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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05 08:33:59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品类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外包装、产品铭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均应印(贴)QS标志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下是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产品的行业编号和产品品类编号:

产品名称行业编号品类编号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000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0004

家用燃气灶具00005

防伪标识产品00010或19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00102或21005

棉花加工机械01001

电烤炉01202或3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02001或20301

油锯03001或201

人造板03202

电力金具电力金具04001

电力金具可锻铸铁类30001

电力金具锻压类30002

电力金具铝铜铝类30003

电力金具铸铁类30004

输电线路铁塔04002或30010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0400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05001或2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05003或114

耐火材料05004或206

钢丝绳05005或120

轴承钢材05006或211

轧辊05218

冷轧带肋钢筋05322

电线电缆06001或238

内燃机06002或205

泵06003或216

调度绞车06004或140

电力整流器06008或139

电焊条06009或142

空气压缩机06010或110

砂轮06011或225

机动脱粒机06012或214

饲料粉碎机06013或047

防爆电气06014或123

蓄电池06044

机械密封06043

制冷设备0613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06206

水文仪器07002或34232

岩土工程仪器07003或3423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09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09002 税控收款机09003

金融税控收款机09004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0900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12001或33201 复混肥料13001或206

磷肥13002或214

搪玻璃设备13021或213

农药13200

化学试剂13201

溶解乙炔1320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13203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

软管组合件、钢编管13204

氯碱13205

橡胶密封制品13207

环氧乙烷13208

压缩、液化气体13209

汽车V带13210

阻燃输送带13211

过氧乙酸13212

工业硝酸13215

染料中间体13216

食品添加剂13217

硫酸13218

民用硝化棉13219

液体无水氨13220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13221 工业甲醇13222

碳化钙(电石)13223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4001或209 钻井悬吊工具14002或202

抽油机14003或206

抽油杆及其接箍14004或208

抽油泵14005或207

电热毯16001或211

助力车16002或301

香料香精16004或120

白酒16030

化妆品16108

餐具洗涤剂16114

眼镜16117

食用酒精16118或218

压力锅16203

弹条17003或260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17004或162 铁路车辆闸瓦1712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17161

机动车制动液18001

公路桥梁支座18004

救生衣18005或102

防伪材料19002

防伪票证1900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21001或202 建筑外窗21002或201

建筑幕墙21003或205

建筑卷扬机21004或218

燃气调压器(箱)21204

摩托车乘员头盔22199

水泥23201

混凝土输水管23202

摩擦材料23204

石棉密封制品23214

建筑防水卷材23203

铜及铜合金管材27201

铝合金建筑型材2720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27006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29108 水工金属结构34301

推荐第2篇: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一、企业申办许可证需交费的项目

1.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需交纳审查费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企业将样品送国家指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需按规定交纳产品检验费,企业可要求查询相关收费标准;

3.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需重新申报,重新交纳审查费;

4.企业更名需交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

二、企业申办许可证无需交费的项目

1.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领取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

4.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5.企业委托有证企业加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三、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时,企业不得给审查组成员送红包,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判定该企业本次审查不合格。

四、企业提出取证申请后,应当随时接受审查,不接受审查的,按审查不合格处理。

五、企业自取得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申请许可证企业承诺

1.对申请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换(发)细则已充分理解。

2.企业已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对其中的内容充分理解。

3.申请书中所填写的信息及附件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4.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企业已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可以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审查过程中不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

6.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时,不送审查员红包。

企业签名(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证申请产品)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7.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1.第六条第

(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

1.第六条第

(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

1.第六条第

(一)项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同时增项、迁址及其他变更的)

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推荐第4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 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 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 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 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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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风险管理论坛)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风险管理论坛)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风险管理论坛)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风险管理论坛)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风险管理论坛)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风险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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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 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 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 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

推荐第7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一、一般程序

(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二)延续(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5、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三)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四)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4、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5、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五)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注: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

(二)条至第

(五)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六)撤回(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

(七)注销(许可证被撤回、撤消、吊销、有效期满未延续、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申请注销)。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八)、更正(企业发现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错误,提出更正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

名称有误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一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内容有误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注: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你,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以上各相应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简化审批程序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承诺书》(一式二份)。

三、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或申请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4、《承诺书》(一式二份);

5、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延续时,如果企业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替代发证检验报告。该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并且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推荐第8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证我公司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我公司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量技监督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完整齐全。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

4、在经营活动中不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5、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6、保证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起出取证时产品范围。

7、按规定及明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8、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抽查,日常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整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晋州市亚亨锌业有限公司

2011-3-31

推荐第9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证我公司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量技监督法律法规。

2、持续保持发证时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求。

4、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完整齐全。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

6、在经营活动中不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7、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8、不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

9、保证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起出取证时产品范围。

10、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并及时提

出换证申请。

11、按规定及明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12、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抽查,日常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整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推荐第10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 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②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 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 公告费:400元/单元;

五、企业重新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

1、发(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环保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

注:企业所需准备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2、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须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再补充如下材料:

1)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2)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变更生产许可证名称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2)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照工商部门红色印章,现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原件

3)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元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因遗失补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5、委托加工企业须提供材料

1)委托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双方委托加工有效合同原件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

4)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第1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12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2 空气压缩机 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餐具洗涤剂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 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7 砂轮 18 压力锅 19 防爆电气 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21 农药 22 机动脱粒机 23 机动车制动液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5 水泥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 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 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0 输电线路铁塔 31 泵 32 电力金具 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34 电力线载波机 35 燃气调压器(箱) 36 调度绞车 37 内燃机 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2 弹条 43 钢丝绳 44 轧辊 45 棉花加工机械 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 48 氯碱 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 52 石棉密封制品 53 摩擦材料 54 抽油泵 55 抽油杆及接箍 56 抽油机 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 59 浓硝酸 60 冷轧带肋钢筋 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2 摩托车乘员头盔 63 橡胶密封制品 64 化学试剂产品 65 染料中间体产品 66 阻燃输送带产品 67 汽车V代产品68 机械密封产品69 复混肥 70 混凝土输水管 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 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73 电热毯 74 过氧乙酸 75 食用酒精 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77 建筑外窗 78 蓄电池 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82 建筑卷扬机 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 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 87 饲料粉碎机械 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9 油锯 90 轴承钢材 91 磷肥 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93 眼镜 94 建筑幕墙 95 制冷设备 96 食用化工产品 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98 税控收款机99 救生衣 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 101 硫酸产品 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13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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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作者: 浏览次数:481 发布日期:2011-6-29 9:12:00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1 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1.3 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1.1 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2.1 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2.2 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3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3.1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2.3.2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 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 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五) 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五、收费

(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 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同时对下拨的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六、附则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本程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国家对办理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

第14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时间:2011-10-09

一、行政受理内容:

1、受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企业申请(受广东省质监局的委托,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级发证的2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资料汇总上报、送达证书、代开缴费通知书、获证企业、变更、增项、补领和注销申请)。国家发证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1楼办事大厅。邮编:510220

电话:8423269

1传真:84234181)

2、受理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自查材料。

3、办理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备案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发证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1.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1.4 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原件)。

2 名称变更

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2.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

3.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3.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

3.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5 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1款发证、2款名称变更办理。

4 增项

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4.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4.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5 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2款名称变更或6款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5 迁址

5.1 提交1.1至1.3款和2.2至2.4要求的材料。

5.2 迁址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2款或6款的补充有关材料。

6 补领证书

6.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俩份)。

6.2 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8.6.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6.4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上述要求办理。

7 更正证书

7.1 名称有误

7.1.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7.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7.1.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2 产品内容有误

7.2.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7.2.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

8.1 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封面应分别盖上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8.2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8.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8.4 其他

8.4.1 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8.4.2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4.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的上报申请材料的要求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办理。

9、企业年度自查

9.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9.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9.3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9.4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9.5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

10 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10.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10.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10.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10.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10.5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10.6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上述的各类申请书及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我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七、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受理审批程序

预受理——受理——现场核查(省审查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抽样检测(现场核查通过进行抽样,样品送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检验)——上报(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发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办结(到市质监局质量科领取证书)。

九、受理时限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年度自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2、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十二、受理时间及地址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号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3197163

第15篇: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作业指导书

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作业指导书 …………… 1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9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审查与上报作业指导书… 20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与发证作业指导书…………… 25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和更正作业指导书…… 27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作业指导书………………… …36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作业指导书……… …39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作业指导书………… ……42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档案与信息作业指导书……… ……51 10.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图……………………………58 11.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图……………………………59 12.附件及附表目录……………………………………………60 13.附件…………………………………………………………64 14.附表…………………………………………………………7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辖区内申证企业的核实与省级发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含义乌市局,下同)负责对县级局申请受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国家发证申请受理的核实工作。

2、省级发证申请受理程序与内容 2.1 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发证申请书》,附表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

3、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新发证除外),复印件三份;

4、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等生产许可证准入前臵材料,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前臵材料汇总表》(附表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均要一式三份,其中产业政策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

5、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复核章和单位公章。

2.2 申请材料接收

2.2.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并填写《工业

1 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单》(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接收单》,附件1)。《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县级局存档。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接收单》在上报材料中均要有复印件。

2.2.2社会中介组织等非申证企业或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直接办理申请事务的,不予接收或受理;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与受理。

2.3 审核要求和内容

2.3.1审核要求:对申证企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3.2审核内容:

1、企业申证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产品;

2、《省级发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准确;

3、企业的名称、盖章、营业执照名称及相关附件等内容是否一致;

4、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覆盖申证产品,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具备独立申证资格(分公司不是法人的不得独立申证);

5、对照《提交材料汇总表》,验明申请材料中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和在有效期内;

6、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省级发证申请书》,若集团公司不生产的,其《省级发证申请书》不填写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主要检测设备等申请项目;

7、申证产品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要求;

8、对企业申报的主要生产条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9、其他需要审查或核实的项目。2.4企业真实性的核实

2.4.1核实《省级发证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真实;

2.4.2是否存在超越产品申请范围或欺骗、隐瞒等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

2.4.3核实企业主要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装和检验设备等申证生产条件。

2.5申请的情形处理

根据企业申请的真实性和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和补正告知决定。

2.5.1准予受理

县级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经对申证企业的真实性和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附件2)书面决定,准予受理。

2.5.1.1 经办人填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市县局)》(以下简称《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附表3),经许可证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县级局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证企业送达《受理决定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附表4)。

2.5.1.2 县级局分管领导在《省级发证申请书》中“受理意见”栏中签署或加盖“同意受理”,并签署全名、盖单位公章。

3 2.5.1.3 《受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入本级许可档案,并在上报的申证材料中放入《受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回复复印件。《受理决定书》编号格式为:(市县简称)+××受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例如:(杭萧)工许受字[2011]第001号。

2.5.1.4 将企业的名称、法人、住所、组织代码、邮编、电话、所属地区、产品名称、申证单元等相关信息录入本级信息数据库。

2.5.2 不予受理

对以下情形的,对企业申请作出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之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 究刑事责任;

5、依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5条之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

6、其他有特殊要求而不符合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5.2.1对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填写《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由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书面决定,向申请企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2.5.2.2 《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连同企业《省级申请书》及相关文书存档,其余申请材料退还给企业。《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格式为:(市县简称)+××未受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例如:(杭萧)工许未受字[2011]第001号。

2.5.2.3 将企业回复的不予受理《送达回证》,存入县级局许可档案。

2.5.2.4 将企业的名称、法人、住所、组织代码、邮编、电话、所属地区、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不予受理原因等内容录入本级信息数据库。

2.5.3 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材料补正达到申请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在5日内下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附件4)书面决

5 定,要求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2.5.3.1 补正处理:

1、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正的,经办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材料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部门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通过补正的申请材料已符合申请条件的,县级局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受理。

2.5.3.2 《补正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入本级许可档案,并在上报的申证材料中放入《补正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回复复印件。《补正告知书》编写格式为:(市县简称)+××补告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例如:(杭萧)工许补告字[2011]第001号。

2.5.3.3 将企业的名称、法人、住所、组织代码、邮编、电话、所属地区、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补正内容等录入本级信息数据库。

3、省级发证审批送达与回执要求

县级局依据申请受理的最终决定,将《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连同《送达回证》发送至申证企业,要求企业及时回执。

4、申请受理材料的上报

县级局向市局上报申证材料,其上报材料见《县级局上报材料汇总表》(附表5)。

5、国家发证受理

国家发证受理的程序和内容与省级发证类同,在实施国家发证受

6 理时应参照省级发证,但两者还有差异之处,与省级发证不同的是:

5.1 职责:国家发证的受理由市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实;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承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证材料上报国家产品审查部。

5.2 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由企业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6)等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地市局,所在地市局核实企业申请的真实性和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至省审查部。

5.3 企业申请的情形处理:作出《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决定的职能部门是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行政程序流转文书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

(一)》(附表7)或《国家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

(二)》(附表8);《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的编号格式分别是(浙质监)+工许办受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浙质监)+工许办未受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和(浙质监)+工许办补告字+[年份4位数]+编号(3位数)。

5.4 收费:国家发证审查费由市局代收,发票复印件应放入申证材料一同上报。

6、监督管理及时限要求

6.1承办部门要按本规程操作施行,对操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上级部门可作出退回申证材料、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或撤销行政决定等处理。

7 6.2 省级发证的申请材料,县级局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等决定;自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完整的申证材料报送至市局。

6.3国家发证的申请材料,省局自收到所在地市局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完整的申证材料报送至国家产品审查部。

6.4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的寄送时间。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含义乌市局,下同)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的实地核查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承担部分国家发证产品的实地核查工作。

2、省级发证实地核查的内容

核查人员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要求,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等项目进行技术评价。

3、省级发证实地核查的程序 3.1 实地核查的准备

3.1.1市局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上报的申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证材料存在严重缺失、重大纰漏的,或在操作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上级部门可作出退回申证材料、纠正违规违法行为等处理。

3.1.2编制《实地核查计划》(以下简称《核查计划》,附表9)

1、《核查计划》的编制、审定与发送。市局按《核查计划》内容进行编制,并事先对《核查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确定。《核查计划》须报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的指定机构审定。经审定后的《核查计划》由市局提前5日告 9 知审查组长和申证企业,并将实地核查所需材料寄送给审查组长,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给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

2、《核查计划》应注意的事项:

⑴按产品名称编写《核查计划》,并须上报审定;

⑵实地核查时间应根据申请产品单元的数量、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而定,通常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核查时间为1-3天;

⑶市局应委派1名企业生产所在地的观察员对实地核查进行观察与记录。

3.1.3审查组组成

1、审查组由现行有效资质的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与企业有利害或亲属关系的审查员不得参与实地核查。

2、审查员应从省局审查员数据库的相应专业中选取,确需委派数据库之外或非相应专业的,须报省许可办批准。

3、根据核查工作量委派审查员。微型企业可由2名及以上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核查时间1-2天;其他企业应由3-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且至少有2名熟悉该产品工艺、技术的专业审查员,审查时间不得少于2天(含)。

4、审查组长应从省局审查组长数据库的相应专业中选取,须委派数据库之外或非相应专业的,须报省许可办批准。实地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5、审查员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与实地核查企业在同一县级区域

10 内的,一般不得委派。审查组长是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机构工作人员而需参与实地核查的,必须在异地审查(以市级为界限)。

6、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7、实地核查通常安排在非节假日进行。3.1.4审查组成员职责

1、审查组长

审查组长应熟悉实地核查企业产品的生产条件规定和要求,并做好所需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职责:

⑴负责实地核查的工作质量,督促审查组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

⑵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核查办法》,分配核查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在计划的时限内实施、完成实地核查;

⑶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⑷组织实施并协调整个实地核查活动,负责召开和主持预备会议、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审查情况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⑸如实填写实地核查报告;向所在地市局报告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处理实地核查活动中的异样和争议;

⑹负责通报核查中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⑺负责安排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⑻根据需要配合观察员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⑼负责将《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附表10)及核查材料及时报送所在地市局;

11 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告知被核查企业填写《实地核查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附表11)。

2、审查员

⑴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⑵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⑶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⑷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⑸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⑹完成审查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3.1.5 观察员的委派

实地核查观察员通常由申证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县级局工作人员担任。委派的观察员经省局审批公布的数据库中选派,确需委派数据库外的,须经省许可办批准。其主要职责:

1、根据《核查计划》,准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2、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观察,观察核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以下简称《观察记录》,附表12)等相关记录;

3、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发生影响实地核查情况的及时向所在地市局汇报;

4、对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应专题报告所在地市局,必要时报省许可办;告知审查组将《核查办法》和《核查报告》在3日内寄

12 送所在地市局;

5、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观察记录》反馈给企业所在地市局;观察员应参与轻微缺陷项整改检查和验收。

3.1.6 审查组受领核查任务

市局应在实地核查实施3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所需要的工作文件寄送至审查组长。

3.1.5.1 准备核查资源

1、实地核查所依据的文件: ⑴生产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 ⑵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⑶产品技术标准;

⑷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一般在现场核查时由企业提供)。

2、实地核查所需的工作资料: ⑴《核查计划》; ⑵企业申请材料; ⑶《核查办法》; ⑷《核查报告》;

⑸《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以下简称《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附表13);

⑹《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⑺封条(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⑻首/末次会议记录; ⑼《反馈表》;

13 ⑽企业的管理、技术、检验和生产人员考核试题;

⑾其他资料。如《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公正性声明》(以下简称《核查公正性声明》,附件5)等。

3、必要时,还需准备现场实地核查中所需的检查仪器。3.1.7审查组预备会议

核查人员集结后,由审查组长主持召开核查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其议程:

⑴介绍企业概况及产品情况; ⑵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 ⑶实地核查任务安排;

⑷明确审查要求,确认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⑸强调审查工作纪律和审查员工作守则。 3.2核查工作的实施 3.2.1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核查人员、观察员、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等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会议议程:

1、审查组长向企业介绍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和工作单位,企业负责人向审查组介绍企业参与核查的相关人员;

2、陈述企业实地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

3、明确审查组成员分工和现场实地核查日程进度安排;

4、陈述不符合项、轻微缺陷项和实地核查结论评价的标准;

5、介绍抽样的方法和存在的风险性;

6、介绍审查的主要方式:审查文件、查看记录、察看现场、考

14 察操作、交谈、理论考试等;

7、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向企业宣读《核查公正性声明》;

8、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企业陪同检查;

9、向企业宣读核查的工作纪律,请企业监督审查组的工作;

10、澄清疑问;

11、请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和准备工作情况;

12、宣布首次会议结束,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开始。3.2.2 现场审查

在首次会议结束后,审查组应安排对企业申请产品的主要生产场地、设施、生产工艺过程等生产条件进行巡视。由审查员根据分工的任务对企业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等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按现场核查发现的实际情况做好核查记录。

重点关注点:

1、检测设备的核查:一是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查验,检查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所有必备检测设备;二是对设备的所有权进行查验,检查是否具有购买发票或凭证;三是用登记、拍照或粘贴标志等手段,对现场的必备设备进行唯一性查验。

2、人力资源的核查:应重点核查细则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实地核查要进行现场笔试,进行现场笔试时观察员须在场。经省局培训合格的予以免考。

3、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以书面说明并经观察员签字,对企业实地核查作出不合格评定:

15 ⑴非本企业人员直接参与实地核查活动,经审查组长制止,企业拒不改正的;

⑵企业无正当理由而延期核查或在未经准许擅自推迟核查的; ⑶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⑷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4、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作如下处臵: ⑴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

⑵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计划实施实地核查的,审查组以书面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性材料并报所在地市局。需要重新实地核查的,市局要重新拟制《核查计划》,须报送省许可办批准。

⑶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未按《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3.2.3 审查组内部会议

审查组内部会议一般在完成具体核查活动后召开,但在核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审查组长也可以决定随时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内部会议的议程:

1、审查组成员介绍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核查情况,重点介绍存在的问题;

2、填写《核查报告》;

3、确定企业现场核查中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和核查结论。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审查组

16 长最终决定,但审查组成员可保留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审查组织单位;

4、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构成核查不符合的,须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5、对轻微缺陷项形成书面的整改要求。3.2.4 核查情况沟通会议

现场审查活动完成后,就现场实地核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形成的书面轻微缺陷项和实地核查结论等事宜,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正式的沟通,并填写《核查报告》、《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

3.2.5 末次会议

实地核查活动结束后,由审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主要议程:

1、重申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

2、介绍抽样的风险和审查结果的客观性、代表性;

3、通报审查情况,说明企业存在的轻微缺陷项及有关问题,提出企业整改要求并说明整改期限和跟踪验证方式;

4、宣读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组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

5、告知企业审查报告最终须由实地核查组织机构批准确定;

6、重申保密承诺;

7、对企业给予审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谢意;

8、实地核查结论合格的,向企业说明许可证标识、获证后的监

17 管等有关事项;

9、告知生产企业填写企业《反馈表》,并由企业按规定地址寄送所在地市局;

10、企业负责人发表意见;

11、宣布企业实地核查结束。

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的,对申证企业组织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3.2.6 抽封样品

1、审查组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证产品现场组织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必须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3.3 《核查办法》和《核查报告》 3.3.1填写《核查办法》和《核查报告》

审查组人员依照产品实施细则《核查办法》中规定的核查项目和内容逐项进行核查、评价,保证公平和真实,分别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名。企业现场核查完成后,审查组应编写《核查报告》及《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并在3日内由审查组长交由审查组织

18 单位、所在地县级局和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在确定的期限内要组织整改,县级局负责企业整改的检查验收并将《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及时报送市局。

3.3.2 实地核查后应提交的材料

审查组上报材料见《审查组上报材料汇总表》(附表14)。

4、核查人员和观察员管理

核查人员和观察员由审查组织单位负责推荐、委派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进行综合考评。

5、国家发证省局组织实地核查

国家发证省局组织实地核查的程序和内容与省级发证类同,在实施国家发证省局组织实地核查时应参照省级发证,但两者还有差异之处,具体是:

5.1 职责:国家发证省局组织实地核查的由省审查部承担组成并委派审查组实施实地核查,相关市、县级局参照省级发证要求予以协助配合。

5.2实施部门:国家发证省局组织实地核查的由省审查部编制《核查计划》并具体实施。

6、时限要求

6.1 市局或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6.2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的,不含发证产品检验时间、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寄送时间。1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证材料审查与上报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2、省级发证材料审查上报的程序与内容 2.1 材料审查 2.1.1 审查内容: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以下简称《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以下简称《观察记录》)、《实地核查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检验报告》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单》、《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1、《核查记录》中各条款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存在漏判、错判;

2、《核查报告》中非否决项(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和否决项(符合、不符合)的数量及条款号与企业《核查记录》是否一致;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是否一致;《核查报告》、《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中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事实描 20

述、性质界定是否清楚准确;《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与《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中的审查组长、审查员、观察员、企业相关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按全部内容填写并签字或盖章;

3、县级局是否按内容对企业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字盖章,是否将《轻微缺陷项汇总及整改报告表》及时反馈上报给市局。

4、抽封样品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是否符合要求;负责抽样的审查员、企业代表是否在《抽样单》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5、审查组是否在实地核查结束后的3日内提交材料;

6、企业选择的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本产品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是否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格式,其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规格型号是否填写无误,抽样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抽样单》是否一致;《检验报告》是否涵盖实施细则规定的必检项目、结论是否正确;《检验报告》是否在完成检验工作后5日内寄送至审查组织单位和送检企业。

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的,检查申请提交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生产许可证准入前臵性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若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限在2个月内,审查组织单位填写《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附表15),同其他申证材料一并上报。

2.1.2 实地核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织单位填写《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附表16),将此表随材料一起退回审查

21

组长,审查组长补充整改,并将此表一并交回。

2.1.3 审查组织单位自接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发证检验机构。

2.2 合格申证材料的上报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合格的材料为合格申证材料。

2.2.1市局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发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2.2 填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市县局)》(以下简称《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并经材料审核人、处室负责人依次签字确认。

2.2.3 按实施细则产品名称分类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汇总录入《待发证企业登记表》(附表17),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署名、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盖市局公章。

2.2.4 上报材料见《市局上报材料汇总表》(附表18)。制作《上报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上报材料清单》,附件8),并将上述材料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上报材料清单》。

2.2.5 《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连同申证材料一同报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

2.3 不合格企业的上报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

22

企业审查不合格。因企业原因而抽不到检验样品的,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2.3.1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局在《省级发证申请书》中“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3.2 填写《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并经材料审核人、处室负责人依次签字确认。

2.3.3 对于实地核查不合格或抽不到样品的上报材料,除不需要“2.2.4”中的《轻微缺陷项及整改报告表》、《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材料外,其余材料按《上报材料清单》序号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上报材料参照“2.2.4”上报。

2.3.4 将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汇总录入《省级发证不合格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登记表》,附表19),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署名、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盖市局公章。

2.3.5 将《不合格企业登记表》连同“2.3.3”所列材料一同报送省审查部。

3、申证材料的上报

市局向省审查部上报申证材料,其上报的材料见《市局上报材料汇总表》。

4、监督管理及时限要求

4.1承办部门要按本规程操作施行,对操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上级部门可作出退回申证材料、纠正违规违法行

23

为或撤销行政决定等处理。

4.2 省级发证的申请材料,市局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日内将完整的申证材料报送至省审查部。

4.3 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的寄送时间。 2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与发证作业指导书

1、职责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负责对省级发证产品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审核汇总要求

2.1 审核市局上报申证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2.2 申证材料应由二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填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省局)》(附表20),并经审查部负责人批准。审核人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栏内签署意见并经省许可办领导审核后盖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公章。

2.3审核市局上报的申证材料,其审核的材料见《市局上报材料汇总表》。

3、审批

3.1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申证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附表21),经省审查部负责人审核、省许可办负责人核准,盖省许可办公章,报送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并签字。

3.3 申证材料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不予行政许 25

可企业汇总表》(附表22),经省审查部负责人审核、省许可办负责人核准,盖省许可办公章,报送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并签字。

4、发证

4.1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连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一并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归档备案;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10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归档备查。

4.2 《许可证》打印由专人负责,申证材料审核汇总的经办人负责证书内容的校对核准。

4.3 《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经核对无误后,发放至申证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市局应将企业取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局。

4.4 必要时附《企业证明文件汇总表》(附表23)。市局在向企业颁发证书时,应根据《企业证明文件汇总表》要求企业提供更换过的有效证明文件方可领取许可证证书。

5、公告

经审批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在10日内公布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

6、时限

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的寄送时间。 2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和更正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对企业变更、补领的申请材料初审与登记及必要时的现场核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含义乌市局,下同)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查;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负责材料的审核汇总,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负责审批或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变更办理程序与内容

变更包括获证企业的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和生产地址的名称变更、住所迁移(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取证方式变更和厂房租赁期限的变更。

2.1 材料要求 2.1.1 企业名称变更

提交《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附表24)、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如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核准)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2.1.2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27

提交《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地名办等)出具的住所、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1.3 住所迁移

企业住所迁移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提交《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核准以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住所迁移后,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则原生产地址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县级局需组织现场核实,出具书面变更核实报告(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并盖单位公章,市局核准后,在书面变更核实报告上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1.4 取证方式变更

1、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

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分别提交《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发证申请书》,申请类别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关系证明、需变更的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说明”栏填写“取证方式变更”。企业同时还要更名的,还需提交《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

2、以总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28

的。

所属单位提交《省级发证申请书》(申请类别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需变更的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说明”栏填写“取证方式变更”。企业同时还要更名的,还需提交《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

以上两种情形的,县级局需组织现场核实,出具书面变更核实报告(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并盖单位公章,市局核准后,在书面变更核实报告上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1.5 厂房租赁期限变更

企业厂房租赁合同续签后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变更事项填写“租赁期限变更”,变更内容中生产地址一栏填写:变更前后厂房租赁期限情况)、租赁合同证明。

2.2 审查要求

1、《省级发证申请书》、《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

企业基本情况各项内容填写正确;变更内容与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内容一致;封面有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复印件盖有企业公章。

3、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核准 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有工商部门公章,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其他政府部门证明文件

应明确地址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有公安、地名办等政府部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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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企业公章。

5、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名称与许可证一致,租赁期限明确(年月日),租赁地址明确,有双方公章或签名(个人)。

2.3 受理及上报

2.3.1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县级局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县级局存档。 2.3.2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级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复核章和单位公章,填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市县局)》(以下简称《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

2.3.3 市局受理后,在《省级发证变更申请书》审查与受理意见栏签署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全名并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3.4 市局填写《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及《待发证登记表》,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署名、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盖市局公章。

2.3.5 上报材料见《市局上报材料汇总表》。将上述材料按《上报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上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上报材料清单》。

2.2.6 《待发证登记表》连同申证材料一同报送省审查部。需组织现场核实的,将书面变更核实报告一并上报。

3、补领证书办理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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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为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遗失后要求补领证书。 3.1材料要求

提交《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发证补领申请书》,附表2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遗失声明原件(省级报刊)、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2审查要求

《省级发证补领申请书》填写正确,有企业公章,遗失声明须刊登在省级报刊,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企业公章。

3.3受理及上报

3.3.1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县级局填写《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县级局存档。

3.3.2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级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复核章和单位公章,填写《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

3.3.3市局受理后,在《省级发证补领申请书》签署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全名并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3.3.4 市局填写《省级发证市县局审查报告》及《待发证登记表》,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署名、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盖市局公章。

3.3.5 上报材料见《市局上报材料汇总表》。将上述材料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上报材

31

料清单》。

3.3.6 《待发证登记表》连同申证材料一同报送省审查部。

4、证书更正办理程序与内容 许可证证书打印有误、需予以更正。 4.1 材料要求 4.1.1 名称有误

提交《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附表26)、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4.1.2 产品内容有误

提交《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4.2 审查要求 4.2.1 名称有误

《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4.2.2 产品内容有误

《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核对需更正的产品名称与存档的申请资料是否一致。

4.3 受理及上报

4.3.1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县级局填写《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材料提交人,一份由县级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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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级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复核章和单位公章。

4.3.3 市局收到材料后,核对相关内容,在《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签署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全名并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4.3.4 上述材料(《省级发证更正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或)副本原件)上报至省审查部。

5、审查

5.1 省审查部按上述2.2、3.

2、4.2条款要求对市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相同,《待发证登记表》内容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经审核、批准并盖有行政许可专用章。

5.2 申证材料应由二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填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省局)》,并经省审查部负责人核准。审核人在申证材料、行政审批等文书审批栏内签署意见并经省许可办负责人审批后盖章。

6、审批

6.1 变更和补领证书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6.2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经省审查部负责人审核、省许可办负责人核准,盖省许可办公章,报送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并签字。

7、发证

7.1 符合发证条件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连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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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回证》)一并送达申请人,及时取回《送达回证》归档备案;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申请人,及时取回《送达回证》归档备案。

7.2 《生产许可证》由专人负责打印,申证材料审核汇总的经办人负责证书内容的校对核准。

7.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经核对无误后,发放至申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并附《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同时邮寄的通知》。

8、公告

经审批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在10日内公布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

9、国家发证的变更、补领和更正

国家发证变更、补领和更正的程序和内容与省级发证类同,在实施国家发证变更、补领和更正时应参照省级发证,但两者还有差异之处,具体是:

9.1 职责:市局负责对企业变更、补领、更正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省审查部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并上报产品审查部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9.2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国家发证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表2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附表28)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附表29)。

34

9.3 企业申请的情形处理:行政程序流转文书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报告

(二)》。

10、时限

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的寄送时间。 3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含义乌市局,下同)负责省级证书注销材料的审查上报,承担国家证书注销材料的核实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负责省级证书注销材料的审核汇总以及国家证书注销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2、省级证书注销程序与内容 2.1 市局须提交的材料

1、《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以下简称《省级注销申请书》,附表30),一式一份;

2、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企业证书遗失或企业无法查证等原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的,市局须提交原因说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4、提出撤销意见的,提交调查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提出吊销意见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出具的有关情况报告和书面请示;

5、其他需要书面说明的材料。

36

2.2 审查上报要求

1、注销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规定的,市局在《省级注销申请书》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注销原因”栏参见:

⑴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⑵被许可人依法终止;

⑶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⑷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⑸换发省级证书;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将注销企业汇总录入《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附表31),“备注”栏填写证书回收情况或其他情况。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署名,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盖市局公章。

3、市局提交关于注销省级证书的请示文件,盖市局公章。将请示文件连同《注销登记表》、“2.1”所列材料一同报送省审查部。

3、省级证书注销审批

省审查部将市局上报的省级证书注销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录入《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附表32),

37

经省审查部负责人审核、省许可办负责人核准,盖省许可办公章,报送省局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并签字。

4、省级证书注销决定下发及公告

经批准予以注销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向各有关市局下发关于注销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件。省审查部在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供社会公众查询。

5、国家证书注销

国家证书注销的程序和内容与省级发证类同,在实施国家证书注销时参照省级证书注销,但两者还有差异之处,具体是:

5.1 职责不同:注销国家证书的由市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注销材料的核实;省审查部承担对企业注销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5.2 提交的注销材料:注销国家发证的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附表33)。

5.3 因换发省级证书注销原国家证书情形的处理:市局在核实企业原国家证书注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后,将其注销材料连同企业省级申证材料一同上报。企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企业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的证书遗失登报声明原件。

3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备案作业指导书

1、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含义乌市局,下同)负责对委托加工备案进行核实。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负责委托加工备案材料的审查、登记和上报。

2、委托加工备案程序与内容 2.1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表34);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企业也有许可证,提供其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加工合同和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材料上报省审查部一式三份。如委托双方有一方为省外企业,上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的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2.2 审核要求和内容

2.2.1 审核要求:对企业委托备案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39

有效性进行审查。

2.2.2 审核内容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覆盖委托加工产品;

3、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加工期限在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并且由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符合规定要求 2.3 备案程序

市局应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复印件上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复核章和行政许可专用章。

省审查部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备案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经省许可办负责人审批,加盖省许可办公章;

2.4 汇总上报

2.4.1 经办人将委托企业名称,被委托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委托产品名称,合同或协议编号、期限,备案日期录入《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35),经省许可办负责人批准,加盖省许可办公章。如果委托企业也有许可证,将其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一并录入。

2.4.2 一份备案申请书、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相关证明文件留档;其余备案材料寄送企业所在地市局;《委托加工

40

企业情况汇总表》寄到审查中心。

3.时限要求

3.1 省许可办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2 本规程的期限是以工作日时间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申报材料的寄送时间。 4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作业指导书

1、职责

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对全省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办委托,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等事务性工作;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许可证管理部门,含义乌市许可证管理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核查人员的推荐、委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辖区内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2、核查人员的产生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2.1 核查人员和审查员教师注册、晋级、期满换证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2011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核查人员规定》)实施。

2.2 审查组长的产生

1、市、县级单位的注册审查员,经所在地市许可证管理部门初审推荐报省许可办。

42

2、省属单位的注册审查员,由其所在单位向省审查部推荐报省许可办。

省许可办根据省审查部和各市局推荐的人员经公示审核,对符合审查组长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布。

2.3 推荐或确认审查组长除应满足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2011年第11号公告)第16条规定外,还须具备熟悉掌握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本产品专业技能,能自觉遵守行风廉政相关规定等条件。

2.4 每年12月份,对公布的审查组长,省审查部和各市许可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年度考核情况,向省许可办提出调整建议。

2.5 省许可办每年应不定期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开展培训。

3、核查人员的使用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注册的核查人员、经省许可办批准公布的审查组长,方可从事实地核查工作或担任审查组长。

3.1 核查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核查人员应履行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2011年第11号公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职责与义务。

3.2 注册审查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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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资质的注册审查员,省许可办指定专门机构建立浙江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数据库(以下简称审查员数据库)。数据库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专业技术、培训经历、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3.3 审查组长数据库

经省许可办批准并指定专门机构建立浙江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长数据库(以下简称审查组长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注册编号、专业技术等基本信息。

3.4 核查人员承诺书

在证书有效期内,核查人员应与省许可办签订《核查人员承诺书》(附件9)。

3.5 名单公布

省许可办将建立的审查组长和审查员数据库公布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daodoc.com),并实施动态管理。

3.6 核查人员的要求

1、核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审查组织单位委派核查人员或审查组长时,必须在数据库中委派相关专业的核查人员或审查组长。特殊原因确需委派非相关专业或数据库之外的核查人员或审查组长的,需经省许可办批准后方可委派。

3、核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与实地核查企业在同一县

44

级区域内的,一般不得委派。审查组长是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机构工作人员而需参与实地核查的,必须在异地审查(以市级为界限)。

4、与实地核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审查组长、审查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审查组织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省许可办。审查组织单位发现审查组长与实地核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调整并报省许可办。

4、核查人员的培训

4.1 核查人员应按规定的培训时间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时携带培训登记证。

4.2 培训组织单位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如实登记记录。

5、核查人员的评价 5.1评价内容

5.1.1 核查人员从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能力、管理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

5.1.2 核查人员有县级局评价、市许可证管理部门评价、省审查部材料审定、企业反馈、日常管理和其他等渠道。

5.1.3 评价内容详见《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附表36)和《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附表37)。市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对《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的填写;省审查部负责对《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的填写。

5.2 评价标准与评价

45

5.2.1 县级局、市许可证管理部门作出评价

1、评价内容。详见《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

2、评价标准与评定。市许可证管理部门结合各县级局反馈情况,按照《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对每个项目作出 “好”、“一般”或“差”的评价,其中第5项为否决项,其余为一般项。

综合评价结论的评定标准:

每项评价均为“好”,综合评价为“好”;

否决项为“差”的或一般项有2项以上(含 2项,下同)为“差”的,综合评价为“差”;

其他情况综合评价为“一般”。 5.2.2 省审查部作出评价

1、评价内容。详见《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

2、评价标准与评定。按照《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对每个项目作出“好”、“一般”或“差”的评价,其中第

8、

9、

10、11项为否决项,其余为一般项。

综合评价结论的评定标准:

每项评价均为“好”,综合评定为“好”; 否决项有一项为“差”的、综合评定为“差”;

一般项有3项以上(含3项)评价为“差”的或一般项有2项以上(含2项)评价为“差”和5项以上(含5项)评价为“一般”的或一般项有1项以上(含1项)评价为“差”和6项以上(含6项)评价为“一般”的,综合评定均为“差”;

46

其他情况综合评定为“一般”。 5.2.3 省许可办的评价结论

核查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依据市许可证管理部门填写的《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和省审查部填写的《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的综合评价结论作出综合评定。综合评价结论全为“好”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综合评价结论“差”二次以上,否决项“差”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其它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

5.3 评价实施

5.3.1 查人员的考评为年度考评,由市许可证管理部门对所有委派的审查员填写《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汇总后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综合评价表》(附表38),经市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省审查部。

5.3.2 省审查部结合上报材料审核等情况,填写《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

5.3.3 省审查部综合《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综合评价表》和《核查人员评价项目表

(二)》,填写年度考核结论,汇总后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表39),报省许可办。

5.3.4 本年度因未被派遣而未承担审查任务的注册审查员不予考核,二次以上指定派遣而没有受领审查任务的注册审查员,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47

5.4 考评时间

市许可证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评价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审查部;省审查部结合本部门对核查人员的考评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汇总报省许可办,并于1月31日前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5.5 考评结果的运用

对年度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优秀核查人员,对考评结论差的,严格按以下第六条存在的情形处理。

6、核查人员及证书管理

6.1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许可办提出补领申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审查员教师证书补领申请表》(附表40)。

6.2 未在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将换证材料报送省许可办,不得按换证程序办理,需重新培训注册。

6.3 注册审查员存在《核查人员规定》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臵,并及时调整注册审查员数据库。注册审查员无故不参加省许可办和审查部组织的培训的,给予暂停半年处臵,并及时调整注册审查员数据库。

6.4 市许可证管理部门和省审查部发现核查人员存在应予暂停处臵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告省许可办,由省许可办作出暂停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县级局发现核查人员存在应予暂停处臵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市许可证管理部门,由市许可证管理部门按

48

第16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理生产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2 空气压缩机 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餐具洗涤剂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 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7 砂轮 18 压力锅 19 防爆电气 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21 农药 22 机动脱粒机 23 机动车制动液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5 水泥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 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 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0 输电线路铁塔 31 泵 32 电力金具 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34 电力线载波机 35 燃气调压器(箱) 36 调度绞车 37 内燃机 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2 弹条 43 钢丝绳 44 轧辊 45 棉花加工机械 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 48 氯碱 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 52 石棉密封制品 53 摩擦材料 54 抽油泵 55 抽油杆及接箍 56 抽油机 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 59 浓硝酸 60 冷轧带肋钢筋 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2 摩托车乘员头盔 63 橡胶密封制品 64 化学试剂产品 65 染料中间体产品 66 阻燃输送带产品 67 汽车V代产品

68 机械密封产品

69 复混肥 70 混凝土输水管 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 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73 电热毯 74 过氧乙酸 75 食用酒精 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77 建筑外窗 78 蓄电池 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82 建筑卷扬机 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 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 87 饲料粉碎机械 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9 油锯 90 轴承钢材 91 磷肥 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93 眼镜 94 建筑幕墙 95 制冷设备 96 食用化工产品 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98 税控收款机

99 救生衣 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 101 硫酸产品 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咨询认证公司提供)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发证等办证工作程序,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办证的公正性、效能性,制定本程序。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1、申请:

(1)凡国家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地区的有关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并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企业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相关内容,并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必要性)],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3)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负责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报送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地15天内集中统一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市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通知有关企业。

三、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的审查程序

1、凡是由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

2、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产品,在30天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省行业有关人员对申请的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抽样。

3、视产品特性和企业规模,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成员由熟悉该类产品技术特性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检验人员组成。审查人员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审查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负责。

4、审查组的职责:

(1)审查组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任务书后,应按任务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审查组长应负责提前两天将审查组到达企业的时间、审查依据、审查计划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严格按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相关的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及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记录和提交审核报告。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应在完成审核5天内由审核组长送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工作结束后,由企业填表写审查意见反馈表,按表上规定的时间寄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产品抽样、检验

1、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核合格的企业,审核组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抽样单一式三份,在一周内分别送指定的检验单位、企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

2、企业应将审核组抽样的产品及抽样单及时送至(或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并向检验单位交纳检验费用。

五、审核、上报、发证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应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局有权组织重新审查。对审核组审核合格的企业,必要时由省局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2、对经审核、检验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证。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局在10天内寄送企业,并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

六、补证

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无证和新建、转产的企业,允许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补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也应按发(换)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

对非新建、转产的无证企业,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后,方可补证。

七、临时准产证明

1、对经审核、检验合格,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审批中的企业及产品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

2、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新建、转产的企业,在批量投产前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办理的条件:产品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临时准产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办理,有效期半年。属于非企业原因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临时准产证明)失效前15天,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提出说明,经核实可再延长半年。

八、收费

1、审查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收取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请单元产品增收440元。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产品440元。

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通过银行交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帐户。

3、产品检验费: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纳。

除以上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生产许可证之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17篇: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办事指南

1、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集团公司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第18篇: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6】78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无监督管理职权的请示》(豫工商[200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质量有监督管理职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属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质监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意见的函 质检法函[2007]133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浠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监部门是否有权查处流通领域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咨询函》(浠质技监[2007]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规定,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专门立法,是对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包括对有关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的特殊规定;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此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文件,均体现出质监部门作为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而拥有行政执法监督权,工商部门的权限集中体现在流通领域涉及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监管。

质监部门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符合“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发证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条例》的《管理办法》对生产许可证从申请到审查,从发证到监管有着相当详细的规定,这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均是质监部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最后发证的机构也为质监部门,因此,质监部门作为发证部门,对生产许可证的监

督管理既是权力,也是责任。

第1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正式施行。

A.1993年9月1日B.2005年9月1日

C.2000年7月8日D.1993年2月22日

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企业颁发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A. 60日10日B.30日5日C.25日15日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由()发布的。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A.1B.2C.3D.4

5、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A.2名以上B.1名以上C.2名

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20万元D.20万元以上

7、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进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A.7日B.10日C.15日

9、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10、《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

A.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合格证C.生产日期D.批次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许可证。

3、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生产许可证。

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9、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是指、、。

10、企业应对、、人员的质量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B

2、A

3、A

4、C

5、A

6、B

7、C

8、A

9、A

10、A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吊销

3、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伪造变造

5、县级以上

6、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

7、30%吊销

8、由国家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9、产品范围场所范围部门和人员范围

10、管理执行验证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企业要在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20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共64类

人造板

建筑用钢筋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耐火材料

钢丝绳

轴承钢材

空气压缩机 蓄电池

机动脱粒机 防爆电气

砂轮

内燃机

电线电缆

电焊条

电力整流器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化肥

农药

橡胶制品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钻井悬吊工具 电热毯

助力车

眼镜

预应力混凝土枕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港口装卸机械 公路桥梁支座 汽车制动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建筑卷扬机 摩托车乘员头盔 水泥 输水管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建筑防水卷材 铜及铜合金管材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电力金具 输电线路铁塔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水工金属结构 水文仪器 岩土工程仪器 制冷设备 救生设备 抽油设备 燃气器具 饲料粉碎机械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棉花加工机械 防伪技术产品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税控收款机 加工食品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化妆品医疗器械设备在CCC认证范畴 药品归药监局管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这是强制的!

其他企业因为风险相对较低,所以可以申请办理,但是不强制;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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