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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处分规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9 18:07:1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职工处分规定

医院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纪院规,维护医院正常的教学、医疗和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以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职工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1 第六条 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 职工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的职工在医院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医院根据其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3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4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医院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医院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医院关于公章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医院的收入;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

6、挥霍浪费国家和医院资财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偷盗医院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不归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4、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医院工作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它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和医院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认定为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认定为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一年内发生两次I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劳动教养或者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医院管理权限内的职工处分,由医院决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涉嫌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医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职工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职工的调查、处理:

1、由院支部委员会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2、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在报院务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院务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八条 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科室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科室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项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院办;

3、院办会同职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务会,院务会研究做出对该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由院办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

12 第四十条 对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四十一条 参与教职工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与被调查的职工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书面向院办申请复核、申诉。复核、

13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到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院办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办提出建议,报院务会议复议,重新做出决定。

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受处分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与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的一年内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其他违犯党纪国法及院规、院纪者,若国家、医院有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4 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院内绩效工资等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受处分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工资档次、原级别、原职务。解除降级处分后,其工资、级别按新的级别执行;解除撤职处分后,其工资、级别、职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 第五十一条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职工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医院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

15 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职工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医院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归公上缴医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医院其它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授权院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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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依法规范职工行为,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管理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承担责任的,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只对违规和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处分幅度的规定。

第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因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第六条 处分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辞退。第(四)项、第(五)

1 项只适用于管理、技术人员。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处分期限(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记大过,九个月;(四)降职、撤职,十二个月;(五)留用察看,十二个月。

第八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或提高基薪。职工受辞退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表现优秀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级别)。

第九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按照最重的处分执行。应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按照高一种类给予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需延长留用察看期限的,可延长六至十二个月,仍无悔改表现的,予以辞退。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处分期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 处分期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合同期满续订的,剩余处分期续延;合同期满不续订的,处分期与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

2 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受到辞退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有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监守自盗、设臵障碍、妨碍调查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违规违纪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隐瞒、隐匿违规违纪行为或者知情不报等给职工造成伤害或者给企业造成损失,需要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工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3 的;(四)离任、退休、辞职或者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六)迟到、早退或脱岗、睡岗,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有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分。职工私自找人顶替工作的,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一)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企业财产、公共基金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二)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强迫命令、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4 的;(五)滥用职权,侵害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盗卖原油或油田物资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改制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未经组织批准兼任职务、影响在本企业公正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程度不同,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5 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组织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等给企业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或者聚众闹事、聚众上访等给企业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刑)、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职工的权限:(一)对管理局、分公司管理的处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由管理局、分公司监察处主管,管理局、分公司决定。(二)对其他人员给予处分,由二级单位监察和劳资(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二级单位决定。报监察处或劳资处(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违规违纪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基层的报告和所掌握的信息,对需要调查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基层及相关单位意见,

6 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二)主管部门将调查认定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理由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三)按照管理权限,经管理局、分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对该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其中给予辞退处分的,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四)管理局、分公司或二级单位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的职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主管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职工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决定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参与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确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在等待处理期间,不得调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

7 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的决定除包括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职工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处分送达后,要取得本人收到的回证,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受到辞退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没有新工作单位的,暂由原管理单位妥善管理。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十五日内,向监察处或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提出复议,监察处、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应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不服且事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逮捕的,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停发工资,停交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停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任部门赔偿。

第四十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处分的职工,在处分决定

8 作出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当给予辞退处分的,取消其享受的企业补贴。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各单位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规定或者管理局、分公司其他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劳务派遣单位行文处理并送达劳务派遣工本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职代会协商确定并报管理局、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工资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使遵规守纪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近期,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新修订了《职工处分规定》。根据中心关于印发《学习贯彻〈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通过参加大队的集中学习和开展自学的方式,逐条逐句的学习了该规定,收获颇深,受益匪浅。

规定是规范职工的行为,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是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内容。纵观所有大小生产经营管理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都是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有章不循,违规违纪造成的。俗话说:“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作为xx的一名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思想上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要正确处理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同事相互信任,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处分规定》就是xx企业管理的基础。离开这一基础,一切工作都会失去立足点和切入点,学会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用安全规范的操作保护自己,用血的教训时刻提醒自己,才能实现本质安全,才能更好地助推企业发展。因此,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工作纪律意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对企业转型的信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推荐第4篇: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题库

1.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11.警告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6个月。

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根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五章,五十五条。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4.职工违犯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其规定。

6.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和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7.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

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8.给予职工处分时,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什么相适应? 答:应承担的责任。

9.给予职工处分,应当注意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0.处分分为哪几类?

答:(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解除劳动合同

12.记过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2个月。

13.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8个月。

14.降级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24个月。

15.撤职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24个月。

16.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 答:12个月或者24个月。

17.降级处分降多少个级别工资? 答:一个级别工资。

18.撤职处分对其现任所有职务和工资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19.撤职处分如何确定职务层次?

答: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20.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怎样处理?

答: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 21.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哪5不准? 答: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22.职工违纪违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职工违纪违规,可以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23.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后,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怎样处分? 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4.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哪个部门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

25.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6.职工因违纪违法所获得的哪些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

答: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27.职工因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8.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待遇如何规定? 答: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9.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是否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答:不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30.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31.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如何计算? 答: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32.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怎样给予处分? 答: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3.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不再给予处分? 答: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34.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是否可以免予处分? 答:可以免予处分。

35.职工违纪违规,组织处理除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36.组织处理可如何使用? 答: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37.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处分? 答: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9.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给予何种处分?

答: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0.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1.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处分执行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42.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何种处分? 答: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43.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4.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5.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分?

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导致违章作业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47.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8.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导致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

4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定为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5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什么情况可构成违纪?

答: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1.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虚假环境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答: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52.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何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违规指挥、操作。

53.在招标工作中,擅自确定什么属于违纪行为?

答:擅自确定中标人。

54.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发包及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55.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56.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工作中,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 57.违反组织劳动纪律,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哪些行为会造成违纪?

答: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58.违反组织劳动纪律,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59.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属于违反哪种纪律?

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60.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哪种行为会造成违纪? 答: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1.无不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还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答:违反劳动纪律。

62.无故旷工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3.在采购工作中,确定供应商时,哪种行为可构成违纪受到处分?

答: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64.在采购工作中,采购标的物价格出现什么时,可构成违纪? 答: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65.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什么情况的可构成违纪?

答: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66.在采购验收过程中,哪种情况可构成违纪? 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77.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时,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答: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67.在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8.在合同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9.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节严重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职处分。

70.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视情节轻重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1.在合同管理中,什么情况下预付款项可构成违纪? 答: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72.订立合同时,什么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7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哪些情况可构成违纪?答: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74.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75.在会计工作中,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或什么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可构成违纪? 答: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76.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8.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什么情况的可构成违纪?

答: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79.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80.在资金管理中,涉及银行账户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8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置?

答: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82.在资金管理中,哪些形式的存款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83.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84.批准资金支出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85.在资金管理中,涉及资金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86.在资产管理中,涉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 87.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88.在公出国(境)期间,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擅自变更选种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96.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7.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分别对各级责任者,给予哪些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处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89.违规出国(境)及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90.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构成违纪。

91.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2.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3.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4.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哪些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答: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

95.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

98.涉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

99.违反保密有关规定,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0.劳务派遣工违反《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行为的,应如何处置? 答: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01.投资管理中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02.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103.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104.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105.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应给予哪些处分? 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6.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哪些事件发生可构成违纪?

答: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107.窃取、泄露哪些秘密可构成违纪?

答: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108.丢失哪些物品属于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行为?

答: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109.未经授权,披露哪些信息属于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答: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

110、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时,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以外,由哪个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答: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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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复审、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怎样执行?

答: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12.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所称的职工是指哪些人员? 答: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113.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应给予怎样处理?

答: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114.职工受到撤职以下处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115.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16.有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117.在招标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118.在环境保护中,有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119.在采购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120.在销售工作中,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121.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

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122.违反劳动纪律的哪些行为可构成违纪? 答: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123.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应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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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 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 ﹑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本着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3.作为一名石化员工,要正确处理好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 “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员工相互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把《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1.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自己的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2.作为石化企业的一名员工,要从工作全局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理顺关系,避免工作疏漏。

3.在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诱惑,要严格以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已,做到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脚踏实地、

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责。要长期抓好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决杜绝违纪违规。

通过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使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工作纪律意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积极规范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企业转型的信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推荐第6篇: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五月中旬,分公司全体职工组织学习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试行)》,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公司出台此处理办法目的和依据,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治企,不断强化股份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而该办法所的依据则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说,该办法的内容都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这极大地确保了该办法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行性。实行该办法的目的更是小到规范、约束职工行为,大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和熏陶下,坚决支持和维护依法治国,为我们中国铁建走向世界一流企业保驾护航。

从总则的内容上,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股份公司对职工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视、对问题势必公正处理的态度和颇为人性化的处理办法。特别是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程度、性质的不同和事后对待错误态度的不同,该办法系统、明确、细致化的处理条例和规则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健全的制度下,没有什么违规违纪行为能够打擦边球亦或妄想侥幸逃脱,也只有主动承认错误、亡羊补牢、将功补过,与违规违纪行为分道扬镳才能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作为一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深知违规违纪可能不只是处分的问题,严重的职务违规违纪可能导致公司的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至于分则,则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的实际情况、业务范围,细化了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对此逐一给出了处理办法。这就让处理办法更加具体化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让违规违纪行为,事无巨细,都能被找到相应的适用于它的处理办法。所谓对症下药,有理有据,就是如此吧。

通过学习,让我明白,只有不断的通过强化教育,让职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规违制问题,有效防范违规违纪所带来的严重恶果的发生。以上便是我在这次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学习会议上的所感、所悟、所得。

推荐第7篇:处分规定

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处分规定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燕京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燕京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 参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与纪律处分的,由学 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本学期内各种评优资格:

(二) 取消本学期及下学期内评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资格;

(三) 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分:

(一) 初犯或者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认错态度好;

(四) 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节。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有严重后果的;

(二) 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 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 屡犯不改的;

(五) 经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决不改的;

(六) 在校方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七) 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 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的;

(九)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校园内事件的;

(十) 在群体性事件中为首者;

(十一)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节。第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 予开除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是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 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 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 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 乐部等;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 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 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 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和无偿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包括未遂),除追 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涉案金额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涉案金额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三) 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产,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 作案者处理;

(七) 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 赔偿;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 故意破坏消防安全措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基于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基于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泄漏国家或学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两次无故不按时注册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逾期两周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含无故缺席实验、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给予一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15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含15学时)以上、2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25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达到10学时应上报,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上报旷课学时按旷课时数给予处理。

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缺席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有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二十四小时(含)者,是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交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光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各种造假、冒用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侮辱、谩骂、骚扰、恐吓及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以及造谣、威胁、栽赃、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应急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者对抗、袭击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公寓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留宿非本校人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失窃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留宿异性着、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抛物、砸甩玻璃瓶,及其他致他人危险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 在校园内喧哗、吵闹或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以及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器或其他用具、物品者,挪动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接电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四)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促销等经营、宣传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或擅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种经营性广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因各种行为引发校园内骚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 学校相关单位及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清楚,然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 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二)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三)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有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般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 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有关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调查取证材料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处理意见。

推荐第8篇:组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组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7月23日上午,兴东公司利用生产晨会的时间,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文件精神,层层传达,逐级落实,确保学习见到实效。

学习会上,这个公司相关办公室人员与会上人员一起学习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并详细讲解了《处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处分种类及时间、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等重点内容,要求各班组深刻领会《处分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增强队伍的执行力。会后,该公司相关办公室人员发放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承诺书,要求各班组组织学习《处分规定》,及时签订承诺书。

通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强化全体职工自律意识,规范职工从业行为,进一步用规定约束了职工的日常工作。

(胜利油田东胜集团兴东公司靳庆明)

推荐第9篇: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题答案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 )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 )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 )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 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 × )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 √ ) 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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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 B )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 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 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 教育与惩治 D.公正 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A )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 D )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 ) 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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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5.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 C )。

A.一个档次工资 B.至少一个档次工资 C.一个级别工资 D.至少一个级别工资 6.某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三个不同职务,因违纪违规应给予撤职处理,应如何操作( B )。 A.撤销最高职务 B.撤销所有职务

C.撤销发生违纪行为职务

D.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撤销任一职务

7.某企业职工李某因违纪行为按照性质应给予其两种处分,分别为:记过处分,12个月;降级处分,24个月,对该职工应如何处分( B ) A.分别执行记过,12个月和降级,24个月处分 B.执行降级处分,24个月 C.执行降级处分,36个月 D.执行记过处分,36个月

8.某企业经理张某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经调查认定给予张某记过处分,则张某属于( B ) A.主要领导责任者 B.重要领导责任者 C.直接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者 9.受处分人对监察部门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按照(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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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暂停原处理决定 B.由上级监察部门决定 C.原处理决定执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0.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除《处分规定》中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 B )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A.人事部门 B.监察部门 C.党支部 D.组织部 11.记过的处分影响期限为( B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12.受撤职处分的,应当( C )。 A.只降低职级,不降低相关待遇 B.只降低相关待遇,不降低级别

C.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D.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13.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应当( C )。 A.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B.不能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D.对准予其退休的主管部门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14.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处分规定》行为的,可按照( B )进行处理。

A.按照本规定 B.劳务派遣协议 C.参照本规定 D.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15.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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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B.记过、记大过或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D.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6.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C )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复审决定。

A.10日、15日 B.15日、30日 C.30日、30日 D.30日、60日

17.某企业设备处长王某因经济犯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企业拟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征求下列哪个部门的意见( C )

A.组织部门 B.监察部门C.工会 D.人事部门

18.职工违规超计划生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哪个处分( D )

A.记大过或降级 B.降级或撤职

C.撤职或留用察看 D.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9.某企业科长魏某在工作期间有违纪行为,经调查,该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并积极按照要求改正,则对该职工( B ) A.应当免予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 C.应当从轻处分 D.可以减轻处分 20.某二级单位经理李某,违规设立“小金库,按照规定,应当( B )。

A.先予撤职,再给予处分 B.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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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先予免职,再给予调查 D.先予撤职,再给予调查 21.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B )。 A.记大过或降级 B.降级或撤职 C.撤职或留用察看 D.以上都不对 22.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造成影响、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B )处分。

A.记过或记大过 B.记大过或降级 C.降级或撤职 D.撤职或留用察看 23.本规定中,处分种类有七种,其中下列哪种处分的期间是18个月( A )。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2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 B )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组织 B.参与 C.监督 D.指导 25.职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B )。 A.一般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B.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C.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D.一般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6.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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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政纪责任( B )。

A.从轻处分 B.分别处分 C.连带处分 D.从重处分

27.在招投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C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A.情节显著轻微 B.情节轻微 C.情节较重 D.情节严重

28.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 A ),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A.直接责任者 B.间接责任制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29.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本规定,企业不能给予下列哪种处分( A )。

A.解除劳动合同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30.职工对监察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C )申请复核。

A.当地法院 B.当地劳动管理部门 C.上一级监察部门 D.上级工会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您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60分)

7 / 14

1.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 )。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撤职

2.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D )。 A.降级 B.撤职 C.留用察看 D.解除劳动合同 3.某企业职工徐某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CD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外事纪律行为( ABCD ) A.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 B.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C.公费出国旅游

D.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 E.违反境内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D )。

A.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B.指定生产商、服务商、供应商的

C.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D.在工程项目结算审批、审核中,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的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ABC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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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作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 B.违规确定供应商

C.标的物与市场价相比明显偏高 D.违规支付预付款

E.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

7.下列哪些违反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ABCE )。

A.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B.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C.丢失重要文件、档案

D.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企业秘密

E.未经授权,在媒体披露影响企业信誉的信息

8.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 )。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留用察看

9.下列哪些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ACDE ) A.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 B.诬告陷害他人

C.因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给企业造成损失 D.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

E.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 10.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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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ABC ) A.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B.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包养情人 D.重婚

11.某企业经理谢某,长期对检举人乙进行打击报复,在企业造成了较坏影响,属于情节较重,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AD )

A.降级 B.记大过 C.留用察看 D.撤职

12.下列哪些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级别、薪酬( BCD )

A.记大过 B.降级 C.留用察看 D.撤职

13.某企业采购科长,处分期间下列哪些行为是明确禁止的( ABD )

A.晋升职务 B.评先进 C.调整岗位 D.列为后备干部 14.职工违纪违规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分( ABC )

A.隐匿、伪造、销毁证据

B.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C.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D.拒不交代他人违纪行为

15.某企业处长杨某有嫖娼、吸毒行为的,企业依照本规定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D )

10 / 14

A.降级 B.撤职 C.留用察看 D.解除劳动合同 16.职工在受到下列哪些处分期间,又受新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ABC ) A.记过 B.撤职 C.警告 D.留用察看

17.某企业经理钱某因贪污行为受到留用察看处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BD ) A.行政职务自然撤销 B.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 C.撤销其高级工程师职称 D.安排临时性工作

18.某企业职工宋某因违法犯罪显著轻微被法院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则企业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 ) A.记过 B.降级 C.留用察看 D.解除劳动合同 19.职工违纪违规发生后,有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BCD )

A.主动替他人承担责任 B.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 C.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D.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经查证属实

20.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合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D ) A.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

B.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C.签订虚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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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21.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可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BC )。

A.给予处分 B.给予其他处理 C.撤销案件 D.重新调查

22.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 ABC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A.有关单位 B.有关部门 C.受处分人 D.有关法院

23.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D )。 A.降级 B.撤职

C.留用察看 D.解除劳动合同 24.下列哪些行为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D )。

A.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B.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C.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D.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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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B.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C.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D.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26.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D )。 A.降级 B.撤职

C.留用察看 D.解除劳动合同

2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D )。

A.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B.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C.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 D.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等案件发生 28.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ACD )

A.解除劳动合同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2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ABCD )。

A.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B.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C.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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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规避招标的

30.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下列哪些处分( BC )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

.留用察看14 / 14

推荐第10篇:处分解除规定

附件:

齐齐哈尔医学院

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树立不断进取、追求上进的信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三种处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次以上(含二次)受到纪律处分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㈠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的时间超过一年半以上。

㈢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所修考试课程成绩均在70分以上。 ㈣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和考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按时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写实本》,每季度都要主动向辅导员作口头和书面思想汇报,接受辅导员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和书面鉴定。

㈤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

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㈥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㈦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解除纪律处分的标准

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前四项和后三项当中的某一项才能解除纪律处分。

第四条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和审定时限

㈠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思想汇报、辅导员鉴定材料以及相应佐证材料;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工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学院行政下发文件。

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所在院系保管;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㈢解除处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由各院系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同名文件作废。

第11篇:换届处分规定

换届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第三条违反规定,在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扰乱和妨害选举工作秩序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变更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在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寻衅滋事,煽动群众上访、闹事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对村民的合法要求和检举,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比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条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犯有以上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组织处理的,转交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枣庄市纪委、枣庄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12篇:《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题_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中国石化第 部综合性政纪处分制度,对职工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 案件的重要依据,共分为 章 条。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于 年 月颁布实施,共列举 大类 种违纪违规行为。

3、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与 相结合的原则。

4、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规定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 。

5、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 的,对负有 和 给予处分。

—1—

6、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丢失、、变质的,应给予 或者 处分。

7、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 处分。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处分。

9、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规签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 ,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对于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 作用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或者 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给企业造成 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从 处分。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2—

1、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 )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A:组织部门,B:人力资源部门,C:工会。

2、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 )。 A:最长的处分期限与最短的处分期限之差,B: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C:最长的处分期限,D:最短的处分期间。

3、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A:10; B:20; C:15; D:30

4、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 )给予处分。

A:分别; D:一并

5、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 )处分。 A: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B:解除劳动合同;C:降职、调离岗位。

三、多项题(每题3分,共15分)

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 )。

A:事实清楚;B:证据确凿;C:定性准确;D:处理恰当;E:手续完备;F:程序合法。

—3—

2、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A: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B: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C: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D: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E: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 D:主动采取一定措施的;

E: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撤职; B:留用察看; C:解除劳动合同; D:记大过;E:降级

5、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 )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4— 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A:职务(职级);B:职称;C:荣誉; D:资格

四、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给予职工处分,可不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

2、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3、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轻的处分。

4、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5、在会计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6、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 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不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5—

7、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8、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9、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

10、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五、问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学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

2、《处分规定》中的处分有哪几类?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

—6—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26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请列举至少7种行为。

答:

4、违反劳动纪律,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列举4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答:

—7—

5、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

答:

6、请列举6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行为。

答:

六、案例题(共10分)

2012年3月至11月,某采油厂采油三区单井值班职工刘某,与当地村民内外勾结,共盗窃原油20吨,并收取其现金3万元。—8— 更可怕的是,不法村民在盗油过程中能轻易地打开设有密码的油井密码箱和单井油罐锁;该职工在2012年12月还被吸收为中共党员。请对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进行分析,对该职工及有关人员应依据《规定》第几条给予怎样的处理? 答:—9—

第13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

(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 1 —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 2 —

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3 —

第十三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4 —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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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臵、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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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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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 — 8 —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

— 9 —

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10 —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臵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 11 —

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臵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 12 —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

(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13 —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臵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 14 —

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 15 —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 — 16 —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

— 17 —

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 18 —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

— 19 —

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 —

第15篇:油田《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试题_(答案)

学习《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试题

单位: 姓名: 职务:

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中国石化第 一 部综合性政纪处分制度,对职工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 违纪违法 案件的重要依据,共分为 五 章 55 条。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于 2014年 6 月颁布实施,共列举 6 大类 28 种违纪违规行为。

3、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 公正、公平、教育 与 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4、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收缴 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 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规定 予以纠正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5、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 政纪责任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 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

—1— 分。

6、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应给予 警告 或者 记过 处分。

7、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用察看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 撤职、留用察看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9、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规签订、履行、变更 和解除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 违约责任 ,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 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对于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 主要 作用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或者 打击报复 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给企业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从 重 处分。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2—

1、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 C )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A:组织部门,B:人力资源部门,C:工会。

2、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 B )。 A:最长的处分期限与最短的处分期限之差,B: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C:最长的处分期限,D:最短的处分期间。

3、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D)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A:10; B:20; C:15; D:30

4、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 A )给予处分。

A:分别; D:一并

5、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 A )处分。 A: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B:解除劳动合同;C:降职、调离岗位。

三、多项题(每题3分,共15分)

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ABCDEF)。

A:事实清楚;B:证据确凿;C:定性准确;D:处理恰当;E:手续完备;F:程序合法。

—3—

2、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ABCDE )

A: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B: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C: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D: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E: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E) A: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C: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 D:主动采取一定措施的;

E: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ABC)处分。

A:撤职; B:留用察看; C:解除劳动合同; D:记大过;E:降级

5、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 ABCD )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4— 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A:职务(职级);B:职称;C:荣誉; D:资格

四、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给予职工处分,可不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

2、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

3、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轻的处分。( × )

4、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

5、在会计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6、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 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不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

—5—

7、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

8、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9、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10、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问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学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处分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是从源头上强化全体员工纪律意识、红线意识的重要措施,对于惩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广大员工责任心和执行力,遏制管理滑坡,提升全厂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答: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6—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26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请列举至少7种行为。

答: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违反劳动纪律,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列举4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答: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7—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5、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请列举6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行为。

答: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假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8—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六、案例题(共10分)

2012年3月至11月,某采油厂采油三区单井值班职工刘某,与当地村民内外勾结,共盗窃原油20吨,并收取其现金3万元。更可怕的是,不法村民在盗油过程中能轻易地打开设有密码的油井密码箱和单井油罐锁;该职工在2012年12月还被吸收为中共党员。请对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进行分析,对该职工及有关人员应依据《规定》第几条给予怎样的处理?

答:刘某身为国有企业职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盗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依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之规定,应当给予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职工在2012年12月还被吸收为中共党员,说明该职工所在的党支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长期失察,依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六条,应当给予该支部党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对该职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站长,依照《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此答案仅供参考)

—9—

第16篇: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情节,给予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违法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采取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受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实施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已由司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查处的,在司法机关裁判或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后,视具体情况学校再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法违纪所得应予收缴。因违法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违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物品带出保管场所;

(三)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学校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校园交通安全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4.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给学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者处臵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违规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3.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反保密规定,非法获取、持有、传递、销毁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保密要求,侵犯学校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或学术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不按规定实施教学,造成教学事故的;

(十)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一)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日常工作,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虽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或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旷工事实,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4.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旷工怠工的行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获取好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临床诊疗等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或其他好处的;

(九)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违规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投资、担保的;

(五)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

(七)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滥用、挪用、侵吞科研经费的;

(八)违规设立账外“小金库”的;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他人或公有财产的;

(十)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或出租的;

(十一)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基本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

(五)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八)其他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医学伦理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或学术论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参加实际研究和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或未经共同成果者同意擅自发表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抄袭或占有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或虽明确注明引用文献的出处,但随意大篇幅引用摘录文献中的原句原段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剽窃他人实验数据、实验结论、调查结果等成果的,或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术活动中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二)伪造或篡改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科学研究活动有关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原则规定,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进行科学研究与试验的;

(四)滥用学术及科技保密原则,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

(五)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或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的;

(六)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1.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出现赎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除按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依法撤销其所得学位外,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多次出现学生或教职工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指导教师监管不力、失察而造成其所指导的学生发生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三)违规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七)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扰乱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秩序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办学等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

(九)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

(十)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组织、参与打架斗殴的;

(十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他人实施暴力言语威胁、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二)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或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淫秽或其他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属于重要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报告;属于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影响事件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外,学校其他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学校任命或授权任命的管理干部以及由监察处办理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案人员的违纪处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学校其他教职工的违纪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任命或授权任命的管理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批准;其中,中层干部的处分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学校其他教职工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须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编制职工违纪需给予处分的,应按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一)副高级职务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附属医院任命的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由附属医院自行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报医学部(院)、校人事处、监察处备案;

(二)由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违纪,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附属医院将违纪材料、处分建议经医学部(院)报人事处或监察处按照程序办理,经批准后由附属医院发文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抄送医学部(院)、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

上述人员的开除处分,由附属医院按程序报学校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职工的处分,根据案情难易和复杂程度分为一般程序、调查程序两种。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案情复杂、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按调查程序处理。

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涉嫌违法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或职能部门初步核实(包括向涉嫌违法违纪教职工了解情况等),并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人事处或监察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于司法机关裁定移送学校的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管理权限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违纪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管理权限,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案,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对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人事处或监察处应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将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记录在案;对于拟开除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该教职工申请听证的,向学校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人事处或监察处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给予教职工处分决定的,在送达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其有复核、申诉的权利。

(四)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由处分决定机构负责存入被处分的教职工档案。处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受处分的教职工姓名、职工号、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5.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若受处分的教职工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人事处或监察处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党委组织部。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人以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单位等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决定;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调查、处理需要回避的,由分管该部门、单位的校领导决定;校领导参与调查、处理需要回避的,由校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违法违纪行为属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的,可以延长,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处分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工号、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处分文件;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校内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变更、撤销,应当按照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有关教职工奖励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开除除外)期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如无新的违纪情况且表现良好,受处分者所在单位应与受处分教职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审批表》报人事处或监察处;

(二)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所在单位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作出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并按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报批;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或提前解除的时间,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四)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同时将决定通知相关部门;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职工的档案。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关联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晋升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教职工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其基本工资的调整与发放,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停发或者减发其校内岗位聘任津贴:

(一)受警告处分的,其校内岗位聘任津贴按50%发放;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其校内岗位聘任津贴。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其工资待遇根据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经核实确属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按程序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原工资待遇。按程序撤销处分决定的,因原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原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工,违纪并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能如期解除处分的,或受处分期间因再次违纪受新的处分的,可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如有上述情形的,学校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其他未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教职工给予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按照规定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

对教职工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九条

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编制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也可根据本规定由各附属医院自行制定医院职工处分办法,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学校所属其他独立法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违纪需给予处分的,可由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后执行。

劳务派遣员工违法违纪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前文件中涉及处分关联处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相关条款为准。

第17篇:私立中学学生处分规定

****中学

关于对违纪、违规学生处分的规定

为形成良好的校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与原则

处分学生的目的是教育学生,不是惩罚学生。

处分学生应该遵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处分等级

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遣送反思、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等。

三、处分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大声喊叫、穿拖鞋进教室,经教育不改的;

(2)浪费粮食、浪费水电,经教育不改的;

(3)一月累计旷课达七节以上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4)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无意损坏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三倍赔偿);

(5)乱泼、乱倒,经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

(6)传看黄色、武侠等与学习无关的书籍的;

(7)同学交往不当,影响同学学习和生活的;

(8)课间颠打、推靠栏杆,经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9)不尊重老师,造成影响的;

(10)上课睡觉、做小动作,经教育不改的;

(11)打饭打水插队、敲打盆(桶),经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12)一次进餐,两次打菜的(并处每次10元罚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上述情况较严重的,并造成影响的;

(2)一月累计旷课达十四节以上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3)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4)大型考试舞弊,造成较坏影响的;

(5)向其他同学索要钱物的(1元以内的);

(6)男女同学交往不正常的;

(7)出手打架,造成轻伤的(未还手的不追究责任,医药费全部由凶手承担);

(8)吸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9)私自使用电器,但未造成后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上述情况较严重的,并造成较坏影响的;

(2)向他人索要钱物1元以上的,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3)持械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还手的不追究责任,医药费全部由凶手承担);

(4)一月累计旷课达二十一节以上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5)不履行请假手续离校一次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6)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动手打学生干部或采取其他方式报复的;

(7)谈情说爱的;

(8)有偷盗行为(价值10元以上),及时承认错误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遣送反思处分:

上述三条列举的各项,违反次数较多,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的(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2)累计三次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3)不服从老师教育,打骂老师的;

(4)有偷盗行为(价值10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5)私自使用电器,造成后果的(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全责);

(6)持械打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累计3次的(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7)有组织,有计划打群架的首犯和策划者;

(8)留校察看期间又严重违纪的;

(9)损坏公物情节较重的,并拒不赔偿的(对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10)不履行请假手续离校二次以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11)翻越围墙出校一次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12)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13)所作所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拘留的;

(2)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四、处分使用:

1、凡受到处分且未被撤消者,不得评优、评先。处分在留校察看以上的,离校时未撤消,参军等政治审查时,学校一律不签字。

2、凡遣送反思、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学校不退任何费用。

五、处分程序:

1、调查:相关班主任配合政教处进行认真调查,写成文字材料,由受处分的学生签字并通知家长。

2、核查:由政教处进行核实。

3、组建处分小组:组长由政教处主任担任。组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班级委员会成员一名。

4、讨论处分结果:小组依据校纪校规,实事求是评议犯错误学生的行为,本着教育本人的原则,准确地给予处分并填写《纪律处分登记表》。

5、通报: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以处分决定的形式予以通报;受遣送反思以上处分的经校长审批后由政教处通报。

6、教育转化:相关班主任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转化工作,告知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撤消处分。

六、处分的撤销:

对确有悔改表现且在规定时间内无违纪现象或有良好表现可以撤销其处分。受记过以下处分的撤销处分的最低时限为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的撤销处分的最低时限为一年。

七、解释:

本规定的解释由政教处负责。

学生签名:

***中学

2006年2月

第18篇: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枣庄经济学校 枣庄市职业中专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2天内离校,2天后仍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取消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救助等。

(三)取消当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 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 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 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三) 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四)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进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八) 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 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十)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报政教处审查。相关科室查证,提出

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政教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政教处印发处分决定,通知到有关部门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并由政教处或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受刑、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捏造、诬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公私财物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6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外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

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

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凡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 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六)

(七)

(八) 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九) 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 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 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三) 凡因打架斗殴等致人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

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

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

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六) 对非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

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

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制毒、买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非法携带凶器、枪械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传播黄色书刊、光盘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伪造、篡改文件、档案者,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学生证、出入证、图书证及转借各种证件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迟到、早退、旷课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学期内旷课累计30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 私自换床、占用床位或私自留同学在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不值日、不按要求整理、放置本人用品、夜间打电话、接电话等经批评不改

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私自接用电器、熄灯后点蜡烛照明、在宿舍吸烟喝酒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私留校外人员住宿,夜不归宿或多次熄灯后返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宿舍其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教师或宿管员、保卫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

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

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有损中专生形象,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炼油炉、

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

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四) 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通道、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踢球等干

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 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餐厅、

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

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本规定没列入的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政教处调查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了记过以上处分不思悔改,又违纪按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修订

第19篇:2解除处分规定

黑龙江科技学院利民校区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通知 各系:

为了以“治病救人”的态度教育学生,给曾经违反校规校纪的同学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决定对部分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的时限:

给予处分时间2010年12月30日前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讨论同意--填写撤销处分审批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生处讨论通过—主管院长审批。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处分后再无违纪行为。

2.受到处分后能按时上课,参加早操、早晚自习,按时归寝。

3.受到处分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3。

4.受到处分后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3,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含2科)。

5.受到处分后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的各项活动,并有较突出表现。

6.受到处分后积极帮助老师做工作,为学校、系、班做贡献。

7.受到处分后受过系级以上表扬或奖励。

8受到处分后通过外语四级、省计算机二级优秀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四.要求

1.各系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当作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次机会。

2.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各个环节要认真组织。

3.要坚持解除处分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

4.各系务必在12月26日前以系为单位将解除处分材料交学生处。

注:1.必须满足

1、

2、

3、4个条件,另加5—8条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解除。

2.解除处分后,若又违反校规校纪,加重处罚,并不再考虑解除处分,将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3.考试违纪学生可考虑在校表现解除,考试作弊学生不解除。

学生工作处

2011.12.22

第20篇: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我所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大队再次组织全大队民警系统学习了《处分规定》的重要内容及意义,现将心得体会书写如下:

一、《处分规定》颁布与实施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大力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急待有一部适合新形势新变化的专门规章加以规范,以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处分规定》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又突出监狱劳教职业特点,特别针对监狱劳教机关易发的固疾与顽症,设计了加强内部管理的相关惩戒性规定。它有利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患于未然,又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能力。从而为打造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处分规定》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特殊的纪律和要求,强调了违纪后的严重后果。自2012年7月1日实施后,与我所的每位民警均息息相关,对我们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处分规定》中的六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时刻提醒着我们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增强责任意识。因此我们从思想上要克服消极情绪、从行动上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处分规定》。

三、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处分规定》精神

从民警队伍建设来讲,《处分规定》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自身来讲,我必须思想上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平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值带班工作,不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依法服从上级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在值班、执勤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安排人员会见等等。

总之,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我从思想上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在行动中得到了规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处分规定》办事,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职工处分规定范文
《职工处分规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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