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1 07:46:47 来源: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界牌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乡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村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 - 1 -

疫情蔓延。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准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乡政府设立由书记李华林同志任指挥长,乡长蒋联起任副指挥长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乡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指挥、协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畜牧水产部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乡畜牧水产部门根据疫情监、风险分析结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发出预防预警信息。

1、信息监测与报告

畜牧水产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弊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预防预警行动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

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预警支持系统

乡畜牧站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乡卫生院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乡畜牧站和乡卫生局相互通报疫情信息。

4、预警及分级

根据省、市、县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疫情的确认:乡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做出可疑、疑似等预警判定,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必要时由上级报省检验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疫情的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应急处置

基本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必须作出应急反应,迅速上报,乡政府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先期处理,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

时将疫情通报到村委会。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分区警戒: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五、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财政所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急保障工作。

六、表彰和责任追究

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村委会、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界牌乡人民政府

2011年1月4日

推荐第2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奉贤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的发生,并在非常情况下,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力保证。为此,成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李伯才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毕道鹏、卫永明(常务副组长)、王桂龙担任,由农委办公室主任徐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潘顺贤、畜牧水产科科长陆银佛和区畜牧兽医站常务副站长顾炳龙任小组成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了能够在统一协调之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设立由专家顾问组、防疫督查组、现场检查组、内勤情报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组

成的6个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1、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动物疫病作出科学的、正确的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实际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就如何以“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控制和扑灭疫情提出科学的建议。

2、防疫督查组负责检查全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3、现场检查组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内勤情报组负责接收来自各镇(开发区)、有关委、办、局的防疫工作情况报告和疫情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汇总后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协同宣传组,通过多种方式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的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做好保密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6、宣传组负责出好《奉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简报》,做到上通下达;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四、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与各镇(开发区)建立防疫责任联系人制度,落实防疫责任制。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畜、禽饲养场和散养农户所饲养的畜禽做到全面免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免疫密度达到100%。结合防疫督查工作,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五、有效控制,确保平安

为了能够做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区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市站、所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增补的防疫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协调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我区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六、其它事项

1、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3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推荐第4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 1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臵。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 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 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

- 3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

- 5(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 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臵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臵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 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

- 7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臵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

- 9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

- 11规定执行。 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

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

1- 13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臵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7.技术储备与保障

- 15

推荐第5篇: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高,防疫条件落后;地理位置特殊,内地动物运往广东等沿海地区过程中,在我省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这些使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业厅厅长、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畜牧水产)、宣传、发改委、农办、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工商、林业、公安、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军区后勤部、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市州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省农业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交通厅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林业厅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证质量。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省军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进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公司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省农业厅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省应急委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州、省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 .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窝火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群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 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农业厅负责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它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 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省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①建立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②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③市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④县市区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组建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市州、县市区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3 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3.4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省农业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6篇: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

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可对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3)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1.5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宣传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IV级以上疫情时开展,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业、宣传、财政、发改、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科技、商务、民政、铁路、质监、药监、民航、林业、城建、武警等。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弓l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5)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6)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7)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的科技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及其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及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2)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3)协助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_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推荐第7篇: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穆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

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

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 1 -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在穆棱镇内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穆棱镇政府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屯也立即启动本单位和村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穆棱林业局为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穆棱林业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穆棱镇政府做好穆棱森工林区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穆棱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坤任指挥长,农业镇长、农业中心主任为副指挥长,畜牧兽医站、财政所、民政办、林业站、第二人民医院、卫生防疫站、工商分局、派出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市畜牧局的指导下,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镇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并按镇指挥部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负责核实疫病

的确认,核实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捕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民政办: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运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财政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控物资储备资金。 工商局:负责配合动检站检查进出镇域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情况相关手续,加强畜禽流通管理。

派出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二院、卫生防疫站: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林业站:负责候鸟监测、候鸟迁徙情况的通报工作。

三、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由镇畜牧兽医站、村(居委)组成。在镇村两级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病情报告员,形成镇、村(居委)两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村畜牧兽医员为本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村的疫情报告;镇区居委主任为本居委疫情报告员,负责本居委的疫情报告,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的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上报疫情,切实做好区域内疫情的监测。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外地引进的畜禽。

监测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猪瘟、鸡新城病疫、猪水沟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三)监测方法

镇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重

大动物疫病高发期要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开展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单位每季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每次5-10个村。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上报市监测机构。

四、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制度,各村、居民委疫情监测员每日下午2点将疫情情况用电话报到镇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电话:3061388),镇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下午3点将疫情用电话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疫情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晚上3061388,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员的联系方式。

(二)疫情确诊程序

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必须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诊。确诊时必须请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立即向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三)应急措施

1、未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为了防止域外重大动物疫情传入我镇,各村对进入我镇的畜禽(包括携带的鸟类在内)要进行严格检查,在重大动物疫情高发期一律不

准从外地引进或偷运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我镇,需要出省外购偶蹄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坚决按《黑龙江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省外引进偶蹄类动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外引偶蹄动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实行报检、报免制度。严格消毒措施,凡在我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熟制品加工点、运输车辆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要做到每周一次。

2、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其他事项

1、各村(居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村(居委)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畜禽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预案由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电话

附表2: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名单

附表3:穆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表

附表4: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预报员名单

穆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

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好范文版权所有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

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

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推荐第9篇: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1 / 19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2 / 19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b5E2RGbCAP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p1EanqFDPw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DXDiTa9E3d 1.3.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RTCrpUDGiT 1.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

3 / 19 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5PCzVD7HxA 1.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6)省、市(州)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jLBHrnAILg 1.3.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xHAQX74J0X 1.4 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市(州)处置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LDAYtRyKfE 1.5 工作原则

1.5.1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Zzz6ZB2Ltk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

4 / 19 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dvzfvkwMI1 1.5.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rqyn14ZNXI 1.5.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EmxvxOtOco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SixE2yXPq5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6ewMyirQFL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5 / 19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畜牧食品局局长

成员:省畜牧食品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kavU42VRUs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食品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担任。y6v3ALoS89 省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M2ub6vSTnP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0YujCfmUCw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eUts8ZQVRd 6 / 19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畜牧食品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sQsAEJkW5T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GMsIasNXkA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TIrRGchYzg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7EqZcWLZNX 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lzq7IGf02E 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zvpgeqJ1hk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NrpoJac3v1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1nowfTG4KI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fjnFLDa5Zo 7 / 19 省卫生厅: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tfnNhnE6e5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HbmVN777sL 四川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V7l4jRB8Hs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83lcPA59W9 省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mZkklkzaaP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AVktR43bpw 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ORjBnOwcEd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MiJTy0dTT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gIiSpiue7A 8 / 19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uEh0U1Yfmh 2.3 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食品局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IAg9qLsgBX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WwghWvVhPE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asfpsfpi4k 9 / 19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畜牧食品局会同四川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ooeyYZTjj1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 级、Ⅱ级、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BkeGuInkxI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PgdO0sRlMo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cdXwckm15 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h8c52WOngM 10 / 19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畜牧食品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食品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v4bdyGious 3.3.4报告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J0bm4qMpJ9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XVauA9grYP 4.2 应急响应

11 / 19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4)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

12 / 19 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5)省、市(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bR9C6TJscw 4.2.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畜牧食品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省畜牧食品局: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省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pN9LBDdtrd 13 / 19 4.2.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1)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 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食品局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畜牧食品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DJ8T7nHuGT 4.2.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畜牧食品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QF81D7bvUA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B7a9QFw9h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ix6iFA8xoX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

14 / 19 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wt6qbkCyDE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畜牧食品局。Kp5zH46zRk 5.2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Yl4HdOAA61 5.3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ch4PJx4BlI 15 / 19 5.4 灾害补偿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qd3YfhxCzo 5.5 抚恤和补助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E836L11DO5 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S42ehLvE3M 5.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501nNvZFis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jW1viftGw9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xS0DOYWHLP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LOZMkIqI0w 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ZKZUQsUJed 16 / 19 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dGY2mcoKtT 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rCYbSWRLIA 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FyXjoFlMWh 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TuWrUpPObX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7qWAq9jPqE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

17 / 19 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llVIWTNQFk 6.4.2培训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yhUQsDgRT1 6.4.3演习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情况组织训练。MdUZYnKS8I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09T7t6eTno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牵头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

18 / 19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畜牧食品局备案。e5TfZQIUB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 / 19

推荐第10篇:郑州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郑州市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郑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处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

— 1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2.1.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1.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2.1.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 — 2 — 积扩散蔓延的。

2.1.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2.2.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2.2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2.2.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2.2.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2.2.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2.3.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 3 — 2.3.2口蹄疫: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2.3.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2.3.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2.3.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2.3.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2.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

2.4.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2.4.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2.4.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 4 — 人。区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3.1.2 区政府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金水工商分局、金水食药分局、辖区相关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 区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

— 5 — 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

— 6 —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公安部门: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7)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商务部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1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1)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

— 7 — 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1.4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2 专家组

区农委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3.2.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2.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2.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2.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3.2.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2.6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疫控部门应配合郑州市畜牧局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点。

— 8 — 4.2 预警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

— 9 — 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省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 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10 —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2 应急响应

5.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2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11 — (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级 — 12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政府和省畜牧局报告。

6 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 13 —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7.2 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追究

— 14 —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

— 15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 — 16 — 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2.5 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省级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 17 — (9)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

(10)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1)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2)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13)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持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疫情隐患排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鉴别诊断,高风险疫情处置补偿,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维护和更新,应急指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

区级资金储备不少于10万元、乡级不少于5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 — 18 — 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8.4 培训和演习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 19 —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疫情处置要求

— 20 —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解释。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1 —

第11篇: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预案

镇预防动物重大疫情工作

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及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全镇各村(社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工作,一旦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各村、各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青云谱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成员:各行政村(社区)、党政办、卫生院、财政所、派出所、农村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服务中心,由成小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动物防疫日常事务。

青云谱镇重大动物疫情防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对各村及成员单位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

2、各行政村(社区):应将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列入村委会(社区)工作的重要议程日程,并做出具体计划和部署,对辖区内的家禽、家畜养殖场(户)应进行细致的摸底和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强制免疫、消毒、扑杀、封锁的组织领导,并协助做好辖区内防疫、检疫和监测工作。

3、镇(畜牧站)农村服务中心

(1)、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若发生疫情及时上报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指导并参与对疫点的和疫区内家禽、家畜和其产品的无公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公害化处理。

(4)、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家禽、家畜实施紧急免接种。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备好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7)、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家禽、家畜;扑杀同群家禽、家畜;处理病(死)家禽、家畜和同群家禽、家畜(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

(8)、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9)、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4、卫生院:负责疫点、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消毒工作。

5、财政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消毒、扑杀处置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划拨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6、派出所:负责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依法打击、制止妨碍动物防疫工作的违法活动,处置违法人员,协助追查漏免、漏检的运输车辆。

二、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发现或接到可疑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对发病家禽、家畜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家禽、家畜及其产品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并按照本预案附件的规定上报。疫病发生后,按照各级《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病防治应急预案》的疫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疫情应急措施。

三、其它事项:

(一)、从事家禽、家畜饲养、经营和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法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疫情报告电话: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 月日

第12篇:邹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臵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逐级建立责任制:

(一)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

- 1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疫情应急准备

第七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济宁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

- 3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以及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济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邹城市兽医主管部门,并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济宁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Ⅳ级动物疫情由县(市、区)

- 5处臵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的原则,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二十六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臵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

- 7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进入疫点的其他人员,必须穿戴或者佩戴齐全防护用品,确保防控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五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

- 9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

- 11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 日印发

- 13 -

第13篇:某镇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xx镇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xx(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xx(镇党委委员)

成员:派出所、财政所、民政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等单位负责人。

二、预警预防

小江镇动检站负责本镇行政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管理工作。

小江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防重指挥部指示,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相关单位及村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做好隔离封锁及疫情处理的准备工作。

三、信息报送

1、发生动物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xxxxxx电话向镇应急领导小组和镇动检站报告。

2、动检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动物防检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3、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镇兽医站必须在2小时内报镇政府和县防重指挥部办公室,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四、应急处置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处置技术规范和

上级专家组的建议进行应急处置。

2、加强警戒保卫。由小江镇公安派出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封锁疫点、疫区,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引导工作车辆,劝离围观人员。

3、预防消毒。由村组负责,动物防检员配合,负责疾病预防和消毒的技术指导,以及对疫点、疫区和人员流动大的公共场所的消毒。实施区域内有关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

4、开展疫情普查。镇动检站负责,村、组干部配合,对辖区内疫情易感动物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上报。

5、组织疫畜扑杀。镇政府组织,镇属相关单位和村组干部参加,对染疫或疑似病畜进行扑杀、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6、开展紧急免疫。率畜兽医站负责,镇村干部配合,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工作。

五、响应结束

1、根据县防重指挥部通知,辖区内疫情解除后,应急行动响应结束。

2、善后处理工作组向居民公布疫情解除。

3、预防消毒工作组对疫点、疫区进行现场消毒、清理并及时发放农户疫畜(禽)扑杀补助资金。

第14篇: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我市______镇(乡、街道办事处)______村______社,_______村民(饲养场、屠宰场)饲养(屠宰)的______畜(禽)______头(只),已发病畜(禽)_____头(只),死亡______头(只),同群畜(禽)_____头(只)。经专家小组现场检查,主要临床症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病理剖检变化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步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病。该乡镇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该批畜(禽)进行了__________________疫苗的免疫注射。

据初步调查,该病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开始发生,病原系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入。

为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展,严防疫情扩散,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我们已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立即启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急预案,划定________为疫点,________为疫区,________为受威胁区。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________头(只),并焚烧深埋;

3.对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地、用具等按规程彻底消毒;污染的饲料、饮水、垫料等作________方法的无害化处理;

4.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再次用________疫苗进行紧急免 1

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圈舍、饲养场地进行紧急消毒;

6.在________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疫情普查和疫情监测,普查结果________________,监测结果________________;

7.在疫区要道口设立________个公路临时检查消毒点,控制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区;

8.关闭了________牲畜(家禽)交易市场,防止疫情传播。

9.安排专人,进一步调查疫情的来源。

疫情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报告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5篇: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推荐)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应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的相互通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持、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和村级动物卫生防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控制体系。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疫情应急工作。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人员不足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及其补偿、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当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应急所需。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器械、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和设施设备,按照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品名和数量,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储备。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储备的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周转。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害化处理厂(点),对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热线电话、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名单,由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监测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有偿采样、留验、抽检。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村动物防疫员或者所在地下列机构报告:

(一)乡镇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报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对发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及其相关物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移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村动物防疫员、乡镇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

第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符合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条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后,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本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情况。禁止散布有关动物疫情的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有关人民政府对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相应采取《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免交过路(桥)费。车辆标志由省公安、交通部门制发。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紧急调集人

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权根据防控疫情需要紧急调集下级应急指挥部储备的应急物资,下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服从上级指挥部的调配决定。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凭证,说明理由,并予以合理补偿。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禁止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发放疫苗的方式代替紧急免疫接种。

第二十四条 扑杀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由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扑杀动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开列清单,经核对无误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对扑杀的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交通要道500米以上;

(二)距离饮用水水源、河道和居民生活区1000米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因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明的损失,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在扑杀、无害化处理后10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禁止将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易感染或者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第二十九条 国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省际间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出。

第三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1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按照《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第三十一条 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后,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受损单位和个人进行扶持,引导其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生产自救。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放疫苗的方式代替紧急免疫接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阻碍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隔

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由政府立即组织民兵武装、公安、财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 某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财政、公安、民兵武装、交通、工商、卫生、畜牧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由镇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落实《预案》,并监督实施。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文来自xiexiebang.com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根据国务院、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设,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设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负责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

(8)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依法防疫和扑疫;

(10)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财政所: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拔付资金。

3、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4、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戒严,采取强制处理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交易市场。

6、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卫生: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监测接触病源人员的检查诊断及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8、村委会:

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各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一旦出现疫情,应积极协助做好防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9、其它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镇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并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7、处理病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坚决扑杀,并按照gb16548-1996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像、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

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须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须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9、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指挥部。

四、其它事项:

(一)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地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物资购置、扑杀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二)凡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17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_方案计划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由政府立即组织民兵武装、公安、财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 某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财政、公安、民兵武装、交通、工商、卫生、畜牧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由镇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落实《预案》,并监督实施。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文来自文秘写作网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根据国务院、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设,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设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负责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

(8)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依法防疫和扑疫;

(10)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财政所: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拔付资金。

3、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4、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戒严,采取强制处理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交易市场。

6、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卫生: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监测接触病源人员的检查诊断及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8、村委会:

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各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一旦出现疫情,应积极协助做好防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9、其它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镇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并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7、处理病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坚决扑杀,并按照gb16548-1996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像、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

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须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须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9、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指挥部。

四、其它事项:

(一)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地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物资购置、扑杀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二)凡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18篇:鼎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鼎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应急管理体制

成立了以区长董岚为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田大春、区人大常务副主任马本慧、区畜牧局局长熊俊为副指挥长,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全面组织领导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防控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督促各乡镇(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外公布了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736—2666905;0736—7382406),强化了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值守,局长熊俊坚持值班,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二、完善应急预案制度

目前,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4个,包括《鼎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鼎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鼎城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鼎城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了《鼎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操作手册》,并建立了疫情举报和核查制度。

三、强化应急防控保障

一是成立应急预备队。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田大春负责成立了易文松为队长,周传友、熊俊为副队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共计33人,设立了防疫扑疫组、技术鉴定组、后勤保障组、市场督管组、信息综合组、督导检查组共6个工作组,由区重防指统一调度,能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二是足额储备防控物资。目前,区本级防控应急物资已储备到位,全部专库保存(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冷藏库)、专人管理。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80万毫升、猪口蹄疫疫苗13万毫升、牛羊口蹄疫疫苗2万毫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5万头份、猪瘟疫苗10万头份、鸡新城疫疫苗20万羽份、消毒药1吨、防护服200套、消毒机20台,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诊断试剂,能有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扑灭使用。

四、加强应急隐患排查

一是严格疫情监测。采取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活畜禽交易市场、

养殖密集区等重点部位以及跨区域引购畜禽等关键环节的监测和排查力度,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密切注视疫情动向,确保“外疫不侵,内疫不散”。

二是积极开展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加大中小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奶牛饲养场等重点部位的检测力度,及时掌握动物群体保护水平和病原分布情况,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的开展,确保畜禽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春秋防期间,区重防指对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全区,促进整改,夯实防控工作的基础。

五、加大应急宣教力度

一是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宣传教育。通过文件、会议、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乡镇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专业法律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和动物防疫队伍的应急管理知识水平。同时,深入街道、乡村、养殖场户宣传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综合素质。

二是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演练。用会议加培训的形式对区、乡(镇)级应急预备队伍进行培训,开展一次模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以进一步提高应急 3

防控操作和应急指挥能力。

六、严格应急处置报告

按照常鼎办通【2012】55号文件精神,对举报、转报的疑似疫情,及时、逐

一、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及时报告,果断处置。

常德市鼎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2年6月20日

第19篇: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制度

1、加强疫情监测工作,确保不漏掉每一次疫情,要充分发动和组织镇(办)、村兽医防疫人员、疫情报告员,不定期地巡查辖区内的家禽饲养场(户),要求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疫情和异常情况。

2、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有关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等要妥善保存;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处理结果要归档备案。

4、核查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要注意保密。对及时举报,避免疫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子适当奖励。

5、对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查,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动物疫情举报电话:4337966

邹平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第20篇:酒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酒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了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保护养殖业稳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疫病,主要包括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等14种动物疫病。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动物防疫指挥部指挥长,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畜牧、计委、财政、纠风办、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军分区、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畜牧水产)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持以“免疫为主”的原则,并认真落实“五强制二强化”(即“强制免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强制检疫、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的综合防制措施。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必须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免疫计划要求。

第五条重大动物疫情,要实行快报制度。乡(镇)在发现疫情6小时内报到县(市)区,县(市)区在发现疫情16小时内报到市,

市要在发现疫情 24小时内报到自治区。对瞒报、谎报、不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处理。各县(市)区动物防疫指挥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出中级职称以上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会诊,必要时采集病料化验确诊。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动物防疫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立即颁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并组织畜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奔赴疫区,采取“封、隔、杀、处、消、防、检、监 ”八字方针进行紧急处置,迅速扑灭疫病,并将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和有 关单位。

(一)封锁:对疫点、疫区实行强制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二)隔离:将染疫或疑为染疫的动物强制隔离,便于集中观察诊断和进一步处置。

(三)扑杀:经化验确认或临床具有典型症状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就地以最快速度进行扑杀。

(四)处理:对病死或扑杀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焚烧、深埋、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杜绝疫病传播蔓延。

(五)消毒:对染疫的栏舍、墙壁、棚顶、场所、通道、场地、仓库、草地、器械、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彻底的消毒,每日两次,

延续地带每日一次,直到解除封锁。同时,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

(六)预防接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尚未发生疫病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预防接种,并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活动。

发生口蹄疫病进行免疫接种时,种畜场、奶牛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猪、牛要用高效疫苗进行免疫,其他牲畜用普通疫苗进行免疫;进行禽流感 病免疫接种要用H

5、H9亚型疫苗;其他疫病紧急免疫接种用常规免疫用苗进行免疫。预防接种用疫苗坚持垂直供应原则,不得跨市、县辖区采购和供应,确保免疫质量。

(七)检疫: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易感动物进行检疫,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化验确诊;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要加强检验,以切断疫病传播 途径。

(八)监测:在解除封锁前进行疫情监测,确无疫情后方可解除封锁,同时定期对疫区和周围畜禽采样化验,防止疫情再度发生。

第七条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的解除。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经检查合格,由原颁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第八条为了搞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制工作,确保疫病发生后能及早发现、控制和扑灭,各级政府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并纳入到财政收支计划中。疫情发生时,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具体疫情,及时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畜禽扑杀补助和一定数量的疫苗、药品、器械、消毒药及其他用品

的费用。

第九条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扑杀处理经费补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加大监督力度,严防外疫传入我市。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进出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验证查物,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省际边境检查站的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入。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动物防疫指挥部、畜牧部门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动物防疫指挥部、畜牧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测、疫情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便于领导决策;定期通报疫情,协助同级政府制定本辖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计划和方案,并付诸实施;疫病的诊断、化验;实施大面积的强制免疫,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好防制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不得挪用、占用;加强流通环节中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防疫病进入流通市场;管理好省界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防外疫传入我市。纠风办: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上岗检查的必要手续。财政部门:要按照前述第八条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公安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封锁疫区,做好相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扑杀处理病畜禽和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工商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加强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交通、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凡经公路、铁路运输的动物及

其产品,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疫、消毒、免疫、非疫区证明不得承运。发现疑似病畜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贸易部门:凡经贸易部门调入、调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规定提前报当地畜牧部门,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调运。屠宰场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搞好环境防疫卫生工作,发现可疑病畜禽及其产品要及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卫生部门:协助畜牧部门深入疫区,了解疫情,做好对人群的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主题词:农业畜牧业疫病防治预案通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