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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款私存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7 08:34:25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款私存

市审计局、财政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关心的财税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社会保障基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问题的咨询与建议,进行了详细答复。

一市民咨询:我是一名企业职工,我们单位有时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上,请问这样合不合规定?

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答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公款能否存入个人账户

我代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存入的是我个人账户,

7、8年都是这种情况,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都知道这种情况,

vkfp2584 黑龙江 - 伊春 2015-08-18 00:17 律师回复区

石建伟律师

北京-北京

咨询电话: 13910683***

你好,不建议。

2015-08-18 08:06 0

张立明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专业擅长: 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 咨询电话: 13104071***

你好,违反财务制度。

2015-08-18 08:36

推荐第2篇:公款私存处罚根据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

(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推荐第3篇:公款私存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开展公款私存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

根据市纪委、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公款私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根据文件要求的查纠范围,对照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对本单位公款存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接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学习传达,会议要求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入手,做好带头、表率作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纪法规意识,不断筑牢思想防线。会议成立了自查自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扎实开展

根据文件要求的查纠范围,对照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我局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梳理,对局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账簿进行详细核查,着重检查是否存在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资金存储形式,是否按照规定存放资金等情况,确保公款私存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确保长效

我局将以本次公款私存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同时加强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定期对单位账户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建立健全杜绝公款私存长效机制。

经过认真自查,我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没有私设小金库,也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

2018年8月15日

推荐第4篇: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县建委的报账员,负责统计建委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给建委的土地开垦费 40 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 9 个月,获取利息7000元,“代办提成费”4000元。因公款私存侵吞利息,王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一是如何评价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与挪用公款违纪之间区分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评价侵吞利息的行为?三是如何看待收取“提成费”的行为?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公款私存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既可能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两者区分点关键是看公款私存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本案中,王某未经单位的同意,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据此法院对王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如何评价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呢?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一种做法是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另一种做法是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第三种做法是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形式上虽是两个行为,但不应评价为两个罪,而只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首先,利息是根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孳息归权利人单位所有。同时根据《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虽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当追缴”。其次,对侵占通过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获得成倍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应坚持同一立场,即都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宜截然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与超过立案标准的情况性质相同,都是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因利息大小而将其生硬地分为两个部分,再进行重复评价。最后,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可推知最高审判机关的立场,将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没有归还的,只是量刑上不得从轻处罚,对行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至于被行为人侵占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何看待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第一种,只评价为受贿罪;第二种,既成立挪用公款罪,又成受贿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收受的“代办提成费”4000元属于受贿违纪,但由于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因而未构成受贿罪。(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推荐第5篇: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谈 振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责任

推荐第6篇: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

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推荐第7篇: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

1、逃避债务。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

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

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均明令禁止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逃避了监督,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借口,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法律的权威、党纪的严肃性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容易诱发犯罪。因公款私存只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知晓,缺乏相互制约,缺少监管,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诱发当事人发生挪用公款、私吞存款利息,甚至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

三是容易造成集体资金流失。掌管这些钱款的人一旦起‚歹心‛,携款潜逃,必然会造成集体资金大量流失,给村集体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是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有了可以随意支配的‚活钱‛,就会乱发奖金、补贴,就会导致领导或经办人员私欲膨胀,就会助长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

四、公款私存处理意见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公款‚私存私放‛的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三条: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

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推荐第8篇:公款私存和“小金库”的含义及界定

附件:

公款私存和“小金库”的含义及界定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国家、集体所有的资金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账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是指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法定账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现实中还存在一种公款私存的特殊形式,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但利息却据为已有。

公款私存的界定关键是看是否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或虽以单位名义储存但利息却据为已有的。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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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古县民族贫困地区公款私存问题治理对策探索

民族贫困地区公款私存问题治理对策探索

公款私存,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是“小金库”的重要表现形式和手段之一。通过多年来的治理,公款私存现象已明显改观,但依然年年查年年有,得不到根除,并且手段更隐秘。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局就治理公款私存问题看法如下:

一、公款私存问题的成因

(一)个人待遇等部门利益驱动,用公款私存手段处理处理灰色收入和灰色支出。一方面,在现阶段,各地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工作环境、工作待遇方面区别也相当大。部分单位、个别领导攀比心里较重,千方百计追求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大吃大喝、追求福利待遇的意识有很厚的生长土壤。而在民族贫困地区,财政十分困难,现有的资金条件远远满足不了部门利益需求,极少数单位只能想方设法违规敛钱。在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等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以后,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手段,财政资金管理越来越规范,行政事业违规违纪违法收入无法通过财政渠道洗钱,个别单位错上加错采取了公款私存手段。另一方面,规范津贴补贴后,个别单位解决超标待遇等灰色支出,也以在单位大账虚列支出套出资金公款私存方式来处理。

(二)个别主要领导对公款私存的错误性质认识不足。

有的领导认为,现在财政管的太细太多太严,又无法解决一些临时之急,给单位某些工作造成了不便,明知公款私存行为不对,但为了方便,还是采取了公款私存手段来图某些方便。有的领导知道不能公款私存,但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足,认为只是一般的错误,班子集体决策公款私存,企图规避处理和追究。个别领导不学习财经纪律,对公款私存认识麻木,还不知道公款私存是错误的。甚至个别领导还想的是,查到了我认,没查到我赚,反正在一个单位不会搞太久。

(三)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监督缺位。依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人员有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而事实上,单位财务人员往往是单位主要领导信赖的人,要么是关系好,要么是“识时务”,不然就会遭到更换。多年的治理实践表明,财务人员往往是公款私存的直接责任人员,有的还直接把公款存到本人所开银行账户里。财务人员直接参与,至少也是核心知情人之一,导致财务人员监督形成虚设。

(四)公款私存资金来源多种多样,财政监管难。古丈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反贪等部门多年查案实践发现,公款私存资金来源,有虚列项目资金套取、虚列行政支出套取、隐瞒应上缴非税收入、乱收费乱摊派存入个人账户等公款私存行为,财政无法每样都跟踪到位,监管难度大。

(五)贫困地区保工资保运转压力大,财政监管有死角。按照规定,非税收入应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虽

然贫困地区实际还在操作返还,但是只是按比例返还。个别有自收自支人员、负担重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收入怕“按比例”,也就怕财政知道,怕财政管,采取收钱不给票暗里算数的办法,所收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六)贫困地区经济落后,严格执法难,震慑力不够。在贫困地区,有公款私存现象的单位,往往也是工作开展较出色的单位,与上级关系也较好。严格查处这类单位,后果是所查处单位要付出一年以上的事业退步,代价是明显的。执纪执法单位在查处过程中,经常要瞻前顾后,能轻则轻,有时甚至还无奈打打“擦边球”,震慑力不强。

二、公款私存问题的危害

(一)扰乱财经秩序,逃避财政监管,引发新的攀比。公款私存行为漠视党纪国法,不仅打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逃避了财政监督,造成部门之间苦乐不均,引发新的攀比。

(二)容易成诱发贪污腐败的温床。公款私存行为只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知晓,缺乏相互制约,缺少监管,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诱发当事人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在古丈县近两年查处的2起公款私存案件中,有1起就是公款私存数额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主要领导贪污。

(三)助长不正之风。公款私存资金,往往用来乱发奖金、补贴,常常导致领导或经办人员私欲膨胀,助长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极易造成财政资金流失。个人银行账户资金风险巨

大无需赘言,就套来的建设资金用于滥发奖金福利、铺张浪费而言,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更是巨大损失。

(五)损害党群关系。个别单位领导利用私存公款请客送礼、侵占私分、铺张浪费、贪污腐化,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使群众对党和政府形成不好的看法,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基础。首先,要向各级领导干部讲清楚公款私存行为的危害、手段和处理后果,从思想上认识上解决问题。其次,要用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使单位和领导无法私存公款。一是建立和完善财政、银行、纪检监察监管制度。财政要扩大国库集中支付面,并且对大额的向个人的直接支付进行经常性抽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二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结合该制度,探索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户纪检监察报备制度,纪检监察。三是建立健全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资金来源。四是切实推开财务公开制度,单位资金在阳光下运作,使公款私存无处容身。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库”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除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把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分细分细化,增强实际操作性。

(四)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震慑公款私存行为。纪委监察、审计、财政、反贪等执法执纪机关,要把查处“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对查出有公款私存问题,坚决按照“小金库”治理相关处理要求,该收缴的要坚决收缴,该罚款的决不轻饶,必要时要公开曝光。

推荐第10篇:银行直存

1.操作银行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许昌、平顶山、南阳、周口、鹤壁等地国有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河北省☆☆市商业银行等 2.指导单位

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招商投资指委会 河南省银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帖息单位:河南百高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人:陈佰启 ①.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招商投资指委会

(2005年5月成立/注册号豫社证字第01061号)系河南省政府部门主管的社团机构。 ②.河南百高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自1998年6月成立/注册号豫郑410105100077734-1/1) ③.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自2008年7月成立/注册号豫郑410100100054189) 3.银行出据凭据

①私存-存款存折/②私存-存款理财卡/③私存-不激活网银/④公存-大额定存单或证实书原件/⑤公存-大额定存单或证实书复印件/⑥公存-大额定存单或证实书保管书/⑦公私存-银行到期无条件兑付承诺书/⑧公存-公户进帐单/⑨公存-公户对帐单(不同银行有差异) 4.操作开户手续

①.公存:a.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b.税务执照正本 c.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d.人行开户许可证 e.法人身份证 f.经办人身份证 g.法人印章 h.经办人印章 i.单位行政章 j.单位财务章 ②.私存:居民身份证原件(平顶山、郑州要求在本系统银行未开网银,或己开但须关闭后方可开户,其它不限) 5.银行操作程序

双方接洽咨询→双方确认程序及相关事项→银主方到银行开户→帖息方支付保证金→银主方转款入帐→显帐后银行出具手续→银主方出据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查询、不挂失、不转让)→帖息方同台支付贴息→银行出具相关凭据→到期银行凭相关凭据支付本金及利息 →银主方撤资或续存→进入下一循环(到期后存取自便,续存再奖) 6.时限及额度

①.按要求备好手续到银行开户,存款方式:公存/私存;存款额度:______万元 ;存款期限:______个月,存款类别:定期/活期 ②.笫一笔转存1000-5000万元,帖息方方同台支付贴息(卡转卡、税务自理) ③.笫N笔转存1000-5000万元,帖息方方同台支付贴息(卡转卡、税务自理)

④.贴息及中介费无须票据及收条,以现金卡对卡方式支付,其相关税务由各人自理。 7.业务地及帖息

①.河南省☆☆☆☆市市区内

②.贴息 %,中介费 %,到期利息 %,合计: %

③.贴息费、操作费及中介费同台交割,无须票据及收条,以现金或卡对卡方式支付,其相关税务由各人自理。具体程序、手续及贴息根据银主要求及银行政策另行确认。 8.相关接待安排

①.我方负责安排银主方到我市后的一切吃、住、行;

②.外省2000万单一年期业务成交后我方报销银主方往返机票; ③.公户开户者安排一天近地旅游;

④.以上条件必须含银主,总数在2-4人以内。 9.其它

①.为银行揽储揽存、银行直存理财、政府社团指导、担保公司保障、管理公司贴息、银行正规手续、一言九鼎、诚信合作、同台贴息、不欺不骗、中介有奖、***勿扰!!

②.我方不预付差旅费、不搞对押、银行不出接款书、开户前我方不交保证金(进帐前交纳)、也不去银主方签所谓协议及接人、进帐前可验贴息,同台交割、绝不忽悠,实在是上当受骗太多,请见谅!我不骗别人也不想被人骗; ③.相关问题细节及详细程序另行商议提供。

河南银行直存专做全国各地银行业务,本公司高息银行理财寻大额直存款及中介、高贴息寻银行直存款,1000万起存、直存自己名下、2分利最高累计年贴息15%,即存即贴即奖、政府社团指导、银行柜台办理、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公司贴息、确保资金安全、宣传中介有奖、信誉合作、骗子及无聊者勿扰。 高息银行直存操作说明 1.什么是银行直存?

直存是指银主依据项目方和项目方所在银行的要求,将自己的钱额存入项目方指定的银行。而项目方则对银行进行申贷。 2.大额银行直存理财说明:

①.本银行直存理财存款方必须是单位、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人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即以存款方单位名义开立一般公存户,开一般公存户3小时内即可办理完毕,存款方自行在银行开户,我方不参与;

②.本银行直存理财存款方一次性存款在1000万以上,不足1000万的客户可自行选择配对兑够1000万以上再合存;

③.本银行直存理财存款方存款期限为6个月到五年为一期,由我方先行定期支付贴息,存款到期后由银行支付本金及活期利息,到期后存款方存取自便,续存再贴息; ④.本银行直存理财贴息由我方在存款转入到帐24小时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存款方获得贴息后,可不开票不打收条,存款方应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挂失、不转让;

⑤.本银行直存理财在银行存款以活期公存的方式办理,存款转入到帐后银行出据公存到帐单及公存对帐单(非大额定期存单);

⑥.本银行直存理财只能在郑州、开封指定国有银行办理,一切手续等由存款方自行办理,我方不代办任何手续,不需客户为我方作以上第④条五不外的任何其它承诺及保证,以确保存款方资金安全;

⑦.本银行直存理财欢迎中介方推介,我方给予积极配合,贴息标准参照〖银直通〗银行直存贴息表,无论是存款户还是中介方我方均不提供差旅食宿等报销,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我方提供免费车辆接送服务;

⑧.接受以上条件者方可合作,我方贴息原则上3个月一次,6个月期、12个月期要求一次性先行支付贴息者,其贴息标准另议,不接受以上条件者恕无时间及精力陪谈,我单位系政府社团及正规经营公司,不欺不骗,对居心不良行骗者直接送110处理,绝不手软。 3.银行大额直存户操作程序:(按公存活期办银行公存手续)

双方接洽咨询→双方签署协议(也可不签)→存款方自行开户→承办方支付保证金→存款方转帐入款→显帐后我方支付贴息奖金→银行出具到帐单及对帐单(非大额定期存单)→存款方出据承诺→到期银行支付本金及活息→存款方撤资或续存→进入下一循环(到期后存取自便,续存再奖贴息)

具体期限贴息等详情咨询客户服务 来自非凡分类信息,请在短信或邮件中注明。非凡分类信息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我们对卖家承诺的产品和服务不作任何担保。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那么很有可能是假的。

直存是指银主按照项目方和项目方所在银行的要求,将自己的钱额存入项目方指定的银行。而项目方则对银行进行申贷;项目方必须向银主贴息的一种金融行为。 直存款是指银主按照项目方和项目方所在银行的要求,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项目方指定银行银主自己的帐户,带走大额存款证实书(大额存款证实书的保管单),到期银主凭大额存款证实书(大额存款证实书的保管单)无条件提取本息;项目方据此向银行进行申贷并必须向银主支付贴息的一种金融行为

郑州银行直存信息详细内容:18638172873

河南银行直存服务中心主要为大中企业办理银行直存业务。本服务中心可面向全国各地办理阳光直存,非阳光直存。

银行的阳光直存业务一般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阳光直存的主要特点是银主存款账户随时可查。

银行阳光直存操作流程:

资金方到银行开户----贴息方拿出4000万保证金共管-----资金方进款-----银行出具支付贴息承诺书,行长签字盖章------资方转定---如果转定在10点前,下午4点贴息给完、如果转定在10点后,第二天14点贴息完毕。(还有一种是同台交割,就是存款贴息同时进行)。

1.银行直存款必须为普通企业或个人资金,(同业款,保险资金,邮政款必须以普通企业或个人名义来存)

2.直存款主要用于企业借贷,银行倒账。不同项目用途可能不同。但全部由银行内部运作,我们对银行存款,并不与贷款企业签署协议,一切风险由银行承担。

3.贴息款由贷款企业或项目方支付,一般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4.关于银行直存款账户查询:业内一般分为

一、不可查询(即存款周期内不能查询账户,存款到期银行承诺偿还本金),

二、预约查询(存款周期内,银主若要查询账户需提前向银行申请),

三、对账单查询(存款期内银行每月会主动发一份对账单给银主)。

5特别注意:银行直存款一般都会被银行内部挪用,所以当银主私自查询账户时里面可能没有资金(所以才有了第4条关于查询的几种模式,关于查询,银主是要签承诺书承诺不私自查询)。这个要提前跟银主说明。 主要操作流程:

银行直存与银主协商好贴息与直存相关事宜之后去银行开户(个别时候银主在开户前银行会提前要银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按银行的解释是要查询一下银主的账户信息),存款,签订承兑书(承兑不私自查询不提前支取),直接在银行拿到贴息款。(存款的时候贴息方会在场,银主如有需要可以向贴息方询问项目问题)。至此银行直存业务办理完成。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列表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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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5日 19:5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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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20195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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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款私游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款私游

公务员考试大都与时事政治紧密相关,尤其是面试的命题范围基本都限定在时下的热点话题,所以时政热点的备考尤为关键。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资深专家李娜就近期热点讨论事件“公款私游”,从公务员面试角度进行全面解析,以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

【热点聚焦】

新一代领导集体成立以后开始着重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滥用公款的现象严加管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款吃喝虽然有所收敛但是公款旅游现象却依然严重,而且为了规避检查、便于通过审核,一些公款旅游往往以“变装”的形式出现,手法越来越隐秘。仅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媒体大幅度的曝光。

【华图解析】公款旅游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备受诟病,但又屡禁不止。尽管上至中央、下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制度上有一套较为严格的程序规范:设置了事前审批、事后报销、审计等环节。可在一些地方却是,监管程序形同虚设,各种变相出游轮番上演。

在政策的“高压线”下,一些地方干部通过“遁形”、“马甲”、“匿名”公款旅游,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当前监管的无力。可以说,公款旅游的核心问题是对公款开支权的滥用,公款得不到有效管理。根治“公款出游”所面临的困境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并无二致。归根结底,都是因为“钱袋子”没有受到强力的监督。

因此,首先,最为可靠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抓紧财政的“钱袋子”。这就需要加快公共财政的改革,通过刚性的约束倒逼预算、决算的彻底公开,以此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和约束;同时,应加强对公共财政使用的审计和披露,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责任追究,如推动“公款旅游”入刑等等。

其次,使公款在“阳光下运作”。在发达国家,对公务消费的监督,媒体、公众的力量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在密切监督之下,政府官员不敢随便用公款吃喝、旅游,不敢进行违规消费。如果监督制度和力量的缺失,在财政预算环节,相关部门虽会迫于压力公开,但很多选择模糊处理;决算环节,又往往是粗线条、抽象描述,使公众无从监督;此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项资金大量存在,内部监督存在空白。最后,严惩私用公款的当事人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公款旅游与贪污无异,对假借学习考察之名公款旅游者,不仅要以违纪论处,更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惩罚。唯有如此,公款旅游才能得到有效遏止。不能简单的违纪、停职处分,而要一经发现,处理违纪处分外,还有追究当事人的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重者永不任用。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威慑作用。

在疲软的财政监督体制下,难怪一些人敢于践踏各种“高压线”,通过隐秘的手段挥霍公共财政。外部监督“使不上劲”,内部监督又往往如“睁眼瞎”,上级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批,其他部门即使有事后审查,也大都流于形式,这就给他们“变装”留下了漏洞。唯有多管齐下,痛定思痛,才能有效遏制公款私用,还“款于民”,树立公信力,赢得民心。

第12篇:企事业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自查报告

企事业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自查报告

根据xx文件以及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活动》xx号文件要求,我局针对本单位的公款旅游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公款旅游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与建设清正廉洁型政府背道而驰,严重违反八项规定,助长“四风”问题的滋生,为继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我局专门针对公款旅游问题召开了局务会,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多次申明,严禁单位或个人以考察学习、交流等名义外出旅游,严厉查处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借用公车旅游或度假等违纪行为,因公事出差的要限期返岗,鼓励全体职工互相监督,勇于举报。

经自查,今年以来我局没有组织干职工外出旅游,未发生领导干部借用公车旅游、度假,借出差之机旅游、配偶或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要求和接受公款私人旅游等违纪行为。我局将继续抓好公款旅游问题的监督管理,为领导干部敲警钟,一经查处将从严处理。

第13篇: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自查报告

根据xx文件和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展开***旅游题目自查自纠活动》xx号文件要求,我局针对本单位的***旅游题目扎实展开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以下: ***旅游是严重的违游记为,与建设清正廉洁型政府背道而驰,严重违反八项规定,助长“四风”题目的滋生,为继续落实好中心八项规定,我局专门针对***旅游题目召开了局务会,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屡次申明,严禁单位或个人以考察学习、交换等名义外出旅游,严厉查处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借用公车旅游或度假等违游记为,因公事出差的要限期返岗,鼓励全体职工相互监督,勇于举报。

经自查,今年以来我局没有组织干职工外出旅游,未发生领导干部借用公车旅游、度假,借出差之机旅游、配偶或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要求和接受***私人旅游等违游记为。我局将继续抓好***旅游题目的监督管理,为领导干部敲警钟,一经查处将从严处理。

第14篇:私募机构自查报告

XX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情况。

(二)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三)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四)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详细整改计划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一)受理投资者投诉和处理投资者纠纷情况

(二)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的成功经验

五、意见和建议

附件:私募机构及基金产品信息表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15篇:审计资金私存私放的几个方法

审计资金私存私放的几个方法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督。资金私存私放是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笔者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总结了检查资金私存私放的几种方法。

1.预算审核法。通过对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报表的核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检查单位列入决算支出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2.突击盘库法。用突击方式盘点被审计单位金库,检查账款是否相符,追查不符的原因;检查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现金支票、支票存根及发生时间编号、银行存折、记事本等;特别要追查金库保存现金、票据的来源。

3.账面查疑法。对被审计单位所属

二、三级单位要注意两种账套的检查。一种是会计记录零乱,账表、账证不符,财务管理混乱;另一种是记载规范的账目,防止假账背后隐藏的账外账问题。

4.银行查询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账户进行检查,结合银行存款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有问题的资金通过银行进行核查,追查资金的去向。

5.票据抽查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票据凭证进行检查,核对存根联、发票联,有的还有出入库联,发现有无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截留坐支等问题。

6.投资追踪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等的出租、出借等形式进行核查,检查收入是否入大账。

7.挂账调查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往来账、结余资金进行追踪检查。

8.档案调查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年审计情况、纪检检查情况、财政检查情况的档案进行调案、调卷追查,以发现资金私存私放的线索。

第16篇:银行自查报告

个人自查报告

近期,我行开展了合规执行年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期间,我依照总行下发的有关活动意见,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在前一阶段针对合规执行年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我认真的进行了个人行为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 ,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驻马店银行人, 为了本行的前途,为了本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银行号称“三铁 :“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通过此次合规教育活动,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能力,积极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

第17篇:银行自查报告

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年

自查报告

为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扎实推进“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年”活动,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降低案件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我社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自查行动。

按照联社要求对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最新文件规定、相关岗位操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办法,认真梳理农村信用社工作岗位中“应知、应会、应做、应遵”制度、知识、技能以及职业操守,组织学习了本岗位和基层营业网点学习的文件材料。

自查柜面业务操作。对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及各个环节进行了风险隐患排查。对库存现金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有价单证使用管理,股金管理,反洗钱等进行自查;对内外账务核对、开户业务、大额资金业务、挂失及提前支取等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自查,找出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纠错整改,使我们每个柜员严格按照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业务,提高工作质量,防控操作风险,消除了风险隐患。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都作出了承诺。承诺真实、全面地对工作岗位中的各个细节进行自查,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准确、及时地反映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配合检查组检查,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自查服务形象。按照辛集县农信联社“统一着装,树立新形象”的要求,对各柜员“统一着装,微笑服务”执岗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公示了县联社及本社主任的举报电话,促使员工改变服务态度,提升服务形象,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合规管理,风险共防,和谐共赢”。

通过全面清查,找准问题,统筹兼顾,综合施治,形成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皮革城分社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使活动不走过场,使每个柜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对各种文件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提高对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同时,把提高员工素质作为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点,学习内容包含现代化支付业务操作规程、反洗钱操作规程等等,大大提高了我们作为一线柜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全员行动,按照“合规创造价值、合规防控风险、合规保障发展”的整体目标,多措并举,从全员着装、工作作风、考勤会风、优质服务、工作效率等方面树立信用社新形象,为“推进案件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全面、精细严密、运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做足准备。

四.整改措施及今后工作思路 今后,我将继续加强自己的政治思想教育,深入持续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将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人员,营造清正廉洁、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环境,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

(一)加强学习,继续深入合规文化建设,使全社员工更加明确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的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集中学习,通过学习SC6000系统业务风险要点、业务流程合规操作手册、信贷管理文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技能。确保自己更加熟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落到实处,确保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审慎经营的理念,从而有效防范我社内部操作风险。

(二)加强对自己的金融政策、法律制度,财经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员工言行,加强对“九种人”实行不定期排查,同时对重要岗位人员及“九种人”定期实行交心谈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员工对防范操作风险的认识,提高合规操作意识,消除麻痹思想,使大家真正认识到“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保障发展”的重要性。

(三)积极参加全社员工以操作风险防控为主题进行讨论,就操作风险防控问题发表各自意见,通过讨论进一步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联社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社的内控制度、财务帐务、综合业务、信贷管理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特此报告

第18篇:银行自查报告

XX支行个人金融业务自查报告

为配合分行个人金融部开展201X年尽职监督检查,本着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扎实推进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减少案件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我行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查:

第一,个人贷款业务方面

截至自查之日,我行个人贷款余额为49XX万元,其中“随薪贷”余额2XXX万元,其他个人贷款余额20XX万元(包括不良贷款余额1X万元)。为强化对不良贷款存量的管理和控制,我行严格按照《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XX银行XX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不良贷款的增长,并积极组织业务人员通过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方式减少现有不良贷款,截至自查之日共收回不良贷款利息XX万元。“随薪贷”业务从受理、审查到发放全过程严格按照《X银X办发(2011562号)》等相关规则制度执行,不存在资金发放方式、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

第二,客户管理系统方面

根据PCRM、CFE相关文件要求,我行及时更新新用户和清理冗余用户,到目前为止我行在客户管理系统中共有4名操作人员。根据我行实际,我行针对性的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全体系统操作人员都能较为熟练的运用相关的功能模块。

第三,客户关系维护方面

由于我行人员不足,尚不存在专门的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和客户维护人员。对此,我行根据《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指派专门兼职人员负责,维护重要客户和贵宾客户。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保障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基金代销业务合规方面

我行根据上级产品发行文件和产品销售文件,及时传达至每一位员工,并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通知积极组织宣传销售,但由于基金行情等原因,从XX年到目前为止尚未销售成功,故不存在操作风险。由于我行目前暂无人员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现正组织人员学习和培训,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个人理财及贵金属方面

在自查过程中我行发现以前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中有个别客户存在尚未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资料,保管也尚不完善。对此,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贵重金属业务尚未开办。

通过自查,发现我行在个人金融相关业务方面还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受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对此,我行将及时根据制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不合规、不完善、有漏洞、有风险的情况发生。

XXXX支行

第19篇:银行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本人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线。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1、提高政治意识。能够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2、恪守规章制度。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二、严谨工作、生活作风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第20篇:银行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黄河信用社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线

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1、提高政治意识。能够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2、恪守规章制度。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二、严谨工作、生活作风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是始终坚持抓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实施细则的学习,真正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银行公款私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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