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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07:0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

访问次数: 9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 体:【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见附件),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

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

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

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

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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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激发民间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民营经济的发展代表了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它打破了长期以来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进一步调整汝城经济结构,培育新一轮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我县民间投资发展迅速,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风起云涌。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全社会投资统计中,一直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个体投资也一直以私人建房为主,私营企业投资几乎为零。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深入,国有经济将不再成为市场的主导,党和国家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何发展汝城经济、实现全县人民共同富裕,成了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早在1997年,县委、县政府领导就在考察、酝酿、论证,为汝城经济谋出路,最后确定了“充分利用汝城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小水电建设,带动其他各项经济的发展”的工作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发展民间投资,“一凤引来百鸟朝”,各地客商纷纷云集汝城。果然,几年后,我县小水电发展惊人。目前,全县小水电站多达154座,总装机容量达 22.22万千瓦,年发电量51987万度。这些电站均为私营股份性质,民间投资异常活跃。为此,我县投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10年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完成274739万元,其中国有投资115978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2.21%,而私营个体投资完成137074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9.89%,私营个体投资成为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动力。

目前,汝城作为国家级贫困县,首要的问题是千方百计增加经济总量,这就必须加大投入。这几年我县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主要得益于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抓投入的意识,努力拓宽“项目聚资、招商引资、民间投资、银行融资、企业自主筹资”的渠道。大力实施“开放引进”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坚持“各类资金一起引,各类客商一起招,各类项目一起上”的原则,要突出产权招商和项目招商,实现以资产换资金,以资源换财源。

要发展汝城经济,必须全方位扩大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牢固树立“民营强县”、“民营富民”的思想,逐步实现“经济以民营为主、投资以民间为主、事业以民办为主”的发展新格局。今年,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指出:“在汝城,要坚持做到:凡是国家企业可以享受的待遇,民营企业一律平等享受;凡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为此,民间投资在工业企业、农林副产品加工、商贸流通、水电开发、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休闲旅游、公益事业等方面均应有涉足,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必须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这不仅要有政策方面的优惠环境,还要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为此,我县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经济动作模式,下大力气、投巨资新建三星、三江口、白泉三个工业园区。为形成规模经济,要求新上项目进园区、技改配套进园区、产业集群在园区,在抓好园区设施配套的同时,抓好项目引进。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实现民营经济总产值57亿元,增长20 %,实现利税74658万元。全县人民积极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奋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并成为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民间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民间投资不需要政府投资,涉及领域广,覆盖行业范围宽,具有很大的就业容量和潜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就业的压力。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是增加就业岗位的源泉。国企改革后,企业重组或改制,打破了国有职工的铁饭碗,下岗失业人数增多,政府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压力大,民营企业的发展有效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就业观念,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下岗人员纷纷到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上岗。去年,我县安排了2935个就业岗位,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01人。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闲置劳动力与民营资本有效结合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它不仅确保了社会的稳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现在,我县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越来越优惠,给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机遇,为民营经济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成为激活民间投资的动力,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多上项目,把“蛋糕”做大,把经济搞活,让百姓致富,使汝城经济有一个跨越式发展。

推荐第3篇: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民间投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来自于白银市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指以白银市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享受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循环经济项目享受国家支持甘肃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甘肃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及有色金属、精细化工、能源新能源、装备制造、陶瓷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试生产期和试运营期满后二年内,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在计奖时,要扣除上年度税收基数,按本年度新增部分计奖。但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㈠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10%给予奖励。

㈡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5%给予奖励。

㈢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3%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购买、兼并和投资白银市辖区内的原有企业,并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政策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计算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时,应扣除原有企业的税收基数,按新增部分计算。

第七条 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产业类投资项目,且亩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留取征收土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和上缴中央、省上的部分外,其余属市、县财政收入的部分,按规定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市、县财政按收益安排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八条 投资兴办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科研机构、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性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属非赢利性的,所需土地无偿划拨;属赢利性的,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留取征收土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和上缴中央、省上的部分外,其余属市、县财政收入的部分,按规定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市、县财政补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条 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不低于评估总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免收:1.工商注册登记费(限于“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刘川工业集中区、平川经济开发区和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工本费(限于“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刘川工业集中区、平川经济开发区和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3.文化许可证工本费;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监测费;5.土地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审批费;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程序申报减免;7.抗震设防审批费; 8.消防设施配套费;9.房地产登记费、工本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10.环境监测费及涉及企业的招投标交易费、水增容费、供热(气)、燃气、供电等有偿收费,可经有关部门协调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投资额较大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跨国公司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

第十三条 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征收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行政性规费时,按下限征收。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不能利用对企业进行年检之际,强行收取行业内要求企业自愿交纳的费用。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不能进行乱摊派。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专项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投放,适当降低信贷准入条件,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补助部分)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是与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发【2002】6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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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激活民间投资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6年3月20日 | 浏览379 次] 【大 中 小】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我县正处于投资增长型经济阶段,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保持一个连续的较高的投资水平,要“以招商引资为总抓手,以启动民资为主攻方向”。我县的招商引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我们应当看到,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除了大量吸引外资,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启动和激活民资,实现内资和外资的良性互动,实现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如何更好的激活民间投资,发展我县的民营经济,促进全民创业,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入手。

一、搅动思维,转变观念

我县人多地少,自然资源较丰富,群众的经商意识较差,稍有积蓄就存入银行,有一种“存在银行保险、拿出来投资风险”的意识。但我县的民间资金这块潜力很大,截止2004年底,我县居民存款达13.8亿元,如果能激活这部分存款的一半来发展民营经济,那么我县的县域经济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财政收入将得到更快的增长。而实际上,我县利用这部分的资金却很少,究其原因,转变观念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长期以来,群众形成了“怕投资、怕风险”的观念,所以宁愿把自己的钱放在银行里吃点利息,也不愿拿出来当老板。正是因为有这种思想观念,导致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壮大。如何将居民储蓄从“休眠”状态激活为创业源泉,笔者觉得应该搅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思维,把“怕投资、怕风险”的观念切实转变过来。一是要大张旗鼓的宣传政策。我县为激活民间投资,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该文件出台了许多关于激活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除一些干部职工对该政策有所知晓外,对于广大的群众,特别是农民来讲,对该政策不能得到大多的了解,政策出台是为激活民间投资主体而解决其后顾之忧,我想是否可以通过电视上播放宣传该政策,通过在县城、乡镇圩镇的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等宣传形式把该政策真正交给广大的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的内容,解决群众投资的后顾之忧,这对转变观念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二是领导带头投资。领导带头投资,这对激活广大干部职工投资,将会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促进作用,作为一个单位来讲,如果领导干部都没有去投资入股办民营企业,那么一般的干部职工去投资入股办企业,将会受到阻碍的作用。单位领导带头积极寻找一些投资项目,为单位干部职工投资入股提供信息、创造条件,那么全县的干部职工将会很快搅动起来,形成共同议投资,谋投资的浓厚氛围。

二、搞好项目,把握关键

投资讲求成本,追求效益,应尽可能不做亏本买卖。所以要激活民间投资,前提是要有经济效益,要有利可图、要有钱可赚,关键是要有好项目,否则,即使你说破嘴皮也会无人投资的。如何搞好项目,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成立民营投资项目负责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收集我县民营投资项目,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前景预测,为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提供可靠的投资信息,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予以投资入股搞项目。二是放宽领域搞项目。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及涉及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外,民营经济均可投资其它所有行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限制发展,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向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三是要因地制宜搞项目。项目要讲究特色,达到见效快、回报高的目标,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的提升,更要注重产业结构的扩充,因地制宜、准确定位我县投资发展的项目,对我县而言,要结合我县自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做好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如于田、泉江、巾石、枚江、碧洲等乡镇可依据其靠近105 国道及即将建成通车的赣粤高速公路等区位优势做好运输业这个投资项目,高坪、营盘圩可依据其较丰富的水利资源做好水电开发这个投资项目,汤湖可依据其狗牯脑茶的品牌做大做精狗牯脑茶生产、加工、销售这个投资项目。堆子前可做好金桔低改、扩大金桔生产基地这个项目;珠田可做好板鸭生产项目,新江、五斗江、衙前等乡镇可依据其森林资源丰富这个优势做好竹荪、黑木耳等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项目,形成一乡一品、乡乡都有各自特色的民营投资项目。四是围绕市场搞项目。一个项目的好坏、能不能赚钱,关键是其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是否具有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投资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将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我县以“三板”(木板、竹板、石板)为主的建材业,以“三宝”(金桔、板鸭、狗牯脑茶)深加工为主的食品工业,以“三越公司”为龙头的药品工业,还有茧丝、服装等轻纺工业和机械制造业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我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扩大这些产业的生产规模,解决这些产业发展中资金“瓶颈”问题,以更快的速度促进这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市场,打好基础

专业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我县专业市场,对于激活民间投资,提升我县民营经济发展速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土特名优产品的辐射力,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依托产业资源优势建立专业市场。依托“遂川三宝”及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培育和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如在汤湖可建立茶叶交易专业市场,在珠田建立一个板鸭交易专业市场;依托遂川丰富的板材资源及县城大量的建筑材料销售网点,在105国道旁建立遂川县建筑材料专业市场;依据遂川搞商品经营批发户多的优势在县城水南建立遂川综合商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的建立,将会扩大一些民营企业主,使农民成为市场的主体,实现以专业市场来带动资源的开发、以专业市场来激活民间投资,以专业市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我县有些专业市场的建立,如堆子前的金桔交易专业市场,左安的仔猪交易专业市场,县城西庄的鹅鸭交易专业市场等,这些专业市场正在发挥着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专业市场原有的规模将不能满足现有交易的需要,急需扩大规模,而有些专业市场又尚未建立,这就需要投资兴建专业市场。我县是一个吃财政饭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根本不可能拿钱来建专业市场,那么只有本着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外资或是民资来投资,开发专业市场,以加快专业市场建设步伐,为激活民间投资打好基础。三是要搞好规划、合理布局、逐一开发。专业市场的建设不能盲目,要做好专业市场规划,做到成熟一个市场,就开发一个市场,繁荣一个市场。

四、发展园区,筑巢引凤

激活民间投资,要以园区建设为重点,高标准规划和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功能定位独特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和服务业发展基地,做足做活“筑巢引凤”的文章。一是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是我县财政收入的支柱,无工不富。做大做强我县的工业园区,完善好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依托工业园区独特的政策、区位优势,激活、吸引各类民间资金投入到有回报、有效益,但又短缺资金的新型工业。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碧洲镇建立我县的第二工业园区,实行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共同投入,民营企业和外商企业共同发展的路子。二是办好农业园区。农业生产是一项投入较少,效益较快,资金周转期较短的一项产业,对激活民间投资有较好的效果,建议在我县的于田或是泉江镇盆珠片兴办一个集种植、养殖为一体的农业园区,实行民间投资,集约化经营的模式予以运作。

五、优化环境,提供服务

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要牢固树立“环境是生产力、环境出效益”的观念,以投资商满意为我们服务的标准,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保障机制,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要为激活民间投资,发展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把原来的“等人上门”迅速转变到主动超前服务,寻找为激活民间投资、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真正把服务工作做到家;提倡“保姆式”的跟踪服务,想投资者所想,急投资者所急,创造性地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法规等方面的服务,对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要一视同仁,凡外商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民资也要同样享受;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要同等对待,同等重视。建议县外商投诉中心要负责对个私民营企业主的投诉问题处理,县工商局要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办证服务,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霸行霸市行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个体民营企业的检查,要切实规范对私民营企业的行政收费和处罚,坚决禁止以罚代法和“吃拿卡要”。

国家将抓紧出台政策促进民间投资

2009年12月25日 07:27:3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家将抓紧出台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意见。此外,还将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加快修订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订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

这是工信部部长李毅中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所做《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中透露的信息。

据相关部门官员透露,明年宏观政策走向的一大亮点就在于扩大民间投资。具体措施方面,可能在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等领域提出更具体的安排,并在民营企业兼并重组、财税支持、金融服务方面安排一系列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上,将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同时,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金融扶持方面,将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加快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

在产业升级方面,《报告》表示,将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扩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推进中小企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实现节约生产和清洁生产。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上,李毅中表示,财税支持方面,今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每年减免金额约360亿元。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他表示,截至三季度末,小企业银行贷款比年初增长26.98%,占企业贷款增加额的22.4%,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长1.87个百分点。据不完全统计,预计到2009年底,全国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800多家,共筹集担保资金2500多亿元;累计为115万户(次)企业提供担保总额2.6万亿元。

在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上,截至2009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20297项。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143个,带动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促进民间投资的六个着力点

2009-09-09 13:27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民间投资,民间资本,投资机会

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努力创造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增强民间投资的意愿与信心。努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开放行业投资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

中国经济正在步入进一步回升的通道。然而,目前推动回升的力量更多地还是依赖财政投资、信贷投入的政策性效应,特别是主要依赖国有经济板块的投资扩张,真正来自民间板块的市场性投资力量还很不够。如何在依赖政府行政性力量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依赖市场的力量、民间的力量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应当是下阶段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它关系到经济回升的可持续性,也是衡量经济是否真正复苏的关键所在。

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应当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可以选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其他国家在激活民间投资方面的实践看,需要注意把握法制建设、市场准入、投融资渠道、政策引导、投资回报、国际环境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努力创造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增强民间投资的意愿与信心。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章,创造有利于鼓励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有效保护民间投资、资产和经营权益不受侵犯。要灵活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工具,保持宏观经济基本稳定,避免经济的大幅度波动。

在经济景气时期,一般应当实行比较稳健的财政支出政策,以平衡的财政政策为目标,避免由于过度赤字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在经济景气下滑时期,则应当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并用,实施扩大支出与减税及保持低利率等措施刺激民间投资,切实维护好民间投资意愿与信心。要利用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致力于为本国民间资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内经济和投资环境,并为其对外扩张开辟更加广阔的国际生存空间。

二是努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开放行业投资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

要在保持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控的前提下,实施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措施,使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投资机会能够不断增加。在投资领域管理上,可以考虑让民间资本更多地承担经济的商业性运作,国有资本则主要承担经济的战略性运作。

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转制和股份制改革,将一部分产权、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民间资本。在转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优先对本国的民间资本开放。要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力、自来水、通信、石化、金融等垄断部门,扩大市场的竞争领域。

三是积极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切实增强民间投资者的投资能力。

融资渠道不畅是影响民间投资的一个突出矛盾,必须切实改变。要继续深化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努力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使民间投资者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多的投资渠道。

要为中小企业投资提供更多的信贷政策支持。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以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担心,大力改善其贷款环境。应当进一步完善贴息贷款和优惠贷款制度,对中小企业贷款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给予必要的补贴,对长期贷款给予政策性贴息支持,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长期贷款难问题。

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民间资本的创业活动。可以通过设立政府风险基金,引导和促进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支持企业早期发展并创建新企业。可以发展政府主导、以大企业、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鼓励联合投资,提供优惠的政策性信贷支持和财政补助。对投入于新能源、环保、生物等高科技产业的风险资金提供包括利率、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性优惠支持,促进中小高新企业发展。

四是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出发,注意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

可以借助政府的行政性力量,运用税率、利率、价格、社保等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和前沿产业。要加强政府的信息服务,以信息引导企业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竞争。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定必要的产业政策,为民间投资指引方向。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淘汰制度,促进夕阳产业等进行改组和转型。要以贴息、补助、财政分担费用、减税、政策性贷款等财政金融手段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要实行特别折旧制度,促进企业更新技术设备。要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允许建立各类准备金,如价格变动准备金、异常风险准备金、枯水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补偿违约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呆账专用基金等。

要鼓励发达地区的工商业和金融机构、公共办事机构向欠发达地区迁散,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地区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削减地价、减收用电和运输费用等各种优惠资助,大力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加速发展。

五是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回报水平。

要进一步改善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社会基础设施,解决投资硬环境的约束。对鼓励投资的领域,应当长期坚持减税政策,努力帮助企业降低投资成本。同时,要进一步降低劳动成本,减少福利支出,使劳动者工资增幅低于国内经济增长,低于企业利润增长。

要不断简化企业注册的繁琐程序,减少手续费用,降低企业注册资本。要通过政府采购创造日益扩大的市场机会,加速新产品向市场的扩散。要通过有限招标程序和协商招标程序来适当照顾本国企业。

六是积极维护本国民间资本的海外利益,增强民间资本的国际竞争能力。

应当发挥政府的综合作用,推动他国开放市场,为本国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大的生存空间。在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中要保持相对强硬的立场,争取最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和更广大的国际市场,帮助企业打开国外市场的大门。要鼓励本国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开拓当地市场和开发当地资源,努力争夺国际市场的人才和技术。

要加强经济外交,通过双边协定改善本国企业进入相关国家的条件和环境,保护本国企业的投资安全。可以通过经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等多边框架体系,确立多边投资协定,约束各国外资政策,保护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

要加大对本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投资风险的政策性保险、投资所需资本金的筹措融通以及税收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援。要加大对研究开发的财政性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或补贴。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鼓励和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

中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资源、资金相对有限,解决社会就业矛盾,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的积极参与。因此,鼓励和刺激民间投资应当是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尽可能地为投资者创造更加便捷的投资通道和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所有能源行业(水、电、石油、煤气、天然气、核电) 所有通讯行业(有线、无线通讯) 所有军工行业(这个就不用详细解释了吧) 所有新闻行业(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 所有烟草行业

重要交通行业(航空、铁路、水运)

重要资源行业(煤、铁、贵金属)

推荐第5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投融资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民间投资的总量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优势,现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的28个领域的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二)打破行业垄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业

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公益性项目在体现政府投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现阶段要加快吸收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

(三)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经营。在政府发挥规划、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入,按观代企业制度运作和管理。对新建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探索国际通行的投资或经营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对给排水和污水管网、配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公路网等基础设施网络,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用的同时,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对一些有收费来源、独立经营的水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实体,积极实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逐步推行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对城市公文,可按“有限放开、国有控股”的原则逐步放开。对没有收费来源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鼓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确定项目经营权。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投资主体的金融服务

(五)推广多样化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

范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总额在25亿元以上的,可优先安排政策性贷款。并提倡以银团贷款形式解决其项目融资。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健全全省 担保体系,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和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

(六)积极探索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房地 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运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以及公交、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登记制度,确保贷款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

(七)支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允许发行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支持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同时,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并为银行抵押资产变现提供便利。

(八)进一步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坡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营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

(九)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时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十)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要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用不限比例税前按实列支、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

(十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应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在实际操作中、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十三)实行同等的保障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注重扶伏扶强,促进民间投安上规模上水平

(十四)推动民间投资集聚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

带动和辐射功能,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走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路子。把民间投资与园区建设、优势产业升级和城市化推进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资源共享、集约经营,进一步壮大民间投资的规模和实力。

(十五)提高民间投资科技含量。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各地要重点扶持若干有潜力的民间投资主体,尽快形成一批生产技术先进、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创办企业,按照约定适当扩大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民间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民营企业予以有力的支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向“专、精、特、优、新”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服务引导,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六)把发展民间投资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扩大民间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统一标准优选民间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十七)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所有与民间投资项

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各地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十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观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十九)依法规范民间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十)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推荐第6篇: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的调研报告

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的调研报告

最近我们组织调研组,就如何激活我市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沙县、大田县、三元区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地调研,并召开了6场由民营企业业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初步了解了我市民间资本的现状,分析探讨了激活民间资本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www.daodoc.com收集)

一、我市民间资本的现状

我民间资本的使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投向为:一是投向证券二级市场。2002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持有股票市值约24亿元;二是购买保险。2002年末全市保险公司人身险加家庭财产保险为5.47亿元;三是存储银行或信用社。2002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四是购买国债;五是进行民间借贷;六是投向生产和流通领域,作为民营经济的资本金。2002年末我市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合计为36.55亿元。可见,我市民间资本的投向特点是:投资股票、债券、保险、存储银行或信用社的多,投向生产性项目的少。当前我市若不能以项目带动来激活民间资本,会导致民间资本外流。据了解,仅大田县投向厦门购置房地产资金就有1-2亿元。

另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内尚有闲散资金约85亿元。测算依据为:①储蓄。2002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其中定期储蓄81.15亿元,可激活量占80%,为64.92亿元,活期储蓄56.15亿元,可激活量占20%,为11.23亿元。由于近年储蓄存款利率一降再降,两者合计可激活量76.15亿元;②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2002年末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余额为11.2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约占30%,为3.384亿元。③证券市场股民保证金。2002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保证金为6.52亿元。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一旦有好的投资去向,可激活量占50%,为3.26亿元;④城乡居民手存现金。根据全市治理发愣功户城镇居民家庭和77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结合全市常住人口推算,2002年末全市城乡居民手存现金约21.64亿元,由于主要部分要用于生活和日常急需备用,可激活量占10%,为2.164亿元。

二、三县(区)激活民间资本的主要做法

三县(区)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方面做了成功的尝试:一是树立发展新观念,激活民间资本。沙县县委、政府早在1992年就提出要从“坐等靠要”的工作状态转到大胆突破、刻意创新、用好用活政策上来,确定“实说实干、敢拼敢上”为新的沙县精神。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实行“两留一脱产,轮岗闯市场”的改革,推动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民间资本的启动打下思想基础。二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三元出台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方案》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落实“四个一批”私营企业挂包联系制度,成立项目导办服务小组,提供办项目服务。沙县对民营企业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土地开发成本平均每亩7—8万元,而仅以每亩2万元出售给民营企业。三是搞好工业园区建设,聚集民间资本。沙县重点抓了金沙科技园和民营工业园区建设。目前园区开发面积达3350亩,入园企业156家,2002年园内企业实现产值7.8亿元创利税总额7200万元。四是利用产业发展导向,调动民间资本。三元区利用地处市区地理优势,依靠民间资本发展民营机械制造工业和竹木加工中小企业。沙县以产业发展导向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形成小吃业年收入近3亿元,竹凉席年产值逾2.6亿元,板鸭生产加工年产值4000余万元的能力,还引进民营笋菜加工企业——三和公司,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是财政支持,拉动民间资本。大田县采取财政贴息、拨补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作用,以较小的投入拉动民间资本的大量跟进。县农发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县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50%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县财政拨出专款60万元作为县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协会的启动资金。六是加强银企、银村合作,带动民间资本。大田县昌盛钢铁有限公司由于与建行签订了1300万元的银企合作协议,计划购买三个水电站。

三、激活民间资本的制约因素

1、思想不够解放、观念滞后,是民间资本难启动的主要原因。投资主体受观念、心理、能力三大因素制约,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浓的求稳怕险意识,一些人对公务员如何服务于经济、干部分流经商办企业存在诸多顾虑。一怕“犯规”,闯“红灯”,顾虑违反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到时候说不清、洗不白;二怕“损脸”,认为自己是个堂堂吃“皇粮”的国家干部,做买卖搞实业丢“面子”、掉“架子”;三怕“错位”,认为一旦“下海”、“涉水”,机构改革时就成了理所当然的被分流对象;四怕“吃亏”,多数同志对办实体搞实业没经验、没信心,怕经营不成,“赔了夫人又折兵”。

2、投资环境欠佳,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受制。一是民间资本注入没有享受国民待遇。如在税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三免二”的优惠,民营企业则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土地、规划等方面也是不平等待遇,如有些县土地价格对外商购买是一亩地2万元,对民间资本购买则是一亩地8万元,两者相差6万元。有些行业只许外商进入,不许民营企业进入。激励机制也是如此,激活本地民间资本注入无奖励,引进其他内资投入却有奖励。二是收费项目繁多,费用负担较重。如有些地方还有22个部门向民营企业收取72种费用。三是效能建设还有待加强。部门之间许多不协调,有责的无权,有权的无责,有的报批一个项目要经35个环节,至少要288天才能办妥。四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民营业主贷款难、社会融资难,兴办征地困难、用地成本高昂。五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不完善,民间投资难有安全保障,风险较大,部分投资者缺乏安全感。

3、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目前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产业发展引导,造成民间投资领域比较狭窄,较多集中于商贸、饮食、娱乐、客货运输等服务业,电站、立体养殖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一般内向型、资源初加工型的工业品生产和民办教育、房地产开发等社会事业上。比较理想的投资项目不多,“两头在外”的工业项目较少,民间投资空间有限,客观上存在“有钱难找好项目、小钱难办大项目”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销售不畅,不少民间投资者出现了亏损,有的甚至破产,严重挫伤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欲望,民间资本所有者只得把钱存在银行或参与“地下金融”活动。

4、政策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积极性。据调查,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再投入生产部分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不合理。如某县有的民营企业反映,冶炼定价的用电根本无法得到,无电“可炊”,只得高价购买。造纸企业反映,电价偏高,每度电0.55元,是全省工业用电最高价,比周边县和闽南造纸用电高出30-57%不等,使吨纸成本高出100-250元不等。再如某县民营企业反映,民间融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息的,虽不属于高利贷,但有关部门不让进财务费用。

四、激活民间资本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各部门要把激活民间资本作为筹措资金、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常抓常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在行动上促成共为,采取有力措施激活民间资本。大力引导民间投资者克服“自满自足”、“小富即安”的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富而思进”的创业精神。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张旗鼓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和其他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营造投资致富、创业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投资的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成立较多股东参加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效集聚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社会闲散资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公务员以各种形式入股参股办实业。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1)建议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放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公平税费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2)落实国民待遇政策。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都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3)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即按补偿投资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让民间投资有利可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和经营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引导农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资源开发领域,投资于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参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和推广。(4)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审核、审批、上报进口国外设备办理免税确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5)放开一批领域的经营权。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打破部门垄断,采取政企分开、取消特殊优惠等措施推向市场,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权。

3.正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潜能。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科技、政策、法律等信息服务,指导投资者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办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城镇建设和社会服务业。要建立完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项目筛选储备办法和项目推介制度,并通过召开项目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方向引导,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

方面信息和预警信号,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指导目录,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向现代化、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聚集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4.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机制。(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项目融资方式,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对预期有收益的、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探索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2)推进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市场的形成。鼓励外资、民营、个人多元股权投资主体的参与,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可以得到长期资金的支持。鼓励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公司;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技术、专利、品牌作为股本投资。发展产学研之间的股权投资合作等。(3)推动信用担保发展,不断壮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为民营企业增加贷款提供条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积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专业化协作与发展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允许建立由加入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民间投资企业出资的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专门解决会员的融资担保问题。(4)支持上档次、上规模的民间投资的高科技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民间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对民间拆借和民间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应允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5)积极推广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推出一批项目试行BOT(建设—经营—移交)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同时,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广TOT(转让—经营—移交)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回收资金用于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6)加快县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学习浙江温州作法,早日争取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上浮100%,留住和吸引我市民间资本,防止外流,扩大贷款投入,也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合理纳入财务费用创造条件;(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上申请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激活我市民间资本创造条件;(8)加大信贷品种创新力度,拓宽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空间。尝试开办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不含外汇资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保险公司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助业贷款等业务品种;开拓对中小企业发放以中小企业之间联保形式的贷款或以行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积极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优质民营企业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对外资出口企业,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多种融资方式。(9)加强银企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由政府牵头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信誉好的民间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可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简化贷款和担保手续,发放信用贷款。

5.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全面抓好我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充实、完善。对各种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负担合理、竞争公平。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职能部门应坚持以服务为重,先发展后规范,多扶持少索取,多备案登记少前置审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查申报制度,强化投诉中心建设,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阻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进一步改进干部考评方法,建立引进外资与激活地方民间资本并重的考评考核体系,对在激活民间资本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鼓励和引导成立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经济行业协会,该组织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由运作、民主管理。采取自由进出、自己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方式。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调研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资金供求状况,定期发布有关投融资信息,处理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事务。允许该组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信托基金,吸引民间资本流入。在投资方向选择上,要尊重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体现竞争和效益两个原则。培育民间投资大户。从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科技先导等方面培育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大户和骨干企业,引导从产品经营向资本运营转变,建立企业集团,形成生产能力聚集的生力军。

6.加大招商引资和山海协作的力度,充分吸纳市外民间资本到我市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要务,切实把经济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招商引资上来,不断推出招商载体、创新招商方式、强化招商措施、优化招商环境,举全市之力招商引资,努力走出一条以招商引资发展三明经济的路子。加大项目开发和推介力度,切实做到按照国际惯例准备招商资料、招商项目、编制招商引资说明书。进一步明确把项目业主作为招商主体,改变招商引资由政府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发挥招商引资的主体作用。以园区建设为载体,加快招商引资和山海协作的步伐。要依托现有的园区,把发展民营经济和小城镇建设、市场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招商引资、山海协作,进一步把规模做大、把企业做强、把基础设施做优,吸纳更多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区外民间资本进入园区发展。把加强山海协作与激活民间资本、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等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和资金转移的机遇,通过外引内联,主动接受沿海的辐射和带动,积极参与产业分工,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借助外在动力,挖掘内部潜力,壮大自身实力的目的。

推荐第7篇:国务院发文促进民间投资,提“三个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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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促进民间投资,提“三个不低于”

7月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国务院在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存在着政策措施不落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企业成本高负担重等突出问题。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阶段性整改结果和下一步整改工作重点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上,通知要求各地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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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下发后,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

所谓“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通知要求坚决查处银行涉企乱收费;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推动大型商业银行扩大服务中小微企业业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针对近期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财富管家--榕巨互金www.daodoc.com(WX:Rongjuhj)

院部署开展了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调研。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调研情况汇报,对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非公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稳定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础。非公经济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80%左右的社会就业,民间投资已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各项政策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更好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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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抓好督查和评估调研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调研发现,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存在着政策措施不落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企业成本高负担重等突出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号入座”,逐项检查,及时整改,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并于8月15日前将阶段性整改结果和下一步整改工作重点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从7月中旬开始,对民间投资体量大、同比增速下降较快和近期民间投资增速滞后的省(区、市),组织开展重点督导。

三、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以简政放权为“先手棋”,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了企业活力。但一些民营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少服务等问题,相关行政审批链条未见明显缩短、审批效率没有明显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未全面推开,重复检查较多,政府服务缺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破除各种关卡,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该给市场的权力要尽快放给市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财富管家--榕巨互金www.daodoc.com(WX:Rongjuhj)

监管模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聚焦薄弱环节,全面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努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已明确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公平准入等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民营企业普遍反映,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仍难以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针对自行出台的政策,开展全面自查,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有关自查情况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财富管家--榕巨互金www.daodoc.com(WX:Rongjuhj)

近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措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民营企业申请贷款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一些银行惜贷、压贷、抽贷、断贷行为时有发生。银监会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坚决查处银行涉企乱收费;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推动大型商业银行扩大服务中小微企业业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全国工商联、新华社等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状况调研评估,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六、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国务院要求有关方面开展正税清费,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等工作,目的是降低企业负担,规范税费制度。但民营企业反映,目前一些措施还不够落实,未能充分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各种评估收费多,甚至仍然存在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财富管家--榕巨互金www.daodoc.com(WX:Rongjuhj)

策落实。要抓紧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集中清理,坚决砍掉不合理收费和中介服务环节。

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推动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审计署要将涉企收费审计作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部署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的专项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各类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问题。

七、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主体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督促落实,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建立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要按照建立“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主动改进工作。凡对企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财富管家--榕巨互金www.daodoc.com(WX:Rongjuhj)

八、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要重视总结推广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不作为、乱作为案例。要主动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推荐第8篇:大力激发民间投资促进汝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大力激发民间投资促进汝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民营经济的发展代表了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它打破了长期以来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进一步调整汝城经济结构,培育新一轮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我县民间投资发展迅速,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风起云涌。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全社会投资统计中,一直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个体投资也一直以私人建房为主,私营企业投资几乎为零。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深入,国有经济将不再成为市场的主导,党和国家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何发展汝城经济、实现全县人民共同富裕,成了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早在1997年,县委、县政府领导就在考察、酝酿、论证,为汝城经济谋出路,最后确定了“充分利用汝城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小水电建设,带动其他各项经济的发展”的工作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发展民间投资,“一凤引来百鸟朝”,各地客商纷纷云集汝城。果然,几年后,我县小水电发展惊人。目前,全县小水电站多达154座,总装机容量达 22.22万千瓦,年发电量51987万度。这些电站均为私营股份性质,民间投资异常活跃。为此,我县投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10年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完成274739万元,其中国有投资115978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2.21%,而私营个体投资完成137074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9.89%,私营个体投资成为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动力。

目前,汝城作为国家级贫困县,首要的问题是千方百计增加经济总量,这就必须加大投入。这几年我县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主要得益于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抓投入的意识,努力拓宽“项目聚资、招商引资、民间投资、银行融资、企业自主筹资”的渠道。大力实施“开放引进”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坚持“各类资金一起引,各类客商一起招,各类项目一起上”的原则,要突出产权招商和项目招商,实现以资产换资金,以资源换财源。

要发展汝城经济,必须全方位扩大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牢固树立“民

营强县”、“民营富民”的思想,逐步实现“经济以民营为主、投资以民间为主、事业以民办为主”的发展新格局。今年,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指出:“在汝城,要坚持做到:凡是国家企业可以享受的待遇,民营企业一律平等享受;凡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为此,民间投资在工业企业、农林副产品加工、商贸流通、水电开发、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休闲旅游、公益事业等方面均应有涉足,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必须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这不仅要有政策方面的优惠环境,还要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为此,我县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经济动作模式,下大力气、投巨资新建三星、三江口、白泉三个工业园区。为形成规模经济,要求新上项目进园区、技改配套进园区、产业集群在园区,在抓好园区设施配套的同时,抓好项目引进。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发展民营经济的目标:实现民营经济总产值57亿元,增长20 %,实现利税74658万元。全县人民积极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奋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并成为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民间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民间投资不需要政府投资,涉及领域广,覆盖行业范围宽,具有很大的就业容量和潜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就业的压力。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是增加就业岗位的源泉。国企改革后,企业重组或改制,打破了国有职工的铁饭碗,下岗失业人数增多,政府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压力大,民营企业的发展有效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就业观念,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下岗人员纷纷到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上岗。去年,我县安排了2935个就业岗位,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01人。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闲置劳动力与民营资本有效结合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它不仅确保了社会的稳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现在,我县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越来越优惠,给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机遇,为民营经济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成为激活民

间投资的动力,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多上项目,把“蛋糕”做大,把经济搞活,让百姓致富,使汝城经济有一个跨越式发展。

推荐第9篇:关于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的调研报告

最近我们组织调研组,就如何激活我市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沙县、大田县、三元区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地调研,并召开了6场由民营企业业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初步了解了我市民间资本的现状,分析探讨了激活民间资本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间资本的现状

我民间资本的使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投向为:一是投向证券二级市场。2002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持有股票市值约24亿元;二是购买保险。2002年末全市保险公司人身险加家庭财产保险为5.47亿元;三是存储银行或信用社。2002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四是购买国债;五是进行民间借贷;六是投向生产和流通领域,作为民营经济的资本金。2002年末我市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合计为36.55亿元。可见,我市民间资本的投向特点是:投资股票、债券、保险、存储银行或信用社的多,投向生产性项目的少。当前我市若不能以项目带动来激活民间资本,会导致民间资本外流。据了解,仅大田县投向厦门购置房地产资金就有1-2亿元。

另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内尚有闲散资金约85亿元。测算依据为:①储蓄。2002年末三明市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37.3亿元,其中定期储蓄81.15亿元,可激活量占80%,为64.92亿元,活期储蓄56.15亿元,可激活量占20%,为11.23亿元。由于近年储蓄存款利率一降再降,两者合计可激活量76.15亿元;②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2002年末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余额为11.2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的定期存款约占30%,为3.384亿元。③证券市场股民保证金。2002年末全市证券公司统计的股民保证金为6.52亿元。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一旦有好的投资去向,可激活量占50%,为3.26亿元;④城乡居民手存现金。根据全市610户城镇居民家庭和77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资料,结合全市常住人口推算,2002年末全市城乡居民手存现金约21.64亿元,由于主要部分要用于生活和日常急需备用,可激活量占10%,为2.164亿元。

二、三县(区)激活民间资本的主要做法

三县(区)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投资方面做了成功的尝试:一是树立发展新观念,激活民间资本。沙县县委、政府早在1992年就提出要从“坐等靠要”的工作状态转到大胆突破、刻意创新、用好用活政策上来,确定“实说实干、敢拼敢上”为新的沙县精神。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实行“两留一脱产,轮岗闯市场”的改革,推动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民间资本的启动打下思想基础。二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三元出台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方案》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落实“四个一批”私营企业挂包联系制度,成立项目导办服务小组,提供办项目服务。沙县对民营企业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土地开发成本平均每亩7—8万元,而仅以每亩2万元出售给民营企业。三是搞好工业园区建设,聚集民间资本。沙县重点抓了金沙科技园和民营工业园区建设。目前园区开发面积达3350亩,入园企业156家,2002年园内企业实现产值7.8亿元创利税总额7200万元。四是利用产业发展导向,调动民间资本。三元区利用地处市区地理优势,依靠民间资本发展民营机械制造工业和竹木加工中小企业。沙县以产业发展导向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形成小吃业年收入近3亿元,竹凉席年产值逾2.6亿元,板鸭生产加工年产值4000余万元的能力,还引进民营笋菜加工企业——三和公司,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是财政支持,拉动民间资本。大田县采取财政贴息、拨补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作用,以较小的投入拉动民间资本的大量跟进。县农发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县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50%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县财政拨出专款60万元作为县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协会的启动资金。六是加强银企、银村合作,带动民间资本。大田县昌盛钢铁有限公司由于与建行签订了1300万元的银企合作协议,计划购买三个水电站。

三、激活民间资本的制约因素

1、思想不够解放、观念滞后,是民间资本难启动的主要原因。投资主体受观念、心理、能力三大因素制约,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浓的求稳怕险意识,一些人对公务员如何服务于经济、干部分流经商办企业存在诸多顾虑。一怕“犯规”,闯“红灯”,顾虑违反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到时候说不清、洗不白;二怕“损脸”,认为自己是个堂堂吃“皇粮”的国家干部,做买卖搞实业丢“面子”、掉“架子”;三怕“错位”,认为一旦“下海”、“涉水”,机构改革时就成了理所当然的被分流对象;四怕“吃亏”,多数同志对办实体搞实业没经验、没信心,怕经营不成,“赔了夫人又折兵”。

2、投资环境欠佳,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受制。一是民间资本注入没有享受国民待遇。如在税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三免二”的优惠,民营企业则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土地、规划等方面也是不平等待遇,如有些县土地价格对外商购买是一亩地2万元,对民间资本购买则是一亩地8万元,两者相差6万元

。有些行业只许外商进入,不许民营企业进入。激励机制也是如此,激活本地民间资本注入无奖励,引进其他内资投入却有奖励。二是收费项目繁多,费用负担较重。如有些地方还有22个部门向民营企业收取72种费用。三是效能建设还有待加强。部门之间许多不协调,有责的无权,有权的无责,有的报批一个项目要经35个环节,至少要288天才能办妥。四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民营业主贷款难、社会融资难,兴办征地困难、用地成本高昂。五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不完善,民间投资难有安全保障,风险较大,部分投资者缺乏安全感。

3、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目前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产业发展引导,造成民间投资领域比较狭窄,较多集中于商贸、饮食、娱乐、客货运输等服务业,电站、立体养殖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一般内向型、资源初加工型的工业品生产和民办教育、房地产开发等社会事业上。比较理想的投资项目不多,“两头在外”的工业项目较少,民间投资空间有限,客观上存在“有钱难找好项目、小钱难办大项目”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销售不畅,不少民间投资者出现了亏损,有的甚至破产,严重挫伤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欲望,民间资本所有者只得把钱存在银行或参与“地下金融”活动。

4、政策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积极性。据调查,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再投入生产部分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不合理。如某县有的民营企业反映,冶炼定价的用电根本无法得到,无电“可炊”,只得高价购买。造纸企业反映,电价偏高,每度电0.55元,是全省工业用电最高价,比周边县和闽南造纸用电高出30-57%不等,使吨纸成本高出100-250元不等。再如某县民营企业反映,民间融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息的,虽不属于高利贷,但有关部门不让进财务费用。

四、激活民间资本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各部门要把激活民间资本作为筹措资金、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常抓常议;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在行动上促成共为,采取有力措施激活民间资本。大力引导民间投资者克服“自满自足”、“小富即安”的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富而思进”的创业精神。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张旗鼓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和其他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营造投资致富、创业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投资的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成立较多股东参加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效集聚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社会闲散资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公务员以各种形式入股参股办实业。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1)建议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放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公平税费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2)落实国民待遇政策。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都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3)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即按补偿投资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让民间投资有利可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和经营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引导农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资源开发领域,投资于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参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和推广。(4)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审核、审批、上报进口国外设备办理免税确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5)放开一批领域的经营权。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打破部门垄断,采取政企分开、取消特殊优惠等措施推向市场,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权。

3.正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潜能。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科技、政策、法律等信息服务,指导投资者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办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城镇建设和社会服务业。要建立完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项目筛选储备办法和项目推介制度,并通过召开项目成果推介会,发布投资促进政策,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成为民间投资的重点。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方向引导,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市场需求、项目规划等方面信息和预警信号,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指导目录,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向现代化、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聚集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4.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机制。(1)建立符

推荐第10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政字〔2009〕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增强发展活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在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准入条件

(三)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加快再担保机制建设,市、区(市)两级政府要通过政府注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入股等渠道增加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逐步使其转变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效扩大全市整体担保规模。

(五)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租赁等多渠道融资。筛选并积极协助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独立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市财政设立补贴奖励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发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六)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有效降低企业规范改制重组成本,及时兑现企业上市融资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加强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抓住创业板开设机遇,积极推进一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七)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快民间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民间投资中介组织,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互动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对接会,推介有良好发展前景急需贷款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宣传推介银行、担保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及时帮助跟进对接项目,提高担保贷款成功率。

(八)鼓励银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相应配套制度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免责制度。建立政府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

四、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

(九)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

(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多元化筹集。基金重点扶持民间投资的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等初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民间资本投资企业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类新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对民间投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新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已出让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市经合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市,重点围绕我市的家电电子、石化、造船、汽车、机车等主导产业的上下游配套,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装备等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每年筛选100个重点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十五)实时掌握省内外行业龙头民营企业的投资战略和计划,实施登门定向招商计划。定向招商以高新区和新增六大工业功能区为主体,省级以上开发区为辅助,实现产业集群、土地集约和资源集聚。

六、加快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十六)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关键领域,每年至少选择100个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

(十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涉及的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要纳入绿色通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文件快速限时办理,压缩前期手续办理时间,促进项目尽早开工,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十八)认真搞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运行监测

(十九)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目标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务求取得成效。

(二十)加强民间投资情况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报同级政府,为促进民间投资采取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

附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12篇: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3、调阅电视监控(2014年8月5日至8日,9月2日至10日),未发现网点人员将业务专用章带出网点情况;日终业务专用章放置于尾箱内,随尾箱入业务库。

4、未发现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情况。

(二)员工谈话和举报

XX支行组织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分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学习,由支行长在学习后对营业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员工收入与支出,有无涉及黄赌毒情况;在谈话中鼓励员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举报,同时保证不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通过谈话,网点营业人员均表示知晓活动方案,未发现他人有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情况,了解对于举报渠道畅通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措施。

三、自查总结

XX支行本次开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活动,对网点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了解。通过自查,网点业务印章管理、保险业务办理和理财业务办理能坚持基本的业务制度,未发现网点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情况。

XX支行

2014年9月17日

第13篇:国考申论热点:促进民间投资 发展实体经济

2017国考申论热点:促进民间投资 发展实体经济

公务员考试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当前公务员考试申论呈现出灵活性、科学性、具体性的特点,对于广大考生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唯有抓住根本,方能应对新形势。

背景链接

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一季度经济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在第一季度实现了5.7%的增长,但比去年同期降低3个百分点,呈持续下滑状态。

2016年5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会议指出,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宽准入,打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2016年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指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工作汇报,并要求以不断深化改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在国家发改委召开促进民间投资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等举措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综合分析 【标准表述】

“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直接利于当前稳增长、保就业,对于长远的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李克强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关键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投资环境。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下决心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李克强 要更大力度推动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等方面的收费。

——李克强

“要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李克强 [原因分析]近两年我国民间投资增长势头出现的一定的下滑,固然与整体性的外部经济形势有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我国促进民间投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和政府服务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国企同等待遇;融资难融资贵、缴费负担重;一些干部不作为、不会为、乱作为,少数地方政府失信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意义] 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重大方针的重要体现,既利当前更惠长远,不仅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经济成长、推动发展升级的重要内容。

对策措施 [参考对策] 要以深化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号入座”,必须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推进改革,切实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既抓好自身整改,部门还要督促本系统的整改,稳定市场对经济发展的良好预期。

要继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投资环境。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加快清理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政策,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 要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到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坚决防止以各种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特别要推动大型商业银行扩大服务中小企业业务。

要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尽快清理涉企收费,坚决砍掉不合理的收费和中介服务环节,有规定的收费也要减少,降低企业成本。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文章素材 【文章素材】 [精彩标题示例] 让民间投资继续“基业长青” [精彩开头示例] 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衡量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一季度经济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在第一季度实现了5.7%的增长,但比去年同期降低3个百分点,呈持续下滑状态。在这样一种现状之下,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调促进民间投资的回稳向好,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精彩结尾示例] 1.风物长宜放眼量。继续让民间投资基业长青,是本届政府的心之所向。而对民间投资的政策落实,利当前,更惠长远。因此,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号入座”,必须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推进改革,切实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并在深化改革和政策落地见效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投资环境、要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重点强调。有力的“重推一掌”,目的很明显:唯有让民间投资继续保持着一汪春水的持续性,经济发展才有“源头活水来“的滋润。

2.民间投资的准入限制放开了,有形或无形的“关卡”消失了,不公平的营商环境改善了,自然会更多的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与创造力,从而为整体经济的回稳向好贡献不可替代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当前在促进民间投资上,其实还有更多的政策潜力与红利可挖,期待国务院督查组的督查能够成为一个契机,让民间投资早日步入“春天”。

第14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76号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76号2001年12月5日)

现将《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民间投资已成为我省投资增长的重要来源。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民间投资总体上仍呈现出“发展空间狭小,总体水平较低”的特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面对加入WTO后全方位开放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政策,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目标,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

(一)打破行业垄断,放开市场准入。投资领域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外,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现阶段要重点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对于技术或成果入股所占比例,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或全体股东协议认同,可以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入股企业。

2、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中小型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等。投资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按其用途和相关规定,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城市和城镇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成片开发科技园、工业园、农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允许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的国有投资项目。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和兴办环保产业,吸引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入股或独资参与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园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环保项目的投资。

7、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和兴办教育,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现有高等学校也可以通过改制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出资参股建设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也可以承建和承包后勤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大学城建设。

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允许在符合旅游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参与或独资建设旅游设施。

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和其他公益性事业并依法经营。

10、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农户参股农村信用社,鼓励民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

11、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其注册资本由850万元降低为300万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12、凡是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全部对民间投资开放;凡是拟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向民间投资开放。

(二)创造条件,加快民间资本进入基础领域步伐。

1、政府投资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有独资形式投资竞争性项目,为民间投资进入创造条件。对国有、集体资本退了的竞争领域,都要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有企业改革,努力盘活国有资产。

2、实行项目业主招标。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每年从全省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中确定一部分具有较好预期收益或有经营收益可能的重大项目,由省计委组织,面向投资市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业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

3、把股份制改革作为吸收民间资本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未来一些盈利性交通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应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能够改造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应支持其争取上市。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应采取分类、分解的办法,逐步实现股份制改造。

4、逐步将市场机制引入公益性项目建设。对过去依靠财政拨款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只要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等机制可获取收益的,都要面向市场招商,通过项目融资,政府适当补偿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

5、积极推行BOT、T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经营--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经营--转让方式(TOT),由政府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期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6、对已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吸纳民间投资入股建设,或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更投资法入,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建设和经营。

二、

二、全面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一)按照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的原则,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一些对民间投资实行不公平待遇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为启动和发展民间投资创造条件。

(二)实行“低门槛”,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

1、民间投资不受户籍、不受区域、不受投资规模、不受行业发展比例的限制,只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及具备条件,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2、民间投资者成立企业,其注册资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新办企业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在工商登记前办理的许可证、专项审批外,不另设任何工商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三)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国有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同等权利。

1、民间投资者在城镇规划范围区内投资基础设施、商业、旅游、服务、工业、房地产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综合性项目用地,除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外,应当采取国有土地出让和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吸引民间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2、民间投资者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作合资、合作、联营条件,但不得超过法律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

3、民间投资用于治理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经开发并取得明显成效后经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允许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有偿转让。

4、鼓励民间投资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对民间投资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的耕地面积,可以申请指标调剂,按照60%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5、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地和经营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按城市规划拆迁的,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安置的补偿问题。

(四)为重点鼓励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税费等方面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1、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比照国有企业,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

2、民营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经省经贸委认定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民营企业凡从事社会服务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规定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4、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秤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民间投资用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7、实行收费目录制。民间投资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投产后应缴纳的规费应按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的公布目录执行。凡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或高出原标准的,可以拒交和举报。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民间投资成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3、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民间投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项目,其目标产品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六)民间投资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在申请政府科技成果认定、登记、奖励和推广支持等方面,享有国有单位或国家投入同类项目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民间投资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和表彰。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类和专门类奖项,对贡献突出的民间投资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一)加强和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1、完善对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各商业银行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要把城市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有选择性地加强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

2、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增加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时,要坚持“三不、四好、三能”的原则,即不论企业性质、不论企业归属、不论企业规模,只要企业机制好、信誉好、产品好、效益好,能还本付息、能增加就业、能照章纳税,就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切实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重点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适当兼顾中长期投资,积极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3、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政府投资公司为依托,建立担保公司,政府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并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其他方面资金入股,实行有偿使用,通过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4、不断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在有效防范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营运能力,使之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融资。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

2、扩大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指导、推进和规范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的出让等利用国内外资金。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公司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4、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资金,通过提供资本金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

5、部分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民营企业参股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通过项目收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6、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组织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7、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

四、

四、改善促进民间投资的社会服务环境

(一)要加快完善政府社会化服务职能,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凡是应当由企业办的事,政府不干预;企业办不了的事,政府要主动提供服务。推动建立包括市场准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共享、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规划指导工作,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应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

(三)切实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只要法律和政策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给相关证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等法律、法规必须的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

(四)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计划、经贸等综合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国家投资政策信息、项目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投资咨询中心,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五)鼓励发展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技术经营、技术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财会、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成为联系企业与政府、银行等各方面的纽带。统计部门应根据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特点,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准确反映民间投资情况。

(六)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者直接投资办企业。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移、“农转非”和子女就学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予以办理。建立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培训制度,提高民营企业素质。民营企业员工职称评定、劳模评选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员工同等对待。

(七)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的违法活动。各级要开通投诉咨询热线,把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受理范围。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投资经验,传递投资信息和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提民间投资指除各级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国内投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5篇: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建议

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建议

随着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等文件,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和鼓励、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市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方面也采取了不少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我市2010年和2011年民间投资增速分别为50%和49%,分别高出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增速3个和18个百分点;2012年上半年,民间投资达360亿元,同比增长63%,高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28个百分点,为民营经济实现长足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金融业等更多领域的愿望日益强烈,民间资本的充分利用和民间投资的有效引导愈发显得迫切和必要。当前,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投融资问题仍然突出,表现在民间融资载体还不够系统化、多元化;民间投资投向还不够合理,投入还不够积极等等。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创新民间融资载体平台,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环境。应从自治区层面进行推进,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下放市级金融办,使审批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以便更好地发挥审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应引导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鼓励民间资金成立投融资公司,建立类似交易中心的民间融资场所,聚集担保、评估、抵质押登记、征信查询等为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站式”、“一条龙”综合机构;对民间融资行为予以登记,以利于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监控。应加快完善企业备案和诚信体系建设,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使民间融资信用公开化,以利于降低融资风险。

(二)做实做好试点工作,发挥集合票据功能。2012年,我市已成为全区首个开展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试点城市,发行首只中小企业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应充分发挥这一载体的功能和示范作用:通过向各县区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小微型企业加强政策宣传、推介融资产品,提高相关主体对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认知,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债意识;通过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引导发债企业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重新梳理甚至重构企业的财务制度,使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满足发债要求;通过做好人民银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发债企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充分发挥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功能作用。

(三)建立新型金融组织,切实拓宽融资渠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组建金融机构的贷款子公司、村镇银行;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来柳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民间力量自发创办具有扶贫和信贷双重功能的民办扶贫基金会;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发展、合理布局。

二、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热情,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一)切实贯彻落实“新36条”,不断挖掘政策扶持潜力。尽快出台我市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要在充分用活用足国家部委42个配套实施细则中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给予广西的优惠政策和**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举措,进一步降低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切实消除“玻璃门”、“弹簧门”,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激发民间投资热情。如,对民间资本开办村镇银行,适当降低门槛,取消发起人必须是大银行的限制,只要符合资质、满足监管条件就可以合法经营;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职权范围内,通过减少税负或采取税收返回、补贴等措施,减轻企业因用工、原材料、融资等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确保企业顺利渡过后金融危机影响期。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不断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去年,市工商联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先后两次成功地举办了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会,这是我市积极引导、促进民间投资的一种有益尝试,值得推广。今后,应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间资金投向重点工程和经济转型工程,推动发展私募基金;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垄断行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的投资力度,为高含金量的资本流入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资本进入热情不高、活力不足的问题。

(三)引导民间投资金融业改革,不断提供民营经济发展动力。正确处理好金融领域“管”与“放”的关系,既要避免把民营经济管僵管死,又要防止过于放开引发不稳定因素,努力在“管”和“放”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借鉴温州经验,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允许其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探索设立民营银行,鼓励专业银行与小型担保公司合作,引导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不断做大做强民间资本银行,进而鼓励其参与市内、全区乃至全国重大项目的建设。

第16篇:浙江省丽水市民间投资城镇化

激活民间投资加快城镇化进程

——浙江省丽水市出台26条措施

丽水市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浙闽两省的结合处,总人口252万,是浙西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009年生产总值542亿元,人均GDP达21508元,相当于我区南宁市、北海市的人均水平。丽水属浙江省欠发达地区,但后发优势明显,GDP增幅居全省第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旅游总收入增幅均居全省各市首位。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2010年8月底,丽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民间投资推进城镇化建设的26条意见措施,其中不少 “真金白银”政策值得广西各市县学习借鉴。 一是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放宽投资领域,特别是在社会福利事业方面,面向中高收入群体和侨眷等特殊群体的养(托)老服务,全部推向社会,由民间资本投入。民间投资发展林业旅游休闲服务项目的,免费使用“林家铺子”等注册商标。 二是切实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民间资本参与开发旅游项目的,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市直重点旅游项目经营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直留成部分,予以

1奖励;市直企业投入资金用于开发生产特色旅游商品的技改项目,可申报享受工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年销售旅游特色商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直流通企业,3年内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市直留成部分,给予 50%奖励。鼓励农民带资进入中心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劳务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三是实施价格调整政策。对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建设的民间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对民营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收费路桥、码头场站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运营收费价格,实现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四是推进土地政策向民间投资适度倾斜。对民间投资在中心镇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地指标可由市、县优先调拨单独安排。民间资本参与中心镇农地流转承包经营的,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已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按经营面积 5‰的比例在经营土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作为设施农用地。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森林旅游开发的,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政府可通过其它形式全部或部分奖励给开发者。对森林旅游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的,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其新投资开发的项目享受新办森林旅游企业的

相关政策。

五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彻底放开县以下城镇户籍管理政策,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凡连续在市区居住且领取原暂住证和居住证时间满3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根据本人申请予以办理迁移丽水市区的落户手续。

六是简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程序。制订《丽水市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并按“联合审批,压缩时限”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时间;对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民间投资项目及企业在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业主申请,可分别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和项目审批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落实解决。

第17篇: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

—1— 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

—2—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

—3— 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4— 〔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

—5— 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6—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7—

(二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8—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 115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11—

第18篇:激活民间投资 加快经济发展

激活民间投资 加快经济发展

在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作用下,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有力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缓解就业矛盾和拓宽就业渠道、活跃市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进入21世纪,是邵阳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十一五”期间,全市GDP年均增长保持12%以上。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投资的增长,其中民间投资功不可没。因此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是推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民间投资基本状况

(一)民间投资总量不断扩大,占比提高

从“十一五”期开始,全市民间投资快速增长,总量不断扩大,累计完成2591.85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64.8%。2005年全市民间投资完成74.9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3.1%;到2011年,全市民间投资完成433.95亿元,占比达到77.2%。六年间,民间投资总量增长了5.79倍,年均增长38.8%,所占比重也提高了24.1个百分点。

(二)股份制、私营企业和个体成为民间投资的主力军

近几年来,全市民间投资出现了各种经济形式竞相发展的局面。当前股份制经济、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三大经济形式已成为全市民间投资的主要力量,而集体经济、联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2011年,股份制经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分别完成投资49.65亿元、206.86亿元和20.42亿元,占全市民间投资总额比重分别11.4%、47.7%和4.7%。成为民间投资发展的主力军.

(三)民间投资主要投向第二产业

从民间投资投向的产业分布看,2011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投资40.56亿元,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77.03亿元,第三产业完成投资116.36亿元,民间投资在第二产业中重点投向分别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速达50%以上。

一、

二、三产业占民间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9.3%、63.8%和26.8%。

(四)第三产业民间投资逐步加大

近年来,第三产业作为发展较快的产业,包含众多新兴门类,孕育许多发展良机,在城市建设、服务经济与社会、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便利群众生活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化进程。2011年,全市第三产业投资完成216.87亿元,同比增长50.6%,其中民间投资完成116.36亿元,同比增长41.7%,占第三产业投资53.6%。第三产业民间投资已逐步加大。

(五)民间投资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由于民营经济介入的领域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在增加就业方面,民营经济具有自身的优势,从而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同时,民间投资还吸纳了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打工者。

三、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民间投资发展迅速,投资规模已占全部投资的主导地位,但由于受一些行业垄断及投资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间投资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成为影响全市民间投资继续发展的瓶颈。

(一)民间投资项目规模较小.

尽管近几年民间投资增长较快,但存在着投资项目量总体较小、投资总量与周边城市相比有差距。2011年,全市民间投资项目2793个,投资规模仅2275万元。5000万以上的只有97个,完成投资50.34亿元,占全部重大项目的11.6%,民间投资项目规模较小。

(二)民间投资产业层次低。

全市民间投资虽然在整体上有所发展,但在整个行业结构上存在很大差异。2011年,在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中,虽然介入了十几个行业,但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这两大行业上,而部分行业的民间投资还比较低,特别是通讯、旅游、教育、新型服务业。相比之下,在一般服务业领域,民间投资在制造业、房地产等比重高。

(三)民间投资技术含量不高

就全市目前来说,民间投资多集中于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技术含量偏低以制造业领域最为明显。2011年,全市第二产业民间投资完成277.03亿元亿元,而这些投资多半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和能耗高的传统制造业领域。

四、对民间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民资投资领域

加大对民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民间的信用担保服务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问题。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疏通民间投资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二是尽快建立支持民间投资的信用担保制度;三是大力培育发展资本市场,拓宽民间投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四是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五是加强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间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间企业利用高新、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贷款给予贴息及税收优惠;六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破行业垄断,放开一批领域的经营权,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可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打破部门垄断,采取政企分开、取消特殊优惠等措施推向市场,使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权。

(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多产业。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服务业、科技产业、旅游等产业投资,因为文化产业、服务业、科技产业、旅游产业等行业发展,能够与我国拉动消费的政策与扩大就业的目标所适应。鼓励民间投资向文化、服务、科技、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投资。

(三) 进一步推行项目建设市场化

推进和规范项目建设市场化。在范围上,只要是政府投资进行建设或政府投资超过半的公益事业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其建设实施均要实行代建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形式上,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管理、整合相关社会事业领域的全部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还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国有资产信托,信托公司可在取得资产受托资格的基础上,既可以向社会发行各种投资基金、债券或信托受益凭证,也可以发行与高科技相关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也可发行债权信托凭证,实施债权、表决权转让,起到融资融券,为社会事业项目融资开拓民间资金渠道。这样,通过分离社会事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角色,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投资职能分开,管办分离,权责明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1.抓好政策清理。尽量减少审批事项,对那些明令禁止的政策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已经过时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不合时宜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尤其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方面,能放宽的放宽,能优惠的优惠。一定要抓好政策落实。要用足、用活政策,加强对上的沟通、协调,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招商、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并寻求更多的政策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2.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对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事业领域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的政策环境。

3.净化规范招投标市场。要严惩招投标市场舞弊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培育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培育健康的招投标市场。

4.加强政府规划指导、引导、市场监管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要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第19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投资[2001]2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11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努力,严格防范金融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支持民间投资者到西部地区投资。

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六、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有关部门应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针对本地区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注:民间投资是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

第20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要求,现就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70%,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切

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 (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四)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个体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着力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

充分发挥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本、价格等信息。对国家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在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使民间投资在政府投资的带动引导下及时跟进,增强我省投资拉动的可持续性。

四、切实减轻民间投资主体负担

(一)实施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制止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民间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的成本,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三)积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通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民间投资者能够打消顾虑、放开手脚,抓住当前投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水平。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部门的作用,扩大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范围,提高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比重,并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效应。省里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政策,支持市、县(市、区)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3家。积极发展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支

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六、积极落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一)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优先扶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统筹考虑,择优安排民间资本参与的地方投资项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民间资本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五)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地方铁路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铁路运价。民间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七、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储备

(一)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八大关键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每年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60%。要集中土地、资金、信贷等要素优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倾斜,保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需要。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向各类园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条件,对园区内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园区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把发展民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使民间资本成为城镇建设的主力军。

(三)认真搞好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全力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各项工作的推进,尽快开工建设,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八、切实做好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二)要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把招商引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行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开展能源、资源、科技智力、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要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理念,总结省内外招商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组团赴国外及省外进行重点专题招商,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

九、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一)提高工作效率。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贷政策等方面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规范管理程序。细化投资管理政策,出台新的《山东省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办法》,制定我省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并公开,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 (三)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加快推进创业园、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等人员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加强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扩大民间投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积极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经贸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民间投资发展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促进民间投资自查报告
《促进民间投资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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