教师。(严琴、尤明香、龙桂香)

5、组织40周岁以内的女教师参加孕检。

6、5月份组织2名教师参加局工会组织的《书法大赛》活动。

7组织部分女教师参加局工会组织的师德论文评比活动。

第13篇:江夏区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2010年江夏区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法泗小学张贺斌

7月12——16日,我有幸参加了江夏区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培训中,各位领导及专家的讲座,在言谈之中透露着充满哲理的思考也无不告诉我们:培养学生。关注重点是语言学习;教什么比怎样教更重要。而不是对课文的理解。

而在这其中,我们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回顾几天的学习,我以后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教学过程的生成性

试想,教师同样的讲课为什么孩子的掌握程度出现差异?因为知识是学生自己主动生成的,任何人是不能代替他体验、领悟、理解,然而,教师不是万能的,但也决不是无能的,教师的作用就是设计好能引起学生积极活动的情境。

2、注意学生角色的主动性

只有把学习的选择权真正归还给学生,学生才有了获得主动发展的前提。 作为教师,我们肩上的担子是沉重的,面对如此重大的革新,我们要做什么?关注未来,放飞希望。首要的是我们要更新观念,要敢于打破传统教学中的条条框框,在教改的路上敢于创新。继而走上务实之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弃繁就简,走简单之路,返朴归真。直至把每一个孩子培养“成人”。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用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研究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把科研和教学结合起来,做一个学习型、学者型的教师,使自己具有所教学知识方面的前瞻性。

第14篇:江夏区一小工会慰问制度

江夏区一小工会慰问制度

为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保证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和完善工会教职工慰问制度,创建家园乐园,提高教职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归属感,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学校的实际,参照现有的标准和办法,经教工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慰问情况

1、教职工遭遇重大灾难

2、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

3、教职工生病住院

4、教职工结婚

二、慰问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工会对住院患者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一年内慰问金总额不超过600元。

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或女教师公婆、配偶、子女等)去世,工会委派代表慰问,慰问标准为300元,另送花圈一个,鞭炮一封。

3、教职工结婚,工会委派代表予以祝贺,但不赠送任何贺礼。

4、“六﹒一”儿童节,教师子女(仅指未读初中的)赠送价值50元的慰问品。

5、教职工乔迁新居、生小孩、生日等,工会均不组织慰问。

三、慰问组织

1、教职工遇有直系亲属去世、生病住院以及结婚等事宜,应及时通知学校工会主席,由学校工会通知集体办公室主任组织本办公室成员自主报送人情,集体办公室主任在规定时间内将人情信息报告单上交学校办公室。

2、学校办公室输机打印后,在财务室领取现金,委派代表前往慰问。

四、人员安排

参加慰问的人员由一般校长室和工会根据情况具体安排,慰问地点离校较远的,由工会和本人协商后再妥善安排。

江夏区一小学校工会

2011年3月

第15篇:武汉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

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管)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征求听取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实施单位。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

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在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部门将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并发布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以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征地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

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3年底以前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4年-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 下列对象无权获取补偿: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但没有房屋也没有承包土地的迁入户;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分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和钢混结构等。结构类型以房产登记类型为准。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房屋用途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原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数据并结合下列规定认定建筑面积:

(一)办有土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统称有效证件,下同)之一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有效证件建筑面积部分,对照本条第一款

(二)或者

(三)项和第二款认定;

(二)2003年底以前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与有效证件房屋同等对待,其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2004年至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的70%计算;

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房屋的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住宅被拆迁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4、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农(工)具房和牲畜房等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商业门面房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评估价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且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及其共同居住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住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可以选择人均达到30平方米的近似房型;但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5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面积近似;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5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选择总建筑面积近似的产权调换房;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六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还建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如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还建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综合成本价按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所建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为准;市场评估价以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有效证件房屋的宅基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仓库、工厂、办公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协商一致给予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六章 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其补偿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房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对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奖励: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

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安置房分配

第四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实行集中建设。拆迁安置房屋应当以划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否则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土资会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

第四十五条 以被征地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安置房分配,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腾退房屋及土地的村民为分配对象。

第四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成立拆迁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召集涉及还建房分配的村(社区)干部及村(居)

民代表建立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负责拟定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10日,宣传安置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工作资料,优化分配方案及分配流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制定拆迁安置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还建房分配由被拆迁人按户派遣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派遣家庭成员参加还建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正式选房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村委会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本次还建房分配的,在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

第四十九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流程如下:

(一)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面积(查验证件及房产测量)、户籍人口(向派出所核实)、家庭情况(向计生办核实独生子女)、承包土地面积(向农经办核实面积和经营权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退房屋土地情况,由村委会对调查结果确认后按户制作征收拆迁申报材料,报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审核;

(二)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对征收拆迁申报材料审查、建档、确定房屋还建面积,制作《还建安置房面积核实通知书》,

由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送达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三)村(社区)还建房安置工作专班指导被拆迁人整体调剂安置房户型(面积差控制约±10平方米),签署《还建房安置意向书》;

(四)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公示还建房户型、分类统计套数,被拆迁安置人姓名、拟还建安置面积、安置房户型意向等相关信息;

(五)按被拆迁户所选安置房户型数量制作选房序号签,按门栋编号制作选房卡,做好门牌号码、户型模型、会场布置、摄影器材等准备工作,提前7日将统一公开摇号抽签选房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拆迁人,并在村(社区)张贴公告,拍照存档;

(六)统一时间和地点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征收实施单位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组织被拆迁户主或代理人排队,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并现场确认登记;

(七)征收实施单位查验被拆迁户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选房序号,按选房序号排队抽取所选相应户型的房卡;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房卡上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还建安置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

领取所选安置房钥匙。

第五十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房源公开、安置分配对象公开,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置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还建房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分配过程监管,由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还建房分配的,又未按规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抽签所选安置房的;

(三)被拆迁人选房后,未按期支付还建房相关费用的。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从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一律取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作出货币补偿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实施货币补偿。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国地规划、城乡建设和农业(经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6篇:江夏区公路局招待所春节.元宵节方案

关于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

所属各部门:

春节、元宵节是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在2018年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之际,根据市、区文明办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在人们辞旧迎新之际,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乐善好施、敦亲睦邻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营造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进步喜庆氛围。

二、活动内容

开展对湖泗结对留守儿童的帮扶探访活动,做好事实事,努力取得“慰问一人、温暖一户、带动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领导,特成立关爱湖泗结对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组 长:胡其明

1 副组长:苏光全

成 员:吴洁、周慧春、胡佳、金华、谢静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一次与留守儿童的座谈会,亲情慰问。

2、帮助留守儿童家庭置办年货,确保能过一个福足年!

江夏区公路管理局招待所

2018年2月12日

第17篇:江夏区第一小学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方案

江夏区第一小学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营造廉洁从教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敬廉崇洁的价值观念,根据区教育局【2010】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制定我校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通过大力弘扬廉洁文化,促进党员干部、教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诚信、守法的意识,使全体教职工以身作则,奋发有为,勤俭办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从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学生素质教育入手,使廉洁清风进校园,教育活动渗透到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领域。

1、学校干部、党员教师中开展以“廉洁从教,勤俭办学”为主题的廉洁清风进校园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促进全体教师以身作则,奋发有为,勤俭办学。

2、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廉洁从教、服务学生”为主题的廉洁清风进校园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促进教职工依法执教,敬业爱岗,诚信服务,为人师表,做一名让人们满意的教师。

3、在全校学生中开展“敬廉崇洁、诚信守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以诚信、正直、节俭、清廉和有责任心为基本的核心价值观,开展基础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学生在学科渗透、班队主题活动等过程中接受廉洁文化的熏陶,从小培养尊敬廉洁人物。通过“小手牵大手”,充分发挥教育小环境的积极作用,使清廉之风吹遍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三、领导小组

组 长:方珍 朱来意

副组长:盛以贵、杨淑军、刘战武

成 员:马秀华、伍爱文、肖勇、陈钢、严祥贞、胡燕、付伶俐、谢巧云、任永慧、陈爱荣、各年级组组长、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淑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8月至9月底)

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深刻领会“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学校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精心策划,设计载体,制订详实的教育活动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职责,使活动在各个层面教育中做到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2、组织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下旬)

(1)在学校党员干部中开展“廉洁从教、勤俭办学”主题教育。学校党组织要组织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法规、文章,加深领会精神实施,不断提高理论素养。要结合廉政制度建设和上级颁布的禁令及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到严守党纪,廉洁从政、规范行政、正确用权。具体落实“五个一”的要求:

读一本反腐倡廉书籍,写好读书心得10月15日前交办公室;

组织观看一次典型案例影视光盘;

撰写一篇“学廉政准则、做廉政楷模”体会文章;

校长或书记上一次廉政党课;

学校网站开辟一个廉政文化进校园专栏

(2)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廉洁从教、服务学生”为主题的“廉洁清风进校园”教育活动。将活动与师德师风建设、家长满意工程相结合。把廉洁从教、敬业爱岗、诚信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同时,结合上级有关禁令,精心组织,提高全体教师反腐倡廉的自觉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教师参加各项活动。

一次廉洁从教承诺活动

一篇“廉洁从教从我做起”征文

一句廉洁从教座右铭

(3)在学生中开展“敬廉崇洁、诚信守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上一节廉政教育课;

召开一次“诚信守法”主题班会;

出一期廉政文化黑板报; 开展一次廉政小故事演讲活动;

举办一次廉政文化书法比赛活动;

出一期廉政文化教育专题橱窗

3、迎检验收阶段(12月上旬)

做好查漏补缺,资料整理,总结经验等工作。

第18篇:武汉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

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臵,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管)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征求听取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臵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实施单位。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

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臵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在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部门将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并发布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安臵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以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征地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臵,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且确

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3年底以前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4年-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 下列对象无权获取补偿: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但没有房屋也没有承包土地的迁入户;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分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和钢混结构等。结构类型以房产登记类型为准。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房屋用途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原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数据并结合下列规定认定建筑面积:

(一)办有土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统称有效证件,下同)之一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有效证件建筑面积部分,对照本条第一款

(二)或者

(三)项和第二款认定;

(二)2003年底以前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与有效证件房屋同等对待,其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2004年至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的70%计算;

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房屋的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住宅被拆迁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4、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农(工)具房和牲畜房等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商业门面房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评估价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且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及其共同居住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住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可以选择人均达到30平方米的近似房型;但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5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面积近似;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5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选择总建筑面积近似的产权调换房;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六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还建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如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还建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综合成本价按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所建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为准;市场评估价以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有效证件房屋的宅基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仓库、工厂、办公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协商一致给予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偿费。

临时安臵补偿费由按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偿费。

第六章 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其补偿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房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臵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对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奖励: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

(二)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

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安置房分配

第四十四条 拆迁安臵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实行集中建设。拆迁安臵房屋应当以划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否则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土资会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

第四十五条 以被征地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安臵房分配,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并已腾退房屋及土地的村民为分配对象。

第四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成立拆迁安臵房分配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召集涉及还建房分配的村(社区)干部及村(居)

民代表建立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负责拟定拆迁安臵房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10日,宣传安臵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工作资料,优化分配方案及分配流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负责制定拆迁安臵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还建房分配由被拆迁人按户派遣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派遣家庭成员参加还建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正式选房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村委会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本次还建房分配的,在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

第四十九条 拆迁安臵房分配流程如下:

(一)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面积(查验证件及房产测量)、户籍人口(向派出所核实)、家庭情况(向计生办核实独生子女)、承包土地面积(向农经办核实面积和经营权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腾退房屋土地情况,由村委会对调查结果确认后按户制作征收拆迁申报材料,报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审核;

(二)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对征收拆迁申报材料审查、建档、确定房屋还建面积,制作《还建安臵房面积核实通知书》,

由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送达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三)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指导被拆迁人整体调剂安臵房户型(面积差控制约±10平方米),签署《还建房安臵意向书》;

(四)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公示还建房户型、分类统计套数,被拆迁安臵人姓名、拟还建安臵面积、安臵房户型意向等相关信息;

(五)按被拆迁户所选安臵房户型数量制作选房序号签,按门栋编号制作选房卡,做好门牌号码、户型模型、会场布臵、摄影器材等准备工作,提前7日将统一公开摇号抽签选房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拆迁人,并在村(社区)张贴公告,拍照存档;

(六)统一时间和地点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按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征收实施单位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组织被拆迁户主或代理人排队,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并现场确认登记;

(七)征收实施单位查验被拆迁户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选房序号,按选房序号排队抽取所选相应户型的房卡;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房卡上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还建安臵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

领取所选安臵房钥匙。

第五十条 拆迁安臵房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房源公开、安臵分配对象公开,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臵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还建房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拆迁安臵房分配过程监管,由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臵换,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还建房分配的,又未按规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抽签所选安臵房的;

(三)被拆迁人选房后,未按期支付还建房相关费用的。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臵换的,其临时安臵补偿费(过渡费)从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一律取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对被拆迁人作出货币补偿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实施货币补偿。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臵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国地规划、城乡建设和农业(经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9篇:江夏区教研员听课评课小结

江夏区教研员听课评课小结

2015.3.10 2014年3月20日江夏区教研室各科教研员来到金水学校视导,张春霞教研员分别听取了五年级钟兰英老师的语文《我开的小店》、三年级何花老师的语文《人民英雄的花》,三年级曹华荣的英语,五年级李爱平老师的数学,六年级张润莲老师的数学,四年级张富成老师的《写字》,一年级吴莹老师的数学课。现在对教研员专家们评课的反馈如下:

张春霞老师点评五年级钟兰英老师的《我开的小店》 优点:

1、能创设情境,整体感强,

2、注重读写结合。

几点思考:

1、对于揣摩文中的次序,领悟表达方法,在小标题的方式进行概述

2、对学生提取文中的信息方面还是浅了点,找到信息之后应让学生体会作批注,应让学生自己去体会情感,让学生读出文本里面有什么,多用总结法,少用演绎法。

3、学生的情感变化是怎样得来的,不应脱离文本的情境,应让学生借助文本来体验。孩子借助内心来走进文本的体验。生本对话才是课堂最关键的。

4、文章结尾的作用应让孩子在读中去感悟,而不应让教师直接说出来,多结点时间给学生。

语文何教研点评三年级何花老师的《人民英雄的花》 何老师的课更像小学的课了。她的态度很好,她说尽量去转变观念,适应自己的学生

优点:

1、课文中整体感非常的好:从相见、相知、相好、相离,就用八个字把长长的文章的线索给理清了,同时还注意了文章里的暗线,即情感线。

2、能够关注文章的顺序

3、所有的问题都是放在小组合作形式的习惯的培养,。以自主学习为主,差批注环节,

4、能大胆的对文本进行取舍,只关注几个重点句子的品析。

5、不断的引导孩子做笔记,规范学生的答案。

6、把孩子的生活实际引入到文本中,将课后的问题放在课中来表述。

几点思考:1低段学生应找出句子,从句子的形式中应拓展批注,促进学生自己去思考,多动笔。

2、理解内容,体会情感应品读、赏读、读是目标又是手段。

3、对形式的领悟应多问几个怎么来写,对比喻句的体会应体会它的效果。

数学教研员陶主任点评; 五个教学环节落实比较到位。教学设计缺乏合作探究的体现,老师讲的太多,对学生不放心,合作探究以后学生的思维比较活跃,任务完成也比较轻松。

余教研点评低段数学:

低段数学有三个环节:1.自主探究,而课堂上老师没有给他们思考的余地,给时间让学生独立思考。2.合作交流,有的老师说一年级不能给,老师要尝试。

最后区教研主任作总结性发言:

希望学校领导班子深入课堂,抓准金水学校小学课堂教学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题性研究,设计如何探究合作,如何有效的交流合作,如何根据学生实际推进教学过程,如何结合学科,结合年段,有效的训练学生。

数学教研员在听六年级数学课

何花老师在上三年级语文课

魏金菊在上三年级地方课程

语文教研员在听五年级语文课

语文教研员在听三年级语文课

区教研员在认真听取活动资源包课

张润莲老师在上六年级数学课

钟兰英在讲《我开的小店》

曹华荣老师在和学生互动

吴莹老师在上一(1)班数学课

区教研员、谢校长、魏主任等在听课

区教研员和魏金菊老师探讨地方课程

区教研主任利用课余时间和四年级学生练习写字

语文教研员和钟兰英探讨语文教学

数学教研员和张老师交流数学问题

英语老师们探讨英语教学

区主任会后作总结性发言

第20篇:江夏区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心得体会孙

2010年江夏区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法泗石联小学 孙平

2010年7月12——16日,我参加了区继教中心组织的小学语文教师全员培训活动。在培训过程中,我有幸听取了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报告,感觉收获很多。尤其是张老师的现场互动解惑,帮助我解决了许多教学中的困惑,并且指明了以后阅读教学的方向。

一、更加明确了一堂好课的标准

我更加明确了一堂好课的标准。那就是:

1、看教学目标的制定。首先是语文课的教学目标,并且是小学语文课的教学目标。要体现年段教学目标。

2、看教学内容。是不是仅仅把课文当成了教学内容,要凭借课文这个例子找好三个点来培养孩子听说读写的能力。

3、看教与学的过程。看学生课堂上是否生动活泼的学,包括恰当有效的合作学习;老师的作用就是导学,看指导是否真正落实到学生的学上。

4、看教学效率。是否做到省时高效。

如果在课堂教学中做到了以上几点,那么就具备了一堂好课的条件。

二、指明了阅读教学的方向

1、小学语文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工具性与人文性之间,出现偏向人文性的倾向。

2)教学目标阶段性不明,都在分析内容上用力,目标越位和不到位现象严重。存在低年级向中年级靠、中年级向高年级靠、高年级向初中靠的现象,部分教师把语文课上成文学赏析课。对教学内容进行繁琐分析,没有深刻把握年段目标。

3)字词教学普遍有所忽视,应做到该识的识、该写的写、该积累的积累、该解释的解释。 4)阅读教学找不准起点,抓不住重点,浪费在过于细抠深挖课文内容上,往往低估学生的学习能力。

5)口号提的太多。小学语文要主要把握语言文字的教学,提倡百花齐放。

2、阅读教学该怎样进行

1)继续认真研读课程标准。总的概括为低年级学段目标是:字识得巩固、写得端正;能正确朗读;在背诵中积累词句;敢于说、乐于写。中年级学段目标是:有初步识字能力、把字写好;加强朗读学习;继续加强词句训练,加强段的训练,向篇过渡;多读书、重积累;自由表达、有内容、有真情;在口语交际中要听得懂、说得通。高年级学段目标是有较强识字学词能力,吧字写美观;会朗读、默读、略读、浏览;在词句段练习基础上加强篇的训练;会写记事作文、想象作文、应用文;在讨论中有较强的表达和应对能力。

2)把握好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小学课本不是全部的教学内容,学生阅读数量要增加,且要经典;借助课文这个例子进行语文训练。要从课文提供的语文材料出发找准三个点。既语言训练点、能力培养点、方法习得点。

3)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母语的兴趣。 4)小学语文目标要明确恰当。

5)牢记语文学习本质是学习语言文字。阅读教学,是提高学生听、说、读、写能力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过分地依赖课内阅读,把培养阅读能力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分析课本阅读上,由于量小,则不能产生质变,即引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和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更重要地是让学生到生活中去学习语文知识,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

6)教师要时刻学好反思。伴随着反思才能进步,才会有发展,才能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总之,在语文阅读教学中,要重视识字写字教学,要让识字写字贯穿始终;要重视语言文字教学,真正让学生踏踏实实学好母语,提高语文素养。要注重文章整体的把握;要整合的提问;在语言学习中渗透人文情感的熏陶;做到听、说、读、写的有机结合。作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要真正为学生的将来考虑,要教给学生好的学习语文的方法,“授之以渔”而不要“授之以鱼”。相信牢记崔峦老师的“省时高效、整合简约”,它必将在我以后的语文教学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将是阅读教学的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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