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
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我租的房子是在高行)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网上系统查到房子已经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此阶段开发商是否应该给我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果不出具,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投诉吗?以及购房发票开发商应该在购房的什么程序出具给我们?
非常感谢!一直在等待你们的回复,期待你们的解答。
你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反映的情况收悉,经我局要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与你电话联系,了解了你购房的具体情况。经查,你所购的“康田漫城”9幢20-3住房已于2011年5月26日在沙区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现只需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该中心即可向买卖双方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按照规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一份登记证明;购房人按揭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二份登记证明。
关于购房发票的问题,经沙区登记中心询问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答复可以向你出具购房发票,你可直接与开发企业联系。上述情况沙区登记中心已电话告知你。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维护保障性住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批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当事人,在领取租赁补贴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到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前,需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的主要要件之一。
三、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时,要认真执行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精神,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统计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户数及明细上报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应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五、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凡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反以上规定不受理或仍收费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同时,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权限,并通报批评。
推荐第2篇:商务备案登记
商务登记备案需提交材料一次告知
一、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备案人员缴费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手册原件:
前往大厅正式受理需要携带复印件
五、商务部门批准证书
注:仅需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交此附件
六、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注:备案人员是退休返聘人员或因年龄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社会保险手册时提供此材料
七、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注:备案人员是退休返聘人员或因年龄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社会保险手册时提供此材料,正式办理需要同时提供复印件
八、一年以上备案单位工资发放单
注:备案人员是退休返聘人员或因年龄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社会保险手册时提供此材料。
九、本企业当年度或上年度纳税证明*: 若附件过多,请点击此处增加上传附件按钮
十、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
注:减免税企业必须提供
十一、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出具同意其赴港澳商务的公函或营业执照副本
注:备案单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办事处必须提供 十
二、企业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注:身份证有国徽那一面是正面 十
三、企业法人代表户口簿 *: 十
四、公司章程
推荐第3篇: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过程
现将本公司的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过程和大家分享,估计还有很多的人是不知道如何去做的。
一.经营者所在地的外贸局外贸服务处进行备案登记。
需要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该公司章
以上材料各2份递交外贸局外贸服务处,并电脑预录入。
5个工作日后到省外贸厅领取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章,时间需要保持一致。
二.海关步骤。
(1).海关业务科,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需要材料: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开户许可证
4 公司章程
5 国税税务登记证
6 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备案文件
7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本设置情况、财务负责人名单的资料。8 〈企业情况登记表〉一份,〈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若干份
9 自理报关申请书
10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2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另需带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国税登记等原件。
程序:
1.业务科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2.业务科科长签字认可
3.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4.回到业务科拿缴款通知,到业务大厅缴费15元。
5.到海关档案室进行预录入,缴费100元
6.回到业务科,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2).办理电子口岸以及IC卡
需要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 国税登记证
5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办理步骤:
1.填表、购卡。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预录入,
共缴费880元。2.2个工作日后,凭发票领取〈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按照顺序到所属的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进行在线审核、盖章。
3.将审核过的材料以及购买的IC卡交回。4个工作日后,领IC卡。
4.到所属的外贸局、外汇管理局、当地海关进行再次的在线审核。
三.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步骤
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
3 国税登记证
4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登记表
2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备案登记证。
四.国家税务局步骤
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
3 国税登记证
4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出口退税帐户确认书
7 出口退税企业情况登记表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10天后可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证
推荐第4篇:青岛市登记备案证明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新办)
提交资料目录
一、《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sjcb.qingdao.gov.cn下载盖红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和注册商标(盖红章);
三、委托书(sjcb.qingdao.gov.cn下载);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七、提供建设工程材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三个月);
八、承诺书(sjcb.qingdao.gov.cn下载盖红章);
注:以上资料装订一套,其中第
二、
六、七必须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推荐第5篇:icp备案登记流程
ICP报备流程
一、ICP信息报备流程图:
二、ICP信息报备流程:
1.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网站主办者进行网站备案时可有三种供选择的登录方式:
方式一:网站主办者登录部级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二:网站主办者登录住所所在地省局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三:网站主办者直接登录到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2.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系统自主报备信息或
由接入服务商代为提交信息:
网站主办者通过三种登录方式(详见1)登录到企业侧系统,注册用户——>填写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校验所填信息,反馈网站主办者。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服务商代为报备网站的全部备案信息并核实信息真伪——>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省管局系统。
3.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流程:
接入服务商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当面采集网站负责人照片;依据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核验提交至接入服务商系统的备案信息;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如果备案信息无误,接入服务商提交给省管局审核;如果信息有误,接入者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信息提示后退回给网站主办者进行修改。
4.网站主办者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备案信息流程:
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省管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企业侧系统由接入服务商修改;审核通过,生成的备案号、备案密码(并发往网站主办者邮箱)和备案信息上传至部级系统,并同时下发到企业侧系统,接入服务商将备案号告知网站主办者。
推荐第6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指引
温馨提示
各街(镇)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一、事前准备
租房流程:
1.搜索寻找:可通过租赁小广告、熟人帮忙、网络搜索、委托中介代理(需要支付
一定的服务佣金费用)等途径找房。
2.约定看房:对了解到的情况基本满意后,你可向房东预约时间亲临现场察看。
3.现场看房:看房,了解房屋实际情况,光线与周围环境,查看房屋所有权证,有
无查封等情况。
4.细节洽商:在陪同看房过程中或看完房以后,你可以就出租房地产的具体细节问题(含租金、付款方式、押金数额、合同期限等),当面向出租方提出合理的要求,由
经纪人协助双方平衡解决。
5.签约成交:一切租赁细节问题谈妥后,即可由经纪人出面约请双方当事人,签订
《房地产租赁合同》。签约前,双方应备齐房产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6.交付验收:按已签好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当事双方应对水、电、气等计量度数抄录于《合同》上,并查验设施、设备、装修等情况。完毕,租赁方正式从
出租方手中接受出租的房地产。
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到房屋所在地街(镇)
出租屋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件资料:
二、办事指南
办理单位: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各街(镇)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步骤:
1.签订合同,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出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人到窗口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
3.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窗口领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推荐第7篇:事业单位登记备案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清单
因我单位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现提交以下申请(补正)材料。
□授权委托书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名称的文件 □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你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住所证明
□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单位印章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单位承诺上述材料均是真实合法的。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
推荐第8篇: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阳新县生产企业
备案登记档案袋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生产许可证号: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制
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标准文本(二份)及电子版;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自制产品质检报告(一份)
6、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推荐第9篇:建筑活动备案登记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建管〔2010〕12号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仙游县)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建筑业企业(其中施工企业必须是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设立分公司、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实施日常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在莆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交:
1、《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莆建综[2007]39号文件规定,保证金交款额度为:施工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上的为人民币80万元;二级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三级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7、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9、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无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承诺;
10、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12、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3、派驻本市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安全员、试验员、特种机械操作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岗位继续教育;
14、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15、企业出具的第13项有关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企业备案时应提交:
1、《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5、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7、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8、近三年监理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
9、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10、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1、派驻本市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在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执业培训继续教育;除国注、省注外,其余人员必须经过我市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13、企业出具的第11项有关人员无在建监理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按省建设厅闽建筑[2008]
28、29号文件执行,备案时应提交: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5、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7、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8、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9、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0、派驻本市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执业培训继续教育;
11、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除《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一式二份外,其余均为一式一份(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表格等材料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得涂改;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还;分支机构公章与印案校核后,公章退还。在莆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应留存备案登记机关。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内容齐全的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办公场所及备案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已备案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莆备案登记的注册执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自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变更。
六、在莆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22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专业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一、二级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
七、企业在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从备案登记人员中委派,所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与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每个管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合同工程项目中任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申报材料,对备案登记企业在莆机构和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及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核查,有关企业应予以配合。
九、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莆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莆备案资格,清出莆田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提供虚假备案登记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施工企业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
3、监理企业发生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
5、造价咨询机构发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
6、企业一年内被本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两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顿的;
7、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8、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影响社会安定稳定,情节严重的。
十、企业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备案登记资料被确认后,应在每年的4月1日前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逾期不复核的,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十一、已确认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本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4月1日之前进行重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对已确认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督促备案企业人员到岗履职;对不履行承诺,人员到岗履职差的企业将依据本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视同已备案登记,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备案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建管[2008]
41、73号文同时废止。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
莆田市建设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莆建管〔2010〕20号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局属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的相关规定,方便企业备案,现对《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一条所说的建筑业企业是指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第一条中“其中施工企业必须是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暂不执行。
2、《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企业备案时,除提交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款额度,园林绿化企业调整为: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上的为人民币60万元;二级企业为人民币40万元;三级企业为人民币20万元。
4、《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调整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4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 调整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暂行规定》中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调整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人员及专业技术要求按省建设厅闽建筑[2008]
28、29号文件执行。
6、《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封面上要加盖企业公章。
推荐第10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加入时间:2009-3-25 16:02:20来源:点击:616
办理机构名称:通辽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
办理机构地点:科尔沁区永清大街59号商务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需提交材料
1、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要求填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审批流程
1、网上填写并在线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的在线办事栏目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提交企业备案申请,并将其打印签字盖章。
2、提交上述材料。
3、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第11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 贸发处) 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办事依据
内
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商务部令商务部令2004年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办法》
3.商务部委托函(广州市外经贸局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办理条件
依法在广州市工商管理系统办理注册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网站
企业通过网址http://www.daodoc.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在线上报事项”栏目,选择“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或直接进入网址
http://iecms.mofcom.gov.cn/iecms/index.jsp。
(二)备案程序
1.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链接,选择所属省市为“广东省广州市”,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外经贸局”(如选择其它地区,将不能在广州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点击“提交”;
3.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请不要漏填),确认无误后,再按“提交备案登记”;
4.登记表提交后,系统将显示打印编号(牢记页面呈现的“备案表系统编号”);
5.点击页面左侧“打印登记表”,输入备案表系统编号,即可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
6.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7.带上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一份,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一份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三)备案登记完毕后领表
企业在领取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后签收。
(四)登记表内容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办理变更时,请下载或领取空白登记表,填写已变更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连同原登记表,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到备案机关办理。
(五)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企业办理遗失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补发时,下载或领取空白登记表填写,连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遗失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还需带上未遗失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六)登记表换发
企业办理登记表换发手续时,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有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和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备案机关办理。
(七)注销备案登记
企业填写《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连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备案机关办理手续。
(八)备案登记后其它手续办理
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收到新申请备案登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诺
工作日内办结;收到办理登记表变更、遗失补发、换发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即时办理;收到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一份;
(六)登记表变更和登记表换发的还需带上原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七)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的还需带上企业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以及尚未遗失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附示范文本)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注销申请表》
联系电话
38920414 88902628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交通:公交42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三号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办公地址
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投诉电话 投诉处理时限
备注
广州市外经贸局414号窗口 www.daodoc.com 020-81097869
5个工作日
第12篇: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
1、自营进出口权。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
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第一条,一般内资企业需首先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资格证所需要的资格和文件详见《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此规定是2001年发布的,仍现行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两者存在矛盾之处,我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内资企业除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产品需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外,没有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等资格限制,只要经过备案登记流程,就可以取得进出口权。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他企业要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需进行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需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同外资企业一样。
总之,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进出口权没有资格限制。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限制进出口外(例如《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家发布的《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附件)》),都可以申请进出口权。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除国家规定无需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外资企业外,均需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的规定,备案登记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工商局进行经营范围变更
第二步,在网上填写备案登记表或领取备案登记表并填写,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我向朝阳区商务局进行咨询,备案登记表可以手写)。
第三步,提交以下材料到商务部门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盖公章)
5、外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正机构出具的全部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财产做评估报告,然后对评估报告做公证,在表上填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取件,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如受托领证人取件,则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盖公章)(法人非中文护照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并加盖公章)
三、海关
此处主要讨论一般企业即需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有关程序和文件。报关企业详见海关附件。
(一)报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和第八条:“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需要进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根据此规定的第三十
四、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即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比如外资企业需要提供批准证书)
根据此规定的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报关单位报关
根据此规定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如果企业自己报关,需要有资格的报关人员和刻制报关专用章。如果委托报关,需要委托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2号)》规定了委
托代理报关的协议范本和填写说明)。
(四)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中国海关总署2005年8月30日,发布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法律责任》和《报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其中规定了对于报关专用章、报关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详见海关附件)
四、中国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申领流程是:
(1)到所属制卡代理点领取并如实填写2张表格,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它们分别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其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需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需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以下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本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2)由工商、税务、外贸、海关、外汇部门对企业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购买了IC卡、读卡器、Oracle Lite软件以在电子口岸
综合服务网“在线购卡”申购了安全技术服务卡后,由制卡代理点为企业制作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资格审查所需携带的文件(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以及《报关员证》;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领卡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到制卡代理点领取企业IC卡
我打电话咨询了中国电子口岸,得到回复是如果企业要办理退税核销,需要到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具体的报关程序可以由代理机构完成。因为报关需要专业的人员完成,因此对于一般企业可以选择招聘具有资质的报关人员或者找代理机构完成报关。中国电子口岸咨询电话:010-95198。
五、出入境检疫
(一)报检范围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对象在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工作。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备案登记报检流程
第一步网上提交信息。登录http://cs.eciq.cn,点击“企业用户”,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登录”。进入后选择“自理备案登记申请”,填写有关信息并点击页面最下方“申请”。注意事项:
1.点击“申请”提交所填信息后,在我局审批之前不能更改所填内容,请谨慎填写有关内容。
2.组织机构代码为九位,带“X”请据实填写,注意大小写,代码中“-”不需输入;
3.“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一栏应填“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等数据项如出现字符不够的情况,请依系统要求字符数填写,多出部分可在纸质申请书上补齐,同时须在补齐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经营范围”项如填不下可选择主要内容填写;
6.“获得证书记录”项为非必填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第二步打印申请表。完成上一步操作后,系统会提示“申请成功”,点击该页面右上方的“打印”,会弹出一个表格,表头为“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右上角标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编号。打印该表并按要求填写。注意事项:
1.法人代表签名可用法人代表章代替; 2.“报检专用章”一项空缺即可;
3.如果当时未能成功打印,可再次进入申请页面,点击“申请”后可再次打印。
第三步提交以下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系统中打印出的表格);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至于报检变更、换证以及补办详见出入境检验文件。
对以上流程我已电话确认。电话:58619886,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外汇管理局
(一)北京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2)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3)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所需文件: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
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7)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8)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9)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1)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3)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4)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所需文件: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七、国税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登记的范围
1、国家外经贸部授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在首次申请办理退税
前也应办理退税登记。
(二)退税登记具体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填《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然后将加盖公章及法人章、经办人章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提交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主管登记的管理环节,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证明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退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退税机关通过审核,认定填报的表格符合要求且附送资料齐全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上加盖退税机关公章及经办人章,并将其录入二期审核系统,打印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加盖退税机关公章,连同以上各种证件的原件及一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返给企业,而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及一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由退税机关留存归档。
第13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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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347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三: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59字)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xxxx等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15篇:土地登记自查报告
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自查报告
1、组织对《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学习培训,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和“6.22”土地日的宣传契机,加大对各乡镇各村民委村小组的宣传,使土地登记宣传无盲区,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土地登记的重要性。
2、我县订购使用全国统一负责制的土地权利证书,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登记工作。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一个登记区内只设立一个登记机关;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为###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均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我县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与土地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无违规登记行为。
4、我县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0]1号)文件规定规范土地登记收件标准,严格按照二十日办结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5、我县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归档,统一保管。土地登记资
料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提供公开查询,由地籍办证人员受理并审核查询人的查询范围后提供查询服务。
6、我县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件无理
7、我县土地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16件,其中因当事人不服调解答复等申请行政复议6件,州人民政府予以维持;因当事人不服调解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2件,撤销1件,撤诉4件,正在审理1件;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按和解协调处理1件,正在审理1件。我县无行政赔偿案例。
8、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
我局先后制定了《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城镇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五不登记》、《###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土地登记受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以制度规范土地登记程序,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9、我县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已具备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5名,已按省州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0、我县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现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具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该公司代理我
县土地登记代理人员7人。我县未成立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严格按照《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办理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我县自2008年10月以来由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土地登记,共代理收件5765宗,面积平方米。
11、我县近几年土地登记发证情况
2005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54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20宗。2006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700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15宗。2007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705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41宗。2008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983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71宗。2009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773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293宗。2010年办理国有土地登记1215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80宗。从2005年至2010年的发证数据对比,使用权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具体原因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从2005年至2009年都是逐年增加,2010年较2009年数据有所减少是由于中央逐渐规范国有土地开发制度、严格加大土地供应管理、开发项目的规范审批等等,促使土地市场规范化。是并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努力提高发证率。高效的变更土地登记工作,不但保证了地籍资料的现实性,更及时地维护
了土地权利人的全法权益.
第16篇: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水浇条件;
(4)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第17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书
武汉市商务局: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现按照贵局要求将本公司基本情况和未来几年进出口规划作如下介绍:
1、公司基本情况
湖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8日,是一家经武汉市工商局注册的专业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其中汤倩雯和李长勇分别投资25万元,公司经济性质为民营企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经营地址为武汉市车站路五洲大厦。其业务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拥有着一支高素质的外贸专业队伍,具有专业化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委任。公司下设3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各1个。现有员工5名,其中外贸专业人员2名,综合管理人员1名,各部门员工业务能力娴熟,业务内容广泛。
2、未来几年进出口规划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逐年递增,武汉是中国的中心城市,九省通衢,湖北仁川贸易有限公司正是借此优
势破壳而出。
成立初期,公司将以出口业务为主,产品主要集中在无纺布及化工原材料出口,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及东南亚地区。未来的一年时间内,公司将立足中部地区资源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内抓管理、坚持主营业务,多种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力争实现全年进出口额USD50万。
同时,公司还计划在未来2-3年内,
湖北贸易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8日
第18篇: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须知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手续的对象:
用于本市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供应商,指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商或代理商。
二、备案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登记表》一份,须用电脑打印;
2、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指中国总代理或代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单列市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全项检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许可证、3C证、推广应用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本阜新技术产品,应先办理产品鉴定证书,并经试点示范后方可申请登记备案;
8、外埠进连的四新技术产品需提供国家、省、市建委推荐函和有关证明文件等;
9、境外生产企业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
10、产品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须提供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经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
11、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施工规范等;
12、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注:2-11条所规定申报材料原件用于复核验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备案程序:
1、《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可从大连建设科技网(www.daodoc.com)下载并填写打印;
2、按上述要求材料准备齐全后,每周一~五,09:00~11:30报送到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联系人:俄延华;地址:大连市人民路海关大厦五楼503室,电话:83605344;
备案材料齐全经核查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上网公示。
注:《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指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等网上公示信息可在大连建设科技网(www.daodoc.com)“建设产品”栏目查阅。
第19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书
贵阳市商务局:
我公司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公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宜。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授权公司名称(盖章):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20篇: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哈建发〔2010〕168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建材生产、供应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范建筑材料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是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控的有效措施,也是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确保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塑料管材及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等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登记。
三、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进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识、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建材代理商申请备案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相关文件和代理单位营业执照。
四、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
(一)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名称、单位等向社会公布,作为准许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依据。
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
五、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进场建筑材料验收,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对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已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并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应当停止其使用,并督促该供应单位尽快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登记范围内的建筑材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已进入施工现场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应责令整改,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八、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前一个月内,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新组织审核确认。到期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未予通过的,原备案登记作废。
九、纳入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质量抽检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备案登记单位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或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借用备案证书行为的。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哈建质发〔2010〕22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建材生产、供应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目录(第一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
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工程质量关,依据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建发〔2010〕16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建筑材料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备案登记;
(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收到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每月10日、20日、30日通过“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第五条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在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标识、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哈市内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建筑材料代理商申请备案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相关文件和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名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原件审验后退回。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已备案单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延续申请,哈尔滨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新组织审核确认。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未予通过的,原备案登记作废。
第七条 纳入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质量抽查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备案登记单位提供资料失实,或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借用备案证书行为的。
第八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进场建筑材料验收,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
第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登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施随机监督抽检,发现已进入施工现场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应责令整改,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企业每季度应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交备案登记产品流向报表。
第十一条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由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统一样式,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下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进入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建筑材料目录(第一批)
1.钢材2.水泥3.砂、石4.外加剂5.商品混凝土6.预制混凝土构件7.预拌砂浆8.墙体材料(空心砌块、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砖、各类墙板等)9.防水材料(卷材、涂料及堵漏材料)10.建筑涂料11.给水、排水塑料管材及管件12.建筑门窗(含门窗用型材、中空玻璃及配件)13.建筑节能材料(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保温材料;苯板胶、抹面浆料、界面剂等粘接材料)14.采暖散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