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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2 06:08: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限价商品房政策

一、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是住房保障政策的一种,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问题,对住房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户型比例及单套面积等进行限 定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原则上比测定价格之前 3 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低 20%左右。

二、限价商品住房户型和面积是怎样的? 答: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 50平方 米左右,两居室 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 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 70%。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 3 年以上;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 2.5 万元;

(三)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原则上应为 2 人(含)以上家庭。单人户申请须为年龄 超过 30 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 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四、到哪去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审核、公示 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 1 年的《天津市限 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六、如何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 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贷款吗? 答: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一样。

八、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上市交易有什么规定? 答: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交易税费 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标准相同。

九、目前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都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 7 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体如下:

1、昆俞北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规划海渺路,南 至规划满江东路, 西至祁连路, 北至外环线, 限价商品住房建

筑面积约 19.09 万平方米,

2、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运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西青区,该项目东至规划福姜路,南至规 划凯安道,西至规划盛姜路,北至公路工程总公司、赫泰制药公司,建 筑面积约 10.08 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3、红旗农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北辰区,该项目东至规划姚江东路, 南至规划汾河道, 西至规划姚江路, 北至规划淮河南道, 建筑面积约 17.45 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张贵庄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四至为:东至规划雪山 路,南至规划青岚山道,西至规划柳岚路,北至规划天柳道。限价商品住房 建筑面积约 17.16 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待定。

5、津滨大道南侧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登州南路,南 至方山道,西至贵莲南路,北至海昆道,建筑面积约 12.64 万平方米,开发 建设单位待定。

6、华明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华明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杨北 公路,南至津汉快速路,东至环外快速路,西至赤海路,建筑面积 32.1 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

7、双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津南区双港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梨双 路,南至南边界路,东至主干路,西至津港高速公路,建筑面积 17.6 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后的政策:按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非 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 3 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且家庭人口 原则上在 2 人(含)以上的均可申购限价商品房。此外,男超过 25 岁、女超过 23 岁的未婚 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单人户家庭收入限制在年收入 4.5 万元以下, 两人家庭收入限制在年收入 9 万元以下。天津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以往被排除在外的有房家庭、单人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 以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也将上调 5000 元。 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吴延龙介绍, 此次天津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调整涉及 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条件、收入标准、户籍区域、家庭人口等四个方面。 其中,家庭住房条件,将由以前没有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调整为住房建筑面积 不超过 60平方米的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标准,将由 2.5 万元调整为 3 万元,核算 2 人以下家庭收入时,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 1.5 倍计算,即 2 人户为

为 9 万元,单人户为 4.5 万元。申请人的户籍条件,将由天津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 3 年以上, 扩大到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此外,天津还将允许男超过 25 岁,女超过 23 岁的未婚人员单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据了解, 去年天津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2 万套, 今年计划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50 万平方米,2 万套。限价商品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将低于同一位置、同档次商品房 20%。 天津计划 2009 年建设保障性住房 770 万平方米、11 万套,建设规模比去年增加 30%。 另外,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将调整,以往被排除在外的有房家庭、单人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 可以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也将上调 5000 元。

推荐第2篇: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Xx镇限价商品房

- 1 -买卖合同

Xx镇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xx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买受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xx委员会、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保障性住房安臵小区一期工程部分楼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精神(xxx(2013)102号),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限价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楼房的属性、位置、户型结构及买受对象

本合同所售楼房为大产权限价商品房,位于xxx肖金村东门组(xxx保障性住房安臵小区),属砖混结构,层高共六层(不含地下室)。楼顶为坡屋面,外墙为涂料粉刷,楼内为毛坯房,安装防盗门、铝合金窗,通水、电、暖、讯。单户建筑面积有104.35㎡、122.25㎡、123.64㎡三种(含公摊部分)。买受对象为xxx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和镇属村干部。

二、计价方式及价款

本合同所售楼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一层楼房售价2360元/㎡,二层楼房售价2400元/㎡,三层楼房售价2470元/㎡,四层楼房售价2470元/㎡,五层楼房售价2410元/㎡,六层楼房售价2310元/㎡,地下室售价1000元/㎡。总房产证由出卖人负责办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单户房产证由买受人负

责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所选楼号、房号及面积

买受人购买的楼房为号楼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为㎡;地下室为号室,建筑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2014年1月10日前交付8万元;2014年4月30日前交付10万元;下剩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完成后,一次性交清。

五、楼房交付期限

出卖人负责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限价商品房及室外附属工程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决算和验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六、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出卖人自楼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限价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按时足额缴纳楼款。若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应交款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即:逾期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交款期限

之第二天起至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楼房另行处臵,所交楼款由买受人主动持据领取,不计利息。

(二)买受人在取得楼房使用权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负责办理总房产证、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负责按期交房、负责履行保修义务、负责物业公司的组建及管理。否则,买受人有权提出合理要求或索赔。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索赔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xxx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签字):

买受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文政〔2011〕23号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年满30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30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县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县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县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县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231453。县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受理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4篇:限价商品房转让协议

限价商品房转让协议

甲方:古南街道村社(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电话:

乙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买卖限价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决定购买(因村征地拆迁,甲方具有购买限价商品房限价资格)甲方位于清水村四社临江缘小区的限价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商品房)。

二、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四、商品房总金额为共元()。其中限价部分每平方元,共元(),由乙方按房产开发商的规定自己交款给开发商,剩余的元(),乙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该商品房购买所有权转移后,甲方承诺全力协助乙方完善选房、过户等相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如有拖延或借口不配合乙方选房及过户,视为违约,甲方赔偿乙方贰拾万元人民币。

六、具体交房时间以开发商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七、协议签订后,如果乙方不愿购买该商品房,甲方不退还乙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给甲方的元()现金,如果甲方以各种理由不愿转卖该商品房,甲方必须赔偿乙方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九、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1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均具有同等效力。附甲方收到乙方现金收条一张。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未购限价商品房证明

未购油田限价商品房证明

桩西采油厂房产科:

我单位职工,性别,身份证号,系你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的配偶,经查实,该职工未购买我单位自建油田限价商品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章):

二级单位房产科(盖章)

二○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6篇: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六、定向限价商品房资金管理: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被征地农民定向限价商品房房款。如确实资金紧张,可通过相关部门协调银行贷款。对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又确实收取房款的,除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外,其房款资金必须存入开发商独立账户,账户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签章监管。资金使用必须按定向限价商品房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由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使用。

七、定向限价商品房剩余房屋的管理:按规定销售的房屋,房监所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标明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办理分户产权时除提供所有要件资料外,还须提交由土地统征中心签章的购房证明。剩余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销售仍由原开发单位代为销售,并代为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剩余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由国土资源局采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管理。

推荐第7篇: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范文《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六、定向限价商品房资金管理: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被征地农民定向限价商品房房款。如确实资金紧张,可通过相关部门协调银行贷款。对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又确实收取房款的,除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外,其房款资金必须存入开发商独立账户,账户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签章监管。资金使用必须按定向限价商品房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由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使用。

七、定向限价商品房剩余房屋的管理:按规定销售的房屋,房监所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标明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办理分户产权时除提供所有要件资料外,还须提交由土地统征中心签章的购房证明。剩余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销售仍由原开发单位代为销售,并代为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剩余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由国土资源局采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管理。

推荐第8篇:青岛市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目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5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 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

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

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那一世范文网

五、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工程建设管理:市质监站应制定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定向限价商品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市质监站涉及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每月应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情况及整改意见。

六、定向限价商品房资金管理: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收取被征地农民定向限价商品房房款。如确实资金紧张,可通过相关部门协调银行贷款。对本意见施行前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又确实收取房款的,除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外,其房款资金必须存入开发商独立账户,账户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土

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签章监管。资金使用必须按定向限价商品房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由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使用。

七、定向限价商品房剩余房屋的管理:按规定销售的房屋,房监所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标明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办理分户产权时除提供所有要件资料外,还须提交由土地统征中心签章的购房证明。剩余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销售仍由原开发单位代为销售,并代为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剩余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由国土资源局采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管理。

推荐第10篇:321173506附件二: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提交资料

附件二:

申请限价商品房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东浩荣公司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大芬艺术大厦限价商品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社会保险证明

非深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根据通告要求提供相应月份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四、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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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八、中重度残疾人(

一、

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

一、

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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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购买商品房(限价房)贷款所需资料明细表

购买商品房(限价房)贷款所需资料明细表

1、《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网上打印或向承办银行领取格式文本,由本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复印件各两份(随带原件)(提示:婚姻证明提供原件)

3、借款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网上打印或向承办银行领取格式文本,由所在单位填写盖章)

4、《宁波市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到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借款人与承办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面谈时形成的笔录)

6、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两份(随带原件)

7、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授权承办银行打印)

8、《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由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与承办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面谈时签署)

9、《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提示:购房合同须经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网上备案)

10、共同借款人资料(提示:同借款人要求,若借款人已提供相同内容的资料,可不用重复提供)

11、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提示:承办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正式申请资料并审核后告知)

第12篇:关于转发顺义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

根据《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区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条件

(一)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范围: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农民家庭;

(3)如果申请人为本区农业户口,家住偏远地区,而本人在城区、机场周边等

二、三产业就业满三年,工作表现优异,经企业推荐,也可申请。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1.6万元。

3.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标准为:3人及以下家庭不超过57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76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二)在顺义区纳税排名前50名(含)的企业或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工作满三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名下无房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身职工,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出具相关证明,也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顺义区纳税排名前50名企业名单以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公布的排名为准;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由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

二、以上条件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

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区委第23次常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进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区统一筹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保办签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依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范围: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农民家庭;

3.如果申请人为本区农业户口,家住偏远地区,而本人在城区、机场周边等

二、三产业就业满三年,工作表现优异,经企业推荐,也可申请。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等相关数据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另有文件规定允许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其他家庭,申请条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区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号)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臵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项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以及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臵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照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对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核定表》由区住保办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臵证明;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号)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四条 镇、街住保办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由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镇、街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镇、街住保办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镇、街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镇、街住保办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住保办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保办在《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区住保办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镇、街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报材料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住保办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区住保办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臵、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购房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住保办汇总后在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三)区住保办将登记家庭按照优先供应条件和困难程度排序,优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入围的家庭等下批摇号时,汇同新的符合条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区住保办确定入围家庭名单后,将本区登记家庭的入围情况、摇号时间、地点通过区住保办窗口、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向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

(五)收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六)区住保办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轮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镇、街住保办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

第三十条 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中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选房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住保办组织,选好具体的房屋后,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和交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住保办可为其直接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住保办签订腾退协议后,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号)公布的标准,通过本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由申请人向区住保办提交书面申请,由区住保办将申请家庭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15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保办会同镇、街住保办及相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区住保办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交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区住保办也可以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三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缴纳比例。

第三十九条 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处于轮候期的申请家庭每年应按期向镇、街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镇(街)住保办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保办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区住保办做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保办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保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住保办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保办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住保办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3篇: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须知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须知

为了保证您在购买金隅•景和园(朝新嘉园)限价商品房过程中能够快速、准确地办理有关手续,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签约时间:以出卖人电话通知时间为准。

签约地点:金隅•康惠园接待中心(双桥路口南500米路东,康惠园3号院7号楼底商) 行车路线:

自驾车:京通快速路双桥出口出,前方右拐向南500米路东;

城铁:八通线双桥站B口出,向南500米路东;

公交车:411路、649路、928路、666路、312路、728路双桥站下车,双桥路口向南500米路东。

二、签约需携带资料:

一次性付款客户

1.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购房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户口簿需复印首页、户主页、配偶页、本人页、变更页、未成年子女页);

3.选房时签订的《金隅•景和园(朝新嘉园)选房确认单》原件;

4.已婚客户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贷款客户(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

1.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A4纸,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购房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份(A4纸,户口簿需复印首页、户主页、配偶页、本人页、变更页、未成年子女页);

3.选房时签订的《金隅•景和园(朝新嘉园)选房确认单》原件;

4.已婚客户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5.公积金及贷款银行要求携带的其它资料。

注:市管的仅需携带1-4条的资料,5份复印件中给开发商1份,贷款机构4份。国管还需收入证明。如还有疑问请咨询公积金代办机构。

三、签约需携带款项:

仅限携带一张带“银联”标记的银行活期带密码的借记卡(信用卡除外),且至少提前2天将足额首付款存入该卡中(卡中最少多存10元)。现场不收取现金和存折。

四、特别提示:

1.签约必须购房人本人亲自到场。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购房人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方可委托他人代为签约。受托人另需携带经公证处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可向我公司领取)及委托人、受托人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各2份。

2.签约前客户需咨询相关贷款办理工作人员,了解自身贷款年限及金额,签约当天需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银行:北京银行成寿寺支行 联系人:金经理 13910711918 陈经理 13683588525 公积金代办公司:北京海鸿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13901115601 李征 18911257561 徐鑫 13601222623

3.请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购房人备好所需药物,以免由于签约现场等待时间较长、人员较多及通风条件等问题引起疾病发作。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签约事宜(委托书需经过

公证)。

五、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卖人有权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签订的《金隅•景和园(朝新嘉园)选房确认单》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1.买受人本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

2.买受人未带齐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签约资料;

3.买受人未通过银行审核或不具备贷款资格但未及时追加首付款或全额支付房款的;

4.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足额支付购房款;

5.买受人未能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6.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时,买受人本人未亲自到场亦未按相关要求办理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委托书;

7.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

六、售楼处咨询电话:65701188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

第14篇:限价、廉租房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公示期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区房管局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廉租住房

一、办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2号令);《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二、办事须知

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面”家庭自2008年7月10日起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2003年以前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享受“低保”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以及2003年以后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未配租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

申请家庭需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

取证》;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还需提供“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时限5日。

3、区房委办复核,工作时限5日。

4、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公示时限5日。

5、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工作时间5日。

6、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7、选房

8、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并公布配租结果,工作时限5日。

9、签约。

10、入住。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情况

限价商品房

一、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关于落实〖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1号)、〘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3号)

二、办事须知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人,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工作时限5日。

3、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工作时限15日。

4、区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审核,工作时限5日。

5、区房管局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公示期限5日。

6、区房管局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为进一步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公开、公平销售,方便群众选购,现将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正在销售和即将销售房源套数等最新情况予以公布。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咨询电话:23394500;市国土房管局信访咨询电话:23316187。

华城佳苑 位于铁东路快速路、北辰科技园附近,东至淮东路,南至汾河南道,西至姚江东路,北至淮河道。住宅总建筑面积52.2万平方米、总套数5899套,分四期销售,第四期共1900余套住房。1月14日在市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已完成了1100余套房源的公开摇号,其余房源在售。开发单位为天津住宅集团津城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电话:26735333 26735666 华富家园 位于华明新家园大型居住区内,紧邻空港物流加工区,南侧为津汉快速路,总建筑面积32.1万平方米,总套数3432套,一次性上市销售,目前可售房源充足。开发单位为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销售电话:24828198 24828199 渤海天易园 位于友谊南路西青开发区附近,东至友谊路延长线,南至芦北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爱迪生道。住宅总建筑面积35.5万平方米、4700余套,分三期销售,一期于11月27日开盘销售。开发单位为天津渤海天易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话:23871999 23871888 天房美域豪庭 位于西青区卫津南路王兰庄地区,东至已出让地块,南至集美道,西至昌凌路,北至雅乐道。住宅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1600余套,预计今年一季度开盘销售。开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浯水道地块 位于津南区浯水道附近,外环线以内,小海地地区南侧,东至鄱阳路,南至淇水道,西至泽山路,北至规划路。住宅总建筑面积19.3万平方米、2500余套,分两期销售,一期部分余房在售。开发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公司。咨询电话:88175860 华城秋苑 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北侧,东至海航路,南至俞蒙道,西至迭山路,北至万山道。住宅总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1578余套,预计2011年一季度开盘销售。开发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咨询电话:88382888。

紫竹雅苑 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北侧,东至程发路,南至万山道,西至雪莲路,北至程雪路。住宅总建筑面积14.6万平方米、1900余套,预计2011年二季度开盘销售。开发单位为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咨询电话:84611989。

华城景苑 位于西青区西青道北侧,外环线以东,子牙河以南,怡和村附近,东至引河,南至引河,西至天津警备区报务连,北至规划云开道。住宅总建筑面积37.7万平方米、5000余套,计划2011年一季度开盘销售。开发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15篇:学年论文范本 朱与聪 试论商品房限价政策

试论商品房限价政策

朱于聪金融学院工程0401040303011

4摘要:房价问题作为当前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自然是今年两会的热门话题。为了遏制部分城市房价飙升的势头,国务院继国八条、国六条后又推出商品房限价政策。那么什么是商品房限价政策、限价商品房有何特点、出台该政策的背景及意义、实施的效应及实施的难点有哪些,本文将就这些方面对商品房限价政策作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限价政策;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在今年的两会议案中,作为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房价无疑会成为热点话题。200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调控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调控收效甚微,2007年房价上涨的势头能否得到控制?商品房限价政策事实效应如何?本文通过对限价商品房政策的实施效应、实施难点、合理实施的建议等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商品房限价政策,理智的思考商品限价政策对各方主体的影响。

一、限价商品房释义

限价商品房作为一个新的字眼在近两年的房地产媒体上频频出现,在2006的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总供应量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有关“限房价”、“限套型”的商品住房,被称作是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通过锁定房价、拍卖土地的方式,由政府提供优惠的土地出让政策,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使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出售价格,为开发项目做出最高限价,进而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对住房需求。

限价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都属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子系统,它们共同组成我国住房供给的合理框架。但是三者在土地取得、售价、产权、性质、管理等方面均有不同,仔细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别:

一是概念内涵的不同。普通商品住房商品房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建造的房屋,可以供居住用,也可供商业或其他用途,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商品房必须是新建造的房屋,二是商品房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建造的房屋,三是商品房属于一级市场交易的房屋,卖主必须是建造者。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限价商品房主要特点和重点是限房价、限地价、限买家。

二是针对对象不同。普通商品房主要满足中高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那些买不起普通商品房、自住的、以本地居民为主的购房群体。最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居民住廉租房,这些人买不起经济适用房;达到最低收入线且满足各种条件的、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有一部分人,虽然市场上小户型供应增加了,可是还是买不起商品房,由政府牺牲一部分利益,限房价、限地价,满足这部分群体。国家根据分类满足不同人群的购房需要。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中低收入人群”这个宽泛的概念进一步细化,面对的是中低收入人群中的不同群体,在申购人群、操作规则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三是各自特点鲜明。普通商品房商品性质明显,售价高低不等;完全产权;销售许可条 1

件---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价格由企业自定,浮动空间大; 建设标准由企业自定;规划设计建设由招投标或议标决定;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和验收入住;工程质量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偏高,服务附加项目多。经济使用房的性质是微利商品房,售价低;不完全产权;销售许可条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建设标准如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监理、验收入住;工程质量要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物业管理取费同普通商品房相比偏低,只保证基本服务。限价商品房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使用房有异曲同工之妙,但限价商品商品房突出表现在:限房价----对出售价格进行限制;限面积----对住房开发单套面积进行限定;限买家----对购买对象进行严格限定,主要针对中低收入群体中的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部分。

二、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分析

(一) 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的背景

1.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而当市场调节无能为力或调节得不完善时,就需要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健康发展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从1998年我国住房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进入一个加速发展时期,住房商品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为摆脱经济困局,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实施住房商品化改革,从而扩大内需。国家鼓励百姓按揭贷款买房,这一住房消费模式变化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百姓潜在的住房需求在短期内变为现实需求,而且被急剧放大数倍。巨大的住房需求使社会资金争先恐后投向房地产,而且银行也把房地产开发商视为优质放贷资源急剧放贷。这样的结果是,房价在短期内供不应求及投机购房助推下持续上涨,严重超出了百姓购买水平,房地产开发投资急剧膨胀,同时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供给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这不是仅仅靠市场自身调节可以得到解决的,特别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的调控政策和干预是非常必要的。限价商品房的推出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表现。

2.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的现实需要

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的直接动因是为了遏制房价不断上涨的趋势。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07年1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6%,涨幅比上月高0.2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6%,涨幅与上月持平。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1%,涨幅比上月低0.2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7%,涨幅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分类别看,与去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上涨1.7%,涨幅比上月高0.4个百分点;高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涨6.8%,涨幅比上月高0.2个百分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涨6.3%,涨幅比上月低0.3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虽然国家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不少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的趋势并未的到遏制,因此政府出台商品房限价政策矛头直指房价上涨。

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城市中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至少70%的居民没有购买新商品房的能力。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导致更多的人买不起房,很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某门户网站最新一项有15014人参与的调查显示,有91.1%的人,其购房方式是按揭贷款。其中,54.1%的人月供占其收入的20%-50%,甚至有31.8%的人,月供占到了其收入的50%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看法,月

收入的1/3是房贷按揭的一条警戒线,越过此警戒线,将出现较大的还贷风险,并可能影响生活质量。虽然以上网站的调查数据不一定精确,但我们仍能看出住房问题的解决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迫切需要,这将直接关系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是落实以前一系列调控政策的有力配合和需要,同时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充分发挥我国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必要举措。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总体趋缓,住房供应结构有所改善,投机性投资性购房需求初步抑制。同时,部分大城市房屋价格上涨仍然过快,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仍然不足,调控机制还不完善,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就是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的表现。

(二) 理论及现实意义分析

从宏观层面来看,限价房是社会福利房屋性质的一种,它可以解决一部分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够享受福利房的夹生层的住房问题,有效缓解市场的供需压力,也使多元化需求得到正视,这也是和我们提倡打造和谐社会相符合的。

再看微观层面,限价商品房的做法可以有效地稳定房地产市场。限价商品房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无房户的住房需求,这就有效的遏制了住房投机和炒房行为、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从而规范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总之,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表现,是对市场调节的必要补充,二者的结合将在最大程度上优化我国房地产资源,增加有效供给,抑制过旺需求,调整供应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可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需求;可挤掉房价泡沫,调节、规范开发商的经营垄断行为;可进一步推进、完善具有我国房地产市场本质特征的房地产市场体制机制的构建。

三、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实施效应考察

(一)实施商品房限价政策可能的积极影响和结果

1.对抑制房价上涨的积极作用

首先,商品价格由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决定,需求大于供给价格上涨;需求小于供给价格下降。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通过限定销售条件、限定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等条件以政府指导的方式向房地产市场推出一定规模的商品住房,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的供给,虽然住房需求缺乏弹性,但这一政策的出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次,限价房的开发过程中,政府通过公开竞争地价、公开拍卖的形式并适当让利来选择开发单位,这就降低了土地取得的成本;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对购买对象及价格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就有效遏制了开发商私自定价,进而有效遏制了房价的飞速上涨局面。青岛和大连两地的限价商品房推出的巨大成功就是最好的例子。

2.对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

商品房限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详细说是通过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增加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应,调节商品房供应结构,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打击和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和炒房现象,进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限价商品房的开发自始至终都有政府的监督和干预,这就有效限制了从土地取得到开发商选择、房屋建设、出售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有效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消费者的积极影响

限价商品房推出的初衷就是解决城市中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这其中的中低收入群体主要是指那些没经济能力买普通商品房,又没资格买经适用房的中间群体。商

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通过对购买者严格的资格审查确定购买对象,将开发的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给这部分人,这就对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有效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我国城市中住房需求巨大的矛盾。

4.对开发企业的积极影响

商品房限价政策的推出,从短期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挤压了大量的利润空间,减少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但从长远利益来看,限价政策要求最大限度的限制房价,在保证房屋质量的同时减少开发成本,这无疑对开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那些综合实力强大的开发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取胜,这有利于开发企业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让自己在竞争中不断成长壮大,从而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5.对我国政府和社会可能的积极影响

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的调控行为,其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水平。特别是监控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最初目的的达成,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市场和现实的变化来合理恰当的应对和处理,保证限价商品房的最终受惠着是关大中低收入群体,策的有效实施必然伴随着政府执政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限价政策的有效实施,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市场供需矛盾的缓和必将有利于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 可能的负面效应

当然,限价商品房政策的出台不可能百利而无一害,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要防止以下负面效应的出现:

1.政府宏观调控成为资源配制的主导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多年,市场经济正在沿着正常的轨道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资源配制应该以市场自身调节为主,政府宏观调控为辅。在目前我国经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调空是必要的,但要确保这只是短期的、不是常态的,如果在限价政策的执行中,过度的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指令必将不利于我国住房商品市场化,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住房二级市场价格失控

仔细分析商品房限价政策,我们不难发现限地价、限房价、限套型等限价政策只对新建商品房作出了限定,并没对二手市场作限定,因此我们不能保证有些中低收入群体买了限价房后转手高价出卖限价房,特别是由于销售对象的界定过程中出现疏忽,限价房的购买者不是真正的中低收入住房需求者,这种转手出售的几率就很大了,这无疑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的价格。

3.限价房质量等自身问题很难保证

限价房通过各种条件来限价,这直接将压力转让给开发企业,如果开发商为了保证本企业的开发利润,因此限价房本身的质量问题、户型、环境、偷工减料现象就有可能发生,这将会是限价政策的预期目的大打折扣。

4.确保公平、甄别真正的需求者

商品房限价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中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但政策中并未对购买者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什么收入水平算是中低收入群体,如果政策不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公平现象、受惠者错位等现象。如果不对购买者仔细甄别,政策的初衷与现实的结果将大相径庭。

四、实施商品房限价政策的难点分析

商品房限价政策作为一个新政策的推出,其实施过程中阻力和难点在所难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政策本身导致的难点及原因

仔细分析政策我们发现:

限价标准的制定有难度:定高了,成交价格高,无法起到积极作用;但定得过低,同样也会带来问题,开发商很可能为了竞低价又要保证利润而在楼盘品质上做文章。 如何制定合理的购买标准,切实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政策初衷——这是目前业内外一致关心的焦点,但同时也是政策落实的难点。 由于此前经济适用房暴露出的购买资格审核不严问题,我们对限价商品房政策的现实操作性的担忧是必要的。 销售形式难界定,由于限价房属于商品房,其销售形式理应与一般商品房一样,由开发商组织销售。但限价房价格低于区域楼盘平均价格水平,若监控不严,开发商很可能会通过“倒手”或内部销售的方法,以更高价位售出,获取更多利润。

以上这些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主要源于政策本身,政策中只规定“限面积、限房价、限买家”,但并没有对这些方面做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没有规则可依进而加大了操作过程的认为因素和主观因素。

(二) 政府管理中的难点及原因

1.政府利益分配难以均沽

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实施要求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消费者三者利益的协调,这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难度。其原因在于政府出台商品房限价政策,并且要使其实现既定目标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在挤压开发商利润的同时通过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向开发商让利来吸引开发商,这势必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另外,很多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作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动力,地方政府行政现实的复杂性也使得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很难协调。

2.政府管理上的困难

作为调控政策的限价政策的推出,由于涉及的主体多,过程长所以管理的困难不言而喻.因为购房者资格门槛的设立和执行需要大量调查和甄别,否则投机现象不可避免;同时限价商品房供给数量与中低收入群体购房者基数有太大的差距,由此导致利益分配困难。此外,是否设立购房者户籍门槛也是政府需要慎重考虑,设立的话可能会有户籍歧视之嫌,不设立的话,政策的既定目标可能永远达不到;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政府的执政水平虽有很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还有很多不足,如管理方法等这是导致政策实施困难的现实。

(三) 市场各主体导致的实施困难

首先是来自市场经济市场的挑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房地产作为一般商品虽然有特殊性,但仍然应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如果长期行政限价将是对市场无形的手自我调节作用的否定,这不利于我国住房商品化推进,更不利于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其次是来自开发商方面的压力,毋庸置疑,近年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虽然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但利润空间大家心知肚明。现在国家突然来个限价政策,这就意味着要硬性的再次挤压开发商的利润,这是多数开发企业不愿接受的特别是中小企业,即使开发商参与进来他们也可能降低住房的质量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因此面对国家的限价政策,开发商多很谨慎,兴趣不是很高,但政策的实施必须要开发商的配合,来自开发商的压力会对政策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压力。

此外是来自消费者的压力, 来自消费者对政策的消极态度很有可能是政策实施的重大阻力。因为虽然政策受惠者是消费者,但消费者对政策的期望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政府提供的限价房只是市场中很少的部分,也不可能成为市场的主导,因此不可能满足所有需求者的要求;并且北京调查显示九成以上消费者不是很了解商品房限价政策,也很怀疑政策的实效性。

五、有效实施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建议

综合分析商品房限价政策实施的难点和有可能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提供如下建议:

(一) 尽快制定出配套的相关细则,诸如供地数量、开发规模、供应结构、限价程度,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和纠纷。

(二)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商参加到限价商品房的投资和建设中来,是此项政策能否取得效果的前提。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的特点,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中,开发商拥有自主定价权,能够获取超额利润。而限价商品房采取政府限价,势必限制了投资的利润。这就需要在相关土地出让、信贷审批等方面的给予优惠政策配套,吸引开发商参与到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保障开发商在投资建设限价商品房项目中获得稳定的收益,防止出现“政策虽好,无人响应”的局面。

(三)政府要提高执政能力,特别是管理智慧和合理利益分配方面的能力。这就需要政府严格关注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结构具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四)确保限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最好在配套的政策中加以限定。追求高额利润是开发商的天性,在强制性的行政限价面前,在想方设法增加利润时,开发商很有可能在成本和材料上“动脑筋”,在执行限价商品房政策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职能,保证限价住房质量。

(五)要避免限价商品房政策实施过程中腐败的滋生。限价商品房就像经济适用房一样会成为炙手可热的“紧缺资源”,从土地价格优惠、税费减免、房价限定、购房者资格界定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由于政府的介入,就必然会产生行政权力的“寻租空间”。这种“寻租空间”显然容易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

总之,一个新政策的出台阻力和难点在所难免,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执行前考虑周全,在执行过程中保证执行力度并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的效用,为建立健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服务。

参考文献

1.吕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谢经荣.房地产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证券时报.2007.3.3

4.南方周末.2005年11月10日

5.搜房网6.焦点房地产网7.中国房地产信息网.http:///

第16篇:限价房攻略

为了让情况相似的申请人少走弯路,把我申请的经历总结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背景:

1.本人独生子女、未满30岁、未婚、毕业后国企上班未满一年、集体户口;父母均在外地一小县城,年龄大于50,均有正式单位,共有一套房子。

2.过去一年家庭总收入(含父母)为不超过8.8w人民币;家庭总资产(含父母)少于57万元。

二、应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三个人的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 父母外地户口本原件;本人:集体户口个人页的原件+单位首页复印件

3.结婚证:父母的结婚证原件(父母两个人的都拿、没有的补办或开证明)

4.独生子女证:原件

5.无(分)房证明:

本人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并盖章;爸爸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并盖章;妈妈单位出具分房证明并盖章。(注:此处房子的情况应该与后面出具的房产证上房子的情况一致,特别是房子坐落的地址与面积等信息;没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出证明)

6.外地房子的房产证:原件。(注:房产证上房子的情况与上述分房证明一致)

7.收入证明:

本人与父、母三人单位均出具收入证明并盖章。(注:过去一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8.8w人民币,没有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出证明)

8.外地房子的评估报告:

找当地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房地产评估说明书(注:小地方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一般会挂靠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下面;评估说明书上的房子的情况一定要和房产证一致;外地房子算家庭资产,因此应注意家庭总资产少于57万元。)

9.居住(租房)证明:

因为我住单位宿舍,单位出了居住证明(我们这的街道办事员说居住证明里必须写明是和父母一起居住,有人说不用写上父母,这要看具体办事员的尺度了);租房子的如果是和房东直接签的要出具房东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和中介签的要出具租房协议,(ms还要到租房子所在的居委会开居住证明,不十分确定)

10.毕业证原件:(可能会要)

若1年内从学校毕业户口迁出的,可能会要看毕业证复印件,此处要看办事员的尺度把握。

11.如有外地父母有一方已年满60周岁,按文件规定属于优先配售家庭范畴,在街道申请时一定要向工作人员说明(只要提供父母身份证原件即可证明),如果有重残证明、大病(得癌 开颅、换肾)诊断证明(ble 大家永远没有)、退伍证、转业证的都带上,选房子的时候也优先。

三、初审

带着准备好的材料(不一定非要都收集全)先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所在居委会(注:街道的下级单位)进行初审,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居委会当场通知本人什么时间可以到街道领表。

四、领表

带着准备好的材料(最好能收集个大概)到街道办事大厅找管政策性住房的办事员领表,一共三份,办事员会仔细审核材料,详细告知还需要补办那些材料或证明(会发给你几张承诺书让回去签名、摁手印),并告知那些材料应该怎么复印以及复印几份(一般为复印一式三份)

五、填写申请核定表

1、封面- 申请人姓名:填本人姓名;填通讯地址和电话。

其他的“所在地”之类的不要填,等其他的填完,当场请教街道办事人员,填入表格;

2、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本人签名,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爸爸妈妈依次签名;“某某街道处”应该当场请教街道办事人员,填入表格;

3、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户口所在地按照户口本上的原文录入。工作学习单位按公章录入。(注:这里的人名填写顺序要与后面表格中的顺序一致)

4、申请住房情况- 当场请教街道办事人员,填入表格;(注:外地的房子不属于房产,属于资产)

5、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当场请教街道办事人员,填入表格;(有的单位是元,有的是万元)(申请家庭承租原住房处置意见 不用填)

6、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本人的找单位填写盖章;父、母的不用往上填,只要出具前述的证明就行了

7、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本人的找单位填写盖章;父、母的不用往上填,只要出具前述的证明就行了

8、个人公积金登记号和所属单位登记号都可从单位问问;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可以填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微机号 这个无所谓

9、其他不填,不懂得别胡填,改的话还要摁手印。

六、交申请核定表和全套证明材料

回家等着居委会打电话联系本人入户调查就行了。别的不用管了。

标题: 独生子女带父母申请限价房全程跟踪--海淀中关村街道

为了让和我相似情况的大家少走弯路,将我所知各细节写在这里。

背景:

道听途说,网络查找,也不知申请过程是否困难重重,经历了艰辛的二手房未果,2009年

4月,正式走上申请之路。

领表:

带上户口本,去街道领表(我的户口在人才,领表当天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去取,结果也领到了,三份!只要登记就可以了)

填写注意事项(表格上写清楚的就不重复了):

封面-

因为地址不尽相同,建议在别处写全后,当场请教街道办事人员,填入表格;

家庭成员情况-

户口所在地按照户口本上的原文录入。其他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注意:这里的人名填写顺序要与后面表格中的顺序一致;

住房情况-

租房若和中介公司签有协议,可以直接复印三份;若没有,则需要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证明;外地的房子不属于房产,属于资产;

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及资产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看清表格中的人民币单位,有的是元,有的是万元,别写错了哈。。。没有的填0;这一页的下面是原住房处置意见,租房的人们不用填写:)外地的房产需要到当地的评估单位做资产评估,这个需要自己花些银子,各个城市的价格不同;不要指望各种小聪明(必须是户口本上的房屋地址,若2年内户口变动,需要开上一处的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都要开证明。到单位盖章。

收入证明-

公司有专门的机构出证明,父母在外地的,直接到单位开证明,说清楚了就可以,并不一定按照表格格式和写明所有内容。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和所属单位登记号都可从公司获得;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需要从单位所在的社保中心通过触摸屏查询;

其他-

如果2年内户口有迁出记录,则需要到迁出地开具未分房证明;如果2年内是从学校毕业迁出,则只需要毕业证书复印件;

综上,需要准备如下证明材料(父母的只需要附上就可以,不需要将表格寄回填写):

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每个人的收入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外地房产证复印件、

外地房子的资产评估报告、

毕业证复印件(若2年内从学校毕业户口迁出的)或上一个户籍地址的未分房证明(若2年内户口迁出且非毕业原因)、

北京租方的证明(房东房产证复印件or和中介的租房协议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第17篇:慈溪限价房

关于印发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慈政发〔2009〕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二、原则

限价房的筹集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区块统筹、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等管理工作;市建设局为市住房保障机构,是本市限价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暂住人口管理、审计、工商、公安、监察、统计、金融等部门和总工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房源筹集计划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对象的分布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房源筹集形式

(一)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二)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或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一并建设。

七、优惠政策

(一)新建限价房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二)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三)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代建形式;也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四)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应按规定补 缴土地出让金。

八、供应范围及对象

(一)供应范围

限价房的供应范围为中心城区以及周巷、观海卫、龙山3个重点镇。其中,中心城区推出的限价房供应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家庭,即为: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3个重点镇中推出的限价房供应各自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

(二)供应对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农转非”的不受年限限制);

(2)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

(3)申请家庭财产、分户直系亲属住房状况符合《慈溪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实施细则》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认定标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

(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

3.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第(1)、(2)类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4.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高层次引进人才。

(2)在本市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非机关、事业编制人才。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符合上述五类供应对象的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单独立户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面积)、自建房及有限产权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

1、2类对象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

九、售房价格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住房市场价格下浮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销售办法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限价房申购审批表》。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学历证书或由人事、劳动保障、暂住人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后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向集体户口落户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事代理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购者提供的相关证明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保障对象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15日,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复审程序。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及核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勘查家庭住房现状,审核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限价房申购审批表》上签具符合申购条件的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购对象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局核准。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户资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准的申购对象签发《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书》,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顺序并发

放《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请对象凭《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书》参加摇号,取得《准购证》及顺序号,该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号,准购户凭《准购证》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若准购户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放弃购买资格,其缺额依序递补。因房源不足而未实现购房的,该准购户持有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其申请资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申请人,待下批推出时根据条件重新申购。

(五)申购过程由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摇号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六)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放弃的)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十一、建(购)限价房控制标准

(一)建(购)限价房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在每户80平方米以内,高层、中高层住宅控制在每户90平方米以内。实际面积超过购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购房户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经享受过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廉租住房的除外)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十二、权属登记与交易

(一)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 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二)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本市、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并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限价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

十三、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取消其以后从事限价房开发建设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撤消其购房资格,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在按原购房价收回住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市现行的人才公寓政策纳入限价房政策体系,具体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统计数据纳入本《办法》。

(二)鼓励有条件的镇自筹资金开展限价房试点,供应范围和对象参照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第18篇:电力监理限价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电力工程监理专业

委员会文件

电监专[2010]1号

关于下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规则》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9年11月9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规则》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电力监理专业委员会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单位一致通过,并由各会员单位代表签字生效,已从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现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批准,将文本下发各会员单位。 电力监理专委会要求各会员单位认真理解《电力工程建设监 1

理市场行为规则》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内容,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共同维护电力监理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局面。对违反监理市场行为规则的会员单位,电力监理专委员将按照合法的程序和广大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做出处理。

附件:

1、《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规则》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为规则监督检查通知

抄送: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印发2

第19篇:商品房

商品房

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但不包括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对其交易有限制条件的房屋。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的五证二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惟一合法凭证。其主要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号、销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预售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位置(含幢号)、房屋使用性质、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部分组成。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和墙体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的是套内各项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之和。一般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等。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设计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套内使用面积时,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不计入使用面积;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体和非共用墙体。共用墙体是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水平投影全部计人套内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

按套(单元)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三种计价方式。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但产权登记仍需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

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商品住宅差价

包括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其中属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商品房的现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的预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商品房开发商的资格审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

只有

一、

二、

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0篇:沧州市出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沧州市出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2011-09-05 从市政府获悉,我市日前出台《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据悉,以上四个办法均明确了准入条件、核准程序及分配、管理方式,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廉租住房: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 出现五种行为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了申请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同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烈士遗属、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照顾。

《办法》中规定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情况。单身申请人(含离婚)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的;结婚不满三年,且夫妻双方岁数均不满30周岁的;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至申请之日离婚未满三年,且原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原有住房被征收,且征收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排序轮候制。以申请家庭的户籍年限、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成员结构等为依据进行排序。

《办法》指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市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对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即私自转租、转借、调换承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因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三类保障人群 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办法》规定,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在本市内,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难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予以核准。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认定结果审核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买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限价商品房价格:一般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的10%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参照土地公开出让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一般应低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10%。

《办法》指出,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销售,房源信息应向社会公告。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限价商品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购买人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将住房转让,转让后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限价商品房的范文
《限价商品房的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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