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工作总结

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03:2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消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市委学习实践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办充分认识到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领导重视、群策群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清理中多措并举,对 1996 年 1 月 1 日 以来**市人民政府和市府办名义制定的 1000 余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层次的清理。 本次清理,我们重点审查了有无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无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定。同时在清理中注意绝不留死角,对划定清理范围内的所有文件,严格按照市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制定的清理标准进行,做到了全面、彻底的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涉及 1996 年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前 制定的文件 800 余件和 2007 年 8 月 1 日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前 制定的文件 200 余件。我们抽调了办中最精干的力量,严格对照清理目录,一一核对责任文件。在此基础之上,经过全体清理人员充分讨论研究确定了清理意见。 1996 年 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 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废止 202 件,失效 196 件。

推荐第2篇:行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

行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

**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在***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要求,2012年**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逐步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基本理顺,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署及县(市)政府备案人员基本到位,工作责任基本落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既要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要懂得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对具体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同志提出了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行署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设在综合业务科,并有专人负责,对各县(市)政府及部门报备文件进行审查的工作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有专人负责。从各县(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来看,**市、乌苏市、和丰县、沙湾县政府法制办有专职人员负责,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法制机构由于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暂时在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基本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凡是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办向***人民政府报备。在此工作中,首先是做好文件的收集;其次是及时与文件原起草单位对接,认真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备。2012年向***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规范性文件总结和备案目录。同时,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对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地区人大备案。

三、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今年,行署为确保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积极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逐步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了严格审查。今年通过对县(市)政府及地直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的审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今年,县(市)向行署报备3件。

四、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到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保障了此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从2006年开始,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时,根据年初制定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工作检查,年底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这一做法,大大促进了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开展。与此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业务、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好职责。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目前法制机构人员少,与备案审查工作不相适应,存在力不从心现象。二是由于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没有专人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使得一些文件中出现违法现象,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报备的情况。

六、今后的工作思路。

将按照国务院、***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围绕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119号令),认真履行好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是继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作和备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确保政令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

三是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备案登记、公布、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抓好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发展。

五是继续抓好备案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推荐第3篇: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德办函〔XX〕 66 号文件精神的要求,xx镇党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清尽清。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对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清理。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推荐第4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2008年,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保证了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注重从源头上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制度上确保这项工作切实按照省的要求进行,我市的市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继去年市政府、牟平区政府等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之后,今年又有栖霞市、海阳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芝罘区、福山区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从而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一项制度予以抓好落实,从源头上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相比,我市的市县级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定有三大亮点:一是规定了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提供法律政策依据。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对照相关的法律依据,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做好工作提供了方便。二是规定了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提供电子文本。按照省备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对此我们认为现在的条件已经具备,所以明确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必须报送电子文本。通过报送电子文本,为文件查找使用和汇编提供了便利条件。三是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的格式。从而对全市工作予以规范,保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二、召开专题会议,贯彻全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今年5月13日至16日,我市在长岛县的砣矶岛召开了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会议,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其中一个主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省法制办副主任周建青同志在全省会议的讲话材料,并对照我市的工作查找了差距,提出了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的要求是:第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要切实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解决不能按时报送、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和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第三,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审查和纠错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后屏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就是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做好主体审查,做好内容审查,做好程序审查,做好技术审查。第四,做好各备案审查示范点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要把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示范点,作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第五,要注重在备案工作制度创新上积极探索。要注意学习兄弟地市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制度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如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等等,在工作中形成我们自己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法规科于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是做好文件的收集工作。当政府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时,立即收集文本、起草说明、撰写备案报告,做好各项准备。其次是按照文件印发的运行程序由法制办领导签字后,报请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再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今年以来,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6件,即《烟台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四十里湾筏式养殖海域使用权的通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暂行规定》、《烟台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办法》,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

四、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今年以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坚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年内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6件,其中各县市区政府文件95件,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1件,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法问题。各县市区法制办共收到报送本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是96件,其中乡镇政府制定的文件23件,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文件73件,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文件。通过备案审查,既保证了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又保证了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在施行中达到了预期效果。

五、认真准备和参加了全省备案审查示范点理论研讨会。市政府法制办和牟平区、莱州市两个区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法制办关于召开备案审查示范点理论研讨会的两个通知的精神,从10月下旬开始,认真撰写了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论文为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做好准备。论文的题目分别是:市政府法制办《谈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牟平区《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莱州市《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接到省法制办12月18日的研讨会正式通知后,牟平区和莱州市又分别按照要求写出了《200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并于12月25日至26日前往邹平参加了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推荐第5篇: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单选

1 下列哪个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

A行政处罚法 B关于王某某任免职的通知

C关于党的廉政建设的规定 D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D

2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13年3月18日 B2013年5月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3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05年7月25日 B2005年10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4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09年2月1日

B2009年7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B 5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对张某矿山开采的许可 B2对李某交通违法的处罚

C对赵某欠账不还的强制执行 D某市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D

6 下列哪个单位符合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

A县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公安厅法制总队 D市行政执法支队 A

7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关备案( )。

A省法制办 B市法制办

C县法制办 D本级政府法制办 D

8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要求( )。

A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 B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报备

C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备 D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根据情况自行报备 C 9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

A正式文本5份 B备案报告1份 C起草说明1份 D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 D

10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

A上级领导指示 B必须要经过本单位某位领导的同意

C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D必须经过全体行政相对人的一致同意 C 11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

A行政机关内部传达 B只有在具体行政执法时才能出示 C限制规范性文件的知晓范围 D向社会公开公布 D

12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时间规定( )。

A每年清理一次 B每隔2年清理一次 C每隔5年清理一次 D没有具体规定 B 13 规范性文件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事实行为 D行政处罚 B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大到小的排列顺序是( )。

A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 )。

A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B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6 备案审查属于下列哪一种监督行为( )。 A权利监督 B司法监督 C社会监督 D层级监督 D 17 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构报送备案( )。

A人大常委会

B上级部门 C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D上级政府 C 18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 )。

A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B迎接上级检查 C绩效考核的要求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D 19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正当救济渠道是( )。

A行政诉讼 B进京上访 C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的建议 D申诉控告 C 20 下列哪项不可以自行创设行政处罚( )。 A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A 21 规范性文件监督的主管部门是( )。 A政府法制办 B司法局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会 A 多选

2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

A有件必备 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 D有问必答 A,B,C 23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 )。A调研论证 B征求意见

C合法性审查 D公开发布 A,B,C,D 24 下列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A法律 B规范性文件C省委组织部文件 D药监局法规处文件 A,B 25 下列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

A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 B本系统内部传达的文件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A,B 26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和材料内容是( )。

A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 B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

C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D多个文件可以汇总使用1个备案报告 A,C

1

27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 )。

A要求制定机关解释 B提出审查的建议 C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D请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A,B,C,D 28 下列哪些单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

A行政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A,B,C 2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行政指导 A,B,C 30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 A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C上级领导是否同意 D是否超越权限 A,B,D 31 对于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办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监督措施( )。

A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B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决定撤销 C确认无效 D直接更改后向社会公布 A,B,C 32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下列哪些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A政府法制办 B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C办公室 D监察局

A,B 判断

33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是各级政府法制办。

正确

34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正确

35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正确

36 制定机关可以在每个年度的年底前将全年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次性统一报送备案。

错误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37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错误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38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错误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39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 正确

40 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

正确

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是国务院的规定。

正确

43 各级政府法制办承担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正确

推荐第6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

今年年底,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囊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在这个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到底什么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其实从广义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可以被称作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规范性”,都是用来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其实同时,它对我们有关机关本身的行为也同样起着规范的作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它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虽然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畴,但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所以,它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规范性文件它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它跟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执法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一次性行为,它的影响面相对比较小;而规范性文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相比之下,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可以说,一件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祸害一片,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成型的,专门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2007年,市政府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作了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的这个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方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当中,承担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的职责,在我们平时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不得设定: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收费,4行政强制,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立项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 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制定,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也就是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年度,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度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计划,经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没报计划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市政府不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极个别的,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 在起草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调研论证。一个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实际,中间的制度怎么设计,对于重点、难点、敏感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文件主要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起草一个文件之前是不是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是不是听取各方意见了,它不光是程序问题,有时候还是态度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的时候。

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里面一般要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意思是说,原来就有一个文件,现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是对原来那个文件的替换,那应该在新起草的这个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号发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但不能称“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但规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要)。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该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想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像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一样,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要经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审查文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体执行和实施,所以它不仅不能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而且还必须与它们相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要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级规定一一对应,照搬照抄。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门角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形成加工国家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具体办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适当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可以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这是基础,关于它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把握好这么几点:

一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里所说的不得“设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在平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多,比如说,我国《兵役法》罚则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对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里问题就来了,兵役法规定只是说到“可以罚款”,对按什么来罚,罚的幅度是多少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将它变得可操作,那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们自己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不该罚或者没有权力罚的,我们罚了,那是违法的。但是,同时,对该罚的,我们不去处罚,那也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有时候,有很多法律规定说违反什么什么行为的,“可以”处以多少多少钱罚款,我们在引用这样的条款的时候不能把“可以”这两个字取了,有“可以”这两个字和没有这两个字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视情况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一个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罚。另外,我们还得注意的是,我们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现“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依法予以下限处罚”这样的实体性规定。行政处罚里面规定一个罚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以一纸文件让它变了味。

曾经我们在审查文件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过,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被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合适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本单位可以处罚,但该单位不管没人管,不处罚又制止不了,不能听之任之。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你可以罚,那你就不能罚,你罚了,你就违法了,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来讲,我们建议文件中尽量不要规定罚则,因为我们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即使在文件中规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话,没多大必要。再说了,我们就是去执法的时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引用的处罚依据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而不会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俗的讲,就是允许某人做某事,我们以前都叫行政审批,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范围上还是有些区别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里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类似,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或环节”。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规,规章都基本没有,只有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国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个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让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没说让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时,经你批准需要什么条件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收费。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收费法》已经酝酿了好多年了,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是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但国务院有规定。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可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低层级的机关为省政府文件、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地市级政府及其以下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的。这里面,我们不但不能“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也不能“增设”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增加”收费“标准”。

四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现象比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要少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强制戒严、强制戒毒、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销毁、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这些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创设性地设立的。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可能很快就颁布了,这又将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几点需要把握外,我们在平时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权规定减免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等,这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很普遍,但这是不可以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曾经有个地方出台的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务工,否则,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实施处罚。这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的相关精神是相违背的。

3、违反市场经济原则。比如含有“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咱们国家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解释权”的问题。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由科室负责解释”,这和“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关于解释权的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也是适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面说的是我们制定文件时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时,还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文件就是为了落实的,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必要发,是不是切实可行,它的发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显得很重要。一个脱离了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在考虑合法因素的同时,还得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术关和语言关

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我们起草文件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就对起草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字功底和责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时候有些单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办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来了,下午就想要,对于有些比较简单的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不多的,没问题,我们很快就能出意见,甚至当时就能出意见。但是对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上报市政府协调等,中间会需要一些时间,这个需要有些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们平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很值得关注,比如“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权力寻租”的情况还是经常出现,还有,利用规范性文件解决机构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决定、公布

在文件审查完后,报到市政府,市政府经有关会议审议、有关领导签署,就可以发布了。发布之后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现在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

在平时审查文件过程中,我们都比较严格,法制机构本身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必须得保证经我们审查的政府发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严肃的、规范的。有些时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说你们搞得也太严了,你们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还干不干了,我们说这不是“我们”说不行,是“法律”说不行,我们必须要为政府负责,其实同时也是为各有关单位负责,我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件规范性文件。

现在关于文件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严格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报送省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审查。国家从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其中专章规定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这还是一个法定监督。所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一发布就完了,还必须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备案审查,审查没通过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也得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市政府的文件给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基本相通):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适当;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报备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报备的范围、报备的时间、需要报备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 关于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报备的时间。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由于省里的备案办法比国务院的决定发布的早一年,在时间要求上不太一致,我们尽量按国务院的要求来报,也就是按15日来报。

需要报备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发过,各单位都有);

2、正式文件一式3份;

3、起草说明一式1份;

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式1份;

5、电子文本。

关于备案文件的合法率、报备率、按时率都属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引起各单位重视。

推荐第8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

1 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

3 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4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5 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

6 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

7 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

8 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 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2010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

9 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法律咨询小组。聘请离退休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咨询小组,不仅定期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能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机关专门人员的作用。通过各级人大机关通力合作,可以有效克服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地级市人

10 大常委会为例,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不仅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也可以邀请下一级及平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工作交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联名提出关于备案审查的建议,应作为被动审查的主体予以高度重视。另外,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比政府、法院、检察院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更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话,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可行性应该会更强。

推荐第9篇:公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主席令第41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 ·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07-07 2011-04-25 2011-02-28 2009-12-03 2008-10-30 2007-12-29 2007-12-29 2007-05-11 2006-10-01 2006-04-01 2005-08-01 2003-10-01 2003-08-01 2003-06-01 1999-04-01 1998-04-01 1996-10-01 1996-07-05 1995-02-28 1992-07-01 1985-11-01 1980-09-10 1979-07-01

2013-07-23 2012-12-28 2012-10-30 2012-07-01 2012-03-19 2012-03-02 2011-10-29 2011-09-08 2011-06-20 2011-03-19 2011-03-19 2011-03-12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主席令第51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2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最高法 最高检 司法部 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01-28 2010-09-20 2010-09-15 2010-05-19 2010-05-07 2010-05-04 2010-04-02 2009-09-23

2006-11-01 2006-06-29 2006-04-01 2006-03-01 2006-01-21 2005-08-01 2005-08-01 2005-02-08 2004-04-01 2000-09-20 1999-05-01 1997-06-20 1996-06-01 1996-01-01 1994-07-15 1994-02-18 1991-09-01 1990-03-17 1984-01-06

2011-08-23 2011-05-04 2011-04-26 2011-02-17 2011-02-17 2011-01-1

2·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公安部五条禁令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公安部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09-04-20 2008-12-08 2008-07-28 2007-06-22 2007-01-10 2006-11-24 2006-05-10 2006-01-01 2006-01-01 2005-12-01 2005-10-26 2005-03-18 2004-10-01 2004-01-01

2003-04-30 2003-02-01 2002-04-01 2002-03-01 2001-10-01 2000-11-07 2000-10-08 2000-04-03 2000-03-04 1997-03-01 1996-11-19 1995-01-01

2012-12-26 2012-12-25 2012-12-25 2012-10-08 2012-10-08 2012-10-08 2012-09-12 2012-09-12 2012-09-1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113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公安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98 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2011-09-28 2011-04-13 2011-01-31 2010-11-30 2010-11-30 2010-02-22 2009-12-17 2009-10-15 2009-05-26 2009-05-04 2009-05-04

2008-12-25 2008-08-27 2008-07-01 2008-06-03 2008-06-03 2008-04-14 2008-03-25 2008-03-25 2008-03-17 2008-03-11 2008-03-11 2008-02-29 2008-02-11 2007-10-15 2007-09-01 2007-08-11 2007-06-05 2007-06-01 2006-12-01 2006-12-01 2006-11-29 2006-08-24 2006-08-01 2006-06-01 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6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安部令第5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4 2006-02-24 2006-02-01 2005-12-01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7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4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 2007年4月1日起作废)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公安部令第64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9号)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8号)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09-01 2005-08-18 2005-04-01 2005-04-01 2004-09-03 2004-09-01 2004-08-15 2004-07-01 2004-04-01 2004-04-01 2003-08-01 2003-08-01 2003-07-01 2002-11-01 2002-05-31 2002-01-01 2001-12-01 2001-11-26 2001-10-10 2001-06-06 2001-02-16 2000-04-01 2000-03-30

2000-03-26 2000-03-20 2000-02-28 2000-02-01 1999-12-01 1999-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21号)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号)

1999-08-20 1999-08-15 1999-06-02 1999-06-02 1999-03-15 1999-03-02 1999-02-10 1998-04-20 1998-01-14 1997-12-30 1997-07-11 1997-06-12 1996-09-01 1996-06-03 1996-06-01 1995-05-15 1995-05-01 1994-12-01 1992-09-14 1990-04-10 1989-03-04

推荐第10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昌州质技监法„2009‟2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 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9月24日印发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按照XXXXXX„XXXX‟XX号文件精神,XXX镇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X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历时整整一个月,X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请尽清。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

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蒋黎任组长,付镇长杨炬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巫泽友为成员。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

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第12篇: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电线部分) 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T 2812-2006 安全帽测试方法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15566.1-2007

GB/T 15565.1-20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SB 05-1426-2001 漆膜颜色标准样卡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第13篇: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审查要求:

依据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第14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15篇: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

××××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第16篇:23规范性文件[优秀]

2.3规范性文件

招远市物价局、招远市财政局、招远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价[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山东省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和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价[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招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在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收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300元。

以下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凡在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管。

上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我市属于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招远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隶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

(六)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七)战时人员疏散基地和其它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六条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点政治和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停车场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并按照防护等级为6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仓库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省、烟台市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统筹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防主管部门做好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在核发非住宅民用建筑房产证明前,应检验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情况。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维修改造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10×20米的范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由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且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的施工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建档。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达不到防倒塌半径(3级、4级、4B级的为1倍的建筑物高度;5级、6级的为0.5倍的建筑物高度)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与人防无关的其它建筑;

(五)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家规定列支:

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公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从人防工程经费中拨付;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平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和设施要平战结合,平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损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防护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

三、

四、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

(一)资金条件不明确。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局至今未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作出解释,不利于限制国外烟草公司进入。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735号文件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4项作了解释,即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但对何为“合理布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国外的烟草公司怎么办(虽然我国暂未同意国外烟草企业进入我国烟草分销体系),不能充分利用法规赋予的条件作出限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

二、进口卷烟管理问题

(一)进口卷烟零售管理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按照我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我国同意对专卖管理许可证进行改革,即包括同意2年过渡期后,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从而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卷烟,而不分原产国,并取消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限制,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置的限制。

如何改革专卖管理许可证程序,适应WTO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将进口卷烟的零售许可纳入《烟草专卖法》第16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内。其理由:

1、《烟草专卖法》第16条、第35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及《烟草专卖法》的其他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的内涵和外延上,均没有将进口卷烟的零售管理排除在外。

2、依照《烟草专卖法》第29条、第34条的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无“特种许可证”从事上述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种许可证”是对从事卷烟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的寄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实行的,并没有将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列入特种许可范围。同样,《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l款、第2款也没有将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列入特

种许可范围内。

3、国家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上述规定加以引申,把进口卷烟零售业务也列为特种许可制度范围,是值得商榷的,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不大符合的。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判例对此予以否定。199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赵勇兴不服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黄浦分局烟草管理没收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判决中确认,非法零售走私烟(进口卷烟)是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零售进口卷烟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无权查处。也即司法部门认为进口卷烟的零售业务的许可程序本应包括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程序内。

因此,在目前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修改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国家局2号令来符合WTO的要求,就容易得多,也易操作。建议进口卷烟的零售业务与国产卷烟零售业务合并,全部纳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程序内。

(二)其他进口卷烟管理问题

其他进口卷烟业务即指《烟草专卖法》第29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国与美、欧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协议所指的进口卷烟零售业务,不属于开放范围,目前可暂不作修改。

三、许可证发证机关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层次低,县级管理部门就可发证;二是管理难到位,后果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均得不到切实维护。在适当的时候,建议修改相关规定:

(一)提高审批机关层次。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日本只有大藏省(财政部)才能审批烟草零售证,我国也应严格限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权力,取消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力,统一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和第25条相关规定。第16条中规定只有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才能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零售证的企业或个人接受其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比如取得省级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市级、县级专卖局就无权检查。这就出现省级以下(含省级)烟草专卖局不能对烟草公司和市、县烟草专卖局不能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实施专卖管理的情况,甚至出现部分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能管理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总体精神是违背的。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授予不是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也有权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权限。

四、许可证统一年度换证问题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条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期满后重新申领,并实行统一一个年度换发许可证。这已严重不适应加强许可证管理的需要,统一年度换证工作量非常大,并且需按照规定条件重新审核。如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来说,原来符合办证条件且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因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变动(特别是合理布局规定会随着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将导致许多合法的零售点又处于不合法的地位,这于法于情均是不公平的,其弊端是非常大的。建议修改这条规定,改变统一换证年度的做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式样不要经常变动,参照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办法,原则上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5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并通过完善年检制度的办法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问题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但到目前国家局也未出台年检的具体办法。在国家局未出台具体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各地就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不妥当的。

烟草专卖年检,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按年度进行检验,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这一制度是落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关键,通过年检,建立卷烟经营者的信用备案制度,使卷烟经营者的信用情况有案可查。

去年省烟草专卖局苏专管[2001]226号文件中规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和延期,我们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和省局的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和延长有效期的管理办法》,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延期,对有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不予延期处理,情节较轻的,暂缓年检和延期,暂缓期间需停业整顿,到期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再延期。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注销问题

(一)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开业的经营户很多,歇业的经营户也很多,而且还不办理注销手续。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操作变更、注销许可证,使得本条规定实质上无法操作。建议修改完善此条内容,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歇业的卷烟经营者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拒绝办理注销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资格,注销其许可证。

(二)我们连云港市局对此做出了一些探索,于去年10月份通过发布公告措施,决定对停业、歇业的卷烟零售户,规定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歇业手续,逾期予以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局共注销2500多个零售证。

七、在对无零售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管理问题上,赋予烟草专卖部门监督管理权

当时立法者可能是考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普遍建立,《烟草专卖法》第16条的立法重点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在查处这种经营行为时就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但《烟草专卖法》颁布10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已基本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基本上是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在建立销售网络的同时,又建立了遍布城乡的专卖稽查网络。在这种情况下,无证经营仍然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当前无证经营问题已相当严重,亟待强化管理。但工商部门市场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对容易忽视,两个部门很难协调一致,也就出现了有权管的部门管不了,无权管的部门积极管、越位管的奇怪现象。

而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无证经营的管理机关又脱节,这就制约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也使得“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在基础工作管理上流于形式。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尽早修改《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管理机关完全统一,以适应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

但从当前烟草专卖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修改烟草专卖法环境还不太适宜,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于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案件(以下简称无证经营),建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就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以便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

去年10月份,我们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落实《烟草专卖法》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中对查处无证经营案件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烟草专卖部门自查的无证经营案件及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实施处罚后交由烟草专卖部门收购涉案烟草制品,工商部门直接查处的无证经营案件也要及时移送烟草专卖部门收购涉案烟草制品。今年7月份,安徽合肥市烟草专卖局与工商局联合发文,就联合查处无证经营案件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借鉴经验,强化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

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国家强调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生机勃勃的大市场,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禁入制度。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氛围。据报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有不良行为企业将禁止出资兴办企业等1至10年,对有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将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禁止出资兴办企业等3至5年。而我们烟草行业这方面工作还很薄弱,应抓住机遇,学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先进经验,完善烟草专卖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使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据可循。同时,还应完善市场禁入制度,与工商、税务部门联合联动,把建立卷烟经营户的经营信用档案和“户籍化”管理有机结合,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通过许可证的换证、年检、变更、注销等机会,有理有据地把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者在一定期限内或终生扫地出门,使违法经营者因失信而付出沉重代价,为合法经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18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依据市委《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马办〔2013〕8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结果,详细阐述了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为****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

3、周密安排部署,保障清理工作高效进行

今年3月份,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清理工作有关汇报,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一周后,区委办组织召开清理和备案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并及时进行了清理工作的>培训,此次培训涉及区委各部门及7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有力提高了清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4、拨出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物资所需

区委专门拨出清理工作专项经费,专门购置电脑3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等办公用品,与此同时,调配办公室用房2间,安排工作人员3名集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截止3月22日,****区已完成1978年--2010年文件全面梳理工作,初步确定待清理党的规范性文件110余份,约占文件总数的1.4%。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学习沟通

根据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即使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制机构,尽管对清理工作了解非常全面,但对实际情况和业务知识撑握不全面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及时总结清理过程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沟通,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参观学习其先进经验,遇有不懂、不清楚不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咨询,与其他区沟通切磋,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一处,解决一批。

2、发扬苦干精神

清理工作前所未有,无经验可借鉴,无教训可汲取,要确保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关键在于清理工作人员在巧干的同时,发扬了苦干精神。一是自觉克服“兼职”的压力,自觉处理好清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冲突,投入相当部分精力,在努力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学习、钻研清理业务知识在刻苦学习清理业务知识。从而为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提供了充分的智力保障。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清理工作中存在文件存档不全等问题,尤其是2009年区委办公楼整体搬迁前后,文件缺失严重,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起草单位、寻访起草人等途径寻找原文件,尽量做到清理工作不漏一件,不少一件,原原本本做好党的规范性文件。

3、精心组织实施

我区根据市里要求,结合实际,将整个清理工作细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全面梳理(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二是逐件审核(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三是意见审批(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四是发布决定(意见审批后20日内)。五是汇编报备(2013年10月31日前)。同时,指导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及早开展部门内部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各级单位每月15日前及时报送当月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步打算

这次清理工作虽然超进度完成了任务,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清理工作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清理工作第一次开展,还不是很彻底;二是部门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仍需进一步规范;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存在断层和脱节现象,等等。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基础,积极探索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下一阶段,我区将进入逐件审核阶段,此阶段业务素质要求高,任务相对较为繁重,需要再接再厉,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2、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续工作。继续完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启动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使本次清理后续工作圆满结束。

3、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长效机制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清理经验,我们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中的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定期清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19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1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2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3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4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20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订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
《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