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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7 08:38:15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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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来山

课 件 w w 5 K J.o m 5 2014年度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自2014年3月24日我镇〔2014〕8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如下: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2014〕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2014〕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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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

1、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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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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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2014〕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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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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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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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乡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镇在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在镇委、镇政府和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在辖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继制订《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xx镇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段实施

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根据情况,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1、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镇内各地区,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镇内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2、入企业做现场排查,通过查阅公司账目、集资项目、集资方式等方式排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同时做好集资宣传工作,并通过调取查阅企业档案进行排查,重点对企业注册资本变化大,年检中资产负债出入较大等现象企业档案仔细审阅,力争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

3、是通过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深入企业检查落实到户。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组织力量对镇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重点逐户开展排查工作,采取通过年检查企业年度报表,向企业财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解;

4、与公安、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全方位进行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四、履行职能,防范好非法集资工作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主要是在受理登记注册过程中,严格审查股权变更,转让,防止股权纠纷发生。

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我镇将继续把重点企业做为排查对象,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其遏止到萌芽状态,防止死灰复燃。

推荐第3篇: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X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持社会稳定,营造祥和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接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紧急通知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排查,深入宣传,传递正能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排除了影响稳定的隐形因素,有力促进了我镇经济稳定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排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接到通知后,我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班子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要求,夯实责任,形成了区委书记直接抓、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并下发了《陈化店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丰富工作方法,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排查 为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我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排查和了解方式:

1、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村内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

2、对绠会市场及镇区商户进行发放宣传彩页和入户排查工作;

3、向村干部了解情况,督促村支部书记及干部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4、重点排查村内种植大户及重点企业。

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经梳理,未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具有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镇通过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

1、在村内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出动专题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群众的知晓率。

2、利用村内广播每天两次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传递正能量,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3、向辖区商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履行政府职能,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加大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建立防范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工作预警,建立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xxx。通过与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形成合力,全方位排查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镇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我镇经济更加繁荣、金融秩序更加稳定。

推荐第4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实际案情,其行为应认定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对资金流向和融资数额进行了确认,为侦破此案打了基础。

3.以打促防,全力维稳

依法办案的同时,始终将维护稳定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在接待报案时,对报案人提出的情况、反映的问题逐个进行登记、解答,并一再向受害人申明利害关系,希望涉案受害人积极配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信谣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在侦办过程中,针对陵县民间借贷的现状,起草了《关于打击非法融资的通告》通过电视等形式向全县人民播放,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清非法融资的形式和危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件警示

和以前相比,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新的特点,一是犯罪方式由公开转为地下。在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下,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由过去的公开或半公开转入地下,大多数以生意为掩护,如经营家电、建材、酒店、旅馆等为名,挂羊头卖狗肉,秘密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的存款都是以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的利率诱惑公众。存款早的公众得到较为丰厚的回报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存款额,一方面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存款,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能获取几倍的非法收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非法吸收存款大都以经营生意的形式出现,还有一些人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这些人经常在电视上宣传所经营的商品好、规模大、效益高,在人们的心中形成企业经营形势好、规模大的印象,消除存款人的防范意识,加上存款人都是亲朋好友介绍,所以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大。

推荐第5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动的汇报

ⅩⅩⅩⅩ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动的汇

按市、镇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动文件的要求,Ⅹ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全镇金融秩序稳定。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非氛围。我镇通过召开吹风会、发送金融法规宣传单、打电子字幕标语等形式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说明,发动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要求相关经营主体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我镇对辖区内广告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涉嫌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暂未发现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整顿,严肃查处非法集资。我镇分别于2011年12月中旬、ⅩⅩ年3月下旬、6月上旬、中旬对担保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非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分别在2011年12月中旬、ⅩⅩ年3月下旬发放了行政告诫书4份。我镇自7月份以来坚持每周必查,继续在全镇保持强力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上半年打非行动取得的成效

我镇七月以来每周对涉非的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未发现有新的集资行为:

1、大丰市鼎诚互惠担保有限公司、大丰市宇灿担保有限公司经约谈已停业,其中鼎诚互惠担保已办理了清算备案。

2、大丰市双龙担保有限公司当事人查无下落,该公司已进入吊销程序。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镇将在上半年取得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打非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工作,确保全镇无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全镇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是加大组织力度。在现有的打击非法集资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大组织工作力度,抽调精兵强将开展工作,确保打非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加大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流动广播车等形式,进村入户地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要求各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在全镇营造打非的浓厚氛围。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每周对涉非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每月对投资担保公司、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加大检查力度,有效规范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确保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各经营主体涉非的经营活动,进行限期督查整改。

推荐第6篇:株洲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优秀]

环河街道党工委积极开展 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回政办【2011】160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社区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环河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河街道党工委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目前环河辖区非法集资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环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办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区板报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

1 集资的危害性。要求各社区依照回政办【2011】160号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环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办切实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环河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继续加大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的管控工作。

环河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管控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将认真及时地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将及时移交区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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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努力做到工作机制化、机制长效化、处置高效化。

做好整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一要切实加强各个社区对非法集资现象的宣传和监控力度,并且要成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队伍。二要吃透情况、澄清底子,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各社区要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办事处经济办。三要吃透政策,明辨是非,切实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弄清查明,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政策和措施迅速化解矛盾和问题。五要对蛊惑人心、寻衅闹事的不法分子做到早监控、早约谈,坚决打击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六要规范社区党员和办事处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要求他们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闹事,一旦发现有干部参与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七要加大维稳管控工作力度。为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做到预案制定 责任落实好、宣传发动、快速处置等项工作。八要求各个社区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做到宣传教育家喻户晓。

环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办 2012年2月8日

推荐第7篇: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为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于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月期间举办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活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A.注册资金B.股票 C.资产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6.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受B.不受C.看情况而定D不知道

7.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工商总局

8.私募基金就是通过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

A.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大肆宣传

B.向200名以下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C.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

D.向普通老百姓公开募集资金

9.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A.地方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信访部门D.工商部门 10.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A.拒绝B.可以C.鼓励D.少量

二、多选题

1.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

A.参与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B.影响经济金融秩序

C.影响社会大局稳定D.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返点费 B.佣金 C.好处费 D.代理费

3.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C.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D.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5.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

6.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承担。

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政府部门D.集资机构

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A.政府主导 B.属地管理

C.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依法查处

D.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8.下面哪些属于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投资观()。

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推荐第8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100问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向社会公开宣传”问题?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关于公开宣传的途径,为落实法释[2010]18号,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联合发文《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性、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公发[2013]19号),专门列出“关于公开宣传的途径”:

向社会公开宣传系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客观依据之一。公开宣传的具体途径可以多种多样,除法释[2010]18号所列举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几种以外,对于以口头或其他相对隐蔽的手段等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的,应根据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具体认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已经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如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认定问题,《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性、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公发[2013]19号)中,也专门作出界定:

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对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如果行为人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以向单位内部职工或亲友集资为名,明知内部职工或亲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果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社会公众”认定问题也作出专门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五、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六、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

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逸。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者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七、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要明确: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八、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豪”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代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限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域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九、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十、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十一、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四、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对集资诈骗罪量刑或将作出调整。

十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七、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发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十八、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何时成立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最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成员单位增加到30个。

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

一是大力推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一直致力于推动各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省以下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预警、打击和处置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切实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

三是加强案件督导协调。继续加大对重大、跨省案件的督导协调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的调研、提示和督导,全力督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四、推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刑事政策,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二十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规则是什么?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设,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十三、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既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也是工作原则,应贯穿落实在各项工作始终。

二十四、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案件处置善后工作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非法集资一经认证,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二十五、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

2014年5月28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打非发[2014]4号,以下简称《操作流程》)。该《操作流程》指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依法查处。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把关。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打击、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及时果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要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评估非法集资态势,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最大程度挽回非法集资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减少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危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七)资产优先。把依法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

(八)积极稳妥。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整个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始终,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注重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十六、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是如何建立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组织工作体系,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57号),建立了20个省有关单位组成的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44号),将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升格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增加为22个。2013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又调整充实成员单位至30个。

二十七、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由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操作流程》第九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十八、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如何划分?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市政府负责。

各市应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在本级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接受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

二十九、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包括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实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负责解决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督导;对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负责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本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三)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五)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六)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七)按照省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八)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十

一、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别有哪些?

根据《操作流程》,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以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单位。其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分别为:

省金融办负责做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组织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调度、汇总、上报有关工作信息,督促落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安排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年度宣传计划,部署指导各市开展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舆论氛围;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及时封堵、删除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内容和有害信息。

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指导解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省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维护金融领域信访秩序。

省维稳办负责指导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因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省法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已移交法院财产的处置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向公安部报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及报送有关统计表的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合理编制预算,及时拨付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协助掌握和提供监督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有关线索,加强对骗取银行贷款、改

变信贷资金用途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公众;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内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教育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的检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以及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负责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十

二、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职责是什么?

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领导小组邀请的成员单位以外、参加领导小组的其他单位,根据省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做好省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十

三、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九)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

四、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市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本辖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开展打击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充实相应力量,专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开展好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制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表格和信息。

(六)落实必要经费,保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

五、如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政府应建立本行业、本地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排查,通过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案件,并利用自身工作网络,

最大限度地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及时向本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宣传、新闻、工商、网络等部门应指导监督各类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消除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十

六、如何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及时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或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提示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三十

七、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三十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所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出终结受理理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三十

九、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由各市组织,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各市应协调、督导各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市确定主办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十、非法集资案件的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由主办部门制定。

(三)实施调查取证。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市领导小组。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市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应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省领导小组。

四十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方式有几种?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

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案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四十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四十

三、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各市应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四十

四、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的犯罪事实。

四十

五、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根据工作进展,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或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协商有关部门或报请本级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各市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各市接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后,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原则指定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由责任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取缔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应急预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十

六、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配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要严格按照侦查机关查询、冻结相关案件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查询、冻结并反馈结果,参与查询、冻结银行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不得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调取的银行资料应按照查询机关的要求,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十

七、非法集资案件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四十

八、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各市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或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报省领导小组决定;省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的,按照一案一报方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性质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十

九、行政部门的性质认定是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指出,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十

一、涉案市如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

各市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同意,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成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资金清偿、侦查保卫、舆论引导等若干领导小组。

五十

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格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五十

三、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五十

四、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手签),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五十

五、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主要包括:

(一)查证取得银行往来资金流向。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提供非法集资人犯罪期间的资金往来凭据,并以此作为鉴定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核对确认。专案组凭上述材料及其他侦查取证材料,与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金额(包括通过返还本利、代理费奖励等方式返还的资金)及参与资金余额。

(三)填制清退凭证。专案组依据确认结果,以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四)换领清退凭证。专案组通知集资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案件审判终结后集资款清退凭证。

(五)拟定资金清退方案。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折算出清退比例,拟定资金清退方案。

五十

六、如何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专案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经涉案市同意,专案组可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单独或若干案件打包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变现、拟定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五十

七、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哪些涉案财物应予追缴?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的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五十

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讼诉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五十

九、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哪些?

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应如何处理?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违反有关处置程序、超越职责范围,非法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

一、清退集资款项的原则如何掌握?

清退集资款,需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

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六十

二、清退集资款项应遵循哪些程序?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十

三、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完成后,专案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结案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十

四、如何界定跨区域案件?

跨区域案件是指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参与人等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一般包括省内跨市案件和跨省案件等。

省内跨市案件是指仅涉及我省两个以上市的案件;跨省案件是指除涉及我省(至少一个市)外,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六十

五、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如何明确主侦地?

根据《操作流程》第五十九条,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应明确主侦地。

省内跨市案件,以及公安部要求我省作为主侦地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市为主侦地;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

高的市为主侦地。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省公安厅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涉案金额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等情况,指定一个市作为主侦地。

六十

六、主侦地在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应注意什么?

主侦地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指导协调下,负责全面梳理案件侦办情况(包括外省涉案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公安机关。涉案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办案要求、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等规定,积极做好本地案件侦办工作。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指出,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六十

七、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如何加强协调配合?

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地要加强跨区域协作,积极配合主侦地做好对全案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积极协助其他涉案地做好涉及本地的相关工作。省内跨市案件以及跨省案件中涉及我省有关市的案件侦办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协调指挥;跨省案件侦办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办和配合的,由省公安厅负责报请公安部协调。

六十

八、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工作牵头市如何明确?

根据《操作流程》第六十条规定,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工作,应明确牵头市。

省内跨市案件,以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我省牵头处置善后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市为牵头市;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市为牵头市。

一般情况下,处置善后牵头市和案件主侦地应为同一个市。

六十

九、集资参与人众多、情况复杂的跨区域案件如何确定处置善后牵头地?

集资参与人众多、情况复杂、案件侦办和处置善后工作特别艰巨繁重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工作可由省领导小组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涉案金额数以及涉案财物所在地等情况,指定案件主侦地以外地市负责,其他涉案地协办。

十、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市区如何开展工作?

处置善后牵头市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对案件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充分征求其他涉案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统一的处置工作方案,报警声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涉案地实施。处置善后牵头市要积极协调各涉案地按照统一处置工作方案开展资产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等工作。其他涉案地应积极参与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各自责任分工,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力做好本地区处置善后工作。未经省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资产或清退涉案资金。

跨省案件处置善后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办和配合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沟通协调遇有困难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七十

一、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应如何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部门和人员,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十

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有什么纪律约束?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七十

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职责分工是什么?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省公安厅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全省公安系统案件的统计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和通报。

七十

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各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各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各市、各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省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四)省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省领导小组重点督办案件处置进展情况和各市、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等。

七十

五、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时限和工作要求有哪些?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月度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情况统计表》;如有案件,同时报送案件及处置工作情况。

(二)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半(全)年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半(全)年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分类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半(全)年案件处置最新进展和工作总结。

(三)次年1月10日前,报送《涉嫌非法集资陈案处置情况统计表》。

(四)省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点督办的案件处置进展情况,按具体要求及时报送。

(五)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在案发后或报道后36小时内报送;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按《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送,并同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要严格按照报表注释部分要求填写(示例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月度、半(全)年、陈案统计表均执行“零报表”制度。

七十

六、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如何组织?

2012年,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联合下发通知,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由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同年9月,我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打非发[2012]1号),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此后每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根据国家工作要求,制定印发每年度考核评价细则,并以此为据组织考评。

各市应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以当年印发的考核评比细则为依据,以地方自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考评一次。

各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自评工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省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评。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相关综合考评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考评具体组织工作。

7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监测预警、案件处置与维稳、宣传教育、信息统计与报送以及落实上级部署工作情况等项目,分值总计100分。为提高考评工作的针对性,每年的综合治理考评项目将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78.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方式有哪些?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将根据年度工作、督导检查、群众反响、舆情反映等情况,对各市进行综合评定。

7

9、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自评材料的报送要求是什么?

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年度考评细则于每年年底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度考评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评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含自评情况及得分、自评依据及相关附件等)。

80.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中,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如何处置?

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形式主义。对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酌情扣减得分,直至扣除省综治办确定的本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全部考核分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81.为什么要实施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4年4月,山东省金融办、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82.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公安、财政部门负责。

83.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应符合什么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84.什么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举媵麴动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

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85.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什么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奖励部门裁决。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86.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87.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l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l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3‰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一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88.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程序如何规定?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生效之目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IO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89.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举报奖励资金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审核意见和奖励资金支付凭据按年度据实核拨。

(三)举报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90.如何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1.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哪些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92.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93.如何界定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94.如何对非法集资案件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姒,加之普通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做到对非法集资案件早发现、早处没还存在一定难度。实践证明,必须从两方面人手解决:

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要抓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从本行业、地区人手,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要通过

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诈骗伎俩,不断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通过不懈努力,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9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96.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一)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正确引导,严守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97.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新闻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

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三)强化行业宣传。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四)加强社会宣传。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

(五)加强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才去各种有效方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六)加强广告监管。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七)注重网络引导。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八)创新方式方法。结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研究和探索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要重视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出更多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九)做实教育培训。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98.应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哪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从以下四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99.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应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创新形式,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在地方报纸(刊物)上登载有关宣传教育内容、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新闻宣传;要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络宣传;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采取灵活多样、鲜活生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三)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精心部署,密切协作,确保工作有效贯彻落实。

(四)定期检查,加强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切实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成员单位,组织对有关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对工作失职的要问责。

(五)加强调研,总结完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形势分析研判,增强宣传教育工作前瞻性和灵活性。要定期向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动态,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100.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用的标语口号有哪些?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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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范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党委工作部署,按照****文件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有针对性地提示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引导存款人和消费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履行本支行的社会责任,我行开展了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现将本活动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通知后,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于****日召开工作会议,学习***文件内容。同时,经过讨论,结合行实际,制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并成立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宣传活动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汇总本次活动各阶段活动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工作联系部门为 。

二、开展情况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迅速将本次活动方案内容下发到各网点,同时,利用网页宣传栏,由领导小组牵头,认真组织学习,使全行上下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全行员工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2、形式多样,加强宣传。一是在各网点宣传栏张贴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内容,张贴有关“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有条件的网点充分利用电子广告屏幕,不间断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标语口号,开展对客户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二是一线员工向客户宣传增强金融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发放宣传单、向客户讲解等方式,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融资理财理念,提高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能力。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开展相关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如何判断非法集资的特征,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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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通过学习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我学到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了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是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 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其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11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Xx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xx镇高度重视,层层发动,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确保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助推不良贷款收缴高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会上,镇财贸副镇长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镇长作了工作安排和部署,党委书记强调了工作纪律和责任。同时,成立由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的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了《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清收范围以及分类处置作了明确的安排。此外,在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积极予以配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做到了人力、物力、时间三集中。

二、广泛宣传,严明纪律,营造不良贷款收缴氛围

镇党委、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会代传,通过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指示,强调了工作落实;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大范围大幅度宣传政策,不断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知度;发放宣传单,动员镇村干部走村入户讲政策说法理,使不良贷款收缴工作家喻户晓。同时,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xx镇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对在信用社自贷、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关干部实行“停薪停职”的实施办法》,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薪停职”。

三、层层发动,明确责任,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召开了驻村干部、村常设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的,同时要求各村召开好村组会议,将上级会议和文件传达贯彻到位。二是加大宣传。镇区范围以及各村都按照要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机关干部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有效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是明确责任。镇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的工作方式,确保宣传和防范两到位,此外组织专人与个体老板、非经组织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严禁进行非法集资。四是深入摸底。信用联社、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详细情况,全镇无非法集资情况。

以上是我镇开展不良贷款清收,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两项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到位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12篇: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计划

2018年

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扼制非法集资势头,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防控金融风险、处置一批风险点,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要求,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从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首都功能定位大局出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按照“加强综合监管、着眼防范化解、从严从快整治、守住风险底线”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增强履职能力水平,切实维护我乡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要严厉整治我镇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摧毁集资组织,严惩集资头目,使集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绝不能让集资活动在我乡蔓延;二是要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整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严防集资渗入和扩散;三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和积极举报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要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建立健全整治非法集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我乡长久无非法集资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1、成立由乡党委、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经发办牵头联合乡安全科、乡综治办、乡食药所、旧县工商所以及各行政村委会对辖区内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宣传和突击检查,加强协调配合,推进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采取联合行动、分片包干、逐片清理、逐片整治、逐片规范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合力,加大整治力度,专项整治,严防严打。

2、乡镇政府将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制定有关整治非法集资工作治理相关制度办法,将其纳入村委会的年度考核中,激发村委会的配合协作热情,以充分发挥其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提供活动线索等方面的作用。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的举报,发动群众的力量整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信息沟通流畅,执法及时。发动各村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在村内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集资活动发现、警示和告示机制,形成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的正确引导,揭示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宣传整治具体成效,接受社会监督,让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理解。

4、建立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综合保障机制,对举报的群众进行匿名保护和一定的奖励,防止不法分子的报复行为。

第13篇: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非法集资方面的知识,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作为金融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绝不给非法集资一点可乘之机。

第14篇: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

在周会中学习了非法集资的种种案例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行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非法集资的常见特点: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第15篇:打击非法集资(全文)

为贯彻落实定州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防范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明月店镇多措并举进一步防范农村非法集资问题。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打击农村非法集资问题防范治理工作动员会、推进会,要求各村把非法集资问题防范、治理工作纳入村两委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抵制非法集资教育、风险防范等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全面排查风险。建立信息员制度,通过包村干部、村干部和党员等收集信息,建立工作台账,预防预警非法集资活动;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三是依法打击处置。镇政府联合派出所综合采取措施,坚决依法惩处农村地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

第16篇: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汇报

珠晖区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情况汇报

珠晖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我区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开展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情况

我区十分重视民间金融业工作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门成立了“珠晖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较好的维护了全区金融业的合法经营,遏制和预防了非法集资犯罪。近几年,我区尚未查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不久前,衡阳百通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由市经侦大队移交我区,目前我区已对60多位投资人员提取了笔录,案件仍在调查中。

(二)清理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情况 今年5月份调查的民间金融业共有6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家,具体为博达、嘉信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区政府财政局管理,实施小型厂矿、企业和个体户一笔3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民间融资中介公司3家,即金鑫民间交易中心、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牵手财富资本交易服务

1 中心,隶属于省、市有关金融部门和衡州建筑集团公司管辖的分公司,起到中介服务的职能作用,先找投资项目,后找民间资本再投资开发等,贷款的数量不确定,并找担保单位进行贷款投资;投资担保1家,即华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用私人的钱担保投资。经前期走访调查和企业上报的情况来看,都不存在违规经营现象。

(三)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情况

7月份,我区从衡阳市工商局调取资料,对座落在我区的五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走访调查,目前已走访4家:衡阳市华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远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远凡仍在装修尚未营业。湖南好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联系方式有误尚未走访。已上交自查整改表的衡阳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现非法融资现象,其余企业尚未上交表格,且部分企业存在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信息网络不完善。因为非法集融资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仅靠目前的面上工作,一些问题很难被挖掘出来,如果没有涉案人举报,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老板跑路造成资金链断裂,案件就很难排查出来。而且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又是熟人关系,自己本身就在隐瞒信息,加大了案件的查处难

2 度。

(二)清理规范预防手段不强。清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区里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限有限,即使在前期情况填报时,部分企业不配合,区里也无法深入审计、查账,造成工作推进有限,且信息掌握真实性不够。

(三)非法融资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重审批把关,轻后期监管”,而且监管制度的日常防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存在责权不统一,区里的手段只能局限于走访、调研,应对非法集资诈骗区里十分被动。

(四)部分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高息揽储的行列。为了充分吸收存款,部分金融机构以各种名义提高存款利息,而且对象针对于离退休职工,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提请市政府予以重视。

三、下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打击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做好:

(一)加大领导和责任落实力度。调整“珠晖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以区政府金融管理办牵头的金融监管机制。

(二)完善信息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案件重在预防,而最为关键的是完善信息的纵深网络,联动社区综治信息员、

3 综治专干等多级信息网络,加大非法集资信息的搜集力度,争取将非法集资发现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打早打小、及时处置、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大新发案件的处置力度,联合公安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在严厉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同时,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认真、细则做好群众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17篇:打击非法集资建议

打击我市非法集资的建议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投融资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有些公司巧立名目,利用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群众钱财,进行非法集资,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去年我市加大了对此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获了几起大案要案,主要有富冀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刷信用卡返商品返现金非法集资案,黄金佳公司利用黄金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隆尧县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等等,取得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利益阶段性胜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们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还要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歌星演出助阵、在报纸刊物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师弟带人参观考察、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建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因

(一)、银行贷款门槛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雨后春笋般成立,资金缺口大大超过了银行短时间的供款能力。而且不少企业在发展阶段注册资金少、可抵押财产少、规模有限,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造成众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无力发展。尽管近些年来,国家通过出台一些政策给一些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便利,但是银行贷款链条长、下款慢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慢的困境仍没得到根本解决。

(二)、“高回报、高利率”诱饵导致个人投机心理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民众手中无闲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老百姓钱包鼓了,自然也就有了投资的愿望。但是银行的利率较低、银行众多理财产品也是复杂低效,相比之下,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看起来更为简单高效,为“短时间暴利”心态所驱使的民众投机心理严重,忽略了潜在的风险。

(三)、打击难度大,违法成本低。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周期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十几年,一旦发案证据、证言因时间久远不好收集,有的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非法集资就做好了随时开溜的准备,相比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所获暴利,违法的成本明显更低。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极易引发上访、集访等问题,甚至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三)、由于涉及到个体的切身利益,受害人往往倾其所有,在催讨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极易发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次生刑事案件。索债未果情况下受害人也可能采取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手段,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四)、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以上对非法集资的分析,我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公安、工商、银行、社区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公安机关要对该类案件快侦快破,打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起到震慑作用。一是及时收集证据、准确定性,第一时间抓获主要犯罪犯罪嫌疑人;二是会同银行等部门及时追回赃款、为群众挽回损失。同时要做好受害群众的工作,向其介绍相关法律及案件进展情况,舒缓群众的情绪、告知其合法的救济途径,避免出现极端事件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帮扶中小企业,研究出台便利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慢的问题。同时,银行应继续开发不同种类、针对不同层次人群的理财产品,并加大宣传,让老百姓的投资意愿得到有效释放。

(四)、切实把好广告监测工作关,切断传播媒介。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对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第18篇: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汇报

XX市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

金融风险”专项检查整顿活动

工作情况汇报

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业务科室对我局主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化解风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目前,经省工信厅批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XX家,注册资本XX亿元,从业人员XX人。全市XX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作较好,能够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账面不存在非法融资、吸收存款等现象。截止2012年4月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XX户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亿元,其中为XX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XX亿元;为XX户个体工商户及创业者发放贷款XX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

从去年7月全省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以来,我市

1 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深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行业发展秩序得到维护。通过清理清查,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已全部消化完毕,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和控制。外地担保机构在我市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全部撤销,违规宣传、广告等清理完毕,市场环境逐步净化。二是经营行为趋于规范。全市取得经营许可证的XX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共计XX万元,今年1-4月份,这X家公司累计为XX家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担保业务XX笔,在保责任余额XX万元,较好发挥了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效果。

二、主要做法

1、加大宣传力度,净化市场。为促进全市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担保、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内容,明确监管措施,提示社会风险,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八不准”业务经营准则,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小额公司及担保机构的监督约束。

2、开展风险排查,防范风险。2011年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

2 司各类风险排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查阅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财务账簿、组织专项审计等形式,切实掌握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争取对有苗头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尽快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担保、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对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密切协作,控制事态,化解风险。

3、强化行业监管,综合治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局着力加强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一是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制,严把准入关口。二是责成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向社会做出合规经营公开承诺。三是建立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直报系统,每月上报业务、财务报表,及时掌握公司情况。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高管资格。五是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公司银行对账单和业务手续,检查公司是否有违规资金运作。六是实行行业年审制度,年底组织专项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行业年审不予通过。

4、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我局按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建立了值班制度,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制定了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要情况随

3 时上报机制,确保出现情况时及时处置。同时我们加强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联合执法,共同查处,形成合力。

三、下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打击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新动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产生,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一是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向社会公众介绍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利用各类媒体舆论优势监督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二是协调联系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的变相吸收

4 公众存款的广告。

3、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确保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完善业务信息报告制度,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二是指导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督促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4、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当前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中各成员部门的职能和业务优势,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发挥监管合力。

第19篇:打击非法集资方案

高坡街办事处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辖区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根据《洪江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力打击非法集资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按照“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综合治理,重在打早、打小;标本兼治,重在建立发现机制”的原则,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好辖区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范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最大限度维护辖区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整治稳定。

三、主要内容和判定标准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内容。非法集资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线索的判定标准。凡具备如下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即可认定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一律纳入此次风险排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集资项目。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方式以外,还包括实物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的。

四、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此次风险排查重点是:房地产开发、典当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行业和领域;主要内容包括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隐患,涉及集资的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的风险隐患等。

(二)、工作安排。各社区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摸底,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上报。通过短信平台,对辖区居民进行风险提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并制作宣传横幅,加强宣传教育。深入辖区,发放宣传资料,扩大打击非法集资的社会影响面。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分二个阶段:

(一)2014年4月25日至5月4日,制定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风险排查工作动员会、部署会议。

(二)2014年5月5日至5月14日,各社区要将排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综治办汇总后报区金融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维护稳定。各社区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全面摸清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要做好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维稳在先原则,防止出现负面影响,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情报,及时反馈信息。各社区密切掌握可能存在风险的动态,形成覆盖广、多渠道、专群结合的社情信息网络。强化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信息监控,并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综合研判、上报处理工作,做到掌握情况准,判断问题准,措施决策准,反映快速,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三)、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的规律和特点,加大排查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洪江区高坡街综治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第20篇:打击非法集资和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19年打击非法集资和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19年**认真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和宣传教育工作,为进一步理清思路,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结合街道实际,成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谭建容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政法书记熊军同志担任,成员有街道综合科、综治科、经济科、市政监察五桥大队、财政所、文化站、派出所、百安工商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科,金英碧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打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主要文件,包括各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要工作通知;制订了《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和要求,同时按照上级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打非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项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街道牵头组织辖区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单位实施非法集资专项治理等工作,抓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采取社会全面排查、行业排查、社区警务、信访接待、发动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广泛摸排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全面分析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状况。同时加强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紧紧围绕非法集资零目标,要求各条线加大宣传力度,一旦发现,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先后组织辖区村居书记、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辖区企业,召开打击非金融活动座谈会三次,首先从思想上让他们认识到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利用街道的赶场天,到街上发放宣传资料累计2000余份,利用村居的公示栏张贴宣传标语20余幅,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100余次,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增添工作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1、坚持统筹领导。在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街道牵头组织辖区派出所、工商所、辖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并积极协助配合街道开展工作。

2、摸清风险底数。街道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针对重点领域、行业、动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摸排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全面分析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状况。

3、强化应急维稳。坚持整治与维稳并重,实时掌握、处置涉稳苗头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统一应急维稳宣传口径,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着力落实监管政策和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严防监管真空。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今年街道辖区内无重大风险案件;无区域性、行业性非法集资,潜在风险苗头得到及时控制;重点行业主管、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行业运行更加规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通过街道和各村居广泛宣传,严格清理推介非法集资的广告咨询,使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涉稳隐患和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9年9月19日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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