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职工请探亲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06:01:1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探亲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探亲地点以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以服役地为准。

第四条 职工探亲假期及路程假的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其中,**地区最多不超过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过6天;

五、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时,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但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六、职工在上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当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达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规定条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结婚登记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待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尚未再婚的,自离异或丧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办法对未婚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已婚职工在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的;

三、职工与其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公司来探亲,往返路费由公司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公司探亲的,公司可按规定报销其中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配偶在成都分公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配偶系公司辞职人员的职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九、探望对象的户籍在川渝范围内的,职工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但职工系公司招聘的大学生、研究生或者引进的社会人才,且探望对象户籍在**范围内但不在**市及相邻地级市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统一为10天。

第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首次申请探亲假待遇时应向人事部提交以下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现役部队开具的服役证明);

三、未婚职工申请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要服从组织上的安排。经审批享有探亲假待遇的职工,每次申请探亲假时须填写《请假单》,依次经所在班组、工段、部门批准,人事部审查同意并开具《探亲考勤通知单》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责报销;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企业服务年限工资、素质技能工资三项之和,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的由公司负责报销;

三、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在三地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四、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但选择乘坐普通火车的,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

者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报销硬卧票,选择乘坐动车组或高速动车组的可按动车组二等车的标准报销。探亲的其他一切差旅费用(如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职工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五、配偶在**分公司工作的职工,其探望配偶的路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

六、经所在单位同意分期使用探亲假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且经批准后两年假期合并使用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事部签字确认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础工资、企业服务年限工资、素质技能工资、保密津贴等照发,浮动工资(含岗位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按所在单位的考核办法发放,不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条 探亲假顺延规定:

一、未婚职工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父母,以及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探望配偶时,需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顺延申请,经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年探亲时,两年的假期合并使用,其中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为45天。上述情形均只给一次路程假。如未事先备案,当年的探亲假作废;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为一探亲周期,在探亲周期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当期的探亲周期内开具证明报人事部备案。顺延探亲最迟可延至下一探亲周期的第一年的上半年。所在单位未按时出具证明的,当期的探亲假作废。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或内退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在退休或内退时,符合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条件且在本探亲周期内未探亲者,经本人申请、人事部同意,其探亲假可在本人退休或内退后的一年内有效,并以退休或内退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报销探亲路费的基数。

第十二条 职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职工名义申请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备探亲条件隐瞒不报且继续申请探亲假待遇,或者伪造资料骗取探亲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公司除追回所报路费外,将按《劳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已经公司职代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职工申请探亲假待遇均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批。原****组织劳人处*年*月*日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若干规定》废止。

推荐第2篇: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TZH-QW-RSB-17

附件6: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职工(包括月薪制人员)、院内合同工和院聘A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家指婚后常住地)。此类职工无工作经历的,需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或新入院试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调入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3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职责

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5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

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报销一次。

5.3单位职工如有归侨、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和劳人险(1983)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6.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6.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6.4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算。

6.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6.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6.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7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7.1职工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规定的探亲待遇。

7.2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3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X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7.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5当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8请假流程:

8.1个人书面假期申请→ 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力资源处审核审批。

8.2 中层干部请探亲假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院办

备案。

9探亲假期间待遇

9.1 工资待遇:各类职工的月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如下表:

9.2 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9.3 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职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请探亲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分别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探亲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9.4 探亲假路费报销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09-1-20

推荐第3篇:职工探亲假证明

职工探亲假证明

XXXXXX单位:

贵单位职工XXX的老婆(或丈夫)在我公司工作,现工作地在XX省XX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请准予你单位XXX同志休探亲假为盼!代个人表示感谢。

特此请求

XXXXXXXXXXX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医院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龙人医人事·假期制度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讨论稿)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我院特制定如下细则以规范我院的探亲假申请条件和流程。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省外和省内偏远地区,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在编(含给予正式待遇)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事字(1981)第113号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3术语

3.1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2省内偏远地区:

3.2.1用普通交通工具(专指汽车)以广州和惠州为目的地,从职工的探亲地(计至所在的乡镇或区)出发,不能够在6小时内(含6小时)到达的,为偏远地区;

3.2.2以上所指的行程和时间必须提供车票证明,需要转车的,以车票合计时间计算。

4职责

4.1医院人事部负责按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每年年初由医院领导班子或院务会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资格申请手续的审核审批。

5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龙人医人事·假期制度探亲假

注:

1、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不能拆分放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即分单双年由双方单位分别给予,需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探亲一次,需要提供父或母的户籍证明。

5.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探亲路费,每年只能能按文件规定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

6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6.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6.2职工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只能享受其中一方的探亲假。

6.3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4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6.5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从新算起。

6.6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7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7.1临工待遇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2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周年以上的,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在上半年满一周年的,探亲假从下半年开始给予,职工在下半年满一周年的,探亲假从满一周年后的第二年开始给予。

7.3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主要指探亲目的地为省内非偏远地区的,能够回家探望的不享受探亲假。

7.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5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的,不享受探亲假。

7.6职工配偶为无业或失业的,能够来龙门探亲的,不享受探亲假。

7.7女职工享受了生育假并在生育假期间与配偶团聚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配偶探亲假。在生育假期间与父或母其中一方团聚过的,不再享受当年的父母探亲假,下次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从休产假的第二年开始算起。

8请假流程:

个人填表申请(证明材料)→人事部审核是否符合探亲假条件→科室签发→领导审批

推荐第5篇:在职职工探亲假休假规定

职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丧葬假及待遇

一、探亲假规定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当时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亲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团取聚问题,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解决了职工夫妻和未婚职工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相关性团聚的时间过短(假期十二天),探亲的范围规定的窄了些,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198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五八年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

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第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

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

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

工资、各种补贴照发。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上所在单位

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执行。

二、企业职工婚、丧假

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

1956年6月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晚婚假15天,另加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三、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及享受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的增加60天;剖腹产的,增

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基

数拨付,标准为90天,属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属计划内允许生二

胎的,如果第一胎已享受150天产假工资的,第二胎只能享受90天;如果第一胎享受90天的,第二胎应享受150天。

3、生育医疗补助费: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可于生育前一

个月,凭《生育证》和保险手册,到区社会保障中心开具定点医院《生育介绍信》,持信到定点医院生育,除婴儿费用和自费药外,其余部分由保障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按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拨付。

四、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1000元标准执行。

2、一次性救济费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十个月计

发。

3、供养直系亲属为每人每月180元。

推荐第6篇:探亲假

公务员探亲假2013年最新规定

公务员2013年最新探亲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 1 —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提要]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第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公务员则也在此列.

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第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该规定自81年颁布以来并未被其他法规取代,亦未被废止,故至今仍应适用。

公务员则也在此列。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公务员有探亲假么?

— 3 —

咨询:你好,请问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不在同一城市上班,并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还能享受探亲假么?能否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双方工作单位需要开具什么证明或者手续之类的么?

回复:

一、关于探亲假主要政策:

1、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劳总险字12号)中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二、申请相关手续:由夫妻一方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相关待遇。

推荐第7篇:探亲假

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其中,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

不仅可与年假连休

还能报销路费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探亲假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当时交通很不方便,也没有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回家一趟很不容易。按照《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转眼,探亲假的历史已经有33年了。但是它依然有效,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这个福利。而且,与带薪年假、法定假日都不冲突。这意味着可以与年假和法定假期连起来一起休。

九成人要么“不知道”

要么“休不了”

如此“人性化”的假期存在了33年,然而今天的受访者要么“不知道”、要么“休不了”,更像是纸面福利。

“天哪!有了这个假,就不用纠结除夕放不放假了。”现代快报记者在南京人才市场采访了50多人,超过9成人对探亲假感到“新鲜”。“我未婚,可以休20天呢。如果我除夕前请假回家,还能过完元宵节呢!等于是一个‘寒假’啊。”得知探亲假这一福利,王先生很激动,要找老板“讨假”,“我要投诉老板,赔偿我的假期!”但不一会儿,他又苦笑地表示,只是说说而已,“我们老板的准则就是努力上班创造美好未来,年纪轻轻不要想休假!我估计,探亲假休完回来,我的下场就是彻底回家歇着了。”他也坦言,月薪直接与绩效挂钩,自己也舍不得不工作,不赚钱。 今年9月有媒体委托调查机构向网友发起调查,“不休探亲假的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单位性质不在可休假范围内”位列首位,“没有听说过”位居第二。然后是“听过,单位性质也在可休假范围内,但单位设置了层层阻碍”等原因。

探亲假怎么休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能否休探亲假,设有几个杠杠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不该再以时间限定,可用地域范围来规定

有专家认为,因社会发展,探亲假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亟待修改。比如,谁可以休探亲假?并不是以职工与父母的距离来衡量的。而是以时间来衡量,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但现实是,现在交通便利,动车、飞机很快能回家,到底哪些属于可以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用地域范围来规定是否可以休探亲假。

应正式修订,将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此外,探亲假的适用人群也是被吐槽较多的。从规定来看,适用范围受到了限制,非国有企业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仅适用国有企业。而现在,大量的职工是在民企、外企工作。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实际执行中,现在也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但相应规定中一直未明确,也没有修改规定。于是,一些企业以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置之不理。建议正式修订,将能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应与带薪年休假一样增加处罚措施

南京市老龄办副主任顾玉娥认为,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而“探亲假”也推到众人视野。但没有假期,如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建议探亲假应该落实到位。

“目前‘探亲假’的处境之所以不尴不尬,主要是没有处罚措施。”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这位负责人分析,带薪年休假有一个罚则,即如果员工未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如果不给员工休探亲假,也应有一个强制性的支付超额工资的法律后果,促使企业化被动为主动地来适应这个规定。

休假提醒

你休过吗?

还有这些假期可以休 你休过吗?

知道吗,其实大家的假期品种还真不少,除了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外,还有一大波假期可以享受。现代快报记者梳理了一下,你快来对照看看,哪些假已经休了,哪些假可以准备向单位提出申请了。

一般性休假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拿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路程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陪产假

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如根据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享有7天陪产假,晚育的享有10天陪产假。

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病假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个月。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的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来源:现代快报)

探亲假带薪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来源:人民网)

推荐第8篇:探亲假

探亲假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本人拟定于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3月9日休探亲假20天,望领导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董鑫部门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签字:主管领导签字:申请日期:2013-1-23

推荐第9篇: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假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113号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 探配偶 探父母 天数 路费报销 天数 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 一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100%

已婚职工 30 100%

每四年20天 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日的丧假。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往返一次所需的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实行晚育者(妇女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日。

4、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5、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5日;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42日。

6、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7、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8、输精管结扎给假7日,结扎输卵管给假21日,上环3日,取环1日。

9、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3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要求带小孩,原则上不准假,但对个别家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又一时无法请人带小孩,可酌情准假,但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为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人力资源科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5年以下 发50%

5----10年

发70%

11---20年

发85%

21---30年

发95%

30年以上

发100%

病假工资含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励工资。

7、职工打架致伤或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处理。

8、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复工前给予两个月试用期。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职工,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

1、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

(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

(5)当年已休完探亲假(含4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

(6)休产假或人流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

(7)当年已休完晚婚假人员;

(8)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旷工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1)跨年度进修学习半年的;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人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人力资源科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人力资源科。

6、院人力资源科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室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10-2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跨1个年度休假。

七、旷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调动,擅自不到岗;

(4)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确认,拒不接受本科室工作任务;

(5)在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之前,擅自不到岗;

(6)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7)持无效病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休假;

(8)因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 (9)超越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权限的无效假期。

(10)休病假事先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者(确为急诊例外);

2、凡构成旷工的,视其旷工时间的长短,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予以辞退乃至开除。旷工按以下分类处理:

(1)旷工1天的扣除三天工资;

(2)旷工3天的扣除三天工资及取消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乃至开除。

八、违纪行为处理

⑴未按时到岗或未到时离岗的,为迟到、早退;工作期间随意离岗的,为脱岗。对迟到、早退、脱岗者,除批评教育外,予以一次10元的经济处罚。

⑵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下棋、玩牌、玩麻将、游戏、网上购物等,予以一次50元经济重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对于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的,医院可予以待岗学习,直至解聘。

⑷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的考核按院方规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结果执行。

⑸考勤员不如实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发现一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⑹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考勤登记表报至人力资源科,如不按时报考勤,对该科室本月考勤不予办理推迟到下月。

⑺各科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科室劳动纪律涣散,将与本人考核挂钩,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⑻全院职工严格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休假。如发现擅自休假者,追究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及本人责任,各扣绩效工资100元。

⑼病假到期仍不能上班,根据患病情况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工资予以停发。

⑽、弄虚作假、有意隐瞒者,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11篇:请长假职工保证书

请长假职工保证书

保证书

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人自愿申请长期请假,为保证请假期间本人与单位所属劳动关系的保留和存续,本人愿向总公司保证以下几点,以便严格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月____ 日止,共为____ 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总公司应保留本人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三、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本人履行此保证,如符合条件,

总公司应给予调整,待请假期满后,本人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长期请假后,本人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总公司出具证明的,总公司可以证明其实属本单位长期请假人员。

五、长期请假批准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六、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基本工资的相关比例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和公积金,当年6月1 日前缴纳全年费用。逾期6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总公司可以对本人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长期请假期间,如本人在其它场所和单位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可以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

按规定条款予以开除。如因个人行为在其它场所发生安全事故、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无关。

八、长期请假期满,如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总公司按时予以安排工作,请长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未申请回原单位的,总公司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在长期请假期间,本人在外务工、无业游荡或从事其它职业,借取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职工名义的行为,给哈密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不良声誉的,总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十、本保证在履行期间,保证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一、本保证自请长期批准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请长假协议书

为规范请长假手续,明确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有关请假事宜,同意签定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乙方请假时间: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协议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至请假期满之日止。

三、乙方在请长假期间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应有集体组织观念,按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与甲方保持联系,通讯工具号码更换应及时向甲方办公室报告。

四、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请假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由乙方

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确保个人各项安全,如有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各项经济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请假期满需要续请长假的必须在请假期满之前把请假申请交到甲方办公室,同时必须交清次年的所有应缴费用后,方可与甲方签定请假协议;乙方需要回到甲方上班的,必须先交清上年应交费用,并在请假期满之前把上班申请交甲方办公室。对拒交个人费

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请长假或上班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甲方将以旷工论处乙方,乙方旷工三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签字:年月日

离职或请长假流程

1.申请人电话告知副校长;副校长问明情况;

2.申请人发email给副校长,告知手中学生情况,包括:姓名,年级,学科,分校,孩子水平,目前授课进度,是否已跟孩子或家长提过要走的事情;

3.副校长回复申请人邮件,将离职申请表/请假条,交接表发给申请人打印、填写;副校长提前告知人事部胡超琦;

4.副校长通知销售、排课助理要离开,对老师离开的原因达成一致,并让他们有准备;

5.申请人务必慎重与学生交待清楚要离开之事,通常说家里有急事,不得不离开;然后,将家长意见告知副校长;

6.副校长派班主任/助理电话家长,查明家长是否同意换老师;

7.申请人约副校长见面,签署离职申请表和交接表;或请假条

8.申请人约人事胡超琦和蒙总见面,约好后,带上:授课进度表,领带,洗干净的衬衣,胸牌四样物品,到总部办理离职;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不闯红灯,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线。

3、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4、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不玩电,远离火源,预防煤气中毒。

5、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6、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防止食物中毒。

7、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外出。

8、要做到不准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0k厅等。

9、按时完成规定的假期作业。

10、清明节一定要文明扫墓,严禁带火源去扫墓。

保证人:xxxx

xxxx、xx、xx

国庆节长假安全保证书

为了确保个人假期安全,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为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无家长陪同,不私自到河边、沟塘、

池沼、水库等地方玩耍和戏水。

2、不到网吧,远离黄、赌、毒。

3、不做有危险的动作。

4、讲究衣食卫生,不吃“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生吃瓜果

时清洗。

5、雷雨天气,不到树下、墙根下、电线杆下避雨,不用金属杆的

雨伞,以防雷击,遇到折断的电线不乱动。

6、不到施工现场玩耍,不到危险的地方活动。

7、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不安全

的车辆,特别是农用三轮。

8、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9、不吸烟,不喝酒。

10、时时处处,讲究安全。防火、防盗、防震。

以上几点,我保证做到,如发生意外与学校无关。 学校:崛山中学

学生:

家长:

时间:2014-9-29

第12篇:职工请销假制度

**县广播电视台 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各科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因事可以请假,但必须需填写请假条。

1、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部门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台长批准。

3、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可以用手机发短信或打电话的形式续假,但回单位后必须补请假条,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

4、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冲抵,但累计事假不能超过年休假15个工作日,事假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二、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休病假。到外地出差,须持当地区级(农村乡镇级)以上医院急诊诊断书。如有伪造诊断书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三、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休假要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四、请销假的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一律1

按旷工处理。

2、假期休满后,请假人应到批准人处销假。如需要延长休假时间,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延长期间按旷工处理。

3、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单位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值班,按相关规定执行。

5、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出勤情况要认真审查,严防弄虚作假,如出现请假手续不全、漏报、误报、瞒报等问题酌情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

6、假期休满后,请假人销假后将请销假条交台办公室存档备案

**县广播电视台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13篇:探亲假1

一、法定节假日

(一)我国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该《决定》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法定休假节日如适逢公休日的,应如何安排?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如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加班费怎么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年休假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七)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在职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探亲假

(八)哪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假。

(九)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参照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

(十)法律法规对探亲假期及期间的待遇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分几种情况:(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

(十一)现行政策法规对婚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十二)现行政策法规对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十三)现行政策法规对婚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十四)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十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是否享有工间休息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十六)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天数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

(十七)看护假天数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十八)节育手术假有多少天?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十九)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十)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工伤假

(二十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内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病假

(二十三)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医疗期有何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

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另外,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十四)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八、事假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关于事假,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就请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做出规定,只要这种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一般是可以执行的。

(二十六)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第14篇:探亲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1-3-14

 【失效时间】

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

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第15篇:探亲假规定

探 亲 假 规 定

对距离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每个单位自行规定。 规定是这样的: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16篇:探亲假证明

探亲证明

我公司员工xx,身份证号xxxxxx,于x年x月回什么地方干什么事情期间,异地生育,特此证明。

Xxxx公司(盖章)日期

第17篇:探亲假申请书

探亲假申请书

尊敬公司领导:

本人家住安徽省肥西县,从过年之后从未回过家看望,每逢佳节倍思亲,2009年春节就要到了,本人想回家探望父母,特申请2009年探亲假,拟定时间从2009年1月20日起计算,假后准时返厂上班。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08年12月29日

第18篇:探亲假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 X部的X X X,自XX年X月工作至今,在XXX的带领下,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能够积极认真的完成本职工作。临近春节放假,回家过年的问题随之而来,原本是按公司正常规章制度来执行就好,可自身的特殊情况不得不让我递交这份申请。与大多数同事不一样,我的老家在XXX,离XX近X公里,路途之遥远可想而之。因为离家较远,平常没有时间回家与父母团聚,再加上春节是一个团聚的日子,所以郑重的向公司领导提出一年中回家探亲的这一申请,在春节这一阖家团圆的日子尽一份儿女的本分。请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第19篇:第十条 探亲假

第十条 探亲假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1)本公司(集团)工龄三年以上的员工

(2)集团总部任命的科级及以上职务员工(包含集团总部任命的代理、挂职干部)。

(二)未经集团任命的临时代理负责人工龄不满三年的不享受探亲假;

员工的工作地点与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享受探亲 假;员工离职当月不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对象为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双方父母。

(四)探亲假当年有效,须一次性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计算。

(五)对于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六)集团总部员工报销探亲路费,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

心审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子(分)公司员工须经人事科审核、财务科审 核、总经理审批。

(七)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须提交请休探亲假审批单、探亲对象户口 本复印件。探望配偶或配偶父母的还须提交配偶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八)集团任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探亲路费按照科级及以上干部差旅

费报销标准报销。工龄三年以上的非科级员工按照普通员工的差旅费报销标 准报销。

(九)报销探亲路费时,仅报销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所属城

市(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或县城(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往返直达路 费。员工在探亲途中非因交通原因中转的费用不予报销。到达探亲目的城市 或县城的市、县内交通费用及县城与乡村之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十)春节期间探亲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符合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按照 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第20篇:探亲假条件

第二十七条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下述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下述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下述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假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并经公司批准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五)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节假日(路途假另加),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当年或当期无论以任何形式(公出、养病等)已与父母、配偶团聚一个假期的,不再享受当年或当期的探亲假;

(七)探亲假不能分段使用,不能延期休假,过期不补;

(八)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按本人享受交通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休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标准如下:

1.本企业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本企业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休假天数不包括法定假日,公休日;

(四)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可以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本企业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本企业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请探亲假范文
《职工请探亲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