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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1 08:34:45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 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 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 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 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 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送法制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领取人分别签字,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 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原主不明确的,返还时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 处理、销毁物品、文件时应制作《呈请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然后实施处理或销毁,并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

推荐第2篇: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资金由####统一管理,涉案物品由各中队到####报备后,中队自行保存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执法办案中队依据有关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提取、收缴、追缴、没收、登记保存和暂扣的资金和物品。

三、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资金,各有关中队应当连同相关的《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件和合法证明文件,于2日内送交####。

四、有关中队需领取涉案资金的,要填写审批表,经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领取。工作完成后,要将《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交####;对其他可用资金的支出,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要凭《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于3日内向####报备。

六、涉案物品变动后,要凭《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备物品变动情况。

七、报备时,要建立报备物品登记表,详细写明物品涉及的基本案情、来源、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事项,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等特征情况。

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丢失或擅自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九、大队领导要对各中队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推荐第3篇:涉案财物试题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 B )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A.赃物估价鉴定

B.精神病鉴定

C.人像鉴定

D.毒物鉴定

2.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 D )。

A.冻结

B.没收

C.罚没

D.扣押 3.下列财物不能成为盗窃对象的是( D )。

A.天然气

B.煤气

C.电力

D.空气

4.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C)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A.搬运、销毁

B.搬运、保存

C.保存、销毁

5.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B)。

A.纪律后果

B.后果

C.严重后果 6.冻结存款的期限为(C)。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7.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A.三日

B.五日

C.十日

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9.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10.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交来的罚款之日起()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11.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B)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A、乡镇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地市级以上

D、省级或者国家

12.办案人员扣押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其前提是(

)。

A.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

B.可能灭失或者是事后难以取得

C.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D.受害人申请扣押

13.公安机关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A.冻结

B.扣押

C.查封

D.提留

14.公安机关对处于(

)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A.报案人

B.违法嫌疑人亲属

C.受害人

D.违法嫌疑人

1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

)。

A.查封

B.收缴

C.扣押

D.先行保全

1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日内解除。

A.5日

B.7日

C.3日

D.10日

17.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

)决定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现场指挥人员 C.现场侦查人员

D.检察院负责人

18.伪造、变造或者仅仅使用伪造、变造的以下哪种物品都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B、车票、船票、航空客票

C、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入场券

D、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印章

19.非法种植罂粟不满(

)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A、500

B、300 C、200

D、700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于下列哪些物品可以扣押?(

) A、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B、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C、与案件有关且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D、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2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

)。

A、工作证件

B、所属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C、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工作证件或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2.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A、乡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地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3.对应当返还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满(

)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A、1 B、2 C、3 D、6 24.办案人员扣押后,应当在(

)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A、4 B、8 C、12 D、24 25.关于先行登记物品清单中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有(

A、只要有物品持有人签名

B、可以只有见证人签名

C、两者应当都签名

D、可以只有物品持有人签名

26.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在( )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A、5日

15日

B、7日

60日

C、10日

20日

D、30日

60日 27.下列属于应当收缴的选项是( )。

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28.对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 )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A、100

B、200

C、500

D、1000 29.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30.某人使用针管注射毒品被查获,其注射针管应当(

)。 A、没收

B、收缴

C、上缴

D、追缴

31.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个月内领取;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A、

三、六

B、

三、二

C、

六、三

D、

六、六

32.没有被侵害人,或者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个月(特殊情况延期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A、一

B、二

C、

D、六

33.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收缴的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留下必要的经费,其他上缴国库

B、转化为公安经费

C、上缴市财政

D、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34.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

)决定。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现场指挥人员

C.现场侦查人员

D.检察院负责人

35.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 )日内解除扣押。

A.5日

B.7日

C.3日

D.10日

36.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人员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A、邮寄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C、电传

D、电话

37.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 )。

A、扣押其保证金

B、没收保证金

C、收缴保证金

D、退还保证金,予以逮捕

38.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 )交纳。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 39.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

)作出。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C、县级以上人民法院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0.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应为(

)。 A、500元

B、1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41.公安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时间是(

) A.3月-12月 B.1月-12月 C.1月-10月

D.3月-10月

二、多项选择题:

1.搜查中应当扣押(

)。

A.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品和文件

B.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物品和文件

C.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生活用品

D.犯罪嫌疑人个人生活用品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

)等违禁品,一律收缴。 A、淫秽物品

B、毒品

C、反动印刷品

D、运送淫秽物品的交通工具 3.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 A、挪用

B、调换

C、压价私分

D、变相私分

4.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应当收缴。A.赌博用的赌具

B.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C.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D.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5.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

A.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D.对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的强制措施。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财物

C、扣押财物

D、当场制止不法行为

7.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收缴罚款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B.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C.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D.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对查获的(

),原物不宜随案移送的,应拍成照片存入卷内。 A.淫秽物品

B.武器弹药

C.鸦片毒品

D.珍贵文物

9.下列有关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的规定,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B、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处在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控制中的合法财产,如果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也可以扣押

C、扣押物品清单应在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的情况下当场开具

D、扣押物品清单应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无须签章 10.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

),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A、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B、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C、赌具、赌资

D、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11.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

)。

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

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

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

12.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有人吸毒。民警甲、协警乙着便装当即赶到该居民家中,敲门入室抓获正在吸毒的人员3名,从桌子抽屉里找到刚用过的吸毒工具,后民警将吸毒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同时将吸毒工具带回派出所。请问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

A、本案中民警到居民家中检查未开具检查证

B、民警进行检查后未制作检查笔录

C、民警未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

D、本案应当由两名民警前往检查

E、民警对吸毒工具等物品进行扣押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13.办理行政案件中,下列有关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的规定,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B、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处在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控制中的合法财产,如果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也可以扣押.C、扣押物品清单应在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的情况下当场开列.D、扣押物品清单应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无须签章.14.办案人员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应当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

)等内容。 A.名称

B.规格

C.数量

D.特征

15.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A、返还

B、上缴国库

C、销毁

D、回收 16.对下列哪些涉案物品可实施销毁:(

A、违禁品

B、没有价值的物品

C、价值轻微无法变卖

D、价值轻微无法拍卖

17.办理行政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在处理涉案财物时,在()的情形下可作出收缴决定。

A、非法财物价值200元以下

B、非法财物价值500元以下 C、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有异议

D、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 18.违禁品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

)的物品。 A、制造、销售

B、购买

C、持有、使用

D、存储、运输 19.下列扣押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B、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C、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查封、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

D、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解除扣押

20.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以违法所得变现、购买的(

A.证券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C.投资权益

D.股权 21.搜查中应当扣押( )。

A、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品和文件

B、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物品和文件

C、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生活用品

D、犯罪嫌疑人个人生活用品

22.公安机关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 A、保管

B、返还

C、移送

D、根据法院判决没收、上缴

23.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 )。 A、存款

B、汇款

C、住宅

D、车辆

24.某盗窃案,在搜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住处时,发现下列物品和文件,其中哪些属于应当被扣押的范围?( ) A、50克大麻

B、五四式手枪一把 C、盗窃得来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记录有盗窃次数、时间、地点的笔记本 25.扣押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A、邮件B、电子邮件 C、电报D、存款

2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A、使用 B、调换

C、损毁

D、自行处理 27.扣押物证、书证的清单应当由(

)签名或盖章。 A、公安局长 B、侦查人员

C、见证人

D、持有人

28.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财产权益时,侦查人员将《查询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 )协助查询。

A、银行 B、其他金融机构

C、邮政部门

D、电信部门

30.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关于对其交纳的保证金说法正确的是( )。 A、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B、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D、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过失重新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31.公安部要求通过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达到以下哪几项目标( ) A.涉案财物管理进一步规范

B.违规案件全部得到处理

C.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

D.所有涉案财物全部集中存放

32.公安部提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要抓住重点警种,刘金国副部长讲话中提到的重点警种包括(

)。

A.经侦 B.治安

C.刑侦

D.禁毒 E.交管

F.监管

G公安派出所

33.公安部提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要抓住突出问题,刘金国副部长讲话中提到的突出问题是指(

)。

A.在扣押环节,重点整治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扣押、没收,以及超范围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等问题。

B.在保管环节,重点整治无专门场所、无财务专户、无专人管理,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不将保证金交到指定银行,坐支、挪用、私分扣押物品等问题。

C.在移送环节,重点整治不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该移送不移送甚至私自处理等问题。

D.在处理环节,重点整治返还财物不及时,随意没收保证金等问题。

三、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 )

2.需要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 4.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扣押后要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并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5.人民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 )

6.当场收缴的罚款,除预留部分办案经费外,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7.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付指定的银行。( )

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9.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0.办理行政案件中,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是指被扣押物品的所有权人。( ) 11.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需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扣押应经过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2.办理治安案件时,办案民警有权直接决定是否扣押,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

1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扣押。( ) 1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15.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16.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犯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 17.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18.赌资,既包括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也包括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

19.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应当收缴。

) 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而产生的利息,不应当追缴。(

21.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责令退赔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 23.涉案财物处理既有收缴又有追缴时,不需分别制作清单。()

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追缴。(

) 24.办理行政案件中,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 )

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没收。(

) 26.侦查人员可以决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

27.侦查人员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邮件、电报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8.公安机关有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

29.需要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3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

推荐第4篇:涉案财物_总结

******派出所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派出所认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耿湾派出所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耿湾派出所召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种类、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耿湾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

方案》,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耿湾派出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

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涉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效,耿湾派出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针对涉案财物问题对辖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推荐第5篇:涉案财物管理事迹材料

涉案财物管理先进事迹材料

某派出所

某某

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某某同志通过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刻地认识到涉案财物管理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因此,她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通过严格落实涉案财物管理,为推进所在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三个到位”,确保落实有力

在涉案财物整治活动中,某某同志全力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设施到位”。她积极为大队领导充当参谋,建言献策,与某派出所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在某派出所执法执纪监督室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治安大队建立了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并设置了物证置物架和置物篮,确保涉案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规范统一。

针对大队中个别民警习惯于“办案老一套”,对涉案财物未及时移交内勤保管或为了便于返还干脆自己保管,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及时跟大队长汇报,请来市局执法执纪监督室法学功底深厚、业务素质优良的某同志到队里对全队民警进行专题培训。围绕涉案财物的处理权限、处理方法、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开展的专题培训,使民警了解掌握工作规定和工作方法,提升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提高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做到统

一、规范。

二、设立“三道关口”,加强源头管理

一是严把扣押关。某某同志坚持“扣押监督、账款分离”的原则,积极与单位法制员联系,将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列入月考评和个案考评,由法制员对办案民警进行审核监督。她坚持“账款分离”,分别由内勤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上缴与处理,法制员负责涉案财物台账管理,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有效。二是严把保管关。她通过制定《某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移交、保管的范围和时限,严把存放关。严格遵循办案与保管分离,集中保管与分类保管的原则。三是严把处理关。建立“集体议案、规范操作”机制,将涉案财物处理纳入执法办案集体研办机制,办案民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员、大队负责人根据案情研究处理意见,避免因个人决定而引发的不规范问题。对依法应当返还的财物,由办案人员登记清单,法制员填写通知书,交领导审核后由内勤返还。

三、坚持“四个必核”,确保管理规范

某某同志在借鉴兄弟单位管理涉案财物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一个女同志细致用心的特点,在管理涉案财物中坚持“四必核”:网络执法监督系统与纸质台账必核对,看涉案财物是否全部登记在册;对涉案款专用账户必核对,看所有涉案款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专户;与实物必核对,逐一清点实物,看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是否一致;与卷宗必核对,看符合发还条件的财物是否及时返还,对无主或超6个月不领取的提交上级部门处理。

某某同志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楚、去向明确、处理规范。今年以来,某派出所没有发生一起因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规范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和上访。

推荐第6篇:涉案财物管理心得体会

涉案财物管理心得体会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

存在的问题

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主要是:1 )、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2)、对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及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有的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处理不及时。从审查情况来看,已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笔数较多,数额较大,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交了保证金就万事大吉,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根据有关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没收或部分没收保证金,行政拘留继续执行。

3、调动移交环节存在漏洞。在民警调动时,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续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未将有关涉案财物案卷及时整理后交出,致使部分案卷无法寻找,到检查时原经办人与现经办人就相互推诿,互不认帐,无法查证扣押财物的合法性。在基层单位内勤人员调动时,未经县局财务人员到场监交,有的内勤对单位资产、财务等账目未与县局后勤财务部门核对平衡,就草草移交给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没仔细逐项核对校验,致使账目不清、责任不明。

4、执法财物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办案单位未将扣押的财物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基层单位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就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有的单位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存放数量较多,因没有专用场所,露天存放,经日晒风吹雨打而遭损失。有的贵重物品,如金银手饰、笔记本电脑、书画、手机等,因体积较小,就随意存放在办公室内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过程中收取的待处理预交款,因要随时发放给受害人或返还给当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单位内勤集中保管,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垫支、挪动等问题。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对应交由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保管的涉案款项、变价款和涉案物品,凭有关法律文书、决定书填写《财物移交登记凭据》,在24小时内交存指定银行账号和主管公安机关的后勤部门验收保管。基层单位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门对移交的财物未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场所,场地面积往往有限,若不及时对各单位上交的财物进行上缴财政处理,日积月累,会形成大量的待处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风吹雨淋,会使财物腐锈造成损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未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办案单位对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有的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随身携带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往往滞留在办案单位或经办民警身上,由于代管财物未随案、随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现被挪用、丢失等问题。有的单位未设立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明细登记台账,一些涉案财物未及时录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信息系统,办案民警交来的财物就随手放在内勤办公室,导致时间一长,连财物的来源、数量、当事人、扣押理由等都无法查清,有的未设立财物保管室和保管专柜分类保管,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

6、在接收、保管、处置财物等环节存在缺陷。基层单位上交财物到后勤部门进行集中保管时,对财物应用照片或录像进行固定,对贵重细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注明封存财物的名称、数量、案由、时间、编号等祥细内容,移交时后勤保管人员与移交人应当面清点并在封口上签字。但在审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的贵重物品未按规定装封和履行监交手续进行共同签字,给财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在保管方面,对金银及其制品、珠宝、珍贵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编号和设立专柜专箱进行分类保管,也未定期对仓库内的财物进行盘点、核对,时间一长,物品底数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财政部门,但未及时在保管登记台账上核销,造成账账、账实不符。在处置环节,有的基层单位对扣押的时令性强、鲜活、易腐变物品,未及时与财物主管部门衔接妥善对其作出变卖、拍卖处理造成财物损失;有的财物扣押后交到后勤部门保管,最终案件没有成立,在法定时间内对当事人处理依据又不足,退还又觉不妥,这样就留在公安机关,后勤主管部门到了一定时间后,上交财政又不行,导致保管物品越积越多,给公安机关对财物处置工作带来困难。

7、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未及时上缴银行财政专户。有的基层单位位于边远地区,辖区内无设有特定上缴的银行专户机构,平时解缴款项不方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数额又不多,就将平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自行保管在单位保险箱内或以私人名义开设存单,等达到一定数额后集中上缴到城区银行专户。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行为,同《收支两条线》和《浙江省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

二、原因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三、管理建议和对策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层公安机关虽然经费紧张,财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财物扣押和支配上动手脚,应摒弃“唯钱办案”的观念,自觉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为全面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民警对财物管理水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就财物管理方面的知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解决基层办案单位财物管理无序、管理责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体问题。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财物仓库保管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执法工作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实行祥细的项目登记,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持有人当面点清,注明情况,列出清单,按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分设台账,实行专人登记和管理,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该上缴的要及时上缴,合法规范的处理财物。贯彻执行县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层领导干部的离任调动,由政治处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调查;单位内勤人员的调动,公安机关后勤财务人员要到场监交;对民警的调动除交接清资产、财务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后向原单位交出,严格执行移交手续。

3、各施其职,发挥职能。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个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为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作为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主管部门,对执法单位票据的领取、使用、注销情况,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保管等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暂扣款总账与各执法单位暂扣款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发现错漏账项和未调整账项,应及时调整平衡。法制部门应严格把好执法关,特别对涉案财物扣押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处理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先收后裁、超范围收预交款、随意扣押财物。对于超过一年期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有必要在期满前的适当时间,通过相关途径督促提醒,确保“二项保证金”得以及时清理。

4、加强监督,防患未然。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审计触角,通过有效整合纪检、督察、法制、审计、后勤等部门资源,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中涉及的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时监控网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情况。要根据基层单位财物登记台账、案卷记载财物的数量,进行实地清查盘点,通过以账查案、以案查物、以物查人的方法,排查在执法环节上存在的纰漏和过错。具体可通过后勤专管仓库财物台账资料与各单位上交的移交清单、已上交财政处理的账单进行比对,结合实际盘点的库存数,看有无存在账实不符、底数不清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问题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第7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一、系统简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本系统把涉案财物按特性分为十二种类别,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根据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档案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

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同时,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二、系统主要工作流程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三、系统组成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六、产品参数

(一) 基础参数

-- 使用电子标签唯一绑定涉案财物,“一物一码”,电子标签可存储物证信息,寿命20年以上,不怕污染可工作于恶劣环境;

-- 能够对多个涉案财物进行批量快速自动识别和不可视读取,无需人工干预; -- 案件及涉案财物数据项兼容公安部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编码规则及标准; -- 兼容并支持条码管理,支持电子标签、物证识别码、现场物证号三重绑定; -- 支持用户自定义涉案财物系统单位名称,并在登录界面使用自定义的单位名称进行显示;

-- 涉案财物和存放位置信息实时联动,即时提示财物位置,图形化显示各类存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空闲状态;

-- 根据涉案财物保管室环境可以按照管理要求任意划分区域,自由组合;自定义配置存储设备类型,从存储区/存储室到每一个存储设备的门或密集柜层等;

-- 支持普通物证柜、智能柜、密集柜及电磁柜等多种设备,支持存储联动(需硬件支持);

-- 采用UI-Facade-Data Acce分层设计模式,采用标准化模型,架构稳定,兼容性及扩展性强;

-- 电子标签射频采集终端及高清影像采集终端7X24小时连续无故障工作。 -- 系统采用嵌入式系统设计;采用低占空比、动态天线开关、主动式在线电子标签搜索技术;

-- 支持PoE供电模式,部署方便,低耗环保;接口支持IEEE 802.3af标准;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二)系统参数

-- 识别频率范围:922.25 ~ 927.75 MHz -- 波道间隔:500 KHz;

-- 发射功率:15dBm ~30dBm (最小功率间隔为0.25dBm); -- 标签识别速度:50-200个/秒 -- 通信端口:TCP/IP、RS232; -- 增益 (dBi):6 dBi -- VSWR比:≤1.5 -- 防雷:直流接地

-- 采集终端:圆极化/线极化 -- 阻抗:(Ω) 50 -- 接头型:TNC/SMA -- 识别距离:1~15米

-- 读写仪工作方式:广谱跳频(FHSS)或定频,可由软件设置,即插即用; -- 读写仪采集天线:内置

-- RF输出功率:26 dBm功率平坦度<0.5 DB,可由配套工具软件调节; -- 电子标签读写仪识别卡时间:单卡识别小于8ms;读/写卡时间:读每8字节小于5ms,写每4字节小于25ms;

-- 高清影像处理器:TI达芬奇系列高性能DSP; -- 图像传感器:1/2.8英寸CMOS;

-- 抓拍像素数:1920(H)*1080(V);日夜功能:支持IR-CUT电磁式切换;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 镜头参数:φ14接口,3-9mm/F1.2;

-- 标配镜头视场角:水平:113.5°~37.1° 垂直:130.7°~42.5°; -- 照度:0.05Lux/F1.2(彩色模式),0Lux(红外开启);

-- 增益控制:自动;白平衡:自动;电子快门:自动(区间可调,1/3~1/10000); -- 视频压缩标准:H.264/MJPEG/JPEG;

-- 高清翻拍分辨率: 500万像素; RGB(24位真彩色);图片格式:YUY

2、JPEG -- 主机尺寸(L*W*H):32cm*22cm*5cm/39cm*27cm*5cm(基本型)

七、功能模块

-- 信息提醒

涉案财物操作请求记录的查看;逾期未还的物证信息提醒;保存期超期物证信息提醒;物证存放情况数据统计提醒。 -- 涉案财物管理

完成从涉案财物出登记、入库到出库、移交、销毁、遗失等全流程的涉案财物管理。保存所有交接证据和记录。系统允许将暂放在涉案财物暂存区的物证纳入管理,待将涉案财物正式入库时,指定存储位置,进行入库即可。 -- 涉案财物流转追溯

可根据各类查询条件对涉案财物进行快速索引,查看涉案财物详细信息,存放情况等;对涉案财物所有历史操作记录和流转记录进行追溯。 -- 案件管理

完成案件管理功能,包含案件的添加、修改、删除以及详细信息查看,自定编码功能,快速索引,自动归档案件相关音视频。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 统计报表

对在库涉案财物定时进行盘点导出到文档进行保存备案;对单位所有在库、出库等所有状态的物证进行统计,图形化分析输出;

对所有涉案财物历史出入情况进行统计,报表输出;

对存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报表输出; -- 权限及审批管理

对系统用户进行管理,分配用户登录名和用户信息;对用户进行权限分配和管理;支持多单位数据管理和下属部门涉案财物分别独立管理;

对各类涉案财物出库和操作进行审批流程设置,可以根据涉案财物重要性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级控制,自定义审批流程; -- 操作记录追溯

快速查询相关人员历史经手的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列表、时间、物证状态等;随时追溯涉案财物及人员在某时间段的历史操作记录。 -- 手持式盘库

手持盘库,可随时导出涉案财物在库表到手持盘库设备使用手持机盘库系统进行手持式快速盘库(需外配手持盘库系统)。实时显示盘点盘亏数据信息及图片,方便迅速进行二次盘点和涉案财物核对。 -- 远程涉案财物管理

公安内网授权用户可随时根据权限查询本单位涉案财物信息、涉案财物状态、案件信息、案件及相关图片信息;根据授权,远程对涉案财物出入库和处理申请进行审批,添加审批意见。 -- 远程涉案财物追溯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根据授权实时查询涉案财物历史流转记录信息和追溯涉案财物历史活动轨迹。实时了解本单位的物证存储情况和状态,各类涉案财物在库和出库数量统计信息;各涉案财物出入库及历史处理操作记录。

推荐第8篇:涉案财物管理情况汇报

情况汇报

自3月底到年底,我所在分局部署下,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暨“审计整改年”活动。接到上级通知后,我所立即开会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宣传动员,并根据实施方案步骤,按时组织全所民警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进行学习讨论,教育民警熟练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在对涉案财物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发动的同时,我所首先对自2010年以来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回头看活动,主要针对赌博案件及有涉案财物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刑事、治安20起,并对赌资等涉案财物主义登记,做到账实一致、帐帐一致、账单一致。其次我所通过多方努力,筹建证物室,并配置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电脑,由涉案财物保管员负责涉案财物的登记、录入、流转、出库等工作,严格遵守公安部的“六个严禁”,杜绝一切违规现象。下一步我所将结合“公安机关软环境提升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之三提升”等一系列活动,对全体民警严格要求,与民警签订相应的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完满,在派出所内营造“创建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根据分局下发的创建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将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推荐第9篇: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六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 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 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移送接收手续等材料入卷存档: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 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部门不得由原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条 办案人员提取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给本单位保管责任人,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开展鉴定、辩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后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行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帐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帐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事件系统涉案财物模块。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使用、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涉案财物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对涉案财物处理时,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或市局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出具《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烟草、食盐、种子等属于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事业收兑、收购,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九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珍贵文物、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无偿交由专管机关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接收手续和证明,抄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条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卖、变卖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或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且对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危害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技术鉴定或者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无价值、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涉案物品,由办案部门登记造册,制定《拟销毁物品清单》,组织销毁涉案物品工作。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对拟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核对,监督办案部门进行销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销毁的淫秽书籍、光盘等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改变物品的物理形状、属性后,可作为生产原料的,办案部门在办公室、法制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作为生产原料变价处理给生产企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品等涉案物品的处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办案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按时移送。

未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存续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需要将财物退还原主的,应当将意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还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提出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其在六个月内领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认领。在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由装财部门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决定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查不到财物所有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办结,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提请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会同纪委、法制、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施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第10篇:某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XX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涉案资金由综合中队统一管理,涉案物品由具体办案民警到综合中队报备后,中队自行保存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执法办案民警依据有关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扣押、提取、收缴、追缴、没收、登记保存和暂扣的资金和物品。

三、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资金,应当连同相关的《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件和合法证明文件,于2日内送交综中队。

四、需领取涉案资金的,要填写审批表,经所领导批准后,到综合中队领取。工作完成后,要将《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交综合中队;对其他可用资金的支出,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要凭《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于3日内向综合科报备。

六、涉案物品变动后,要凭《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时报备物品变动情况。

七、报备时,要建立报备物品登记表,详细写明物品涉及的基本案情、来源、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事项,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等特征情况。

八、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截留、私分、损毁、挪用、调换、丢失或擅自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九、派出所领导要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第11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介绍

文档类型:系统介绍

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简 介

文档类型:系统介绍

目 录

一、概述 .......................................................3

二、系统综合优势 ...............................................4

2.1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4

2.2先进的条形码管理和短信提醒功能 ............................................................................5 2.3操作方便、功能强大 ....................................................................................................6 2.4实现三级联网、分类统计 ............................................................................................6 2.5性能稳定、安全性好 ....................................................................................................7

三、系统功能介绍 ...............................................7

3.1功能模块 ........................................................................................................................7

3.2主要功能及界面展示 ....................................................................................................8

3.2.1涉案财物信息登记 ...................................................................................................................8 3.2.2无主财物管理 .........................................................................................................................10 3.2.3涉案财物处理处置 .................................................................................................................11 3.2.4涉案财物综合查询 .................................................................................................................12 3.2.5涉案财物条形码管理 .............................................................................................................13 3.2.6领导查询 .................................................................................................................................14 3.2.7短信提醒管理 .........................................................................................................................15 3.2.8系统管理 .................................................................................................................................15

3.3统计报表 ......................................................................................................................15

3.3.1涉案金额 .................................................................................................................................15 3.3.2涉案物品 .................................................................................................................................16 3.3.3保证金 .....................................................................................................................................16 3.3.4非涉案财物 .............................................................................................................................17 3.3.5非保管财物 .............................................................................................................................17

四、系统应用效果 ..............................................18

五、硬件配置 ..................................................19

5.1服务器 ..........................................................................................................................19

5.2条码打印机 ..................................................................................................................19 5.3扫描枪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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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润达科技公司《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是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各类刑事、行政案件。

以往管理涉案财物时,主要靠人工进行登记、管理,工作繁琐,业务量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不利于统计管理。

按照“严格责任、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安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发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实现监督统计等功能。

该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1、能够妥善保管被扣押的涉案财物,避免被截留、挪用、调换、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毁等问题的发生;

2、利用条码化、实物图片上传等手段,达到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条码化、规范化、科学化、明晰化;

3、进一步完善公安局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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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5、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系统综合优势

2.1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本系统是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研制开发的。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实际的办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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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先进的条形码管理和短信提醒功能

利用物联网的条码化、实物图片上传等手段,达到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条码化、规范化、科学化、明晰化。

其独特的条码管理功能能及时地掌握涉案财物的案件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以及借用信息等资料,大大提高涉案财物的精细化管理,真正实现涉案财物的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明晰化。

每件涉案财物进入专业的库房前,都贴上了能够识别的条形码信息。就如商场里的商品一样,用机器刷一下条形码,就可立即显示出相关财物的照片、入库时间及对应的案件信息。刷了一下条形码,电脑中立即显示出这个财物所对应的案件,上面有涉案人员的姓名、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的办理单位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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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条码管理这项重要功能之外,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还具有短信预警等功能。短信预警即将系统与承办人手机短信实时对接进行预警,在距扣押款处理期限还有三天的时候系统自动启动黄色警报,到期时启动红色警报,承办人的手机会收到系统自动发出的提醒短信,保证涉案款物及时处理。 2.3操作方便、功能强大

该系统能够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涉案财务,建立了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记录案件信息、财物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实现对涉案财物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的管理。 2.4实现三级联网、分类统计

该系统实现了市、县、所三级联网。根据权限不同,各派出所能够查询本所的涉案财物相关信息;县级局能够查询本县及所属派出所的所有详细信息和统计汇总信息;市局能够查询全市所有的详细信息和汇总信息。

能够按照涉案财物、涉案工具、人民币、保证金、交通工具、金银首饰、电子产品、其他几个大类进行统计查询。也可以按照时间段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统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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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性能稳定、安全性好

《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采用C/S架构,使用.NET开发语言,SQLSERVER数据库,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系统功能介绍

3.1功能模块

《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为目标,建立起完备的涉案财物信息登记、无主财物登记、涉案财物处理处置、综合查询、条码管理、短信提醒、人身安全检查、领导查询、系统管理等九大功能模块。完全满足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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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主要功能及界面展示 3.2.1涉案财物信息登记

涉案财物信息登记模块又分为案件登记和物品登记,必须先对案件登记,才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

1、案件登记

按照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详细记录案件的案件名称、案由、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编号、办案民警等的相关信息。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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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品登记

按照涉案财物、涉案工具、人民币、保证金、交通工具、金银首饰、电子产品、其他几个大类进行对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颜色、新旧程度等信息进行登记;

同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条码登记及涉案物品的照片上传,核对无误后入库管理。

留存涉案财物的前、后、左、右及特殊部位照片五张,照片上传时自动压缩到100k之内,以节省服务器资源。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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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无主财物管理

能够实现对无主财物的统计汇总查询等。如果有了案件信息,可以灵活的关联到案件信息上。

对无案件信息的财物实现增加、修改、删除、查询等管理。参照涉案财物的信息进行录入。同涉案财物的登记一样,按照不同的分类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颜色、新旧程度等信息进行登记;分配条形码,留存照片,核对无误后入库管理。

能够实现对无主财物的统计汇总查询等。如果有了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关联功能灵活的转成涉案财物。如果有案件信息的话,直接关联该案件,没有的话先新建案件信息,再进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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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涉案财物处理处置

对涉案财物进行移交、上缴、销毁、调用、拍卖、调用、返还等处置。记录详细信息,通过添加按钮方便填写某一案件下的涉案财物,实现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处置的关联。如下图:

双击财物列表可查看详细信息及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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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涉案财物综合查询

提供多种查询条件,并可进行组合查询,并提供导出excel功能,双击列表上查找的物品,可进入查看页面,点击【查看本案件详细信息】,可查看本案件信息、物品信息以及物品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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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涉案财物条形码管理

实现对涉案财物的条形码管理,一个涉案财物对应一个条形码,真正实现涉案财物的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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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领导查询

根据权限不同,实现对市局级、县局级、各派出所的三级查询。领导能方便的查看到全市的所有涉案财物信息,也能查看到某一县局或者某一派出所的涉案财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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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短信提醒管理

实现短信功能的设置。 3.2.8系统管理

包含系统日志、条形码设置、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和权限管理,数据的还原备份等。

实现按照公安局各单位代码进行单位管理和条形码唯一性管理。

按照权限实现市、县、所三级联网操作;根据权限不同实现对涉案财物的监督、监察等功能。见上页图示。 3.3统计报表

能够按照涉案财物、涉案工具、人民币、保证金、交通工具、金银首饰、电子产品、其他几个大类进行统计查询。也可以按照时间段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统计查询。使涉案信息一目了然。便于领导决策。

建立了涉案金额统计台账、涉案物品统计台账、保证金统计台账、非涉案财物、非保管财物等台账。便于查询。 3.3.1涉案金额

系统建立涉案金额统一资料台帐,记录现金存放的账户信息、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案件名称、现金数量、扣押时间、去向、山东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传真):0536-8899359 潍坊市高新区软件园A座17楼 网址: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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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等,并能进行汇总统计。

3.3.2涉案物品

系统建立涉案物品统一的资料台帐,记录物品名称、特征、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案件名称、法律文书、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并能进行汇总统计。

3.3.3保证金

系统建立取保候审保证金统一的资料台帐,逐一编号登记,按照涉案财物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办法,载明案由、当事人、数山东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传真):0536-8899359 潍坊市高新区软件园A座17楼 网址: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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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存在何处、处理方式和去向等,并能进行汇总统计。

3.3.4非涉案财物

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和与案件无关的非涉案财物,建立统一的资料台帐,逐一编号登记。记录案件信息、姓名、品牌、数量、外观特征、新旧程度、处理方式和去向等,并能进行汇总统计。

3.3.5非保管财物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山东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传真):0536-8899359 潍坊市高新区软件园A座17楼 网址: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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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涉案财物,记录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资料台帐,逐一编号登记,并能进行汇总统计。

四、系统应用效果

以前涉案财物登记管理都是人工填写单子,移送相关文书,很麻烦而且容易出现差错。采用《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有三大优点:一是准确,每一件财物都有自己的条码身份。二是高效,财物出入室,只要拿起扫描枪一照,一瞬间就可以完成管理信息库的自动更新;三是规范,我们开发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涉案财物出入库环节统一录入,统一管理,记录涉案财物的详细信息,以及对涉案财物处理处置的详细记录。

目前,本系统在山东潍坊市公安局、安徽阜阳市公安局等单位使用以来,效果显著。避免了被截留、挪用、调换、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毁等问题的发生;加强了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

山东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传真):0536-8899359 潍坊市高新区软件园A座17楼 网址:http://www.daodoc.com

文档类型:系统介绍

五、硬件配置

5.1服务器

因为需要实现市局、县局和各派出所的联网并用,所以需要在市局机房放置一台数据库服务器,安装全市涉案财物信息数据库。其他单位只需要通过内网网络连接到该服务器即可,不需要另添置服务器硬件。 5.2条码打印机

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的打印机,它所打印的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牌标识、序列号标识、包装标识、条形码标识、信封标签、服装吊牌等。

根据品牌和性能价格不一,推荐两款:

1、TSC条码打印机。

1、博思得C168-200条码打印机。5.3扫描枪

扫描枪分红外线扫描枪和激光扫描枪。价格根据性能也相差较大。

推荐使用OWL激光枪1695型号,KB口或者USB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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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 (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 (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 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 (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 (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 (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先行变卖、拍卖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不将涉案财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以及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 对移送的物品、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备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入库保管。对移送的涉案款项,由其他办案机关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案件管理部门对转账凭证进行登记并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进行核对。其他办案机关直接移送现金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也可以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清点、接收并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三日以内将收款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第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 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 (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 (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 (六)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由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处理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经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案件管理部门或者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于符合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移交案件管理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二十七条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五章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存在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影响案件办理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四)在立案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法律文书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不予退还的,或者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的; (七)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经督促后仍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八)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有上述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办案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是否合法。国家赔偿决定对相关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9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

第13篇:临夏市交警大队涉案财物汇报

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涉案财物整治汇报

在州公安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临夏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暨“临夏州公安局对康乐县等四县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涉案财物进行专项审计”活动。我大队结合实际,就大队涉案财物进行详实排查,查缺补漏,及时全面清理、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各类违规违法问题,推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度落实,提升大队公正廉洁执法、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大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是强化领导。大队专门成立以大队长马旭东为组长、教导员王虹霞、副教导员石小军、副大队长江青玉为副组长的涉案财物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清理、整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提高认识。大队认真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和刘金国副部长在3月21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仔细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引导民警熟练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三是认真开展排查清理积案工作。

(一)清理2010年以来大队已办结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1年至今已办结和未办结的行政和刑事案件总共11卷,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扣留、收缴涉案财物,擅自扩大强制措施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扣车扣证、超期扣车扣证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取事故保证金,涉案财物、证照不按规定移交,保管不规范,随意处置等问题。

(二)清查积压涉案车辆,对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是否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大队对此次排查清理建立工作台账,逐案登记造册,彻底摸清底数。对车辆等涉案财物主义登记,做到账实一致、帐帐一致、账单一致。

四是大队将目前清理情况及时书面汇报支队涉案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工科),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关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现大队已积极做好迎接上级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2年5月24日

第14篇: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小金派出所认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小金派出所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我所民警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小金派出所召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组织涉案财物管理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种类、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小金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小金派出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

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涉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效,小金派出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第15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将公开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将公开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2月30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改革形成了上下联动、主动作为、蹄疾步稳、狠抓落实的好局面,呈现出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生动景象,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工作。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要巩固改革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

会议指出,明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抓好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点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需要攻坚克难的硬骨头找出来,把需要闯的难关、需要蹚的险滩标出来,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协调,一鼓作气、势如破竹地把改革难点攻克下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会议还就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回顾 今年改革任务

2014年,中央深改组一年召开了8次会议。

2014年,领导小组确定的80个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中央有关部门完成108个改革任务,出台370条改革成果。 今年改革成效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改革形成了上下联动、主动作为、蹄疾步稳、狠抓落实的好局面,呈现出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生动景象,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

经济体制改革:领先推进 民主法制改革:协调推进 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创新 社会事业改革:统筹推进 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标本兼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慎探路 党的纪检体制改革:立行立改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力度加大 今年改革举措(部分)

2014年5月 中央再发文整治会所歪风。

2014年6月 政治局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4年7月 国务院发布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办、国办发布公车改革方案,副部以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2014年8月 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9月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高考改革方案。 2014年10月 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4年11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 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审议通过。中纪委将首次向中办、国办等派纪检组。《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深改小组审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明年3月施行。

明年改革部署

会议通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

1.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2.要重点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

3.把需要攻坚克难的硬骨头找出来,把需要闯的难关、需要蹚的险滩标出来。4.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协调,一鼓作气攻克难点。 5.要把提高改革质量放到重要位置,坚持速度服从质量。

6.对已出台的改革,要抓紧出台细化实施方案,坚决消除“中梗阻”、“肠梗阻”。【焦点1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将建集中管理平台

【会议内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

【解读】 在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问题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比如,个别司法人员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返还,存在贪污、挪用等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中央提出涉案财物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权,非常及时,对于今后解决相关领域的乱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樊崇义表示,在涉案财物处理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为司法腐败制造漏洞。如果建设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对于遏制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的暗箱操作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涉案财物认定标准将明确

【会议内容】 有关部门要对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增强各地和各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性。

【解读】 目前,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樊崇义表示,这些规定有的比较笼统,定义不明;另外,一些处理程序不具体,造成了一些漏洞。比如,“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说法,“有关”如何理解?很明显这种定义和界限不清晰。各地和各司法机关在理解上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容易滋生漏洞。

樊崇义建议,要研究赃款、赃物、犯罪场所、犯罪工具的定义。厘清定义,才好执行。另外,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要明确,要具体化,明确处理的主体、过程和法律效力。

党政部门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

【会议内容】 各级党政部门要率先遵法守法,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 【解读】近年来,地方部门干预司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涉案财物的处置。 今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总结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几大方法:发函警告型、红头文件要求型、会议“判决”型和地方保护型。

樊崇义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干预涉案财物处理的现象比较严重。若赃物和赃款属于国库,比如涉及公共财产、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地方不能进行干预和扣留。根据财产的所有权,归谁就是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运用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 【会议内容】 要加强境外追赃追逃工作,抓紧健全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解读】 今年以来,海外追逃追赃成为“热词”。12月4日,公安部通报称,“猎狐2014”行动开展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境外追逃追赃是一个法律问题,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律运作。另外,我国一些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可能也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改革。

追赃方面,中国的一些法律存在一些问题,不被一些国家接受。黄风说,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若我们不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协助我们。

【焦点2 公安改革】

深改小组会议首提“全面深化公安改革”

【会议内容】 会议还就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解读】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多处提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未提及“公安改革”。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仅有2处提及公安。分别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迄今为止,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召开了8次会议,昨日的会议上首次提到“全面深化公安改革”。

据公安部网站报道,今年10月16日,公安部曾召开部分地方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推进各项公安改革。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要紧紧围绕群众期待、社会关注、基层关心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薄弱环节,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谋划改革举措。

郭声琨指出,一方面,要在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等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上下功夫,力求在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关心关切的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公安改革的社会效果,在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求实效,在便民利民服务、公正规范执法等各项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第16篇:开展涉案财物管理整改方案

XX派出所开展涉案财物 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结合XX省公安厅的具体要求,XX派出所积极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接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XX派出所党支部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支委会议,全面领会工作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所长XXX任组长,教导员XXX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了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制定方案,组织动员

XX派出所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精心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全所民警学习XXX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及《XX省公安厅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务实的决心,扎实的作风,真抓实干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民警认清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三、排查清理,摸清底数

在认真学习,全面动员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派出所按照阶段性安排,组织专人集中精力正在对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0年以来已办结的行政和刑事案件、2010年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信访投诉的案件全面进行排查清理,彻底摸清底数。工作中共排查行政案件X起、刑事案件X起,做到了逐案登记,不留死角,确保了专项治理活动保质保量,扎实深入开展。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作中XX派出所发现问题X件:

1、涉案财物没有专门存储柜;

2、XXXXXXXXXXXXXXXXX。整改措施:

1、在派出所设置专门的涉案财物存储柜,有专人(内勤)保管;

2、XXXXXXXXXXXXXXXXX。

通过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效地推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XX派出所

2011年XX月XX日

第17篇: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1、软件平台规划目标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是通过采用先进的射频识别、条码识别、无线网络、数据库、高清影像采集等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既达到对涉案财物的规划化管理,又不增加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最终做到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长期保存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具体的规划目标有如下几项: 1.1无纸化办公

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批、FRID射频识别、联动抓拍等技术,实现涉案财物的出入库和流转的无纸化办公。 2.2涉案财物编码唯一性

系统将会对涉案财物进行唯一性编码,全省范围内只要登录涉案财物系统,即可以查看该涉案财物的状态,存放位置,保管人,流转记录等。

1.3涉案财物位置变化自动记录

通过采用FRID射频识别技术,当绑定了RFID射频识别标签的涉案财物通过相关的监控位置时,会自动记录其经过时间和位置(大的涉案财物室出入位置变化)。 1.4任意授权电脑端可以查询到当前涉案财物状态和位置

在任意授权电脑端可登录涉案财物系统可以查看涉案财物相关信息或对涉案财物进行申请、审批等操作。 1.5电子标签和条码信息记录

涉案财物可采用条码和电子标签两种方式记录,可打印张帖于涉案财物包装袋,通过识别仪器可直接读取该信息,减少信息的来回输入。 1.6规范业务流程

通过与一线办案民警的广泛接触调查、研讨,真正根据办案、保管的需求制定规范流程,减少系统使用的工作量,使系统的使用更加切合涉案财物使用的实际。 1.7方便监控、查阅、统计

系统将会对进出涉案财物室的涉案财物进行自动抓拍人员,并保存相应的记录,以便于追溯。通过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相应的历史记录,当前状态、位置和责任人等。

2、系统概述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一套完善的物联网解决方案,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结合多年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业务专家之经验,利用射频技术、网络摄像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研发的集涉案财物追踪、监控、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录入、涉案财物照片采集保存、查询、自动盘点、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公安涉案财物自动追踪管理系统”还是一套多级管理系统,将全省所有的涉案财物室三级联网管理(省、市、县),从而实现涉案财物的平台化管理目标,该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关专利,数次得到公安等部门科技奖励。 2.1电子标签编码

根据不同涉案财物的种别和保存位置,本系统为每件涉案财物建立唯一的标识码进行电子案卷化管理,并用射频电子标签(EPC)进行识别和区分。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通过选配的手持盘库机,结合相应的盘库软件,几千上万件涉案财物可以在十几分钟之内完成盘点工作。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提供了涉案财物分类统计分析,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高效的平台。

2.2存储位置分配

本系统将涉案财物与电子标签和物理存储位置一一对应,支持涉案财物的分类保存,提供安全的涉案财物保存保管方式。自定义物理存储设备的类型,图形化显示存储设备的使用状态,同时系统与智能柜智能联动,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性。 2.3规范流程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涉案财物从登记入库到出库、移交、销毁、遗失的完整管理链条进行规范管理,不留盲点;涉案财物交接有据可查,明确责任,随时追溯。实时统计分析涉案财物保管和出入情况。利用物联网技术,涉案财物被从涉案财物保管室调出及归还时,监控系统能自动以非接触方式对涉案财物上的射频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并启动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没有办理调出手续或取错涉案财物的情况,系统能通过声讯报警进行提醒。 2.4部署灵活,三级联网

系统部署灵活,可单个涉案财物室部署也支持网络部署,保持与现有警用系统的数据兼容型和扩展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支持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三级联网(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信息共享,部署灵活,上级部门拥有权限可实时、直观的对下级部门的情况进行远程访问查询,同时数据流实现本地和远程上级部门的双重备份,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可访问性。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产品可单独部署在基层涉案财物管理单位,也可和实验室等其它系统等无缝融合,实现了涉案财物大平台应用;本系统支持云存储,提供与现有警用系统接口。

系统架构图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项目是搭建一个涵盖设备自动化基础数据采集、设备管理、设备调拨、智能化预警及分析和业务流程管理的集成化信息管理平台。公司具有多个成功的项目案例和完善的实施方法,可以提供成熟的整体解决方案。实现全省或者全市的三级联网涉案财物大平台,实现所有涉案财物室的统一管理和调拨;提升涉案财物的管理效率、梳理现有资源;建设一套适合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并具有未来良好扩充性的信息化平台。

3、“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工作流程

4、功能模块

 涉案财物登记编码 :以案件为线索进行涉案财物资料的登记,为每件涉案财物绑定一个唯一的电子标签。

 涉案财物即拍即导 :使用专用图片采集设备,可以很方便地为涉案财物留存图片资料备查 ;也可对既有照片利用系统功能快速导入。

 智能查询和追溯 :可根据案件名称、勘查号、涉案财物名称、标签号等多种方式,快速查询涉案财物的基本信息、存放位置、使用人和涉案财物状态。并可追溯其出入库记录,对涉案财物历史调取和归还等过程进行查验。

 涉案财物调用 / 归还管理 :办案人员需要调取或归还涉案财物时,根据需求对涉案财物进行领用出库或审批出库 (或入库),并记录相关人员信息。

 涉案财物状态维护 :对涉案财物装备进行状态查询,实时更新其保管状态,损毁情况 ;也可根据实际变化进行报损或报失处理。  逾期未还提醒 :涉案财物调用如超过归还期限未能归还,系统提醒管理人员进行处置或延期。

 报表统计 :系统能够按照涉案财物的十二种分类,实时统计在库或出库的涉案财物数量,正常或损毁情况等,同时可进行统计、报表输出。统计结果可按报表、直方图等形式直观显示 ;  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涉案财物出入情况和时间,留存出入抓拍照片,如有非授权出库,进行声光和信息提示,同时可选择自动闭锁门禁系统,直到人工授权。

 实时查询:在任意地点随时查询所辖单位的涉案财物管理情况、涉案财物状态、数量和存放位置。

 实时盘库:系统能够实时查询统计所辖单位在库、出库、损毁、移交等各类涉案财物数量,以及存放情况;对所辖各单位涉案财物进行汇总,并同时进行统计和报表输出。

 通知管理:向各单位实时发送最新通知,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文件。

 协同办公:利用公安内网进行互联,实现单点工作到协同工作的平台应用。

 远程管理: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上级单位能够查询所辖单位的涉案财物信息和存放状态,调用其涉案财物信息,实时掌握案件及涉案财物情况,了解对案件有价值信息。

 信息共享:同一级公安部门领导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进行调取其它单位的涉案财物情况,对案情分析方面远程提供涉案财物协助和资料支持,为实现案件串并分析和异地联合破案提供帮助。  上级管理机关可对下属单位涉案财物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违规涉案财物操作进行管理。

 可以省市公安机关为中心建立涉案财物管理数据中心,与市、区、县公安局、派出所联网,实现全省的涉案财物管理的三级联网涉案财物平台。

5、重要功能展示 主要特点

信息分级管理

上级单位可以及时了解下级单位的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实现对下级单位的有效监督管理。

分布式采集,集中存储

通过各单位涉案财物控制器将采集到的各种涉案财物数据上传到上级服务器中,减少了存储数据服务器的数量。

系统界面

5.1、基础数据录入

1、登录界面

通过分级设置,不同单位级别的用户登录系统时,将具有相应的权限和功能界面。上级单位可以查看下级单位的案件、涉案财物信息。

2、用户管理

用户角色分别为超级管理员、单位管理员、涉案财物管理员、涉案财物操作员。单位管理员只有管理本单位系统设置的权限。涉案财物管理员只有管理本部门设置的权限。

3、下拉内容管理

通过下拉内容设置,可以设置系统中下拉菜单的内容选项。

4、单位管理

设置单位的名称以及案件、涉案财物的单位起始编码。

5、部门管理

部门只有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才有权限添加,修改。

6、人员管理

单位管理员可以添加、修改本单位各部门的人员;涉案财物管理员只能添加、修改本部门的人员。在添加人员时,需绑定人员电子标签。 5.2、案件信息

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涉案财物操作员添加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案发时间及地点等案件信息。 5.3、涉案财物信息

在收到涉案财物时,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登记涉案财物名称、类型以及数量,选择涉案财物相关的案件,并与电子标签绑定。 5.4、涉案财物入库记录

在涉案财物信息登记完毕后,由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涉案财物操作员持人员卡携带涉案财物进入涉案财物室,系统自动扫描人员和涉案财物的电子标签信息,记录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入库时间,并触发摄像机拍摄现场画面。 5.5、涉案财物出库记录

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持人员卡携带涉案财物离开涉案财物室时,系统自动扫描人员和涉案财物的电子标签,记录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出库时间,并触发摄像机拍摄现场画面。 5.6、涉案财物操作

在有涉案财物出库时,系统在客户端界面上的系统消息处显示出库提醒,涉案财物管理员或操作员可以点击系统消息来进行涉案财物出库处理。包括案件调用、涉案财物移交、销毁、遗失、损坏等处理操作。 5.7、涉案财物追溯

列出涉案财物的详细信息、相关案件信息、历史出入库记录以及处理记录。查看涉案财物的图片、涉案财物历史出入库的图片。

第18篇: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六字”工作法

警务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六字”工作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分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量化考核方案》精神要求,防止涉案财物发生缺失、损毁或违规使用等问题,大队从“提”、“移”、“入”、“调”、“归”、“出”六个方面入手,有效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全力打造廉洁警队。

一“提”,即涉案财物提取。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把握“与案件有关、作为证据使用、开具法律文书”等要求,同时采集图像等信息,及时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于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办案民警必须详细登记,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提取。

二“移”,即涉案财物移交。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必须按照“24小时移交(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文书复印、交接清单填写、财物数量核对、办管人员签名”等程序,将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人员。对于提取的涉案财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办案人员必须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24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无需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24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三“入”,即涉案财物入库。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接收涉案财物进入证物室、大宗物品保管区保管时,必须严把“信息核对、登记造册、条码打印、装袋归类、对应存放”等关

口。危化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按规定移交相应职能部门统一保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于接收的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作为代保管物品管理,核对、登记后,存放证物室代保管物品位置。

四“调”,即涉案财物调用。因办案需要调用涉案财物,必须履行第一警务大队负责人王新建批准同意、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专门登记造册(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负责人)、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等程序。

五“归”,即涉案财物归还。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入库核对、损毁记录、及时报告”等规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未按照登记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必须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必须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六“出”,即涉案财物出库。按照办案民警填写《涉案财物出库审批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涉案财物保管人员操作“扫描物品条形码”等操作步骤,将涉案财物出库(室、区、户)、移交办案人员依法处理。代保管物品由办案人员填写《代保管物品出库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出库(室、区),办案人员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回。涉案财物出库、处理后,由办案人员将信

息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保管人员填写纸质台账。

第19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八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十一条 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公安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八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十一条 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案财物整改措施
《涉案财物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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