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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逮捕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2 09:00:1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建议

梁 兴 强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南丹547200)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须在法定期限作出决定,批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需经报请人大许可特别程序,而报请人大许可逮捕时,法律对人大作出答复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人大迟迟不予答复,以致检察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捕决定,极大地影响到案件审查进程,甚至造成严重后果,需加强立法,明确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也具体规定了报请许可逮捕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人大代表犯罪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但是,在我们具体实施中还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和维护执法的公正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答复期限,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逮捕案件的要求不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第四点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以上规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意味着人大必须在相应法定期限内对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做出答复。而在实践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人大代表的报捕书后,依法向相应的人大报请许可逮捕时,大多数

2 是人大闭会期间,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又往往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其中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如:某县人大常委委员全部出国考察期间,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结果人大常委会以无法如期召集常委委员开会讨论为由,迟迟不予答复,这种情况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因素则更为复杂,有些人大常委主要负责人出于庇护人大代表或者私人感情,故意阻挠或延误常委会议的召开,迟迟不予答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逮捕人大代表犯罪案件;如果人大内部存在腐败现象,后果就更加严重。

遇到上述情况,人民检察院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逮捕案件。如果作出批捕决定则是违法的;如果作出不批捕决定,那么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就可想而知了。反之就会超过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造致超期羁押人犯,也是违法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检察院进退两难,无法可循,甚至无所适从。碰到这种情况时,采取的办法往往是请示上级检察院或向本级党委、政法委报告请示,依上级检察院或本级党委、政法委批示作出处理决定。虽然解决了当务之急,但常常是与现行法

3 律相违背的,是一种人治的表现。

(二)、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具体履行监督人大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法律职能,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制要求不相适应。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制要求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人大又是人民检察院执法的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大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但对人大的行为具体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发现问题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或纠正,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从而出现了人大的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出现脱节。由于下级人大与上级人大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就算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具体实施办法还是空的,也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不仅不利于人大自身机制的健全,而且影响到现代法治的实施进程。更为严重的是,一旦人大所作出的决定有差错时,会造致执法的不公,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在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例子,某县一林区发生了一系列团伙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有关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十余

4 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犯罪,而且是主犯,涉案数额巨大。但报请相关人大许可逮捕后,人大人大常委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存在诸多客观原因(如:林业部门应当发给砍伐林木许可证而没有发等),多数人不同意逮捕多数人为由(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许可逮捕犯罪嫌疑人。虽然检察机关认为发放砍伐林木许可证和盗伐、滥伐林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论处,但无处申诉和提起复议,只好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结果从犯都被依法执行了逮捕,而主犯却消遥法外,如此执法就明显有失公正。最后引起了该地区老百姓的公愤,也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和极不良的社会后果。

同时,也不能排除人大内部存在腐败的可能,如果腐败分子从中作乱,以权代法,以权谋私,不时地充当某些不法分子的保护伞,那么人大的监督作用就成了一句空话,适得其反。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贪官腐败分子能长期在社会找到藏身之地,其中原因可能存在人大庇护因素,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后果更不可设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执法的监督机关,而且出台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那么

5 一旦发现人大存在执法不公或者违法决策时,由其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及时纠正;否则人大的决定就成了“最高批示”。

(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应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要求不相适应。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有力保障,要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要使民主与法制有机地统一结合起来。如果人大能够正确履行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就能促进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否则就难以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但人大本身首先应当做到依法办事,无论是审查、调查还是提出问题、交办案件和纠正违法,都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或者是为利益驱动而枉法等现象,就势必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因此,人大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人民的意愿,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保证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在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问题上,如果人大所作出

6 的决定一旦有误,人民检察院又不知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而决定还得如期限执行,这样就有失司法的公正性,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与复杂多变的执法需要不相适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执法形势的日益复杂多变,在实践中已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要具体实施没有法可依。比如说,某县人大常委主要成员因涉嫌犯罪被纪委实行“双规”后,整个人大领导班子几乎处于瘫痪状态,而正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结果人大常委以无法召开会议讨论为由,迟迟不作出答复,造致人民检察院在法期限内无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从而影响了办案工作。遇到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该怎样做,是否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大报请许可,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检察院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上述情况类似。

二、立法建议

纵观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谨提出如下建议供学者参考:

(一)、健全立法工作,建立相应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报请许逮捕人大代表的答复期限,而且要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的相应期限规定相对应,既要充分体现人大对检察机关执法的监督职能,又使得检察机关有法可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利于惩治腐败分了和打击犯法犯罪活动。

(二)、立法规定人大必须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情形。对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逮捕要件的,必须许可逮捕;对符合逮捕条件,又因履行人大职责特殊情况,不许可逮捕的具体情形作出明文规定,使得人大在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问题上有法可依,也有利于人民对人大的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由谁、由何种机关或部门来监督人大是否正确履行许可逮捕人大代表职责。

首先,在人大内部建立自身的监督机制,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部门或专属机构负责监督本届人大活动,并负责向上级人大报告下级人大的活动情况,再由上级人大依法进行审核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下级人大提出纠正意见或指令下级人大再审理;同时,人大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报告地方党委审查备案,使人大的决定统一到党委的高度上来,在与党委保持一致的同时,又起

8 到监督的作用。制定专项法规,对人大内部发生循私枉法、故意庇护犯罪等行为严惩不贷。

(四)、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应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予以纠正。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可向本级人大申请复核或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申请复议,或者向地方党委反映依法纠正等。

(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规范和保证《刑诉法》的实施,对需报请人大许可逮捕的案件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可根据犯罪的类型、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有无逮捕必要等诸因素情况作出决定,如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必须逮捕的,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拘留羁押期限,或报上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人大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对犯罪情节较轻,不批捕对社会危害不大,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先作不捕处理;

2、对未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直接或通过政法委与侦

9 查机关协调,在法定期限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报捕时间,待人大作出答复后再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下级人大遇不可抗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讨论答复检察机关时,可提请上级检察院报请同级人大许可逮捕人大代表;

4、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抢劫、强奸、爆炸、放火、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报请人大许可后未能及时答复的,可先行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过后及时办理许可手续。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推荐第2篇:逮捕书格式

× × × 公 安 局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公刑提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年××月××日生,××族,××人,×××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

简历:

案由和案件来源。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年××月××日(公安局公章)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于××××年××月××日控告至我局,我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与×××处被抓获,并于当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年××月××日(公安局公章)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一、首部

•1.文书标题和文书字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二、正文

1.案由和案件来源。

⑴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

⑵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

2.犯罪事实

⑴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事实。结合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事实,如有可能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

3.相关证据。

4.结论部分,即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

推荐第3篇:逮捕数量分析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

理性解读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09-10-17 11:46: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论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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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长期存在,对被逮捕人和政府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根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关键词:逮捕数量 逮捕率 理性解读 功能异化

阅读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这样一段话似乎令人“振奋”:“面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全年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提起公诉867186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3%和9.3% 。”类似的语句在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都可找到,可谓司空见惯,似乎不足为奇。从报告中的语气来看,检察机关无疑是把不断攀升的逮捕数字和与政府公布的GDP增长率相当的逮捕增长率作为一项巨大的工作成绩来总结的,而且也获得了社会较为广泛的认可。然而,在法治和****成为普适价值的今天,这样的观念与保障****的现代法治理念显然格格不入。殊不知,正是在这种追求逮捕数量和逮捕率的观念主导下,逮捕功能被严重异化,普遍羁押的局面才得以形成,超期羁押这一颗毒瘤才难以清除。在“国家尊重和保障****”已经写入宪法的情势下,我们必须理性地解读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矫正被异化的逮捕功能,完善逮捕程序。本文将指出我国逮捕措施适用的现状及其特点,陈明其弊害,分析逮捕功能异化的表现,提出矫正之策,为我国逮捕制度的现代化提供理念支持。

一、我国适用逮捕的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逮捕措施的适用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逮捕数量巨大,逮捕率高。近年来,每年逮捕的人数约在80万左右。由于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这就意味着每年新增大约80万人遭受持续时间长短不等的未决羁押。如果加上往年积累下来的未决羁押人数,那么看守场所的实际羁押人数要多出许多。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逮捕率即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数与提起公诉人数之比,也相当之高。如1998年—2002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逮捕率为98.23%。其中,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2万名,提起公诉81.5万人,逮捕率约为100.61%。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64776人,提起公诉819216人,[①]逮捕率约为93.35%。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而提起公诉人数为867186人,[②]逮捕率约为93.53%。200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04115人,提起公诉407872人,[③]逮捕率约为99.08%。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逮捕率均在93.35%以上,2001年的逮捕率竟超过100%。而从近三年的数字来看,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逮捕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第二,羁押时间长。羁押分为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被逮捕后即带来羁押的后果,被逮捕后实施的未决羁押从侦查阶段开始一般持续到一审判决生效或二审程序终结,伴随整个诉讼过程,因此时间相当长。考察程序法律的变革可以发现,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在1979年和1996年的法律修改中两次被延长,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之前的拘留期限从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中的24小时延长到1979年《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中的3天(特殊情况下7天)再延长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案件”的30天,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也相应地从48小时延长到3天再延长到7天。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但又规定了一些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使得这些期限失去了“期限”的意义。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此,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只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9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移送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管辖的案件有权自行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实际上导致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合一,即侦查、审查起诉多长时间就羁押多长时间。此外,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之后的羁押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理解就是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法定期限。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可以延期审理制度与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这就为羁押期限的延长留下了隐患。实践中,检察机关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上级法院滥用发回重审制度,导致程序倒流,刑事诉讼的时间被大大拉长,羁押的时间更是随着一延再延,致使法定羁押期限成为橡皮筋,失去了期限的意义。如河南省胥敬祥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曾七次退回补充侦查;[④]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四人被指控抢劫出租车司机一案,先后四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被河北省高级法院三次发回重审,每次发回重审都退回补充侦查,该案在作出终审判决前被告人被羁押长达9年之久。[⑤]在这种情况下,羁押似乎失去了期限。 第三,超期羁押大量存在,非法羁押“合法化”。超过法定拘留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超过审查起诉期限、超审限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由来已久。此外,还存在非法羁押“合法化”的问题。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此条与刑事诉法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明显相悖,因为后者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中的羁押期限是指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而非拘留的期限。然而根据公安部的自行规定,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拘留也被“合法化”了。 长期以来,超期羁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一颗久治不愈的毒瘤,一直困扰着我国最高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1993年至1999年全国每年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⑥]为了治理超期羁押,在1987年至200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和文件就多达20多件。[⑦]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再次发文开展专项清理“超期羁押”活动,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5日推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八项规定,以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反弹。最高人民法院12月1日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然而多年的清理活动一直没能走出边清边超、前清后超、不清更超的怪圈。

二、逮捕的影响与危害分析

逮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发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功能;运用不好,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和危害。这里笔者着重对逮捕特别是超期羁押的危害,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政府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而言,逮捕的影响与危害除了妨碍其辩护权的行使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失学、失业的现实危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秩序陷于混乱。其家庭成员惶惶不可终日,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就动员各种力量四处“活动”,试图通过关系获得取保候审,由此增加了经济负担也催生了****;没有“社会关系”的,则不断申诉、上访,劳民伤财;有未成年子女的,所受到的影响难以估量;还有的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带来家庭的变故;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本人被逮捕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影响。(3)羁押条件有限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一方面出现交叉感染现象,另一方面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破罐子破摔以及反社会心理,不利于回归社会。考察一下我国看守所的羁押状况,就可得出这样的判断。(4)对于罪轻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应判处的刑期,侵害了其权利,也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极大的尴尬与被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羁押多久就判刑多久的现象,或者本可以判处缓刑的却判处了实刑,以此来规避赔偿义务。近年来,每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数都大大超过了判处徒刑刑罚人数。如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747096人。判处的刑事犯罪分子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158562人,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357991人。以上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共计516553人,而同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仅刑事犯罪嫌疑人即达764776人,由此,超过25万人被逮捕而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从逮捕条件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的刑罚要件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虽然检察机关在审查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超过25万的被逮捕人没有达到刑罚要件,法律的尊严与****保障功能又如何体现呢?(5)对于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则侵权性质更为严重,往往无法补救。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很低,均低于0.5%。[⑧]但是这一数字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如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819216人,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6124人,以上合计845340人,而同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747096人,因为每年都会有留存案件,可以忽略这一因素,那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与法院实际判决的人数相比的话,就有近10万人的差额。这些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

对政府方面而言,逮捕的消极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羁押需要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从经济学的角度说,羁押是需要支付经济成本的耗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为了羁押,需要建造看守所,配备警力、管教人员、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这意味着政府巨额的财政支出。不必要的羁押带来了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使得原本紧缺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项建设事业都需要大量资金,在羁押方面花费了大量的投入,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发展不利。据估算,羁押一人一年的费用约为1万元人民币。如果以一名学童每年200元的学费计算,这些钱足够50名失学儿童1年的学费。如果每年少羁押10万人,就可节约出500万名失学儿童1年的学费。而投资教育的积极意义显然无需赘言,不仅提高国民素质以及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而且也是在减少贫困以及滋生犯罪的因素,有利于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笔帐是很值得算一算的。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如在英国,羁押一名嫌疑人每周的费用约为600英镑,[⑨]而伦敦地铁司机的周均工资不及500英镑。经济成本高昂成为英国保释制度发达的重要因素。被羁押人是人力资源,不仅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要消耗社会财富,这对国家的发展也是一种损失。(2)政府为此付出沉重的道德成本。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羁押以及超期羁押,过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使宪法保障****的权威性降低,对我国的国际形象是一个巨大的损害,而由此给政府在国际上的消极影响也是相当大的。(3)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面临违反程序办案以及侵犯****的压力与指责,严重损害了其形象。(4)清理超期羁押难,且清理成本巨大。面对普遍羁押的现实,超期羁押的预防和清理工作量十分之大,清理任务重、难度大。而清理超期羁押本身又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成本。(5)普遍羁押增加了因错案而致国家赔偿的几率,同时因承担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而使得检察机关纠正错案愈加被动与困难。有的检察机关为了规避赔偿责任,或者勉强起诉,或者解除逮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后者使得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洗清“罪名”,由于没有明确的结论,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逮捕功能的异化

面对目前如此巨大的逮捕数量和如此之高的逮捕率,应当如何理性解读呢?应当说,强调普遍逮捕与高逮捕率与****入宪的精神以及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根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作为一种例外措施被严格限制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国外的实践也体现了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释制度相当发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被保释在外等待开庭。这一方面降低了羁押的数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基本****和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工作秩序。在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在强化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如在法国,有关自由被告人在开庭前夜自动入狱的规定被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所废除。[⑩]但在我国实践中,逮捕被过多、过滥地适用了,根本原因在于逮捕的功能被异化了。逮捕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逮捕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巨大的逮捕数量以及高逮捕率是重打击犯罪,重社会稳定的产物。我国传统诉讼观念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通过对犯罪实施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来实现的。事实上,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同样是把逮捕作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把批捕案件的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成果来看待的,尤其是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力度之大来宣传的。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一度的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都要有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数的内容,公安机关也进行提请批准逮捕人数及批准比例的统计。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以及公安部统计数字所显示的,我国逮捕数量非常大,逮捕适用率非常高。公安部每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批准比例也很高,如2001年批捕率为89.9%。2002年批捕率为92.42%,2003年批捕率为92.78%。[11]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普遍把批捕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甚至规定了不捕率的比例,要求把不捕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有的地方为5%,有的地方为7%,以避免打击不力。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时常见的情形是:公安机关通过种种手段向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做工作,以提高批捕起诉率。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了高批捕起诉率就可以称打击犯罪多么有效,检察机关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甚至不能捕的也顺水推舟,而将案件批捕起诉。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往往需要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而理由只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是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也要和公安机关充分协商沟通,才能获得理解。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把拘留率、批捕率作为衡量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质量的指标,作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是否得力的标尺。在一个时期内,如果批捕率下降,不捕率上升,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即认为是打击不力的表现,进行过问甚至干预。

衡量逮捕制度的优劣与法治化水平,应以****保障的程度为标准。以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来表明打击犯罪的力度无疑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批捕的数量和批捕率的高低与打击犯罪的力度并不必然成正比,恰恰相反,批捕率的下降只能是****保护水平提高的最好注脚。 第二,逮捕被视为惩罚和追究责任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都曾出现过“逮捕法办”这一词语,可见,逮捕被作为一种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形式来看待。

第三,逮捕承担了预支刑罚的功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的未决羁押带有惩罚的色彩,成为刑罚的预支,一种预期的刑罚,号称是“先支出,再报销”,成为“未决羁押先行,刑罚再给予弥补”这样一个制度。“强制措施的预防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丧失殆尽,成为赤裸裸的刑罚的预演。”[12]

推荐第4篇:优秀逮捕意见书

优秀逮捕意见书

逮捕,名词,有捕捉、捉拿之意。另作为法学名词,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优秀逮捕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xxx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xxx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xxx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xxx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x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是由于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拖欠x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x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

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xxx并没有围堵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x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四、xxx没有前科。

文小臣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五、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x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采取取保候审没有任何问题,xxx的家属愿意提供任何担保,xxx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被以公安机关不便侦查为由拒绝,我们坚持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耀州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大成律师事务所

段万金律师

优秀逮捕意见书

核心提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其核心就是增强文书的说理合法性、逻辑性、客观性,真正达到“一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如何增强其说理性?证据的审查判断、分析就成为了该文书的中心环节,对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一谈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技巧。

一、依据逮捕的三个要件进行说理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要正确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紧紧围绕逮捕条件进行说理。

1、是否有逮捕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是说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该证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有非法取得嫌疑,这种情形就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证据有欠缺,但是不影响犯罪构成,经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这种情况属于证据有欠缺,不属于证据不足;

2、是否有逮捕的刑罚要件。就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分歧疑点。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徒刑以上”一般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以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一般不在逮捕的范畴。但是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要考虑逮捕,这就是逮捕的第三个条件。即逮捕的必要性;

3、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必要性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不采取,就有可能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例如证据的灭失、嫌疑人逃跑、自杀,对证人作证造成影响等危险发生。一般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刑罚不重的初犯、偶犯、中止犯、预备犯、过失犯等,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就没有逮捕的必要性,应当不批准逮捕,反之就要考虑批捕。

二、紧紧围绕证据的三要素进行说理

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基础,案件事实是一系列证据反映的情况总和。我们不能离开证据来谈案件事实,证据分析就是将各种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并加以综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证据是单独、孤立、被动的,而证据分析是整体、联系、主动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写得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到位,是否让人信服办案人员对案件所下的结论意见,就必须紧紧围绕证据的三要素进行。

1、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这样证据才有使用性、采纳性,一切不符合收集证据要求所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没有可信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证据必须排除。

2、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逻辑性。就是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一篇好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就是一篇优秀论文,只有证据分析客观有依据、理由说明层次清晰,才能真正体现法律文书的逻辑性;

3、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分析说理就必须讲“理”,这个“理”就是法律规则、就是法理精神,我们在审查案件分析说理时必须遵循客观实际、事实求实,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的条款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一切问题、矛盾。

三、分析说理应把握的事项

在审查案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分析说理必须依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层层推进。就像造房子,先打好房子的地基、建好房子的框架,然后添砖加瓦,自然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但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说理要有准确性。说理必须立足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案情,准确概括、准确叙述,不能似事而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以致产生歧义。也就是说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一是

一、二是

二、是则是、非则非,不夸大、不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以假乱真。因此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但是分析说理不能将有关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排列,这样对证据分析缺乏事实依据,这种分析说理只能是一种形式,并非实质性的说理;二是说理要有针对性。我们在分析说理中要有所侧重,抓住关键、重点、依据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论述,不要对案件的证据一一进行详细地论证。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适当从简;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疑点多的案件,要抓住关键矛盾进行详细说理论证,并指出相关存在的问题。所以分析说理要因案而易、繁简分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说理要有规范性。说理分析就是法理分析,所以语言要讲究、准确、简洁、严谨、朴实、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华而不实;四是说理要有逻辑性。说理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处理意见保持一致,不能在事实中叙述是流氓行为,在理由、处理部分中认定为强奸罪行。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逻辑严密。避免矛盾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条理不明晰、论理苍白空洞,没有针对性;五是说理用语要恰当。也就是说在分析说理时要用词恰当,句式规范。例如在叙述时,要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用语。在定罪论述时要用“其行为已触犯......,涉嫌......罪,不能用违反......规定,属于......行为”。对夫妻称谓要用“丈夫、妻子,而不能用男人、女人或者老婆、老公、爱人”等词语,不能将“防卫过当说成防卫失当,把强行奸污说成横行奸污”。对于数额认定不能用“若干、左右、余等”,例如盗窃三千若干、贪污四万左右。 优秀逮捕意见书

近日,省院通过对全省侦查监督案件进行抽查评选,我院侦监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案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这也是本次评选中我市基层检察院惟一入选的法律文书。在办理该案和撰写法律文书过程中,我院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查细审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的事实发生于三年前,分三次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数额最高的为4600元,当时只有一名被害人报案。我院在办理该案时,针对其案发时间较长,有些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固定证据等问题,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充分取证,使案件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为案件的正确办理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依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的事实清楚,但依据XX年新的诈骗罪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提高为5000元,我院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3.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我院在办理该案时不是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依法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依法督促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同时,鉴于诈骗罪、盗窃罪等是常见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联系辖区内的相关机关共同做好居民的宣传、预防教育工作,让其既做到遵纪守法,又学会防范措施,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此外,由于本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后因相关物价鉴定没有及时做出,报请我院审查批捕时已超期三天,依法对侦查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启用后,侦查监督办案程序及法律文书格式均与之前有一定的不同,我院及时改变原有的办案模式,积极适应新的办案要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案时,严格按照新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所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格式、结构均符合要求,且层次清晰,语言简洁流畅,最终使该法律文书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推荐第5篇:公安个人嘉奖报请

公安个人嘉奖报请材料

XXX,男,20岁,现四川警察学院九大队学员,7月13日参加四川警察学院灾区重建警务援助队分配到绵竹市公安局孝德派出所。作为一名警校学员,他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我所援助的半年中,他工作积极向上,认真负责,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学习,该学员工作积极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得到了我所上下的一致认同。

一、积极工作,努力成长。

在我所援助的半年之中,XXX同志不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成长与进步。难能可贵的是该同志在日常工作中举一反三,会变通的去处理我所的日常工作。虽然刚到派出所时,才步入复杂的社会,对公安工作懂的不多,但是在我所民警的热情关怀与专业指导下,他逐渐的融入了我们的工作行列之中,并且迅速调整心态,怀抱着积极向上的热情投入工作,切实做到心系灾区,无私奉献。

该学员在孝德清平板房援助期间,不辞劳苦、认真负责。这个地方一共有集中板房1000多户,因此板房的治安工作极其重要。该学员在派出所的指导和带领下坚持巡逻、多次走访社区检查板房的防火措施,并且在社区宣讲法律基础知识、防火基础知识,并且在空余时间照顾孤寡老人,了解他 1

们的难处,帮助他们解决,每天身影忙碌在板房之间,对居民区的治安工作有极大的影响,该学员的工作积极,赢的了民警的一致好评,他诚恳的态度与细致的工作也赢得了社区民众的一致赞扬。

该学员极配合民警办案,协助民警接处警、调查走访、摸底排队。2009年11月7日,接到孝德镇桂花园张某的报警称其农家乐内服务员被打,伤情严重,接到报警后,王玉鑫学员与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的赶到了现场,并首先对现场作了勘察,对受害人进行了解,其腿部被桶了两刀,迅速将其带到医院进行医治,随后在受害者的描述中,作案者的体貌特征渐渐浮现在了我们的脑海中,并且确定了作案者就是本地人,该学员参与了2天半的暗访与观察,犯罪嫌疑人已经基本上得以确认,经过调查取证后,我们得知11月1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饶某有回到了其家中,民警迅速出动将其抓获,饶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违,XXX在此次故意伤害案破获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得到民警的好评。

在平常工作中,怀抱着对灾区人民深厚的感情,热情接待报案群众,在民警的带领下尽可能的帮助报案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生活作息上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懒散,生活情绪高涨,从而做到了工作认真积极。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警校学员,XXX同志切实做到了忠诚铸惊魂,热心为人民并且努力加强个人政治素养的提高,在我所援助期间该同志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并将党的先进理论用于实际工作之中。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XXX同志在我多援助的半年中表现优异,在工作中勤于动脑,善于思考,认真细致为我所的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根据《人民警察法奖惩条例》推荐XXX同志报个人嘉奖。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6篇:紧急逮捕 emergency arrest

紧急逮捕 emergency arrest close confidante 闺蜜

朴槿惠与崔顺实是四十年的好友,不但是闺蜜(confidante,密友),而且是关系密切的闺蜜(close confidante)。据报道,崔顺实不但帮朴槿惠修改演讲稿,还给她提供穿衣方面的建议(choice of wardrobe),真是工作和生活上的好闺蜜啊!

英国《卫报》在报道这件事的时候用Rasputin-like figure和éminence grise来指代崔顺实。

Rasputin-like figure就是“类似Rasputin式的人物”,这个Rasputin指的是旧时俄国最后一个沙皇尼古拉二世的密友Grigori Yefimovich Rasputin,中文多译为拉斯普汀,据说他对沙皇夫妇在各方面都有重要影响。他是农民的儿子,从没有上过学,但是很有天赋,23岁成为修士,后来发展成为神秘的信仰疗愈师。关于他对沙皇尼古拉二世夫妇的影响,众说纷纭,有些也难免夸张,但是,在1915到1916年之间,拉斯普汀的确被看作权力、淫荡和欲望的代名词,他也因此在1916年被俄国贵族暗杀。 《卫报》的报道原文:

Uncertainty over the future of the South Korean president, Park Geun-hye, is expected to intensify after a Rasputin-like figure at the centre of a mounting political crisis returned to Seoul, a day after thousands of protesters called for Park’s resignation.

数千民众要求朴槿惠辞职的抗议后,位于此次政治危机旋涡中心的拉斯普汀式人物(崔顺实)回到首尔,朴槿惠的前途变得愈发不确定。

éminence grise是法语,相当于grey eminence,英文解释为a powerful decision-maker or adviser who operates \"behind the scenes\" or in a non-public or unofficial capacity(强势的“幕后”/非官方决策者或者顾问)。 《卫报》的报道原文:

The complex and at times bizarre allegations surrounding Park’s relationship with her alleged éminence grise have gripped South Koreans since media alleged last month that Choi, the daughter of a religious cult leader, had vetted Park’s speeches, gained acce to claified documents, and dictated key economic, defence and foreign policies.上月,韩国媒体报道称,邪教领导人之女崔顺实曾经修改过朴槿惠的演讲稿,接触机密文件,还曾插手决定重要的经济、国防以及外交政策。自那以后,韩国民众就密切关注朴槿惠和这位“幕后顾问”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各种复杂又怪异的说法。 religious cult 邪教

崔顺实的父亲崔太敏是邪教组织“永生教”(the Church of Eternal Life)的创始人,朴槿惠的母亲被暗杀后,崔太敏声称在梦中受到嘱托,要帮助其母照顾朴槿惠,并因此与朴槿惠成为朋友。朴槿惠的父亲朴正熙被暗杀之后,崔顺实开始成为她的闺蜜。1994年,崔太敏去世后,两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外媒报道原文:

Some lawmakers, including those in Park’s ruling Saenuri party, have even voiced concern that she has fallen under the spell of a religious cult, with Choi performing the role of shaman – prompting one opposition MP to claim the country was being ruled by \'a terrifying theocracy\'.包括朴槿惠所在的新国家党之内的部分议员甚至担心她一直被邪教组织精神控制,而崔顺实就是对其实施控制的巫师,由此导致反对党议员表示,韩国正在被“可怕的神权政治”统治。 corruption 腐败

媒体报道显示,在给朴槿惠提供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建议同时,崔顺实还利用这份特殊的关系为自己谋利,让自己的女儿进入好大学。我们都知道,韩国的高考压力不逊于我国,进入大学的竞争那么激烈,崔顺实的女儿却可以那么轻易获得好大学的入学机会,这也难怪韩国抗议民众当中有不少中学生了。 外媒报道原文:

Choi is being investigated for using her ties to Park, 64, to solicit $70m in funds from conglomerates, including Samsung and Hyundai, for two nonprofit foundations she set up.Choi has denied misappropriating some of the money for personal use.崔顺实因涉嫌利用她与朴槿惠的关系向三星、现代等大企业为其创立的两个非盈利基金会筹集7000万美元而接受调查。崔顺实否认将部分基金会的资金挪作私用。

She is alleged to have secured her daughter a place at a prestigious university by forcing a change to the admiion criteria – a claim that has provoked outrage in a country where students endure intense competition to gain places at top schools.她还涉嫌强制修改韩国一所名校的入学标准,使她的女儿得以入学。在学生面临高考激烈竞争的韩国,这一指控激起了广泛民愤。 apology 道歉

“闺蜜干政”的消息曝光之后,朴槿惠向全体韩国人民道歉,但是坚称崔顺实只是帮她修改过一些演讲稿。为了平息民众的愤怒,她还要求青瓦台首席秘书官集体递交辞呈,并承诺改组内阁。但是,媒体曝光的资料显示,崔顺实不光修改过朴槿惠的演讲稿,还接触过一些机密文件,其中包括与日本和朝鲜有关的文件。韩国民众的愤怒也没有因为总统秘书们的辞职而平息。 外媒报道原文:

Park offered the country a brief apology, but insisted Choi’s influence had not extended beyond checking drafts of her speeches soon after she entered the presidential Blue House in early 2013.\'Choi is someone who helped me in a difficult time in the past, and I received her help on some of my speeches,\' she said.朴槿惠向全国人民道歉,但是坚称崔顺实的影响仅限于她2013年初入主青瓦台之后的一些演讲稿。她说:“崔顺实是我过去处于困境时帮助过我的人,她为我的一些演讲稿提供过帮助。”

Files obtained from Choi’s personal computer by the broadcaster JTBC TV, however, suggest Choi edited some of Park’s key speeches and received confidential documents, including files relating to Japan and North Korea(DPRK).然而,韩国JTBC电视台从崔顺实的个人电脑中获得的资料显示,崔顺实修改过朴槿惠的一些重要演讲稿,还接收了机密文件,包括与日本和朝鲜有关的文件。”

resignation or impeachment 辞职还是弹劾 韩国民众上街抗议,要求朴槿惠辞职或者被弹劾。抗议标语写着:“谁是真正的总统?”(Who’s the real president?),“朴槿惠,下台” (Park Geun-hye, step down)。受此丑闻影响,朴槿惠的支持率(approving rate)也降到了历史最低水平,反对党也要求她辞职。离她本届任职期满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朴槿惠会辞职吗?或者,她会被弹劾吗? 外媒报道原文:

At the weekend thousands of protesters accused Park of betraying public trust and of gro mismanagement, and one recent poll showed 70% of voters wanted her to resign or be impeached.周末,数千抗议人士谴责朴槿惠背叛了公众的信任、管理国家不当,近期民调显示,70%的选民希望她辞职或者被弹劾。

Few observers believe the crisis will lead to her resignation, with little more than a year left of her single five-year term in the Blue House.Opposition parties have demanded an investigation, but have stopped short of calling for her impeachment.鲜有观察人士认为这次危机会使她辞职,因为她在青瓦台的五年任期还有一年多就期满了。反对派要求调查此事,但是没有要求对她进行弹劾。

Some observers believe that Park will ride out calls for her resignation, with opposition parties reluctant to plunge the country into the political uncertainty that would accompany a lengthy impeachment trial.有观察人士认为,朴槿惠会顺利度过民众抗议要求辞职的阶段,而反对派也不太愿意开启耗时的弹劾程序,那会让整个国家陷入政治不确定性。” emergency arrest 临时逮捕/紧急逮捕

北京时间10月31日22时40分,韩国检方宣布紧急逮捕韩国总统“闺蜜干政”事件当事人、正在接受调查的崔顺实。当日早些时候,崔顺实前往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接受检方传唤。 外媒报道原文:

Prosecutors are investigating allegations that Choi Soon-sil used her friendship with President Park Geun-hye to influence state affairs by gaining acce to claified documents and benefited personally through non-profit foundations, a prosecution official said earlier.韩国检方表示,检方正在调查有关崔顺实涉嫌利用与总统朴槿惠的关系解除机密文件并干预国家事务,以及从非盈利基金会中获取私利的指控。

Worried that Choi may be a flight risk and could destroy evidence, prosecutors placed her under emergency detention without a warrant, Yonhap reported, citing a prosecution official.因担心崔顺实会潜逃或者毁灭证据,检方对其实施了没有逮捕证的紧急逮捕。 Under South Korean law, a suspect can be held under emergency arrest without a warrant for up to 48 hours.A longer detention requires an arrest warrant iued by a court.”

根据韩国法律,嫌疑人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紧急逮捕48小时。更长时间的拘留需要法庭出具逮捕证。

推荐第7篇:部分罪案逮捕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

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

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推荐第8篇:第一条逮捕必要性说明

加大侦捕诉协作力度 避免“夹生饭”案件发生

市检察院探索命案提前介入新机制

本报讯 在我市,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要在现场解封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市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检察官赶赴现场,了解案情,同步监督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提出完善、固定、转换证据的意见,并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 2010年4月,市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命案办理工作,加大侦捕诉协作力度,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命案侦捕诉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必须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同步监督,有效避免了命案办理中容易出现的因取证不及时、证据保全不力而造成“夹生饭”案件发生。

该办法规定,命案现场解封前,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人员介入现场勘查的,应当遵守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定,对现场勘查人员、见证人的资格、勘查程序、提取物证等均实施监督引导,但不得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现场勘查,对现场勘查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不能立即确定是否属于命案的案件,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决定是否介入现场勘查、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对发生的命案,拟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人员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共同派员,并应当制作《介入讯问命案犯罪嫌疑人情况表》,经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审查逮捕决定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对于案情复杂的命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前,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及家属的陈述或者主要证人的证言不够完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询问,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命案侦破后,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情况通报会,检察机关参加人员应当针对案件证据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报捕质量,2010年以来,我市发生的命案,市检察院全部派员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均在一至五日内作出了批捕决定;截止到目前,所有提起公诉的命案,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提前介入是诉讼监督前移的一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办案快速流转,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一种有效手段。2009年,我院与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形成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与协作,增强打击犯罪合力,并对刑事诉讼中提前介入作了若干规定。2009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15件 474人,提前介入66件,其中,参加现场勘查28件,介入重大复杂案件38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效显著。

一、主要做法

1、坚持适度介入和专人介入相结合

适度介入即在介入案件方式上重引导、建议,在介入内容上重事实证据的排疑补漏,在介入程度上不干预或妨碍侦查,不对案件处置作表态或承诺,做到“介入不越权、建议不决断、监督不干扰”。如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该案的两个团伙因争夺赌场保护费,在湖滨大道进行械斗,造成多人受伤,一人死亡,社会反应强烈。案发后,我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仅用4天时间即批准逮捕19人,追捕1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专人介入即选派理论功底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介入侦查,以确保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质量。如杨某等人抢劫金店案发生后,我院侦监科长提前介入,就取证方向和证据收集进行引导侦查,由于引导得当,该案证据固定到位,公安机关报捕后,我院迅速批捕,并顺利交付审判。

2、坚持通知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

通知介入即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涉及面广、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党委政府重视或是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三类案件,公安机关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形成打击合力。如刘某某职务侵占案,该案严重影响当地稳定,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公安机关及时向我院通报案情,通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我院立即派出侦监干警提前介入,参与案情分析,引导侦查取证,并在报捕后仅1天就作出逮捕决定,迅速平息了事态。2009年至今,居巢区检察院以这种方式介入重大、有影响的案件38件。 主动介入即注意在报刊、群众交谈、办案中发现涉及社会稳定、民生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线索后,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主动介入侦查。如我院立案监督刘某容留卖淫案,就是在办案中获得案件线索,监督立案后,主动定期跟踪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3、坚持个案介入与类案引导相结合

在个案的提前介入中,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参加案件讨论、参与勘查现场、阅读卷宗等方式介入刑事侦查活动,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以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予以前置,既整合了办案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如我院侦监科在提前介入一案中,围绕犯罪嫌疑人郭某各个犯罪事实,逐步深入,成功立案监督2件6人,7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批准逮捕。2009年至今,介入侦查的个案无一改变定性或补充侦查,批捕办案周期平均缩短了4天。

类案引导是通过检警联席会议、个案专题经验交流、不捕案件反馈等方式对同类案件在证据收集和规范侦查活动方面的共性问题进行整理剖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我院针对有的伤害案件在提请批捕时伤情鉴定不能及时做出问题,专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伤情问题交换意见,明确提出需要收集病历,照片,以及法医初步伤情鉴定等重要证据。此后,这类案件批捕质量得到保证。2009年至今,我院侦监科以联席会议、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类案指导十多次。

4、坚持引导侦查与规范侦查相结合

在提前介入中,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系统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各种证据,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2009年,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74份,对侦查部门全面、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较介入机制实施前明显降低。 提前介入制度坚持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并重,把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把审查式监督转变为参与式监督,随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随时督促纠正,解决了违法侦查隐蔽性强和难发现、难查证、难补救的问题。如李某某涉嫌侵占一案,我院侦监科介入案件后,通过听取案情,审查案卷,研究相关法律,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遂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二、主要成效

1、在办案质量和效率上凸显“双高”。

通过提前介入案件质量明显提高,2009年9至今提请介入案件批捕准确率均达100%,无因审查失误导致法定不诉和无罪判决的情况。诉讼效率明显加快,2009年至今,我院办理批捕案件平均周期为4天,比法定的7天时间减少了3天。如震惊全市的郑某、程某等人绑架案,检察人员通过提前介入,了解案情,该案报捕后,仅在2天内作出批捕决定。

2.检警合作更为协调

2007年开展的提前介入制度,受到公安干警的普遍欢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增强,工作支持和配合更加紧密,即减少了与公安机关的相互扯皮,也增进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加深了两家的工作感情,增强了合作意识,从而更易于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工作。

3.侦查监督实效得以增强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过程,不仅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而且也更加有力地进行侦查监督。确立和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保证案件的质量;可以将侦查活动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动态、连续监督,由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通过监督来保证办案的质量,降低诉讼成本。 4.严打整治合力效果凸显

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加强了侦捕、侦诉环节的协调配合,实现了快侦、快捕、快诉、快审,打出了集中整治的声威,增强了社会群众的安全感。

今年来,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命案提前介入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强化应对措施,从加强对命案侦查活动的同步、规范、高效监督入手,充分发挥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作用,做到同步介入侦查,有效前移命案侦查活动监督关口,促进了命案高效优质查办,快速作出批捕决定,增强了打击合力。

一是做到介入适时。该院对所有命案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商,派员同步介入侦查活动,并在侦查环节实行动态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全案证据,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办效率。

二是做到介入适度。在介入方式上重引导建议,在内容上重事实证据的排疑补漏,在介入程度上不干预或妨碍侦查,不对案件处置作表态或承诺,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

三是做到介入适当。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及证据收集、固定情况,采取多种适当形式介入命案侦查活动,即:参加侦查机关对命案的讨论,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及时介入或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以及对被害人、关键证人的询问及笔录,杜绝刑讯逼供等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等方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推荐第9篇:逮捕的证明标准

逮捕的证明标准

作者:王琰

文章来源:转贴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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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12-29

录入时间:2005-4-28

文章录入:野樵

——兼论我国逮捕证明标准之重建

论文摘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由于其执行的强制性和手段的严苛性,其适用在各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众多的限制当中,对逮捕的证据证明标准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及国外部分国家逮捕的证明标准的分析、介绍,分析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其重建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逮捕

证明标准

证据

前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说:“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①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的艺术就是运用证据的艺术。证据的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始终,从立案到最后的判决,无不以证据来依托。而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苛的强制羁押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的条件要求,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

一、逮捕的特征和目的影响着证明要求

逮捕是由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②其性质是国家以公权力为依托,按照法律程序剥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刑事司法活动。其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

1、手段的强制性;

2、执行的即时性;

3、羁押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

4、逮捕对象的确定性与终局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存③;

5、适用限制的严格性。逮捕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就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活动的干扰;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者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审判的及时实现等。

基于上述逮捕的特征和目的,可以看出,逮捕的适用由于其手段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使其在适用的时候有着严格的要求。而其要求主要表现在:

1、对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适用;

2、被适用逮捕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着重大的犯罪嫌疑。但由于逮捕本身是作用之一是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逮捕其实又是一种保障取证的过程。因此,适用逮捕措施既要求侦查机关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掌握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的证据,又不能对该证据的标准要求过高,进而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证明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反映出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准确含义,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表述是: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该规定体现出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证据是查证属实的。这是由证据的采信要求所决定的,其反映的是诉讼过程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对此,绝大多数学者持赞同态度,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得到了认同。第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且是作为逮捕对象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这里面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以逮捕而不论证据的证明程度呢,还是指该证据可以证实并能够认定是该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这实际上是对逮捕证明程度的可操作性的追问。对此问题,在96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之初,很多人认为这里所谓的有证据就是只要有证据即可,有

一、两个证据就算是有证据。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摸索,该观点已逐渐被摒弃,并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对这些观点可以总结为:(1)相当证明说。这种观点认为,“从证明标准来讲,其证据只要求有相当的确实证据证明即可。”④(2)充分说。这种观点认为,刑诉法中的“有证据”,是指“所获取的证据必须对犯罪事实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确认系嫌疑人、被告作案。”⑤(3)证明说。这种观点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只要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达到‘查清’的程度。⑥笔者认为,“相当说”的观点所表述的“相当”的标准阐述不清晰,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算是相当,何种程度是不相当,难以界定清楚。对“相当”一词的把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要么失之于宽,要么失之于窄,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说的观点虽然表述清晰,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对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证明说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的观点。

(二)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只是一宗犯罪,其存在着很大的作案嫌疑,但尚不能达到确认其所为的程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而嫌疑人一旦不被羁押则具有很大的逃跑或者犯罪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的逮捕证明标准,由于能够证明是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尚不充足,因此是不能被批准逮捕的。但由于受我国侦查机关的技术手段等条件的限制及捕前期限的限制,不逮捕嫌疑人往往意味着放纵犯罪。比如,在强奸案件中大多情况是,只有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对一的陈述,而定案的关键在于对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精液进行的DNA鉴定。而DNA鉴定往往要三个月左右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如果不逮捕嫌疑人可能会造成嫌疑人逃跑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的结果,而逮捕嫌疑人又要面临着可能会造成错案的问题,从而陷入两难境界。

2、忽视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是从“自由心证”的角度去设计,而是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强调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来规制证据制度,因此,忽略了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运用的主观性。从我国立法上来看,不论是判决的证据标准,还是逮捕的证据标准,都无不从证明的客观状态上进行规定。但问题在于,运用证据的司法人员毕竟是有主观意识的,因此,在实践当中不可能不在证据运用中融入主观意识。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已排除了对证据运用司法者主观性的可能,因此实践中的这种主观意识的运用实际上是无标准、无规范的,因此容易在证据运用的时候出现混乱,进而产生要么放纵犯罪,要么无视人权的结果。

3、证明标准层次性的缺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对证据标准的规定缺乏层次性,和规定本身对现实的忽视,使得司法者在证据适用上对法定的证据标准难以把握,并且缺乏诉讼证明阶段性层次标准的意识。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往往将逮捕、起诉和判决的证据标准等同起来。⑦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适用逮捕措施的时候陷入,一边要面临着不切实际的证据要求,一边又要实现对犯罪的追究的无奈境地。

三、国外的逮捕证明标准介析

(一)美国的逮捕证明标准

美国大多数州把逮捕分为有证逮捕、重罪的无证逮捕和轻罪的无证逮捕,并规定了分别适用的情况和条件。一般来说,逮捕证由治安官签发或法官颁发,即有证逮捕。治安官、法官颁发逮捕证的根据是警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构成了认定所控犯罪的“可能性原因”。重罪的无证逮捕要求实施逮捕的警员必须有“可能性原因”相信被捕者已经实施了某种重罪行为。而轻罪的无证逮捕比较复杂,各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些州规定,只要有“可能性”原因,警察就可无证逮捕,无论所犯罪行是重罪还是轻罪。有些州规定对轻罪的无证逮捕不仅要求有“可能性原因”,而且要求警察在该犯罪实施时在场。还有些州规定对某些种类的轻罪只要有“可能性原因”,就可无证逮捕,而对其他轻罪还要有警察在犯罪时在场。⑧可以看出,美国逮捕的证明标准就是“可能性原因”。这一规定要求: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和资料适一个正常而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具体的规定出了这一证明标准的内容:

1、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2、犯罪行为是被逮捕的人所实施的。

(二)英国的逮捕证明标准

在逮捕问题上,英国传统上以有证逮捕为原则,以无证逮捕为例外。即逮捕权属于治安法官,对于需要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当先取得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状方可实施逮捕。但随着《1967年刑事法》的实施,英国在立法上取消了传统的重罪、轻罪分类,继而划分为可捕罪和不可捕罪。根据《1967年刑事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罪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其正在实施某项可逮捕犯罪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实施逮捕,警察还有权无证逮捕任何即将实施可逮捕罪的人或者合理根据怀疑其将要实施可逮捕罪的人。但英国的逮捕制度发展到《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不仅将普通法上的严重犯罪也纳入可捕罪的范围,从而间接扩大了警察的无证逮捕权;而且警察无证逮捕权还从可捕罪进一步延伸到了可捕罪以外的一般犯罪,从而将所有的刑事犯罪都纳入了其无证逮捕权内。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通过大幅度的扩张警察即时逮捕的权力,事实上已经排除了有证逮捕在警察调查犯罪阶段的运用。而令状主义则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出庭履行传唤义务或者保释义务。⑨因此,可以说比照我国逮捕适用的阶段,英国适用无证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就相当于我国逮捕适用的证明标准,也即“合理根据怀疑”。

(三)日本的逮捕证明标准

日本的刑事诉讼规则,将逮捕分为普通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逮捕3种,其中普通逮捕和现行逮捕是无证逮捕。普通逮捕由检察官员或者警察执行,主要针对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罪行的嫌疑人。而现行逮捕,则是逮捕对象则是现行犯或者准现行犯,对于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实施逮捕,逮捕后应立即将嫌疑人扭送至司法机关。但无论是紧急逮捕还是现行逮捕,在无证逮捕后都必须向法官申请逮捕证之手续,如果法官不签发逮捕证,应立即释放被捕人。所以,这里着重介绍的应该是普通逮捕。普通逮捕的前提是有充分理由怀疑该逮捕对象已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于那些犯有依法应判处500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罚款的罪行的人,则以其无固定住所且无正当理由而不接受传唤为条件,逮捕证由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提出申请,由法官审批和签发。因此,可以看出日本逮捕制度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就是普通逮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即“有充分理由怀疑该逮捕对象已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重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较完善的国家,在制定逮捕的证明标准时体现出的主要特征是,均将“自由心证”思想融入其中。而证明标准则体现出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在正义追求上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特点。而其逻辑基点,也体现出高度概然性的特征。因而有效的实现了证据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实性和逻辑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逮捕标准的设计上应当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司法现实,重建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笔者提出的初步构想是“在优势证据条件下的合理相信”,证明的内容则是

1、犯罪行为确实发生,

2、该行为是被逮捕的嫌疑人所为。

所谓“在优势证据条件下的合理相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从逮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掌握上,应当比无罪的证据占有优势。这一表述是从客观方面对逮捕的证明标准进行约束。当然,这里的所说的有罪证据必须具有可采纳性,审查批准逮捕机关需要对提请逮捕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进行鉴别。另外,在证据运用的过程当中也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采信标准来最后判定有罪证据是否是占有优势。

其次,逮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进行证据审查后,从主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人。这里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笔者所强调的“合理相信”并非是指司法者自身的合理认定,而是指司法者将自己放入社会大众普遍思维下的理性裁量。另外,笔者所说的“有充足的理由”并不是指利用证据只能推导出是被逮捕人实施犯罪的唯一的,排他的结论。而是依据采信的证据推导出的结论是最符合逻辑和常理的结论,产生其他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或者不符合逻辑及常理。可以说这里得出的证据结论是一种高度概然性。

进行这样表述的理由是,

1、从客观上对逮捕执行机关证据掌控的程度进行界定兼顾司法者在运用证据时的主观裁断。这样做是程序价值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人类本身的思维逻辑。

2、结合我国逮捕措施实施的阶段性和实际性,为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提供保障,保证刑事诉讼环节的有效进行,并且在制度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被滥捕所侵害。

推荐第10篇:2000年报请先进队事迹

学员十四队报请先进队的主要事迹

学员十四队是97年8月入学的本科队,他们在“建队育人”工作中的主要特点:一是正副书记的工作思路清,事业心、责任感强。他们在去年底被学院评为“基层全面建设标兵学员队”的基础上,不骄不躁,坚持定期分析学员队按纲建设形势,从抓问题入手,确立了通过“六抓”打牢“六个基础”,进而实现“扎扎实实干工作,挖空心思育人才,全面建设创一流,努力当好代表队”的总体工作目标。支部书记汪流才、副书记赵俊哲,带头并带领学员撰写学术和政研文章,目前都有文章在《学报》和军区《政治工作通讯》等刊发。去年暑假,正值高温天气,多数气温都在30度以上,也正是该队在坦克基地训练装甲车驾驶的时候,学员50%身上长痱子、20多人身上长结子疼痛难忍,实地驾驶动用车辆较多、场地变换频繁,干部在搞好教育的同时,严格坚持跟班教学制度,整个暑期干部只串休了2天,使之坦克实车驾驶得到了圆满顺利进行。去年9月在地方大学军训期间,干部连续21天吃住在地方大学,与学员一起当教官、组织训练,中途无一人回家。地方大学的领导较之以往部队军训相比,不无感慨地说:陆军学院的官兵能把工作当事业干,训练标准高,工作责任心强。二是注重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学员的思想根基打的比较牢。他们在完成学院布置的教育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学员队《经常性思想教育四年规划》,根据本科队第三年由学文化到学军事的转变,学员中表现出来的学军事兴趣不浓、立足现有装备打赢的信心不足、训练场上吃苦精神不强的实际,重点进行了“练为战”、“不负父母一片心”、“莫让时光付水流”等教育内容,教育和鼓励学员瞄准部队科技练兵咄咄逼人、时不我待的新形势,学科学、用科学,科学学、科学练,激发了学习训练热情。其中搞好职能教育的做法,学院政治部以《政治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进行了转发。他们根据党员人数过半的实际,在全队开展了党员与团员“结对子”、“一帮一,一带一”和经常性思想工作“四互二十法”的活动做法,均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学员队基本没有严重违纪问题和不良倾向,学员的士气高涨、精神面貌较好。运动会上,经过全队上下的共同努力,获得了拔河比赛冠军、足球比赛第四名、板报评比第三名,值得一提的是还获得了团体总分第四名的好成绩。今年5月,十四队还被总政治部评为“全军院校政治思想建设先进学员队”,受到了通报表彰。他们注重建设荣誉室、激发学员荣誉感,学法创新大讨论的做法,校园电视台分别进行了报道。三是开展科技兴学活动,促进了学员成人成才。他们队现有微机82台,做到了微机进班,个个能与全军信息网连接,队里有主页,并实现了全队与大队的连网;他们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学科 学术研究和“小发明、小革新、小制作”活动,深受学员欢迎。去年12月,在大队召开的新“三打三防”研讨暨科技兴学总结表彰大会上,他们参加展出了课件18部、学术文章7篇、小发明成果4项,其中获一等奖1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6个。先后有47人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其中3人通过了六级考试大关。四是注重硬件建设,营造了良好地育人环境。队干部始终有“过日子”的思想,把学员队当成自己的家来建设,想长远、抓当前,先后从工杂费和标兵队奖励费中筹措资金4000余元,粉刷了饭堂、装修了前庭、高标准建立了荣誉室和微机室,还拥有藏药达50余种、藏书达3000余册的医疗室和图书室,从而使学员队的育人环境和面貌有了新的改观。先后完成了到地方四所大学军训、全军技术职称考试第28考场监考等重大任务,并代表学院成功地迎接了南昌陆院、沈阳炮院的参观指导,学院还在他们队召开了“落实教学评估标准现场会”,宣传科和政治工作教研室在我队举办的全院书画特长班,长达半年之久,做到了有效保障,均受到了好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干部在学院“科技兴教、科技兴管、科技兴学”活动中要求学员做的多,自己做的还不够深入有效。

二是学员前两年在室内学文化,上下都十分注重打牢科文基础,为此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在进入第三年往室外军事转变时,有的学员表现出适应性不强,有时出现作风不够紧张,不拘小节等问题。

三是在伙食管理上,客观上供应的馒头有时较硬,遇到剩余的时候,学员不愿意吃有时会导致浪费的现象。

第11篇:公安个人嘉奖报请材料

某某,男,现年x岁,XX年参加公安工作,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xx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反双抢专业队民警,三级警司。从警三年来,该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积极上进,作风扎实,纪律观念强,迅速成长为一名忠于职守,积极上进的人民警察。

在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在维护我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该同志凭着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满腔热情,凭着坚定的政治立场,一流的业务素质和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无私奉献精神,一直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反双抢专业队岗位上,训练场上、城区的大街小巷、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到处都留下他“闪光”的足迹。

自今年年中,该同志才加入反双抢专业队工作。大半年来,该同志就直接参与并破获了各类飞车抢夺或抢劫,盗窃么托车,街面现行犯罪等刑事案件70多宗;抓获各类现行犯罪嫌疑人80多人;缴获作案用麽托车,被盗麽托车2多辆,金项链,手机,现金等一大批;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元,带破刑事案件120多宗,狠狠地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我区的治安稳定,真真正正地做到了保一方平安!

无畏丹心勇破残暴恶念

今年的11月24日晚上,该同志与其搭档如常驾驶着250-cc的大马力麽托车便衣巡逻着,突然发现一台车牌为xx的麽托车在贴近路边慢驶,车上两名男子行迹非常可疑,两人马上实行跟踪并通报给其他队员。说时迟,那时快,两名犯罪嫌疑人正在对一名过马路的女士实行抢夺,但是那名女士却死死拉住她手上的提包。犯罪嫌疑人在大吼:“放手,快放手,不放手我拖死你。”可怜的女事主就这样硬生生的拖倒在地上并让那两名残暴的犯罪嫌疑人随着麽托车拖行了十多米。群众们只能咬牙切齿地望着那两名犯罪嫌疑人飞速远去的身影,该同志与其搭档马上一边拧大油门(时速80公里/小时)与其周旋较量,一边冷静地指挥着队员在其逃跑的路线上包围过来。当追至玑东路的时候,亡命的犯罪嫌疑人被无形的压力逼得人仰车翻,该同志一个箭步飞下车来,猫着腰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快速接近犯罪嫌疑人,准备实行抓捕。但是倒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束手就擒,而是更加疯狂地分头逃窜,该同志作为骨干份子,毅然选择了体形较健壮的犯罪嫌疑人追过去。在阴暗的夜光下,上演着一出惊心动魄的警匪追逐战。穷途末路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垂死挣扎,冷不防回头就是一辟,那是一条半米长,手碗粗的水管。该同志凭着敏锐的反应,往后一跳并迅速出枪并鸣枪示警:“放下武器,不要一错再错。”枪声划破了黑夜的宁静也震摄了犯罪嫌疑人的残暴。但是,犯罪嫌疑人逃生的念头还没有完全被打消,手持水管的犯罪嫌疑人盯着不远处的几名工地施工员,并且开始移动他的脚步。该同志马上认识到现场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挟持人质可就危险了。枪声再次划破黑夜:“放下武器,停止反抗,否则我将对你开枪啦!”犯罪嫌疑人恶狠狠地睁着血红的眼睛瞪着该同志:“难道就不能放我一马吗,不要逼我和你拼了。”面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恐吓,该同志毫不畏惧,并报以坚定的眼神:“放下武器,这是你最后的忠告!”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屈服在该同志坚定的立场上。无畏的丹心战胜了残暴的恶念!

该同志就是这样抱着对公安事业充满热忱和忘我的献身精神,长期艰苦的工作磨练,不仅练就了他果敢、刚毅、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而且培养了他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公安事业,献给了xx区的百姓们。他以兢兢业业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的放心,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在人民心中树立了一个勇敢的人民警察和共产党员的丰碑。

第12篇:公安个人嘉奖报请材料

公安个人嘉奖报请材料—申报材料

某某某男现年25岁2003年参加公安工作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XX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反双抢专业队民警三级警司。从警三年来该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积极上进作风扎实纪律观念强迅速成长为一名忠于职守积极上进的人民警察。 在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在维护我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该同志凭着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满腔热情凭着坚定的政治立场一流的业务素质和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无私奉献精神一直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反双抢专业队岗位上训练场上、城区的大街小巷、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到处都留下他“闪光”的足迹。 自今年年中该同志才加入反双抢专业队工作。大半年来该同志就直接参与并破获了各类飞车抢夺或抢劫盗窃么托车街面现行犯罪等刑事案件70多宗抓获各类现行犯罪嫌疑人80多人缴获作案用麽托车被盗麽托车20多辆金项链手机现金等一大批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元带破刑事案件120多宗狠狠地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我区的治安稳定真真正正地做到了保一方平安 无畏丹心勇破残暴恶念 今年的11月24日晚上该同志与其搭档如常驾驶着250-CC的大马力麽托车便衣巡逻着突然发现一台车牌为粤W-94477的麽托车在贴近路边慢驶车上两名男子行迹非常可疑两人马上实行跟踪并通报给其他队员。说时迟那时快两名犯罪嫌疑人正在对一名过马路的女士实行抢夺但是那名女士却死死拉住她手上的提包。犯罪嫌疑人在大吼“放手快放手不放手我拖死你。”可怜的女事主就这样硬生生的拖倒在地上并让那两名残暴的犯罪嫌疑人随着麽托车拖行了十多米。群众们只能咬牙切齿地望着那两名犯罪嫌疑人飞速远去的身影该同志与其搭档马上一边拧大油门时速80公里/小时与其周旋较量一边冷静地指挥着队员在其逃跑的路线上包围过来。当追至玑东路的时候亡命的犯罪嫌疑人被无形的压力逼得人仰车翻该同志一个箭步飞下车来猫着腰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快速接近犯罪嫌疑人准备实行抓捕。但是倒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束手就擒而是更加疯狂地分头逃窜该同志作为骨干份子毅然选择了体形较健壮的犯罪嫌疑人追过去。在阴暗的夜光下上演着一出惊心动魄的警匪追逐战。穷途末路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垂死挣扎冷不防回头就是一辟那是一条半米长手碗粗的水管。该同志凭着敏锐的反应往后一跳并迅速出枪并鸣枪示警“放下武器不要一错再错。”枪声划破了黑夜的宁静也震摄了犯罪嫌疑人的残暴。但是犯罪嫌疑人逃生的念头还没有完全被打消手持水管的犯罪嫌疑人盯着不远处的几名工地施工员并且开始移动他的脚步。该同志马上认识到现场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挟持人质可就危险了。枪声再次划破黑夜“放下武器停止反抗否则我将对你开枪啦”犯罪嫌疑人恶狠狠地睁着血红的眼睛瞪着该同志“难道就不能放我一马吗不要逼我和你拼了。”面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恐吓该同志毫不畏惧并报以坚定的眼神“放下武器这是你最后的忠告”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屈服在该同志坚定的立场上。无畏的丹心战胜了残暴的恶念 该同志就是这样抱着对公安事业充满热忱和忘我的献身精神长期艰苦的工作磨练不仅练就了他果敢、刚毅、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而且培养了他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公安事业献给了XX区的百姓们。他以兢兢业业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的放心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在人民心中树立了一个勇敢的人民警察和共产党员的丰碑。

第13篇:公安个人嘉奖报请材料

某某,男,现年x岁,xx年参加公安工作,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xx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反双抢专业队民警,三级警司。从警三年来,该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积极上进,作风扎实,纪律观念强,迅速成长为一名忠于职守,积极上进的人民警察。

在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在维护我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该同志凭着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满腔热情,凭着坚定的政治立场,一流的业务素质和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无私奉献精神,一直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反双抢专业队岗位上,训练场上、城区的大街小巷、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到处都留下他“闪光”的足迹。

自今年年中,该同志才加入反双抢专业队工作。大半年来,该同志就直接参与并破获了各类飞车抢夺或抢劫,盗窃么托车,街面现行犯罪等刑事案件70多宗;抓获各类现行犯罪嫌疑人80多人;缴获作案用麽托车,被盗麽托车2多辆,金项链,手机,现金等一大批;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元,带破刑事案件120多宗,狠狠地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我区的治安稳定,真真正正地做到了保一方平安!

无畏丹心勇破残暴恶念该同志就是这样抱着对公安事业充满热忱和忘我的献身精神,长期艰苦的工作磨练,不仅练就了他果敢、刚毅、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而且培养了他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公安事业,献给了xx区的百姓们。他以兢兢业业的工作业绩,赢得了领导的放心,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在人民心中树立了一个勇敢的人民警察和共产党员的丰碑。

第14篇:人民检察院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捕意[ ] 号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院印)

×××人民检察院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文号)

_______公安局:

你局__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姓名、案由)__________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________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第_________条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即依法逮捕。请你局补查后,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

(院印)

注: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提出追捕意见时使用。

制作份数:2

送达范围:同级公安机关或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

归卷:检察内卷1份

主办部门:审查批捕处(科)

第15篇:试论逮捕案件的质量问题

试论逮捕案件的质量问题*

侦查监督处

吴奕武

质量问题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是检察工作的题中之意。笔者认为当前亟须建立全面、客观的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同时应对案件质量问题划分等级,以便更加科学地评价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一、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案件“捕之能诉、诉之能判”成为检察实践中衡量逮捕质量约定俗成的标准。这种标准忽视逮捕、起诉、判决三者法律要求的差异性;同时诉讼过程中证据存在变化的可能,以“诉和判”的结果来评价逮捕环节的质量,无视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审查逮捕工作有自身的规范和要求,笔者认为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考虑建立逮捕案件质量的标准。

(一)实体标准

实体标准是法律规定对逮捕案件质量提出的实质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实质即是逮捕的实体标准。

1、证据标准

1995年《刑事诉讼法》从证据量上作出降低逮捕证据条件的修改, * 逮捕案件的质量问题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质量责任、质量整改制度,本文仅就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展开讨论。

1 但证据量降低并不意味着证据质的变化。证据要达到“查证属实”,须以一系列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为基础,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逮捕的证据标准与起诉的证据标准是一致性的1。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逮捕作为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侦查服务的,而侦查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通过打击犯罪来控制犯罪。对于当前重点打击且有侦查空间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将逮捕“控制犯罪”的程序价值放在第一位,适时降低逮捕证据标准,在确保存在侦查空间的情况下,从配合侦查的角度出发予以批准逮捕。

2、可能处刑标准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体现检察人员对逮捕案件预判力判断的水平。案件审查逮捕后存在三种“可能”:(1)起点刑在徒刑以上,捕后确实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2)逮捕时起点犯罪事实确定,论罪只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2;(3)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证据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具体判决情况难以预见。

上述前两种“可能”自不赘述。对于第三种“可能”,笔者认为根据审查当时的证据情况若能判断“可能性”客观存在,就可以批准逮捕。因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以可能处刑为标准符合诉讼客观规律。

3、必要性标准

逮捕必要性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的。换言之,只有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保 12毛晓玲:《逮捕证明标准研究》,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如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情节较轻的。

2 证诉讼正常进行和保证社会安全时,才能适用逮捕措施,这体现了慎捕思想。

实践中,逮捕必要性标准被忽视或扭曲适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3:(1)从犯罪性质来把握。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同于交通肇事等案件;(2)从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来把握,主犯、首要分子不同于从犯、胁从犯;(3)从嫌疑人实施犯罪和归案后的情况来把握。如嫌疑人是否暴力拒捕,是否潜逃、销毁证据,是否有自残、自杀的行为;(4)从嫌疑人作案后对被害人的态度来把握。如有无悔罪表现,是否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二)程序标准

程序标准是指审查逮捕工作流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要求。建立程序标准,既纠正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也充实了质量标准的内容,符合程序正义的诉求。审查逮捕应当注意以下程序标准:

1、时限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时限的适用,尚存认识误区,有人将逮捕作为一种常态性强制措施适用,甚至将其视为寻求延长办案期限的一种手段4。由此导致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案件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就是嫌疑人释放之时,甚至出现了审前羁押与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 造成实质不公正。办案期限涉及多个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 34 曹青:《准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载《检察实践》2003年第5期。

张建升:《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批捕效率》,载《检察日报》2006年03月31日。

3 可以通过增强办案主动性、挖掘内部潜力,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期限缩短为三天,并且通过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将三天的期限固定下来,成为一种常态,而不仅仅停留在司法道德层面5。

2、讯问嫌疑人

2004年3月以来,高检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对有疑点的案件、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特殊案件等四类案件,必须讯问嫌疑人。

具体操作时须注意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不同于起诉阶段,前者讯问的目的侧重于侦查监督,要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要立即认真核查6;另外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须事先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3、特殊逮捕对象审查要求

特殊逮捕对象主要是指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刑事诉讼规则》对上述对象分别规定报请、通报和层报程序。

实践中,拘留人大代表时已取得人大代表所属的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一般需再次履行报请许可程序。笔者认为,对侦查机关的许可与对检察机关的许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重复报请许可实际上是浪费诉讼资源。2006年5月份,广州市院在审查逮捕江门市人大代表施某时,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问题作出批复,明确指出“不需要再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此批复为今后逮捕已 562006年12月高检院通过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刑讯逼供”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并列举了刑讯逼供的情形。

4 被刑事拘留的本省内市级人大代表不需要再行报请程序提供了依据,但该批复的精神对于国内其他省份、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是否适用,仍须明确释法。

二、逮捕案件质量等级

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为我们评价案件质量提供了参考基准。根据违反基准的程度,笔者认为可将逮捕案件质量问题划分为错误逮捕、质量不高和质量瑕疵三个等级7。

1、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是最严重的逮捕质量问题,因为逮捕是关系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出现错捕必将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错误逮捕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实体上的错误逮捕和程序上的错误逮捕。

目前,从实体上对错误逮捕进行定位有刑事赔偿说、诉讼结果说、逮捕当时说等观点8。笔者认为,以案件质量评价为视角,“刑事赔偿说”认为“只要不赔就不是错捕”,放低了对逮捕证据条件的要求,实际上不利于促进逮捕质量;“诉讼结果说”忽略了逮捕是刑事诉讼阶段性的评判,人为地提高了逮捕质量的标准;“逮捕当时说”克服了“诉讼结果说”以结果论过程的缺陷,同时它主张逮捕必须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从实体上保证了司法公正,比较可取。因此,笔者认为证据尚难以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予以逮捕的,属于实体上的错误逮捕。如仅有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或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

7 2006年8月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将质量问题分为“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办案程序有瑕疵”。 8 张兆松:《关于错捕与刑事赔偿关系的理性思考》,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9期。

5 程序上的错误逮捕则是指逮捕严重不符合程序标准,导致逮捕决定被撤销或案件被不起诉和判无罪的。比如按照规定应当讯问嫌疑人而没有讯问,捕后嫌疑人有合理辩解,其他证据不能推翻其辩解的;或者嫌疑人是人大代表,审查时未予注意而未按要求报请许可,捕后被撤销逮捕决定的。从程序上规定错误逮捕的类型,目的在于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植入程序意识,从关心案件证据问题到全面考量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

2、质量不高

质量不高,是指审查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符合逮捕证据标准,但不符合可能处刑标准或必要性标准而逮捕的。具体表现为逮捕后证据未变化,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等。作此界定的意义在于强调逮捕除了证据条件,还应重视处刑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在确定有罪的同时要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实刑的迫切性和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唯一性。

质量不高的情形还包括逮捕严重不符合程序标准,虽未导致逮捕决定被撤销或案件被不起诉和判无罪,但直接侵犯了逮捕对象的权益的。如嫌疑人提出要求当面听取辩解,而未前往听取的,实际上剥夺了嫌疑人再次辩解的权利。

3、质量瑕疵

质量瑕疵是指逮捕不符合程序标准,但尚不属于错误逮捕或者质量不高的。具体表现为不批准逮捕未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未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未按照规范制

6 作的。将上述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归为质量瑕疵,其意义在于强调审查逮捕工作流程中必须遵守程序规范要求,程序问题事无巨细,只要是程序标准要求的就必须予以遵守,以便全面保障案件的质量。

第16篇:借网络敲诈勒索 被逮捕追悔莫及

借网络敲诈勒索 被逮捕追悔莫及

2013年08月24日 23:27:50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记者24日从公安部获悉,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继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蓄意造谣传谣、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后,日前,江苏警方在公安部指挥协调和浙江、广西等地警方积极配合下,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列案件。利用网络发布负面帖文施压获取“封口费”的网络爆料人、所谓“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禄宝,男,1985年出生,甘肃省陇西县张家岔村人,初中文化,曾在部队当过驾驶员、新闻报道员,退役后在多家网站做过管理员。其在互联网上自封为时事评论人、知名写手、网络名人、专栏作家和网络反腐维权斗士,仅2012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长期以来,周禄宝把网络当作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有计划地编造谣言,进行网上攻击抹黑,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已初步查明,周禄宝先后对20多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广西、河北、安徽、甘肃等地。

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名叫周禄宝的男子自称掌握了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存在欺诈游客香火钱的情况,多次打电话给寺庙管理方进行敲诈勒索。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侦查发现,2011年8月,周禄宝以昆山市周庄镇某寺庙所谓“非法外包、假和尚骗取香客钱财”为名,扬言要通过网络发帖进行曝光,希望双方协商“摆平”此事,并向寺庙管理方传去自拟的协议书,明确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打入20万元人民币。其还称自己有很多媒体资源,如果钱到账即在网上为其做正面宣传,否则将在网上制造负面影响。因当事方报警,周敲诈未遂。

警方还查明,2011年6月,周禄宝以广西阳朔某寺庙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炮制《和尚吃人不吐骨头让谁蒙羞》《谁拿特权让桂林山水甲天下摇身变成桂林和尚骗天下了?》等攻击性帖文,并利用自己是多个论坛版主的有利条件,在多家论坛发表并置顶,持续一个多月每天更新一两个帖子,以此向寺庙施压,提出需要4万元人民币方可摆平此事。该寺庙被迫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入4万元人民币。周禄宝随即在多家网络论坛发表“澄清”和“赞美”帖文,称“笔者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非如前所写所说,寺庙所有的佛寺程序都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没有任何的强迫现象”“寺庙每年向社会各界积极捐款,响应慈善号召,在危难关头彰显了慈悲为怀的天然本色”。

同年,周禄宝又以浙江嘉兴某道观存在“欺骗、强迫客人烧香,收取高额烧香费”为由,多次电话联系道观负责人,声称自己是网络写手,很有知名度,以此要挟该负责人,索要50万元人民币。为息事宁人,该负责人被迫答应其无理要求,经讨价还价向其指定账户打入6.8万元人民币。

此外,2012年,某地一居民小区的居民与开发商因噪音问题发生矛盾,该小区居民代表联系到周禄宝请求帮助“维权”。周表示同意并要求支付费用。双方经反复商定,由居民集资22万元人民币给周,先期支付6万元,待“维权”成功后,再补齐余额。6万元钱到手后,周即在多个网站发帖攻击开发商。迫于巨大压力,开发商设法找到周禄宝进行谈判,周禄宝提出要价100万元人民币。

经讨价还价,最终以80万元人民币成交“这笔买卖”。为表明诚意,周给开发商亲笔写下保证书,承诺“本人保证以后不再无理参与维权发帖工作”,并签名按下手印。钱到账后,周随即为开发商在网上发布正面帖文,而小区居民此前所付的6万元人民币也未退还。

办案民警介绍,周禄宝惯用的犯罪手法是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精心选定目标对象后,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钱到手后即为对方进行所谓“正面宣传”。由于周禄宝打着“维权”的旗号,在网上又有一定的关注度,为其屡屡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据了解,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予以持续深入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同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管理和网络环境整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17篇: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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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

刑事拘捕是有相应的要求的,以及是需要进行申请通过才可以进行拘捕的,如果没有上级的审批,是不允许进行逮捕的,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这拘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一、刑事拘留到期没下逮捕会怎么样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的,向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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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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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三、刑罚和行政处罚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严厉性表现在: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行政处罚只能剥夺人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即使适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暂地剥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这与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样,并且行政处罚不能剥夺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剥夺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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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它只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适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幅度和案件的情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诉讼期限和诉讼程序进行,即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在适用时,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长时间会到法院进行宣判

1、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段:1个月;法院阶段:3个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约7个月左右。

2、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重大复杂案件,公安阶段:逮捕后侦查羁押最长7个月;检察院阶段:最长6.5个月;法院阶段:最长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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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大复杂案件,最长两年以上,而有权机关过问的,会更长。

3、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如果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个诉讼阶段,即公、检、法或说侦、检、审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都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分别针对三机关不同的司法文书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展开具体辩护工作,向三机关分别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师文书,说服办案机关把律师的辩护观点写入《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如果只在法院阶段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就丧失了在公、检阶段可以落实的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的机会。

被刑事拘留后会怎么样

对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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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对刑事拘捕的系列知识所做的解析,拘捕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以及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的,执法人员在拘捕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遵守法律,采用合法的手段才可以进行拘捕,不要越界行事,希望大家多注意这方面的事项。 来源:(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http://s.yingle.com/) 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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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逮捕诉讼化座谈会材料1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座谈会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XX省人民检察院总体部署,XX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推行“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试点。在改革试点中,XX市两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结合案件量大、案件类型丰富的特点,主动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接,立足实际、统筹兼顾、积极探索,切实加强刑事案件逮捕环节的监督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一、“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有序推进,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往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明显的书面审查特征。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检察机关不再单纯审阅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证据,而是在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场的情况下审查案件,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从而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对审性和中立性的要求。

(二)促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检察机关理性平和审查、核实侦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客观公正考量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在实现追诉犯罪效果最大化和充分保障人权间寻找平衡点。每一件经过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案件,检察官都详细记录了诉讼化审查的全过程,审查逮捕意见书充分论述了逮捕与否的理由,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以捕促和,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得到扭转。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亲身经历案件审查的全过程,耳濡目染,直接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促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侦查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三)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在逮捕诉讼化审查模式下,检察官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来源更加全面,证据审查更加精细,逮捕的门槛也有所提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今年7月XX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认罪悔过,且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可以直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提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充分考虑社会危险性。

(四)侦辩双方对逮捕诉讼化评价高。公安机关以往重犯罪证据、轻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固有思维开始转变,对取证合法性、规范性的认识得到了强化,案件侦查质量得到了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知情权、参与权能够更好地行使。通过检察官当面“说理式执法”,使侦辩双方对审查结论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

二、改革试点的难点及相关建议

(一)律师作用发挥有限。大多数律师不清楚检察机关已开展了逮捕诉讼化审查改革,对案件事实、证据知悉信息量少,导致其在诉讼化审查时不能充分质证、无法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一方面,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律师协会的衔接,增加律师的参与比例,保障律师的权利,调动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程序让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了解案件信息,方便其提出有效意见。

(二)办案场所需要改造。逮捕诉讼化审查如果采用远程视频方式,检察官的亲历性将大打折扣,共同犯罪案件受分别提讯的限制难以进行,人力资源耗费过高也是一大弊端。如果在看守所审讯室设置审查逮捕庭,由于审讯场所的压抑,难以体现诉讼化的公正性。若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逮捕诉讼化审查,最能突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建议将检察机关的办案区改造为平和的审查场所,设置候审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自伤自残,对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做相关调整,警车、手铐等配套装备也需要升级。

(三)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论是通过远程视频,还是在看守所、检察机关办案区开庭,目前耗时都较长。远程视频方式和看守所内开庭,仅是从监舍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指定场所,就至少耗时半小时,还押也至少需要半小时。提解到检察机关办案区耗时更长,当天审查程序可能耗时个把小时,但提解环节将花费数小时。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诉讼化审查的效率。

各位领导、同志们,“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制度未建、理论先行,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最完备的制度措施。从长远来看,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是审查逮捕制度的一大进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提高保护人权的意识,树立“慎捕”观念,努力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让逮捕方式更加开放,以树立司法的权威。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XX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017年11月29日

第19篇:预审民警报请市优秀人民警察事迹材料

预审民警报请市优秀人民警察事迹材料

*同志,现年34岁,1992年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1996年到台州市公安局工作,现任刑侦支队预审大队三级探长。该同志从警十年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努力学习业务,爱岗敬业,作风踏实,审理了多起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取得显著成绩,多次被评为

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两次荣获“市十佳刑警”称号,先后荣立集体一等功一次(“11.21”以林文为首的“啊吧帮”涉黑案件)、集体二等功二次(“8.26”侯街爆炸案件、“9.7”洋清方贞、王德建二团伙案件)、个人三等功三次。自2004年以来又审理了多次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尤其是“04.3.23”系列抢劫、绑架、强奸案、“04.7.25洲庄杀人、聚众斗殴案”、“05.1.9入室杀人案”、“05.3.19”台山持枪杀人案以及“05.11.16”碎尸案等几起故意杀人案件。张新强同志充分发挥预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连续作战精神,强化深挖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确保办案质量。主要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提前介入指导取证,充分发挥预审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预审办案能力,攻坚克难。

预审员的预审能力、预审水平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的好坏,对能否依法实事求是地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起关键性作用。今年来,张新强同志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办案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提前介入,提高预审办案、攻坚克难能力,使一些难突破、难定性、难取证的刑事案件顺利地保质保量审结,严惩了犯罪。2005年1月9日清晨,支队接台海分局刑警大队报告称:台海区洋后巷54号民房内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恶性案件,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正送往医院抢救。支队一大队经侦查发现伤者前男友齐露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1月12日将该陈抓获。经初步预审,犯罪嫌疑人齐露如实交代其因怀疑女友李敏与死者林勇谈恋爱,遂于1月9日凌晨三时许,以盗窃为名,诱骗“胖子”、“继文”(均身份不明)二人一同爬窗窜入李敏住处将林勇砍死、李敏砍伤的犯罪事实。鉴于该案系单人作案,且“胖子”、“继文”二人身份尚未查明,仍在追捕中,现场勘查中也未发现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一大队即要求我队派员提前介入。张新强同志接到大队领导的指示,立即赶到支队,熟悉案情后即投入预审。在预审中,张新强同志时刻注意搜集犯罪证据,营造预审气氛,利用与犯罪嫌疑人是同乡的关系,拉家常,使其放松戒备,心理上不设防。当犯罪嫌疑人齐露谈到其将林勇砍死后取走其手机时,一方面,张新强同志利用政策攻心,打击负隅顽抗的能力,迫使他如实供述将被抢手机低价转让给陈新的犯罪事实。之后,张新强同志即指导外围查证组进行查证。另一方面,在齐露已完全丧失负隅顽抗能力的同时,张新强同志不经意地点出作案当时所着穿衣服的问题,齐露交代作案时被害人的血喷溅其一身,虽将作案所穿的外套及鞋子烧毁,但内衣、内裤仍穿在身。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张新强同志除了在笔录中固定口供外,还通知技术处派员查明该内衣、裤上是否有被害人的血迹。后经dna鉴定,内裤上有伤者李晓敏的血迹。为此,该起案件在案犯仅一个人到案的基础上,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批准逮捕后仅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移送审查起诉。现齐露已被执行死刑。

二、强化深挖意识,发挥预审部门继续侦查职能,确保办案质量。

办案中,张新强同志时刻注意挖掘犯罪线索,深挖犯罪,做到人不漏罪,罪不漏人,力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在侦办“04.3.23”系列抢劫、绑架、强奸专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明检举李文、肖华等人参与一起绑架、强奸案件。张新强同志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在预审李成文时,精心制定预审计划,采取点而不露的预审策略,充分运用预审技巧和预审艺术,适时出示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见机运用政策教育,晓以利害、有的放矢地指明只有彻底交待,坦白从宽,才是其唯一出路,最终迫使犯罪嫌疑人李文交代其于2003年10月中旬伙同肖华、吴仁、孙伟四人经事先策划,将受害人池劫持到海江县一民房内轮奸,并向其家属勒索50万元台币的犯罪事实。之后,张新强同志又连夜对参与作案其余三名嫌疑人肖华、吴仁、孙伟开展预审,当即突破口供,深挖犯罪6起,均属特大案件。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李文、易弟、肖华等8名犯罪嫌疑人共涉嫌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现该案2人被判处死刑(已决)、1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侦办“04.7.25”洲庄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新强同志时刻注意做到人不漏罪、罪不漏人。因该案是团伙性互殴案件,涉及的人员多,且多名涉案嫌疑人在逃,查证困难。但张新强同志一改以往预审部门坐等材料的作风,坚持提前介入侦查,对重要人员

的调查、取证都不厌其烦,自己补充,在侦查预审中注意获取在逃人员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侦查部门,协助抓获已批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经其努力,该案移送审查时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到案,仅一名嫌疑人批捕在逃。在侦办“05.11.16”碎尸案件,张新强同志时刻收集犯罪证据,坚持快审快结。2005年11月16日,河

道清洁工在清理淮安河过程中发现多块无名尸块,后由支队二大队立案侦查,迅速查明尸源,围绕尸块的包装物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刚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24日在安徽将外逃犯罪嫌疑人王刚抓捕归案。经预审,王刚供述因嫖资问题,其与受害人小兰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小兰勒死,并将尸体肢解并抛尸于淮安河与洋下河中。该起案件社会影响极坏,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张新强同志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七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十天移送审查起诉,做到快审快结,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样的事例在张新强同志经办案件中还有许许多多,可以说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预审突破、深挖犯罪的背后都包含张新强同志与犯罪分子之间斗智斗勇的故事。

三、爱岗敬业、严格依法办案。

办案中,张新强同志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在法定期限内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确保所办案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工作中张新强同志时刻紧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其预审骨干作用,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工作踏实,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经常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他从没有一句怨言,在他身上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和工作精神。

第20篇:交警大队副队长报请个人三等功的事迹材料

踏遍x县的山山岭岭,深入x县的千家万户,与“交通民警”这个他最钟爱的称谓生死相依、甘苦与共,在x县直接关系“农民、农村、农业”的道路上,为了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了让生活在这里的乡亲们奔向小康之路,他动了脑筋,流了血,出了汗,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播下了殷切的期望,他敢叫山路变富路!这,便是立下“永保本色、服务人民、确保平安”誓言的吉林省x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某某的真实写照。

某某,男,46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x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在大队分管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工作,他在工作勤奋进取,不断钻研业务知识,在工作中磨练自己、提高自己,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他的事迹材料汇报如下:

身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某某同志深深明白,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法制建设快速推进的今天,只有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才能顺利完成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的各项工作因此,他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抽出时间坚持学习,加强自身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刻苦钻研和重温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并联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的实际进行深刻地自我剖析,找准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加以整改和提高,在他厚厚的笔记本和心得体会文章里,处处都透着他的坚毅和执着。要建设经济强县就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好每一个事故案件处理的执法质量,以便更有力地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五条禁令”引申为不是狭隘地保警察的饭碗,而是在民主和法制日益建全的今天,如何建立一支之师、威武之师,如何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放心值得信赖的队伍。

他是这样写的,更是样做严格要求自己去认真做的。这位“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用他执法为民的思想和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影响和感召着其他同志,也铸成了大队全体民警善于学习、办事严谨、敢于负责的风格。

在事故处理审核中从严把关是某某同志的一贯作风,对基层中队和事故科报来的案卷,他严格要求的近乎苛刻。开始中队的同志们辛苦好几天才形成的案卷被退回或改裁后,同志们心里很不是滋味,认为他不理解基层的艰辛,故意挑毛病,但时间长了,一件件铁案的出现和一桩桩复议案件的维持,同志们才真正理解到了严格才是爱护,在法制监督和社会各界全方位严格监督下,只有严格执法,认真办案,严格审核把关,才是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形象负责,也只有那样,作为我们这个执法单位才不会办错案、犯错误,才能使党委、政府放心,人民满意,才能真正无愧于人民卫士的光荣称号。

在执法和做人上,某某同志永远是谦虚的,虽然有着近二十年的公安工作经验,但是他从来不靠老经验“吃饭”,他爱和同志们共同探讨基层中队和事故科在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倾向,在遇有疑难事故和肇事逃逸案件时,他都积极主动向上级交管部门请示,共同探讨、交换意见。他说,近些年我国的法制建设飞速发展,交警执法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特别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出台后,对事故案件的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民警办案程序的运用要绝对正确,不能模棱两可,如果不按程序办案,很容易导致我们在法庭上败诉,那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我们的警察极为不负责的表现,后果不堪设想。

某某同志十分重视自己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工作之余,坚持不放松自己的学习,为了科技强警,在大队中层领导中他率先进行电脑培训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不断进取的钻研精神,使他成为了县交警大队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运用培训的主讲老师。他热爱交警工作,并将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近年来,他亲自审核各类交通事故近500余件,无一错案,无复议撤销和诉讼败诉案件,x县公安交警大队也取得了全市执法质量名列前茅和复议案件撤销的优异成绩。

常年的超负荷工作,坚持带病上班,导致他积劳成疾,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更大一些,但他无怨无悔,他克服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坚持工作。近年来他因患糖尿病,曾晕倒在工作岗位上,但这些对于一个铮铮铁骨的警察而言,算不了什么,他像一支永不停止的时针,顽强的拼搏,且不断地完善自我。交警大队从成立之初的一无所有变成今天办公条件完备、工作成效显著的“人民满意单位”,其间也凝聚了某某同志多少辛勤的汗水。如今,他正以新的思路向新的更高的目标奋进。

鉴于某某同志在工作的突出表现,特为其呈报个人三等功一次。

报请逮捕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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