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执行员 ×××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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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民事裁定书(拍卖)
民事裁定书(拍卖)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________所有的____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执行通知的履行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2款。
(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票拍卖,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3)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
(4)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4.裁定内容。表述为:“拍卖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推荐第3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该局局长。
被告:王昌胜,54岁,驾驶员,住xxx。
被告:吕芳,29岁,江苏省建设银行票据中心职员,住xxx。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xxx。
负责人:袁雪楼,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高淳县民政局)因与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5年4月 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吕芳因交通肇事,致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吕芳驾驶的机动车辆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原告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工作职责中也应包括支持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该男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原告承担了有关处理事宜,故有权就其死亡向三被告 主张赔偿。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也支持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为此作出了宁高检民行建[2006]12号检察建议书。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6 331元。
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告方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驾驶车牌号为苏AQ0128的三轮运输车,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撞倒在东侧机动车道内,恰遇被告吕芳驾驶车牌号为苏AAV822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压而过,致该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 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的苏AQ0128号三轮车及吕芳的苏AAV822号小轿车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
另查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
高淳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政府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与本案被害无名男子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无权就该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据此,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民政局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 1.民政局负责对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这种救助职责不仅体现为对上述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还应包括当上述人员受到人身侵害后,实施代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助;2.上诉人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在本案中实际承担了被害无名男子尸体火化等丧葬善后事宜,故与该无名男子之间不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确无亲属代其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否定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将会在客观上导致侵权人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王昌胜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应当解决的争议焦点,仍然是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的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高淳县民政局是否与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加以确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高淳县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要求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向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次,高淳县民政局在
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其支付了本案被害无名男子丧葬善后费用的证据,不能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高淳县民政局与本
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认为其依法负有的救助职责中包括代替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形成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高淳县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有悖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依法由被害无名男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该无名男子的近亲属。本案中,虽然经公安部门在报纸上刊发启示后直至本案
一、二审期间,被害无名男子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尚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客观存在的可能。赔偿权利人在知悉本案有关情况后,依法仍然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彻底免除。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07年3月27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 100元,由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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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
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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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
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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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
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成立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不符合有
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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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推荐第8篇: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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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与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故意伤害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常鼎刑初字第75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常鼎刑初字第75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194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唐家铺乡杨旗嘴村10组。 被告人王腊春,男。 被告人王金轩,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与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故意伤害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2009年5月18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用之撤回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帅 宏 达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辉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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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用。
2.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情形,无需涉及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第11篇: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写明起诉的事由)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2篇: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出(×
×××)×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
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3篇:民事裁定书(终结特别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终结特别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因……(写明终结特别程序
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4篇: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
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
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
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执行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5篇: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
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
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字第号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字第___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______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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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
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
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7篇: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
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
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
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8篇: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
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
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
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9篇: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___元,由原告______负担。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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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民事裁定书(诉讼行为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