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自查报告

中央预算内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7 07:39:1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龙街乡中心学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 告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11-2012年中央预算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楚发改社会„2013‟86号)精神,我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龙街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大姚县龙街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是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是我县2012年重点工程。

该项目选址在龙街中学现教学楼后面上坡上,计划建设教师周转房32套,带卫生间,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总投资160万元。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三岔河中学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建设项目几件计划的通知》(大发改投资„2011‟113号)下达龙街中学教师周转宿舍,砖混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计划投资160万元。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项目审批情况

1 该工程经过前期的选址、岩土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消防安全审核备案等。该工程我们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财务专帐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按要求均由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两证一书”,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地质勘查合同、廉政合同等较为完备,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部门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职能,所有手续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四、投资完成及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竣工验收。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该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资金,现在全部工程款已经拨付到施工方。维修保证金待期限足之后再进行拨付。

六、项目实施效益

该项目工程的建成,共32套单元房,可以解决了40多名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条件改善了,优质师资留住了,教师安居乐业了,教师进城热和学生择校热悄然降温,学校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七、存在的问题

水电未能及时整改,致使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教职工还未能入住。

八、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建议

及时督促施工方完成后续工作。

龙街乡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3

推荐第2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

项目前期务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需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三)中央审定各地上报的申请投资计划建议,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能力的市、县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用帐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十、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应每个季度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关项目进展情况。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需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三、附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卫生部、国家中药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规划》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推荐第3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如何开一家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资料

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任:徐绍史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 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 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 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 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 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 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1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 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 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 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 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 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 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 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 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 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2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 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 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 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 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 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 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 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 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 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 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 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4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 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 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 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 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 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 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5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 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 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 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 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 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 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 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 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 6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 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 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 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 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 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 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7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 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 8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 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 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 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 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 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委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14-01-29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29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6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根据中共XX市委督查工作办公室《关于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核桃产业发展进行督查的通知》(河督办发〔20**〕23 号)要求,现将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1.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2010年,我县获得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57个,计划下达总投资8752.1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911.3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705.48万元,业主自筹3135.4万元。截止11月30日,全部资金都已到位,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开工率100%,完工156个,尚有罗城县特殊教育学校1个项目正抓紧建设中,累计完成投资8582.18万元,完成总投资的98%,其中中央投资完成3741.3万元,占中央总投资的96%。

2.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2011年,我县获得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94个,计划下达总投资30946.39 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1935.9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2449.96 万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3078.6 万元,银行贷款4260万元,业主自筹11004万元。截止10月底,实际到位资金23690.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2315.8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2827.3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901万元,银行贷款348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3867万元。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开工率100%,完工143个,尚有51个项目正抓紧建设中,累计完成投资20607.8万元,完成总投资的66.6%,其中中央投资完成10446.56万元,占中央总投资的87.5%。

3.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截止11月15日,2012年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共236个子项目(详见附表),下达计划总投资2.8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1893万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1252万元,银行贷款4200万元,业主自筹5962万元。项目到位资金1.93亿元,到位率69.42%。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2936.64万元,到位率88.98%;自治区配套资金1076.50万元,到位率56.88%;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未到位;银行贷款4200万元,到位率100%;业主自筹1116万元,到位率18.72%。县财政累计拨付到项目的中央资金共9108.61万元。目前,项目已开工建设145个,开工率61.44%;完工9个,完工率3.81%;累计完成投资5185.89万元,完成总投资的18.62%,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3065.99万元,占中央预算内总投资的21.09%。

(二)计划和预算下达情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下达后,我县有关部门都及时转发到各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并指导和协调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勘察设计、评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不使项目计划和预算造成“肠梗阻”。

二、主要工作措施

在10月22日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会议、10月30日XX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会议及11月16日XX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工作会议之后,我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1.及时贯彻落实各级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县分别召开全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推进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XX市的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工作。

2.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县成立了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分解,每个项目都有联系的县领导,高规格、大力度、硬措施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3.紧紧抓住项目新开工和资金拨付两个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从10月初至11月15日,在一个半月时间内,我县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新开工62个,项目开工率提高9.4%;完成项目投资从1653.6万元增加到5185.9万元,新完成投资3532.3万元;其余项目的勘察设计、评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大大加快,一大批项目即将陆续开工建设。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项目勘察设计、评审、招投标前期工作需要的时间较长,而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才能启动这些工作,对项目开工建设造成一定影响。

2.近几个月以来天气变化比较反常,虽然雨季已过去,但仍然相隔不久就出现往年少见的降雨过程,雨量大且持续时间较长,“烂冬”迹象明显,十分不利于工程施工。

3.我县地方财力紧缺,融资渠道不宽,项目资金配套压力大。

4.部分项目管理上不够规范,档案资料收集归档不够完善。

5.部分项目在近期才下达到地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在年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实现开工非常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切实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对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提出的“四个完毕”的工作目标,即:中央投资计划转发完毕、中央投资预算下达完毕、计划新开工项目开工完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付完毕,以及自治区、XX市关于确定

11、12月底为两个考核时间节点等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一是在12月底之前全年尚有91个未开工项目要全部实现开工;二是在12月底之前实现国家下达我县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付完毕,即从县财政局全部拨付到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三是在12月底之前完成2012年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投资比例达到40%以上,即完成投资11138万元以上;完成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投资100%;完成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投资90%以上;同时,及时做好三个年度已完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四是始终保持项目推进力度不松懈,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任务,努力实现预期项目目标和效益。

(二)重点工作措施

1.不断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我县将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以及落实项目公示、领导约谈等制度,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2.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求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好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未开工的项目要加班加点、想尽一切办法推进前期工作进度,确保于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立项、规划审批、勘察、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而且,能快的要尽量往前赶,成熟一个动工一个;已开工的项目要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县发改局负责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立项、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统筹协调和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开工建设,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督查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筹措、调度及按要求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由县评审中心负责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由县住建局负责按规定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指导、督促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办)抓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加快招投标进度,提高招投标效率;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等手续;由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加快资金筹措。一方面是要努力筹措资金,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属于企业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业主多渠道筹措自筹资金。另一方面,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按照程序申请和拨付中央预算内及其他补助资金。

4.强化项目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建设效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强化监督,重点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管,用好管好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廉洁管理,主动预防和从严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5.狠抓督促检查。落实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同时,由县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重点加大对六个方面的督促检查:督查项目资金投向,确保符合政策;督查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形成实物工作量;督查工作程序,确保规范操作;督查资金使用,确保规范透明;督查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合格;督查廉洁从政,确保不出问题。 首页12尾页

推荐第7篇: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材料(上报稿)

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莒南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 申报单位:莒南县市容管理处

二○一四年四月

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

项目名称:莒南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

建设单位:(盖

单位法人:张新华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章)

0539-7283288 2014年4月20日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意见

5、莒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6、配套资金承诺

7、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8、工程形象进度说明

项 目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表 研

报 告

批 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意见

活 圾处 理

管理 办生 垃 费 收 法

承 诺配 资

有 本

代 说国 资 出 人 表 明 国有资本代表出资说明

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1991年7月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2001年更名为莒南县市容管理处,为股级差额事业单位,独立法人,隶属莒南县城市管理局,现有职工360余人,拥有各类专业机械设备55台(部),固定资产1200万元,承担了建成区220万平方米道路、190万平方米城市绿地保洁和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垃圾粪便清运处理任务。

主要职责范围:贯彻执行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我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的实施;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卫保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管理,受财政部门委托依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莒南县生活垃圾转运站概算总投资4173万元,目前,环评报告已经临沂市环保局临环函[2012]296号文件批复、土地预审已经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2]770号文件批复,省发改委鲁发改投资[2012]995号文件批复立项,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和县财政自筹配套完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程 象进 度 明

工 形

莒南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形象进度说明

一、项目概况

莒南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经鲁发改投资[2012]995号文件立项批复,主要批复内容为:新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站17座,垃圾收集转运规模1080吨/日。采用水平压装式装箱方式,配备固定式压缩设备26套,购置相关车辆设备70辆(台),主要建设:生产管理用房4570平方米,配套电气、自控、维修、通讯设备等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4173万元。

二、项目形象进度

该项目经山东省发改委以鲁发改投资[2012]995号文件批复立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临沂市环保局以临环函[2012]296号批复,建设用地预审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以鲁国土资字[2012]770号批复,节能审查经鲁发改能审表[2012]229号批复。

项目于2013年10月份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5座转运站,其他转运站正在建设。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投资情况

该项目纳入了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垃圾设施建设备选项目,2013年,山东省发改委以鲁发改投资【2013】855号文件下达投资308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地方投资2086万元。目前已累计完成投资1300万元。

莒南县市容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推荐第8篇: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

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由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由部审批的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及有关项目调整的批复,项目投资计划文件、竣工图纸及有关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等文件,环境保护、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由部负责组织验收,其中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报部备案。

—1—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功能。

(二)主要建安工程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安装配套并经联动、负荷试运转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国外引进设备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完成了验收。

(三)环境保护、消防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四)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完成各单项工程验收。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所有工程档案文件资料分类立卷,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准确。

(七)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整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情况,如是否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及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和信息化系统项目的应用情况。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审核意见进行了调整。

第十条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等的执行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3—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部在收到验收申请文件后,依据权限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建安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及相关表格等,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前期批准文件和有关调整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地方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文件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以最后一次拨款到位之日起12个月为限,应完成建设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4—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部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审批部门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

验收组原则分成建安工程、设备仪器、档案、财务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组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全面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具体意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于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对于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在验收结论中应对遗留问题和完成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三)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由部依据有关规定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对有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待完成遗留内容后再行批复。

—5—

第五章 资产移交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推荐第9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指南

环资领域中央投资预算内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

×××××××公司

二〇一×年×月

一、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

1.1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 1.1.1 项目由来 1.1.1.1 项目批复过程

1.1.1.2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

——建设地点: ; ——建设性质: ; ——建设规模: ; ——起止年份: ; ——投资金额: ; ——建设内容: 。

1.2 项目开工前准备 1.2.1 组织机构及人员准备

1.2.2 资金准备 1.2.3 技术准备

- 11.3.5.2 消防工程

1.3.6 电力、给排水完成情况 1.3.6.1 给排水 1.3.6.2 供电

1.3.7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完成情况 1.3.7.1 经济效益 1.3.7.2 社会效益 1.4 项目实施总结

二、生产工艺及技术总结

2.1 概况

- 3 3.2.5 道路围墙绿化工程 ——道路设施

——围墙 ——绿化工程

3.2.3.6 水电等配套工程建设 3.2.3.6.1 给排水工程 —— 供水 ——排水 1)雨水 2)污水

3.2.3.4.2 供电 —— 全场用电负荷 —— 照明及线路敷设 3.2.3.6.3 防雷接地保护

3.3 安装工程

本工程安装工程在主体工程完成后开始,一直穿插室内装修作业进行,包括收尾工作。安装工程有低压强电动力照明、给排水安装(设

- 5

4.3 生产能力分析 4.3.1 试生产情况 4.3.1.1试生产情况 4.3.1.2 生产总结 4.3.2 生产能力分析 4.4 结论

五、环境保护、消防总结

5.1 环境保护总结

在项目建设期间,本公司一直重视环保设施的建设,按照清洁生产标准对废气等污染源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了项目建设的目标。 5.1.1主要污染与污染物

本工程影响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一是有机无肥、商品垫料及生物垫料核心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外溢粉尘,加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水,仅有少量生活废水;二是部分加工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 ——污(废)水 ——粉尘与烟尘

5.1.2 环保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5.1.3治理措施 5.1.3.1废气治理

- 7 员,实现了消防制度化和消防规范化,实现了项目建设的目标。 5.2.1 执行标准 5.2.2 消防措施 5.2.2.1 总图消防 5.2.2.2 建筑消防 5.2.2.3 消防给水 5.2.2.4 电气消防 5.2.2.5 消防教育

六、财务决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6.1 财务决算

截止201×年×月×日,本项目到位经费×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费×万元,公司自筹经费×万元(含银行贷款×万元)(表6.1-1)。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万元,公司自筹经费×万元(表6.1-1)。建设投资完成×万元,完成建设投资资金计划的×%,待摊借款利息×万元,流动资金投入×万元(表6.1-

2、表6.1-3)。

表6.1-1 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概况

单位:万元

资金到位情况

称 项目投资预算

金额

中央投资资金 公司自有资金

完成率%

金额

- 9 6.1.1 .1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安排情况

201×年×月×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的《×××××的通知》(×发改×号)批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万元。 6.1.1.2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到位情况

201×年×月×日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经费××万元,中央预算经费已全部到位。

6.1.1.3 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支出情况

中央投资经费累计支出××万元(表6.1.1.3-1),主要用于项目土建工程(×元)和设备购置(×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主要用于××××、××××、××车间建设及××××等部分设备购置,累计支付××.00,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00元(表6.1.1.3-2)。

表6.1.1.3-1 中央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单位:元

支出项目

一、土建工程

二、设备购置

合计

表6.1.1.3-

2中央资金使用明细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一、××基地 1.1 ××车间

总金额

使用中央资金

2012-01 记116

- 11 截至20××年××月底,自筹经费到位××.00万元(表6.1.2.2),其中:

——公司自有资金××.00万元

公司内部自筹资金××.00万元,公司生产销售的收益资金××.00万元。

——银行贷款××.00万元

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向××申请贷款,20××年××月××日××银行贷款到位××.00万元。

表6.1.2.2 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金额:万元 支出项目 企业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合计

预算金额

实际到位金额

完成情况

6.1.2.3 企业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自筹资金累计支出××万元,其中建设投资支出××万元,借款利息支出××万元,流动资金投资××万元。

××基地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投入××万元(表6.1.2.3)。

表6.1.2.3 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万元

项目总投资 预算金额

××基地

中央资金

自筹金额

××基地

中央资金

自筹金额

- 13 总

——设备购置投资

购置设备136台(套),包括翻堆机等生产设备93台(套)、分析天平等仪器29台(套)、办公设备14台(套)(表6.1.2.3.1-2)。

表6.1.2.3.1-2 设备购置

金额:元

实际金额

目 预算金额

中央资金

××基地 ××基地 总

企业自筹

合计

——其他建设投资

主要包括科研经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用、试产材料费、土地费用等。

表6.1.2.3.1-3 其他建设

金额:元

实际金额

目 预算金额

中央资金

土地使用费 科研经费 前期工作费 专家咨询费

企业自筹

合计

- 15 6.2.1 社会效益

6.2.2 经济效益 6.2.3 生态效益

附录:财务明细表

中央投资经费使用明细表

金额:元 序号 凭证

科目及摘要

经费收支

1 记2 专项应付款-收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

2011-12

合计

经费拨付

1 2 3 4 5 6 7 记62 记1 记93 记16 记16 记70 记18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2012-01 2012-03 2012-04 2012-04 2012-04 2012-05 2012-05

合计

8,100,000.00

时间

贷方金额

- 17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16 专项应付款-×× 记117 专项应付款-×× 记110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5 记36 6 7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56 记156 记156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8 记156 记156 记156 9 记35 记114 专项应付款-×× 记34 12 记31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2012-05 2012-05

小计 合计

七、竣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的系列标准、规范的要求,本项目建设的档案工作先于项目起步,后于项目结束。从项目的提出开始,贯穿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试产、竣工验收到最后投产、

- 19 8.2 项目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本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1998年3月17日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续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B/T11822—2000)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文件归档目录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21

九、产品应用及推广示范作用9.1 产品应用 9.2示范推广带动作用

十、附件

1、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

4、生产许可证

- 23

推荐第10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阐述以下内容:

(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建公司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

(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招标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附送文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七)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审批可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出资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国家资本金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或核定投资概算时,应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出资比例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国家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条【出资协议】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国家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资协议应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时,项目法人的其他股东应当收购出资人代表的相应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退还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收回的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法人股东中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资金下达及会计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出资人代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资本金拨付给项目法人,形成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不得改变国家资本金的使用方式,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要求项目法人返还。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代表义务】出资人代表应当委派有关人员担任项目法人的董事和监事,监督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从事资本金注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出资人代表应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概算调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后评价】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运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已经建成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需要转让国有股权或股份的,出资人代表应在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得价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或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出资人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出资人代表资格并另行确定出资人代表,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资本金的;

(二)无故拖延拨付国家资本金,影响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的;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国家资本金,有关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国家资本金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本金,或擅自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和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拒绝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阻碍或拒绝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的;

(七)其他各项建设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八)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务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质量责任】资本金注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本地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8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5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

—1—

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

—2—

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4—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5—

第12篇: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文基础设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附件12)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年度投资规模符合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综合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综合监管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和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水利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等。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联合印发,与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相关规划均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列入上述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根据已经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取得城乡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上动态调整规划编制、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实施进展等信息。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水利部直属单位所属的中央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阶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前期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确定,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完善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求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中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水利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内容,并附项目批复文件、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投资计划申报要求,认真审核项目,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中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非涉密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中央直接投资项目,西藏自治区及跨界河流水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为80%。其余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分别按东部、中部、西部不同比例进行补助,地方投资由省级统筹,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开展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费用,确保水文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中央直接投资项目逐级上报给水利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逐级上报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提交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委托的有关单位对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重点检查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项目和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13篇:中央教科书自查报告

青龙镇乐泉中心完小2009-2012年度免费教科书

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青龙镇乐泉中心完小位于青龙镇安家渡村,距县城6公里左右,是青龙镇唯一的一所片区中心完小,距326国道线1.5千米,是德江到稳坪镇的必经之路。全校占地面积5220平方米,建筑面积723平方米,有500多平方的操场,现有教室7间,办公室一间,远程教育室一间,图书室一间。下辖大岩角、大丫口、建设、四季岩四个教学点。 现有在校学生304人(其中中心完小198人,大丫口46人,四季岩11人,学前班49人),教职工21人,其中公办教师17人,保安人员1人,编内工勤人员1人,编外工勤人员2人,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7人,未评级5人。

二、免费教科书使用和管理情况

1、免费教科书情况

我校根据《德江县青龙镇教育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龙镇中央免费教科书使用管理办法》精神,对全体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做到教科书的发放实行“四签字”,按时上报免费教科书验收报告,并建立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花名册,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2009年春季学期发放教材3227册,金额13873.73元。发放配套资源教材1567册,金额8498.2元。

秋季学期发放免费教材3069册,金额13659.66元,配套教材1905册,金额7441.68元。2010年春季学期,全片区小学教材征订2640册,金额11412.26元。配套资源教材1957册,金额8612.8元。

2010年秋季学期,全片区小学教材征订1973册,金额9466.18元。配套资源教材 1177册,金额 6079.04元。

2011年春季学期,全片区小学教材征订1808册,金额8117.02元。配套资源教材1459册,金额7283.8元。

2011年秋季学期,全片区小学教材征订1592册,金额8373.31元。配套资源教材1404册,金额6520.48元。

2012年春季学期,全片区小学教材征订1359册,金额

7082.92元。配套资源教材1042册,金额5065.08元。

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部分作业差价外,未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关于循环教材的使用情况

我校严格按照《铜仁地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配套资源及幼儿园(学前班)教学用书选用征订管理的通知》和《德江县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德江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音乐》、《美术》和《科学》教材的回收工作,作为我校的教育装备,由图书室统一保管使用。教育学生在使用循环教科书时,做到“四不”:即不署名、不乱写、不乱画、不乱折;“四无”:无破损、无缺页、无污染、无褶皱。

三、下步打算

1、继续加强教科书的预定工作,争取在开学不久即将教科书使用情况作出处理,将多余的教科书即时送还书店,及时补齐尚差部分,坚决杜绝浪费教科书的情况。

2、加强循环教材的回收工作,及时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青龙镇乐泉中心完小

2012年5月28日

第14篇:中央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关于中省级专项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和基础

设施建设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了切实加强中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局对2009年以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1、药品快速检测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基层药品稽查和技术监督效能,2010年市食药监局给我局拨付了××××元的药品快速监测人员培训专项经费。我局利用这笔专项资金先后指派了××××余人/次到省、市进行药品快速检验暨药品稽查培训(仅差旅费支出就已经达到××××元)。此外我局还利用药品快速监测车到我县进行药品快速检验的时机,请市食药检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局执法人员讲解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的相关知识。通过派出学习和请专业人员授课的方式,进一步增强了我局执法人员识假辩假的能力,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快检水平,为执法人员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药品检测设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经费(××××元)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我县下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我局积极配合省、市食药监局对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工作,2009年至2010年间,曾多次安排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共计××××人/次)到×××、××××等地进行学习培训。为了确保各种学习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市食药监局拨付给我局××××元的专项经费。我局全部用于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学习培训支出,其中交通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通过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监督实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餐饮服务快速检测、监督性检验、评价性检验等技术监督基础知识等的培训。使我局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理解并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较好地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业务和技术监督基础知识,加快建立起高素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杜绝职能移交后餐饮业的监管真空。

3、农村“两网”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培训了××××期,共计培训人员××××余人/次,××××元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培训支出。

培训主要以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内容。重点对假劣药品识别,农村常见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生动的讲解,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常见食物中毒、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管和备案、农村食品药品“两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和方式等知识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该县食品药品“两员”政策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使他们进一步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元)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省、市食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次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在检查结束后还召集了全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情况反馈,并进一步强化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用去××××元,其中会议开支××××元,整治检查期间燃油费××××元,差旅费××××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共××××元全部用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开支,专项资金使用率为××××。

(三)基本药物核查经费(××××元)

此项资金还未使用,计划在近期对辖区内基本药物开展一次

核查专项行动,对全县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基本药物在辖区内流通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计划:燃油费××××元,差旅费××××元。

(四)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此项资金也未使用,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已纳入职能移交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计划中。为了能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我局将组织相关干部职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培训。

资金使用计划:办公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15篇:中央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中央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为了切实加强中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局对20xx年以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1、药品快速检测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基层药品稽查和技术监督效能,20xx年市食药监局给我局拨付了元的药品快速监测人员培训专项经费。我局利用这笔专项资金先后指派了余人/次到省、市进行药品快速检验暨药品稽查培训(仅差旅费支出就已经达到元)。此外我局还利用药品快速监测车到我县进行药品快速检验的时机,请市食药检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局执法人员讲解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的相关知识。通过派出学习和请专业人员授课的方式,进一步增强了我局执法人员识假辩假的能力,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快检水平,为执法人员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药品检测设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经费(元)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我县下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我局积极配合省、市食药监局对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工作,20xx年至20xx年间,曾多次安排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共计人/次)到、等地进行学习培训。为了确保各种学习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市食药监局拨付给我局元的专项经费。我局全部用于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学习培训支出,其中交通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通过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监督实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餐饮服务快速检测、监督性检验、评价性检验等技术监督基础知识等的培训。使我局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理解并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较好地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业务和技术监督基础知识,加快建立起高素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杜绝职能移交后餐饮业的监管真空。

3、农村两网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xx年培训了期,共计培训人员余人/次,元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培训支出。

培训主要以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内容。重点对假劣药品识别,农村常见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生动的讲解,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常见食物中毒、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管和备案、农村食品药品两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和方式等知识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该县食品药品两员政策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使他们进一步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元)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省、市食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次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在检查结束后还召集了全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情况反馈,并进一步强化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用去元,其中会议开支元,整治检查期间燃油费元,差旅费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共元全部用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开支,专项资金使用率为。

(三)基本药物核查经费(元) 此项资金还未使用,计划在近期对辖区内基本药物开展一次

核查专项行动,对全县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基本药物在辖区内流通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计划:燃油费元,差旅费元。

(四)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此项资金也未使用,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已纳入职能移交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计划中。为了能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我局将组织相关干部职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培训。

资金使用计划:办公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

为了切实加强中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局对20xx年以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1、药品快速检测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基层药品稽查和技术监督效能,20xx年市食药监局给我局拨付了元的药品快速监测人员培训专项经费。我局利用这笔专项资金先后指派了余人/次到省、市进行药品快速检验暨药品稽查培训(仅差旅费支出就已经达到元)。此外我局还利用药品快速监测车到我县进行药品快速检验的时机,请市食药检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局执法人员讲解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的相关知识。通过派出学习和请专业人员授课的方式,进一步增强了我局执法人员识假辩假的能力,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快检水平,为执法人员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药品检测设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经费(元)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我县下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我局积极配合省、市食药监局对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工作,20xx年至20xx年间,曾多次安排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共计人/次)到、等地进行学习培训。为了确保各种学习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市食药监局拨付给我局元的专项经费。我局全部用于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人员能力学习培训支出,其中交通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通过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监督实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餐饮服务快速检测、监督性检验、评价性检验等技术监督基础知识等的培训。使我局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理解并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较好地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业务和技术监督基础知识,加快建立起高素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杜绝职能移交后餐饮业的监管真空。

3、农村两网人员培训经费(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xx年培训了期,共计培训人员余人/次,元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培训支出。

培训主要以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内容。重点对假劣药品识别,农村常见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生动的讲解,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常见食物中毒、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管和备案、农村食品药品两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和方式等知识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该县食品药品两员政策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使他们进一步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元)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省、市食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次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在检查结束后还召集了全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情况反馈,并进一步强化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用去元,其中会议开支元,整治检查期间燃油费元,差旅费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共元全部用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开支,专项资金使用率为。

(三)基本药物核查经费(元) 此项资金还未使用,计划在近期对辖区内基本药物开展一次

核查专项行动,对全县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掌握基本药物在辖区内流通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计划:燃油费元,差旅费元。

(四)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元) 此项资金也未使用,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已纳入职能移交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计划中。为了能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我局将组织相关干部职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培训。

资金使用计划:办公费元,差旅费元,培训费元。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 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16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四条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补助和贴息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备。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 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同时废止。

第17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汇报材料

海北州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汇报材料

(2012年10月12日)

省发改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发改投资(2012)1508号文《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委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安排项目相关部门及时对2012年省发改委下达我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自查,对全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做到了下达、分解投资计划及时、资金拨付按时到位、项目按期开工、开工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经核查,截止9月底2012年我州共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项,项目总投资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亿元;已到位资金亿元,截止目前,已拨付 亿元;已开工项,累计完成投资亿元。具体项目进展如下:

一、投资计划分解、转发情况

为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已下达项目按期开工,各项目省级投资计划下达后,我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遵照项目可研批复及投资计划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各项目相关单位,确保了项目开工不滞后、程序不违规。

二、财政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财政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情况。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的资金支撑作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我州积极与州财政局沟通衔接,严格执行

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财政预算,及时将省上下达的财政预算分解下达到各县财部门。同时,严格要求各县财政部门对以下达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拨付到各项目相关单位,为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我州组织州财政局、审计局、州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严格要求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确保各项目不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或开工滞后。

2、存在的问题。由于部分项目省级投资计划于近期下达,项目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导致州级财政预算无法及时分解下达,部分项目无法按期开工。

3、下一步工作打算。为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按期开工,我州将与省财政及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衔接,争取尽快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程序合规。

三、项目开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项目开工情况。为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截止目前,我州2012年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已开工项目,开工率%;项目总投资亿元,累计完成投资亿元,占下达投资计划的%。

2、存在的问题。海北州属高寒地区,已进入冬季停工期,同时由于部分项目投资计划于近期下达,项目资金无法按时到位,部分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严重影响了全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整体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项目基本情况,预计于月 日开工,预计完成投资万元;

(2)项目:项目基本情况,预计于月 日开工,预计完成投资万元;

(3)项目:项目基本情况,预计于月 日开工,预计完成投资万元;

………………

海北州发改委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18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2月5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1—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

—2—

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3—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四条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补助和贴息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

—4—

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备。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

—5—

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6—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 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

http://www.daodoc.com/ http://www.daodoc.com/zcfb/zcfbl/201612/W020161208399767935793.pdf

—7—

第19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

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6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 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20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22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 (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五条

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

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 “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阶段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评审评价以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水土保持大纲编审、矿产压覆评估、林业规划勘测、文物普勘、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所 发生的费用,以及分摊在本工程中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的咨询费与设计文件评审费,开展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等。

中央预算内自查报告
《中央预算内自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