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大学销假条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09:04:1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

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

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

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

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

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

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

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新师人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2篇: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在寒暑假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类型:

1. 事假: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应从严掌握,事假率不得超过班上实有人数的5%,且一学期一个学生只能准事假一次。

2. 病假: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医院或医务室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请假程序: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以上证明)。请假条须先经班主任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并告知班主任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班主任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请假3天以上者(包括3天)须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五、准假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3、考试期间,如因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意外情况,或因自己患重病不能参加考试,可提出请假并必须附有关说明。考试期间请假,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须经院系领导签字,学生处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查。

4、学生在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领队教师须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班。

5、严禁将请假批准权交给学生。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院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七、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向班主任请假后,可以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八、本制度经2006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有与此不相符的条文时,以本制度为准。

九、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3篇:销假申请书

篇1:产假及销假申请

销 假 申 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11年8月休完产假后,又申请了5个月的哺乳假,请假期限从2011年8月13日---2012年1月13日,现在假期已结束,特向公司提出销假申请,烦请领导批示为感。 此致

申请人:

2012年1月13日篇2:产假销假申请 产假销假申请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本人于2014年9月1日申请休产假,请假期限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1月31日,现假期临近结束,特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烦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5年1月12日篇3:员工请销假申请单 请 销 假 申 请 单 请 销 假 申 请 单

推荐第4篇:请销假流程

请销假流程

1、申请假期的员工打印休假申请表

2、写明请假原因、休假种类、天数等

3、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4、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5、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6、申请表交送办公室存档备案

7、假期结束后到办公室报到销假

8、流程结束

推荐第5篇:请销假制度

麻旺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教职工把较多的时间用于教育教学工作。遵照酉阳县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病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酉阳人发〔2005〕102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凭医院证明到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由家属代请。

(2)请病假如果连续跨周

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2、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事先请假。

(2)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或会议、集会等,请假按实际会议时间计算,不请假按旷工计算。

(3)请事假如果连续跨周

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3、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大龄青年晚婚生育产假为110天。 (2)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婚假

(1)婚假规定为7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丧假

凡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如在外地,另给予路程假。

6、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

(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内病事假,持相关手续经校长审批后报县教委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请长病假(指连续请病假1个月或间断累计病假两个月)必须有教委主要领导签字及住院证明或住院对账单方可请假。

2、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找相关领导请假,特殊急病可事后补上,不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3、请假者涉及调课、代课须报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处理。

4、由办公室做好请假记录。

(三)销假制度

所有请假时间结束后,均需到请假处销假,并在教务处打报返校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奖惩制度(每天工作量按3节计算)

1、按渝人发[2001]29号文件规定,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病假十天以上,从第十一天开始从绩效奖中每天扣除5元,扣完为止。

2、按酉阳人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天扣除45元(每节15元)。

3、旷工(含请假后逾期不归者),从旷工之日起每天扣除60元(每节20元)。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校将上报县教委,请求调离本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按程序报批并完善相关手续予以解聘。

4、无故缺勤、未请假随便离校按旷工1天论,旷课一节按旷工1/3天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下,累计二次按旷课一节算。

5、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符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办公室。

麻旺中学 2010-3-1

推荐第6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人事工作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医院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人事部及科室其他同志,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人事部登记。

二、职工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科主任请假,并告知人事部。

三、职工因事、病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科主任及院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四、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一般病假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5天,超过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休假:按国家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六、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违反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置。

推荐第7篇:请销假制度

学校请销假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我校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请销假制度

学校的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依据本行业工作特点,除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旷工。

二、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因工作需要离岗,口头或书面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并把离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好,同意后方可离开。

(二)因私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写出请假报告,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请事假的审批手续,按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包括两天)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者,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者,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超过三天者,由学校董事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学校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的休假证明和相关病例记录,请病假办法和审批手续按因私请事假的程序办理。

因病、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

因病、因私事请假,扣发请假期间的在校相应的工资。

三、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办法

(一)一周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次的按旷工半天论,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的按旷工一天论。

(二)脱岗超过半小时不足两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超过两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因故逾假者,应提前补假;来不及补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请假对待,否则按旷职、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旷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予以辞退。

(六)利用假期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七)因公擅自离岗者,酌情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如造成损失予以处理。

四、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五、以往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8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修定本制度。

1、请、休假的规定。

①必须事先请假,请假必须填写《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请、休假条》;

②请假需逐级请假,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请假审批的权限与程序。

①请假半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②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

③年休假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

④单位领导请假需按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3、奖惩。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元;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年达到12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科室人员累计迟到、早退(含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达到24次以上的取消科室本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资格;

②请假1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元;

③旷工一次(以0.5天为单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取消本人年度先进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⑤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500元。

4、销假。上述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逐级销假,超假部分如没有及时按程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5、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请销假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全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9篇:请销假制度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

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 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7.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或90天。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45天(据怀孕月份2个月以内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30天,4个月以上4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六、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7天;晚婚(男

25、女23)婚假:10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休3天丧假;

3.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推荐第10篇:请销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事后销假,科员请假须经本科室科长签字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可托人代办,但随后须尽快补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上班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半天以上,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5、请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单位急召时,不得延误。

7、以上6项规定中,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指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在岗的全部人员(包括借调人员)。

为便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病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每个月要到单位续假,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当场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

3、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可适当延长。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根据《劳动法》,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五、年休假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现制定投资中心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人社局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调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冲抵。

(五)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中包括的其他规定。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11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局长、党组书记请假由县委政府领导审批;其他局领导请假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审批;各科室人员请假的一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需向局长或党组书记报告,一日以上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审批。

四、请假人须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批假领导要注明准假天数以及销假时间,批假人在岗前将请假手续交给办公室作为考勤的依据。凡不履行请假手续和不按程序请假者,视为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请假期满上班后要及时销假。外出不能按时返回时,要及时报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五、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办事,局领导应告知办公室,各股室人外出办事要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并要告知局办公室。

六、因婚、丧、生育、探亲等请假,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12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1.3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2 员工请销假管理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2.8.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第13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局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备案。

三、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党政办报告并销假。

四、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X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五、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各局室负责人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单位党政办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七、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加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第14篇: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

请假的类别分为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等。

二、假期时间

(一)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至办理销假手续止,具体假期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生育假、事假(5天以上),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年休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请假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采取本人签到。

(一)请假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的须提供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复印件等材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1局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处级事业单位辅助人员请假的,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上辅助人员请事假,原则上年度累计不超过15天,其他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由局领导审批的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请假登记台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请销假登记,并定期向审批人反馈。

(二)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将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三评一推优”日常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到岗的每次扣1分。

(三)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坚决纠正执行规定不严、变通走形等问题。

(四)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局办公室每月初通报上月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

- 3 -

第15篇:请销假管理办法

鄂伦春自治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鄂伦春旗工商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

二、请假

(一)、请假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休假。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旗局工作人员:

1、股长、副股长1日内(含1日),由分管局长审批;2日以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审批;2日内(含2日),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批;3日以上经股室(所、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

(二)工商所领导班子成员:

1、正职1日内(含1日)、口头向旗局局长请假,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必须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2、副职1日内(含1日),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旗局人教股备案;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3、工商所其他工作人员1日内(含1日)由本所所长审批;1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3日以上,经本所所长同意后,书面报请旗局局长签批,并报旗局人教股备案。

(三)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审批手续交人教股留存。

(四)请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休年假遇节假日顺延;请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六)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再享受当年职工休假待遇。

四、销假

请假期满上班后,须到人教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登记簿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日期。否则,逾期部分按旷工

处理。

五、病假、事假及旷工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日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含21年)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享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数额。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6、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7、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其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含6天)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7、不定期抽查期间,无故不在岗位的,一次罚款20元,并视为旷工半天。

六、病假、事假的期间的津贴、补贴等待遇

(一)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资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二)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病假、事假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执行。

八、其他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先请假,事后销假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实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有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事假

(八)丧葬假

第六条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7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7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1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5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

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假年累计20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假年累计1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

第十三条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市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市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3日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15日的,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95%。

3、连续病假1个月的,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5%。

(3)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4、病假需要长期静养、休养一年内的,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3日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累计事假超过15日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50%。

4、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第十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15日的,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15日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发工作性津贴的50%;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发工作性津贴的30%,绩效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工事除外),累计时间按5工作日计算超过10小时的,发工作性津贴80%。累计时间按22个工作日计算超出60个小时的,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工作性津贴,发绩效工资50%。

3、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临时外出未履行登记手续的。

第五章请消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主要部门负责人事假、病假由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报主任批准; 30天以上(含30天)的,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取消本年度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清销假制度

本局各科、室、所、站、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抓好勤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请事假一天的由办公室审批准假,三天以上的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公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下基层办事、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

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凡工龄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7、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最多给予五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出示请假条。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2、请公、事假三日以上的,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局长签署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存档。

3、请假经批准后,应及时移交工作,保证其工作顺利开展。

4、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办公室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2、病假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工作人员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岗

1、

2、

3和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者,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科室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者即予以辞退。

市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人员按泉教人[1998]128号文件执行。

泉 州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18篇:学生请销假

沁阳市第九中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1、学生如果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可从班主任处领取第九中学学生专用请假条。

2、学生认真、规范、完整、如实填写请假条后,交给班主任。(班

主任如不在校,必须委托一位小区老师负责。)

3、请假条一式两份,分别由班主任和门卫保存。

4、班主任深入了解学生请假事由,予以批准;并将学生请假情况

通知到家长(如果学生系病假,需要家长到校接走学生)。请假条一式两份,分别由班主任和门卫保存。保存好存根。

5、学生持另一份请假条到门卫处办理离校手续,门卫收好请假条,

并通知班主任。

6、学生按时或提前返校,必须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

旷课处理。

沁阳市第九中学

2012年8月30日

第19篇:产假销假申请

产假销假申请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本人于2014年9月1日申请休产假,请假期限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1月31日,现假期临近结束,特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烦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5年1月12日

第20篇:请假、销假制度

请假、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的警务化管理、加强学员的素质养成,特制定以下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事由

(一)事假

(二)病假

二、请假程序

(一)事假

由学员填写《学员请假申请表》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具体如下:

1、外出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2、外出4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3、外出24小时以上,3日(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4、外出3日以上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病假

由学员填写《学员请假申请表》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具体如下:

1、就诊、治疗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并

审批。

2、就诊、治疗4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队

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3、就诊、治疗24小时以上,3日(含)以内的,队长

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审批。

4、就诊、治疗3日以上的,根据学员书面审请,医院

病假证明,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销假程序

(一)按请假的时间及时归队,并到队长处填写销假单。

(二)如不能按时归队,学员需向队长请假,队长按规

定程序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有关书面手续,归队后销假如上。

注:1.请事、病假3日以上的要及时通知教务部门。

2.凡是因病事假外出的,一律持出门证进出。在校外的,必须随身携带出门证备查。

3.无假外出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无假外出4小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4小时低于24小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24小时以上低于3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3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日的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大学销假条范文
《大学销假条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