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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28 08:35:4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校教育惠民政策自查报告

XXX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自

查整改报告

县教育体育局:

根据《XXXXX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整改方案》的通知(平教体„2014‟134号)文件要求,我校对照通知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对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了教育惠民资金:

学校在整个助学金发放中,没有以充值食堂饭卡、发放实物、他人代领的行为,或以其他形式的抵顶、扣减等现象。完全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1、统一办理中职资助卡,一人一卡。本校严格执行资金发放制度,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X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统一给享受资助学生在邮政储蓄银行XXXXX县新平街储蓄所办理了“中职生资助银行卡”,一人一卡。

2、减交应免学费部分。资金发放方式上,考虑到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学生能顺利入学,本校在学生入学时就在应缴学费中减除国家免学费部分,该款项下拨后直接进入学校账户,并与学生结算,专账管理。

3、及时、全额兑现国家助学金。每期末助学金到帐后,通过邮储银行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中职资助卡”中,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到了资金管理及时、准确、专账、安全、1 方便。

(二)、广泛宣传,及时跟踪,做好了资助回访。

1、宣传形式多样。一是举办资助政策培训活动。学校专门邀请县资助中心领导对班主任、教师进行政策培训,让每位老师了解资助政策,从而更好对学生进行宣传;二是召开学生大会宣讲资助政策;三是张贴资助海报、召开主题班会、办班级板报、组织资助征文活动等。

2、监督与自查并重。邀请学生会、家长委员会代表对学校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张贴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电话回访受助学生家长,了解资助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

(三)、制度完善、资料档案完整,做到了有据可查。

1、在制度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为了真正做好学生资助政策,使资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学校制定了关于资助工作的《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资助工作奖惩制度》、《困难学生认定制度》等制度,为资助工作的落实以及检查提供了依据。

2、按资助规程操作。本校按照要求,严格执行了申请、认定、公示程序,即:学生提出申请(附带乡镇贫困表)→班级审核、年级评议→学校公示(一周)→报学校评审小组→上报资助中心。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学校没有以充值食堂饭卡、发放实物、他人代领等其他形式的抵顶、扣减惠民资金。完全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并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3、注重资料收集整理。本校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学生资助身份认定、受助档案,将助学金申请表、资助材料、受理结果、有关凭证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分类别进行装订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同时,坚持对学生资助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学生个人信息准确、全面。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学校在政策落实上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了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与广大家长的肯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对少数学生拿到资助后乱花钱的现象管控不够。

2、虽然享受了国家的资助政策,但相当部分特困家庭还是不能让其孩子完成学业,中途辍学者不乏其人。

三、下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监督好学生国助等资助申报程序,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不虚报、漏报;

2、进一步完善管理好学生资助档案,一人一档,清楚明了,做到有据可查;

3、积极帮助特困学生,通过政府相关机构、社会人士争取慈善救助款。

4、积极宣传,正确引导,使受资助学生真正体会到资助政策的目的和作用,使他们能在资助政策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XXXX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4年9月9日

推荐第2篇:惠民政策落实自查报告

XX小学校

开展“惠民政策”活动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酉阳县教育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推进铜西小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央和市、县教育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手中。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组织: (学校校长) 副组长: (工会小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一是学校贯彻落实惠民政策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各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员工充分认识教育惠民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惠民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正确执行国家、市、县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二是落实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彻底纠正。通过扎实开展活动,切实解决教育惠民政策执行不到位,截留挪用惠民资金,发放惠民资金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工作效率低下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问题,让教师、学生及家长切实感受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以来的成果。

三是学生和家长、社会对落实教育惠民政策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通过扎实开展活动,规范操作程序,推行阳光操作,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平公正落实教育惠民政策,认真受理学生及家

长反映的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和学生家长及学生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满意度,拉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距离。

二、自查活动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12年秋期至2013年春期在校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和免学杂费、营养午餐、贫困学生元旦春节送温暖等

三、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2日)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启动惠民政策落实活动。学校要周密安排,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教育惠民政策的有关文件制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3日至9月4日)

学校对相关教育惠民政策精神进行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将基本内容、落实范围、操作程序、政策标准等进行不同层面的公开公示。认真分析检查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突出问题,自觉进行纠正,做到即知即改,边查边改。自查自纠要坚持对事不对人,让各方面有一个主动检查、主动纠正的机会。对自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弄虚作假,甚至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学校在9月6日前全面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1.重点查看各项教育惠民资金发放的时间、对象、标准、范围、方式等是否做到公开公示;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套取、截留、抵代扣其他款项等问题。

2.对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拨付到学校公用经费认真统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以来,学校财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3.做好免费教科书的发放数量统计。

4.学校建立永久性公示栏,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对学生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公开公示。

(三)督查完善、整改落实阶段(9月7日至9月10日) XX小学惠民政策活动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活动进行督查,学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梳理归纳,全面整改落实,确保惠民政策落实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抓好群众投诉问题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学校对活动的领导,切实提高对开展活动的思想认识。确保中央和市、县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是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的具体所在,广大教职员工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学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按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教育惠民政策的群众和学生知晓度;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做到整改目标、任务、措施、方法、责任、要求“六个到位”。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通过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创新教育惠民政策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教育惠民惠生政策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落实惠民政策公开公示等制度;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立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为惠民政策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xx小学 2013年8月31日

推荐第3篇: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夯实教育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根据民和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xx(2017)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对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了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助学金资金:学校在整个助学金发放中,没有以充值食堂饭卡、发放实物、他人代领的行为,或以其他形式的抵顶、扣减等现象。完全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资金发使用上,考虑到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学生能顺利入学,本校在学生入学时就在应缴学费中减除国家免学费部分,该款项下拨后直接进入学校账户,并与学生、班主任签名,学校食堂管理员结算,专账管理。

(二)、广泛宣传,及时跟踪,做好了资助回访。

1、宣传形式多样。一是举办资助政策培训活动。学校对班主任、教师进行政策培训,让每位老师了解资助政策,从而更好对学生进行宣传;三是召开主题班会、办班级板报、组织资助征文活动等。

2、监督与自查并重。邀请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对学校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电话回访受助学生家长,了解资助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

(三)、制度完善、资料档案完整,做到了有据可查。

1、在制度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为了真正做好学生资助政策,使资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学校制定了关于资助工作的相关制度,为资助工作的落实以及检查提供了依据。

2、按资助规程操作。本校按照xx(2017)xx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了推荐、认定(领导小组)、公示程序,即:学校或班主任推荐、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公示、上报教育局。发放资金时,必须由家长领取。

3、注重资料收集整理。本校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学生资助身份认定、受助档案等资料,进行装订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同时,坚持对学生资助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学生个人信息准确、全面。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学校在政策落实上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了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与广大家长的肯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因资助名额有限,还有一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学生未享受资助政策。

2、虽然享受了国家的资助政策,但部分特困家庭还是不能让其孩子完成学业现象。

三、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监督好学生国助等资助申报程序,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不虚报、漏报;

2、进一步完善管理好学生资助档案,清楚明了,做到有据可查;

3、积极帮助特困学生,通过政府相关机构、社会人士争取慈善救助款。

4、积极宣传,正确引导,使受资助学生真正体会到资助政策的目的和作用,使他们能在资助政策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xxxxxxx x年x月x日

推荐第4篇:惠民政策

县、镇《民本计生工程》惠民政策宣传单

1、镇、企业联手开展“助学关怀”。对全镇在校困难中、小学生进行调查建档,由镇民政、计生等部门联系部分企业筹集“困难助学资金”,对计生家庭困难学生实施跟踪“助学关怀”。

2、计生、司法联合三所初中不定期开展“青春期”教育,提高青春期学生自我安全保健意识。

3、镇妇联、计生联合打造“留守儿童之家”,不定期上门访视,建立与外出父母结对联系,共同构建和谐家园。

4、凸显女孩关怀。每年五月份在全镇推选一村一名“好媳妇、好婆婆、孝顺女”三好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5、实行科学化、人性化“康检服务”。每年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季度定期为42周岁以下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监测,并科学分类管理,推行诚信计生;与镇卫生院联合开展孕前健康检查,全面推广叶酸发放工作,降低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加强镇、村服务人员术后访视。

6、拓展生育关怀。利用“5.29”会员活动日和春节慰问,用好用足“人口基金”,每年开展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学生、贫困母亲和手术并发症家庭生育关怀行动,每人救助500元以上。

7、拓展生育政策服务。对流入我地经商、居家、务工、有固定房产、固定企业岗位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

8、重点帮扶幸福家庭工程。对我镇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等自主创业,具有规模的,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帮扶“生育关怀-幸福家庭”示范基地。

9、提高晚婚晚育率。镇财政对当年夫妻双方晚婚或晚育对象一次性奖励500元。

10、提高早孕发现率。对期内新婚、再生育对象怀孕90天内主动上报孕情信息,正常出生并主动落实节育措施的奖励500元。

11、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对放弃再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每月发放20元儿保费;独女户或二女家庭免交个人医疗保险费。

12、实施人才培养。对所有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除享受“红花山教育奖励基金”一次性奖励2000元外,对独生子女二本以上大学生增奖500元,对放弃再生育指标户增奖1000元。

13、体现“节育关怀”。对主动落实补救并在90天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励补助300元营养费,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后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中符合政策再婚生育一女孩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奖励1000元,双女户结扎享受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0元。

14、奖励扶助对象提前5年享受直补资金。全县从今年起,符合条件300多户将享受国家奖励扶助从55周岁开始领取奖励奖金。

孙村镇人民政府孙村镇计划生育协会

推荐第5篇:惠民政策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于1980年。为适应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修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扩大高收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解决农民工问题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涉及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一系列善待农民工新政策。此后,各地提高农民工待遇、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措施也陆续出台,农民外出务工的环境和条件逐步改善,输出输入地、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环境正在形成。

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普遍减轻。推行“一费制”,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实施农村初中学校改造计划,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取消农业税

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可使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终结了。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

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

近年来,全国财政用于卫生投入的增幅年均在20%以上。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要在全国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包括比较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比较规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促进人人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我国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税费减免、财政投入、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和服务、社会保险补贴、控制企业裁员等多个方面,既较好发挥了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体现了政府在就业方面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为加快西部地区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自2004年起,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提出“到2007年,在我国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为此,中央在4年间将投入100亿元,新建、改扩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保障新增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2004年7月5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郑重签署了“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省长们立下“军令状”。

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本届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将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加快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今年再解决32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春运火车票价不上浮

铁路春运实行浮动票价,是按照经济学理论使用价格杠杆来实现均衡运输的一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了削峰平谷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达到理想效果。2007年1月铁道部宣布,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实行票价上浮,这是铁路部门继2006年春运实行临客票价不上浮后,推出的又一惠民政策。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称,“2007年铁路春运客票价格不上浮,铁路因此需要多承担近3亿元的成本。”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针对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健全廉租房保障,规范和改进经适房管理,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养老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自2005年起到2007年,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将从714元提高到963元。2007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会议确定了解决养老金差距过大问题的基本思路,对今年和今后三年的养老金调整工作作出了部署。2008—2010年,国家还将再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从2002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拨出2亿元人民币,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45000名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为此中央财政支出将由上年18亿元增加到95亿元,明年将安排200亿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支出;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困难家庭的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补助力度,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

151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2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十六大以前已决定开展试点工作,2005年卫生部提出扩大试点,2006年1号文件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提高补助标准。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加快,长期困扰农民的“看病难、吃药贵”问题将得到缓解。中央决定,从2007年开始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

师范生免费教育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这项政策结束了1997年以来我国大学招生并轨后师范生收费教育的历史。《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对种粮农民实行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随后,又出台了保护耕地、加大农业投入、严格控制农资价格和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4项保障措施。2004年至2006年全国共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390亿元,使7亿多种粮农民直接受益。2006年,为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新增补贴资金120亿元,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施综合直补。

推荐第6篇:惠民政策

1、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分别于8月和11月份下发通知,共计要求取消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7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服务机构设立、贷款卡发放、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等。

2、80个示范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李克强强调,要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竞争一定要公平。不能让哪个企业通过‘关系’进来。”

3、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明确目标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水平、控制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淘汰黄标车数量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工伤认定标准放宽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称,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5、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至3万元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6、供应短缺药品试点国家统一定价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由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为保证短缺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7、7400余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10% 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统计显示,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达仍然3050元排在第一位。其他如青海、山西、新疆、天津、河北、河南、甘肃、贵州、江苏、云南、陕西12省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2593元、2389元、2298元、2295元、1950元、2100元、2065元、1977元、2236元、1877元、2116元。

8、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

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9、首套房认定标准放松 贷款利率下浮

201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文指出,为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

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推荐第7篇:惠民政策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意见反馈,集中推出了一批涉及交通运输建设的惠民政策。

一是扎实做好干线公路提档升级。启动实施高速连接线、改造工程;完成18.6公里线大修和7.2公里的县道维修改造工程;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安保工程;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

二是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出行环境。完成中修工程;修建不少于50公里的连村公路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硬化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田路分家”工程。

三是积极实施危桥重建工程。完成桥、桥两座危桥重建工程,确保2014年底如期竣工通车。

推荐第8篇:某小学落实惠民政策自查报告

xx小学

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xx教育系统开展\"惠民政策实施方案》及《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惠民政策落实\"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市、县等各级教育系统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我校对涉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逐项认真梳理,逐一认真自查。经过自查,我校在重大事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做到了及时公开、公示,做到了阳光、透明,不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就自查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全体校务成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分工明确,把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的资金落实情况。

自惠民政策实施以来,我校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在使用经费时,始终本着量入而出、厉行节约、严把支出关,使学校的经费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使用上,我校秉承“每一笔资金用于办学,每一分经费用于学生”的经费支出理念,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做到不铺张、不浪费,该花则花、能省则省,努力使每一笔资金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学校在年初做好预算制定初步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产生的经费,经学校内审后上报快核中心审核划拨到具体人头,不存在挪用及发放补贴等违规使用现象。

还进一步完善了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制度,努力做到有章可循;每月对于学校的经费收支情况面向全体师生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用经费收支公开、透明,让人人都心中有数。

四、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资助金、营养改善补助等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坚持按程序照章办理,坚持谁享受谁签字,及时公示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及时发放资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所有资料全部建档成册,规范齐全,随时备查。

五、为了提高经费收支的透明度,我校还在“财务公开栏”中每半期进行一次财务公开工作,将各项经费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进行详细公示,接受社会及家长广大教职监督。

今后,我校将一如既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精神,懂规矩,照章办事。我们将以\"惠民政策落实\"为契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努力完善相关制度,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做到\"学校为师生服务,教育为学生服务\",让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给广大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

2015年10月29日

推荐第9篇: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人员。

2、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乡(镇)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贫困残疾人家庭在实施危房改造时,引导其一并建设无障碍设施。

3、改造要求。

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

4、补助标准:

①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

②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12000元—30000元;

③建档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4000元—40000元。 补助标准以洛阳市当年最新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为准。

5、操作程序

①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②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③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住房危险程度,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

④审批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后,乡(镇)应将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

⑤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⑥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各乡镇任务数的20%)。

⑦资金拨付。改造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农户“一卡通”账户。

责任单位:住建局 咨询电话:66317931

六改一增程序、标准

(一)实施对象

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享受危房改造和扶贫搬迁政策,达不到危房改造条件,且唯一住房条件较差(墙体有明显裂缝、砌体风化脱落、门窗破损老化变形、屋顶漏水、室内地面低洼潮湿等,但达不到C级、D级危房改造标准的老旧房屋及围墙干砌、倾斜、厨房低矮危险等影响整体观感的住房)的农户实施“六改一增一评”,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习惯。

(二)改造内容和标准

“六改一增一评”即:改院、改厨、改厕、改门窗、改墙(地)面、改照明灯,增置生活必备家具、家电,通过卫生户评选等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各乡镇可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六改一增一评”内容)。

改造标准:按照主房、厨房、厕所、门窗、地面、院墙、照明、家电、评选机制等顺序依次推进,着力从人居环境上使贫困户家庭的生产、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改院:每户院内要有一条水泥硬化或砖砌小路,长度视各户情况而定,宽度1.5米,厚度6公分。

改厨:改造灶台,粉刷墙壁,引导提倡节煤炉灶。 改厕:有墙有顶,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 改门窗:门窗完好,有纱窗、有玻璃,统一刷漆。 改墙(地):墙体坚实、墙面平整,无残墙断壁,地面平整、干净整洁,屋顶不漏雨。 改照明:电线规整无裸露,无老化线路,统一使用节能灯。

“一增”增添生活必须的家具和基本家电。

“一评”以村为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户评比,通过农村卫生户评选机制建立,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改善村庄脏乱差面貌。

(三)补贴标准 每户补贴3000元。

三、方法步骤

(一)村级普查

由乡镇政府、驻村帮扶单位、行政村通过实地核查,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六改一增一评”实施对象及实施内容,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六改一增一评”活动普查统计表》(附实施对象改前照片),经驻村第一书记、村支部书记、脱贫攻坚村级责任组长签字、村委会盖章,上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汇总把关

各乡镇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将各村上报的普查统计表,于4月13日前报送县住建局。

(三)县级审批

1.县住建局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六改一增一评”项目进行审核。

2.根据县住建局审核情况,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四)组织实施

各驻村帮扶单位、村委会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内容,根据《嵩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六改一增一评”参考标准》和《“六改一增一评”项目单项工程最高限价表》预算所需资金,采取群众自主建设,村委会议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统筹组织全乡“六改一增一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6月30日前完成首批建设。

(五)竣工验收

改造完成后,由村两委组织初验,逐户填写《建档立卡贫困户“六改一增一评”活动竣工验收表》,以村为单位汇总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全面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以乡镇政府为单位汇总上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农办牵头组成检查组抽查验收。

(六)资金拨付

各乡镇对验收合格的“六改一增一评”户进行汇总,按照各户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标准和成本核定资金分配数额,报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由财政局拨付改造资金。

推荐第10篇:惠民政策(定稿)

农村农业相关政策法规

一、水利惠民政策

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13年,全面解决规划内的4.13万人饮水安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其中, 2011年国家、自治区向泽普县投入专项资金1425.8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459.63公里,解决农村2.4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投入专项资金825万元,改扩建农村自来水管道321公里,可解决农村1.3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利用上海对口援助资金340.76万元,解决8915户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问题。

2、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施优惠电价:执行农业灌排电价0.36元/度。

3、支持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补贴政策: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对新建的高效节水灌溉农业补贴标准从100元/亩提高到200元/亩。

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2年中央投资8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资500万元,用于泽普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造末级渠道23公里,更新改造机电井9眼,新增高效节水3万亩,

5、防洪工程建设:2012年国家、自治区将为我县投资2996万元,在叶尔羌河亚斯墩下段新建1.7公里永久性防洪工程建设。

6、支持水利建设:地委、行署《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喀党发[2011]17号)文件规定:从地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新增部分提取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从土地转让受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和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

二、农业相关惠民政策

1、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每亩小麦补贴88元。

2、良种补贴政策:(1)小麦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2)玉米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0元;(3)棉花种子补贴政策:每亩15元;(4)水稻良种补贴政策:每亩15元。

三、农业机械惠民政策

享受补贴的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 大类46 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 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 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1年各地补贴重点要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先进机械装备倾斜,各县(市)对动力机械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60%。补贴产品目录共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的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规定,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优选条件是:申请购买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的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种植大户优先考虑。已按要求办理机具报废的农机户优先考虑。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农机具;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即:5台卷帘机、5台热风炉、5棚棉被等);

(三)泽普县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

2011年给我县分配850万元。第一批400万元,第二批资金450万元。我县第二批资金补贴重点要向畜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倾斜,动力机械(拖拉机)重点向报废更新的拖拉机倾斜。

四、林业惠民政策

(一)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二)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对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对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畜牧惠农政策

(一)泽政发[2010]48号:《泽普县牛、羊、家禽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专业户标准:

畜牧业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发展户2-3万元,中等户3-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确认,一年不少于6次。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

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

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畜牧业专业户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投资建场并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对购进优良能繁母畜或种畜禽的给予补助。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同时在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由各类项目资金、村集体资金等修建的标准化畜禽棚圈,若农民愿意大规模筹集资金发展畜禽养殖的,可给予适当免除租赁费的优惠。

畜牧业大户、特大户可享受免除1个劳力三年义务工的待遇。缺少的饲草料可由乡镇(场)协调,从无畜户或养殖数量较少的农户中收购解决。

粮食部门应允许畜牧业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禽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饲养奶牛、种畜或发展特色养殖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规模越大,政策越优惠的原则。凡定为畜牧业育肥兼屠宰的专业户,并在统一规划的养殖小区内修建青贮窖的,补助费用和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泽政发[2010]47号:《泽普县生猪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专业户标准 优惠政策

生猪养殖专业户棚圈建设和养殖规模具备条件,但资金短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经现场评估认定按正规借贷手续可解决短期或中长期贷款,贷款数额发展户3-5万元,中等户5-10万元,大户10-20万元,特大户20-30万元,实行户贷户结,按期还清,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比例为:发展户和中等户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大户和特大户连续三年100%贴息,养殖头数在初定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每年将不定期进行不少于6次检查确认。但专项贷款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作为其他用途。还贷方式为分期分批偿还,养殖户第一年不还本金,第二年还40%的本金,第三年末还60%的本金(利息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和贴息比例分三年于每年年底前向县农村信用社拨付清楚,第

二、第三年贴息差额由农民自负)。

标准化养殖工作,在圈舍建设投资方面由养殖户和政府各投资50%。所有圈舍必须使用统一的图纸、户型、标准,建筑结构必须是砖混钢架结构。

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养殖基地,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7月20日期间,对购进能繁母猪或优良种猪的由政府给予补助。凡在养殖基地集中饲养的,购进一头能繁母猪享受补贴500元,但品种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推荐、具备种畜禽经营资质、免疫合格的优良品种。在农户区散养的享受300元的补贴。

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若生猪养殖户需购进的农牧业机械名录不在国家农机补贴范围内,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政府给予30%的补贴。在养殖基地发展生猪养殖的,新购进的配合饲料加工机安装并投入使用后,每台由县财政补贴3000元。 粮食部门允许生猪养殖专业户持优惠证在本县粮食交易市场根据养殖数量和饲养需求量购买玉米等饲料。

以生猪养殖小区为单位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养殖协会,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原则,把养殖小区建成大中型养殖场,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给予该组织或协会10000元的补助奖励。并可在固定地点成立畜产品购销网点。除房租、水电费用以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按国家标准养殖生猪的养殖户,全面享受国家在能繁母猪补贴、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生猪养殖业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格局后,将在基地产品质量认证、价格保护、产品销售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肉类出口外销储备库,形成有机衔接,保证养殖户利益。

五、家电下乡有关政策

根据新政办发〔2009〕19号《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

第二部分 社会事务惠民政策

一、教育

1、按照《关于做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喀教传发【2011】380号)文件要求: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补助(小学14959人,初中8451人)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200天。

2、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12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

10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3、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22号)文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寄宿生生活费达到1000元、初中达到1250元、特教生达到1500元。

4、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学期“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通知》(喀地财教字【2011】48号)文件要求: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补助,用于双语幼儿园水、电、暖等维持日运转的开支;学期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月4.5元)的标准安排,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前双语幼儿园聘用教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370元、每年12个月补助,其中:双语教师生活费每人每月800元,“三金”补助每人每月570元。

二、医疗卫生

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78号文件要求:本县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4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剖宫产补助800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泽政办发[2010]72号《泽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

2、按照《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52号)文件要求:对全区0-14周岁(含14周岁)的儿童,凡患有先心病,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免费手术治疗。

3、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7号)文件要求:对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免费发放叶酸,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剂量,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费购买增补叶酸。

4、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09]95号)文件要求:对我县农村提供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限价。限价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单胎顺产不超过4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顺产不超过800元,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不超过900元、剖宫产不超过2200元。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免去合作医疗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的费用不足8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800元的,按8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的,按新农合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9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900元的,按900元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的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费用,不足22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补助;在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一位农村孕产妇按新农合医疗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单胎顺产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双胎顺产、阴道助产(难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400元,剩余部分自付;在定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800元,剩余部分自付;农村孕产妇转定点地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中补助1200元,剩余部分自付。

5、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泽政发[2011]97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未再生育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奖励金直到亡故。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农牧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三条 农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可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四条 农民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享受三胎生育政策,自愿放弃第三胎生育,领取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放弃第

二、第三胎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女方年龄49周岁之内的或离婚、丧偶的少数民族女性,年龄在40—49周岁之内,可以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三地州计划生育特殊奖励政策,第一年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

第二十五条 所有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都可以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奖励扶助资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也可纳入一次性奖励扶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女性或60周岁以上的男性家庭,可纳入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子女报考疆内高校、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可以享受加分照顾政策。报考疆内高校加10分,内地新疆高中班、疆内初中班的加5分。同时考取疆内初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疆内高中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内地高中班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内地大中专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疆内大中专院校的1500元。此项经费由县级教育经费中支出。

三、民政救助

1、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32号文件要求:

资助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为全额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即以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县政府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患有常见、慢性病或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每年核发200元限额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也可用于住院治疗押金。救助卡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住院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在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民政局提供的证明为准进行治疗,由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在扣除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的剩余部分,个人无法承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需个人自付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病人,医疗救助报销剩余资金的50%(下同);报销后剩余 5001-10000元的,救助70%;报销后剩余10001-15000的,救助80%;报销后剩余15001-20000元的,救助85%;报销后剩余20001元以上的,也按85%救助;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金封顶线不超过30000元。对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金超过30000元的特殊困难病人,经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实施再次补助额度。对县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需转诊到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家庭困难,确实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乡镇(场)出具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住院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相关领导、民政干事、亲属等相关人员的担保证明。县民政部门经与转诊的定点医院联系,对预计治疗费用的30%实施即时事前、事中救助,将救助资金汇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账户,不得付给患者本人,定点医院也不得提取现金给患者,待其治疗出院后,以医院证明、治疗费用等相关凭证按报销比例予以核销。

2、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和的通知》(泽党办发〔2011〕21号)文件要求: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 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龄在80周岁(含8 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l32元)。

3、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31号)文件要求: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乡、镇负责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泽政办发[2011]99号)文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就业

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村委会(社区)帮助他们办理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设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农村户籍的住房有困难没有宅基地的由国土局予以划拨宅基地。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5、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办发[2010]90号)文件要求: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金额,城乡妇女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但展期不贴息。对新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6、按照《转发自治区的通知》(喀地民发【2011】61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7月起,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44元/人/年。

7、按照《关于提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待遇的决定》(泽政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待遇(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36.7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727.5元)外,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给其每人每月另行增发物价补贴200元,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烈士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烈士子女中有在泽普县高中就读的,费用全免;有在读或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县政府解决资金,资助其完成学业。烈士遗属(丈夫或妻子)没有住房的,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家庭在泽普县城安排80平方米住房1套。烈士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烈士遗属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500元。

因公牺牲人员遗属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待遇(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17.5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651.7元)外,由县人民政府解决资金,给其每人每月另行增发100元物价补贴,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因公牺牲人员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中有在泽普县高中就读的,费用全免;有在读或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的,由县政府解决资金,资助其

城安排50平方米廉租住房1套。因公牺牲人员遗属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救助。因公牺牲人员配偶去世的,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000元。

烈士遗属及子女、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及子女,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备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就业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学历层次、工作能力、就业愿望等优先安排1人就业。安排至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符合大中专毕业生身份的,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参加各类培训的,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事业单位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经政府批准到县事业单位工作。

烈士遗属及子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不论户籍性质,每人每年均按照最高档次1000元的标准参保,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8、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泽政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对缴费参保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农村低保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0元至500元(含50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30%;年收入在500元至350元(含350元)之间,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助50%;年收入在350元以下的,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的两项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储备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在本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和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一、根据(劳社部发[2007]24号)《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

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泽普县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7月9日)

(一)已改制破产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时没有为其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单位职工本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长期亏损、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各类困难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也可以按本意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基数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筹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所需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所缴费用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帐户。

(四)缴费按自然年度核定,起始时间为参保当年元月。2009年参保的,缴费后30天享受待遇。2010年及以后参保的,缴费90天后享受待遇。

(五)本意见公布前,上述人群中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于2009年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三、根据《泽普县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以泽普县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于每年元月30日前按缴费基数的4.2%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即参保时只缴个人应缴部分,补贴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算补贴金额后按程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入医保帐户,补贴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办理了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每年只需缴纳大病互助费,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待遇。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要实行单独列帐,分开运作,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四部分 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对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估价对象为居住用房的,征收估价应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估价对象为非居住用房的,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收益对价格的影响。征收估价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单独估价。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用房,按其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所对应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未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的,按照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进行估价。

征收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下列费用应单独计算列入征收补偿总费用中,不作为征收估价事项:

(一)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

(三)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

(四)征收房屋自行装修部分的损坏补偿费;

(五)为鼓励搬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向被征收人以及承租人支付的各种补助、奖励性费用。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房由政府确定租金标准的除外。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和装修损坏补偿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

2012年1月15日

中共泽普县委宣传部

第11篇:惠民政策总结

太极镇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简介

太极镇位于永靖县中部、县城近郊,距离省城兰州65公里,是盐锅峡库区的重点移民安臵镇。全镇辖8个村、54个社、4654户,总人口20732人,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56元。涉及我镇的惠农政策共有36项,通过“一折统”发放的有28项,全镇农村低保覆盖面为11.35%。

近年来,我镇把落实好党的各项惠农政策作为最大的增收项目和阳光工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培训,狠抓政策落实,注重便民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抓政策宣传,在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上下功夫。镇惠民办安装电子宣传屏和电视机,滚动宣传各项惠农政策,镇村设臵惠农政策宣传栏、公示栏。通过干部包社入户宣传,广泛开展了惠农政策宣讲工作,目前发放惠农政策资料袋、宣传卡4000多份,并将4654份《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1300份《两户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张贴到农户家中的醒目位臵,让群众详细了解农户所享受的惠农政策项目。镇上制作相关喷绘12个、书写永久性标语18个、悬挂横幅8条,文艺演出3次。同时,镇村利用座机语音、手机短信、广播、召开会议,以及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开设的“惠农政策专栏”宣传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宣传了各项惠农政策,广大群众对惠农政策的知晓率明显提高,在全镇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二是抓评议公示,在准确确定受益对象上下功夫。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在确定受益对象时,严格按照“村两委提议、村民小组评议、镇上审核、县上审批”的程序规范操作,扩大了基层民主,增强了透明度。同时,对群众关心的各类惠农政策落实对象和需要公开公示的内容,采取镇、村、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联 1

动方式,严格实行“三榜公示、三榜定案”制度,提高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惠农政策真正在阳光下操作。三是抓“一册明、一折统”的规范运行,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户上下功夫。建立了财政局—财政所—信用社—农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在资金到位前,提前做好资金发放的基础性工作,资金发放时,惠民办工作人员利用广播、宣传栏、手机短信及时通知到户信息,确保了资金的及时足额到户,并将“一册明”改为每半年集中运转一次。四是抓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在实现动态管理上下功夫。组织镇、村、社干部在认真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据实填写了《永靖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核、抽)查表》,详细掌握了农户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对全镇所有农户按收入分850元以下已纳入低保和未纳入低保、850元至1196元之间、1196元以上四类建立了《农户家庭基础档案》,其中收入850元以下共1349户3696人、纳入低保512户1916人。按照县上提出的“四优先、五不准”原则,对全镇农村低保对象逐户进行了核查,共核查出不符合低保政策的农村低保户37户37人。对全镇764户2354人农村低保由原来三类调整为六类施保,其中一类72户235人,二类27户89人,三类156户592人,四类93户344人,五类164户656人,实现了低保的动态化管理。五是抓基础档案,在惠民办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为方便服务群众,按照县上统一要求,镇上成立了惠民办公室。惠民办设咨询接访、财政、民政、合作医疗、库区移民五个窗口,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各类档案和制度,实现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服务,并要求工作人员做到“五个一”:即一个微笑、一声问好、一个让座、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答复,使惠民办成为了宣传政策的主阵地,联系群众的良好平台。2010年共发放36项惠农资金1235万元,落实率为100%。

太极镇中庄村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简介

中庄村共有11个社、1013户、4363人,农民人均纯收入3073元。全村有农村低保户312户、542人,五保户19户、22人。近年来,中庄村按照县、镇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千名干部包社宣讲核查惠农政策活动和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使全村的惠农政策落实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惠农政策落实中,做到了“八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两委班子为成员的村惠农政策落实领导小组,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二是制度建立到位。针对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一事一议、村级财务管理、民主评议监督、公开公示、农村低保发放等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宣传培训到位。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品、召开会议、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惠农政策,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对惠农政策项目以及标准、程序的知晓率,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基础档案到位。建立了贫困户家庭档案,对所有惠农政策受益对象的信息资料,分类建立详细的书面台帐和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五是民主评议到位。各种惠农指标下达后,村上召开两委会议,初步确定上报对象,由村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上审核。六是公开公示到位。村上把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村、社醒目位臵设臵公示栏,如实对惠农政策的项目、享受范围、享受对象、享受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公示,充分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强了政策落实的透明度。七是低

保核查到位。对全村57户、248人低保对象逐一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政策的7户、7人进行了核销(计生两户多保一人7户7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3户、7人拟确定纳入低保对象。八是分类施保到位。根据贫困户家庭档案和入户调查的情况,对现有的312户、542人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其中一类8户26人,二类13户48人,三类15户69人,四类10户35人,五类14户68人,六是252户296人,真正使最贫困的群众享受了更多实惠。2010年共发放各项惠农资金198万元,落实率为100%。

第12篇:民政惠民政策

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

1 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

2 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

3 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

(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

5 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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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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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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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30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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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落实惠民政策

关于对我市惠农政策监督检查的调研与思考

为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安国市结合“一问责八清理”活动,开展了覆盖全市所有涉农部门及抽查部分乡镇村庄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惠民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惠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相关单位对惠民政策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农村问题多,发放惠农资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平衡情况,在村级引起种种矛盾,于是就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发放,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甚至个别村干部私分救灾款物;三是有些乡镇经费不足,出现宣传不到位。

(二)相关单位重视不够。尽管惠民资金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但少数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不够重视,存在把关不严,发放不到位等现象。种种现象表明有些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不能正确理解惠民政策,把资金发放当做“施予”“做人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人员认识不足。一是认为惠民资金运转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比如在惠民资金核算

做到分账核算、严格审批;在拨付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部门公用支出挤占惠民资金、拨付之后、重点不突出、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产生畏难情绪,不想监督。二是认为惠民资金监督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忽视监督。

(四)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系统性不强。惠民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对惠民资金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监督。二是监督不及时。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不能做到惠民项目批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惠民资金流到哪里,监管就跟到哪里。三是监督出现断层。惠民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到县级财政部门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很少能了解到惠民资金的运转情况,同时又由于惠民资金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监督的切入点,事中监督存在流于形式。

二、对面惠民政策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派出宣传队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惠农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知晓,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二)严格把关,规范资金运行流程。整合民政、财政、社保、公安、残联等部门成立惠农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在业务上应加强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临时性补贴等分配方案要提交

严格把关,进行层层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做到每一关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实性。

(三)扩大监管渠道。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引导、奖励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国家惠民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惠民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提升民政、财政部门经办人业务能力,每年安排一段时间专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惠民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与乡镇进行交流,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惠民资金监督领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财政、审计和主管业务部门成立惠民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经验。二是建立惠民资金备案制度。惠民资金下达分配后,主管部门将下达惠民资金的

文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建立惠民项目资料档案,对惠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建立惠民资金巡查制度。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那些进展不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施重点巡查,促进惠民资金顺利落实。四是完善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对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和会议谈话等方式,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教育督促当事人严格执行国家惠民政策,及时纠正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惠民资金使用效率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挤占、挪用和浪费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集中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定期集中公开曝光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单位和个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14篇:惠民政策绩效评价

关于开展浙江省社科联“惠民政策的绩效与评价”研究课题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制度和法规。为科学、实事求是地评价这些惠民政策、制度、法规的落实情况、实施效果,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开展2008年“民生调研协作攻关——惠民政策的绩效与评价”课题研究。现将课题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指导思想

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省惠民政策、制度和法规的落实现状、实施效果、经验特点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重要民生问题的对策举措,为我省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2、课题研究范围和要求

从“第三方评价”的角度,对浙江省已出台的具体的惠民政策、制度或法规的实施效益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价。可以是面上的调查分析,即对某项政策、制度或法规在全省范围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分析;也可以是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调查,对受惠对象从群体、社区等切入进行深入调研。

调查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安全、就业、社会保障、“三农”、收入、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调查须实,必须进行深入细致、扎扎实实的抽样问卷调查或访谈,掌握第一手扎实的、来自基层的数据。要在梳理、分析某专题相关的惠民政策、法规或法规的基础上,调查政策、制度或法规在落实过程中的政策配套、资金保障、制度运行、实施效果、实施人员和受惠群体的评价等,并借鉴比较省内外、国内外的成功做法,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项惠民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3、成果格式、字数要求

课题完成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报告应有针对性,简明扼要,包括现状评估、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等。现状评估既要总结成绩,也要分析各种条件,问题分析要突出重点,对策建议要有可操作性。 每篇最终研究成果字数一般控制在1万字左右。

4、课题完成时间

“惠民政策的绩效与评价”研究课题,计划完成时间为2008年11月中旬。要求立项课题组在9月底完成调研任务及初稿的撰写,并上报省社科联接受中期检查;根据省社科联的检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11月中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课题类型、资助经费及奖惩措施

①民生调研协作攻关课题为省社科联重点研究课题。经评审立项的课题,每项分别资助经费5000-6000元。资助经费将根据中期检查情况,于10-11月下拨。

②课题成果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厅局领导重要批示的,或被采纳应用的,酌情另予奖励。

③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初稿撰写任务的课题,或专家认定初稿质量低劣的,缓拨课题经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最终研究任务的,将于12月公开发布撤项文件,并追回已拨经费。

6、申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条件

①“惠民政策的绩效与评价”研究课题的申报推荐单位为:浙江省社科联所属理事单位、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及市县社科联。要求各申报推荐单位结合自身的研究优势和特点,认真作好组织发动及推荐工作,并以课题研究带动自身的学术活动。提倡有条件的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对立项课题给予配套资助。

②每个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省社科联研究课题而尚未完成者,允许申报本次课题。

7、申报注意事项

①课题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5月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②申请者需递交的材料:

经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并盖章的省社科联“民生调研协作攻关课题申报表”及活页(“申报表”一式2份,活页一式6份,须A4纸打印)。其中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特别是手机号码必须填写。

“民生调研协作攻关课题申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请直接发至省社科联学会处的邮箱(zjlxhc@vip.163.com)。

以上课题申报材料可自行从“浙江社科网”上下载并复制,网址为:www.daodoc.com。

③省社科联“惠民政策的绩效与评价”研究课题的受理处室为:省社科联学会处;

联 系 人:刘东、叶德清;联系电话:8705320

5、87057496;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30

47、3010室(邮编310025)

第15篇:惠民政策初稿

目 录

一、指导思想 .......................................................3

二、研究背景 .......................................................3

三、研究意义 .......................................................4

四、喀什主要惠民政策落实现状 .......................................4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

(二)“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4

(三)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5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

(五)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5

(六)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5

(七)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5

(八)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6

(九)国家“内高班”、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6

五、存在问题 .......................................................7

六、相关建议和对策 .................................................7

(一)惠民政策出台的科学性 ....................................................7

(二)深化思想认识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前提 ....................................7

(三)加强学习宣传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基础 ....................................8

(四)规范执行程序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抓手 ....................................9

(五)突出公开公示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关键 ....................................9

(六)强化监督检查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保证 ...................................10

(七)建立健全制度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根本 ...................................10 结语 ..............................................................11 如何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宣传好

引言:民生连民心,民心聚民力。执政为民,是党和国家执政的主要方针。2010年以来,中央连续两次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新疆的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全疆按照中央工作会议的部署,在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结合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改善民生的方式从借助外部资源向增强内生动力转变。惠民政策事关民生福祉,牵动着广大群众的心。抓好惠民政策的落实,事关党的威信和执政基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15年是新疆第六个“民生建设年”。民生建设对新疆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是凝心聚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粘合剂,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党的惠民政策的宣传与落实最直接的体现在把好事办好、尊重民意,让政策接地气,解决实际问题,见到实际成效。2015年是喀什市《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在《十二五时期》喀什市大力实施一系列惠民政策,推进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完善社会各项保障体系,要求各族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党的惠民政策的实施,不仅改善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在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面对惠民政策资金的范围越来越广、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坚决、迅速、全面的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最需要的人群当中,是摆在乡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党的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同样是今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建设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和对口援疆为契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研究背景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机遇期。喀什地区《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突破点,集中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举全国之力建设喀什经济开发区的信心和决心,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觉参与到推动喀什市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各项工作中,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三、研究意义

近年来,全疆按照中央、区、地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在经济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扎实推进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得到强化,科技成果逐步显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加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民生改善工作不断深入。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同时,“安居工程”、“强基惠民”、“民心工程”等一项项惠民举措,让全地区各族人民群众,不论是身在城市,还是边远的农牧区,都能够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惠民政策事关民生福祉,牵动着广大群众的心。如何确保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着力解决惠民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四、喀什主要惠民政策落实现状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年以来喀什市累计按季及时发放农村低保及物价补贴、临时救助等各项补贴资金近8951万元,受益群众达到19189人。

(二)“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2007年以来,喀什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各项补贴资金近379万元,受益群众达到678人。

(三)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喀市政发[2008]64号《关于加强喀什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喀什市低保集中供热家庭进行50%暖气费减免,2009年至2011年,喀什市累计减免取暖费134.5万元,帮助2201户低保家庭温暖过冬。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6年以来,喀什市累计救助城镇困难居民人数15598人,投入救助低收入家庭资金近4011万元。

(五)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从2004年起,每年3 -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工作;同年9月对新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进行查漏补种;长年开展麻疹、甲肝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免费补种工作。目前,我市各类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在93%以上,累计投入金额147.61万元。

(六)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从2009年起执行本政策以来,全市已发放补助资金227.19万元,共有922户、26281人受益。

(七)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2011年国家、自治区和深圳市为我市每户补助建房资金2.4万元,2012年增加到2.85万元,深圳市单独援助6942万元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共在9个乡镇(场)新建安居房8100户,同时完成53个农村居民建设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011年至今,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84亿元。

(八)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自2003年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以后,2006年起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实施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办法),以后分别于2006年、2008年起开始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书本费和免杂费政策,2009年起实施免跨学区费政策。目前,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农村学校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00元/生/年,城市学校小学生144元/生/年,初中生196元/生/年的标准由国家全额核拨。教科书按照“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按需在开学前免费下发到学生手中。

(九)国家“内高班”、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从2000年开始实施,“内初班”政策从2004年开始实施,内地中职班政策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招生计划以广大农牧民子女为主,并逐年提高招生比例。办学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办班城市财政解决,每名内高班学生家庭每年节省8000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进入“内高班”和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学习的学生达2500名。(见表1)

喀什市主要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惠民政策 金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951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4011万 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147.61万 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227.19万 2.84亿 379万

受益人数

19189 15598 93%以上 922户、26281人

8100户 678 国家“内高班”、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年节省8000元 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注:数据截止到2013年

2500 2201户

134.5万

表1

五、存在问题

我国现在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都凸显了出来,政策的实施会涉及到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主体,也可能会影响部分人和集体的利益,导致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会有阻力。

(一) 执行地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同地方在结合自己当地情况对政策进行落实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程度的走样。

(二) 党员干部对于政策的认同度,决定了对政策落实的执行情况。有些党员干部没有认真领会中央精神,存在“四风”问题,导致对于啃硬骨头有畏难情绪,落实政策不积极。

六、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惠民政策出台的科学性

做好惠民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前期的调研,广泛征集和听取意见,保证政策本身的科学性。

(二)深化思想认识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前提

落实惠民政策,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惠民政策能否全面、准确地落实到群众手里,既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更是宗旨观念的集中体现。从流坝乡金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乡穷民穷,发展滞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有许多迫在眉睫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通过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来加以解决。这些民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无法维护公平正义,也就无从实现科学发展。如果没有政策,无法给群众在政策之外办更多的实事,是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但有了政策,而由于人为因素影响政策落实,甚至借政策谋取私利、与民争利,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把群众的利益当作最高利益,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当作第一追求,把为群众谋福祉当作为人做官的第一目标,真正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高度,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学习宣传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基础

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许多就是因为干部和群众对惠民政策认识不清、理解不够。特别是乡村干部,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如果自身对政策理解和把握的不准,那么很难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群众作为直接受益者,如果不了解、不懂得政策,就会“不患贫而患不均”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矛盾和上访。因此,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环境,是确保惠民政策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惠民政策的学习,在吃透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开展集中宣讲、专题辅导等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多的了解政策,真正把政策宣传的过程变成教育引导群众、组织群众的过程,使各项惠民政策成为群众加快发展的动力,使法律法规成为群众的行为准则。

(四)规范执行程序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抓手

程序,最大的作用是将行政过程纳入确定的轨道,使行政运作保持理性并适度,同时,也使民众能够建立起对行政过程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过去在惠民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虽然使群众享受到了实惠,但由于执行程序的欠缺和不完善,政策的作用和效益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出现执行政策走样。要把规范程序作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的有力抓手,具体到落实过程中,就是将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建档等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行格式化,并严格按步骤执行。通过规范程序,以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把惠民政策落实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

(五)突出公开公示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关键

惠民政策,目的在于“惠民”,就是让群众政策性增收,改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项好的政策,如果落实过程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群众往往对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对受惠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对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是落实惠民政策最基本、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检验工作做的实不实、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重要依据,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赋予村民惠民政策知情权。通过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及时公开各项惠民政策及落实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严格落实民主评议,让群众充分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惠民政策落实工作得到更广泛的民意认同和支持。要更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严格采取县、乡、村自下而上的联动方式,定期如实公开各项惠民政策享受范围、享受对象、享受标准、补助金额和审批程序等内容,实行三级公示、三榜定案,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政策落实的透明度,让惠民政策的落实真正在阳光下操作。

(六)强化监督检查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保证

温家宝总理指出,“政策好还得人努力”。就是说一项好的政策要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必须通过各级干部的努力将其落实好、执行好。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挪用、截留、冒领等各种“阻碍的力量”,为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一要加大考核力度。把惠民政策落实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并对惠民政策落实实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村两委主要领导换届实施惠民惠农资金落实“一票否决”。二要强化组织监督。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各项惠民政策实施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加强对各项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要强化民主监督。要从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村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惠民政策义务监督员,重点对乡村干部落实惠民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四要强化群众监督。要更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开通监督专线电话、增设惠民补贴查询点和举报电话等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健全制度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根本

提高落实惠民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仅靠干部的自觉性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做保证。在落实惠民政策的工作实践中,要勇于纠正问题,善于总结和思考,一手抓存在问题的纠正,一手抓制度的完善,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和办法,发现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项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形成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出台“惠民政策公示、惠民政策监察和违反惠民政策规定责任追究”三项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落实以充分体现民意、准确确定对象为目的的民主评议制度,以社村乡三级公示、三榜定案为内容的公开公示制度,以“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帐、服务一站办”为要求的惠民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制度,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和动态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每一个干部都能按制度办事,每一个环节都能按程序操作,达到惠民政策真正惠泽于民的目的。

结语

宣传和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执政方针的初衷。抓住关键问题,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是一件不容忽视的课题,执行力的效果是检验惠民政策能否落实的有力考量手段。

第16篇:新疆惠民政策

新疆惠民政策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获悉:2012年,自治区将继续开展“民生建设年”活动,惠民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据天山网12月25日报道,2012年,我区将大力推进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天然气利民等工程建设。将把改善生活条件与解决生活问题结合起来,着力推动安居与富民双重目标的实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加保障性住房建设;保持商品房价格基本稳定;继续加大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借助塔里木盆地丰富的油气资源,实现南疆三地州和沿线团场城镇全部气化。

将着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进行培养;研究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扶持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我区还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统筹城乡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标准,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继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孤残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采取特殊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农牧民收入水平。

在教育科技卫生事业,我区将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加快发展南疆三地州普通高中教育,扩大学前双语教育覆盖面,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计划;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全疆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治区在年初将今年确定为“民生建设年”,实施了22个方面80个民生工程。1至11月,全区各项民生工程累计完成投资851.1亿元,同比增长61.1%,比去年同期提高28.1个百分点,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74%。

第17篇:惠民政策汇总

拜城县卫生计生系统惠民政策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民生问题,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中心, 大力实施卫生民生工程,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呈现出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了“医疗事业得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卫生计生事业取得喜人成绩。

一、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统实施惠民政策

(一)新农合

1.参合农牧民在县内就诊实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农牧民在门诊或出院后结算就可享受到新农合补偿费用。

2.实行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列入补偿。

3.对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农牧区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又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4.开展地区、自治区级即时结报工作。县合管中心分别与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地区妇幼保健院、地区康宁医院及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等38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即时结报协议并与开展了即时结报工作。进一步方便了参合农牧民在异地出院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款。

(二)妇幼保健

1.正常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实行免费住院。(因为参合孕产妇如在乡级住院分娩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200元;如在县级住院分娩是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

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后,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400元的,按照4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婚前保健作为优生第一站和预防先天性缺陷新生儿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提高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拜城县启动了免费婚前保健服务项目,根据拜城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拜城县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拜政办发[2009]108号)的文件精神,对每对免费婚前保健服务费用130元实施了减免,对婚检中发现的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患者建立管理档案,并转介至患者居住点,实行孕前提前监控,并采取免费发放药品等多项干预措施跟踪管理,HIV(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为100%;HIV(艾滋病)感染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100%;同时按照国家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项目,为婚检中发现的梅毒患者做抗梅毒监测治疗,目标人群为孕妇及未满18个月的婴幼儿,享受国家相关免费治疗和管理,因此非孕

- 236.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l0年)》、卫生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和财政部《艾滋病及抗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拜城县艾滋病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对象为(主动去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拜城县所属的农牧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等。减免关怀收费项目: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和HIV抗体初筛检测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为农牧区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免费CD4T淋巴细胞检查;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给予生活救助;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指导;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有关政

- 5家庭;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奖励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的城镇户口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镇伤残每人每月270元、农村伤残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城镇伤残每人每月340元、农村伤残每人每月1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6.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政策

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 7岁儿童接种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C流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共免费接种8种疫苗,防10种传染病,单苗合格接种率达到95%以上,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麻风、麻腮风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

第18篇:教育惠民政策

教 育 惠 民 政 策

1、学前教育资助: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20%的比例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幼儿每年1000元的保教费,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面上的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申办程序:幼儿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议→学校公示受助对象名单→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打卡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三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三免一补”是指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校寄宿优先享受)。“营养改善计划”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申办程序:学生在校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交班级初评→学校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助名单→学校将拟助名单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集中发放生活补助。

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国家对连片特困地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

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实施资助,其资助生活费标准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为每生每年2000元。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

一、二年级学生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对连片特困地区三年级在校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一、

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

国家助学金申办程序:学生在学校申请备案→学校初审、公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中职免学费申办程序:学生在校申请备案→学校初审、公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到校。

4、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对普通高中教育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

一、

二、三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资助比例36%。按在校生30%的比例和当地当年学费标准据实免除符合条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据实免除学费。

普高国家助学金申办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班级组织初评→学校进行评审、公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打卡发放;

普高免学费申办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班级组织初评→学校进行评定、公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打卡发放。

5、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资助中西部地区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路费及短期生活费,标准为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

申办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公示→打卡发放。

6、大学新生学费生活费资助政策:

从2016年秋学期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至学业结束。

申请办理:学生在线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7、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借款人在学生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金额本专科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申请办理:学生在线申请→县资助中心审核→资金拨付高校。

8、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后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学费奖补,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

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在线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初审→市级资助中心复审→高校复审→省资助中心终审→打卡发放。

第19篇:财政惠民政策

财政惠民政策大全

时间:2011-02-23 10: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A)社保方面

一、下岗失业人员失业金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条件是本人和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一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是:缴费每满一年,城镇户口的,享受2个月的失业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村户口的,缴费每满一年,可享受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享受大病医疗统筹补助,享受标准不超过本人享受失业金的4倍。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正规就业的,除建筑、娱乐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向下岗失业人员收取和变相收取各种集资款和摊派款。

3、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110次

4、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政府开发各类市场要预留不少于20%的摊位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在收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30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2040元/人.年,即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2040元的补足到204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70%,乡(镇)财政负担30%。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补偿方法为门诊医疗补偿和住院医疗补偿。

门诊医疗补偿分两种情况:

1、一般疾病门诊补偿。一般疾病,普通门诊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各乡镇门诊补偿费用的定点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2010年度为乡镇卫生院辖区内的参合人口为基数,人均不超过25元/人年。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的30%,每人年最高补偿额为100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可以互用。

2、特殊病种门诊报费。对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的排异治疗,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特殊病种就诊费用,补偿标准为可报费用的40%,年度最高补偿额8000元。

住院医疗补偿:在本市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可报费用按70%补偿、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可报费用可补偿50%,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可报费用按35%补偿。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期间生病住院必须在市外公立医院

2 住院,报费时到市合管会委托的市人寿保险公司报销,报销的比例与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一样。

(B) “三农”方面

一、小额扶贫贷款政策

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对象为: 2008年经省扶贫办认可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村推荐、乡镇审核确认的,年收入总额在2500—5000元的低收入农户;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工专业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但须签订带动协议。以上三种对象必须具备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

小额扶贫贷款的额度为: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以内;签订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工专业户、合作组织按每带动1户可申请使用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小额扶贫贷款的利率为贷款户只需负担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实行贴息。

二、农村清洁能源项目补助政策

省财政对有村庄规划、集中连片、按标准建设的户用沼气按每处补助1500元;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I类(50M³)每处补助2万元,II类(100M³)每处补助5万元,III类(200M³)每处补助15万元。

三、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1、凡我省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指定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补贴标准为国家核定销售价格范围内的13%。

2、摩托车汽车下乡补贴对象为三类:

①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轻型载货车或以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②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标准:

①对新购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②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③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凡在江苏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江苏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补贴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标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五、运输物流企业税收奖励政策

本市境内的运输物流企业具备自开票资格的,由市财政每季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运输业发票票面收入额的1.2%给予奖励;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其他运输物流企业及个体运输户,由市财政每季按代开运输业发票票面收入额的2.2%给予奖励。

六、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和水稻直补的标准水稻补贴每亩20元,农资综合补贴每亩69元。

七、油价补贴政策

从2006年起,国家开始对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农村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机动渔船实行石(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公交企业,以公交车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城市出租车,以出租车保有量为补贴依据;农村道路客运,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补贴依据;渔民和渔业企业,以核定耗油量为补贴依据;农村水路客运,以

5 核定主机功率为补贴依据。对农村道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的油价补贴由交通部门直接发放到车主。对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由农业部门通过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

八、设施农业项目奖励政策

1、在乡镇规划高效农业园区内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智能温室一次性奖励5000元/亩;新建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连栋钢架大棚奖励3000元/亩;标准普通钢架大棚奖励1800元/亩;非标准普通钢架大棚奖励1000元/亩。在生态蔡港线板块新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不含葡萄)项目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亩再增加奖励200元。

2、新发展葡萄连片种植50亩(含)以上的,除当年每亩补贴1000元外,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每亩补贴土地租金400元;若发展连片50亩(含)以上的避雨棚架栽培葡萄项目,当年每亩补贴1200元,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每亩补贴土地租金600元。

九、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鼓励发展花卉苗木,新建集中连片200亩(含)以上的花卉苗木基地,当年按600元/亩给予补助。

十、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对新申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及基地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或基地8000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1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申报者每个产品2万元。对本地特色农产品当年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

6 元。

(C)教育、计生方面

一、教育惠民政策

1、从2010年春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征收住宿费。

2、2010年春学期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370元、初中610元。

3、从2007年秋学期起,我省全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范围为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学校,资助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4、从2007年秋学期起,在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建立政府助学金制度。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经批准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各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每生每年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平均为10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5、从2009年秋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含经政府职业

7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非涉农专业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特困职工职工证的子女,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特殊变故致贫家庭的子女,享受人数按在校在籍生的5%确定;涉农专业按在校在籍生的100%确定。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非涉农专业

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财政按实际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100%补助学校;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财政按免除学费标准的50%补助学校。涉农专业

一、

二、三年级学生免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100%补助。对免费学生2009年秋学期已缴纳的2009—2010学年度的学费,要按照免费学生实际缴纳的数额,在2010年4月底前直接打入免费学生个人银行卡。

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2、从2007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

8 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治。

(D) “稳增长、调结构”方面

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

9 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中小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16、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7、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二、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支持金融保险业政策

1、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2、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第523号令)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被处置的证券公司在行政清理期间免征营业税。

上述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是指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的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自撤销决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本条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3、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移数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第20篇:惠民政策落实自查报告[小编推荐]

头教发(2011)38号

头寨子镇教育管理中心 开展“惠民政策”活动自查报告

头寨子镇党委、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宁县教育局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推进头寨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央和省、市、县教育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手中。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学校贯彻落实惠民政策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各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员工充分认识教育惠民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惠民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正确执行国家、省、市、区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二)落实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彻底纠正。通过扎实开展活动,切实解决教育惠民政策执行不到位,截

留挪用惠民资金,发放惠民资金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工作效率低下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问题,让教师、学生及家长切实感受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以来的成果。

(三)学生和家长、社会对落实教育惠民政策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通过扎实开展活动,规范操作程序,推行阳光操作,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平公正落实教育惠民政策,认真受理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和学生家长及学生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满意度,拉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距离。

(四)保障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通过开展活动,从资金分配、拨付程序等方面完善保障惠民政策落实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办法,完善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程序简化、方便学生的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机制,努力使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全面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活动内容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和免学杂费、部分贫困学生发放寄宿制生活补助。

三、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启动惠民政策落实活动。学校要周密安排,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区教育惠民政策的有关文件制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至6月10日)

学校对相关教育惠民政策精神进行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将基本内容、落实范围、操作程序、政策标准等进行不同层面的公开公示。认真分析检查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突出问题,自觉进行纠正,做到即知即改,边查边改。自查自纠要坚持对事不对人,让各方面有一个主动检查、主动纠正的机会。对自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弄虚作假,甚至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学校在5月20日前全面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1.重点查看各项教育惠民资金发放的时间、对象、标准、范围、方式等是否做到公开公示;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套取、截留、抵代扣其他款项等问题。

2.对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拨付到学校公用经费认真统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以来,学校财务账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3.做好免费教科书的发放数量统计和学生签收档案。4.学校建立永久性公示栏,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对学生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公开公示。

(三)督查完善、整改落实阶段(6月11日至10月20日) 镇教育管理中心惠民政策活动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活动进行督查,学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梳理归纳,全面整改落实,确保惠民政策落实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抓好群众投诉问题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学校对活动的领导,切实提高对开展活动的思想认识。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是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的具体所在,广大教职员工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学校每两周向镇教育管理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进展情况。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学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按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教育惠民政策的群众和学生知晓度;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做到整改目标、任务、措施、方法、责任、要求“六个到位”。对顶风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处,切实推动教育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通过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创新教育惠民政策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推动教育惠民惠生政策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落实惠民政策公开公示等制度;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立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为惠民政策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报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头寨子镇教育管理中心 2011年9月20日印

惠民政策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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