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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货场代存代管甲方的钢材,并指定乙方负责运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费用结算及标准
1、仓储吊装费
2、运费 结算价格:
3、结算方式:
4、付款方式:现金或支票。
二、存放条件和要求
1、存放地点:
2、存放期限:
3、存放条件: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货物到达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仓储准备。遇特殊情况对货物不能按时到达或取消货物入库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货物出库时,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将出库通知单(含材质、规格、数量、炉批号及指定的车辆号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凭盖有甲方备案印章的出库通知单(甲方印章及出货通知单统一样式,在乙方备案)并严格按照出库单的要求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3、甲方因故变更货主时或送货地点的,应及时向乙方递交盖有公章的变更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书后,原甲方的提货单或出库单终止执行。
4、货物到达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收费标准按时支付仓储费及运费,每逾期一个月交纳,则按所有费用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留置。
5、乙方不涉及甲方的经济纠纷。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入库运输,并保证甲方运输计划的兑现率在95%以上(指生产合格并可以发运的货物)。
2、乙方负责对甲方货物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并为甲方建立完整。规范的出入库台帐,甲方要求对帐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甲方对特殊需要的产品要求乙方给予特殊防护的,应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后,应尽快通知甲方货物所到的规格。品种数量等到货信息,最长不超过12小时,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详细资料及时验收入库。乙方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核查和追索,货物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无异议后,签字认可,货物方可入库。
4、乙方为甲方提供及时装卸服务,不得影响甲方的业务开展,并帮助协调甲方货物出库运输道路的通畅(指当地居民的干扰)。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年度认证工作,为甲方提供所需的乙方资质材料。
6、乙方不涉及甲方的经济纠纷。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甲方货物损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承担赔偿,赔偿费用从结算费用中扣减。
2、甲、乙双方或单方遇特殊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需终止合同的,双方另行商议。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六、承包期限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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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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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合 同 编 号:201213311201 合同签订地 :
存货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保管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1 货物品名: 1.2 品种规格: 1.3 数量: 1.4 质量: 1.5 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2.1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2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
乙方货物送到甲方后,甲方应及时做好货物的接收,装卸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特殊性进行保管,对乙方货物完整、安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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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接时间和地点:
交接时间确定为仓储物的入库时间,保管人须在此准备好货位并确保能够进行交接。交接地点表明了运送货物入库的责任承担人,但还需要明确卸车搬运的责任人。
第五条、保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动需终止合同的,请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情况下双方不产生任何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6.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 验收期限为 5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七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九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XXXXXX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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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收费方式:
(一)按面积收费:
(二)计件收费:
(三)其他服务收费
(四)月收费合计=面积收费+价值收费+其他服务收费
说明:面积收费、计件及价值收费均包含仓储配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配送、装卸、打印入库送检单、包装条码、拆包装信息服务费用,须提供其他服务的在其他服务收费中体现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计件收费依据为:甲方为乙方提供有效出库单据(生产使用、配件销售、乙方自提、废品清退、等通过甲方运作出库单据),按单据合计数量计算收取金额。如乙方需要其它服务与甲方协商,以其他服务项目体现,另行收费
9.2 结算方式:
1)、其它:□支票、□电子汇兑、□汇票式、□现金乙方依据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按时支付甲方。经协商,双方选择银行电汇(T/T)的方式进行付款。
2)甲方开具服务票并提供给乙方作为付款依据。
9.3 付款时间:
1)面积收费:合同签订日起按季度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2)计件收费:次月15日内甲乙双方依据出库单核对出库数量,依据XXXXX公司结算单核对价值,双方签字确认,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3)其他服务收费: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4)乙方应于开票后30天内支付甲方费用。乙方未按约定给甲方付款,延期需以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确认,违反合同支付时间的,甲方有权停止配送物资或扣留乙方收料单据,直至乙方付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仓储物的保险约定: XXXXXX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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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必须进行保险,若存货人已对仓储物进行了保险,必须告知保管人所投保的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未保险的可以委托保管人进行投保,但仍然由存货人承担保险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保管方的责任
(一)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四)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其它约定责任。(甲乙双方自行商议) 12.2 存货方的责任
(一)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20%(或 15%)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二)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四)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XXXXXX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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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10000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六)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七)其它约定责任。第十二条、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0.1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10.2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0.3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10.4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续订
13.1 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修改协议。
13.2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13.3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将该房屋交于乙方,经乙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或严重影响; XXXXXX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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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将物业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有损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13.4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本合同解除。
13.5本合同解除及终止之后20 日内,乙方有责任将该房屋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包括乙方的装修物不计费随同该房屋一并交还给甲方。
13.6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1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甲方同意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5.1 由于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抗力事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致 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具体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15.2 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赔付贰万元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15.3 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
15.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在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 协商解决,所形成的约定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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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XXXXXX
地
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
委托代理人
:XXXXXX
委托代理人
:XXXXXX
电
话:XXXXXX
电
话:XXXXXX
电
挂:XXXXXX
电
挂:XXXXXX
开 户 银
行:XXXXXX
开 户 银
行:XXXXXX
帐
号:XXXXXX
帐
号:XXXXXX
邮 政 编
码:XXXXXX
邮 政 编
码:XXXXXX --------------------------- |鉴(公)证意见:
| |
|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
有效期限:
年
至
年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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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货物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储存货物的货物包装:
2.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1 3.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货物按________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货物保管的条件:____________ 货物保管的要求: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期限
货物保管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_______ 第七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计费项目:____________ 计费标准:按______标准计费 结算方式:按_______方式结算
第八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2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__天,国外到货不超过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九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发运手续及费用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方式:由___方送货入库 出库方式:由___方提取货物
2.货物入库的时间:__年__月__日
货物出库的时间:__年__月__日 3.货物入库的地点:__________
货物出库的地点:__________ 4.货物入库和出库的运输方式:__运输 5.发运手续:发运手续由___方代送、代办
3 5.货物入库的相关费用由__方承担
货物出库的相关费用由__方承担
第十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损耗标准按照____标准办理,损耗处理按照____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3)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4)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元。
(5)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6)其它约定责任
4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 5 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本合同受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货物的保险
6 本合同中的货物由____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经费保险费____元(人民币),由____方承担,保险期间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保险人名称是____。
第十六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份(正本__份,副本__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__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__份。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 |
|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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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 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 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
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第七条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仓储费总价款:人民币元(元)。
单价:冷冻库的仓储费为每平方米95元/月,冷藏库的仓储费为每平方米90元/月,普通仓的仓储费为每平方26元/月.
本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2、其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根据附件甲方报价单。
3、租金三个月一付,提前15天付款给甲方,先付款后使用。
4、其他服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
甲方次月5日前将乙方当月所产生的操作费用与乙方对帐完毕,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所产生的费用全额结清给甲方(月结30天)。
5、乙方超过缴款期限,乙方承担应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停止乙方产品进、出库。如果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有异议,应在接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部进行核对。
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直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
第九条 甲方和乙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甲方负责赔偿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等实际损失。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每批进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产品合格证、非疫区证明等随货同行。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守法经营,办理工商、税务、卫生许可、动物检疫等相关手续,如有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不得擅自动用和更改甲方生产设备、设施和结构,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经营区,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乙方人员进入甲方仓库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防滑鞋、防冻帽衣等),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
1、合同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够及时付清仓储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甲方不具备冷冻食品的冷藏条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
方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违约费壹万元人民币,另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信守,遵照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订于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8号。
第十四条 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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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保管方):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委托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库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
第二条 货物包装:
乙方责任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便准的,在保证 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三条 合同期限:
从_______年____年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乙方应及时结清仓储费用和提出所储存的物资,若乙方置之不理,甲方则有劝处理该批物资。
第四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公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2, 甲方搬运,堆码货物时要整齐,并按乙方要求妥善放置,保证帐,物相符,外 包装完好。在甲方仓库储存期间,如有乙方货物丢失或破损,甲方应付赔偿。3, 甲方凭乙方出具的盖有公司行政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提货凭据,方可出库发 货,并作好出货登记。
第五条 费用:
保管费用按每月_____万元计算,全年____万元,协议期满后由甲方开具发票一次性向乙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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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山东省棉麻公司兖州采购供应站
乙方:山东齐鲁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将本站货场内第号库计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使用期限暂定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二、保管费本合同签订的㎡每年使用费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半年使用费即万元。以后每半年预交一次。
三、电费:按乙方实际的用电量和供电部门的价格具实由甲方每月核收一次。
四、甲方负责仓库库区的安全管理,并保障其货物出入的顺畅。做到库房房顶不漏雨,乙方应经常检查储存的安全情况,相互沟通,如出现漏雨情况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如遇有城建规划需要拆迁等情况,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乙方合同期内要遵守甲方库区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使用的仓库要爱护使用,乙方如因业务需要改造、装修等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将对造成的后果负全责。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在新的使用确价格基础上有优先续用权。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一方预中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后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合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所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必须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章后有效。
甲方: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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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方:
存货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尊守。
一、储存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数量:以实存放数量为准
二、保管办法:代收、代储、代发。
三、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入库、出库手续:
1、入库时,保管方按存货方提供的订购单上所注明的数量、重量、质量验收入库,入库后双方代表签字签
认。
2、保管方在验收入库时如发现坏包、漏包或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退回存货方。
3、出库时,保管方凭存货方开具的有关调令或者法人签单凭证按数量发货。
4、淀粉入、出库前,存货方要提前通知保管方,以便保管方按排人员接收和发货。存货方淀粉入、出库的
装卸由保管方代找装卸工,费用由存货方另行支付给保管方。
五、保管费的计算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1、保管方责任:
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淀粉损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按淀粉出厂价格赔偿存货方经济损失,如因淀粉自身质量问题,淀粉超过有效储存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短少、损坏、变质、保管方不负赔偿责任。
本合同中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管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保管员一份。
八、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双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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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方: 合同编号: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
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
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
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
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
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
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
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
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
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
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
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
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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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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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
|鉴(公)证意见: |
| ||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nbsp;至 年 月 日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第11篇: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
仓储--有偿;诺成。
2、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法律 敎育 网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第12篇:保管仓库仓储合同
保管仓库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OPCC
甲方(存货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保管人):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物资仓储保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仓储物:
甲方应当在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中声明每批钢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材质和规格。
二、货物到达:
1、甲方应做到:
1.1、在货物到达前,提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到达信息;汽车送货的,应提供随车送货小票。
1.2、货物发送运单和送货单上需注明准确的收货人全称。
1.3、对货物验收(包括装卸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4、对甲方集装箱运输到达的货物,甲方需负责货物从集装箱卸至地面的操作,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操作和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乙方应做到:
2.1、接到甲方货物到达信息后,及时答复同意与否并作相应安排。
2.2、货物到达后,要及时组织接车卸货。
三、货物验收
1、乙方依据甲方下达的货物验收单和相关的验收资料,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件数、重量和货物的外在质量等,进行(过磅、抄码、点件)核对标识验收。
2、乙方在对货物的验收中,乙方只负责对货物外观的检验,不负责货物内在质量的检验。
3、乙方在依据甲方提供的货物验收资料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如果发现所到货物与之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办理。
4、甲方未能在货物进仓时提供进仓货物质量、货权证明文件的,乙方则按甲方提供的相关验收资料或货物表面标签进行验收及录入系统资料、并由此出具进仓单给甲方,但不对货物的质量和货权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刚到的货物未经乙方验收,甲方就要求进行货物调拨时,甲方同意乙方以发代验,重量以乙方实际过磅的重量为准。
6、其他验收环节,均按乙方业务流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甲、乙双方同意每月核对库存货物,乙方在每月25日前以原件、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发送库存核对表(详见附件)给予甲方,如有异议须在当月结束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甲方对其截止至当月的库存(包括但不限于进仓、转货、出仓)数据无异议。
8、乙方在提供仓库货物查询和货物转货(或出仓)功能,通过网上可以查询仓库的货物存储情况,甲方应即时查验相关的货物信息,如有异议须在货物转货或出仓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且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有任何主张。
四、货物出仓:
1、货物转货或出仓时,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提货证明》(详见附件),上须加盖甲方的单位印鉴并须有经办人签字。双方同意,甲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修改《提货证明》须经双方确认。
2、甲方需要使用《提货证明》的传真件办理转货或出仓的,传真件上必须有甲方单位的有效印鉴。并在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原始单据补齐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承认乙方为其所操作的转货或出仓行为,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有任何主张。
4、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提货(包括下班以后、双休日、节假日),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相应的发货准备。
5、因甲方超过提货单提货期限,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将对甲方货物重新进仓。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仓储费(包含装卸费、仓租、出仓吊装费、监管费等);仓储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2、甲方货物办理银行质押的,监管费为元/吨/月(不锈钢、特殊钢等高价值钢材按监管敞口收取),每月收费从元起,计算以质押物清单为准,监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监管费;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月收取监管费,但最后一期未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即最后一期监管费按每天元/吨计算;监管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月的日;
3、货物转货(货物过户),收取收货单位每吨元的手续费;
4、双方同意,乙方有权调整仓储费等相关费用。
(1)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2)甲方不同意调整的,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处理(出仓或转货),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新的收费标准
(3)甲方不同意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本合同终止。
5、双方同意,乙方调整仓储费用等相关费用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通知、传真通知、发送邮件通知 公告等,如乙方采取以上方式通知,视乙方已尽通知甲方义务。
6、甲方如采取每月结方式结算,必须与乙方签订银行代扣费协议,否则甲方货物转货或出仓时一次性支付货物转货或出仓的费用。
7、属于月结费用的,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日前甲方必须支付上月所有费用给乙方。
8、甲方已出仓或转货的货物的所有费用应在次月10日前结算并付款给乙方。
六、乙方向甲方应收取的各项费用,甲方必须在最后一批相当数量的货物出库前,一次性向乙方交齐。否则逾期乙方有权滞留和处置甲方相当数量的仓储物资。
七、甲、乙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如果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准确、完备地通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开展本合同项下的装卸工作或其它服务,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当声明每批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材质和规格。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材质和规格,应当与本合同的约定相符。
3、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必须凭甲方书面发货通知的传真件才可发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格式如附件)。货物提走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被提走货物的明细包括品名、件数、重量、材质和规格。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1、如甲方夹带任何危险品、违禁品,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乙方已开始提供服务并发现危险品的,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停止作业、销毁危险品、违禁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装卸、交付货物。
3、乙方应按照约定堆放和保管货物。
4、甲方或货物接收人未在双方认可的通知约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的并超出免费堆放期间,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仓储费。
5、乙方派指定的人员,对各环节的操作进行监控。乙方应对货物的件数量验收。乙方出具入库单或收货清单 ,写明品名、件数、重量、材质和规格、生产厂商,货物存放地块并签字盖章。将此正本交甲方。乙方对于入库单和收货清单载明的货物承担仓储责任,如发现差错,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迅速处理解决。
6、货物交接交付、保管等相关责任划分以本合同为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货物不得被转移到乙方指定的货物存放地块范围之外。
7、乙方有义务核实收到的甲方文件,包括所有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
8.1.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甲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甲方不能免除责任。
8.1.2 如果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乙方有权留置等值货物或有关单证。甲方逾期15日未付清所有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仓储服务、解除合同、终止与甲方签订的银行代扣费协议、自逾期期满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金5‰等措施;逾期45天未付清所有费用的,乙方可对留置货物进行处理,还可在网站、短信等媒体公布甲方的欠费信息。因乙方采取上述措施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1.3甲方在货物出仓或转货时,要求乙方或自行在存放地点分拆包装的,承担由此引起的数量差异、货物质量受损、货物灭失的责任。
8.
2、乙方违约
8.2.1乙方对其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货物丢失、损坏和灭失,乙方应当按照所损失货物的价值给予甲方赔偿。但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二十年不遇之强降水及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行为、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等);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货物与甲方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5)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6)甲方或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7)第三方侵权行为。
8.2.2 乙方,而非甲方,应对与乙方的业务和其他活动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对甲方货物所提出的所有留置和抵押负责(但有权机关之依法行为除外),并就此向甲方做出赔偿。乙方同意就这种损失或损坏向甲方进行赔偿。
8.2.3 如果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未按照甲方的放货通知将货物放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在业务运作中,甲方向乙方开出的单据所填写的内容事项如有修改变动的:属于甲方修改变动的,甲方应在修改的位置上重新加盖甲方单位的有效印鉴;属于乙方修改变动的,乙方应在修改的位置上重新加盖乙方单位的有效印鉴。否则,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不予受理。
十、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对乙方仓储环境及操作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十
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
第13篇:仓储保管合同1
仓储保管合同(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甲方(存货方):邮编:519015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乙方(保管方):邮编:519015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存储保管货物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货物所有权归属
乙方代甲方存储保管货物期间,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
第二条 货物基本状况
1、品名:以实际入库品名为准;
2、种类:以实际入库品种为准;
3、规格:以实际入库规格为准;
4、质量:以出厂证明为准;
5、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
6、计量单位:吨;
7、计量方法:以材质书标称重量为准,按商品名牌称重量:如过磅,磅差千分之三以内无异议。
第三条 货物包装:按工厂出厂包装
第四条 货物检验
1、内容: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材质、质量等;
2、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验收标准;
3、方法:对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直接验收;对包装内的货物验收其品名、规格、数量;对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4、地点:在乙方所属或承租的仓库;
5、期限:即时验收。
第五条 存储场所及货物入库手续
1、存储场所:乙方所属仓库,乙方所用仓库应有合法经营仓储业务资质,且在工商年检有效期内,存放货物场地和库区应设施齐全、具备安全、防火、防盗和干燥等条件、乙方应加强货物风险控制工作,确保甲方货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
2、入库:乙方接受甲方货物后应及时入库。乙方办理货物入库时应填制载有货物品种、规格、数量、日期、材质、生产厂家、车号/船号、合同号等内容的入库单。入库单须有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货物入库作业应精心操作,以避免损毁。货物入库后,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签发仓单,并传真告知甲方;
3、出库:货物出库或过户时,乙方须凭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且盖有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书”传真件,在与授权签字人及印章签样留底核对无误,且以电话核实后,按“放货通知书”填写的收货人、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其他载明条件办理“货权转让手续”。乙方在统计甲方库存量时,应将“放货通知书”上载明数量扣除,而不管提货人因何种原因实际提货出库与否(货权已经转移)。以便甲乙双方按统一口径核对库存。乙方货物出库作业应精心操作,以避免损毁。
第六条 货物保管
1、保管条件:根据保证货物安全的需要,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使用室内库或室外库,无论何种情况,乙方都应提供合格的仓储条件;
2、保管要求: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货物。
(1)对于入库货物,乙方应区分不同的合同、区分不同的规格分别整齐码放,避免漏票堆放。
(2)防止一切内外因素造成货物的损毁、丢失和污染;
(3)乙方应建立科学、严谨的仓储保管制度,对于货物的交接、存储、放行三个环节严格监控、把关;
(4)乙方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和报表,随时与甲方核对库存帐目,报告货物动态,及时准确提供接受、存储和放行报表。
(5)如迂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以做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依据;
(6)乙方对甲方派出的盘库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尽可能提供一切准确情况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 货物损耗
1、损耗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2、损耗的处理:按国家规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制定。
第八条 保管费用
1、计费项目:入库费、短途运输费、出库费、半年费、存储费等;
2、计费标准:费用包干(包含以上所有项目费用)室内库N元;
3、结算方式:以上项目费用在货物出库时,由X公司或提货方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议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亲自妥善保管、看护保管货物;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验收保管货物;
3、有权于每月未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定期库存核查;
4、有权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盘点保管货物,有权对保管货物进行全面清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议定条件存取保管货物。提交验收资料;
2、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保管费用。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提取货物;
3、有权按约定收取保管货物的各项费用。
(四)乙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和验收甲方的货物入库,并及时将合同号、船名/车号、品名、数量、规格等入库资料传真至甲方;
2、应甲方要求填发仓单;
3、按双方议定的保管条件和要求妥善保管货物;
4、发现甲方委托保管的货物在数量、质量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每月未自行定期盘库,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将上月份甲方货物的入、出库及结存数量、品名、合同号、规格、件数等情况传真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期未盘点工作。
6、乙方对甲方派出的盘库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提供准确情况和便利条件;
7、承担超出双方议定损耗标准以外的仓储货物盘亏损失;
8、承担超出双方议定手续放货而导致仓储保管货物出库时的误发、错发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
9、承担保管货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丢失、损毁、以及在入、出库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取回货物,甲方要求提前取回货物时,乙方不得拒绝;
11、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存储的货物返还给甲方
或甲方指定的第三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不能按时入库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或提货人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或提货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免除甲方前述遭受损失部分货物的仓储保管费用。
(2)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或由于乙方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入库,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甲方退仓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即为预定仓储保管费的三位;
(3)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的项目、方法等验收存储货物或者验收不准确,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验收后发现存储物的品种、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期满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返还保管货物的,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免除相应货物的仓储保管费;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如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仍有库存货物未能出库完毕,则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全部责任、权利、义务仍延续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遇有特殊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但须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地震等事件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能预见并且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一天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政府或公证机构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及争议费用负担
产生争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任何一方拒绝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法院诉讼费和胜诉方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
第14篇:仓储保管合同 (三方)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号:
地点:浙江杭州
签订日期:
存货方: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366号中大广场A座
电话:0571-8577 传真:0571- 联系人:
保管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付款方: (简称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物资仓储保管服务且由丙方向乙方直接承担仓储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要求乙方保管的货物,货权一律属于甲方,乙方必须以甲方作为货物所有人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或者在库更名手续。
三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日止,因丙方出售给甲方、甲方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且在乙方处仓储的货物为:
1、货物品名与型号: ;
2、货物数量: 吨;
3、货物仓储的库号为: 号库( 吨)、号库( 吨)、号库( 吨)、号库( 吨) 。
4、乙方为上述货物提供仓储的具体仓库地理位置为: 省 市 路 号;邮政编码为: ;联系电话为: ;联系人为: 负责人为: 。
二、保管方法:
乙方应谨慎保管货物,提供适合货物存放的场所及其他条件。货物在保存期间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乙
方不得实施对代保管货物进行质押、抵押、挪用等侵犯甲方财产所有权及处置权的行为。
三、计费标准及结算办法:
1、货物的计费标准为: 。
2、结算办法为:货物仓储保管费用由丙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丙方未足额支付的,乙方不得擅自停止对甲方货物的保管服务,应直接向丙方追索保管费用。乙方收到仓储费用后书面告知甲方。
3、本合同签署日前的仓储费用,由乙方与丙方自行结算。
四、入库手续:对于甲方每次来货,乙方应将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入库单或仓(码)单传真至甲方(注明销售合同号、入库单号及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并于货物验收入库后三日内将入库单或仓(码)单正本寄送甲方。
五、出库手续:乙方须凭甲方提供的盖有财务结算章的提货单(样张见附件)正本或传真件(需经过甲方传真确认)办理发货手续。
每次放货前,乙方需核对其收到的提货单传真件与提货单原件、购货单位正本介绍信是否一致、无误。若乙方对提货人身份存有疑问的,应立即停止发货、联系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放货,否则,应对其过错发货承担全额损失赔偿责任。
每次放货时,乙方必须派专人在现场监督,严格按“原来、原转、原交”原则,并按甲方提供的提货信息为准仔细核对提货人提供的提货单,根据提货单上注明的信息发相应货物,不得超发、串发、误发,甲方另有书面要求除外。因发货错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保留提货单并在放货完毕的当日将填有实发数、提货人及车号等信息的提货单 处置,乙方应予以配合。另外,乙方承诺其对本合同所指的仓储货物不享有留置权。
八、自甲方开出提货单之日起,该提货单上所载的货物货权及风险即转移给提货单上所注明的采购单位。但在提货方最终提走货物前,甲方有权撤销或撤回所开具的提货单,所涉货物货权仍属甲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九、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
一、争议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一年。)
甲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2013年 月 日
第15篇:仓储保管合同(二)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数量
品种规格
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_____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存货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6篇:仓储保管合同(2)
仓储保管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
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
│││││││
├────┼────┼──────┼───────┼────┼────┤
│││││││
├────┼────┼──────┼───────┼────┼────┤
│││││││
├────┼────┼──────┼───────┼────┼────┤
│││││││
└────┴────┴──────┴───────┴────┴────┘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
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
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
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
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
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
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
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
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
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
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
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
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
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
、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
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
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
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
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
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
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户:____
存货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第17篇:订立仓储保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
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
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
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
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
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
为同意。
第七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十条 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
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
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
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 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
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
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 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
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
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
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
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
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
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
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
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
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
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
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
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
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
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
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
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
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
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
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8篇: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承惠杨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木业公司诉其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仔细研究了原被告双方的相关诉讼材料,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对各方举示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综合以上信息,本律师对该案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下面就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一、杨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1、本案的案由是“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木业公司向贵院起诉被告货运代理公司、杨某是以本案第一被告违反于2006年4月11日和原告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约定,造成委托其保管的货物发生短缺;第二被告未向原告办理购货手续与第一被告合意侵害其财产所有权为由。贵院亦是按“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予以立案。至此,本案的案由是“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即本案的审理理应全部围绕“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开展。
2、杨某不是“仓储保管合同”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章之规定来看,仓储合同纠纷案中的当事人应当是存货人即本案的原告、保管人即本案的第一被告、仓单持有人。
原告在法庭上回答法官“在本案中原告是以违约起诉被告还是以侵权起诉被告”的提问时,原告代理人明确回答是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来看,如果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则受害人可以选择一项对其有利的请求权加以行使。
从原告的起诉及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原告是以基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当事人造成委托其保管的货物发生短缺,侵害其财产权益,,选择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既不是货物的保管人亦不是仓单持有人。杨某不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杨某的任何行为不可能对原告形成违约,所以,原告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来起诉杨某,杨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不存在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其合意很好地安排其自身事务时,合同法才帮助当事人完善合意,从而更好地安排自身的事务。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其合意对自己的事务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不应对其合宜进行干预。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合同”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已就解除“仓储保管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完善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手续。至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如现在再就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讨论,实质上是否认了当事人已经通过其合意对自己的事务作出的安排,否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造成本已趋于平静的法律关系再起波澜,造成对“交易安全”的侵害。
三、第一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所谓的货物损失,杨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原告仅仅以2007年5月、6月两份“库存盘点表”来证明其库存于第一被告仓库中的货物短缺,是混淆视听、是偷换概念。
从本案第一被告及杨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清楚的证明,杨某是其在重庆市的木地板总经销商,原告要求杨某在重庆租赁一个物流仓库用于堆放木地板等产品,由杨某对该仓库的产品行使管理权。(见证据:《格林思宝省级服务中心加盟合同》、《物流仓库合作协议》)
原告又于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和第一被告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约定用于存放原告的木地板等产品。
杨某在代理销售木地板的过程中,原告以资金周转困难,要求杨某先付款后发货。否则不予发货或提高木地板的供货价格,杨某迫使销售的压力,同意其要求先打款后发货的要求。先向原告打款,原告收到杨某的货款后再发货(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关于重庆地区
情况汇报的回复》、杨某提供的证据《收条》)杨某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将其存放于五矿仓库(即原告要求杨某在重庆租赁一个物流仓库用于堆放木地板等产品,由杨某对该仓库的产品行使管理权的那个仓库)。另外杨某未买断的货物原告将其存放于第一被告处仓库。
杨某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原告又以自己给杨某发货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杨某打款数额的应购买量,要求杨某把自己先打款后发货购买的产品和第一被告处存放的产品统一造表进行库存盘点,待以后双方进行对帐结算后,再多退少补。就这样,在2007年5月、6月的库存盘点量,实际上是两个仓库(五矿仓库和中洋仓库)的库存总量。所以第一被告的经办人在两张库存表上注明“中洋库放614件、中洋库放383件”等字样。
2、原告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发给第一被告的函,表明了原被告之间结清库存货物。
原告与杨某因经营理念上发生矛盾,于2007年7月中旬派人来重庆与杨某就购买货物进行对帐结算,结算后杨某退还原告货物393件。原告与第一被告及杨某分别结算清楚后,发给第一被告的函清楚的载明“我公司委托中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保管的货物数量已全部结算清楚,即自此以后,双方不存在任何货物短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合同从此终止。”并向第一被告结清仓储费、货物装卸费、货物管理费。
3、现在原告向贵院起诉,发生货物短缺,与事实不相符。在市场经济社会,一个合理的交易当事人应当知道如何为了追
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从事交易,且应当受到自己签订的合同的约束。我们假设原告货物真如其所述那样,发生货物短缺价值达253,799元。我们无法理解原告主动给第一被告发函的意思是什么?
至于原告代理人今天在法庭上主张,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发给第一被告的传真函是迫于第一被告的故意刁难的结果,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一个诉中处于主动地位的一方,他有权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对合适的被告、依合适的理由诉请适当的法院解决纠纷,因而占尽了天时地利之便。如果当时的情况真如原告代理人所说的那样,有对被告造成如此“杀伤力”的重要证据,那么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并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庭依法裁判之时为什么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而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仍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状告本案被告,难道不令人值得怀疑其动机吗?
再有,就算今天开庭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那么,也不能达到原告想要证明的目的,这些证据也只能证明当时第一被告不允许撤库,也是因为杨某购买原告的货物,双方没有进行对帐,没有结算清楚。而第一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库存盘点表”上载明的数量是两个仓库库存的总和,第一被告为了保证自己不被牵连,而不允许原告撤库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讲,2007年5月、6月两份“库存盘点表”的形成时间是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和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原告发给第一被告的函形成时间是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当事人就同一事情出现截然不同内容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是
后形成的证据优于先形成的证据,后形成的证据可以否认先形成的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木业公司向贵院起诉被告货运代理公司、杨某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某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委托第一被告保管的货物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发生货物短缺;本案讼争的“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双方已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达成一致意见已经解除,不产生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争议。
敬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木业公司对杨某的全部起诉,以维护法律之尊严。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19篇:仓储保管合同风险提示
要点提醒: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仓储保管合同风险提示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建议这些内容都要按照
所列项目依次填写准确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写详细具体)。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建议针对不同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也可以针对国内外货物确定不同的时间,比如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
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建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约定)。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的话,要有单位印章)。
商法通提醒您:
企业实际运营中,情况千差万别,范本无法一一涵盖,一份最优秀的范本,也只能解决一部分最普遍的问题。
第20篇: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什么是仓储合同?什么是保管合同?它们之间应如何区别?它们又有异同之处?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