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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1 08:34:2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时刻刻注意着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要求学生遵守的,自己首先遵守,从不食言。就是因为我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学生才愿意接受。通过加强师德学习,结合《教师职业道德》等自查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认识了自己的不足,现将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记录如下:

一、存在主要问题

1、由于创新意识不足,在工作中总认为创新是年轻人在事情,有时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工作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让年轻人去做,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

2、对待学生平等对待观不明确:

提倡平等对待,教师应服务于全体,不厚此薄彼,想到手心手背都是肉,好生差生都是生,努力做到一碗水端平,让所有学生同乘一辆前行的车。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闪光点,我却没有把他们都发掘出来。现在班级中有许多后进生,上课不听讲,作业不完成,学习成绩差,多次帮助教育,却仍然不改正,面对这样的学生,我就灰心放弃他们,有时对他们的缺点放任自流,缺乏耐心和持之以恒的信心。

3、作对待学生要求有时过于严格。

为教师深感责任重大,对学生严格要求固然是必要的,但有时对学生过于严格要求,师生间就会形成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的简单关系,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会阻碍师生间的平等交流,久之则会压抑学生的潜能,不利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今后工作的立足点

1、要正确对待学生的意见:

师生之间保持一种人格上的平等。要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与学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对矛盾,处理得好,会教学相长,形成一种师徒般的师生关系,但处理不好,会产生对立情绪,造成教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局面。老师应去研究学生的心理,研究人的个性,因为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个性,然后根据不同个性的学生去因材施教,去处理一些问题,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老师要多了解学生的要求,不管是在思想工作还是教与学工作中,只要多了解学生的要求,我们的办法才会更多,处理问题会更慎重,师生间只要形成了一种和谐关系,教学工作、思想工作就会比较顺利。

2、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作为新课程的一线教师,更应该顺应时代潮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素质。

3、提高工作热情,认真对待每一个学生。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闪光点,这需要教师把他发掘出来。因此在教学中应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本着为每个学生服务的精神,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要全面评价每个学生,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不以教学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对行为有偏差的学生,要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培养健全的人格。“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好的师德师风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师生之间保持一种人格上的平等。相互学习、相互尊重。既然做“父亲”,就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负责。教师切勿将此言理解为可以用“家长”的身份来干涉学生、指使学生甚至利用学生。

推荐第2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不断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确保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我校党政领导始终把抓好学校行风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坚持长抓不懈,常抓常新,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师德建设始终列入学校日常工作。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工作,把师德师风工作纳入了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师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多次专题开会研究落实师德师风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教师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采取了全干会集体学,自学、听辅导讲座、讨论、答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力求使学习收到最好的效果,同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到中教师师德规范》,《师德学习制度》,公布在学校橱窗内,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时时自我反省,做学生的表率。每学年都评定师德模范,并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健全师德档案,并定期召开家长会,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学先进典型,塑教师形象

一个学校只有始终抓住师德建设不放,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把师德建设贯穿于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才能塑造出好的教师形象,才能把师德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峰。

1、首先,抓住身边的典型。我们知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而身边的典型将有更强的说服力,学校在广泛开展学习的过程中,组织教师学习身边的优秀教师事迹,在各种集会上对这些先进教师的工作予以肯定,弘扬正气。其次,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学校还组织教师讨论,谈体会,谈感想。再是学习媒体,报纸上的的师德标兵,象5.12汶川地震中的优秀教师王敏等。

2、重视师德建设研究成果,对获得研究成果的人积极表彰奖励。

三、抓住重点,自查自纠

针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开展自查自纠。

1、召开领导班子会。要求班子成员对自己公正廉洁,勤政务实,公开办事制度,社会承诺服务制度,依法治教,依法从教,规范办学秩序。

2、召开党员大会,会上要求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到师德师风建设中去,大力配合学校开展师德师风工作,把师德师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师德师风的楷模。

3、召开教职工会。要求教职工根据工作岗位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乱收费、乱订教辅及学生用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4、设立师德师风投诉箱。向学生、学生家长公开学校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学校对收到投诉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

5、开展师德师风家长问卷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及时给予了处理、整改。

6、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与年度考核、晋职晋升、教育教学管理等师资队伍建设的其他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学校每一学期都要对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组织学生问卷调查,以学生的满意率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依据,同时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中,学生的测评得分占一定的比例。

通过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学校领导、教师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文明执教,优质服务于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训斥、刁难学生家长的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学校的师德师风明显好转,社会效益显著提高,学生、学生家长对学校、教师工作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连续几年行风评议被评为先进。

当然我们也深知,师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长抓不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勇于实践,大胆创新,才能不断提高师德水平。

2008.10.10

推荐第3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教师职业道德工作自查报告

本学期,我校根据县教育局的统一布署,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教师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不同的学习形式和开展不同的活动方式,提高教师们的自身素质,转变教师的教风,全体教师形成了一个共识:人民教师必须具有忠诚和献身于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勤奋钻研,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热爱学生,服务学生的职业情操,举止文明,为人师表的职业规范。使学校的师德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现将我校的师德自查工作做一汇报: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指导全校的师德建设工作。

长:张伟涛

副组长:闫小荣

员:张艳华 周建玲 闻 安

朱 瑞

尹小霞 袁新芳 霍云霞 闫淑芬

二、组织实施

1、制订有效的活动内容。学校工作历中,师德工作的份量进一步加重。领导小组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形成一支业务精,作风正的教师队伍。

2、扎实展开各项工作。为了帮助教师领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学校师德工作小组专门组织了一次师德专题讲座,校长向全体教师讲述了师德建设的重要性,真实的案例,结合学校现状,调动起了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热忱。

坚持常规工作,做到:(1)严格考勤。把考勤作为教师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2)严肃纪律。学习期间,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学习地点,确保了每次学习的顺利开展。(3)认真检查学习笔记。

3、在每周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中,教师适时地会围绕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工作,广泛地进行自查、互查活动。主要是剖析自己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改进今后的工作指明方向。

4、每位教师要针对“查”的结果,反思自己的不足,及时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整改。同时学校领导加强了检查,及时纠正教师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行为在教师例会上通报批评,从而促进我校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学年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中的师德表现,评出我校教师队伍中乐于奉献、忘我工作、爱岗敬业意识强,严于律己,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的先进个人。

但是,在整体教育教学中,师德小组通过自查、互查活动,在我校教师队伍中也暴露出一些较严重的与职业道德相悖的现象。

1、少数教师缺乏奉献精神,思想认识还是不够高;

2、工作马马虎虎,对个人成长意识不长远考虑,教学成绩较低;对于自查、互查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学校通过教导处师德考核方式促动他们更快的成长起来。 今后,我校将继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一如既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使我校全体教师真正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合格教师。

官渡桥小学

2013.2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自 查 报 告

单 位:官渡镇官渡桥小学时 间:

2013.2

推荐第4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教师职业道德

---自查报告

本学期,学校组织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的内容有六条: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通过反复学习,我认识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核心问题是“师德问题”, 师德的核心浓缩于一个字——“爱” !以无声的爱,去铸造永恒的师魂!

新《规范》有6条基本内容,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和“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学习新规范我时常思考:我们能给学生什么样的爱?基于责任,我们教师的爱只能是博爱!博者,广大也。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每一片树叶都有属于自己的美;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学生,可每一个学生都有属于自己的魅力!毛苍鹏—一个调皮贪玩的学生,却有一颗爱心,同学有病啦,地上弄脏啦,他都会及时去帮忙;有名的捣蛋王赵思伟,也能时时关心班集体,默默地做好事;自由散漫的陈伟,写得一笔娟秀漂亮的字……带着博爱的眼神去看待每一个学生,心情由此变得快乐,学生由此变得更加可爱。

身为一名教师的我,时常自查自己的言行,看自己是否有愧于教师这个光荣的称号。通过学习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文件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使我在思想上对师德师风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教育教学行动中进一明确了工作的方向。现在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剖析,发现自己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经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深深地体会到“敬业,爱岗,奉献”的内在核心。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做学生喜欢的老师,并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一个学生尊敬和喜爱的老师仍是我努力的目标。回首过去还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主要问题:

1、在学习方面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因为教学任务比较重,加班主任工作繁忙,总感精力不够,所以在进行学习时显得不系统,没有做到长期坚持。

2、在工作中时有倦怠,遇到困难不能迎难而上。

3、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够深入。

4、工作经验不足。

5、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甚至对某些教育政策的出台持观望的态度。其根源于本人主观上思想怠惰,不思进取,客观上理论修养不够。

6、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教研力度不够,只注重平时的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就可以了,只在本校听听课、评评课,没有把教学经验总结下来,只做井底之蛙,没有走出去学习,究其原因,认为教学任务重,时间少,精力跟不上,懒于动笔写作,积累得相当少。

二、整改措施:

为下一步的整改,为了今后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学校教育部门有关学习活动,勤劳苦钻,精益求益。

(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虚心求教,探索教学理论,优化教学方法。

(三)学习心理学知识,了解现代学生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团结互助,发扬奉献精神。

作为一名教师,需要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认认真真地学习,勤勤恳恳地钻研,扎扎实实地工作,才能无愧于“教师”这一光荣称号,才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好诠释。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工作,让更多的孩子健康成长。

推荐第5篇:职业道德学习个人自查报告

职业道德学习个人自查报告

在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月中,我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主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认真抄写笔记和撰写了心得体会。通过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现对照相关规定对自己从教以来的思想行为和执教过程进行总结自查。汇报如下:

1、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行为方面。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始终能以高尚的师德情操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作为一个老师,思想上从没有闪现过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苗头。对每一位学生都视若自己的孩子。教育过程中的辅导、评优都遵从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辅导集中在教室,老师巡回指导。谈话选择合适的场所且有记录。更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辱骂、恐吓、诱惑学生的思想动机。作为一位小学老师,心中只有对孩子纯洁的师爱,从没有半点偏离道德,有损人格的行为。

2、体罚学生的行为方面。作为担任班主任工作十几年的我来说,调皮捣蛋、不服管教的学生遇到很多,不遵守纪律和学习困难的学生也屡见不鲜,但我始终能心平气和的从行为上关注他们、从思想上了解他们,从根源上弄清不服管教学习困难的原因,然后因材施教,慢慢转化,最终都能取得良好效果。对于作业没按要求完成的学生我会耐心指出不足,给他足够时间,让他改正缺点,而不是机械抄写。对于不认真听讲的学生我会及时提醒,绝不会撵出课堂,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即使有再多的烦恼进课堂之前我会调整好自己的心情,进了教室心中只有教学;和风细雨的教育才能起到润物无声的作用,真诚的

交流沟通才能达到家校共育的目的,因此我从不带情绪进课堂,从不对家长声色俱厉的说话。每一位学生都有自己的闪光点,他们都是值得欣赏的,在我的教学过程中,我始终“不以智喜,不以愚悲”,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从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3、索要礼品的行为方面。自己身在农村学校,作为老师心中想的是如何更好地让农村孩子得到教育,如何能尽自己之力让贫困的孩子过得好点。从来没有向家长索要礼品礼金的行为,从不会索要任何物品。

4、利用职务之便图利的行为方面。我深知孩子缺少辅导,缺乏家庭教育,我力争用好课堂40分钟,让我的课堂高效,即使有孩子学习滞后我总是利用课后或晚自习集体辅导,从没想过有偿家教、收费补习。没有让学生征订过任何报刊书籍,没有购买过任何教辅资料。

5生活作风方面。在生活中,我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自觉杜绝不正之风。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交往的人敬而远之。对工作积极主动,与同事和睦相处,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总之,从教20多年来,我时时以师德规范要求自己,处处注重教师形象,做到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今后我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有道德的公民,做一位师德高尚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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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自查报告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自查报告

通过再次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以及回顾我多年来的教学工作,对照教师职业道德,,“以律为镜”我才发现自己是那么的渺小,那么的不足:

一、在思想上:

1、虽然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学习活动,但是除了业务学习和规定时间内的政治学习,其余的学习是比较被动的,

2、对于社会上乃至学校里的一些不良倾向,我见惯不怪,甚至偶尔还学之、跟之。不能极积地跟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在作风上:

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因而在工作中只是一味埋头干活,少有关心、关注他人,在同事中间不敢评论和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在公众场合枉加菲薄。

三、在工作上:

通过这次系统的学习,对照先进党员,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是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己的思想改造,导致在许多方面虽知道自己的不足,但常找借口来回避问题,如:虽然我知道要和群众多联系、多交流,但我常以工作忙或担心轧出事非来,而逃避这一问题。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中共党员,必须做到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把鲁迅的“俯首甘为孺子牛”作为自己人身格言。在工作上,要刻苦钻研,不断进取、勇于攀登科学高峰,把创新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先进性的体现。团结群众,热情待人,作好党员和群众之间的纽带。

通过学习,也使我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首先,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认真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精髓之所在,学习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之所在。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事,它不仅涉及理论而且涉及现实的实际。所以,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而且还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有自学的意识,不断的、主动的学习,不断的加深认识,不断的积累知识;要会提问题,针对问题学习,自己缺少什么补什么。其次,要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做“三个代表”有效的、科学的实践者。努力当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要贯彻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考虑问题三思而后行。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一切都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要克服自己的缺点,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创新。第三,要密切联系群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不***离群众,热爱人民群众是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之一,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只有依靠群众,坚决地相信群众,才能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是我必须时常提醒自己的警钟。

总之,我作为党员已明确了自己肩负的责任。我们正是处在一个历史转折时期,这是我们的骄傲,也是我们国家的骄傲。我们要审时度势,坚定信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循新党章对我们的要求,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务实创新,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我们的共产主

推荐第7篇:职业道德、师德师风自查报告

职业道德、师德师风自查报告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时刻刻注意着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要求学生遵守的,自己首先遵守,从不食言。就是因为我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学生才愿意接受。通过加强师德学习和主题教育的开展,并结合《教师职业道德》等自查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认识了自己的不足,现将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主要问题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遇到困难不能知难而进,有时有任其自然的松懈思想。在教学实践中有时畏首畏尾,不能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对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得还不够,因此解决学生的思想上的问题常常不能得心应手。

2、对待学生要求有时过于严格。身为教师深感责任重大,对学生严格要求固然是必要的,但有时对学生过于严格要求,师生间就会形成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的简单关系,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会阻碍师生间的平等交流,久之则会压抑学生的潜能,不利创新人才的培养。

3、与家长沟通不多,作为班主任与学生的交流次数虽然多,但对学生的思想问题仍不能尽早尽好地去了解和解决。

4、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面现象,没有从实质上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由于近几年都代三年级语文课,自认为对教材吃透了,所以对教材深挖的力度不够,越来越少。

5、教研力度不够。多年来只是备课、上课、听课、批改作业,只注重课堂教学,偶而写一些教研论文,教研力度不够,对反思的问题不能及时作以总结。

6、很少使用多媒体教学,跟不上时代步伐,有现实条件的限制,也有个人因素的存在。

二、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1、是自己放松了学习及对自己的要求。

2、是思想上有等、懒、靠的情绪。

3、是自己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划、整理。

4、有时对学生的要求过于严格、近于苛刻,求全责备,结果适得其反,此时自己便会产生懈怠的情绪。

5、自身性格比较憨厚、直率,替他人考虑的不够多,为人处事方面缺乏圆润灵活。

6、平时思考的不够多,工作方法单一。

这次自查使我找到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的整改找准了重心及如何做好自己工作的方式、方向。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通过深刻查找剖析,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在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强对政策理论水平的提高。二是在业务,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领导交办的事及我自己份内的事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今天的事绝不拖到明天做,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同时变压力为动力,积极促进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

总之,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为了自己这份来自不易的工作,我将努力地使自己形成良好的教师形象,提升自己的师德素养,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为胡家庙的教育事业再作微薄的贡献。

职 业 道 德、师 德 师 风

胡家庙中心校仙

—— 自

查 报

推荐第8篇: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自查报告

甸民小学2011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查

报 告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建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教发〔2011〕72号)精神,以及曲江中心校曲江镇中心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在二0一一年九月对我校教职工进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考核。

这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家长测评占20%,学生测评占20%,教职工评议占30%,考核小组评议占30%。以上测评、评议均依照《建水县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通过考核学生及家长对教师的评价都很高。参加师德考核的六个教师的综合总分都在九十分以上,评定等级都是优。全校教师都没有以下行为: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受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组织参与传销、邪教活动,或参与黄、赌、毒活动被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经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八)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我校通过这次师德考核,大大提高教师对师德的认识,促进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提高。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教书育人、献身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甸民小学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9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通过认真学习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查摆了自己工作以来在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 斯、列 宁、毛 泽 东关于人民公仆的理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重要的实践在于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为群众做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把本职当作党赋予每个党员的任务和使命,按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来实践。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人民,是看实践。\"我们一定要看到自己的责任,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对党充满期待和信赖的眼睛,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三个 代表\"这一重要思想,真正体现出共 产 党 员的先进性。

2、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文化修养是人们为掌握和运用文化艺术及一般知识所进行的努力学习,以及所达到的一定素养或水平。我们要努力刻苦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学习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本领。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同时我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提高创造力和审美能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范。为广大师生做出表率,切实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3、剖析自己,虚心接受,更快进步。我知道严于剖析自己,需要一些勇气和信心,但它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剖析自己的过程是正确认识自己、深刻认识问题的过程,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具体行动,也是对自己的实际考验。我也知道正确认识自己特别是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错误是很不容易的。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认识自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人们常常是夸大自己好的一面,对于自己的弱点总是原谅的,还往往把弱点看成优点。”我觉得我不能就滞留于现状,我要做到真正剖析自己,要为自己定好位。我不能把自己降低为普通老百姓,不能仅仅按老百姓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必须牢牢把握“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这个定义。正确地对待群众提出的各种意见,从群众意见中看清自己平常没有察觉或没有引起重视的缺点和不足,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才能使自己更快地进步。

推荐第10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从参加工作以来,与孩子们的相处,让我真正感受到作为教育工作者的幸福,深切体会到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的光荣使命,深刻认识到自身修养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我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查,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自从从教以来,我一直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重要任务是教学工作。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我都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提高教学质量。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更注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自强自立精神。我喜欢和学生在一起,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作为一名新教师我觉得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自身还有更多的不足:

1、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2、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在业务上,勤练内功,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新的一学年里,我将继续努力,扬长避短,在工作和生活中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多反思,多学习,力争突破自己。

响洪甸实验学校

2015年8月24日

第11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十二年的工作实践,与孩子们的相处,让我真正感受到作为教育工作者的幸福,深切体会到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的光荣使命,深刻认识到自身修养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我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查,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自从从教以来,我一直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广大师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重要任务是教学工作。1997年至2006年,我任教小学高段语文,后来转岗担任专职美术教学,不论任教哪个学科,我都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提高教学质量,力争为学校教学工作增添一抹色彩,整改报告《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在十二年教学工作的同时,我还先后担任学校大队辅导员、政教主任、教导副主任等工作。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我尽心尽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何良好的兴趣爱好,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更注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自强自立精神。我喜欢和学生在一起,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对自己的工作做了认真的剖析之后,我觉得我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

1、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2、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强学习。二是在业务上,勤练内功,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争做让学生喜爱、让家长放心的老师。

第12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 王慧博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一直鞭策着我。在工作实践中和与孩子们的相处,让我真正感受到作为教育工作者的幸福,深切体会到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的光荣使命,深刻认识到自身修养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我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查,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

自从从教以来,我一直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学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重要任务是教学工作。我任教小学四年级语文和科学,不论任教哪个学科,我都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争取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力争为学校教学工作增添一抹色彩。 在教学工作的同时,我还先后担任班主任工作。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我尽心尽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兴趣爱好,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注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自强自立精神。我喜欢和学生在一起,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在对自己的工作做了认真的剖析之后,我觉得我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

1、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2、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

3、教育理论专业知识不够透彻,工作经验不足。

整改措施:

由于是刚进行教育工作,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专业知识上也缺乏实践,对于学习的理论知识还理解的不够彻底。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强学习。二是在业务上,勤练内功,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争做让学生喜爱、让家长放心的老师。

4、刻苦钻研,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虚心求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通过这次师德师风的自查自纠,我发现自己原来还有这么多的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的改进,我要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提高教学效率。但是,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坚持不懈,花更多的精力,需要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师德水平,为 教学服务,为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服务。

大椅山明德小学 2013年5月

第13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近日,根据学校根据党支部的安排,对照新修订的《中小学教职业道德规范》和《宜昌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办法(试行)》对自己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

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一直以爱国心,事业心,责任心“三心”为动力,全身心投入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

能认真按照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课前精备、课上精讲、努力在课堂上实现三动,带着情感去上课。提高教学质量。一直以来都尽心尽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课余时间,都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既爱“优秀”的学生,更爱“后进生”。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更大的支持,对成绩或生活情况较差的有自悲心理的学生予以鼓励和帮助。对学生总是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后进生”总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用“放大镜”来看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力争让每位学生都享受到爱的阳光。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

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在“诚信”和“公德”方面

能做一个遵守社会“公德”守“诚信”为人师表的教师,衣着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工作上严以律己,作风正派。 存在问题:

1、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对学习没有做到长期坚持,总是给自己找借口,由此导致了一些工作原地踏步。

2、对自己的要求不高。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3、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

第14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光荣使命,教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因此,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尤为重要。近日,我联校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对照新修订的《中小学教职业道德规范》,对全联校师德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

广大教师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一直以爱国心,事业心,责任心“三心”为动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学生和社会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

广大教师都能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一直以来教师们都尽心尽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课余时间,都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广大教师对“爱”有着深刻的理解。既爱“优秀”的学生,更爱“后进生”。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更大的支持,对成绩或生活情况较差的有自悲心理的学生予以鼓励和帮助。对学生总是努力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后进生”总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用“放大镜”来看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力争让每位学生都享受到爱的阳光。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

广大教师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存在问题:

1、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对学习没有做到长期坚持,总是给自己找借口,由此导致了一些工作原地踏步。

2、对自己的要求不高。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3、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

整改措施: 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师们找到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自己放松了学习及对自己的要求;二是思想上有等、懒、靠的情绪;三是自己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划、整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加强以下工作:

1、加强教师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要提高教师政治理论素养,加强学习。二是在要求教师在业务上,勤练内功,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要求广大教师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求广大教师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争做让学生喜爱、让家长放心的老师。

第15篇: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道德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舒艳琴

我于1997年毕业于武汉市第三师范学校,学习期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一直鞭策每一个学生。十二年的工作实践,与孩子们的相处,让我真正感受到作为教育工作者的幸福,深切体会到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的光荣使命,深刻认识到自身修养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我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查,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依法执教方面

自从从教以来,我一直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广大师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在爱岗敬业方面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重要任务是教学工作。1997年至2006年,我任教小学高段语文,后来转岗担任专职美术教学,不论任教哪个学科,我都认真按照教学常规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教学各环节,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提高教学质量,力争为学校教学工作增添一抹色彩。

在十二年教学工作的同时,我还先后担任学校大队辅导员、政教主任、教导副主任等工作。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我尽心尽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时刻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何良好的兴趣爱好,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在热爱学生方面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理智和感情的融合,它体现着对学生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更注重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自强自立精神。我喜欢和学生在一起,和学生心心相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在为人师表方面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模范地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能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在对自己的工作做了认真的剖析之后,我觉得我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

1、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安排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2、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创新。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强学习。二是在业务上,勤练内功,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争做让学生喜爱、让家长放心的老师。

教师师德自查总结

谢敏慧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师,作为一名生活工作在东湖开发区的教师,作为一名创造幸福德育的教师,很多时候,我觉得应该让更多的学生感受六小就是他们快乐的源泉。为此我为自己在心里打上“不求做成大事,只努力不懈耕耘小事”的思想,开朗与积极地工作着,不遗漏小小的幸福与平凡的感动,并一项一项地传递给孩子们,我想这应该就是师德的真正意义所在吧。

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中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惑与阻碍,不可能始终一帆风顺,在面对艰难困苦之时,有时会感到倦怠,有时还会试着接受平庸,此时就要求我们有一颗执著而坚定的心,体现出我们教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品格。我们的岗位是教师,我们不谈教师职业有多伟大,多崇高、多光荣,但我们得承认,教师是我们选择的职业,是我们生命的过程。人生在世,以德为本。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为人的行为准则。只有具有良好师德的教师才能完成好教书育人的任务,才能在学生心中永驻其崇高的人师形象。我认为:

一、做有专业精神的教师

“开始之前。结束之后”足以考验一名教师的专业精神。

充分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备课这一环。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无不凝结着教师备课的心血。在上课之前,我觉得准备的应该不仅仅是上课的过程,还亦是提高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总结教学经验的过程。所以课前一次次的收集资料,一遍遍的处理教材、确定教法,使课堂作为一种艺术创造和再创造佳境。

结束之后是反思,反思教学设计与教学过程中的偏差我们才能更快的提高自己掌控课堂的能力,不断积累教学经验。

二、做一个有趣的教师

孩子们喜欢一个老师,往往不是因为他能将他们的成绩提高多少,也不是因为他有多高的学历,更多的时候,他们会说这个老师“很有趣”。孩子们口中所谓的“有趣”,我想应该是代表着某些思想、感情和激情,他是一个可以和孩子们交谈,愿意向孩子们输入一些新的想法和角度的人。

三、做一个善于倾听与交流的教师

我们都有这样的一种经验,当我们还是懵懂少年时,常常会觉得妈妈唠唠叨叨,说个没完,其实当我们真正有能力感受这种舔犊之情时,我们并不难理解其中的温暖。所以 “学会倾听他人讲话”是一种美德,倾

听学校的办学思想与理念,倾听同事之间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孩子发自心底的渴望。同时更要学会交流,表达自己的意愿,体现自己识大体、顾大局、讲科学、看全局的“大气”和“睿智”。

四、做一个拥有平常心的教师

教师,拥有一颗平常心,很重要!魏书生老师说的好:“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对你笑,你对它哭它对你哭......”。活着,就应该学会去适应,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寻找自己的闪光点,永远保持乐观进取的积极态度,不断的修炼自己的内心,提高自我,身在教坛的我们每天都迎着朝阳踏着夕阳笑拥春风,就如老子所言“时世浮躁由他,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面对教师这份职业,我们唯有选择心境宁静和单纯、思想明净和淡泊---- 拥有一颗平常心。

教师工作不仅仅是一项职业,更是一项事业。每一位教师爱自己的事业,对自己拥有一颗平凡心,对工作拥有一颗事业心,对学生拥有一颗责任心。爱我们的学生,这就是教师学习的一生、思考的一生,奉献的一生、奋斗的一生,同时也是有意义的一生、快乐的一生。

第16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自查报告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我校根据旗教育局的统一布署,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教师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不同的学习形式和展开不同的活动方式,教师们的自身素质有的明显的提高,教师的教风有了明显的转变,全体教师形成了一个共识:人民教师必须具有忠诚和献身于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勤奋钻研,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热爱学生,服务学生的职业情操,举止文明,为人师表的职业规范。使学校的师德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现将今年的师德自查工作做一汇报:

一、组织领导

1、为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了以副校长为组长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指导全校的师德建设工作。

2、为了确保职业道德建设收到实效,学校决定实行了领导承包年级组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

1、制订有效的活动内容。

学校行事历中,师德工作的份量进一步加重。领导小组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形成一支业务精,作风正的教师队伍。

2、扎实展开各项工作。

为了帮助教师领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学校师德工作小组专门组织了一次师德专题讲座,闫校长向全体教师讲述了师德建设的重要性,真实的案例,结合学校现状,调动起了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热忱。

坚持常规工作,做到:①严格考勤。把考勤同教师工作量化评分挂钩,作为教师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②严肃纪律。学习期间,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学习地点,确保了每次学习的顺利开展。③认真检查学习笔记。学期末要上交学习笔记,由年级组长负责查阅,点评。

3、全体教师能联系实际,讨论学习,畅所欲言,展开师德演讲活动。演讲中老师们深刻表达了参与师德建设和争创师德楷模的决心,震憾了每位教师的心灵,鼓舞着每位教师去修炼高尚人格。

4、在每周、隔周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中,各组教师适时地会围绕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工作,广泛地进行自查、互查活动。主要是剖析自己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改进今后的工作指明方向。

5、每位教师要针对“查”的结果,反思自己的不足,及时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整改。同时学校领导加强了巡堂检查,及时纠正教师违规行为,还利用学生家长会,反馈家长对教师的师德的评议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在教师例会上通报批评,促进了我校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学年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中的师德表现和对学校的特殊奉献情况,评出我校教师队伍中乐于奉献、忘我工作、爱岗敬业意识强,严于律己,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的8名师德标兵,他们都是我校教育教学的中流砥柱,值得全体教师学习。

但是,在整体教育教学中,师德小组通过自查、互查活动,在我校教师队伍中也暴露出一些较严重的与职业道德相悖的现象。

1、少数教师缺乏奉献精神,思想认识还是不够高;

2、工作马马虎虎,对个人成长意识不长远考虑,教学成绩较低;

3、部分教师为提高学生成绩,有时有作业过多现象;

5、少数老教师不求进取,教学方法较为保守,课堂教学效果还需要及时提高。

对于自查、互查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学校通过教务处跟踪听课辅导、师德考核、师德档案袋的详载等方式促动他们更快的成长起来。

今后,我校将继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一如既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使我校全体教师真正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合格教师。

第17篇: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自查报告

建锰学校2012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查

报 告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建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教发〔2011〕72号)精神,以及临安镇中心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在二0一二年九月对我校教职工进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考核。

这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家长测评占20%,学生测评占20%,教职工评议占30%,考核小组评议占30%。以上测评、评议均依照《建水县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通过考核学生及家长对教师的评价都很高。参加师德考核的六个教师的综合总分都在九十分以上,评定等级都是优。全校教师都没有以下行为: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受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组织参与传销、邪教活动,或参与黄、赌、毒活动被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经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八)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我校通过这次师德考核,大大提高教师对师德的认识,促进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提高。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教书育人、献身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建锰学校

二0一二年十一月

第18篇:口腔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近几年来,医院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通过宣传教育、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等综合性措施,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努力在医院营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新风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0年4月,根据省政府、省纪委的决定,按卫生厅的统一布置,我院全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院党委高度重视行评工作,把行评工作列入医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医院成立了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了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了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实施方案。多次在院党政联席会、科务会和全体医护员工专题动员会上进行宣传动员。按照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内容要求逐项落实。2000年8月,卫生厅反馈给我院的问卷调查结果综合满意率为92.1%。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着眼于以人为本,着眼于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我院为口腔专科医院,以技术诊疗手段为主,用药量少,基本无大型检查,因而卫生厅没有把我院列为行评工作的重点单位。但我院并没有因此放松对行风建设的要求,我们坚持年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对行风建设的布署去做好工作,做到行风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整改落实情况。院长坚持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建设,把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检查、考核、落实。为保证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健全,医院及时调查充实相关的工作机构,制定纠风工作、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根据每一阶段行风建设的重点分解任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努力做到行风建设常抓不懈。

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是行风建设专项治理的一项重点内容。我院一贯严格执行省物委、省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均张贴在候诊大厅的宣传栏和医师诊疗台前。制定有治理乱收费、私收费的措施和监督体制,对乱收费、私自收费的行为,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一名医师违反医保规定,没有核查造成患者骗保,医院对他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一名医师私自收费,医院查实后作出对他私收金额罚款10倍,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的处理。由于我院注重医疗收费的落实查询,经常对收费情况自查自纠,所以在省物委多次组织的检查中,医院遵守执行相关物价规定的政策的整体情况在省属医院中是最好的。因技术力量,运作规模等原因影响,我院网络系统还没建立。但我们克服困难,住院费用清单由财务科负责打印,门诊费用清单由临床医师在患者病历上列出。倡导为病人着想,维护病人利益的作风。

三、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们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不仅是医务人员工作的全部价值,而且是医院赖以发展的基础。几年来,医院狠抓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放松,对给病人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病人赞誉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损害病患者利益的行为则追究相关责任,严重的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19篇:职业道德

第一章 职业道德

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职业道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范围上的有限性。任何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都不是普遍的,而是特定的、有限的。但某一特定行业的职业道德也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二是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职业分工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与其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也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形式上的多样性。职业道德的形式,因行业而异。一般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行业,就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道德。

二、职业道德与企业的关系

职业道德不仅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而且与企业的兴旺发达甚至生死存亡也密切相关。职工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有利于协调职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职业道德与企业凝聚力

1.职业道德是协调职工同事关系的法宝

2.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3.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职业道德与企业竞争力

1.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职业道德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3.职业道德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摆脱困难,实现企业阶段性的发展目标

5.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创造企业著名品牌

第二节烟草行业职业道德

现阶段烟草行业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报效国家,服务人民;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维护专卖;诚实守信,克己奉公。

一、烟草行业文化建设

(一)行业共同价值观

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

(二)行业愿景

行业愿景是责任烟草、诚信烟草、和谐烟草。

(三)行业使命

行业使命是报效国家、回报社会、成就员工。

(四)行业精神

行业精神是宽容开放、改革创新、敬业奉献、自律自强。

(五)行业行为信条

行业行为信条是潜心做事、低调做人。

(六)行业行为准则

行业行为准则是讲责任、讲诚信、讲效率、讲奉献。

二、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

“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指:在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下,烟草行业从上到下、从机关到基层、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员工、从工业到商业、从烟草企业自身到烟草零售商,都要以“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为评判是非曲直、好坏优劣、利弊得失的尺度,都要以此端正思想认识、规范自身行动。

(一)“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1.“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烟草专卖制度的立法宗旨的核心体现

2.“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3.“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4.“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一)烟草专卖法的含义

烟草专卖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指调整烟草专卖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烟草专卖法》。

(二)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随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出台,构成了以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

1.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是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条例是指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共有十章七十条,分别是总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制品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3发改委51号令、经贸委31号令和工信部12号令

发改委51号令是指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第51号令)。51号令共有七章六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批与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以及附则。

经贸委31号令是指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经贸委第31号令)。31号令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烟草专卖品的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罚则以及附则。

工信部12号令是指2010年1月21日经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自2010年

5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第12号令)。12号令共九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一般程序下设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三节。

第二节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

《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的专卖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自 1983年起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与烟草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颁发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四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一)证明力

(二)确定力

(三)约束力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原则

按照《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实际做法,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属地原则

(三)先申请原则

(四)分级核发原则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但是凡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烟叶调拨业务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第20篇:职业道德

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培训讲义

衡阳工务段 2012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1.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3.铁路职业道德的部门规范及其岗位的职业道德

第二部分 铁路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部分 铁路职工职业道德

作为一个道德体系,铁路职业道德是在“人民铁路为人民”这一基本原则的统领下,分为行业规范、部门职业道德规范和具体工作岗位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面。

1.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铁路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人民铁路为人民。

铁路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了铁路职业道德行为的总方向: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并贯穿于铁路职业道德实践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指导思想上,应该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意识,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活动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前提;在道德行为上,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的核心,自觉地把它贯穿到各部门和各工种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在道德实践中,要求全体员工在其职业活动中,全心全意为旅客、货主服务,为社会服务。

从上个世纪年代的“满超五”活动、年代树立的一大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典型、年代提出的一些整顿路风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年代在全路开展的“诚心待客,热情服务,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的火车头”的“十百千”站车文明服务活动,到新世纪开展的服务承诺,都是为了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活动的宗旨

人民铁路为人民作为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铁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铁路现代化建设和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铁路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对于铁路来讲,不管是追求经济效益,还是追求社会效益,都是为了实现“人民铁路为

人民”这一根本宗旨的。片面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都不符合这一根本宗旨。只有提高铁路自身的经济效益,才能为实现社会效益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从而使“人民铁路为人民”成为有源之水。

铁路建设本身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铁路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积累的增加,可以加强建设新线与改造旧线的能力,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可以避免因运能不足而给社会财富带来的损失与旅客、货主的不便,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人民铁路为人民”真正落到实处。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在铁路部门的具体化

《纲要》指出“: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

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人民铁路为人民”就是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指导下,针对铁路员工职业活动的特点概括提炼出来的。它充分体现了铁路职业道德的性质和特征,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在铁路部门的具体化。铁路所涉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有铁路和国家的利益关系、有铁路和地方的利益关系、有铁路和其他企业的利益关系。铁路本身,有不同层次的全局、局部乃至个人利益关系,等等。当这些关系发生矛盾时,铁路员工只有坚决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这一根本宗旨,就能比较好地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的路段环境艰苦,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铁路员工发扬了勤劳勇敢、坚忍不拔的劳动精神,这正是爱人民、爱本职、诚实劳动的体现。在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铁路作为国际国内联系的纽带,很多单位都有意识地加强了职业道德与爱国主义教育,以自己优良的服务展示社会主义祖国的风貌,较好地实现了“爱祖国”与“人民铁路为人民”的结合。

“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规范的总纲和精髓

“人民铁路为人民”作为铁路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一种最一般的形式,表达了社会主义社会对铁路部门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是铁路员工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人民铁路为人民”确立了铁路职业道德行为的总方向,贯穿于铁路所有生产过程的始终,在规范体系中处于统帅和核心的地位。铁路职业道德的八对行业规范和各部门、

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都是以基本原则为准绳而具体制订的。抽象的基本原则通过具体化、职业化,形成了行业、部门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而使员工容易接受并加以贯彻执行。所以说“,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职业道德规范的总纲和精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始终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基本原则

利益的重组与国外腐朽价值道德观念的涌进,激烈地碰撞着我国人民的价值道德观念。有些国人包括有些铁路员工,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心理准备,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种种与之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甚至错误行为。要克服错误观念与错误行为,除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外,加强“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一个重要途径。通过教育,使员工明确“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根本准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铁路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各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路、航空、水运对铁路形成的竞争态势日益激烈。同时,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越来越注重旅行条件和服务质量。这说明,铁路要占领一定的运输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就要大胆改革,为旅客、货主提供舒适、安全、方便、快捷、经济等高质量的服务。铁路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多次提速、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客运产品、不断完善“夕发朝至”、城际列车、旅游列车等品牌效应,扩大了市场影响力,通过发展货运重载,增开大宗货物直达、快运列车,建设现代的以互联网、大型数据库与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中铁物流”等措施,拓展了市场。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大力加强了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在内的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2..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铁路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是全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特别是在运输生产中应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铁道部政治部印发的《人民铁路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包括:

注重质量,讲究信誉

在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质量和信誉等于企业的生命。铁路同样需要依靠质量

和信誉去开拓和扩大市场份额,这也是铁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表现。

尊客爱货,热情周到

它集中体现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和铁路员工爱国家、爱人民的高尚情怀。

遵章守纪,保证安全

遵章守纪、保证安全是维护铁路企业利益、社会利益、旅客货主利益以及铁路员工自身利益的需要,是四者的有机统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决定的,是集体主义的具体体现。

艰苦奋斗,勇于奉献

我国铁路事业要跟上科技、经济与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广大铁路员工艰苦奋斗,勇于奉献。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铁路是人民的铁路,只能为人民谋利益、行方便,这也是维护铁路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爱路护路,尽职尽责

铁路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也是铁路员工赖以从事生产的必要物质条件,铁路员工有义务爱护铁路的一切设施;同时,这也是铁路员工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具有敬业爱岗精神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搞好铁路治安综合治理、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也要求员

工遵守

这一规范。

率先垂范,当好公仆

率先垂范,当好公仆是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集中概括,反映了职工群众的共同心愿。

3.铁路职业道德的部门规范及其岗位的职业道德

部门规范是指铁路各部门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铁路运输部门包括八大部类岗位的职业道德,即铁路客货运窗口岗位的职业道德,铁路车、机、工、电、辆、水电部门以及政工、管理、技术岗位的职业道德。

客运、货运服务窗口部门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们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前哨”阵地,员工直接与旅客、货主打交道,其道德风貌是铁路的“门面”。所以,“诚心待客”是铁路窗口部门职业道德的核心。“尊重旅客,优质服务”“,爱车爱货,方便货主”“,文明礼貌,仪表端庄”“,按章办事,不拘私情”是铁路客货运窗口部门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铁路车务部门、机务部门、车辆部门、工务部门、电务部门的职业道德规范

铁路运输生产的过程,是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利用铁路线路、车站、机车、车辆及通信信号等技术设备将旅客与货物从起点运送到终点的过程。各部门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像一部工作有序的大联动机。各部门的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大联动机正常有序运转。比如车务部门职业道德的主要行为规范有“严守规章,一点不差”“;通力合作,按图行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诚实劳动,注意保密”等。

铁路具体岗位的职业道德

岗位规范是各个不同的工种和岗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铁路各部门内部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比如车务部门的员工就有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扳道员、调度员、信号员、调车员、车号员、制动员、运转车长等。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列车编组、接发、运行、到达、解体和在车站进行的一系列技术作业。这些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都有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具体行为准则。由于铁路工种和岗位繁杂,本讲义不可能把每一个工种或岗位的职业道德都谈到,只能在总体研究运输系统各部门规范的基础上,就铁路政工、管理、技术以及铁路运输关键岗位的职业道德作必要的阐述。

第二部 铁路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 的要求。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得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进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二)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条 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四章 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的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六十八条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特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道路经营企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随身托运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部门。拒不依法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职业道德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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