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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9 08:35:2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某年县气象局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XX年县气象局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的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确保公开、透明、高效运行,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县级气象权力清单的梳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全面梳理

1、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xx省气象管理条例》、《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xx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共享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专业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2、对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面梳理市级气象行政权力

对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对涉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共厘清县级气象行政权力32项,其中行政审批4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监督检查3项、其他权力6项,无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权力事项;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2项。

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行政权力21项,其中行政审批2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其他权力3项;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2项。

二、提出调整规范意见

关于2项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2项

保留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

2、取消2项

取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和“迁移台站初审”。

关于15项行政处罚事项

1、保留11项

保留: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处罚;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处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处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违规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或违规提供、获得、使用和管理涉外气象资料的处罚。

2、9项整合成4项

将“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2项行政处罚整合为“违规发布和使用气象信息的处罚” 。

将“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项行政处罚整合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将“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处罚” 3项行政处罚整合为“违反施放气球管理的处罚”。

将“危害气象设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项行政处罚整合为“危 害气象设施、探测环境且逾期不按规定纠正的处罚”。

保留1项行政规划

保留“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关于3项其他权力事项

1、保留1项

保留:“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

2、5项整合成2项

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检查”、“防雷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3项行政监督检查整合为“气象监管监督检查”。

将“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同意”和“传播媒体发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新闻报道同意”2项其他权利整合为“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传播媒体发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新闻报道同意”。

三、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情况建议

1、“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议由县气象局牵头,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2、“防雷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涉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防雷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由县安 监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实施。

推荐第2篇:某镇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XX镇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的行政权力运行行为,努力做到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对近来行政进行情况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我镇由镇长亲自抓,分管副镇长切实负责,从党政办等相关部门抽调6人专门负责自查自纠。

二、自查情况

(一)行政审批工作的基本情况

1、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排自查清理工作,确保对现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面、彻底的清理。

2、完成了涉及企业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细化规范工作。并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是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备案。并制定下发《XX集镇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细化内容的通知》将压缩后的3项审批项目规范细化内容通过窗口登记指南(告知单)进行公开。

3、将行政审批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对清理调整保留的项目,编制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并进行了公布。

4、加强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的监管。我镇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确保这些事项不再实施审批。同时杜绝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和变相审批,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真实、合法。

5、推行“阳光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均实施“阳光操作”,内容、标准进行公开,避免“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设立举报电话,杜绝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责明晰。所办理案件均属于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行为,对超出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均已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自2012年以来,我镇辖区内的2起违法超生户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已依法移送县法院。

(二)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所有执法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在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之前,执法工作人员不参与行政处罚工作。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查处时均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所有立案案件经集体审理并做到查审分离。

(四)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取证到位。行政案件的办理能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全面,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佐证,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全面,不避重就轻。

(五)法律适用准确。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做到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不存在选择性适用法条以及增、减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文字表述准确,适用法律写全称。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正确。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镇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自由裁量公示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送备案制度,规定所有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必须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七日内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设置标准,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对于上级部门没有专门规定的,均在起罚线以上作出,不作出低于起罚线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的情况,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1、人口与计生服务、民政及社会保障等8个窗口单位均做到权力下放至服务窗口。每个窗口都由1-2名乡镇干部组成,确保到每个窗口都能实现“一站式办公”。针对行政审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开展初审、呈报、代理服务。

2、在全镇公开窗口单位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及办理程序。在服务过程中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突出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预约服务制度的工作制度,稳步实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化。

三、存在的问题

1、行业执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很好地落实优质服务标准、执法责任制和承诺服务制,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

3、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4、执法人员数量较少,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5、法制宣传形式比较单一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程序、实体的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行为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审批行为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是强化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依法审批的良好氛围。

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质量推进公共绩效管理和效能政府建设,巩固和深化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XX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4日

推荐第3篇:行政权力清理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各部门行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审核本部门职权,分类登记,编制职权目录,逐项绘制职权运行流程图,以便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主要内容

(一)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各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行使的职权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本单位职权清单,并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分类编制目录,其他行政职权或办事职权的分类按照行业通用类别编制职权目录。

(二)查找廉政风险点。各部门要围绕重大事项决定权、项目资金决策权、公共资源分配权、干部人事调配权、行政监督权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依据职权目录认真查找在业务流程、工作机制、相关制度、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主要岗位或环节,确定廉政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部门要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能、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据职权目录将每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绘制成流程图。流程图绘制原则上采用分类编制的办法绘制,即相同或程序相近的职权归类编制一个流程图。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的原则逐项绘制职权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程序环节。同类职权行使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若同类职权的不同事项的行使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应编制相应的流程图。

(四)报备公开。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图经本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办。经县法制局、编委办审查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网、县电视台及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程序化的基础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靠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清理表及流程图由本部门自行编制,在清理过程中若对法定职权不明确的请及时与县法制局和编委办联系。

(三)各部门务必于7月5日前将权力清理结果以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 格式)两种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包括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清理表、流程图,必须有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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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行政权力案例1

案例--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王海棠于1995年7月30日在汝阳县靳村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20日向国税所交纳20日到31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152元;向地税所交纳7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100元;30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阳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25头运往洛阳,当车行至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乡屠宰后销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王海棠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王应交纳税款96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860元;王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王应交纳240元而只交152元,应重新交纳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王海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车出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王海棠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车及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王海棠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路遇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4466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王海棠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4000元,屠宰厂按四头大猪每头150元,另一头按100元收购,王海棠五头猪共得款700元,直接损失3300元。王海棠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4466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王海裳补交屠宰税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

[问题]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税务、动检、工商三机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权,但对事实证据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考点集成] 的,亦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且不合理。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1)为了行政机关的小集团或管理者个人的利益,故意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2)故意迟延和不作为。(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4)不当授权和委托。

推荐第5篇:鸠江区教育局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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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鸠江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鸠江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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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总结

××县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县监察局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改办,集中办公,于8月23日至10月10日就全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明确指示由县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清理,安排审改办同志赴市审改办、××县、××区等地考察学习审改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了有力保障。各单位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把关、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督促、工作人员高质高效落实,有力推动了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成立机构。县监察局从编制、物价、法制、政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了5名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成立审改办,专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抽调人员做到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办公,直至工作任务完成。

三是宣传发动。县政府于9月10日召开了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大会,会议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做主题报告,县委副书记、县长做重要指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为专项清理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工

作氛围。县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的通知》,就专项清理工作明确了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具体要求和责任追究。

四是认真清理。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市、县的有关通知,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机关业务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清理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主体等,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县审改办。县审改办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审核,审改办审核后将目录返回原单位由一把手签字确认,再形成最终结果。

经清理,我县本级共取消行政许可项目××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项和非行政许可项目××项,省市下放的其他管理事项××项和直接报省项目××项。我县在进行专项清理的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特点:首先是行动迅速。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县监察局迅速成立审改办,迅速安排考察学习,迅速进行宣传发动,迅速开展清理审核,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任务;各单位接到关于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其次是清理全面。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排查,做到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一个不漏。三是程序到位。县审改办确定了“单位清理—审改办 审核—单位再次清理—审改办再次审核—单位一把手确认—审改办确认”的六次审核确认程序,同时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做到“在内部讨论研究顺畅、与单位协调沟通及时”,程序到位既保证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陌生,有的将审批项目简单等同于收费项目,有的对审批项目和非审批项目区分不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直接涉及到各行政单位的职能和具体经办人手中的权力,认识不清晰、观念不转变,是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难点。

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在清理时,对本单位具有的职能及其实施依据清理不到位,把握不准确,有的还在继续实施已经被省市取消的项目,有的没有及时将省市下放的项目纳入本单位职能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工作,导致此次专项清理过程中发生了多次反复审核仍未能确认的情况,延长了专项清理工作时间。总体而言,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优于无执法职能的部门,驻通单位优于县直单位。

三、下阶段工作建议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局、任务艰巨,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站在促进全县经济

社会发展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承担日常工作,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指导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保障。今后凡是国务院、省、市新出台有关审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由县法制办负责落实,以便确保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效性。

二是运用专项清理结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专项清理工作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清理发现,部分接入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其已设臵的网上办事项目与清理结果不一致,存在多项、漏项的情况。建议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结合运用专项清理结果,与各单位加强衔接,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项目的设臵。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精业务、通法律、懂计算机的工作人员为电子政务联络员,分期分批至政务中心开展电子政务系统后台设臵工作。

三是严肃审批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管。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减少行政审批的人为因素,减少随意性。对于清理中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程序科学、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

由裁量权。县监察局要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建立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单位、审批人对审批过错的责任。对擅自变更、新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以及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甚至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篇2: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工作情况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2014年6月16日 下午4点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卢忠民

参会单位:法规科、物管科、住保科、白蚁所、交易与权属管理中心、档案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702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工作情况

根据2013年9月18日全省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年度考核内容。现将我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建议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我局共126项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106项;其他行政权力19项。截止目前,除登记业务和维修资金共15项目经请示市政府不上报,其余111项都已如期完成事项的上线准备工作。

二、市政府、市纪委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好该项工作,迅速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强力推进,对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应付、甚至未按照完成平台建设任务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效能问责。按照市政府、市纪委要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逐一梳理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合法、职权目录完整、流程图规范。

(二)明确责任。按照省上要求,一是各地各部门是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台建设的第一责

任人,联系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平台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中层机构负责人对工作范围内的平台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二是需要在平台建设上公开运行的所有资料,必须层层审核、层层把关、亲笔签字、存档备案,确保平台建设相关资料不出任何差错,经得起群众和时间的检验。凡是平台建设相关资料出现问题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三是监察平台在前期建设及后期运行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需要承担全天候地关注更新、巡查监督、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为方便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为纪检监察组织至少增配1台高配置的专用电脑,并开通互联网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2014年6月12日,市法制办、市纪委、市优化办来我局进行抽查和了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上报事项建设录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做出了以下几项工作安排:

一是要落实专门的部门(科室)、专人来开展该项工作。二是对2013年7月至今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一清理,并按照市政府录入要求及时进行补录。

三是今后要按照市政府、市纪委关于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建设下发的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及时、准确的录入本单位的事项。

四、任务分工

需要录入的行政权力事项共计111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法规科3—15项、物管科16—44项、交易中心

45、52—98项、白蚁所46-51项、住保科99—108项

(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18交易与权属管理中心,1

21、122物管科,1

25、126住保科。篇3:xx镇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xx镇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办的帮助指导下,我镇依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了我镇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xx镇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xx镇实际,现将一年来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行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此xx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了镇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一是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机关部门和镇干部的年终目标考核;二是不定期召开依法行政专题工作会议,并把它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是对全体镇村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一步理清思路,增强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广泛宣传,认真学习

利用每周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的机会和召开培训会等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我镇及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力求掌握《决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贯彻好《决定》对推动各项工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学习中,大家对照《决定》,找问题、找差距、找不足之处,以求在(转载于: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总结)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通过认真学习《决定》,全镇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从而对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我镇为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成立了领导组,由镇长担任组长,亲自负责此项工作,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上下联动、系统互动的组织保障体系。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领导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组织上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部门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力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

法行政的关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一年来,坚持所有规范性文件发文,需办理发文审批手续,由拟稿人、审核人、复核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后,统一排版制作,并由专门人员负责下发,切实维护法制与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我镇要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遵守各项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履行职责,并对各项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绝不私设“小金库”。二是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涉及老百姓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公开。三是五保供养、军烈属、困难户等下拨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存入他们的“一卡通”。四是广开言路,抓好自查自纠。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对走访了解和问卷反馈的情况作统一梳理归纳,认真分析,进一步找准问题,剖析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

坚持依法治镇,认真做好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增强了政府、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规范了镇村组三级人民调解会工作程序,充分依

靠镇村两级调解会、村小组、法律服务所、派出所的力量,将矛盾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xx镇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回顾我镇一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我们的要求、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社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制建设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下步打算

(一)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进一步组织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不断增长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上街设点、学习辅导、标语、法制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在辖区范围内掀起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力争创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改进行政决策方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逐级逐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提高机关效能,改善机关作风,同时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沟通了民意,凝聚了人心,提升了人气,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度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

(三)努力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阳光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工作,实时披露政府信息,逐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效能,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篇4:沙县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沙县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源头预防腐败,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按阶段分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了实施,取得阶段性进展。现将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我局被列为其中之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及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3月底,我局专门成立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沙发改[2009]28号),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杜振国、陈上海为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为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召开股级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是按照《沙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权力取得要有据、权 力运行要公开、权力行使要依法、权力监督要到位四个基本原则,结合发改工作实际,于3月底制定了《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沙发改[2009]27号),具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四个方面;三是局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召开局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理清事项,编制目录。一是本着既不漏项,又不越权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发改委的授权,参考市发改委下发的行政职权目录样本,对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重点理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项目,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办事流程、清理部门职能职责,清理后的行政权力项目归纳整理为四大类。二是准确翔实地编制了职权目录。通过开展重点梳理,量化我局行政权力底数,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编制《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职权目录》,列出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共63项。职权目录中的项目名称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术语填写,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坚持用上不用下、用大不用小的原则,做到法律、政策依据准确。同时,将清理后编制的行政职权目录,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社会监督。

四、优化程序,绘制流程。我局在摸清行政权力底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清单的基础上,以规范运行、提升效能为原则,以“内容合法、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参照市局的有关做法和流程图表样,将行政权力运行分为若干个必经环节,科学规范地绘制出行政职权的运行流程图12份, 既坚持了法定程序这一刚性原则,也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简化了一些细节程序。同时,对每个工作环节所需提供材料、具体由哪个股室办理、如何办理、什么时间办结等都在权力运行流程图上做出明确规定,真正使每位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固定“路线”和“规矩”,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也使每位来办事者对行政权力运行一目了然,做到放心而来,满意而去,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优化。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强化了我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整合了业务股室职能,完善了工作机制,创新了管理办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了提高。总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开展,完善了我局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又上一个新的台阶。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扬这种工作作风,把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篇5: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年度总结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年度总结

我处始终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行使的权力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编制了内容详细的职权目录,制作了运行程序清楚、严谨的流程图;将依法行使的权力,从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实行全过程动态公开;达到了行政权力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自查清理,我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行政强制权3项(1、查封 2、没收 3、采取技术和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6项(1、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2、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3、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4、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5、销售无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6、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或者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监督检查权1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

二、主要特点

(一)人员重视,措施得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责任分

工协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修改方案、完善措施,为顺利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奠定了基础。

(二)一丝不苟,全面彻底。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为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准确、高效、彻底,我处把找准依据,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存在的不足及明年工作打算

我处虽然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在无线电监督管理、违章查处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处明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我处将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许可规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行政许可之中,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推荐第7篇: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总结

某县林业局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行政权力

清单工作总结报告

一、开展行政职权清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相关科室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确定的行政职责为依据,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1个类别,对各科室现有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7项,其他类6项。

行使行政职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职权配置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赋予我局的行政权责包括:一是行政许可类权责事项7项,为行政审批;二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为行政审批;三是行政处罚类权责事项7项,为行政处罚;四是其他类6项,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7项,其他类6项权责事项为我局固有权责事项,近年来并无相关调整及优化权责运作流 程等情况。审批行政权责事项为省市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权责事项,以上均依照权责依据规定严格执行, 各项权责履行情况正常,未出现权责不清、权责交叉等问题。

(二)行使行政职权情况。县林业局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工作及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湿地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维护生物多样化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管理县、乡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林业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林业基金。

3、负责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义务植树、防沙治沙、城乡绿化、资源保护等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负责管理指导干鲜果品、花卉生产及林业产业、多种经营的发展规划;指导林果科技示范园区、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负责农民群众及林业基层技术人员的林业技能和业务培训。

4、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等综合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林地、林权管理及林权证发放;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并监督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

5、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承担频危物种、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繁衍、饲养、经营、加工、运输等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及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6、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 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领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7、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果、花卉、木本药材等种质资源的引进、选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果、木本药材及其产品、副产品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检验工作。

8、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科技科研、教育培训、宣传推广工作。

9、负责全县名木古树、风景林、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的管理;负责承办全县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存在问题。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通过本次大检查,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来有安排部署,能有效落实,工作程序相

对规范。但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任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审批人员素质有待加强。部分人员对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不熟练。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强。林业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等违法案件查处不严,不能主动出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有力打击林业违法犯罪,最大限度的遏制林业违法现象的发生,以保障森林生态资源的安全。

三、转变职能的意见

(一)行政职权调整。我局在加强和规范权力运行上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职权法定。制定、汇编权力运行制度。依据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局所有的篇二:《行政权力清理情况报告》打印设置说明

《行政权力清理情况报告》打印设置说明

一、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1.如果用户使用的浏览器版本是ie9浏览器,首先打开浏览器程序,找到浏览器是菜单栏。 2.如果用户的浏览器界面中没有菜单栏显示,可以按键盘上的“alt”键,会显示菜单栏。 3.在菜单栏中,找到“文件”选项,点击后再下拉菜单中选择“页面设置”。 4.在页面设置界面,将“页眉和页脚”内的6项选项均选为“空”,之后点击“确定”设置完毕。

二、ie8浏览器

1.如果用户使用的浏览器版本是ie8浏览器,首先打开浏览器程序,找到浏览

器的菜单栏。 2.如果用户的浏览器界面中没有菜单栏显示,可以按键盘上的“alt”键,会显 示菜单栏。 3.在菜单栏中,找到“文件”选项,点击后再下拉菜单中选择“页面设置”。 5.在页面设置界面,将“页眉和页脚”内的6项选项均选为“空”,之后点击“确

定”设置完毕。 篇三: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年度总结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年度总结

我处始终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行使的权力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编制了内容详细的职权目录,制作了运行程序清楚、严谨的流程图;将依法行使的权力,从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实行全过程动态公开;达到了行政权力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自查清理,我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行政强制权3项(1、查封 2、没收 3、采取技术和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6项(1、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2、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3、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4、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5、销售无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6、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或者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监督检查权1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

二、主要特点

(一)人员重视,措施得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责任分

工协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修改方案、完善措施,为顺利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奠定了基础。

(二)一丝不苟,全面彻底。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为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准确、高效、彻底,我处把找准依据,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存在的不足及明年工作打算

我处虽然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在无线电监督管理、违章查处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处明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我处将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许可规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行政许可之中,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督察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篇四:沙县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沙县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源头预防腐败,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按阶段分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了实施,取得阶段性进展。现将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我局被列为其中之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及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3月底,我局专门成立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沙发改[2009]28号),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杜振国、陈上海为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为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召开股级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是按照《沙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权力取得要有据、权

力运行要公开、权力行使要依法、权力监督要到位四个基本原则,结合发改工作实际,于3月底制定了《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沙发改[2009]27号),具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四个方面;三是局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召开局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理清事项,编制目录。一是本着既不漏项,又不越权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发改委的授权,参考市发改委下发的行政职权目录样本,对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重点理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项目,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办事流程、清理部门职能职责,清理后的行政权力项目归纳整理为四大类。二是准确翔实地编制了职权目录。通过开展重点梳理,量化我局行政权力底数,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编制《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职权目录》,列出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共63项。职权目录中的项目名称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术语填写,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坚持用上不用下、用大不用小的原则,做到法律、政策依据准确。同时,将清理后编制的行政职权目录,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社会监督。

四、优化程序,绘制流程。我局在摸清行政权力底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清单的基础上,以规范运行、提升效能为原则,以“内容合法、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参照市局的有关做法和流程图表样,将行政权力运行分为若干个必经环节,科学规范地绘制出行政职权的运行流程图12份,

既坚持了法定程序这一刚性原则,也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简化了一些细节程序。同时,对每个工作环节所需提供材料、具体由哪个股室办理、如何办理、什么时间办结等都在权力运行流程图上做出明确规定,真正使每位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固定“路线”和“规矩”,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也使每位来办事者对行政权力运行一目了然,做到放心而来,满意而去,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优化。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强化了我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整合了业务股室职能,完善了工作机制,创新了管理办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了提高。总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开展,完善了我局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又上一个新的台阶。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扬这种工作作风,把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篇五: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涞源县卫生局

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情况 2011年,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在县委、县纪委的领导下,在县行政权力公开运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文件要求,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把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清理职权项目,界定权力范围 2011年我局按照省、市、县文件精神,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在去年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今年对去年行政权力清理、职权目录编制和流程图的制定情况进行“回头看”。将权力清理进行全面彻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不漏。进一步修订职权目录,按照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们按照《方案》要求,对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事业收费权等重要事项决策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以及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等各项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我们编制了职权目录,补充细化完善了

权力流程图。通过权力项目的清理审核,局属各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业务职能,为查找廉政风险点奠定了基础。

二、评估廉政风险,化分风险等级

我们在去年职权底数清晰的基础上,将所行使的全部行政权力项目纳入廉政风险点查找范围,通过认真自查,讨论评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照权力流程图,按岗位逐环节,对每一项权力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立体式查找,明确了风险根源,并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确定了abc三个等级,编制并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经局党委审定后交县纪委备案。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岗位负责人根据廉政要求,认真查找岗位职责风险,填写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控表。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中a级风险12项,b级风险15项,c级风险18项。通过查找廉政风险,我局党员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业务工作人员,强化了自律意识,起到了自我警示、自我提高的作用。

三、发挥载体作用,抓好动态公开。 一是抓好政务公开栏厨窗载休作用,更加贴进群众,便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二是重点抓好卫生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今年抓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动态公开,并逐步将其他权力 项目纳入实行动态公开范围。严格执行重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流程图的规定的权力运行程序,如实记载权力各环节行使过程情况,建立权力运行档案。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创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有效形式和方法。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卫生涉及行政权力,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参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要求,把服务群众的公共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并上墙。所有公开的内容尽量具体、细致,让群众看得清楚明白。

四、强化警示教育,弘扬廉政文化

为深化干部职工对廉政风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干部作风建设和创先争优等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观看反腐录像,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在全系统形成廉为荣,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制度,完善服务体系。 落实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度,量化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与县纪委、纪工委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寻求监督指导。进一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聘请行风监督员六名,发放征求意见表20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通过建全完善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形成了局长—主管局长—局属各部门三级监控体系,根据行政职权风险的不同等级,逐级明确岗位责任人,并承担相应 责任。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三重一大”工作制度,重要事项及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全部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强化了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效防范了决策失误和廉政风险。为保证权力阳光运行,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及行政权力监控机制的有效运行,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扩大了群众的知情办事的途径,方便了群众办事和监督。二是通过定岗、定责,使权力和责任分解到每名干部头上,个个身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压力,充分调动了每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三是通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变了干部的工作作风,杜绝了一些干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四是干部在行使权力时按照程序化,规范化轨道运行、纪律严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流程运转更透明了,让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实惠的服务。

推荐第8篇: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运行监管细则

2016年11月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县级权限内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规划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核准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项目核准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核准程序。推进核准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违法核准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实施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节能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项目办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审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和《办法》第11条、《细则》第10条的规定由委项目办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节能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查程序。推进审查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相关审查过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运用在线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主办科室是否坚持会签有关科室、是否坚持所有报件网上审查制度,是否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做好许可后跟踪检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落实惩戒措施。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的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利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东政办秘„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肥东县县级政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3项,项目名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内的项目认定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市级权力精简事项的通知》(合编(2015)88号)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科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认定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认定程序。推进认定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认证制度。实现认证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认证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定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把复查合格棉花加工企业、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取缔“无证”棉花加工企业一并向社会公示。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加工资格程序,及时报备企业主体条件、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近两年是否开展了棉花加工业务、棉花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等基本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有擅自借用、出租、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棉花加工企业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及时提醒企业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未通过资格认定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认定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丧失资格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对成包棉花未按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最近连续两年未开展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

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的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履行规划审核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依法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和组织专家评审。

(三)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四)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阶段。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规划审核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四)坚持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对于规划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划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初审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六)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税确认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批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上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备案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备案制度。规范网上备案流程,实现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备案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备案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 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权限内初审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初审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依照程序转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初审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初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对于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初审,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省发改委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对于其他事项的初审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义务。

(七)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重大项目稽察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09‟17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稽察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检查阶段。依照有关计划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开展相关的档案调取、勘验鉴定、询问,保存证据等相关工作。

(二)决定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稽察报告或专题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作出整改或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整理归档稽察有关材料。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监管的内容。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稽察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提醒制度,要求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规范言行、廉洁自律;建立和完善对被稽察项目和单位的复查和跟踪、回访制度。

(二)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等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究。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稽察权力运行信息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信用监管。将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报大建小、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投资,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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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

二、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是受制约的重点

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1.建立国家公务员目标责任机制

2.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

摘要

行政权力的主体从以往的认识来讲,一直被理解为是被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从理论上讲它并无不妥,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或称公共权力,它不属于任何个人,即使这种权力由任职于行政机关中公务人员来实际行使。但他们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行使的法律后果也归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如果研究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在这一层面上认识权力主体是不够的。因为,将权力制约只限于行政机关这样一个权力主体并不能更深入细致地触及问题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是滥用行政权力是如何作出来的?毫无例外,他都是行政机关中的人代表行政机关做出来的,任何错误的行政决定最终都能找到“人”这种最后的根源,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制约行政权力主体的实际主体。即对“人”的制约。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实际行为的例行者,又是普通公民。作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在各部门内部建立目标责任制,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按照现代政治原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与。政府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也是惟一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注释1)。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抽象权力的实际载体,决定着权力的具体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没有具体的掌握和运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一般认为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但是权力的实际例行是靠人来实施的。因此,笔者把行政权力的主体从名义上的拥有和实际上的掌握运用划分为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即抽象的政府部门和实际例行的人。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

一、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

行政权力的主体从以往的认识来讲,一直被理解为是被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从理论上讲它并无不妥,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或称公共权力,它不属于任何个人,即使这种权力由任职于行政机关中公务人员来实际行使。但他们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行使的法律后果也归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如果研究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在这一层面上认识权力主体是不够的。因为,将权力制约只限于行政机关这样一个权力主体并不能更深入细致地触及问题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是滥用行政权力是如何作出来的?毫无例外,他都是行政机关中的人代表行政机关做出来的,任何错误的行政决定最终都能找到“人”这种最后的根源,要么它是行政机关首长个人的决策错误,即使是集体讨论的决定也是领导层中每个成员个人的错误行为。如错误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等等。要么它是下属公务人员个人的共同错误,如下属公务人员在承办案件时未查明事实错误定性,作出错误的汇报并拟定错误的处

理决定,而领导人员因工作疏忽,马虎,随随便便相信并签署批准等。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个人的不良因素所做出的行使职权的行为,最后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出现。在外部表现上则都成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如利用职权蓄意打击报复,暴力执法等问题。因此,制约行政权力主体如只谈制约行政机关而不涉及制约行政机关中的人,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为此,在研究对权力主体制约时,我们要对权力主体作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的划分,并分别讨论两类主体的制约问题。

笔者认为行政权力的主体从名义上的拥有和实际上的掌握运用来看,可以分为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形式主体即由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他们对外以其名义上的依法拥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但是,任何行政机关实际上都只是一个组织结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抽象物,真正填充这个结构形式的实际上是人,即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实质上行政机关的权力无法由一个“抽象物”来行使运用,而只有行政机关中的“人”才是具有行政权力的主体。为此,在行政机关这个权力的形式主体之内,还有具体运用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即任职于行政机关中的各种具体公务人员,他们代表行政机关,实际上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力。

二、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是受制约的重点

从一项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中的运行状态来看,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形式主体事实上只是静态的,名义上的拥有行政权力,一旦涉及这项权力的实际具体地运用,就必然要落实于该机关中的有关公务人员身上,如行政机关的首长、分管某项业务的那些专门工作人员,作为权力实际主体这一要素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个人,又是一个复杂的要素,行政机关这种权力的名义主体从抽象意义看,可以是千篇1律的组织结构,但行政机关中的每一个人则各不相同,因为他们都是有不同思想、情感、性格、广泛社会关系并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具有能动性的主体,行政权力实际行使主体的这种特性使他们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他们可以此时按照法定的要求做,彼时又由于某些原因不按法规来做。因此,对他们权力的制约仅靠抽象论还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作为享有权力的组织结构,主要会在两个方面形成对行政权力的不正确运用:一是机构的规模问题,机构设置如果臃肿重叠,人浮于事,通常要引起职权不清,相互争权,推诿责任,多头执法,重复用权,办事效率低下等弊端。二是对机构的权力配置问题。如果权力配置过大或过小,也自然要带来权利无边,权利滥用或权力运用不足以实现工作目标的问题。为此,对权利形式主体的制约主要是制约机构设置、规模以及权利的配置。这主要包括:

第一,制约形式主体的设置和规模。组织机构的设置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即需要与精干原则。前者解决事务的需要来设立相应的机构,以约束设立不必要的机构;后者解决机构的精简与高效的问题,以防止机构臃肿膨胀。从对机构的制约机制来看,它取决于对机构的恰当设置以及对机构的人员定编、定额的严格规定。

第二,合理的权力配置制约,所谓的合理即一个行政机构不能有超出它管理事务范围的权力,也不应缺乏管理所必要的权力。

而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实际主体加以控制就要复杂的多。因为权力行驶的实际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这使得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的制约将大大不同于对权力本身的制约,主要从分配权力的大小,规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法等来进行的,这些制约都具有不可确定

性。但是,就是有再合理,恰当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规定了再严格的权力使用程序和方法,一旦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个人实际运用权力时,也会出现违背规则,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甚至不合理的情况。为此,对行政权力主体制约的重点应当是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的制约不是制约权力,而是制约具体行使权力的个人。个人超越法律来行使权力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两类:

第一,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滥用权力。但通过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公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制度。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把严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以及一大批受过相当程度学历教育的青年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不懂法的现象将逐渐减少。因而,就这个层面的原因而言,仍需制约,但并非问题的主要方面。

第二,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自身受某种私利的驱使滥用手中的权力。这是一种较多的现象且不易控制。因此应当是对实际权力主体制约的核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作为国家官员本应只代表国家利益行使国家权力,为何会受其私利驱动而滥用手中的权力?这与集中于其身上的不同的法律身份有联系。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兼具多种法律身份的人。而各种法律身份所代表的利益又是相互冲突的。国家公务员实际上具有三重法律身份,即普通公民、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代表,上述三重法律身份各有其不同的法定权力义务。而且是在分别针对不同的对应主体时才有的。普通公民的该法律身份,一旦出生并具有国籍时便取得。其权力义务同于其他普通公民。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便取得。其权力义务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各种权力义务。行政机关代表的法律身份是在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具有的,任何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都具有此种法律身份。如一个税务征管员在向纳税人收税时,他就是税务机关代表的法律身份。国家公务员有此种法律身份时行使的全部是行政主体的法定权力,履行的全部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全部法律后果也归于行政主体。这既不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力义务,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力义务。公务员的这第三种身份使他们实际上掌握并运用着行政权力。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代表的身份行使行政权力,而这种身份拥有的行政权力又可以服务于他的其他法律身份,可以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多种身份使之既能运用行政权力又能运用权力隐形服务于自己的私利。

公务员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但他们同时又不能完全解脱另外几种具有个人或群体利益的身份。这就可能形成一种危险的结果:利用前一种身份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为后几种身份服务。这也就使得加强和严格对公务员其“人„的控制管理,成为极为重要的制约内容。

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同时兼具的不同身份各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各种法律身份所体现的利益往往会互相冲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是个人或小集体所代表的利益战胜了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时,权力滥用于谋私就有其基础。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务人员的这种实际的权力主体实际上是一个个的“经济人”(注释2)即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偏好。这就是促使这些权力实际主体背离法律赋予其权力初衷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务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有其利益,包括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作为公务员群体也有其群体利益,部门利益。如充足的经费,更好的办公设施,

更多的福利待遇等。为达此目的往往发生争权越权的部门本位主义,为了得到更多的,更好的公务员群体工作待遇和相关福利争经费,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就易于发生。由于公务人员各种法律身份所对应的利益并不一至,这些差别的利益种类又集中于同一个主体————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法者————公务员,且无论个体的公务员还是群体的公务员都具有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这就不难理解有时行政权力被他们违法使用的现象了。

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国家不能不把行政权力交给公务人员使用,而在社会资源相对短缺,国家公务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权力有可能被他们用于谋私。如何解决这个悖论,以回归法律赋予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初衷?按经济学的理论,社会由复数的,独立的行为元件构成的各行为主体为彼此的价值判断对象,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利益,唯有与别的主体交易才能实现,然而这种主体间的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机会成本,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实现交易时在等时段内就失去了与第三个主体交易的机会。当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面目出现时,其实还包含这一层意思,既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大于所得到的交易利益,他将放弃此次交易。最能说明该例子的是科斯教授在其名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分析,。这就给我们以启示,制约公务员运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机制能在成本和交易机会上形成。如果公务员利用代表社会公益的身份为个人或部门群体牟取利益远小于他们所付出的成本,或者能强有力的控制他们利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则能行成有效地制约。就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身原因来讲,根本上是利益机制在冲击他们对权利的正确运用。为此,对他们予以较稳定的职业,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工作与福利待遇是满足他们正当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的前提。同时,对于他们正确运用权力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奖励,必要时还应当建立类同于其他行业已实施的重奖制度。因为这种收益与他们付出的成本是相当的。当然这只是从正面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方式之一。而这达不到制约的目的,原因是这解决不了贪欲的问题,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是膨胀型的,一旦失控将难以满足。因此有针对性的制约重点是:其一,尽可能设置使他们不敢滥用权力的机制。其二,设置使他们不能(或无法)滥用权力的机制。前者是通过利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比较,使之一般不愿或不敢滥用权力,后者则在于解决不给或尽量控制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作交易的空间,使之即使有利益动机也难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加以满足。第一种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机制。核心是使他们对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带来的不法利益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且必须由自身承担,第二中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固定并公开权力运用的方式,尽量减少使他们可以运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

1.建立国家公务员目标责任机制

该项制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界定公务员的权力义务,具体确定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责任人。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种制度,即承办人员须对自己所承办的具体事项直接负责任。行政机关无论将来是否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在事前都要在内部确定每个直接的责任人,以便检查追究;各行政机关应在内部确定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质量比例,如果某公务员承办的事项其违法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比例,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综合比较上应大大超出其通过滥用权利所得到的利益。即他们要付出极高的个人利益成本。这包括公务员个人工资,奖金等物质利益及职务上的任免升降等政治利益在内。这种目标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几点实质内容。

其一,行政机关中各级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范围及要求。

其二,各级各类公务员对行政行为作出时在过程上的责任事故标准。如医院医护人员出了一件医疗事故,工厂工人生产出了一次废品。导致事故人员的医护人员和工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也应如此。

其三,各行政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管理的情况确定并限制个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比例,并按时检查考核。

其四,该比例的实现与否与公务员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增强其责任感。

总之,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目标责任制形成对公务人员个人利益的控制机制,将可以在较大限度内降低违法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机率。

2.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法滥用行政权力在自身原因上主要是源于私利,而在可行的条件下则主要是因为个人拥有对权力掌握使用的自由空间或者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传统的行政理论在制约自由裁量权时多是从主观角度考虑标准问题,如要求行政权力合理使用具备法律规定的目的,必须有正当的动机应当符合情理,考虑机关的因素而不变不相关的影响等等,这些标准当然对约束自由裁量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仍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这种偏重对行政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没有确定客观的可把握标准,因而是不易为社会掌握并评判的。

其二,行政主体在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承担合理行政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却未受社会,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的约束。

为此,应尽可能固定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标准。同时应当赋予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以其标准评价行政权力运用是否合理的重大权力,以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空间。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制约行政权力主体的实际主体。即对“人”的制约。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实际行为的例行者,又是普通公民。作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在各部门内部建立目标责任制,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注 释:

1.参见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第26页。

2.参见朱力宇著《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杂志名: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期号:第3期第一页。

《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姜明安主编。

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即制约法商研究方世荣。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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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工商局行政权力公开

透明运行暂行规定

为了实现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到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铁岭市工商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严密执法程序,公开权力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加大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使行政相对人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高效运行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对象是局属各工商所和机关执法业务科(统称执法机构)和所有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要工作内容是清权确权、分岗定责、制作流程图、规范自由裁量权、公开透明权力事项、健全运行考核体系和实施运行考核工作等。

第四条 我局成立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决策工作。下设办公室挂牌办公,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工作。 各执法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认真做好工商部门清权确权工作。将工商现行诸多部法赋予的行政权力,通过全面、彻底的清理工作,分别编制内容详细、职责明晰的《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目录》及《编制说明书》、《导读表》。做到内容合法,形式简明,一目了然。

第六条 制定分岗定责流程图。

(一)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权力层面,按照局长和副局长、科长、科员的三个行政级别,依据《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目录》,结合各级人员的职责,按照由高级权力至低级权力的顺序,采取以图表和文字说明的形式,绘制权力分岗定责流程图和制定《分岗定责实施意见》。

(二)在制作中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行政权限的规定,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七条 制作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一)在制作中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做到形式简单明了,内容合法合理,方便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二)各项流程必须与现行的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的登记、案件和监管等子系统流程保持绝对一致。

第八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工商现行诸多部法的罚则,分为行为情节阶次和罚款幅度阶次,制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便于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各个阶次对应处罚。尽量做到从大自由裁量缩小到小自由裁量,将来拟选择一二部具有代表性的工商法律,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到无自由裁量空间程度。同时,拟定编制说明书。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对构成减轻、从轻处罚法定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切实做好公开透明工作。

(一)全面公开。将清权确权、分岗定责、流程图、规范自由裁量标准等权力事项面向社会各界,尽量敞开、主动公开、真实公开,做到清澈透明,家喻户晓。

全面公开知晓率要达到30%以上。

(二)定向公开。选择灵活多样的形式,创新公开方法。印制若干《温馨提示卡》,定向发放。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设臵专人负责,向步入工商窗口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温馨提示卡》。提示公开网站网址、触摸屏位臵和投诉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局公开办设臵专人负责,在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立案申请文号时,用手机发送《温馨提示语》短信、发放《温馨提示卡》或直接接待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需知的一切事项。 定向公开知晓率要达到100%。

(三)公开载体。要在市政府网站、市局内网和外网、公告牌(栏)上公开,印制发放宣传单和拨打电话语音提示。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位臵设立触摸屏,在局和局属各单位设立公告牌,并将所有资料汇编成册,在适当位臵投放。

(四)公开透明工作由市局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各执法机构负责物品保管。全面公开与定向公开要紧密结合,各方面要齐抓共管,务必做到真公开不是假公开,真透明不是假透明。

(五)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不能公开。

第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结果应当向内部和社会公开。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在省工商局外网等公开,便于内外人员查询;处罚案件办结情况在局内案件子系统中查询或在公开办集中定期发布的信息中查阅,便于内部人员开展监督工作。

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局公开办对新出台、修订和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分岗定责人员变化等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对即时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权力运行内容,也要明确权力、运行流程和实地督察考核内容等,选择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保障权力运行处于最佳状态。

(一)必须按照既定的各项规定和流程,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工作任务。

(二)运行方式要以网上审批为主,书式审批为辅,复杂卷宗同步审批,书式卷要定期审批。不得进行网上受理,书式审批。

继续做好工商所只审行政处罚电子卷的试点工作。

(三)确保网络和数据库安全,防止黑客和病毒袭击和入侵。

(四)加强电子卷和书式卷统一归档管理,二者缺一不可。

第十四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动态记录工作。分别填写相关权力运行动态记录表。在《注册登记权力运行动态记录表中设有“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栏目”,每项注册登记事项完成后,都要请行政相对人填写意见。

第十五条 做好运行督察考核工作。相对集中执法监督和执法监察职权,由局公开办组织实施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工作。确定运行督察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运行督察各项制度,特别是电子和实地督察记录等。

第十六条 运行督察考核结果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人事机构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及评先选优相结合。建立运行督察考核百分扣分制度,实行日常分数累计制,当分数不足一定值时,暂扣执法证件;日常考核单项构成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年度累计分数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执法机构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注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总结、宣传和资料归档。及时发布和上报各种信息。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调兵山市工商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督和监察及考核力度,推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软件的深度应用,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最佳状态,根据《调兵山市工商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分为电子督察和实地督察考核两部分。电子督察是充分利用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的登记、案件和监管等行政权力运行子系统,在网上进行监督和监察。实地督察是对电子督察以外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地督察。电子(实地)督察考核是对权力公开透明网上和实地运行情况的“分块”检验和评价。

第二条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的依据:调兵山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工商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补充办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铁岭市工商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暂行规定》等。

第三条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对象:局行政执法主管副局长;所属执法机构;以及上列所有执法人员。

第四条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事项:主管副局长和所属执法机构的所有处罚权力运行情况;注册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工商所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权力运行情况;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的户外广告审批权力运行情况。

第五条 局“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结果不在本督察考核范围内(此项由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首长问责制考核)。但是,权力运行的全部过程仍然在电子(实地)督察考核范围之内。

第六条 局公开办负责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或兼职电子和实地督察员,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督察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总结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和反面典型事例,纠正违反权力运行行为,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并做出相应扣分处理。

第七条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具体分工:登记科等负责注册登记权力运行的电子督察考核工作;法制科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等负责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的电子督察考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实地督察考核工作。

第八条 赋予电子督察员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子系统除删改外的一切权限。包括初始登陆到流程结束,可以实行网上自由巡查,查阅任何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赋予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电子督察员,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拟同意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在局主管副局长签署同意下达处罚决定书意见之前,进行重点电子督察并签署“执法督察意见”的具体权利。

第九条 在电子(实地)督察考核中注重权力运行实际过程,突出对主流程和关键环节的考核。以动态跟踪式督察考核为主,着力提高权力运行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以静态审查式尤其是对运行结果的督察考核为辅,对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

第十条 电子(实地)督察考核方式,以不定期督察考核为主,定期督察考核为辅。要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社会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执法考核与工作考评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健全权力运行档案。每个季度由执法机构向公开办汇报一次权力运行情况,公开办将汇报和电子督察情况一并汇总通报。公开办制定定量和定性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记录和考核档案。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实行电子不定期督察和每月集中抽查,集中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实行每个案件电子督察。对整个权力运行情况,由公开办进行半年和年终重点抽查考核及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行为均由领导小组或公开办扣分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电子(实地)督察考核事项由公开办直接做出决定;每项考核扣分在20分以上或暂扣执法证或转交纪检监察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较大、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所有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实行电子(实地)日常督察考核百分扣分制度。即多项违规累计分数暂扣执法证制度,年终累计分数与公务员年度评定等级和评选先进执法机构相结合。

与执法证管理相结合实行“双轨”制。 年初对每位行政执法人员一律设定满分100分。如果发现并经核实存在违反权力运行行为,按照下列规定标准随时扣分,实行累计计分制。日常累计分数不足60分的,暂扣执法证三个月,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日常考核单项构成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执行。

年终累计分数在90分以上的,具有年度优秀公务员评定资格; 不足60分的,作为评定不称职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执法机构所有人员的年终平均分数在90分以上的,由领导小组通报表扬,并具有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全年没有权力运行实例的执法机构不具有参加评选先进集体资格,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对每项违反权力运行的行为,均按照责任大小和行政级别比例进行扣分。局机关科员或副科长、科长和主管局长分别为:3:2:1;工商所科员或副所长、所长、主管局长为:3:2:2:1。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监管)权力运行电子(实地)督察考核扣分内容:

(一)在首问责任制中不能做到“一口清”,每次扣2分;

(二)没有明确理由不予受理的,每次扣20分;

(三)不予受理而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的,每次扣3分;

(四)缺少法定要件或擅自增加登记材料的,每次扣10分;

(五)缺少前臵要件的,每次扣40分;

(六)应当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而未征求的,每次扣5分;

(七)应当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没进行的,每次扣10分;

(八)未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每次扣10分;

(九)代收代扣、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十)不能做到文明服务而被投诉举报的,每次扣3分;

(十一)超过法定或承诺时限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打印证照或文书用语出现严重差错的,每次扣5分;

(十三)不按规定为企业(个体户)年检(验照)的(上级另有规定除外),每次扣5分;

(十四)收缴或扣缴营业执照违规的,每次扣10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审批电子(实地)督察考核扣分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电子督察考核扣分内容:

(一)在立案时不主动上报当事人通信信息的,每次扣3分;

(二)越权或超越管辖权执法的,每案扣20分;

(三)定案证据材料严重不足的,每案扣20分;

(四)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或者相反的,每案扣5分;

(五)应当先行告诫而未告诫的,每案扣5分;

(六)撤案违规的,定性与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案扣30分;

(七)不执行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每案扣5分;

(八)不认真写出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每案扣3分;

(九)不按规定下达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或不规范的,每案扣5分;

(十)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司法机关的,每案扣20分;

(十一)执收罚没款不到位而又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案扣10分;

(十二)其他处罚事项执行不到位的,每案扣5分;

(十三)超期积压案件的,每案扣5分;

(十四)超期查封、扣留财物的,每案扣10分;

(十五)交待诉权不正确或执法文书出现严重错误的,每处扣3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实地督察考核扣分内容:

(一)辖区内存在无照经营的,每案扣3分;

(二)对经济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不予查处的,每案扣20分;

(三)对投诉举报案件不予调查处理的,每案扣10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办案的,每案扣10分;

(五)擅自或故意不进入网上办案程序的(紧急情况除外),每案扣5分;

(六)随意查封、扣留财物的,每案扣20分;

(七)查封、扣留财物毁损或灭失的,每案扣20分;

(八)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的,每案扣10分;

(九)为当事人说情或接受说情并造成办案损失的,每案扣10分;

(十)违反规定销毁罚没物品的,每案扣10分;

(十一)丢失或有意损毁案件卷宗的,每案扣30分;

(十二)行政复议或诉讼被变更或撤案的,每案扣20分;

(十三)收受现金、礼品等的,每案扣20分;

(十四)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每案扣40分;

(十五)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的,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态度蛮横并不及时改正问题的,涉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复出现违规行为的,干扰、阻碍和不配合调查的,均视情节扣20分;

(十六)不按规定着装上岗执法的,扣10分;(十七)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扣20分;

(十八)违反国家总局和省局六条禁令的,加倍扣分;(十九)即时性权力运行,如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等,视情况扣分。

第十九条 对同时如果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党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国家级、省级和市委市政府评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的,分别加

15、

10、5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从轻、减轻或免予执法追究的情形,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电子(实地)督察考核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督察,严格考核,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扣分,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不得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使这项工作遭受损失。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1篇: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是否涉密 部门意见 备注

1 县政府办(法制办) 审计纠纷裁决(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保留

2 县政府办(法制办)

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保留

政府其他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复议,不再单列

3 县外侨办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 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 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江西省实施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同华侨、归侨有收养 关系或者有五年以上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亲属,其侨眷身 份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扶养公证审核认定。”

保留

4 县政府办(应急办)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保留

5 县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等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住所变更行政审批事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保留

6 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范围内营业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保留

7 县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设立初审、业务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方面:

(一)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住所变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迁入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三)将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分支机构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四)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由县(市、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约谈记录作为领取设立批复的前置要件。”

保留

8 县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初审,业务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吉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方面:

(一)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范围内营业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名称变更(除股权变更、增资扩股外)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约谈其负责人环节下放到县(市、区)金融办实施,由县(市、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约谈记录作为领取开业批复的前置要件。”

保留

9 县政府办

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对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文、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留

10 县政府办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留

11 县政府办(应急办)

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相关物资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保留

第12篇: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10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善后工作

1 l、要求当事人承担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3 机构的,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2、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共同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共同签名后经办务会研究;审查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

4 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水利局负责审批,或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处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

6 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审批意见,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在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8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

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同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用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

(三)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由县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行署、市、县农垦总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计划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

(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同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同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

12 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根据下一年度的水资源状况预测,决定是否批准用水计划。

2、承办人应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

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设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文字、图纸);(四)(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二)节水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节水措施能够保证取用水不超过用水定额确定的水量。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l、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承办人就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于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14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四)《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四、征收条件

对本县范围内,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均由县水资办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三角;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一角;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

六、征收程序

(一)在每月最后一日,取水单位向水政水资源办报告本月取用水情况,由承办人负责对用水量进行审核或者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水量进行审核;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形成本办意见,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直接送达取水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取水单位;

(四)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取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后3日内,由办财务负责缴至同级国库。

取水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取水人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帐户的,从滞纳之同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处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责任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名,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责任处室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责任办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名后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并签名后,由责任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 Fl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18 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3篇:农办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农办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根据全县权责清单工作的安排部署,我们对本单位行政权力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我办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办清理前行政权力事项设置情况如下:权力项目总数共15项,均属其他行政权力类。

上述权力中无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属政策标准制定事项1项属审核转报行政权力事项3项,属内部管理行政权力事项11项。

20xx年其他行政权力19件;20xx年其他行政权力24件;20xx年其他行政权力24件。

二、主要做法

我办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1、成立了权力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好了分管领导和承担权责清单工作具体股室及具体工作人员,并组织了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

2、根据省编办统一编制的县级权力清单通用版本和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梳理出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了权力清单目录。

3、根据行政权力梳理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清理意见,填报好了相关权力事项登记表格,撰写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4、对应本部门梳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查找好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并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

5、将本部门的权力清单相关登记表格(含电子版)、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及整理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报送县编办审核,县政府审批。

三、取得成效

通过开展这次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我办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行政权力清理后保留项目有15项,均为其他行政权力。

2、无取消权力项目。

3、无转变管理方式权力项目。

4、无转办权力项目数。

四、存在问题

我办行政权力自查自清工作已经完成,但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

1、权力事项过多,取消力度不够。

2、权力运作不规范,效率有待提高。

第14篇:行政权力表态发言(修改)

积极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树立城管系统公正、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

市城管局

2010年09月日

尊敬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市城管局就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表态发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就城管部门的工作而言,行政权力运行是否公开透明、高效畅通、置于监督,直接影响到管理执法水平和人民满意程度的提升。因此,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启动后,我局将以此为契机,迅速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认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快速实施。将其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精品意识,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力争见实效、出经验。下步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坚持领导参与,加强能力培训。针对行政权力网上公

开透明运行技术性较强、城管执法行政事项和权力面广量大、涉及操作人员众多的实际,从局领导班子成员做起,带头学习操作程序,做系统的学习者、使用者、推动者和监督者,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层级培训和实践运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电脑技术、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运用水平,做到熟识权力事项、熟悉基本要领、熟练流程操作、熟知办理时效,有效提高操作技能,促进网上模式和传统模式的协同推进和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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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更新维护,完善运行过程。为尽早取得行政权力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阶段性成效,在系统试运行过程中,我局将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检验预警问题,努力缩短试运行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和挂起新增、废止权力事项。在模拟流转基本顺畅后,坚持所有城管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一律通过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替代纸质材料前后台的流转。同时,加大硬件设施建设,购置防火墙、交换机、扫描仪、办公终端等软硬件设备,确保满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运行要求,实现对内延伸到各业务科室,对外与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互联贯通的要求。在系统运行中,积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办专业人员的密切协同,全力为系统运行加速增效、完善提高作出贡献。

三是坚持规范运作,务求取得实效。主动呼应各方需求,

不断规范处罚、强制等各类行政行为,明确规定材料上传的种类和形式,明确表式填写的内容和规范,明确统一卷宗归档的要件和办法,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提高行政权力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电子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考核等功能,使各项权力、各运行环节处于全方位、全过程的阳光监督之中,努力杜绝权力腐败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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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成安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成安县2010年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按照《邯郸市2010年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依法规范、深化成果、创新思路、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以动态公开为抓手,以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为手段,全面落实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投诉受理办法》、《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重点

2010年要继续在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权力动态公开,特别是国家扩大内需、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加大公开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公开内容和载体。2005年我县开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来,各单位通过公开栏、党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办事指南等载体,向全社会公开了职权目录、流程图、公开承诺,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效率。但随着《条例》、《规

定》、《办法》的相继实施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深化,对公开内容和载体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条例》、《规定》、《办法》要求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开;二是重要行政权力(如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施行动态公开;三是按照便于知情便于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应该选择适宜的公开载体和形式。各单位要对过来公开的内容和载体来一次“回头看”,查遗补缺、建章立制、创新提高,使公开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抓好重点领域的动态公开。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加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财政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住房公积金等领域的动态公开,并做到程序上规范、制度上有约束,过程公开透明,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继续认真落实《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行政许可办理事项明细表》填报公示备案制度,严格执行重要行政权力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填报内容,做到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理事项都要留有记录;对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从权力行使开始到结果在县党政权力透明网上全程公开。(县公开办牵头,县计划办、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则和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不断完善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使决策更加科学

合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采取听证、公示、群众代表旁听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要继续在县政府本级推行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 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都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加。县级政府部门要落实好重大事项决策“会审会”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要权力事项,全部实行“会审会”制度,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实行民主决策。(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各部门配合)

(四)完善内部公开机制。对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等问题,要采取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向机关干部职工公开,增强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各级各部门负责)

(五)深化基层公开。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乡镇公务公开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农村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务公开与公共服务内容,及时公布涉农惠农、就业创业扶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社会救助等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及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等信息;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扶贫救灾资金、社保基金等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加强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和涉农法律法规的公开,切实维护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要积极推进乡镇公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有机衔接,着力提高基层公开质量。(县委农工委、县劳动人事局、县民政局负

责)

(六)扎实推进办事公开。继续抓好教育、医疗、住房、电信、食品、药品、农资、环境保护等群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并积极探索办事公开新方式和新途径,狠抓办事公开载体建设,重点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政民热线沟通交流平台、便民网络平台;切实为公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县文教体育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金融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县社保中心、成安移动公司、成安联通公司、成安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

(七)切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积极开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清理,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分档制定本部门执行的裁量基准并编制目录,经县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比照上述规定制定裁量基准,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进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处罚“先例”制度、处罚说明制度、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以保障工作效果。(县法制办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各单位一定要把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理顺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在

人员、经费、物质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全面分析、整体把握;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各单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工作调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条例》、《规定》、《办法》精神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规定》的责任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学习《条例》、《规定》、《办法》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各乡镇、工业区、县直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公务人员执行《条例》、《规定》、《办法》的自觉性。

(三)强化督查。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条例》、《规定》、《办法》贯彻执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努力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创造性。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媒体的监督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重点部门开展评议活动,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更好落实。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侵犯

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16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职权目录、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管理委员会政府政务网征迁安置办窗口向社会全面公开,并充分利用办内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媒体机构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实行首长负责制。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分管及科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纳入绩效考评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是群众和企事业等单位到本机关办事的,一律实行一次性告知,并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并答复(批复)。

四、设立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相关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权力公开执行情况按流程图确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跟踪。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实行效能问责制。

第17篇:“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扎实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等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随意行政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稳步较快发展,在海西建设中加快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力取得要有据;二是权力运行要公开;三是权力行使要依法;四是权力监督要到位。

三、目标任务

要以改革创新的思路,转变执政观念,规范运行机制。通过全面、彻底地清理工作,对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摸清底数,编制内容详细、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明晰、程序严谨的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逐步做到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四、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行政权力的行使,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权力部位入手,依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2、编制职权目录。要在对我局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登记的同时,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不公开项目目录。职权目录要逐项列明职权名称、职权类别、行使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负责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行使权力的职责、办理条件和时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凡未按要求进行清理、列入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均不得再予行使。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也要逐项列出目录,提供依据,说明理由。

3、制作流程图。一是对应职权目录,每项行政权力制作一个流程图。每个流程图要能够明确显示该项行政权力的基本运行程序。二是流程图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4、明确公开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覆盖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重点权力部位主要有: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重点围绕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重点围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程招投标核准以及其他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包括:在决策方面,要建立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社会知情监督;在执行方面,要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先例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在结果方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行使,建立动态公开运行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认真做好办理情况台帐登记,行使该权力的股室要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登记台帐》,要随办随填表。新晨范文网

6、确定公开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扩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宣传及覆盖面,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在载体的选择上,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还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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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档案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促进本局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现就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遵循的五大原则是:(1)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2)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3)分工负责原则。各处室按规定职能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共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各项工作;(4)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行政相对人;(5)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程序规范、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图;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需要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重点环节,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清理行政职权。清理范围既包括各职能处室所行使的专门职权(对外和对内),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共有职权;既包括各职能处室为主要执法主体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处室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集接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事项、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

4.财物处置权:包括物资采购、财物支配等;

5.其他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职权目录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政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和电话(见附件3);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见附件4)。

(三)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法定程序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时限、职责要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

(四)制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程。在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每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通

过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责任和范围、程序和方式、分工和制衡、路径和载体,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透明。

(五)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根据法定程序,围绕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动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研究制定符合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的行政权力行使动态公开运行制度,使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每一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都能动态公开。

(六)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学习、借鉴科学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管理模式。每年,根据前一阶段权力公开运行的情况,进一步修订任务标准,明确工作措施,提出相对应的评估指标,组织考核评估。明确改进重点,落实整改措施,推动整项工作上新水平。

四、方法步骤

(一)传达贯彻、动员部署(11月底一一12月初)。通过三个会议落实本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一是召开局党组会,学习贯彻市政府06年147号文件精神,明确本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召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大会,动员部署全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三是召开处务会,进一步提高认识,讨论落实具体清理工作。

(二)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1月)。各处室(中心)按照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进行清理,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根据清理出的项目,按行政权力类别逐项编制目录。

(三)制作流程图、制定工作规程(2007年春节前)。

各处室(中心)根据行政职权清理结果和行政职权目录,逐项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程。

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时,有关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工作时限,原则上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相关行政收费、行政罚款等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特殊情况要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的,要按一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开。

制定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程要做到四个明确:一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责任和范围,界定权力主体的职能,廓清权力行使的边界,核准权力行使的要求,使涉及权力运行的各个岗位普遍建立人员、标准、责任和要求的一一对应关系。二要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借鉴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理念,对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实现步骤、流转程序等作出严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权力运行每个环节互相配套、相互衔接。三要明确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衡,对过于集中且易发生腐败的权项进行合理分权,用专门的条文或文字,最大限度地限制个人随意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空间。四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路径和载体,依托计算机信息化或流转表单等载体,促使所有权力运行事项全部按规程要求进入程序管理,逐步实现岗位职责精细化、科学化,运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过程管理表格化、信息化,纠错改进刚性化、经常化。

(四)汇总审定、上报审核(2007年2月)。各处室(中心)春节前将行政职权清理结果、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程送法规宣教处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规范运行、完善提高。各处室(中心)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及工作规程,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

明试运行工作。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试运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表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流程图及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提高。

五、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实、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处室(中心)要严格按照市局统一布置和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推进和谐苏州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力保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举措;也是档案行政管理系统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领导。全局政务公开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祖苏,虞平键、陈兴南副局长为副组长,陈兴南为具体负责人。法宣处为牵头部门,各职能处室承担相应工作职责。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作为推动此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督查。局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查。对不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

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对拒不公开行政权力或不受理当事人的投诉,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严肃查处;对因公开不力、造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要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第19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行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逐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反腐倡廉、从严治政的方针,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以便民、利民、惠民为落脚点;以政务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以制度健全创新为基础,以民主监督为保障,以减少环节、提高效能为目标,按照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加大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实现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单位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进程相一致、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衔接、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经过不懈的努力,使行政权力的行使逐步做到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要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必须积极探索、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

三、公开的内容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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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公开内容上要做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公开的行政权力,按照凡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行政权力必须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权力必须公开,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改革等重大的行政权力必须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必须公开等“四个必须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使公开过程充分体现真实性、系统性、及时性、创新性和长期性。在方法和步骤上重点做好以下4项工作:

1、全面清理行政职权,对本单位所拥有的各项行政权力全面认真清理。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和依据,全面对本单位的行政权力分别登记造册,注明行使权力的程序和相应的责任,摸清本单位行政权力的底数。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四个必须公开”的要求,就应该公开的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连同行政权力清单一并报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必须提供依据、说明理由(见附件2),报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为达到全面清理的目的,在方法上要按照“五清五要”的要 求扎实进行。“五清”, 即: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职能清,从基础的基层科室清,从领导班子集体把关清,从设定行政权力部门的批准手续对照清,从市县级复核审批清。 “五要”,即:该取消的行政权力要坚决取消,该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坚决下放,该完善的行政权力要加以完善,该强化的行政权力要坚决强化,该减少环节的行政权力要坚决减少。

2、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从4月16日到5月31日)。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职权行使的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行使权力的规则,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行政职权的主要内容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在此基础上,首先,对应职权目录,按照行使权力的类别制作“类别流程图”。其次,制定“项目流程图”,对行政权力逐项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明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

3、公开权力运行过程,接受有效监督(从6月初开始)。各市级试点单位围绕重点部位权力的行使,按先外后内的顺序,从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 (见附件3)。重点权力部位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是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重点围绕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大宗物品采购,职称评定及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各类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劳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收罚立项等其他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二是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重点围绕人员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权,物资采购决策、分配权, 以及其他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是决策方面,要建立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群众知情监督。二是执行方面,要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行使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一次性全部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情况,包括依据、标准、投诉方法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三是结果方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适宜公开的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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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乡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乡

1、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2、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3、下放给本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权力自查报告
《行政权力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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