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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 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1 09:03:5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六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2篇: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1]..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学内容:介绍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内容以及合同法的渊源 教学目标:掌握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相关章节 课

时:2学时(1周)

第一节

概 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概念的内涵

关于合同概念的内涵,世界上两大法系的国家主要有协议说和允诺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协议说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主张。大陆法系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意,即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即为协议的精神内核。而《德国民法典》则将合同定义为一种法律行为。

允诺说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就是一种允诺,是债务人单方面承担债务的允诺。它们认为,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合意而在于允诺,因此,合同法的宗旨就是保障允诺的实现,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允诺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救。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近年来,英美法的这种合同允诺说观点也在发生着改变,不少学者正在逐步接受大陆法的合同协议说。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正在走向融合。然而在实际中,他们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在这点上,两大法系国家是没有实质分歧的。

我国关于合同的概念,学术界和立法上历来接受的是大陆法系的“协议说”。

2、合同概念的外延

合同概念的外延,是指合同所包括的范围的大小。

在合同所涉及的范围问题上,我国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

一、广义的合同概念。

二、一般的合同概念。

三、狭义的合同概念。

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价

综上所述,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到婚姻、子女收养和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不在《合同法》所指的合同范围之内。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

4、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是指跨国的商事组织之间发生在国际商事领域里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1、发生在商事组织之间。

2、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3、这类合同发生在国际商事关系领域里,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

4、这种合同关系具有营利性,反映了商品交换等价有偿的关系。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 合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且主要是财产交易关系(简称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以及各类具体的合同等内容。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且主要是财产交易关系,包括物权合 同、债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合同中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其中,以财产交易关系为主。

(二) 合同法的主要特征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少,而任意性规范多

2、合同法具有国际性或普遍性或共同性。

3、合同法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作用。

4、合同法强调平等和等价有偿。

三、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一)两大法系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将合同法规定在民法典中。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成文法,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独自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称为合同法。它不是一个法典或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由为数很多的判例和一些制定法组成的汇编。

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并于1980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于1980年开始起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

(二)我国《合同法》的渊源

1、民事法律

(1)基本法律(一般或普通法律)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2)特别法律

《 担保法》、《保险法》、《海商法》、《铁路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2、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中,属于合同法的渊源如《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它们分别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属于合同法的渊源如《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合同法领域里,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合同法领域里,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5、地方性法规

如江苏省人大常委通过的《招标投标条例》,仅在江苏省适用。

6、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

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

推荐第3篇: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比如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2、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3、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责任。我们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赠人承担毁约责任。这地方很明显是过错,所以有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4、民事合同一般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把很多类型的民事合同直接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这个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中把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一方所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对它的成立要件没有特殊的要求,这种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合同关系就可以成立了。但是我们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只有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了,借款合同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这个合同是一个实践性合同,合同从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之时起,才能够生效。

5、民事合同一般属于不要式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要式合同。

推荐第4篇:商事制度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过近三年的酝酿,今天正式启动。深圳商报记者昨天采访获悉,通过改革,人们有望实现在家里开公司的梦想。

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纳入改革计划。此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始逐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通过特区立法程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并确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3月1日起,深圳实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说起此次改革的亮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袁作新告诉深圳商报记者,此次改革实现了六大突破: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同时,改革将实现四个提速:前置审批改后置,卫生、文化等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将实现程序性提速;登记内容和登记材料简化,商事主体登记不再登记和审核实收资本,不需收取和审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报告、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将实现审核性提速;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将实现技术性提速;三证合一,少跑部门,通过探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将实现整体性提速。

“改革后,在深圳开办公司将变得简单容易。”袁作新副局长说,通过四个提速,将来商事登记会简化为“四个一”: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门申请,一套证照。就是说,申请人只要填写一张表格,准备一套材料,通过一个窗口或一个网络申请,就可以拿到记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特别是在实行电子档案、电子证照后,整个申请、审核流程全部在网上完成,无需提交纸质申请。“申请人可以足不出户办好一家公司的登记,整个过程也许只要1个小时。”袁作新如是说。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过近三年的酝酿,今天正式启动。深圳商报记者昨天采访获悉,通过改革,人们有望实现在家里开公司的梦想。

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纳入改革计划。此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始逐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通过特区立法程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并确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3月1日起,深圳实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说起此次改革的亮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袁作新告诉深圳商报记者,此次改革实现了六大突破: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同时,改革将实现四个提速:前置审批改后置,卫生、文化等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将实现程序性提速;登记内容和登记材料简化,商事主体登记不再登记和审核实收资本,不需收取和审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报告、前置审批文件等材料,将实现审核性提速;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将实现技术性提速;三证合一,少跑部

门,通过探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将实现整体性提速。 -

“改革后,在深圳开办公司将变得简单容易。”袁作新副局长说,通过四个提速,将来商事登记会简化为“四个一”: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门申请,一套证照。就是说,申请人只要填写一张表格,准备一套材料,通过一个窗口或一个网络申请,就可以拿到记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特别是在实行电子档案、电子证照后,整个申请、审核流程全部在网上完成,无需提交纸质申请。“申请人可以足不出户办好一家公司的登记,整个过程也许只要1个小时。”袁作新如是说。

广东全面推进的商事登记试点,是此前广东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而,此项改革势必触及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亦将遭到一些既得利益的阻挠。 纵览各地改革方案可以发现,所有的地区都对认缴登记制度作了改革,而这项改革有突破现有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然而,在顺德等地的方案中,则出现了“零首期”注册公司的做法。新法规定股东与投资者只需在规定期限内注资到位,实行“宽进严管”的措施。 对“零首期”的公司来说,自然无法提供过去必须提供的验资报告,而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目前,广东所有的试点方案中,几乎都免除了验资报告项目,同时亦改革掉了年审的强制性要求,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制度”。但记者发现,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年审是一条法定措施,且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这项广受欢迎的措施却引起了一个群体的坚决反对。据媒体报道,在深圳征求意见的《草案》公布之后,多位深圳注册会计行业的人士表示,按照《草案》,深圳商事登记改革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灭顶之灾”。 为此,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上忻曾专门到市政府法制办交涉并递交意见。而注会行业的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则向媒体表示,“从制度、市场经济架构、公司法角度看,公司都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按《草案》规定,完全否定了多年形成的会计制度,违反了《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2012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界定和调整相关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和健全商事主体监管体制。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提交虚

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规定,建立商事主体监管联动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五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第三十四条 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

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信息;

(四)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五)商事主体监管信息。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二)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弄虚作假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推荐第5篇:住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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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试论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异同(优秀)

试论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异同

内容提要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皆属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自愿选择、协商一致,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建立合同关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进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相同点。

不同点在于法律属性不同,立法依据不同,法律本位不同,立法宗旨不同,法律原则不同,合同效力制度不同,合同履行和变更制度不同,合同解除制度不同,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违约责任不同等。

引言

我国1999年3月l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民商合

一、且以商事合同法律规范为主的合同基本法。目前,举国上下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则是一部专门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草案)。通过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比较,从理论上厘清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contract)亦称“契约”,双方(或数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西方,合同是指依法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通常由其中的一人提出一种要约(报价), 由另一人来承诺(接受)。如果一方当事人未信守其许诺,另一方就有权对其从法律上加以追究。合同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人们在商品经济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旨在保障交换安全和信誉的习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这些习惯的法律效力,就形成了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可见,合同法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商事合同是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商事合同是商事主体依据商事法律规范订立的明确相互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的契约。这种合同是由基本上具有相等的认识程度和讨价还价能力的当事人相互缔结的。它具有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等特征。我国《合同法》集中反映了商业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也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相同点: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皆属于合同, 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共同特征:(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选择、协商一致,不得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建立合同关系;

(3)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4)依法进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5)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制度层面考察,劳动合同制度与商事合同制度的区别也是十分显著的。 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点:

第一,法律属性不同

商事合同制度属于私法(Private law)。尽管学界对私法的定义仁智互见,但它作为“公法”的对称,维护私人利益,主张意思自治的特征明显。劳动合同制度则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第二,立法依据不同

商事合同法的上位法是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当商事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时, 适用商事和民事法律。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优先于《劳动法》。

第三,法律本位不同

尽管存在“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但商事合同法中有限制的个人本位的特征仍然存在。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将合法性放在“意思自治” 之上。

第四,立法宗旨不同

商事合同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法律原则不同

商事合同法强调形式公平,将鼓励交易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劳动合同法则基于社会现实,将追求实质公平,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思想主线和基本原则。

第六,合同效力制度不同

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确定、适法妥当为必要。商事合同的订立,只要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皆为有效。当事人可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对于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而言,学者认为,合同欠缺的要件属于有关社会公益的, 使之当然无效;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使之可撤销;如仅属于程序上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则有如下特点: 其一,将集体合同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效力基础之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其二,放宽了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比如,将合同主体不合格,以及“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也作为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四,对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规定可适用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的制度。

第七,合同履行和变更制度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的广阔空间。这在商事合同制度中是难以想象的。商事合同解除基本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便我国 《合同法》新设的抗辩权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撤销权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虽然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但是其法律干预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还是很有限的。

第八,合同解除制度不同

商事合同法认可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法定解除只规定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范围较窄而劳动合同法则是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直接解除的情形”, 以及裁员的实体和形式要件等,合同法定解除的范围比较广泛。 第九,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事合同法没有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只有对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 对劳动者经济补偿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包括经济补偿的条件, 标准和程序等。

第十,违约责任不同

商事合同法实行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带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劳动合同法往往规定,用人单位违约应给予劳动者加倍支付赔偿金。

结语

商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这些制度性差别的成因,在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十九世纪是一个契约的世纪, 强调契约的自由,追求契约形式的平等。二十世纪是一个公司的世纪。随着公司的扩张、生产力的发展和世界民主力量的成长,法律制度从强调形式公平逐步向强调实质公平发展。商法强调特别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强调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强调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世纪的合同法制体现国家适当干预的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商事合同制度的不同,正是适应了向劳动者倾斜, 保护弱者的世界法文化发展的历史潮流。在制度层面上适当体现这些差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制度的更新和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思想状况。我国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既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也不能忽视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基本属性和基本法律特征,不切实际地过于向劳动者倾斜却会拔苗助长。否则,“阳春一曲和皆难”,法不责众,反而影响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维系。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

页。

2)

3)

4) 王泽鉴 《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9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6)》,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

608页)。

推荐第7篇:商事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

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第四章商事登记

第四章商事登记

导入案例

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张某、赵某、孙某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组建。2009年10月12日,经张某、赵某同意,孙某将其持有的龙城公司全部30010股权转让给徐某,自己退出公司。协议达成以后,徐某将股权转让款410万元一次性付给了孙某,并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本次股权转让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10月以后,由于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趋近,龙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徐某提出与孙某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孙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协商不成,遂引起纠纷。

问题: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学习重点和难点

1、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

2.商事登记的种类及其效力;

3.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事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性

(二)商事登记具有要式性

(三)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

二、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三、商事登记的原则

(一)强制登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有二:一是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二是按照商事登记法律的规定,商主体必须就有关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全面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商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三)登记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登记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登记程序公开;公告;登记事项查阅公开。

四、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全国性的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一般都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公民个人,即私人企业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种类

我国对商事登记的种类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章。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以将商主体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办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依设立登记而获得商事能力。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组织章程;④资金信用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主要包括: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④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⑥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应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被核准登记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商主体资格,具备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变更登记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商主体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商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商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协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商主体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明。根据法律规定,在商主体为法人时,如果法人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信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商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的经验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首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商主体因宣告破产、歇业、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消灭商主体资格的登记。

商主体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有:

1.依法宣告破产。当商主体因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时,在破产终结后,由清算组负责

办理商主体的注销登记手续。

2.解散。解散指企业法人根据章程或者决议决定终止经营。解散的事由包括:商主体达到设立目的,商主体章程或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投资者决定解散;发生不可抗力事由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使商主体难以继续经营等。

3.歇业。商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间内(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行停止营业持续一定时间(公司为6个月,非公司企业为1年)的,视为歇业。

4.被撤销。商主体设立所依据的法律被废止或商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商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

(四)分支机构的登记

分支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主体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对于公司而言,也就是分公司。

二、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效力

1.商事登记对不同性质的商主体具有不同的效力。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而对于商合伙和商个体而言,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对商主体身份的法律推断及许可。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主体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主体应尽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商法奉行这一做法。

2.商事登记并非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虽未经登记程序,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并履行商主体的义务。商事登记的使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商标等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等国家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凡未经商事登记者不得以商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实施了商事经营行为,其不得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主体的义务,该经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商事登记法奉行这一原则。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非法人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未经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公示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商事登记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政府便于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具体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及对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所以,凡是登记注册事项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事项,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对于应登记未登记者,除要求商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于商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从登记主管机关角度出发,登记审批程序可概括为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四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二、审查

(一)形式审查主义

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只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合法,至于其登记事项的内容在实际上是否真实,在所不问。因此,即使已经登记注册,也很难证明其真实可信。采此立法主义的国家有瑞士、比利时等。

(二)实质审查主义

实质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书是否合法,而且还必须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依据此种立法主张,凡是已经登记的事项,就证明其具有真实性,这符合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法国采此立法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折衷审查主义,即主张登记主管机关有实质审查的职权,但没有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登记不能作为推定已登记事项为真实的基础,其证据力如何,仍须由法院裁判决定。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须审查商事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填报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可见,我国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如果商事登记的申请有违背法律或不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存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补正。

三、核准发照

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四、公告

公告是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刊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的行为。

商事登记经审查核准后,要予以公告才有效力。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只能由登记主管机关公告,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主管机关的批准,无权公告。

思考题

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2.商事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3.商事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4.商事登记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1.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第三卷第75题)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2.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2005年第三卷第26题)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问题:(2003年第三卷第89 – 92题)

(1)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白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2)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3)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4)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第89题,正确答案为:C

解析:《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

第90题,正确答案为:C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虽然变更了经营范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手续,但从事购销活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经营规定,也不涉及国家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所以该购货合同有效。

第91题,正确答案为:D

解析:刘某是公司的董事长,通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须再经授权即可以公司名义签发票据。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签发票据的原因并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只要票据的形式合法。

第92题,正确答案为:AC

解析:《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致使背书不连续,在丁提示付款时,银行有权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丁可以向以前的背书人丙行使追索权。

推荐第9篇:报关单商事认证

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是贸促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国际商事习惯、惯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按照法定程序,证明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有效的活动.通常认证的文件有: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报关单、营业执照、价格单,自由销售证明书等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国际商事证明是企业、公司、商事机构、自然人在进行国际间的货物买卖、通关、结汇、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和仲裁等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客户要求,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可以对相关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报关单贸促会认证商事证明书,也叫报关单国际商事证明,也叫报关单贸促会认证。报关单证明书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签发的,由封面、证明词页和报关单页所组成。 咨询办理!TEL:136-2236-36720755-2517 5858

报关单认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需要认证的报关单必须是海关放行后已经盖章的,无海关章的报关单一律不得认证。报关单可认证正本,也可认证正本复印件,但不可认证预录单或者无海关章的报关单。

报关单认证分三种:一种是提供正本且认证正本,一种是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一种是不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

提供正本且认证正本所需资料: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注:申请表、声明、委托书须按照我司提供的固定格式按照要求分别敲上公章即可。

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所需资料: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和报关单正本复印件两份,注:申请表、声明、委托书须按照我司提供的固定格式按照要求敲上公章即可。

不提供正本认证复印件所需资料:

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章)、申请表、声明、委托书、报关单正本复印件两份、保函,注:申请表、声明、委托书

推荐第10篇:第四章 商事名称

第四章 商事名称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商事名称的含义和特征,同商号和商标的异同;了解商事名称的取得和选定;明确商事名称的构成、取得和商事名称权的涵义和法律保护。 教学重点:商事名称的概念和特征;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别;商事名称的构成;商事名称权的权能和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别;商事名称权的含义、特征和权能。 教学方法:课件演示和理论讲授法为主;讨论提问法;实习作业法等 教学学时:

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商事名称概述

一、商事名称的概念`

(一)商事名称的概念

商事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通常,商事主体在为商事行为的时候,用于署名或让它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即为商事名称。英美法上,商事名称称为“busine name”、“trade name”或“commercial name”。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事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各国间存在差异。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商号,把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而不区分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和商自然人的名称。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对于商事主体名称的规定就采用这种作法。此外,在美国制定法中,也用商号指商事主体的名称。二是并列规定公司名称和商号。我国台湾曾规定商号仅指对个人和合伙的称谓,此后制定了新的《商事登记法》,用商事名称统称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商事主体的名称,或者以商号统称,或者以商事名称统称。

(二)关于商事名称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关商事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国际上涉及到商号保护的公约主要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为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这就意味着《巴黎公约》把商号作为工业产权予以保护。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事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中也对保护商事名称做了规定。

二、商事名称的法律特征

商事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第二,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应使用商事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例如,当自然人为商事主体时,其行为可能为商事行为,也可能为一般民事行为,当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一般民事行为时,其姓名就不是商事名称。

第三,商事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事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商事名称是区别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标志,特别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商事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

三、商事名称与商号、商标

(一)商事名称与商号

一般意义上商号与商事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但特殊意义的商号即老字号一般是指是指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比如“全聚德”,“王麻子”“狗不理”等。

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字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该对字号有专门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了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

(二)商事名称与商标

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商事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很多时候商事名称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大众对于商标的认识经常不可避免地和企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可见它们之间关系密切。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其商事名称中核心要素即字号是“海尔”,商标也是“海尔”,还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IBM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等等,都是商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事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和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第一,商事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第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事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第三,商事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第四,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具备商事名称;

第五,商事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节

商事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事名称的构成

商事名称的构成是指商事名称应当由哪些要素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我国,商事名称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素:

第一,地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除了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以外,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第二,字号。

字号是商事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事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2)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这一要件是字号的消极要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实际商是对字号的要求。

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

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商业的类别。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及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组织形式。

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大。商事主体应当将自己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商事名称中标明。例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事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事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商事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事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事名称选定的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

(一)严格主义

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事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与拉美的许多国家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二)自由主义

此种立法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事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事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国家。但是,此原则并非绝对,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7条规定,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实际上,不论是严格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在选择商事名称是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实际差别并不是很大。我国在商事名称的选定问题上奉行何种立法主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之间也观点不一,我们认为我国原则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三、商事名称的取得

现代国家对于商事名称通常是通过登记而取得保护的,商事名称的所有人通过登记取得对商事名称的专用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我国商事名称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商事名称权的唯一途径。

(一)商事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商事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事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商事名称的登记是取得商事名称专用权的法定条件。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其他商事主体负有不侵犯其商事名称权的法律义务。此外,商事名称经登记而公示,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商事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第一,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商事主体创立登记时,必须对商事名称进行登记,此时的登记即为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

第二,商事名称的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创立后,在存续期间内,如果对商事名称进行了变更,就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才对该新的商事名称享有专用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商事名称的转让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

第四,商事名称废止登记。当商事主体决定终止营业而进行注销登记时,其商事名称会被注销,即意味着该商事名称被废止。

第五,商事名称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

(二)商事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从而发生下列几个方面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指商事主体取得商事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事名称的权利。非经商事名称所有人许可而假冒、使用其商号的行为即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从而确认了商事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事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商事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事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事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名称权,即商事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事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事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商事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自身不能单独存在,因此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商事名称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商事名称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与工业产权存在差别。商事名称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域性。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事名称权的效力只及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区域的范围,商事名称权就不受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公开性。商事名称权经登记才能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商事名称具有公开性。同时也必须经过公开,商事名称才能为公众知晓。商事名称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第三,可转让性。商事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我国规定商事名称可以自由转让,但也有一些国家对商事名称转让做了限制。

第四,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事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事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事名称的情况下,商事名称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均有一定的时间性。

(二)商事名称权的权能

商事名称权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权能:

第一,专有使用权。

商事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事名称。这是商事名称权的首要权能,也是商事名称权的核心内容。

第二,许可使用权。

商事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事名称的权利,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事名称的使用权。

第三,商事名称变更权。

各国立法都允许商事名称的变更,只要拟变更的商事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第四,商事名称转让权。

商事名称转让权是商事名称财产权属性的反映。如前所述,商事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事名称,但多数国家规定商事名称不得脱离营业而单独转让。《德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让与。《日本商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让与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韩国商法》第25条也规定,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

二、商事名称权的保护

商事名称所有人取得商事名称权后,法律必须对其给予保护,否则商事名称权就会名存实亡。因此,各国都有对商事名称保护的法律规定。

侵犯商事名称权的主要方式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事名称,或者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近似的商事名称,从而使公众误认为就是该商事名称。因此,法律对于商事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商事名称登记的排除。在商事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事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事名称。二是同一商事名称或类似商事名称使用的排除。未经商事名称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事名称或者使用类似商事名称的,为侵权行为,商事名称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保护商事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一般而言,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的,如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我国对于商事名称权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目前我国可以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国际上还存在保护商事名称的国际公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中均规定了对商事名称的保护。

思考题:

1、商事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的规则?

2、商事名称权的概念、权能及其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第11篇:商事登记(4)

9月2日开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南沙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待总结经验和做法后,于今年年底在广州全面铺开。

根据《实施办法》,工商部门不再登记商事主体实收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除金融、电信等个别行业外,所有商事主体先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即“先照后证”;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一照多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专业园区内的企业,可“一址多照”;取消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商部门将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不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实行商事登记后,广州工商部门不再核定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商事登记机关仅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商事主体主营项目类别,不再记载具体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记载于商事主体章程或协议等文件中,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

此外,商事登记还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据悉,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允许“一照多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场所信息。对于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专业园区内的企业,则允许“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此外,简化了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不再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作为领取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先照后证”如何进行监管?

商事改革后,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除部分特殊经营活动外,所有商事主体先领取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然后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有记者问,如果拿了执照,但是在消防、卫生不过关的情况下营业,如果出事谁来负责?

对此,张建华表示,商事登记改革的原则就是要实行“宽进严管”。监管上将依托信息公示平台,如果没有取得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公示平台上就不会有这个方面的记录,相关部门就应该责令整改或处罚。建议企业和市民都可以关注公示平台,防止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时从事这些活动。

第12篇:商事仲裁案例

一、此案案情

1996年5月,轻纺公司与裕亿公司、太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裕亿公司与太子公司向轻纺公司提供普通旧电机,合同约定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裕亿公司与太子公司实际上欲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最终提供给轻纺公司的是各种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裕亿公司与太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合同欺诈,构成侵权,原告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条款约束,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太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判决其败诉。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于1998年5月13日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轻纺公司的起诉。

原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5日,原告轻纺公司与被告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被告太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 “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裕亿公司、太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

条款的约束。裕亿公司、太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于1997年9月10日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太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裕亿公司、太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诉称:(一)轻纺公司诉讼状中的案由没有事实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企图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案件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照法律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二)原审法院在程序审理过程中,未经实体审理,就对轻纺公司指控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进行“欺诈”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是违法裁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轻纺公司辩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仲裁惯例,仲裁机构只审理订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审理,其裁决也不能涉及第三人问题。就本案事实而言,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纠纷,它涉及到欺诈侵权及走私犯罪问题。相关的行为与结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问题。如果按仲裁程序审理此案,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以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彻底查清事实,追究不法者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维持原审裁定,驳回被告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被上诉人轻纺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诉人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两份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而该两份合同的第8条均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

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轻纺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况且原审法院在轻纺公司起诉称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下,未经实体审理就以实体判决确认,并以裁定的方式认定二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裁决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8年5月31日裁定: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经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的起诉。

三、案例分析 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

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一定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庭解决而不应由法院解决。

对于本案例来说,在合同欺诈一般被识别为侵权且起诉方多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下,针对原合同中存在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中国有关法院在上述两案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前案否定仲裁条款效力,肯定法院的管辖,后案肯定仲裁条款效力,否定了法院的管辖权。

关键问题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仲裁条款是否还有效力,能否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第19条第1款、第20条等条款和《合同法》第57条确认了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13篇:商事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区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2002)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02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市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14篇:国际商事证明书

商事证明书 商事证明 商会证明书

详细描述:

1、问题:什么叫商事证明书?

解 答:国际商事证明书是贸促会(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涉外经贸活动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而出具的一种公证书。

2、问题:证明书所能证明的涉外文件范围是什么?

解 答:包括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等涉外经贸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或单证、文件。具体如:标有承诺性语句的出口货物商业、外销合同、报价单、运费和船证明等各种运输单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各类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中外双方签定的各类协议等。

3、问 题:证明书对涉外文件是如何证明的?

解 答:是用证词对涉外文件进行证明。通常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词,也可根据需要提供中俄、中西等中外文对照的证词。通常证词证明的内容如下: 1)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字或签章属实; 2)有关文书、单证上的印章属实; 3)有关文件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 4)有关文件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相符; 5)对所申办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客观、无争议的事实)

4、问 题:申请人申明书时应哪些材料?

解 答: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并经工商部门当年);其他机构的合法登记注册文件;

3、需要证明的文件一式两份;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办理认证时必须提供合同或信用证,证明文件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时必须提供文件原件,认证文件中出现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使用授权书等等申请函等。

5、问 题:运费/船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按照以下a或b提供材料: a、中国船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运费/船证明上盖章的船公司或者货贷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际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运费/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b、外国船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或不能提供船公司、货贷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际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也就是说,贸促会无法确认该公司的资格及印章是否属实,予以间接认证,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申办企业用英文出据的“声明”原件(申办企业盖章)和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提单号;货物出运日期、起运港、目的港。由xxx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附后); 3)运费/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问 题:报关单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报关单核销联(黄联)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报关单核销联原件审核后会还给申办企业);

7、问 题:中性包装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自2008年10月16日起,根据贸促总会法律部文件精神,停止办理中性包装证明

8、问 题:有关部门出据的证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自由销售证明/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等),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环荨?/div>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两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审核后会还给申办企业);

9、问 题:自由销售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 可以全部由我公司代办 联系见我id 右边 贡献者:id a、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如商检局、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可直接认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b、企业自行出具的,必须提供佐证材料。分两种情况:

1、法检产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企业自行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商检局的商检证书各一份。

2、非法检产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企业自行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前次同样货物的也可)各一份;

另外:如上面打上“可在国外自由销售”或“可在某国自由销售”,则必须去掉该文字。

如提到“符合某某标准”或“通过某某检测”等内容,则要提供所提内容的佐证材料,如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证明。篇2:国际商事证明书(样板) 国际商事证明书(样板)

网址:guangzhou.ccpit.org 在我会主要以形式认证为主,常见的认证形式有:

一、证明文书、单证上的印章、签字、签章属实

印章要清晰;印章要备案;如认证签字,签字人的手签字样要备案,如没备案且非法人代表,须有授权委托书;填写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文件一式两份;所有需认证印章的货运(代理)公司、保险公司都要注册备案。

二、证明文书、单证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要求:提供正本核对 报关单

要求:海关验讫章

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可直接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有关的质量认证,国内机构及国外有名的认证公司如tuv、sgs等出具的文件可直接认证,其它国外公司所做的认证则需由企业另附声明。

三、证明文书、单证的外文译本与中文译本一致 制作要求:外文译本需要清晰、明了;译本需要有资格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的签字;对法律文本、技术规范文本等专业性较强的译本需要专业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确认。 1.合同/销售确认书

制作要求:文件名称;日期;合同号;买卖双方;货名;数量;金额;价格条款;双方签字(盖章)

(样板) contract(合同) sellers: guangzhou fengjina intermational contract no.: ye9504 trading co., ltd signed at: guangzhou add: no.203,fl.33, huangshi dong road, universal date: feb23,2006 building, guangzhou tel: 0450-2035687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5.total value in word: usd one hundred and ninety eight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 6.packing 7.shipping marks:at buyer’s option 8.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from guangzhou to riyadh, saudi arabia 9.time of shipment 10.terms of payment: by t/t when fax delivery received 11.insurance: 12.remarks: the sellers the buyers sales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

sellers: guangzhou fengjina intermational contract no.: ye9504 trading co., ltd signed at: guangzhou add: no.203,fl.33, huangshi dong road, universal date: feb23,2006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5.total value in word: usd one hundred and ninety eight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 6.packing 7.shipping marks:at buyer’s option 8.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from guangzhou to riyadh, saudi arabia 9.time of shipment 10.terms of payment: by t/t when fax delivery received 11.insurance: 12.remarks: the sellers the buyers

2、自由销售证 要求:由出口商出具中国相关涉外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如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如药监局),则可以直接出证。国内一些机构出具的证书(如商检局下属的公司或中心),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由出口商自己写《自由销售证书》。 自由销售证书(样板)

广州丰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guangzhou fengji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广州环市东路231号 万通大厦 rm.203, fl.33, huanshi dong road, 33楼203室 universal building, guangzhou 邮编:510095 post code: 510095 电话:020-37490098 tel: 8620-37490098 传真:020-37490090 fax: 8620-37490090 自由销售证书

以下产品由新风健美器械厂生产的健美机由广州丰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出口,公司法定地址为:广州环市东路231号万通大厦33楼203室。 产品名称:健美机,型号:cc—4909 上述产品经中国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中国gb4706.10-2003标准,可以在国外自由销售。 2006年1月25日

盖 章

广州丰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guangzhou fengji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广州环市东路231号 万通大厦 rm.203, fl.33, huanshi dong road, 33楼203室 universal building, guangzhou 邮编:510095 post code: 510095 电话:020-37490098 tel: 8620-37490098 传真:020-37490090 fax: 8620-37490090 certificate of free sale the product described as follow are produced by xinfeng beauty instrument factory exported by guangzhou jianfeng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legal add: rm.203, fl.33, huanshi dong road, universal building, guangzhou product name: keep fit instrument model:cc-4909 the above products which inspected by china national sport goods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center and proven in accordence with the standard of gb4706.10-2003, can be sold in overseas market freely 盖章篇3:申办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

申办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人声明:

本人被授权代表本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该申请表、申办证明的文书、单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正确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篡改证明书的,愿承担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是否领事认证:

认证使馆: 篇4:办 理 国 际 商 事 证 明 书 申 请 表

办 理 国 际 商 事 证 明 书 申 请 表

申请人声明:

本人被授权代表本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该申请表、申办证明的文书、单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正确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篡改证明书的,愿承担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篇5: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

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人声明: 本人被授权代表本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该申请表、申办证明的文书、单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篡改证明书的, 愿承担

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范本) 申请人声明: 本人被授权代表本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该申请表、申办证明的文书、单证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篡改证明书的, 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15篇: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保证条款的翻译

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陈述与保证条款翻译

教学目标:掌握国际商事合同中陈述与保证条款常用句式的翻译方法。

课堂讲练:

一、国际商事合同中陈述与保证条款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用以说明合同各当事人对保证合同得以顺利签订与履行的某些基本事实做出陈述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此陈述所做的保证在合同签订时做出,并贯穿整个合同有效期。一旦合同某方行为与其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的陈述不符,须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保证条款的内容通常构成国际商事合同签订以及有效履行的基础。

对于该条款中的“保证”(Warranties),指(1)、合同法中由合同一方做出的承诺或许诺,如果违反,守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a term or promise in a contract, breach of which will entitled the innocent party to damages);(2)、在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做出的承诺,如果违反,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 promise by the insured, breach of which will entitled the insurer to rescind the contract);(3)、产品制造商做出的书面承诺,保证维修、更换缺陷产品或做出赔偿,此时,与”guarantee”同义(a manufacturer’s written promise as to the extent he will repair, replace, return or otherwise compensate for defective goods)。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若干表达方法与句式的翻译.

1、(the Clauses of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in a facility agreement)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Facility available under this Agreement, you hereby represent and

warrant that such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as follows are true at the execution date hereof

and will remain true throughout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unle and until all the outstanding

sums hereunder have been wholly repaid to us:

(1) You have duly accepted, immediately upon your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and enforceable to you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2) You ar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duly organized and validly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PRC, and have the power to perform any and all of you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on the execution date hereof and at all times hereafter;

(3) your execution and

delivery of any and all documents constituting the Wholesale Finance Documents, and for your

performance of any and all of your obligations thereunder;

(4) Finance Documents does not and will not constitute an event of default hereunder, a violation

of any of the governing laws and/or regulations or a breach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your

articles of aociation, the Wholesale and Financing Master Agreement, or any other contract,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to which you are a party or which is binding on you;

(5)Your latest annual report and audited accounting statements are

true and accurate in all respects, represent a true and fair view of your financial situation as of

the date of such accounting, and have made full and complete disclosure of all debts of you as

of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lated statement is made and as for the time be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No material changes have occurred since the

most recent financial statement is made, and, in particular, neither your net aets have been

deteriorated, nor have you entered into any agreement that might be materially burdensome to

you or create any collateral or other security interest on your aets;

(6) You are neither engaged in any litigation, arbitration or administration

proceedings against you;

2、(in a License Agreement for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Party A warrants to Party B that any parts or components delivered to Party B under this Agreement will be free from defects in material and workmanship under normal use when aembled according to Party A’s specifications.Party A’s obligation under this warranty is limited to repairing or replacing at the factory designated by Party A any parts or components which shall be examined by Party A and found defective.This warranty will cease fifteen(15)months after receipt of the parts or components by Party B.例

3、(in a Contra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Venture)

甲方在此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运行的公司法人;

(2)、甲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中提及的以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合同与文件,遵守并履行本合同以及该合同和文件规定的义务;

(3)、甲方已经采取一切必要、适当而且合法的公司行动,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以本合同中提及的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合同与文件,并授权遵守并履行本合同以及该合同和文件的条款与条件;

(4)、甲方已为有效地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以本合同中提及的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但本合同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 clauses of warranties not to compete in a Contract of Agency)

代理方在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1)、未经被代理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代理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代理、制造或分销任何

与代理产品有竞争关系的产品;

(2)、如在考虑所有情事前提下,被代理方的要求合理,代理方应依被代理方此等要求,

不为被代理方竞争对手代理或分销其与代理产品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

(3)、代理方在此同意在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直接或间接地代理、或分销、制造附件Ⅱ

下的产品。

课后练习:

1、Party A agrees and warrants to Party B that neither Party A nor any Connected Person shall,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and for two(2)years after the expiry of or termination of this

Contract:

(a).undertake any busine in direct competition with the busine of Party B without prior

written consent by Party B;

(b).solicit or entice away any customer, employee, director or supplier of Party B for whatever

reason;

(c).manufacture any products competitive with the Products without prior written authorization

of Party B.2、Party A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o Party B that the statements set out in Appendices Ⅱ

are on the execution date of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in the entire term hereof be true and

accurate.Party A agrees that Party B has entered into this Contract in reliance on the

Warranties.3、各方在此向另一方陈述与保证:其有权力和权限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且本协议各个条款对双方都有同样约束力。

第16篇: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抵销制度评析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抵销制度评析论文摘要:抵销豍由于具有简化债务清偿,便利当事人的功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04年版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抵销的规定,并独立成章,2010年版《通则》又在增加的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复数债务人与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行使。其中,在抵销的效力、时效期间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复数债务人和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三个方面,《通则》的规定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论文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抵销,时效届满,复数债权人,复数债务人

抵销制度主要被规定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第八章中,是2004年版《通则》的新增内容,其中包括五条,分别规定了抵销的条件、外国货币的抵销、以通知方式抵销、通知的内容以及抵销的效力。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抵销的规定散见于其他章节中,如10.10条中时效期间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以及2010年版《通则》新增的第十一章中复数债务人和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的行使。本文主要就《通则》对于抵销的效力、时效期间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复数债务人和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三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一、抵销的效力

《通则》第8.5条规定了抵销的效力:“(1)抵销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2)当事人互负不同数量债务的,抵销清偿的债务额以较少数量的债务的数额为限。(3)抵销自通知之时起生效。”

根据8.5条及其后的注释,《通则》规定的抵销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通则》并没有承认抵销通知的溯及效力,而是规定抵销自通知之时起生效,否定了抵销的溯及力,采用了抵销的完全形式主义。根据《通则》专家组主席Bonell所说,《通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通知的时间比抵销适状的时间更容易确定。与《通则》类似,《欧洲合同法原则》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无论是自动抵销主义,还是抵销溯及力理论,都认为抵销的效力从抵销适状开始,可以说,二者都是一种抵销的实质主义。三种理论究竟会对商事实践产生何种影响?差别主要体现在利息的计算上,因为抵销一旦生效,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就消灭的债权就不再产生支付利息的义务。

举个例子来说明,A与B互负债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A在抵销适状三个月后才向B主张抵销。若采用的是完全形式主义,则抵销的效力

从A向B主张抵销时开始,A、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A主张时消灭,那么A、B之间抵销的债务就包含了这三个月的利息。若采用的是自动抵销主义或抵销溯及力理论,则抵销的效力从三个月前即抵销适状时开始,因此A、B之间抵销的债务不包含三个月的利息。

稍加分析便知,采用自动抵销主义或抵销溯及力理论将会导致不合理的结论。尽管抵销是否清偿还存在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抵销会产生与债务清偿一样的法律效果,如梅迪库斯的《德国债法总论》就将抵销作为清偿代用方法予以介绍。还是用上面的例子,所不同的是,A不向B主张抵销,而是在三个月后向B履行债务,则其清偿的债务中必然包括三个月的利息。既然抵销可以产生与清偿一样的法律效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销的债务中也应当包含三个月的利息。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完全形式主义比自动抵销主义和抵销溯及力理论更为合理。此外,从民法体系和制度宗旨上来说,自动抵销主义和抵销溯及力理论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此已有学者提出意见,建议我国未来的立法采用完全形式主义。

二、时效期间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

《通则》第10.10条规定:“义务人主张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意即,在义务人以时效届满为理由提出抗辩前,权利人可以行使抵销权。《通则》的这条规定是对传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附抗辩权债权不得抵销”规则的突破,反映了世界合同法理论的走向。

依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附抗辩权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这一规定一百多年来被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所继受,我国台湾和内地尽管没有在立法上对此进行明文规定,但有关合同法的学术论著、教材等都坚持了这一观点。按此规则,附时效抗辩权的债权也不可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传统民法理论排除附抗辩权债权的抵销适用,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则至少存在以下两点不合理之处:

1.附抗辩权的债权不等于已被抗辩权阻却效力的债权。众所周知,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而抗辩权效力的发挥需由权利人主张其抗辩权,没有主张则不能产生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以时效为例,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因此可视为一种附抗辩权的债权,当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时,才可阻却债权的效力,否则,则不能阻碍债权效力的发生。如果债务人没有主张抗辩权,此债权仍可获得清偿,即自然债务。同理,附抗辩权的

债权在债务人没有主张抗辩权时,债权是可以进行抵销的。所以说,附抗辩权的债权并不等于已被抗辩权阻却效力的债权,将附抗辩权的债权理解为已被抗辩权阻却效力的债权,从而得出附抗辩权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的观点是不严谨的。

2.禁止附抗辩权的债权进行抵销没有必要。关于抵销的效力,在世界上主要由三种立法例:一是以法国法为代表的自动抵销主义,又称当然抵销主义;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抵销溯及力主义,又称单独抵销主义;三是以英美法为代表的诉讼抵销主义,又称完全形式主义抵销理论。在采取自动抵销主义的国家,只要双方的债权债务符合抵销的条件,不需通知,抵销即自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附有抗辩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则无疑剥夺了债务人主张抗辩权的机会,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采用自动抵销主义的国家禁止附抗辩权的债权进行抵销是必然的,但采用抵销溯及力理论的德国禁止附抗辩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则显得没有道理。实际上,正是由于禁止附抗辩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导致了抵销时已过诉讼时效,而抵销适状时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抵销的情形,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德国才规定抵销的效力溯及于抵销适状时,由此产生了抵销溯及力主义。因此,抵销溯及力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是德国对自己“附抗辩权债权不得抵销”规定的一种修正。由上可见,禁止附抗辩权债权抵销的规则是不符合法理的,有违抗辩权的本质特征,之所以延续至今只是由于德国法的强大影响力,而《通则》对此规则的突破不仅是附抗辩权债权抵销问题回复到抗辩权的本质理论体系上的一个尝试,也是新时期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所在。

三、复数债务人和复数债权人的抵销权

复数债务人与复数债权人是2010年版《通则》的新增内容,被作为第十一章放置在《通则》文本的最后面。该章区分了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由于按份之债的抵销法律关系十分清晰简单,《通则(2010)》仅对连带之债的抵销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连带债务人的抵销问题

1.《通则(2010)》对连带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通则(2010)》第11.1.4规定了连带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连带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请求主张个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也可主张所有连带债务人所共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但不得主张属于其他一个或多个连带债务人的个人抗辩权或抵销权。”

2.连带债务人抵销权问题具体分析。连带债务的抵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连带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享有债权,此时连带债务人可看作为一

方当事人,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可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另一种是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抵销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假设债务人A、B、C对债权人X负有连带债务,C对X享有债权,则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C能否以其对X的债权抵销三人对X的连带债务?答案是肯定的,抵销是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C以其对X的债权抵销连带债务,实际上就是对连带债务的清偿。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可以对债务进行清偿,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债务清偿的效力。同时C的抵销行为也符合抵销的相互性原理,因此,C可以对X的债权抵销三人的连带债务,其抵销对A、B两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2)X能否以其对三人的债权抵销对C的债务?X以其对三人的债权抵销对C的债务实际上就是要求连带债务人C履行债务,依连带之债的原理,X可以向A、B、C任意一人要求清偿债务。X向C要求抵销即意味着C清偿债务,C因此成为负责履行连带债务的债务人。所以,X可以以对C的债务抵销对A、B、C的债权。

(3)A、B能否以C对X的债权抵销三人对X的连带债务?对于这种抵销,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其立法理由主要是为简略法律关系,使债务清偿更有效率,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二是否定说,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肯定说从理论上来说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肯定说允许连带债务人以其他的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人债权来抵销连带债务,实则是对无权处分行为的一种认可,有违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抵销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债权的相互性,相互性即抵销的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一般说来,相互性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涉及抵销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保持身份同一,二是双方必须都是对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然而,肯定说允许除C之外A、B用C对X的债权抵销A、

B、C对X的债务,产生了抵销的主体不是债权债务的主体的问题,明显违反了抵销的相互性要求。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否定说是比较合理的。《通则(2010)》第11.1.4条“(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属于其他一个或多个连带债务人的个人抗辩权或抵销权”的规定符合民法理论要求,值得我国借鉴。

2.连带债权人的抵销问题。《通则(2010)》第11.2.3规定:“(1)

债务人可以对任一连带债权人主张双方之间个人性质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也可以对该债权人主张对所有债权人的共同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但是债务人不能以其对其他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的个人债权主张对上述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假设A、B、C对X享有债权,A、B、C是连带债权人,X是债务人,且X又对C享有债权。则第11.2.3条的规定可总结为:(1)X可以其对C享有债权抵销其与C之间的个人债务;(2)X也可以其对C的债权抵销对A、B、C三人的债务;(3)X不能以其对C的个人债权抵销对A或B的个人债务。

与连带债务类似,连带债权人的抵销同样会产生以下问题:(1)X能否以其对C的债权抵销对A、B、C的债务?(2)C能否以三人对X的债权抵销对X的债务?(3)A、B能否以连带债权抵销C对X的债务?对于第(1)和第(2)个问题,与前述债务人的抵销问题类似,应当都予以肯定的回答,因为抵销的效力相当于债务得到履行,根据连带之债的法理,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连带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两种方式都可导致连带债权的消灭。而第

(3)个问题由于不符合抵销的相互性要求,因而不能算作抵销。但与前面连带债务人的抵销问题中的第(3)点不同,由于A、B对连带债权也有处分权,因而A、B是可以以连带债权来清偿C对X的债务的,但其本质并不是抵销,而是第三人清偿,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通则(2010)》并未将这种情况列入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17篇:强制执行申请书(商事仲裁)

强制执行申请书(商事仲裁)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深仲裁(案)字[2006]第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

长三角经济纠纷网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2005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19篇:商事登记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

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资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出资金额经全体股东确认无误,且已实际到位。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深圳××××有限公司制发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第20篇:商事证明书 商事证明商会证明书

商事证明书 商事证明商会证明书

详细描述:

1、问题:什么叫商事证明书?

解 答:国际商事证明书是贸促会(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涉外经贸活动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而出具的一种公证书。

2、问题:证明书所能证明的涉外文件范围是什么?

解 答:包括货物买卖,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设备、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向国外投标、商标与专利注册、商事诉讼、仲裁等涉外经贸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或单证、文件。具体如:标有承诺性语句的出口货物商业、外销合同、报价单、运费和船证明等各种运输单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各类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中外双方签定的各类协议等。

3、问题:证明书对涉外文件是如何证明的?

解 答:是用证词对涉外文件进行证明。通常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词,也可根据需要提供中俄、中西等中外文对照的证词。通常证词证明的内容如下:

1)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字或签章属实;

2)有关文书、单证上的印章属实;

3)有关文件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

4)有关文件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相符;

5)对所申办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客观、无争议的事实)

4、问题:申请人申明书时应哪些材料?

解 答: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并经工商部门当年);其他机构的合法登记注册文件;

3、需要证明的文件一式两份;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办理认证时必须提供合同或信用证,证明文件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时必须提供文件原件,认证文件中出现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使用授权书等等申请函等。

5、问 题:运费/船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按照以下A或B提供材料:

A、中国船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运费/船证明上盖章的船公司或者货贷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际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运费/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B、外国船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或不能提供船公司、货贷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际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也就是说,贸促会无法确认该公司的资格及印章是否属实,予以间接认证,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申办企业用英文出据的“声明”原件(申办企业盖章)和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提单号;货物出运日期、起运港、目的港。由XXX公司出据的运费/船证明附后);

3)运费/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问题:报关单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报关单核销联(黄联)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报关单核销联原件审核后会还给申办企业);

7、问题:中性包装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自2008年10月16日起,根据贸促总会法律部文件精神,停止办理中性包装证明

8、问题:有关部门出据的证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自由销售证明/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等),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环荨?/DIV>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两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审核后会还给申办企业);

9、问题:自由销售证明 办理证明书提供哪些资料?

解 答: 可以全部由我公司代办 联系见我ID右边 贡献者:ID

A、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如商检局、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可直接认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B、企业自行出具的,必须提供佐证材料。分两种情况:

1、法检产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企业自行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商检局的商检证书各一份。

2、非法检产品,提供资料:

(1)办理涉外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

(2)企业自行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前次同样货物的也可)各一份;

另外:如上面打上“可在国外自由销售”或“可在某国自由销售”,则必须去掉该文字。

如提到“符合某某标准”或“通过某某检测”等内容,则要提供所提内容的佐证材料,如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证明。

商事合同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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