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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11:22:12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办字„2005‟49号)执行,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小汽车编制数由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正科级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数30人以内的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领导职教在4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增加1个编制。副科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可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外,每增加10个人员编制数相应增加1个公务车辆编制数(即30—

240人增加1个,40—50人再增加1个,依此类推,但超过80个人员编制数的单位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另行确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 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九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审批。

第十条 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报请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县公务车辆管

3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在车辆编制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三条 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购车单位需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把关;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人保局和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政府办负责对车辆的定编、配备、购置、报废更新、过户等提出意见;

4国资办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

(三)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批,用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购置车辆的还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五)购车单位凭定编和购车的批复,到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县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退者,按市、县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车挂私人牌、企业牌或外地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 5

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凡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第六章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超编车辆费用参照预算定额标准在单位基本结余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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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务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公司各部室:

为加强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原则

1、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2、调派车辆本着是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车辆使用范围

1、工地用车

工地用车一般办公室集中派车。各单位早会提出用车要求,办公室汇集用车单位及乘车人数,本着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安排车辆。

2、贵阳市出差用车

公司部室人员到贵阳能化公司开会、联系业务等原则上乘金沙到贵阳的大巴;享受车补的人员到贵阳的交通工具自行解决;确实是工作需要乘车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去贵阳能化公司开会、联系业务的,根据乘车状况公司可以考虑派车。

3、其它用车

(1)享受公司车补人员除工地用车之外,公司不予派车。根据情况需要公司可以考虑派驾驶员帮其驾车。 (2)在金沙县城内办公、联系业务原则上不单独派车。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1、每天综合办公室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建立派车单、使用者签字制度,每月月底公示。

2、因工作需要离开市金沙县辖区用车的,由公司领导审批。

3、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1、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用油量进行统计、监督、控制。

2、公司车辆统一使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3、公司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员出差随身携带油卡。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的,须经综合办公室批准。

4、车辆油卡有综合办公室每月统一充值一次。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1、车辆正常保养由司机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保养。

2、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3、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1、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3、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4、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荐第3篇: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管理。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机关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办公室按先领导后科室、工作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平衡。凡区内用车,需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各科室到区政府大楼开会、办事等原则上步行,不派车。区外用车,实行派车登记备案制,由出车驾驶员填写登记表,每月结束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复核签字。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乘车人员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超速行车。

二、停车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办公室指定的位置。如擅自外停出现事故,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违规停放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盗窃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驾车管理。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管理,其余公务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驾驶员当月出差补助。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责任后果。

四、驾驶员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工作时间无出车任务应在司机室坐班,严禁串岗。驾驶员必须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把安全行车作为首要职责;要不断提高驾驶技术,主动搞好车辆保养,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整洁状态,提供优质用车服务。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处罚,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严禁擅自出车,由此而发生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处分。关心驾驶员的生活和休息,在节假日、双休日,无特殊情况办公室一般不派车。长假期间实行驾驶员值班制度,原则上每人安排一天值班。

五、保养维修。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

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单,确保车辆正常行驶。车辆保养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单,办公室主任初审后,一次性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请示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一次性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请示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严禁擅自保养、维修,违者费用自理。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进行维修,回机关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交回所换旧件。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每月统一结算报销。

六、油耗管理。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若需在途中现金加油需提前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每次充值时登记行驶里程。

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对违反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出差补助;对违规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八、其他。办公室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室要定期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车辆运行的情况。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建立车辆资产台账。未按规定程序,未经公务用车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推荐第4篇: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维护,统一由行政部(车队)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后停放,由行政部车队负责人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行政部车队负责人调派车辆;离开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由公司司机驾驶,公司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公司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行政部车队负责人报告。

(六)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办公室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单位共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单位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五台山景区内行车加油,需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行政部车队负责人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行政部车队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景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行政部车队负责人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维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行政部车队负责人安排;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公司领导离开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公司报到,由行政部车队负责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公司门前;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统一交行政部车队负责人钥匙,明确车辆的保管人员,特殊情况出车,需领导签字同意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负责人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财务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行政部车队负责人员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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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工程车辆(含电瓶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车辆(含电瓶车)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办公室制表定岗、定车、定人具体负责落实到责任人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本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绿神丝绸厂停车场,由各责任人负责做好用车日常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合理安排,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车辆出行由李田安排,未经批准调派的、与施工无关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做到厉行节约。

(三)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责任人驾驶,因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由李田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车辆在停放、装卸必须严格遵守交通

安全意识,因违反交通规则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车辆(含电瓶车)责任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乱停乱放所产生的罚款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六)、车辆在施工现场,合理使用,停靠、熄火规范,反对借公利私,一经发现,罚款200元以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车辆加油,原则在财务何姝处领加油卡,持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索要正式发票,在票据上签上车辆号牌及经办人名字。发现先斩后奏,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绿化工程部经理李田,核准后在办公室张芷瑜领公司统一制的《车辆维修审批单》,进行更换。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含电瓶车)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等问题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在办公室张芷瑜处领《车辆维修审批单》,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凡维修商未持《车辆维修审批单》的,财务不予报销。

(二)特殊工程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在报经总经理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含电瓶车)与司机相对定人、订车负责制,因工作需要调整时,责任双方作好交接记录;公司领导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统一安排纳入办公室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工程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责任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提前报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何姝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10号,由办公室财务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各车辆维修、用油等情况报总经理。如产生不正常维修、加油费用将和责任人工资挂钩。

八、车辆、责任人明细表:

四川锦寰园林建设工程公司 总经理:(签字)

车辆责任人:(签字)

车辆型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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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集团内公务车辆管理,保证公务用车,节省车辆经费开支。 2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公务车辆管理 3 职责 3.1 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调度车辆,监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3.2 分管副总:审批分管部门的用车需求。 4 作业办法 4.1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流程图见附件一:车辆安排管理办法。附件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4.2 使用部门提前半天提出用车申请,并交分管副总批准。办公室 接车派车任务时,根据安排的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安排调度车辆,保 证各部门的用车需求。 4.3 公务车维修保养由司机提出申请,交车队队长签字后,到办公 室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5 相关表单 5.1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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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驾驶员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坡、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由此发生事故及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解聘。 第九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各部门用车需填写附件1《商运公司派车单》,经主管副总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各部门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附件2《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车辆需要维修及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附件3《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审批后在指定4S店维修点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十五条

若遇突发事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可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先行修理,回单位后补填《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凡事前不申请、事后未补办相关后续、或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的,费用自负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期限须及时申请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50%的损失费用。

第二十条

对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收缴其因之所获的个人利益。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办公室需定期检查公务用车油耗情况,及时办理油卡的续费。

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加油卡每次充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费用报销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

经领导授权,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且使用现金加油的,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能办理。任务结束后,驾驶员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须指定专门人员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应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及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200元工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和次要责任情况,分别处罚驾驶员车辆损失费及事故处理费用总额10%、8%、6%、4%的罚款。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可使用快速处理),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第二十七条

要求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对工作时间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发放其当月通讯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驾驶员的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和公司各承担50%。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1、商运公司派车单

2、商运公司出车登记表

3、商运公司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推荐第8篇:车辆整改措施

北京倚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车辆整改措施

我公司由于车辆管理松懈、驾驶员行车意识比较淡薄,造成本季度违章记录较多。为此,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并对驾驶员进行行车教育,加强管理,并制定了如下整改方案:

1、加强车辆的保养,每天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自查范围包括刹车、灯光、轮胎等。

2、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在显著位置立即张贴《区交通违法超标单位通知书》、《车辆违章整改方案》。加强驾驶员的尊法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闯红灯、超速、不按规定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3、领车交车均交由专人负责,对司机涉酒驾车的,一旦发现严格处理,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4、遵守北京市交通局规定的尾号限行规则,认真执行,车辆管理人员每天交钥匙时应查看当天限行尾号并提示司机严格遵守。

5、对造成违章的驾驶员,单位要严肃处理,视情况处以200-1000元不等的罚金,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司机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违章。专职司机、非专职司机均在违法违章出现的当月末按《公司车辆违章整改方案》扣罚。

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者,无论专职司机、非专职司机一律取消驾驶公车资格,专职司机建议解除劳动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推荐第9篇:20 公务车辆管理

公 务 车 辆 管 理

1 目的

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公务车 3 职责

3.1司机、车辆的编制划归行政人事部,车辆的附件设备由司机专职管理,任何人不得使用。附设设备丢失的,照价赔偿。

3.2 车辆的证照年检、交纳各种税费、保险费缴纳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 3.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行车的各项费用,指定专人安排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事宜。

3.4车辆在行车的安全问题,由驾驶人负责(如违规驾车等),行政人事部协助处理。

3.5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解释与修订。4 工作内容 4.1 出车

4.1.1 出车申请:各用车部门或个人应提前一天下班前填写《派车申请单》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后,车辆管理员于次日上班时,将当天出车信息(包括申请人、出车地点、出车时间等)公布于办公室黑板上,便于出车线路整合,财务银行业务除外。无法提前预报的特殊情况以审批后的《派车申请单》出车,出车应优先考虑提前申请业务与突发紧急业务。工伤出车无须审批门卫直接放行,事后必须补办出车手续。公务车辆外借需总经理审批。

4.1.2 《派车申请单》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仅限于私用)—→司机出车。

4.1.3 出车前驾驶人应检查车辆的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对车况作常规检查,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

4.1.4 严禁手续不全车辆强行出厂,如有发生,当事人将受到行政警告,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先电话申请,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4.1.

5用车人使用车辆时,不得任意改变行车路径。

4.1.6 《派车申请单》上有关数据应完善、准确填写。出车前,驾驶员填写起始里程数。返回后由保安填写返回时间及返程里程读数,驾驶员将完整的《派车申请单》交车辆管理员。

4.1.7 所有公务用车每晚必须停在公司, 车钥匙统一放在门卫进行保管,除特殊情况外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门卫,未经车辆主管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驾车在外停宿。

4.1.8 由于公司远离市区,原则上应有一辆备用车,用于紧急事情处理。 4.2费用统计及报销

4.2.1 车辆管理员每月填报《出车登记表》,统计车辆的维修费、油费、行车里程及路桥费、停车费等,并审查费用的合理性,以此作为评价司机工作的依据。

4.2.2 根据《出车登记表》,车辆管理员负责业务人员的用车费用,作为工资代扣款的依据;

4.2.3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4.2.3.1报销单据填写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4.2.3.2油票必须记载加油时的公里数,停车票及过路费的票据须在票面上写清时间、地点等。

4.2.3.3车辆的所有费用须车辆管理员审核并登记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4.2.3.4不得虚报各种车辆费用,违者除处以300元/次罚款外,另给予行政处罚,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4.3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4.3.1 车辆出现小故障应尽量由司机自行及时修理,不能自行修理时要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送专业或指定维修点维修。

4.3.2 车辆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车辆管理部门经理审批,超过此标准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应在旁监督,保证零件及维修质量。

4.3.3 车辆维修完毕,司机应认真验收送修项目,通过车辆安全性能测试,确认维修质量后方可取车。

4.3.4 每次车辆的维修项目,司机应在车辆登记卡上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并记下当时里程表读数,以便下次维修同一项目时,判定是我方或是维修厂方责任。

4.3.5 所有车辆规定每行驶达5000-7000公里后,更换指定品牌机油、机油格一次,并视情况清洗或更换汽(柴)油格,空气滤清器。

4.3.6 在进行保养过程中要求认真细致检查车辆底盘。注意发动机底部、刹车系统、传动系统是否有漏油现象,并检查保障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所有镙丝的牢固性。

4.3.7 每次出车回来应即时对车辆清洁,保证车辆内部环境干净整洁,如出车返回后仍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应完成车辆外表擦洗工作,如超过下班时间,则可以延至次日9:00时完成。

4.3.8 严禁利用维修、保养等便利,收取维修厂家钱物,中饱私襄,一经发现即刻开除,并处以所取钱物总额的十倍罚款。

4.4行车安全管理

4.4.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行车。如因驾驶员个人原因违章被查处并罚款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4.4.2 公务用车已投保,如发生交通事故,请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索赔,否则责任自负。

4.4.3 公务用车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人事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违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4.4.4 公务用车外出公干时不得接送非本次用车申请以外人员;如因接送非本次用车申请以外人员所发生任何交通意外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4.5因私用车规定:

4.5.1 员工在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上报总经理因私用车。

4.5.2 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 3 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厂至回厂之实际距离,所产生费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公司员工因特殊情况(突发严重疾病等)需要使用公司公务车,经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可免费使用公司公务车。

4.5.3 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事故和费用由用车员工自行承担。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表格

《派车申请单》 《出车登记表》 《车辆维修申请表》 《车辆保养修理记录》

推荐第10篇: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第11篇:医院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隶属管理

1、车辆实行管理负责制,各车辆必须建立车籍档案,对车辆行驶全程、用油、维修及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记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及安排驾驶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2、、车辆维修和购油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和购油。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由院办统一管理。

二、使用原则

1、小车是医院领导外出公务用车。在院领导不用车的情况下,接送教授会诊可调派。

2、面包车是医院日常公务专用车。车辆用途以主任外出开会、市场开发、巡回医疗、职能科室公务外出为主,医院车辆须由专人驾驶,非专职人员禁止驾驶医院公务车辆。

3、“120”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专用车,医院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用途以接送病人、拿血等医疗活动为主,非医疗用车一律不得使用“120”救护车辆。

4、用车发生冲突时,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公事后私事。

5、公务用车调派实行出车单管理,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

6、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车辆钥匙由院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审批程序

1、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

2、职能科室公务赴市外地区或特殊情况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如有特殊情况,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驾驶员管理

1、医院每部车辆要定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出车补助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3、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带齐全,严禁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

4、因自身原因违章驾驶被处罚和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所有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12篇: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宣威市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凡属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七条 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市申报等制度。

各单位车辆的夜间定点停放地点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变动。凡装有固定标志的公务车辆在任何时候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九条 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车辆凡离开本市区域和干职工因特殊情况因私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该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驾驶员,报市局审核同意后并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的,应报请市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兼)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四章 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市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局财务股按照《枝江市交通局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车辆的日常小修保养由各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由各单位按照市局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在本单位行管经费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车辆的大中维修开支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及预算金额请示市交通局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同意后下达经费开支计划后方可维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一律送市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的油料供应一律实行IC卡管理,即由市局办公室办理主卡,再根据车辆台数办理副卡,实行一车一卡,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地区、限日加油次数。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市港航、运管、公交、征稽所等单位的用油副卡和费用结算;市公路段、市汽运公司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副卡并负责费用结算。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之内报告市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车辆发生事故,车辆管理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损失费用在保险公司赔付限额内的,由市局财务股会同车辆管理单位具体办理相关的财务支付手续。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由车辆管理责任单位按本办法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局研究同意后处理。

第六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其中每发生一起违规行为,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500元;属超编车辆的,一律予以收回;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后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和因私肇事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凡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论处,其经费不予核销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水务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安庆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安庆市以外的公务用车报分管的中心领导批准。

一、车辆管理:水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机关公务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二、用车原则:

1、保证镇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镇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予以保障。各办(中心、站、所)工作人员到镇外开会、学习培训或衔接公务的,原则上可安排用车。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开展突击性工作,酌情安排用车。到所驻村(社区)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专门车辆接送。

2、用车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分管机关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派遣车辆。到镇外用车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其余应当在2小时前提出申请。

3、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未经派遣,驾驶员不得出车。

4、镇工作人员到区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严禁将公车借给个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因公在外租用车辆的,必须事前征得分管机关的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租车人自行负责。

三、开车

1、驾驶员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须24小时保持畅通。驾驶员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党政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

驾驶员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等项目,由驾驶员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驾驶员考核和续聘的依据。

4、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除扣发本月出车安全补助每次50元外,并承担其一切后果,视其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驾驶员因违章驾车或乱停乱放车辆,受到交警或其他部门处罚的,所罚款额由驾驶员本人支付,单位不予报销。

5、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私开单位公务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辆停放

1、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除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或相对安全的场所。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入库封存,车钥匙交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管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出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2、镇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驾驶员本人看护,不准将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五、车辆维修

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人员或分管领导,及时维修。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有关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自行决定。

1、要加强车辆保养。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小额维修(金额300元以下)由驾驶员、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结算维修费用。

3、大额维修由驾驶员、车管人员和政府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维修厂家维修。

4、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单位。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镇长或班子会议同意,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按前款规定办理,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六、油料管理

1、在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七、费用管理

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修理费用月报制度,油料费、

路桥通行费、维修费等实行按月结算,当月结清。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路桥通行费、费修费等报给车管人员,由车管员分车统计、考核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3篇: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006号)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节约经费,降低政府运作成本,经双方协商,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3-2015年度﹡﹡﹡﹡公务车辆的定点承保单位。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机动车辆在乙方投保时,以乙方实际出单价格为准,商业险均会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最低7折的优惠。

第三条 承保

1、2013-2015年度(共2年,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甲方公务车辆定点在乙方投保。

2、凡在乙方投保的车辆,甲方负责提供所投保车辆上年度的保险单,做好续保工作。

3、乙方具体负责上述车辆的承保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理赔:

1、报案:

出险后,甲方可以各种形式向乙方报案。乙方热线服务中心电话: 9﹡﹡﹡V,夜间值班电话:﹡﹡﹡V。乙方昼夜24小时接受报案。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将就近赶赴现场,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7×24小时的查勘、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上述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在 1 小时内赶赴现场或尽快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车辆、处理事故、申请索赔。

3、理赔:

对甲方投保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赔款。

4、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 4.1、简化的理赔手续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及提供交警证明: A、5000元以内的单车事故,可由贵单位自行拍照,由我司定损后结算赔款。

B、车辆停放被撞,无法向肇事方索赔,车损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 C、仅车辆底盘受损的单车事故。

D、双车碰撞事故,经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本车损失,本车损失3000元以内。

以上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具备以下手续即可办理赔款:

A、写有出事经过的出险通知书,经贵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B、车损照片:含牌照的事故车全车照及受损部位的局部详细照片。 C、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 D、转帐支付委托书单位盖章。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 A、客户现场报案,不涉及人伤或轻微人伤不住院的单车事故,我公司查勘定损员查验第一现场,情况属实,损失在5000元- 10万元以下。

2 B、双车碰撞事故,客户现场报案后,肇事双方同意私了,经我公司第一现场查勘,我方应负全责的,可赔付本车及三者车损,本车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者方车损5000元以下。

3)在理赔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会根据甲方的特殊情况,在理赔时予以特殊处理:

A、行驶证上的车牌号与保单或行驶中挂的牌照不一致,出险时以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核实。

B、车辆更换牌照过程中,如无行驶证或行驶证无效,贵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车辆正在进行车牌更换,我司可正常赔付。

4)甲方凡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只要不涉及人身伤亡,出险后经车辆所在单位车管人员同意,可自行撤除现场,我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救援、定损等后续事宜,按正常案件处理。

4.2、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垫付:

甲方投保车辆在﹡﹡﹡﹡﹡V和﹡﹡﹡﹡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乙方协作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垫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对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车辆的索赔,乙方有拒赔的权利。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V﹡﹡﹡V﹡ 开户银行:﹡﹡﹡﹡vv﹡﹡vvv 账 号:﹡﹡v﹡﹡﹡﹡﹡﹡﹡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投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

3

3、乙方各经办人员有协助甲方肇事车辆索赔的义务。

4、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解决问题的原则友好协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乙方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履行完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后无息退还。

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招标,合同有效期顺延。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14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配

(一)全镇公务车辆统一由党政办调配管理。

(二)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负有管理责任。

(三)对全镇较大活动、突发性事件或其他工作,党政办有权临时调度各车辆,各车辆应服从调度安排。

(四)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党政办同意。

(五)车辆特殊用途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二、安全管理

(一)党政办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党政办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

(二)驾驶人员出现违停、闯红灯、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由驾驶人员自己负责,对单位造成影响的,追加责任。

(三)驾驶员因私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负责。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先报党政办,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根据责任划分和保险赔偿等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不予承认的,或超出赔偿范围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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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做到严格编制、统一标准、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为各级领导和人员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司行政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生产、生活用车不在此办法调整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公司总部副总、处级与副处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车型为奥迪A6L,排量2.4、中级配置;规模较大的科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标准为帕萨特1.8T。

第五条 总部助理、处级与副处级公司班子副职、部分科级公司总经理及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不配专车,一律使用自购车辆。标准原则上要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各级公司中层业务部门、科级公司副职办理业务一律使用公用车。公用车配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处级公司3-4辆.副处级公司与科级公司1-2辆。标准控制在10-20万元以内。具体车型单独申报。

第三章 费用控制

第七条 专车和公用车费用分为基本费用、运行费用和常规费用三部分。基本费用是指运行中发生的停车、洗车、内室清洗、封釉、打蜡、光碟等费用;运行费用是指车辆在运行中所发生的油料费与过路费;常规费用是指车辆的审验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装潢费等费用。基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根据车型按年核定,分别于第

一、第三季度发放;运行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运行费用要根据车型核算到公里,每月按各车实际行驶里程实报实销;常规费用由各公司责成专人统一管理、缴纳、结算。

第八条 运行费用中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各公司要根据车型自行测定,每年夏季即5至8月份四个月期间,每百公里分别增加一升空调油耗。运行费用中的过路费补贴标准自行测定。常规费用价格标准按4S店执行。

第九条 各车运行费用中的油料价格按当月上中下三旬价格的平均值核算。基本运行费用每车每年补贴标准视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运行费用报销程序为:车辆管理岗位于每月25至30日,根据抄录的各车当月实际行驶里程与事先核定的该车型每公里运行费用标准进行核算、汇总、造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分别挂各车往来,然后由各车使用人持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余额可结转使用,年底归零。

第十一条 常规费用实行“逐单申报制”,发生前要填写申请单,按款额大小逐级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购车与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公用车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定额由各级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处级单位副职、科级单位正职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元/月,副处级单位副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 元/月。各级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的公用车费用定额,要根据各个部门的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全面考虑、认真权衡,自行确定。做到既保证工作,又不浪费经费。 第十三条 公用车运行实行“内部模拟出租制”。常规费用由公司负担;运行费用核算到公里,由出租人根据出租结算单数量按月凭票报销;基本运行费用按年度定额一次性发放。公用车由责任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本公司内部出租。

只对内不对外,任何出租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内部跨公司出租须报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公用车使用程序为:使用人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准的出租单到责任部门申请要车、责任部门管理岗位派车、出车、回来后使用人要当场在本次出租单上填写行驶里程和费用并在出租单上签名、出租单由出租人及时交回责任部门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的运行费用,要于当月25至30日期间进行核算、造表、汇总,报批后交财务挂账。之后出租人可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当月的运行里程,要认真抄录、登记、建账、核算,付费里程不得超过实际行驶里程。

第十七条 公用车常规费用项目的管理,要做到快捷、安全、质量高、费用省。要积极与4S店协商,发挥规模优势,签订优惠合同,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节约经费。

第十八条 中层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自驾车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本部门定额费用中列支。办理公务使用社会出租车发生的费用也可在本部门定额中报销。

第十九条 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和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管理部门统一结算,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公共费用报销。

第四章 司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专车鼓励自行驾驶。自行驾驶者每月补贴自驾费1000元。其它车辆不考虑自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所需司机须从公司内部现有正式员工中选配。从公司以外选配司机的视作自驾。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司机的工资待遇与公司正常员工同样考核、发放。司机考核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司机工资中按出车公里计发的出车补助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违法、违章、违规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自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司机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大型事故的司机要调离司机岗位,降薪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司机必须爱惜车辆。要按规定提请责任部门维修、保养。否则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赏。

第二十七条 公用车司机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车内干净整洁、不拒载。

第五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车、公用车、处级和副处级公司班子成员及科级公司一把手的自购车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损失按下列规定分担:

1、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且系事故发生在办理公务之中,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

2、虽系办理公务,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公司承担百分之九十,自行承担百分之十;

3、非公务发生事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务中非公务人员乘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公司不予承担;

5、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缴纳强险但未参加商险的,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下浮百分之五十。

7、公司所有外借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责任部门出面解决,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须遵守国家交通和保险理赔相关法规,按程序办理。擅自处置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由各公司责任部门牵头办理。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公司统一赔付后,由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车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变更,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变更行为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在正式离职时,要及时交回所配专车,不得借故长期占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车辆变更包括车型更换、数量增减、新旧更换、顶出顶进、报废处理等改变现有状况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车辆变更程序为:到总部责任部门领取并填写车辆变更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责任部门备案、按批准权限或范围进行变更、财务报账。未经批准的变更行为财务一律不准报账。

第七章 车辆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公司公务车辆出省或省内行驶半径超过500公里以上时,须事前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费用自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务车辆不准外借。因公确需外借时,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 杜绝公车私用,禁止婚嫁用车。

第三十七条 公务车辆各级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配,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用车辆在无人使用时须统一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批准,司机不准随意开车外出,更不准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务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管理责任部门为各级公司办公室,管理责任人为车队长。总部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四十条 各分子公司要根据总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16篇:公务车辆申购报告

关于要求更换与申购公务车辆的报告

集团、公司领导:

随着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确立,以及新一轮组织架构的调整,整个组织为有效推进“内涵式增长与外延式发展”这两大业务主线,在公关外联、项目拓展、投资洽谈及日常业务开展等方面,均需要高密度用车,公司对公务车辆的使用需求量明显增加。

同时,公司现有公务车辆浙AV8896,因服务年限过长(8年),累计行程过大(超过382000公里),车辆零部件已严重老化且发动机需要大修(费用在2万以上),近期甚至发生过自燃现象。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递增,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亟待更换。

综上,为保障公司正常的公务用车,特向集团领导申请,对浙A8896进行更换并添购一辆新车。

(1)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的用车需求(新引进了一名高级管理人才);

(2)保障对外投资、网络拓展、公共外联、日常业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3)在保证公司主要领导使用的基础上,对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最后,在车辆选择上从安全性、经济性综合考虑,力求最优性价比:

(1)浙A8896的产权属于集团,拟更换为一辆奥迪A6 2.0T,原车归还集团处理。

(2)增购一辆新车,根据需要价格定位在35万左右,具体车型请集团办给予指导。

特此申请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

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17篇: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公务车辆管

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8月28日)

(深盐府办〔2009〕49号)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区属各单位、各街道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区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后勤工作的一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党廉办、区人事局(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机关事务局一名负责人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区车管中心承担。

第四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区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的配备数量定额与其机构编制(合署办公、挂靠机构一并计算)、职能等因素挂钩,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车辆定编相关规定配备车辆。

第七条车辆配备标准: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或25万元以内的国产商务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几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省小汽车定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十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报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新成立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公务车报废更新条件:

(一)在定额之内的公务车申请报废更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后批准同意报废的;

2.使用年限满8至15年以上的(具体标准参考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额之内的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修复费用高于重置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报废更新。

第十五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基层单位需申请车辆报废更新或购置的,由主管单位统一申报;经费由区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的单位,车辆购置或报废更新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申报。

(二)购置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区党廉办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区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区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车辆的定编、购置、报废、更新等提出意见;区国资委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区审计局加强对车辆购置、经费使用过程的审计。

(四)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初审,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六)购置单位凭定编和购置的批复,到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区国资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汽车购置资金的来源。购车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申请购车单位经费管理方式进行核定,购车资金需由区财政拨款解决的按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或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退者,按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不得悬挂本车牌以外的其他车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使用的车辆一律交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有伤者,司机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或保险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车辆借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

第六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保险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公务车辆定编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由区机关事务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8篇:公务车辆管理汇报

**分公司车辆管理情况报告

****公司:

**分公司目前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共有90辆,其中省公司机关25辆,分销公司65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两级机关办公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包括各分销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分销公司办公室作为办公车辆安全的责任部门。现将安徽分公司车辆情况进行汇报。

一、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保障安全行车。目前安徽公司公务用车近百辆,且大部分车辆分配在分销公司使用。面对车辆多、分散广的局面,如何使车辆能够统一集中进行管理,是保证车辆安全、高效使用的关键。前期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车辆对所有在册车辆进行了登记,详细记录车辆保险期限、养路费缴纳情况、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等,便于及时跟踪购置,确保车辆安全便利行驶。同时针对车辆分散广、难管理的特点,把所有车辆都安装了GPS全球定位系统,做到车辆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的及时跟踪。并有效防止了车辆的被盗抢。

敦促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规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严格禁止驾驶员出车时闯红灯、不系安全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疲劳驾车。

二、严格派车单制度。公司公务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包括出车事由、日期、车辆往返日期、加油费、过路过桥费、起始公里数、返回公里数。派车单一式三联,办公室存档一联,车辆管理单位保存一联,驾驶员本人保存一联,作为当月公里数补助及费用报销凭证。办公室接到出车任务后,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安排驾驶员并做好登记,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出车单并领取车辆钥匙,返回后应立即到办公室交钥匙填写返回里程。几个部门联合的4人以上人员出差或公司重大公务活动可派公务车,出车前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具体安排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和车辆钥匙。

三、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求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在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出车,保证车况良好上路。

四、加强车辆费用的核销工作。在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上,车辆因公驶出合肥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燃料费等,凭派车单上的日期、时间、地点、行驶里程进行报销,如不符合,一律不予报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费用月底进行统一结帐,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公司的车辆调度使用更加规范,车辆费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费用得到了极大的降低。

另外,根据办字„2008‟2号《关于推行交通安全承诺书制度的通知》要求,办公室对文件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出车前,车辆驾驶人员要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省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分销公司“交通安全承诺书”的使用情况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安徽分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〇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19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科负责主要管理中心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中心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中心公务用车仅限于应急保障、通信保障、业务保障等相关内容用车。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执行派车任务,如有意外情况须与后勤科长及时沟通。

第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1 / 6 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中心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轻者予以罚款200元,屡犯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转岗或解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后勤科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好驾驶服务。不得态度恶劣、粗鲁驾驶,不得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中心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机要公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 第十四条

各科室需填写《用车登记》,由后勤科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科室用车,后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交通方式或自行解决,不得耽误工作。

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中心后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并交回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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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

中心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洗车。 第十八条

车辆的小修、一般清洁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需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须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需要向后勤科长汇报情况后,执行审批程序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事前不申请,不按规定程序维修,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责任自负。 行驶中发生紧急故障情况,要向后勤科长电话汇报后,进行紧急处理,后补维修手续。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后勤科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队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后勤科统一负责结算。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

3 / 6 期限须及时申请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50%的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收缴其因之所获的个人利益,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通过财务或加油卡网站查询,后勤科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费用报销必须走中心流程。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洗车费由后勤科按照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后勤科负责人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后勤科负责人和中心领导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

第三十二条

后勤科长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4 / 6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后勤科长和主管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和次要责任情况,分别处罚驾驶员车辆损失费及事故处理费用总额10%、8%、6%、4%的罚款。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第三十五条

要求应急班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其他班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保持电话通畅,不得随意关机。对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轻者扣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扣罚500元。

第三十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转岗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5 / 6 第四十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中心相关停车点,并向专人管理者报告停放地点;车辆禁行期间由后勤科负责粘贴禁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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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公务车管理,确保公务车辆的安全性及使用合理性,并节约能源,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行政科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

综合管理部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型号、来源、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年行驶里程、车辆调动、停驶、报废等情况。为加强对车况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司机每日填写“车辆行驶、维护及事故登记表”,每月根据司机当月填写及审核情况确定加班、加油量、维修状况等分析。公务车档案必须齐全,对公务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需要避免的事故记录在案,比如公务车碰撞损坏、扣押等。

四、车辆使用

公司公务车辆使用遵循“公车公用、先批后用”的原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派车、用车。

1.部长级以上人员(含)参加各种大型或重要活动、出席重要会议等,可申请派车接送;部长级以下人员到外地出差,需送到就近的火车站或机场;按审批权限批准方可派车随行。

2.部长级以上人员(含)休假,可送至就近的机场;部长级以下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需搭乘机场巴士至机场。

3.来访的各级重要部门领导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重要客人等,接待部门部长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派车。

4.公司严格控制使用长途车(100公里外)。除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出长途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

5.原则上,公务车不准借给公司以外人员使用。关联公司有紧急事务要借用公司车辆,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

五、出车流程

1.公司公务车的使用和派遣,以及司机出车费用报销、考勤等依据“派车登记表”进行。

2.任何部门或个人需使用公司公务车,由需求部门或个人填写“用车申请单”,按管理职责进行审批后方可用车。

3.申请部门将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门后,由负责车辆派遣人员根据需求和车辆状况派遣车辆及司机。苍溪境外用车,申请人应至少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单”。苍溪境内用车,申请人应提前半天交《用车申请单》,以利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派车申请,将尽量安排拼车,避免一车一事。

4.完成派遣后,派车人员将派车单交给当班司机,以便做各项准备工作。

5.公务车司机必须根据行政人员签字后的派车单出车,门卫凭派车单放行。对未按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公司将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

6.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如员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意外事故、客人临时用车等,可由综合管理部部长核准后直接通知司机接送,派车手续由相关部门事后补办。

六、车辆维护

原则上,司机与公司车辆为固定搭配,司机对其所开车辆负有日常维护与保养的责任。严禁司机将车辆和钥匙交给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下班或车辆使用完毕后,公司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如因出车任务太晚,可在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后由司机决定停放地点,但司机必须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1.日常清洁

车辆的清洁等一般性保养工作由司机完成,公司负责提供清洁工具。司机每天应利用不出车的空余时间清洁自己所开车辆(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以保持车辆整洁。

2.功能检修及维修

司机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及车内各配套设备,保证车辆清洁、机件性能良好。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如司机本人不会检修,应立即报告行政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需遵循公司采购制度,申请外出维修或申请购买零部件自行维修。如外出维修之申请经核准,司机可在指定维修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未经允许在其他地点维修和保养,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费用报销

1.过路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按《用车申请单》指定的出车路线实报实销。司机负责将过路费发票根据行车路线整理,便于核实。

2.加油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办理加油卡,司机驾驶车辆要注意节约用油,四川省内只能持卡加油。综合管理部门需保证卡中金额充足。省外或有特殊情况加油,必须开据税务专用发票并向综合管理部部长说明情况,否则不予报销。综合管理部门在每月底对加油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3.车辆证照费用

公司所有车辆的证照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各车辆年审等费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报销。

4.维修费

综合管理部负责确定定点维修厂商,车辆的维修、检修等由车队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后送修,费用结算依照定点维修合同相关条款。但是,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产生故障,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由综合管理部部长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分摊费用。

如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复或更换零配件时,可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必须得到派车人员同意。

5.罚款

公务车司机有义务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地方道路交通规定等,非司机故意违章操作的特殊情况包含下列情形:紧急工伤;其他不可抗因素等。但无论出于何种情形,综合管理部门都应该将司机的罚款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八、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公司公务车驾驶员由综合管理部行政科统一管理。对公务车司机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协助,执行派车任务,负责车辆及司机的调配。每月底,对当月车辆维护状况、车辆加油状况及司机工作状况作总结。

2.公务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个人身份证和驾驶执照。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公司依据驾照等级和驾驶经验进行考核、确认并分配适当岗位。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必须的各种证件应经常检查,保证出车时证照齐全、有效。

3.公司司机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4.公司司机必须严格遵章守纪,文明驾驶,规范作业;不带情绪出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晚间出车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

5.公司司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不安全隐患、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司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6.公司司机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并及时加油,需尽量避免出车时临时加油。

7.出车在外停放车辆,务必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须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盗。车辆任意放置导致违犯交规、财务损毁、失窃等,由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执行出车任务时,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由其婉转劝阻。

9.司机对乘车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体现公司良好的礼仪风尚。公司客人在车内交谈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原则上司机不准随便插嘴。

10.上班时间内未出车的司机,应在指定休息区内等候出车,不允许在办公区域和其他生产区域随便乱窜,更不允许随意离开公司。如有要事确需离开公司时,需以请假方式告知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11.司机对派车人员的合理安排,应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不允许借故拖延、带情绪出车,甚至拒不出车。如对工作安排有意见,可于事后向当事人员的主管反映,或者提出申诉。

12.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应及时报告派车人员,并说明原因。

13.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当时无法接听或复电,事后要及时回复,并向综合管理部部长说明原因。

14.所有出车任务必须由专职司机完成,如无司机在公司但可以由非专职司机出车时,需经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方可派车。

九、津贴及奖惩规定

1.公务车司机实行夜间值班制度,每日保证有一位司机当班,负责上班时间之外的派车任务。值班一个晚上以3小时加班计算薪资。

2.考虑公务车司机不定时的工作状况,并结合公司的考勤和餐费补贴等相关规定,公务车司机不另行报销误餐费,以每月发放100元餐费补贴作为补偿,餐费补贴在当月薪资中发放。

3.安全奖:公司设立公务车月安全奖,奖金300元。获得奖金的条件:当月没有任何故意违章违纪记录、车辆使用正常、保养良好、当月无任何安全交通事故发生等。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罚款50元/次:

1)有违礼貌、礼仪之行为:对乘车人员举止失当,或言辞过激;司机在车内抽烟;随便搭话;野蛮开车、停车等;

2)消极怠工之行为:故意拖延出车时间;行车途中耽误办事人员行程;

3)违反工作纪律之行为: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或生产生活区蹿岗、聊天、打牌等;

4)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认为属于口头警告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罚款100元/次处分:

1)擅离职守:除进行公告处分外,擅离职守以旷工计,扣发相应薪资;

2)私自用车:私自将公务车借予他人;未经批准公车私用;出车途中办私事以致延误公事;用公务车辆载人营利。

3)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认为属于严重警告的行为。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罚款200~500元/次、通报批评处分:

违章、交通事故、车辆无故损坏:由于司机之失职而造成的上述情形。如造成损失,司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制定、解释和实施。

公务车辆整改措施
《公务车辆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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