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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1 07:45:33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 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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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 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

(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 (四) 劳务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学校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情况,立即辞退。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2017年11月17日

推荐第3篇:劳务人员派遣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派遣其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至乙方工作之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劳务人员的派遣

1.乙方向甲方提出劳务派遣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确定后签订本合同。乙方可自行招聘劳务人员,也可委托甲方招聘。

2.经乙方与求职人员双向选择后,乙方将决定录用人员的名单、工作期限、拟安置的工种、工作岗位及地点、岗位要求、劳务人员在法定时间提供正常工作之情况下的月工资及福利待遇、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额以及劳务人员岗位调整情况等具体列明,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甲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有关记载着被乙方决定录用人员的具体名单、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书面材料,分别与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办理缴交社会保险、退工、工伤等手续。

第三条 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自劳务人员应向乙方工作报到之日起至工作期限届满且劳务人员与乙方办妥交接手续止。

2.劳务人员的试用期包括在工作期限内。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乙方对同一劳务人员只能试用一次。

第四条 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1.劳务人员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试用期月工资与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由甲方与劳务人员具体协商确定并书面载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符合规定要求。乙方需要劳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与劳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依法给付加班工资。

2.甲方依照厦门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标准,为劳务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特种行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逐月支付应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当月日前报到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按全月标准支付;当月_______日后报到的工资按半月标准支付,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需按全月标准支付。因劳务人员报到日期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时给付劳务人员第一个月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应于次月_______日前一并补足支付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清单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额,在次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劳务人员,并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根据岗位考核,个人工资有出人的,在本人下月工资中进行清算。

4.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限内发生工伤或其他事故,乙方负责抢救,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手续。除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劳务人员和第三人的部分保险待遇外,其余应由甲方向劳务人员和第三人承担的各种相关费用由提供岗位的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保障劳务人员的工作安全。

6.乙方可根据需要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乙方和劳务人员直接商定。

7.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待遇。

第五条 甲方的管理费收取

1.乙方依据甲方实际派遣的劳务人员人数,按月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管理费。乙方使用派遣人员在_______人以下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元;人以上人以下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_______元;_______人以上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_______元。当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报到的劳务人员当月管理费按全月的标准计算;当月_______日后向乙方报到的劳务人员,当月管理费按半价支付。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将甲方上月应得的劳务管理费和劳务人员上个月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特种行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汇人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因双方与劳务人员均可谅解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给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于次月日前一并补足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教育管理

1.乙方负责教育、管理在乙方工作的劳务人员,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和管理劳务人员的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劳务人员,该规章制度应提供给甲方备案。

3.乙方应加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劳务人员和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直接追究劳务人员责任并承担岗位管理不善责任。

第七条 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征得劳务人员同意,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可以提前解除。乙方提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劳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或劳务人员不同意乙方调换工作岗位、工种或加大工作强度而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但乙方可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内补充新的劳务人员至乙方工作。

(二)乙方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并可就劳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劳务人员主张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对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有侵占财产、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之一的。

2.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以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劳务人员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务人员不能胜任乙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决定录用劳务人员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无需再录用劳务人员,经甲、乙双方及劳务人员协商不能达成新合意的。

(三)乙方不得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否则,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内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可随时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乙方应按劳务人员实际工作天数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甲方应得的管理费等。

2.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人员劳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而使劳务人员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及档案管理费等各种费用时,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变更,劳务人员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经相关机构处理应支付给劳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如果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离职手续

在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督促劳务人员与乙方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交还从乙方领取的物品等。因乙方原因拖延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均按涉及金额的_______编加收日滞纳金,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被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部门、住房公积金征缴部门征收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除应承担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赔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给付就该被解除劳务人员在剩余工作期限甲方应可收取的管理费及档案管理费之总额。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司法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推荐第4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劳务派遣、再就业基地和社区组织就业等模式,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的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2002年,中央12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甘肃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2002年省委发69号文件和2004年省委发31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也提出,劳务派遣组织是就业服务组织的一个新的亮点,是近年来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灵活就业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在城市扩大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胡锦涛同志、黄菊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文件的规定,既是对我省劳务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指明了方向,更是从最高层次、最高规格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劳务派遣,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甘肃省委作出了“两高举一加强,两抓两放”的战略部署,全省上下形成了抓发展、抓项目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工业强省和项目带动战略方针指导下,我省经济发展迅速,招商引资项目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有所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提出了一要抓项目,二要抓劳务输出的“两抓”工作思路。最近,又进一步完善了抓发展、抓项目、抓县域经济、抓计划生育、抓劳务输出的“五抓”思路。这说明,我省将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输出工作提升为全省的战略性任务和中心工作。甘肃省委苏荣书记在最近每次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大产业来培育,拿出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功夫来抓劳务输出,大力推进劳务经济发展。这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省情所作出的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今年5月

16、17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在定西市召开了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现场会议,这是一次专题部署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会议。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正确判断形势,敏锐把握住了机遇,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大力量抓好劳务输出。

(二)加强劳务派遣,是实现并轨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05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具体行动。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历史机遇。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就推进并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本结束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原制度下保障的人员向新制度的转换,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我省的并轨工作从2004年开始,省政府在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多次进行了研究。目前已在生产经营正常的8户省属企业及省农垦总公司先行开展了并轨工作试点,为全省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并轨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是并轨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劳务派遣是适应并轨工作的一种方式,是并轨工作的一条途径,将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并轨工作中的矛盾。

(三)加强劳务派遣,是提高城乡就业和劳务输出质量的有效办法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我们对新的用工形式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劳务代理、劳务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派遣服务机构现行的运作情况作了调研,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农转移、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等多种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分析。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大行业以及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在他们与员工建立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在社会保障方面和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作了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我们提出通过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思路,我厅研究决定由省就业促进中心、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先期开展了派遣工作,摸索经验,完善制度,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在全省的烟草、长庆技校、白银电力、兰州市西固区等行业、单位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另外,白银市、平凉市崆峒区也已开展了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已向长庆油田、兰炼、青岛市等企业和地方派遣了680名劳务人员;白银市建立了77个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成立了9个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就业了13000人;会宁福隆劳务有限公司2004年派遣劳务人员1928人,并向苏丹派遣了50名劳务人员;平凉市崆峒区自2004年以来,通过劳务派遣的另一种形式——劳务承包,为长庆油田输送劳务派遣工760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省内外就业和再就业的已有3万人以上。

(四)加强劳务派遣,是开展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去年,劳动保障部召开了新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下发了做好新三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规划。去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厅等5个部门《关于甘肃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三年(2005―2007年)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我省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这其中一条比较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就是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组织,而劳务派遣组织是一个新的亮点,是就业方式、就业服务方式的一种创新。劳务派遣工作不仅涉及就业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且与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联系紧密,因此,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工作就将更好地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二、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入手,下大功夫把劳务派遣培育成一个大项目

(一)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构建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

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树立人本服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规范派遣,有序流动”的就业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就业组织都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构建劳务派遣工作网络,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体系。

(二)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政策,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体系

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我省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6月份,我厅召开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座谈会。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相关制度已经出台或正在陆续制定,由此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劳务派遣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挖掘就业岗位潜力,疏通了三条派遣就业通道

现在,由于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省内省外、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人需求量大增。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工严重短缺,一些大行业、大企业的改制改革需要一批派遣就业人员,这就为我省做好劳务派遣工作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因此,我省进一步广泛联系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两个市场的岗位资源,大量收集就业信息,把我省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规模的转移就业,构建起了就业通道。一是进一步拓展了省内派遣通道。我省各级劳务派遣组织与铁路、电信、石油、石化、民航、烟草、银行等优势企业加强了联系,合作推动劳务派遣就业工作。二是进一步疏通了省外派遣通道。随着我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壮大,派遣人数将日益增多,派遣业务已向省外拓展。加强与省外大企业特别是外资大型企业的用工联系,合作研究制定中长期的用工计划,实现我省富余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派遣就业。今年8月,我省与北京市合作,举行了第十一届华北劳务协作年会暨京陇劳务对接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200多名代表,共为我省提供了35万多个就业岗位,现场签订了2.32万人的用工协议。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境外派遣工作。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境外就业管理办法,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原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了境外就业业务。各地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把劳务派遣与境外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批境外劳务派遣基地。通过劳务派遣疏通合法出境的渠道。同时巩固现有的派遣成果,努力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派遣成果,在现有劳务派遣基地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劳务派遣基地和培训基地。在此基础上,加强管理,提高派遣后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强化劳务派遣培训,提高了派遣人员就业素质

我省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人员中低素质的劳动者占大多数,文化素质高的派遣员工比例偏少,存在参加岗前培训多,参加技能培训少,持资格证书少的现象。因此,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素质,为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力是确保派遣成功率的关键。我省发挥劳动保障系统培训机构主渠道的作用,联合社会办学力量,利用劳务派遣基地及培训基地为劳务派遣人员做好培训,尤其是技能培训。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就业培训机构联合,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了岗前培训、订单式培训、倾向性培训和维权培训。

(五)坚持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方针,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劳务派遣运作机制

劳务派遣组织具有公益性质,也是服务性的组织,更是符合市场规律的社会中介组织。而劳务派遣人员多数属于弱势群体。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省在发展劳务派遣的思路上,总体上坚持了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方针,一开始就定位为规范化发展,起点较高。总的原则是以促进就业为宗旨,通过这一新的就业服务方式,有效地把劳动者、业主及就业服务机构有机结合在一起,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三、从切实加强领导着手,开拓了劳务派遣工作新局面

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体系,建立了工作推动机制。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就业服务和劳务工作机构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劳务派遣工作推动机制。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大力实施,把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工作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来抓,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各项工作,不断拓宽劳务派遣渠道,扩大劳务派遣规模。

二是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劳动力转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业服务和劳务工作机构从大局出发,各司自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真正把劳务派遣办成一件大事。

三是加强了目标考核,狠抓了工作落实。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务输出特别是劳务派遣工作上,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劳务派遣工作计划,将劳务派遣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四是加强了宣传发动,增强了职工维权意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新闻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务派遣。运用劳务派遣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让广大劳动者真正认识到了劳务派遣的重要性,鼓励和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发展潮流,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就业和创业。针对目前劳务派遣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分散性和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尽力搞好各项服务,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大力发展劳务中介服务组织,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了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推荐第5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开封腾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6年度工作总结

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形式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2016年,对一个组建成长七年的劳务派遣公司——腾翔人力资源公司,有着不同寻常的感受。我公司在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培养和指导下,本着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热忱、诚信、高效。发展劳务派遣促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务工者收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城乡富余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做到务工者和企业获得双赢,为社会所需,为致富所求,为开封的劳务派遣和输出上作做出应尽的职责。

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就业形势,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我公司自年初至年底,已多个行业数家单位顺利签定了派遣协议,派遣总人数(含输出人员)已达300余人。用工涉及江苏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嘉升(工业)电子有限公司等合作单位;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确保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维护企业形象.稳定员工的工作积极,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

我公司在去年的业务发展过程中,重点工作放在更标准化的服务更完善的服务,更人性化的服务上。为了取得合作单位的满意程度,

我公司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务派遣的好处的同时,通过电视台、张贴招聘启事及积极参加各种招聘活动,及时为各合作单位补充推荐各岗位人员80余人。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我公司及时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带受伤人员到医院,先行挚付医药费就诊治疗,其后期的工伤报销于续,都由我公司派专人负责办理。在员工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及时出现,在第一时问将矛盾化解。员工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议可随时提出,我公司积极与合作单位进行商议、探讨,取其精华,舍弃糟粕。使派遣人员感觉到我们时刻都在他们身边帮助他们,服务他们,从而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我们的合作单位稳定生产,创造更大的效益。

公司全体员工始终以热忱、诚信、高效为服务宗旨,在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下,为公司取得了美好的赞誉和信任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开拓新思路,加强业务水平的学习和培训,积极主动开拓市场,开发新的合作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劳务派遣工作计划,将劳务派遣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加强宣传力度。俗话说,“要想企业火,宣传是个宝“,充分利用电视、醒目墙体广告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务派遣。运用劳务派遣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让广大劳动者真正认识到劳务派遣的重要性,鼓励和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发展潮流,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就业和创业。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种专业知识讲座及培训考试,使公司员上有更专业、规范的服务标

准;储备多名优秀人才,补充到各岗位上,增强公司的队伍实力,巩固现有的派遣成果,努力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派遣成果,更好的为合作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使我公司的企业形象和业绩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发展。

开封腾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0日

推荐第6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2006年我服务社劳务派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服务社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劳务派遣工作。现将劳务派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2006年度,我服务社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共派遣劳务人员40人。 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协议30人用于家庭服务。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1、着力宣传与广大劳动者切实利益相关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就业再就业的实际事例,着力报道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做法,着力反映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好经验等。

2、鼓励下岗再就业和外出务工,大张旗鼓地宣传外出务工人员艰苦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

3、坚持把宣传工作和劳动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力度。

4、充分运用上级的扶持政策抓好农村新生劳动力的公文写作劳务培训,集中资金投入,打造亮点。

5、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就业基地多渠道拓展劳务就业空间。

6、加强管理和服务建设,完善跟踪服务制度。

7、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与时俱进,真抓实干。

2007年刚刚开始,我们正在与怀柔区杨宋镇新成立的一家服装厂进行商谈,希望这是一个新的开始,新的气象。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劳务派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各项工作,不断拓宽劳务派遣渠道,扩大劳务派遣规模。 为怀柔的经济发展努力工作。

北京诚发亿劳务服务社

2006年4月2日

推荐第7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劳务派遣、再就业基地和社区组织就业等模式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的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2003年中央12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甘肃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2003年省委发69号文件和2005年省委发31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也提出劳务派遣组织是就业服务组织的一个新的亮点是近年来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灵活就业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在城市扩大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胡锦涛同志、黄菊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文件的规定既是对我省劳务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指明了方向更是从最高层次、最高规格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劳务派遣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甘肃省委作出了“两高举一加强两抓两放”的战略部署全省上下形成了抓发展、抓项目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工业强省和项目带动战略方针指导下我省经济发展迅速招商引资项目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有所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提出了一要抓项目二要抓劳务输出的“两抓”工作思路。最近又进一步完善了抓发展、抓项目、抓县域经济、抓计划生育、抓劳务输出的“五抓”思路。这说明我省将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输出工作提升为全省的战略性任务和中心工作。甘肃省委苏荣书记在最近每次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大产业来培育拿出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功夫来抓劳务输出大力推进劳务经济发展。这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省情所作出的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今年5月

16、17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在定西市召开了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现场会议这是一次专题部署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会议。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正确判断形势敏锐把握住了机遇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大力量抓好劳务输出。 二加强劳务派遣是实现并轨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06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具体行动。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本文来自远方秘书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历史机遇。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就推进并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本结束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原制度下保障的人员向新制度的转换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我省的并轨工作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在积极稳妥、确保稳定

的前提下多次进行了研究。目前已在生产经营正常的8户省属企业及省农垦总公司先行开展了并轨工作试点为全省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并轨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是并轨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劳务派遣是适应并轨工作的一种方式是并轨工作的一条途径将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并轨工作中的矛盾。 三加强劳务派遣是提高城乡就业和劳务输出质量的有效办法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我们对新的用工形式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劳务代理、劳务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派遣服务机构现行的运作情况作了调研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农转移、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等多种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分析。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大行业以及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在他们与员工建立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在社会保障方面和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作了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我们提出通过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思路我厅研究决定由省就业促进中心、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先期开展了派遣工作摸索经验完善制度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在全省的烟草、长庆技校、白银电力、兰州市西固区等行业、单位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另外白银市、平凉市崆峒区也已开展了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已向长庆油田、兰炼、青岛市等企业和地方派遣了680名劳务人员白银市建立了77个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成立了9个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就业了13000人会宁福隆劳务有限公司2005年派遣劳务人员1928人并向苏丹派遣了50名劳务人员平凉市崆峒区自2005年以来通过劳务派遣的另一种形式——劳务承包为长庆油田输送劳务派遣工760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省内外就业和再就业的已有3万人以上。 四加强劳务派遣是开展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去年劳动保障部召开了新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下发了做好新三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规划。去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厅等5个部门《关于甘肃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三年2006―2007年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我省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这其中一条比较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就是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组织而劳务派遣组织是一个新的亮点是就业方式、就业服务方式的一种创新。劳务派遣工作不仅涉及就业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且与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联系紧密因此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工作就将更好地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二、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入手下大功夫把劳务派遣培育成一个大项目 一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构建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 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树立人本服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规范派遣有序流动”的就业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就业组织都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构建

劳务派遣工作网络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体系。 二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政策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体系 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我省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6月份我厅召开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座谈会。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相关制度已经出台或正在陆续制定由此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劳务派遣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挖掘就业岗位潜力疏通了三条派遣就业通道 现在由于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省内省外、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人需求量大增。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工严重短缺一些大行业、大企业的改制改革需要一批派遣就业人员这就为我省做好劳务派遣工作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因此我省进一步广泛联系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两个市场的岗位资源大量收集就业信息把我省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规模的转移就业构建起了就业通道。一是进一步拓展了省内派遣通道。我省各级劳务派遣组织与铁路、电信、石油、石化、民航、烟草、银行等优势企业加强了联系合作推动劳务派遣就业工作。二是进一步疏通了省外派遣通道。随着我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壮大派遣人数将日益增多派遣业务已向省外拓展。加强与省外大企业特别是外资大型企业的用工联系合作研究制定中长期的用工计划实现我省富余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派遣就业。今年8月我省与北京市合作举行了第十一届华北劳务协作年会暨京陇劳务对接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200多名代表共为我省提供了35万多个就业岗位现场签订了2.32万人的用工协议。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境外派遣工作。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境外就业管理办法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原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了境外就业业务。各地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把劳务派遣与境外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批境外劳务派遣基地。通过劳务派遣疏通合法出境的渠道。同时巩固现有的派遣成果努力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派遣成果在现有劳务派遣基地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支新的队伍。 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我局纪检监察工作是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行风评议、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等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环保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继续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局领导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

3、班子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不分家起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作用。

4、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在重要经费支出时班子集中研究、集体决定防止多头审批、权利失控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

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控制各种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有力地杜绝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现象发生。

5、认真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制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做好礼品、礼金登记、上缴申报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能主动拒绝各种请客送礼对一时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纪检组、监察室。 二注重教育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1、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四次全会、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组织对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修改部分和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学习、讨论重温了江泽民同志“三个经常想一想”的教导进一步明确作为一个党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的道理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

2、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教育周活动中局党组、纪检组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市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和《勤廉风采录》组织收看反映汪洋湖、谷文昌同志先进事迹的电教片《滴水见汪洋》、《绿色丰碑》组织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到东山县实地考察、亲身体会谷文昌同志任县委书记期间带领群众战天斗地、植树造林、治理风沙的感人事迹。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开展座谈讨论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秉公执法意识。

3、认真贯彻中共市委办公厅关于《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制度暂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022号的精神做好五位新上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监测中心站十名中层领导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工作要求他们算好政治、经济、自由、家庭“四笔帐”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机关五位新上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以书面形式各自表明廉政勤政的决心和态度。同时对上任一年后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跟踪监督促使新干部健康成长。 三开展评议巩固行风建设成果

1、我局根据《市201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环保系统201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在全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行评范围继续以具有行政管理、审批、执法监督职能的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各分局和监测中心站、监理中心所、环境科研所作为我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行风建设和行评工作。

2、局行评领导小组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结合环保中心任务对今年行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定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环境状况、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为目标不断增强环保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服务。

3、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分局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印发《市环境保护局征求意见表》2000份收回1716份回收率达85.80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群众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分别是63.63和34.35同时在系统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机关各处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自查存在主要问题46条提出整改措施55项已形成《市环保局民主评议行风自查整改汇总表》目前各单位正在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4、紧扣环境保护中心任务把行风评议与防范“非典”开展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专项工作、与国家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与贯彻排污收费新条例和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与创建文明机关和做人民公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民主评议行风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5、今年

2、

6、10月份三次参加市纠风办和电台合作开办的《新闻招手停——行风热线》栏目。在新闻直播室谢海生局长和陈天雄副局长亲自到现场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通过热线交流使人民群众能与环保部门直接对话有效地促进环保部门与人民群众

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四明察暗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1、结合200年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廉政勤政监督员参加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按照权限、程序、期限排污费征收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到位行政处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量罚是否得当环保投诉处理是否及时、群众是否满意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我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

2、组织市行评代表和局廉政勤政监督员对我局行评重点单位和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明察暗访让行评代表全方位了解环保部门的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他们充分肯定了我局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效特别是对分局和监理中心所的同志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和爱岗敬业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五源头防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1、根据国家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112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组织对公开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成为我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2、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局2011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监督制约、查案惩处、干部保护、廉政责任等规章制度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工作加强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任前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

4、按照《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厦人2002011号的要求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2011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笔试、面试、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专业对口、优化结构、人员素质。六严格纪律认真受理信访举报

1、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转办件今年共受理6件能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2、针对信访、举报内容按照《中共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交换意见、核实情况、澄清事实达到批评、教育、帮助、保护干部的目的。七完善机构搞好队伍自身建设 局党组和纪检组结合机构改革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我局监察室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上得到了落实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积极参加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组织的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局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建立了一些相关的制度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没有真正解决要我公开和我要公开的关系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二是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处于试行阶段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上不断总结、提高三是效能投诉办结率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还存在反复投诉的现象影响了群众的满意率四是对政务运作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覆盖面还不够全面有效。

三、2005年工作基本思路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实起到关口前移、防范未然、爱护干部、保护干部的作用。 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

度对在执行环境管理公务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向管理对象索要钱物、介绍环保产品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做好自查和问卷调查工作针对查摆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继续做好“减负”工作要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到环境保护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四机关效能建设 围绕公正与效率在求真、求实、求效上下工夫在转变职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绩效考评认真受理效能投诉运用行政监督、效能告诫等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完善考评制度根据责任人自查自评材料按照量化考核标准的内容通过个别交谈、座谈讨论、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落实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推荐第8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就业的高度,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劳务派遣、再就业基地和社区组织就业等模式,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的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2003年,中央12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甘肃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也有明确的要求,2003年省委发69号文件和2005年省委发31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劳动保障部张小建副部长也提出,劳务派遣组织是就业服务组织的一个新的亮点,是近年来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灵活就业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的需要,在城市扩大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胡锦涛同志、黄菊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文件的规定,既是对我省劳务经济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又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指明了方向,更是从最高层次、最高规格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劳务派遣,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甘肃省委作出了“两高举一加强,两抓两放”的战略部署,全省上下形成了抓发展、抓项目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工业强省和项目带动战略方针指导下,我省经济发展迅速,招商引资项目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有所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提出了一要抓项目,二要抓劳务输出的“两抓”工作思路。最近,又进一步完善了抓发展、抓项目、抓县域经济、抓计划生育、抓劳务输出的“五抓”思路。这说明,我省将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输出工作提升为全省的战略性任务和中心工作。甘肃省委苏荣书记在最近每次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大产业来培育,拿出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功夫来抓劳务输出,大力推进劳务经济发展。这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省情所作出的工作思路的重大调整。今年5月

16、17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在定西市召开了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现场会议,这是一次专题部署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会议。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正确判断形势,敏锐把握住了机遇,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大力量抓好劳务输出。

(二)加强劳务派遣,是实现并轨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06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具体行动。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本文来自远方秘书网”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历史机遇。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就推进并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本结束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原制度下保障的人员向新制度的转换,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从明年开始,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我省的并轨工作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在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多次进行了研究。目前已在生产经营正常的8户省属企业及省农垦总公司先行开展了并轨工作试点,为全省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并轨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是并轨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劳务派遣是适应并轨工作的一种方式,是并轨工作的一条途径,将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并轨工作中的矛盾。

(三)加强劳务派遣,是提高城乡就业和劳务输出质量的有效办法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我们对新的用工形式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劳务代理、劳务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派遣服务机构现行的运作情况作了调研,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农转移、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等多种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分析。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大行业以及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在他们与员工建立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在社会保障方面和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作了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我们提出通过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思路,我厅研究决定由省就业促进中心、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先期开展了派遣工作,摸索经验,完善制度,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在全省的烟草、长庆技校、白银电力、兰州市西固区等行业、单位和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另外,白银市、平凉市崆峒区也已开展了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已向长庆油田、兰炼、青岛市等企业和地方派遣了680名劳务人员;白银市建立了77个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成立了9个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就业了13000人;会宁福隆劳务有限公司2005年派遣劳务人员1928人,并向苏丹派遣了50名劳务人员;平凉市崆峒区自2005年以来,通过劳务派遣的另一种形式——劳务承包,为长庆油田输送劳务派遣工760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省内外就业和再就业的已有3万人以上。

(四)加强劳务派遣,是开展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去年,劳动保障部召开了新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下发了做好新三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规划。去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厅等5个部门《关于甘肃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三年(2006―2007年)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我省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这其中一条比较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就是规范和发展各类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组织,而劳务派遣组织是一个新的亮点,是就业方式、就业服务方式的一种创新。劳务派遣工作不仅涉及就业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且与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联系紧密,因此,大力推进劳务派遣工作就将更好地推动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二、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入手,下大功夫把劳务派遣培育成一个大项目

(一)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构建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

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树立人本服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规范派遣,有序流动”的就业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就业组织都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构建劳务派遣工作网络,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网络体系。

(二)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政策,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体系

去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我省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6月份,我厅召开了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座谈会。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相关制度已经出台或正在陆续制定,由此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劳务派遣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挖掘就业岗位潜力,疏通了三条派遣就业通道

现在,由于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省内省外、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用人需求量大增。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工严重短缺,一些大行业、大企业的改制改革需要一批派遣就业人员,这就为我省做好劳务派遣工作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因此,我省进一步广泛联系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两个市场的岗位资源,大量收集就业信息,把我省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大规模的转移就业,构建起了就业通道。一是进一步拓展了省内派遣通道。我省各级劳务派遣组织与铁路、电信、石油、石化、民航、烟草、银行等优势企业加强了联系,合作推动劳务派遣就业工作。二是进一步疏通了省外派遣通道。随着我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壮大,派遣人数将日益增多,派遣业务已向省外拓展。加强与省外大企业特别是外资大型企业的用工联系,合作研究制定中长期的用工计划,实现我省富余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派遣就业。今年8月,我省与北京市合作,举行了第十一届华北劳务协作年会暨京陇劳务对接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200多名代表,共为我省提供了35万多个就业岗位,现场签订了2.32万人的用工协议。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境外派遣工作。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境外就业管理办法,省劳务办成立了省陇原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了境外就业业务。各地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把劳务派遣与境外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批境外劳务派遣基地。通过劳务派遣疏通合法出境的渠道。同时巩固现有的派遣成果,努力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派遣成果,在现有劳务派遣基地的基础上,再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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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安保人员劳务派遣合同

安保人员劳务派遣合同

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泰兴市诚安物业物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 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及岗位安排

合同期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限内,受甲方 委托,乙方派遣4名保安人员和甲方3名内保共同做好甲方物流中心的守护巡逻工作。安保人员实行部 定时工作制,乙方每天16:00——22:00时保持1名保安人员,22:00——次日凌晨7:00时保持2名安保人员在岗执勤。

二、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安保劳务费 元/人/月(含乙方代发的安保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考核工资、等级工资、管理费、)安保劳务费半年共计人名币:肆万五千一百贰拾元整,在 乙方进驻后,有甲方一次性预付给乙方。安保劳务费包含以下费用:

1、安保人员工资含基础、考核、等级、工龄、超时工资等工资。

2、社会保险金含养老、医疗、工伤等工资

3、管理费含税金、培训费、服装费,劳动合同解除备付金等其他办公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人员对安保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 权要求调换不适应在甲方的安保人员。

2、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3、负责处理安排安保人员在 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发生的争议,与乙方共同处 理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的争议。

4、

免费提供当班安保人员工作餐和 必要的 执勤用品(如手电筒、笔、雨 具及各类登记簿)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加强安保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及督查,及时处理违纪安保人员和调换

不适合甲方工作的安保人员,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2、

3、对服务范围的 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本合同约定的安保职责以外的工作,有权拒绝非甲方指定负责人的直接

指挥。

4、遇安保人员学习培训或重大活动时,可提前与甲方联系,甲方应予支持,

但乙方应保证人员在岗执勤

5、与安保人员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及时发放安保人员工资,提供执勤所

需的制式服装。

五、乙方安保 人员的职责

遵守甲方门卫管理制度,推行乙方质量管理体系中门卫服务的相关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保服务要求。

1、对出入人员实行严格验证,并依据甲方相关的 制度严格询问、联系、登 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载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检查、核查,严禁 物资流失;禁止私自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

3、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责任区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 入有序。

4、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做好盗窃、火灾的防范工作,在岗期间保证每90 分钟巡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与甲方内保共同做好服务区域内的 安全。

5、协助做好疏导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上岗执勤文明礼貌,着装规范统一。甲方员工上下班前后15分钟保持单 人立岗,重大活动时,需立双岗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 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若遇国家或地方重大政策变化,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签的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除本合同允许的情形外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合理可预期的损失。

2、如甲方拖欠劳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8000元。

3、安保人员书面向甲方提出安全隐患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甲方财务人员不遵守财经纪律,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附则: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

2013-4-16 16:48 何晓霞 郭红霞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

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

(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

而调解分摊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第11篇: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岗位管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 绩效管理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奖惩

基本行为准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三条

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

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

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

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确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

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

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

作条件。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

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

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

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

第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公司。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第七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劳资部。

第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九条

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高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解释。情节特别严重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财产资源,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赛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及精神鼓励。

第四条

对违法乱纪、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人顶替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批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第三条

安 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七条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须与公司协商的,应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公司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及公司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定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二0一二年

第12篇: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岗位管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 绩效管理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奖惩

基本行为准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第三条

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

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

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

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

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

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

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

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

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

第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公司。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第七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劳资部。

第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九条

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高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解释。情节特别严重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

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财产资源,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赛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及精神鼓励。

第四条

对违法乱纪、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人顶替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

的工作任务;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批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第三条

安 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七条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

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须与公司协商的,应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公司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及公司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定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13篇: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邮编:

乙方(招用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为劳务派遣工,派遣乙方到(以下简称丙方)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约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到丙方()工作,工作地点为平阳县 ,具体岗位(工种)为,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乙方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实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丙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需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1、试用期间的工资约定为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元以上,奖金按丙方规定考核由甲方代发;

2、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各类补贴、津贴,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乙方工资、奖金等发放清单需丙方提供,由甲方造册代为发放;

4、每月工资支付期限为 15日前,遇休息日和节假日提前支付。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全国职工守则》及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丙方退回甲方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被丙方退回甲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解除和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规定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失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乙方在职期间,由丙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后,在丙方未满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为1年),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丙方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分摊支付违约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被派遣到丙方工作期间,由丙方统一管理。期间乙方若发生工 伤事故,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的,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被派遣期间若违反丙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名誉的,按丙方的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十二、本合同条款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并对合同规定条款作相应修正。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四、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十六、本合同须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4篇: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协议

甲方:宝应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应乙方要求和宝应县长虹劳动力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遣,甲方接受乙方到所属单位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主要从事

位)的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项工作任务。

二、甲方是国有客运企业,公交客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限定在宝应县内区域,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协商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需要,安排乙方在甲方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任一地点从事工作。

三、本协议期限为年,自

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乙方上岗前必须缴纳安全、运营、

运营行为、文明服务等方面的考核管理。保证金不计息,协议期满全额退还。因事故、违章违纪被处罚或冲抵的,在职期间必须在

或协议中止的,退还余额。

五、劳动报酬: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工资基数为每月

(含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六、社会保险: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派遣单位的要求为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的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乙方的代发工资中代扣,并由甲方统一支付给派遣单位。

七、甲方因工作任务不饱满或歇工期间,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八、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由甲方和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共同办理。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及补贴标准为800

九、甲方按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及本工种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方的管理和教育。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经营秩序、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务派遣 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派遣单位)公交车辆驾驶员工种(岗并承诺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岗位的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管理任务月日至年2.5万元,用于事故、15日内补齐款额,协议期满受派遣单位的委托由甲方从/月,按月发放,一般不超过妨碍甲方正常生产 的派日元个月。服从甲 1 / 5联系电话:年月服务质量保证金 1100 元12

单位和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1、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10次及以上;

2、连续旷工达5天及以上、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10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天及以上;

3、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三次或三次以上仍无效;

4、在上班时间内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有三次及以上的类似行为;

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分配和调动,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之意的;

6、拒绝上级主管合理调遣和工作安排,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7、服务态度差,与业主客户吵架或遭到业主客户投诉三次及以上;

8、聚众闹事、对同事暴力威胁、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的,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9、擅离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

10、故意毁损企业公物价值500元及以上;

11、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公司,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12、故意泄露企业机密,经查属实;

13、伪造、盗用企业印章者,或偷窃、涂改、伪造企业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14、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赌博活动;

15、散播谣言或利用企业名义招摇撞骗,使企业名义受损害;

16、在给企业提供资料时,伪造个人身份、个人工作学习经历等文件资料;

17、偷窃、盗用、藏匿任何属于企业或任何企业有关人士的财物;

18、参与和企业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或受雇于其中,或从中获利;

19、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A.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直接解除协议并予以返还乙方至宝应县长虹劳动力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并处6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直接或间接参与“三私”行为的;

2、拒不服从管理,与甲方无理纠缠、恐吓、威胁,甚至打骂甲方管理人员的;

3、出现违规行为,拒不接受甲方处罚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4、在一个月或30个工作日内,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两起(含两起)、发生负次要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三起(含三起)、或全年累计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五起的;

5、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发生商务、一般性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保险理赔不足经济损失的;

6、破坏、盗窃甲方车辆零部件、设备或财产,或将车辆零部件、设备拆除、

转移、隐匿及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7、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处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8、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的;

9、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10、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B.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400元:

1、不服从甲方指挥调度安排的;

2、车辆安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上报检修仍然驾驶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C.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

1、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私自拆卸或损毁监控设备或发现监控设备遭破坏而隐瞒不报的;

3、发生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4、出现突发事件不及时报案、不积极疏散和抢救旅客的;

5、殴打、谩骂旅客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除赔偿伤害损失外并处罚;

6、拒绝接受公司管理人员检查的;

7、正常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的;

8、不按经营线路的运行走向,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9、在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高速公路高架桥等处,违法强行超车的;

10、在行车前从事影响休息的活动而疲劳驾驶的;

11、进站车速快、不靠边、拦抢其它车头进站的;

12、驾车时双手脱离方向盘的。

13、遮挡、污损、拆卸或故意损坏(毁)监控设备的,全价赔偿损坏的监控设备;

14、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被违章记录的;

15、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环境,车队已通知暂时停运,驾驶员在视线不清及路面湿滑的情况下仍然开冒险车的。

D.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行经道路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3、进站车速快、不靠边、拦抢其它车头进站的;

4、不按规定进厂保养或保养不在现场监督的;

5、在站点或习惯地点(非违章地点)有客不带的;

6、对旅客托运的货物保管不善而造成遗失的;

7、旅客乘车未投币的;

8、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9、运行中无故甩站、甩客、发生服务质量纠纷事件或车门伤客事故的;

10、车门未关闭就起步,车未停稳就开门上下旅客的;

11、车内发生旅客斗殴、失窃等治安案件时不闻不问,不主动协助处理的 E.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为的;

3、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违法变换导向车道的;

5、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6、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站点上下旅客的;

8、不及时报修车辆故障及车内服务设施设备故障,影响次日正常运行的;

9、超过发车时间,仍滞留站台揽客的;

10、对待旅客态度恶劣或语言不文明的;

11、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和公司及车队组织的活动的;

12、车速超过道路限速或公司线路运行限速的;

F.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1、不及时通过语音或语言提示旅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的;

2、驾车时吸烟、饮食、与旁人闲谈或驾驶室引擎盖上坐人的;

3、驾车时戴耳机听音乐,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赤膊开车的;

4、不按“车辆驶入站台(亭)停车顺直,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进站规定的;

5、驾车时未靠边停车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的;

6、长时间单手持方向盘的;

7、进、出场站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或逆向行驶的;

8、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9、进、出站点不正确使用转向灯示意的;

10、违反鸣号规定的;

11、未佩带服务证上岗的;

12、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的;

13、不及时清洁车辆,维护车容车貌良好的;

1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15、每日在发车前和收班后,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洁的;

1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7、班次运营中,未按照规定的区间时间运行,拖、压、顶班达2分钟的;

18、班次运营中,未按照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行,提前或延迟1分钟发车的。

19、迟到的,罚款20元;因迟到而造成班次停运的,罚款50元;

20、当日营运中因个人原因每缺少一个班次,并经车队同意的,罚款10元,未同意的,罚款100元;

21、班次运营中,车辆未到起讫站的,罚款100元。

十三、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及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甲方公司化经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十四、本协议从订立之日起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人员派遣劳务用工协议

编号:

人员派遣劳务用工协议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接受

由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派遣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分配丙方从事工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丙方按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文档、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丙方离岗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丙方工资,工资为。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通过乙方为丙方发放工资和相关报酬同时缴纳政府规定的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本协议:

1、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第16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 附件 《项目部管理制度》

第17篇: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第18篇: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19篇: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派遣)服务综述:

劳务外包(派遣)业务是一种可跨地区、跨行业新型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所需员工。并由人力资源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员工的管理。其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人力资源公司雇佣工人但不使用工人,用人单位使用工人但不雇佣工人。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定《岗位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的优势:

1、有利于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做到拥有全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同业企业的竞争已由传统的价格竞争、功能竞争和品质竞争等转向了响应能力竞争、客户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竞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日常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员工招聘、劳动关系及档案管理、社保申报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交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即可集中力量参与企业高层的战略规划,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有利于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使用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因业务量的突然增加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弥补暂时人才空缺、替代缺席的员工、满足季节性人才需求,避免在企业减产时解雇员工,提高员工满意度。

3、有利于降低企业用人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承受多种类型经营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体现为招人或用人失误的风险。使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用人而不管人”,员工退、换,轻松省事。

4、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减少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对企业用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的违法成本和风险显著增加。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不直接k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法律风险。

5、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专业化分工会带来职能效率的提高,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能交给专业公司,可以提高双方的效率,享受因各自规模经济而带来的好处,降低经营成本。

劳务派遣的分类:

1、转移派遣:用工单位将现有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我公司。由我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履行雇主的责任与义务,再将员工反派至用工单位工作(此类派遣同时适用于企业减员)。

2、全程派遣:按派遣约定为用工单位组织招聘,参与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全程跟踪管 理。

3、试用派遣: 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降低了人事成本。

4、项目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机构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用工单位只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验收结果,劳务服务机构负责对员工的招聘、管理、辞退等全部工作

劳务外包(派遣)业务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

委托招聘: 根据企业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向企业推荐合适的专业人才;

员工体检: 组织员工做入职、离职和年度体检;

手续办理: 负责员工入职、退工手续及各种证件的办理;

员工培训: 负责员工的岗前公共培训及技能提高培训;

合同管理: 依法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终止等;

薪酬发放: 按企业与派遣工协商制定薪酬福利方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档案管理: 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与调配手续的的办理;

社会保障: 负责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办理社会保险及相

应商业保险、履行工伤理赔手续;

绩效管理: 协助客户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评选先进和优秀员工,并给予

奖励,对违规违纪员工进行处罚;

后勤管理: 协助客户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争议处理: 处理劳资纠纷,参与劳资仲裁和诉讼,为客户进行风险防范; 法规咨询: 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和法规咨询。

用工单位实施劳务派遣需做的工作及承担费用

1、按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用工。完善各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2、向派遣公司提交派遣要求、计划;

3、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奖惩机制,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协助派遣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

4、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

a、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加班费、福利费、工会会费; B、支付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 C、支付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费、税金和其他费用等。

劳务派遣服务与管理

派遣员工的招聘及入职

(一)通过以下渠道建立了人才储备库

1、通过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等途径寻找人才;

2、举办专场招聘会,定向吸引专门人才;

3、与周边各大高校、中职技校和就业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4、通过专业招聘、求职网站(西部人才交流网)、QQ群等长期发布人员需求信息;

5、与市级、区县级劳动部门、民政部门、劳务办、街道、社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6、在员工中作好宣传工作,通过员工举荐同行业人才等。

(二)具体操作流程

1、用工单位提出用工需求,注明岗位(工种)、资格要求及人员数量、薪资福利待遇等;

2、公司从人才库里提取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人员,由我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面试;若人才库中无匹配人选,立即采取其他渠道招聘。

3、初试合格者由我公司开具《劳务派遣介绍信》,带上相关证件到用工单位进行复试(含实际操作);

4、复试合格者(若有体检要求,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带上相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岗位资质证,社保接续卡、照片四张,体检证明等),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凭《劳务派遣通知书》,正式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5、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安全教育、职业操守等入职培训,申缴有关社会保险、办理员工银行工资卡;

6、试用不合格者,用工单位按规定开具《退工通知书》将员工退回我公司,由我公司通知测试人员,并立即推荐新的员工进行试用。

(三)招聘周期

1、一般通用型工种及岗位:10—15天;

2、特殊、技术性工种及高端人才30天以上。

二、员工档案建立与管理

(一)按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建档、管理,并及时将其奖惩、考核和晋升情况入档。

(二)具体操作流程

1、用工单位对准备转移派遣的员工花名册进行收集、整理,注明员工基本情况、劳动期限、工作内容等相关信息;(用工单位老员工反派到我公司)

2、公司档案管理员接收员工档案,审核相关资料并予以补充和完善,进行立卷归档;

3、无档案的员工按规定新建立劳动档案;

三、员工离职管理

(一)用工单位退回员工流程

1、外派员工未能通过贵公司面试的,我公司将其纳入公司内部人才储备库,将其派遣至其他单位;

2、外派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贵公司证实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须在试用期内退回我公司,由我公司做好员工解释工作,将其纳入公司内部人才储备库,等待其他推荐;

3、试用期合格后,在合同期未满前,由于用工单位自身原因的需要退还给我公司的,必须出具我公司提供的《员工退回通知书》,写明退回原因。

4、若因员工违法或严重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则须写明违法违纪事实,特别要注明违反贵公司具体规章制度的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员工退回后,我公司将继续补充符合需求的派遣员工,并与用工单位结算退回员工的薪资手续;

6、根据退回员工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是否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且需由员工承担经济损失的,由我公司向派遣员工出具《处理通知书》。

7、公司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结算保险和财务手续。

(二)员工辞职流程

1、外派员工提前30日向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并以《退工通知书》形式函告我公司;

2、派遣专员与贵公司接洽该员工工作状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因违规为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员工持贵公司《退工通知书》及辞职申请书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经确认该员工无任何违纪现象,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4、派经审批相关手续无误,财务部与辞职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办理保险停、转手续;

(三)员工擅自离职流程

1、派遣员工无故自动离职,贵公司应及时通知我公司,派遣事业部通知保险专员立即减少离职员工的社保办理,并补充新员工进入贵公司;

2、派遣事业部协助贵公司进行劳动岗位交接手续处理,与贵公司结算离职员工薪资;

3、及时调查了解员工工作状况,是否有违规违纪现象,是否产生经济损失,如外派员工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双方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赔偿;

4、开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和《处理决定书》并以法定形式送达员工本人,同时向贵公司反馈情况;

5、通知员工本人到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财务结算,由派遣事业部经理审查无误后,财务部及保险部与员工进行工资结算。

四、工资发放

派遣工工资标准以政府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为基准,参照当前地方、行业工资福利标准及用工单位现行工资等级实施同工同酬,并按照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派遣约定执行。为保证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连续性,我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支付员工工资:

(一)用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外派员工的出勤表(含加班、值班、请假等情况)进行统计,核算外派员工工资明细、各项保险费及管理费后以电子版文档及书面形式提供给我公司;双方核实无误后签字备案;

(二)我公司出具财务收据,用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将所有费用款项,转入我公司专用账户;

(三)我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扣除个人社保缴费及个人所得税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将工资划入各外派员工的银行工资卡内;

(四)在规定时间内为派遣员购买当月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

(五)我公司凭当月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社保缴费证明到地方税务局开具正式发票,用正式发票及换回现金财务收据。

(六)双方也可约定由用工单位代发工资。

五、突发性疾病和工伤工亡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救助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我公司:

(一)外派员工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其送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在12小时内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专人赶赴现场(一般工伤事故在3日内向管辖的社保工伤科报告,若出现重大事故如高端截肢、死亡等,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职业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

(二)我公司在现场处理完毕后立即与用工单位一道研究该次工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案,确定适用的治疗方案、处理方案和理赔方案;

(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亡的申报、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四)我公司与受伤员工进行协商,处理理赔的有关事宜;

(五)若协商不成,产生仲裁或诉讼,由我公司出庭应诉;

(六)突发性疾病和工亡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七、非因工受伤处理

(一)外派员工非因工受伤,有关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政策执行,由医保机构和个人承担,用工单位不承担;

(二)在医疗期内,用工单位不得将该员工退回我公司,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员工薪资;

(三)针对特殊工种非因公受伤引发的各种纠纷,由劳务公司代为处理。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涵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下列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操作流程

1、发生劳动争议后,用工单位向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我公司启动应急机制,处理履行相应法律行为;

2、由我公司负责进行劳动争议调解,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的,我公司将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我公司将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一、组织保障

(一)为保证劳务派遣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把提升项目专员的素质与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除严把入职关外,并注重对项目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加强绩效考核,针对客户反映不太满意的专员实施人员更换。

(二)合作过程中我公司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多渠道收集信息,按周期进行总结,由专人担任项目专员,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并根据贵公司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方式。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人才推荐部、社会保险部、人才培训部、综合服务部等部门进行后台支持。

二、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业务存在着较大的用人风险,我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众多专家顾问的操作经验,制订了针对派遣员工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详细的服务流程和协议合同文本,包括劳务派遣、招聘、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处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流程和表格,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等,从根本上降低了用人风险,保证了派遣服务的合法性。

如若出现劳动争议或其他法律诉讼事件,公司拥有相关方面专家和以市仲裁委、劳动保障部门、法律事务所等机构组成的顾问团做保障。

三、客户关系维护

(一)为规范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们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信息反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

(二)我司积极协助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制定,并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长期面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员工管理与服务

一、员工管理

(一)入职前的教育和动员,让派遣员工认同派遣的形式。

(二)了解派遣员工的文化背景并要求其主动学习和融入用人单位的文化。

(三)引导派遣员工理解和认识存在的差异,保持良好心态;

(四)与用工单位合作制订针对派遣员工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在相应的周期内进行修订,保持制度的合法性和实用性。如《员工手册》、《员工入职须知》等。

(五)在外派员工中组织成立工会小组或指定现场负责人,及时收集外派员工的信息,了解外派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沟通、协调与反馈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小组长或指定现场负责人在公司、客户、员工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员工服务与关怀

(一)由专人定期和不定期走访外派员工,了解员工生产、生活状况,发生问题及时与客户联络人接洽,双方配合解决。

(二)为提升凝聚力,增进认同感,公司定期开展员工年度评优与评先、员工座谈等活动。

(三)针对时发的小工伤,定期购买、补充创口贴、消炎药、感冒药、红花油、纱布等;同时为尽量降低成本,公司出面协调、谈判,降低体检费用;为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四)公司出台了员工特殊情况慰问、募捐制度。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派遣员工之间、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之间交流,丰富派遣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供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和舞台。如定期举办的外派员工“技能比武会”、“联欢晚会”等

(六)重视对派遣员工职业和转业指导,帮助他们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不断促进派遣 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七)发挥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优势,借助众多客户单位,做好转业、转岗人员的内部调配,有效提高派遣服务机构的在员工中的信任度。

(八)公司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长期面向员工提供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流程的咨询、解释工作。

(九)协助办理职称、职业资格等,开具未婚、房屋按揭收入、职称申报等证明。

第20篇: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解释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释义延伸]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

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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