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先进事迹材料

执行法官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10 08:36:49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官先进事迹

XX同志先进事迹

XX,男,XX年XX月出生,陕西XX人,XX年加入中国XX党,XX年毕业于XX大学,XX年进入XX区人民法院工作,XX年调入XX人民法庭(现XX人民法庭)工作,XX年XX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XX年XX月被任命为审判员。XX同志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扎根农村五年有余。近三年年均审结案件XX件以上,年均结案率超过XX%,位居全院前列。XX年,XX同志在未能进入员额的情况下,积极调整心态,坚持快办案、办好案,取得了优异的成绩。XX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XX件,结案数位列全院第三,在所有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位列第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一、心系民众,扎根基层

XX同志从小在城市长大,当他被分配到地处农村的底张人民法庭(现空港新城人民法庭)时却毫无怨言,并矢志扎根基层,为农村地区的审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弥补自己农村生活经验不足的短板,XX同志经常向“老法官”学习、向村干部请教,并非常注重积累总结农民常用的俗语“土话”。他认为这些句子“话土理不土”,并以此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茄子一行豇豆一行”“到手的金子不如隔手的铜”“二碗饭也不好吃”“给你个坡坡就往下溜”等等这些农村人常说的“土话”,会经常出现在XX同志接待和调解的过程中。与此同时,他还经常站在农民的角度、以农村的处事原则思考问题,化解了很多基层纠纷。通过自身不懈努力,XX同志迅速由一名青涩的法官助理成长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调解解决了诸如XX等诉XX村民委员会、XX街道办事处、XX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XX诉X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等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年多来,XX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除了艰苦奋斗、扎根基层的精神,XX同志也凭着自己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成功处理了一起又一起复杂疑难案件。XX年底,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两个家族因为承揽工程发生严重的斗殴事件。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十分恶劣。案件经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处理后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随之提出反诉。面对双方矛盾深、案件影响大的特点,XX同志多次接访案件当事人,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司法轨道,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过程持续了八个小时,双方申请近十名证人出庭,现场旁听人员近百人,气氛剑拔弩张。XX同志沉着应对,自始至终能够掌控庭审大局、把控庭审节奏、维护庭审秩序,使得庭审平稳结束。由于双方矛盾大,XX同志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对案件作出深入而仔细的研判。两份语言流畅、逻辑缜密、长达二十余页、近两万字的民事判决书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此外,XX同志还成功处理了XX诉XX国际机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疑难案件。

三、清正廉洁,慎独慎微 XX同志任职以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以刚性制度约束自己,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严守法官的中立地位,在热忱对待当事人的同时,又保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距离,不给当事人以“合理的怀疑”,清清白白做人,磊磊落落办案,做到慎独、慎微,防腐拒变。在工作中,XX同志严格执行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秉公执法,面对各种利欲和诱惑,但从不为所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XX同志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追求,工作中踏实、勤奋、上进、拼搏,忠实地履行着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得到了各方的高度好评。面对领导和同志们的赞誉,XX同志淡然处之,“优质高效的办案就是我的职责所在。”

推荐第2篇:执行法官年度总结

年终总结

2015年,在院党组的大力关怀下,在 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合议庭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共结案 件,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来院较长时间的执行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员,有扎实的业务基础至关重要,在各类型的执行案件中均需要有理论指导。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更加注重业务学习,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执行业务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并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本年度我院与人民银行展开合作,相互协助进行执行工作,并加大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类申请人案件的执行力度,我个人即执行终结银行类申请人案件 件,执行回款 万元,并从中总结出了一定的经验可供日后借鉴;本年度我还完成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救助案件 件,通过艰苦地努力和耐心的做工作,均成功地给予了申请人救助,实现了法院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另外,我个人本年度还执结了被执行人为政府部门的案件 件,办案过程中我坚持依法执行,维护了司法尊严。

四、强化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今年,我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局、庭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今年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同事的关系。

今年,我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写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子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疲于应付,不如其他同事游刃有余,与领导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坚持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为领导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水平,尽力把案子做好,使领导满意,自己提高。一定要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重锻炼、注重提高,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我院的全面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3篇:张勇法官个人先进事迹

一、勤勉敬业,追求审判高效

近年来,丰台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10%到20%的幅度逐年上升,与此相对的,是该院刑事审判力量明显不足,案多人少、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仅有7名审判员的刑事审判庭全年收案3150件,结案3150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304.3件。随着城南行动计划和“两带四区”建设的大力推进,使刑事

案件被告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得到公正判决,最大限度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为快速发展的区域经济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对每名刑事法官提出的迫切要求。

自独立办案以来,张勇共审结案件近件。近三年,她共审结案件1412件,年均结案400多件,连续被评为丰台区法院办案能手。,张勇共审结案件490件,结案率为99.8%,居刑事审判庭结案第一。她审理案件具有“三高三少”的特点,即办案效率高差错少,调解率高上诉少,当事人满意度高投诉少。

张勇多办案、快办案的秘诀就是“及时”。一是排庭及时。张勇要求书记员在立案当日就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将开庭时间安排在送达后第十一天,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二是庭前调解及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张勇一般在立案当天就通知当事人提交诉状和证据,并在开庭前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调解,节省了开庭审理时间。三是写判决及时。张勇通常把庭审全部安排在上午,下午的时间用来集中撰写判决书,这样对刚刚审理的案件印象清晰,节省了翻阅卷宗、整理思路的时间。四是发还案款及时。张勇要求书记员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通知被害人到法院领取案款或附带民事赔偿金,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因未发还案款而延误案件的报结。张勇常说:“刑事案件审限太短,每个环节都要抓紧时间,不能手懒。”

张勇平均每个月开二三十个庭,最多一个月曾开过64个庭。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加班已成为张勇的工作习惯。张勇的女儿上小学四年级,为了加班,她常把放学的女儿接到单位,她阅卷、写判决,女儿就在旁边写作业。有一次,女儿从张勇的抽屉里翻出一张爸爸的照片,突然指着照片问:“你们看我爸长得像不像罪犯?”天天跟着妈妈加班,“罪犯”这类的词儿孩子早就耳熟能详了,一句简单的问话印证了张勇为每个案件的尽快审结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二、公正审判,捍卫司法权威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不枉不纵、不偏不倚,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根植这样的办案理念,张勇稳稳地把持着手中的天平。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适用法律条文的尊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新型化的趋势,这也增加着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张勇连续审理了十余起利用手机卡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通过阅卷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张勇发现,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均是通过手机卡一对一地给对方复制淫秽视频文件,扩散面有限,情节相对较轻,与通过网络或移动通讯终端或声讯台来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有所区别。同时,张勇也注意到,这十余件案件的被告人均系外地来京经营手机维修店的个体工商户,若对他们量刑过重,可能造成门店关张、员工失业等状况。为了作出与被告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她查阅了大量资料,与本庭及市高级法院法官进行深入研讨、层层汇报,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十几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的刑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一件随后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张勇注重为被告人创造一种气氛宽松、有话敢说的环境,让被告人充分行使好各项诉讼权利。因此,她在看守所里很有名气,在犯人中也很有威信,犯罪嫌疑人只要听说自己的案子由张勇法官审理,就知道一定会审得清、判得公。自独立办案以来,张勇共收到锦旗10余面,其中有一多半是被告人家属送来的。一位被告人的母亲感慨地说:“咱们虽然是被告,可法官把咱们说的话都听进去了。遇上这样的法官,我儿子判多少年我都不觉得冤。”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人性的尊重。有人认为,法官只能讲法,不能讲情,尤其是刑事法官,似乎讲了“情”就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张勇认为,刑事法官不仅要融于法律,更应当融入人情,融于人性。多年来,张勇每次开完庭总要对被告人进行简短的庭后教育,虽然被告人千差万别,她教育的内容也因人而异,但这个习惯却始终保留着。很久没见到家人的被告人想趁家属来旁听庭审后的短暂时间跟他们说两句话,或是远远地看看自己年幼的孩子,张勇都适当允许,因为她觉得,这些都是唤醒被告人的善良本性、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法官不能感情用事,但张勇的确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倾注了全部的感情。这份“情”不是狭隘的偏见和袒护,而是法官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良知。当她面对一个案件时,能耐心的倾听各方的意见,

殚精竭虑、抽丝剥茧的辨析案件的真伪,用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进行最基本的判断,然后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情”字。

三、倾心调解,构建和谐司法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持续走高,至,丰台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收案分别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7.5%、15.4%和16.8%。,丰台法院党组提出了

“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主线。张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正是案结事了的集中体现,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勇的调解是有温度的。在调解一起因两人互殴引发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张勇虽然反复对被告人宣讲法律,陈明利弊,被告人仍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促成调解,张勇想到用亲情感化被告人。她找来被告人的妻子,引导其给被告人写了一封真挚感人的书信,妻子在信中对丈夫语重心长的劝说和渗透在字里行间的亲情,让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百感交集。看了信,被告人当即同意了调解。

张勇的调解是有力度的。在调解中,张勇总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然后提出合理而可行的调解意见。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勇会要求被告人家属及时履行完毕,否则绝不签发调解书。通过调解,张勇能够为被害人实际挽回经济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因刑事被告人服刑等原因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的困境。

长期的调解实践提高了张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也带给她对调解更深层次的思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巧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感同身受的位置,以“公心”使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调解,用真诚和亲和力赢得他们的信任,实实在在地帮他们分析利弊关系,这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正像张勇的书记员所说的那样:“听她调解,我觉得她不像法官,像是在和亲人说话。”

四、笑对病痛,献身司法事业

10月,张勇被诊断为身患乳腺癌。张勇说,在知道病情的一霎那,她很镇定。办完住院手续,她有一个强烈的想法:她要做两件事,一是回趟家,她想看看父母,想抱抱女儿;二是去一趟单位,因为她不知道一旦手术什么时候才能再回去,她甚至想到可能永远回不去了。

做完手术后,单位的同事们去医院看她时,她醒来说的第一句话是:“你们都开完庭了?”同事们看见她左侧腋下被缝合的伤口,就像订书钉刺进肉里一样,大家都觉得很心疼,张勇却笑着说:“别担心,我没事。”

手术后,张勇接受了近半年的化疗,不仅经受了身体的痛苦,她的头发也越来越稀少。出院后,她把几个好朋友请到家里吃饭,大家见到的张勇已经剃了光头,她光着头跟大家有说有笑,所有人都被她坚强和乐观的人生态度深深打动。

张勇得病后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从没觉得自己是个病人。” 手术后半年,张勇回到单位上班。法院为了照顾她,把她安排到了相对轻松的岗位工作,但她内心深处仍向往和怀念着刑事审判工作。同事们发现,只要有时间,张勇都会捧着刑事业务方面的书籍认真钻研,她是在尽力弥补失去的时间。

5月,张勇回到了审判岗位,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近三年,在医学上所说的癌症病人的五年生存期里,张勇边进行化疗和服药,边坚持工作,年年结案名列前茅,不知道的人根本看不出她曾经得过病。

现在,张勇已渡过了医学上所说的癌症病人的5年生存期,已经是一个健康的人了,在各个方面都更加充满自信和活力。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她“曾经面临失去的痛苦,因而倍加珍视今天所拥有的一切”。她珍视身边的同事。庭里一位同事视网膜脱落,手术前,张勇打电话鼓舞她战胜恐惧,告诉她经历病痛的考验对于人生的意义,给了同事最有力的抚慰;张勇家里买了新冰箱,把旧冰箱擦干净给了庭里新来的大学生,而且找人找车把冰箱直接送到了她租住的房子里,使外地大学生感受到了家一样的温暖。她珍视他人的帮助。其他法官的书记员帮她一点小忙,或是律师主动配合她完成一项工作,她都会反复说:“谢谢了,辛苦了!”她珍视身边脆弱的生命。哪个办公室有即将枯萎的花,她都会要过来精心培育,让它们重新焕发勃勃生机。她珍视自己的家人。她喜欢与家人一起运动和娱乐,喜欢陪伴、督促女儿练小提琴,她享受与家人在一起的每一天。张勇觉得,勤奋地工作,快乐地生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这才是感恩生命的最好方式。

推荐第4篇:优秀基层法官先进事迹

**是**省**市*县人民法院一名普通的基层法官,他瘦瘦的体型,高高的个儿,黑黑的皮肤,见人总是笑眯眯的,整个人看起来有点“弱不禁风”。但是,只要在他长期工作过的**塬区提起**的名字,许多老百姓都会竖起大拇指,连声说:“好法官、好法官!”那么,这个看似再普通不过的“笑眯眯”法官有何特殊之处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以下关于他的二

三事。

化解矛盾和风细雨暖人心

**人民法庭管辖的四个乡镇七十三个村,人口近10万,占到全县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法庭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乡亲村邻之间的民事纠纷。作为一个从农家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农民法官,他深知乡亲们的脾气习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总是笑眯着眼睛,和风细雨般地对待乡亲们,和乡亲们坐炕头、蹲田地,就地拉家常式的调解方式,使乡亲们乐于接受法律观点,如同细雨润物,使许多原本情绪对立、僵持的争执双方在他的耐心劝导下终归于握手言和。这些年来,**法官的办案调解率总能达到60%以上,而最高记录是90%。

有一次,**法官承办杜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杜某的妻子戚某系一个精神病患者,杜某先后三次起诉要和戚某离婚。戚某的娘父自然气愤女婿的为人,对自己要担任其女儿法定监护人一事对抗情绪极大。咱们的**法官呢,不急不烦,而是盘起腿和戚老拉起了家常……良久,戚老猛然醒悟,一拍**法官的腿,说:“哎呀,杨法官,你看我老糊涂了,咋能拿女儿后半辈子的幸福来赌气呢?你放心,明天我就把答辩书送来!”随后,**法官又传唤来杜某,批评起来:“虽说婚姻自由,但你三番五次地嫌弃病妻,从道德上不怕乡亲们指责你吗?”杜某自知理亏,低头不语,好久才吐出几个字:“没办法,我尽量补偿她。”后来,双方虽说离婚了,但是杜某给付了戚某一笔不小的补偿金,乡亲们都说:“应该赔!”

在承办蔚老汉起诉他的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时,**法官是蔚老汉多方打听后亲自给自己点的“将”。这蔚老汉可是方圆几十里的“名人”,脾气倔犟,眼里不容一粒沙子,早就因为三个儿子赡(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养略有不周而多次发生父子冲突。在法庭上,蔚老汉历数三个儿子的种种“不孝”,而三个儿子似乎满肚委屈无法诉说。细心的**法官发觉这点后,宣布休庭后单独对三个儿子“面授机宜”。于是三个儿子轮番向蔚老汉表示认错,并“穷举”蔚老汉抚养他们的艰辛事……听着听着,蔚老汉的眼泪止不住流下了,“是啊,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大家人,干嘛要为芝麻小事而整天吵闹不休,乃至于对簿公堂呢?”蔚老汉心里打起了嘀咕。经过一番父子们的深情对话,加上**法官笑眯眯地不时在旁边“扇风点火”,蔚老汉终于大手一挥,说:“龟儿子,走,达(爸)今天请你们三个吃羊肉泡!”看着蔚老汉在三个儿子的簇拥下高兴地走出法庭,**法官笑眯着眼睛,摇摇头说:“唉,蔚老汉就是蔚老汉呀!”

铁骨柔情尽显男儿本色

不了解**法官的人总是疑惑于他的笑眯眯,心想这么一个半点威风都没有的法官如何象黑脸包公一样来秉公办案呢?

**法官是有柔情的一面。其妻长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夫妻两地分居,**也知道通过“特殊”途径可以调动妻子的工作,解决眼前的困难,但他却不,宁愿用每次回家那有限的时间帮妻子料理家务,弥补对妻子的歉疚,也不去做有损法徽光辉的事。有许多人都知道**法官有一个“干女儿”王婷。王婷本是**妻子任教班级的一名学生,因为父母离异后双双另行组建家庭生活,都将小小的王婷推给了年迈的爷爷奶奶。而爷爷在身患重病无钱医治,又不想再拖累一老一少的婆孙俩的情况下跳河自尽了。70多岁的奶奶也感到自己是一天不如一天,打算将王婷当童养媳送出去。于是,**夫妻俩就又多了一项任务:照顾王婷的生活与学习。当王婷的奶奶拄着一根树枝、挪着那双三寸小脚见到**夫妻俩时,“扑通”跪倒在地哭泣不已,许久才颤巍巍地说:“你们就是我孙女的达(爸)和妈呀!”后来此事经过多家媒体报道,认识**法官的人都不禁潸然泪下:这对连自身温饱尚不能完全保证的夫妻,要做这件事是多么的不易呀!

但是,熟悉**法官的人知道,在**法官瘦弱的外表下,有着一幅铮铮铁骨。前些年,由于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长期外流的妇女回来起诉离婚往往想不通,感到很气愤,因而常趁开庭之际强行将女方拉回家,强制其回心转意。**法官刚到**法庭工作不久就碰到这么一件事。事发时已经是黄昏了,正要吃晚饭的**闻讯后扔下碗筷,飞身骑上其他干警自己购买的私人摩托车,带上一名同事就冲出了法庭大门。冬日的天气特短,天很快就黑了。寒风在耳边呼呼刮过,乡村的土路坎坷不平,而且坡陡弯急。为看清道路,**不顾凌厉的北风,将头盔摘下,借着唯一的车灯搜索着道路。四十多里

的土路走了将近一个小时。当看到女方没有因为男方的过激行为而受伤时,**才松了一口气。他拍拍身上的黄土,严厉地训诫起了男方及其在场手拿铁锨、钉耙的众多亲属。男方顿时有点傻眼,这个在下午开庭时老是笑眯眯的法官怎么会突然这么威严、不近人情、毫无畏惧地当众训诫自己?最终,他和亲友们还是不得不低头承认错误。

“左邻右舍是亲属,隔沟隔水

还是亲”,这是农村的独特人文现象。**法官的家就在法庭门口,来打官司的乡亲总要拐弯抹角地寻上七大姑八大姨的亲属关系来说情。这时,**不再是笑眯眯的老样子了,而是严厉地批评,不讲一点人情,亲属们大都是红着脸甩袖而去。久而久之,说情者越来越少,因为**的亲朋好友都知道,要想对**说情,那就准备好挨骂吧。**法官心里也知道对待说情亲朋的态度有些过激,可每当听到“说情”二字,他就管不住自己的情绪,“办案哪能不得罪人呀?谁叫咱干了这事呢。”这是**经常对同事所说的。

不畏辛劳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法官总是抱着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之情去接触他们、了解他们。自从他毛遂自荐地当上了**中学的法治副校长之后,他总爱去学校了解学生们的思想状况,针对个别问题及时给学生提出改正方法,遇到普遍性问题他就记在心里,回到镇上这座简陋但却屡获殊荣的人民法庭后,在长夜的孤灯下翻阅材料,为孩子们准备“可口”的精神食粮。每到法治讲座时间,他的学生们都会在操场坐得整整齐齐地听他讲课,还会时不时地发出会心的笑声,或是陷入深深地思考之中。每到结束时,久久不能平息的掌声总是让**法官离不开讲台。但是,**法官却不满足于此,他的心里还装着辖区的其他孩子。于是,**、义门、西坡、永乐等乡镇的中、小学里经常能看到他的身影,这些学校的孩子们也有了一个“笑眯眯”的“编外法治副校长”。当县关工委了解到**法官是在经常性加夜班而挤出时间为孩子们上法制课时,都感动了。他们想出一个办法来扩大法制教育效果,减轻**法官的压力。于是,由**法官主编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系列的小册子,便会定期地送到全县各中小学校。而**法官呢,仍然定时去**中学当他的“副校长”。

这就是我们的**法官,一名实在不能再平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但组织没有忘记他,不断给他关怀、鼓励。院长田新社曾在全院干警会议上说过:“**同志长期扎根基层,默默奉献,心系群众,想方设法化解矛盾纠纷,值得我们每个同志认真学习。”多年以来,**连续被*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法官;2004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06年被**省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2007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先进个人;2008年被*县县委、县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和先进法制教育工作者;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法官”提名奖;2009年又被*县县委、县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对于这些众多的荣誉,**法官不爱提及,只是搓搓手,憨厚地笑一笑,“没啥,人民法官就要为人民嘛!”

面对这样可爱的基层法官,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推荐第5篇:张勇法官个人先进事迹

2019年张勇法官个人先进事迹-范文汇编

一、勤勉敬业,追求审判高效

张勇多办案、快办案的秘诀就是“及时”。一是排庭及时。张勇要求书记员在立案当日就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将开庭时间安排在送达后第十一天,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二是庭前调解及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张勇一般在立案当天就通知当事人提交诉状和证据,并在开庭前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调解,节省了开庭审理时间。三是写判决及时。张勇通常把庭审全部安排在上午,下午的时间用来集中撰写判决书,这样对刚刚审理的案件印象清晰,节省了翻阅卷宗、整理思路的时间。四是发还案款及时。张勇要求书记员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通知被害人到法院领取案款或附带民事赔偿金,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因未发还案款而延误案件的报结。张勇常说:“刑事案件审限太短,每个环节都要抓紧时间,不能手懒。”

张勇平均每个月开二三十个庭,最多一个月曾开过64个庭。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加班已成为张勇的工作习惯。张勇的女儿上小学四年级,为了加班,她常把放学的女儿接到单位,她阅卷、写判决,女儿就在旁边写作业。有一次,女儿从张勇的抽屉里翻出一张爸爸的照片,突然指着照片问:“你们看我爸长得像不像罪犯?”天天跟着妈妈加班,“罪犯”这类的词儿孩子早就耳熟能详了,一句简单的问话印证了张勇为每个案件的尽快审结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二、公正审判,扞卫司法权威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不枉不纵、不偏不倚,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根植这样的办案理念,张勇稳稳地把持着手中的天平。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适用法律条文的尊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新型化的趋势,这也增加着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张勇连续审理了十余起利用手机卡复制贩**秽物品案。通过阅卷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张勇发现,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均是通过手机卡一对一地给对方复制淫秽视频文件,扩散面有限,情节相对较轻,与通过网络或移动通讯终端或声讯台来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有所区别。同时,张勇也注意到,这十余件案件的被告人均系外地来京经营手机维修店的个体工商户,若对他们量刑过重,可能造成门店关张、员工失业等状况。为了作出与被告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她查阅了大量资料,与本庭及市高级法院法官进行深入研讨、层层汇报,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十几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的刑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一件随后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张勇注重为被告人创造一种气氛宽松、有话敢说的环境,让被告人充分行使好各项诉讼权利。因此,她在看守所里很有名气,在犯人中也很有威信,犯罪嫌疑人只要听说自己的案子由张勇法官审理,就知道一定会审得清、判得公。自独立办案以来,张勇共收到锦旗10余面,其中有一多半是被告人家属送来的。一位被告人的母亲感慨地说:“咱们虽然是被告,可法官把咱们说的话都听进去了。遇上这样的法官,我儿子判多少年我都不觉得冤。”

张勇对公正的追求来源于对人性的尊重。有人认为,法官只能讲法,不能讲情,尤其是刑事法官,似乎讲了“情”就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张勇认为,刑事法官不仅要融于法律,更应当融入人情,融于人性。多年来,张勇每次开完庭总要对被告人进行简短的庭后教育,虽然被告人千差万别,她教育的内容也因人而异,但这个习惯却始终保留着。很久没见到家人的被告人想趁家属来旁听庭审后的短暂时间跟他们说两句话,或是远远地看看自己年幼的孩子,张勇都适当允许,因为她觉得,这些都是唤醒被告人的善良本性、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法官不能感情用事,但张勇的确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倾注了全部的感情。这份“情”不是狭隘的偏见和袒护,而是法官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良知。当她面对一个案件时,能耐心的倾听各方的意见,殚精竭虑、抽丝剥茧的辨析案件的真伪,用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进行最基本的判断,然后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情”字。

三、倾心调解,构建和谐司法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持续走高,至,丰台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收案分别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7.5%、15.4%和16.8%。,丰台法院党组提出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主线。张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正是案结事了的集中体现,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勇的调解是有温度的。在调解一起因两人互殴引发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张勇虽然反复对被告人宣讲法律,陈明利弊,被告人仍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促成调解,张勇想到用亲情感化被告人。她找来被告人的妻子,引导其给被告人写了一封真挚感人的书信,妻子在信中对丈夫语重心长的劝说和渗透在字里行间的亲情,让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百感交集。看了信,被告人当即同意了调解。

张勇的调解是有力度的。在调解中,张勇总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然后提出合理而可行的调解意见。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勇会要求被告人家属及时履行完毕,否则绝不签发调解书。通过调解,张勇能够为被害人实际挽回经济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因刑事被告人服刑等原因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的困境。

长期的调解实践提高了张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也带给她对调解更深层次的思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巧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感同身受的位置,以“公心”使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调解,用真诚和亲和力赢得他们的信任,实实在在地帮他们分析利弊关系,这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正像张勇的书记员所说的那样:“听她调解,我觉得她不像法官,像是在和亲人说话。”

四、笑对病痛,献身司法事业

10月,张勇被诊断为身患乳腺癌。张勇说,在知道病情的一霎那,她很镇定。办完住院手续,她有一个强烈的想法:她要做两件事,一是回趟家,她想看看父母,想抱抱女儿;二是去一趟单位,因为她不知道一旦手术什么时候才能再回去,她甚至想到可能永远回不去了。

做完手术后,单位的同事们去医院看她时,她醒来说的第一句话是:“你们都开完庭了?”同事们看见她左侧腋下被缝合的伤口,就像订书钉刺进肉里一样,大家都觉得很心疼,张勇却笑着说:“别担心,我没事。”

手术后,张勇接受了近半年的化疗,不仅经受了身体的痛苦,她的头发也越来越稀少。出院后,她把几个好朋友请到家里吃饭,大家见到的张勇已经剃了光头,她光着头跟大家有说有笑,所有人都被她坚强和乐观的人生态度深深打动。

张勇得病后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从没觉得自己是个病人。”手术后半年,张勇回到单位上班。法院为了照顾她,把她安排到了相对轻松的岗位工作,但她内心深处仍向往和怀念着刑事审判工作。同事们发现,只要有时间,张勇都会捧着刑事业务方面的书籍认真钻研,她是在尽力弥补失去的时间。

5月,张勇回到了审判岗位,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近三年,在医学上所说的癌症病人的五年生存期里,张勇边进行化疗和服药,边坚持工作,年年结案名列前茅,不知道的人根本看不出她曾经得过病。

现在,张勇已渡过了医学上所说的癌症病人的5年生存期,已经是一个健康的人了,在各个方面都更加充满自信和活力。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她“曾经面临失去的痛苦,因而倍加珍视今天所拥有的一切”。她珍视身边的同事。庭里一位同事视网膜脱落,手术前,张勇打电话鼓舞她战胜恐惧,告诉她经历病痛的考验对于人生的意义,给了同事最有力的抚慰;张勇家里买了新冰箱,把旧冰箱擦干净给了庭里新来的大学生,而且找人找车把冰箱直接送到了她租住的房子里,使外地大学生感受到了家一样的温暖。她珍视他人的帮助。其他法官的书记员帮她一点小忙,或是律师主动配合她完成一项工作,她都会反复说:“谢谢了,辛苦了!”她珍视身边脆弱的生命。哪个办公室有即将枯萎的花,她都会要过来精心培育,让它们重新焕发勃勃生机。她珍视自己的家人。她喜欢与家人一起运动和娱乐,喜欢陪伴、督促女儿练小提琴,她享受与家人在一起的每一天。张勇觉得,勤奋地工作,快乐地生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这才是感恩生命的最好方式。

推荐第6篇:全国优秀法官先进事迹

李自平,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卫东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东高皇法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在多年的法院工作中,李自平同志积累了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工作技巧,已成为一名倍受领导肯定、同事敬仰、当事人认可和社会各界称赞的优秀人民法官。在他的带领下,XX年东高皇法庭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刑事审判庭被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全国核查纠正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先进集体”;他本人也多次受到上级机关的表扬,于XX年、XX年分别被市委、市政府和卫东区委、区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2011年被授予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力做好刑事审判工作

(一)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推进平安建设

自去年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自平同志扑下身子,与刑事审判人员一起,针对专项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采取新的举措,出色完成了打击“两抢一盗”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去年以来,卫东区法院共受理“两抢一盗”114起195人,全部审结,结案率为100%。共报送专题工作信息31条,其中上级机关采用12条;向新闻媒体投递稿件30篇,其中市级新闻媒体采用11条,省级新闻媒体采用9条。

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具体过程中,李自平同志身体力行,以饱满的激情、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专项斗争中,推进打击、教育、防范、管理、建设、改造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两抢一盗”犯罪多发势头,促进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努力保持平安建设工作在全市的先进位次。2011年8月29日上午,在李自平同志的亲自组织和周密部署下,该院刑事审判庭在平煤集团十二矿圆满召开宣判大会,对马金平等14名被告人团伙盗窃原煤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平顶山市电视台、平顶山市日报社对宣判大会进行了报道。此案发生在我市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期间,犯罪分子迎风作案,且系团伙作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坏。为了扩大打击力度,李自平同志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决定针对犯罪分子多次盗窃十二矿原煤的特点,在该矿家属区对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当日,该矿约1000多名职工、家属及附近群众到宣判会现场接受了教育,起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二)认真搞好“扫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卫东区法院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特别是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自平同志带领广大干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使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辖区人民群众的认可,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表扬。在他的带领下,刑事审判庭被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全国核查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先进集体”。

由李自平副院长主抓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省、市、区政法委的工作部署;指导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审判工作;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收集、研究、报送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信息;做好专项斗争开展的宣传报送等。同时,李自平同志与刑事审判人员一道密切同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对涉黑恶势力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案件,坚持快立、快送、快审、快判,所有案件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对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提前介入,提前掌握案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即合议,审判委员会及时讨论研究;定案后及时宣判。2011年11月26日,卫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毛文东等2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等九项罪名一案。由于该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属重点打击的涉黑案件,社会各界又比较关注,引起了卫东区法院领导班子和干警的高度重视,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李自平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复杂性强,难度大。他们针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周密部署和应急方案。由于案情错综复杂,仅公诉机关移送的卷宗就有近两尺厚,李自平带领合议庭成员加班加点阅卷,细抠证据材料,梳理其间的关系,制订出了缜密的庭审方案,成立了三个具体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庭审、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工作。庭审当日共抽调了60名警力、6台囚车,全力保障值庭、押解、安检等安全保卫工作。庭审达14个小时,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

二、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推动调解年活动顺利开展

(一)做好刑附民调解,消除不稳定因素

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直接领导,李自平同志始终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高度,要求刑庭全体人员从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4件,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46件,调解率85%。一是吃透案情找准切入点。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准备工作,全面掌握案内外情况,找准做好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二是注重做好亲属工作。因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被害人则因死亡或受伤而难以参加调解,故该院特别注重做好双方亲属的工作,一方面积极做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乃至单位的工作,说服其帮助被告人筹措赔偿款;另一方面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让其放弃过高的赔偿请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是把握好调解与刑罚的关系。对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同时把握好调解界限,避免以调解代替刑事处罚、以钱买刑的错误做法。四是选择最佳调解模式。要求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集思广益,充分运用多种模式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因过失、家庭琐事、一时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附带民事案件,通过面对面的调解,以发挥当事人自我协商、自行和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对于积怨已久引发的民间纠纷、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适用背靠背的模式进行调解。

(二)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实现效益利民

近年来,李自平同志坚持“理清法律关系,把握公平公正,照顾弱势,定纷止争”的工作原则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结合今年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他要求所分管业务庭要加大案件的审结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效益利民。通过长期的实践工作,李自平同志和法庭的干警们一起摸索出了一系列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的具体措施。一是将调解任务目标化管理。把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规定全年民事案件调解率不低于60%,有计划、有目标地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实行指导民调责任制。由李自平同志负责,法庭庭长带头,审判员包片,帮助民调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提高民间纠纷调处成功率。三是建立民调联络服务网。以东高皇法庭为中心,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将所辖乡、办事处民调员住址、联系电话登记成册,建立调解人事档案,使调解工作“网络化”。四是实行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季度举办一期培训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提升民调组织的工作水平。五是建立与乡、办事处司法所指导民调协作制度。主动与乡、办事处司法所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年初共同制订指导民调工作计划,切实增强民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建立指导民调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乡政法副乡长、司法所长、包片审判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参加的例会,总结开展民调工作的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七是实行案件通报制度。涉及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达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有关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使他们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八是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听审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新类型案件,定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并组织民调员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今年4月30日,在院党组的支持下,李自平同志到平煤(集团)八矿,对该矿的人民调解员业务进行了专题培训,主要讲解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员的涵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以及民间纠纷的预防与调解四个方面的内容,受到了八矿人民调解员及职工的一致欢迎。这项举措,使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成功率得到了极大提高,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年活动的开展。

他,朴实无华,平易近人,是法院队伍当中的普通一员;他,讲话节奏虽慢,但面对当事人法理表达却干脆利落,条理清晰,句句入脑入心。这就是见过卫东区法院李自平副院长的许多人民群众对他的真诚评价,也是当之无愧的。李自平同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了人民的审判事业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院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以自己的行动体现了一个人民法官和共产党员的奉献精神和高尚情操,是一个爱岗敬业、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同时又有卓越的领导才能,深受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的一致好评。

推荐第7篇:法官眼里的执行公证

公证监督与法院执行的天然契合

—— 一个法官眼里的司法执行公证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夏胜利

引言:从一起具体民事执行公证案件说起。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群众意见大,社会关注度高。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公信力,近年来在执行中引入公证的案例已不鲜见,这种被称为“公证执行”的方式,通过借助“公证的眼睛”对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事后以执行财产缺损为由,闹访缠诉,责难法院。

2012年7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因被执行人齐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法院对齐某一处已被司法查封的住房进行强制执行,尽快实现其巨额债权。 当时受法院委托的物价评估部门,因无法进入齐某住房进行室内勘验、测量,只得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信息、所处区域及房产交易规则等资料对该商品房进行了价值评估。正在看守所羁押的齐某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的价格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室内高档装修没有进行估值,要求重新评估,并提出室内有家人大量生活物品,希望法院评估后妥善处理。

为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平、公信,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转达了齐某对评估结果的意见,并提出由公证监督,执行员、物价评估人员及齐某亲属三方到场,入室勘验、测量,进行再次评估的建议。齐某亲属对室内生活用品的能否稳妥交接顾虑重重,为打消齐某亲属的疑虑,执行员建议由法院对室内齐某生活物品进行清点,公证处现场监督,然后将清点物品交齐某亲属保管,腾空执行房屋的执行工作方案,齐某亲属对此予以认可。

按照约定时间,法院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齐某家人、公证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齐某被执行的住房,进行再次评估勘验、现场清点。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执行工作人员对室内物品进行核对、清点、封存,并逐一登记造册,全部在场人员签字确认,法院与齐某亲属顺利完成室内物品的清点交接,公证处对活动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监督,为后续司法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清除了障碍。法院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受到了被执行人亲属的赞誉。

实践证明,这种执行加公证的做法避免了因当事人不配合而导致的执行障碍,保证了被执行财产清点的法律证明效力,使涉案财产的清点登记工作更公正透明,法院执行活动更公开公信,促进了案件执行效率的提高。执行难的原因虽说是多方面的,但传统的执行方式表现出来的执行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差,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 多年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为促进案件公开、透明执行,破解执行顽疾,尝试在疑难民事执行案件中引入公证监督制度,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三方满意的社会效果。作为经历多次公证执行案件的经办法官,笔者拟通过亲历亲闻,对执行公证的由来、公证监督与司法执行的契合关系及执行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为破解外界质疑倒逼出来的执行公证监督

长期以来,执行监督没有有效外部制度笼子的约束。习主席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相对于能受到控辩双方监督的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工作一直没有规范的外部监督制度。执行法官权力独大,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对执行参与度低。执行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执行法官包揽一切,由于被执行人消极等原因,执行程序往往成为法院主导,申请执行人单方参与的游戏。执行活动缺乏必要的制约,执行过程是否正当合理,执行结果是否公正、公平,由于被执行人的缺位,往往饱受诟病。

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对执行裁定消极懈怠不配合,或者情绪激动抗拒执行,这些都是执行工作司空见惯的疑难问题。面对不配合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往往凭借司法的强力,实施高压强制型执行,于是野蛮执行、暴力执行频频发生,既损害了执行的公信力,又毁损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执行权力逐渐异化,执行的公正、中立性失位。对法院执行乱、执行粗放的指责越来越多,司法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在此情况下,公正执行的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强调对执行程序规范监督、阳光执行的社会呼声也越来越高

依照宪法法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合法、正当性进行的监督。但长期以来,民事执行监督一直存在着外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具体,监督客体不科学的弊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合法有效地保护,最终影响了执行公信力的提高。习主席指出:“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监督势在必行,是大势所趋。

从人民法院信访比例看,反映执行问题的信访始终高居榜首。其中受到非议较多的是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标的被毁损、替换,被执行物品登记不实等等。由于执行时没有公正的第三方在场监督,在遭受投诉质疑时,法院往往是有口难辩,无法自证其清。事实上,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体现执行文明及执行公平、公正的有益方式。特别是在被执行人缺位的情况下,如何引入公正的第三方监督机制,成为司法执行工作多年的思考话题。

为破解执行难题,全国各地法院不约而同地自发选择了公证监督方式。各中缘由的确值得深层理论探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的做法,有效地打消了被执行人事后的异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为破解外界质疑倒逼出来的执行公证监督做法,通过公证的“第三方眼睛”审视民事执行,消除了被执行人的疑虑和外界的质疑,提高了执行的公信力,显示 2 了公证监督与法院执行的天然契合关系,实践证明公证是对法院执行进行外部监督的最佳方式。

二、公证监督与法院执行的天然契合关系

首先,司法执行需要外部监督。客观地讲,我国的司法执行现状与社会的期望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执行不公、执行腐败、违法执行等乱执行现象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影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为提高执行的公信力,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对执行工作体制进行制约与监督。

通过实行法院内部流程管理,将裁决、实施、异议审查权进行分离,对执行权进行分解制约,以加强监督。这种对执行权进行内部分权制衡的措施是一种自我革命,是执行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它仍然未能从根本破解社会对执行公信力的质疑,因为这种监督毕竟是内部的一种制约措施,执行的正义外界看不到。京剧《苏三起解》老解差崇公道开场有句名言:“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为保障执行公正的确需要外部的监督,需要外界第三方的眼睛。

其次,对法院执行可以进行外部监督。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执行法官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行权,同样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受干涉不意味权力不受监督。“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兼具裁判权和行政权双重色彩的执行权亦是如此。

与诉讼阶段不同,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权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没有控辩双方的制约,执行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的行政司法权。对执行异议,法律设计的是一种自查自纠模式。“失去正确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是法理公理。对执行权如果不辅之以相应的外界监督制约机制,紧靠内部蜻蜓点水式的监督,执行权容易异化。执行腐败就会浸淫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

再次,公证监督的是司法行政执行权,而不是司法裁判权。执行权与审判权相比,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行政权与裁判权合一性是执行权最显著特征。调查被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罚款、拘留、搜查、交付执行款物等是一种体现行政色彩的权力;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不予执行、终结执行和执行异议的审查等则具有裁判权特征。公证监督的是客体应是具体行政执行行为,而不是抽象的司法裁判权力。监督 3 的方式是用“公证的眼睛”将法院现场执行过程客观、公正地保全下来,保全的是法院执行行为及内容,是一种诉讼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公证法》第11条第9项规定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公证法释义》一书对“保全证据”没有区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按照“公权力的行使皆依法授权”的法理,对民事诉讼执行证据公证,无法律上的禁止障碍。

最后,公证是对法院执行进行外部监督的“最佳第三人”。《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唯一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法律证明的专业职能机构。其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此专业职能。《民事诉讼法》第69条 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严格依照程序制作的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目前执行公证监督并没有规范的行规和法律制度性规定,各地操作模式可能不尽相同。从笔者与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配合完成的几起执行公证实务案件看,笔者发现执行公证监督的一般惯例是:

1、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方案;→

2、征询公证处意见;→

3、公证处从专业证据保全角度提出意见;→

4、法院主导执行活动;→

5、公证处对执行活动全程通过书面记录和视频录像、摄像方式进行监督。在整个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公证处从来没有干涉过司法执行活动,而是用“公证的眼睛”在默默地注视着整个执行过程。这种“法院在做,公证处在看”的模式,一方面由于有“第三方眼睛”的存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中规中矩,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公证处并不干涉法院执行活动,保证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三、执行公证需要解决的若干法律制度问题

(一) 司法执行引入公证监督制度应当有一定条件限制,应遵循“必要、紧急”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虽然需要引入公证监督制度,但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因为公证是为特定当事人提供的法律证明服务,不是国家的普惠证明制度,办理公证需向政府缴纳一定费用。在执行工作中增加公证监督程序没有法律制度性规定,如果对所有执行一律要求公证监督,会加大当事人负担,也会引起争议。为了减少当事人的执行成本,因此有必要对公证监督的引入进行合理的限制。

笔者认为:公证制度的引入应从防患未然的角度考虑,本着“必要、紧急”的原则。 对一些特殊的、仅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达到执行目的的案件中,才应考虑采用公证方式。

4 所谓必要是指被执行标的物实际占有人或权利人在接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态度消极,不予配合。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事后,当事人会以未在场或未对《清点清单》签名为由,对执行提出种种质疑,进而上访缠诉。所谓紧急是指被执行人失联或被羁押,被执行标的如不及时执行有毁损或灭失的风险,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无法到场,事后,当事人有可能因执行时现场无第三人见证而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两种情况下,事后被执行人异议,易导致法院说不清,道不明。故应引入公证监督以杜绝后患。

(二)、法院应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发文,对执行活动中如何引入公证监督进行规 范,形成制度性规定。

因为对司法执行进行公证监督没有制度性规定,各公证处之间对于司法执行能否监督 以及如何监督?意见不统一,掌握尺度也不尽相同。以泰安市为例,笔者所在的岱岳区法院执行局就一起案件执行公证监督先后向区、市三家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公证,得到了却是三种不同的答复。一家公证处以公证监督法院执行活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第二家公证处以对当事人之间对执行标的有争议为由,给予婉拒;只有市公证处同意受理,但提出公证申请人必须是执行申请人。

前面笔者已经论述了公证监督司法执行既有法理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所以以公证监督 法院执行活动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至于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争议,公证不受理的观点也是无法成立。因为在执行公证活动中,公证监督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问题由法院进行审查裁决,不属于公证审查的范围。另外,第三家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人必须是执行申请人的观点,笔者一开始也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才恍然大悟。这里面既涉及到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又涉及到法院是否能放下司法的官架子,自愿甘当申请人的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定,各公证机构在对待同一问题上法律的 标尺并不一致,为了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的标尺必须统一。古罗马的法律谚语说:“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如果一件公证申请在不同的公证处会按照不同的规则处理,这显然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解决方法就是法院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发文,对执行活动中如何引入公证监督进行规范,从而形成制度性规定。

(三)、对修改公证法的若干建议。

第一,关于公证申请人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申请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公证法规定,单位内部的机构不能成为公证申请人。这给法院执行公证带来了公证申请人的难题。《公证法》确定公证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也就 5 是说,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需要公证的事项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公证程序。在法律帝国权力设计中,法院裁决权位于权力的最高顶端。法院执行公务中如需其它单位配合,习惯于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委托书,对扮演执行公证申请人的角色并不适应。法院执行局倒是愿意担当公证申请人,但执行局仅是法院内部的组织,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无法成为公证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在司法实务中如需其它单位配合,法院依据民诉法采取的是命定式或授权式。申请与委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公证业务的发生只能因当事人的申请,禁锢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国家司法机关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显然不符合民诉法的立法精神。

由此可见两种程序法在设计时,由于理念问题,存在着法律冲突。由于民诉法是上位法、大法、普通法,公证法是下位法、小法、特别法。冲突解决方案就是修改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程序的启动特殊情况下可有法院委托而进行或者特殊单位的内部组织可以申请公证。

第二、申请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问题。《公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这是公证机构有权拒证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证这一法律手段的重要性,通过公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人滥用公证,出现了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为了保障公证证明权的正当、有效实施,防止公证申请权的滥用,法律赋予了公证机构拒绝办证的权力。

人大法工委的《公证法释义》一书说:“利害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某一法律事实会导致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在公证法中,则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应予以拒证。”

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必须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导致执行公证法院成为申请人的第二个法律障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标的与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人民法院并不存在实际的利益关系。实践中即使法院放下身价,自愿甘当申请人,公证处也会以法院与执行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因此,笔者建议: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益或公平、正义,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成为公证申请人。

第三、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问题。《公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人大法工委的《公证法释义》说: 6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意见不一致。”“若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证明对象尚不确定,公证机构无法办理公证。”

因为公证处是预防纠纷的机关,不是处理纠纷的部门。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不存在理论缺陷。“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是法理界的一句名言。因此,在法理学者的眼里“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公证法的原则性规定同样也会遇到特殊情况。

根据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如何事物都会有特例。执行公证亦是如此。法院为何希望公证介入监督司法执行,是因为法院希望公证参与的执行多数情况下存在着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形。被执行人不配合意味着对执行标的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着争议。从执行法官的角度看,只要被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被执行人的不配合行为即构成了对司法执行的妨碍,法院将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从理论上讲被执行人的异议问题属于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不是公证审查的对象。公证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证。

司法界有句名言“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法律界尽人皆知的格言。说明无论案件如何复杂,法官不能保持沉默,必须做出裁判。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说:“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会落后于现实。而法官是现实当中法律的创造者。

公证人号称“非诉讼领域的法官”,其司法理念应与法官相似。《公证法》第3条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公证员拒绝办证的理由应仅限于公证的事项不合法或不真实,公证无法实现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也就是说除非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合法、不客观、不公正,否则,公证员不得拒绝公证。《公证法》关于公证事项有争议不予公证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确需要特殊处理。

结论:通过执行实务看,公证是对民事执行进行外部监督的最科学的“眼睛”。司法理论界曾形象的形容“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有人用“公证处是防疫站,治未病;法院是医院,治已病”,来形容公证处和法院的彼此工作分工。可见两部门的合作有着重要的法理基础。公证监督司法执行,扩大了公证的业务范围;法院执行自觉接受公证监督,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两者的配合相得益彰,体现了党的司法为民宗旨,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除了《公证法》需做相关修改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以后制定的《强制执行法》中,明确规定对法院某几类强制执行案件引入公证制度,从而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公证监督达到有机的制度结合,促使执行工作公开、公正、规范。

推荐第8篇:执行局法官活动总结

龙里法院执行局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总结

执行局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活动总结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我局先后制定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体实践活动实施细则,创先争优实施方案,“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实施方案,并以这些活动为载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以强化审判管理和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重点,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目标,扎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发展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完善审判管理,加强指导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叫响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促进干警公正、廉洁、为民司法,为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在落实好上级法院《实施方案的》的基础上,我们把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百岗创优活动结合在一起,其主要做法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以班子自己核心表率作用和争创一流意识带动队伍建设,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为宗旨,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些活动,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活动的方案, 1

对整个活动的目的、要求、重点内容作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了以读一本好书、研究一部法律、帮助一名诉讼当事人、做一名好法官、好干警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要求全院干警以审判业务为核心,钻研一部法律;以提高自身修养为目的,读一本好书;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发自内心地帮助一名诉讼当事人;以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法官和一名司法工作者的身份为己任,真真正正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好司法工作者。通过开展四个一活动,使全院干警的素质修养得到了显著提高,体现在了法律效果中和社会效果中,得到了群众赞赏。九个月份中,收到诉讼当事人表扬信20封、锦旗10面、牌匾两个,同时涌现了以黄丹凤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三、开展人性化教育培养。在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院党组、院机关党委每季度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全院干警观看光盘,邀请专家学者、党校老师为全院干警做报告、讲党课,内容涵盖了社交礼仪、公共关系、为人修养等多种内容。年初,邀请了东北大学窦胜功教授来院讲授司法礼仪。窦教授风趣幽默、形象生动的授课方式获得了干警们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司法礼仪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以后在司法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司法礼仪,增强法院公信力。

四、对全院干警进行廉政教育。要求大家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在“五四”举行了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迎五四学习陈燕萍事迹暨廉政之声”演讲比赛,促使广大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存律己之心。在“七一”举行了“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征文比赛,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五、开展十查活动。为了进一步改变审判作风,提高法官及工作人中贩廉政意识,在全院七形了十查活动。即:即:一查接待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二查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举止不端正、语言不文明、行为不检点、着装不规范的问题;三查执法活动是否滥用强制措施、随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随意扣押当事人财产问题;四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挪用坐支涉案款项问题;五查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在岗不在位、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工作不用心、不用力、不用情,甚至无故不上班等问题;六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七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八查是否存在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问题;九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十查是否存在违反财务规定、扩大消费和支出问题。

六、开展五进和百名法官进校园等系列活动,组织全院法官开展送法到企业、机关、社区、家庭、农户、军营、学校和劳教所等法律服务活动。送法到企业,了解他们在金融危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各种涉法涉诉问题,认真帮助企业研究依法庆对金融危机,化解影响企业发展不利因素的对策和建议。

到社区和家庭重点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尽自己所能地帮助社区和五颜六色群众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九个月当中,全院共为贫困户、贫困家庭学生捐款共计8000多元。

到乡村、农户、,注重围绕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土地纠纷和林业承包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起诉立案的,依法实行简易程序办案和巡回审判,尽力为农民减轻诉讼负担。

到军营、学校,注意结合军人身边的涉法问题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现役军人进行维权知识的辅导和培训,对中小学生进行知法守法和遵章守法、守纪教育。

到劳教场所,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教育引导,促使他们遵守法纪,认真改造。

七、开展岗位练兵。为提高速录人员的业务技能,院党组对我院30名速录人中风声紧行了庭审速录比赛,通过激烈的比赛,使广大速录员看到了彼此的差距,增强了危机感和责任感,他们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苦练速录技术为审判提供一流的速录服务,岗位练兵深受审判人员的欢迎,极大提高了我院的审判效率和工作效率。

八、开展文明窗口活动。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切实把司法、便民、利民的举措落到实处,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尽力为事人诉讼提供方便。

九、强化业务管理,着力培养五型法官。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机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限监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抓审限促进均衡结案;抓执行促进清理疑难案件;抓流程促进严格管理;抓信访促进涉诉上访率下降和信访责任微观世界制度的落实。大力开展争创学习型、专家型、老实型、干净型、服务型法官活动,不断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法院的好人好事,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贴进法院、走进法院、从而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

通过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活动,使广大干警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方面和责任,理清了思路,其成果如下:

一、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这些主题初中活动,全院干警更加坚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坚

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时刻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二、干警的能务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这主题初中活动,全院干警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问题,执法办案等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履行岗们职责,增强了群众工作的能力,服务大局的能力,社会管理的能力,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得到进一步密切。通过这些主题实践活动,全院干警争实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为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排扰解难,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法律得到有效处理,当事人对本院意见得到及时解决,法院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干警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通过这些主题实践活动。全院干警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执行局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主题实践活动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其它法院相比,还有一定的不足和差距。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

推荐第9篇:法院庭长[法官]先进事迹[推荐]

扎根基层*十载 两袖清风满腔情

当您走进**法院,会有一股廉政文化的气息扑面而来。近年来,**法院围绕审判工作中心,突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一种崇尚廉政、褒扬廉政、以廉为美、以廉为荣的法院廉政新风尚。在**法院干警队伍中,也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好党员、好法官。

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的,就是**法院一名普通共产党员。他扎根基层法庭二十年无怨无悔,他审结各类案件数千件无一错案,他廉洁执法赢得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他就是被盐城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首届“十佳劳模”称号的三龙法庭庭长------**锋同志。

说起**庭长,凡与他打过交道的人都说,这个人非常实在,尤其在原则问题上,他更是旗帜鲜明,无私无畏。“绝不能让一个不公正的污点留在我的法官生涯中。”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去年初,他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在起诉后,特地找来**庭长比较要好的同学,多次登门说情,想让被告赔偿不合理法院庭长(法官)先进事迹的损失。接手该案几天后,**庭长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手机卡上竟多了500元钱。他转念一想,此款一定与自己的同学有关。于是,第二天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他将那位同学通知到法庭,在证实了情况之后,**庭长一边当场将500元钱退还给同学,一边严肃地告诫他:“法律不是儿戏,我如果枉法裁判就是意味着犯罪。你作为同学,这不是在帮我,而是在害我啊!”一席话说得同学满脸通红,羞愧而去。此案后来因调解未成,**庭长及时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那天,也是那位好朋友与他绝交之日。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庭长曾数次面临这样难堪的局面,由于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确实得罪了少数人;但由于他公道正派、秉公办案,也赢得了无数当事人好的口碑。

**庭长深知,作为一庭之长,光是洁身自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他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庭长所在的三龙法庭,是**最偏远的一个法庭,在**庭长的要求和带动下,庭里办起了“廉政灶”,而且全庭的同志都有明确分工,有买菜的、有记帐的、有烧菜的、有洗碗的。而**庭长自己,则干起了别人都不太愿意干的洗碗的活儿。有一次,庭里遇到了一起复杂的案件,承办的同志做了一整天的工作都未能调解下来。第二天,**庭长便动员大家一起帮助做工作。经过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一直到中午近一点钟,调解才获得成功,双方当事人都较为满意。时值中午,大家此时才发现,由于都在忙调解,竟忘记了烧中饭。见此情景,双方当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事人都感到过意不去,便一起邀请法庭的同志到饭店吃饭。看到案件已办结,当事人一片诚心,再加上忙了一上午,肚子确实也饿了,便有人准备跟当事人去吃饭。但**庭长当即给予制止,并亲自拿起淘米箩,下厨做起了午饭。当事人见请不动他们,可看着他们连一个象样的菜都没有,又连忙从附近的饭店端来两盘菜,但**庭长还是坚决将其退了回去。当时,个别同志心里还有些想法,但时间一长,大家又都明白了**庭长的良苦用心。在**庭长的带动下,近年来,三龙法庭的同志们先后拒吃请近百次,拒礼贿6万余元,无一人在廉政方面出过问题。三龙法庭也被盐城市文明办表彰为“文明单位”,并被盐城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作为一个法官、一个庭长,**锋同志无疑是优秀的,但是作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他却是不称职的。由于他一直身处基层,平时总是去也匆匆,来也匆匆。他没有时间帮助妻子料理家务,他没有时间接送女儿去学校读书,甚至连住在本县的父母,他也难得去看上一回。前些年,**庭长的妻子下了岗,到目前为止,他们一家三口还挤在一间不足40平方米的单位宿舍里。曾经有人问他:**庭长,你当庭长都这么多年了,你就不能想想办法找找人?你难道就不缺钱用?对此,**庭长总是报之一笑。其实,同事们都知道,**庭长最大的梦想就是能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庭长常说的一句玩笑话就是,做梦都想拣到一大捆钱。但是,他更清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搞歪门邪道他是说什么也不会干的。直到今年,他的家属还是在院党组的主动关心下,被安排当了一名临时工。至于他的新房梦,那就不知何时才能实现了。

**锋同志就是这样,二十年如一日,身居基层,甘于寂寞,面对荣华,乐于清贫。这正是他的人格魅力,也正是一名法官的高贵品德。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锋这样的同志当法官,我们的公正司法一定会落到实处;有**锋这样的同志做楷模,我们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一定能结出丰硕之果。

推荐第10篇:法院立案庭法官先进事迹

一位从事法院工作年的法官,靠着对法院事业的执著追求,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忱,在平凡的信访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用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赞誉。他就是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某某。

某某同志年从公安局调入某某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年因工作需要由民二庭调到立案庭任副庭长。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作为拥有近万人口的中心城区的某某,各种纠纷纷繁复杂,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棘手事务在有关部门都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最终绝大多数都转向法院,涌入立案庭。某某法院立案庭每年要接待数以千计的当事人,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对外形象。立案信访工作更是一个与当事人接触最多、最累、最繁琐,但却最需要热情与耐心的工作,某某同志担任副庭长后,深刻地认识到“法院信访无小事”,“群众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他经常换位思考

抚恤金好让孙子上学,祖孙二人的生活也好有个着落,但又交不起诉讼费。祖孙二人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来到法院。某某听完了老太太的情况,当时就表示会尽最大可能帮助孙二人想办法尽快落实祖孙二人的要求。当即与某某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将老太太的情况向他们作出说明,请他们出面与老太太儿子的单位协商协商,看诉前是否能解决问题以解祖孙二人的燃眉之急,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迅速而圆满的解决了李老太太祖孙二人的问题,李老太太和其孙子拿到了他们应得的补偿,事后祖孙二人来法院感谢某某,但某某却说他做的是他份内的事,做了他应该做的事。

因某某是赤峰中心城区,人口众多,由于诸多因素,上访人员一直较多,进京进呼上访的人员也比较多。切实做好上访人员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一方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面对上访人员,在经历了繁重的稳定息诉说服工作后,如何将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怎样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某某同志知难而进,用心总结了一套“信访接待心理术”——面对怒气冲冲的来访者,某某常常以“柔”化“刚”,尽量让其吐出心中不快,而后再不厌其烦地耐心解释、说服,给他们进行耐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讲解,直到对方听清了,弄懂了而平静的离开;面对哭哭啼啼的来访者,则以“同情心”面对,真诚倾听来人诉说,直至其宣泄完心中的委屈,再从正面加以安慰劝导。尽管有的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某某也能将心比心,真情相待,并为来访者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了掌握某某法院上访人员的基本情况,某某同志利用下班,周末的业余时间,对上访人员进行走访,了解上访人员的情况,针对上访人员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他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做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做上访人员工作与做上访人家属工作相结合,本机关做工作与动员社会组织一起做工作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依法制裁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把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

某某桥北镇的张某,其房屋于年被依法拆迁,后张某以拆迁补偿款过低,要求增加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某某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张某又申请再审,再审又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张某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再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对此,张仍不服,多次进京上访,并于××××年月在最高法院门前自焚。按照信访案件归口管理的要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某某法院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处理,某某同志接受任务后,面对情绪极端对立的张某,不怕吃闭门羹,前后一百余次到张某家中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国家政策。××××年月,张某伤势稍微缓和后,再次进京上访,某某法院派某某等同志费尽周折将其接回。并会同区政法委、桥北镇镇人民政府,一起做张某的停访息诉工作。对于张某生活上的困难,某某帮助其联系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其养伤期间,买来奶粉、蛋糕等营养品前去探望。在某某同志多次的奔波劳顿和真诚相助下,张某甚是感激,表示法院的法官一直关心他,尊重他,他自己再也不能不讲道理了。

第11篇:【 法官讲法 】 执行法官逐条解读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 法官讲法 】 执行法官逐条解读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编者按 2018年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笔者作为法官代表非常荣幸地参加了2017年4月1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执行和解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7年底,最高法院正式下发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高院执行局就司法解释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笔者主笔以江苏高院执行局名义提出数千字修改建议。司法解释公布出台后,笔者原原本本进行了学习,反复研读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及答记者问内容,力求把握司法解释精义。现结合平时思考及近日所学,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对各位执行同仁理解适用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本条规定了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的和解需要将和解内容记入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见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常常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且通常采用书面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形式,且书面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法院存卷一份,这有利于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和解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如果时间允许,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计入笔录,最好再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一式三份的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主张曾达成和解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本司法解释,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只有当事人持有书面的和解协议,才能便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时举证,否则,当事人想提起诉讼还需要到法院调取和解笔录,多有不便。一旦卷中和解笔录遗失,便无法举证。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从杰解读:达成和解协议的后果,

1、中止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执行完毕。不能认为,达成和解后,必须“中止执行”。 对于“中止执行”本条已经明确,无需多言。 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比如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和解,当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注意本条规定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非“应当”中止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然可以“终本”结案。 《立案结案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至于“终结执行”,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自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至于“执行完毕”,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本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比如分期10年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要求中止执行,怎么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10年吗?10年中止执行期间,卷宗材料无法归档,承办人可能也已更换多次,一旦卷宗材料遗失怎么办?显然,“中止执行”并不合理。 正如江必新副院长主编的《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456页中所指出:“长久性的中止,将会导致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执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这不仅违反连续执行原则和执行穷尽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执行中止本身的特殊性质。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 笔者曾对此提出建议,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未被采纳。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从杰解读:尊重当事人意思。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从杰解读:和解属于权利处分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达成,自然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变更。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从杰解读: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从杰解读:本条中金钱给付类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存是一个亮点。这是“向法院提存”首次在法规范层面确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债务提存】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或价款提存。提存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部分义务履行完毕。 可见,并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的内容。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对此,笔者曾于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从执行实际出发,应当规定向法院提存。因为实践中,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反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果只能向有关机构提存,往往并不经济,也不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解决。所以,实践中,债务人有要求将款项交付法院了解案件的现实需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存”以因应实践之需,值得点赞!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从杰解读:此处“作执行结案处理”是指以“执行完毕”结案。 参见《立案结案规定》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恢复执行还是提起诉讼,这是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两种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只可择一行使,不可同时选择。本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也鲜有准予提起诉讼的案例。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答记者问[法制日报记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申请执行人能否一边申请恢复执行一边提起诉讼,这样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

答: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问题。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权利,两种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自由去选;另一方面在选择上也有限制,那就是只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两种都选。如果法院已经先恢复执行了,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就不能再受理(参见本法解释第13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诉讼,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就要终结了(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句: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的规则有效防止了重复救济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受偿问题。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从杰解读:本条与民诉法解释第468条基本相同。达成和解协议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从杰解读:

1、本条主要明确了不予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形。主要贯彻了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的理念。既然达成了和解,就不得任意反悔。需要说明的是第

(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果履行和解协议迟延或者有瑕疵,也不允许恢复执行,债权人只能就是否构成迟延及履行有瑕疵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司法解释第15条)。

2、本条明确了无论是恢复执行还是不予恢复执行,均需要以制作裁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参见第12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是否恢复执行属于执行行为的作出,且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应当赋予救济手段——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杰解读:参见14条。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从杰解读:

1、第13条和14条共同确立了申请执行人的“择一选择权”,防止重复救济和重复赔偿。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非“应当”终结执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到和解协议效力(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决定“终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性较高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如果最终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以及撤回诉讼的,基于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6条)。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对于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一律不予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一项),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即使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有赔偿。

这是本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诈害债务人现象”。有些债务人本没有履行能力,只好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常常会向亲朋好友举债以偿还本债。在借款偿债过程中,由于借钱的不容易及意外因素,有时候难免会迟延几日偿还。比如,一笔债权13万元,和解为10万元分为五次还清。第一次即迟延了一天,随后四次均按期给付。但债权人为了及时获得款项,在债务人第一次迟延时,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鼓励债权人继续举债偿债,而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然后再以迟延一天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往往造成债务人极大的愤慨和不满。 本条司法解释恰好回应了这一问题,值得点赞。

而且,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既然已经接受,就不应该任意反悔。如果一边在接受着和解协议的履行,享受着和解协议的益处(债务人本可以不举债还债而等有履行能力了再偿还,现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举债提前还债,对申请执行人是一种利益)然后又反悔要求恢复执行,本质上也带有一定的非道德性。所以,本条也能有效预防道德风险。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及其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损害、造成多大损害,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这本是属于实体事项,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理应交由诉讼解决。所以本条规定合情合情。值得称赞。

那么,债权人想恢复执行怎么办?对于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履行当时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从杰解读: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本身属于实体审理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符合审执分离理念。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然可以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既然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应撤销,说明其不会履行和解协议,自然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恶意提出诉讼以拖延执行的现象。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扣除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应当赋予救济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2、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需要下达裁定,且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了执行外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前和虽然进入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属于私下达成,执行法官并不知情))的效力。执行外和解如果对方认可并提交人民法院,便发生执行和解的效力。如果执行外和解未提交法院或者对方不予认可的,要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提起执行异议。

2、本条明确了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后的后果: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违反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无效力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3、一旦被执行人以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由异议裁决机构审查,非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本司法解释,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对于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有所阐述,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执行程序外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即,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杰解读:3月1日期施行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第12篇:陈玉浩法官先进事迹有感

陈玉浩法官先进事迹有感

陈玉浩法官是我们身边的典型,他的事迹平凡而伟大,平凡是因为他和我们一样从事着同样的工作,伟大是因为他把看似枯燥平凡的工作演绎的很精彩。

通过庭里组织的学习和平时与陈玉浩法官接触的耳濡目染,我内心深受触动,陈玉浩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用满腔赤诚诠释了一个共产党人的价值,是我们年轻法官学习的榜样。

从陈玉浩法官身上,我学到了做一名好法官,就要心系群众,和人民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用真诚和实干为民解忧。信访工作虽然琐碎,但群众从陈玉浩的工作中看到了法院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决心,看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真诚,对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充满希望和信任。联系到目前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鉴和传承,法律时刚性的,无情的,但司法的过程应该是温暖的,充满人情味的,我们要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对工作,被害人亲属要体现关心,用审判技巧和法律知识尽力为他们维护和争取应有的赔偿,对被告人,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罪和悔罪,防止重新犯罪,弥合因先前行为伤害的社会关系,用不偏不倚的判决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让群众体会到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

从陈玉浩法官身上,我坚定了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甘做孺子牛。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能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陈玉浩同志是一名法官,也是一名共产党员,我们也是。我们要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在各自岗位上扎扎实实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平凡的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以自己坚实的脊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

陈玉浩法官是我的榜样,更是一盏明灯,激励我为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而不懈努力。我要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搭起司法与群众之间的金桥,在不懈奋斗中永葆先进,不负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激流奋进,勇立潮头,书写精彩的人生画卷。

陈浩亮

第13篇:陈玉浩法官先进事迹有感

陈玉浩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尤猛

陈玉浩法官是我们身边的典型,他在平凡的信访岗位上,把每一位来访者都当作亲人,真诚尊重、真情善待;把每个信访案件都视为自家事,用心引导、以情说理;把信访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岗位,热爱本职,默默奉献,自觉用行动诠释了他所总结的要有“为民服务的真心、换位思考的同情心、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解决难题的决心、长期作战的恒心”的“五心”精神和决不对上访群众说“不”的工作座右铭。

他的事迹平凡而伟大,平凡是因为他和我们一样从事着同样的工作,伟大是因为他把看似枯燥平凡的工作演绎的很精彩。通过法院组织的学习和平时与陈玉浩法官接触的耳濡目染,我内心深受触动,陈玉浩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用满腔赤诚诠释了一个共产党人的价值,是我们年轻法官学习的榜样。

从陈玉浩法官身上,我学到了做一名好法官,就要心系群众,和人民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用真诚和实干为民解忧。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带动下,社会阶层出现多种分化,人民的思想意识观念和社会利益诉求也呈多元化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司法需求日趋增强。唯有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百姓的满意为落脚点,

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才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才能更好地推动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撑,特别是在安逸舒适的和平年代。为什么入党、为什么从警、为什么奋斗。作为一名青年干警,我一直在想,什么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是为百姓做一件好事,捐一些钱物吗?是为群众服务一次,争取一些利益吗?是为当事人办一个案件,追回一点损失吗?不是,都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应该是时刻心系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作为共和国建设的护航者,我们司法队伍一直坚守着“司法为民”的信仰。新型法官宋鱼水,明辨是非,不乱分寸,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百姓法官陈燕萍,情系民众,14年办案3000多件无一差错,在公正执法中书写出和谐之美。铁法官谭彦,以清廉如水为立身之本,秉公执法为生命之魂,用燃烧的青春谱写出司法为民的壮歌。

信访工作虽然琐碎,但群众从陈玉浩的工作中看到了法院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决心,看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真诚,对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充满希望和信任。联系到目前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鉴和传承,法律时刚性的,无情的,但司法的过程应该是温暖的,充满人情味的,我们要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对工作,被害人亲属要体现关心,用审判技巧和法律知识尽力为他们维护和争取应有的赔

偿,对被告人,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罪和悔罪,防止重新犯罪,弥合因先前行为伤害的社会关系,用不偏不倚的判决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让群众体会到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

从陈玉浩法官身上,我坚定了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甘做孺子牛。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能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陈玉浩同志是一名法官,也是一名共产党员,我们也是。我们要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在各自岗位上扎扎实实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平凡的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以自己坚实的脊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

陈玉浩法官是我的榜样,更是一盏明灯,激励我为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而不懈努力。我要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搭起司法与群众之间的金桥,在不懈奋斗中永葆先进,不负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激流奋进,勇立潮头,书写精彩的人生画卷。从他的身上,我懂得了,法官的青春不仅有飞扬,还应有对社会的责任,对未来的承担,对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与热爱。我,很想像他一样,拥有着为人民奉献而深感幸福的青春。

第14篇:银行办公室执行专员先进事迹

仁心搏大爱真情谱人生农发行**分行陈汝珍,女,汉族,1965年6月生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农发行**县支行办公室执行专员一级,负责行政管理、文秘综合、监察保卫等工作。陈汝珍同志政治过硬,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任劳任怨,1996年11月先后担任故县支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执行专员一级,无论从事哪个岗位,她都能够主动担当责任,为领导分忧,为单位解难,加班加点起草文字材料,亲历亲为搞好服务保障,协助行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县支行先后被评为省分行级“文明单位”、“先进职工之家”,个人200

9、2010年度考核“优秀”并被市分行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陈汝珍同志豁达开朗,宽厚善良,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同事、邻里有困难总是冲在前、抢在先,不怕苦,不怕累。她挑起整个家庭的担子,在自己身患颈椎腰椎等疾病、2010年胆囊摘除的情况下,还要照顾患脑血栓8年、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70多岁的老父亲以及智障妹妹,上有老,下有小,但她从未因家庭影响过工作,从未向组织提过任何要求,总是乐观地面对生活,快乐地投入工作,深深地影响和感染了周围每位同志。今年8月,面对患尿毒症、生命垂危的弟弟,她坚决地说,“我们农发行的价值观是‘诚信敬畏感恩激情合作超越’,对同事、朋友如此,对自己的弟弟更没有什么犹豫的!”,毅然放弃个人得失,果断决定捐肾救弟。8月22日手术取得成功后,她表示将尽快回到所热爱的工作岗位,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努力做好工作,回报单位和社会。她是一个用柔弱双肩扛起人间真爱的好姐姐、好妻子、好儿媳、好女儿、好员工。捐肾救弟2008年,一直在北京打工的弟弟陈立宝发觉全身浮肿、脸色苍白,到医院检查竟是得了尿毒症,几年来,一直在北大医院做透析。这天下午,陈汝珍帮着弟媳推着弟弟到门诊楼做透析。因为病情加重,陈立宝做透析的次数从一周一次逐渐增加到三次,半年多做下来,人都脱了形,没有一点力气,只能让人推着走。怎么样才能救到他?看着瘦弱无力、眉头紧锁忍受病痛折磨的弟弟,陈汝珍心如刀绞,一会儿想起同样因尿毒症去世的母亲,一会儿想起满脸皱纹的父亲,一会儿想起弟弟为家庭的付出„„恨不得将自己的肾给了他!“对!等不到肾源,我就给他一个!”照顾了弟弟三天,三宿没有睡觉,陈汝珍想到了办法:捐肾救弟。8月22日,红日东升,亲体肾移植手术顺利进行,4个多小时的手术,陈汝珍的右肾被成功移植到弟弟体内,饱受4年病痛折磨的陈重获得了生命的力量。照料家人10年前的一天,他的丈夫,得了脑血栓时,她感觉天塌下来了。是的,从此,家庭生活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她一个人的肩上,陈汝珍把家庭的重心彻底移到了丈夫身上,吃喝拉撒睡面面俱到,比照看个孩子还精心:脑血栓患者要多喝水,每天,她就在桌子上晾上好几大杯水,催促丈夫喝;丈夫行动不便,她就把每次要吃的药放到丈夫跟前;晚上,她给丈夫洗脚擦身,有时候金山脾气上来了,能把洗脚盆都踢了,她也不恼,还是温温和和地把地擦干净。陈汝珍付出了更多的努力,认真地工作着、生活着,硬是把“天”又扛了起来。很多人问过陈汝珍:“觉得日子过得苦不苦?”“不苦,别人能过下去,咱就能过下去。”陈汝珍认为生活就是这样,活在当下,就要享受过程,只要认真生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对公婆,陈汝珍是又敬又爱,连大伯哥都连连称赞。2000年,公公的腿又肿又疼,到**县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神经脉栓塞,建议他去市院照彩超确诊。那时,大儿子在深县,二儿子在县委,小儿子在基层,哪个都忙得昏天黑地,老两口谁也不愿给添麻烦,就选择了“忍”。陈汝珍知道后,马上从单位请了假、找来车,将老人拉到了市院检查确诊;回来后,她又陪着老人输液聊天,直到把公公送到家才回自己家。几年前,婆婆患上心脏病,急需做支架手术,金山兄弟三人要拿出一部分手术费。那时候,汝珍家因盖房子欠下了好几千块钱的外债,金山患脑血栓不能自理,杨杨还在上初中,家庭的重担全压在了汝珍身上。家里人都说,汝珍就别拿了,我们多拿点!但陈汝珍没有答应,她找到大伯哥张金峰,说:“哥,金山虽然病了,但该尽的义务还得尽,他不能做的,我做!妈做手术的钱,我们一分也不能少交!”第二天,她就把借来的钱给公婆送了过去。帮助邻里陈汝珍和四邻八家的关系也特别融洽,对她们就像自己家人似的。农发行**县支行家属院内,有几家不是农发行的职工,陈汝珍因此不太熟悉,她经常找到熟悉家属院情况的邻居于芬,叮嘱她:不管哪家有事了,你知道了一定告诉我!一次,陈汝珍和于芬买菜回来路过一家,汝珍奇怪地问:“怎么这么多天也没见这家的老太太出来?”于芬说:“得肺癌了!因为你不熟悉,就没告诉你!”汝珍马上说:“既然都住这儿,咱就是一大家人,我得去看看!”第二天一早,汝珍就提着东西到医院看望了老人。2008年春节,大年初二,陈汝珍正和女儿乐呵呵地做饭,突然发现家里的暖气不热了。锅炉坏了吗?那样不仅金山受不了,农发行整个家属院的人都得挨冻!她放下手里的面,急匆匆赶到单位值班室。“陈姐,咱单位的锅炉坏了!”刚推开值班室的门,就听见值班员着急的声音。陈汝珍立即找出锅炉工的电话,请他赶来修理,并一直在单位盯了两天,直到各家重新通上了暖气才回家接着“过年”。恪尽职守陈汝珍家里无论多么困难,可她干起工作来特别认真负责,都有股子拼命的劲头!有一年,农发行**县支行部署开展清仓查库工作,抽调汝珍过去帮忙,同时要求原岗位的工作也一点不能耽误。接到任务,汝珍没有半点犹豫,白天,她深入农户家里搞调查、做统计;晚上,还要回单位加班处理日常工作。那时候,女儿才

六、七岁,丈夫又没有自理能力。为了让丈夫和女儿吃上饭,每天晚上从村里回来后,她总是先回家做好饭再回单位加班,从没在12点以前睡过觉。陈汝珍的办公室在三楼,这对于平常人来说,上上下下根本不成问题,但对患有腰椎疼痛、腿部半月板损伤的陈汝珍来说,还确实有点难度,很多时候,她都要用力扶着楼梯才能上下楼。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陈汝珍又到单位加班,好容易咬着牙“撑”上去了,不想加完班后却怎么也站不起来了,只好叫来同事把她背下了楼。这就是陈汝珍,一个用柔弱双肩扛起人间真爱的好姐姐、好妻子、好儿媳、好女儿、好员工。

第15篇:学习法官龙进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学习法官龙进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刚才袁七星同志带领着我们大家一起学习了以下龙进品同志的先进个人事迹,下边就由我来谈以下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时代先锋”法官龙进品的事迹随着各大媒体的突出报道,传遍了全国各地。

我也认人真真地看完了他的事迹,看的时候充满了感动与钦佩,看完后深感认同和深受启发,在平凡的岗位上,把平凡的工作做出不平凡的效果,这就是不平凡之人。

我是农村长大的孩子,吃过苦,也经历过很多波折与辛苦。以前总以为,我们不懈努力、辛苦打拼,为了什么?不就是“鲤鱼跳龙门”——从农村走进城市,改善生活环境,追求安稳舒适点的生活吗?在农村生活了十几年后,再回到农村,确实需要勇气。而像龙进品这样扎根基层,为民办事,化解纠纷,18年如一日以真情维护民族团结,用法律构建和谐乡村,那就不光是勇气能做到的了,那是一颗爱民护民的赤子之情,那是俯首甘为儒子牛的无私奉献之心。龙进品的事迹深深感染了我,让我觉得自己的渺小,使我改变了以前那种自私和狭隘的想法,我想也感染着人民群众和广大法官,特别是给了我们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莫大的鼓舞,鼓舞我们以龙进品为榜样,扎根基层,创先争优。

具体来讲,我觉得要学习他的“三得”精神:

一是能够“沉得下”,长期扎根于边远山区解决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基层法院的法官注定办不了扬名的“大要案”,更多时候,法官们需要离开法庭,走进社区或者送法下乡,这就需要我们 “沉得下”,需要我们抛开市井名利,抛开浮华虚荣,安心工作,切实服务于民。

二是能够“耐得住”,风雨无阻坚持19年。“人贵有恒”,偶尔做一件令人感动的事,不足为奇,但要持之以恒,长期以往,甚至十几年如一日,那就很难很难。靠一时的热情不行,靠一直的忍耐不够,最需要的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需要一颗热爱这片热土、热爱普通百姓的心。正如龙进品所说“一个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时间长了,就会舍不得这块土地,更舍不得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们,我的根就在这里。”

三是能够“干得好”,做到办案千件零改判、解纷万起零投诉。面对基层法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现状,办案法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用公正的裁判换来人民群众沉甸甸的信任,以“精品铁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法治进程。

第16篇:学习法官龙进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学习法官龙进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精选多篇)

学习法官龙进品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刚才袁七星同志带领着我们大家一起学习了以下龙进品同志的先进个人事迹,下边就由我来谈以下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时代先锋”法官龙进品的事迹随着各大媒体的突出报道,传遍了全国各地。

我也认人真真地看完了他的事迹,看的时候充满了感动与钦佩,看完后深感认同和深受启发,在平凡的岗位上,把平凡的工作做出不平凡的效果,这就是不平凡之人。

我是农村长大的孩子,吃过苦,也

经历过很多波折与辛苦。以前总以为,我们不懈努力、辛苦打拼,为了什么?不就是“鲤鱼跳龙门”——从农村走进城市,改善生活环境,追求安稳舒适点的生活吗?在农村生活了十几年后,再回到农村,确实需要勇气。而像龙进品这样扎根基层,为民办事,化解纠纷,18年如一日以真情维护民族团结,用法律构建和谐乡村,那就不光是勇气能做到的了,那是一颗爱民护民的赤子之情,那是俯首甘为儒子牛的无私奉献之心。龙进品的事迹深深感染了我,让我觉得自己的渺小,使我改变了以前那种自私和狭隘的想法,我想也感染着人民群众和广大法官,特别是给了我们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莫大的鼓舞,鼓舞我们以龙进品为榜样,扎根基层,创先争优。

具体来讲,我觉得要学习他的“三得”精神:

一是能够“沉得下”,长期扎根于边远山区解决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基层法院的法官注定办不了扬名的“大要案”,

更多时候,法官们需要离开法庭,走进社区或者送法下乡,这就需要我们 “沉得下”,需要我们抛开市井名利,抛开浮华虚荣,安心工作,切实服务于民。

二是能够“耐得住”,风雨无阻坚持19年。“人贵有恒”,偶尔做一件令人感动的事,不足为奇,但要持之以恒,长期以往,甚至十几年如一日,那就很难很难。靠一时的热情不行,靠一直的忍耐不够,最需要的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需要一颗热爱这片热土、热爱普通百姓的心。正如龙进品所说“一个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时间长了,就会舍不得这块土地,更舍不得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们,我的根就在这里。”

三是能够“干得好”,做到办案千件零改判、解纷万起零投诉。面对基层法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现状,办案法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用公正的裁判换来人民群众沉甸甸的信任,以“精品铁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法治进程。

学习龙进品先进事迹报告 2014年3月15日,我们参加了“学习龙进品先进事迹座谈会”,在会上,我们讨论了龙进品精神,以及今后面对人生的态度。校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精彩的发言让此次座谈会高潮迭起,每个人都收获颇丰。

首先,冉书记为我们播放了一段中央电视台对龙进品工作的采访,采访中,龙进品身着制服,脚穿胶鞋,长年行走在山路上,背着沉甸甸的国徽、拿着红艳艳的条幅,提着审判时支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前面的铁牌子,2月27日一早,龙进品带着两名工作人员要下乡办案。在基层工作十八年的龙进品没办过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却化解过数千件“鸡毛蒜皮”的纠纷,理顺了辖区内各民族的家长里短。

龙进品的鼻梁上架着一副无框眼镜,但是皮肤却和农家子弟一样的黝黑,他采访时穿着一身藏蓝色制服,让这个有着乡土气息的农家子弟,身上透着一股儒雅。 这就是我们的学长龙进品

1989年夏天,龙进品考上了西南民族大学,成为公郎镇第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全村热闹起来,就像在过年。4年后,龙进品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与“人往高处走”的世间常态不同,龙进品决定回到家乡工作。不久后,他被分到最基层的马鹿田法庭。一年后,调入公郎法庭。

这个决定,让很多人看不明白。“在成都读了那么多年书,现在回到村子里,这个大学怕是白读了。”那时,乡亲们窃窃私语。没有解释,没有犹豫,龙进品回来了,一头扎回到了无量山脚下的公郎法庭。

十八年间,同事们像流水,来了又走了。龙进品却像个铁钉,钉在了公郎法庭。直到2014年11月,龙进品一直是这个法庭唯一的审判员。为了方便群众,龙进品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都在走乡串寨、进村入户,东家劝解、西家调停成了他工作中的常态。渐渐地,他成了调解高手,许多别人化解不了的

纠纷,他几句话就能解决问题。但他并不后悔,龙进品说,他最乐意看到的是,有了纠纷的百姓,通过自己的调解,化解并消除矛盾,最终握手言和后离开。

公郎辖区内多民族杂居,共有汉、彝、回、白、苗、布朗等14个民族,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68%。少数民族中又以彝族居多,回族次之。

在公郎,如果不熟悉、不理解当地各民族风俗习惯,法官的工作难度就可想而知了。但是作为回族人,龙进品却深受少数民族同胞的喜爱,一方面是因为他是“公道人”,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会少数民族语言,能和少数民族群众打招呼、拉家常。他是全县会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办案的法官。

“学点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才能真正为群众解开心里的疙瘩。”于是,在彝族的火塘边,在回族的经堂旁,在白族的院落中,在布朗族的阁楼上……常常可以看到龙进品用民族语言攀谈着、消除纠纷和分歧的

一幕。龙进品用事实告诉我们少数民族的工作他也可以出色的完成。正如彝族汉子李国旺说:“都说少数民族的工作难做,只有龙庭长?彝得通,苗得通?,因为他总是设身处地为我们着想。”

龙进品的事迹被媒体曝光后,各地掀起了学习龙进品先进事迹的热潮。3月2日前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等16家媒体将集中报道龙进品同志先进事迹,新华社将向全国播发通稿。报道龙进品法官17年扎根于基层,走乡串寨,化解纠纷,服务百姓,奉献基层,以真情维护民族团结,用法律构建和谐乡村的先进事迹。 视频在我们对龙进品学长的敬佩中结束放映。

接着大家针对龙进品学长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据报道,龙进品的新家, 没有厨房,家具简陋……在公郎法庭二楼最左边的一个铁内。

在此之前,龙进品一家三口蜗居在

老法庭三楼楼梯边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那时屋顶浸着雨渍,墙角长着青苔。他8岁的儿子,只能睡在阳台上搭建的小床上。 龙进品作为县上为数不多的法律专业人才,18年间,龙进品不乏升迁调动的机会。南涧县法院多次想调他到院机关工作,被他回绝了。原因很简单,用龙进品自己的话说,“我熟悉这里的情况,百姓也信任我,我能为老百姓做点事情很高兴”。

在他看来,只要是为百姓服务,无论在哪都可以,他的工作不为挣钱,不为官职,只为心中法律的天平能够为人们伸张正义。

看完视频后,许多同学都想学龙进品下基层,到法律知识匮乏的乡村中去,但正如王院长所说的,我认为这样的想法并不是很可取。我们应该从龙进品身上看见他踏实工作,要求上进的优秀品质,而这种品质不一定非要下乡才等表现出来,只要对本职工作认真完成,执政为民,同样可以为人民服务。

总之,我们要一如既往的贯彻“和合谐习,自信自强”的校训,秉承法学人的优良传统, 我们作为西南民族大学的成员,今天我们因为有龙进品学长这样的榜样而自豪,明天我们要让学校因为有我们而骄傲。

2014年3月18日

10级法学六班

杨品超

学习龙海燕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我们学校组织全校教师一起学习了龙海燕先进事迹,给了我很大的震撼。这个平凡而普通的老师,默默无闻的工作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事,让人感动,让人深思。她的事迹体现了她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习、热爱学生。她把爱献给了教育事业,在平凡的工作中铸就了闪光的师魂,为我们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榜样。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在今后工作中首先应该以优秀教师为榜样,学习她以德立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树立良好的

职业道德,真正热爱教育事业,以教育为快乐,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扎扎实实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全部的爱献给教育事业,献给学生们。做为新时代的老师,我觉得应该做到:

一、爱岗敬业

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

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我们所教育的对象是一群身有残疾的特殊孩子有的孩子行为控制能力差,经常弄坏东西,乱跑乱叫,所以我们要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注重培养他们的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

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我们的特殊学生,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老师的行为好坏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教育的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

强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我用一句话跟大家共勉:既然我选择了教师这一行,我就要用我的激情,用我的爱心把这份光和热永远延续下去。

2014年11月

学习龙海燕老师先进事迹的心得体会

沙田镇桥头小学邱银建

近段时间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员工一起学习了《深山里燃烧着一支红蜡烛》,龙海燕老师的先进事迹,给了我很大的震撼。这个平凡而普通的老师,默默无闻的工作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事,让人感动,让人深思。她的事迹体现了她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习、热爱学生。她把爱献给了教育事业,在平凡的工作中铸就了闪光的师魂,为我们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榜样。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在今后工作中首先应该以龙海燕老师为榜样,学习她以德立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热爱教育事业,以教育为快乐,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扎扎实实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全部的爱献给教育事业,献给学生们。做为新时代的老师,我觉得应该做到:

一.要养成勤奋敬业,踏实肯干的好作风。

龙老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忘我的境界去干好每一项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她顾不得照顾家里的亲人,一心扑在工作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只要工作需要,再苦再累也在所不辞。正是靠着这种勤奋的敬业精神,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为我们树立起了学习的榜样。通过学习先进,我觉得我们就要像他们一样用满腔热情,恪尽职守,勤奋踏实工作,以持之以恒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

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要养成刻苦钻研的好习惯,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主动自我加压,手不释卷,利用一切工余时间学习,钻研政治和业务知识,使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因为如果不注意读书学习,不注意知识的积累,不注意研究新问题,思想就会封闭,思路就会狭隘,在工作中也就拿不出新办法,出不了好主意,工作流于一般化,难以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学习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利用一切空闲时间抓紧学习。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会用新的理念、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新的技术努力推进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并且要不断完善学习方法。要挤时间去学,持之以恒的学,结合现实去学,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指导工作,

反过来在实际工作中去检验所学的知识。

三.懂教学还要懂教育,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

教学的根本是传授知识,教育的根本是培养人,而培养人的根本是爱!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我们所教育的孩子行为控制能力差,经常弄坏东西,乱跑乱叫,所以我们要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注重培养他们的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

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我们的特殊学生,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老师的行为好坏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对照先进的榜样,我想:不管干什么工作,都应该保持一种激情,永远做到对党的事业、对自己的工作激情澎湃地干些事情。龙海燕老师的先进事迹深深地撼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她的人格魅力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进,而她所

产生的精神力量,也必将转化成我们实实在在的行动。作为一名教师,我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对社会有用的人。

学习郭晋龙同志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作为呼铁局焊轨段的一名电气维修工,高级工人技师,郭晋龙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37年如一日,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练就了一身高超的技术本领,攻克多项技术难关,在焊接技术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他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光荣称号。

郭晋龙同志是当代中国产业工人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典范,是新时期铁路职工的杰出代表。在他身上,集中体现了铁路职工敬业爱岗、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体现着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 学习郭晋龙同志先进事迹,应当把握其重点学,应结合本职岗位学。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一是学习他刻苦钻研、自强不息的优秀品质;二是学习他日益进取、勇当先锋的进取精神;三是学习他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团队意识。只有真正理解掌握了他的精神内涵,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发扬。作为有线电视台的一名管理人员,对照郭晋龙同志先进事迹,我觉得应从四个方面认真查找问题,一是思想观念,看是否转变发展理念,统揽全局,科学发展;二是工作作风,看是否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三是敬业精神,看是否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地工作;四是落实力度,看是否将学习活动与电视台工作紧密结合。

向郭晋龙同志学习,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必须领会其精髓内涵,

做到学以致用,把先进人物的思想品德、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等充分应用到本职工作中去,使我们电视台的工作得到真正提高,为铁路局改革与发展做出真正贡献。

作为一名基层管理者,一名共产党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以郭晋龙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领会铁路局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执行局电视台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站长岗位责任制。工作学习上严于律己,走在前,干在先,当先锋,做表率,带领集宁电视站全体职工爱岗敬业,为电视台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17篇:法官

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法官,一个神圣而又平凡的职业;法官,一个想要让人亲近却又不敢亵渎的职业;法官,一个手执法律,带代表公平正义,审判罪恶惩治犯罪的职业.就是这么一个职业,捍卫着世间的真善美,充当着法律的践行者,兢兢业业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法官,一个本该与神圣,公平,正义同行的职业,现如今在中国确实饱受争议.当我们在社会大潮流下审视中国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时,我们在唏嘘其命运的同时,又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近日,网上一个案例颇具喜剧色彩,人们更是称此案件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案件是这样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看到这个借口,实在令人不敢苟同,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河南省另一个荒唐的案例.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一份判决书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位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让”眼睛花判错”这一名词在“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维修性拆除”、“休假式治疗”后又一次冲击了本已饱受诟论的法官职业,同时也深深冲击了社会公众仰望法官主持公平的诚挚的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曾经说过”如果你成为一名法官,请你千万不要被双规,不要在校友贪官录上再增加新的名单,母校的心脏无法承受,母校也无意在这一项目上与红旗飘飘的西南政法决一高低。”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想王涌教授不仅是对当前某些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更是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洁身自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 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积极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我想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改变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批评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进。 从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源头上来看,我想要提高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5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扰,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的水平。

3.完善司法伦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操作性、约束力强。对于司法伦理而言,更多的将其外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尊重它、遵守它,并逐渐将其转化为内置的伦理规范,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从强制的、被迫性的遵守司法伦理到自觉的、习惯性的遵守司法伦理。从而不断的提高法官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4.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应有之意。毫无疑问,法官办案过程中,如果审判权无法独立,领导、同事、机关团体对其进行干预,则外来的压力往往使得一些法官偏离了其应有的司法伦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对司法权的干预对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湖南的罗彩霞案”、“湖北的邓玉娇案”、“陕西的药家鑫案”,法院尚未开庭,媒体即已对其定性做了认定。抛开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对错不谈,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依据为普通社会公众的社会伦理而非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伦理,这就使得媒体对案件的定性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与案件本身的判决有些许的偏差。而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使得其一旦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则无论对错,都将对审判法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本来的司法伦理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更是是法官的生命。公生明、公生廉、公生威。法官应是一个寂寞的职业,应该远离喧嚣,远离名利,远离商业场所,甚至不需要鲜花和掌声。公道自在人心,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口碑就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 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平正义的内在力量,作为法官必须非常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马克思曾说过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要铭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希望.只有这样,人们才会重拾对法官的信心,法官这一职业才会成为神圣,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只有心存法,敬畏法,中国法官,你才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第18篇:法官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法律是人造的,但是却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谓的造法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这种制造主要拥有两种途径,立法者立法和法官造法。历史证明,无论崇尚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还是推崇立法者立法的大陆法系,最终都是殊途同归,现代化的法制进程,注定要求两种造法方式相互结合,互补地调节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在我国历史上,拥有着悠久的法官造法的历史,要在当今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制度,就不仅仅要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更要继承先人的智慧结晶,将一切有利因素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渊源,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论证在中国,法官造法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法官造法在中国应当注重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造法;历史经验;欧美经验;社会规律

I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Abstract

The law is artificial, but it is no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so-called law is human based on objective law that law and its basic spirit.\"\".This mainly has two way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 - made law.Historical proof, judge made law both advocat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y the legislator, all is the same, the legal proce of modernization, destined to require two law-making mod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 complementary to regulate various disputes in the society.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of judge-made law, be in today\'s China judge-made law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not only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so inherit ancestral wisdom, will all the favorable factors together, build the law system of promoting the Chinese judges.Based on the judge-made law development in two big legal system society, and the origin of Chinese history of law made by judg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ety, demonstrates the Chinese, judge-made law has its neceity and feasibility.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of judge-mad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laces in china.Key words: Judge-made law;Historical experienc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experience; Social law

II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3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3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4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6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7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9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9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9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11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11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文献翻译 .............................................................................................................17

III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前言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法经等出现开始,法律就作为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法律又是谁创造的呢?单从法律诞生的途径来看,无疑,法律是人造的。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由人制定或判定而形成的,“法乃人造”这一观点很明显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事实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真的是完全依照人的意志吗?

在自然界中,从茫茫宇宙,到细小尘埃,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人类能做的仅仅是发现其中的规律,而非创造。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很多相通之处,所谓的创造,也仅仅是人类通过社会规律去发现法的过程。哪怕是暴君、恶法的出现,也不会影响法的客观规律的出现,终究,人们会本着公平、正义、平等、合理的原则将制定的法律带上正确的轨道。

那么应当由谁来“发现”并“创造”法律呢?法律作为社会一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注定了其应当具有统

一、权威的特性,这也就要求不能由普通的个人完成造法。从奴隶制社会至今,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法权势必集中赋予某些特定的人,而在当今民主社会,造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和法官造法。

立法者造法,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向未来而预先做出规定。

法官造法,意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律存在漏洞和缺憾而不能为该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时,或虽有依据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违反宪法原则时,法官可针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性考量并构造出新的法律规则的司法活动,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具体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属于“事后造法”。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发生之后,面向过去而做出的裁定。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法官造法仅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造法方式,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判例解释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在性质上和职能上基本相同,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法官造法。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造法应当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立法者立法法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官造法也应当逐步的发展起来。同时,回顾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官造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不同于现代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色。继承先人智慧的结晶,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官造法经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对

1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就近代法律传统而言,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汇编,但基本上还是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渊源。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早在先秦判例法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但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属于成文法。秦朝时期,一些司法官吏的判例就被作为了法律的补充形式。汉朝时的“决事比”中所说的“比”和“例”犹如今日所说的“判例”。公元676年,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了《法例》三卷。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由于各级司法官吏经常“引以断狱”,《法例》的权威甚至超过了“律令格式”。[7]

宋代以来,判例受重视的程度日益加强。宋朝时,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判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8]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判决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为了规范例的援用及防止“引例破法”的现象,宋朝加强了编例的工作,对断例进行修改删定,以适应社会需要。元朝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判例,其法典中判例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大元通制》便是将条格、诏制、断制等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而成,在其中,条格、断例占有绝对优势,它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大明律》的制定以及由此所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昭示着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但《大明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开始在律典之外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反映了明一代重典治国的思想。在编撰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明朝条例相当多,“事同二三其例”的情况比比皆是,因循日久,例愈纷繁,弊端无穷,奸吏随意重轻,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所以明代刑狱冤案是非常惊人的。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正,只是例“因时以制宜”。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康雍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使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清代的整个法制,尤其是在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9]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成文法,对于编纂法典都有着极大的重视,虽然从先秦时代开始,法官造法就已然存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存在于对成文法的补充。明朝弘治年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万历皇帝时期的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 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当时,法官造法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存在。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 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 一直处于附属性、辅助性的地位, 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10]

其次,我国古代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整理,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 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为了改变判例的滥用状况, 自西汉起, 人们就开始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至东汉, 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决事比、陈宠的辞讼比、鲍煜的法比都目、应韶的决事比例等。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大诰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问刑条例。这些判例集的整理、编定, 消除了其中的矛盾、重复的地方, 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 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 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4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但是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绝对地否定另一种造法方式。英美法系固然以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也在不断重视立法者造法的作用。大陆法系虽然一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法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更加深入的研究如何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更好运用另一种造法方式。例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等人都曾极力主张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而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却竭力反对人为地编纂成文法典。

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的审判基础,就是普通法,法官造法是其法律形成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普通法最初形成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其稳定性,“遵从前例”的原则被抬高到僵化的程度,以至于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普通法形成早期时的英国,对于诉讼的名目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索求赔偿令状、转交财产令状、收回地籍令状等。没有同类的令状,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与法官造法做为事后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解决的特性完全不符,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上许多问题难以通过诉讼得以解决,故而形成了很多社会矛盾。

面对这样的问题,衡平法应运而生。所谓“衡平”,就是要公平处理争议,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普通法没有涉及或者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时候,由国王或者大法官进行裁决。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将成为最终的裁定依据。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简而言之,就是从严格的“遵从前例”向灵活的“遵从前例”的转变。普通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灵活地对待“遵从前例”的原则。

首先,“前例”的判决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说未必会永远正确下去。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几百年间,人类生活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改变。以韩国为例,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司法实践会更多的照顾行人,这是一 [1] 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种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而着重照顾弱者的处理方式。然而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私家车价格的下降,私家车在韩国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工作或者生活的必需品。拥有私家车并不能成为其作为社会“强者”的标志。所以司法工作也在逐渐的调整,车主已经获得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其次,“前例”的判定也都是针对个别的案件,虽然在案件性质上具有共性,可是后来发生的案件也必然与“前例”存在不同的个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的个性,而仅仅因为性质上、名目上的共性而盲目的“遵从前例”,则很容易出现错判、误判。虽然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造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官造法的作用也绝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恰恰相反,法官造法正在向着更加灵活、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进步。例如在美国,法官造法就已经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形式:制定法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制定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前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属于判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从教条到灵活,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法官造法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依据,更将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其社会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一直以来,立法者造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造法模式。直到文艺复兴前,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然不存在任何造法的权利,甚至在对于证据的采纳和其价值的判定上也毫无自主权,也只能完全的按照法律的现有规定进行裁决。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同样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蔓延。虽然在这一阶段,正是欧洲大陆制定法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法官的地位也还是在不断的提升。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法国就实行的“自由心证”的制度,法官开始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于证据自由的使用和评判。

与此同时,高速发展“法典化”也在司法的实践中体现了它的不足。人力有穷,世界却无穷,立法者同样不是神,无法预料生活中存在纠纷的所有情况。因此,“完整、至善”的法典永远只能是幻想,而不能成为现实。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还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则指出:《普鲁士普通邦法》的立法者“把对理性的信仰推向极端,不仅调整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把未来也置于其调整之下。他们过分的自信还导致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6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了对法官和法学家作用的不近情理的轻视……然而,对法官和法学家的这种压制,导致了日后法官和法学家以轻蔑对这部伟大的法典施加的报复——历史法学派无视这部法典的存在,而法官们则在这部庞大的法典的每一条文下都附加了判例。”[3]

正由于“法典化”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渐重视法官造法的作用。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设立了基本原则的法典与此前的法典之根本不同,在于法律的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机(法典)系统。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平衡性格赋予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的权力,甚至赋予了法官根据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的权力,并授权法官将新鲜因素补充于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由其实现法典内各成分的整体化、适用的合目的化、体系上的开放化,使法典系统能实现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内部调整,以绕过航线上的潜流和险滩,曲折地、然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种崭新的法的模式。”[4]

在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新的社会情况,通过对立法条文解释的形式来适用法典,从而创制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法律形式,甚至在德国,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出发,走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走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道路。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的逐步重视很值得我们在研究法官造法问题时借鉴。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造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因而我们在发展成文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我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发达的法官造法存在,然而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是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但是上文提到过,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始终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对法律起着辅助的作用,成文法始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宋代的编例虽然一度占主导,但它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产物, 并且在当时造成了司法的混乱,最终淹没于历史的洪流。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判决根据与附带说明, 司法官一般只能在先例中理由部分找出与待决案件相似之处,其法官造的发展与司法独立进程同步, 它较多适用了一些衡平、正义原则, 强调正当程序, 体现了更多的司法正义。而我国古代的法官造法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官造法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

7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这种形式尽管存在合理性, 但总体上体现了皇权的意志, 只能是专制主义下的产物。例适用灵活的特性, 符合皇帝操纵最高审判权的意旨。中国古代例的产生方式有多种, 统治者总是要把例的适用控制在不违背国家律、道德原则之内, 如春秋决狱不能违背统治者所认可的礼制。唐、宋、清对例的适用有明确限制, 要么是经中央批准, 要么由皇帝决定。同时最高统治者也亲自审案, 明太祖朱元璋御笔断罪, 其裁判的案件被汇编成大诰而加以适用。

8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虽然成文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并没有形成如同欧美法系国家一样的法官造法为主体的法律传统。但是法官造法却也始终作为一种辅助的形式促进着中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考察我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源远流长, 判例自成文法时代立足于法典, 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判例制度不仅与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渊源特色, 而且因其较大的社会适应性而不断地为律注入活力, 使法律获得充分的发展, 进而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在长期的演变进程中,我国的法官造法形成了更适合本民族性格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今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施行自己的法官造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中国自古以来, 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 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

而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制定的成文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正确处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自1985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有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讲,唯一具有立法权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说与宪法是相违背的。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从国际潮流还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造法都是应当存在并且具有其深远的意义。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堵住法官造法的道路,而是建立完善的法官造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们要健全与强化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 法官没有立法权,只有法律适用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下, 才可以适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防止法官滥用判例制度、有法(指成文法)不依, 应该加强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适用判例制度的监督。

其次,我们应当借鉴古代中国重视判例的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的传统,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起判例编撰的职责, 收集、整理各级法院有创制性的判例,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布, 指导审判实践。

9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 改变现行的自上而下即通过司法解释、批复、复函等形成判例制度的方式, 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判例法形式, 强化判例法的效力。最后, 规范裁判文书, 进一步要求判决书中运用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从而为判例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10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从世界潮流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走上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的道路,缺失任何一项,法制建设如断一臂。因而,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在进一步发展制定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官造法,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成文法的滞后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成文法中的空白和漏洞是无法避免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设计的再完善的法律,在颁布之日起就会开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未能规定的纠纷,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更是如此。[5]

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司法者和社会舆论正存在一种双重的压力。从司法者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窘境,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和滞后的法律,很多法官时常抱怨我国的立法过于抽象,不够充分和完备。而社会舆论却又认为法官的随意性太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对此司法者表示很冤,因为琳琅满目的新案件层出不穷,他们纵然有严格司法的心,却没有严格司法的依据。法官造法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第一,法官造法具有针对性,作为事后造法,法官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案件会给予最快捷、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法官造法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这里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认为,实行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全是一种扩大,其实不然。就法官整体而言,无疑,法官的裁量权的确增加了,但是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其自由裁量全反而更小了。这是因为,相较于笼统、抽象的成文法,法官造法所产生的判例更加具体,因而法官在个别案件中的可裁量的自由反而缩小了。与此同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法官造法会让法官的判决变得更加透明,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者的成见,提高司法者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因此,在当下中国,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以立法者立法为主,法官造法为辅,明确判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例法现在还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官造法也不是我国法律的正统。那么,如何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11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借鉴判例法“法官造法”机制,弥补现下成文法的不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要更加的高,要求没一个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更应该是一个出色的法学家,只有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提供基本的可能性。第一, 优化法官的选拔制度。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法官的选拔必然应该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已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 实现法治现代化瓶颈, 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同质化、专业化和精英化,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如司法统一考试等制度,加强对现任法官业务能力的考核,从而拒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于法官行业之外, 并以此为契机, 逐步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二, 法官培训制度。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总特征, 这也就决定了知识学习的无止境性。一名优秀的法官也必须与此相融合。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一心为民、奉公守法的廉政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毒瘤。第三, 法宫终身制度。在我国实行法官终身制度, 对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因为确立法官终身制度, 法官就不会惧怕因独立审判, 得罪某些干涉独立审判的上司而被无辜撤职,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地位。短期任职的法官, 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 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就人类天性之一般状况而言,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 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其次,应当明确法官造法的范围和资格

法官造法应该限制在解释立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官不能突破立法的宗旨去造法,而 只能在现行立法的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对立法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以解决审判中的难题。法官造法的基本形式是解释法律,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法律化”,而应该“判例化”。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细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类是诉讼规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类是个案解释,即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前两类其实具有普遍适用之法律的性质;第三类虽针对个案,但往往又脱离案件谈问题,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向具体化方向发展,因为司法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法律规则更为具体、明确,富有针对性,从而有效地运用于具体案件。同时在法律遇有漏洞时通过解释而填补漏洞。司法解释越具体、越富有针对性,则越能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完善方面,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可能针对具体的判例

12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而就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从而使司法解释向判例化方向发展。”[6]具体来说,司法解释最好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做出,而不要通过回答问题的方式做出。

在资格上,法官造法的权力应局限于上诉法官,换言之,只有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中国法院众多,法官参差不齐,如果所有法官都有权造法,如果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判例,那势必会造成判例的混乱,继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就当前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来说,造法权只宜交给部分法官。在决定交给哪些法官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要考虑审判的级别和程序的完备。一般来说,素质和水平较高的法官可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素质和水平较低的法官则只能享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上诉法院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可以较好地承担法官造法的职能。而案件经过上诉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比较透彻的研究和论证,从程序上来讲,更加具备了确立为判例的完备性。另外,作为判例的判决意见中应该有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论述,判决书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准,犹如法学论文,因此由上诉法官承担这种判决书的写作也是比较合适的。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13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结语

从当今的时代潮流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的两相结合,因为这是现代法治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不仅仅应当吸收和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制度,更应该加深对我国法官造法历史上的传统及发展历程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不断将横向的世界各国的优秀经验和纵向的我国古代先人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

当然,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时间尚短的现状,决定了这是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但是,法律从来都是被发现而提出的,作为上层建筑,法制建设必将会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使中国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也必然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提高,最终赶超世界。

14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参考文献

[1]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1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2]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1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15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致 谢

经过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毕业论文已接近完成,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张俊杰老师。张俊杰老师对我毕业论文的指导非常用心,对我毕业论文进行了深刻的指导。张俊杰老师这种认真做学问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受益匪浅。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同学,没有我的父母我是无法站在高等教育的学堂,没有我的同学的帮助,我也无法顺利的完成我的毕业论文,谢谢!

16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文献翻译

外文:

The Method of Sociology.The Judge as a Legislator I have chosen these branches of the law merely as conspicuous illustr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by the courts of the method of sociology.But the truth is that there is no branch where the method is not fruitful.Even when it does not seem to dominate, it is always in reserve.It isthe arbiter between other methods, determining in the last analysis the choice of each, weighing their competing claims, setting bounds to their pretensions, balancing and moderating and harmonizing them all.Few rules in our time are so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y may not be called upon any day to justify their existence as means adapted to an end.If they do not function, they are diseased.If they are diseased, they must not propagate their kind.Sometimes they are cut out and extirpated altogether.Sometimes they are left with the shadow of continued life, but sterilized, truncated, impotent for harm.We get a striking illustration of the force of logical consistency, then of its gradual breaking down before the demands of practical convenience in isolated or exceptional instances, and finally of the generative force of the exceptions as a new stock, in the cases that deal with the right of a beneficiary to recover on a contract.England has been logically consistent and has refused the right of action altogether.New York and most states yielded to the demands of convenience and enforced the right of action, but at first only exceptionally and subject to many restrictions.Gradually the exceptions broadened till today they have left little of the rule.It survives chiefly in those cases where intention would be frustrated or convenience impaired by the extens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o others tha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Rules derived by a proce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pre-established conceptions of contract and obligation have broken down before the slow and steady and erosive action of utility and justice.We see the same proce at work in other fields.We no longer interpret contracts with meticulous adherence to the letter when in conflict with the spirit.We read covenants into them by implication when we find them\" instinct with an obligation\" imperfectly expreed.\"The law has outgrown its primitive stage of formalism when the precise word was the sovereign talisman, and every slip was fatal.\" Perhaps it is in the field of procedure that we have witneed the chief changes; though greater ones must yet be wrought.Indictments and civil pleadings are viewed within eyes.Rulings upon questions of evidence are held within creasing frequency to come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presiding at the trial.Errors are no longer ground for the

17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upsetting of judgments with the ensuing horror of new trials, unle the appellat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y have affected the result.Legislation has sometimes been neceary to free us from the old fetters.Sometimes the conservatism of judges has threatened for an interval to rob the legislation of its efficacy.This danger was disclosed in the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 the reforms embodied in codes of practice, in the days when they were first enacted.Precedents established in those times exert an unhappy influence even now.None the le, the tendency today is in the direction of a growing liberalism.The new spirit has made its way gradually; and its progre, unnoticed step by step, is visible in retrospect as we look back upon the distance traversed.The old forms remain, but they are filled with a new content.We are getting away from what Ehrlich calls \"die spielerische und die mathematische Entscheidung,\" the conception of a lawsuit either as a mathematical problem or as a sportsman\'s game.Our own Wig more has done much to make that conception out of date.We are thinking of the end which the law serves, and fitting its rules to the task of service.

From:《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18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译文:

我选择了这些法律部门,仅仅是作为法院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明显例证。但真相是,无论在哪个部门,这种方法都硕果累累。即使看起来它不占主导地位,也总是留作备用。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如果它们不起作用了,它们就是不健全了;如果它们不健全了,就一定不会再自我繁殖。有时它们被切除了,并被彻底根除了。有时,它们被保留下来,像幽灵那样继续活着,但已经绝育,被阉割了,没有可能造成危害了。

在处理有关受益者依据合同获取利益之权利的一些案件中,我们获得一个突出的实例。它首先说明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力量;其次说明了逻辑的一贯性在孤立或例外事件中所要求的可行和便利面前逐渐瓦解;最后,它说明了这些例外事件作为一个新种群所具有的生成力。英格兰的法律在逻辑上一直保持了一贯性,完全拒绝这种案件的诉权。纽约和大多数州屈从了便利的要求并实施了这种诉权,但最初也只是偶尔地,并且受到许多限制。渐渐地,这种例外扩大了,今天这种例外给规则留下的地盘已经所剩无几。这个规则得以存活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案件中,即如果将该诉权延伸到并非缔约方的其他人就会使契约意图受损或很不便利。在效用和正义的缓慢但坚定且具有侵蚀性的行动面前,从先前对合同和债的既定理解经过逻辑演绎过程所推出的一些规则已经破碎了。

在其他领域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过程在发挥作用。在解释合同时,如果与合同的精神有冲突,我们已不再过分细致地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如果我们以“一种有责任感的本能”发现合同表述不完善,我们就会从合同中读出隐含之义。“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丧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也许是在程序领域内,我们亲眼目睹了主要的一些变化,尽管还必须作出努力才会有更为重大的变化。如今人们看待起诉指控和民事答辩的目光变得更为宽容。法院日益频繁地认定有关证据问题的判决属于主持审判的法官的裁量权之内。如果推翻判决会导致重新审判的大麻烦,那么差错就不再是推翻判决的理由,除非是上诉法院认定这种差错已经影响了判决结果。立法有时已经成为使我们挣脱旧束缚的必须。有时,法官们的保守性在一定时间内有剥夺立法之效率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在一些从业法典初次颁布之时法官对待这些改革的态度。那些年代确立的某些先例,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起着令人不快的影响。尽管如此,今天的趋势却正在向自由主义不断增长的方向发展。那种新的精神正渐渐地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它的进步,尽管是不为人所注意的一步步,然而,当我们回头展望,就看出

19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它所穿越的距离。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我们已经摆脱了埃利希所说的那种“竞赛式的和数学式的辩白”,即把一个诉讼理解为一个数学问题或一种运动员的游戏。我们国家的威格摩尔做了大量工作,使得这种概念不再合乎时宜。我们如今正在思考的是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正在使法律的规则适合于这一服务工作。

来源:《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19篇:执行法官充当留置送达见证人现象应引起重视

执行法官充当留置送达见证人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朱志伟

滑县人民法院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留置送达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送达方式,也由此产生了诸如法官充当见证人等等不合乎规矩的现象。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诉讼结果已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定,在心底产生抵触情绪的被执行人及家属往往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查封清单等司法文书,鉴于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难求性和难找性,执行法官往往直接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被执行人××× (或家人名字××× )拒绝签收,留置送达,执行法官名字××× ”。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事关着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送达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严谨、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存在着“基层组织”界限难以确定,见证人难邀请、难寻找,“同住成年家属”难以把握等等情况,尽管司法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对留置送达进行补充完善,但在现行法律尚未对此修改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遵守。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签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虽然接收法律文书但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或盖章,可有效防止其将来不承认自己接受了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在接受了法律文书后,因种种是由而事后反悔不承认的现象客观存在;二是既不接受法律文书也不再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毋庸置疑。

二、必须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并由其作为见证人。如果义务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负责送达的执行员必须得邀请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派出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同时,见证人也只能由上列人员担任,送达法律文书的执行员绝不能担当这个角色。否则,今后一旦遇上义务人拒绝签收的情形,执行员便会图省事干脆就不去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而直接作为见证人记明情况就算送达了,这势必会滋生更会助长司法职权的滥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第20篇: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对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几点看法

摘要:在很多人看来,法官高坐公堂,手握法搥,威风无比。但事实上,法官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法官职业保障正面临着不少难题。特别是对于处在第一线的执行法官来讲,职业安全保障尤为缺失。从目前发生的广西梧州泼硫酸事件,福建晋江妨害公务事件来看,受害者均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本文试图从执行法官的角度来探索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以期对今后执行法官的安全保障有所助益。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表现形式

执行作为法院保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这从大部分法院系统80%的信访问题均是针对执行环节,即可窥见一斑。在当事人矛盾激烈或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的人身权不断受到损害。

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

侵害执行法官人身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安全和名誉权。 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执行现场遭遇暴力抗法被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殴打,伤害。在本辖区的统计中,即曾有5位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或亲属采用剪刀、马刀、石头等方式进行威胁、殴打。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法官为平息事态而进行劝解时,有些当事人趁劝解,纠缠

时有意将怨气发泄到法官身上。三是到办公场所威胁法官,有些当事人对执行不满,到法院、法官办公室,以言语或电话方式对法官的人身安全进行恐吓、侮辱、加害。四是到执行法官家中无理取闹。部分基层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场所已经蔓延至家庭生活,基层辖区范围小,执行法官的住所极为容易被当事人探知,有的当事人直接跑到法官的家中去无理取闹,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连法官家属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给执行法官造成较大的职业压力。

侵害基层法官名誉权相对于人身安全发生更为频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电子信息形式,恶意对执行法官进行人身侮辱。有些当事人探知法官的手机号码后,以发送诅咒短信、辱骂短信的形式,对执行法官肆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部分当事人更拿法官的家属大做文章,随意抹黑。二是以信件形式。有些当事人恶意告状诬陷法官。这些当事人当自己的目的(往往是非法目的)达不到时,仅凭他个人的主观臆断,到处写信诬告,乱上访,乱投诉,说什么某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三是以辱骂形式干扰法官正常生活。有些当事人无休止地来法官办公室进行吵闹或没完没了地乱打电话进行骚扰,使法官在精神上受到摧残。

二、危害执行法官职业安全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权威未能有效建立,法律约束力不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法院也必须通过独立的审判和执行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对部分无知群众进行有效约束,然而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

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会受到行政权力的过问及地方保护的负面影响,带上浓浓的行政色彩,导致法院在群众心目的地位不高,法律权威无法有效建立,部分当事人对法没有畏惧、崇尚的心理,反而产生蔑视心态,法治信仰缺失,无法从精神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特别是部分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拘留后,因行政干预被释放后,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出现法院无用论,法律无用论的错误舆论导向,民不尚法,则法官的安全保障无从谈起。

(二)待遇保障不到位,精英法官流失,低素质法官充斥,司法形象不佳。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明确指出:“法官的薪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职务、责任相适应。”我国的《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成了大众化的职业,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官的职业收入大都与公务员水平持平,法官的职业保障与一般公务员无异,甚至在不少地方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它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的不平衡。不少精英法官因法院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其次,待遇保障不到位导致法官群体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

感可言,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也造成部分法官浑浑噩噩度日子的现象发生。

作为法院的直接构成者和案件直接承载者,若法官素质低下,办案能力不高,和解艺术差,社会矛盾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化解,而且有可能越积越烈,最终发生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情况。其次,此类法官因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法律释明工作基本无法做到位,所以自然就会倾向于采取粗线条的执行方法,而粗线条的执行方式最容易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再者,法官代表着法院的基本精神,法官的不廉洁、不自律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心里蔑视,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没有了敬仰,伤害将随之而来。而且执行法官出外执行经验不足,在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缺失,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或遇到人身安全侵害都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安全,也是造成侵害法官职业安全事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官职业安全无法保障的问题前面,不能老把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官,导致这样的结果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基层法院特别是郊县或比较偏僻的地方的法官接触的当事人普遍法律意识比较低:他们中不乏法盲,言行举止无不表现出对法庭、法官的害怕,并不明白法官的做法是否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或对其有益,如在泉州妨害公务案中,执行法官的初衷只是为了引导双方进行案件和解,然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对法院工作存在天然的抵触心理,一见到法院即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继而在错误想法的引导下,作为了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情;他们中也不乏刁民,无视法律,完全不遵守法律规定,甚至随意侮辱法官或动手打人。在如此一群几乎没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面前运

用法律断案阻碍重重。只要有一些和他们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相背的法律准则他们完全听不进,情绪一激动就导致谩骂法官甚至动粗,此种情况更多发生在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经济发达地区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对买卖欠款及民间借贷都持正常看法,甚至认为经商欠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此等的社会错误舆论下,若法官告知与其内心看法不同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往往听不进,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部分当事人,一旦法律和他争执的利益冲突,他就有可能偏执的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交易,于是走向暴力抗法的道路上去。在这种环境中办案的法官还何来威严感和职业荣誉感?所以除了法官的办案质量,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同样也是相当重要的,而且,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官素质的提高还会有自然的促进作用,因为法官在有着很强法律意识的当事人面前也不敢乱来。

(四)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宣传容易发生误导与偏差。现今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特别是对网络渠道的规制基本处于无力状态,所以在部分有心人士的恶意操纵下,案件的执行事实无法得到真实客观的反映。有心人士在网络发布信息时,通常穿插了大量的个人感情,故意加入主观臆断的内容以情代法、妄下结论,赢合网民口味,引导公众导向,而网上群众在对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即发表议论,阐述观点,或故意偏向一方,制造错误舆论,使法院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一旦执行对自己不利或与自己的期待利益不符合,就上访,集体找说法,或给新闻媒体写信,给法院施加压力,给法官造成了新的压力。也会引起了部分不清楚事实情况的群众对法院产生不满,继而影响扩大,导致一

个漫骂法官的群体出现,对法院法院的名誉等方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部分法院的案多人少,警力不足,设备落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警力基本无法保障到位。以某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为例,该院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高达3千余件,而配备的有执行能力的执行干警大约为20余名,每名干警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极大,而法院警力长期不足,出外执行一般仅为2-3名干警,法警的配备并不到位,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往往需要临时抽调法警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平息。其次,执行设备配备不足也是部分法院存在的问题。执行干警出外执行基本只配备手铐,并没有再配备警用器械,在遇到人身侵害时,既无法很好的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有效的威慑。

三、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自身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和确保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运作机制。首先,改革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应围绕落实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目标,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对地方行政机关的依赖,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其次,在法院内部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职业保障制度,必须尊重法官审判权力的运作规律,凸现法官在

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维护法律权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违法行为。对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制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使人民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是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各级领导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的能力,在法院办理案件时,坚持不批条子、不搞暗示、不施加压力,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真正建立起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思想根源上减少危害法官职业安全的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提高法官待遇。

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戴维•李伯朗教授甚至直接讲:“防止司法腐败,首要问题是要给法官足够的高薪,这既是满足法官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法官这一职业荣誉的需要。”要积极着手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官待遇保障,建立法官单独的、较高的薪酬制度,解决审判津贴等问题。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

首先,提高薪金待遇。在目前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工资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的现状暂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增加奖金激励机制,同时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此外,30岁左右的青年人基本都会面临结婚、买房、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在待遇方面应对工作时间还不长的年轻法官有所倾斜。但法官薪金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

资剥离开,在公务员薪金待遇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其次,增加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建立法官廉政保证金或法官职业保证金制度,探索多元化激励机制,增加法官对职业生涯预期利益的合理期待。 最后,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限。根据法院级别的不同,可以将法官退休的年龄限制延长5至10岁,并实行男女法官退休年限统一标准,对已经退休的法官可以由本院聘任为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为重大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把关。

(三)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美国的柯克大法官一句经典的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首先,充实素质高、态度好的新鲜血液至执行队伍。基层法院因为历史原因,执行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法律素质较低,擅长于以民间方式解决案件,尽管如此的解决方式有一定的益处,然而他必然损害民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以及对法官应用法律能力的怀疑。所以必须充实素质高的法官至执行队伍,一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来缓解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来充实年轻干警可以增加执行的威慑效果。其次要不断提高现有队伍的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求法官必须不断的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时俱进,但这点单靠法官个人的自觉学习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

加强对现职法官的职业培训,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执行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执行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执行工作的需要。再者,加强执行和解和执后答疑工作。(1)加强诉讼和解工作。法官要坚持和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和解力度,能和解的案件应尽量和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2)加强执后答疑工作。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执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后,要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最后,执行法官应不断加强自身对科技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对于网络运用的能力,在遇到网络误导的情况下,要做到及时关注,及时反映,及时处理。注重做好引导方案,并与法院的内设技术部门共同协作,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进行打击和引导。

(四)进一步做好安保措施。

一是应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臵,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臵,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

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四是为执行干警配备警用设备,加强威慑效果,做好人身防范措施。五是为执行法官配备基本法警协助力量,基本配备规格应当为每位执行法官配备1-2名协助力量,若法官单独外出时,应配备4名的协助警力。

(五)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对社区、学校、社会的法制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多在现场开庭,把法律送到田边地角,普及民众法律常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1)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使碰到法律问题的老百姓能够方便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这样老百姓能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法律常识。(2)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执行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情绪宣泄渠道,及时疏导矛盾。(3)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依法加以打击,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4)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适当考虑大众化问题,要吸引民众的目光,如果太过专业化恐怕还是不能达到法律宣传的目的。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5)规范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制度,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应正确把握宣传尺度,不得以其报道干扰法院执行。

(六)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基层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逐渐得到认识和肯定。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正确认识法官职业的共性与特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制度的关键所在。前文所提及的问题不可能涵盖执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所有方面,但只要立足我国国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相信执行法官的职业安全必然逐步受到重视和保障。

执行法官先进事迹
《执行法官先进事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