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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2 08:37:3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证员申请书

申请书

本人刘锦平,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身份证号:532932199008210528。

本人2012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从学校毕业后进入昆明市明诚公证处工作至今,于2013年转为正式公证人员,并开始独立办理各类公证业务。本人于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2015年7月,参加了由云南省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员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自2012年7月本人进入昆明市明诚公证处实习开始,对各种公证事项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务实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认可与信任。工作期间,本人能很好地向公证处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公证业务,日常工作中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能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工作方式上的创新,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与支持。本人通过一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不仅增长了理论知识,锻炼了实际操作能力,强化了办事原则,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对公证事业的理解和热爱,使自己更有信心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证员。

公证事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人热心公证事业,热爱公证工作,并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现特申请授予公证员执业资格,。如能得到批准,本人一定遵守《公证法》及其公证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公证行业管理,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期望,尽最大努力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昆明市明诚公证处公证处 申请人:刘锦平

2015年8月2日

推荐第2篇:公证员事迹材料

篇1:优秀公证员事迹材料

优秀公证员事迹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在公证中升华》,很荣幸能为大家讲述我的同行——**县公证处**同志生前的一些事迹。**只是一位普通人,身上没有什么特别耀眼的光环,也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二十年来,他全身心投入公证工作,默默坚守在自己的岗位,当诸多灾难降临到他身上后,他能够直面不幸,把自己羸弱的身躯完全奉献给了公证事业,在平凡的人生里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乐章。

**是一位很讲“原则”的人,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他有些不近人情。

**的一位朋友借钱给他人,收了很高的利息,但是又担心风险,就想到了当公证处主任的**,要他帮忙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审查到朋友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就对朋友说:“你这是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不能办理公证。”

朋友求他想点办法,**向他解释:“兄弟,不是我不帮忙,违背法律的事情我是不能做的,请你理解我。”朋友气愤地走了,还说:“这点小忙都不帮,太不仗义了”

其实**也想给亲戚朋友们帮忙,可他深知,对于公证员来说,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在法律面前,再亲再近也要一视同仁。

**善于在办证工程中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洞悉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

有一对小夫妻闹离婚,找到**申请办理离婚公证。双方吵得很厉害,但是在谈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时都挺为对方着想,言谈举止间还是流露出了对彼此的关心,**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没有立即为他们办证,而是和他们拉起了家常,不经意间,关于家庭、关于生活的那些细碎而温馨的小事,汇聚成一股暖流,冲淡了夫妻心中的结。结果夫妻俩离婚公证没办成,而是开心地回了家,后来这对小夫妻还专程到公证处来感谢**,略带后怕地说:“陈主任,那天幸亏遇着的是你,不然我们的家就真的散了!”

**患有乙肝,本来应该特别注重休息和保养,可作为公证处的带头人,他终于自己的职责,每日拼命的工作,办公室里常常浮现他忙碌的身影,拍卖会上总

有他铿锵有力的致辞??他的精神也鼓舞了身边的同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县公证处从一个基础薄弱的山区小处,一步一步发展成了部级文明公证处,获得了各方面的赞赏和肯定。可是**却因此忽略了家庭和身体,命运也格外残酷,给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苦难与挫折?? **的妻子很早就到**发展,在**购置了房产,并把儿子接到了**读书。妻子要求他辞掉工作到**一家团聚,可是**总是因为难以割舍工作,没有答应妻子的要求。后来妻子有了一个机会,在**为**联系到了一份工作,从内心来讲,**又何尝不想和家人早日团聚呢?可是当他准备办理调动手续的时候,正好碰到县里重点工程建设的高峰期,移民安置、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公证任务非常繁重,**考虑到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公证处里本来人手就不够,在这关键时刻他又怎能撒手不干呢?他犹豫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留下来。

可是妻子不能理解**对工作的不舍,气得直骂:“这日子没法过了,你就和你的公证一起过!”

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渐渐产生了裂痕;这一次事情,更让妻子伤心和生气,妻子将离婚协议书送到了**手上,执意要离,**只得无奈的签了字。

婚姻和家庭的破灭让**很伤心,但他还是向往常一样拼命工作,或许他是想靠忙碌的工作来回避自己内心的痛苦与歉疚。

不幸总是接踵而至,离婚后不久,**的母亲又被查出身患癌症。照顾母亲的活儿自然就落到了他身上,他忙了单位忙家里,做完儿子做儿媳,一个大男人,做饭洗衣样样上手。可就算是这样,他也没有请过一天假。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终于拖垮了**的身体,2009年5月,母亲离世后,**时常感到体力不支,在亲戚朋友的催促下,**到**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癌。

一连串的不幸使**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至亲之人离世、家庭支离破碎、自己命在旦夕,孩子尚年幼无知,我们难以揣测他曾在夜深人静时怎样孤独无助,潸然泪下,怎样强忍心酸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在不幸面前,**也曾痛苦、彷徨、和迷失,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坚强和达观,每天上班的时候,他依旧是衣着整洁,谈笑风生,不知情的人很难将他和癌症病人联系起来;面对亲友、同事的安慰,**总是说 :“事情已经到了最糟的地步了,这样也好,我就不担心会遇到更糟的事情了。放心吧,我会好好治疗的,说不定奇迹会出现呢。”

6月,**在**医院作了手术,出院时医生再三叮嘱他,要好好静养,必须按时吃药,定期检查。**一回家就把医生的叮嘱忘在了脑后,看着熟悉亲切的公证处,坐在工作多年的办公桌前,他沉思了很久,悄悄的写下了遗书,安排了后事。

随后**又走向了工作岗位,与同事们一道马不停蹄地奔忙在即将开工的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拆迁补

偿公证工作上。

有人问**:“你这么拼命工作到底为的是什么啊?”

**说:“因为我爱这份工作,因为我是**儿女,我们从小就尝尽了“行路难”的苦楚,知道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的建设对**有太重大的意义,我无法对这项伟大的事业置身于外!生命留给我的时间也许不多了,我要抓紧剩下的时日。”

可是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诚挚勤恳的人,**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2010年11月14日。他走的很安静、平和,全处的兄弟在病房里陪他度过了最后的时光,直至他的身体逐渐变得冰冷。

我想不出来用什么语言来形容他赞美他,此时此刻,语言是苍白无力的,这样一个一生都在为公证事业奋斗的人,为社会,也为自己内心的信念,付出了太多,失去了太多,却也收获了太多。

我们每一个人,如果都能拥有**一样纯粹的情操,不管你在哪里,做着什么工作,只要我们都坚持原则,坚守岗位,尽心尽力,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汇聚成滚滚洪流,推动着我们的生活。推动这我们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真诚地祝福**在天堂安息。

篇2:公证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公证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在素有“西来之异境,世外之灵壤”美称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有一位貌不惊人但业绩突出的女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5年多来,她在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重大项目中都能出色完成艰难的任务;她也是位擅长为农民兄弟维权帮大忙的敬业公证员,劣质农资在她和同事们的保全证据下无处遁形;她在平凡的公证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诠释着人生的价值,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她就是博乐市公证处公证员同志。

从“门外汉”到行家里手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员的素质决定了公证质量的高低。立志扎根公证事业的十分清楚,要想真正胜任此项工作,必须练就过硬的本领。从事公证工作以来,她一直坚持每周半天的业务学习,自学法律、计算机和行政管理等专业知识。近年来,新法一部接着一部,《公司法》、《公证法》、《物权法》,每一部法律她都了然于胸,做到心中有数。她挤出时间啃书本,捧回了法律本科文凭;她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埋头公证理论研究,先后有多篇论文和新闻作品在媒体发表。她还灵活地将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公证实践中。她结合实际,对劳动合同公证等业务中有关证照交付和养老保险手册、房改基金、户口迁移、人事档案的保管等提出了合理的修改与调整。由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合同的各方面考虑得比较周全,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并被同志对工作的积极与认真的态度所折服。

当好政府参谋,彰显公正本色

重点基础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标等工作,是政府防止腐败的有力举措,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身为业务骨干的积极开拓证源,主动与市财政、建设等部门联系,为各项招标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近几年博州的许多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都体现了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营造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吸引了疆内一大批有雄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企业来参与博州的经济和社会建设。

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清点核算,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巨额国有资产的安全。,博州钢铁公司因负外债数额巨大濒临破产,涉及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博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申请对破产过程中的各个程

序进行公证,作为主办公证员之一,和她的同事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博钢”工作的。为确保对破产全过程的公证衔接有序,和同事们干脆把“博钢”的厂房当作办公地点,忍受着阿拉山口恶劣的风沙天气,她和同事们一连数十天并肩作战,长期坚守“博钢”,对“博钢”破产过程中的设备清点、财产交接等相关环节进行一一公证。正是她们一丝不苟的严谨公证,为“博钢”的顺利破产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得以顺利重组。 铁面无私,违法之事绝不姑息

从事公证工作五年多来,凭着高度的责任感,丰富的工作经验,特殊的职业敏感,她对经手的公证材料总是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审查,一丝不苟。一次快要下班时,一位当事人匆忙赶来申请办理资产权属公证,但提供的所有主据材料中,有两份证据材料模糊不清,要求当事人补证。当事人为申请抵押贷款急于办理公证书,向提出了加倍支付公证费,事后再进行补证的要求,被当场拒绝。当事人见好言相求仍未凑效,于是趁周围无人从提包里拿出一沓钱对说:“只要能办证,这些钱就归你了。”见状,立即义正词严地拒绝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告诫当事人这是犯罪行为。面对的铁面无私,当事人只有灰溜溜地离去。

她就是这样,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来对待公证工作中的人和事。无论来人是谁,不该办的说什么也不办。打来哀求、说情的电话不断,欲送钱送物、请客送礼的事不绝,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她从不违背原则。在实践中她总结出“四个不能办”,即:不符合办证程序的不能办,证据材料不足的不能办,有疑点的不能办,不真实、不合法的不能办。由于注重调查制度,凡是经她办理的公证书,无一错误或失误之处。她一丝不苟地把关,依法律和公证程序办证,使公证真正做到了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无私奉献当事人利益至上

“心中装着群众,把群众所要办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就一定能办好”。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几年来,炎炎烈日下,狂风暴雨中,都留下了她穿梭忙碌的身影;满身尘土,她不在乎;挥汗如雨,她不在乎;条件简陋,她不在乎;她唯一在乎的是公证的维权效果。

5月1日,博州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接到一起群体上访案件:博乐市乌图布拉

格镇1万余亩棉田滴灌带出现质量问题,100余户棉农要求经济赔偿。为保护农民利益,博州党委、政府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棉田滴灌带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对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公证。作为主办公证员主动放弃了休息时间,和同事们一道全程跟随调查组深入田间地头,一块田一条埂地实地调查取证,用实际行动赢得了棉农的信任和感激。正是有了这些证据保全公证,才为农民维权赢得了主动地位,最终利益受

损的农户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赶到公证处,请求立即为其病危的父亲办理遗嘱公证。此时已接近下班时间,且病危的老人身在离市区40公里远的乡镇医院。顾不得这些,立即与一位同事前往医院。由于病危老人已是肺癌晚期,说话声音极其微弱,就将耳朵贴近老人的嘴,老人说一句她就记一句,短短的十几句话,老人竟说了半个小时。正是这份及时的遗嘱公证,避免了一场兄弟间争夺遗产的纠纷。

就是这样,想当事人之所想,争当事人之所急,工作中舍小家、顾大家,始终以公证事业为重。对丈夫,对女儿,更是觉得愧对他们,因为陪他们的时间实在太少了。丈夫是人民警察,自己又忙于公证事业,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过去因为没有人接送,很早就学会了独立上下学,孩子一个人回家后又常常不能按时吃饭。为了公证事业,不得不放下亲情、友情、人之常情,牺牲了太多太多。

的工作业绩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公证界的赞誉,而且获得了各级党政机关授予的荣誉。同志连续多次被博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质服务先进个人”,又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公证员。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总是说:“工作是大家干的,成绩应该属于大家,我所做的一切是一名公证员所应该做的”。这就是,她以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气魄推动着事业的快速发展;她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行动展示着法律工作者的正义与柔情;她以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勇气迎接着时代赋予的机遇与挑战;她更以公正诠释着公证,用一颗赤诚的心塑造着一名公证员的形象。 篇3:公证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公证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从“门外汉”到行家里手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员的素质决定了公证质量的高低。立志扎根公证事业的十分清楚,要想真正胜任此项工作,必须练就过硬的本领。从事公证工作以来,她一直坚持每周半天的业务学习,自学法律、计算机和行政管理等专业知识。近年来,新法一部接着一部,《公司法》、《公证法》、《物权法》,每一部法律她都了然于胸,做到心中有数。她挤出时间啃书本,捧回了法律本科文凭;她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埋头公证理论研究,先后有多篇论文和新闻作品在媒体发表。她还灵活地将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公证实践中。她结合实际,对劳动合同公证等业务中有关证照交付和养老保险手册、房改基金、户口迁移、人事档案的保管等提出了合理的修改与调整。由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合同的各方面考虑得比较周全,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并被同志对工作的积极与认真的态度所折服。

当好政府参谋,彰显公正本色

重点基础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标等工作,是政府防止腐败的有力举措,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身为业务骨干的积极开拓证源,主动与市财政、建设等部门联系,为各项招标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近几年博州的许多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都体现了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营造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吸引了疆内一大批有雄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企业来参与博州的经济和社会建设。

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清点核算,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巨额国有资产的安全。,博州钢铁公司因负外债数额巨大濒临破产,涉及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博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申请对破产过程中的各个程序进行公证,作为主办公证员之一,和她的同事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博钢”工作的。为确保对破产全过程的公证衔接有序,和同事们干脆把“博钢”的厂房当作办公地点,忍受着阿拉山口恶劣的风沙天气,她和同事们一连数十天并肩作战,长期坚守“博钢”,对“博钢”破产过程中的设备清点、财产交接等相关环节进行一一公证。正是她们一丝不苟的严谨公证,为“博钢”的顺利破产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得以顺利重组。 (99作文网 整理) 铁面无私,违法之事绝不姑息

从事公证工作五年多来,凭着高度的责任感,丰富的工作经验,特殊的职业敏感,她对经手的公证材料总是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审查,一丝不苟。一次快要下班时,一位当事人匆忙赶来申请办理资产权属公证,但提供的所有主据材料中,有两份证据材料模糊不清,要求当事人补证。当事人为申请抵押贷款急于办理公证书,向提出了加倍支付公证费,事后再进行补证的要求,被当场拒绝。当事人见好言相求仍未凑效,于是趁周围无人从提包里拿出一沓钱对说:“只

要能办证,这些钱就归你了。”见状,立即义正词严地拒绝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告诫当事人这是犯罪行为。面对的铁面无私,当事人只有灰溜溜地离去。

她就是这样,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来对待公证工作中的人和事。无论来人是谁,不该办的说什么也不办。打来哀求、说情的电话不断,欲送钱送物、请客送礼的事不绝,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她从不违背原则。在实践中她总结出“四个不能办”,即:不符合办证程序的不能办,证据材料不足的不能办,有疑点的不能办,不真实、不合法的不能办。由于注重调查制度,凡是经她办理的公证书,无一错误或失误之处。她一丝不苟地把关,依法律和公证程序办证,使公证真正做到了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无私奉献当事人利益至上

“心中装着群众,把群众所要办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就一定能办好”。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几年来,炎炎烈日下,狂风暴雨中,都留下了她穿梭忙碌的身影;满身尘土,她不在乎;挥汗如雨,她不在乎;条件简陋,她不在乎;她唯一在乎的是公证的维权效果。

5月1日,博州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接到一起群体上访案件: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1万余亩棉田滴灌带出现质量问题,100余户棉农要求经济赔偿。为保护农民利益,博州党委、政府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棉田滴灌带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对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公证。作为主办公证员主动放弃了休息时间,和同事们一道全程跟随调查组深入田间地头,一块田一条埂地实地调查取证,用实际行动赢得了棉农的信任和感激。正是有了这些证据保全公证,才为农民维权赢得了主动地位,最终利益受损的农户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赶到公证处,请求立即为其病危的父亲办理遗嘱公证。此时已接近下班时间,且病危的老人身在离市区40公里远的乡镇医院。顾不得这些,立即与一位同事前往医院。由于病危老人已是肺癌晚期,说话声音极其微弱,就将耳朵贴近老人的嘴,老人说一句她就记一句,短短的十几句话,老人竟说了半个小时。 (99作文网 整理) 正是这份及时的遗嘱公证,避免了一场兄弟间争夺遗产的纠纷。

就是这样,想当事人之所想,争当事人之所急,工作中舍小家、顾大家,始终以公证事业为重。对丈夫,对女儿,更是觉得愧对他们,因为陪他们的时间实在太少了。丈夫是人民警察,自己又忙于公证事业,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过去因为没有人接送,很早就学会了独立上下学,孩子一个人回家后又常常不能按时吃饭。为了公证事业,不得不放下亲情、友情、人之常情,牺牲了太多太多。 的工作业绩不仅得到了当事人、公证界的赞誉,而且获得了各级党政机关授予的荣誉。同志连续多次被博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质服务先进个人”,又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公证员。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总是说:“工作是大家干的,成绩应该属于大家,我所做的一切是一名公证员所应该做的”。这就是,她以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气魄推动着事业的快速发展;她以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行动展示着法律工作者的正义与柔情;她以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勇气迎接着时代赋予的机遇与挑战;她更以公正诠释着公证,用一颗赤诚的心塑造着一名公证员的形象。 篇4:公证员先进材料

提高职业素养 做新时代公证人员

++公证处——+++ ++++++++++++。

在工作中,我心系百姓,以高度的责任心,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仅2010年,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200多件,用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推动了工作的开展,不仅得到了领导的肯定,而且受到了公证当事人的表扬,因此多次评为优秀。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各项公证工作,需要掌握娴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技巧。为此,我十分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自学、在实践中向老公证员请教等方法,学习公证技能,不断提高办理公证的本领,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此外,还积极参与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如: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区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政法系统“转变作风年”活动等,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守“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牢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以此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大局的意识。

二、严把公证案件审核关,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公证机关的工作而言更要讲求规矩。这个规矩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为使公证案件每件都成为高质量的案件,把规范执法作为公证工作的生命线,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一次,

在办理一件房产继承的案件中,继承人之一在外地工作,当事人怕麻烦,向公证处隐瞒了继承人数量,开具了假的证明,办理过程中,对于我的询问,当事人表现的吱吱呜呜,闪烁其词,这引起了我的注意,在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开具证明的单位也同样证明其开具证明是真实的,我为了使每件公证案件都办成“铁案”,又向当事人的邻居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邻居证实其共有子女多少人。正是由于我严把案件审核关,在工作中,没有发生一起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案件合格率达到100%。

三、努力开拓证源,扩大服务领域。公证处作为业务部门,开拓证源至关重要,是开拓公证工作新局面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树立“主动出击”的观念,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公证需求,主动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如:随着全区住房贷款业务的增多,银行存在着用公证手段管理信贷、减少风险的法律需求。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向处领导提出了建议,为此项业务,我处多次与工行主管领导协商,协调办证环节,提出“工行信贷业务开展到哪里,我们的公证服务就提供到哪里”,到工行现场办公,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收到工行同志的肯定和好评,也确保了这一业务的巩固和进一步拓展。仅此一项,一年为公证处增加业务事项30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公证处是司法局的对外服务的窗口,公证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全局的形象。我对于自己承办的每一件公证事项,无论简单还是复杂,经济利益高还是低都认真负责对待,按照原则和程序办理,经手办理的公证事项多

达1000多件,无一例为错证和假证。

千琢璞为玉,百炼铁成钢。我并不满足于过去的成绩,把每一次荣誉都当作新的起点,决心在公证的大舞台上,不负重托,为构建和谐的公证环境竭尽全力。 篇5: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在公证中升华》,很荣幸能为大家讲述我的同行——**县公证处**同志生前的一些事迹。**只是一位普通人,身上没有什么特别耀眼的光环,也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二十年来,他全身心投入公证工作,默默坚守在自己的岗位,当诸多灾难降临到他身上后,他能够直面不幸,把自己羸弱的身躯完全奉献给了公证事业,在平凡的人生里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乐章。

**是一位很讲“原则”的人,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他有些不近人情。

**的一位朋友借钱给他人,收了很高的利息,但是又担心风险,就想到了当公证处主任的**,要他帮忙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审查到朋友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就对朋友说:“你这是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不能办理公证。”

朋友求他想点办法,**向他解释:“兄弟,不是我不帮忙,违背法律的事情我是不能做的,请你理解我。”朋友气愤地走了,还说:“这点小忙都不帮,太不仗义了”

其实**也想给亲戚朋友们帮忙,可他深知,对于公证员来说,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在法律面前,再亲再近也要一视同仁。

**善于在办证工程中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洞悉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

有一对小夫妻闹离婚,找到**申请办理离婚公证。双方吵得很厉害,但是在谈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时都挺为对方着想,言谈举止间还是流露出了对彼此的

关心,**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没有立即为他们办证,而是和他们拉起了家常,不经意间,关于家庭、关于生活的那些细碎而温馨的小事,汇聚成一股暖流,冲淡了夫妻心中的结。结果夫妻俩离婚公证没办成,而是开心地回了家,后来这对小夫妻还专程到公证处来感谢**,略带后怕地说:“陈主任,那天幸亏遇着的是你,不然我们的家就真的散了!”

**患有乙肝,本来应该特别注重休息和保养,可作为公证处的带头人,他终于自己的职责,每日拼命的工作,办公室里常常浮现他忙碌的身影,拍卖会上总有他铿锵有力的致辞??他的精神也鼓舞了身边的同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县公证处从一个基础薄弱的山区小处,一步一步发展成了部级文明公证处,获得了各方面的赞赏和肯定。可是**却因此忽略了家庭和身体,命运也格外残酷,给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苦难与挫折?? **的妻子很早就到**发展,在**购置了房产,并把儿子接到了**读书。妻子要求他辞掉工作到**一家团聚,可是**总是因为难以割舍工作,没有答应妻子的要求。后来妻子有了一个机会,在**为**联系到了一份工作,从内心来讲,**又何尝不想和家人早日团聚呢?可是当他准备办理调动手续的时候,正好碰到县里重点工程建设的高峰期,移民安置、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公证任务非常繁重,**考虑到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公证处里本来人手就不够,在这关键时刻他又怎能撒手不干呢?他犹豫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留下来。

可是妻子不能理解**对工作的不舍,气得直骂:“这日子没法过了,你就和你的公证一起过!”

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渐渐产生了裂痕;这一次事情,更让妻子伤心和生气,妻子将离婚协议书送到了**手上,执意要离,**只得无奈的签了字。

婚姻和家庭的破灭让**很伤心,但他还是向往常一样拼命工作,或许他是想靠忙碌的工作来回避自己内心的痛苦与歉疚。

不幸总是接踵而至,离婚后不久,**的母亲又被查出身患癌症。照顾母亲的活儿自然就落到了他身上,他忙了单位忙家里,做完儿子做儿媳,一个大男人,做饭洗衣样样上手。可就算是这样,他也没有请过一天假。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终于拖垮了**的身体,2011年5月,母亲离世后,**时常感到体力不支,在亲戚朋友的催促下,**到**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癌。 一连串的不幸使**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至亲之人离世、家庭支离破碎、自己命在旦夕,孩子尚年幼无知,我们难以揣测他曾在夜深人静时怎样孤独无助,潸然泪下,怎样强忍心酸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在不幸面前,**也曾痛苦、彷徨、和迷失,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坚强和达观,每天上班的时候,他依旧是衣着整洁,谈笑风生,不知情的人很难将他和癌症病人联系起来;面对亲友、同事的安慰,**总是说 :“事情已经到了最糟的地步了,这样也好,我就不担心会遇到更糟的事情了。放心吧,我会好好治疗的,说不定奇迹会出现呢。” 6月,**在**医院作了手术,出院时医生再三叮嘱他,要好好静养,必须按时吃药,定期检查。**一回家就把医生的叮嘱忘在了脑后,看着熟悉亲切的公证处,坐在工作多年的办公桌前,他沉思了很久,悄悄的写下了遗书,安排了后事。

随后**又走向了工作岗位,与同事们一道马不停蹄地奔忙在即将开工的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公证工作上。

有人问**:“你这么拼命工作到底为的是什么啊?”

**说:“因为我爱这份工作,因为我是**儿女,我们从小就尝尽了“行路难”

的苦楚,知道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的建设对**有太重大的意义,我无法对这项伟大的事业置身于外!生命留给我的时间也许不多了,我要抓紧剩下的时日。”

可是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诚挚勤恳的人,**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2011年11月14日。他走的很安静、平和,全处的兄弟在病房里陪他度过了最后的时光,直至他的身体逐渐变得冰冷。

我想不出来用什么语言来形容他赞美他,此时此刻,语言是苍白无力的,这样一个一生都在为公证事业奋斗的人,为社会,也为自己内心的信念,付出了太多,失去了太多,却也收获了太多。

我们每一个人,如果都能拥有**一样纯粹的情操,不管你在哪里,做着什么工作,只要我们都坚持原则,坚守岗位,尽心尽力,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汇聚成滚滚洪流,推动着我们的生活。推动这我们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真诚地祝福**在天堂安息。

推荐第3篇:公证员年终总结

公证制度是法律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但我们进行的法制改革中,公证制度的改革较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改革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了。下面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公证员年终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证员年终总结

1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本年度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加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积极保持奋发向上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本着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的精神。工作以来,我能够注意克服事务性工作多、静不下、坐不住等因素的影响,抓紧点滴时间,学习新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

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精进,为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本人在处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三项制度”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我深有感触,个人依法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意识更加巩固,我决心做一名无愧于时代的公证员,为岗位增辉,为工作添彩。

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想一想”,即想一想为什么入党、当公证员,想一想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想一想今后应该怎么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把小事放到大业、小节放到大局之中加以把握,真正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办理完

成公证270余件,其中大多数为涉外公证。本人踏实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人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度的基础上,所以本人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领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自己多做职责外的解释、引导工作,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

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在工作中,本人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努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本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共事,团结合作,分工不分家,能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同事完成工作,服从领导和组织的安排,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回顾一年的工作,本人还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今后仍需不断努力改进。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的时候,对自己在理论提高方面要求的标准不够高;

二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三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书写的能力。

一年的公证员助理工作,在领导的关怀和殷殷期盼中,本人在不断成长。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会继续坚持\"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的工作信念,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做一个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有为青年。我将会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监督。谢谢!

公证员年终总结

2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

今年由于局机关轮岗,我先后经历了两个处室的工作,尤其是我轮岗来到了公证管理处,新的业务、新的知识、新的服务对象,让我有了一次多岗位的锤炼机会。为尽快适应了新的工作,我通过学习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查阅以前年度的业务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利用下基层的机会,多听多问。

对县域公证发展现状做调研,对市直公证处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我已能够独立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尤其是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中,我积极为处长出谋划策,实现了公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四化”管理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一年来,我自觉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员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教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等。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多次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和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在这一年,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今年6月份,根据组织安排,我轮岗到公证管理处工作。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工作职能,新的业务知识,我认真学习了《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国家关于公证管理方面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公证业务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从一个公证管理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三、加强公证执业监管,提高公证质量,做好投诉查处工作

10月27日至31日,我积极组织并参与了对市直公证处和三县公证处2008年1月至8月份的公证卷宗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安徽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随机抽取了1600多份公证卷宗,围绕公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明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公证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案卷装订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承办公证员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改进措施。为年底迎接全省公证综合实力评价检查做好的充分的准备。

同时,我还配合处长加大对重大公证案件及投诉的查处,全年共参与公证事项的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3起,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坚持了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结案率和反馈率均达100%。

四、积极拓展公证宣传平台,加大公证宣传力度

参与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6月26日,与安徽商报联合主办了 “留学公证咨询”活动,活动同时开通了服务热线。8月28日,组织公证员进社区开展“宣传贯彻《公证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三周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公证法》。 10月

18、19日,组织公证员参加了“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咨询服务月”活动,通过专题咨询活动,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扩大了公证法律知识的宣传,扩大了公证影响力,为构建“和—谐合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公证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根据合政办[2008]53号《转发合肥市2008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合肥市司法局2008年度政风警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证管理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使公证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为全市工作的大局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我们先后召开市直公证处公证人员座谈会和三县司法局长座谈会、开展自查自纠、邀请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领导点评以及发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向服务对象发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调查表》200多份。从反馈的情况看,群众对我们在依法行政、廉政建设、为民服务、行业作风等方面的评价普遍较好,综合评价满意率达到了96.55%。

六、理顺关系,夯实基础,推动县域公证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省厅皖司发[2008]7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县域公证工作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局关于县域公证处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我市县域公证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10月16日,经过精心策划、部署,召开了市直公证处对口帮扶县域公证工作会议,拉开了我市帮扶县域公证工作的序幕。

11月18日、12月6日,先后组织两次面向三县公证管理人员及公证员举办的公证管理及业务知识、办证技能培训班,提高县域公证管理水平,传授公证业务办理技巧,强化公证质量意识。整个培训过程中,大家进行了互动式交流,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七、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快网站业务信息更新与维护

由于处室工作人员少,我既当内勤,又做宣传,还兼司机,不仅做好公证管理工作,还担负着我处业务信息的报送、司法行政内网法规处版面的维护以及合肥市政务信息公开网公证信息发布工作,全年共报送业务信息近三百条,被省司法行政信息网采用72篇,撰写了2篇业务论文,刊登在《合肥司法行政》杂志。对每项工作都能做到积极、认真、高效,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的井井有条,得到了处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虽然,一来我积极工作,严格要求,各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今后,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开拓奋进、努力工作、廉洁自律、勤政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争做一名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部。

推荐第4篇:公证员入门

公证员入门(修订版) 第一编公 证 制 度

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特征

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民 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予以证明的活动。”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 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定证明机构,公证职能只 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项的执业人员,代表公证 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关(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二)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三)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 后果的事实和文书。

(四)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 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法律规定,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或文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 证。

(五)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法》对公证效力做了专章规定,即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 行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还规定 公证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都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六)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 保障,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活动多 数发生在纠纷之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 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公证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是指公证制度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作用的领域 和基本功能。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普遍证明力 的公证证明,并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公证是最先介入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法律 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 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 行效力和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是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进行民 事、经济活动和国际间交往都离不开公证文书,这种效力是其他证明文书所不具有的。与诉 讼制度不同,公证制度的宗旨在于预防,而非解决纷争,主要活动在非诉讼领域,是一种预 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三、公证制度的任务和作用 公证制度的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证机 构通过办理各类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投标、拍卖、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经济事务公证,提供抵押登记、提存等专项法律事务,规范市场经 济活动,消除纠纷隐患,制止不法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二是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构通 过办理各类民事事务公证,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身份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的稳定,完善社会的综合治理。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 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我国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 益。公证机构主要通过办理各类涉外经济、民事公证来实现上述任务。四是通过提供公证法 律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国 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将公证的职能作用归纳为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四个方面。从公 证实践看,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一)引导服务功能 公证机构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 律保护的司法部门。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 立、变更民事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 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如公证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 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 息和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完 善。

(二)预防功能 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 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 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 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如山东菏泽地区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宅基地公证,使农村民 事纠纷下降了20%,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监督保障功能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保护国家 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2005年,公证机构共制止违法行为万余起,为国家、企业和自然人避免经济损失100多亿 元。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公证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保护我国人民和世界 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 沟通媒介作用 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 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证 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首先,维护社会信用,为社会提供公信力支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责。其次,公证在社 会上已树立了较高的信任度,公众正在意识到,公证员是最值得信赖的人。最后,经过公证 的经济活动记录可以作为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如我国法人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工厂、办企 业、参加国际投标、进行国际工程承包、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或者输出劳务、转让技术等 ,哪一项都离不开公证。可见,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

第二节公证法

一、公证法律规范 公证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总称。包括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 证组织法规范。 公证法律规范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公证的性质、任务 ,公证机构的组织、职能、活动原则,公证效力及法定公证的事项,公证业务范围、公证程 序,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公证法律责 任等。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规范是由《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程序法、组织法规范,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实体 法中有关公证的条款构成。 目前,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中有关公证的规定太少,没有形成 公证制度的实体法依托;程序法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强化对公证活动的法律保障 。

二、公证法律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具体的公证活动,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根据《公证法 》规定,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活动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公证法》规定,是 指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 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享有公证权、核实权、收费权等权利,承担保密、回避、告知 等义务;公证当事人享有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查权等权利,承担提供 证据、不作伪证、支付公证费等义务。

三、《公证法》《公证法》 从1987年起草到2005年颁布历经18个春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第一部公证法律, 2005年8月28日通过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吸收了20多年来公 证实践和改革的经验成果,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共分7章47条。对 公证法律关系做了系统性规范,对公证的宗旨、职能、任务、基本原则、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证法律责任、公证管理、公证协会等作 出了原则性规定,是规范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 本框架,对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地方公证法制建设 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为推动本地区公证工作的发展,积 极开展地方性公证立法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到目前为止,有21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公证 条例,并制定了与公证法规相配套的规定,对促进本地公证事业的发展,预防和减少纠纷, 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并为《公证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地公证工作条例,基本都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不 受干预的原则,公证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定公证事项,公证管理与监督以及 公证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制度上对公证活动进行约束,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另外,北京、新疆、四川、河南、重庆、浙江、福建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还出台了有关提 存公证、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试行暂行规定以及错证的处理赔偿办法 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地方公证立法。

第三节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距今已 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的公证制度是新兴的法律制度。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 办公证业务,沈阳、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了公证业务。建国后,公证制度在大中 城市得到了推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 》规定,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 神,公证工作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重点,主要办理公私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1954年 ,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 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出,要在30万人口以上的市设立公证处,其他的市和侨眷较 多的县如不具备设立公证处的条件,则应在人民法院中附设公证室;同时指出要通过公证监 督合同的确切执行。到1957年,全国共有51个市设立公证处,553个市、县人民法院附设公 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经济、民事秩序,为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 了法律保障。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公证制度 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推行。” 20世纪50年代末期,受“左”倾错误思潮的影响,公证制度受到了极大削弱,几乎近于取消,剩 余的个别公证处转归人民法院领导,仅根据国际惯例办理少量的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司法部决定恢复 重建公证制度。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3月 5日又发出了《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9月19日至9月25日,司法部召 开了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明确了重建公证制度和开展公证工作的方针和政策。1982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 力。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业务范围、公证组 织机构、公证员条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公证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公证制度建设的 法律基础。此后,司法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又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公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0年3月30日至4月1日,司法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公证工作会 议及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 1979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坚持党的“一 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 服务的工作方针,努力拼搏,使公证在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引进外资,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 证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到1999年底,我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80个,拥有公证人员1.8万人, 年办理各类公证1600万件,分别是1980年的4.6倍、15倍、110倍。公证书发往一百多个国家 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我国公证工作也实现了三大转变,即由单纯办理涉外 公证向涉外、国内公证并举方向的转变;由以民事公证为主向以经济公证为主的转变;由简 单的证明向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的转变。三大转变的实现,不仅拓展了公证服务的 深度和广度,更重要的是使公证的职能作用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所认识,使公证制度在中 国扎下了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我国加 入WTO等新形势的发展,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公证制度,在体制、机构设置、法律定位、人员素质、工作机制、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出现诸多不适应之处。为此,从20世纪80年 代中后期,公证行业就开始酝酿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并取得了有益的 经验和成效。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 简称《改革方案》),吹响了公证制度改革的进军号。 《改革方案》明确了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公证工作的发展目标,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 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 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解放思 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多种组织形式的公证机构 并存的公证体制,改进、完善公证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高队伍素 质,改进强化对公证工作的管理,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改革方案》以体制改革为核心,确立了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摆 脱了行政体制的束缚;确立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机构设置原则,确立了以专业化为目标 的队伍建设原则,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法人地位及与之相应的内部运行机制,确立了有中国特 色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确立了加快公证立法,强化公证效力,改进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充分发挥公证功能的任务。《改革方案》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公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催生了 《公证法》的出台。

三、公证制度的发展 发展才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改革,改革是实现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中国公证发展的必由 之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状况、法治环境、社会接受度、公证行业特点及公证行 业的现状,公证改革和发展要有计划、按步骤、积极稳妥地分阶段进行。要确定发展的长期、中期、短期目标,要认真研究实施改革的环境、条件和实现目标的策略。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勾画出有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基本蓝图,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发展 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中央发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对公证工作提出了 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为公证事业发展提 供了新的机遇。在新的起点、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新的机遇面前,公证行业发展的目标是 :全面贯彻落实《公证法》,健全与公证法相适应的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公 证法律体系;完成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继续推进公证体制改革,不断地改进制度和运行机 制方面的缺陷,建立公证机构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和公证公信力,规范 拓展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提高为社会、为经济、为民众服务的能力;不断完善两 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力,实现公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努力完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使之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努力树立中国公证的形象,扩大在国际 公证界的影响,实现中国公证走向世界的目标。 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是以中国的国情、法治发展方向和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以国际通行的 拉丁公证制度为参照,博采众家之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备良好素质、质 量和信誉,能充分发挥其预防、服务、沟通、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法律制度。

四、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电子商务及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证 机构需要为电子商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要提高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并要充分利用网络及 计算机技术实现公证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公证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 加快公证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一部分公证功能有赖于网络化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抵押登记、遗嘱的设立变更、继承 等。 2.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助于改进公证管理模式,提高公证管理效率。

3.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公证质量监控体系,对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具 有重要意义。 4.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助于实现公证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提升公证工作的技术含 量,进一步推动公证改革工作的深化。

5.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打好基础。司法部领导十分关注重视公证行业的网络化建设。2001年,张福森部长、段正坤副部长在《 关于参加第23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大会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将网上公证列为中国公证员协 会要重点研究解决的三件大事之一。2001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也完成了建立全国公证行业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提出了工作报告。2002年,京、津、沪及部分大中城市 公证机构计算机普及率已经达到100%,东部地区公证机构计算机普及率已超过90%,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已建成了公证行业计算机网络,全国已开发了一批公证计算机应用系统。 2002年9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公证行业计算机成果展示会”。为电子商 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软件开发已初见成效。2003年中国公证员 协会拟定了《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公证行业计算 机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构想、目标和具体任务。经过3年的努力,《规划》的目标已基本实 现,全行业计算机普及率已达95%以上,全国信息中心已经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软件已投 入运行,公证机构业务软件标准化已初见成效。 为推动公证行业信息化的发展,司法部提出了在大中城市建立公证信息平台的要求,中国公 证协会下发了《2006年至2008年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在3年内完成公证行业计 算机网络建设,初步实现行业软件标准化、办证管理自动化、公证服务电子化、信息交换数 字化、系统资源社会化。可以预见,科技进步将进一步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思考题:

1.简述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2.公证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3.简述公证法律规范和《公证法》的主要内容。 4.简述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5.简述我国公证事业未来发展的构想。 6.现代科技将对公证行业发展产生何种影响?

第二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

第一节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 证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 事项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 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 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13条第 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认 ,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如证明甲与乙在某时、某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则甲与乙必须确实于该时、该地履行了签订该份购销合同的行为,而且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与待公证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与原事实不相符的,或缺乏证据无 法使公证人员确认的事实,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合法性是指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有关政策是指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党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 面,内容违法的不能公证,形式违法的同样也不能公证。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也是真实、合法原则的重要内容。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不能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将导致公证无效 。 真实、合法是公证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真实与合法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割裂开来。 就一个具体的公证事项来说,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与公证证明的范围有密切的关系,公证事项不同,证明范围也不同,公证机构仅对公证证明 范围内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依法、客观、公正的办证原则 《公证法》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依法原则。“应当遵守法律”,可以简称为“依法”。依法原则是基础,做不到依法,则客 观、公正原则无从谈起。公证是一种法律活动,公证证明是一种法律证明,公证真实是一种 法律真实。因此,公证活动的第一要义就是“应当遵守法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依法原 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公证机构办证应当遵守《公证法》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 章中有关的公证程序规范。其次,公证机构办证应当遵守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民商实体法规范 ,这是公证证明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履行职责时要运用这些实体法规范 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最后,公证机构办证应当遵守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诉讼程序法规范。因为公证的作用之一是预防 纠纷,但在纠纷发生时,公证书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要遵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公证书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要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也要遵守诉讼程序 法规范。 客观原则。公证是法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公信力是公证的固有特征。公证机构 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应做到客观。客观原则是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所谓客观,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不能凭借主观 想像、猜测来办证。有时公证员还需依据程序规则,以程序来保障客观性。为此,有些公证 程序规范要求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证,有的则要求有证人在场等。 公正原则。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看待处理问 题,这是法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所担任的法律角色的必然要求。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无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与法院和法官法律角色一致,而有别于检察官和律师。公证机构及其 公证员办证的公正原则,有别于法院司法的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而公证主体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只能引 导当事各方达成合法、公平的协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通过履行咨询义务来实现公证的公 正价值,咨询义务要求公证人负有公正的义务,即公证员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他应当 公正地评价双方的利益,从法律角度保护弱者,对当事各方提示法律风险,供当事人决策时 参考。如果所办理公证事项违法或者不公平,他有权不予办理公证。在这里,公证人不是 单纯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公证各方当事人乃至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其 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单纯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而是为公共利益而承担。如果公 证主体不能公正地平衡公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他们达成合法、公平的协议,以此保障 法律安全,则公证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公正原则是公证的生命线之一。

三、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需经公证证 明的事实、文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 证。《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自愿公证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 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否申请办理公证。 目前,《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规定了一些法定公证的内容。 应当指出,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为补充,片面强调其一都是有害的, 不利于法制的完善和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 触公证事项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 守秘密的义务。《公证法》第

13、23条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证程序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 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公证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国家允许公证机构查询有关的档案、资料;当事人也要向公证机构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 情况。这使公证人员因职务关系会接触到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为此,法律对公证活动中的 保密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保密义务包括: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各种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或泄密;不能私自向他人泄 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发放公证书的正本、副本或抄本。

五、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 《公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规定:“制 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 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 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 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国家 的司法文书的一种,使用什么文字,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的尊严。因此,公证书应与其他的 司法文书一样,必须使用中文。对需要使用外文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另行制 作外文译本。除涉外公证外,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公证机构制作公 证书和公证活动中的其他文书,可以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第二节公 证 效 力

一、公证效力的概念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 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公证文书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者不可撤销的效力等。

二、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法定 证明机构,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和公证证明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核实,只有经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才能办理公证。因此,公证证明是法定证明机构对其 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应当直接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 关系的可靠的法律凭据。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 ,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 证书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的法律文书。 因此,《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 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 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 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 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 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机构的常见业务,法律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同时, 也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 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 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行为的有利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法律效力。《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 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 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应当办理公证,可以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 纷,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法定公证的具体法 律效力根据法定公证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其生效要件;对于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根据设定该法定公证事项的各法律、行政法 规来确定。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该民事法律 行为便成为要式法律行为,须经公证才能生效。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民事法 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公证就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14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 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有经过公证后才能生效。需 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公证只是该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的要件之一,能否最终生效,还得看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

(二)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通常为该事实、文书生效 的形式要件之一。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 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就是说,在域外做成的授权委托书,在我国国内使用时,必须 办理公证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受托人无权代理诉讼。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18 条规定,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 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 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也就是说,如果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受污染损害的 情况未能办理公证,则其提出的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据此获得赔偿。

五、其他效力

(一)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 地的公证部门。”

(二)不可撤销的效力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 此种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订的在 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这种投资协议未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又如合同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未经公证机构公证也不具有法 律效力。

思考题:

1.简述公证的基本原则。

2.简述公证法对公证基本原则的新规定。 3.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4.简述公证证据效力的适用范围。 5.简述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6.简述法定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第三章公证机构的业务 范围及其分类

第一节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所能够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其他法 律事务。《公证法》第

11、12条分别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业务和其他法律事务作出了 规定。

一、公证业务 《公证法》第11条第1款分11项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业务做了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既包括证明各种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包 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 权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也包括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协议,如赠与合同、合伙协议、抚 养协议、赡养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还款协议、婚 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认领亲子协议( 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 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证明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事件有:出生、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 灾害、意外事件等。 2.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这些事实虽然不直 接引起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但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学习等活动具有特定的法 律意义,也是公证机构证明的重要对象。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书面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 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四)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可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

(五)保全证据 《公证法》第37条规定,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业务。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 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业务,对于预防纠纷、息讼止 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的房 屋,或实施强制拆迁的,或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务 根据《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主要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目前主要是依据《担保法》办理的公证抵押登记事务。

(二)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重要方式。20世纪50年代,公证机构即开办过提存业务;公证制度恢复后 ,司法部于1987年5月30日发出了《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1990年1 月22日,司法部发出《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全面恢复办理提存公证业务;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颁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公证法》第12条明确规定,办理 提存是公证机构的业务。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二节公证业务的分类

公证机构的业务分为公证业务和其他法律服务两大类。 公证业务分类是指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业务进行归类划分。标准不同,划分的类别也不同 。如按公证证明对象可分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按办理方式可以分为证明业务与非证明业务。按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内公证、涉外公证及涉港澳台公证。按公证文书的用途可分为经济公证和民事公证。按文书使用范 围和用途又可分为国内经济公证、国内民事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涉外民事公证、涉港澳台 经济公证、涉港澳台民事公证等。此种分类是公证统计和公证实践中使用较广泛的分类。 国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的在国内使用的公证。 涉港澳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或公证当事 人之一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或公证文书将发往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内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 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民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具 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证,以确认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民事公证 又可分为国内民事公证、涉港澳台民事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 经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经济法律行为或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经济公证又可分为国内经济公证、涉港澳台经济公证和涉外经济公 证。

思考题:

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业务的新规定。 2.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简述公证机构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4.简述我国公证业务的分类。

第四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第一节公 证 机 构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法定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称 公证处。《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 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指出,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关于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部分,指出要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在关于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部分,指出要发展和规范公证机构。由此 可见,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公证职能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 证明机构,是国家司法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组成 《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 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 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司法部发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 规定:“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 实际需求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 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订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 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 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设置采用平行设置的构架 ,以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为基本设置单位,在市、区之间只能选择保留一个层级 设置;为满足社会的特别需要,在一些相对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垦区、林区、矿区也设有特 别地区公证机构。因此,我国现有的公证机构分为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公证处、县公 证处、区公证处和特别地区公证处四类。 根据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 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 批后方可设立。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公证辅助人员组成。根据需要 ,可以设立主任、副主任。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并且 必须履行公证员职务。为适应开展公证业务的需要,一些公证处按专业分工原则,设立了若 干专业科室(组)。

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指公证机构在国家法律部门中的位置、职能权限和基本功能。公证机 构是依法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法定 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具有法人地位,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项,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 经济的发展。根据规定,公证机构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公证协会的执业监督 。

四、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证机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证明机构。根据规定,公证机构之间没有 隶属关系。也就是说,所有的公证机构,不论是直辖市公证处、市公证处,还是县、区公证 处,不论是大是小,管理层级是高是低,人员是多是少,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等级关系。各公 证机构都是在各自的执业区域内,独立行使公证权,办理公证事项,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公证员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在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根据规定,公证员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必须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

一、公证员的条件 《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 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8条补充规定,此类人员 担任公证员必须符合《公证法》第18条第

1、

2、3项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基本职责和素质要求 公证员是专业法律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的基本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项,运用掌握 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 保障,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 秩序,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为保证公证员正确履行职责,就要求公证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修养。国 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对公证员的素质提出了全面要求,即公证员“ 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要注重培养“ 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五懂”公证员。 公证员要实现法律赋予的任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技能:

(一)扎实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撰写法律文书 公证员是由古代的代书人演变过来的,撰写公证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公证员的“看家本领”, 是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二)深厚的法律功底 公证员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这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三)丰富的社会经验 这是公证员实现预防功能,识别真伪,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所必 备的基本技能。公证员之所以要经过实习、培训,就是要通过法律实践和学习,不断积累、增加其社会经验。

(四)收集、使用证据的能力 证据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公证员是制作证据的法律专业人员,应当是 证据方面的专家,必须掌握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技巧。

(五)熟练运用计算机 传统的公证员的工作工具是笔和纸,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 机及其应用技术将逐步成为公证员的必备工具。因此,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是新一代 公证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三、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公证员的基本权利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了公证员的基本权利,即“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 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此外, 公证员还享有审查、核实的权利,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等。

(二)公证员的基本义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了公证员的基本义务:即“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 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 公证协会”。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 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 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公证员还有 亲自办理公证事项、接受法律监督等的义务。

四、公证员任免 公证员的任免是指任命或免除公证员职务的活动。

(一)公证员的任命 《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 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证员执业证书是 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 法部统一制作……”

(二)公证员的免职 《公证法》第2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 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公证员专业职务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职务分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 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 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符合试行 条例规定的条件。公证员专业职务的取得采用评聘与任命相结合的办法,四级、三级公证员 需报省级司法厅(局)备案,一级、二级公证员需报司法部备案。

六、主办公证员 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是公证工作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机构内部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之一 。其核心内容是在公证处主任的领导下,明确主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和责任,在授 权范围内,免除审批环节,由主办公证员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公证 处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对提高公证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保证公证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主办公证员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证员中选拔: 1.品行端正,3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职业纪律处分。 2.办证质量良好,最近3年内无错、假证。

3.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 任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或者担任公证员职务10年以上。 试点公证处可根据本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条件限制,但不得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七、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第102号令 发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该令同时废止了公证 员注册管理制度。 该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 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 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 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 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一、公证员助理的条件和基本职责 公证员助理,又称为助理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的助手,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 项的公证业务人员。助理公证员要在公证员指导下办理公证事项,不能独立办理公证事项, 不能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颁布后,助理公证员改称公证员助理。 根据规定,公证员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 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大专或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 4.在公证处见习1年期满。

5.经考核合格。公证员助理职责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收发、管理、发送文件 和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和所提交的 材料,协助公证员进行核实、取证,制作谈话笔录,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在公证处人员少的情况下,公证员助理还可兼管会计、出纳、统计、司机等工作。

二、公证辅助人员 公证辅助人员是指除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助理公证员)以外的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如翻译、打字员、档案管理员、公证机构的行政后勤人员。 公证辅助人员不负责办理公证事项,其职责主要是做好公证业务辅助工作、财会工作和公证 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公证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公证辅助人员必须具备与他们担负的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如翻译人员要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能胜任公证书和有关文书的翻译工作;会计、出纳要具有财会知识,能胜任公证机构的 财务和公证收费工作等。

三、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是公证处的领导,也是公证处的法定代表人。《公证法》第10条规定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 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改革方案》规定,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是指在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由公证处主任全权负责领导公证处的政治、业务、行政等各项工 作,对上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享有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内向全处工作人 员负责。 公证处副主任是主任的助手,其职责是分管专项业务或行政事务工作,审批公证事项,并协 助公证处主任做好全处的工作。在公证处主任不在或空缺时,根据授权代行公证处主任职责 。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公证机构的性质?

2.《公证法》为什么要对公证机构的设置作出重大调整? 3.简述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4.简述公证员的权利义务。 5.公证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技能? 6.简述主办公证员制度。 7.简述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章公证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公证的职业道德

公证的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公证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公证是 公证员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证明权活动,是公权力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高尚的道德情操 和良好的职业品德,是公证工作依法、客观、公正地实现其法律价值目标的保证。《公证法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 业秘密。”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司法部于2003年转发了中国公证 员协会制定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其主 要内容是:

一、公证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要求公证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 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 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 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制止。

二、公证员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公证员应当有珍爱公证事业的道德情操。在执业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 主观因素拖延推诿;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注重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 象;敢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公证员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要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要不断提高 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要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 性;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公证员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 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答 谢款待、馈赠财物;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公证职业道德是指公证 人员在进行公证活动中应该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公证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良好的职业 道德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发展公证事业,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的必要保障。

第二节公证的执业纪律

公证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进行公证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规范,是公证行为规范 的组成部分,是以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性规范,违反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纪 律处罚。公证的执业纪律,是约束公证人员行为的必要手段,对规范公证行为,保证公证质 量,防止腐败,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业纪律: 1.不得反党反社会主义,不得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和非法社团。 2.不得贪污、行贿、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得接受公证当事人请客送礼。

3.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出具虚假的公证文书,不得违法 违规办理公证事项。 4.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兼职取酬。

5.不得泄露因执行职务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秘密。 6.不得赌博、嫖娼、吸毒,不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

7.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办证。 8.不得打骂、侮辱公证当事人。

9.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或其他利益。

10.不得进行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非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思考题:

1.简述公证的职业道德。 2.如何理解公证执业纪律?

第六章公 证 管 理

第一节公证管理体制

公证是独立的法律行业,公证机构是直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有其特有的运行规律 和管理需要。因此,对公证的管理不同于对行政机构的管理。为适应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和 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的要求,1990年3月,经司法部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正式成立,并逐步 加强了行业管理的力度。1999年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司法部正式提出两结合管 理方针。《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制度, 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公证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 监督、指导。”第4条第2款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公证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 共同完成的。但这两类管理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需要司法行政机 关各部门及各公证协会间的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做好,在实行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的今天, 这种协调配合就更为重要。具体地说,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侧重组织和队伍建设、法律政策制 定、监督指导和行政处罚等宏观的、法定事项的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将逐步交给协会负责 。公证协会则侧重于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行业奖惩、维护权益等工作。

第二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工作的管理分四个层次,由司法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厅(局),地、市、州、盟司法局(处),县(县级市、旗)、区司法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实 施。地市级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公证工作的具体行政事务性管理,省级以上司法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宏观性行政管理和公证业务管理。为适应公证管理的需要,地市级以上的 司法行政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公证管理部门。 根据《改革方案》和2002年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 意见》规定,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在组织建设、队 伍建设、政策指导、监督处罚等方面。概括说可分为行政事务性管理和公证业务管理两方面。

(一)行政事务性管理 行政事务性管理包括:决定公证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命名规则、确定公证员的执业准入 条件、任免公证员、颁发执业证书、为公证机构正常执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必要的办 公条件和后勤保障、对公证机构的财务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

(二)公证业务管理 公证业务管理包括: 1.起草、制定、解释公证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规章及有关的方针政策。

2.研究、确定、核准公证机构的统筹规划、数量控制、合理布局、组织结构及有关的工作 制度等问题。 3.解决公证机构在业务上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

4.监督、检查公证质量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公证规划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5.确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协调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6.对错误或者不当的公证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和行政处罚。 8.对公证协会进行归口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节公 证 协 会

《公证法》第4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 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我国的公证协会分为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专 门的公证行业组织,属于行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公证协会成立于1990年3月,原名“中国公证员协会”,2006年2月依法更名为“中国公 证协会”。它是依照《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其他与公 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接受司法部指导、监督。协会的宗旨是:带领全体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业活 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2003年3月,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接纳中 国公证协会入盟,使中国公证正式进入国际公证大家庭。 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性的公证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的指导、监督。根据《公证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现有的市 公证(员)协会应当逐步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的分会。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 规定,地方公证协会是中国公证协会的团体会员。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分别由中国公证协会和省级公证 协会负责完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中国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有:依照法律和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 监督;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工作;制定行业规 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 验交流;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地 方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 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负责公证信息 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等。

思考题:

1.如何理解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 2.简述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3.简述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一、公证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组织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仅指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当事人 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证是司法证明活动,明确公证法律责任,对维护国家法治和公证工作秩序,预防、减少、制裁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督促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恪尽职守,清廉服务,依法办事,不 断提高公证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是因违反公证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公证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公 证法是指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对象是公证活动秩序,而非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或公证参与人 的权益。 3.公证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证机构、公 证人员、公证参与人,也可以是其他侵害公证活动秩序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制裁性。我国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各种责任形式就是以 这种制裁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 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公证法律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根据 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承担公证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有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 即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公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如 对真实、合法的公证请求,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公证机构要 依法承担责任。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违反公证法律的行为固然要承担公证法律责任,而因疏忽大意或 过于自信导致违反公证法律的行为,只要符合承担责任的要件,同样也要承担公证法律责任 。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公证责任。

(三)行为人要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如承担刑事责任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财产。

(四)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秩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如 果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一般不承担公证责任。损害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 人格权被损害为多)、财产损害以及对法律秩序、公共利益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如果二 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公证法律责任。 就公证法律责任而言,上述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缺乏上述要素之一的,则不能构成公证法律责任。

三、公证法律责任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公证法律责任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照责任性质,可将公证法律责任分为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按承担责任的后果可以分为单一公证责任和混合公证 责任;按照公证活动和从事与公证有关的主体可以分为公证机构的责任,公证人员的责任, 公证当事人的责任,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等。

(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证活动中 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社会活动中,违反了有关的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 是公证责任中最为常见的,公证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责任人多以经济补偿性的财 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来承担法律后果。实践中,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应负公证赔偿责任,这是属于单一公证 责任;财产或精神损失是由公证员和当事人共同过错造成的,属于混合民事责任,由有过错 的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公证机构 和公证员的合法民事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证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 以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

(二)公证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证活动中 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社会活动中,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的受到刑罚处罚 的法律后果。如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虚假公 证书从事诈骗活动或者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证活动中或 其他与公证有关的社会活动中,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 律后果。其责任形式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确定,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 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公安行政部门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公证法》第41条规定:“公证 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 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 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又如该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 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司法行政部门 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

第二节公证赔偿制度

一、公证赔偿制度概述 公证赔偿制度就是有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证职务而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的总称。《公证法》第 43条第1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 员追偿。”公证赔偿制度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其内容包括:公证赔偿的性质、赔偿原则、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和认定、赔偿主体和对象、赔偿范围、赔偿的条件和标准、赔偿规则、赔 偿方式、赔偿资金、赔偿程序、免责条件以及对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等,其核心是赔偿规则 和赔偿保障制度。 公证赔偿是公证机构承担公证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公证制度恢复时间不长,公证法制 还不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尚不完善。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 的方案》颁布之前,仅在个别的司法行政规章、地方性公证法规中对公证赔偿问题做了原则 性规定。如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规定,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 用提存标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提存标的毁损、灭失的,公证 处负有赔偿责任。当时公证机构基本上是作为行政机关在从事公证执业,公证员被作为公务 员进行管理,其赔偿当然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 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2000年10月1日之前办理的公证事项 所产生赔偿责任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公证行业开始引入过错赔偿 责任制度,而不再实行国家赔偿。这标志着公证赔偿制度正式建立。

二、建立公证赔偿制度的意义

1.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承担公证责任。通过公证赔 偿,可以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最直接、最有效、最 实际的补救办法,也是公证机构依据民法精神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

2.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和公信力,保障公证制度健康发展。确立和实行公证赔 偿制度是加强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公证赔偿这种责任形式不但体现了对公证当事人的 经济补偿功能,更体现了民法精神中对责任公证机构和责任公证人员的经济制裁功能,使其 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公证是承担责任的职业,而且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责任。一旦出现公证质量 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有可能严重影响本身的经济效益,甚至危及公证机构的生存,这些都 直接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本身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这样就可以使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增 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真正认识到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使其更加自觉地提 高业务素质,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从而在客观上达到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的目的。 3.适应公证体制改革需要。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公证机构要由行政机关转变独立承担责任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 人。在转制过程中,需要包括公证赔偿在内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辅助,否则,就难以参 与市场竞争,不能充分发挥公证、沟通、服务、监督的中介作用。从国际上发达国家公证制 度的发展来看,公证赔偿制度的确定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但是对公证受害人的积极 救济制度,也是公证制度的重大进步,更是公证机构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三、公证赔偿的构成 公证赔偿的构成,即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公证赔偿,作为认定公证赔偿的依据。一般认为, 公证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一般侵权的构成有四个要件:一为有侵权行为;二为有 损害后果;三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为侵权人有过错。根据《公证法》的 规定,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律规定义务的职权行为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构成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要件。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的非职务行为,如采购办公用品,也不是构成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要件。

(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职务过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职务过错,即过错原则为其归责原则,这是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的前提。传统民法继承了罗马法“无过错即无赔偿”的法理,存在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主 观必备要件。因此,公证机构只应对基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公证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如果 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不承担责任。 另外,要说明的是过错的界定。侵权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虽然目前业内人士对公证过 错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但通识认为还是存在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履行了 尽职义务,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公证书。首先,看其是否符合实体法 的规定,比如继承权公证,若将继承关系分析错误无疑是存在过错的。其次,要看是否符合 程序法的规定,看其是否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此外,承担公证赔偿的基础,必须 是在办理公证及其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有实际损失 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则公证机构不予赔偿。赔偿的范围 ,原则上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四)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与公证机构的过错有因果联系 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失与公证机构的过错必须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以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证机构的赔偿范围,避免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不适当地 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契约风险转嫁给公证机构。如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自己的行为所致,不能认定为公证赔偿。

四、公证赔偿的范围 公证赔偿的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在违法行使公证职权时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证机构应当给予赔偿的范围。依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司 法实践,民事赔偿主要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为特殊。因此,公证赔偿的 范围一般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规定:公证赔偿实行有 限责任制,以公证机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 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自该方案实施之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作 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该方案实施以前发生的 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证赔偿的承担方式是先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后公证机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理论上,公证责任具有两重性,因为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与 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公证赔偿的外部法律关系上,赔偿责 任的具体承担者仅是公证机构而非公证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并非是连带或者补充责任关系 。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公证机构的责任类似民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承 担上,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 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赔偿的请求人是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还应包 括因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却导致利益受损的与公证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第三节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一、公证赔偿基金 公证行业补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公证机构的赔 偿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行业整体优势对公证赔偿的公证机 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其核心是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执 业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金构成。目前,我国公证行业已建成了全国最先进、保障率最高、运行最便捷的行业责任风险补偿制度。 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改革需要,建立的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以确保公证机构的赔偿能 力,维护公证行业信誉,根据《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 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 则。由中国公证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赔偿基金按公证机构业务收费总额的3%提取, 首先用于交纳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费用,剩余的部分为公证赔偿后备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由公 证机构、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分别保管,主要用于支付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的费用,如偿付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中的绝对免赔额、超过个案保险赔偿 限额的公证赔偿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等。

二、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 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执业责任保 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 一种法律制度。《公证法》第15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执 业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特性转嫁公证责任风险 的一种方式。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协会统一向保险公 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我国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投保。集全行业整体优势,较 好地解决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问题。

(2)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 部内容,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基本满足了公证赔偿的需要。

(3)实行 索赔发生制,即只要在保险单保险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公司都负责赔偿。

(4)实行浮动费率制,并制定了《费率浮动规则》。

(5)索赔程序简洁 。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建立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赔偿网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索赔,保证 迅速赔付,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索赔纠纷。

思考题:

1.简述公证法律责任制度的特征。 2.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种类。 4.如何理解公证赔偿制度的意义? 5.简述公证责任赔偿的构成和赔偿范围。 6.简述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编公 证 程 序

第一章公证程序概述

第一节公证程序规范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它是明确公证活动 中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正确性、有效性的必要法律措施。 公证制度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的法 律基础,是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对公证机构正 确办理公证事项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证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公证程序的规范化、法律化。 公证程序规范是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由三个层次构成, 即基本规定、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基本规定指法律、法规中对公证程序的规定,如《公证 法》对公证程序的规定。一般规定指适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程序规定,如《公证程序规 则》、《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特别规定指适用于办理某类公证事项的程序规定,如《遗嘱 公证细则》、《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等。 20世纪50年代初,各地人民法院制定的公证规章中就对办理公证的程序作出了规定;1956年 9月25日,司法部颁布了《公证用纸格式》,统一了全国公证书的格式;同时,对涉外公证 和主要的国内公证事项的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公证制度恢复后,司法部及时制定了《公 证书试行格式》、《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办理几项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等公证程序 规范。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此后 ,司法部在此基础上又先后制定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 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具体的公证程序规范。199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试 行)》是在1986年《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办理 各类具体公证事项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规则。根据公证改革和发展的要求,2002年6月8日司 法部对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以司法部第72号令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2005年8月2 8日《公证法》的颁布,标志着公证事业及公证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适应公证 法要求,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于2006年5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这是当 前最重要的一部公证程序规范。 本次《公证程序规则》的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新规则共有11章74条(原为12章64条),与原 规则相比,删去了1章(回避),调整了6章的章名,删去了6条,新增了15条,合并了2条 ,拆分2条(变为4条)。剩余的54条中,除1条未改外(原第63条),其余均做了修改, 其中有42条做了实质性修改。具体地说,新增了以下主要内容: 1.规范了公证活动的主体。

(1)规范了公证执业主体。包括:明确了公证执业主体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明确了公证机 构、公证员的相互关系、职责、权限、禁止行为等,将“公证人员”细分为公证员和公证机 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明确了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的事项。

(2)调整了公证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范围和权利。包括:将其他组织列入当事人的 范围,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改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等。 2.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监管机构及职责、权限(第8条)。

3.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将原公证管辖制度变更为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明确了执业 区域的设置规则(第13条)和公证事权冲突的处理准则(第16条)。

4.调整了受理的条件(第19条)。区别一般公证事项和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规则,新增 了法定公证事项必须受理的规定。

5.明确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包括: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第21条)和对证人、公证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第29条)等。

6.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25条)。

7.调整细化了审查程序,特别是充实了核实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方式、方法、途径和 规则。 8.调整了期限的规定。包括:出证期限(第31条),终止公证的时间界限(第50条), 申请复查的期限(第61条),复查期限(第64条)。

9.调整了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第36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第37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第39条)。

10.规范了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制度。将原拒绝公证制度改为不予办理公证制度(第 48条、第49条),新增了终止公证的事由(第50条)。

11.调整了特别程序的规定。将章名由“特别程序”改为“特别规定”,将提存的规定 调整到附则(第71条),新增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第54条)。

12.重新设计了公证争议处理制度。重点对公证复查程序及复查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 第10章),为推进公证行业自律,创设了公证复查争议可向公证协会投诉的制度(第67条) 和公证赔偿争议可提请公证协会调解的制度(第69条)。

13.新增了赔偿责任(第69条)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第72条)的规定。 14.新增了公证档案保管的基本要求(第60条)。

15.新增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法》第12条规定的公证事项的程序适用准则(第71条)

第二节一般程序与特别规定

一、公证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 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指公 证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审查是指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 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机构根 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签发)、制作、出具、发送公证书 的活动。 此外,一般程序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期限、公证收费、不予办理公 证、终止公证、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公证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公证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特定公证事项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规定是 针对招标、拍卖、开奖、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的特殊需要,而在公证程序上作出 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是相对于一般的公证程序而言的,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 事项,不及于其他的公证事项。 特别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对遗嘱公证程序 的特别规定,对保全证据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 的特别规定,对公证机构证后服务中的调解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第三节公证活动中的回避

一、公证回避的概念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遇到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 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有关工作。《 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的公证。 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公证职能,防止公证员徇私舞 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证 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维护公证活动秩序和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实现司法公 正,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回避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就需要回避:

(一)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公证员不能为自己办理公证事项, 也不能为自己的近亲属办理公证事项。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公证员及近亲属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公证员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将对其本人及近亲属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如公证员或者 其近亲属买了奖券,该公证员办理该次开奖公证,由于公证结果将会对其或者其近亲属是否 中奖产生影响,因此,该公证员应当回避。

三、公证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证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公证员是法律职业人员,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就应当主动回避。公证员自行回避 的,由公证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则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都要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四、公证回避的程序 公证当事人或其他公证参与人发现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员存在《公证法》第23条或《公证程 序规则》第23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有关的公证员回避。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公证申请后到公证书出具之前这段时间内提出。因为当事人未 提出公证申请,则不享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而当公证书出具后,表示公证书已 经生效,申请回避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回避申请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回避的公证员的姓名,请求回避的理由、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申 请人应在回避申请书上签名。 公证员自行回避,应由公证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讲明需要 回避的原因和理由。 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如果是请求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回避的,一般应 当由公证处报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告知当事人。

思考题:

1.简述公证程序规范的内容。 2.简述2006年《公证程序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一般程序和特别规定有哪些区别?

4.简述《公证法》对公证回避做了哪些调整? 5.公证回避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一节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的条件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公证当事人是公证法律 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公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公证程序规则》第二章 专门规定了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如果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 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 系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

二、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证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公证请求权。即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为其出具公证 书的权利。法人的公证请求权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其他组织的公证请求权由负责人行使。与请求权相适应,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当 事人有权撤回其公证申请。

2.委托权。在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但 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除外。

3.请求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发现存在《公证法》第23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23条 规定的情况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4.请求保密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申办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以向 公证机构提出。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证机构不承担保密的 义务。

5.申请复查或者提出投诉。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有权根据《 公证法》第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申请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复查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公证程序 规则》第67条的规定,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投诉。

6.提出诉讼的权利。公证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法》第40、43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的义务 我国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原则。公证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证法律和社会公德。即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干扰公证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2.举证的义务。《公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 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 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或者拒 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终止公证或 者不予办理公证。

3.支付公证费的义务。《公证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 4.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公证书是法律文书,当事人应正确使用,严格履行公证 书规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变造,更不能利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或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节公证活动的参与人

公证活动的参与人指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公证活动的人。主要有公证申请 人、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见证人、翻译等。

一、公证申请人 公证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具体的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申请人 与公证当事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证申请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规定的条件时, 则成为公证当事人。但并非所有的公证申请人都能成为公证当事人,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公证申请人就不能成为公证当事人:

1.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2.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范围。 3.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 4.申请人之间就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5.申请人不能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二、代理人 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和有关手续的人。 《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 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 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 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 申办。”

即除了特定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公证活动中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为了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证人员徇 私舞弊,保证公证人员秉公执法,《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因为, 公证人员是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 工作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具体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公证机 构又代表当事人。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 于代理活动的一般原则,而且也将给公证机构的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助长“人情公证”等不 正之风的产生。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做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授 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则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 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思考题: 1.简述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公证当事人与公证申请人的区别。 3.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4.公证人员能否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

5.哪些情形下,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一节公证执业区域的概念和划分依据

一、公证执业区域的概念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程序规则》第13条规定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 《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 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过去称之为公证管辖或者公证辖区。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是基 于当时公证机构系带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国家公证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深入,公证机构的行 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 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作出调整。为此,设立了 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替代原来的公证管辖制度。 执业区域仅是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时区域界限和职权的划分,不是办理公证的区域界限。 即受理以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一些公证活动,是允许的 。如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办证的需要,在执业区域以外收集证据、核实有关事实。又如招标、开奖、保全证据等证明对象本身具有跨区域性质的,公证机构为完成该公证行为则可以不受 执业区域的限制。

二、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原则和依据

(一)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原则 根据我国国情,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原则可概括为:

1.满足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省级司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 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 :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 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2.体现法律地位平等和同区同权。在划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 法和公平的原则,同一执业区域的公证机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公证职权应当相同;但因条 件不具备或者受到处罚的情况除外。

3.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我国的公证机构是按地域设置的,根据规定,一个公证执业 区域内至少要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其目的就是要贯彻便民原则,使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可以 就近提出。

4.便于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划分公证执业区域,有利于迅速判断、迅速取证、迅速核实、迅速处理公证案件,对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

5.有利于避免受理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公证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在同一 公证业务辖区内,公证机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的,要适当予以撤销或合并。公证执业区域是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所进行的平面、横向划分,可以使公 证机构在同一个平台上开展业务,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同时有效制止公证行业内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有利于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二)划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划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依据有三项:

1.《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 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 以适用前款规定。”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 市辖区。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 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3.当地公证机构设置实际情况。

第二节公证执业区域的法律意义

一、为公证机构执业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同的执业环境 过去我国公证机构采用行政体制,按行政区划梯级设置,由于受等级制的影响,导致了公证 机构之间实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此,《公证法》确立了公证机构平行设置,不按行政区划层 层设立的设置原则。也就是说公证机构要整体设立在一个平台上,旨在解决公证机构的法律 地位平等问题,鼓励正当、有序、规范的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以提高公证效率和公证服 务质量,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公证执业区域制度的建立,就是保障这一立法宗旨 实现的有效措施。它确保了在同一执业区域内的各公证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公证职权和执业 环境相同。

二、确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

(一)按地域受理的准则 即一般的公证事项实行按地域受理的原则。《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 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包括:由当事 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这四种选择是并行的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任 意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采取这种并 行受理原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种类有很多,既有国内事项,也有涉外事项; 既有经济事项,也有民事事项。如果简单地规定某种公证事项只能向某一公证机构申请,会 极大地限制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权利,也不便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例如,张某户籍地 在北京(住所地),在武汉某大学毕业(事实发生地),聘用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经常居住 地)。该当事人要申办学历公证就可以选择向北京、武汉或上海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又如 ,甲公司在天津登记注册,乙公司在广州登记注册,两公司在北京订立了合同,这两家公司既可以 向天津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广州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还可以向北京(行为地) 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按财产属性受理的准则 即《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 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是 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特殊规定,类似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本条中不动产是指无法 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就要损害其价值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这一规定 排除了非不动产所在地(诸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 构受理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的权利,除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其 他的该类公证事项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特定机构办理的准则 即特殊管辖,是指在公证机构不可能行使公证职权的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法律授 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自然人代为行使公证职责。《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办理公证。”此外,司法部还授权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委托公证人负责办理香港、澳门 发往内地使用的文书的公证证明。

三、确定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时的适用准则

(一)当事人选择优先的准则 当事人选择优先的准则是指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情形时,由当事人之间协商选择确定向哪个公证 机构申办公证事项。该准则即以往所说的协商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15条规定:“二个以上当 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二)最先受理的准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16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适用本准则。一是两个以 上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多个继承人分别向各 自住所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二是一个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 适用最先受理准则应当注意:

(1)公证机构应当认真指导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尤其是 要注意申请日期和签名,并及时在公证登记簿登记受理日期。

(2)受理通知单上的日期是 确定最先受理的重要凭据。

(3)登记的受理日期相同时,由时间上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受 理。

思考题:

1.简述公证执业区域制度与公证管辖制度的异同。 2.简述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3.简述公证执业区域的法律意义。

4.简述确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 5.简述最先受理的准则。 ......

推荐第5篇:公证员职责

公证员的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根据规定,公证员必须在公证处履行职务。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推荐第6篇:公证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公证处的xxx!很荣幸能参加这次“十八大”主题的演讲比赛。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公正为民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请》。 在十八大报告中“人民”出现了145次,我们从报告的字里行间读出了人民的分量。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是十八大报告其中真意。厚达64页,近3万字的报告,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政为民的情怀,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遗憾的是,在前段时间发生的“桐乡大闸蟹事件”损害了公证工作“公证为民”的形象。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道德修养。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让人民满意”是我们的追求,正所谓“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何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公证为民”?首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给当事人提供方便,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得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刚刚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很多,在受理群众来电咨询和接待时,我处无论是主任还是普通公证人员,都能耐心详尽的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把每一次解答咨询都看作是对法律的宣传过程;在办证过程中,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活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们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尽量有利于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多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间开展上门服务;近日,一位八十

多岁长期卧床的老妇人终于拿到盼望已久的遗嘱公证。老人与已亡故的丈夫未生育子女,在灵溪老街共有一处房产,想立房产继承遗嘱给对其抚养较多的侄子,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委托公证和遗嘱公证。根据《继承法》以及《公证办证程序》的要求,老人需亲自到公证处签名按手印,否则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其重病长期卧床无法行走,老人让侄孙到公证处寻求帮助,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公证处决定派出公证员上门为老人办理公证,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 受理该案后,公证员不辞辛劳,先后三次上门为老人办理有关公证,真正了却了老人的心愿。 另外,我们处每一位公证员每年都自觉办理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一贯注重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要能够及时满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及时解决。当一份份精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当当事人的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的时候,我们真切的感受到,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的价值! 其次,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过程中,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为人民服务无小事”,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括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6月份某日下午,一对夫妇来我处办理借款公证预向出资人借款20万元,在他们提交所需的一切材料后,我处公证员外出调查核实该借款人、出资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实,经调查发现借款方中的的女方身份信息造假,为维护出资人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不予出证。试想,如果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马虎应付,那出资人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护下去?所以我们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我们法律服务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本质。 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篇2:为民服务 心系公证(演讲稿) 为民服务 心系公证

——“践行群众路线 忠诚履职尽责

做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主题演讲比赛演讲稿

(xxx局 xxx)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 号选手xx,是来自xx局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助理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为民服务、心系公证》。 与雄鹰相比,小鸟是渺小的,可它飞翔的心灵却在蓝天上描绘出长风的足迹;与大海相比,小河是孱弱的,可它奋进的灵魂却在大地间流淌着岁月的清泉,在全国7700万党员之中,我是沧海一栗,却有幸在党旗的阳光下走进春天,有幸从事阳光下最温暖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众所周知,公证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承担着国家证明职责,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的职能部门。作为公证处的一员,我们天天要和许多当事人打交道,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十分密切,让我充分认识到了践行群众路线、恪守为民服务宗旨,不仅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更是我们履职尽责的基本功。

但是如何在公证工作时真正做到“为民服务”呢?记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我们在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向她 们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了她们母女外,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明来了,但证明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却含糊其辞,我们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了解情况,终于查实原来死者的母亲尚健在,在我县某乡务农,根本不懂,也不知道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后来经过我处的多方协调努力,死者的母亲最终获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我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为,我们深深地知道,法律应当公正的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试想,如果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者马虎应付,那位农村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保护呢?如果我们政法工作者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呢?

通过这次经历,让我深深明白了,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就要看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同时,作为政法工作者,我们不但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正确理解并使用法律,更要有一颗“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为民之心,为人民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政法工作者,所需要做的,就是要以坚定地信心,十足的耐心,在工作与生活中,从点点滴滴做起,辛勤努力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完成- 23 -篇3:科学发展、公证为民演讲稿

围绕大局、服务民生、科学推动公证事

业大发展 北碚公证处 付学松 亲爱的同志们: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随着国家司法体制的逐渐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机构以其独特的司法预防职能、衡平价值取向,在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营造法制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公证行业历经30年的恢复重建,在公证历史的演绎中,公证行业创造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巨变。从公证的法律地位到公证机构的发展,从公证的社会影响到公证队伍的形象色彩,从公证服务涉及领域到公证工作作用,都发生了今非昔比的变化,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已扩展到我国特色社会建设发展的各个领域。实践证明,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公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公证,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离不开公证,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公证。回顾公证行业多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我们应当感到自豪,我们应当感到骄傲。

二0一一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对公证行业来说又是一个新的机遇期。因此,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进一步发展公证职能,如何进一步加深对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话重大意义的认识,如何进一步从思想上、工作目标上、队伍建设上定位工作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我们即将面对的中心工作。

通过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们将公证服务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与主要任务概括为“服务发展、围绕民生、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五个方面的重要精神。也就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民生生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为加强科学执政和依法建设服务,以及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服务。按照司法部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吴爱英部长、范方平、段正坤副部长等领导的讲话要求。今后公证工作将在以往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为主线指导,再接再砺、加倍工作、统筹实施、立足本职,重点做好“三个加强”。

一、加强公证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公证行业发展的稳定推进,逐渐突现出公证队伍的从业能力不够全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证业务拓展工作,主要弱点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

一、法律素养、法学理论意识薄弱。通观公证队伍的整体学历,多数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学历没有达到本科以上水平,并且法学理论功底不强,在具体法律运用中不了解立法本意,不能用法学理论知识来解释新型公证事务的法律关系和空白法律事务。第

二、业务能力弱,办证效率不高。有的公证人员缺乏总结意识,缺乏法律灵敏性,分析法律关系迟钝,抓不住问题的重点,整个公证过程办理效率不高。第

三、现代办公技能、管理理念知识薄弱。现今

是一个高新技术革新社会,提倡信息化技术办公是全国行业发展的统一要求,时代的发展趋势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熟悉整套电子化办公设备,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但是有些公证人员不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不能掌握电子办公设备技术,对现代管理理念生疏,思想陈旧,工作技能严重滞后,影响公证业务拓展的顺利推进。第

四、现代化综合信息能力不强,知识片面薄弱。公证业务的对外拓展,开发创新要求公证人员的知识面不仅仅局限在只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伴随着新型经济类公证项目的增加也要求公证人员对相关金融、信托、投资、银行等专业知识有大致了解,并能合理运用。全面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物质文化需求能充分实现,就必须要有具备全面的技术职权和高素质公证人才作为后盾。

二、加强公证法律服务思想道德建设。

公证主管部门应该从以下方面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公证队伍思想境界,将其塑造成为一支高素质、服务型队伍。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学党史、强党性”党员干部读书活动。通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史、讲党课的方法,将公证队伍培养成为先进性集体,人民队伍的先锋。

二、加强根本宗旨教育,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公证员认真学习研究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增强服务宗旨意识,树立服务人民理念的重要演讲。积极组织公证人员走进群众生活,感受民生、体察民情、感受艰辛。

三、加强廉洁从政教育。“不管是政治、法律或制度都不可以依 靠单纯的强制力使民众服从,塑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在日常的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既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举止端庄“,又要做到“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抵制公证队伍中存在的歪风邪气、官僚作风等不良影响,提倡公证队伍展现公正无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高尚传统。

四、积极树立“六种意识”,即: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成效意识和协调意识,切实增强全处同志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服务大局中心工作,推动业务大发展。

秉承“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法治理念,热忱服务群众,打造公证品牌”的科学发展理念。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的时代特征,社会群众对公证行业所特有的预防纠纷、客观公正和专业服务需求明显增加。因此,如何更稳定、更全面、更健康的服务民生是公证行业的重要任务。首先,在服务政府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方面,公证机构要做好相关工作公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包括旧房区拆迁改造、农转非等重大民生工程,公证机构要努力全面落实拆迁区居民的拆迁协议公证、农转非协议公证,为中央政府改造民生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理想环境。其次,在婚姻家庭公证方面,随着公民婚姻关系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夫妻对其财产形式的分配要求逐渐严格。因此,公证行业对婚姻家庭类公证业务的拓展要适应婚姻关系新型化趋势,例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婚姻前后债权债务分配协议等新型化婚姻法律事务也

有公证程序可走。另外,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内部股权转让、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商事经济类法律业务也应该成为公证业务拓展的重要选择。再次,公证行业应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历史契机拓展公证业务。

一、继续保持土地流转、林权流转等传统农业公证项目稳定发展。

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招投标流转、农村土地转租、转包等农业土地公证业务。总而言之,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业务的拓展要以服务大局、关注人民为宗旨,充分发扬“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的精神,努力使得行业的革新与民众的意志相符。

我们的事业崇高而神圣,我们的前景美好而光明,我们的责任重大而光荣。立足大局、创新发展、推进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证法律服务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目标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全国公证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积极性、主动性、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以一流的服务态度,创一流的工作业绩,以一流的服务形象,创一流的民众好评。我们要始终坚信一个信念: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深受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公证道德理念。谢谢大家!篇4:公证处演讲稿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之际,中央政法委以此为契机作出重大布署--在全国政法系统中开展为期1年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是在特殊背景下,为迎接新时期、新形势、新挑战所进行的一次思想武装,意义重大而深远。 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公证机关作为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主动地化解人民矛盾,减少纠纷,促使社会关系和谐的发展。公证员作为公证制度的具体执行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落实好本次活动的宗旨,我们公证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观了xx烈士纪念馆,重温了党史,并在全处开展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使同志们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并且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心得总结,达到不忘历史、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目的。此外,我处在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过程中,积极开展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丰富了创建内容,创新了活动载体,使我们在创建过程中深化了活动内容,坚定了理想信念、提高了服务本领。

我们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和司法局的窗口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仅重视服务质量,更注重服务社会、惠及民生。为配合我市新战略的顺利实施,我处针对大项目建设推出了“绿色通道、上门服务、优惠服务”等新举措,先后和多家单位签订了《服务承诺书》,办理了招投标、拍卖、经济合同、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积极为城市重点工程、政府重大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将公证服务做到政府最关心的地方。今年年初我处根据《xxx市司法局开展“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学习讨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学习讨论,引导我处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敢于担当的主人翁意识、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干事创业的事业意识,并以此为契机与革新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了“公证法律知识讲堂”,重点针对社区年老居民、下岗职工和低保人群等弱势群体进行公证法律知识的普及,将法律服务工作做到百姓最关注的地方。

公证处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还应当充分发挥它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年初我处积极响应xx省文明网的志愿者注册活动,将本处每一位公证员都注册并成为了一名志愿者。我还有幸成为全国首家法律专业人才库的第一批成员,通过这个平台为百姓更好地服务,为市委新的发展战略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我处今年又出资一万元通过哈尔滨市妇联孤困儿童帮扶中心资助两名贫困大学生。这是我处自20xx年以来,连续四年资助贫困大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我处已成为一项传统。

从事公证工作,不仅需要公证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更需要具有对公证事业的满腔热情。面对千千万万的当事人,我们的确渺小的如同茫茫荒野的一点星光,但我坚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精湛的公证业务,热情的服务态度,高效的办证速度,定能打造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公证团队。

多年来,我处始终秉承“开拓进取、奋勇拼搏、艰苦奋斗、自觉奉献、客观公正,质量至上、优质高效,诚信为民”的文化理念,在重塑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形象,加强诚信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荣誉只代表过去,未来任重而道远,作为公证员,我们将会做公证发展的主人,担当历史赋予的重任;谋公证发展之道,惠及更多百姓民生,让自己成为《致加西亚的一封信》中的罗文,将敬业、忠诚、和勤奋变成一种本能,让公证的天平永不倾斜,让庄严的国徽永远闪光!篇5:公证管理处副职竞争上岗演讲稿

公证管理处副职竞争上岗演讲稿 在此,首先感谢厅党委、厅政治部给我这次竞争上岗的机会。

我叫51yjg,××年××月出生,(??简述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 我竞争的职位是公证管理处,我认为,作为一名公证管理处的领导,要担当起岗位职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足够的专业知识;二是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字功底;三是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而我则已经基本具备担任所竞争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首先,在业务方面。××年初,也就是我从××毕业半年后,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我参加了××省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三年的学习内容,我只用了二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自考的全部课程。??。现在,本人已经取得了所有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授予的法律服务方面的资格,这些资格是: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涉外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者资格。在省厅机关中,同时拥有这四个法律资格的只有两至三个人,而我就是其中的一位。我是一个半路出家者,这些文凭和资格的取得,不仅详实地记录了我寻求知识的足迹,也表明了我有资格、有能力担当起公证管理处的业务工作。 第二,在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上。我认为,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是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大小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尺码;文凭、资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个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但文凭、资格并不代表或等于一个人的能力,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被实践所证实,那才是真正的能力。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发表过的文章)。几年来,不论是公管处还是公证员协会,只要有重大活动或重大工作事项,我都是主要执笔人之一,撰写的材料,受到领导及基层的一致好评。 第三,在组织管理方面。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懂业务、只会写文章是不行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才能。俗话说:“主将无能,累死三军”,这个“能”,就是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就我而言,从进军校的那天起,一直到转业前,近十年的时间,我一直在从事具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手下最少的时候也有十几人,多的时候达一百多人,管理的内容,从吃喝拉撒睡到穿衣戴帽,可以说,没有不管的,甚至连战士谈对象的事也要管。正是这种实实在在的、具具体体的、长达近十年的、直接的管理实践,使本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经验。(??所在集体取得的成绩)。 关于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我在公证管理处已工作了×年,在这×年间,公管处的所有岗位,诸如组织、宣传、业务、内勤等,我几乎都干过。可以说,不管是哪一个岗位,我不仅胜任,而且游刃有余。以我对公证制度、公证法律知识、公证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我对我省公证工作的发展历史、发展现状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以我对公管处各岗位工作的熟悉与熟练程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工作到底该抓些什么以及如何抓好这些工作,应该说,我是比较清楚的。但我今天所竞争的是一个副职岗位,我认为,作为一名副职,最首要、最根本的是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支持、协助正职做好工作。我曾是一名军人,服从命令是我的天职;我是一名党员,听从组织是我的职责。请组织放心,不论我能否在竞争中获胜,我都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一如既往地支持本处室的工作。当然,摆正位置,并不等于被动地服从和执行,而是卓有成效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公证工作应着重在“深化两个改革,促进两个发展”上下功夫。

一是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司法部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会议即将召开,公证体制改革是关系到公证事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事,这项工作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牵涉到每一位公证员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深化公证业务改革。今年初,司法部做出了试行主办公证员制和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决定,这两项举措是探索和推进公证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公证办证程序和出证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今年公证工作的中心。 三是促进公证队伍发展。从我省公证员队伍的发展情况看,虽然今年注册公证员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公证队伍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重,全省××公证处注册公证员仅有××名,平均每个公证处××人;还有××个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这样的队伍数量是很不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必须下大力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全面推进县域公证处的发展。目前,全省××个公证处中有县域公证年××个,占公证处总数的百分之××。可以说,县域公证处如何发展,是关系我省公证事业发展的根本。从我省县域公证处的发展情况看,虽然近几年较之过去有较大进步,但发展速度依然缓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县域公证处,其办证件数、办证收入却有很大的差距。在县域公证处中,最高的年办证收入达二十万元以上,最低的却只有几千元,导致上述结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人为因素使然。因此,切实规范县域公证处的队伍建设,千方百计地帮助、引导县域公证处拓展业务,是全面推进我省公证事业发展的基本途径。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今天,我是以参赛者的身份出现,此时的我,就像 运动员出现在运动场上一样,只有尽力的拼搏,尽力去赢得比赛的胜利,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运动员。这里,我所作的这份演讲,虽然都是实话,都是事实,但难免会有一些不够理性、不够妥善的地方,在此,敬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予以谅解。 真心地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推荐第7篇:公证员工作总结

2011年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即将逝去,再回首,思考亦多,感慨亦多,收获亦多。对本人而言,二〇一一年的工作是难以忘怀、印记深刻的一年。工作岗位、工作职能的转换,连带着工作思想、方法等一系列的适应与调整,各种事物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在繁忙中也融进了收获的快乐。在处领导的关心呵护下,在科室领导的指引下,在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本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务实,思想坚定,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本年度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加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积极保持奋发向上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本着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的精神。工作以来,我能够注意克服事务性工作多、静不下、坐不住等因素的影响,抓紧点滴时间,学习新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精进,为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本人在处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三项制度”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我深有感触,个人依法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意识更加巩固,我决心做一名无愧于时代的公证员,为岗位增辉,为工作添彩。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想一想”,即想一想为什么入党、当公证员,想一想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想一想今后应该怎么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把小事放到大业、小节放到大局之中加以把握,真正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办理完

成公证270余件,其中大多数为涉外公证。本人踏实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人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度的基础上,所以本人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领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自己多做职责外的解释、引导工作,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在工作中,本人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努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本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共事,团结合作,分工不分家,能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同事完成工作,服从领导和组织的安排,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回顾一年的工作,本人还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今后仍需不断努力改进。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的时候,对自己在理论提高方面要求的标准不够高;

二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三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

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书写的能力。

一年的公证员助理工作,在领导的关怀和殷殷期盼中,本人在不断成长。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会继续坚持\"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的工作信念,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做一个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有为青年。我将会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监督。谢谢!

推荐第8篇:公证员先进材料

提高职业素养做新时代公证人员

++公证处——+++

++++++++++++。

在工作中,我心系百姓,以高度的责任心,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仅2010年,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200多件,用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推动了工作的开展,不仅得到了领导的肯定,而且受到了公证当事人的表扬,因此多次评为优秀。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各项公证工作,需要掌握娴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技巧。为此,我十分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自学、在实践中向老公证员请教等方法,学习公证技能,不断提高办理公证的本领,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此外,还积极参与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如: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区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政法系统“转变作风年”活动等,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守“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牢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以此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大局的意识。

二、严把公证案件审核关,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公证机关的工作而言更要讲求规矩。这个规矩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为使公证案件每件都成为高质量的案件,把规范执法作为公证工作的生命线,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一次,

1在办理一件房产继承的案件中,继承人之一在外地工作,当事人怕麻烦,向公证处隐瞒了继承人数量,开具了假的证明,办理过程中,对于我的询问,当事人表现的吱吱呜呜,闪烁其词,这引起了我的注意,在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开具证明的单位也同样证明其开具证明是真实的,我为了使每件公证案件都办成“铁案”,又向当事人的邻居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邻居证实其共有子女多少人。正是由于我严把案件审核关,在工作中,没有发生一起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案件合格率达到100%。

三、努力开拓证源,扩大服务领域。公证处作为业务部门,开拓证源至关重要,是开拓公证工作新局面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树立“主动出击”的观念,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公证需求,主动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如:随着全区住房贷款业务的增多,银行存在着用公证手段管理信贷、减少风险的法律需求。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向处领导提出了建议,为此项业务,我处多次与工行主管领导协商,协调办证环节,提出“工行信贷业务开展到哪里,我们的公证服务就提供到哪里”,到工行现场办公,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收到工行同志的肯定和好评,也确保了这一业务的巩固和进一步拓展。仅此一项,一年为公证处增加业务事项30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公证处是司法局的对外服务的窗口,公证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全局的形象。我对于自己承办的每一件公证事项,无论简单还是复杂,经济利益高还是低都认真负责对待,按照原则和程序办理,经手办理的公证事项多

达1000多件,无一例为错证和假证。

千琢璞为玉,百炼铁成钢。我并不满足于过去的成绩,把每一次荣誉都当作新的起点,决心在公证的大舞台上,不负重托,为构建和谐的公证环境竭尽全力。

推荐第9篇: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在公证中升华》,很荣幸能为大家讲述我的同行——**县公证处**同志生前的一些事迹。**只是一位普通人,身上没有什么特别耀眼的光环,也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二十年来,他全身心投入公证工作,默默坚守在自己的岗位,当诸多灾难降临到他身上后,他能够直面不幸,把自己羸弱的身躯完全奉献给了公证事业,在平凡的人生里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乐章。

**是一位很讲“原则”的人,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他有些不近人情。

**的一位朋友借钱给他人,收了很高的利息,但是又担心风险,就想到了当公证处主任的**,要他帮忙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审查到朋友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就对朋友说:“你这是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不能办理公证。”

朋友求他想点办法,**向他解释:“兄弟,不是我不帮忙,违背法律的事情我是不能做的,请你理解我。”朋友气愤地走了,还说:“这点小忙都不帮,太不仗义了”

其实**也想给亲戚朋友们帮忙,可他深知,对于公证员来说,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在法律面前,再亲再近也要一视同仁。

**善于在办证工程中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洞悉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

有一对小夫妻闹离婚,找到**申请办理离婚公证。双方吵得很厉害,但是在谈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时都挺为对方着想,言谈举止间还是流露出了对彼此的关心,**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没有立即为他们办证,而是和他们拉起了家常,不经意间,关于家庭、关于生活的那些细碎而温馨的小事,汇聚成一股暖流,冲淡了夫妻心中的结。结果夫妻俩离婚公证没办成,而是开心地回了家,后来这对小夫妻还专程到公证处来感谢**,略带后怕地说:“陈主任,那天幸亏遇着的是你,不然我们的家就真的散了!”

**患有乙肝,本来应该特别注重休息和保养,可作为公证处的带头人,他终于自己的职责,每日拼命的工作,办公室里常常浮现他忙碌的身影,拍卖会上总有他铿锵有力的致辞……他的精神也鼓舞了身边的同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县公证处从一个基础薄弱的山区小处,一步一步发展成了部级文明公证处,获得了各方面的赞赏和肯定。可是**却因此忽略了家庭和身体,命运也格外残酷,给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苦难与挫折……

**的妻子很早就到**发展,在**购置了房产,并把儿子接到了**读书。妻子要求他辞掉工作到**一家团聚,可是**总是因为难以割舍工作,没有答应妻子的要求。后来妻子有了一个机会,在**为**联系到了一份工作,从内心来讲,**又何尝不想和家人早日团聚呢?可是当他准备办理调动手续的时候,正好碰到县里重点工程建设的高峰期,移民安置、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公证任务非常繁重,**考虑到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公证处里本来人手就不够,在这关键时刻他又怎能撒手不干呢?他犹豫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留下来。

可是妻子不能理解**对工作的不舍,气得直骂:“这日子没法过了,你就和你的公证一起过!”

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渐渐产生了裂痕;这一次事情,更让妻子伤心和生气,妻子将离婚协议书送到了**手上,执意要离,**只得无奈的签了字。

婚姻和家庭的破灭让**很伤心,但他还是向往常一样拼命工作,或许他是想靠忙碌的工作来回避自己内心的痛苦与歉疚。《1》《2》

不幸总是接踵而至,离婚后不久,**的母亲又被查出身患癌症。照顾母亲的活儿自然就落到了他身上,他忙了单位忙家里,做完儿子做儿媳,一个大男人,做饭洗衣样样上手。可就算是这样,他也没有请过一天假。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终于拖垮了**的身体,XX年5月,母亲离世后,**时常感到体力不支,在亲戚朋友的催促下,**到**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癌。

一连串的不幸使**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至亲之人离世、家庭支离破碎、自己命在旦夕,孩子尚年幼无知,我们难以揣测他曾在夜深人静时怎样孤独无助,潸然泪下,怎样强忍心酸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在不幸面前,**也曾痛苦、彷徨、和迷失,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坚强和达观,每天上班的时候,他依旧是衣着整洁,谈笑风生,不知情的人很难将他和癌症病人联系起来;面对亲友、同事的安慰,**总是说 :“事情已经到了最糟的地步了,这样也好,我就不担心会遇到更糟的事情了。放心吧,我会好好治疗的,说不定奇迹会出现呢。”

6月,**在**医院作了手术,出院时医生再三叮嘱他,要好好静养,必须按时吃药,定期检查。**一回家就把医生的叮嘱忘在了脑后,看着熟悉亲切的公证处,坐在工作多年的办公桌前,他沉思了很久,悄悄的写下了遗书,安排了后事。

随后**又走向了工作岗位,与同事们一道马不停蹄地奔忙在即将开工的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公证工作上。

有人问**:“你这么拼命工作到底为的是什么啊?”

**说:“因为我爱这份工作,因为我是**儿女,我们从小就尝尽了“行路难”的苦楚,知道巴达铁路、巴达高速公路的建设对**有太重大的意义,我无法对这项伟大的事业置身于外!生命留给我的时间也许不多了,我要抓紧剩下的时日。”

可是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诚挚勤恳的人,**的生命永远的定格在了XX年11月14日。他走的很安静、平和,全处的兄弟在病房里陪他度过了最后的时光,直至他的身体逐渐变得冰冷。

我想不出来用什么语言来形容他赞美他,此时此刻,语言是苍白无力的,这样一个一生都在为公证事业奋斗的人,为社会,也为自己内心的信念,付出了太多,失去了太多,却也收获了太多。

我们每一个人,如果都能拥有**一样纯粹的情操,不管你在哪里,做着什么工作,只要我们都坚持原则,坚守岗位,尽心尽力,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会汇聚成滚滚洪流,推动着我们的生活。推动这我们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真诚地祝福**在天堂安息。

推荐第10篇: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优秀公证员先进事迹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在公证中升华》,很荣幸能为大家讲述我的同行——**县公证处**同志生前的一些事迹。**只是一位普通人,身上没有什么特别耀眼的光环,也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二十年来,他全身心投入公证工作,默默坚守在自己的岗位,当诸多灾难降临到他身上后,他能够直面不幸,把自己羸弱的身躯完全奉献给了公证事业,在平凡的人生里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乐章。 **是一位很讲“原则”的人,甚至在很多人看来,他有些不近人情。**的一位朋友借钱给他人,收了很高的利息,但是又担心风险,就想到了当公证处主任的**,要他帮忙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审查到朋友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就对朋友说:“你这是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不能办理公证。”朋友求他想点办法,**向他解释:“兄弟,不是我不帮忙,违背法律的事情我是不能做的,请你理解我。”朋友气愤地走了,还说:“这点小忙都不帮,太不仗义了”其实**也想给亲戚朋友们帮忙,可他深知,对于公证员来说,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在法律面前,再亲再近也要一视同仁。**善于在办证工程中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洞悉当事人的心理,从而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有一对小夫妻闹离婚,找到**申请办理离婚公证。双方吵得很厉害,但是在谈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时都挺为对方着想,言谈举止间还是流露出了对彼此的关心,**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没有立即为他们办证,而是和他们拉起了家常,不经意间,关于家庭、关于生活的那些细碎而温馨的小事,汇聚成一股暖流,冲淡了夫妻心中的结。结果夫妻俩离婚公证没办成,而是开心地回了家,后来这对小夫妻还专程到公证处来感谢**,略带后怕地说:“陈主任,那天幸亏遇着的是你,不然我们的家就真的散了!”**患有乙肝,本来应该特别注重休息和保养,可作为公证处的带头人,他终于自己的职责,每日拼命的工作,办公室里常常浮现他忙碌的身影,拍卖会上总有他铿锵有力的致辞„„他的精神也鼓舞了身边的同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县公证处从一个基础薄弱的山区小处,一步一步发展成了部级文明公证处,获得了各方面的赞赏和肯定。可是**却因此忽略了家庭和身体,命运也格外残酷,给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苦难与挫折„„**的妻子很早就到**发展,在**购置了房产,并把儿子接到了**读书。妻子要求他辞掉工作到**一家团聚,可是**总是因为难以割舍工作,没有答应妻子的要求。后来妻子有了一个机会,在**为**联系到了一份工作,从内心来讲,**又何尝不想和家人早日团聚呢?可是当他准备办理调动手续的时候,正好碰到县里重点工程建设的高峰期,移民安置、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公证任务非常繁重,**考虑到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公证处里本来人手就不够,在这关键时刻他又怎能撒手不干呢?他犹豫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留下来。可是妻子不能理解**对工作的不舍,气得直骂:“这日子没法过了,你就和你的公证一起过!”长期的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渐渐产生了裂痕;这一次事情,更让妻子伤心和生气,妻子将离婚协议书送到了**手上,执意要离,**只得无奈的签了字。婚姻和家庭的破灭让**很伤心,但他还是向往常一样拼命工作,或许他是想靠忙碌的工作来回避自己内心的痛苦与歉疚。

第11篇:公证处公证员奖惩制度

公证处公证员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对××公证处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激发公证员从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证处公证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司法局针对××公证处公证员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给予奖励: 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2.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办理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

3.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化解社会重大群体性案件或纠纷的;

4.其他表现突出,经司法局认可的。

五、对公证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公证员一次性奖金。

六、对公证员个人的奖励由××公证处主任向司法局提出,由司法局党组会议决定。奖励记入公证员本人档案。

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给予处罚: 1.违反公证机构规章制度,不服从公证处管理的; 2.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4.对上级部门要求完成的工作拖沓,迟延,情节严重的;5.有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八、对公证员的处罚分为:处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九、对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处分的公证员,区司法局公律股做好备案登记。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公证员,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十、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一、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不服,可向公证处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区司法局申诉。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司法局。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月×× 日

第12篇:公证员个人工作总结

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回顾20xx年度的公证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轻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还算成功。

20xx年度在司法局、公证处领导下努力实践本人情况如下

一、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为保持一个公证人员正确的人生观、执业观。我始终把学习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四学学政治学公证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学公证法律业务知识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态度。在政治学习方面关心国家时事政治了解党的新政策。从思想上保持与党的政策一致。在学习公证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认真学习司法部、公证员协会关于公证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文件时时在工作中对照自己的行为严格改进要求自己改进存在的问题。公证业务方面在学习好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努力提交自己的理论素养。在学习方法在不能令当事人满意的情况下及时反思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二、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方面关系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诚恳感人以诚实做人。公证上尽心尽力处处为当时人考虑为做好公证工作考虑。在公证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及时查找相关资料及向同行请教解决问题不拖不落更加不推诿。在当时人遇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帮助解决尽量帮 助解决。对于当事人的不理解尽力解释。通过努力工作达到了工作顺利和谐。也使办证效率得以提高。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公证处的现状而言公证人员的业务量相对较大这就要求公证人员投入更大的精力本人一方面的努力学习各类业务知识提高办证的业务素质提交工作效率同时合理安排接待当事人与接待后工作的处理。

四、以自律为本保证公证质量 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一个观念必须保证公证质量。首先从观念上树立公证质量观念要求依法出证依据文件、规范出证无论是公证内容还是公证程序

都必须按照规则办。其次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慎微做到大事小事一个样都做到认真仔细。不因细节问题而放弃审查、审核。不因有把握而忽略公证程序。不因为问题小将提办证标准在原则问题上坚持标准说服当事人。

总之在20xx年公证工作中办理近千件各类公证业务无错假证出现做到当事人满意公证质量过关。篇二:公证处(公证员)工作总结 在为期二周的区公证处公共服务实训期间,我虚心的学习公正处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努力的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一、录入文件

文件录入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因为公证文书要不得半点马虎。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同时我更加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

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再次打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三、卷宗整理 实训期间,我还熟悉了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

此次实习,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历,它再一次给了我一次磨练,一个价值的指向,让我明白了公正工作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公正的心。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强不息,厚积薄发,我将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篇三:述职报告---公证员助理述职报告

转正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自2010年8月份进入城口县公证处,开始了我个人的职业生涯,过去的一年里,在领导的关怀和王主任及何嬢孃的正确带领下,经过自己不断地努力,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学习上的收获,思想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使我更加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增强了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并坚持以服务群众为核心,以公证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行政工作为中心工作,以成为一名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公证工作人员为目标的原则,在工作中努力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等方面汇报如下,请领导审查: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文化素养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的基础上,所以我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导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给自己多找麻烦,不让当事人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更好地让城口公证服务城口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开放、透明、平等、诚信等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新兴的 高难度的要求,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提升法律基础水平的同时,还积极参加业务实践,努力做到件件公证有我参与,积极尝试疑难复杂公证,避免瑕疵公证,预防当事人设下的陷阱埋伏。过去的一年里,除在本处两位公证人处取经外,我还参加了第五届全国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并通过了任职前考试,参加了市公协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并积极同其他区县公证人员加强业务上的交流、探讨,切实提高了业务水平,争取自己协助办证的主动性,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心和责任心。除此之外,我刻意锻炼自己的说写能力,刻意地让自己出众,克服内向的性格,从而更好地适应窗口服务。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在过去的一年里,在两位公证人的悉心指导下,我共协助办理公证150余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近40件。

二是协助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卷宗规范整理,完成了10年的法律援助卷宗信息的网上录入,协助完成了10年的年终检查工作。 三是协助完成了法制科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其中包括公证管理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律师管理工作何其他日常行政工作,保质保量地做好了法制的上报表格,信息简报等内勤工作。协助开展了“公证质量年”、“公证规范服务树形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律师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五项工程”等活动,顺利迎接了市局对公证和司法鉴定的执法检查。

四是在工作中,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个各项集体活 动,尽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二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写的能力。

三是业务实践不够,目前的公证案件种类一共是180余种,而我目前接触过的公证仅10余种,即使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但缺乏实践机会,一旦涉及新种类的公证将手足无措。

今后的工作中,我在加强学习和经验积累的同时,努力寻找实践机会并会注重创新实践,大胆尝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一年公证员助理工作,在领导的谆谆教诲和关怀下,在公证处两位老师殷殷期盼中,我在不断成长。一年的工作实践,让我受益匪浅。随着对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个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我的我将会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作出更好的业绩,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今后的工作中还烦请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关心我、监督我。

我的述职完毕,谢谢。

朱光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 3 -篇四:2011公证员工作总结 2011年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即将逝去,再回首,思考亦多,感慨亦多,收获亦多。对本人而言,二〇一一年的工作是难以忘怀、印记深刻的一年。工作岗位、工作职能的转换,连带着工作思想、方法等一系列的适应与调整,各种事物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在繁忙中也融进了收获的快乐。在处领导的关心呵护下,在科室领导的指引下,在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本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务实,思想坚定,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本年度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加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积极保持奋发向上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本着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的精神。工作以来,我能够注意克服事务性工作多、静不下、坐不住等因素的影响,抓紧点滴时间,学习新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精进,为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本人在处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三项制度”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我深有感触,个人依法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意识更加巩固,我决心做一名无愧于时代的公证员,为岗位增辉,为工作添彩。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想一想”,即想一想为什么入党、当公证员,想一想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想一想今后应该怎么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把小事放到大业、小节放到大局之中加以把握,真正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办理完

成公证270余件,其中大多数为涉外公证。本人踏实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人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度的基础上,所以本人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领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自己多做职责外的解释、引导工作,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在工作中,本人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努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本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共事,团结合作,分工不分家,能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同事完成工作,服从领导和组织的安排,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回顾一年的工作,本人还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今后仍需不断努力改进。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的时候,对自己在理论提高方面要求的标准不够高;

二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三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

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书写的能力。

一年的公证员助理工作,在领导的关怀和殷殷期盼中,本人在不断成长。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会继续坚持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的工作信念,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做一个能说会写、有激情、干实事的有为青年。我将会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监督。谢谢!篇五:公证处工作总结

公证处工作总结 年初以来,xx公证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市局公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足公证,为民服务,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公证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依法开展公证工作水平,扩大全社会对公证制度的深入了解,充分发挥了公证的引导服务、预防、监督保障和沟通媒介的职能作用。一年来,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和思路,全处人员共同努力,公证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果。截止11月底,共计办证307件,其中遗嘱公证22件,继承权公证209件,声明书公证12件,委托书公证36件,赠与书公证26件,其他民事协议2件;累计收费#万多元。

一、以服务发展为中心,认真履行公证职能 一年来,我处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重点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出让转让、企业改制、旧城改造等事项中,担当重要角色,为发展保驾护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保障职能作用。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民生,为自然人办理了大量财产继承、委托、赠与、析产、声明等公证,解决了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满足了群众的现实需求,有力地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我区各项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扩大公证社会影响力

(一)强化检查,严把公证质量关。公证质量和信誉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只有公证质量过硬,公证信誉才能有所保障,公证事业才能健康良性循环发展。今年,我处按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的要求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了公证质量检查活动,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全面检查公证卷宗、公证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解决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不断提高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

(二)强化管理,健全公证诚信体系。为加强公证的诚信建设,积极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对每名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办理公证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同时完善“公证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公证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强化服务,开展公证便民活动。注重公证工作下移,以开展“法律进万家”、“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活动,将公证工作深入基层。开展公证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广泛宣讲公证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开设便民服务窗口,开通公证服务热线电话,开辟困难群众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公证法律咨询,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主动上门提供公证服务。 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以提高能力为核心,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

(一)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提高队伍思想素质。我处结合工作实际,在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坚持定期学习制度,组织学习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同志七一讲话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做到学精、学通、学活、学实,把全体公证员的智慧和力量都凝集到学习、贯彻、落实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上来,切实提高了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我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积极组织公证人员参加部里、省里、行业协会组织的注册培训、业务学习等各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公证员自身业务素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以宣传活动为载体,增强公众公证法律意识

以法制宣传月、宪法宣传周以及专题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活动为契机,集中时间,采取广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灵活、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公证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使其能够通过公证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处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体制不顺。公证处现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财、物管理支配权,无法实现“自律运行、自主开展业务”,工作难以从深度和广度开展。二是机制不活。由于公证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所以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公证处、公证员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公证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坐堂办证思想仍然存在。三是宣传不够。个别当事人对公证办事程序不了解,影响了公证质量和办证效率,公证工作的社会宣传还有待于加强。

在下步工作中,我处将认真总结经验,改正工作不足,尽职尽责地履行好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职责。一是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二是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对公证处的宏观管理,探索研究符合本处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建立公证工作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公证员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公证法律意识。四是继续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认真做好公 证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在减少争讼、维护稳定中的作用。五是认真完成行业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3篇:公证处(公证员)工作总结

在为期二周的区公证处公共服务实训期间,我虚心的学习公正处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努力的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一、录入文件

文件录入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因为公证文书要不得半点马虎。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同时我更加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再次打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三、卷宗整理

实训期间,我还熟悉了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

此次实习,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历,它再一次给了我一次磨练,一个价值的指向,让我明白了公正工作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公正的心。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强不息,厚积薄发,我将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

第14篇:公证员培训心得

关于北京岗前培训的学习汇报

2012年3月20日至30日,有幸受公证处指派到北京参加2012年第一期公证员岗前培训。通过学习,我们对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沿信息: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新动向

(一)有利消息

1、《公证法侵权过错解释》正在起草,将于2012年年末或2013年年初公布。该法将厘清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责任,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证案件 “公证处全赔”的局面。

2、司法部已经启动公证收费调研工作。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将对“1998年版收费标准”进行全方面的修改,目前已有为数可观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关乎民生”为由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案指出特别是在大城市,继承公证费高达万元,费用过高百姓承受压力大,强烈要求下调继承、强制执行公证费。但是,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可能实现约定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因为很多证据保全公证费时费工,劳动和收费严重失衡,即使按件收费标准也将提高许多,因此,证据保全公证费将上调。无论如何,统一公证收费标准,将为行业发展和提高公证公信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4、《民事诉讼法》也即将修改。民诉法界泰斗张卫平主张: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效力与法院同等,届时公证行业证据保全公证将迎来新的生机。

5、《拍卖公证细则》及《招投标公证细则》正在修改。修改后的招投标公证细则,改变了现行招投标公证全程监督的规定,可对某一环节进行公证,拍卖公证细则变化不太大。

(二)不利信息

1、《继承法》正在修改,修改中的继承法与公证相关的争议最大的就是很多法学家主张废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说,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他认为继承法中赋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在某种角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2、《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稿已经修改完毕,这次修改将不再分立城市、农村两部房地产相关法律,城市房屋与农村住宅将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委托、继承公证可能写入《房地产管理法》,但是买卖、赠与很难列入法定公证事项行列,因为这两项公证涉及面甚广,公证费用较高,负面声音亦很强烈。

二、工作技能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设想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将股东的财产份额先由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身份的继承则视情况另行办理。

(二) 股权具有人身属性时,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股东以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作价出资时,由于经过了权益作价的过程,股东其实是因为这些权益后面所蕴涵的货币价值而取得股权,与直接以货币进行出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以这些权益出资的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现行的《公司法》所规定的5种出资形式中,只有非专利技术可能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例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等,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不能由于继承人无法履行这些权利、义务而剥夺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因为上述权利可以通过代理的途径加以实现。同时《公司法》也采取了缺省性立法技术,赋予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资格继承的优先适用地位。即在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中或者在日后依照程序修订的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作出限制时,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继承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而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四)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死亡后,如果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势必会打破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格局。然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消亡,当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仍然能够通过继承股东资格,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当产生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凭借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书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形式变更登记,将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有限公司,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延续。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一个人继承股东资格,然后再由这个人向其他合法继承人给予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五)继承人是公务员或者军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中如果出现公务员或者军人,当然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资格。因为法律或者政策上是禁止他们经商的。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公司股权出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书,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部分则不予涉及。

(六)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首先,应该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上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限制。例如,章程规定继承人一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身份的,则继承人只能获取财产份额;又如,章程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后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应该按照章程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且申请人也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我们当然可以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但要注意在继承人仅仅申请办理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公证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并无限制,则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工作技能Ⅱ:强制执行公证中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我国现行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现存问题

1.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适用范围不广泛

我国目前的趋势是有限制的扩张,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既有概括式的规定即以给付为内容的规定;又有司法部、最高法2000年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列举式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就模糊不清,这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2005年颁行的《公证法》,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较为笼统。2000年颁行至今有效的《联合通知》中,对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列举,其中包括借款、借用、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和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但是对该制度是否适用于双务合同等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对双务合同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不休。 2.执行证书存废问题有争议

有学者提出应当废除执行证书制度,理由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债务人对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有实体争议,例如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解决,执行证书制度无法解决实体争议,最终还要依赖诉讼程序,故不能达到真正疏减诉讼的目的。第二,实行执行证书制度有重新审核公证书的意味,如原公证人再次审核不清,可能引起滥发执行证书的弊端。

3.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在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主要是重复审查或者称“二次审查”的问题。《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联合通知》第一条都规定了在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中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书前应当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但是公证机关紧紧电话核查,或者邮寄信函核查,还是很难实现核查初衷的。

(二)完善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几点建议

针对现阶段我国公证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培训老师和自身理解从制度的整体角度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1.扩大公证强制执行文书的范围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限制了公证制度的发展,也抑制了公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因此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范围应该相应的扩大,例如双务合同时候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等问题。现在公证行业很多学者正在为此与立法机关沟通。

2.完善执行证书制度

在我国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中,存在执行证书制度,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书义务时,债权人需要持公证书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持这两份文书才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角度来看执行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纠纷,疏减诉源的功效。因此,我认为强制执行公证中执行证书的存在是必要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证书能够在债务人部分履行文书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时,将其反映出来,减轻了法院的部分工作负担;二是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促进债务人及时履行文书义务。

3.完善核查制度

现在公证机关最常用的核查方式就是预留电话核查及预留地址新建核查,但这两个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电话、地址换了,公证机关无法核查,现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公证处的做法就是出具执行证书之前,让债权人再申请一个以核查债务人是否已还款为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

三、业务拓展:关于开展遗嘱信托业务

目前,我国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有两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以下称一般遗嘱)、《信托法》规定的遗嘱(以下称信托遗嘱)。

信托遗嘱,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信托遗嘱,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为了便于理解,举例说明遗嘱信托:一民营企业家甲与妻子乙离婚,经过开庭确认,离婚后甲分配到个人资产2000万(包括个人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种类财产),抚养年幼的儿子(一岁多),行使监护权。想要办一份遗嘱,如其因意外不再人世,指定好友做财产管理人,(信托法理论上成为善良管理人)。因为他不愿看到的结果是:立一份普通遗嘱,指定儿子为财产的唯一受益人,这种情况下,能行使财产管理权的是他的前妻,而他已经对前妻失去了信心。如果设定信托遗嘱,一旦他去世,由他的朋友代为管理和运作,按协议方式订立遗嘱,每年多少钱为生活费、读书有多少学费,如果出国多少钱、结婚、儿子几岁时,将所有的权利(两种: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儿子。这个例子就能很好的揭示信托遗嘱比普通遗嘱存在的优势。 薛凡主任讲:现在需要解决的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全国缺乏比较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关,现最高院牵头中央八个部委准备设立一个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中心,草案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要有一个过程,还没有设立,一旦设立,无论是否经过公证的一般民事信托或者是遗嘱信托都要到信托财产登记中心办理信托登记,然后才产生信托法上的效力。

青岛张红光主任也认为信托遗嘱是公证行业未来最具潜力的业务支撑,他认为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据新华社2010年报道,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创业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现在至少有300万人面临着财富与事业传承问题的法律需求。因为一般的遗嘱中立遗嘱人即财富的所有人去世了,即便有所谓执行人,但是执行人没有管理权,只是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执行到位,但是事业无法传承,公司被分掉。遗嘱信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保证立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在他死后他所创立的事业依然按照他的意思去运转。 这也就是现在很多公证人都认为,未来信托遗嘱成为公证业重要业务来源的主要原因。当然,这个领域还需深入研究,没有范本和参考格式,因为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法律需求不同,也为公证人办理信托遗嘱公证带来了困难。 办理遗嘱信托公证,对公证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求更高一些,除了普通遗嘱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外,对《信托法》也应该非常熟悉,现在我国信托行业还不十分发达,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中心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所以要想把遗嘱信托公证做好做大,还需我们公证人做出更多的努力。

第15篇:公证员实习总结

公证员实习总结

在实习的日子里,我很虚心的学习,很努力的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也接触了很多的案件,整理过许多的卷宗,参与过许多讨论,分析过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一、录入文件

我所做的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就拿录入文件来说吧,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不过这也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并且通过每天不断的锻炼,打字速度也获得了很大提高。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协助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卷宗规范整理,完成了10年的法律援助卷宗信息的网上录入,协助完成了10年的年终检查工作。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同时我更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再次打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我有七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可是在起草的时候,才深深的明白,自己学到的知识还远远不够。对每个不同的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如何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去处理,以前曾牢记的法律知识,一开始的时候似乎只剩下模糊的主体,客体等大概的框架,毕竟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真实的细微的变化,而我们的判断会影响他本应得到的正确对待,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我们要懂得权衡利弊,以尽可能的达到法律的公平。

三、卷宗整理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每天的卷宗整理,也使我对法律这一门科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律,终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为一名公证人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刚刚走向社会的我,或许有激情,有干劲,但是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却缺乏经验与理性。在对一个案件的看法时,时不时受到外界的干扰,一开始的时候还会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或理所当然地相信当事人说的话,但是在与同事严密客观且具有逻辑性的讨论后,或者在一旁观察大家办案的过程后让我明白,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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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录入: 公证工作指导处 admin 审核:公证工作指导处 admin 浏览:4389 时间:2011/3/10 16:38:00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协字【2011】第003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这对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良好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基本准则》刊发,各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处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结合我省公证“三化一建设”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把《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到公证员执业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推动全省公证工作科学发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的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证协会,2011年1月6日印发。

第17篇: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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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协字【2011】第003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这对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良好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基本准则》刊发,各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处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结合我省公证“三化一建设”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把《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到公证员执业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推动全省公证工作科学发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第一条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七条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不的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证协会,2011年1月6日印发。

第19篇: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序 言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条 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洁 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竞争。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公证员执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布者: 公证工作管理处

时间: 2016-10-08 09:38:00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3月3日公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发布。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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