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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站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19 08:37:02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单采血浆站工作总结

单采血浆站工作总结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2011年过去了,我们迎来了崭新的2012年,现将2011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2011年显得平凡而忙碌,工作中我总是明确自己的工作重点,从小时做起,干好本质工作。通过收看电视新闻,了解国际国内的局势的不断变化,明确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工作中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术,全心全意为采浆事业服务。

单采血浆站的发展与供血浆者是密不可分的,对供血浆者的宣传,教育和招募就显得非常重要。经过几年的工作经验及合理有效的宣传方式,2011年较好的完成了站领导制定的宣传任务,新的一年我仍将宣传工作作为重点,为我站采浆量的持续稳定增长而不懈努力。

供血浆者的管理是一项繁琐而又要很大热情与耐心的工作,每次接待供血浆者时我都用科学的方法指导每一位供血浆者供血浆前合理饮食,脂血的发生率明显下降。并且耐心指导他们按秩序进行供血浆活动。劝说他们保持工作区域的卫生清洁,不要抽烟等,每天工作环境总是保持整洁,供血浆活动井然有序。

今年上半年在站领导的组织下我们进行了单采血浆的各项文件编写工作,我积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尽自己所能认真编写。过后我和同事们在一起共同学习,相互讨论,协同工作,不但收获了很多知识而且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不过也充分暴露出我知识匮乏,工作水平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术。

持续两年的供血浆者的档案工作也在今年完成,我以积极严谨的态度对每一份档案进行更换,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但是在前不久在对我站的检查工作中提出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整改工作已经开始了,2012年供血浆者的档案整理将是任重而道远。

站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也是我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积极配合清洁工和门卫人员认真搞好站内卫生,植树种花使我站保持良好的形象。安全工作我也从一点一滴做起,换灯泡,修水龙头,通下水道……还认真学习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理并向站领导及时汇报。做到生产工作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012年我应该做的更多更好。

新的一年,我将以积极向上的精神努力工作,并祝采浆事业前程似景!

推荐第2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推荐第3篇: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八年一月四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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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供

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单采血浆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

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

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

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 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

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

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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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18岁到55岁的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国家倡导供血浆者自愿无偿捐献原料血浆。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

有地方病或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地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

1 采集区域,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应在三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 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 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区域内的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的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八)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GMP证书未满五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违规自行采集或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六个品种的。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其中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供血浆者占总登记人数比例大于5%的,该区域五年内不得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五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十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GMP证书未满五年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十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置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集区域(范围);

(四)血浆供应对象;

(五)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单采血浆站选址不合理的;

(三)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不合理的;

(四)不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

(五)原料血浆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等;

(三)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在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单采血浆站应当开展无偿捐献原料血浆的宣传、招募工作,制定逐步减少有偿采集原料血浆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供血浆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

4 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对申请供血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者,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两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初次检测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两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并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核对供血浆者真实身份证及《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重量约600克,含抗凝剂溶液)。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跨区域采集血浆和组织、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5 第三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开展血浆采集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血浆采集后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两年。

第四十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

6 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贮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并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的完整记录。血浆标识应采用条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得重复。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 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由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单采血浆站采集情况

8 逐级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将本辖区内原料血浆采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停业整改期间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五)采集持有两个以上《供血浆证》者血浆的。

第六十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一) 有隐瞒、阻碍或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

(二) 未按规定制订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浆的;

(三)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四) 未按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五) 未按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制订制度不落实的;

(六) 违反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技术操作规程、单采血浆站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七) 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八)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九) 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未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改:

(一)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浆的;

(三)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六)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以及医疗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七) 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 未按有关规定上报血浆采集情况或进行技术审查的;

(九) 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系统管理采供血浆信息的;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10人次以上的;

(二)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5人次以上的;

(三) 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10人次以上的;

(四) 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浆或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5人次以上的;

(五)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5人次以上的;

(六)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2人次以上的;

(七)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八)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九)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浆以及医疗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一)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十二)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三) 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四) 2年内因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十五) 同时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十六)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七)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八) 其他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成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设置单采血浆站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符合供血浆者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供血浆证》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

11 可的;

(四)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单采血浆站,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关闭。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实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顶效开发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二)项目承办单位

1、单位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血浆综合利用率高、产品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领导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是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凝血因子VIII、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共7个品种23个规格。

上海莱士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品牌优势,产品长期占据着中国血液制品消费的高端市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出口规模一直居全国之首,出口金额和比例均逐年上升。上海莱士是国内首批通过GMP认证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血液制品企业,也是国内唯一采用 PCR 技术对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病毒检测的厂家。2008年6月,上海莱士公开发行4000万股并在深圳证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SZ),资金实力雄厚。 2009年上海莱士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每股收益0.84元,每股净资产4.74元,净资产收益率18.4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工艺改进、生产线技术改进和cGMP建设项目,即奉贤新厂区所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入选上海市2009年度第一批生物医药产业转化项目,并获得上海市科委生物医药产业转化资金支持——无偿拨款2700万元。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单采血浆站13家,其中2005年在广西全州独立设立1家;2006年改制收购9家,在建3家。目前在册献浆员约3.9万人,人均年采浆次数为9袋;2007年公司采浆量约223吨,2008年投浆量约180吨,2009年上海莱士公司采浆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三)项目主管部门

所属单位: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四)项目拟建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州顶效开发区

(五)项目立项依据

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生部 2005年12月16日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年12月30日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8年1月4日

(六)项目设置的意义

1、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满足血液制品生产需求。目前全国血液制品(主要是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供不应求,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血液制品的需求量呈逐年增加之势,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缺口会越来越大。据卫生部医政司统计估算,血液制品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缺口每年达4000多吨,因此,设置单采血浆站能缓解原料血浆短缺的矛盾。

2、血液制品是有其他药品不可替代和重大临床使用价值的特殊药品。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是以健康人血浆为生产原料,采用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分离纯化制备的有生物活性的一类特殊药品。在医疗急救(如创伤、烧伤、失血、肝腹水、肾病综合症、低蛋白血症等)、战伤抢救特别是对与血液有关的疑难疾病(如甲乙型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癫等)的治疗和预防上,只能依靠血液制品,其它药品不可替代,是临床必须用药。

3、设置单采血浆站能够提高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由于单采浆为有偿供浆,能够解决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了当地生活水平,调查显示,如果年采浆量达到50吨,能为当地人民和政府增加经济收入约2000万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采集区域情况

(一)顶效开发区基本情况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位于贵州省西南部,与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毗邻,距兴义飞机场16公里,离省城贵阳321公里,南昆铁路、324国道、309省道、汕昆高速公路在区内交汇,形成了公路、铁路、航空“三位一体”的快捷交通运输网络。特别是设在区内的兴义火车站,使这里成为南下两广、东出闽浙、西进昆明及东南亚最便捷的交通要道,是滇黔桂三省区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家云集之地,区位优越,交通便利。

全区国土总面积107.7平方公里,辖1镇4村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万余人,加上周边毗邻县人口达100万以上。 顶效经济开发区具有传染病发病率低,交通方便,易于发展供血浆者,单采血浆容易形成规模,设置单采血浆站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顶效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得出,在顶效经济开发区设置单采血浆站符合卫生部关于《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设置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生产力布局要求。

(二)顶效经济开发区疾病流行状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无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流行史,流行性疾病发病率低,黔西南州无偿献血已能满足本地临床用血,完全能保证在此新建单采血浆站的安全。

(三)顶效经济开发区及周边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及周边总人口100万,其中适龄供血浆人口(18~55岁)约30万人。

(四)顶效经济开发区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顶效经济开发区教育水平高,卫生技术人员充足,能满足单采血浆站对卫生技术人员的需求,保证单采血浆公司的正常运行。

(五)项目选址

1、地理位置:

2、占地面积:10~20亩;

3、必要性:交通便利,方便供血浆者;

4、水源质量:无特殊要求。

三、市场预测与拟建规模

(一)主要产品:主要产品为健康人原料血浆,作为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

(二)市场预测:全国原料血浆年需求量为8000吨左右,目前全国所有单采血浆站年供应原料血浆能力只有4000吨,因此市场需求量还远不能满足血液制品生产的需要。

(三)拟建规模:项目一期投资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流动资产投资200万元。预计年采浆量30~50吨,全部供应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项目投产后一次性使用的原材料如耗材和试剂,均由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配送;燃料和动力供应需电力220~380伏,200KW/小时,无其它特殊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需求。

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及生产流程

(一)项目设施:行政办公用房、宿舍、食堂、配电房、污水处理站、仓库、低温速冻库、低温冷藏库、采浆业务用房包括血源管理、供血浆者休息、供血浆者教育、体检、化验、采浆等。

(二)项目设备:单采血浆机、速冻机、酶标仪及其它化验设备等。

(三)生产流程: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单采血浆机,并按照单采血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单采血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原料血浆的采集,生产流程见附页1。

六、项目环境保护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经过单采血浆站初步处理后,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站统一处理,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并检测合格后排放,污水处理方案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建站时一次性投入。

七、组织、劳动定员及培训

(一)组织:公司拟设立“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下设血源管理科、供血浆者发展科、体检科、化验科、采浆科、质控科、综合科,满足血源管理、体检、化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组织机构图见附页2。

(二)劳动定员:根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人员配置,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执行。

(三)人员培训:对单采血浆站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血浆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技术人员送到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参加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财务评价

(一)投资估算:单采血浆站投资总额1000万元,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00万元 土地:180万元 设计费:20万元 生产厂房:400万元 设施设备:200万元

2、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

3、资金来源:由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及非货币的形式进行投资,单采血浆站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财务评价 项目总成本1000万元,年产值可达3000万元,可为农民创收2000万元,公司毛利约500万元,创税收100~150万元。

九、项目建设进度

从通过立项审批后,力争单采血浆站建设前期准备和建设周期在8个月之内完成,2011年下半年开始运营。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设置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顶效具备建立单采血浆站的条件。顶效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设置和建设的顺利实现,能够提高当地的就业率、有利于传染病的监测与预防、有利于地区产业机构的优化、有利于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当地税收的增加,在顶效设置单采血浆站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切实可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7篇: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

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

姓名:部门:得分:

一、判断题(共50题,每题1分)

1、《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 程。()

2、单采血浆站应当向申请供血浆者解释采集血浆的方法和过程,以及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危险,并征得书面同意。()

3、患荨麻疹者不得供血浆。()

4、肺功能不全、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肢端肥大症、急性胃肠炎患者不能供血浆。()

5、1年内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不能供血浆。()

6、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2周,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3月,肺炎病愈未满1年者暂不能供血浆。()

7、健康询问可由采集护士单独进行,注意保护隐私。询问结束后由供血浆者签名或按指纹确认。()

8、何某分娩时接受过输血治疗,1年内不得供血浆。() 9.供血浆者体重检查标准:男不低于55kg,女不低于50kg。() 10.供血浆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X光胸片检查。()

11.献血浆者的五官应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肿大。()12.献血浆者的皮肤应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13.献血浆者的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无静脉注射痕迹。()

14.已做过胃、肾、胆囊等重要脏器切除术者1年后可以献血浆。() 15.肝脏检查时受检者可取正坐位或仰卧位,触诊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必须取仰卧或侧卧位检查,两侧膝关节屈曲,放松腹肌,肋下触及注意肝脏大小,软硬等。()

16.体检医师应当为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17.第1次供血浆者为新供血浆者,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连续供浆2次及2次以上的供血浆者为固定供血浆者。()

18.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每次采浆时对供血浆者进行检测。() 19.对已经消毒的部位可用手指接触,不需重新消毒。()

20.供血浆者供血浆前化验结果以医院结果为准,固定供血浆者采浆后留血浆标本进行检测。()

21.《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血型、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供血浆者编号(卡号)、婚姻状况。()22.申请领取《供血浆证》者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3.对于需进行特异性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其特异性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步骤,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相应免疫疫苗的接种,填写供血浆者免疫注射记录,不需向供血浆者支付任何费用。() 24.供血浆者档案分为合格、暂时拒绝和永久淘汰三种。() 25.各类档案应当分类编号、顺序摆放,便于查找。() 26.首次申请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有不合格项目,体检医师应当在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记录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由血源科将其登记在暂拒或淘汰名册中,单独存档。()

27.合格供血浆者档案不包括供血浆者采血浆过程中不良反应记录() 28.HIV抗体初筛呈反应性标本经两种试剂复检均呈阴性反应当,则报告HIV抗体阴性;否则,可出具“HIV抗体阳性”报告。()

29.检测人员均应当具有医学专业中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符的专业培训或进修3个月以上,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

30.检测人员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接受相关签名的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培训,经评估合格才能在工作文件或记录上签名。()

31.对同一批质控物连续测定得到20个数据,求均值和标准差(s),超出2s或3s的数据应当删除。()

32.原料血浆采集区的地面和墙面应当无裂缝、无孔、光洁、防滑,易清洁消毒,可使用木制材料。()

33.每台单采血浆机械(不含采血浆用床/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有电源插座。()

34.直接接触血液的一次性无菌耗材,均应当保证无菌、无热原。() 35.取得病史应尽可能在公开场合进行。()

36.单采血浆就是把人体的血液经过离心机分离出血浆成分,把其余的成分还输到体内的一个过程。()

37.《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重力离心型、膜分离型单采血浆机械的操作。()

38.清洁超声波空气探测器槽和红细胞探测器槽时,可用水、清洁液和酒精。清洁键控板面膜时,不能使用酒精,否则将对面膜造成损伤。()

39.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供血浆者,如发生不良反应当时应当停止采浆,立即通知巡视医生并协助其采取相应措施。()

40.当供血浆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昏倒、外伤等发生时,不要轻易搬动伤者,应迅速叫救护车,并协助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急救。() 41.采浆室可用甲醛进行空气消毒。()

42.血浆储存由人兼职管理,其他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库内。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杂物。()

43.冰冻血浆应当于-15℃以下运输,并有记录。运输车应当达到规定温度范围。如果在运输中发生温度升高,但超过-5℃,时间未超过72小时,血浆仍处于冰冻状态,则仍可用于生产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44.仪器设备的选择、安装应当符合原料血浆采集和检测的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

45.工作现场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运行(准运)”、“待修”、“停运”,分别用相同色标标识来标识。停运设备挂“停运”状态标识牌可长期留在工作现场。()

46.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示),首次使用前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47.浆站或浆站设置企业组织对供应商现场评估,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工艺过程控制、环境卫生控制等内容的评估。() 48.固体物料与液体物料可放置一起储存。() 49.血浆袋的有效期不包括血浆的储存期。()

50.文件的修改、变更,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站长或授权人签发即可正式实施。()

二、二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供血浆同意书内容包括当包括。()

A、供血浆者被告知并理解了单采血浆的要求及过程、B、供血浆者应遵守单采血浆站的规章制度、

C、被告知有权同意或停止供血浆、单采血浆站有权接收或拒绝供血浆。 D、以上均是

2.供血浆者的确定应当通过询问健康状况、体格检查和化验,由作出申请者能否成为供血浆者的决定。()

A、业务主管

B、质量主管

C、体检医师

D、助理体检医师 3.制定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的依据有。() A、《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B、《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C、《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D、以上均是

4.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次每次间隔个月ALT化验正常者,可供血浆。()

A.

3、1

B.2、1

C.3、2

D.2、2 5.下列情况供血浆者可以供血浆。() A、接触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者 B、慢性胃肠炎

C、患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 D、低血压

6.情况不需要延期献血浆。()

A、女性月经期B、注射乙肝疫苗

C、感冒

D、妊娠期

7.除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时的免疫接种外,最后一次接受过免疫接种的无症状供血浆者4周后可供血浆。() A、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 B、腮腺炎、黄热疫苗

C、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风疹活疫苗 D、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者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 满个月者暂不能供血浆。()

A、3

B、6

C、12

D、24 9.情况不能供血浆。()

A、血栓性静脉炎、脑外伤后遗症、皮肌炎。 B、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C、肺炎、慢性胰腺炎、同性恋 D、严重神经衰弱、大骨节病、疟疾 10.供血浆者血压检查标准为。() A、12—20/8—12KPa

脉压差≥3KPa(千帕) B、12—20/9—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C、10—20/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D、12—18.7/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

11.献血浆者体格检查脉搏应节律整齐,高度耐力的运动员脉搏低限不低于每分钟次。()

A、40

B、50

C、60

D、70 12。如果供血浆者在个月内重量增加或减少千克,应当询问原因。() A.

1、3

B.1、5

C.2、3

D.2、5 13.固定供血浆者血压不符合规定,可周后复查,合格可恢复采浆,否则应当淘汰。()

A、1

B、2

C、3

D、4 14.新供血浆者化验结果有效期天。对固定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但检测时间应当在供血浆后小时内。()

A.

14、24

B.1、24

C.14、48

D.1、48 15.以穿刺点为中心,用2%碘酒棉球(或其他适宜的有效消毒剂)由里向外涂拭消毒面积cm2。待碘酒干后,再用75%酒精棉球擦拭脱碘。() A、6×8

B、6×10

C、8×8

D、8×10 16.淘汰不合格供血浆者的工作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单的小时内完成。() A、6

B、12

C、24

D、48 17.在任何一次免疫接种后,应当在现场观察供血浆者至少分钟,确定是否有异常反应当,以防意外。() A、10

B、15

C、20

D、30 18.属于免疫注射记录内容。()

A、疫苗名称、规格、批号及生产厂家名称、B、注射剂量、针次、日期

C、供血浆者姓名及编号、免疫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注射者签全名 D、以上均是

19.体检医师对供血浆者的肺部听诊判断标准。()

A、一般由肺底开始,自上而下分别检查前胸部、侧胸部和背部,而且要在上下、左右对称的部位进行对比。

B、应仔细辨别呼吸音是否清晰、有无干湿罗音、哮鸣音 C、有疑问者可不做作X光胸片 D、以上都是

20.盛装的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密、严密。()

A、3/4

B、2/3

C、1/2

D、1/3 21.对合格的献血浆者应建立的献血浆卡号。() A、长期、B、永久、唯一

C、暂时

22.采血护士、体检医生、血源管理等等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专业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A、中等专科

B、大学专科

C、大学本科

23.在采浆室内,一名熟练操作的护士最多负责台采浆机。() A、1

B、2

C、3

D、4 24.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连续评价本实验室工作的可靠程度,旨在监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内、批间样本检验的一致性,以确定测定结果是否可靠、可否发出报告的一项工作为。()

A、IQC

B、EQA

25.下列属于耗材检查内容的有。() A、包装完好,在有效期内

B、管路应当无破裂,接头无松动、脱节 C、离心杯内无异物,各保护套完整 D、以上均是

26.不能用作清洁单采血浆机的清洁用品。() A、84消毒液或其他有效消毒剂 B、润滑油、70~75%酒精 C、易脱落纤毛的绢布 D、干净的温水

27.如果使用碘酒消毒,碘至少在手臂上保留秒,碘酒棉球不得反复使用,涂过的碘酒棉球不得再浸入碘酒中。()

A、15

B、30

C、45

D、60 28.若发生血肿,首先松开袖带,用3~5条已消毒无菌毛巾放在肿块上,用冰袋敷在毛巾面上,促进肿块吸收消散,按压毛巾分钟,手臂位置应当高于胸线以上。()

A、7~10

B、7~15

C、5~10

D、5~15 29.除外单采血浆机械每周至少清洁一次。() A、空气监测器槽 B、离心机转鼓 C、空气滤网

D、离心杯漏液传感器 E、红细胞监测器槽

30.紫外线消毒应按每m3空间装紫外线灯瓦数≥W,计算出装灯数。可安装在桌面上方米处,或吸顶安装,也可采用活动式紫外线灯照射。() A、1.5、1

B、

2、1

C、

2、1.5

D、

2、2 31.消毒时所用消毒器的循环风量 (m3/h) 必须是房间体积的倍以上。() A、5

B、8

C、10

D、12 32.手卫生监控采样时被检人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

A、10

B、15

C、20

D、30 33.采浆室空气消毒效果的监测按“附录ⅩⅨ沉降菌测试法”进行。判定标准:菌落数≤cfu/m3,无霉菌,且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A、500

B、1000

C、1500

D、2000 34.原料血浆的储存效期:除另有规定外,用于分离人凝血因子VIII的血浆,保存期自血浆采集之日起应当不超过年。()

A、1

B、2

C、3

D、4 35.低温冷库温度记录和记录纸应当至少保存年。()

A、1

B、3

C、5

D、10

36.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暂时没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挂状态标识牌。() A、运行 B、准运

C、待修

D、停用

37.除单采血浆站新购的仪器设备外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确认。() A、采浆机

B、酶标仪C、热合机

D、冰柜 38.验收合格的物料,需要检验的,悬挂标识牌() A、合格 B、待检

C、退货

D、不合格 39.供应商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合法证照、GMP或GSP证书 B、产品注册证、其他有效证件 C、产品质量标准 D、以上均是

40.物料状态标识牌应大小一致,尺寸统

一、规格为:A4纸尺寸;字体为黑体,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字号不少于号,其余内容为号。() A、10

8、二

B、10

8、小二

C、10

8、三

D、10

8、一 41.氯化钠注射液应当为氯化钠的等渗灭菌水溶液。含氯化钠(NaCl)应当为(g/ml)。()

A、0.840%~0.950% B、0.850%~0.950%

C、0.850%~0.900%

D、0.840%~0.960%

42.若有感染性材料溢出或打翻,应当先将其用吸水纸或其他吸水物质覆盖。用适宜消毒剂倒在溢出区周围,然后再倒在吸水材料上。分钟后,用吸水材料将溶液擦净,倒入污物桶,最后用消毒剂擦洗现场。() A、5

B、10

C、15

D、20 4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受到危险程度大的病毒污染的物品,选用高效消毒方法并加大消毒剂用量

B、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当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延长消毒时间

C、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当加大处理剂量和延长消毒时间 D、消毒剂的更换记录包括更换前后使用的消毒剂品种、开始和结束使用的日期、责任人、数量 4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原料血浆统计是对原料血浆采集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与推断。

B、原料血浆统计的对象包括供血浆者状况、血浆采集及检测数据。 C、单采血浆站统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数据的输入。

D、根据原料血浆统计资料,可以跟踪调查单采血浆站的发展、管理、供血浆者健康、流行病学、质量控制等情况。 45.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A、单采血浆站法人 B、质量负责人 C、业务负责人 D、单采血浆站总经理 46.每天对采集的血浆进行随机抽样进行外观、标签及重量等项检查。每次检查按当日采集数的抽样,但不少于袋。()

A、1%~2%、1

B、1%~2%、2

C、1%~5%、1

D、1%~5%、2 47.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管理。() A、分级 B、分类 C、分级分类 D、以上均不是

48.自检报告内容包括。() A、自检结果 B、评价结论

C、不合格项的改进措施、建议和改进结果 D、以上均是

4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物料必须按批或批次验收

B、已撤销和过期的文件,需存档备查的,可不加标记保存 C、原料血浆抽检时应于光线明亮处,肉眼检查 D、自检内容包括卫生管理 5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危险废弃物hazardous waste:有潜在生物危险、可燃、易燃、腐蚀、有毒、放射和起破坏作用的对人、环境有害的一切废弃物。。 B、灭菌: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C、工作人员:指取得采供血机构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D、不合格血浆(或血液标本):是指经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后,任何一项指标判定为不合格的血浆(或血液标本)。

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试题一类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17.×18.√19.×20.× 21.× 22.× 23.× 24.√ 25.√ 26.√27.√28.×29.×30.√ 31.× 32.× 33.× 34.√ 35.× 36.√37.×38.×39.√40.√ 41.× 42.× 43.× 44.√ 45.× 46.√47.√48.×49.×50.×

二、选择题

1.D2.C

3.D 4.A 5.C 6.B7.D8.C 9.A10.D 11.B12.D13.B14.C15.A16.C17.D18.D

19.B

20.A 21.A22.A23.B24.A25.D26.C

27.B 28.A

29.C

30.A 31.B32.C33.A34.A35.D36.B37.C 38.B

39.D

40.A 41.B42.B43.B44.C45.A46.C47.C

48.D

49.B 50.B

推荐第8篇:《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培训试 题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培训试 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判断题: (每题4分 共40分) 1.单采血浆站职工总数不少于12人。( )

2.单采血浆站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比例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0%。( ) 3.工作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

4.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须有经法定计量部门的合格证明。( ) 5.单采血浆站至少配备30种仪器设备。( ) 6.血浆中的血红蛋白含量≤60ml/L。( )

7.新《血站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新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

8.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9.同一区域内可以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

10.血液中心主要职责包括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

二、选择题 (每题3分 共60分)

1.新《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起施行。

A.2006年1月1日B.2006年3月1日C.2005年11月17日D.2006年3月31日 2.《血站管理办法》是根据( )制定的。

A.《献血法》B.《卫生法》 C.《传染病防治法》D.《卫生检疫法》 3.一般血站不包括( )。

A.血液中心B.中心血站C.医院血库D.中心血库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包括( )

A.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B.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C.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D.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

第1页共 4页 制。

5.下列有关采供血机构设置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 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B.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设置中心血站; 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C.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D.血液中心的职责包括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6.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7.血站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应当做到:( )

A.开展献血者招募,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B.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者对献血者态度热情周到,对献血、输血知识不很了解。 C.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者对现行《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了解不够时,为了说服献血者可以任意宣传。 D.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重要,对献血者态度次要。

8.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具体内容包括()。 A.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B.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C.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D.以上三项都对

9.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校大学生可使用学生证代替身份证。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C.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工作证代替身份证。 D.未带身份证者可以采血。

10.下列( )项不属于血站的职责。 A.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B.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C.组织实施岗位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与考核。 D.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

第1页共 4页 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11.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岗位继续教育的要求是( )。

A.不少于50学时 B.不少于75学时 C.不少于100学时 D.不少于200学时 12.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 A.十年B.八年C.五年D.一年

13.一天,小王和他的同事一起参加了无偿献血,两小时后小王打来电话,说他的血液不适合用于临床,并说明他献血的原因。下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对小王进行严厉训斥,因为他的行为给采供血工作带来了麻烦。 B.把小王的血液同其它血液放在一起,送待检室。 C.对小王的血液进行隔离,进行保密性弃血处理。 D.小王的血液经血站检验科检验,结果合格可以发往临床。

14.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应( ) A.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B.用于无偿献血者的发动活动经费。 C.用于血站发展投资、购买仪器设备。 D.用于职工工资、福利。 15.下列属于卫生部职责的是:( )

A.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B.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C.组织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 D.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16.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

A.向血站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C.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D.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7.为了保证血液质量,采供血机构应实施:( )

A.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实行质量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技术评审制度。 B.参

第1页共 4页 加外部实验室质量评价活动。 C.进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D.以上三项都对。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正确的是( )

A.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B.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C.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D.以上三项都对。

19.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的做法是:( )

A.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B.对不符合条件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C.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 D.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0.下列用语的含义不正确的是:( )

A.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B.静脉注射用人血白蛋白属于特殊血液成分。 C.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D.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血站管理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选择题

1.B 2.A 3.C 4.A 5.B 6.C 7.A 8.D 9.B 10.C 11.B 12.A 13.C 14.A 15.B 16.A 17.D 18.D 19.C 20.B

第1页共 4页

推荐第9篇:原料血浆质量管理制度

原料血浆质量管理制度

1.为保证原料血浆质量制定本制度。

2.质控科 : 负责涉及原料血浆各职能部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原料、血浆抽检.检查工作.

血源管理科:负责对献浆员身份核实工作及是否符合献浆条件审核。

检验科:负责标本及报告发出审核工作。

采浆室:负责依据标准的采浆工作保证血浆的质量。

包装与储存及运输部门:保证原料血浆标签定位符合标准要求。

3.原料血浆质量标准

3.1.1 标签外观

a.标签内容完整(包括供浆者编号,姓名,性别,血型,血浆质量,采浆日期,单采血浆站名称等)书写工整,格式规范,完整无损。

b.外观为稻黄色澄清液体,无乳糜,无纤维蛋白 出,无溶血,无异物。

c.包装血浆袋完好无损,血浆标本管与血袋相通,两端热合,血浆标本管长度大于20CM。

3.1.2血浆质量

血浆量不超过580ml(含抗凝剂溶液,以体积容积比换算质量不超过600克)。

3.1.3蛋白含量

血红蛋白含量:采用硫酸铜法,男 不低与125g/l:女不低与115g/l。血清蛋白含量;朱用附录VIB第三法测定,应不低与60g/l

3.1.4血型

用经批准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ABO血型以正反定型法鉴定。

3.1.5病毒学检测:

a.HBsAG阴性(酶标法)

b.抗——HCV阴性(酶标法)

c.抗——HIV阴性(酶标法)

d.ALT正常(赖氏法TRUST法)

e.梅毒阴性(PRR法或TRUST法)

3.1.6血浆储存,运输

a.储存血浆采集后1小时内储存与-25度冰柜内,6小时内冻存仪型。

b.运输血浆应采用-15度的设备制冷条件的冷藏车进行运输,液体血浆运输温度应低与10度,运输时间不超过3小时。

3.2血员的身份识别系统符合要求,身份核实识别符合条件。

3.3检验科依据标准的检测工作,报告发放与审核。

3.4血浆采集要依据原料血浆采集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标签完整清晰,记录完整,具有五追塑性。

3.5血浆的储存要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包装要符合要求,标签清晰,运输过程要符合原料血浆的运输与运转要求。

推荐第10篇:捐献血浆宣传片脚本

捐献血浆电视宣传片脚本

片头:

爆炸、120疾驶、地震、120疾驶、火灾、120疾驶、洪水、120疾驶、车祸、120疾驶、晕倒、120疾驶、新生儿出生、120疾驶、集体上访、120疾驶、抢救场面、电话告急、排队献血、部长献血浆、120疾驶等场面。

(画面快速变动,营造出紧张,危急气氛,以警笛声为背景,连续时间10秒,画面、音效淡出。)

字幕1: 关爱生命

呵护健康

(男声画外音) 字幕2: 捐献血浆

奉献爱心

(男声画外音)

(字幕由小到大推出,蓝底黄色黑体字,定格1秒更换,字幕淡出。)

一、社会亟待更多的人捐献血浆

血液制品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的成果,它是采用现代化生物制药技术,针对不同疾病,不同用途从健康人血浆中提取有效成分,加工制成的各类生物制剂。它广泛运用于各种传染病预防,手术治疗,危重病人抢救,以及血友病、免疫缺乏等病人维持生命等,是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特殊药物,由于它在疾病防治中非常重要,所以人们又叫它“救命药”。(配:血液制品生产画面,小儿接种画面,手术画面、抢救画面,血友病人画面,)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变化,生活节奏加快,身心压力加大,各种疾病在不同人群中的发病率不断攀升,加之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医疗体制不断完善,就医率增加等使临床救治量不断扩大,对血液制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原本就不宽裕的血液制品供给变得更加吃紧,以至断货,一药难求,不少危重病人因此延误治疗,甚至丧失宝贵生命,病患家属集体上访,跪地求药的状况。由于血液制品紧缺,黑市抬头给我们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和隐患。(配:街道人流匆匆画面,电脑操作画面,火锅画面,舞厅跳舞画面,医院人头涌动画面,上方画面,跪地画面,黑市报道画面。)

导致我国血液制品紧缺的根本原因是参加捐献血浆的人太少,13亿多人口的中国,年捐献血浆总量只有2亿多人口的美国1/5,人均拥有血液制品量只有美国的1/20 ,血液制品供需平衡的缺口高达20%以上。(配:**、白宫、数据对比图画面。)

卫生部陈竺部长多次带头捐献血浆,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自担任卫生部部长以来,我经常接到各地血液制品告急的报告。” 同时呼吁:人们要用爱心去捐献血浆。(配:部长献浆画面,“人们要用爱心去献血浆”用黑体红字由小到大退出。)

二、捐献血浆是安全的不影响身体健康

单采血浆术在世界上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推广也有30多年的历史,从最初的手工采集血浆发展到全自动机器采集血浆,已形成以法律为保证,以从采浆站设置到采浆流程、技术操作、采浆耗材、质量管理各环节严格统一的标准、规范为支撑,献浆员安全和血浆质量有可靠保证的成熟型技术。(配:手采血浆黑白场面,全自动机器采集血浆场面,《献血法》,体检、化验、采集血浆场面。) 现代正规的单采血浆采浆术,采集血浆全过程是在无菌的环境中进行的,使用的是封闭的一次性全新耗材,采浆全过程由全自动采浆机完成,完全杜绝经血传播疾病的各种可能。所以,献血浆是十分安全的。(配:采浆室,消毒机,耗材,采浆操作消毒,全自动采浆机、献浆员高兴献浆场面。)

血液是可以再生的,血浆是血液通过分离出红血球后而留下的黄色液体部分。捐献血浆不会损失血液中的红血球,血浆90%是水份,7%左右的血浆蛋白质和 3%的葡萄糖、氨基酸、无机盐。在捐献血浆的过程中我们会同时补偿你损失的水份,损失的蛋白在献血浆后2-3天会自行补偿,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间隔和份量捐献血浆不会影响献浆者的身体健康。适当捐献血浆可以激活捐献者造血机能,加快血液新陈代谢,可以减轻血液粘稠,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配:血液成份图,血浆成份图,献浆员献浆场面,该献浆员先将后劳动工作场面,献浆者须知,刘翔冲刺场面。)

三、捐献血浆奉献爱心,利在自己惠及他人

血液制品与我们的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享受着血液制品对我们健康的护佑,保护我们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我们所使用的每一份血液制品都是他人爱心的捐献。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自私的不愿捐献血浆,我们将无血液制品可用,各种传染疾病将重新流行,我们的健康将难以得到保证。(配:婴儿出生画面,接种画面,幼儿接种画面,老人接种画面,手术画面,非典时小汤山场景。)

血浆更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血液制品安全性能高,储存时间长,捐献出自己的血浆是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贡献。每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都应该勇敢的伸出自己的胳膊,用自己的爱心去捐献血浆。(配:血浆画面,血液制品生产场面,捐献血浆场面。)

金堂单采血浆站是经国家批准设置,专业从事原料血浆采集和相关科学研究的单位,是卫生部确定的单采血浆行业样板浆站。建站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献浆员第

一、安全第一位、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站高一线要求自己,严格自律依法执业,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员工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品、血浆质量、安全保证各方面在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被四川省输血协会授予“优秀单采血浆站”称号,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单采血浆行业样板浆站。(配:金堂浆站标牌,部长题词,王陇德视察、执法检查、督导,公司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员工培训,中外国专家参观,奖状,知名人士高兴献浆场面。)

我们希望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捐献血浆、奉献爱心行列中来;希望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让我们的亲人不再因为没有血液制品而倍受痛苦和煎熬;希望与所有爱心人士携手为人民健康事业,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奉献我们的力量。

捐献血浆,普渡众生!

伸出您的援助之手,救同胞于危难之际!! 伸出您的臂膊!让我们共同托起生命的希望!!

(配:观音菩萨场面,街头宣传场面,血友病人痛苦的场面,集体献浆场面,太阳冉冉升起场面。) (始终在画面下方显示) 爱心热线:18981841336 爱心地址:赵镇十里大道339号(情真园内)

第11篇:行善助人 捐献血浆

捐献血浆电视宣传片脚本

片头:

爆炸、120疾驶、地震、120疾驶、火灾、120疾驶、洪水、120疾驶、车祸、120疾驶、晕倒、120疾驶、新生儿出生、120疾驶、集体上访、120疾驶、抢救场面、电话告急、排队献血、部长献血浆、120疾驶等场面。

(画面快速变动,营造出紧张,危急气氛,以警笛声为背景,连续时间10秒,画面、音效淡出。)

字幕1: 关爱生命

呵护健康

(男声画外音) 字幕2: 捐献血浆

奉献爱心

(男声画外音)

(字幕由小到大推出,蓝底黄色黑体字,定格1秒更换,字幕淡出。)

一、社会亟待更多的人捐献血浆

血液制品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的成果,它是采用现代化生物制药技术,针对不同疾病,不同用途从健康人血浆中提取有效成分,加工制成的各类生物制剂。它广泛运用于各种传染病预防,手术治疗,危重病人抢救,以及血友病、免疫缺乏等病人维持生命等,是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特殊药物,由于它在疾病防治中非常重要,所以人们又叫它“救命药”。(配:血液制品生产画面,小儿接种画面,手术画面、抢救画面,血友病人画面,)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变化,生活节奏加快,身心压力加大,各种疾病在不同人群中的发病率不断攀升,加之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医疗体制不断完善,就医率增加等使临床救治量不断扩大,对血液制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原本就不宽裕的血液制品供给变得更加吃紧,以至断货,一药难求,不少危重病人因此延误治疗,甚至丧失宝贵生命,病患家属集体上访,跪地求药的状况。由于血液制品紧缺,黑市抬头给我们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和隐患。(配:街道人流匆匆画面,电脑操作画面,火锅画面,舞厅跳舞画面,医院人头涌动画面,上方画面,跪地画面,黑市报道画面。)

导致我国血液制品紧缺的根本原因是参加捐献血浆的人太少,13亿多人口的中国,年捐献血浆总量只有2亿多人口的美国1/5,人均拥有血液制品量只有美国的1/20 ,血液制品供需平衡的缺口高达20%以上。(配:**、白宫、数据对比图画面。)

2009年3月卫生部陈竺部长带头捐献血浆,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自担任卫生部部长以来,我经常接到各地血液制品告急的报告。” 同时呼吁:人们要用爱心去捐献血浆。(配:部长献浆画面,“人们要用爱心去献血浆”用黑体红字由小到大退出。)

二、捐献血浆行善助人,利在自己惠及他人

我们每个人一出生,第一件事就是接种血液制品中的免疫球蛋白,随着年龄增长,还要不断注射加强,以保护我们身体免受疾病的侵害,一旦患病还需要使用各种血液制品来治疗和挽救生命。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享受着血液制品对我们健康的护佑。(配:婴儿出生画面,接种画面,幼儿接种画面,老人接种画面,手术画面。)

我们所使用的每一份血液制品都是他人爱心的捐献。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自私的不愿捐献血浆,我们将无血液制品可用,各种传染疾病将重新流行,社会将倒退,民族将衰败。(配:排队献血浆场面,H1N1流行时的场面,旧社会逃荒场面,二战中国人被杀场面。)

团结自强,相互关爱是我们的民族气节,民族兴亡匹夫有责。血浆是国家宝贵的战备资源。血浆加工成血液制品不仅在治疗的安全性,节约性、效价等方面优于输注全血,而且可储存时间远远长于全血,在平时捐献出自己的血浆是对国家建设的重大贡献。我们的经济要发展,我们的民族素质更需要提高,它是一切的基础。不管国家给不给补偿,每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都应该勇敢的伸出自己的胳膊,用自己的爱心去捐献血浆,因为民族兴旺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民族兴旺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配:《建国伟业》中激情演讲,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血液制品,储存时间对比图,工业生产,股票交易所,体育竞技,金堂县知名人士献浆场面,升国旗场面。)

三、捐献血浆不会影响身体健康

单采血浆术在世界上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推广也有30多年的历史,从最初的手工采集血浆发展到全自动机器采集血浆,已形成以法律为保证,以从采浆站设置到采浆流程、技术操作、采浆耗材、质量管理各环节严格统一的标准、规范为支撑,献浆员安全和血浆质量有可靠保证的成熟型技术。(配:手采血浆黑白场面,全自动机器采集血浆场面,《献血法》,体检、化验、采集血浆场面。)

现代正规的单采血浆采浆术,采集血浆全过程是在无菌的环境中进行的,使用的是封闭的一次性全新耗材,采浆全过程由全自动采浆机完成,完全杜绝经血传播疾病的各种可能。(配:采浆室,消毒机,耗材,采浆操作消毒,全自动采浆机、献浆员高兴献浆场面。)

血液是可以再生的,血浆是血液通过分离出红血球后而留下的黄色液体部分。捐献血浆不会损失血液中的红血球,血浆90%是水份,7%左右的血浆蛋白质和 3%的葡萄糖、氨基酸、无机盐。在捐献血浆的过程中我们会同时补偿你损失的水份,损失的蛋白在献血浆后2-3天会自行补偿,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间隔和份量捐献血浆不会影响献浆者的身体健康。适当捐献血浆可以激活捐献者造血机能,加快血液新陈代谢,可以减轻血液粘稠,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配:血液成份图,血浆成份图,献浆员献浆场面,该献浆员先将后劳动工作场面,献浆者须知,刘翔冲刺场面。)

金堂单采血浆站是经国家批准设置,专业从事原料血浆采集和相关科学研究的单位,是卫生部确定的单采血浆行业样板浆站。我们始终坚持严格站高一线要求自己,严格自律依法执业,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员工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品、血浆质量、安全保证各方面在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我们始终坚持献浆员第

一、安全放在第一位、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站20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经血传播疾病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四川省输血协会授予“优秀单采血浆站”称号的单采血浆站,到金堂单采血浆站捐献血浆,绝对保证您的安全,您可以完全放心。(配:金堂浆站标牌,部长题词,王陇德视察、执法检查、督导,公司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员工培训,中外国专家参观,奖状,知名人士高兴献浆场面。)

我们希望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捐献血浆、奉献爱心行列中来;希望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让我们的亲人不再因为没有生物制剂而倍受痛苦和煎熬;希望与所有爱心人士携手为人民健康事业,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奉献我们的力量。(配:街头宣传场面,血友病人痛苦的场面,集体献浆场面,太阳冉冉升起场面。)

第12篇:站工作总结

湖里站2011年工作总结

湖里站2011年工作在中心党委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市场管理职能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维护市场各项工作和谐稳定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市场管理,做好食品安全消费工作

围绕中心党委各项工作要求,围绕营造优美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目标,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规范管理,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站在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上做了大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有关文件要求,对市场所有生鲜食品建立了《索证索票》登记制度,每天要求片区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摊位商品收集进货凭证,并进行核对,如有疑问马上下架,不能进行销售,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二、认真落实省卫生城市复检会议精神

在接到中心关于省卫生城市检查的通知后,我站立即组织大家进行了动员并及时把中心的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员工。要求各市场组立即行动起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除“四害”的消杀工作,市场内派人跟踪消杀情况,做到万无一失。并加强了市场保洁力量和管理力度,两个市场都分别增加了临时保洁员,确保市场内整洁卫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市场内存在问题。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及市场组长对市场内脏、乱、差进行整治,对乱堆放的杂物和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除,保证垃圾及时清运,不积压、不见堆,此举得到了经营户的认可和各级的好评。

三、加强管理,建设规范达标市场

市场的人流、车流、物流代表了市场的繁荣,也预示着市场的喧闹和繁杂,怎样管好市场秩序,建设规范达标市场,使其闹而不乱、杂而有序、是市场服务中心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站今年主要工作目标。

1、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市场大厅门口的实际情况,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明确了市场大厅禁入车辆,市场大门口安排专人看管车辆。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车辆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加强商品摆放管理。针对农贸市场经营户商品摆放乱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经营户经营,摆放有序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商品摆放的统一标准,并拍照制作商品范本,向经营户明确可以摆放商品和禁止摆放商品的位置,有效地扭转了乱摆乱放的局面。

3、配合贸发局,积极做好猪肉追溯系统的提升工作,年初以来,贸发局在我站湖里、江头市场推行猪肉追溯系统试点,我站全力配合,做好经营者和市场管理人员思想工作,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在湖里、江头市场猪肉追溯系统的试点,得到明显的成效。

4、我站投入了一些经费,对江头、湖里两市场部分老旧破损设施进行重新改造并疏通了下水道,在湖里市场内布置了新的地下管网,

有效地解决了湖里市场污水横溢的现象。在江头市场投入部分资金,对市场的电网进行彻底改造,有效保障了市场安全用电,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工作

今年8月份是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阶段,为了高标准迎接国家级的检查,我站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战高温、斗酷暑,每天6:30到市场,晚上8点才能下班,定岗定位,责任到人,每一名管理人员按照检查标准管理好自己的分管片区,有问题及时解决,并联合街道、城管及工商所对市场周边和市场内各摊店进行整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检查过程中,全体工作人员表现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克服各种困难,为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五、做好各市场的收费工作

我站非常重视市场的收费工作,每季度收费前都会安排工作人员协助,站领导监管,并督促收费人员及时足额上缴银行。2011年我站收入总额约340.5万元。上缴中心约119.8万元,上缴税金约19万元,全年支出总额约200万元,其中:管理员工资约150万,市场保洁费约约15万,市场维修费约30万元,其它费用约5万。

六、2011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明年的工作中,在厦商集团的领导下,我站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落实治庸治懒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改革与发展的原则,积极配合中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开展治庸治懒专项整治。一是根据

中心对我站人员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对原各市场管理组人员进行合理调整。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湖里站全年经济目标制,对各市场管理组全部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奖勤罚懒。三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站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卫生管理、秩序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使站里的工作运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四是我们在继续强化市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抓好目标管理,年终经济指标兑现工作。

2、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对湖里、江头农贸市场屋顶平台及电路进行改造,彻底解决市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3、依托市场的自身优势拓展经营领域。我们将依托市场有房屋、有场地、有设施的优势,广开门路,积极对外联系,将市场空摊利用起来,对外招租增加单位效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场服务中心湖里站

第13篇:血浆引流管的护理

血浆引流管的护理

血浆引流管的目的:血浆引流管在外科手术中极为重要,医生根据手术需要,在脏器吻合处或脏器切除后在脏器窝内放置的硅胶橡皮引流管,目的是将渗出液引出体外,减少毒素吸收,相当于医生留在病人切口内的一双眼睛,随时观察有无吻合口出血和漏的发生,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置。血浆引流管有效引出渗出液,及时发现病情的变化。血浆引流管进行有效护理极为重要。

1、保持引流管通畅 : 按时巡视病房,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量,强调每次观察时都需挤捏引流管,防止术后凝血块、脱落的组织碎屑堵塞引流管。

2、确保引流管固定有效

:将引流管用别针固定于床旁,床上翻身活动时避免牵拉、折叠;平躺时固定高度不超过腋中线;离床活动时,固定于衣服下角,不超过引流口处;搬动病人时,应先夹闭引流管,防止逆行感染。家属24h陪护,防止患者因术后麻醉未完全清醒或睡梦中将引流管当异物无意识的拔出体外,必要时使用约束带。

3、加强护理观察 : 根据引流管在血浆的位置或作用不同,在引流管上做清楚标识,更清楚的了解引流液的颜色、性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的关系。如:腹腔引流液出现金黄色或黑绿色提示胆漏;腹腔引流液出现稀薄的肠内容物或粪便类的臭味或渗出物提示肠漏;放置胰周的引流管出现透明、清凉或大米汤样液体提示胰漏;术后48h内观察出血情况,出血的标准是:出血>300ml/h或12h出血量>3000ml,如无引流物引出可能管道被堵塞,如引流液为血液且速度快或多,并观察脉搏细速提示有出血现象。观察出现以上现象均立即报告医生,给予相应处置,必要时做好二次手术准备。 .

4、定时更换引流袋 :引流袋更换频繁增加细菌污染的机会,以每周更换1次为宜。更换前应先夹闭引流管,倾倒引流液。更换时要求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引流袋更换原则;检查引流袋有效期、有无漏气,将引流袋接头处保护帽取下,检查引流袋接头处是否通畅(因出厂质量问题出现过接头处里面是死心的情况),连接无菌引流袋,更换完毕再次挤捏引流管,使引流液能够顺利通过接头处流入引流袋标示引流管有效。

5、拔管后护理 :拔管24h内应指导患者健侧卧位,注意观察敷料是否清洁、干燥,观察局部有无渗出、出血、血肿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

腹腔引流是医生根据手术需要在腹腔内放置的管路,相当于放置在患者腹腔内的眼睛可以随时发现腹腔内的病情变化,护理人员应加强对引流管的护理,保持通畅、固定牢固、防止脱落、注意更换引流管细节、防止感染和消除非正常堵管可能、加强引流管观察,从而达到有效的腹腔引流管护理的目的。

第14篇: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女职工工作总结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女职工工作总结

近年来,余干新兴公司女工委在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下,以落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女职工为主线,团结凝聚女职工,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发挥广大女职工聪明才智,为实现企业和谐、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稳定快速增长,发挥女职工独特作用。

一、公司女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为止我公司职工总人数29人,其中女职工20人,占总人数的67.6%;生产一线女职工12人。困难女职工3人,本科占80%;中专技校10%,其他占10%。女职工婚姻状况,已婚93.3%,未婚6.7%.以上数据表明: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且近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女职工分布在生产的第一线,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不可缺少力量。从女职工的学历层次上来看,大多数都是专业技术针对性强人员;从婚姻状况上来看,已婚女职工占了绝大多数比例,大多数女职工已承担起职业女性和家庭主妇双重角色,这部分女职工是群体中压力最大但同时也是思想最为稳定的一群,同时也是最有自信心和竞争力的一群。

二、工作开展情况与建议

1、认真履行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女职工自己的组织,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和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半边天”的作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同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做斗争。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加强对女职工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定期组织女职工培训活动,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通过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女职工工作,开拓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2、强化提升公司女工整体素质方面

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由工会组织,在女职工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用、以析促改”,立足岗位实际,进行自我学习,相互竞赛,共同提升的良好局面。提高女职工学习力,练就硬功夫、强化新技能,掀起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热潮。 3.开展“巾帼英雄示范岗”活动。

从爱岗敬业起,以“巾帼建功展风采,提高素质促发展”为主线,引导鼓励广大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对优秀女职工给予考核,树立良好的先进形象,激发女职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4.坚持年 度健康体检制度

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为保障女职工健康权益,每年定期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同时根据体检结果对女职工发出温馨提示,通知注意事项.5.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提升女职工工作凝聚力和吸引力。

运用网络载体宣传先进,倡导爱岗敬业之风。大力宣传优秀女职工、巾帼建功个人、女劳模、的敬业奉献精神,激励广大女职工把每一个工作岗位当成自我奋斗的舞台,把每一项工作都作为企业作贡献的途径,营造一种学先进、创佳绩、作贡献的工作局面。号召广大女职工在学习先进中涵养品格,在工作实践中提升业务水和创新能力,增强自我发展的动力和对企业发展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

6.积极投入爱心事业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全体女职工时刻不会忘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说担起“共同富裕”的责任,至少也应该在公益慈善上有所小作为。2014年8月,全体女职工参加了余干县妇联的“春蕾计划,情系儿童”爱心活动,并荣获全县爱心集体荣誉奖。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的不仅是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也推动了各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做好企业当下女职工工作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重视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成长,重视女职工的培养,能有效提高企业女职工的素质,从而更好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

余干新兴单采血浆公司

2015年3月4日

第15篇:水产站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站认真贯彻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水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和局确定的各项中心工作,主动适应渔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品质量建设和渔业科技进步,较好地完成了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小结如下:

一、深入调查研究,当好领导参谋围绕渔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深入实际走访调查,及时召开座谈会、生产形势分析会等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渔业发展形势和趋势,把握渔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撰写了《江滩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水产种苗生产现状与良繁体系建设情况调查》、《稻田养殖生产经营状况调查分析》等多篇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尽心尽职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组织实施三项工程,抓好渔业结构调整围绕渔业双增,大力推进渔业结构调整,重点组织实施江滩开发、稻田养殖升级、名特优新养殖三大工程。一是大力组织实施江滩开发工程。根据十五沿江特色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通过加强宣传发动落实目标责任,培植典型示范,加快江滩资源综合开发步伐,加速推进沿江特色水产经济带建设。今年全市投入江滩开发的资金达2000多万元,新发展江滩网围养殖1700亩,同时在江堤内侧开发,改造鱼池2700多亩,整个江滩资源开发利用面积已近万亩,沿江特色水产经济带建设初见成效。二是大力组织实施稻田养殖升级工程。继续把调整稻田养殖作为提高稻田养殖效益和促进里下河地区水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来培育,推动稻田养殖提档升级。全市40万亩稻田养殖,实行稻鱼共作20多万亩,种草养殖的8万亩,通过优化种养模式强化科学管理,稻田养殖效益有了明显的回升,同比亩均增收100元左右。三是大力组织实施名特优新养殖工程。按照稳定发展传统优势品种,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品种的调整思路,进一步优化名特新水产品生产结构,全市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达62万亩,同比增长6.8%;预计特水产量3万吨,同比增长7.1%。其中河蟹、青虾产量分别达到1.4、1.3万吨;鳜鱼、黄颡鱼养殖面积、产量同比分别增长1倍以上。

三、抓好示范培训推广,推进渔业科技进步一是开展专题试验。围绕推进渔业科技创新,进行了长~虾与里下河青虾生长对比,大棚早繁虾苗,三茬虾养殖试验,生物制剂(枯草芽孢杆菌)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长江堤内低洼地半流水生态高效养殖技术等八项试验。二是培植典型示范。在兴化市中堡镇、姜堰市淤溪镇按照“布局合理化、技术标准化、护坡纱网化、增氧机械化、品种纯良化、模式高效化、技术标准化、产品优质化”的八化要求,建立了两个池塘主养青虾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区。三是抓好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协同各市区水产站,组织推广以“小群体,大个体”为核心的稻田生态养殖技术20万亩,以“二茬养殖”为核心的池塘主养青虾技术2.5万亩,以“网围、网箱养殖”为核心的长江潮间带滩地资源开发技术0.6万亩,以“降本增效”为核心的全价颗粒饲料应用和种草养鱼技术3.5万亩。四是组织考察培训。分两期组织各市水产科技人员赴张家港考察池塘主养技术,赴常州考察渔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带队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省站、省所举办的水产高研班5期,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到市区举办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培训班3期;按照局统一布置,认真做好送科技下乡工作。五是抓好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了《青虾良种选育与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基本完成了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制定了青虾良种选育、大规格优质虾苗繁育、池塘主养青虾亩产80公斤、150公斤等技术操作规程,系统收集、整理、开发了青虾主要病害及防治技术。

四、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着力抓好水产品质量建设一是抓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广泛宣传水产品质量建设的主要意义,全行业的质量效益意识普遍增强。二是启动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根据《江苏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同相关处室,启动了安丰、西郊等6个无公害水产生产基地建设。三是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清理整治渔业生产资料市场,印发了《撤消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标(渔药部分)》通告、《渔民必读》,在无公害基地建立塘口日志和用药处方制度,清理整顿活动达到预期效果,顺利通过省局组织的检查。四是积极配合相关处室做好无公害水产品品牌申报、基地认定和渔业标准化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认真组织学习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农业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的要求,认真排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虚心接受监督。认真总结推广群众在实践中解决新问题的新经验,努力帮助基层和解决水产生产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服务讲质量、求实效。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创收活动渠道、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化工作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站将紧紧围绕新时期渔业工作目标,与时俱进,务实创新,为农业局事业的发展,为泰州水产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6篇:监理站工作总结

木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2007年工作总结

木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按照哈市农机局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机安全工作的管理,层层落实农机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在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及木兰县农机总站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通过全体监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工作回顾

全年我们通过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知识,狠抓农机安全生产,规范监理内业建设,更新监理外业稽查车辆,加大监理执法力度,从严整治上下功夫。在搞好农机监理站“标准化建设”、“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7年被市农机监理站评为“农机监理站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秩序先进单位”。通过集中整治和内部建设,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较上年同期明显较好。全年共随机检查机车7340余台次,纠正各类违章1690多台次,查处无牌行驶车辆620台,无证驾驶285人。全年共办理拖拉机落户1530台;办理驾驶证1826人;办理增驾96人;培训驾驶员1920人,检验车辆5049台;审验驾驶证6500人。

1 ㈠认真学法宣法,营造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年初我们利用三天时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全体监理人员都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正确运用。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今年我们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着力提高农机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在今年三月份至五月份安排集中整治活动中,开展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监理员深入乡镇发放宣传资料,做到了活动期间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路上有横幅、墙头有标语,营造了农村浓厚的安全氛围。到目前,我们共发放宣传单15000份,播放电视讲话24次,出动宣传车3台,举办农机安全知识培训班164期,受训人员达7800人次。

㈡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狠抓队伍自身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的正规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在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过程中,我们从严入手,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到审核打印、牌证核发,年度检审到档案建设等各个环节一律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严格要求,并实行考核责任制,问题倒查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那个环节出问题,由那个环节的具体办事人员负责。为全面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素质,我们强化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监理人 2 员行为规范》的内容要求每个监理员,做到着装整齐、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态度热情、执法公开公正,得到了广大驾驶员和干部群众的好评。

监理站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内外业的规范化建设,今年又投入二十余万元给五个稽查队新购臵了五台微型面包车做为稽查专用车辆;又配备了二台数码照像机,以及三台打印机等设备;共投入资金二十五万元。通过对监理站的软件、硬件不断投入,使农机监理队伍已成为一支名副其实的“正规军”。一是在执法过程中,做到100%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志齐全、配带胸卡,从未出现过程序违法事件;二是切实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全面落实各项便民为民措施,对违章机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即坚持了严格执法,又让机手满意;三是今年有八名同志转为正式党员,今年“七〃一”又被县委评为优秀基层党支部;四是稽查队车辆比较多,车辆管理上我们做到了制度上墙,问题追究,责任量化。

㈢严厉打击黑车非驾情况

一年来,监理站通过狠抓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整治“黑车、非驾”行为,农机安全生产秩序较上年明显好转,挂牌率95%以上,持证率90%以上,黑车非驾行为明显下降,年初我们按照黑龙江省农委文件的布署,以及“农机事故通报的指示精神”,集中整治黑车非驾行为,对工作目标,治理对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都作了精心布臵和周密安排,加强田查路检整治力度,取得了较好 3 的效果,减少了事故隐患。在集中整治打击黑车非驾行为活动中,行动快、力度大、全方位,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横到边,纵到底,基本消除了“安全死角”,有效地遏制了农机事故的发生,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㈣检测拖拉机情况

今年我们利用拖拉机检测设备,对全县的拖拉机进行年度车辆安全检验。监理站成立了拖拉机检测中心,选派优秀监理人员做为拖拉机检测员,利用车载式检测设备,对机车进行检测,检验中对多项不合格的车辆,再次免费检测一次,对再次检测的车辆可以收费减半,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㈤标准化建设情况

两年来,监理站以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创新机制、严格管理。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实现“依法行政、运行高效”为目的,从坚持教育和严格管理相结合入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作保证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把先进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的标准融入各项制度中,渗透到每个监理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使全体监理员特别是稽查队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将自律与他律统一结合在每个监理员的实践工作中。有效的推行创建“四个一流”、树立“五民观念”。即创建一流班子、带出一流队伍、树立一流作风、创建一流业绩和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围、助 4 民增收、保民平安活动,对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农机建设得到了有力保证。狠抓农机监理标准化建设,是农机监理事业发展的强有力保证。

(六)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

我县按照市监理站《“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促进了我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证了农机安全生产,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空间。我县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了《木兰县“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启动会议》;制定了《木兰县“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工作方案》;并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成立了全县“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为把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做实做好,使其具有生命力并长久持续下去,当前,我县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与农机监理标准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与发展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机协会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作用,强化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因此推动了农机事业的有序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 5 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监理员在田查路检执法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还需要对驾驶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是由于我们农机监理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说明上路的路权问题,所以在平时的监理工作中有些行业部门人员对我们严格管理有些不理解;

三是监理员在工作中还要加强人性化管理;

三、2008年工作计划

一是要继续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善监理站的软件、硬件及办公设施,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监理队伍整体素质;

二是要加大力度做好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工作;

三是要继续搞好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四是要100%完成拖拉机换牌工作,对死角死面要加大换牌的工作力度;

五是要继续全年开展“黑车非驾”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农机监理执法力度,毫不松懈地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的好形势。

木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17篇:气站工作总结

2015年上半年度工作总结

xxxx气公司作为我县液化气供应主渠道单位,担负全县广大城乡用户日常生活用气供应职责。在2015年上半年度,面对行业内劣质气源(液化气中掺混大量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二甲醚)充斥市场的严峻形势及天然气、人工煤气供应区域扩充造成液化气用户数量萎缩的内忧外患局面,公司逆势求进,多措并举,坚持秉承“安全供气,优质服务,诚信经营,质量取胜”的宗旨,为确保气源供应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全体职工同心同德、共度难关,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上半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液化石油气公司气源储备容量350M³,其中:xx贮罐x台,xx贮罐x台。目前在用100M³贮罐1台,其余停用。公司现有职工xx人。

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上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xxx万元,实现利润xx万元,上缴税收 xx万元。

三、具体工作情况

(一)、多措并举,防患未然,全力确保安全运行无事故。

安全工作是液化石油气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以“安全就是效益”为主旨,重点突出“严、狠、紧、细”原则,即:制度要严,力度要狠,管理要紧,检查要细。全方位狠抓安全工作的落实,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杜绝安全

1 隐患,全力确保气源供应过程中卸载、贮存、充装、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运行。上半年公司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为本年度末最终实现液化石油气公司安全运行二十五年无事故的光辉记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着力健全公司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成立以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为骨干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组,将安全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首位。确立公司安全工作定期例会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和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每月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并结合随时进行的不定期突查,严格督促检查落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治理,切实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制定、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谁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原则,层层分解安全工作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3、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加强站区各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检力度,对贮罐、液位计、管道、阀门、空压机、充装机、复检秤以及自动报警、喷淋、视频监控系统、逃生面具、避雷装置、消火栓、灭火器等各类设备、设施和器材、器械,实施全天候严密监控。各班组每日两小时巡检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全方位自检,巡检中逐个、逐项进行检查,保证每日每次巡检到位,每日每次有详细巡检记录。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紧密结合同行业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健全、完善公司应急抢险预案,每季度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并严格落

2 实岗位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应急抢险队伍全天候待命,全面提升公司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正确、有效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

5、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器械,上半年新增8㎏灭火器6具,检验12具,责成专人负责保养和维护工作,保证随时有效使用。

6、全面加强钢瓶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钢瓶定期检验制度和“四不出站”规定,坚决杜绝报废、超期和不合格钢瓶流通周转。上半年共新增50㎏钢瓶15个,15㎏钢瓶231个,10㎏钢瓶20个,5㎏钢瓶30个,送检15㎏钢瓶200个。

7、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上半年已参加市特协和市质检协会组织的培训计4次,培训人员计5人。并于每周五组织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在提高员工职业素质的基础上,使之熟练掌握、操作各种设备,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同时强化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8、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力度和广度,上半年深入清源、东于、柳杜等乡村、社区进行街头宣传和用户回访,采用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印制“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9、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秉承“处处安为先,时时人为本”的理念,上半年公司在资金紧张状况下,仍想方设法投入资金10.1万元,用于购置职工防静电工作服,购置、检验钢瓶、灭火器及安全阀,职工安全

3 教育、培训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等。

(二)、稳扎稳打,逆势求进,全面塑造企业形象,努力争创行业品牌。

面对当前液化气行业劣质气源充斥市场,兼之天然气、人工煤气供应区域逐步扩充,造成液化气用户数量萎缩,市场环境内忧外患,经营形势异常严峻的局面,液化石油气公司疾风劲草,迎难而上,稳扎稳打,逆势求进,坚持“安全供气,优质服务,诚信经营,质量取胜”的宗旨,全面塑造企业形象,努力争创行业品牌。

1、上半年针对一些非法经营者漠视安全,打着低价销售的幌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缺斤短两,将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以劣质气源坑害用户、扰乱市场的现象,公司多方联系甘肃、宁夏、陕西等地国有大型炼油厂,克服资金严重紧张困难,坚持选购优质气源,保质保量,畅通供应,确保每一个用户都能用上安全、优质、稳定、可靠的气源。并在广泛开展街头宣传和用户回访的基础上,通过清徐报社微信公众号、报纸和醋都网平台,多面一体,联手出击,教授广大用户辨明优劣气源,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将“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全全用气”的理念推广到每个用户心中,充分发挥液化石油气公司气源供应主渠道作用,为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打造行业优秀品牌增光添彩。

2、广泛进行市场调研,增加经营品种,将原有库存商品全部更新换代,购进符合当前市场销售趋势的灶具、油烟机等多款厨房设备及各类零配件,货源充足,品种多样,方便用户选购,真正将“办实事、解

4 难事”落到实处。

3、在扎实巩固现有用户基础上,上半年公司不断拓展用户群体和外围市场。现已与我县教育系统各学校和太原警校、幼师工地和阳煤南岭矿等单位建立供用气关系,为各单位食堂提供安全、稳定的用气保障。

4、为解决农村用户换气难的问题,公司按照“保障供气,就近服务,以点带面”原则,在各乡镇、村庄择址建立供气站点,以安全、优质的气源占领农村广阔市场,保障农村用户用上安全气、放心气。

5、为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坚决杜绝安全隐患,公司严格强化液化气充装流程的规范管理,实行充装、复检、督察各环节层层监核,严禁欠装、超装、报废和超期钢瓶出站。

上半年来的工作,经过公司全体职工同心协力,艰苦奋战,在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下,逆水行舟,勇闯难关,期间所有的付出都刻满了艰辛,浸透着汗水。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未来依旧任重道远,身为我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唯一拥有气源储配能力的主导单位,保障安全、稳定、持续供气是液化石油气公司与生俱来的艰巨使命和光荣任务!液化石油气公司终将一往无前,继续奋斗,以更加高昂的热情,更加积极的态度,为确保安全,提高效益,圆满完成全年任务而不断努力!

xxxxxxxxx公司 2015.xx.xx

第18篇:烟草站工作总结

2013烟草站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工作计划为依据,订计划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以下是由

xx烟叶工作站在上级局(分公司)、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烟站全体职工共同努力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烟草系统开展的“节奏要快、标准要高、工作要实、状态要好”的工作作风,使今年的烟叶生产及收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烤烟生产基本情况

xx烟叶工作站辖xxx镇和xx镇,万人-

口亩耕地,是以果树和花生为主要农作物的乡镇,同时也拥有比较好的黄烟种植环境和基础,种植黄烟1454亩,其中xx镇1354亩xx镇150亩,收购量近40万斤,

今年我站共有19个种烟村,77户种烟农户,种植面积由的亩增加到亩,其中上等烟公斤,中等烟公斤,上中等烟比例为%;均价由的元提高为元,亩产值由的元增加为元,比去年增加了元,亩产量由去年的公斤增加为公斤,取得了有史以来的好收成。是近几年来,收购量最大、交货率最好、均价最高、老百姓最满意的一年。

二、生产工作与措施

1、大棚育苗。专业化管理,今年我们从大棚育苗开始狠抓优良品种的推广,以云烟8

5、k326为主中烟100、cf90nf为辅,在落实病虫害防治措施为重点的基础上,及时足量的培育出了无病壮苗,为烟叶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推迟移栽时间、避开长期低温。根据今年气候特点,适当推迟移栽期,避开低温时数,有利于烟叶留养,减轻后期病虫危害,提高烟叶内在质量和单产量,增加烟农收益。于5月12日开始大面积移栽,5月18日全面完成移栽工作,移栽时间总体推迟10天。同时做好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加大统防统治投入和工作力度,严格统一施用防病毒病药剂,严格实行无病壮苗带药移栽。

3、烟叶收购工作,严格执行“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8月26日我站的烟叶收购工作全面展开。今年我站的收购工作关键环节是入户预检的工作。对入户预检人员和定级人员都进行了严格、标准的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入户预级人员、定级人员相关管理考核措施。在收购期间还指定技术员到烟农家中进行入户预检工作的监督和督促。掌握好今年的收购标准,领会和贯穿上级领导的收购要求;做好验证岗,当天收购的烟叶务必当天打包完毕;团结一致,以身作则,不得与烟农有任何纠纷现象发生,全心全力为烟农服务,随时接受领导和烟农的监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天按时关闭门窗,检查灭火器时候正常,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抓好质量关,统一收购标准,在历次烟叶质量检查中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4、本文来自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技术队伍和烟农素质。加强技术培训,采用“现场实作”的方式加大对烟辅员、育苗管理人员、烘烤和烤房建盖指导员、预检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育苗管理、整地理墒、规格化移栽、病虫害防治、新型烤房建设等综合技术得到提高。我乡今年累计举办烤烟生产技术培训16期,培训人数100余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全站工作人员的努力和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我站今年的收购工作于10月25日全面结束,为今年的烤烟生产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但在各项生产任务当中,仍存在着不足和问题:

1、随着烤烟任务的逐年增加,新烟区的开发和新农户的增加,基础设施存在着不够用的问题。

2、技术力量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提高技术员和烟农素质。技术员、仓管员、报账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要加强学习,加强培训力度,以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XX年工作计划

我站烤烟生产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各项工作成绩达到新高,借助如此的良好机会,趁势而上,提前为XX年健康持续发展烤烟产业做工作计划。

1、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做好烟叶生产调研总结工作,深入调研辖区内种植品种的长势、长相、耐肥、抗逆性、成熟落黄、采收烘烤、产量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调研施肥种类和数量、今年推广应用的技术措施的效果,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形成高质量的总结报告,为明年的生产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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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早搞好明年生产规划(来源: ),在稳定原有规模的基础上,膨胀大村、大户,发展有基础、有潜力的大村、大户,扩大种植规模,为基地单元建设创造条件。

3、搞好明年基础设施和生态村建设规划,结合现代烟草农业建设,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搞好规划,突出亮点,为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提供样板。

4、继续努力为烟农提供烤烟生产各环节的技术服务、提供优质服务,尽自己最大努力真正使烟农提高技术水平、减轻劳动力,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站全体职工将在“立足实、争取强、注重精、要特色”的烟叶工作方针下,稳定烟叶生产规模,加快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着力提高烟叶质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勇争一流的精神风貌,打基础、抓规范、上水平、增后劲,奋力推进xx烟草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一年大变样”的目标!

第19篇:烟叶站工作总结

烟叶站2014年工作总结

2013年,我站在分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各位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扎实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紧紧围绕优化等级结构、提高烟叶品质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烟叶品质为方向,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全镇烟农科技兴烟的整体水平。今年是抗大旱、包民生、保增长优化等级结构的特殊之年,面对今年复杂多变的生产形势,认真分析水资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全镇的实际,围绕目标,合理制定移栽实施方案,抗大旱保移栽、保烟苗成活率。一年来,经全镇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站上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广大烟农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圆满完成了今年分公司下达我站的各项经济目标、任务。为总结好一年的各项工作、为来年在烤烟生产、收购中更进一步克服不足,发扬成绩,现将我站2013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3年烟叶生产的目标

2013年我站统一种植k326品种;计划种植面积17500亩;完成合同产量2000万公斤(其中指令性产量计划870万公斤、出口备货产量计划130万公斤),烟叶收购上等烟比例90%以上;计划完成育苗服务社一个,集中统一商品化统一育苗、统一技术、统一管理、统一的烟苗供应,全部实现市场化。计划完成密集型烤房2群40座。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生产方面:围绕目标扎实打基础、狠抓科技措施到位率、搞好生产。

(1)、首先政策宣传早、从上年12月开始,通过召开户长会,一方面宣传烤烟生产、收购的相关政策、一方面讲连片烟的田块规划、面积的落实;其次严格管理、强化考核。烟站紧紧围绕分公司的绩效管理考核,把它作为我站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全镇合计落实种烟村委会九个,44个小组1147户种烟农户。落实种植面积17500亩。完成连片烟33片6055亩。

(2)、对烤烟生产烟用物资\"早\"准备,截止4月15日止共调供烟草专用肥400吨、烟籽5120包(k系列)。免费扶持漂浮育苗专用肥8000公斤、菌克毒克48公斤、兆冠消毒剂54公斤、东旺杀毒54公斤、东旺黑达40公斤、多肽保60公斤等。**期使用的药物有(复旦复农291公斤、吡虫灵4000包、东旺杀毒122公斤、菌克毒克100公斤、东旺杀毒122公斤、施特灵81公斤、保得100公斤、东旺赤清81公斤)等药物的投入,有效的控制了**生产期各种病、虫害的发生,把病、虫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3)、完成育苗服务社一个,占地面积30亩,育苗点育苗26600盘,烟农自育苗27000盘,两项合计育苗53600盘,按6.5盘移栽**面积一亩计算,可供8246亩的烤烟移栽面积。确保了全乡烟苗的充足,为今年的烤烟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狠抓预整地工作,确保了全乡烤烟生产的移栽质量和进度,全乡17500亩的烤烟生产,完成预整地85%以上,为全乡能适时移栽烤烟,同一片连片3-5天完成移栽工作,促进我乡的烤烟生产**长势整齐。

(5)、揭膜培土工作进展顺利。今年通过村、站人员的共同努力,分村、组召开培训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到7月底,全乡完成揭膜17500亩,占全乡的100%。

(6)、加大密集型烤房建设的力度,针对今年新开发店子村委会新烟区,建设卧式密集型烤房1群20座,并于当年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烤后烟叶质量明显好于普通立式炉,群众非常满意,卧式密集型烤房建设确实为全乡烤烟生产提质、增效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7)、把各种培训会当作科技宣传的桥梁和纽带,开好一个培训会,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与烟农交心、谈心,增进干群关系。加强烤烟生产技术培训,全乡到11月底已经培训52场次、4200余人,有效提高了烟农对烤烟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培训内容涵盖砂培育苗、中耕管理、病虫害防治、烟叶的成熟采摘、科学烘烤、分级扎把等整个烤烟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提高广大烟农的自身种烟水平和保证我乡烤烟生产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9)、新烟区开发顺利推进。努力完成店子、小汉坝两个村委会的新烟区开发400亩。无论从收购服务到经济效益对比、新烟区种烟户比较满意。今年种植面积在进一步的扩大。

(10)、通过《xxx乡2012年烤烟种植风险防范互助机制实施方案》开展烤烟种植风险防范互助工作,降低了烟农的种植风险,提高了烤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全乡共有1147户烟农参保,收取保险金额10万元,完成全镇风险互助金的100%。

(二)、烟叶收购工作

2013年我站紧紧围绕200万公斤的收购目标、任务来做好烟叶收购工作。优化烟叶结构、提高烟叶品质,维护好收购秩序,加强预检(全乡共设立专业化预检点11个,集中预检点6个),并把预检工作作为收购期间的工作重点。今年从8月16日开始收购至10月10日结束,共收购烟叶1007236.5公斤,实现产值18003485.30元。在收购前期,积极与政府协调,违护好烟叶收购次序和专卖管理,全乡在收购期间,设烟草执勤点5个,出动执法车辆5台300余次,给收购营造良好的收购环境圆满完成收购任务。

二、存在问题

1、对实优化等级结构、提高烟叶品质理解不够透彻,办法不多,思想不开阔,导致实际工作方法简单。

2、在抓生产的过程中,宣传政策、法规手段单一,导致许多工作被动。

3、在烤烟生产方面,因今年持续的干旱,早花的现象普遍、烟株矮小、有效叶片普遍偏少、烟叶开片差、特别是**有部分田块因长时间干旱而导致干死,给全镇的烟叶产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4、连片烟的完成比例低,个别村的连片面积在逐渐的萎缩,同一连片存在\"花羊皮\",规范化程度不高。

5、在干旱严重的情况下,各种科技措施贯彻落实难度增加,致使有的村组揭膜的比例少,甚至有的出现假揭膜、不揭膜。

6、在烟叶收购期间,虽然加强了烟叶收购秩序的维护,但在收购内部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因素,因此产生短库。

三、改进措施

1、加强对站内职工的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站内职工理解和对形势判断的能力。

2、加大对规模化连片烟面积落实的力度,同时也不放松散种的烟农,确保完成上报的连片面积、连片数量和烟叶产量的完成,为以后逐步走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打基础。

3、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和提高工作效率。

4、强化2013年收购工作的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利益。

以上是今年烟站一年来的工作。如有欠妥之处,请领导给以批评指正。

XX烟叶站

第20篇:统计站工作总结

城关镇统计站现有工作人员2名,多年来我镇统计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供优质服务为中心,为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x年,我镇统计工作者克服种种困难,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充分发挥统计综合职能作用,为镇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过去一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为保证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多次召开宣传会议,并利用墙报、宣传栏、拉过街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使普查对象了解此次普查的意义、目的。为普查的清查摸底和正式登记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普查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积极参加培训,认真组织登记工作。

为熟练掌握普查业务知识,全镇“经普”人员,积极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并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克服种种困难进行上门登记,取得了满意的第一手资料。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圆满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1、积极做好农村住户调查及统计台帐工作。

2、顺利完成人口、贸易、餐饮、规模以下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工作。

3、圆满完成各项定报、年报及统计分析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市经济运行和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工作。

三、二00x年工作任务

200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年份。我镇统计工作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一)继续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血浆站工作总结
《血浆站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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